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動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13:24: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務員調動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公務員調動申請書

篇1

工作調動申請書范文一

縣經信局領導:

申請人xx,男,漢族,1987年3月生,xx年7月畢業于xxxxxxxx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我于20xx年參加xx省省、市、縣、鄉四級機關統一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考試,被順利錄取成為一名國家公務員。20xx年8月至今,在xx人民政府從事xx,xx,xx等工作。

在xx人民政府工作期間,在領導的關心和同事幫忙下,我自覺堅持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學習,盡職盡責,盡心盡力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努力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一年多來,透過認真學習,自我的業務工作潛力和綜合素質上都有了質的提高,較快地轉變了工作主角。

本人從參加工作以來,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團結同事,愛崗敬業,在工作中不斷加強學習,具備了較強的工作潛力。為了便于本人更好的發揮所長,為xx的經濟發展盡自我微薄之力,特向貴局領導提出申請,調入貴局工作,懇請組織批準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工作調動申請書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閱讀此申請書。

我于**年8月份進入公司工作至今。現想申請調動目前黨群和工會崗位到營銷崗位。

在公司工作20xx年多的時光里,我先后在市線、車隊擔任過線務員和駕駛員,20**年1月透過崗位競聘走上黨群和工會管理崗位工作,在綜合的6年多時光里,我虛心學習,服從工作安排,在同志們的幫忙下,學到了較多的專業知識,領導的關心和教導更是培養了我吃苦耐勞、勇于理解挑戰的精神,這使我學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忙。

為了學到更多的知識,為了未來能夠更好地展開工作,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我打算轉入市場營銷崗位。作為年輕人,我期望能趁年輕多學習,多鍛煉,將來為企業做出更大的貢獻。其次本人工作認真、嚴謹且具有職責心和進取心,勤勉不懈,極富工作熱情,職責感強,能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

我很喜歡我們公司,在公司里工作感覺很幸福。我也很喜歡這份工作,或許沒有營銷工作經驗是我最大的不足之處,但這也是我最大的前進動力,我會努力學習,我相信,在公司的培訓和我的勤奮努力下,我會在新的工作崗位做得更加出色的。

期望領導能夠相信我的潛力和誠意,能夠給我一個新的發揮自我潛力的機會。我會珍惜這次機會,為公司的發展竭盡全力。在此我提出調職申請。期望自我能成為公司營銷工作的一員。懇請領導予以批準。

懇請能得到領導的指導,并殷切盼望領導對于我的申請能夠給予批準。再次對您百忙中抽空閱讀本人的申請書表示感謝!

此致敬禮

申請人:

工作調動申請書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多年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申請報告!

我于20**年6月到公司工作,至今將近20xx年。自參加工作以來,在領導的關懷下我十分熱愛本職工作,并先后在隧道所、設計院多個崗位工作,在這期間我服從領導和組織安排,工作中兢兢業業、盡職盡責,一心一意撲在工作上;工作和生活中與同事和睦相處,并且用心參加各類群眾活動,為公司的發展貢獻了自我的一份力量。同時,也十分感謝公司給我帶給的機會與平臺,將我從一個初出茅廬的新人培養成一名工程師。十分感謝各位領導在此期間對我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支持與關懷。

然而,隨著年齡的增大,及精神長期高度緊張的工作,最近我感覺到自我的身心狀況不適合目前的工作,想換一下工作環境。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很多設計項目正一步步逐漸推進。也正是思考到公司今后在這些項目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公司對自我負責的態度,提出此申請。

懇請領導思考到我的實際狀況,同意從公司調出。多謝!

如若領導批準我的申請,我必須會做好工作的交接,盡力讓項目做到平衡過渡。為了盡量減少對現有工作造成的影響,我請求在員工通訊錄上保留我的電子信箱和手機號碼1個月,在此期間,如果有同事對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問,我將及時做出答復并盡力配合。

不管我身在何處,永遠不忘公司對我的培養之恩,不忘公司領導對我的栽培之情,將來若有機會報答,定盡全力。

再一次真誠地感謝您及公司全體同事對我的關愛與信任!

多謝!

