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15:32:1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篇1

    (一)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六)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七)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篇2

申請個人獨資公司注冊的基本流程,公司取名,核名辦理前置審批準備申請材料網提材料,網審材料,預約工商提交書面材料,受理登記,預約工商

需要提交的紙質資料有: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投資人簽字。(工商系統通過后會有此文件,自行下載即可)

2、投資人身份證明(身份證)。

3、投資人委托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工商系統通過后會有此文件,自行下載即可)

4、企業住所證明(簽訂的租房合同加房產證明復印件)。

篇3

    (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交《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由全體投資人簽署。

    (3)《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更換代表或者委托人的應當重新出具《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2、字號授權許可

    使用投資人自然人姓名、商標中的文字或者使用同行業內其他企業名稱字號作為字號的,應當提交權利人出具的授權(許可)文件,權利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以及權利證書。自然人投資人退出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名稱核準人應當在《名稱(變更)預先核準審核意見表》中“備注”欄記載授權許可情況。

    3、名稱有效期

    (1)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

    (2)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延期。申請名稱延期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延期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后不再延長。

    4、名稱注銷

    (1)申請人可以在名稱有效期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預先核準名稱。申請注銷名稱時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申請表》并同時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2)名稱預先核準后,登記管轄機關因申請人改變擬設企業登記事項而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向原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預先核準的名稱,名稱注銷程序依照前款規定。名稱注銷后,申請人應向變更后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不適用本條規定。登記注冊后仍按照原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5、補發名稱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丟失的,申請人申請補發通知書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補發申請表》。補發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應在原通知書文號前標注“補”字,《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作為名稱核準通知書附件一并補發。

    6、已核準名稱企業信息調整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原預核名稱申請的主營業務、投資人或字號授權(許可)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調整相關信息。申請調整已核準名稱企業信息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已核準名稱企業信息調整申請表》。

    (2)因投資人部分改變申請調整信息的,申請人還應同時繳回《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由名稱核準機關重新制發《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投資人全部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因字號授權(許可)方式調整的,申請人還應重新出具授權(許可)文件。

篇4

一、授權書范本之公司授權委托書范本

XX公司:

茲委托***同志(身份證號碼:**********)負責我公司產品的銷售和結算工作,請將我公司貨款轉入以下開戶行帳號內,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若有變動,我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貴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時通知貴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擔!

特此申明!

授權有限期: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戶名:(電腦打印,不可手寫)

帳號:(電腦打印,不可手寫)

開戶行: (電腦打印,不可手寫)XX銀行XX支行

公司名稱:

法人代表簽字:(親筆簽/私章)

201*年**月**日

二、授權書范本之法人授權書范本

本授權書宣告,在下面簽字的XXX公司、 總經理 、 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授權: XXX 為 XXX公司的合法人,授權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標中,以本單位的名義,并代表本人與貴單位進行磋商、簽署文件和處理一切與此事有關的事務。

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人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本單位承擔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人無權轉讓委托權。

本委托有效期限為本次招標活動終止之日。

投標人(蓋章):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人(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標人地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三、授權書范本之法人代表授權書

致: (招標人)

(投標單位全稱)法人代表 授權 (授權代表姓名)為授權代表,參加貴處組織的 項目(招標編號)招標活動,全權處理本次招標活動中的一切事宜。

法人代表簽字:

投標單位全稱(全章):

日 期:

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四、授權書范本之法人委托書范本

_____________(招標方名稱):

_____________(投標方全稱)法人代表授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本公司的合法人,參加貴方組織的項目(招標文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招標活動,全權代表本公司處理招標活動中的一切事宜和簽署一切文件。被授權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公章)

投標方名稱(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標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刷體、簽字)職 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證 號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詳細 通訊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授權書范本之商標使用授權書范本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定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甲方將乙注冊的使用在 類 商品上的第 號 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 類 商品上.二,許可使用的形式(獨占,排他,普通).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

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

五,乙方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并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七,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注冊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九,許可使用費金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十一,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立即終止使用該商標,剩余的商標標識應 ;市場上流通的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應在 月內撤出市場.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糾紛解決方式:

十四,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簽定之日起三個月,由甲方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年 月 日

如何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一,簡要說明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必須與使用人就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問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許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二,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都公布在"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無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費 每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應向商標局繳納規費300元. 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機構繳納備案規費和費,商標局收取的備案規費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的收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經審查書件齊備,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以郵寄方式將備案通知書發給申請人或其人.

