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6 0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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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

篇1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_______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 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_________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_______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乙方連續(xù)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_________,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蓋章):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2

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范本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業(yè)務電話: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 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為此,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數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選購 ____產 __________牌, 車型_____,發(fā)動機號為 _______,底盤號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車架號 _____,外觀為____ 顏色的汽車壹輛。

第二條 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輛(小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僅為 提貨的裸購車款,并不含汽車因上牌、上路、營運等其他費用。

2、付款方式: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具體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足額支付汽車總價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幣(大寫) ____ 拾____萬___仠 佰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元)。

②后續(xù)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購車款人民幣(大寫) 拾___萬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寫¥:_____元),分個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額 元直至乙方將尚余購車款付清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購車款,占用甲方資金按照有償的原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每月 %的比例結算。即按乙方未付購車款總額乘以占用天數計付給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項,采取先結資金占用費再還購車款的結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購車款的,甲方應予以準許,資金占用費結算至乙方付清購車款的當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雙方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汽車所有的移動,包括提車途中、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汽車的質量、驗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以生產廠家符合國家的全新整車技術質量標準,包括廠家產品出廠前對汽車的部分技術數據和結構變動未作聲明的其他技術指標為準。乙方在收車單簽字時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即視為乙方對汽車質量驗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購買已上牌使用的汽車,其質量和其他技術指標以實物為準。

3、汽車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對該車的車況、配置、部分改裝、規(guī)費標準收取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或者相關合同的義務,汽車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4、汽車的售后服務,按生產廠家的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不承擔售后服務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擔 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 )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 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財產為乙方全部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以及各種稅收、保險費用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稅費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抵押擔保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為其購車提供擔保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反擔保,并另行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4、擔保人在本合同簽字或蓋章的,即視擔?;虮WC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條 汽車所有權歸屬和所有權的轉移

1、分期付款期間,乙方未全部付清購車款和其他稅費前,甲方保留汽車的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的汽車所有權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若乙方與他人有訴訟之爭,也與該財產無關。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有義務向他方聲明所使用的汽車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的情況。乙方在使用和經營汽車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因使用汽車或者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任何虧損,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或者違法行為而被有關機關處罰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獨自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車款及其他相關的費用后,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應當在次月(也可協商時間)將汽車轉籍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保 險

分期付款期間,為減少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汽車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并必須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使第三者商業(yè)險的投保金額最大化,甲方予以積極協助配合。其他險種必須根據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足項、足額投保。投保手續(xù)由甲方在辦理汽車保險入戶時統一辦理,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單由甲方統一保管并代辦理賠手續(xù)。

第八條 汽車轉籍或轉讓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汽車轉籍過戶或者轉讓他人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權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過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車,并授權甲方可將汽車進行任何的處置,處置汽車的價格均由甲方決定,乙方均予以認可。甲方處置汽車的所得的款項可用于直接償付乙方未付清的購車款、各種稅費(含收回汽車后發(fā)生的稅費)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因此造成汽車停運期間的任何損失和因收回、變賣汽車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如有剩余,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擔。

1、利用汽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2、逾期支付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達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約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足額第三者商業(yè)險的;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汽車轉讓、轉租、抵押等損害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5、乙方發(fā)生重大變故,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的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權益行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若造成汽車毀損責任事故,影響汽車價值或正常營運的。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款由甲方負責償還。乙方以接收汽車的單據及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費票據為憑,自愿承擔與貸款有關的費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的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付清和未作汽車過戶登記之前,甲方對該汽車保留所有權,乙方只對該汽車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在此期間,乙方有義務向他方聲明該情況,并以乙方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甲方與乙方僅發(fā)生汽車買賣關系,沒有義務為乙方提供貨運業(yè)務。雙方也未就汽車的使用、經營進行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動,沒有從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車期間,因乙方使用汽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車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但乙方應及時報告保險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確需甲方派員處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律師費等)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使用、經營汽車期間,汽車的保養(yǎng)、維修費用和營運中應交的稅金、規(guī)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使用汽車在營運中出現的貨運糾紛,貨物損失等問題,由乙方承擔有關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

5、當事人在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真實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發(fā)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的三天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相對方。在沒有變動的書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準,通知或函件一經到達通訊地址,不論何種情況即視為送達。

