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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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篇1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01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03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A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03)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09】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11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11)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富源縣公安局

篇2

第一條為規范反補貼調查申請及立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外經貿部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決定立案,進行反補貼調查;也可以自行決定立案,進行反補貼調查。

第二章申請人資格

第四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外經貿部提起反補貼調查申請。

第五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50%以上的生產者。

第六條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雖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該申請應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

在確定本條第一款支持者的產量時,申請人的產量應當計算在內。

第七條國內產業十分分散而涉及生產者數量巨大時,外經貿部可以采用統計學上有效的抽樣方式審查申請人的資格。

第八條國內生產者與出口商或者進口商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申請調查的產品或者其同類產品的進口商的,應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第九條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并且該市場中對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單獨產業。

第三章申請

第十條反補貼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載明正式請求外經貿部立案進行反補貼調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請人或其合法授權人蓋章或簽字。

第十一條反補貼調查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申請人及已知國內生產者的情況說明;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三)已知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進口商情況說明和出口國(地區);

(四)國內產業的情況說明;

(五)補貼的情況說明;

(六)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說明;

(七)補貼和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論證;

(八)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申請人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及其聯系人。

申請人委托人的,應當說明人的名稱及身份等事項,并提供委托授權書。

已知國內生產者的情況說明應包括已知國內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以及其他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申請調查的產品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用途、市場情況及該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關稅稅則號等。

國內同類產品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用途及市場情況等。

對二者的比較應包括在物理特征、化學性質、生產工藝、替代性和用途等方面的比較。

第十四條已知的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的情況說明應包括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國別、名稱、地址以及其他聯系方式。

已知的進口商的情況說明應包括進口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以及其他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國內產業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申請提出前三年國內同類產品每年的產量,申請提出前三年申請人每年的產量及其在國內總產量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六條補貼的情況說明應包括補貼的存在、性質、補貼金額和單位產品補貼額的估算額。

申請人應提供出口國(地區)給予補貼的法律文件,并列明估算單位產品接受補貼額的計算過程。

第十七條國內產業損害的情況說明主要包括國內產業損害的類型(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國內產業建立)、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變化及價格變化、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影響、對國內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等方面。

第十八條以實質損害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申請提出前三年的絕對進口數量或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量或消費量的數量增長情況;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申請提出前三年在中國國內銷售的平均價格、平均價格變動圖表等;

(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申請提出前三年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影響的情況,包括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削減情況、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壓低和抑制情況、影響國內產品價格的變動值等;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狀況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的產量、銷售、市場份額、利潤、生產率、投資收益、設備利用率、影響國內價格的相關因素、現金流動、就業、工資增長、籌集資本或投資的能力、庫存等因素產生的影響;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為農產品的,還應提供是否給政府支持計劃增加負擔的相關證據。上述某個別因素不適用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以損害威脅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損害證據材料:

(一)申請調查進口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的大幅增長率或增長的可能性的證據,包括:出口國(地區)現有及潛在的出口能力、庫存等。

(二)本規則第十八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指標或因素指標的可明顯預見并迫近的變化趨勢。

第二十條以對國內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除應提供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據外,還應當提供國內產業建立的計劃及其實際實施情況的證據等;

第二十一條國內產業的損害證據,應當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單獨確定;不能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確定。

第二十二條對補貼和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論證,申請人應當分析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和損害之間的關系;還應當說明非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需求萎縮、消費方式的變化、外國與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它們之間的競爭、技術發展、以及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和生產率等因素對國內產業損害的影響。上述因素不適用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提供本章所規定的證據材料時,應當說明證據來源。

第二十四條申請中涉及保密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出保密申請,同時應提交使案件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對保密材料有合理了解的非保密概要。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證據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翻譯件。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交的反補貼調查立案申請書應當采用中文印刷體的形式;國家有統一規定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語。

第二十七條反補貼調查申請應當分為保密文本(如果申請人提出保密申請)和公開文本;保密文本應當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公開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還應當按已知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的數量提供副本,如涉及已知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的數量過多,可以適當減少但不能低于5份。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按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要求的計算機程序提供申請書及其證據的電子數據載體。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可以以郵寄、直接送達或者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規定的其他方式將申請書及附具的證據材料遞交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第三十條申請人正式遞交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予簽收;簽收之日為外經貿部收到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之日。

第四章立案

第三十一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附具的證據材料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情況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三十二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附具的證據材料之日起7日內,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轉交申請公開文本及保密文本各一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至少應有20天對申請書及附具的證據材料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經審查后,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反補貼調查的申請進行調整或補充材料,申請人未如期按要求進行調整或補充材料的,可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外經貿部駁回申請人反補貼立案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向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經初步審查認為申請基本符合要求的,在決定立案調查前,外經貿部應當在決定立案前邀請出口國(地區)政府進行磋商,以澄清申請中所涉事項并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

出口國(地區)政府拒絕磋商的不影響反補貼措施程序進一步進行。

第三十六條外經貿部與出口國(地區)磋商成功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的,外經貿部可以終止反補貼調查立案,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出口國(地區)政府接受邀請的,外經貿部可以適當延長反補貼立案期限,進行磋商。磋商應在60天內結束。