六,注意事項 1,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合同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的數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4,通過一份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一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5,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的內容,或者許可人向被許可人單獨出具了允許再許可的授權書,被許可人就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許可人的注冊商標.商標再許可使用合同的備案程序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程序相同.再許可合同備案后,商標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許可人為再許可人.

6,商標注冊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及商標辦理續展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時,只要隨備案材料提交商標局受理通知書及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等證明文件,即可以變更后的注冊人名義辦理備案.

7,商標轉讓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時,不能以受讓人名義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8,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后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通過郵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標局.

9,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未備案的合同應當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在雙方簽訂終止協議或法院及仲裁機關做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郵寄或者直接報送商標局備案.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標公告》上,主要刊登內容為:商標注冊號,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名義,許可使用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機構.

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示范文本…………

六、授權書范本之品牌授權書范本

Certificate of Authorization

Hereby we confirm that the trademark ***(商標名) is legally registered in **(國家或地區),and owned by ****( A公司,即授權的客戶公司),as stated in relevant certificates. Accord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products of trademarks stated above can be traded in a certain number of countries and any infringement or use of this trademark or logo without our written consent in these countries will be legally prosecuted wherever it takes place.

We hereby authorize ****(B公司,即被授權的你自己公司) to produce (***產品) with the trademark *** in China. The products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trademarks are to be purchased exclusively by (A公司).

This authorization is valid from (*年*月*日) to (*年*月*日)。

(日期)

(授權公司簽章)

七、授權委托書之個人授權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 性別: 身份證號:

被委托人: 性別: 身份證編號: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XXX的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篇5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企業后續監管,降低商務成本,促進誠信體系建設,優化*新區投資環境,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企業年檢申報備案制,是指企業按年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有關執行登記事項和經營行為等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守法情況和日常監管信息,對守法企業和違法企業的申報分別采取當場備案和檢查備案的年檢制度。

當場備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受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和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對其申報材料免予檢查,當場予以備案的年檢方式。

檢查備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符合當場備案條件的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檢查,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依法予以查處,在未發現企業有新的違法行為后予以備案的年檢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注冊在*新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四條(年檢申報的內容)

企業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守法情況;

(三)企業資產總額、實收資本等財務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第五條(當場備案的條件)

適用當場備案的企業應在最近三個年度內無任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登記事項執行情況良好,且無以下情形:

(一)企業當前存在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查處但尚未結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業年檢B級通過或暫緩通過的;

(四)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條(當場備案的程序)

企業年檢當場備案的基本程序為:

(一)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年檢報告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可當場備案的條件和相關要求;

(二)企業對照當場備案的條件,對告知書的內容如實予以確認。凡自行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須填寫年檢報告書,并以書面的形式承諾其申報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愿意承擔因失實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年檢報告書、承諾書等其他有關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守法情況和日常監管信息,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報的材料予以簽收備案,并當場在企業營業執照上加貼年檢標識或加蓋年檢戳記。

第七條(檢查備案的程序)

企業年檢檢查備案的基本程序為:

(一)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年檢報告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可當場備案的條件和相關要求;

(二)企業對照當場備案的條件,對告知書的內容如實予以確認。凡確認不符合當場備案條件的企業應如實填寫企業違法情況申報書和年檢報告書;

(三)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年檢報告書、企業違法情況申報書等其他有關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守法情況和日常監管信息,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檢查。如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依法予以查處;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改正或查處情況,在未發現企業有新的違法行為后,對企業申報的材料予以簽收備案,在企業營業執照上加貼年檢標識或加蓋年檢戳記。

第八條(申報備案材料)

企業年檢申報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業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有關行業許可證或審批件的復印件。

