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學習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05 21:20: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理論學習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理論學習制度

篇1

二、每周一上午8:30進行局機關政治理論學習,學習由局機關黨委副書記主持,下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局機關干部職工參加。

三、每月第一周周一召開中心組學習會議,學習由局機關黨委(黨組)書記主持,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及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每季度研討交流不少于1次。

四、分管領導要及時督促局辦公室認真精心安排每周周一的學習內容,主要包括黨規,重要講話精神,中央及省市縣重要文件和有關會議精神、領導講話,行業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近期相關文件等。

五、全體干部職工要嚴格遵守學習紀律,按時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學習期間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不準大聲喧嘩,更不準接打電話。因工作需要不能參加的,要提前向局分管領導履行請假手續,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篇2

一、當前新制度主義在層次分析方面所存在的分歧點

1.新制度主義功能與結構方面的問題

相關專家學者提出,制度的連接機制表現比較明顯,相關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擬定相關制度的形式,展現不同微觀社會背景下相互之間的層次關系,并將相同物質的功能結合到一起。

Alexander Hicks曾經也提出了與其相關的理念,認為新制度主義研究中確實存在不同分析層次以及不同分析視角,這種視角主要表現在理性選擇制度和社會學制度這兩方面的差異,且差異十分典型。雖然許多專家學者都陸續提出了各種新制度主義的根本性內在分歧,但是沒有得出一個統一的定論。雖然這部分專家學者已經認清了問題的核心,但是尚未解決。

新制度主義在分析層次上存在一些分歧點,這些分歧點目前都集中在邏輯適宜性和邏輯結果這兩個方面。新制度主義在適宜、后果這兩方面的邏輯層面存在較多的不同點,而且在對制度進行分析時,如果發現制度分析與理論構建模式不同,可能會受到傳統工作理念的制約。

選擇性理論屬于近年來逐漸被人們所重視的一種理論,側重于工作制度主義內容,產生在經濟學的傳統研究項目當中。雖然和主流的各種新古典經濟學有許多相互違背的地方,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可以通過一些理論進行假設,同時這也屬于不同經濟發展條件下的一種理性選擇方式,讓結果更加滿足其偏好。但是在此過程中,社會學研究開始確立,并且在確立之后,其方法論也開始占據優勢,因為目前我國在進行相關社會學研究時,最常見的研究方式就是利用各種方法來構建社會要素及相關發展問題以及社會意識形態個人行動塑造問題。

社會學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在面對特定形式制度下的人類個人行為時,一般都比較偏向于堅持適宜性邏輯,但是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思想卻會讓個人偏向于選擇后果邏輯。不論是瑟倫還是斯坦默,都將該意義當成研究的基本要素,并根據工作開展的情況,分別提出不同層面的政治學內部理性制度以及相應的社會主義論點等。

2.新制度主義層次分析

(1)將文化路徑和新制度主義的計算路徑當成主要的路徑來對待,同時二者也是新制度主義最關鍵的特征之一。部分新制度擁護者認為,適宜邏輯比較強調個體總數,并將個人總數論點集中到文化或者是相關的組織路徑當中。這種自我利益、個體效益會受到文化、組織等方面的影響。在進行組織分析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需要多關注新制度主義內部的文化要素、社會要素等多種構成因素,結合認同要素,分別對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界定。目前我國的歷史制度主義一直以來都比較信奉社會發展背景要素,所以研究人員在對理論立場上和社會學制度主義進行研究時發現許多相似之處。

(2)從文化路徑的角度出發,對計算路徑加以評論。個體在做出決定時,一般情況下并不會建立效用函數,并按照這個函數,分別對成本與經濟效益進行對比分析。通過對新制度主義進行研究發現,新制度主義在層次方面的分歧也比較明顯。從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其工作的本?|是一種能動與直觀結構相互關聯的處理模式。如果在當前社會發展背景下,新制度主義可以得到一定的發展,就必須不斷構建可以和結構、能動相互關聯的考察面。以該認知方式為基礎,William Roberts Clark按照結構和能動二者之間的關系,將新制度主義劃分成了不同的分支,分別為agency-centered institutionalism、structure-based institutionalism。該劃分方式比較簡單易懂,可以從根本上分析出不同動能之間的特點,同時還從側面體現出這兩種要素所代表的新制度主義的根本分歧點。對待結構與能動、客體性、主觀性關系不同的認知問題上,要多考慮社會科學核心要點問題,利用相關論點來回答究竟是個體還是整體在社會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