磋商失敗或者60天內達不成協議的,不影響反補貼措施程序的進一步進行。

第三十八條決定不進行立案調查的,外經貿部不予以公告,但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外經貿部決定不進行立案調查的,不得公布調查申請。

第四十條經審查決定進行立案調查的,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進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四十一條立案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書概要及外經貿部對申請的審查結果;

(二)發起調查依據材料的概要說明;

(三)發起調查的日期;

(四)調查產品出口國(地區);

(五)調查的產品;

(六)調查期;

(七)調查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的意向;

(八)利害關系方的不應訴將承擔的后果;

(九)利害關系方提出意見的時限;

(十)調查機關的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四十二條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布,外經貿部應將申請書公開部分提供給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四十三條反補貼調查的立案日期為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

第四十四條在特殊情況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自行決定立案的,外經貿部所掌握的證據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三章規定的證據要求。

第四十五條自行決定立案的程序依照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附則

篇3

申請人:,女,年月日出生,地址: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地址:

申請事項:撤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己通過協議離婚,現決定撤回起訴,請求貴院予以準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2】離婚撤訴申請書范文

申 請 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

請求:撤回(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的起訴。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XXX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欲XXX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3】離婚撤訴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區__路__號樓__單元__室,電話: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住__區__路__號樓__單元__室,電話: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就離婚事宜(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離婚協議。

故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特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的起訴,請予準許。

此致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

篇4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趙偉、系陜西華聲商貿有限公司經理申請人與旬陽縣房地產業管理局關于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一案訴至貴院,現請求撤回起訴,其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______縣房地產業管理局關于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一案,已于20___年___月___日訴至貴院。由于需要對本案相關證據予以補充,故向貴院依法申請撤訴,請法院準許。

 

此致

 

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撤訴申請書【二】

 

申請人:馬______,男,______歲,漢族,本市______化工廠工人,現已退住本市_____路______樓___號。

 

被申請人:馬小___,男,_____歲,漢族,本市______機械廠干部,住本市___路___號,系申請人之子。

 

原起訴案由:

 

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馬小___虐待一案向貴院起訴。現請求撤撒訴請求與理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馬小___虐待一案向貴院起訴后,經過法院同志以及馬小___單位領導的教育,馬小___.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在實際行動上有了改變。現在,馬小___能夠履行贍養義務,對我進行照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請求撒回起訴。請于批準。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馬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撤訴申請書【三】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原起訴案由:買賣合同貨款糾紛

 

撤訴請求和理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于2019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9)東法民二初字第653號立案受理。因被申請人資不抵債,已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019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東中法破字第1號裁定受理其破產申請。2019年元月八日,申請人根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進行了債權申報登記,故繼續進行訴訟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特向貴院申請撤回起訴,請予批準。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行政撤訴申請書【四】

 

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因工程設備材料轉讓糾紛一案(案號:(____)杭西民二初第__x號),業已經貴院開庭審理,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請核準。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請人:

 

篇5

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發展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時,許多外國產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應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是外經貿部具體負責反傾銷調查的部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二)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具體案件的處理,由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負責,最后的裁定有產業損害調查委員會作出,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名義。

(三)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除了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當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者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之后發起。

(一)申請人資格

通常情況下,提起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那么,哪些主體可以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呢?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國內企業的名義提出的,有兩起案件則是以協會名義提出,即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件。

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兩起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均為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化纖協會是中國社團法人,擁有會員單位達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該協會分別提供了18家國內滌綸短纖維生產企業和12家國內聚酯切片生產企業作為支持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代表企業,這些代表企業的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合計產量均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最后認定化纖協會作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并與去年8月3日對兩案件予以了立案調查。

在反傾銷申訴實踐中,在產業受到損害最為嚴重的時候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申請企業過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數據企業過多,容易造成協調不利,口徑統一困難、收集和提供資料遲延而影響反傾銷調查申請的進度。如果反傾銷申請準備時間過長,錯過了最佳立案時期,對今后的調查工作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鑒于反傾銷案件的時間性很強的特點,對于企業過多,比較分散的產業而言,如果準備提出反傾銷申訴,可以借鑒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的經驗,由協會統一牽頭,作為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同時提量比較大、損害比較嚴重、比較有代表性的會員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由協會統一協調,以便加快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的進度。

(二)制作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作為調查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請人的主張、證據以及相關必要的信息。具體來講,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1、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2、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3、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4、估算的傾銷及傾銷幅度;

5、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6、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7、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關于上述每一項具體需要包括的內容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我國相關法規(如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及實踐操作中,均有較為具體的要求,由于時間的關系,在此不再進行詳細說明了。

另外,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證據應當采用中文印刷體形式;國家有統一規定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同時,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翻譯件。

通常情況下,申請書中會涉及大量的商業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請書,應分為申請書非公開部分和公開部分兩種版本。

