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戶口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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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護理;子宮切口瘢痕妊娠;陰式手術;病灶清除
剖宮產瘢痕部位妊娠(cesarean scar pregnancy,CSP)是孕卵、滋養葉細胞種植在剖宮產術后瘢痕處一種非常罕見的異位妊娠,占剖宮產后異位妊娠6.1%[1],CSP在所有妊娠發生率為0.15%[2]。目前治療常用的方法為藥物治療、清宮術、介入治療、經腹或經宮腹腔鏡子宮瘢痕局部病灶清除等[3-5]。2011年3月~2012年2月,我院通過陰式子宮切口瘢痕妊娠病灶清除術聯合局部藥物注射治療12例CSP,配合圍手術期護理獲得滿意效果,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12例。年齡26~36歲,(31.1±4.6)歲。均有剖宮產史,均為子宮下段橫切口,1次9例,2次3例。末次剖宮產距本次妊娠時間1.2~5.5(4.2±0.8)年。均有停經史,停經時間41~71(62.3±16.9)d。10例有陰道流血,流血時間7~21 (14.8±6.9)d。2例有下腹痛,主要表現為陣發痛,1例2 d,1例5 d。經陰道B超及盆腔MRI檢查,均發現子宮下段剖宮產切口處妊娠囊樣包塊,最大直徑17~42(30.2±13.0)mm,其中4例探及心管搏動;包塊附著處子宮下段前壁肌層變薄,最薄處3~6(4.6±0.9)mm。入院時血β-hCG水平均升高,16932-~126235(31 381±218)IU/L。術前B超和MRI診斷CSP。
病例選擇標準:B超和MRI診斷一致,生命體征平穩,了解手術風險及化療藥品副作用,患者知情愿意接受此種手術方式。
1.2 方法
1.2.1心理護理 責任護士向患者和家屬講解手術風險及藥品副作用。介紹麻醉方式和手術過程,不良反應和應對策略,主動積極配合醫療護理,有助于患者康復。
1.2.2術前準備 術前做好血常規、肝腎功能檢查,心電圖及婦科檢查。陰式手術空間小、細菌隱匿,應充分做好陰道準備。術前3d 碘伏擦洗陰道,2次/d,術前1d進食半流質飲食,術前晚禁食。
手術方法 全麻或腰麻硬膜外聯合麻醉。膀胱截石位,金屬導管排空膀胱。水壓分離膀胱宮頸間隙。至膀胱腹膜反折,打開腹膜,子宮峽部局部隆起,菲薄,可見瘢痕妊娠病灶。切除剖宮產瘢痕,夾出切口處妊娠組織,吸管清理宮腔。床邊B超示宮腔線清晰,未見異常回聲。以1-0薇喬線連續扣鎖縫合切口。病灶周邊多點局部注入甲氨蝶呤(MTX)50 mg/次(加5ml生理鹽水稀釋)。縫合腹膜、陰道壁。碘伏消毒陰道,留置尿管。
1.2.3術后處理 留置尿管1~2 d。預防感染。每2d復查1次血β-hCG,每次下降>50%,病理回報絨毛組織,無腹痛,復查超聲宮腔及疤痕處無異常,病情穩定出院。告知患者血β-hCG測定1次/w,降至正常值為止,同時復查血常規和肝腎功能。
1.2.4術后護理 患者回病房去枕平臥,保持呼吸道暢通。術后6h心電監護,觀察患者神情,協助患者每2h翻身1次,并做好記錄。囑患者下肢多活動,避免靜脈栓塞形成。保持尿管通暢,1:10碘伏擦洗尿管近端、尿道外口、外陰2次/d,大便后會擦洗干凈。
1.2.5出院指導 患者出院后保持大便通暢,外陰保持清潔,術后每周來院復查,出現下腹疼痛,陰適流血,體溫升高等情況多隨診,避兔情緒激動和精神緊張,保持良好心態。
2 結果
12例均手術順利,術中均未出現麻醉及手術并發癥,術后陰道傷口愈合好、無感染及膀胱損傷等并發癥。術后血β-hCG恢復正常時間10~23(15.8±6.3)d。所有患者出院前復查B超,均提示子宮前壁下段剖宮產瘢痕部位包塊消失,宮腔無異常回聲。術后正常月經來潮時間24~38(28.3±5.6 )d。術后2w,血白細胞、肝腎功能正常,均無月經淋漓、月經量改變,局部組織壞死者異常情況。