6、甲乙雙方簽訂的與購車的有關合同,包括但不僅限于向銀行按揭貸款、借款、車輛代管合同、協議及委托授權書等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權選擇分別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條 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的,按逾期應付額(本金)×3‰×實際逾期天數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超過30天的,除應支付滯納金外,還應從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fā)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執(zhí)兩份,乙方執(zhí)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債權債務清償完畢時終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章):_____________

財務登賬蓋章: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篇3

關鍵詞:分期付款/失權條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

    「 正 文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fā)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yōu)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蛘啧r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fā)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guī)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fā)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yōu)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guī)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瑞士債務法規(guī)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 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 條也規(guī)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xù)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薄俺鲑u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彪m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guī)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guī)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xù)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guī)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yōu)于法律規(guī)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fā)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yōu)閱蝿战栀J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guī)定辦理為妥。

篇4

(一)分期付款買賣的產生和意義

分期付款買賣作為買賣合同的特殊形式,早在羅馬時就已存在。但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的廣泛應用,則是在19世紀以后。最初使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耐用消費品是發(fā)生在19世紀美國極為發(fā)達的家居業(yè)(furniture industry)。而到一戰(zhàn)期間,分期付款成為汽車產業(yè)主導銷售方式時,分期付款才顯示出巨大的制度價值,備受消費者和銷售商的青睞。從此,分期付款進一步被推廣應用,成為絕大部分耐用消費品買賣的主要方式。上述事實的出現并非偶然,分期付款買賣并不是憑空而生,它的推廣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1、大型耐用商品市場的形成為其提供大顯身手的場所和物質基礎。沒有耐用消費品的大量供給和需求,分期付款只能是一種生命力有限的古老制度,根本談不上發(fā)展和勃興。2、信用制度體系的確立?!霸谫Y本主義經濟中,信用(credit,finance,sicherang)是支持市場(market),發(fā)展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且信用制度的核心是擔保制度?!雹菸鞣絿以趥鹘y的擔保制度的基礎上不斷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和改造,創(chuàng)造了所有權保留、擔保利益等制度;個人信用體制的建設也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信用制度的完備和配套,有效的降低了分期付款銷售的風險,促進了分期付款買賣的勃興。

分期付款本質是一種買賣關系,但它又蘊含著消費信用關系。由于社會經濟對信用買賣方式的需求,產生了分期付款這一消費信用方式;分期付款買賣反過來又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顯示自身的制度價值。分期付款的出現對市場經濟有著重大的作用:分期付款有效地調和著市場供給、需求和購買力之間的矛盾。分期付款基于對未來買者(prospective purchasers)授信,使傳統的消費行為模式發(fā)生改變,由先存錢后消費演變?yōu)橄认M后付款,這極大的提升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和購買力,緩和了二戰(zhàn)后生產力大發(fā)展導致的生產過剩的危機,又進一步解放了生產力,同時又使人民生活水平更上一個臺階。由于分期付款方式的廣泛使用,整個社會經濟的效率提高,商品流通加快,庫存減少,投資的資金能夠迅速回籠。

(二)分期付款買賣的含義與特征

分期付款是和賒銷、消費貸款并列的一種消費信用(consumer credit)方式,買賣雙方一般約定,由買方先占有標的物,而買方為購得消費品或取得勞務,價款得分成幾次向賣方支付。它與賒銷的最明顯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有分期付款的約定,賒銷一般被認為是一次性付款(in a lump sum)。分期付款多用于購買高檔耐用的消費品或房屋、汽車等屬于中長期的消費信用。

分期付款作為一種消費信用方式是附載于現實的交易過程中的,它本質上是一種銷售形式或交易。分期付款交易的目的就是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具有一般買賣合同的有償、雙務、諾成性等基本特征。但分期付款在買賣合同中僅是一項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只有買賣合同有效成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分期付款的授信功能才會真正實現。

分期付款買賣,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出賣人一方先行給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分期給付價金的買賣合同。其特殊之處就在于:

