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3 0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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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辯護律師用)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延期審理。
申請理由: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的辯護人(人)。本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請法庭延期審理。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
示例一
申請人:xxx,男,漢族,xx歲,電話:xxxx.
申請請求:請求依法延期開庭審理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河南xxx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并定于2010年x月x日下午15時開庭。因申請人的人在同一時間其他案件出庭參加訴訟,不能準時參加本案的庭審,故特依《民訴法》第132條之規定,申請延期開庭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特別授權人:xxx
申請日期:2014年x月x日
示例二
申請人:xxx,男,漢族,xx歲,電話:xx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延期開庭審理王××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26日下午4時,申請人收到了貴院受理的王××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11月8日開庭的《傳票》。不巧的是,申請人所在單位每周星期四上午召開研究室主任會議,而11月8日正好是星期四,另申請人由于不愿意與王××離婚以及正承擔所在單位編書等繁重的任務,因此出庭應訴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按照法律規定,希望貴院給予申請人至少30天的舉證時間,故有如上所請。
此致
ZZ區人民法院
篇2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篇3
申訴人申訴—立案—調解—開庭審理—裁決
1.申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立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開庭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5.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
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篇4
申請人w公司的索賠要求和理由
雙方簽訂的生效后,w公司積極開展了建廠、安排番茄種植等一系列工作。為使1995年7月正式投產,w公司進行了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國內配套設備的購置、9200畝番茄的種植(95年3500畝、96年5700畝)、派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學習培訓、辦理報關商檢、保險、進出口、工商登記、土地購置、儀器衛生檢驗以及保險、消防等手續。同時,w公司還從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給被申請人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
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s公司既沒發運任何設備,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產啟動的預付款,其違約行為造成w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為了彌補w公司的損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雙方于1995年8月17日簽定了《備忘錄》和《補充協議》。《備忘錄》規定:為了彌補w公司種植者種植番茄的經濟損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償付w公司20萬元人民幣。《補充協議》規定s公司應于1995年9月底前發運設備。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既未支付20萬元人民幣,又未發運設備,致使w公司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雙方于1995年12月2日進行緊急協商。為了保證96年度的生產能如期進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規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將番茄醬設備裝船發運離港。
s公司逾期仍沒有發運設備。而番茄生產的性很強,雙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簽定《設備發運協議》, 《協議》規定s公司必須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醬生產線設備(包括化驗儀器和設備配件)空運到北京航空港交貨,s公司則保證退款。
該《協議》簽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運、安裝的一切準備工作。為了及時接運設備,申請人按照集裝箱的數量組織安排了14輛國內卡車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發運任何設備。3月28日17時,w公司致電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達b市航空港,我方將向貴公司提出賠償追索起訴。
1996年4月初,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進行討論。當時傳聞國家將不再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在s公司承諾海關稅由其負擔并保證w公司7月份試車投產的前提下,雙方擬以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有關合資企業的協議及各項文件并未簽字和報批,而經證實國家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擬建合資企業事項并沒有實際取代原補償貿易合同。
對合同繼續履行有實際意義的是4月5日《關于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和《關于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關于設備到貨期的規定,在《關于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中規定,s公司應在4月下旬完成設備的購置發運工作。《關于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規定,分兩批運到中國t港:第一批貨于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貨不得遲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約定繼續進行1996年的番茄種植和番茄醬的生產準備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寫為“4月19日”的傳真和設備生產廠家4月18日、4月26給被申請人的傳真,告知設備可能延遲裝運、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達、設備主件“蒸發罐”有可能被轉賣、不能保證在96年的番茄生產季節投產。w公司立即回傳真表示拒絕:“任何晚于5月10日啟運設備的安排,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確告訴s公司:“請貴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設備不能及時到貨,而影響我司安裝生產,我司將不會再進行這項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賠損失。”
5月2日,s公司傳真告訴w公司,他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請你們不要進行今年的番茄種植計劃。”這意味著:不僅96年已經大面積種植的番茄、與種植者簽定的番茄收購合同等事項將必須賠償,而且w公司96年生產番茄醬的工作計劃也已經落空。這是w公司所無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傳真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態度,并強調“再次提醒貴公司注意,如果設備不能如期到貨,我司將對貴公司提出索賠起訴。”
