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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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人×××定于2×××年×月×日結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現申請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請,請予批準!
2×××年10月8日
附二:婚假天數
模板二:婚假申請
局領導:
本人于2019年10月25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和云南省有關婚假規定,可享受18天婚假。現特向領導申請休婚假,自11月7日到11月24日共計18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模板三:婚假申請書
尊敬領導:
本人*****,于2019年5月24日登記結婚,屬于晚婚。雙方父母擇定于2019年11月25日舉行結婚典禮。根據國家有關婚假及晚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5天,自11月22日到11月23日、26—29日共計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模板四:婚假請假條范文
×單位領導:我與××定于×月×日結婚,需請假×天,懇請領導批準為盼。
(右下角)請假人:
(右下角)×月×日
模板五:婚假申請書范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xxx年x月x日
附:結婚證明(復印件)
模板六:婚假申請書
名頭是婚價申請:
開頭是尊稱:
主題:本人自我介紹形式如xxx出生日期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現與xxx配偶決定于年月日辦理結婚手續/或結婚手續辦理完畢.懇請上級領導準許本人享受國家法定完婚待遇.
特此申請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如果你與單位簽合同,那就好因為你享受國家勞動合同法保護,單位沒理由拒絕如果拒絕你可以到勞動部門告他包贏做個懂法的人不會吃虧的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鐵路點多線長、流動分散的生產特點,便利鐵路職工在鐵路沿線進行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車,本著強化管理,嚴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絕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使用乘車證人員范圍為: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鐵路乘車證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乘車證種類: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車證;
二、軟席全年定期乘車證;
三、硬席臨時定期乘車證;
四、軟席乘車證;
五、硬席乘車證;
六、通勤(學)乘車證;
七、就醫乘車證;
八、便乘證;
九、定期通勤乘車證;
十、探親乘車證;
購糧乘車證用就醫乘車證代用。
第四條 乘車證的印制
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證券,統一由鐵道部印制。
第五條 乘車席別的規定
一、準乘軟席的人員范圍
1.鐵道部正、副部長和相當職級的人員;
2.正副司、局長和相當職級的人員;
3.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4.經國家和部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5.年滿五十周歲的正、副處長和相當職級人員;
6.年滿五十周歲的副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本辦法實施前,已按部規定享受軟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繼續享受);
7.1937年7月6日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鐵道部副部長和相當職級以上人員,因工作需要準許隨行人員一人填發軟席乘車證。
9.受處分降低職務、工資級別的人員,應按降低后的職務、工資級別確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軟席。
二、準乘硬席的人員范圍
除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人員準乘硬席。
第二章 因公乘車
第六條 鐵路職工因公出差、駐勤、開會、組織選派出入鐵路院校、調轉、搬家、在本管轄區段內流動性生產(工作)、鐵路院校組織學生生產實習等乘車,均屬因公乘車。
第七條 乘車證使用范圍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
凡因工作需要,必須經常在所管轄區段內鐵路沿線往返乘車的鐵路職工,可使用所管轄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1.鐵道部機關、部屬公司和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準予填發全國各站全年定期乘車證。
2.鐵路局(集團公司,下同)、鐵路分局(集團公司所屬總公司,下同)機關準予填發本鐵路局、分局管內全年定期乘車證。
鐵路局機務、車輛、客運、列車段的運轉主任、乘務主任、車隊長、業務指導、指導員,公安押運隊隊長、押運人員、指導員、可使用其擔當乘務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3.工程局、設計院機關準予填發施工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4.工廠、院校等單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車證,但單位黨政正職可填發本單位所在地至上級機關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車證;有固定區域的材料采購或檢修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經嚴格審查批準可使用固定區域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5.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的各鐵路單位的領導及運輸業務人員,確實經常赴直屬上級機關或隨車工作的,其乘車區間可填發管轄區段至直屬上級機關所在地或乘務區段的終到站。
6.全年定期乘車證的乘車區間,如管轄區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車停車站,可填到管轄區段的前方一個直快停車站。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
因工作需要短期內須在一定區段內連續往返乘車或一次出差到幾個地點又不順路的,可使用一定區段內的臨時定期乘車證。
1.臨時定期乘車證的到站,除鐵道部機關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內各站,更不能填全國各站,應根據本次出差的實際需要填寫。
2.一次出差到一條線的幾個站,可填到最遠站;一次出差到幾條線又不順路者,可按線填最遠到站,但不能超過3個到站。
3.鐵路大、中專、技工學校的學生到鐵路基層單位生產實習隨工人流動作業的,可由接受實習單位填發流動作業區間的集體或個人臨時定期乘車證和實習證明。
4.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考入鐵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論文的調研期間,可由學校填發學校所在地至調研地的臨時定期乘車證。
三、軟席、硬席乘車證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車,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乘車區段及期間按實際需要填發,單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轉乘外,中途下車無效。
1.鐵路院校組織學生在學校所在地鐵路局管轄范圍內(含在職入學職工)實習時,可使用由學校到實習地點的往返硬席乘車證。根據部、局實習計劃,如必須到鐵路局管轄范圍以外進行實習時,應經所在局、院校、廠領導批準后,由局、院校、廠填發學校至實習往返硬席乘車證,但必須從嚴掌握。