當場備案的企業應提交承諾書;檢查備案的企業應提交企業違法情況申報書和年度審計報告。

企業分支機構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年檢報告書、承諾書或《企業違法情況申報書》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并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可通過網絡下載和申報年檢報告書等材料。

第九條(對如實申報企業的處理)

凡企業在年檢申報時主動和如實反映當前存在的違法行為,其違法情節輕微且不涉及注冊資本登記事項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企業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凡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審計報告。凡企業在年檢申報時主動和如實反映存在的違法行為,但違法情節屬于一般或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申報的材料和違法事實進行核查,并可視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第十條(對不如實申報企業的處理)

凡發現企業當前存在違法行為,并在年檢時不如實申報、故意隱瞞違法事實的,對其申報的材料進行重點檢查,并可視情進行實地檢查,及時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對逾期申報或未申報企業的處罰)

對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年檢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檢查備案的程序進行檢查,并在對其逾期申報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后,將其申報材料予以備案。對拒不申報年檢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后續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結合日常的企業分類管理,在年檢中加強對企業的后續監管。對年檢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和不如實申報情況的企業,加強監管,依法規范或予以查處。

對已通過年檢申報備案的企業進行抽查,凡在抽查中發現或事后接舉報查實企業有違法行為,存在申報不實、虛假承諾情況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信用記錄和公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年檢申報備案的有關條件和要求,并可以在企業年檢結束后,向社會公布企業年檢情況,重點對未申報、申報不實的企業予以披露。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企業年檢信息導入企業基礎信息平臺,實現政府部門管理信息的共享。對企業年檢和后續監管中發現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違法和失信行為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并納入個人和企業征信系統。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試行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新區人力資本出資試行辦法

為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支持*新區的發展,促進人才資源通過法定形式轉化為資本,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人力資本的定義:指依附在投資者身上,能夠給公司帶來預期經濟效益的人才資源,通過法定形式轉化而成的資本。表現為:管理人才、技術人才、營銷人才的知識、技能、經驗等。

二、在*新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以金融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以高新技術為主導的先進制造業、以自主知識產權為特征的創新創意產業的,可以人力資本作價投資入股。以人力資本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

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欄中應注明貨幣出資的數額。

三、人力資本可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經全體股東協商作價并出具由全體股東簽字同意的作價協議。

人力資本作價入股應當提交由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以人力資本出資登記的,股東應當將人力資本的出資方式、作價方式以及其他股東對人力資本出資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等事項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載明。

五、以人力資本出資登記的,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協商作價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就該人力資本作價入股達成的協議;評估作價的,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2.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3.人力資本的出資人就該人力資本一次性作價入股的承諾書。

六、人力資本應當一次性作價入股,不得重復入股。以人力資本方式出資的公司可以對外投資。

七、人力資本出資的公司股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八、人力資本的退出,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九、公司清算時,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十、本試行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新區公司注冊資本分繳試行辦法

為了支持*新區發展,提高社會資本利用率,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分繳辦法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的辦法。

二、在*新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試行注冊資本分繳辦法。

三、公司全體股東應當在章程中載明注冊資本數、股東首次出資額、出資的繳付期限,并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

四、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且不得低于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五、股東繳納每期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六、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欄中應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及實際出資的數額。

七、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他股東可以繳清剩余出資,并辦理股東或股權變更登記;無法繳清的,應當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八、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試行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關于印發經修訂的《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審批

及登記注冊操作規則》的通知

滬工商外〔2005〕52號

各工商分局,外高橋管委會,*新區經貿局,

各區、縣外經委,各控股(集團)公司:

經修訂的《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審批及登記注冊操作規則》已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自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原《市工商局、市外資委關于印發〈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審批及登記注冊操作規則〉的通知》(滬工商外〔1999〕194號)同時廢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審批及登記注冊操作規則

為規范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的登記和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操作規則。

一、關于本操作規則中的有關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國內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地區)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本操作規則所稱“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本操作規則適用于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中外合作者依照企業協議、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對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應設立聯合管理機構即聯合管理委員會。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聯合管理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設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由*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稱“審批機關”)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經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審批程序及須提交的文件