隨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醬生產設備主要部件已被生產廠家轉賣,重新生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周期,96年投產已毫無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給w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5月17日,w公司傳真s公司:“鑒于上述情況,我司不得不決定,中止我們之間的協議關系,要求貴方全部退回我們預付的設備款項,并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s公司對于w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聞,在5月20日的傳真中單方面將設備的裝運日期改變為96年年底,并要發運少量對投產無實際意義的設備,這是一種單方面的人為地擴大損失的行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發運了設備,w公司也不提貨,自1996年5月17日后,雙方只就處理合同解除的遺留問題進行商談,不存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于w公司如此明確態度,被申請人繼續一意孤行,在6月3日傳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書面方式明確,”否則,部分設備的裝運將按計劃進行。”w公司當即將“關于重申終止補償貿易合同的函”傳真給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簽合同。2、要求退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后,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于6月17日和7月18日發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設備款的15%;在項目上屬于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易合同》; 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設備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并補償該款項的銀行同期利息。
裁決s公司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其全部損失包括:(1)設備預付款人民幣810萬元、美元13萬元;(2)設備預付款的銀行同期貨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17.5萬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3)廠房建安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435萬元;(4)種植番茄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514.3萬元(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5.358萬元。
被申請人s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請書》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專遞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員會局稱在h的公司已關閉,該書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用掛號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但s公司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指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和反訴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仍按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向其委托送達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復印件、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要求s公司按仲裁規則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規則指定了仲裁員。由于s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之規定為其指定了仲裁員。由于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沒。三位仲裁員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開庭審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人出席了庭審,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人參加開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42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裁決”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審過程中,w公司就事實作了口頭陳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并將根據現有書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補充意見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見或異議,應于1997年4月4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并將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但s公司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仲裁庭意見]
關于適用法律
本案當事人在《補償貿易合同》第十二條中已約定,雙方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因此,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項補償貿易的合同,除《補償貿易合同》外,還 有2個合同:即《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
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十條規定,《設備進口合同》是其附件a,《產品返銷合同》是其附件d,連同其他附件,構成合同的完整性。《補償貿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時,才完全有效,而且《補償貿易合同》第一條3款規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銷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認定,所稱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為a的《設備進口合同》和作為附件d的《產品返銷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設備進口合同》第二條2款明確規定“設備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后日期不遲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將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還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遺憾在歐洲我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麻煩”。這就是說,雖經w公司多次給予 s公司以額外的時間來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沒有能力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一、二、款的規定,w公司有權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兩次書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簽的補償貿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認定這兩個書面通知是有效的。
關于w公司的仲裁請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項仲裁請求,仲裁庭認定: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終止。
