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4 12:45: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用水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用水申請書

篇1

羅田縣鳳山鎮供電所:

因天干少雨,嚴重影響簰形塆村,市場主體坤煜龍蝦養殖專業合作社用水,特申請在本村廣場處開通380V提供水泵站用電,望貴所領導批準為盼。

專此申請

 

鳳山鎮簰形塆村委會

2020.6.8

 

證    明

 

茲有我村村民,十三組高金林,身份證號:421123195402180035,六組陳錦華,身份證號:421123198312020031;六組陳義明,身份證號:421123196905080030;六組周志峰,身份證號:421123195708260011,共4戶,需要申報抗旱用電開戶。

特此證明。

篇2

【關鍵字】瀝青混凝土;水利工程;防滲;碾壓

防滲和防漏技術一直都是影響水利工程大壩運行和施工建設的主要重點,也是碾壓混凝土施工設計中的一個核心環節。在目前的水利工程項目中,壩體滲漏現象的存在不僅容易造成水資源的浪費和流失,還會影響到水利工程的整體性、安全性和運行功能的因素。因此,在目前的水利工程項目中,人們不斷的采用各種施工技術和手段對水利工程中存在的滲透現象進行總結。經過多年的實踐總結得出,在目前的水利工程項目中,碾壓式瀝青混凝土防滲技術已成為一項施工周期快、防滲效果好、穩定性能好的防滲處理手段和措施。

一、工程概況

某水利工程在建設之初是隸屬于Ⅱ等大型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其在施工的過程中周圍河谷的形態呈現出一種“U”型,而河床寬度為100m,覆蓋層厚度控制為1~3m左右,而在施工的過程中經測量得出,在覆蓋層下方2m左右基層為花崗巖石,兩岸山體的基層皆是以的巖石為主,因此基于這種地質條件,該水利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其基地穩定性能好,無滑坡隱患等。因此在施工的過程中攔河大壩直接采用垂直河道的布置措施,其右岸肩下通過布置3條防洪泄流的通道來確保穩定性,而在左岸的邊坡下設置了灌溉引水的相關隧洞。在施工的過程中整個大壩主體工程是以碾壓式瀝青混凝土為主的施工模式,其中主體壩高64m,壩頂的寬度約為8m,長度約為355m,且在施工的過程中是采用與上游的圍堰現結合的一種結構形式,是一種“之”字型的結構模式。在施工的過程中壩基直接坐落于基巖之上,而心墻則是建立在弱風化的巖石層面上,并且其中進行了一定的帷幕灌漿防滲施工模式[1]。

二、碾壓式瀝青混凝土

1、碾壓式瀝青混凝土概念

碾壓式瀝青混凝土自問世以來就得到國內外各施工企業和單位的青睞,且在多年的工程實踐工作中已經形成了諸多的工作實踐。在我國,由碾壓式瀝青混凝土建造而成的水利工程已有十多座。但是盡管這些工程項目在使用的過程中各有特色、彼此不同,但是就防滲性能而言,其在使用的過程中與原先設計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和差異。因此在目前的工程項目中,我們還需要對其防滲技能進行分析與總結,并加以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2、碾壓式瀝青混凝土抗滲性能分析

碾壓式瀝青混凝土的抗滲性能與其構成材料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是由材料內部的空隙狀態和結構層面組成構成的,同時由于混凝土本身內部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與開裂的特性,使得其在應用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和缺陷,同時其中也極容易出現由于材料配合的不同而造成的質量質量隱患。在碾壓式瀝青混凝土的構成中,由于碾壓質量難以得到良好的保證,使得骨料受到外界環境因素的影響極容易造成離析現象的誕生,基于這種種現象,就需要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根據各種常見的質量隱患和問題進行深入的總結和分析,對容易出現分離和裂縫的現象進行嚴格的控制與處理,從而保證瀝青混凝土材料能夠達到理想的效果與要求。