3 討論
目前,CSP的病因尚不明確,Fylstra[6]認為CSP是由于受精卵在子宮內膜間質蛻膜缺陷處著床后,底蛻膜缺損,滋養細胞可侵入子宮肌層,并不斷生長,子宮肌層與絨毛粘連、植入甚至穿透子宮壁;患者如有刮宮術、子宮肌瘤剔除術、子宮成形術、宮腔鏡及手剝胎盤史,滋養細胞更易于向剖宮產瘢痕部位侵襲并與其黏附,發生CSP機率更高。CSP患者以停經、陰道流血、下腹痛為主要臨床表現,本組12例均有停經,10例有少量陰道流血,3例患者有輕或中度下腹痛。
CSP治療方法包括單純藥物治療、清宮術、介入治療、經腹或經宮腹腔鏡子宮瘢痕局部病灶清除等。單純藥物治療或介入治療CSP都存在時間長、不良反應重、不徹底、價格昂貴等缺點。1978年Larsen等[7]首次采用局部病灶清除術成功治療CSP,隨后出現大量經腹或宮、腹腔鏡下局部病灶清除術的方法,認為是一種有效、安全CSP治療方法[8-9]。但宮、腹腔鏡手術對手術者經驗、技術水平及醫院設備等有較高要求,經腹創傷大。
經陰道局部清除術目前國內外報道韓國1例和中國6例Pubmed查詢),我院經陰道局部清除術聯合局部應用MTX和術中應用B超方法,為CSP治療微創方法。本組12例手術均成功,無并發癥,術后月經來潮時間(28.3±5.6)d,月經無改變。
做好圍手術期護理,包括心理護理、腸道準備、陰道準備、術后護理。降低患者緊張情緒,并保持呼吸道通暢。嚴重嘔吐時,延長進水、進食時間,同時肌內注射胃復安緩解癥狀。導尿時嚴格無菌操作,插管應輕柔;先夾閉尿管,患者有尿意再拔管。拔管后盡量多喝水,密切觀察小便情況。
綜上所述,陰式子宮切口瘢痕妊娠病灶清除術聯合局部藥物注射具有手術徹底、微創、恢復快、并發癥少等優點,是治療CSP有效方法。
參考文獻:
[1]Tinelli A,Tinelli R,Malvasi A.Laparoscopic management of cervical-isthmic pregnancy:a proposal method[J].Fertil Steril,2009,92(2):8293-8296.
[2]Rotas MA,Haberman S,Levgur M.Cesarean scar ectopic pregnancies:etiology,diagnosis,and management[J].Obstet Gynecol, 2006,107(6):1373-1381.
[3]孫媛媛,趙冬梅.剖宮產瘢痕妊娠的診斷及治療[J].中國微創外科雜志,2011,11(08):673-675,679.
[4]Robinson JK,Dayal MB,Gindoff P,et al.A novel surgical treatment for cesarean scar pregnancy:laparoscopically assisted operative hysteroscopy[J].Fertil Steril,2009,92(4):1497.e13-16.
[5]Sadeghi H,Rutherford T,Rackow BW,et al.Cesarean scar ectopic pregnancy:case series and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J].Am J Perinatol,2010,27(2):111-120.
[6]Fylstra DL.Ectopic pregnancy within a cesarean scar:a review[J].Obstet Gynecol Surg,2002,57(8):537-543.
[7]Larsen JV,Solomon MH.Pregnancy in a uterine scar sacculus--an unusual cause of postabortal haemorrhage.A case report.S Afr Med J,1978,53(4):142-143.