1、物先給付性。分期付款買賣是“物先交付型”買賣,在買方全部清償價金之前,出賣方已先交付標的物于買受人,由其占有、使用。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方通常是在給付第一筆款項(a down payment)后取得標的物的占有的,但這并不影響分期付款買賣物先交付的性質: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最終實現上,顯然仍存在一定的時間差。

2、交付必須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直接占有。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只能采用現實交付的方式,擬制交付則為法律所不許。因為擬制交付只是創(chuàng)設物權上的權利,不能使買受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此外,“分期付款買賣,概念上則唯須給付,不必包含所有權之移轉”。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移轉,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所有權自物的交付時起移轉。據此,美國的分期付款買賣可分為二種:一是一般的分期付款銷售(installment sale),一是保留所有權(title retention)的分期付款銷售(conditional sale)。在英國也有類似的信用銷售和附條件銷售之分。前者是從一開始交付時便獲得了所有權,后者是賣方保留了所有權以擔保價金的清償①。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自交付時起,其風險負擔移轉于買受人,出賣人保留所有權與否,則在所不問。

3、價金分期交付性。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異于普通買賣的顯著特征。在普通買賣中,買方必須在買賣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訂立后標的物交付之前,或在標的物交付時或交付后的一個特定時間,一次付清價金,或者買方預先支付部分價金(預付款或定金),然后在標的物交付時或之后的某個約定時間里一次支付剩余價金。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的價金交付義務是分期的,在占有標的物之后,須存在分兩期以上的交付價金的義務;若一期清償完畢,則不成立分期付款買賣。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分期付價于物之交付后,以有二期支付為己足。于物之交付時,僅剩有一期應支付者,非分期付價契約。對于該期數的規(guī)定,其他國家有不同的立法例。英國《購買租賃法》在界定分期付款時明確規(guī)定了5次以上的交付期數。②在日本法律中則把分期付款銷售定義為“購買人約定以二個月以上期間,且分割三次以上支付為條件支付價款,來購買所指定的商品。③分期付款中,買受人得分期履行其義務,這是其權利,因而,買受人可以放棄期限利益,于物交付后,將剩余價金一次支付。

正是物先給付性和價金分期給付這兩個特征,使得分期付款買賣具備了信用交易的本質屬性:分期付款實質上是價金償還義務的延緩履行。假如銷售合同中對買方的支付期間無特別約定,買方應承擔在取得財產時付款的法定默示義務,因此,在銷售中,標的物交付的時間應成為判斷延緩履行的基準。買方既可選擇即時付款,也可選擇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顯屬后者。根據英國法的一條古老法則:債被許可延期履行,則債務被授予了信用。④在英美法系國家,買方分期付款中增加的利息負擔往往被認為是授于延期付款信用的約因(consideration)如缺少該約因,信用交易合約則不能成立。這一理論為分期付款的利息支付找到了合理的法律根據。

(三)分期付款買賣與相近買賣辨異

分期付款買賣不同于附條件買賣。附條件買賣也是買賣合同之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先占有出賣物,買受人在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價款或者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出賣物的所有權的買賣。也就是說,在買賣合同中說附條件沒有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出賣物的所有權。從附條件買賣的特征來看,其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非常相似。二者的區(qū)別就在于附條件買賣的付款不一定是按期分批支付的,而分期付款買賣的付款必須是按期分批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也不同于英國法中的租買(hire-purchase)。租買是指租買人同意以分期交納租金的方式接受標的物,并具有選擇取得購買人或租用人地位的優(yōu)先權的一種合同。言下之意就是租買人在分期支付了全部約定的租金后,既可以將租買合同轉變成買賣合同,支付選擇購買價格并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可以放棄優(yōu)先權,使租買合同轉變成租賃合同,而將標的物返還給所有人。“它是一種形式上為租賃,實質上為買賣的貨物轉讓形式”。分期付款買賣與租買的最大區(qū)別是有無購買選擇權,后者具有或租或買的選擇權,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是租買者的權利。

我國分期付款買賣立法思考

當前,我國在實踐中雖已經有大量分期付款買賣現象存在,但分期付款買賣仍處于初步嘗試階段。隨著生產力的大發(fā)展,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市場經濟運行制度的不斷完善,分期付款買賣等信用交易方式將會越來越普遍地出現;同時,與信用交易有關的糾紛也會不可避免地發(fā)生,因而時代經濟環(huán)境迫切要求有分期付款的法律規(guī)范。為此,我們必須在認真研究我國分期付款實際的基礎上,大膽地借鑒和吸收先進供給進行分期付款立法的成功經驗,對分期付款買賣立法中的重點和難點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論證和探索。

