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9 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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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雙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經濟合同仲

裁委員會作出裁決,(__字__號裁決書)被申請人未履行裁決中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你院申請予以執行。

申請執行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篇2

暫緩執行作為執行擔保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欲對其進行全面把握,應先對執行擔保制度有一個清晰的了解。

執行擔保,是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因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以擔保方式保護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而暫緩執行的一種措施。執行擔保的目的是公正而合理地保護執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頁。)

執行擔保成立,人民法院應作出暫緩執行的決定。因此,暫緩執行是執行擔保成立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

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決定對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暫緩實施。

暫緩執行成立的條件:(1)必須由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利害關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2)必須有法定的事由。(3)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財產擔保。(4)必須經人民法院決定。

二、暫緩執行的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212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該條是暫緩執行的基本法律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3條:“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間,可以暫緩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264條:“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第268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269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第270條:“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23條:“上級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在調卷函或要求審查的函件中提出暫緩執行的意見,有關人民法院對此如有異議,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接到下級人民法院審查報告后,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調卷決定或者通知恢復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調卷的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后三個月內向下級人民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裁定或恢復執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133條:“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134條:“上級法院在申訴案件復查期間,決定對生效法律文書暫緩執行的,有關審判庭應當將暫緩執行的通知抄送執行機構。”

第135條:“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應同時指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經院長批準,并及時通知下級法院。

暫緩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法院恢復執行。期滿后上級法院未通知繼續暫緩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第136條:“下級法院不按照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2項“因執行擔保需要暫緩執行的”,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復》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提出暫緩執行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10項、第11分別規定:“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及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限。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統規定暫緩執行制度。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1條:“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三、暫緩執行制度的適用

(一)暫緩執行的啟動

根據上述依據,暫緩執行程序的啟動有二,一是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申請又可區分為被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二)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

與上述啟動程序相對應,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區分為申請書事由和依職權啟動事由。

申請事由有三: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上述三種申請事由,根據申請人的不同,可以具體區分為被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事由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事由。前者的申請事由是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兩種;后者的申請事由是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

依職權啟動事由有二:1、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2、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并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

(三)應當提供擔保

暫緩執行的擔保的方式,根據上述依據及《擔保法》的規定有三種: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和保證三種。

從擔保的主體上又可以具體區分為:申請人的抵押和質押;申請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和質押。第三人的保證。

對于抵押和動產質押的抵押物和質押物,應當出具評估機構對擔保財產價值的評估證明。

不論是申請人申請啟動暫緩執行,還是法院依職權啟動暫緩執行,均應提供擔保。但兩利啟動擔保擔保的主體不同。前者擔保的主體是被申請執行人和利益關系人;后者的擔保的主體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此其一。其二,前者提供擔保后,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要求繼續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后者對此沒有規定。從解釋上可以說,即使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要求繼續執行,法院也不能繼續執行。

(四)暫緩執行由法院作出決定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作出決定,由執行機構統一辦理。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應當制作暫緩執行決定書,并及時送達當事人。上級法院發現執行法院對不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案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對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案件未予暫緩執行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執行法院收到該決定后,應當遵照執行。

需要特別說明的,現行的司法解釋對暫緩執行的決定不以申請執行人的同意為必要,不管申請執行人同意與否均不影響法院作出暫緩執行的決定。

(五)暫緩執行的期限

暫緩執行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即最長為六個月,而不是原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

暫緩執行的期限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六)暫緩執行期間或者期限屆滿后的后果

暫緩執行期間內,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撤銷或變更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否則,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發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節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節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

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第二節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四十八條依法拍賣財物,由行政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三節代履行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條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條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人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人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篇4

【關鍵詞】 腎小球腎炎/中醫藥療法; 系膜增生; 腫瘤壞死因子α; 內皮素1; 大鼠; 動物,實驗

【Abstract】 Objective Observe the effects on TNFα and ET1 expression in renal tissues of rats with mesangial proliferative glomerulonephritis(MsPGN) by Chinese herbs with functions of both the heatclearing and detoxification(HD,Qingre Jiedu),and the removing of blood stasis and channel obstruction(RBSCO,Huayu Tongluo),or each of them,in order to explore mechanism of the Chinese herbs.Methods Male SD rats were included as the study object.The rat models of MsPGN were made by taking orally and timecontrolled vein injecting boving serum albumin(BSA),and vein injecting staphylococcus enterotoxin B(SEB),and spot of pision of hypodermic injecting complete Freund's adjuvant and not complete Freund's adjuvant.The proliferation of glomerular mesangial cell(MC) and glomerular extracellular matrix(ECM) was studied by light microscope on rat models of MsPGN,who were treated by combined HD with RBSCO,and by HD,or by RBSCO,respectively.TNFα and ET1 expression in renal tissues was detected by immunohistochemical method,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was made.Results In the successful mesangial proliferative nephritis models,glomerular mesangial proliferation was mild to moderate,and TNFα and ET1 expression in renal tissue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P