同時,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認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業秘密,其被泄露對申請人或有關利害關系方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申請人在提出申訴時應予注明,并向調查機關提出對該材料按保密材料處理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應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對保密材料一個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當說明理由。按保密處理的材料,未經提供材料的當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傾銷條例》第22條)。(三)遞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初步完成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之后,即可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公開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還應當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過多,可以適當減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經貿部有要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電子版本。

在向外經貿部遞交申請的同時,申請人還應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其概要、相關附件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時提供電子文本(計算機軟盤或光盤)一式三份。

申請人可以以郵寄或直接送達等方式將書面申請書及附件材料遞交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

申請人正式遞交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將予簽收。

三、初步審查

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案件立案調查。在此期間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反傾銷調查申請進行調整和補充。申請人應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如果申請人不調整或補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內容和時間調整或補充的,調查機關將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四、立案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在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后,商國家經貿委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另外,根據《反傾銷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即所謂的“自主立案調查”。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罕見,目前,此程序在中國尚未開啟過。

但是,無論哪種方式,按照法律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將立案調查的決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另外,外經貿部應當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國(地區)政府。反傾銷調查立案決定公布之日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調查期限

反傾銷立案后,調查機關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反傾銷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期限最長時間為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8個月。

六、終止反傾銷調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傾銷幅度低于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五)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已經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聞紙、硅鋼片、聚酯薄膜、不銹鋼、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其中6起為肯定性的最終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國家經貿初步裁定認為國內聚苯乙烯產業并沒有因為傾銷產品的進口而遭受到損害,因此,該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被終止調查。

在目前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因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屬于可忽略不計的范圍而終止對某些國家被的被調查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的案件有兩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在我國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德國進口丙烯酸酯開展的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丙烯酸酯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了對德國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我國對原產于韓國、英國、美國、德國、荷蘭和法國6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法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了對法國進口二氯甲烷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其他5個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現因為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止反傾銷案件的情況。

七、調查機關的調查

(一)反傾銷案立案之后,就進入調查階段。外經貿部將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二)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包括申請企業在內的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傾銷調查的方式有多種,主要有: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聽證會、現場核查、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等等。

在調查階段,對于申請人企業,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寫國家經貿委的調查問卷

通常情況下,在立案調查公告后約1個月左右,國家經貿委將成立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一般由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官員、財務專家、產業專家、經濟專家和法律專家等人員組成。在此期間內,國家經貿委將向申請人企業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

除了上述《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之外,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國家經貿委在調查階段還可能發放補充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問卷。同時,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發放調查問卷之外,還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為肯定性的情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再次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以及其他相關補充問卷。

2、接受實地核查或者調查

根據案件的具體進程,通常情況下,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將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寫的問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寫的問卷)后1-2周內,到申請人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如果申請企業數量很多,則選擇部分企業。如滌綸短纖維反傾銷案件中,國家經貿委對18家企業中的6家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有的時候,根據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調查階段,調查小組也會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針對專門的問題到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核查或相關調查工作。

經貿委初步裁定前實地核查的主要內容為核實申請書和申請人填寫的問卷中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核查調查期間內以及核查期間申請人企業的公司結構、生產運營、設備工藝、會計制度和財務狀況、安全、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模式、投資、技改和發展等情況,核查時間一般每個企業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經貿委收回申請人填寫完畢的調查問卷后1-2周左右,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可能再次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核查。這個階段核查的主要內容為進一步核實申請書及問卷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傾銷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請人企業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等的變化情況。

另外,外經貿部在整個調查階段也可能根據案件的需要,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外經貿部實地調查主要側重于與同類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產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產品的理化性質等方面的內容。

3、參加聽證會

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一定時間內,應案件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申請,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應當分別進行聽證會。如果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分別舉行聽證會。根據目前中國的反傾銷實踐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調查機關均可能召開有關傾銷或者損害方面的聽證會。

按照法律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聽證會申請后15天內決定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各利害關系方,發放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同時,外經貿部應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中所確定的各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聽證會的截止日期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等作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第9、12條)。申請人企業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該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參加聽證會,并根據通知的內容提交相應的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根據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應當在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舉行前30日,將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通知各相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在公告發出之日起20日內或者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舉行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無論是外經貿部的傾銷裁定聽證會還是國家經貿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會,或者可以在提交書面授權后委托1-2名人參加聽證會。另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傾銷裁定聽證會和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均一律公開舉行。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聽證會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核對檢驗聽證會參加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資格;

(2)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案由和聽證會紀律;

(3)利害關系方陳述;

(4)各利害關系方作最后陳述;

(5)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的目的在于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材料是調查機關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據。

4、參加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在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認為必要時,可以就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就此問題,通常情況下,經貿委將組織由國內生產企業(通常為申請人企業)、申請人企業的上游和下游企業,反傾銷案件所涉及產品的下游消費者、貿易商、進口商、相關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上下游企業座談會,以綜合考慮采取反傾銷措施對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目前的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丙烯酸酯、賴氨酸、己內酰胺等案件均召開過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5、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抗辯或評述意見進行相應的反駁和評論