(一) 立法的定位和指導思想

分期付款買賣法的法律性質應為一部信用交易法。分期付款買賣實質上是買賣的一種特殊類型,但這種買賣方式中附載有賣方對買方的信用供給,因而分期付款買賣法既不是單純的買賣法,也不是單純的關于信用的法,而是兩者兼而有之,是信用交易法。

分期付款買賣性是一部經濟活動法,首先其立法目的是確保信用交易的公正,規(guī)范信用交易的秩序,在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的基礎上,更側重于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因而它帶有明顯的國家干預經濟的色彩,是經濟法。其次,從調整方法上看,分期付款買賣法有鼓勵分期付款買賣的倡導者規(guī)范,有體現契約自由的任意性規(guī)范,但更多的是強制性規(guī)范,如對分期付款特約的限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另外,從內容上看,完善的分期付款制度有信用提供者資格的取得、中止、續(xù)期、終止等 內容,如英國對分期付款商實行牌照制度并有管理當局。

立法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分期付款的指導思想根本上說是一種利益的平衡。即一方面為發(fā)揮分期付款買賣的制度價值,鼓勵信用交易的推廣發(fā)展,同時考慮到出賣人在交易過程中承擔借鑒不能收回的風險,應對其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處于弱者的地位,而在分期付款條款繁多、內容復雜,消費者以其知識、技能不能輕易理解,交易的公正平等難以維系。因而需對交易雙方利益關系進行具體考量,防止出賣人權利濫用,對交易中的消費者進行側重保護。唯此才能維護契約公正,實現法律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合理配置。

對出賣方的特殊保護,各國立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法律對賣方利益的保護。這通常表現在買方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未能向賣方支付約定的部分價金時,對賣方的兩種救濟方式上:1、賣方在這種情況下得要求買方立即付清全部剩余價金,取消買方的期限利益,結束分期付款買賣。顯然,這是在有買方無力履約的危險時起到防止買方進一步拖欠,保護賣方的利益的作用。2、若買方無力支付到期之債,賣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貨物,并要求買方支付使用費,賠償金。這是在買方履行不能時法律對賣方的最后保障。一般的說,上述兩種救濟方式,賣方并不能隨意行使,而只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才能行使,對此,各國法律多有規(guī)定。二是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上各國法律承認并賦予賣方保留所有權的權利。即在買方支付全部價金之前,貨物雖由買方現實支配,但所有權并不移轉于買方。這樣,在買方不按期支付價金時,賣方有取回標的物的權利,所有權保留起到了擔保價金債權的作用。

分期付款買賣法對消費者的側重保護,貫穿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各個階段,體現為對出賣人權利濫用的限制。在訂約階段主要的規(guī)定有:1、規(guī)定出賣人的前契約義務,要求出賣人提供真實詳細的交易信息。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或限制買方權利的條款應負特別提醒的義務。2、實習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強行持續(xù)程序,即為了避免買受人沒有時間仔細研究合同的有關條款,倉促訂立合同,法律以強制性規(guī)定在合同的成立前規(guī)定了一定的期間,讓合同相對人在訂立合同之前予以謹慎的考慮。3、合同訂立后,為消費者提供一定的思考期或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以改變主意,撤銷合同。例如日本的《割賦販賣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銷售契約的提議或締結契約后,享有4日的“冷卻期”。在此期間,消費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諾或者解除契約而不負違約責任。在合同的履行中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有:1、規(guī)定出賣方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和權利擔保義務。2、對分期付款買賣中的特約作出強制性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德國的《分期付款買賣法》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只在買受人連續(xù)兩期給付遲延,而遲延的金額已達到全部金額的十分之一時,才能主張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其他類似的限制性條款有所有權保留約款、合同解除約款等。3、賦予消費者履行付款義務的寬限期,即在約定期間內不能付款時可延展一定期間,在該期間內的履約行為仍然有效。日本《割賦販賣法》對消費者未按期付款的,規(guī)定了20日的催討期。