【Keywords】 MsPGN/The therapy of TCM; Mesangial proliferative; TNFα; ET1; Rat; Animal,experiment

系膜增生性腎小球腎炎(mesangial proliferative glomerulonephritis,MsPGN)是國內兒童腎小球疾病最常見的病理類型之一[1]。近年來,從毒邪、瘀血角度論治MsPGN取得一定的進展[2],本文對臨床中毒瘀傷絡型兒童腎炎常用的清熱解毒、化瘀通絡方藥進行研究,探討全方及其拆方對MsPGN模型大鼠腎組織腫瘤壞死因子α(tumor necrosis factor alpha,TNFα)及內皮素1(endothelin,ET1)水平的影響。

1 材料與方法

1.1 實驗動物 普通級雄性SD大鼠40只,體質量(100±20)g。購于河南省實驗動物中心,批號:20080910,在河南中醫學院動物實驗中心飼養。

1.2 試劑與藥品 葡萄球菌腸毒素B(北京軍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批號:080912);牛血清白蛋白(上海化學試劑公司分裝廠,批號:20060112);完全弗氏佐劑、不完全弗氏佐劑(SIGMA公司,批號:107K8618,068K8761);TNFα,ET1免疫組織化學試劑盒(博士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批號:200801228,200801228)。清熱解毒、化瘀通絡全方組由黃芩、連翹、牛蒡子、生地、赤芍、川芎等組成(江陰天江藥業有限公司,批號:0808118);清熱解毒組藥物有黃芩、連翹、牛蒡子等;化瘀通絡組藥物有生地、赤芍、川芎等。

1.3 實驗儀器 超薄切片機(德國,LEICA RM2245型);光學顯微鏡(OlympusCX441型);病理圖像系統(同濟醫科大學千屏影像公司,HPIAS1000)。

1.4 實驗方法

1.4.1 動物分組 實驗動物適應性喂養1周,飲食、精神狀態正常,選取尿蛋白定性和尿紅細胞均為陰性者作為研究對象,40只大鼠按隨機數字表法分為5組:空白組、模型組、全方組、清熱解毒組、化瘀通絡組,每組8只。

1.4.2 MsPGN模型大鼠制備 參照劉震等[3]報道的方法加以改進,實驗共8周,自實驗的第1天起,以牛血清白蛋白20 mg(配成水溶液)隔日灌胃1次,直至實驗結束。實驗第1天經皮下分點注射完全弗氏佐劑0.2 mL(含牛血清白蛋白2 mg),實驗第8天經皮下分點注射不完全弗氏佐劑0.2 mL(含牛血清白蛋白2 mg);實驗第8天和第15天分別從尾靜脈注射葡萄球菌腸毒素B 0.4 mg/kg(配成水溶液)各1次。

1.4.3 給藥方法 空白組:正常飼養并給予相等劑量的生理鹽水灌胃;模型組:除造模外給予和觀察組相等劑量的生理鹽水灌胃;全方組、清熱解毒組、化瘀通絡組分別按生藥34.00,12.50,20.75 g/(kg·d)配成水溶液灌胃給藥,每日1次。以上各組均自由飲食,各觀察組從造模第1天起給藥(劑量按照成人用量的15倍換算),直至實驗結束,共8周。

1.4.4 實驗方法 實驗第8周末,麻醉后處死大鼠,迅速取雙側腎組織,常規10%甲醛固定,梯度乙醇脫水,二甲苯透明,浸石蠟,石蠟包埋后切成2~3 μm厚的切片,分別進行蘇木精伊紅(HE)染色,觀察腎組織形態學變化;腎組織TNFα,ET1免疫組織化學測定,采用HPIAS1000病理圖像分析系統分析免疫組織化學切片。在400倍光鏡下測量每個腎小球中著色的系膜基質的面積及整個腎小球的面積,以二者的比值表示該種成分在腎小球系膜基質中的相對含量,每個標本取6個腎小球取平均值。