2.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入大、中專、技工學校實習時,職工所在單位填發一張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學校所在地的單程乘車證;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時,可由學校填發(入地方學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填發)由學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車證或單程乘車證(出校),填發期間應嚴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實際時間掌握,使用時填學習。
各鐵路院校要加強對入校職工填發、使用、回收乘車證的管理,學生管理部門要向填發部門提供名冊,由院校領導審核批準后,憑本人工作證填發。
3.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考入鐵路院校的函授生,脫產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集中面授、考試等教學活動時,所在單位憑學校的通知書,填發工作地至參加教學活動地點的往返乘車證。
4.職工調轉、搬家只能使用單程乘車證,職工調轉后接家屬到工作地的,職工本人填發一次往返乘車證,其家屬填發單程搬家乘車證(必須持有轉移戶口的證明)。家屬持用往返搬家乘車證,視為無效。
5.退休人員搬家可比照在職職工使用乘車證。離職、辭職職工及其調出路外的職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發乘車證。
6.鐵路職工調動工作,其配偶屬非使用乘車證范圍的,隨同調動時,不能使用乘車證。
7.職工調轉搬家,家屬與職工同行時,可與職工同等席別。
8.部組織的專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家屬(限一人)與職工同行時,可與專家同等席別。
第三章 乘務便乘和調度命令乘車
第八條 乘務便乘
機車乘務員、運轉車長在規定擔當乘務的區段內便乘時(不包括調車機車、小運轉及出入廠取送機車),可由段、折返段乘務室、駐在所(站)值班員填發便乘證,按指定日期、車次一次乘車有效,便乘到達目的地后,應由值班員收回便乘證,予以注銷,月末集中交回填發單位。
機車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機務段、車輛段檢修工人去修理,應填發一次硬席乘車證,不能使用便乘證。
第九條 調度命令乘車
事故救援與搶險救災,由于時間緊迫來不及填發乘車證時,可憑調度命令乘車,一次乘車有效。
裝卸工(包括外委裝卸)到外站裝卸車,可按貨運有關部門規定使用鐵路分局調度命令乘車。
第四章 通勤乘車
第十條 定期通勤乘車
符合享受1年1次探親待遇條件職工,其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在400km以內(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在局管轄范圍內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節假日或休班時間回家的,在不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的前提下,可填發定期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一個歷年。
第十一條 通勤乘車
一、職工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在200km以內,上下班有適當列車可乘,不影響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時,可使用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一個歷年。
二、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車證條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內),其通勤乘車證可填寫施工區段至家屬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轄范圍。
三、鐵路職工到其他單位駐勤,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
第十二條 鐵路職工入路內、外舉辦的大、中專、技校學習,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學乘車證;職工家屬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發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
第十三條 鐵路職工入1年以內短訓班、進修班,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
第五章 就醫、購糧、通學乘車
第十四條 就醫乘車
一、在沿線居住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如當地無鐵路醫療單位,須赴負責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醫院就醫時,可使用定期就醫乘車證。具體填發方法是:
將就醫乘車證粘在就醫乘車證卡片上(由各單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寫后,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定期就醫乘車證1年填發1次,有效期間為1個歷年。
定期就醫乘車證的到發站、有效期間一律用戳記加蓋。
二、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在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不能醫治,需轉往本醫療區段的醫院醫治時,由衛生所填發一次往返就醫乘車證。需連續醫療時,憑醫院證明,可填發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有效期間均不得超過3個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兒需要護送者,由衛生所為護送人(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人員)與患者填發同一張就醫乘車證,注明護送人。此乘車證在醫療完畢后,必須由醫療單位蓋章證明,交回原填發單位。
四、就醫乘車證不能跨醫院管轄的醫療區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鐵路沿線衛生所外,其他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就醫乘車證。
第十五條 購糧乘車
一、沿線居住地無購糧點,需乘車到就近購糧點購糧時,鐵路職工及其同居的供養直系親屬可使用定期購糧乘車證。隨身攜帶的糧食重量以不超過客運規定重量為限。定期購糧乘車證用定期就醫乘車證代用。使用別欄注明購糧字樣。具體填發方法是:
1.將定期購糧乘車證粘在購糧乘車證卡上,按要求填寫后,再將購銷乘車證卡片粘在糧食供應證上,并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2.定期購糧乘車證1年填發1次,有效期間為一個歷年。
3.定期購糧乘車證的到發站、有效期間一律用戳記加蓋。
二、各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一次往返購糧乘車證。
三、職工回家取糧不能使用購糧乘車證。
四、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原居住地有購糧點,后因工作調動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購糧點的地區居住,但戶口、糧食關系未遷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購糧乘車證。
五、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在同一方向的,填最遠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個到站。
第十六條 通學乘車
一、沿線職工供養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學校在50km以內,需要乘車通學時,可使用通學乘車證。
二、當地設有同等學校,原則上應就地入學。但按招生計劃考入外地鐵路重點中、小學就學的,居住地至學校在200km以內的可使用通學乘車證。
三、經組織選派到專業性業余學校(如業余體校、業余藝術學校)或入聾啞學校學習的中、小學生,如居住地至學校的距離符合通學條件的,可填發通學乘車證。
四、通學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為1個學年,于每年新學年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換發,在此期間新舊乘車證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 醫療轉院、療養、陪護乘車
第十七條 醫療轉院乘車