下列所須提交的文件,除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一)申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項目立項,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資者報送的申請報告(正本)。

2.項目建議書(正本)。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1)合作意向書;

(2)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資信情況(正本);

(3)外方投資者的企業開業證書或者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資信情況(正本);

(4)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正本);

(5)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復印件)。

(二)申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設立,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資者申請設立企業的報告(正本)。

2.可行性研究報告(正本)。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2)規劃選址批準證明和該項目用地范圍地形圖(復印件);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準證明(正本);

(4)土地使用許可證明或者土地使用協議書(復印件);

(5)水、電、煤氣落實證明(正本);

(6)資產評估證明(正本);

(7)中方投資者投資資金落實證明;

(8)進口設備清單。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合同(正本)。該合同應含下列內容:

(1)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營運資金,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的轉讓;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名額的分配,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7)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8)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9)合作各方其他義務以及違反合同須承擔的責任;

(10)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11)合作各方之間爭議的處理;

(12)合同的修改程序。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章程(正本)。該章程應含下列內容: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名稱、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營運資金,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任期,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7)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辦事規則,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8)有關職工、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的規定;

(9)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10)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解散和清算辦法;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5.附件:

聯合管理委員會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批件或委派書(正本)。

(三)審批時間和要求:

1.設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

2.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時間為20個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的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

4.合同、章程的變更的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

5.設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有基本建設內容的,可按上述程序辦理;如無基本建設內容的,可將立項、企業設立兩階段審批合并為一次審批。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登記注冊程序及須提交的文件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開業登記:

1.名稱登記: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30日內到登記機關進行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注:名稱不能冠有“公司”兩字)。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經審批機關審批并獲得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及批復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開業登記。

3.開業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負責人兩人以上的,須共同簽署;

(2)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

(3)批準證書副本一(原件)、合同、章程及批準文件;

(4)合作各方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5)合作各方的資信證明;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派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7)主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租賃協議及產權證明文件);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開業登記的文件進行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予以登記注冊,并頒發營業執照;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注冊。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登記事項:

1.企業名稱,指經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

2.企業類型,即“中外合作經營”;

3.地址,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

4.負責人,指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主任或主席;

5.經營范圍,指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活動范圍;

6.營運資金,指統一使用和管理的財產總額;

7.經營期限,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經營活動的起止日期;

8.合作各方的名稱及責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稱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對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即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經營期限:

1.登記機關頒發營業執照的日期即為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成立日期;

2.經營期限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按審批機關批準的期限核定。

(四)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變更登記: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在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在30日之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除變更負責人外,變更其余事項均應先到原審批機關審批。變更名稱應先將新名稱報經登記機關核準。

3.變更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負責人兩人以上的,須共同簽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決議;

(3)凡經原審批機關審批的變更項目,必須提供其批準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其余同開業登記;

(4)其他有關文件。

(五)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注銷登記: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合作期限屆滿應自行組織清算。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合作期限屆滿前,若因發生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數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因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條件已經出現,或因批準證書被撤銷等而無法、無力繼續經營的,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提前解散企業,組織清算。清算結束后,須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審批機關批準、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的,發給《注銷通知書》。

2.注銷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與材料: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負責人兩人以上的,須共同簽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3)原審批機關關于撤銷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批準證書的決定;

(4)經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清算委員會名單;

(5)清算委員會出具的清算報告;

(6)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7)合作各方出具的關于對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承諾;

(8)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四、關于對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的管理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應當依法按照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的規定參加年檢,參加年檢的內容及須提供的文件,由登記機關確定。

篇6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1)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1)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十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十九、刪除第四十條。

二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二十八、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二十九、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三十一、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刪除第六十六條。

三十三、刪除第六十七條。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五、刪除第七十一條。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刪除第七十四條。

篇7

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范本【一】

現向登記機關申請 (企業名稱)

(統一代碼/注冊號 )的簡易注銷登記,并鄭重承諾: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 未發生債權債務 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本企業承諾申請注銷登記時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所投資的子公司未清理完畢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全體投資人名稱(姓名)及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請將債務清理情況在中選擇一項勾選。