(2)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單據和證據,證明w公司確實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預付設備款等共計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沒有履行設備交貨義務,w公司的第2項仲裁請求應予支持。仲裁庭認定:s公司必須在本裁決規定的限期內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還認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計算依據”,認為是合理的,申請人只計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認為應考慮w公司的“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請求,利息應計算到本案的裁決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必須在本案裁決規定的限期之內向申請人支付利息人民幣1,753,277元。
關于w公司的其他經濟損失
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關于其經濟損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經濟損失共有2項。仲裁庭的意見如下:
(1)廠房建安損失:人民幣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工資、差旅費、設計費、培訓費、外貿費和其他 。仲裁庭認為以上費用,除培訓費和外貿費外,均應轉為w的固定資產,二項固定資產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損失。關于培訓費,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應由s公司提供培訓。而w公司提出的培訓費用是請f罐頭食品廠培訓而發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圍,仲裁庭不予支持。關于外貿費,申請人沒有提供單據或其他證據,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種植番茄損失:人民幣5,143.000元,包括種籽、地膜、圍簾、化肥、筐箱、人工費、其他、賠償費。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有關文件、單據、證據,認為這些損失確是由于s公司未按時付設備而造成的。s公司應該予以賠償,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這項仲裁請求。
(3)仲裁費的承擔。 仲裁庭認為,鑒于被申請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違約,應承擔本案仲裁費。
[仲裁裁決]
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于1996年5與17日終止。
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1,753,277元,作為賠償上述款項的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5,143,000元,作為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案仲裁費共計人民幣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擔。
以上各項款項全計,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總額為人民幣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須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畢。逾期不付,則加計年利率為8%的利息。
[索賠指南]
在這一起補償貿易合同索賠案例中,有二點是值得引起我們注意的。
在補償貿易合同中雙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這與補償貿易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有關。
補償貿易是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種特殊貿易方式,它是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設備(包括機器設備、技術、必要的原材料及勞務);在一定期限內,由設備進口方用進口設備所制造的產品或所得收益進行償還是以設備和用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換;它的“償還”是在取得設備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質;按照補償貿易取得的設備由進口方取得所有權,用以償還設備的產品在轉移給設備賣方后,設備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權。
應該說,補償貿易方式對于設備進口方是風險較小和風險滯后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國家中廣泛采用。在雙方簽定的補償貿易合同生效后,設備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負有向設備進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設備的義務。由補償貿易合同的基本性質決定,w公司無需用貨幣來支付所進口的設備,而是用這些設備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分批償還。在經n省對外經濟合作廳批準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醬”作為補償產品,并且,由補償貿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質決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設備未到達前(甚至設備未生產出產品前)向s公司支付現匯。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給其支付現款,迫使w公司分別多次向其支付了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的現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設備的情況下,s公司屢次把申請人給其支付巨額現款作為發運設備的先決條件的行為,更加嚴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額現款后,并沒有將此款支付給設備生產廠家用于購買設備,致使生產廠家多次拒絕發貨、取消空運、轉賣設備主要部件,最終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了申請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w公司經濟損失的裁決是公正的,維護了w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待被申請人采用的“不理會”方式?或者說能否通過采用這種方式有效地對待索賠請求?
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不理會”作為對待索賠訴求的方式,導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審判發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請人或被告,尤其是當其欠債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訴訟索賠時,原告缺席只發生在其面臨一個更大金額的反訴時,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當其為皮包公司時,也有個別有實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紐約公約》簽字國、能致執行困難。
實際上,“缺席”并不是一種有效的或者積極的方式,無論是在仲裁還是在審判是,被告的缺席并不能阻止法定程序的照常進行,反而會導致仲裁或審判根據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完全沒有缺席一方的反證與抗辯進行并完成,從而作出一邊倒的、對缺席一方不利的裁決或判決。正如一位專家所言:“但仲裁員也沒有辦法,總不能憑空去想一些抗辯來保護缺席當事人。”
篇5
原告王力與被告李春年均系某公司的職工。1978年按國家分房政策李春年得到本案爭議房屋,并于1993年以標準價購買了百分之六十三點九的產權。1996年4月,李春年之女與王力結婚。婚后,由于李妻單位要分房,李春年向單位行政處申請,要求將房屋轉于女婿王力的名下。房管組同意并為李春年出具了無房證明,在李春年的申請書上注明“同意轉出,以后再辦過戶手續,王力不再分配住房。”
1999年12月,某公司將爭議房屋以成本價出售給李春年。至此,李春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房產證正在辦理過程中。自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某公司從原告王力工資中扣除水電暖等費用9913元,李春年夫婦一直居住在爭議住房至今。2001年12月,王力與李春年之女經法院判決離婚。王力起訴要求確認某公司與李春年之間的買賣關系無效,返還離婚前的水電暖費,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離婚后,原告所支付的爭議房屋的水電暖費,被告李春年應當返還原告 .