一、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本醫療區段的醫院不能醫治,需轉往外地醫院(含地方醫院)醫治,符合轉院條件,具備轉院手續的,應按醫療轉院處理,由醫院填發軟席、硬席乘車證,不準用就醫乘車證代替轉院用乘車證。轉院后如住院醫療時間超過乘車證的有效期間,出院時由該醫院填發返程的單程乘車證(住地方醫院的,由原單位填發)。職工回單位后應及時將乘車證返回填發單位。
二、轉院用乘車證只限醫院填發,由主治科科主任簽認,醫務部門審核,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填發。醫院要健全登記備查手續及管理制度。如醫院無填發軟席乘車證權限,轉院醫療者又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發軟席車證權限的單位填發軟席車證。
三、分局(處)一級醫院負責填發本醫院所在地至本鐵路局(工程局)醫院所在地的醫療轉院用乘車證。部屬單位的局、院、廠、校醫院負責填發本醫院所在地至外地醫院的醫療轉院用乘車證。
四、因工負傷到外地安裝假肢者,可使用乘車證,按醫療轉院處理。乘車證由所在醫院填發,按本條一款規定辦理。
五、申請轉院用乘車證,須填寫轉院用乘車證申請書,由主治的醫生或會診委員會填寫轉院理由,并加蓋名章或公章,經醫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填發。
第十八條 療養乘車
一、職工入療養院療養,填發往返軟席、硬席乘車證。
二、療養時間超過本人所持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療養完畢由療養院填發返程的單程乘車證。職工回單位后應及時將乘車證返回填發單位。
第十九條 陪護乘車
一、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轉院、療養因病重、年幼或行動不便需要陪護者,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審批填發陪護人(限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人員,療養的限1人,醫療轉院的限2人)與病人同等席別的乘車證,使用別欄填陪護。如陪護人不符合使用軟席乘車證的條件,單獨(即在未陪護病人時)持用陪護用的軟席乘車證時,不能乘軟席。
二、醫療機構出具護送證明時要一式兩份,填發單位留存1份,護送人乘車持用1份。
第七章 探親乘車
第二十條 探親乘車證是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探親乘車憑證。探親乘車證準乘各種旅客列車(國際、旅游列車除外),但不能乘坐軟席和免費使用臥鋪。符合使用臥鋪條件的探親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探親乘車證的使用規定
一、符合1年1次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經領導批準探親假分兩次使用的職工,第二次探親時也可填發探親乘車證。
二、未婚職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經領導批準,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結婚地點的探親乘車證。
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的前提下,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其供養的配偶到職工工地探望職工的,可填發其配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
四、符合4年1次探親條件的職工探親乘車。
1.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與其同行,可共同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單獨使用。
2.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和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其供養的配偶、子女同行時,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時,配偶、子女不得單獨使用,也不能積存到次年使用2張。
3.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4年中也不使用每年1張探親乘車證的前提下,經領導批準,其供養的父母可使用1張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時,經領導批準,可填發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
5.職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與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時,其父母不能與職工的配偶共同填發一張探親乘車證去探望職工,更不能單獨填發使用去探望職工。
五、職工供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隨同職工或職工供養的配偶、父母探親時,可共同使用一張探親乘車證,但職工子女不能單獨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父母雙亡后,其祖父母由職工供養,與職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填發職工本人或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親乘車證。
七、離、退休人員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可使用探親乘車證,此種乘車證只限離、退休人員本人4年使用1次,不能與在職職工一樣,在不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下,每年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
八、職工供養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填入探親乘車登記卡片,當職工供養的條件改變時,應及時改填卡片。職工需用探親乘車證時,填發部門憑據單位領導批準的申請書,登記卡片后填發乘車證。職工在路內調轉時,其探親乘車證卡片由人事部門隨同人事檔案一并轉給調入單位。
九、符合青藏線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職工乘車
1.符合每2年或1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規定就地休息的)時,每2年或每1年準予職工本人和隨同職工居住、戶口在高原地區的供養直系親屬單獨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張)由工作地到休假地的探親乘車證。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兩項假期合并使用。其中符合每4年休1次探親假的職工,在不休探親假的條件下,可按本款1項規定使用探親乘車證。
十、符合出境探親的職工乘車
1.鐵路職工中符合(82)僑政會字第011號、勞人險(1983)16號、(86)僑政會字第066號文件規定出境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其探親在國內乘坐火車時,可填發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親乘車證。
2.上述人員中符合會親條件的職工可填發其工作地至會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
3.鐵路職工中符合(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改探條件的歸僑、僑眷,可填發其工作地到改探人居住地的探親乘車證。
第八章 離、退休人員乘車
第二十二條 離休人員乘車
一、經組織批準(以分局、處及以上人事部門命令)返聘的鐵路離休人員,使用乘車證的辦法與在職職工相同。
二、離休人員(包括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老工人)參加經組織安排的參觀、學習活動,以及經組織批準去外地治病、療養或臨時性出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發往返或臨時定期乘車證。
三、離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轉院、療養、陪護乘車按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使用別欄填出差。此項乘車證在離休后只能使用1次。
五、離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攜帶家屬(符合供養條件的),只能使用探親乘車證,不得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
六、離休干部使用乘車證的乘車席別,按其離休前應享受的席別辦理。 離休后享受處級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軟席。