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投資人為企業或機構的,加蓋公章;投資人為外國(地區)企業或機構的,由外國(地區)企業或機構有權簽字人簽字。

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范本【二】

現向登記機關申請__________(企業名稱)的簡易注銷登記,并鄭重承諾: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本企業承諾申請注銷登記時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范本【三】

現向登記機關申請 (企業名稱)的簡易注銷登記,并鄭重承諾: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本企業承諾申請注銷登記時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拓展知識: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自2017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簡易注銷。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注銷企業程序復雜、耗時較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機制效率。2017年以來,一些地方開展了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提升了市場退出效率;提高了社會資源利用效率;降低了市場主體退出成本。

一、簡易注銷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簡易注銷的企業

根據《意見》,適用簡易注銷的企業主要有兩種:

1、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以上兩種類型的企業,可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

(二)不適用簡易注銷的企業

有適用的情形,就會有不適用的情形,不適用簡易注銷的企業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8、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三)例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二、簡易注銷的申請程序

(一)簡易注銷的申請程序

(二)企業申請簡易注銷需要提交的資料

1、將全體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決定)、成立清算組、經其確認的清算報告等文書合并簡化為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包含全體投資人決定企業解散注銷、組織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內容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2、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017年版)已相應修訂)。

三、各方相關權利義務

(一)登記機關

1、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也可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進行檢索檢查,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

2、對于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二)企業

篇8

下面分別介紹北京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自主或合伙創辦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辦理程序。

一、借款人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審批項目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1011號)。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35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申請及認定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向其企業注冊登記地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副本及復印件;

(3)招用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有效《畢業證書》、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前后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8)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要求的相關材料。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填寫《北京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一式三份),簽署審核意見,并連同相關資料轉區縣財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區縣財政局在接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經復核認定符合貸款支持條件的,在《認定證明》上簽署復核意見,復核意見轉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證明》一式三份,由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各留存一份。《認定證明》應注明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數量、占職工人數的比例等事項。

區縣財政局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登記,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逐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并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1011號第十八條)

2、本崗位責任人:區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創業指導科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權限: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材料齊全、規范的,予以受理;能夠當場改正的,經申請人當場改正后,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或不能當場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和理由等通過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

4、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核

1、審核流程;

企業持《認定證明》向指定的擔保機構申請小額貸款擔保,并按照擔保機構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擔保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擔保審核工作,向經辦銀行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

企業持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認定證明》、擔保機構出具的《同意擔保意向書》向指定的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按照經辦銀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經辦銀行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工作,向擔保機構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

2、崗位責任人: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領導。

3、崗位職責和權限:按照審批標準進行審批。

4、時限:25個工作日。

(三)報北京市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審批

擔保機構在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在申請人辦妥反擔保手續后2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并在貸款手續辦妥后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發放到位,同時通知擔保機構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崗位負責人:區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創業指導科受理人員。

2、崗位責任及權限:對經上報批準轉回來的批件及相關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辦單位領取t對未予批準件,將未批準理由告知申辦單位,并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單位。

3、時限:即時辦理。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

審批項目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1011號)。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請材料

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應當向注冊登記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資料):

(1)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3)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營業場所權屬證明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6)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人的授權書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貸款卡復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9)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10)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

(11)企業一般情況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12)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3)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資料。

申請最高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4)企業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5)企業招用本市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16)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1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以上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1011號第十七條)

2、本崗位責任人:所在區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創業指導科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權限: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材料齊全、規范的,予以受理;能夠當場改正的,經申請人當場改正后,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或不能當場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和理由等通過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

4、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核

1、審核流程:

借款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小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確認企業類型、出資人(合伙人)、經營范圍等情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確認資料真實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推薦意見,連同其他申請材料送交擔保公司和經辦銀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所有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2、崗位責任人: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領導。