各國的立法經驗告訴我們,由于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性所決定,分期付款買賣法應保護出賣人的利益,但更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唯此才能實現買賣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利益上的真正平衡,實踐法律對公平的價值追求。

(二)分期付款買賣法的適用范圍

分期付款買賣法的標的應限于物,這已為各國立法所采納。但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范圍,則各國立法多有分歧:德國的《分期付款買賣法》第1條將標的物限于動產。而多數國家的立法則不限于動產。根據我國的分期付款買賣的實踐(我國臺灣民法對分期付款買賣標的物并不限于動產),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且不動產較動產的價值更大,更適于分期付款買賣產生的目的,更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推動經濟的發(fā)展。

此外,分期付款買賣法雖規(guī)范的是買賣契約,但對于其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契約行為,例如交換、租賃、供給材料承攬契約,也可以參照適用。⑥

(三)分期付款買賣的所有權移轉和風險責任承擔

分期付款買賣的所有權移轉不僅涉及到出賣人能否確實得到應得的價值,而且涉及到買受人的購買目的能否實現,因而對交易雙方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應從何時移轉給買受人?對此,學者們的看法很不一致,主要形成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所有權是從交付時起移轉,另一種觀點認為所有權應從全部價款支付完畢時起移轉。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應明確規(guī)定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應從交付時移轉于買受人。這樣規(guī)定既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又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可以同《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銜接、相統一,保障法制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睹穹ㄍ▌t》第72條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重申了該條規(guī)定,并在第134條作進一步的補充: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賣人。該規(guī)定相當靈活,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提供了法律的依據。這樣,在分期付款買賣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進行過戶登記;如果有所有權移轉的其他特殊約定,且不違反法律的,則可依該約定。這種約定通常為所有權保留約款。

風險責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咎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外事故,致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傳統民法將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所有權聯系在一起,實行“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但由于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時間的不一致,往往導致“物主承擔風險”的適用的不公平。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guī)定:標的物所有權一般自交付時起轉移,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交付轉移風險”的立法較為合理。因為標的物的占有人才有最大的方便去維護財產安全和防止財產風險的發(fā)生;而不占有財產的所有人由于不能直接管領財產,難以有效的防范風險,由其承擔風險責任顯然是不可取的。

注釋

①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中文版序,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②③R.M.Goode,Consumer Credit Law,London Butlerworths,p60,p35。

④日本《割賦販賣法》第2條第1款。

篇5

「關鍵詞分期付款/失權條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

「正文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fā)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yōu)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蛘啧r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fā)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guī)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fā)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yōu)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guī)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瑞士債務法規(guī)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條也規(guī)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xù)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薄俺鲑u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彪m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guī)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guī)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xù)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guī)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yōu)于法律規(guī)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fā)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yōu)閱蝿战栀J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guī)定辦理為妥。

(三)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換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買受人雖占有并使用房屋,卻不享有所有權,出賣人雖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權,以擔保房款債權的實現。所有權保留擔保方式在很多國家都有規(guī)定,我國目前對此尚付闕如,所以,其中很多問題值得探討。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權條款的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權并不即時移轉,故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無需辦理登記。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樣,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核心是既要確保出賣人價金債權的實現,又要讓買受人能確定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分期付款買賣中,由于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完全可能發(fā)生出賣人再次出賣房屋而損害買受人的情況。為救此弊,法律上特賦予買受人以房屋所有權期待權,即買受人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價款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同時,為使期待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設有預告登記制度(注:參見崔建遠等著:《中國房地產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頁。),將標的房屋已出賣情事登記于有關登記簿上。我國目前雖無預告登記制度,但可借助登記備案制度(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第2款。此規(guī)定雖針對房屋預售合同,似可適用于所有權保留房屋買賣合同中。當然,這有待于法律的認可。)代替。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將該合同及有關文件交存房產機關登記備案,如出賣人再行重復出賣該房屋,原買受人得主張其出賣行為無效。