三、防滲結構設計

瀝青混凝土是采用瀝青將天然或者人工礦物骨料、各種填充料以及相關的摻加料凝結成為一種綜合復雜的人工合成材料,這種材料結構具備著良好的柔性和適應各種結構變化的優勢,其次其在應用的過程中具備著優越的耐久性能與抗滲性能要求,因此在目前的工程項目中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與探討[2]。

1、心墻軸線的布置分析

在水利工程項目施工的過程中,對于瀝青混凝土的心墻結構在施工的過程中多事在壩體的橫斷面中間采用相關的技術手段進行插入與總結,從而形成一套綜合性、系統化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理念,進而在工作的過程中能夠確保心墻滿足壩體結構的變形協調要求。一般情況下,為了確保壩體在運行的過程中能夠避免由于受到水壓的影響而出現拉應力和裂縫的現象,在施工的過程中通常都是采用相關的技術手段和方法來解決目前心墻工程中面臨的各種壓力情況和要求,從而保障心墻的整體性,避免造成的變形影響。

2、心墻結構厚度的控制

瀝青混凝土心墻厚度從單純防滲理論上分析,百米級大壩采用瀝青混凝土防滲時的心墻厚度約30em,從工程構造和施工質量控制難以實現,較薄的心墻會在壩殼填料的擠壓作用下產生破壞,較厚的心墻底部內部會產生較復雜的應力應變,會產生裂縫破壞。

3、心墻與壩基和岸坡的連接處理

瀝青混凝土心墻埋在壩體中一同變形,心墻基座受壩基約束成為一體,壩體在自重和上游水壓力的作用下,心墻與基座連接處的應力、應變對岸坡段和河床段連接面影響是不同的。岸坡段心墻會因壩體中部向下游的位移和沉降產生向河谷方向的縱向剪切變形,當變形較大時可以在心墻底部與基坐之間形成貫通上下游的張縫,隨著岸坡陡峭程度的加大而變形量增加,心墻與周邊基座的連接處理是影響整個防滲體完整性的關鍵,因此,要控制變形量在允許范圍之內,在心墻與基座接觸面采取加強防滲的措施。

4、結論

(1)大壩的填筑施工方式是決定壩體內應力應變不斷變化和位移發展趨勢的重要因素。根據瀝青混凝土心墻壩對良好工作狀態的條件,要求心墻避免出現拉應力工況,利用施工期合理安排壩體填筑分區和進占方向,可以控制大壩總移趨勢。認為填筑分區可采用先兩岸和下游、再上游,進占方向為兩岸向中部,做到在完建期使心墻與大壩處于向上游位移的應力狀態,有利于大壩蓄水后心墻處于受壓狀態,并減少兩岸向河谷方向的位移量,避免心墻與基座間連接處的拉裂破壞。圍堰與心墻間的壩體在填筑時可通過調整壓實度控制對心墻的擠壓作用。

(2)大壩瀝青混凝土心墻的沉降略大于過渡層,使心墻內部基本處于壓應力狀態,這有利于防滲體避免出現水力劈裂破壞,但較大的位錯量產生的心墻側向膨脹是外側局部存在拉應力的直接原因,施工期現場試配時主要考慮在寒冷地區低溫條件下的施工溫耗,實際施工過程中在低溫時段瀝青混凝土拌和時油石比以7.2%控制,瀝青含量較高會使沉降量增大。施工強度過高,心墻沒有足夠時間降低溫度,長時段處于高溫軟化狀態下連續加載時,導致心墻沉降量增大。

篇3

培訓是給有經驗或無經驗的受訓者傳授其完成某種行為必需的思維認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過程。基于認知心理學理論可知,職場正確認知(內部心理過程的輸出)的傳遞效果才是決定培訓效果好壞的根本。瀏覽更多報銷培訓費用申請書格式請點擊“申請書格式”查看。

報銷培訓費用申請書公司領導:

_4人已于完成編錄員、記錄員培訓課程,并通過考試成績及格。本次培訓及食宿交通費用共計人民幣陸仟零陸拾陸元整(¥:_),特申請公司予以報銷此費用,請領導審批為荷。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公司報銷要提供什么發票一般公司報銷都會要求員工提供增值稅發票,這樣公司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在于: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發票的使用的主體不同,發票的內容不同,發票的聯次不同,發票的作用不同。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的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費用報銷的一般規定遵循“實事求是,準確無誤”的原則,有明確的發生原因、費用項目、發生時間、地點、金額及報銷人、審批人;

