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令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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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令申請書

篇1

現將近年來中國LED企業應對“337調查”事件整理于此。

2008年2月20日

美國紐約州的發明人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lTC)提出申請,要求對發光二極管(Short-Wavelength Light Emitting Diodes)、激光器二極管(laser diodes)及其下游產品進行337調查。涉案產品的美國海關稅號為:85414020,85414060。

本案涉及新加坡、中國臺灣、日本、馬來西亞、中國、韓國、芬蘭、瑞典8個國家(地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了34家涉案企業,其中日本11家,臺灣地區8家,中國6家,韓國3家,美國國內2家,新加坡、芬蘭、馬來西亞和瑞典均為1家。

原告指控包括6家中國大陸企業在內的全球34家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生產、銷售二極管產品,要求USITC對此啟動337調查并發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銷售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對中國企業而言,所有中國企業生產的涉嫌侵權的二極管及其下游產品都可能因此永遠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6家應訴企業為:深圳超毅光電子有限公司、廣州市鴻利光電子有限公司、佳光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凱信光電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佳譽電子有限公司。

截至2008年8月中旬,中方兩個企業與申請人就和解協議達成一致。鴻利光電成為中國惟一取得美國授權的LED封裝企業,洲磊電子獲得一項應用授權。和解協議同意中國企業繼續對美出口涉案的LED產品,中國企業對原告進行賠償。

2008年8月30日

RothsChild女士就亞洲11家企業,又向lTC提出“337調查”申請。這次,涉案中國企業仍為6家。他們是:大連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西鐵城電子有限公司、杭州士蘭明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光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國冶星光電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國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2月

繼2008年2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退休教授Dr.Gertrude NeumarkRothsChiId控告全球逾30家LED廠商侵權后,時隔一年,2009年2月,RothsChild再次提出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1TC)對部分大陸和臺灣LED廠商啟動337 LED專利侵權調查。

RothsChiId控告的對象有臺灣的奇力光電、泰谷光電、東錸科技、鼎元光電、全新光電及大陸廠商廈門三安。RothsChild認為上述廠商銷售至美國的發光二極管及激光二極管產品涉及侵害其擁有編號5252499的美國專利。

2011年8月31日

應英國利特潘公司(LitePanels Ltd)及其美國生產公司(LitePanels InC)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對我國天津、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市的共6家企業向美出口和銷售的LED照相閃光燈設備發起337調查。上述企業被指控侵犯申請人5項專利。這是2011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起的涉及中國輸美產品的第14起337調查。

方利特潘公司是美國LED照相閃光燈設備為數不多的生產企業之一,憑借其在美國市場的壟斷地位,其主要面向政府采購和集團采購的市場,占據了絕對的市場優勢。據有關國際權威機構判斷,其產品性能落后、品質不高而市場價格卻居高不下。由于中國物美價廉的同類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令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大為減弱,因而選擇了使用337調查這種行政的非關稅壁壘手段,來打壓中國對手。

據分析,目前美國LED攝像燈產品的市場份額,中國僅占有一點點,但預計年市場容量至少有3000萬美元,這對中國具有強勁競爭力的企業來說,是一塊巨大的發展空間。利特攀公司企圖獨占市場之產品相關的美國海關稅號幾乎涵蓋LED攝影、攝像燈光的所有產品。如果中國企業在這場訴訟中敗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所“普遍排除令”,意味著中國的同行業將永久失去美國市場,還有可能殃及歐洲市場;如果勝訴(以實現專利無效、專利權不可實施或和解為訴訟目標),涉案企業的上述產品將全面進入美國市場,給中國企業帶來巨大的市場商機。

面對美國LED攝影、攝像燈企業的涉嫌濫訴、惡意調查,我國LED攝影、攝像燈行業面臨又一次挑戰,人們對應訴結果拭目以待。

2012年1月23日

美國Neptun照明公司及專利人Andrzei Bobe向美國政府申請發起“337調查”,指控有關企業生產、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以及進口到美國的緊湊型調光熒光燈涉嫌侵犯其美國專利,要求頒布永久有限排除令以禁止侵犯涉案專利的產品進口到美國。美國政府將于2月23日前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據悉,該案的涉案企業為5家美國公司和7家中國公司,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名列其中。2011年,通士達公司向美出口的該類產品8萬個,貨值約30萬美元,在其對美出口中的比重較小。不過,緊湊型調光熒光燈是一種大眾型產品,涉及企業相當廣。

“目前,通士達公司已接到相關信息,且正在對此進行技術分析。”一個知情人士透露,“經過初步分析,我們認為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不大。”同時,該人士還表示,盡管眼下美國政府是否立案調查尚未可知,但無論如何,作為廈門一家骨干的LED照明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及行業的利益,未來通士達都將積極應對。連接:

“337調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發起,但多數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調查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交至ITC秘書處(OffiCe oftheSeCretary)。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涉案知識產權的描述;對涉嫌侵權的進口產品的描述;涉嫌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相關信息;涉案知識產權正在進行的其他法院訴訟或知識產權程序;國內產業情況及原告在該產業中的利益;訴訟請求。

ITC收到申請書后將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決定立案,ITC將在《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載原告和事項,并向每位被告送達申請書和調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審理,同時從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指派一名調查律師參加審理。如果ITC決定不立案,應當向原告說明理由。

立案后,ITC會立即向申請書中列名的美國被告以及外國被告所在

國駐美國大使館送達申請書副本及調查通知。如果申請書及調查通知未能由ITC送達,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送達。

被告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針對調查通知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決定是否應訴。被告在美國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長10日。如果原告同時申請了臨時救濟措施,被告還必須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較為復雜的案件為20日)提交對臨時救濟措施的答辯意見。被告沒有做出反應的,視為缺席(不應訴)。

根據《ITC操作與程序規則》,“337調查”啟動后當事人有權就其申訴或抗辯有關的任何非保密問題進行取證,包括:書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體描述、性質、保管情況、具體情況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證事項的人員的身份和位置;合適的救濟措施;被調查方合理的保證金。取證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認要求、質詢、傳票、供詞、進入財產和文件提供。取證程序一般會持續5個月。

在調查啟動6個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開聽證會,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答辯意見。在聽證會上,每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進行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聽證會一般需要1~2周時間。

聽證會后,在不遲于立案后9個月(如果調查目標日期超過15個月的,則在調查結束前的4個月),行政法官應該向ITC提交對該案的初裁決定,說明是否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并對救濟措施提出建議。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要求對初裁進行復審,并初裁做出后90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審。ITC的復審決定將成為最終裁定。一旦ITC的最終裁定和救濟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載于《聯邦紀事》上,則終裁和救濟措施均已生效。終裁后,被判侵權的外國產品可以保證金方式進口,直至總統審議期結束。