1.5 觀察指標 光學顯微鏡下觀察HE染色大鼠腎組織形態學變化;免疫組織化學檢測大鼠腎組織TNFα,ET1在腎小球的表達。

1.6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3.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用±s表示,組間差異性比較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方差齊時用LSD法,方差不齊時用DunnettT3檢驗。P

2 結果

2.1 實驗大鼠的一般情況 模型大鼠于造模后均有不同程度的精神不振、飲食減少、皮毛蓬亂,部分出現腹瀉,但能于2~3 d自行緩解。5只大鼠死亡,模型組大鼠死亡2只,全方組、清熱解毒組、化瘀通絡組各死亡1只。其中全方組死亡大鼠為灌胃不當致死,其他均為嚴重腹瀉致死。

2.2 清熱解毒、化瘀通絡全方及其拆方對大鼠腎臟病理的影響

2.2.1 大鼠腎組織病理 光鏡下HE染色見模型組腎小球系膜組織增生,以腎小球系膜細胞及細胞外基質中度增生為主。增生的系膜寬度超過毛細血管的直徑,部分腎小球球囊變窄,毛細血管管腔呈輕度的擠壓現象。部分大鼠系膜增生程度較輕。腎小球基底膜正常,腎間質血管周圍有炎性細胞浸潤;全方組腎小球結構多為正常,部分大鼠腎小球呈輕度系膜組織增生,以腎小球系膜細胞增生為主,增生的系膜寬度不超過毛細血管的直徑,毛細血管管腔未見到擠壓現象。兩個拆方組腎小球呈輕、中度系膜增生;部分大鼠增生的系膜寬度超過毛細血管的直徑,毛細血管管腔呈輕重不等的擠壓現象。

2.2.2 免疫組織化學測定大鼠腎組織TNFα,ET1在腎小球的表達 TNFα,ET1陽性反應物呈棕黃色顆粒,病理圖像分析,依顆粒多少及染色深淺判定陽性強度。TNFα于空白組腎小球中呈弱陽性。模型組切片中陽性明顯,陽性顆粒見于腎小球系膜區,且陽性染色強度與HE染色顯示的病變程度一致。ET1分布于各組大鼠腎組織中,在空白組大鼠腎組織中均呈彌漫分布,染色較淺,為弱陽性,較均勻一致;模型組的ET1陽性表達明顯增強,血管平滑肌細胞、腎小球內皮細胞和腎小球系膜細胞均呈強陽性,部分刷狀緣陽性反應顆粒密集呈腔緣性分布。各組大鼠腎組織TNFα和ET1在腎小球的表達結果見表1。表1 各組大鼠腎組織TNFα,ET1水平的比較(±s,%)注:與空白組比較,aP

由表1可知,各造模組腎小球TNFα表達水平均有顯著增高(P

3 討論

TNFα為一種公認的最重要的炎癥細胞因子,ET與腎小球系膜細胞分裂、增生有關,二者在MsPGN的發病機制和病變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4]。TNFα與腎炎發病關系密切,在發病機制中作為重要遞質起作用,TNFα是炎癥介質連鎖反應中啟動最早的因子[5],還可引起腎小球內皮細胞表達促凝血因子、黏附分子,促進腎小球系膜細胞、內皮細胞及血管平滑肌細胞增生,使腎小球基底膜通透性增加。其對腎小球的損害主要通過影響腎小球血流動力學、凝血纖溶平衡及炎性細胞向腎小球浸潤完成[6]。研究發現,免疫復合物沉積等多種因素作用腎小球系膜細胞,刺激其分裂增生,合成TNFα。在病變早期由于刺激因素弱,腎小球系膜細胞的增生程度及TNFα的產生量都較少,隨著病情的惡化及刺激因素的增多,腎小球系膜細胞不斷增生,合成TNFα的功能亦增強,使TNFα水平增高[7]。ET1對腎臟血流動力學的影響引起腎臟血管強烈收縮,腎血流量減少,腎小球濾過率下降,從而加重腎損害引起高血壓[8];ET1促進腎小球系膜細胞和細胞外基質增生和聚積:ET通過自分泌和旁分泌的方式介導多種細胞因子而促進腎小球系膜細胞增生和細胞外基質形成。在MsPGN中,ET1可刺激腎小球系膜細胞的DNA合成,上調腎小球系膜細胞表達TNFα、血管細胞黏附分子1和細胞間黏附分子1,促使腎小球系膜細胞增生。當受到多種炎癥損害時,腎小球系膜細胞、腎血管內皮細胞乃至上皮細胞均增加ET1表達及分泌。腎小球損傷時,多種相關細胞因子反應性增高,促進腎小球系膜細胞釋放ET1增加[9]。