《反傾銷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因此,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進口商和下游企業等各利害關系方均隨時有可能針對案件提出大量的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以及相關請求。針對上述意見和請求,申請人應及時提出反駁及或評論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為了及時充分的提交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在反傾銷調查階段,一方面,在國家反傾銷調查機關將相關利害關系方的材料轉至申請人企業予以評論的時候,申請人應及時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述;另一方面,申請人企業應隨著案件的進程主動地向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查閱法律規定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的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到調查機關的材料,對其提出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

6、及時更新和補充材料,并提出相關請求。

案件立案調查之后,申請人企業應該繼續跟蹤和收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價格變化情況、被調查產品在其本國或地區境內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狀況以及其他國家針對被調查產品的相關貿易救濟行等情況和信息,及時向調查機關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補充材料。對有關問題提交進一步補充說明和評論意見,并根據案件情況及時提出諸如追溯征稅、要求調查機關披露相關調查信息等的請求。、初裁決定及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在目前我國已經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傾銷案件中,初步裁定時間一般在立案后6-9個月作出。

經過初步階段的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決定認為:傾銷、損害、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中的任何一項結論是否定性的,則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為肯定性,反傾銷案件將繼續進行。同時,調查機關將給予各利害關系方15-2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予以評論。申請人企業應按照要求對初裁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在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初裁評論意見后及時申請查閱并相應提出抗辯意見。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則調查機關將對被調查進口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而且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目前,中國反傾銷案件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均為現金保證金的形式。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九、價格承諾

在反傾銷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承諾采取修改其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其產品的行為,從而使得調查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則調查機關可以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程序,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傾銷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可以向外經貿部提出價格承諾的請求,外經貿部也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是,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而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國家調查機關對反傾銷案件的確定。

如果調查機關認為接受價格承諾可以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而政府部門具備行之有效的措施對承諾予以監控,并且接受價格承諾符合國家利益,則調查機關可以接受價格承諾。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價格承諾只能在調查機關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進行,否則調查機關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價格承諾的期限與最終反傾銷稅的期限相同,為五年。

在調查機關與相關被調查產品出口經營者磋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過程中,調查機關一般會向國內申請人企業詢問意見和建議,申請人企業應及時將意見反饋調查機關,同時應注意和考慮以下問題并及時向調查機關提出:

1、出口經營者承諾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如果承諾中價格的提高幅度沒有達到足夠的水平,則該承諾將會不足以消除傾銷的損害;

2、承諾協議一旦達成,其有效期為5年,因此還要考慮到承諾協議期間可能發生的原材料成本變動、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匯率波動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諾協議中應當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變動時可以采取的相應調整機制,以保證協議價格的合理性;

3、承諾協議的簽訂,還應該考慮到承諾協議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是否眾多;

(2)產品的種類規格是否繁多;

(3)產品經常更新換代,規格或技術參數是否經常發生變動;

(4)產品價格是否容易發生波動。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會對承諾的監控造成極大的困難。如果無法對承諾的遵守進行有效的監督,則該承諾應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態度通常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因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對反傾銷調查不予合作,則他們可能會通過受益于承諾的其它出口商對我國出口產品,從而達到規避反傾銷稅的目的。案例實踐:

在中國立案公告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案件中出現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情況。在該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鐵株社會社和以浦項綜合制鐵株社會社為代表的6家韓國公司與外經貿部分別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上述公司同意從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協議規定的參考價格向中國出售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在商國家經貿委后認為該承諾可以消除這些公司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最終接受了日、韓企業的申請,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價格承諾協議達成了一致,該協議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從協議生效之日起,對這些企業不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而實施價格承諾協議。

十、終裁決定和反傾銷稅

在肯定性初裁決定作出后,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終裁決定一般應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則調查機關將在1年期滿之前合理時間內延期申明。

如果最終裁定是否定性的,則調查程序結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這一期限規定,被稱之為“日落條款”(SunsetClause)。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一、行政復審

《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50條規定,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復審程序參照條例關于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同時,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案例實踐:

目前,中國僅有一起行政復審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傾銷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經貿部與國家經貿委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的反傾銷調查做出最終裁定,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于韓國世韓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3%(其后稅率由韓國東麗世韓公司承擔)。

韓國東麗世韓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上述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其申請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請書的公開卷,未提供過去一年對中國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傾銷的初步證據。該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補充后的申請書。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東麗世韓公司的申請提出了修改反傾銷稅及變更適用反傾銷措施的產品范圍的初步證據,符合《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決定自今年1月4日起開始進行復審。目前,該案件處于調查階段。

篇6

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總體上是進出口額增長速度落后外貿平均增長速度,且進口增長快于出口增長,并于2003年后轉為逆差。在結構方面,除水產品、蔬菜、水果、畜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農產品還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外,大宗土地密集型農產品、林產品和大多數農業原料產品已經不具有比較優勢。根據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局對中國主要大宗農產品產需形勢的預測,除大米外,玉米、小麥、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間都是凈進口,其中玉米、小麥和大豆的進口增長幅度較大,與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別為198%、73%和40%。大宗農產品進口激增,對相關產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勢必造成嚴重沖擊。從農產品貿易環境看,目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壓力。2007年世界農產品關稅水平平均為62%,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已降至15.2%,并且削減、取消了大批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國已是世界上農產品市場最為開放的國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除頻頻遭遇技術性壁壘外,也是反傾銷的主要受害者。