七、離休干部使用鐵路乘車證時,用離休證代替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 退休人員乘車
一、經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批準(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鐵路退休人員,如工作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臨時定期或軟席、硬席乘車證。
二、退休人員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經發放退休費單位領導批準,人勞部門審核,本人和供養的配偶可共同使用1次探親乘車證,但配偶及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得單獨使用。此項待遇退休后只限1次。
三、退休人員使用鐵路乘車證時,按其退休前應享受的席別辦理。
四、退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轉院、陪護乘車按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五、退休人員使用鐵路乘車證時,用退休證代替工作證。
第九章 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集體所有制職工及臨時工乘車
第二十四條 鐵路單位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有農民輪換工,本人使用乘車證的辦法與鐵路職工相同,但其家屬、子女不得使用乘車證。
第二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職工到上級單位開會,可使用鐵路硬席乘車證。此項乘車證由集體所有制職工所在的有權填發乘車證的鐵路單位,根據召開會議單位的通知,經單位領導嚴格審批后填發。
第二十六條 鐵路工程、設計、大修、建筑單位,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隨同職工流動施工者,在工地轉移時可憑局以上單位出具的臨時工身份證明與正式職工一起使用集體硬席或臨時定期乘車證。一九七一年以前的計劃內臨時工可與正式職工同樣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車
證。
第十章 路外有關人員乘車
第二十七條 駐鐵路局、鐵路分局、車站軍代處軍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車時,可由駐地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乘車證。副師職及其以上的領導干部(不受年齡限制)可填發軟席。其他人員一律填發硬席。
第二十八條 駐鐵路沿線守護鐵路橋隧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及上級直接主管人員,在其管轄區域內執行任務時,可由駐地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全年定期乘車證。
一、總隊主管可填發管轄區域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二、支隊、大隊、中隊隊部主管人員可填發其管轄區域內至上一級單位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三、執勤人員填發由駐地至執勤點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四、上述人員乘車時除應持有乘車證外,還必須持用通行證(介紹信)及有關身份證明。按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可填發軟席乘車證。
第二十九條 駐鐵路的獸醫站及駐站檢疫人員,在管轄區域范圍內工作乘車時,可由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臨時定期或往返乘車證。
第十一章 乘車證的填發和使用
第三十條 填發乘車證的規定
一、乘車證的申請
1.職工、家屬使用乘車證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應先填寫乘車證申請書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應統一填寫乘車證申請名冊。
2.申請書和申請名冊各項內容要填寫詳細、清楚、不得涂改,填發人員對涂改后的申請書(申請名冊)不予填發乘車證。
3.申請書應與填發的乘車證相對應,內容必須一致并按順序裝訂成冊,按規定交付的有關證明應附在申請書后一并裝訂備查。
二、乘車證的審批
1.職工、家屬使用乘車證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在乘車證申請書和申請名冊上簽字。
2.單位主管領導在審批乘車證時,必須驗看規定應附帶的有關證明,如審批探親乘車證時需驗看探親證明;審批陪護用乘車證時需驗看醫療單位出具的陪護證明等。
3.在審批有兩個及以上到站的乘車證時,單位領導應在申請書上批簽同意所赴的目的地。
4.單位領導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履行審批職責,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超出鐵道部的規定特批各種乘車證。
三、乘車證的填發
1.單頁兩聯存根式乘車證用鋼筆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嚴禁填發使用涂改的乘車證。
2.各種乘車證(全年、臨時定期乘車證除外)每張只限填發1個到站。由始發站至達站有兩個以上徑路時應填寫經由站。經由站只能填寫一個站,走近徑路時,經由可不填;如始發站至到達站有直通列車可乘,需走遠徑路的,應填寫經由站,走遠徑路視為有效。填遠經由走近徑路時也視為有效。
例如:京哈線天津以東各站及東北站到津浦線方向去,不能填經由北京。
由北京至南昌有兩個徑路,可經由株州,也可經由上海,經由上海是遠徑路,如經株州,經由可不填;如經上海,應填經由上海。
由北京至廣州,只能經由京廣線,不填經由站。
由哈爾濱到廣州,只能經由北京,經由可不填;經上海是繞行,不能填經由上海。
3.填發乘車證,乘車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證號碼均應填寫清楚,并要求乘車證(全年定期乘車證除外)的有效期間和出差證明、探親證明等的外出時間一致。
4.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使用人數有2人時,應都寫上;超過2人時,須另在乘證下端粘附乘車證附帶名單。職工的隨同人員應寫明稱謂、姓名、性別、年齡,不能寫等幾名或外幾名,并由填發人在騎縫處加蓋名章。一張乘車證的使用人數不能超過10人。探親乘車證、就醫乘車證、便乘證每張使用人數可據實填寫。
5.乘車證上的使用別欄須根據外出任務或用途按下述項目填寫,即:出差、駐勤、調轉、搬家、入學、療養、轉院、學習、實習、施工等,乘車證上備用而不用的項目均應抹銷。
6.填發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乘車證均須粘貼使用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并加蓋填發單位鋼印填發單位欄蓋單位名稱橫戳。
7.其他乘車證的填發單位欄應加蓋填發單位乘車證專用章。
8.各種乘車證在乘車證計人上或相片下端加蓋填發人名章。
9.職工1人不準同時填發、使用2張及以上乘車證。
10.軟席、硬席乘車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工作地;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家屬的居住地;便乘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工作地或退乘地。
11.本年度的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定期就醫、定期購糧乘車證,可延期使用到次年的一月十五日止。
12.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為3個月,可跨年填發。填發時應據實填寫,不要一律都填3個月。
第三十一條 乘車證使用的規定
乘車證限乘車證上所填寫的持用人在有效期間和區間使用。
一、準乘列車規定
1.持用全年定期、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和便乘證,在正式或臨時營業鐵路上準乘各種旅客列車(國際列車除外)。
2.持用探親乘車證準乘除國際、旅游列車以外的各種旅客列車。
3.持用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準乘局管內特快列車、快車及普通旅客列車。
4.持用通學、就醫、購糧乘車證準乘快車和普通旅客列車。
5.持用鐵路全年定期、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均可乘坐空調可躺式客車。
二、乘車證明的規定