終裁做出后,ITC應將其提交美國總統審議,如美國總統在ITC裁決做出后60日內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決,則該裁決將成為終局裁決。實踐中,極少出現美國總統否決ITC終裁結果的情況。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和解協議解決爭議,終止調查。整個“337調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會議,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進口、原告放棄對被告的指控、授權被告使用專利、對侵權事實的認定、對爭議產品的銷售時間或區域的規定等。簽訂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協議文本供審查。行政法官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審查和解協議是否存在反競爭因素以及是否違背公共利益。如果審查結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決定,依據該協議而結束調查。如前所述,ITC有權最終決定是否結束調查。

據悉,國家半導體照明工程研發及產業聯盟正在組織專利池的建設。而該專利池負責人王國宏者表示,由于專利池的建設過程中要集聚企業、研究單位的專利,在這一過程中要用法律手段對各單位專利的價值進行衡量,并進行保護,這就需要建立相關的法律體系,在這方面我國還是空白,因此,在專利池的建設過程中,還面,臨很大挑戰。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行業一起積極探討,政府項目基金的新制度。而記者認為,LED行業的發展需要長期知識產權戰略,需要全行業一起積極摸索出一條道路,可以實踐和落實。

篇2

關鍵詞:警院學生;寫作能力;就業;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G40-0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幾何時,法律(法學)專業是文科高三學生趨之若鶩的專業。不料想,近兩年該專業已成為就業率墊底的若干“老大難”專業之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中,應用法律系學生的就業率與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筆者認為,這一就業壓力主要是專業開辦門檻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國有一千余個法科專業,可以說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學校開辦了“法律(法學)”專業。描述得形象一點――在許多地方,只要有兩支粉筆,一本教材,就開辦了法學專業。再加上授予“法學”、“法律”學位的相關專業太多,使得法科畢業的學生數量劇增,直接拉低了該專業的就業率。

壓力要轉化為動力,才是積極的應對態度。對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法科學生來說,從自身技能著手,增強就業競爭力,是微觀角度的有效措施,這與國家、省政府增加就業機會的宏觀政策并行不悖。

一、學歷限制亟需寫作強項來補短

蔡曉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陸智聯招聘網,搜索并篩選出在廣州招聘的128家企業共144個法務類崗位。法務經理/主管崗位(管理崗)共有56個,法務專員/助理崗位(事務崗)共有88個。這些企業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計656條。在法務崗位任職資格中,絕大部分崗位的最低學歷要求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專,占11.8%,要求碩士以及學歷不限的分別占2.1%和1.4%。[1]這一調查有參考價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十三地編寫了《西部地區職業院校職業指導現狀調查》(在校生問卷)。[2]筆者曾采用這一問卷對云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分屬兩個年級)進行了調查。調查共計350名學生,回收問卷342份,有效問卷309份。從此次調查獲得的數據發現,學生對“高職高專”的學歷層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見,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尋找“突破口”,鍛造自己的職業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長,化解“學歷自卑”。

二、法科職業要求熟練的司法文書寫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學科的教師在上課過程中比較多的時間花在了講授“三個特征、五個作用、七個條件、九項意義”上面。期末考試考查也較多地從這些知識點出發進行測試。試卷的題型一般由名詞解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題七種題型構成。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業壓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學生、家庭、社會不免將其視為“屠龍術”。高職高專對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視無睹,而應當反應靈敏,及時調整,做出回應。

蔡曉琪調查發現――專業技術可以說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來的專業技術要求中,了解行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程序的有73項,占到了32.6%,文字表達功底強的有51項,占到了22.8%,法律實務水平較高的有23項,占了10.3%。[1]蔡曉琪調查還發現――招聘企業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將許多應屆畢業生排除在外。因為大部分企業不愿意在培訓上花費過多成本。[1]鑒于此,在校學生更應該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極少數學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訓練不夠,以至于三年高職學習之后,其寫作能力還不如高中三年級的水平。法科學生尤其要警惕這種“退化”現象,努力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使司法文書的寫作成為自己(應屆畢業生)的強項,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法科學生的文書寫作能力,不是要給每個教學班(分隊)普遍再開設一門《寫作》課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爐灶,關鍵是要立足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課堂,立足教科書。比如,黃京平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法》,比較成熟,現在已經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也比較成熟。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立案報告、搜查筆錄、逮捕證、拘留證、通緝令、提請批準逮捕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偵查終結報告、補充偵查意見書、書、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辯護詞、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合同、公證書、支付令、仲裁書、民事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答辯狀、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合議庭評議筆錄、判決書、詞、調解書、宣判筆錄、民事申訴狀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狀、行政撤訴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答辯狀、行政申訴狀、行政上訴狀、行政判決書、舉證通知書、行政裁定書、共同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公證書等。

還可以要求學生自己撰寫“模擬審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書。這樣,既鍛煉了寫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逐漸養成法律思維習慣。這些措施使學生在將來的實習階段能夠較快適應律師事務所、法院、社區矯正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課時太少,也可以重點訓練幾種主要的司法文書,將一部分文書的寫作訓練放到課余時間。

四、改革考試考查制度,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期末試卷的題型由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案例分析題五種題型構成。有必要進行改革,突出實作實訓。筆者主張,如果期末試題難以改革的話,教師可以考慮在平時的課堂作業、課后作業、期中測驗中進行變革的嘗試,將司法文書的寫作納入考核的內容,并逐漸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圍繞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單罰與并罰”、“為什么”來展開的。其實,這些知識點都可以用“司法文書寫作”這一載體來完成考核、檢查。比如司法文書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重點考查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為了保證考卷題目總量適中,考題難易度適中,考題覆蓋大綱要求,題型結構基本合理,可以考慮刪除判斷題,甚至減少選擇題與問答題,增加司法文書寫作題;甚至在一套試題中設計兩份短小的司法文書寫作題。

改革考試制度,需要大量的嘗試,需要長期的試錯、糾偏,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之后,再著手改革期末考試制度。

五、循序漸進,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可以先在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中進行嘗試。

在《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幾門課程中都有實訓教學大綱,且已逐漸成熟。其中,司法文書的寫作已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除完成課堂理論教學的規定學時外,還安排了適當的學時用于實踐教學。根據司法警官職業院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通過實踐教學環節,使學生了解公、檢、法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讓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小組討論、模擬庭審辯論、組織參與模擬刑事審判,使其職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得以融會貫通,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刑事法律分析、解決刑事訴訟中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實踐能力。實訓共20學時。實踐教學成績由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情況考核評定,作為形成性考核,占課程總成績的20%。

