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招考筆試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

時間:2022-03-15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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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招考筆試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

一、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五)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作答,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作答的;

(七)影響他人考試,情節輕微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通訊設備或者電子設備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考生作答內容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六)持假身份證,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七)考試中傳送或者接收試題信息和考生作答內容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九)嚴重擾亂考場秩序,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十)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四、應考人員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其他應考人員,威脅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閱卷過程中,應考人員被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應考人員在答卷(答題卡)上做提示標記的;

(二)應考人員答卷(答題卡)筆跡前后明顯不一致的;

(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