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194—196頁。)。德國學者Blomeyor教授主張所有權保留為質押說,否認買受人為期待權人,認為買受人仍是所有權人,不過出賣人于標的房屋上有質權存在。此說缺陷在于與當事人保留所有權意思不合,且與法律諸多規(guī)定相沖突,未獲廣泛贊同。日本學者鈴木教授認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使出賣人與買受人共有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隨價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漸轉歸買受人。德國Raiser教授力主突破傳統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認可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待權為物權,從而較好地解決了保留所有權條款上的諸多問題。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則認為買受人期待權是“在現行法之體系上,橫跨債權和物權二個領域,兼具債權和物權二種因素的特殊權利,系一種物權,但具有債權上之附從性,系一種債權,仍具有物權之若干特性。”(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201頁。)筆者傾向認為買受人期待權為物權,理由是:物權法所規(guī)定物權種類,應依社會需要作出調整,在將來制定物權法時可承認這種特殊物權。而且,買受人期待權借助預告登記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權法關于一般物權的規(guī)定。

篇6

商品房預售是一種特殊的買賣行為,其特殊性表現為:合同成立時商品房尚未竣工(尚不存在),而是在買賣合同約定的將來某個日期交付使用,并在約定或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商品房現售,是指合同成立時商品房已經竣工(已存在),雙方訂立合同履行各自義務后,即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為此,一些人認為商品房預售是“房屋的期貨交易”,以區(qū)別商品房現售。

關于商品房預售的性質目前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商品房預售是一種預約買賣行為

《合同法》中,合同分為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邦A約,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其將來應訂立之契約稱為本契約”。預約是指當事人負有按照預約內容,誠信談判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預約合同的內容非常簡單。商品房預售不是預約,雖然商品房未竣工,但當事人已對房屋買賣的主要內容達成了具體明確的約定,無須再訂立一個新合同,不存在預約交易與本約交易的關系。因此,商品房預售不同于預約交易行為。

2.商品房預售是附期限的買賣行為

該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是在將來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應是附期限買賣行為。但是,我們認為該“期限”并非是附期限法律行為中的“期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將該“期限”理解為附延緩期限行為,則商品房預售行為雖已成立,但未生效,只有待期限到來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然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一經簽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應按約定履行交付房價款和房屋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所以,將該期限理解為附延緩期限民事行為,有縱容當事人違約之嫌,不利合同履行。另外,如果將該期限理解為附解除期限行為,商品房預售行為不僅成立,而且生效,只是在期限到來時法律效力終止。這樣,預購人就不能取得房屋。顯然,這與商品房預售目的相違背。因此,商品房預售不屬于附期限買賣行為。

3.商品房預售是加工承攬合同

該觀點認為,加工承攬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定做人委托承攬人建設房屋的行為。雖然,某些情況下買賣與加工承攬容易混淆,但商品房預售不應屬于加工承攬行為。因為,商品房預售中預購人不會提供建造房屋的原材料,也不會像加工承攬中定做人提供圖紙、設計方案,預購人關心的是商品房能否按期交付,對房屋的設計、施工等并不考慮。同時,對工程質量的檢驗是由法定質量管理部門完成,并非由承攬人完成。所以,商品房預售不是加工承攬行為。

4.商品房預售是分期付款的買賣行為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買賣行為,買受人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商品房預售中,多數購房人也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它們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還是有區(qū)別的。分期付款買賣應當在合同生效后交付標的物于買受人,“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于買受人,并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分期付款買賣,概念上則惟須交付,不必包含所有權之轉移,雖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亦不妨有分期付價之買賣的存在。交付須使買受人取得直接占有。簡易交付或對于買受人之人為交付,亦可?!笨梢姡制诟犊钯I賣中標的物為現實存在之物,合同成立時應交付買受人。而商品房預售中標的物為正在建設之物,合同成立時無法交付標的物。因此,商品房預售不同于分期付款買賣。

商品房預售從土地的取得、房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直到交付,需要較長時間,具有周期長的特征。預售合同訂立后,預售人不能立即交付,而是在將來約定日期交付房屋。因此,商品房預售的性質應是一種遠期交貨的行為。遠期交貨行為意味著當事人通過合同形式,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屬于買賣的范疇,只是交貨期限與一般買賣行為略有區(qū)別。將商品房預售的性質界定為遠期交貨的行為,有利于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促進商品房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穩(wěn)定社會秩序。