其中,有幾個實訓項目占用課時較多。例如:“實訓項目五――旁聽庭審。(1)實訓目的和要求――讓學生通過觀摩法院庭審過程,直觀了解刑事審判各個環節。(2)課時――4課時。(3)實訓內容――普通一審案件。(4)實施步驟――①聯系法院。盡量選擇交通便利、和我們單位有業務聯系的法院;旁聽的案件必須是和教學內容、教學進度相適應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紹基本案情。為確保旁聽能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應提前向學生介紹基本案情,提示學生控辯雙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張。③落實往返交通工具;強調組織紀律,確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點評與總結。旁聽結束后,教師應對此次法院旁聽進行點評,總結控辯雙方適用的法律主張,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聽以后最好要有相關討論,或者要求學生作一些書面的總結等。針對發言結果或者書面材料以及學生在整個旁聽活動中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記入平時成績。”又比如:“實訓項目六――模擬法庭。(1)實訓目的和要求――通過扮演刑事訴訟種類角色,讓學生熟悉刑事審判流程,掌握審判理論與技巧,能夠在具體的案件中準確運用相關法律服務社會需要。(2)課時――8課時。(3)實訓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模擬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開庭程序。(4)實施步驟――①選定案例。選題要結合教學內容的要求,并考慮到實踐教學的特點,所選案例要具體、務實,具有可辯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學生自行組成審判、公訴、辯護、證人等團隊。③各組學生按角色擬定任務,草擬各自的法律文書(書、判決書、公訴詞、辯護詞)。④教師根據學生需要進行先期指導,幫助審、控、辨各方設計實施方案,確定辯論思路。⑤實施模擬庭審。⑥教師點評、總結。(5)考核――擔任角色的同學的成績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擬法庭相應工作中的表現來評定;其他同學的成績評定可以以參與活動的程度、積極性及分組撰寫相關材料的完成質量給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記入平時成績。”

目前,一部分專業基礎課中沒有實訓教學大綱。對實訓教學的重要性,一些教師的認識還不夠充分。

提高就業競爭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寫作訓練,不單單只在專業課中進行,也不是擴大到專業基礎課就行了,最終還是要推廣到所有理論課程中。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職業高校,不應該像研究型大學那樣,把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理論講授、文獻綜述、邏輯思辨、理論創新上面,而要以“夠用即可”為尺度,少講、精講理論,多進行技能訓練,并輔之以個別指點、因材施教。為了提高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科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必須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增強學生的寫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書寫作技能,使之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蔡曉琪.智聯招聘網法務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4,(18):21-28.

篇3

現就《條例》的貫徹執行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專利機構的性質

專利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專利業務涉及的是發明創造,屬于科學技術工作范疇。專利人為理工科大學畢業,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專利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是對發明創造的再加工,屬于技術性強的高智能創造性勞動。工作又要執行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所以,專利機構的性質是帶法律性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關于成立專利機構的條件。

《條例》規定了成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

(1)關于名稱、章程和固定辦公場所

專利機構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出該專利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地區所屬關系,不能隨意確定。

章程是指組織內部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專利機構章程就是專利機構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所有專利機構都應當依法制訂組織章程,對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人員構成、職責劃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固定的辦公場所,是指專利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

(2)關于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必要的資金是專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要求的。必要的資金,是指專利機構必須擁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經費。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它經費。設立專利機構的必要資金不得少于三萬元。

專利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工作設施,如:打字機、復印機等等。

(3)關于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獨立是指專利機構應當有獨立的帳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

專利機構應當以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承擔在專利活動中的債務,以及專利人在專利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國家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專利機構承擔責任。

(4)關于專職專利人和兼職專利人及其比例

專職人是指在該專利機構工作,并以專利為職業的在職專利人。

專職人和兼職人的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三,即如果專利機構擁有三名專職人,則所聘用的兼職專利人不得超過九名,三、關于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機構的整頓和過渡問題

1.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機構,應當盡快辦理重新登記手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報中國專利局,中國專利局將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記備案及新設立的專利機構名單,以后將每年公告一次。

專利機構申請重新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專利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等,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各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2)專利機構章程。

(3)專利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上級編委下達的有關人員編制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專利機構擁有的資金和工作設施情況的證明文件。

2.目前尚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爭取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手續;對于少數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確有困難的專利機構,經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并經中國專利局同意后可酌情延長一年的期限,但最遲不超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仍不符合條件或未辦理重新登記的專利機構不得以專利機構名義承辦新的專利業務,這些機構可過渡為企事業單位或機關內部的專利工作機構。

3.專利機構在重新登記前不得聘任新的兼職人;所聘任的新的專職人必須在該機構的編制之內。

4.專利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在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四、關于新設立專利機構的問題

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可按《條例》規定手續申請成立新的專利機構。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機構,絕大部分屬全民所有制。民辦性質的目前只在北京、天津等個別城市試點,尚待進一步摸索經驗。除正在試點的以外,新的民辦形式的專利機構目前以暫不批準設立為宜。

五、關于專利人的工作證發放問題

《專利人工作證》擬由中國專利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統一印制,并發至已重新登記或新設立的專利機構。專利機構按照《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給專利人。在報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同時,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六、關于專利人資格證書的發放問題

專利機構重新登記后,其原有的專利人原來所持有的《專利人證書》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在新設立的專利人機構中工作的專利人,原已持有的《專利人證書》同樣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原《專利人證書》一律停止使用,屆時仍持有該證書者,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

七、關于專利人的資格考試問題

專利人資格考試擬兩年舉行一次。考試由專利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統一判卷。每次考試均根據需要設立考點,由專利人考核委員會委托專利管理機構或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在全國同時組織考試。

第一次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將于一九九二年秋季舉行。

篇4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并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是,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的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同時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備案費匯款憑證的復印件。

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一條下列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

(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三)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的情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五)《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二)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知識產權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且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第十九條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四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但是,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貨物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二)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三)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八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扣留;對經調查認定為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后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有權自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于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或解除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自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裁定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海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本辦法中,“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篇5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第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八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查閱、復印。

第二十七條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二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并裁決。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先行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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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力調度運行 安全風險 防范對策

電力調度是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有序供應的核心工作。但是在對電力進行調度的實際過程中,會遭遇到很多安全方面的風險和隱患,這些問題都是至關重要不可忽略的,一旦沒有引起重視就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嚴重后果,所以在進行電力調度這項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根據不同的安全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1、電力調度運行中的安全隱患