1.持用鐵路各種乘車證的職工出入車站及在列車內須與旅客同樣經過檢驗手續,同時交驗工作證、學生證、離休證、退休證、家屬醫療證或家屬證。任何證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證件。職工持用探親乘車證,需同時持貼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證和探親證明;職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貼有本人照片的家屬證(醫療證)和探親證明。任何代替工作證或家屬證的證件均無效。三證俱全方為有效。
2.出差、探親、駐勤、開會、入學、出校、調轉赴任,搬家還必須交驗相應的證明,如職工出差證明書、人事調轉命令、戶口遷移證明等;鐵路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生到學校所在地鐵路局管轄區域外實習時,必須交驗教育部門批準的實習證明;醫療轉院或療養必
須交驗醫療機構的轉院、療養證明;機車乘務員便乘時,必須攜帶機務段填發的司機報單;機械保溫車乘務員去外地換班乘坐旅客列車時,應交驗保溫段填發的交、接班證明。
三、其他規定
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就醫、購糧乘車證,除換乘外,中途下車無效。
2.定期通勤乘車證1個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如節假日適逢月初或月末,乘車證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時間不超過1周。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批準假期天數填發。
四、免費使用臥鋪的規定
1.職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車證的人員)出差、駐勤、開會、調轉赴任、醫療轉院(含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療養、護送、出入學校,以本人開始乘坐本次列車開車時刻計算,從20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含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的,準予免費使用臥鋪。
2.學生實習使用乘車證,不能免費使用臥鋪。
五、簽證及登記臥鋪的規定
1.持用全年定期、臨時定期、定期通勤乘車證,應同時附有乘車證使用卡片,卡片由乘車證填發單位發給。在填發乘車證同時填發卡片,并在乘車證背面和卡片(騎縫)加蓋乘車證專用章。卡片用完后可更換新卡片。
2.持用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時,須由車站簽證。車站對要求簽證的人員應查驗有關證件,臨時定期乘車證在卡片上簽證,軟席、硬席乘車證在背面簽證,對號列車應發給座位號。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可免于簽證。如要座位號時,可憑乘車證由車站發給座位號。
3.符合使用臥鋪規定的人員登記臥鋪時車站或指定的代辦部門應查驗有關證件,對有卡片的乘車證在卡片上登記;對無卡片的乘車證在乘車證背面登記,并發給臥鋪號;在列車上登記臥鋪時,由列車長按上述方法同樣辦理。
4.登記臥鋪后不能按時乘車,應將臥鋪號及時退回車站,車站將登記事項注銷并加蓋注銷章。
5.使用臥鋪中途不應下車。如必須下車,不足夜間乘車6h或連續乘車12h的,列車長應按章核收已乘區間的臥鋪票價。
6.持乘車證到列車上使用臥鋪時,應將出差證明、卡片連同乘車證交列車員保管,并辦理簽證。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可不交乘車證。
六、托運行李的規定
持用鐵路各種乘車證,均不能免費托運行李、搬家物品等。
七、乘車證回收的規定
1.按年度(學年)辦理填發的乘車證,必須在規定的辦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車證必須在其有效期到期后7日內交回,否則按丟失處理;雖有效期已過,因工作需要,繼續在外出差或生產(工作)的,應在回到本單位7天之內交回,否則按丟失處理。
2.職工入學、調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及其他原因離職時,乘車證填發部門應負責將其持用的各種乘車證收回;休息6個月以上及女職工休長假時其當年所持用的乘車證應由填發部門收回保管;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填發的全年定期乘車證一律由派班室統一保管,出勤(差)時發放,退勤(返回)時交回。
3.對使用完畢的各種乘車證,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回收制度。填發人在使用人交回舊證時,應將乘車證用畢繳銷單(乘車證申請書下聯)返給使用人,以此證明舊證已交回;對丟失已做罰款處理的則在繳銷單上注明。
第十二章 乘車證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乘車證管理的分工
一、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統一組織貫徹、實施《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審核乘車證的請領;對乘車證審批、填發、使用及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違章懲處事項;負責審核工人供養直系親屬。
二、各級辦公室:負責乘車證的請領、保管、分發、填發、回收、統計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勞資、 客運、財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懲處事項。
三、客運部門:負責乘車證使用過程中的查驗,辦理持用乘車證人員的乘車事項;有權查扣各種違章乘車證及有關的證件、證明,按規定處理各種違章乘車事項,并按章補收票價和罰款。
四、財務(收入)部門:負責財務監督,處理違章乘車和丟失乘車證的財務事項。收入稽查人員有權查扣各種違章乘車證及有關證件、證明,處理違章事項。
五、人事部門:負責提供符合按規定乘坐軟席條件人員名冊,負責審核干部供養直系親屬條件,辦理干部違章行政責任事項。
第三十三條 乘車證的填發批準權限
一、全年定期、臨時定期乘車證,通勤、定期通勤、通學乘車證,全年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各種軟席乘車證,限鐵路分局、工程處、設計院總隊,部屬公司所屬工廠、部屬院校一級及以上單位審核填發。機械保溫車乘務員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車證,由單位領導、分局勞資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鐵路局核發。
二、硬席、探親乘車證限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批準填發;職工醫療轉院所用乘車證,應由醫院征得職工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負責填發,陪護人員使用乘車證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填發。
三、分居的職工家屬居住在鐵路沿線的(包括工程、工廠和外局職工的家屬)就醫、購糧乘車證,可由職工所在單位委托家屬居住地車站,被委托單位不得借故拒絕。
四、便乘證限有擔當乘務區段的機務段、列車段的乘務(運轉)室根據擔當車次及需要便乘情況安排填發。
五、上述有審批填發權限的單位,不得隨意下放其審批填發權限。
第三十四條 乘車證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各有批準填發乘車證權限的單位,必須指定有關領導干部負責乘車證工作。審批人員必須熟悉乘車證的規章制度,按章審批,嚴格把關。同時對填發人員要嚴格要求,并支持他們的工作,要組織單位勞資、辦公室、財務等部門搞好協作,健全管理措施,實行定期工作匯報制度。
二、有乘車證填發權限的單位,可根據其業務量設專職或兼職人員。填發人員的名單均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乘車證填發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規章制度及相關知識,嚴格按章辦事,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填發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因工作原因離崗時應由單位領導指定人擔負其工作,臨時性脫崗要辦理臨時交接手續。確實需要更換人員必須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對所管票據、各種臺帳及乘車證發出、庫存數,均應清理并履行文字手續。填寫乘車證填發人員交接手續單,交、接人簽章后,由主管領導審核。
四、新任乘車證填發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并按任職標準和考核條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
第三十五條 乘車證的請領、分發
一、空白乘車證的請領和審批,實行定額管理辦法。部根據各系統的不同需要,對部屬單位和總公司所屬局、院、廠定額發放空白乘車證。