此致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工作調動申請書范文四

工作調動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您好,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審閱我的工作調動申請書。

本人XXX,男,1976年5月出生,1996年7月畢業于醴陵衛校XX專業,XX學歷,20xx年起任職于XX中學,從事校醫、政教員及校車司機工作。

自從參加工作以來,我熱愛教育、衛生事業,工作踏實,態度認真,作風正派。校醫工作方面,我認真做好各項衛生健康工作,如期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與同行交流探討,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健康工作;任職校醫期間,XX中學沒有發生一起衛生安全事故,得到了領導的一致認可和好評。政教工作方面,我一直都有著強烈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能積極執行學校領導的各項決定,積極組織開展愛衛創衛活動,并在實際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任職政教員期間,XX中學多次在美麗XX,清潔家園大行動中獲得良好成績,校園干凈整潔,環境優美舒適;同時,我協助政教處主任和副主任完成了大量的日常事務。司機工作方面,我定期保養車輛,檢查車輛性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同時我注重安全行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安全事故,也從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沒有出車時,我會全力以赴完成學校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工作雖取得一些成績,但還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夠,尚需提升。除校醫外,由于本人還擔任政教員、校車司機,工作繁瑣,頭緒眾多,加之個人能力有限,工作忙起來時難免顧此失彼,每每此時常自責于精力不足,給學校和同事帶來了些許麻煩。

俗話說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我熱愛并擅長衛生事業,有學歷基礎和工作經驗,愿意為XX衛生事業奉獻全身精力,在衛生領域做出一番事業一直都是我的職業夢想。雖然我也喜歡政教和校車司機工作,但是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 1

往往無法將各項工作同時開展得有聲有色,只有選擇一個最喜歡和最擅長的工作,才能更好地實現人生價值;同時,我也認為一個人只有將其精力全部投入到他最熱愛的事業中,才會產生最大的動力和最好的效果。

經過再三思考,希望上級領導能理解我的工作追求和不情之請,審驗我的調動申請,成全一個熱愛衛生事業的醫務人員,使其減少后顧之憂,全心全意全力投入到衛生事業中,同意我由XX中學調動到XX縣衛生執法監督局的申請。

在我看來,環境衛生整治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只有更好,沒有最好。如果上級同意了我的調入,那么,我堅信可以能騰出的更多精力投入到衛生事業中,同廣大衛生工作者一道,同心協力,真抓實干,讓家園更加清潔,使XX更加美麗,創造出更好的衛生整治成果,為XX縣的衛生事業添磚加瓦。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X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工作調動申請書范文五

公司人事部:

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閱讀此申請書。

我叫XXX,于XX年XX月份進入公司工作至今。現想申請調動目前XXX崗位到XXX崗位。

在公司工作XX年多的時間里,我都是在XX崗位工作,不但學到了較多的專業知識,更是培養了我吃苦耐勞、勇于接受挑戰的精神,還使我學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

本人現為了學到更多的知識,為了未來能夠更好地展開工作,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打算繼續求學深造。但鑒于本人求學的學習時間(夜大,需長期晚上上課)與現在所工作的時間有沖突(XX崗位需要實行三班倒工作)。為了不影響工作,同時考慮到本人對XX工作有極大的興趣,現特向領導提出申請,調到XX崗位工作。

我是個比較外向的人,無論對生活還是工作,我都充滿了熱忱,積極樂觀向上的態度使我能承受更大的壓力,同時也使我充滿了動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與公司的同事們相處愉快,讓我懂得更多與人相處的道理和技巧,所有這些,我相信,都對我將來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有很大幫助。

我很喜歡我們公司,在公司里工作感覺很幸福。我也很喜歡這份工作,或許沒有XX工作經驗是我最大的不足之處,但這也是我最大的前進動力,我會努力學習,我相信,在公司的培訓和我的勤奮努力下,我會在新的工作崗位做得更加出色的。

懇請能得到領導的指導,并殷切盼望領導對于我的申請能夠給予批準。再次對您百忙中抽空閱讀本人的申請書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篇2

尊敬的領導,老師:

您們好!非常感謝您們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惠閱這份申請。

對于學生會我有著深厚的情感。因此,我申請加入團總支學生會主席團。接下來我將從“個人簡歷”“工作經歷”“個人優勢”“工作打算”這幾個方面向領導老師來詳細的介紹自己。

我的個人簡歷。

我在班上曾任組織委員,團支部書記等職務,在學院曾任黨校學習班班長,學生會治保部副部長,學習部副部長等職務。曾獲得三等獎學金一次,慶祝建國六十周年“祖國萬歲”大學生歌詠比賽三等獎,第五屆英語文化周奪寶奇兵第一名,大學生伙管會水果拼盤大賽二等獎,“平安寢室設計大賽“一等獎”,校寢室設計大賽“二等獎”等。

我的工作經歷。

在高中時期我就不斷的鍛煉自己的組織協調能力,曾任班長,組織委員等職務,奪得了老師的一致好評。在大學階段,我在不耽誤學習的基礎上更是不忘鍛煉自己的語言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掌控大局等各方面能力。

在大學期間在班上曾任團支部書記和組織委員,組織策劃了每個月的班團活動。將團支部的每項活動,每個工作都做得有條有序,按時完成。同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增加了班級的凝聚力,在班上取得了一致好評,在輔導員眼中也是一個好的班干部。