安全管理的實質就是風險管理。風險管理以工程、系統、企業的危險和隱患作為研究對象,通過確認危險和隱患事件鏈的過程,認識事故的因果性,分別實施危險源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從而達到預防事故、保障安全的目的。

1.1 電力調度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調度員的分工不明確,交接班的條例不清楚,調度員在調度過程中的依據不充分,對于規定的制度不嚴格的執行。

1.2 電力調度員的學習意識不強。在科技飛速發展的年代,不管什么樣的工作都需要努力地學習和不斷地更新,電力調度員更應該如此,不然就跟不上時代的潮流,會造成整個電網的運營不順暢和停滯不前。

1.3 電力調度員的思想意識淡薄。就是指的那些因工作繁重或者個人因素而造成擬寫調度命令錯誤,或者交接班的時候交接不清楚,或者送電不及時以及延誤送電等等。沒有一個整體的意識,沒有安全意識,思想意思比較淡薄。

1.4 電力調度員業務不熟練。在送電環節出現大大小小的問題,比如,該送電的時候不送,或者延誤送電,或者下錯命令。都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發生。

2、電力調度運行中風險辨識與風險評估

2.1 風險評估。從電力企業相關資源的安全角度來分析可知,風險評估主要是對企業內部資料進行相應的分析,評估風險的來源和對電力企業的危害度,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前提,風險評估是電力企業保證其內部資源具有高的安全系數的主要措施,它將歸類于資源的安全管理這一企業經營體系中。電力系統利用的作業條件風險評價法,來測定其自身具有的風險性。作業條件風險評價法是根據電力企業的系統風險的最關鍵3種因素進行判定,可以得出其計算和判定公式:D=L*E*C。其中的L是代表電力企業發生風險的可能性、E是代表人們所從事工作的過程中將自己置于危險中的頻率、C是指電力企業以及人生安全在發生危險以后所導致的損失、D是指電力企業發生風險的最大值。

2.2 危險辨識。電網調度人員在電網安全運行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每個級別進行調度的工作人員在對電網發生安全隱患和在日常工作中所下達的每一條關于調度的指令都應該是絕對正確的。人的一系列舉動對于電網的安全性來說占據了大半因素,在考慮電網調度的安全因素里面最不可忽視的就是“人”的因素,風險因素大致可分為6類,包括了在電力調度中6類危險因素都與第五類有著直接的因素,即人的行為因素,在進行調度的過程中,常常都會因為人員的安排、指揮以及實施過程的不得力而出現風險,造成損失。

3、電力調度運行安全風險的防范對策

3.1 電力調度誤事故處理防范對策

3.1.1 事故處理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分析事故情況下的電網運行方式及電網解環點,考慮并注意事故處理過程中因電網運行方式變化引起的潮流、電壓變化及設備運行限額,按調度規程規定的電壓、頻率異常、系統振蕩等多種故障的事故處理原則進行事故處理。使用設備雙重命名,使用統一的調度術語規范事故處理操作,盡快隔離故障點,消除事故根源,嚴格執行發令、復誦、錄音、匯報制度,并做好詳細記錄。

3.1.2 調整運行方式,防止事故擴大調度員應按照穩定原則,及時調整事故處理后的電網運行方式,保持正常設備繼續運行和對用戶的連續供電。盡快恢復對已停電用戶的供電,特別是廠用電和重要用戶的保安用電。

3.1.3 事故預防根據負荷變化、氣候、季節以及現場設備檢修情況等做好當班事故預想及危險點分析,遇重大節日及特殊運行方式下應編制相應事故預案。

3.1.4 事故信息收集與初步分析判斷調度員應全面收集事故信息,了解事故情況,核對相關信息,準確掌握當時電網運行方式,事故地點的天氣情況,清楚現場設備、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動作狀況,清楚負荷性質,明確各級調度管轄范圍的設備,并按設備管轄歸屬及時匯報相關調度,根據需要協助和配合事故調查與處理。

3.2 電力調度誤操作的防范對策

3.2.1 檢修停電申請書、工作票的審核與答復認真審核檢修停電申請書、工作票填寫是否規范,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設備雙重命名編號、特殊說明等是否清楚、明確,工作票所列工作內容是否與停電申請書申請的停電范圍相符;合格的停電申請書、工作票按調度規程規定執行工作答復,不規范的工作申請票退回重填。

3.2.2 擬寫操作指令票應由有資格并熟悉系統運行方式的調度員擬寫操作指令票;擬寫前應認真核對工作申請票,核對模擬盤及SCADA畫面,核對現場設備狀態(變電站接線方式、變壓器中性點投切、繼電保護投退對系統的影響及停送電設備對系統的影響);當涉及兩級以上調度聯系操作時,各級調度應嚴格按照設備調度管轄范圍擬寫操作指令票,在擬寫應充分溝通,操作指令要相互銜接,防止發生漏項操作。為方便操作需要采取委托操作時,應將委托人、委托時間記入調度記錄,操作結束應及時將調度權移交上級調度。

3.2.3 審核操作指令票的調度員應是對所轄電網非常熟悉、且調度專業知識比較全面的主值及以上調度員;審核內容包括操作指令是否規范、操作步驟是否正確合理、方式調整是否合理、是否按保護要求調整并考慮停電范圍的影響。

3.2.4 預發操作指令票經審核合格的計劃工作,其調度指令票應按規定時間提前預發,如未按預定時間預發,則該調度指令票作廢。不論在網上傳票或傳真方式傳票,都必須經電話與現場核對預發票內容;預發調時應互通單位、姓名、崗位、核對調令票編號和預發時間,并說明是預發調令。

3.2.5 調度操作當值調度員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以防止誤操作;操作時注意當時環境,盡量錯開電網負荷高峰時段、避開惡劣天氣(雷、雨、霧、冰雪、大風等);操作前調度員應熟悉掌握電網事故應急預案,根據電網情況做好危險點分析及事故預想,明確操作目的并執行“三核對”,掌握操作引起的潮流和電壓變化;操作應按預計時間準時操作,操作中嚴格執行、發令、復誦、錄音、匯報制度,按調令票順序執行并有監護。遇特殊情況需更改操作順序時應履行相關規定,一、二次部分配合操作應及時,區間調度配合操作時應清楚移交系統、設備狀態。