篇2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深圳離婚申請怎么辦理你知道嗎?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離婚申請指南,更多深圳離婚申請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深圳離婚辦理流程(一)預約"離婚登記申請”。進入“廣東省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預約"離婚登記申請",提前1日預約,可預約15天內的號源。
(二)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協議,持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三)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四)冷靜期。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預約"離婚登記”。離婚冷靜期滿后仍需辦理離婚登記的,在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進入“廣東省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預約"離婚登記"。請確認已完成離婚登記申請,已完成申請的可根據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填寫“受理回執編號”。
(六)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七)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深圳離婚辦理材料一、離婚登記受理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3.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其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
二、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件證明
1.內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內地居民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需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和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香港居民身份證;
4.澳門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澳門居民身份證;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6.華僑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7.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雙方結婚證。當事人丟失了一本結婚證的,作出書面遺失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可憑加蓋結婚登記經辦單位印章或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或結婚登記證明)辦理。
(三)離婚協議書。
(四)男女雙方各提交2張2寸(寬3.5cm×高5.3c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為近6個月內拍攝;
2.正面像,頭和臉不歪斜或側轉,頭發不遮擋五官;
3.不戴有色眼鏡、婚紗,不戴頭飾、帽子,少數民族當事人是否免冠從習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帶上衣;
5.照片應為同一底版,背景為紅色;
6.頭部應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拒絕使用婚紗照、劇照、藝術照、濃妝照、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飾物的照片。
深圳離婚申請書范本_x派出所:
申請人:_x,男(女),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
因本人與_x(性別,身份證號碼__)已辦理離婚手續,所以特申請將本人(或及子/女_x)的戶口_x劃開,單獨立戶。
特此申請,望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的規定:
立新戶口薄需滿足以下條件:
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并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如果是單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完全由單位經辦。員工個人只要出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就行。
如果是個人辦理的話,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一、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解除同居關系,并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1996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婚姻登記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公民與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臺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出國留學、公務出境、勞務出境人員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為本單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證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記。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區、縣民政局主管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應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基層婚姻管理網絡,健全防止違法婚姻的制約機制,積極開展對違法婚姻的綜合治理。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下列原則設置:區、縣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設立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邊遠鄉(鎮)人民政府也可設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處理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開展婚姻法律咨詢服務;
(五)倡導文明婚俗,進行晚婚、計劃生育教育;
(六)對婚姻介紹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做好婚姻登記管理的統計和檔案工作。
第七條 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轄區人口比例配設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地情況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或由民政助理員兼任。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過市或區、縣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婚姻登記。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二)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
(三)講究文明禮貌,周到服務;
(四)執行婚姻登記收費標準,不得借婚姻登記收取其他無關費用;
(五)不得為本人或直系親屬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本市公民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填寫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持村民委員會證明跨鄉、鎮登記時應加蓋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印章;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五)再婚的還應持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因故不能返回部隊開具證明的,也可持當地的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要求到居住在本市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提供其父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暫住證一年以上,持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的,可以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第十五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婚姻家庭關系、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婚登記日期,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將離婚證件退予當事人。
結婚證應由當事人雙方親自領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領。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合法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與其單位或家庭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應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并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中注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本市公民不在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四)男女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