報銷的費用項目、報銷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符合企業制度的規定;

報銷人取得相應的報銷單據,且報銷單據上面經辦人、驗收證明(復核)人、審批人簽名齊全,報銷單據所附原始憑證應是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完整、有效憑證;

報銷單據一律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報銷單各項目應填寫完整,大小寫金額一致,并經部門領導有效批準;

有實物的報銷單據需列出實物明細表并由驗收人驗收后在發票背面簽名確認,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庫的實物單據還應附入庫單;

出租車票據需注明業務發生時間、起至地點、人物事件等資料,每張出租車票背面需有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招待費的報銷單據需注明其招待人員及人數并附用餐費用水票作為餐費發票的附件。

公司報銷費用有哪些一、不管什么行業,費用都包括生產費用和期間費用。只要發生的費用真實、合法都可報銷。

二、一般生產費用的內容好分清,期間費用內容多不好分清。給你提供一下期間費用核算的內容:

(一)營業費用的核算內容

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經營費用。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進貨費用也包括在營業費用之中。

營業費用一般包括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

1.產品自銷費用:包括應由本企業負擔的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

2.產品促銷費用:為了擴大本企業商品的銷售而發生的促銷費用:展覽費、廣告費、經營租賃費(為擴大銷售而租用的柜臺、設備等的費用,不包括融資租賃費)、銷售服務費用(提供售后服務等的費用)。

3.銷售部門的費用:一般指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類似工資性質的費用、業務費等經營費用。

但企業內部銷售部門屬于行政管理部門,所發生的經費開支,不包括在營業費用中,而是列入管理費用。

4.委托代銷費用:主要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按代銷合同規定支付的委托代銷手續費。

5.商品流通企業的進貨費用:指商品流通企業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

(二)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負項費用,個體包括以下幾項:

1.企業管理部門及職工方面的費用

(1)公司經費:指直接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

(2)工會經費:指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按規定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下同)的2%計提并撥交給工會使用的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于職工培訓、學習的費用。

(4)勞動保險費: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交納地方統籌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其他費用。

(5)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行業保險基金。)

2.用于企業直接管理之外的費用

(1)董事會費:指企業董事會或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成員津貼、差旅費、會議費等。

(2)咨詢費: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或支付企業經濟顧問、法律顧問、技術顧問的費用。

(3)聘請中介機構費:指企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賬、驗資、資產評估、清賬等發生的費用。

(4)訴訟費:指企業向法院起訴或應訴而支付的費用。

(5)稅金: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6)礦產資源補償費:指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按照主營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提供生產技術條件的費用

(1)排污費:指企業根據環保部門的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2)綠化費:指企業區域內零星綠化費用。

(3)技術轉讓費: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4)研究與開發費:指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新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等。

(5)無形資產攤銷:指企業分期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等的攤銷。

(6)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指企業對分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包括按大修理間隔期平均攤銷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

篇4

一、嚴格實行取水許可,規范取用水秩序

1、縣水利局作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全縣水行政執法和水資源管理工作職能。

2、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特別是地熱水資源,必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從嚴管理。

3、凡在本縣范圍內已建有取水工程或設施,正在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縣水利局提出取水申請,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不得取水。擅自取水的,責令停止取水,拆除取水設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必須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進行水資源論證,向縣水利局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由縣水利局進行審查。未取得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意見及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5、辦理取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3)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相關備案材料;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6、縣水利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并在4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舉行論證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所需時間)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2)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3)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請,由具有受理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7、需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已向縣水利局提出取水申請的,待申請批準后方可動工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取水工程或設施,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提出申請,擅自開工建設取水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取水工程或設施,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8、取水工程或設施竣工后,申請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水利局報送相關資料,經驗收合格后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9、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事項取水,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二、強力推行計量用水,加大水資源監管力度

按照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要求,決定在全縣用水單位安裝智能水表,實行按計劃用水。