從農產品貿易的趨勢看,隨著WTO談判的進展,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情況將得到緩解,農產品貿易將會逐漸更加自由和公平。但發達國家由于長期對農業實行高補貼政策,加之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及農業部門的壓力,WTO多邊協議首先會造成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政策在“箱”間的轉移。我們對農產品自由競爭和公平貿易還不能抱有過于樂觀的態度。短期內中國農產品貿易環境無疑會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二、我國反傾銷制度在農業領域的缺陷

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反傾銷制度要想在農產品貿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盡管《WTO反傾銷協議》賦予了相關產業在受到傾銷損害時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權利,但同時又對申請人的條件和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均可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第十七條又規定“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這種對申請人資格的嚴格限定,對于發達國家產業組織比較健全及以農場為主的大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似乎不成問題;但對于我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產業組織尚不健全及以農戶為主的小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事實上等于剝奪了農民反傾銷申請人的資格。

2、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能力問題

反傾銷調查由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申請。在《WTO反傾銷協議》的基礎上,《條例》對申請書的內容也做了詳細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條例》第十五條又規定了申請書應當附具的證據:“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除此之外,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條內容:“損害的類型,是指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還應當分析進行累積評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證據材料。”可見,申請人不僅應該掌握國內外兩個市場上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信息、相關產品的數量及價格信息,還需具備對國內產業影響的總體評估能力。同時,對傾銷、損害及兩者的因果關系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由于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及市場的復雜性,即使通過地方性產業組織的聯合或其他方式具備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資格,也很難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證據確鑿、符合要求的申請書。在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的基礎上,立案調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護的有效性問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也“可以立案調查”,這就從法律角度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反傾銷調查是以維護行業或企業的利益為直接目標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體產業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業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請,但卻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否決定立案調查,也必然會從國家整體利益、對外經貿關系等角度綜合考量,而不會只局限于某一產業的具體利益。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總體貿易存在巨額順差,承受一些貿易伙伴國巨大進口壓力的背景下,國家行政機關就更加難以自主做出對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決定。

因此,由于國家利益和某一具體產業利益的不統一,不代表產業利益的國家行政機關并不會忠實履行反傾銷申請人職責。國內外大量的反傾銷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絕大多數反傾銷立案調查都是由企業或產業組織提出申請的。

三、在農業領域增強反傾銷調查可操作性的建議

1、思想層面

(1)牢固樹立反傾銷是維護公平貿易的手段的基本觀念。反傾銷是WTO賦予締約方反對不公平貿易、保證市場平等競爭的正當手段。由于各國農業支持的出發點不同,對農業補貼的范圍和強度也不同,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更是保障農民利益、強化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以及傾銷剩余農產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國際市場上農產品的不平等競爭還將長期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使用反傾銷等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工具,對于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是正當的,也是一段時期內不得不做出的選擇。

(2)徹底放棄用農產品平衡總體貿易、緩解進口壓力的想法。首先,在發達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及跨國公司大舉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背景下,國際貿易的差額已經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該國真正的經濟貿易利益。個別發達國家出現貿易逆差,無非是投資和貿易替代關系的顯現。其次,中美、中歐之間的巨額貿易順差也無法單靠農產品就能實現平衡。發達國家對我國農產品進口施加壓力,其本意也是從保護國內農業利益出發,是國內農業保護政策的國際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協和讓步,換來的只會是對方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對緩解貿易壓力不會有真正幫助。最后,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關系到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和長遠利益,新農村建設更需要公平穩定的國際環境。用農產品平衡貿易,靠弱勢的農民群體承擔開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觀念的、不負責任的政策主張。

(3)根本轉變靠農產品貿易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思路。有人認為通過農產品國際貿易可以促進我國農業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但農產品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物資,還沒有哪個國家真正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參與國際分工,特別是對于大宗主要農產品都要自己維持一定的生產規模。同時,目前農產品貿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礎上的,以此促進結構調整也很難實現優化的目的。另外,農產品的結構調整還受到技術和自然條件的嚴格約束,不但過程是緩慢的、循序漸進的,其結果也很難完全按比較優勢原則分工。前些年我國部分地區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并未因此轉移到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中去,而是造成了糧食產量和農民農業收入的絕對下降。因此,農業內部的結構調整,應該靠國家宏觀的、整體的和長遠的政策來保障,靠扭曲的農產品貿易來促進顯然是不合適的。

2、組織機制層面

(1)創新農民組織,建立產業協會。目前我國以農戶生產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會有根本改變,仍然要個體農民面對高補貼與規模經濟下生產的國外農產品,以及越來越嚴重的貿易保護的沖擊,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建立產業組織是現實的選擇。

(2)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進口設立反傾銷調查警戒線。當某種主要農產品在一段時期內進口數量的增長或價格的下降超過一定幅度時,商務部應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授權,自動啟動反傾銷調查立案程序,以解決在國家利益和產業利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錯位問題。