二、請領乘車證時須填寫空白乘車證請領單一式三份,甲頁存查,乙、丙頁報送上級分發單位請領;分發單位核發時,應將發行的乘車證符號、號碼、數量等要求的內容詳細填入請領單,審核蓋章后,乙頁存查登記,丙頁連同票證發給請領單位。
各單位對領回的乘車證,應于5日內收點完畢。點收中若發現缺冊、缺號、重號、印刷不清、錯誤和張數不符等情況,應在請領單甲頁記入實收數量并編造點收記錄一式二份,1份備查,1份連同不符票證的甲頁請領單一并退寄分發單位。
第三十六條 乘車證的遞送、交接、保管及銷毀
一、乘車證的請領、分發、遞送、交接及保管,必須按有價票據辦理。
二、乘車攜帶整批乘車證的人員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列車工作人員要搞好協助工作。
三、各種乘車證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存放地點必須保證安全,并要經常檢查,定期清點。凡由于個人責任造成丟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單位乘車證失竊非屬個人責任的,應按丟失罰款規定及票面折算經濟損失,由單位承擔,并將罰款交財務收入部門。
四、用畢回收的各種乘車證,要按規定整理造冊,交回上一級分發單位,由處以上單位審查核對無誤,保管2年后,注冊銷毀,并制成記錄備查;銷毀時應由該單位領導和勞資部門有關人員監銷。
第三十七條 乘車證的登記、統計制度
一、各種乘車證必須有健全的登記、統計制度,做到有據可查,由于管理人員自身責任造成丟失、短少、錯誤以及無據可查的,應由單位領導或經辦人員承擔經濟和行政責任。
二、各單位應按乘車證種別、席別建立空白乘車證收發臺帳,對結存、領入、分發數量進行登記,以便統計檢查。
三、各填發單位請領的乘車證,嚴禁互相借用,啟用的整冊乘車證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發,不得亂用。各級單位必須根據其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嚴格規定用票數量,防止濫發現象,并實行交舊領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冊乘車證,應將用過收回的乘車證及存根(丟失者有罰款財務收據),與申請書相對應加以整理粘貼成冊,并于每冊加裝用畢乘車證封面,短少并未做處理整冊收回的乘車證,將不予核收。
五、人事、勞資部門應根據職工檔案,按探親假制度規定和勞動保險條例建立職工探親登記卡片。凡審核批準使用探親乘車證,出具探親證明則必須同時在探親卡片上作記載,不得疏漏。
六、有權填發就醫乘車證的沿線衛生所,應建立就醫用票戶名冊,注明用票人單位、親屬關系、年齡等基本情況。
七、為便于管理,各單位必須建立乘車證填發登記簿。
第三十八條 乘車證使用查驗
一、站、車客運人員必須熟知乘車證使用的有關規定,認真查驗乘車證填載項目和必須攜帶的有關證件和證明,并打剪標記。如有不符,視為無效,并有權扣留所持乘車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持用的全年、臨時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學、全年定期就醫(購糧)和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免打查驗標記,其他乘車證均須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車內查驗時應打查驗標記,否則按客運有關規定辦理。
三、鐵路各部門特定的在列車上工作的各種證件(如鐵路運輸收入稽查證、客運監察證、鐵路乘車證監察等),只能作為工作憑證,均不能作為乘車的憑證。
第十三章 違章審批、填發、使用和丟失乘車證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乘車證管理人員的要求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模范地遵守、執行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鐵道部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無權超出鐵道部的規定,特批各種乘車證。
乘車證管理人員要熟悉乘車證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嚴格按規定審批填發、回收各種乘車證。對違章批準的,有權拒絕填發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如明知違章而不追究、不報告、仍填發者,要與違章批準者受同樣的經濟制裁;不經批準擅自違章填發者,要與違章使用者受同樣的經濟制裁。
違章填發、使用調度命令乘車的,也按本章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違章批準和填發乘車證的處理
對違章批準和填發各種乘車證,除追回乘車證外,要按下列標準進行罰款: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
1.使用區段為全國各站的每張罰款300元;
2.使用區段超出鐵路局范圍的,每張罰款200元;
3.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100元。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
1.填發使用區段超出鐵路局范圍的,每張罰款100元;
2.填發使用區段在鐵路局管范圍內的,每張罰款70元。
三、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50元。
四、凡違章為路外人員審批、填發乘車證按上述標準視情況加倍罰款。
第四十一條 丟失乘車證的處理
對丟失乘車證者,除本人作出檢查外,要按下列標準進行罰款: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每張罰款70元。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每張罰款50元。
三、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30元。
四、假報丟失乘車證按違章使用處理,若繼續違章使用的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五、丟失空白乘車證的罰款及票面經濟損失的折算,原則上按上述罰款標準辦理。能落實票面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按票面經濟損失辦理。單位丟失空白乘車證,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并認真查處,視有關人員責任大小及經濟損失程度,予以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處理結果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由部或鐵路局勞資部門向管內或有關各局發出通報,接到通報的局亦應及時向管內通報查扣丟失的乘車證。
六、丟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全年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的,罰款后方可予以補發。
第四十二條 違章使用乘車證的處理
一、違章使用乘車證,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轉借、超過有效期限或有效區間意乘車,未持規定的有關證明、證件或持偽造證明、證件的均按無票處理,要查扣其乘車證及有關證件。此外,單位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持用偽造乘車證者,一經發現,應立即查扣,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超出規定條件使用乘車證者,也按違章使用處理。
二、違章使用乘車證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車的等級、席別、鋪別、區間(單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寫人數加倍補收票款,下列乘車證還應按票面記載的席別、區間,按照下列計算方法加收罰款:
1.定期通勤乘車證,按票面填寫乘車區間,自有效月份起至發現違章月份止按每月1次往返的里程計算。
2.全年定期乘車證、臨時定期乘車證、通勤(學)乘車證。從有效日期(過期的從有效期終了的次日)至發現違章日期止,票面填寫的乘車區間在一個鐵路局以內的,按每日乘車50km計算票價;乘車區間跨鐵路局的,按每日乘車100km計算票價,計算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核收。
3.發現其他違章行為的,均按《客規》的規定相應處理。
三、乘車證使用過程發現的違章事項,當時處理不了的,由站、車編制客運記錄,連同查扣的乘車證及有關證件報本鐵路分局或鐵路局財務部門,由鐵路分局或鐵路局依據規定向違章職工單位發函并追補應收票款和罰款;違章職工單位接到函件,要查證落實嚴肅處理,并將應補票款和處理結果于30日內報送發函單位收入部門。如違章者單位未按來函要求補繳款額的,鐵路分局或鐵路局要報告上級機關督促違章者單位迅速處理,必要時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各單位在職工交回乘車證或日常檢查中發現有違章使用的,也要按規定處理。對補繳的票款和罰款應上交財務部門。