原審判決,李春年應該返還王力離婚后所支付的水電暖費2208元。駁回原告王力其他訴訟請求。王力不服,提出上訴。
篇6
⒈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由當事人選擇。理由是,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當事人對是否提出申請,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如其提出申請,則適用第54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如其不提出申請,則只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出庭證人的名單以及證明的內容。
⒉所有證人到庭作證,均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理由是,這樣操作可以讓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前知曉雙方提供的證人,便于法院有效加強對證人的管理,有利于健全和加強審判人員對相關證據進入訴訟的控制權的行使機制,從而改變以往證人出庭作證通過各方當事人私下邀請、審判人員無法得知的情況,避免證人對案件事實先入為主,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受上述兩種觀點的影響和支配,審判實踐中在證人出庭的程序啟動上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當事人按照《證據規則》第54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另一種是當事人在開庭前告知法院到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及證明內容,自行帶證人到庭作證。對于前者,因當事人的操作程序符合規定,不會產生爭議,但對于后者,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沒有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從而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有的當事人甚至直接表明“不予質證”。發生這種情況,審判人員對證言的效力如何認定?筆者認為,要正確地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結合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對司法解釋條文的真實含義作出綜合分析:
首先,從司法解釋規范的構成要素分析。根據法理學基本理論,一個完整的規范應當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但有的規范中可能會因上下文關系省略“假定”或“法律后果”。《證據規則》第5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該規范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假定(條件):“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是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則隱含在其中,即如果當事人的申請不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則不予許可。可以看出,該條規定針對的只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而沒有排除當事人可以不向法院申請的情況。
其次,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的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沒有被列入失權證據的范圍。《證據規則》首次確立了證據失權制度,明確了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或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逾期提交的證據為失權證據。據此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向法院提供證人名單及證明內容都應當是可行的。該規定并未排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法院提交證人的名單及證明內容。在當事人自行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院開庭審理不會受到影響,也不存在所謂的“證據突襲”現象,人民法院如果以當事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而認定此類證人證言為失權證據,顯然不妥,也不符合《證據規則》的總體精神。
第三,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還經常遇到下列三種情況:①當事人不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是在開庭期日帶證人出庭作證;②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動到法庭向審判人員反映案件的情況或主動要求出庭作證(此時,該第三人就是證人);③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有關證人。對于①,筆者認為,由于《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沒有對當事人不申請作出特殊的規范,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應當與其他證據享有同等舉證期限。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庭提交證人名單以及證明內容,并在開庭期日自行帶證人到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方當事人不得拒絕質證,如果拒絕質證,經審判人員反復說明,仍拒絕質證的,則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審判人員對該證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從而對其證明力有無和證明力大小作出判斷。對于②,《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知道案件的證人主動向法院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時,人民法院沒有理由進行拒絕,而證人陳述的內容只能是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不利,即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一方的證人。如果要求所有證人都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此種情況下,由哪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
基于以上三點分析,筆者認為,證人出庭作證,并不都要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據此,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不應當阻止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一方也應以對方未向法庭提出申請而不予質證。
篇7
殘疾人小靜沉浸在找到工作的喜悅之中沒幾天,就得到了被解雇的消息。后來她才知道,不少殘疾人朋友和她有同樣的遭遇。
2011年四五月及七八月間,北京愛博教育有限公司與20名殘障人士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動畫繪制員,工資為每月1500元。到了10月中旬,該公司突然將所有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殘疾人解聘。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提前30天通知,也沒有給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約定在家工作的,工資也都沒給。
幾名被解雇的殘疾人告訴記者,他們還在參加培訓期間,愛博教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即以工資和福利等條件游說殘障學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要學員殘疾證、身份證復印件等。在培訓結束后,愛博教育公司基本不給員工安排工作,不發工資或發了工資立即轉走。今年年初,其中8位殘障員工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庭審中,愛博公司稱:“他們根本不是我單位的員工,只是我單位培訓的學員,并未為我單位提供過勞動。”小靜等人則認為,愛博教育公司在3個月內招錄20名殘疾人,又突然無故集體解聘,可能是為了獲取政府獎勵。