二、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理論取向

在對邏輯清晰理論進行構建或者對嚴格規范問題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會凸顯出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共通之處。但社會科學并不是一種徒勞無功的緊隨自然科學發展而發展的學科。雖然社會課程和自然科學的內容有許多交叉點,但是畢竟二者的整體大方向不同。國內的專家學者也根據這一要點,提出了政治學科的特殊性。政治學科和其余的自然科學有本質性不同,雖然也有一些交集。政治學與自然科學都需要關注知識的獲取方式,并且政治學科和自然學科基本相同,都需要對不同形式的變量進行全面研究,通過對變量進行分離、對變量進行控制的方式來獲取各種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知識點。在研究對象方面,政治科學的研究對象并不嚴格,同時也沒有重復性。政治學科在確立了以后,科學化歷程也代表了行為主義革命的后續發展,體現了政治科學在科學化方面所遇到的困境。新制度主義政治學,必須不斷吸收來自傳統工作制度的研究成果才能長期發展。政治學在我國的發展時間比較長,而且在新制度主義發展之前,政治學制度已經成為社會的主流研究制度之一,而制度研究也是當時政治學最關鍵的一個研究部分。政治學當中的新制度主義,尤其是歷史制度主義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舊制度主義的研究成果。

篇3

對人性的認識和理解由始至終都是內化于制度的設計、實施以及管理當中。人作為管理的對象,只有對其作出充分地認識和理解,才能夠有效地進行管理。對人性的認識始終存在差異性,這種差異最終決定了管理制度的導向和內容在設計上的差異。

關鍵詞:

學校管理;制度設計;人性論

一、關于人性的不同理解

(一)“性善性惡”論與對教師和學生的不信任

1.“性善論”與學校管理制度設計。“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中國早已將人性本善作為基本的價值判斷。以“性善論”為基礎制定出的學校管理制度,通常是倡導性的語言,并非禁止性的語言。例如:“熱愛學生,尊重學生,關心學生。”像這一類的語言就是激勵性、倡導性的語言。以“性善論”為價值導向的制度設計者通常會設計出以上的管理制度,他們深信人性本善,通過激勵一定能夠達到有效管理的效果。

2.“性惡論”與學校管理制度設計。在西方諸多宗教、哲學等著作中,普遍認為人性本惡。想要改變這一切,就要通過自己不懈努力去贖罪。以“性惡論”為基礎制定出的學校管理制度,一般是禁止性的語言,并非激勵性的語言,諸如“不歧視、不諷刺、不變相體罰學生”等之類的語言,均是禁止性的語言。以“性惡論”為價值導向的制度設計者通常會制定出以上的管理制度,他們認為人性本惡,需要通過一定的制約機制去實現相應的有效管理。

3.“性善性惡”(“非善非惡”)論與學校管理制度設計。在人性論的爭辯中,還存在“性善性惡”論和“非善非惡”論的觀點。以“性善性惡”(“非善非惡”)論為基礎制定出的學校管理制度,通常既包含激勵性的語言,又包含禁止性的語言。例如,“努力學習、認真思考、考試不作弊”等。以此為價值導向的制度設計者認為,教育對于像白板一樣的學生來說至關重要,既要激勵也要約束,這樣才能做到有效管理。然而,現在的學校管理制度通常會以人性本惡為價值導向,假設我們的學生和教師會偷懶。基于此,學校的管理制度總是限制學生和教師的行為。這樣有它的合理之處,然而,學校的管理制度能夠在“不準做”什么的基礎上再規定“最好做”什么,這樣的管理制度就會更加趨于完善。

(二)“需要層次論”與教師的職業倦怠

對于人性的認識,不僅可以從性善與性惡的角度進行解讀,也可以從人性的本質與行為表現的角度進行解讀。馬斯洛認為,人的需要是內在的,需要決定行為動機,行為動機決定行為。所以,人的行為均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某種需要。以需要層次論為基礎制定的學校管理制度,目的是激勵教職員工更加有動力地追求自身專業發展。譬如“教職員工評聘分開制度”,即“高評低聘、低評高聘”制度等。然而,當教師在職業生涯中完成了職稱等級的評定,就會出現職業倦怠現象。教師的職業倦怠嚴重阻礙了學校的發展、學生學業的提升以及身心的健康發展。因此,要以需要層次理論為價值導向設計學校管理制度,充分激勵教師在其職業生涯的不同階段產生不同的需要,始終保持自身專業的活力。

(三)“有限理性”論與對教師個人利益的忽視

“有限理性”是經濟學家首先提出。包含兩層意思:第一,人具備理性的特質。第二,人的這種理性是有限的。然而,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有制度的約束和規范,否則他人和自身的利益都會受到侵犯。以“有限理性”論的價值導向來看學校中的學生和教師,其實他們也在追逐著個人的利益,選擇著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作內容和方法。這些是教師和學生作為普通人的共通特征,如果忽視這些特征,那么就會降低其滿意度。傳統意義上對教師的管理制度,過于突出教師的奉獻精神,忽視教師的個人利益。在這里并不是說教師的德行不重要,而是在設計學校管理制度的同時,不能弱化教師對合理的個人利益的追求,要使學校的管理制度能夠充分體現人性化的特征。綜上所述,基于對人性的不同觀點,決定了學校管理制度在內容和功能上的差異性。學校的管理主體是教師和學生,在他們身上既存在人類的共同特征,也存在著其自身的獨特性,對他們獨特性的進一步研究,是設計學校管理制度的根本依據。