(五)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六)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七)其他不予登記的情況。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
離婚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雙方當事人中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與債務及住房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要求協議離婚,須經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持有關證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申請書;
(五)離婚協議書;
(六)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倫理道德、家庭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經過教育仍然堅持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做好離婚協議事項的調查調解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離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領取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自準予離婚登記之日起,當事人逾期兩個月不領取離婚證(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可延長一個月),即視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一)不在離婚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及財產、債務、住房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六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婚姻登記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結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結婚登記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復印件;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二)離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離婚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3)單位介紹信;
(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調解筆錄;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6)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婚姻登記檔案按年度、類別,以登記時間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區、縣檔案館移交,長期保存。
第二十八條 查閱婚姻檔案必須持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查檔證明,不允許個人查閱他人婚姻檔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可以向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申請出證人一方或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國內一方或親友申辦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辦婚姻關系證明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雙方戶籍證明;
(二)雙方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委托他人申辦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還要提供本人簽名并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人須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確系婚姻登記檔案滅失或損毀無法查證的,除提供第三十條規定的證明外,能夠提供兩個以上親屬經過公證的證明,也可以為其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可以為配偶死亡并有正當出證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婚姻介紹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先向所在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辦理婚姻介紹業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完善的組織章程、規章制度和健全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婚姻介紹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國內婚姻擇偶當事人。禁止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禁止從事買賣婚姻活動。
婚姻介紹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婚姻介紹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解除同居關系,并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而不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辦理結婚登記,并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從事婚姻介紹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婚姻介紹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婚姻介紹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買賣婚姻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二條 對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建議責任人的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違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資格。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處罰人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婚姻登記的證書、報表由市民政局統一負責印制管理。
篇6
大病臨時救助申請2021
xx縣民政部門:
我叫xx,男,漢族,現年xx歲,xx縣人,現居住于xx縣xxx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臟病,多年來一直四處求醫,靠藥物控制病情,維持生命。20xx年x月份以來,經常咳嗽,痰中帶血,并伴有胸悶,胸脹和肝臟隱隱作痛等癥狀,經醫院檢查為心臟肥大,肝腫大和肺水腫等病癥,幾個月以來,先后到梁河縣醫院和德宏州醫院住院治療,病情時好時壞,極不穩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貴的醫藥費,只能出院回家通過農村簡單的中藥治療。
醫生建議,中藥治療非長久之計,只有通過手術治療才能痊愈,但估計要用十多萬元的手術費和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費用,這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檢查治療費7萬多元,已是負債累累,為了幫我治病,年邁的父母親長期在外打工,節衣縮食,然而攢下的錢與昂貴的醫藥費相比同樣是杯水車薪。
鑒于上述情況,為早日湊齊醫藥費進行手術以延續生命,特懇請民政局給予幫助!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大病臨時救助申請2021
xx街道(社區):
我叫,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公司職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區。xx年xx月患尿毒癥,每周透析xx次,愛人、子女工作生活情況(略),由于尿毒癥需要長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貧,現申請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個下崗職工在縣政府官網咨詢“有大病如何申請困難補助”的民政局的回復:
根據我縣城鄉醫療救助文件規定,低保對象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救助標準為:按個人自付部分的30%給予救助。
二、申請和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表》,并提供本人戶口,身份證及相關證件,并提交醫院正式醫療收費收據,疾病證明等相關資料;
2、送交居委會評議;
3、街道辦審核;
4、縣民政部門審批
大病臨時救助申請2021
尊敬的xx鄉民政府民政辦領導:
您好!
本人xx,女,漢族,現年xx歲,家庭其他成員4人。家住xx鄉xx村委xxx村。
本人20xx年因患直腸癌,在xx縣兩江醫院住院檢查,20xx年、20xx年在xx市醫學附屬醫院進行檢查、手術,化療等治療。具體醫療費用開支如下:
首先,20xx年在xx縣兩江醫院醫住院檢查藥費共用去5000多元。
其次,20xx年在xx市醫學附屬醫院進行檢查、手術等醫藥費共用去60000多元。20xx年化療6次共用去70000多。20xx年化療2次共用去20000多元。
20xx年12月至20xx年8月,共計醫療費用170000多元。其中除去報銷的農村醫療合作費40000元左右。自己出資70000元,親友借資100000多元。
因本人家庭經濟收入非常困難,無力承擔本次治病的昂貴的醫藥費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療費用都是從五親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籌備治療的。20xx年7月,因本人無法承擔這樣的大病醫療費用,不得不向醫院申請出院回家進行保守治療。
現本人已經欠下了重重債務。其中還有后期的化療治療,還有第二次手術,也就還有更加多的醫藥費用支出。
因此,本人特向xx人民政府民政辦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請縣鄉民政辦能夠考慮到我家的實際情況,能給予一定的民政資助金為盼!本人及全家老小向鄉民政組織致謝,感激不盡!
此敬
敬禮 !