在學院,曾經先后擔任過團總支學生會治保部副部長和學習部副部長,在擔任治保部副部長期間,協助部長一同將我院同學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到了實處,工作認真踏實,勤奮好進,對待每一份工作都一絲不茍。同時也先后組織策劃了“平安寢室設計大賽”和每周查寢的相關事項,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在擔任學習部副部長期間,先后組織策劃參與了“青春風采杯辯論賽”“理工杯辯論賽”“考研經驗交流會”“與黃嶺校區的學習交流會”“考研驛站,公務員之家”“優秀學習委員的評定”等大大小小的活動,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在同學們心中留下了很好的印象,豐富了同學們的課后生活,展現了我院的活力與激情。同時,青春風采杯辯論賽是我院第一次舉辦的辯論賽,這也是一個創新與突破。在工作的同時既為同學們服務又鍛煉了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同時我也擔任過黨校學習班班長,協助老師管理好同學們的課堂考勤,作業收繳,考試安排,通知等相關事宜。取得了老師和同學的好評。同時我也在外面勤工助學,鍛煉了自己的吃苦耐勞的精神。

我的個人優勢。

首先,我有豐富的學生工作經驗。無論是對于班級還是學院,我都曾經在學生會這個組織里認真工作和學習過,對于學生的各項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從班上的班團活動到學院的大型的平安寢室設計大賽,青春風采杯辯論賽等,我都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對于每項活動的流程與注意事項我都有明確的知曉。通過以前的每項活動鍛煉了我的組織協調能力,積累下了寶貴的經驗。

其次,我有充滿激情的個性。對于有些人而言,激情總是一時之間,只是一股熱情。而我卻是一個隨時都充滿激情的人,因為這是我的個性。我做每件事都是積極向上,無論是艱苦與否我都會以一顆充滿激情的心態去認真的對待它,處理它。縱觀這么久的學生工作,我依然是激情滿懷,永不懈怠。我認為,做學生工作需要很大的耐心,強烈的責任感,飽滿的熱情。我自己是一個踏實,認真負責,善于溝通,充滿激情,勇于擔當的人,能夠調動身邊可團結的一切力量,共同做好一件事。

再次,我有嚴謹的工作思維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在做以前的每項工作中,我都努力使每件事都辦得完美,事前認真思考沒一個細節和每一個注意事項,將其可能發生的突發狀況都事先想好應對策略和解決辦法。以便每項活動都能順利的召開。做到胸有成竹。

最后,我有很強的遇事冷靜,臨危不亂的臨場應變能力。在做事的過程當中會遇到很多突發事故,每次我都能冷靜沉著的處理,做到處變不驚。同時及時的解決問題。我想這是作為一個主席團成員應該具備的能力。

我的工作打算。

如果我有幸當選了學生會主席,我將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在學院領導,老師的指導下,以狠抓學風,班風為方向,積極開展學生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我院學生的整體素質。“團結,嚴謹,誠信,創新”,將我院的學橫工作做“小”做“細”。為同學們服務,為老師分憂。具體的我將從以下幾點做起。

一,認真總結上學年的學生工作中的優點與缺點,優點我們要繼續發揚,對于缺點我們則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同時商討應對策略,努力將其改正。

二,虛心向上屆主席團成員請教其特色的管理模式,并在其基礎上做到改革創新,在其基礎上使學生工作人性化,時常與班委及班級代表溝通與聯系,了解同學們在學習生活中的切實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切實解決廣大學生的實際情況,鼓勵并引導同學們參與到學生工作的討論中來,切實的為同學們服務。同時提高同學們的積極性。

三,完善學生會內部的例會制度和管理模式。做好各項工作的會議記錄,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將各項工作分配到各部門。提高辦事效率,發揮各部門的優勢。讓學生會的每個成員得到很好的鍛煉。

四,處理好與老師和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做好各部門間聯系的橋梁作用。認真傳達領導老師們分配的任務,同時合理分配各部門。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用。將學生會每個部門都有機的聯系起來。成為一個大家庭,提高辦事效率。

五,學生會在策劃和組織活動方面不必每個部門獨立策劃,可以幾個部門共同策劃組織,將每個活動都辦得有聲有色,具有吸引力和影響力。不要單純的生搬硬套,可以追求創新。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系,特別是主席團和各部長和老師的溝通與交流。

假如我這次有幸競選成功,我將努力做到:嚴格要求,嚴密制度,嚴守紀律,勤學習,勤調查,勤監督。以共同的目標來凝聚大家,以有效的管理來激勵大家,以自身的行動來激勵大家,努力做到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共事講團結,做事講效果。我將用真誠,理解和信任來團結和領導我院師生。讓每一個學生干部都盡量發揮自己的價值。