3、技術層面

篇7

在法治社會,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是司法的最后救濟程序,執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執行立案審查是決定一個申請執行案件能否進入執行程序的關鍵,對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也是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執行立案的規范化管理也提上了執行難源頭治理的議事日程,本文以執行立案環節的相關問題為研析基點進行探討,希冀優化立案資源,形成法院內部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合力。

一、執行立案的實務規定

(一)執行立案的釋義

申請執行,是指義務方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實體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行為。由申請執行引發出的執行程序是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只有依法、及時、正確的立案受理并完成執行工作,才能使訴訟糾紛得到最終解決。

申請執行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訴權在執行程序的體現。根據法律規定,執行啟動主要有兩種,即審判員移送執行和申請人申請執行。

(二)執行立案的標準

1、執行依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2、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3、主體適格,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4、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無異議;

6、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7、屬于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執行立案的運行流程

(一)執行立案應遞交的材料

1、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包括具體行為,金錢標的含本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等),以及申請人基本住址、聯系信息,并加蓋印章或簽名,涉外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附有中文譯本的執行申請書。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向申請執行人宣讀,申請執行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被執行人信息表。對被執行人情況應該作詳細的描述,盡量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住址、家庭情況、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材料。

3、財產保全材料。如有財產保全、缺席判決等特殊情況須予以注明,附保全裁定、清單、保全筆錄、送達情況,以便執行人員能準確、及時地找到被執行人住處,快速開展執行工作。

4、生效法律文書正本或復印件和注明生效具體日期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5、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申請執行人涉外、涉港澳臺的,須提供經公證、認證材料。

6、委托手續。執行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人的權限。委托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律師應提交其所在律師事務所介紹函,公民的應提交基層組織的推薦信、法定的,應提交戶籍手續。

7、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材料;

8、受申請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9、其他申請執行補充手續。

(二)執行立案流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執行風險。生效法律文書兌現程度受被執行人實際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動固有風險大小等客觀因素的影響,申請執行人應有充分的認識,并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立案人員在執行立案初始階段向申請人及時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針對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意識不強、法律知識缺乏的客觀實際,主動告知執行風險的條款,引導當事人及時提供財產線索,有效控制財產,保障后續有可能執行的案件有序進行。

2、案件流轉。立案庭對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裁定書應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執行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應當將案件輸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統計,并及時移送執行局,完備移送接收手續。

3、恢復執行。案件符合恢復執行客觀條件的,申請人應提交原承辦法官及執行局負責人簽名同意恢復執行的意見,并提供新的執行線索,杜絕恢復執行的隨意性。對于恢復執行案件應當建立嚴

格的書面申請、執行局審查、書面答復三步式的恢復執行程序,以減少當事人訟累,遏制執行程序反復恢復的惡性循環。即時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后按照規定補辦恢復執行手續。申請執行人對恢復執行啟動標準異議的,必要情況下可以舉行執行聽證會。

4、委托、指定執行案件。立案后應將委托函及時寄回委托法院,對手續、資料不全的,應及時要求補辦,但不得據此拒絕接受委托或指定。杜絕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而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推遲立案或不立案。

5、執行立案公開。將立案情況、承辦人聯系方式、執行款帳戶、當事人權利義務、監督舉報電話等以書面、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6、網上立案。帶有信息化和便民優點的執行案件網上直接立案服務。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在網站主頁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執行材料的電子文檔,提交立案申請。立案人員當場進行審核,并通過網絡平臺及時告知當事人受理結果,對未通過審核的案件作出詳細的說明,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執行立案的存在問題和完善路徑

(一)執行立案的實務問題

1、協作配合意識薄弱。法院內部在立審執兼顧的理念樹立、程序對接、機制協調等方面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立執分離,各自為戰、部門本位主義現象嚴重,未能樹立大局觀念和整體意識,機械立案在立案伊始便為之后的執行程序埋下隱患。從實踐看,集中表現為立案審查不嚴格,案件信息不詳實,風險告知不充分,法律釋明不主動,程序指導不充分等,致使申請人在權利不能實現時歸咎于法院,造成執行負面輿情。

2、生效法律文書審查不嚴。判決的執行只適用于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均無執行力,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有效,就不具有執行力。這類案件經立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使案件久拖不結,法院"積案"重重,案件出現瑕疵則相互推諉,法院內部產生矛盾,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誤解,產生不滿情緒,執行立案審查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對當事人信息審查不嚴格。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的身份職業、通訊住址、財產情況、關聯案件的信息沒有詳細的把關審查,常常導致執行部門花費較大的精力獲取上述信息。而這些信息的獲取在立案時只需簡單要求當事人及時補充即可,進而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案件信息的缺乏對于執行思路、結果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對當事人的職業情況的了解往往有助于案件的化解,當事人的聯系方式有助于提高法律文書送達的效率,財產信息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進而有助于審判和執行。關聯案件信息有助于法官向當事人釋明執行風險,減少懷疑和等問題。