3、崗位職責和權限:按照審批標準進行審批。

4、時限:5個工作日。

(三)報北京市擔保機構和北京銀行審批

擔保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規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確認擔保貸款用途、額度、期限、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送交經辦銀行。為提高審核效率,擔保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在與經辦銀行協商后試行與經辦銀行聯合評審。

經辦銀行在收到《同意擔保意向書》后或企業申請貸款資料(僅適用聯合評審),對材料齊全、規范、符合要求的,經辦銀行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工作,確認貸款額度、期限、用途、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并通知擔保機構和申請人。

擔保機構在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在申請人辦妥反擔保手續后2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并在貸款手續辦妥后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發放到位,同時通知擔保機構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崗位負責人:區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創業指導科受理人員。

2、崗位責任及權限:對經上報批準轉回來的批件及相關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辦單位領取;對未予批準件,將未批準理由告知申辦單位,并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單位。

3、時限:即時辦理。

三、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

審批項目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1011號)。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請材料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須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2)《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經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可的創業培訓合格證及復印件,經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個人承諾書》;

(5)經辦銀行、擔保機構需要的相關資料。

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且已用于項目經營的資金不低于貸款本金的30%;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債能力。

(以上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1011號第十六條)

2、本崗位責任人:所在鄉鎮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權限: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材料齊全、規范的,予以受理;能夠當場改正的,經申請人當場改正后,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或不能當場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和理由等通過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

4、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核

1、審核流程:

①已經建立信用社區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②未建立信用社區的,由社保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上簽署意見,并將資料送與區縣簽約的擔保機構。

2、崗位責任人:所在鄉鎮街社保所業務主管領導。

3、崗位職責和權限:按照審批標準進行審批。

4、時限:5個工作日。

(三)報所在區縣擔保機構和銀行審批

擔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貸款擔保條件后,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送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還款能力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貸款條件后,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并通知擔保機構和申請人。擔保機構在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在申請人辦妥反擔保手續后2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并在貸款手續辦妥后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發放到位,同時通知擔保機構和社保所。

(四)告知

1、本崗位負責人:鄉鎮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員。

篇9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縣民間資本的有序投資和管理,扶持我縣資本運作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我縣經濟金融安全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縣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經市、永嘉縣兩級政府批準在永嘉縣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投資自愿,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

第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永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負責全縣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建方案,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報材料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五條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永嘉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共同制訂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市政府核準;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縣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縣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公安、財政、人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限在永嘉縣范圍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永嘉縣XX(字號)民間資本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須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作為股東,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

(三)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金上限不超過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

第九條申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董事長還應該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

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縣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

第十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縣政府提交關于在當地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二)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基本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從業人員配置、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時間等。

(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章程草案。內容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

(六)擬任職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介紹。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任職資格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與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風險為核心的規章制度。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第十五條內容)。

第十一條縣政府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把關,并擬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政府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由縣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聯席會議復審;籌建工作小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核準批復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憑市政府同意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發起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永嘉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負債率不高于70%;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其他法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永嘉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自然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永嘉縣域范圍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有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

4.無經濟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且企業法人持股比例合計超過50%。

第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縣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

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永嘉縣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利用股東股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以永嘉縣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時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可以通過私募方式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試點期間,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的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本凈額的20%。

第二十一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

第二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在永嘉縣為主范圍內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原則上單個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出資期限一般不低于3個月。

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的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體現分散、審慎的原則,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試點期間,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

第二十四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條以私募方式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投資項目出資的財務投資人的投資回報可以以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的方式取得,根據協議按月或者按季度給予財務投資人固定投資回報,該回報可高于銀行同檔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有資金需在縣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托管銀行結算,由該托管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托管銀行主要承擔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金往來監督、管理以及出現異常狀況及時上報縣金融辦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賦。

第二十八條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縣金融辦等單位,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是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金融辦要擬訂具體的操作規程和監管細則,牽頭做好本轄區試點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縣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財政部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及風險監管,促進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行為,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托管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處置過程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縣政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篇10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第六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第三章登記條件和申請登記單位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第四章登記注冊事項

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和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開業登記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章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示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活動江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八章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仍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九章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報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登記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一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再另行辦理企業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