能參加這次競選我相信會給我帶來很好的鍛煉機會,憑著高漲的熱情和強烈的責任心以及我豐富的工作經驗,我相信我有能力能夠完全勝任學生會副主席的工作。今天我在這里努力爭取這份責任,希望承擔這份責任。不是為了榮譽,而是希望帶領大家一起共同為生物工程學院的美好明天添磚加瓦。

希望領導和老師能夠批準我的申請。

此致

敬禮

篇3

為全面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浙政發〔*〕5號)精神,縣政府決定,自*年起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為確保我縣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科學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加快義務教育事業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推進我縣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

二、實施范圍

全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

三、實施內容

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將全縣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建立各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一)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雜費,所免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承擔。

(二)提高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1、提高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提高到小學生均230元/年、初中生均330元/年。*年以后根據國家、省、市的部署適時調整,逐步達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標準。

2、保障教師培訓經費。根據省有關規定,縣政府將通過多渠道籌措教師培訓經費(含生均公用經費的10%、省財政專項補助、縣財政專項安排等),確保不低于教師工資總額的3%給予保障。

3、免收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熱飯(蒸飯)費,所免資金按各校寄宿制學生數由縣財政足額撥付。

(三)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對不同類型的困難學生實行不同的資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子女、殘疾學生免課本費、作業本費和住宿費;低收入家庭(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家庭)子女,少數民族學生,因病、因災造成臨時困難的家庭學生免課本費和作業本費。

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愛心營養餐。

困難學生資助經費由省、縣政府按7:3的比例分別承擔。

(四)建立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根據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在校生人數、校舍生均面積、使用年限、單位造價等因素,測算校舍維修改造所需資金。教育局按要求于當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中小學校舍改造項目及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工作,并填寫《浙江省中小學校舍維修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報省財政廳、教育廳申請省專項補助資金。縣政府根據財力、義務教育規模、危房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和項目管理。

[計算公式為:預算年度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上年末中小學校舍面積*單位造價/使用年限(單位造價在不低于700元的基礎上,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確定,使用年限暫定30年)]。

(五)鞏固和完善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根據人事部、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國人部發〔*〕113號)精神,中小學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將中小學教師合理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統一發放范圍,不留“缺口”。深化和完善中小學教師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改善中小學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為進一步調動教師積極性,建立考核獎勵機制,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獎勵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

四、實施步驟

(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浙江省義務教育中小學生免除學雜費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66號)要求,繼續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工作。

(二)*年,擴大低收入家庭學生資助范圍,將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農村居民從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從3000元提高到4000元。啟動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資金保障機制。積極推進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改革,實行“校財縣管”的財務管理辦法。健全中小學預算資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

(三)*—2010年逐步提高公用經費保障水平。到2010年,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達到中央制定的基準定額。完善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資金保障機制。全面實施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擴大困難學生資助面。逐步推行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

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并設立辦公室;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機制,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協同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落實分擔責任。縣政府按規定的分擔比例安排落實縣本級應承擔的資金。

(三)強化預算和資金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各項收支都要統一編入縣級財政預算。各中小學以學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村小(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的中心學校統一代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在縣財政預算中單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積極推進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改革,農村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縣管”制度,健全預算資金支付管理制度,嚴格按預算辦理各項支出。實行財務公開制度,確保資金分配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四)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亂收費。從*年春季開學起,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的額度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和寄宿學生住宿費。學校代學生購買課本、作業本,應據實結算。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如有違反,將追究學校校長和教育主管部門領導責任。

(五)加快推進教育綜合改革。深化教師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加強中小學編制管理,切實提高中小學師資水平和管理水平。推進縣城教師、大學生到鄉(鎮)學校支教制度。嚴格控制中小學教科書的種類、數量和價格。建立以素質教育為宗旨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促進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資源過度向少數學校集中。

篇4

[關鍵詞]:司法賠償、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包含雙層含義,即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是當事人就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責任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時所要承擔的敗訴風險,也就是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對舉證責任的這個界定是近年來我國訴訟法學界的通說。[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行政證據規定)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民事證據規定)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形成了比較完整科學的體系,各自的舉證責任的規定也更加完善。相比較國家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最高院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仍處于三大訴訟改革初期的水平,國家司法賠償案件的審理帶有嚴重的超職權主義傾向,與公正效率主題和現代司法理念極不相適應。最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制度進行研究、探索。本文將從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的現狀,國家司法賠償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的特點比較,民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析等幾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推導出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一、國家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的現狀

《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二條(二)項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除此以外,賠償法條文中沒有其它有關證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下稱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賠償委員會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或者相關證人提供有關情況、案件材料、證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第十條規定了賠償委員會調查材料應當分別進行。