3.2.6 操作完畢調令執行完畢后,調度員應明確調令執行完畢時間,將設備狀態及時通知相關運行部門或檢修單位,及時許可工作開工。

4、結束語

電力調度工作的重心在于能夠讓電網中的各個環節在調度中心的配合和指導下,伴隨著電網供電負荷的不斷變化而協助每個環節的安全、穩定運行,從中降低安全風險的級別,提升電網的穩定性及安全性。因此,調度員對待工作應積極認真、愛崗敬業,保證電力用戶的最大需求,盡可能的維護好電力安全生產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何錦飛.淺議電網電力調度安全管理[J].科學之友.2011

[2] 李澤群.當前電力調度安全風險管理與評估研究 [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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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共臺,分別為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并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并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

1.1.5 并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并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

1.1.6 并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系中斷。

1.1.11 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后,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后,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折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制造商的建議和并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制造商的建議和并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于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調度規程: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于規范本區域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行為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于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于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歷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本協議生效后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根據電廠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范,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電廠進行統一調度(調度范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廠正常運行的需要。

3.1.3 以有關部門下達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為基礎,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按時編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合理安排電廠的設備檢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運行中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勵磁系統(包括pss)、agc及調速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信息、與電廠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信息。

3.1.7 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電力監管機構授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并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范,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電廠生產。

3.2.2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組織電廠實時生產運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

3.2.3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提供電廠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準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并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并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征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電廠設備運行情況及生產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范相一致的現場運行規程,并送甲方備案。

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并運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文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9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并網條件

4.1 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并網正常運行方式已經明確,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并入甲方電網運行、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條件。

4.2 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3 電廠調度自動化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4 電廠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5 電廠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XX)進行配置,并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

4.6 電廠的二次系統按照《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并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7 電廠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在電網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4.8 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運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9 甲方與乙方運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廠接入運行的條件。

4.10 雙方針對電廠并入電網后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5章 并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電廠并網須向甲方申請,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網申請

乙方應在電廠(機組)首次并網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網申請書,并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并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并網電廠(機組)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并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并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網申請書后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并網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及時答復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并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并網申請書后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并在機組首次并網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并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并網申請書后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并網申請確認后,雙方應就電廠并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電廠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電廠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系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運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系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后_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并與電力調度機構商定首次并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

5.4.4 甲方應在電廠首次并網日___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并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并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并網啟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機組并網后_________日內提交),包括:

(1)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包括調速器、勵磁系統)、主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范、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

(2)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發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力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

(3)與甲方有關的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技術說明書、技術參數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電廠遠動信息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電廠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電廠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4)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范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

(5)機組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設計、實測參數)、低勵限制、失磁、失步保護及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

(6)其他與電網運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范、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

(7)現場運行規程。

(8)電氣一次接線圖。

(9)機組開、停機曲線圖和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機組agc、avc、一次調頻有關參數和資料。

(10)廠用電保證措施。

(11)機組調試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啟動調試方案。

(12)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13)運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第6章 調試期的并網調度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可進行電廠并網運行調試。

6.1.1 電廠調試運行機組應視為并網運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運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運行規程、規范,服從統一調度。

6.1.2 電廠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并網調試方案,并按調試進度逐項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并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電廠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沖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并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并網調試。

6.2.1 將并網調試電廠納入正式調度范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范進行調度管理。

6.2.2 根據電廠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電廠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電廠。

6.2.3 根據機組調試進度及電網運行情況,經與電廠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力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持。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

第7章 調度運行

7.1 電廠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7.1.1 電廠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電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7.1.2 屬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范圍內的設備,電廠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

7.1.3 屬電力調度機構許可范圍內的設備,電廠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電廠現場運行規程進行操作。

7.2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電廠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運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____分鐘(min)通知電廠值班人員。

7.3 電廠運行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電廠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___小時(h)批復檢修申請,并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者,電力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復。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最終批復執行。

7.4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條件的機組調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則,兼顧電網結構和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安全、優質、經濟地安排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

7.4.1 調峰: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峰幅度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雙方商定為。

7.4.2 調頻:經雙方商定,電廠(機組)為第調頻電廠(機組)或非調頻電廠(機組),應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要求參與電力系統調頻。電廠agc安裝與投運應依據國家現行的關于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的政策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廠號機組應安裝agc,其整定參數及機組出力響應速度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機組特性、試驗結果和相關要求統一設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機組agc的投入與退出應按照調度指令執行。

7.4.3 調壓: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運行,保證電廠母線電壓運行在規定的范圍內。如果電廠失去電壓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4.4 備用:如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應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轉備用容量。當旋轉備用容量不能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5 甲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廠正常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并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6 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運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力調度機構,并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7 電力調度機構應商并網電廠定期組織網廠聯席會議,邀請乙方參加,分析電網運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參加網廠聯席會議,通報電廠的運行情況及有關電廠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并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電廠運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電廠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并網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購售電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電廠完成發電量的進度和電網近期的負荷情況,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其編制的下一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發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電廠提供的數據(電廠須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發電機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變化情況,并報告影響其發電設備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機組agc的投入狀況),電力調度機構編制電廠次日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并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將次日計劃曲線下達給電廠。

8.5 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值班調度員臨時修改的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節機組的有功出力,安排電廠生產運行。

第9章 設備檢修

9.1 并網運行電廠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調度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后,電力調度機構將電廠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經核準的電廠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經核準的電廠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9.2 如果電廠需要在系統負荷低谷時段(__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__時)消除缺陷,應在當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盡量予以安排,并及時修改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

9.3 檢修申請與批復

電廠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工。

9.3.1 檢修申請應于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

9.3.2 檢修申請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檢修內容、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3 電力調度機構應于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復通知電廠,并說明電廠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復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電廠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復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復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___日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后電廠檢修計劃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確實無法安排的,電廠應設法按原批復計劃執行,否則,電力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電廠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復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于電力系統運行需要,電廠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電廠協商,調整檢修計劃并通知電廠。如果機組必須超期運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電廠送出能力,應盡可能與電廠設備檢修(或停機備用)相配合。

9.6 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范圍內電網、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否則,應盡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9.7 設備檢修完成后,電廠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并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運行。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運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并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后,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并將有關資料報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廠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后,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并分析原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涉及電廠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電廠。

(5)指導和協助電廠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電廠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廠自行計算整定后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和運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并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征得電力調度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狀態改變,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運行狀態。

(5)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后,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并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力調度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后,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并分析原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調度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電廠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電力調度機構。

10.3 雙方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

10.3.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

10.3.2 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后按規定程序投入運行。

10.4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運行率≥_________%。

(2)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0.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為電廠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電廠調度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電廠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