中醫古籍中雖無MsPGN的名稱,但從MsPGN發病過程和臨床表現分析,本病可屬于中醫“尿血”“水腫”等范疇。多數學者認為本虛標實、虛實夾雜是本病的病機。《內經》曰:“邪之所湊,其氣必虛”“正氣存內,邪不可干”。因此,MsPGN是在臟腑虧虛,正氣不足的基礎上,遭受外邪或內傷因素,導致臟腑功能損傷,病理產物生成,產生本虛標實的病機特點。但臨床中尚有部分患兒,病初以風為先導從口鼻而入,客于咽喉;病程中常因外感風熱、熱毒侵襲,血尿、蛋白尿反復出現或經久不消,單純益氣養陰、健脾補腎不能減輕癥狀。根據祖國醫學理論,結合多年臨床經驗,此類患兒病初常因熱毒客于咽喉,侵犯于肺,因肺為水之上源,毒邪犯肺,上源不清,水道不利,則膀胱水府不凈,熱傷血絡而尿血;蛋白為人體精微物質,“腎為封藏之本”,腎絡損傷,精微外泄而見蛋白尿。故重視解毒清上,化瘀通絡,從祛邪論治。

正常情況下腎組織TNFα,ET1表達較少,而造模后模型組和各觀察組均有增高,證明TNFα和ET1參與了MsPGN的發生;在降低腎組織TNFα表達方面,清熱解毒、化瘀通絡全方組腎組織TNFα相對含量較模型組顯著減少(P

上述結果表明,腎小球炎癥反應時,雖然活血化瘀藥有一定的抗炎作用,但其力不及清熱解毒藥力強,提示清除炎癥介質和炎癥反應的必要性,推測清熱解毒藥物能提高化瘀通絡藥的效果;而在抑制異常增高的ET1環節,化瘀通絡藥物優于清熱解毒方藥,兩者合方從不同環節作用,起到良好的治療效果,進一步證明了全方組優于拆方組。本實驗僅從一個側面探討清熱解毒、化瘀通絡方對MsPGN大鼠的可能作用環節,詳細機制有待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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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abry A,Sheashaa H,ELHUSSEINI A,et al.Proinflammatory cytokines(TNFalpha and IL6) in Egyptian patients with SLE:its correlation with disease activity[J].Cytokine,2006,35(34):148153.

[7] 熊傳銀.系膜增生性腎小球腎炎TNFα、IL6水平的變化及意義[J].熱帶醫學雜志,2007,7(6):569571.

篇5

時間:2014-11-04 來源:武功鎮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因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糾紛、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

第一條(無效之訴的原告)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職員,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第二條(撤銷之訴的原告股東身份)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并至起訴時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

原告起訴時應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或者在證券交易場所開立的證券賬戶,證明其股東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書面文 件證明其股東身份且公司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允許其以股東身份起訴。

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無效和撤銷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但申請參加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的公司其他股東,提交申請的時間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未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第四條(表見決議、決議不存在的處理)原告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案件,原告主張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相關決議文件無效或者偽造的相關內容無效: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公司未召集會議或者召集了會議但未進行表決或者表決人數未達到法定多數即形成了決議文件;

(三)公司雖然召集了會議,但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不符,且公司不能證明會議記錄內容存在錯誤;

(四)會議決議的股東或者董事簽名系偽造或者其他偽造會議或會議決議的情形。

第五條(未受通知股東權利之行使)原告股東以未收到開會通知而對會議的召開不知情為由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公司雖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有證據證明已經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東與公司事先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公司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銷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條(事后以行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決議)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案件,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有明確的自主行為,接受了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三)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又形成了新的決議,變更了原告起訴涉及的相關內容;

(四)原告股東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中止執行決議與擔保)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執行決議涉及的相關內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權要求原告提供相應擔保。