除上述規定以外,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其它有關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賠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顯然是對申請書的內容的要求,而不是對賠償請求人舉證責任的規定。《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賠償委員會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既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提供證據案件材料,又可以通知相關證人提供證明材料,還可以直接調查取證,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究竟賠償委員會應當讓哪方提供什么證據、自己應當調查收集哪些證據,如果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證據應當承擔什么責任,賠償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均沒有章法可以遵循,對于一些真偽不明的事實,賠償委員會要么久拖不決,要么糊里糊涂的作出主觀臆斷的裁量。這樣認定事實既不是理論上的客觀真實,也不是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得出的法律真實,而是法官自主做出的無奈選擇。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賠償法、司法解釋對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幾乎是空白。法律、司法解釋設定的審理司法賠償案件的模式完全是行政決定的模式,帶有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

2002 年最高法院號召各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采用聽證程序,我省法院也于當年制定公布實施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要求全省法院賠償委員會遵照執行。該規定十四條規定“聽證參加人享有就司法賠償有關問題進行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的權力,十五條又規定,聽證參加人應當履行“如實陳述,依法舉證、質證”的義務。2004年7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實行釋明制度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一)要求賠償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外,應當提供證明司法侵權損害事實與結果的證據,以及賠償范圍方式和賠償的法律依據等,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此規定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有較大發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的舉證責任的行為責任,但是規定的結果責任是“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是確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解決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我國司法改革和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二、司法賠償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的屬性比較及舉證責任的可借鑒性

司法賠償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有自身的特性,又有其共性。

(一)侵權主體。司法賠償案件的侵權主體是司法機關(即行使司法權的公安、檢察、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民事案件中的侵權損害案件的侵權主體一方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行政案件的侵權主體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責任主體。司法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其責任主體與侵權主體不一致;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就是侵權主體(除極少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外);行政案件的侵權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三)主體的地位、信息占有的特點。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雙方均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平等地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參加民事活動,各方掌握信息資料優勢平等。行政案件的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屬于管理和被管理關系,行政機關處于優勢地位,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一般享有調查等權利,具有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資料的優勢,而原告處于被管理的被動、弱勢地位,掌握、占有較少的信息資料。

司法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被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依法享有國家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其權利帶有國家強制力的特征,在司法活動中起決定、支配性的作用,處于優勢地位,與行政案件的被告國家行政機關的優勢地位相比較,具有更強的特點,在司法活動中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而賠償請求人處于弱勢地位,占有控制的信息資料較少。

(四)爭議的原因、內容、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的方式。從爭議的原因、內容看,司法賠償案件是由于司法機關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進行的賠償。民事案件中的侵權賠償案件是由于一方當事人(被告)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對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對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都是原告方和賠償請求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利被侵犯。行政案件的形成原因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與司法賠償案件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給賠償請求人造成損害相似,都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是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造成的,都是代表國家的管理行為,行政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的違法行為給原告、賠償請求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前者可以是現實的損害,也可能是潛在、間接的損害,后者是已經造成的直接損害(雖然也會造成間接損害,賠償法規定間接損害不屬于賠償范圍)。人民法院對二者處理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法院裁判維持、撤銷、責令重新做出行政行為等,后者是法院決定是否賠、如何賠、賠多少。

(五)是否有前置程序。民事訴訟一般是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沒有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是行政案件的原告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為提起的訴訟,在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已經依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查,然后研究做出決定,經歷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司法賠償案件必須經過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司法賠償案件,還要有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決定、復議程序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程序。

(六)民事和行政訴訟都是兩審終審制,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為一審終局決定。從上述三類案件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賠償案件、行政、民事案件,分別有許多相同的客觀屬性,也有不同的客觀屬性,這些相同的屬性決定了他們應當遵循同一的規律、規則,不同的屬性決定了他們又不可能完全遵循同一的規律、規則,而又有各自的規律、規則。民事舉證責任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遵守的舉證規則,因為民事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有許多相同的屬性,所以應當適用相同的舉證責任,民事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又具有不同的屬性,二者不應當適用完全相同的舉證責任。同理,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有的適應司法賠償案件,有的不適應司法賠償案件。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有的國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有的國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2]這是移植民事、行政舉證責任到司法賠償案件的事實證明。

三、由民事、行政案件舉證責任的確定原因推導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一)行政案件的舉證責任

行政證據規定確定的舉證責任,是根據行政訴訟的特點規定的,正如李國光副院長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會上的講話》指出的“行政證據規則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突出了行政訴訟特點,行政訴訟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的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很重要的內容是審查被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事實和它所依據的證據,該事實、證據具有很強的案卷主義色彩(也稱復審性),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據規定體現了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特色和保護弱者,追求實質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3]根據上述精神,行政證據規定了如下舉證責任, “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這條規定明確了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制定這一條規定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在做出具體行為時就已經調查收集了證據,而且應當是充足的證據。“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基于已經調查的證據,先調查,后決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規則”。[4]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一般已經經歷了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審判是一種由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審,類似于上訴審。行政審判的事實認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證據為基礎,對其在獲取和處理證據及得出事實結論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進行審查。被告負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由被告將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案卷’‘移送’給法院。因此,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的復審性質的必然要求 [5].”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賠償案件,依照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檢察、公安、監獄管理機關的,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要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賠償案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的,這類案件先經過了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程序,有的還經過了復議程序,這類案件類似于行政訴訟案件,具有“復審性”;另外一種是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決定的案件,不具有“復審性”。

