《天津市市級黨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基層鍛煉試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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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委縣委組織部、區縣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
現將《天津市市級黨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基層鍛煉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級黨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
(工作人員)基層鍛煉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使新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接觸實際,聯系群眾,經受磨練,增長才干,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作需要,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黨政機關凡錄用不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大學畢業生(以下簡稱“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必須安排到基層單位鍛煉。基層鍛煉時間一般為一年左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層單位,是指本市市屬企事業單位、各區縣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機關。
第四條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選定新錄用人員基層鍛煉基地,并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各機關的對口鍛煉基地。
對從事計算機、翻譯工作及職位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新錄用人員。可由錄用機關自行確定基層單位進行鍛煉。
第五條新錄用人員的基層鍛煉工作由錄用機關的干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錄用機關的干部人事部門負責與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確定的對口鍛煉基地聯系,分期分批安排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到基層鍛煉。
第六條新錄用人員在基層鍛煉期間的管理,由錄用機關和對口鍛煉基地共同負責。錄用機關要明確專人隨時了解和掌握新錄用人員在基層鍛煉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七條基層單位要做好到基層鍛煉的新錄用人員的接收工作,并做出相應安排。工作安排原則上要符合新錄用人員的職位要求。
第八條有條件的基層單位可實行新錄用人員基層鍛煉導師制。由錄用機關從對口鍛煉基地選定黨性強、作風正派、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較強工作能力的人員作為導師,對新錄用人員基層鍛煉期間的工作、學習給予指導和幫助,并協助組織加強對新錄用人員的考核和管理。
第九條新錄用人員在基層單位要接受全面鍛煉,重點是增強群眾觀念和為基層、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學習掌握做群眾工作的方式方法,培養吃苦耐勞、艱苦奮斗的作風,提高調查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新錄用人員基層鍛煉期滿要進行工作總結,并提交一份專題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新錄用人員基層鍛煉期滿,由基層單位負責對其基層鍛煉表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重點考核基層鍛煉任務完成情況及工作能力提高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各等次具體標準是:
優秀:模范遵守基層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熟悉基層工作程序和方法,工作態度認真,服務意識強,能較好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專題調研報告質量高,工作能力有較大提高。
合格:自覺遵守基層單位的規章、制度,能完成交辦的各項任務和專題調研報告,在工作能力、效率和方法上能適應工作要求。
不合格:經常違反基層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完成基層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未能完成調研報告,工作能力、效率和方法不適應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新錄用人員經基層鍛練考核后,要填寫《天津市市級黨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基層鍛煉情況考核表》,并存入本人檔案。
新錄用人員基層鍛煉考核結果作為試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經基層鍛煉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以上的,由錄用機關按其所報考的職位安排工作。試用期間未經基層鍛煉或基層鍛煉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十四條新錄用人員在基層鍛煉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
附:《天津市市級黨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基層鍛煉情況考核表》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