(1)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采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電廠運行設備實時信息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5)裝有ag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發電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g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gc系統。裝有av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電壓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v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vc系統。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采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___。

(3)機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機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2章 調度通信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通信線路的運行維護,并保證其可靠運行。

(3)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并保證其可靠運行。

(2)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信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并書面確認后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電廠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

12.6 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通信電路運行率≥_________%。

(2)設備運行率≥___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廠應按照各自管轄范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程規和電廠現場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并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13.2 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XX)、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運行特點及電廠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并對電廠應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運行,包括調整電廠發電出力、開停機指令、對電廠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電廠或其任何機組解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后或已經得到補救后,將電廠或機組恢復并網運行。

13.3.3 電力調度機構應在事后向乙方說明電廠或機組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事故一方或雙方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的結論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責任方及其承擔的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責任方應按照調查結論承擔責任,并及時落實反事故措施。

13.4.1 對于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于發生的電廠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于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并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布。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9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第5.4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機組)超出其運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峰、調頻、調壓,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電網一、二次設備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可歸咎于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通信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并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運行有關的電廠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或備用。

(7)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9)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4條約定指標,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電廠調度通信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電廠(機組)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后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電廠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機并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電廠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電廠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_________。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并盡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為確認后_________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后_________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6.2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布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抵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 協議附件

附件一:并網點圖示

附件二:電廠技術參數

附件三:電廠設備調度范圍劃分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采用上述原則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協議目的協商確定。

20.3 協議全部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并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合同和協議。

20.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文件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被確認已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應發往本協議提供的下列地址。當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應發往變更后的地址。

20.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方式聲明放棄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后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20.6 繼續有效

本協議中有關仲裁和保密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協議文本

本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送電力監管委員會/局備案貳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并網點圖示(略)

篇8

第一條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設施、設備,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第八、九條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二)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八)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有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二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已經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五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篇9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經雙方協議,乙方所提專題研究計劃,由甲方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予以補助,并議定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一、本次甲方補助乙方專題研究計劃共計_________件,補助經費共計_________元整(請依照甲方通知之專題研究計劃經費核定清單及補助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于國庫或其國庫機構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_________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計劃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乙方應將各研究計劃原始憑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并附計劃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連同收支報告表函送甲方核銷。但經甲方征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原始憑證得免送核。原始憑證應貼于粘存單,注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注中文,并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采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劃主持人等蓋章。各研究計劃如有結余及研究計劃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存戶內。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不繳回。

三、乙方應負責督促計劃主持人于計劃(含多年期計劃全程計劃)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甲方專題研究計劃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規定,撰寫可供發表之研究成果報告,送甲方辦理結案。如系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劃,乙方應將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權書各一份徑送_________調查研究工作室。

四、乙方執行研究計劃辦理采購者,應依政府采購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五、乙方執行研究計劃時,其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_________補助專題研究計劃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劃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甲方所有者外,原則歸屬乙方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乙方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乙方執行研究計劃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甲方專題研究計劃經費核定清單中注明或其他特別約定歸屬甲方所有者外,歸屬乙方所有。

八、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報告(含精簡報告及完整報告),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得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微縮、光碟、數位化或其他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制、散布、傳送、發行、公開發表或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九、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徑行或依申請,要求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于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不得異議:

(一)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被授權人,于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

(二)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被授權人,未能達到或符合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之要求。

(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十、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該項權利,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乙方及研發成果受讓人應于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經甲方準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或答辯理由不成立者,甲方得徑予處理。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就甲方前項之處分,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損害之請求。

十一、乙方應于本合約生效后,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就研發成果之產生、管理及推廣運用情形,定期向甲方提出匯報。

十二、乙方執行研究計劃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錄,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十三、甲方補助乙方研究計劃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乙方同意于計劃完成后,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甲方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以免閑置。

十四、乙方對甲方所補助專題研究計劃各項費用之核發,應依有關稅法規定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十五、計劃執行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如涉及人體試驗、采集人體檢體、基因重組實驗、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動物實驗者,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因執行計劃而致人員之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或使環境受沖擊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十六、甲方專題研究計劃補助均以執行機構為對象,執行機構暨首長(或代表人)及計劃主持人對所執行之專題研究計劃負有履行義務及保證之責任。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甲方得停止撥款,并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所有專題計劃申請案;如發現預期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劃,并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乙方如發現計劃主持人有不能履行本合約之情事者,應即停止計劃經費之動支,并繳回未支用之款項。

十七、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案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甲方催告仍未辦理結案或將未結案之補助款繳回者,甲方得于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將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十八、乙方如未能配合甲方獎、補助之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十九、乙方執行研究計劃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要求處理。

二十、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調查或有其他不當之處理情事者,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專題研究計劃之管理費。

二十一、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后,得于_________提付仲裁,依仲裁法解決;如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乙份,以資信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篇10

一、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表現形態

現代行政程序法的產生是行政法治理論成熟的重要標志,它使人們認識到了程序的獨立價值,程序不再僅僅是作為實體權利、義務或是法律關系實質性內容的形式和手段而存在,“公正的行政程序規則不僅是實體權利義務充實發展的手段,同時反映著法治體制、法律正義觀基本價值的核心。 ”(注:季衛東:《程序比較論》, 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因而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一樣必須得到嚴格的遵守。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行政實體法大多都是賦予行政主體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范,因此,要保障行政權合法運作,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單靠實體規則很難實現,必須建立起一套法定的、科學的程序規則。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依法行政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依程序法行政,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有人說,“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注:(美)施瓦茨著:《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3頁。 )這是現代行政程序日益走向法典化、法治化的根本原因所在。

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規則的法,它一方面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規則,另一方面,要求行政相對方無論是在享有法定權利,還是在履行法定義務時都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否則都會產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近年來人們存有一種誤解,認為行政程序法的規則只是針對行政主體的,因而對相對人的程序規則未給予應有的重視。實際上,程序要素不僅在行政主體的行為中體現出價值,而且同樣在行政相對方的有關行為中表現出其法律價值。當然,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這對矛盾中,行政主體無論如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程序要素的法律價值在行政主體方的行為中更為突出地表現出來。