二、商品房預售的特征

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遠期交貨的買賣行為,除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等買賣行為的一般特性外,還因其交易方式、交付期限以及標的物本身的特殊而不同于其他買賣的特征。主要表現以下幾點。

1.商品房預售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

期房交易中,由于商品房正在建設,預購人將面臨商品房能否按期按質交付的風險。此外,自然災害的風險、預售人的經營危機風險、標的物的法律訴訟風險、標的物的重大瑕疵風險等,都會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產生一定影響。實踐證明,放任自流的“樓花”交易會引發(fā)房地產交易中的過分投機、欺詐等違法行為。為此,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就禁止商品房預售。借鑒國外經驗,考慮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對商品房預售一直持謹慎態(tài)度,對其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規(guī)定》等,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干預性。

國家對開發(fā)企業(yè)(預售人)主體資格限制主要表現在:一方面,預售人必須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建設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指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取得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權,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

另一方面,預售人必須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前應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時應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各種地方法規(guī)中都規(guī)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合同實行登記備案手續(xù)。

3.商品房預售是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一種交易行為

由于預售商品房是一種遠期交貨的法律行為,加之其客體具有不可移動性,在預售行為履行期間,除預售人、預購人之間形成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外,還涉及開發(fā)企業(yè)與工程承包商之間的工程承包建設法律關系;若銀行提供抵押貸款,則開發(fā)企業(yè)、銀行與預購人又形成抵押、貸款法律關系;若預購人轉讓期房,則預售人、預購人、受讓人之間又建立了以期房為交易標的的法律關系。預售商品房行為的具體運行中,從預售人資格的申請、房屋的設計、建材的供應,到房屋的建造、竣工交付、房屋產權登記的辦理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誤差,都可能導致預售行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相對于其他買賣來說,預售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4.商品房預售是履行周期長、市場風險大的一種交易行為

預售人為了融通房屋建設資金,在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的條件下,即可依法進行商品房預售。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大多數期房買賣的履行期限多在一年至兩年之間,有的甚至還要長,這樣長的履行期限遠遠超過了現房買賣的履行期限。正因為如此,在履行期間,期房交易行為要受到國家經濟宏觀政策調整、土地、建筑材料市場價格變化的影響以及不可抗力的影響,交易當事人要承擔較大的市場風險。

5.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篇7

多年從事信用卡糾紛案件審判的西城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張毅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雖然信用卡涉案金額小,但是案件數量多,增速也很快。

基于審判經驗,張毅發(fā)現其中部分原因在于銀行在對信用卡申領人的身份進行審核時,不是很嚴謹,他希望銀行今后能加強身份的審核。

此外,實際審判過程中,由于涉及主體較多,不少信用卡持卡人誤認為法院就只會幫著銀行追償。對此,張毅表示,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機構,只能做到依法裁判,對于一些信用卡持卡人認為法院就是幫著銀行追償的誤解也很無奈。

張毅還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了涉及信用卡糾紛的兩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辦卡時銀行審核不嚴導致訴請無法獲得支持

某銀行稱:張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該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經審核予以發(fā)卡。張某開卡使用后,對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償,經銀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該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償還銀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9元、利息399.61元、滯納金和費用409.89元,并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的規(guī)定支付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上述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滯納金及費用;張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銀行向西城法院提交了信用卡申請表、領用合約、交易明細等證據材料,以證明張某與該銀行存在信用卡服務合同關系。張某否認申請表中主卡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處的“張某”簽名為其本人書寫。銀行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申請表中“張某”的簽名是否由張某本人書寫進行鑒定。北京民生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信用卡申請表中主卡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處的“張某”簽名不是張某本人書寫。銀行和張某對上述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據此,西城法院認定,該銀行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存在基于信用卡服務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無法確認張某具有適格的被告主體資格。因此,該銀行要求張某承擔涉案的信用卡項下透支本息還款義務的,依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