1、凡我縣范圍內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和年度用水計劃。對未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除按照取水設施的最大日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外,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并繳納水資源費(含南水北調基金),不得拖欠、拒繳。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3、縣水利局根據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和用水單位或個人的實際取水量,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并向單位或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縣水利局辦理繳納手續。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單位或個人,責令限期繳納水資源費;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的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情節嚴重的,封閉水源工程,停止其取水。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取得明顯成效

1、提高認識,形成合力。各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大水資源保護宣傳力度,運用經濟、行政、法律、輿論等多種手段,提高整體工作水平。各相關部門如縣優化辦、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法院、城鄉建設局、物價局、審計局、廣電局等要加強配合,協調聯動,各用水單位要成立專門組織機構,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統一管理能力。

篇5

2017年3月22日是第25個世界水日。水是一切生命賴以生存,社會經濟發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但是,現代社會的人口增長、工農業生產活動和城市化的急劇發展,對有限的水資源及水環境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在全球范圍內,水質的污染、需水量的迅速增加以及部門間競爭性開發所導致的不合理利用,使水資源進一步短缺,水環境更加惡化,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威脅著人類的福祉。如果不珍惜水資源,最后一滴水將是人類的眼淚。所以,我們要倡導節約觀念,建設文明學校,圍繞增強節水習慣,樹立節水為榮、浪費可恥的正氣,倡導廣大同學從小事做起,從個人做起,努力把我校建成節水型高校。節水行動從我做起,永不止步!

二、活動目的

以國家環境保護局所提出的“節約用水,珍惜生存環境”為題,將舉辦一次與節約用水有關的活動。以此響應國家的號召,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逐步提升人們節約用水的意識,加深人們珍惜水資源的觀念。通過水日的宣傳活動,喚起公眾對水資源的危機感,加強公眾對身邊水體的關注程度,呼吁全民關注并參與到水資源保護事業中來。同時也號召大家不浪費一滴水,節約用水從小事做起。

三、活動時間

xx年3月22日

四、活動地點

湖南大學天馬學生公寓二區籃球場

五、參與人員

湖南大學全體在校師生

六、主辦單位

化學化工院xx級黨支部

xx級化學四班

七、活動內容

(一)活動前

1、活動海報的制作

2、活動前期的網絡宣傳(人人網、愛晚紅楓、、入黨申請書、各大論壇)

3、活動前期的海報宣傳(學生公寓和各棟教學樓)

3、中國缺水圖片(云南、貴州、四川等地)的收集整理和彩打

4、制作兩條橫幅(一是宣傳世界水日,一是現場簽名用)

5、節約用水倡議書的制作(附件一)

6、節約用水倡議書在學工在線的公布(活動前一天)

7、節約用水倡議書的打印(a1的海報類型以及a4的傳單類型)

8、場地的申請和桌椅的借用

9、馬克筆的準備

(二)活動中

1、桌椅的布置

2、橫幅和圖片的懸掛

3、倡議書的擺放

4、簽名橫幅的放置

(三)活動后

1、后期的宣傳(新聞稿撰寫和發表、網絡的宣傳)

2、桌椅的歸還

3、活動的總結

八、經費預算

海報10*10=100元

橫幅2*40=80元

圖片1*100=100元

倡議書1*20+0.1*200=40元

馬克筆10*3=30元

合計:350元

九、活動注意事項

1、圖片的懸掛要牢靠,保證長期懸掛。海報貼于引人注意的地方;

2、桌椅擺放整齊,并在活動后及時歸還;

篇6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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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來自保山市隆陽區的10名出租車司機宣誓成為保山市“98.7愛心車隊”的一員。“98.7愛心車隊”除為社會特殊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提供一些日常的社會公益服務外,還將參加保山市廣播電視臺定期和不定期組織的相關公益活動和志愿者服務。(來源:《春城晚報》)