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相對方,其程序違法的表現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1)步驟違法,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 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方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一)傳喚……(二)訊問……(三)取證……(四)裁決。”相對人的行為同樣要遵守法定步驟,例如申請許可證,必須先遞交申請,經有關機關審檢合格后方可獲取。如1999年3月26 日國務院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經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2)方式違法, 作為程序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8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相對人的行為同樣要符合法定的方式,例如《行政復議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國外行政法中早有這樣的規定,如美國《行政程序法》第556 條規定:“對誠實地及時地用宣誓書提出,并充分說明主持人或參加人存有個人偏見或其它不合格的情況,機關應將其作為本案的記錄和決定的一部分而予以裁定。”可見,相對人申請相關人回避必須采用宣誓書的方式陳述理由并及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回避申請權。總之,凡屬要式行為的,其行為均需按一定形式作出。(3)順序違法。無論是行政主體, 還是行政相對方,其行為的作出必須按一定順序來進行,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又一規則。就行政主體來說,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就相對人來說,在進行有關行為時,也必須注意按法定順序進行,否則會導致對己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7 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可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序是申請獲得許可舉行。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擅自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按照該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4)超過時效違法。遵守法定時效, 是行政程序法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要求,也是程序規則普遍的表現形式。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例如:《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2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行政復議條例》第34條規定:“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這是對行政機關的時限規定。《行政復議條例》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對相對人的時限規定。又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當在行政機關告之后3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這里, 對相對人的時效和行政機關的時限分別作出了規定。國外行政法中都有關于時效的規定,如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規定,相對人提出有關申請時,若申請書未貼或少貼印花時,只有當申請人在20日內補正的,才可能發生受理的法律效果。不管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相對人,違反了法定時限均產生相應的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責任之比較

“程序違法也屬違法”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應承擔法律責任,從理論上來講似乎無須爭辯,既然程序與實體一樣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那么違反程序自然承擔與違反實體同樣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程序規定與實體規定相比,有它的抽象性等與實體規定之間存在的客觀差異,以及程序終究要為實體服務,乃至離開實體也就無所謂程序,使得實踐中程序違法之后果,并不像實體違法責任那樣簡單。對此,各國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判例也多有差別。

(一)有關國家和地區程序違法責任比較

一般認為:行政行為明顯違法并導致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包括程序違法已導致對行政相對人不公正的待遇,應撤銷該行政行為,并認定該行政行為自始無效。但對程序方面違法,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化態度。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一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有某些“瑕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

在德國,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與行政程序的不同類型有關。德國的行政程序分類有“正式程序”與“非正式程序”之分;有“外部程序”與“內部程序”之分;有“行政立法程序”與“行政裁決程序”之分。行政程序的類型不同,其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根據德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違反有關程序、方式的行政行為,相對于內容上“實質違法”,是一種“形式違法”,因此如構成程序違法,以撤銷該行為為原則,確認其無效為例外。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另外,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無效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這些情況包括:1.事后提交行政行為所需的申請(對行政相對人而言);2.事后提出所需的說明理由;3.事后補作對參與人的聽證;須協作的委員會,事后作出行政行為所需的決議;4.其他行政機關補作其應作的共同參與等。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法律未特別規定適用某種程序時就適用“非正式程序”。該法第10條規定:“行政程序不受一特定形式約束,對形式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時依該規定。行政程序的進行應力求簡單和符合目的”。所謂“非正式程序”即指程序之時間、方式、內容等都沒有明確規定的程序,由行政機關采取職權主義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行使(盡管行政機關被授權依其裁量行為時,裁量活動也須符合授權目的,且應遵守法定的裁量界線。)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要求與“正式程序”應有區別。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正式程序”包括:程序開始、調查事實、聽取當事人陳述以及作出行政決定等。

在德國,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開始或進行過程中,針對程序而非最終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最終達成實體決定,這樣的行為與程序缺乏獨立性,是形成最終決定之一環,因此,在德國不能對之單獨提起撤銷請求,換言之,行政相對人只有等這類程序完成,行政主體作出最后行政決定之后,才能將此類程序行為連同行政決定,經由法律途徑解決“程序違法”問題。但學者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純粹程序行為”不可對之單獨提出救濟,但若此程序行為在實體上影響當事人權利,則應允許當事人單獨對此提起救濟。

德國法典第47條還對行政行為的轉換作出規定,即“具瑕疵的行政行為與另一行政行為目的相同,作出前者的行政機關依已發生的程序和已采取的形式也可能合法作出后者,且具備作出要件的,可將前者轉換為后者。”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瑕疵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

在法國,行政程序違法分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濫用”兩種形式。所謂“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者程序,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和程序”。“程序濫用”是指“行政機關利用某種程序達到另外一種比較困難或者效力較低的程序所要達到的目的。”(注:參見董@①輿主編:《外國行政訴訟教程》,中國政法大學1988年8月版,第88頁;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詞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86頁。 )但是無論是“形式上的缺陷”還是“程序濫用”,一般可以成為行政法院在越權之訴中撤銷行政決定的理由,但是否被撤銷還要視具體情況而論。這樣做的理由在于,法律規定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有時為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是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必要準備,有時是為了協調各不同部門的活動,基于其不同的目的,行政行為的效力與違法后果也不完全相同。法國還根據是否影響行政決定內容,以及其目的能否補正等,將法定程序區分為是否是主要程序形式,是不是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是否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事后是否可以補正的等具體情況。

西班牙1992年的《公共行政機關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在程序合法性問題上既堅持了原則性,又體現了靈活性。該法第五編第四章“無效及可撤銷性”條款規定,公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完全偏離該法建立的程序為完全無效”。(第62條第一款第5項),但同時又規定,“包括引起權力偏差的任何違反法律程序的行政機關的行為均可予以撤銷”,“但是,形式上的瑕疵只有在行為缺少實現其宗旨所必須的正式手續或引起利害關系人無自衛能力時才能確定其可予撤銷。”(第63條)

在行政法中,無效的行政行為被認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而撤銷的行政行為一般被認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因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樣,從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中可見,引起行政行為無效的程序違法和引起行政行為撤銷的程序違法,其情形的嚴重程度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程序違法的嚴重性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一樣。

對相對人的有關程序及其后果作出明確規定,也是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的特色之一。該法第六編第二章“程序安排”條款規定,“應由利害關系人履行的手續,必須在作出有關行為通知之日起的10天內完成,除非有關規定確定了其期限”,“無論何時,行政機關如認為利害關系人的某個行為不具備必要的手續,應告知其作者,并給予其10天予以完成。”“對于不履行上述兩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可宣告他們失去履行有關手續的權利。”(第76條)

英國是一個非常重視程序的國家,它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程序公正原則,尤其是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損害或行政行為將產生不利后果時,要給予相對人提出意見的機會,行政機關及有關行政官員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所提意見。“一個行政機關,在適當情況下,必須給予受到他們決定影響的人一個申訴機會,……在沒有聽到他要說的話之前就剝奪他的權利是不公正的。”(注:(英)丹寧著:《法律的訓誡》,群眾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82頁。 )違反公正原則的后果也不是一概而論的,法院一般根據具體情況而論,如果違反了公正原則對當事人影響不大,法院可作撤銷決定。