二、學校教師與學生的獨特性分析

(一)教師的性善性

“教者必以正”,“師者,人之模范也”,這些觀點均是我國古代先賢們提出的,沿用至今。首先,教師這一職業具有傳道、授業、解惑的職業特性,這就要求老師要具有比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更高的道德水準。其次,教育作為與社會倫理道德緊密聯系的工作,那么從事教育事業的工作者就會順理成章地被認為是社會道德的代言人。教師的行為要具有表率和楷模性,人格和情操要高于普通民眾,只有這樣才具備作為教師的資格。

(二)需求的“雙峰性”

教師的需求包括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兩方面。教師作為普通人,也有物質方面的需求,希望過著衣食無憂、令人贊許的生活;同時,教師的價值也是要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并將人類文明傳承下去,所以教師在工作中能夠得到應有的尊重和認可。因此,教師對物質與對精神的需求呈“雙峰”性表現出來。

(三)學生全面發展的優越性

學校作為學生學習和成長的重要場所,其所有舉行的活動、教師的所有工作都是以促進學生成長和全面發展為核心目的。努力把握每個學生的獨特性,根據學生在個性、氣質、學習方式、活動與交往方式等方面所表現出的差異性啟發并誘導出來。因此,在校期間,學生的學習和成長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四)個人利益的“法”“理”性

一般而言,教師和學生在追求個人利益的過程中,是以法律為前提,具有一定的自律性。愿意以法律為后盾,以事實為準繩。他們具備“有限理性”的特征,其各方面的需求能夠自覺以一定的社會道德標準為要求,進行一些取舍,成為他人的表率。因此,無論教師和學生的需求有多復雜,其身份特性和職業特點決定了他們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要遵守實現利益途徑的合理合法性。

三、人性論視閾下的學校管理制度設計

(一)學校管理制度設計與“抑惡揚善”

人性中善與惡并存。學校制定管理制度也是為了發揮“抑惡揚善”的功能。如此,學校管理制度不僅要告知被管理者不能做什么,也要告知能夠做什么。例如:“不歧視、不諷刺學生;熱愛學生,建立民主的師生關系。”諸如此類的學校管理制度,它的前半句是禁止性的語句,告訴教師不能做的事情;后半句則是激勵和引導性的語言,告訴教師可以做的事情。唯有制定這樣的學校管理制度,才能夠對被管理者的言與行起到有效的“抑惡揚善”功能。

(二)學校管理制度設計與師生利益的維護

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確定并表現出某種利益關系和格局。人們精神和物質上利益能否實現,均要憑借和依賴管理制度。因此,學校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須要維護師生物質和精神等方面的合理利益,這一點尤為重要。在制定學校管理制度的過程中,應該把教師合理追求物質需要作為合乎情理的事情。教師對物質和精神利益的追求與學生發展、學校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學校管理制度的設計應充分維護好師生合理利益的追求。

(三)學校管理制度設計與師生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

由需要層次理論可知,人的行為表現取決于自身的需要。學校利用一定的物質激勵和教師職務、職稱的晉升和評審對教師的激勵,僅存在短期是效果。因此,學校需要通過制定合適的管理制度,將教師自我實現的需要與學生的成長、認可、尊重緊密聯系起來。只有從這個角度考慮才能促進教師專業的不斷發展,激發教師產生更高層次的需要,從而保障師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四)關注人性復雜性與制度有限性的關系

通常情況下,制度是對已發生事情處理方式的規定,以及對可能發生還未發生事情處理方式的規定。因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局限性的特征。再者,人性的復雜性決定了現實生活的繁雜多樣,有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對生活中出現的所有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規范。此時,就需要依靠人們自身的素養和道德品質來解決問題。所以,一方面,學校管理者盡可能地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盡可能完善的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校;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人們的道德素養,營造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氛圍,以道德的力量引導和規范師生員工的思與行。

作者:于潔 單位:平頂山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郭夏娟,應杭.卑賤與我無緣———倫理學精華[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34.

[2]張灝.幽暗意識與民主傳統[M].北京:三聯書店,1995:88.