3月29日,仲裁委作出支付工資、給予經濟賠償金的裁決。然而,愛博教育公司一直拒絕執行,并于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愛博教育公司在申請書中寫道,依據公司與北京市殘疾人體育與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的約定,所培訓學員經考試合格取得相關職業資格后,申請人予以擇優錄用。即使培訓雙方訂立有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勞動合同并未實質性履行,因此,不存在支付勞動報酬與經濟補償金的合理性。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來源:中國青年報,2012年05月15日)
焦點熱評
短短3個月,先被招聘,后被解聘,20名殘疾人就這樣在悲喜之間走了一遭,留給觀者一聲慨嘆和一陣心寒。
篇8
一、民事支持的內涵與外延
所謂民事支持,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就檢察機關而言,檢察機關通過向審判機關提交《支持意見書》的方式,支持人(受害人)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司法活動。民事支持的外延即支持的對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作了原則規定,但由于缺乏具體明確的適用規定,致使司法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從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看,檢察機關支持的適用對象應當是:有受害事實并有意愿,但在收集證據等方面有困難或法律知識少、訴訟能力低的當事人。其中,重點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因重大責任事故而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個人;二是因民事損害糾紛而陷入嚴重困難的企業或個人。JP
二、檢察機關支持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檢察機關在支持中的地位、性質不明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其特殊機關屬性,其支持的性質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定位,從而造成檢察機關支持工作的法律約束力,法院對檢察機關支持的行為認定,支持行為的訴訟地位等等問題無法確定。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支持行為,其在訴訟中的地位與其他當事人地位平等,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沒有特權。從性質上講,應屬于司法援質,受損害方的申請是檢察機關支持的必要條件,這些都需要通過完善立法或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加以解決。
(二)法檢對檢察機關支持認識不統一。目前,有些法院基于民事訴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訴訟,認為檢察機關的介入將打破法院與雙方當事人“等腰三角形”的結構,破壞訴訟平衡,造成訴訟權利義務上的混亂,違背平等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利于審判獨立,甚至妨礙司法公正。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性質的司法機關,對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支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完全必要的,不會影響法院的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相反,檢察機關的介入,更有利于公正正義的實現。
(三)缺乏具體的操作程序。在探索檢察機關支持的過程中,除《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外,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只有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操作程序,導致檢察機關支持工作缺乏具體的法律支撐,只有相應的操作程序跟上,檢察機關開展支持的探索工作才能進一步推進。
三、民事支持的具體范圍及程序設計
(一)辦理支持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應當支持訴訟主體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1、因用工單位或人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等嚴重侵犯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
2、請求履行贍養、撫育、撫養義務的;
3、因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通過自身不能獲取相關證據而導致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請求檢察機關支持的;
4、其他應當支持的情形。
(二)辦理支持的程序
1、當事人請求檢察機關支持時,應提交民事支持申請書、民事狀以及相關證據。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檢察機關對決定支持的案件,應當制作《民事支持意見書》,并經分管檢察長簽發后,在法院開庭審理前向法院提交。對于人民檢察院在支持過程中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與《民事支持意見書》一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民事支持意見書》應當包括機關、原告、被告、案件來源、基本案情、支持的法律依據和理由等內容。
3、對支持的案件,人民法院于開庭前3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并向人民檢察院提供被告的答辯狀。出庭檢察人員在庭審過程中一般不參與對證據的質證;人民檢察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原告舉證期限內,可交由原告舉證;必要時,出庭檢察人員可根據審判人員的要求,對證據的來源及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篇9
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農村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58-2
1 主要做法
1.1 提高思想認識,把仲裁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通過幾年的實踐,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我們認識到仲裁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途徑。一是仲裁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最便捷。二是仲裁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更有利解決“三農”問題。三是仲裁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更能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基于這三種理解與認識,舒蘭市逐漸把土地承包仲裁擺上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當做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1.2 調整和完善仲裁機構,為做好仲裁工作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1996年,舒蘭市編委下發了37號文件《關于成立舒蘭市、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由于仲裁機構建立比較早,人員流動變化大,仲裁工作開展的不好。自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和國家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7月,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由舒蘭市編委發文,重新建立了由市農業局副局長兼農經總站站長任主任,兩名農經總站副站長任副主任,四名業務骨干任成員的新一屆仲裁委員會。2010年初,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市政府又重新調整了舒蘭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由副市長任主任;農業局局長任副主任,監察局、市法治辦、市婦聯、市財政局、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市農經總站等部門的領導任成員。配備公道正派、業務精良人員為仲裁員,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各鄉(鎮)街也相繼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根據辦案需要臨時聘任有仲裁資格的人員任職。
1.3 嚴格仲裁程序,規范運作,依法開展仲裁