西城法院認為:信用卡申請應嚴格要求面簽。確定系本人簽字后再發(fā)放信用卡。否則容易出現冒用他人身份辦卡的情況,銀行相關權利無法獲得主張。

案例二

分期業(yè)務未及時補充約定,收費缺乏合同依據

原告某銀行北京分行與被告英某信用卡糾紛案,被告于2006年9月13日在原告處申請辦理了信用卡,被告開卡使用后,于2006年10月11日與銀行口頭協議辦理了分期付款手續(xù),約定除需分期還款以外,另每期收取手續(xù)費為13.66元,共十二期。此后因被告長期欠款,原告在2007年1月21日停止該卡使用提前解除分期付款方式,并一次性收取剩余九期的分期手續(xù)費。被告英某辯稱,因其分期付款提前取消,應該只收取取消當月手續(xù)費13.66元,但是原告收取了其余期數的分期手續(xù)費122.99元,差額部分109.33元不應收取,不同意給付。同時因為存在這筆手續(xù)費的爭議,所以沒有按時還款,因此不同意支付滯納金。

篇8

1、手機分期是沒有利息的,也是不被允許的,一般情況下在,總額的5~6%左右,就是所謂的手續(xù)費。具體要看店家不一樣,按分期時間的長短每期從1%到4.5%不等。

2、每個月支付手續(xù)費,計算方法是:交易金額X(1~4.5)%+交易金額÷期數=每個月支付金額。

3、分期付款買手機一般實際支付比手機定價高500到600左右。

4、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大多用在一些生產周期長、成本費用高的產品交易上。如成套設備、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機械設備等產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后,進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余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后,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出售人:_____

人:_____(以下簡稱甲乙方)

買受人:_____

雙方根據《上海市優(yōu)惠價房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上海市_____區(qū)(縣)_____街道(鎮(zhèn))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號_____室計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優(yōu)惠價出售給乙方。

2.上開房屋按住房綜合造價的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元計價,另計房屋地段、層次、朝向、設施因素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_____元,共計售價(大寫)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簽定時交納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一次付清購房款,甲方給予_____%優(yōu)惠,乙方實付價款(大寫)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應付款_____%,計(大寫)_____元。余額計(大寫)_____元,分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額款本息共計(大寫)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

大寫)_____元,最后在_____年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后30天內交付首期購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購房款作違約金由甲方收取,從未交款當月起向甲方繳付按公房租金標準計價的臨時使用費,補交住宅建設債券。預付維修費按已支出的維修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7.乙方購房款未付清前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去世,由其人或繼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無繼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區(qū)、縣房管局根據《繼承法》向法院申請按絕產接管,未付清的購房款由接管單位補交。

8.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維修費,在合同簽訂30天內交割房屋。

9.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交付有關手續(xù)費和產權登記費。乙方分期付款則要購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10.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預付住房售后維修費。甲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提取維修費(大寫)_____元,連同乙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預付維修費(大寫)_____元,落實維修單位,負責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11.上開房屋的基地和園地屬國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設施屬同幢所有權人共有,乙方保證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項法規(guī)和規(guī)定,按時向提供售后服務和管理的管房單位或組織交納管理費用。

1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購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還;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雙倍償還乙方。

14.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門或組織,房產交易所各執(zhí)一份存證。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篇10

2、在合同中必須申明甲方和乙方是通過共同協商之后自愿簽訂該合同,而且雙方都會共同誠信地執(zhí)行者本合同內規(guī)定的內容;

3、表明購買的該商品房的具置,例如X省X市X縣(區(qū)),并且表明該商品房的具體建筑面積為多少平方米;

4、該商品房的具體交易價格也必須填寫清楚,包括商品房的單價和總價,單價就是指商品房是以XX元每平方米購入的,總價為面積乘以單價,為XX元整,與此同時,也要標注上人民幣的大寫金額,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如X佰X拾X萬X仟X佰X拾X元整;

5、在購房合同,標注清楚付款的時間和付款方法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比如說甲方和乙方時用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方法還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法進行付款,如果是全款,直接寫付款金額,如果是分期付款,就必須寫好首付金額、分多久還完全部的款項,并且要注明是自合同簽訂起之日即可生效;

6、過戶手續(xù)也必須了解清楚,因此,在合同里也要寫清楚甲方在合同簽訂生效起多少天之內必須和乙方辦好交房手續(xù),并且在什么時候必須把相關手續(xù)的費用結算清楚;

7、除了購房條款,違約責任也需要分清楚,違約金也必須協商好,然后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