對于具有“復審性”的司法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在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程序中已經提供了證據,按照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辦理司法賠償案件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決定的程序中有責任查明事實,然后作出決定。這類案件,在這種程序中已經收集具備了大量證據,形成了“案卷”,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具有相似的復審性,因此,這類案件的行為意義的上舉證責任,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經復議,復議機關亦應提供,而且應當提供其在決定、復議程序中的全部證據。這一點是由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具有相似的復審性決定的。

是否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雖然具有“復審性”,但是,由于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是解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在是否賠、如何賠、賠多少方面是否正確的問題,對于正確的決定,應當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請求,維持原決定,對于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有理,原決定不當的應當變更,作出新的決定。而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于合法的應予裁判維持,對于不合法的應予裁判撤銷、責令重新作出、確認違法,對于少量的有限變更。由于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司法監督,司法機關受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限制,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職能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正因如此,行政機關即被告應當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將承擔被人民法院撤銷、確認違法、責令重新作出的后果,即敗訴責任,相對的原告就勝訴,實現了訴訟的目的。對于司法賠償案件來說,假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賠償決定負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那就是說,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卷中的證據不能證明)決定的正確,就會承擔其決定被賠償委員會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后果,這個法律后果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意味著什么呢?

(1)對于決定不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決定是正確的,如果所提證據能夠證明其決定的正確,則其主張得到賠償委員會的支持,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勝訴,賠償請求人敗訴(這一點符合下面論述的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如果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決定的正確性,出現真偽不明的情況,也就是決定依據的證據不足以確定事實真偽,按照舉證責任原理,由負舉證責任方即賠償義務機關承擔敗訴的后果,賠償委員會撤銷其決定,對賠償請求人來講,既然是真偽不明,那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其主張應賠的請求也不能支持,因此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內容要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又不能讓賠償義務機關重新作出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支持請求人的主張作出賠償決定。結果是賠償委員會無法結論,請求人實質上也是得到了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的法律結果。從最初請求人提出申請的層面考慮這個結果與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是等價的法律結果,即賠償請求人得不到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對不賠償決定承擔舉證責任的設置的意義在于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法院據此確定由負舉證責任方承擔敗訴責任,與此相對的一方將獲得勝訴。從上述分析看出,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案件將沒有一方勝訴,雙方都敗訴,因此,這樣規定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2)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賠償的決定不服提出的請求案件。如果讓賠償義務機關對其作出的決定賠償的決定負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對此決定不服主要是數額異議,認為決定的數額小,或者是應當返還原物或者是恢復原狀的決定形式不恰當,返還原物不服就是原物的價值已經降低了,實際上還是數額小的問題,恢復原狀,如達不到原狀的程度繼續恢復,實際上也只能數額小的問題。對這樣的決定,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舉證,按照行政證據規定的被告舉證原則,那就是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決定負舉證責任,如果舉證成功那么決定被維持,如果舉證不能決定將被撤銷或變更賠的更少,這樣又出現雙方敗訴的結果。對于賠償請求人超出決定的部分,讓賠償義務機關舉證,在決定程序中其沒有支持,現在讓其證明賠償請求人申請的有利證據,一是主觀上其沒有積極性,二是其對損害后果并不具備占有證據的優勢,三如果舉證不能,賠償請求人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敗訴)的后果,正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愿望,舉證不能由對方承擔不利后果,不符合舉證責任設置的目的,因此也是不妥當的。

綜合(1)(2)分析,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帶有“復審”性質的案件的舉證責任,讓賠償義務機關承擔是不恰當的。為什么都帶有“復審”性,行政訴訟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司法賠償案件不能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呢?其內在原因還是案件屬性造成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變更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行政審判不能變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應當把決定程序中的全部證據材料移交賠償委員會。