篇7
一、志愿填報方式:
網上填報志愿。考生憑報名號和個人登錄密碼登錄遂寧招生考試網(網址:snszsks.gov.cn)填報考生本人志愿。
二、志愿填報相關時間:
1、網上集中填報志愿時間:5月28日9:00—6月1日18:00
2、考生網上修改志愿時間:網上集中填報志愿后,6月10日18:00關網前,考生可憑報名號和登錄密碼上網修改志愿。
3、中考志愿表打印及考生簽字時間:6月11日至15日
4、考生書面修改志愿時間:中考志愿表簽字后需修改志愿的考生,6月17日18:00時前考生持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縣(區)招辦或教育局填寫《高中階段招生考試考生志愿更正申請書》修改志愿,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篇8
1、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2、第一個孩子經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兩面三刀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審核批準再生育子女的,除抱養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之外,生育間隔期限應當在四年以上。
二、申請二胎生育指標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項條件的夫婦可以申請二胎生育指標;
2、申請人須持雙方單位的介紹信(寫明年齡,婚姻狀況,單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請上報),個人申請(須簽名,按指印、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第一個孩子的戶口復印件(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復印件,屬于病殘兒的附加縣級以上醫院鑒定書,收養第一個孩子的證件到辦事處審核;
3、經審核后到辦事處領取二胎申請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報街道計生辦;
4、街道計生辦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寫同局面報告上報區計生局進行審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這個政策是適用于夫妻雙方二婚都換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離婚后復婚生育的,視同初婚,所以適用初婚的政策。
復婚和再婚是不一樣的。復婚是指初婚的夫妻離異后又重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再婚,指原來的初婚夫妻離異后,各自又組成新的家庭。
農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個政策: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經申請可以再生育一個;
3,男到獨生女家落戶;
4,雙方都是歸國華僑;
5,夫妻一方是二級乙等以上的傷殘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7,生育的第一個孩子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經過計劃生育的醫療鑒定小組鑒定后,經申請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9,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東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25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30周歲。應在妊娠(懷孕)前持以下申辦材料,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二孩生育證》。
申辦材料:
1、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書;
2、夫婦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3、結婚證原件(再婚者須持離婚證);
4、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5、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6、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張。
廣東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篇9
第一條為了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被征收(用)土地農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府廳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承辦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手續的辦理
第三條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被征地時具有常住農業戶籍并辦理了“農轉非”人員。參保人員分為被征地勞動力(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和被征地養老人員(即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
第四條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對被征地農民進行普查,對于辦理“農轉非”的,要分年齡結構及時予以統計,并報戶籍管理部門按規定盡快辦好“農轉非”手續。
第五條對已辦理“農轉非”參保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含所有16周歲以上直系家庭成員),向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呈報一式三份《參保申請書》。《參保申請書》由各村(家委會)初審、收集。
第六條各村(家委會)應認真審定參保農戶成員資格,并將已審定人員的所有材料報被征地組織(單位)。被征地組織(單位)對《參保申請書》及時審核簽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檔,返還一份給各村(家委會)。
第七條各村(家委會)接到已審核的《參保申請書》后,按府廳發號文中的《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及相對應的繳費年限表》(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齡結構檔次順序,統一填報《參保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各村(家委會)根據《參保人員花名冊》,收齊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暫無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薄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連同《參保申請書》等及時報被征地組織(單位)審核整理后,上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九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各村(家委會)按《參保人員花名冊》負責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擔。
第十一條失地農民參保一次性年繳費標準,以被征地時上年度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以20%為費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2007年度為例:參保人員一次性年繳費額=年度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養老人員,一次性繳費15周年,可不再繳費。也可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按正常繳費基數、比例、時間不中斷繳費直到法定退休年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被征地勞動力,在《繳費年限表》中按照與本人年齡相對應的繳費年限檔次一次性繳費。一次性繳費后,正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續保;非正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續保,續保時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繳費比例為20%。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制的《計算表》列出的款額,由村(家委會)組織代扣,代扣的款額統一交入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基金收入專戶。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和續保繳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月基本養老金。被征地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月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直到死亡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第十六條被征地勞動力一次性繳費續保人員、被征地養老人員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以上,按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帳戶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執行不超過2010年6月30日。
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七條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期間繳費指數按1計算。
第十八條養老人員養老金待遇調整按市里統一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工資70%的按70%發給。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每年應按指定時間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到,接受生存狀況調查,對逾期不接受調查的,逾期期間,暫時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條退休養老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或所在村(家委會)應在30天內攜帶死亡通知書,殯葬火化證明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遺屬撫恤金手續(參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同時終止月養老金發放。對逾期隱瞞不報、違法繼續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相關法規,追回冒領本金并依法對冒領者處于冒領額2—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即公民身份證號碼,從被征地農民參保之日起,為每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發給人手一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繳費基數8%記入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記入個人的《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進入城鎮企業就業后,可將個人《養老保險手冊》交給就業單位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可由本人攜《養老保險手冊》直接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續保前后的個人帳戶記賬額、繳費年限累計可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勞動力外出務工在當地參保建立的個人賬戶,務工結束回原籍前,應要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提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回原籍后,及時攜帶上述資料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個人賬戶的前后銜接工作。