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原告中止執行會議決議的理由成立時,應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執行相關決議;被告或者第三人請求原告就此提供相應擔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原告申請。

第八條(擔保費用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時,公司請求原告提供擔保并主張賠償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且公司因無效或者撤銷之訴形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時判決原告或擔保人在擔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九條(判決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公司依據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系,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設立的其他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與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案件合并審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關于股東知情權糾紛

第十條(行使知情權應具備股東身份)原告起訴請求查閱其具有公司股東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檔案材料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原告起訴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提供證據證明其股東身份,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起訴時或者在訴訟中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第十一條(查閱原始憑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及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目的不正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由公司提供給股東查閱。

第十二條(是否允許查閱的裁定,不得上訴)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檔案材料范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東與公司另行協商確定的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檔案材料供股東查閱。

股東請求查閱范圍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委托查閱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股東請求委托他人查閱公司有關檔案材料的,應說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東委托的他人查閱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或者股東的申請指定專業人員查閱,專業人員查閱后向股東出具查閱報告。

股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股東委托他人查閱的申請。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閱產生的委托費用,由股東負擔,股東應在指定人開始工作之前與其協商確定具體數額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條(行使知情權的義務-承擔合理費用)股東應承擔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相關檔案材料發生的合理費用,股東拒絕承擔相關費用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第十五條(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保守商業秘密)公司以股東行使知情權后泄漏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股東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司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判令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檔案材料不健全的處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關檔案材料虛假或者丟失,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給股東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建立相關的檔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地點提供給股東查閱。

公司不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條件,股東主張公司相關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另行提起訴訟。

三、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產生糾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產生糾紛

第十六條(起訴、受理、當事人訴訟地位)股東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訴請求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確認其為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請求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第十七條(認購新增資本的實質要件)原告起訴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確認原告享有公司股權: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新增資本總額已經全部安排認繳;

(三)新增資本已經向公司繳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

(四)有限責任公司原告股東主張認繳的份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五)公司為原告頒發的認股書、繳款憑證或者與原告簽訂的認購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依法需要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已經核準。

第十八條(在訴訟中驗資)原告起訴符合前條第(一)、(二)、(四)、(五)、

(六)項規定的條件,但公司拒絕接收約定的出資或者接收出資后未安排驗資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安排接收出資并委托驗資機構驗資。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的,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接收出資并按原告認繳的出資比例辦理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拖延辦理行政監管手續的處理)原告起訴認購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但公

司增加注冊資本依法應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而公司拒絕或者故意拖延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增加注冊資本的申請,并在獲得核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增加注冊資本申請的,在未獲得核準之前,該判決書不得作為公司登記機關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優先認繳權)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股本時,股東經股東會同意將將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確定的認繳份額轉由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認繳,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認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和舉證責任)原告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分配利潤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配方案)股東請求分配利潤的,應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數額向公司股東支付紅利。

公司抗辯主張沒有稅后利潤可供分配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公司主張成立的,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具體分配方案)有限責任公司雖未召開股東會,但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具體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東分配紅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小股東受壓榨時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請求分配利潤并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有盈利但長期不分配,且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多數表決權,壓榨小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未參加訴訟股東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與公司之間利潤分配糾紛案件的判決、裁定,對未參加訴訟的股東同樣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未參加訴訟的股東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潤的判決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屬于判決涉及參加分配范圍的股東,無論是否參加訴訟,均有權持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五、股權轉讓糾紛

第二十六條(對外轉讓股權糾紛當事人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購買其他股東擬對外轉讓的股權糾紛案件,應列轉讓股東、受讓人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轉讓通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之前雖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東,但未將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東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不同意轉讓股權價格的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該轉讓股權因價格問題與轉讓股東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委托中介機構以公司凈資產為基礎評估確定股權價格。

第二十九條(未通知的后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或者書面通知內容不符合本規定或與實際轉讓條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東起訴主張依照評估確定的價格或者受讓方實際購買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且其主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殊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原告起訴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受讓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間已經超過一(或兩)年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十條(履約擔保)人民法院審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購買其他股東擬對外轉讓的股權糾紛案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擔保的具體數額相當于轉讓股東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價款或者受讓人已經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數額。

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起訴。

第三十一條(執行程序中的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決定以拍賣方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價時,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確定股權價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以拍賣方式變價的,應當以評估價格購買該股權。