行政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是被告補充證據的限制,“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這條規定在理論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草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為了體現訴訟的公平,應當允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有的認為即便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也不應當允許被告補充新證據,理由是行政訴訟的復審性決定的。司法賠償案件的復審性與行政訴訟的復審性不同(前面已論述),此外,龐大的行政機關,包羅萬象的行政管理行為,理應要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限制其補充證據,具有較大的實際意義,相比較,司法賠償案件較少,為了賠償法的目的實現,應當允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補充證據。因此這條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不能適用司法賠償案件。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證據規定第五條“在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這一條規定的是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部分,與司法賠償共同組成國家賠償,因此這條規定對確定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有借鑒價值。行政賠償訴訟,是因為被告的違法的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相對人(原告)提起的要求賠償的訴訟。引起行政賠償訴訟,一般的必須有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違法的事實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違法的事實行為由行政訴訟進行確認,是行政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既使在同一訴訟中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仍然是兩個性質不同的訴訟,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是否違法予以確定,適用的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舉證責任,再進行賠償的訴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訴訟程序。行政賠償訴訟由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行政證據規定的起草人認為,“區分復審性行政訴訟與非復審性行政訴訟仍然是劃分原告是否需負舉證責任的基本界限。在非復審性行政訴訟中,被告就不能對全部事實負舉證責任。非復審性行政訴訟,無從談起以‘案卷’為基礎的復審。當然,此時即使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也是出于‘案卷復審’以外的原因,如可能考慮被告有舉證的優勢等。”[6].“在行政程序中,原告處于弱勢一方,特別是在收集證據上更處于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犯,訴訟程序中的舉證,必須充分考慮這種因素,使原告在訴訟中與被告處于實質上的平等地位。”[7].

由于行政賠償訴訟,不具備“復審性”的屬性,所以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能采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也是這樣規定的,在理論和司法實務界也是一致的認識。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司法賠償中的“逾期未作賠償決定的案件”也不具有“復審性”的屬性,因此亦不應采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是否應當由原告對行政賠償訴訟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按照字面解釋,原告須對被訴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考慮到證明因果關的難度較大,行政證據規定第五條免除了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只要求其對受到損害的事實舉證。”[8]這里的“原告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與因果關系難度較大”應該是指的被告有客觀上的舉證優勢,即占有較多信息的優勢,在行政程序處于優勢地位,而原告占有較少信息、處于弱勢地位,“加之原告對被告一方內部組織,加害公務員情況及損害行為依據等很難完全了解。”[9]顯然行政證據規定對行政賠償訴訟中的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完全符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特點,至于“因果關系”,由于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由哪方負擔,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由于司法行為較行政行為具有更強的強制性,使司法機關的優勢地位更強,賠償請求人的地位更弱,司法機關占有更多的信息,賠償請求人占有更少的信息等特點,因此對于司法賠償案件應當由賠償請求人承擔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損害結果負舉證責任,免除其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的理由更為充分。如被刑拘的嫌疑人人身傷害的因果關系,嫌疑人的人身完全被公安機關控制,對于傷害其身體的工具等證據無法提取獲得,對于公安機關則非常容易。免除其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非常符合司法賠償案件的屬性。是否應當由司法賠償義務機關負擔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呢?本人認為由司法機關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負擔舉證責任也是不妥當的,因為這個因果關系既不是其主張,又對其不利,如果讓其承擔舉證責任,就象刑事訴訟中讓被告人自證有罪一樣,是不恰當的。較為合理的方案應當是:賠償請求人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或者稱為釋明責任,也可以叫做合理的說明責任。這個說明責任要求賠償請求人說明損害結果是因為違法司法行為造成且僅僅是可以造成即可,這個說明可以用證據證明,也可以分析說理,只要達到令人信服所指的違法司法行為可以造成所指的損害結果即可,而不必達到確定所指的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

賠償請求人對因果關系的合理說明責任,主要是基于對司法賠償案件的特點考慮,如司法機關的優勢,賠償請求人的弱勢,司法行為的過程由司法機關控制,賠償請求人被動服從,司法行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司法機關掌握控制信息量大的優勢等。如在刑拘中刑訊致傷的事實,如果讓賠償請求人提供證據證明因果關系,賠償請求人除了自己的陳述和自身上的傷情外,如刑訊的工具,證人證言等是沒有可能提供的,但是讓其進行合理說明完全能夠做到。因果關系是構成司法賠償的必要法律要件,僅由賠償請求人合理說明,就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有可能造成一些案件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距離較遠,甚至相反。為了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盡量接近,考慮到賠償義務機關在人力、技術、資金、職能上的資源等優勢地位,控制、占有較大量的信息、是責任主體的代表和侵權主體等特點,調動其在賠償程序中的積極、主動性,應當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證明“因果關系”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違法司法行為與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所提供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則賠償請求人的合理說明成立,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這樣就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負有排除“因果關系”的責任,能夠充分發揮其主觀上的積極和充分利用其客觀上的優勢。如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等侵犯財產的違法行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是司法機關保管,或者是委托他人保管,或者責令賠償請求人自己保管,司法機關仍然具有控制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優勢,決定如何處理、何時處置等,仍然比賠償請求人占有更多的信息優勢,即便是責令賠償請求人保管,也是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基于司法機關的責令,而轉到賠償請求人,查封、扣押機關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具有法律上的監管義務,如果出現了被查封的財產損害(如腐爛等),是違法查封造成的,如超標的查封等,這種情形下,讓賠償義務機關對“因果關系”負排除責任,也完全合情、合理的。