四、勞動工資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乘車證違章問題要填寫違章乘車證處理通知書一式兩份,經領導批準后存留1份,交財務部門1份辦理罰款的財務事項。違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1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門追究行政責任;領導干部違章的,還必須將處理結果抄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本人當時無力付繳罰款,可在其工資中一次或分次扣繳。
各級填發人員應及時通報回收中發現的違章、丟失問題,對個人使用乘車證的丟失罰款直接填寫丟失乘車證罰款通知書一式兩份,1份存查,1份交財務部門辦理罰款的財務事項,并記入乘車證罰款明細帳簿。罰款收據應交填發人代票入冊。對丟失乘車證未按規定罰款即補發乘車證的,按違章填發處理。
五、對濫用職權違章批準、填發乘車證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違章批準、填發、使用及丟失乘車證和收回罰款,運營部門由各所屬單位財務代收并單獨列帳,按季上交財務部門,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門由財務核收,按季列營業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車證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評比制度
第四十三條 乘車證的檢查制度
一、為保證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的貫徹執行,對乘車證管理使用情況實行日常檢查與上級主管部門抽查相結合的制度。各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要每年組織乘車證的檢查,鐵道部將定期組織全路各部屬單位間的互查和抽查。
二、檢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權填發乘車證的基層單位。對本單位使用完畢回收的整冊乘車證在上交或封存前,由勞資部門牽頭,組織辦公室、財務等部門對回收的舊證必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檢查、處理結果填寫乘車證日常回收檢查報告單一式兩份,1份附有關處理憑證,一同粘貼在已檢查的整冊票本上,方可辦理上交手續;另1份由單位收存,據此填報年乘車證檢查(自查)情況統計表逐級匯總上報。延誤不報或遲報者不予分發新的乘車證。
2.分發乘車證的單位要嚴格執行交舊領新制度,所屬單位請領新證時,對上交的舊證要進行檢查。凡填發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檢查處理,以及未按規定填寫檢查報告單的,舊證不予接收,也不發給新證。
第四十四條 評比制度
鐵道部、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要根據檢查結果對所屬單位進行評比,表彰先進,并對違章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五條 獎勵
乘車證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分別由檢查評比的上一級勞資部門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適當的獎勵。
獎勵款源,鐵路局在堵漏保收獎中列支,其他單位在工資基金項下列支,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報部備案。
第十五章 鐵路乘車證的監察制度
第四十六條 鐵路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證券,必須嚴格審批、填發、使用和管理。為此,部決定建立鐵路乘車證監察制度。
第四十七條 鐵道部統一設立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三級鐵路乘車證監察,由勞資部門主管乘車證的人員擔任。
部每年將組織乘車證監察人員進行檢查。
第四十八條 鐵路乘車證監察人員的監察范圍: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三級乘車證監察人員,在管內區段對各種乘車證的使用執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察人員的職責:發現違章現象,有權按規定查處,并編制乘車證監察記錄。
第五十條 監察人員的守則:
一、執行監察工作時,應自覺出示《監察證》。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三、熟悉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并以身作則模范遵守和執行。
四、按照監察范圍行使監察職責。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乘車證使用單位和各種乘車證持用者,應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乘車證監察人員對乘車證的檢查和處理。站車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協助做好檢查工作。
監察人員因監察工作需要憑《監察證》可進出車站,并在列車、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鐵路電報、電話,乘坐旅客列車時,可免于簽證。
第五十二條 《鐵路乘車證監察證》由鐵道部統一印制和簽發。
監察人員調離崗位時,應立即交回《監察證》。《監察證》如有遺失,應向發證部門及時通告,由發證部門發電聲明作廢。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職工供給,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父、夫: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母、妻:未從事固定職業及無固定報酬的;
三、子女:年未滿18周歲(在校中學生可不受18周歲的限制)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職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撫養長大,如撫養人現仍由職工供養并符合本條一、二兩款條件者,經單位領導批準,可列為供養親屬。
第五十四條 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使用乘車證的辦法比照退休人員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關于對路內的外單位職工填發乘車證的規定
一、同一地區鐵路單位之間嚴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車證,也不得超出規定為其他單位職工審批、填發各種乘車證。
二、鐵路職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況,持用的乘車證到期無法返回時,或確需到乘車證上填發的到站以外地區繼續出差時,須依據本單位電、函委托書,由其他部屬單位代開乘車證,使用完畢必須及時交回。
第五十六條 關于蘭州局老職工使用探親乘車證問題
對在蘭州局工作滿20xx年及以上的老職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條九款辦理的),不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如遇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審查批準,本人及其直系供養親屬每4年可單獨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張)探親乘車證,乘車區間按實際需要(限1個到站)填發。
在蘭州局管內的部屬單位職工,可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機要人員、送檔案人員,在執行取送秘密文件、檔案、保密設備時,可采取購票報銷的辦法,不能使用軟席乘車證。
第五十八條 合資、聯營鐵路職工如何使用鐵路乘車證,部將另行規定。
篇3