4、未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被執行人究竟有無執行能力,因為關系到申請人切身利益,所以申請人會最大限度的關注和搜索。但目前執行立案時,一般不去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也不去明確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導致法院耗費大量資源去查控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現狀,忽視了申請執行人的配合價值,客觀上降低了辦案效率。

(二)完善執行立案環節

立案審查是決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是否強制執行的前提,因此,立案庭在提高立案質量、依法立案的同時,應加強與執行局的工作聯系和溝通,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調、順利開展。

1、構建立案執行聯動機制。立執聯動機制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整合利用,相互間并不干預實體上的操作,是在秉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司法效率追求的司法工作機制。積極建立立案、執行協作配合模式,不斷完善監督管理,充分做好財產舉證引導調查工作,法院內部厘清職責、分工協助、互相配合,確保有效銜接。按照立執聯動實施考評辦法對部門、干警進行考評,加強監督管理和獎勵力度,避免相互推諉導致工作脫節,以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為制度導向,做到立執兼顧。

2、探索建立立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為各方提供交流溝通的平臺,促進部門間加強對話合作。建立執行機構與立案部門分管院領導協調機制,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立案、執行等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對接,統一做法,減少分歧,實現立案執行的良性聯動和發展。聯席會議就重大、疑難及特殊案件,還應適時召開個案、系列案件協調會,共同磋商,研究處理方案,重大問題由院長主持協調。

篇8

1、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材料:仲裁申請書兩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兩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3、提交材料后,五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事實上,對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問題,早在我國1997年第一起新聞紙反傾銷案中就已經涉及,在其后的多起案件中也出現過此問題,但調查機關均沒有做出過追溯征收的決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反傾銷法律對于緊急情況下追溯征稅問題缺乏明確的可以執行的認定標準,導致各相關方在遇到上述問題時,常常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甚至會喪失有關權利。為此,本文對緊急情況追溯征稅規則制定的目的以及各項條件應達到的標準和追溯征稅的具體操作問題進行探討,以為引玉之磚。

制定緊急情況追溯征稅規則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如果調查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已經作出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以及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救濟手段,防止在調查期間造成的損害。但是,根據反傾銷法律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在發起調查之日起的60天不得實施。這樣一來,國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在案件立案公告和肯定性初步裁定作出前這一段時間內就不承擔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同時,為了避免或者規避調查機關隨后可能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或者規避其他國家對其正在開展的貿易救濟調查,這些國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在上述期間內可能會有意的大量突擊出口或者囤積被調查產品。如果對此種行為沒有相應的規定加以約束或者限制,則征收反傾銷稅的救濟目的將會被嚴重削弱,甚至沒有任何意義。

為了避免上述可能采取的規避行為并對此種規避行為出現后所造成的影響提供相應的補救,WTO《反傾銷協定》10.6條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對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

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應滿足的條件

對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應滿足的條件,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原則性地作出了規定。以下本文對執行該條款應具體滿足的條件進行分析和說明。

1.追溯征稅的先決條件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關于美國對日本相關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的裁定,反傾銷協定10.6條本身就假定了傾銷和損害成立的最終決定已經作出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這個條件,在任何關于10.6條的案件中均不能決定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也就談不上決定最終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

2.關于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的條件

該條件是WTO《反傾銷協定》所規定的一個追溯征稅的客觀條件。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除了是對美國國內產業外,還包括對其它國家的國內相關產業有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歐盟的反傾銷法律也有與WTO類似的規定,即傾銷的歷史記錄并不局限于歐盟內相關產業。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規定的“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是“傾銷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根據此規定,似乎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的傾銷歷史記錄僅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產業。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實際上是提高了我國追溯征稅的標準和要求,使得追溯征稅的條件變得苛刻,加重了國內申請人主張追溯征稅的證據負擔,十分不利于申請人行使追溯征稅的權利。

3.關于進口商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的條件

此項條件與上述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的條件是選擇性的條件,即二者只要有一種情形或條件滿足要求即可。對于該條件在什么情況下滿足要求的問題,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根據美國反傾銷的實踐做法,在認定進口商是否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時,美國商務部以估算的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的大小作為認定依據或指導方法。根據美國商務部的實踐做法,在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直接將產品出口給美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的情況下估算出的傾銷幅度等于25%或大于25%,或者在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通過美國國內的“關聯企業”將產品出口給美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的此情況下估算出的傾銷幅度等于15%或大于15%,則美國商務部推定進口商是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

對于進口商是否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傾銷將會造成損害”的問題,美國反傾銷實踐中,在商務部擬作出緊急情況追溯征稅初步決定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關產業損害的初步裁決已經作出,因此商務部一般都會參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初裁決定。如果損害初裁認定美國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則商務部在初步決定中會據此推定進口商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傾銷將會造成損害。

但是,在終裁階段,由于美國商務部作出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最終決定的時間先于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最終裁定,商務部無法參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裁定。在此情況下,商務部將根據其當時所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其最終決定。