點評:不論在哪里,那些投身公益的志愿者都是一道亮麗的風景線,由出租車司機組成的愛心車隊,還是一道流動的風景線,確是“美”滿城市,“美”滿街巷。

搖號中簽卻嫌貴 昆明多人放棄租公租房

1月23日開始,昆明市首批公租房澤惠園、子君村項目樣板房在國際會展中心新館2號展廳進行展示。在樣板房展示區,很多申請者看到精美的家具,嶄新的家電,有種住進高檔小區的感覺。但不少申請者感到房租過高,認為按照他們的月收入難以承受,現場就填寫了公租房退房申請書。(來源:《云南信息報》)

點評:誠然,公租房有別于廉租房,不能指望其以“象征性的租金”出租。不過,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其應該是以滿足最基本的住宿需求為目標、以中低收入者普遍“受得了”的價格為準繩。“嫌貴”的人多了,公租房的“保障性”無疑就打了折扣。公租房不一定要“看起來很美”,卻一定要“住起來踏實”。

清水海向昆明主城供水

在昆明用水最困難的時候,是清水海幫了一把!1月20日,已達二類水質的昆明清水海引水供水工程開始向昆明主城區正式供水,昆明又新增一個優質水源點。根據目前庫容清水海每天可供水18萬方。到2月底,將達到每天23萬方的計劃供水量,可解決5月底汛期前的城市基本供水問題。(來源:《昆明日報》)

點評:坐擁波光萬頃的“五百里滇池”,卻因為水體污染而無法從中汲取一滴甘露,只得四處引水“止渴”。從掌鳩河到牛欄江,從云龍水庫到清水海,還有未來計劃中的金沙江。眾多的引水工程固然為春城化解了一次又一次的“水危機”,但我們的心里是更加坦然,還是愈發不安?

鎮雄受災群眾全部住進活動板房

篇8

一、取用水管理的實施范圍

凡在本區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企業(單位)、個人,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取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水資源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不需申請取水許可證。

二、取用水管理的辦理程序

凡新建、擴建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需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統一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證,并按下列步驟進行辦理:

(一)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申報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取水許可申請書;

2.工程建設工期的簡要說明;

3.取水水源論證報告;

4.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

(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在法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三)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獲批準取水許可申請后,籌建取水工程;基建結束時,經驗收合格的申報取水許可竣工登記,在法定時間內,發放許可證。

(四)所有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安裝取水計量裝置。

凡需辦理上述取水許可的,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前往區行政服務中心水利窗口辦理手續。

三、水資源費、水費的征收標準

水資源費: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209號)文件規定,征收標準為:

1.地表消耗水:自備取水0.10元/立方米;自來水制水企業0.*元/立方米;

2.地表貫流水0.*元/立方米;

3.地下水(承壓水)1.20元/立方米;

4.地下水(非承壓水)0.4元/立方米;

5.灌裝桶、瓶裝水,取用地表水按5元/立方米計收,取用地下水按10元/立方米計收。

水費:根據《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利局關于〈河網供水水費收繳暫行規定〉的通知》(湖政發〔20*〕39號)文件規定,農業水價,按受益面積計算,糧食作物每年每畝0.8元,經濟作物每年每畝1.0元,魚塘每年每畝2.0元;工業水價,按用水量計算(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取水計量裝置)每立方米0.015元,貫流水、循環水(水質、水量不變的用水)按工業用水的30%計算。

四、加強和規范取用水管理的工作要求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是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該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各用水企業(單位)、個人的切身利益,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采取多種有效的宣傳形式,將有關法律法規向群眾和用水企業(單位)、個人宣傳好、教育好,使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得到全社會和廣大用水戶的理解和支持。

2.依法經營,依法取得取水權。各用水企業(單位)、個人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依法取得取水權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保障。要嚴格按照水法規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在湖泊或地下取水必須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裝置。做到依法取水,依法經營。用水企業(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水費,如不限時繳納水資源費、水費的,將按水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樹立科學發展觀,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廣工業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實施地下水保護行動,加強對地下水開采的監督力度,認真落實市政府對地下水的限采計劃。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推進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

篇9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河口及其整治開發活動的管理,保障*河口地區的防洪安全,發揮河口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口的口門區及河口延伸區。