公司其他股東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不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拍賣方式對股權變價。拍賣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參加。拍賣成交后,公司其他股東不得主張以成交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公司購買股權后的處理)公司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股權后,應當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作減資注銷或者轉讓等方式安排股權。 第三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股東轉讓股份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認購發行股份的股東、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公司及與股份轉讓有利害關系的他人,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述人員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無效或者部分股

份轉讓無效。

人民法院審理前款糾紛案件,雖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形,但在訴訟中公司法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時間已經屆滿或者轉讓股東的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法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消滅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十四條(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購)股份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原告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合并、分立時投反對票;

(二)在股東大會決議后60日內,原告股東向公司提交了收購股份的申請書;

(三)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原告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起訴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放棄實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股份收購價格)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與公司因收購股份價格發生爭議的案件,應委托中介機構評估以公司凈資產為基礎評估確定股份價格。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當事人因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合同發生糾紛,依據證券法規定其收購股份行為應履行必要程序而當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份收購合同未生效,在訴訟終結前當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認定股份收購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當事人因轉讓證券公司股份合同發生糾紛,因股東變更依法需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當事人尚未履行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在訴訟終結前股權變更獲得批準的,可以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顯名股東、高管侵權發生的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股權轉讓且受讓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原股東起訴主張返還股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受讓人取得股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原股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事實;

(二)受讓人受讓股權時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

(三)受讓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對價;

原股東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權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請求無處分權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請求追繳出資)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發生糾紛,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以擬轉讓股權的股東拖欠出資為由,主張以股權轉讓款補足出資并請求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案件合并審理。

第四十條(受讓后發現出資未到位或者公司財務報表虛假,有重大誤解或者欺詐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未足額出資、出資后又抽逃出資,或者被作為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根據的公司財務報告等文件虛假,致使股權實際價值顯著低于轉讓價格,受讓人起訴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受讓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間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第四十一條(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股權轉讓后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構成違約,出讓方起訴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條(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因法律障礙或者客觀原因不能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出讓方故意不協助履行相應批準手續致使股權無法辦理變更登記,除雙方有特殊約定外,受讓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股份滋生利益歸屬)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出讓方起訴主張受讓方在返還股權時一并返還其持有該股份在公司所獲得的紅利、配送新股及因該股份而認購的新股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受讓方因前款股東權益支付對價的,可以同時請求出讓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利潤歸屬)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記載之前,出讓人以股東名義在公司獲得利潤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認購等股東利益,受讓人主張出讓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雙方當事人關于上述權益的歸屬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五條(股權轉讓對公司的生效時間)受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公司提出變更股東登記申請后,有權請求公司向其履行對股東的義務。公司

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或拒不向受讓人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人以股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公司變更股權登記或向其履行股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十六條(股權存在爭議公司有權拒絕辦理登記)受讓人請求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糾紛案件,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受讓股權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對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四十七條(國有股權轉讓問題)因轉讓國有股權發生糾紛的案件,轉讓的國有股權未履行批準手續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但在訴訟中辦理了相關手續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權轉讓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轉讓國有股權時未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格顯著低于評估價值的,以評估價值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六、關于股東代表訴訟

第四十八條(案件的地域管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九條(原告和被告)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主張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主張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應列他人為被告;主張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應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他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十條(公司訴訟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后,應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被告反訴的,應列公司為反訴被告,但公司的訴訟權利由原告股東行使。

公司以與股東代表訴訟相同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參加訴訟的后果)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股東相同的事實和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予以準許。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對參加訴訟的公司其他股東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提起訴訟的處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董事、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董事會、監事會為原告的,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決議及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為公司現任組織機構的書面證明材料;董事、監事為原告的,應提交公司任命其為董事、監事的書面證明材料和個人身份證明。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參加訴訟的,應由董事長或者監事會主席或者其授權的董事、監事代表董事會行使訴訟權利。

第五十三條(訴訟費用擔保)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答辯期間內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可能存在惡意訴訟情形,并請求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并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訴訟費用擔保的具體數額應相當于被告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參加訴訟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股東敗訴的,應同時判決原告提供的訴訟費用擔保向被告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支付。

第五十四條(訴訟中的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經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或者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五十五條(勝訴利益處置)原告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其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并可依據原告股東的請求,判令公司對于原告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