三部與公眾生活相關的法規規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規定》指出,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應支付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規定》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對于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最高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辦法》指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實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為了保證公平和公正,《辦法》還要求,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應當予以公示。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范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規程》指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規規章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準后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地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與1995年《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相比,修改和補充后的《辦法》改變了以往礦產儲量統計與開發利用統計分別進行、一個部門多頭統計和部分填報內容重復的狀況,將原來實行的原礦產資源儲量與開發利用兩項統計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規范的礦產資源統計制度。同時,明確了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的職責分工,并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與評審備案、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等緊密鏈接起來,同時辦理,既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便于登記工作的落實,又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作用。另外,新《辦法》還制訂了新的指標項目,修改了有關專業術語和名稱,增加了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方面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該《規定》對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合法權益、海上作業與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海底電纜管道糾紛的解決以及處罰做出明文的規定。《規定》指出,海上作業者在海上作業時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砍斷。海上作業者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致使財產遭受損失,有證據證明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擅自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養殖等海上作業的除外。單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部與財經有關的法規規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進行了統一的規范,還首次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的準入條件和開辦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加強了衍生產品的準入管理。《辦法》指出,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施。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獲得其總行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銀監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辦法》統一了發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規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行支付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POS跨行交易的商戶也須按一定比例向發卡行和銀聯繳納服務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了外國保險機構申請駐華機構的審批時間,規定了外國保險機構及相關稱謂。《辦法》指出,“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將改名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按照中國入世承諾,新辦法加入了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的規定;對審批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正式申請表由保監會提供,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日。對代表機構的展期,不再審批,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則由審批改為事后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我國境內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流入、流出,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銀行的職責。《通知》指出,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都是非居民個人。《通知》以1萬美元和5000美元為界,分別規定了非居民個人辦理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開立外匯賬戶、將外匯匯出境外應辦理的相關手續。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
三部與海關相關的法規規章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范圍以及期限。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海關總署《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并對轉入、轉出企業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程序、辦理結轉報關手續的程序進行了細化。《辦法》指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無需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只需經主管海關備案后,就可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辦法》還規定了申請結轉的加工貿易企業如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逾期未報核《手冊》的;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等四種情形,海關將不予受理。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該辦法加強了對集裝箱制作、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制造或改裝以及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的監管。《辦法》規定,境內制造集裝箱的工廠、境內制造或者改裝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持《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申請書,經核準后由海關頒發相應的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制造、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改裝或者維修。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準牌照、境內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海關可以隨時對維修工廠維修的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