1.3.1 案件受理 當事人要以書面形式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受理,并在5日內送達受理申訴通知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全市仲裁案件的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副主任,專門負責接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答詢和仲裁案件審查、把關。具體做到六個不受理。一是沒有明確的被訴方不受理;二是已向人民法院的不受理;三是行政機關已做出行政裁決的不受理;四是超過申訴時效的不受理;五是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不受理。
1.3.2 開庭審理 案件受理后,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一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全市仲裁案件。仲裁員實行回避或當事人申請回避制度。對事實清楚的簡易案件,指派一名獨任仲裁員進行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申請人陳述,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答辯;二是由當事人舉證、質證;三是庭審辯論;四是當庭調解等。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規范操作。
1.3.3 裁決和執行 糾紛案件的調處一般采取開庭方式進行。當事人要求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做出裁決。處理糾紛要遵循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下達調解書;達不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的送達由仲裁員親自送達當事人或用特快專遞郵寄送達,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接受送達的,由送達人和證明人簽字,不影響送達。裁決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形不成明確意見時,由首席仲裁員決定。疑難問題的裁決,提交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庭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1.3.4 加強了檔案管理 仲裁終結后,及時將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裝成冊,立卷歸檔,安排專人,妥善保管,以便案卷的調閱。
1.4 嚴格把好“三關”,依法公平、公正搞好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是新事物、新工作。為了使仲裁裁決真實有效,真正起到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的目的,我市在仲裁實踐中,突出把好三道關口。一是立案關。二是證據關。三是定性關。
1.5 建立四項制度
1.5.1 仲裁員選聘制度 仲裁員選聘主要在從事農經執法工作多年的業務骨干中選聘,而且一律經所在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編委發文聘任。為了保證仲裁員能夠不斷地適應工作需要,堅持組織仲裁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等,使仲裁員能夠不斷了解掌握法律和政策的更新,更好地在仲裁工作中自如運用。
1.5.2 仲裁規范操作制度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研究制定了《舒蘭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規定了仲裁流程。所有仲裁案件必須按程序進行審理,規范操作。
1.5.3 仲裁員培訓制度 加強仲裁員的培訓,是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的基礎。為了增強仲裁員自身素質和提高辦案質量,每年對仲裁員和合同管理員進行一次培訓。重點培訓內容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在集中學習培訓的同時,通過實際案例進行現場觀模的方法培訓。另外積極參加吉林省、吉林市舉辦的仲裁員培訓班,取得仲裁員證書,一律憑證上崗。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業務指導,使仲裁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了如指掌,對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程序和工作方法輕車熟路,為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礎。
1.5.4 案件評查及回訪制度 仲裁委員會每季度組織一次案件評查會議,邀請法院、司法等部門參加,對仲裁案件進行討論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總結學習審理案件的方法。同時對到期后無法執行或被法院再審后的案件,都要進行內部通報,便于吸取工作教訓。
幾年來,全市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1632件(次),解答和庭前調解211件,轉回鄉鎮調解處理489件,立案仲裁932件,結案932件(其中:調解503件,裁決429件),結案率為100%,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 體會
2.1 領導重視是仲裁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
省、市農委各級領導非常重視仲裁工作,經常深入基層考察指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市政府在仲裁工作開展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無論在人員、場地還是經費方面都給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市政府分管負責人親自召開會議,并協調各鎮政府,建立了鎮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網絡,為做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前期工作,及時調解每一起土地承包糾紛,配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法律、法規是仲裁工作的主要依據
隨著各級單位和部門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大,法律的普及程度越來越廣,農民對法律的認識越來越深,越來越懂得如何用法,如何依法維權,對我們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循與土地承包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依照司法解釋辦事,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依法慎重辦好每一件案子,以保證順利開展仲裁工作。
2.3 加強團隊建設是有效開展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證
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工作團隊的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的道德素養,堅持“公正廉潔高效”的辦公精神。對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不僅要培訓業務能力,也要引導工作人員樹立廉潔奉公的工作態度。鼓勵工作人員多深入基層,接觸最前沿的工作,同時,組織工作人員經常進行工作交流、溝通,以相互督促、相互學習、相互促進、相互提高。
2.4 財政全額撥款是仲裁工作的保障
仲裁場所、仲裁設備、調查取證、檔案管理、日常開支都全部由市財政全額撥付,切實保證了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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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 快速 討債 方法 運用
一、快速討債的重要性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交易中信用體系還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等多種原因,致使我國企業在商品交易中貨款難以收回的情況十分普遍,三角債極為嚴重。企業之間互相拖欠貨款,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影響到企業的信譽,進而嚴重影響著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認為對方是自己的老關系、大客戶,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時追收貨款,將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法律風險