在英國,成文法規定的程序很多,諸如調查程序、咨詢程序、通知程序、公布程序、副署程序、提交審查程序、批準程序、組織程序、委托程序等。其中有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強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之分。行政機關違反成文法明文規定程序的稱為程序上的越權行為。程序上越權行為其后果不像實體上的越權那樣一概無效,違反任意性程序的行政行為可能仍然有效。區分強制性程序與任意性程序的標準是,是否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注:參見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161頁。)

在英國,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行政行為是無效(void)還是撤銷(voidable)素有爭議,多數認為違反聽證程序的決定為無效,因為“如果違反正義本質的事項,則根本沒有法定意義的決定可言”。但也有少數意見認為,應給予聽證而未給予聽證的,只能決定撤銷,個案也可補正。

在實務上,英國極少規定程序違法的法律效果的法律。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一般由法院決定。英國早期劃分“強制(mandator)程序”與“任意(directory)程序”。 只有違反“強制程序”的才可決定無效。

現在英國為確定程序違法的嚴重性, 規定了“重要性標準”(importance test),此種“重要性標準”在應用上有彈性, 相關案例中可以歸納出若干原則:

(1)行政機關課人民以財務負擔或者其他限制時, 應嚴格遵守程序要件;

(2)作出決定時, 未依法定程序咨商利害關系人或者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其決定也可能無效;

(3)公告或者通知之方式應妥當, 使利害關系人或者公眾得為有意義之參與,否則,公告或者通知則無效。

(4)未教示當事人救濟途徑者,原決定無效。

同樣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的美國,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之所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賦予當事人許多重要的權利:得到有關通知的權利、提出證據和論證的權利、辯論和質證的權利、要求根據卷宗中記載的證據進行裁決的權利、查閱卷宗的權利等。如果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以上程序權利,則可能造成其無效的后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6 條規定在六種情況下負責司法審查的法院可以判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決定和結論非法并予以撤銷,其中第四種情況就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沒有遵循法定程序。例如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在法規制定前應將通告刊于《聯邦登記》上,這是一種法定方式,行政機關不得違反,否則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宣布所制定的法規無效。但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他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注:(美)施瓦茨著:《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頁。)在作出有關行政裁決時, 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法定的羈束程序,如法律要求行政機關以聽證筆錄作為裁決依據,而行政機關不舉行聽證,則該行為無效,而且還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選擇法定的自由裁量程序,否則行政機關會因濫用裁量程序而受到法院的責難。

日本1993年通過的《行政程序法》對“申請所為之處分”提供審查基準和標準處理期間。該法第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許認可等之申請應依法令之規定訂定判斷所必要之基準。”該法第6 條又規定:“行政機關應盡力訂定自申請到達其辦公處所時起至對該申請為除非時止,通常應需之標準期間。”無論是審查基準還是標準處理期間,都規定以適當方法公告之。問題是行政機關沒有遵守自己訂立的標準期間,是否可以以行政機關“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日本學者對此有不同意見,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機關訂立的標準期間,僅是行政機關自律的努力目標,不構成不作為之違法,否則行政機關可能為避免不作為違法的訴訟,而設定很長的標準處理期間,這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會造成更不利的后果。另外一些學者則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此標準處理期間是行政機關的承諾,所以行政機關不遵守自訂之期間,應可作為認定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的“重要參考”。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8 條規定:“行政機關駁回許認可等請求之處分時,應同時對申請人明示該處分之理由。但依法令所定許認可等之要件或公告之審查集中基準已明確規定有數量指標或其它客觀之指標時,由申請書之記載或附屬書狀即知其不符合者,得于申請人請求時,始予明示理由即可。前項本文所規定之處分以書面為之時,其理由應以書面示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明示理由有具體的要求,僅附記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仍不是以表示已“明示理由”,也就是說必須說明具體理由。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5條對行政指導規定了“以書面形式為目標,但非要件”的精神,即“為行政指導者,應明確告知其相對人該行政指導之趣旨、內容及承辦人。行政指導以言詞為之者,如相對人請求交付記載前項規定事項之書面時,為該行政指導者,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交付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本條既賦予行政相對人以請求書面交付之權,行政機關如果不以書面形式交付,行政相對人當然可以以訴訟請求之。

我國臺灣地區曾仿照德國關于行政處分有無效與得撤銷兩種處理方式,對行政機關法規命令因其程序違法導致無效和廢棄兩種處理結果。如行政機關命令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準,而未經核準者,可導致命令無效。如行政機關命令依法應經聽證并依聽證筆錄訂定,而聽證筆錄所示證據不以支持其決定者,訂立命令的行政機關應自行或由上級機關命其廢棄全部或一部。命令經廢棄者,自廢棄之日起,失其效力。

在臺灣地區又有所謂的“重要性理論”之傾向,即重大的程序違法可以構成撤銷原處分之原因,輕微的程序違法則不影響決定的結果,不構成撤銷的原因。

1990年由翁岳生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中有關于“最低限度之程序”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命令,除關于軍事或外交事項者外,應依本節規定之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灣地區1998年10月由“立法院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的臺灣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05 條有關“行政處分”無效的涉及程序違法的有“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等幾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該草案又在第108條中作了補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除依105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二、必須證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證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于事后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于事后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行政機關已于事后作成者。前項第2款至第5款之補正行為,僅得于訴愿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愿程序者,僅得于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這一規定,既給予行政機關某些程序瑕疵以補正的機會,又給予時限的必要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地區1998年10月2 日經“立法院”會議修正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中未有關于程序違法審查的明確規定。因此,早在修正草案討論時期,就有學者批評道:“缺少司法審查支持,行政程序法有如無牙的老虎”。看來這種批評并未見效。

從以上有關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比較中可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后果并不一定都會直接影響到行政行為效力,而是要根據某種行為程序違法是否影響到相對人的權益,是否影響行政決定的實體內容和效果以及是否影響到公共利益等具體情況加以調整。國外的經驗未必都可以應用到中國來。但是,對行政程序瑕疵的分析、評價判斷與處理確實不宜簡單化,國外的經驗還應全面介紹、深入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社會目前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在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的情況下,既不宜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為規定過于嚴格的法律責任,也不宜規定過于“寬松”的法律責任,作為成熟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則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以便“未雨綢繆”,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加以規范。在這方面,應對案例進行分析,總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