口門區:自虎門黃埔(東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灣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門南沙、洪奇門萬頃沙西、橫門橫門水位站、磨刀門燈籠山、雞啼門黃金、虎跳門西炮臺、崖門黃沖水位站以下至伶仔洋赤灣半島、內伶仔、橫琴、三灶、高欄、荷苞、大襟島、赤溪半島間的連線之間的河道、水域及岸線。

河口延伸區:自上述赤灣、赤溪半島連線以下,與從深圳河口起沿廣東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分界線至南面海域段18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4’09.6”)和由18號點與外伶仔島、橫崗島、萬山島、小襟島南面外沿、赤溪半島鵝頭頸的連線之間的水域及岸線。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河口水域以及*河口澳門附近水域不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凡在*河口管理范圍內進行整治開發及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河口管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界定。

第四條*河口的整治開發,必須遵循有利于泄洪、維護潮汐吞吐、便利航運、保護水產、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瞥理,保障*河口各水系延伸、發育過程中入海尾閭暢通。

第五條*河口整治開發實行水行政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河口整治開發活動由水利部*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劃定的權限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河口整治規劃

第六條*河口整治規劃是*河口整治開發的總體部署,是*河口整治開發活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河口整治規劃由水利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口整治規劃如需變動,需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河口整治規劃治導線是*河口整治與開發工程建設的外緣控制線,未經充分科學論證并取得規劃治導線原批準機關的同意,任何工程建設都不得外伸。

第七條*河口管理范圍內的水利規劃和岸線利用、航道整治、供水、水產養殖等專業規劃,應與*河口整治規劃相銜接。上述規劃在報批前,應征求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報*水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開發利用灘涂,必須符合流域防洪要求,按照開發服從整治、整治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科學論證,統一規劃,明確開發·程序。灘涂開發利用規劃在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水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規劃灘涂開發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橋梁、港口、碼頭等建設項目時,規劃建設單位在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工程規劃方案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水利委員會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是否超出規劃治導線、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質要求等進行審查,并取得*水利委員會出具的《規劃意見書》,其大型項目應報經水利部核準。

《規劃意見書》是規劃建設項目審批的依據。規劃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當附具《規劃意見書》。

第十條前條規劃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規劃方案審查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規劃方案審查申請書;

(二)規劃建設項目建設依據;

(三)規劃建設項目對*河口泄洪、納潮、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水質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環保、海洋、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說明材料。

第十一條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委員會受理規劃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規劃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審查。同意工程規劃方案的,應自受理申請30日內出具《規劃意見書》。不同意工程規劃方案或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灘涂開發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轎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計委、水利部聯合頒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其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規劃同意書》或《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以下簡稱審查同意文書)。

前款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其他建設項目,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書;

(二)工程建設方案;

(三)工程建設使用水域、灘涂、岸線的情況及防御洪澇標準與措施;

(四)工程建設可能對河口泄洪、納潮、排澇、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水質產生影響的論證材料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應附具《規劃意見書》;

(六)其他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符合防洪規劃、河口整治規劃,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規劃治導線;

(二)是否妨礙河口泄洪、納潮;

(三)對河口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擬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否適當;

(四)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六)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權益;

(八)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協議。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同意興建的,出具審查同意文書。不同意建設或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建設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同意文書,否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應事先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文書。

第十七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臨時建筑物,應經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送出具審查同意文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占用水域、灘涂、岸線情況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間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是否符合審查同意文書的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經原出具審查同意文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四章河道防護

第二十條禁止在*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泄洪、納潮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口泄洪、納潮的活動。

禁止超出整治規劃治導線在主泄洪、納潮區內種植阻礙泄洪、納潮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二十一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各類工程、開辟高速航線、從事水產養殖等,對防洪排澇、河勢穩定、堤防、護岸等水利工程帶來不利影響的,由業主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河口管理范圍內阻礙泄洪、納潮的各類障礙物,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委員會鑒定確認,制定拆除或改建計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委員會根據*河口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劃定*河口管理范圍內河道砂石的可采區、禁采區。

采砂活動必須遵循分期、分步驟和適時、適度開采的原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批準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