4.關于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的條件對于該條件應如何認定,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美國商務部在分析上述情況時,通常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書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提交申請書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如果提交申請書后的一段時間的進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時間的進口量增長15%,則美國商務部認為傾銷產品在短期內的進口是大量的。當然,美國商務部對于進口是否大量問題,并不是簡單對申請書提交前后的數據進行對比,商務部不僅要考察前后期間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情況,而且還要考慮進口的季節性問題。

另外,如果商務部認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則商務部可以將上述對比期間提前。商務部將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例如,在美國對俄羅斯的熱軋碳鋼板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書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商務部在裁定中認為,包括媒體報道等相關證據表明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1998年4月底就已經知道此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因此,商務部以1998年5月-9月這段時間與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間進行對比,以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5.關于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條件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此項條件的審查職責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商務部必須首先就是否存在緊急情況作出決定;如果決定是肯定性的,且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對國內產業是否遭受到實質損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終裁定,那么委員會還必須在最終裁定中作出另外的決定,即商務部最終對緊急情況的肯定性決定是否可能嚴重削弱即將簽發的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在作出裁定時,委員會應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為:(1)進口時間和數量;(2)進口存貨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著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會被嚴重削弱的情況。

在考慮進口的時間和數量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數據對比反傾銷申請提交前后的進口數量變化情況。例如,在對阿根廷和中國的蜂蜜反傾銷案件中,鑒于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是否大量進口時,以2000年4月至9月與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為對比期間。

另外,如果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則該對比期間應考慮此特點。例如,在對俄羅斯的硝酸銨反傾銷案件中,由于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在申請書提交后是否大量進口時,不僅將反傾銷申請書提交后的幾個月的進口數量與申請書提交前相同一段時間相關月份的數量進行對比,而且還將其與上一年同期的數量進行對比。

6.其他應滿足的條件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0.6(2)條以及10.8條的規定,在作出追溯征稅決定前,必須給予有關進口商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同時,不能對立案調查發起之日前的進口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關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1.概述如上文所述,最終認定傾銷和損害成立是根據10.6條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決條件。因此,10.6條項下所規定的追溯征稅的嚴格條件是否最終符合要求,在肯定性的最終裁定作出同時予以確定可能會更加適宜。但是,如果要等到最終裁定作出后或者作出同時才來確定是否對進口產品追溯征稅反傾銷稅的話,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因為進口產品在上述期間已經完稅通關,進入國內市場,而使得追溯征稅的決定無法真正實施,導致最終追溯征稅的決定沒有任何意義。

為此,為了保證今后可能采取的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有意義或者有可行性,在此實施措施的最終決定前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此,WTO《反傾銷協定》第10.7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發起調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證據表明10.6條所列條件已經得到滿足,即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諸如暫停完稅通關的措施,以便按照該條款的規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如果美國商務部初步裁定存在需課征反傾銷稅的緊急情況,就會暫停完稅通關命令,而且該暫停完稅通關命令將追溯至該命令前九十天開始實施,并要求提供擔保始準放行通關。而且,根據美國商務部的規定,只要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緊急情況,可以在初步裁定之前作出關于緊急情況的決定。

在歐盟反傾銷實踐中,為便于追溯課征反傾銷稅,歐盟采取了登記制度。在有可能今后追溯征稅反傾銷稅的情況下,歐盟產業得提出證據要求對進口產品采登記措施,歐盟委員會可以在咨詢委會后,指示海關對調查中進口產品采取登記措施,但登記措施之施行不得超過九個月。根據歐盟反傾銷法律,沒有經過貨物登記程序的產品是不能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第2款也有關于登記制度的規定。

2.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所要求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WTO《反傾銷協定》10.6條規定的最終追溯征稅條件和10.7條項下采取相應預防性的臨時措施所要求的標準是不同的。

第10.6條的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項條件和標準實施。至于10.7條所規定的預防性措施的條件,根據專家組在上述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協定10.7條所規定的調查機關在案件“發起調查后”就可以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的規定,暗示了在作出此種決定時,調查機關已經確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中業已包括了協定……3條所要求的關于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充分信息,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發起反傾銷調查是正當的。既然在發起調查后就可以采取協定10.7條項下的臨時措施,10.7條中所要求的充分證據與調查機關決定立案時所要求的充分證據并無不同。專家組同時認為,協定10.7條項下的措施所具有的預防性的特點,因此不應用案件最后調查階段采取相關最終措施的標準來評定采取協定10.7條項下的措施的標準。

而且,與實施第10.6條不同的是,反傾銷協定并不要求調查機關在考慮是否采取第10.7條預防性措施的階段作出一個額外的決定,即考察短期內大量傾銷進口產品是否會嚴重削弱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補救效果。因為在這個階段考慮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的,也沒有意義和必要。相反,只有在反傾銷調查的最終階段,調查機關基于最終作出的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裁定,認為最終反傾銷稅可以被征收后,為最終根據10.6條的規定追溯征稅反傾銷稅時作出上述結論才有意義。

篇10

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第二條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條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四)申請理由及請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按照第八條、第九條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第十一條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八條、第十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第十二條 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沒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四條 裁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條 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

第十七條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

第十九條 人民總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