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政策法規:公務員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權利

時間:2022-04-30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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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策法規:公務員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權利

公務員政策法規

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二項)(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解讀:

所謂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涵義是指公務員一經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這被稱為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各國公務員法無一例外,都規定了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公務員法之所以規定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是保持公務員隊伍穩定和行政管理的連續性的需要,是保證公務員公正履行職責的需要,是現代社會發展日益復雜化、專業化的需要。

公務員身份保障權的涵義是:

第一,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公務員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或者公務員的紀律,構成了被依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情形或者事由。公務員的免職情形一般有:轉換職位;晉升或者降低職務;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堅持工作1年以上;退休等。公務員降職或處分的事由主要是違反了公務員的紀律,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公務員辭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能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積超過30天。

第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謂法定程序是指國家規定的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必須經歷的法定過程。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只有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的處理,公務員才可以拒絕接受。對于處理機關以確鑿的事實,經過法定程序,依據法律和紀律等規定作出的有關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決定,公務員應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