行政證據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這條是對行為責任的規定,即如果原告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權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如果所提證據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不一定承擔敗訴責任,被告仍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司法賠償案件,這條規定也有一定借鑒意義,如可以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賠償請求人主張的損害事實、結果不存在,如果所提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賠償請求人對損害事實、結果的舉證責任。這樣規定有利于賠償義務機關的主張的實現,對維護國家利益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這一條規定從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兩方面意義上規定了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般舉證責任。它是古老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經過漫長的民事訴訟的實踐檢驗和從民事訴訟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者不斷探索、總結的智慧結晶。它主要是基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平等的特點,賦予當事人雙方均等的舉證責任。而司法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地位不平等的特點,不能完全適用這一規則。但是賠償請求人應當對其主張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司法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與民事案件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相類似的特點決定的。

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幾種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第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按照民事訴訟一般舉證規則,應當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使用原告的新產品制造方法,而民事證據規定確定由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新產品制造方法,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為何倒置?立法者這樣解釋“專利權人無法就制造同樣產品的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而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權人無法進入對方企業內部收集證據;即使能夠進入,也難以收集對方控制之下的證據。因為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最了解和熟悉該產品生產過程和工藝,也具備記載、實驗等證明能力和證明條件,由其承擔證明責任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又能在當事人之間最大程序地降低訴訟風險”[10],這里的“最了解和熟悉該產品生產過程和工藝,也具備記載,實驗等證明能力和證明條件”與司法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特點非常類似。

第二,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對于這條規定立法者是這樣解釋的“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為: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應當對其因環境污染所受損害的程度和大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加害人的舉證責任。第一,加害人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加害人應就受害人損害結果與加害人自身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應由受害人證明。因為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權損害,其內在因果關系常常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員,利用先進的儀器設備方能作出判斷和解釋,而加害方相比受害人來講更具備舉證的能力和條件。因此,我們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讓加害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11]

第三,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從事診斷、治療和護理等活動中因過失導致病員人身損害的一種侵權責任。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立法者說: “我們根據醫療侵權訴訟的特點,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根據醫療訴訟的特點,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2].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立法者對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和醫療訴訟的特點是這樣解釋的“醫務人員是以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為病員服務的,其服務質量的高低,對于處于疾病折磨中的病員來講雖可以感受到,但要說出個子丑寅卯來,則難于上青天。病員不了解醫學上診療護理的基本知識,更遑論醫療操作規程、注意事項了。誤診與否、治療是否及時、手術或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不合格,等等,以此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錯也比較困難。至于因果關系的判斷,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可以說,在涉及到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問題上,普通病員、普通老百姓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錯與侵權因果關系之有無的。考慮到舉證的難易,以及使受醫療侵權行為損害的病員或其家屬有較多的獲得賠償的機會等因素,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將過錯和因果關系兩項事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13]

上述三類民事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都是在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的基礎上,采取部分法律要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如原告都應對主張的損害事實、損害結果等負有舉證責任,由被告對免責事由,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主要考慮了被告的舉證優勢,即占有控制證據的優勢特點,相比原告具有的技術、資金、知識優勢,損害事實的產生于被告的控制之下等特點,為了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切實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幾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完成是與這些案件自身的特點屬性相適應的結果。司法賠償案件的特點,與上述幾類民事侵權案件具有類似的特點,如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控制司法活動的進程,賠償請求人在司法活動中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占有、控制大量的信息證據,具有強大的資金、人力、物力、技術資源,熟練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等等,這些特點,決定了在司法賠償案件中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違法司法行為與賠償請求人的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弱者實現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兌現憲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

綜上所述,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下分配:賠償請求人的舉證責任:1、賠償請求人應當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損害結果提供證據。2、合理說明違法的司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1、提供證據證明免責事由。2、提供證據證明違法的司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舉證不能,則賠償請求人合理說明違法的司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成立。3、有權利提供證據否定賠償請求人主張的損害事實、結果,不能否定的,不免除賠償請求人的舉證責任。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1版、第238頁。最高院行政庭孔祥俊著。《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院民一庭著,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15頁。

[2]《國家賠償法判解與應用》第72頁,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張步洪著

[3]《行政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范》第二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小文庫編選組編。

[4]《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第87頁,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甘文著。

[5]孔祥俊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第5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第65?66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孔祥俊著。

[7]《行政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范》第28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第65?66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孔祥俊著。

[9]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第33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10]《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39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著,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11] 《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43-44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著,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