采取各種手段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是賴債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若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雙方為單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為個人的是一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2.證據滅失風險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律將不予保護。若不及時追收貨款,由于人員的變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證據有可能滅失。有的賴帳者甚至采取收買、竊取等方法銷毀證據,這樣即使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貨款。
3.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或破產的風險
目前經濟不景氣,加上整個社會的商業信用較差,許多債務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或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債權人追債無門。在政府鼓勵優化資本結構,完善破產兼并的今天,有的債務人鉆改制空子,來逃避債務。因此,及時追收貨款是保障貨款兌現的關鍵。
二、快速討債法
快速討債法是指在出現違約拖欠貨款、侵害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定途徑,使債權人能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階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的討債方法。
1.公證討債法
公證討債法又叫強制執行公證討債法,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迅速討回貨款的方法。
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公證書不僅具有證據力,還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強制執行公證僅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即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且達成書面協議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機構賦予證據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經原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可見,申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省錢、省時、省力,是一種不進行訴訟的經濟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該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債權文書具有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②債券文書的內容明確、真實、合法,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③債權文書中的給付義務由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等給付的情形存在;④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有明確的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依法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申辦程序是:(1)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簽署雙方共同應向債務人所在地或債務履行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關對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范圍的,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還款協議、借據、欠單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只有債權人持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要求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征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2)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還要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3)債權人憑借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債權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簽發的,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支付令具有與生效的判決、裁定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即不通過訴訟審理程序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第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支付令應具備的條件:
(1)請示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確定。
(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即能夠直接送達,但當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時,如果本人當場拒絕簽收,可以適用留置送達。若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請支付令。
(5)必須向債務人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請求的債權未超過法律保護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從債權到期日起算。
與采用訴訟手段討債相比,運用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有以下優點:①及時保障債權人權益。從受理支付令申請到簽發支付令的時間很短,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有利于及時地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②程序上具有簡易性、非訴訟性。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無須傳喚債務人,無須開庭審理,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即可簽發支付令。這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既省時又省力。③經濟性。程序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和收取,有的高達幾萬元,而申請支付令,不管申請標的數額多少,每件交納申請費為100元。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訴訟成本,又節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辦案效率,是一種解決金錢、有價證券債務的迅速、簡易的督促還債程序。
具體做法是,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等債務,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后,僅就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不傳喚債務人和開庭審理。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人民法院不對債權債務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就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發出支付令,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法定期間15日內既不主動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債權人可以此為根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