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歷年累計儲存額存額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南昌轄區內遷移戶籍或就業的,不改變與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關系,個人賬戶不作轉移;應征入伍的,應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停保,服兵役期間視同繳費;因入學或無能力繳費等原因暫不能繳費的,可辦理停保手續;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向本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戶籍遷出南昌轄區或在外地就業的,個人賬戶可辦理轉移。參保人員停保中斷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仍不間斷計息。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未享受退休養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額本息;參保人員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并由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江西省統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險工作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和指導。
篇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所指的婚姻登記證件,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衛生、公安、司法、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傳婚姻法規,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法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規,開展婚前教育,倡導文明婚俗;
(五)指導婚姻家庭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備由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的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
婚姻登記管理員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沒有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不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辦理婚姻登記,必須持證上崗,忠于職守,依法辦事。
婚姻登記管理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報告制度,每6個月向上一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一次統計情況。
第三章 結 婚 登 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過婚的須提交離婚證件;
(五)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不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提交原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須提交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出具的結婚準假證明。
緩刑人員、假釋人員,還須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監獄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離開戶籍所在地,并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按第十一條一款執行外,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須提交雙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張;實行婚檢的地方,還需提交男女單人免冠1寸照片1張。
第十四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五條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由縣級以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具備婚檢條件的醫療單位出具。
婚前健康檢查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婚檢項目。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收回并注銷離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夫妻關系即確立。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麻瘋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 在本地出生無戶籍的,應持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本人出生證明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方準予登記。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二十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結婚證件;
(四)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五)離婚協議書;
(六)男女單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張。
第二十一條 暫住人員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時,除按第二十條執行外同時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十二條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須雙方簽名。
(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
(二)雙方離婚的原因;
(三)對子女撫養的協議;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
(五)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須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應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仍堅持自愿離婚。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上達成協議的,方準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一)證件是否有效;
(二)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填寫的申請書情況是否屬實,是否確系自愿。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并注銷結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女方在懷孕和分娩后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論是雙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離婚當事人雙方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自愿變更協議的,須雙方共同到原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材料應編寫號碼,建立婚姻登記檔案,長期保存。
第三十一條 婚姻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收回并注銷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開展婚前教育,宣傳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計劃生育部門憑結婚證發放生育證。
第三十五條 未婚人員因故申請出具未婚證明,應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的介紹信,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三十六條 開辦婚姻介紹機構,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發給《婚姻介紹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方可開展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責令其分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200元罰款;
(二)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限期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可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婚姻登記,宣布其婚姻登記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對當事人處200-300元的罰款;
(四)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沒收其虛假證件,對直接責任人處200-300的元罰款,可建議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損毀、涂改、偽造婚姻檔案的責任人員,依照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四十一條 妨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印制、偽造婚姻證件,或者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或者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我省居民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婚姻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我省居民同華僑及澳門、香港地區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國本地公民護照》或者其他國家護照的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申請婚姻登記,由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或者申請婚姻出證,應交納申請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檔案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辦理婚姻登記,嚴禁附加收費。
第四十六條 婚姻管理所需費用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婚姻登記收費應用于婚姻管理業務建設和開展工作的需要。嚴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登記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限制違法婚姻產生的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