篇4

一、物權制度的經濟學解析

1.物權含義的經濟學解析

在民法或物權法中,我們時常將物權定位在對特定物且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權上。可以說,在法學家的眼里,財產形態表現為各種形態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車等)和無形智力成果、標識、信息等;因這些物本身的性質不同,分別成立所有權、知識產權或難以歸類的排他權利等。甚至傳統的物權法將物權客體限定在有形物上,沒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權或整個物權制度;對物本身的研究和分類,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對物的權利的研究。

制度經濟學的出現為經濟學開辟了一個新天地、新視野。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財產是一組權利,而不是權利指向的物本身:“是這些權利的價值決定交換價值” ,而不是商品或物的價值決定交換價值。在一定程度上,這使經濟學關注的重心從商品交換,轉變為權利交換—經濟學已經“侵占”到傳統法學家的“領地”。

經濟學家認為,“財產是一組權力。這些權力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 他們甚至把財產定義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組關于資源的權力分配給人們,也就把在資源上的自由給了人們。

雖然法律即是以權利為核心的,但是法學家似乎更注重權利的客體,而不是權利本身;相反,經濟學家則是撇開客體差異,而直接將財產定位在權利之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

2.物權(產權)“內部化”功能

在法律上,所有權的權利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客體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權,即自由地行使對其財產的權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權利。兩種權利密不可分,或者說后一種權利只是為前一種權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財產所有權人對于其權利行使結果有一個安全的預期或保障。

經濟學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個著名的理論,認為所有權或財產權(property right)的一個功能是將財產所產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譯外部性)內部化。外部因素的存在是因為內部化的成本要超過其所得收益。當內在化的所得大于內在化的成本時,產權的發展是為了使外部性內在化。下面我們來解釋這樣一種理論。

這里的外部因素包括損失或成本,收益或非財產利益。理想的財產制度安排被認為所有的外部因素都被內部化,沒有“外溢”。象魯濱遜那樣一個人的世界,即不存在外部性問題。因為在這樣的世界中,他種植作物的收獲或采集果實的全部由其一個人分享,沒有外人侵占其成果。實際上,這個時候根本也就不存在財產權。任何一種外部因素均產生于相互聯系和相互依賴的人類社會之中,也正是有這種外部因素,才有必要確立財產權。

現在,我們以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方式變革為例,說明產權外部因素的內部化功能。

(1)承包制:勞動成果的因素內部化

在計劃體制下,農村土地的利用是以行政村為單位在村干部的指揮下集體勞動、年終分紅的。在這種勞動方式下,衡量勞動多少的是時間(工分),凡是出工一天者為10個工分,每10個工分即可獲得同樣多的收入(年終分紅)。但是,在同樣的時間里,每個人付出的勞動對最終收入的貢獻是否一樣,則不得而知。撇開勞動者智力、體力、經驗等的差異,即假使勞動者不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同樣的勞動時間,付出的勞動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同樣在鋤草,有的人可能只敷衍了事地觸及表皮因而不能有效的鋤掉雜草,甚至將莊稼鋤掉。這樣,經他鋤過草的莊稼,就要比他人的減產。這種偷懶或“出工不出力”的現象,在集體勞動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沒有有效的監督和衡量標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是因為這種出工不出力的后果不是由他一人承擔,而是年終時由所有的人承擔。對偷懶者而言,他付出的勞動少,而他得到的相對于不偷懶者要多(對他來說是合算的)。這種偷懶行為是一種機會主義行為,搭便車行為。每個人都在想讓別人承擔自己偷懶的行為的后果(損害),而獲取他人勤奮誠實勞動的后果(收益),即這里存在著大量的外在化現象。這種現象的普遍,就會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導致勞動效益低下,導致分紅時出現負效益(一年到頭,分不到收益反而要倒貼),最終導致這種土地利用方式的解體 .

改革開放之后實行的,即是一種用明晰產權而使外部因素內部化的一種措施。在家庭承包耕作土地的情況下,每個家庭對于承包地塊上的收益享有完全的收益權,這樣出工不出力的情形就會消除或減低到最少程度。也就是說,這里不存在外在化現象。因此,聯產承包責任制即是一種產權明晰的方式,消除勞動成果的外部化。

(2)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投資內部化

承包雖然解決了勞動成果的內部化問題,但是,它仍然沒有解決投資的內部化問題。這是因為承包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期限由合同約定或由政策規定。如果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短期限的或不固定期限,或者發包人可隨意解除合同的安排,那么承包人就不肯大量投資或長期投資。因為誰也不愿意投資后得不到相應的收益。比如,土地的整修或改造、水利設施的興修、施肥或栽培經濟作物,都有一個投資回報周期。如果今年剛整修好土地,明年該土地即被收回由他人耕種,那么承包人誰也不肯作這種徒勞的事情。因為這里存在投資后果的外部化的問題。而賦予承包人長期或固定期限的經營權,那么,就可以使承包人有一個合理的收益預期,以合理安排投資。因此,長期固定化的承包經營權使得投資效果內部化。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政策寫入法律,即是給人們以長期和穩定的預期,達到取得類似于一種物權的效果。同樣,在法學界,學者們提出要將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也意味著使承包經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包括發包人)的排他權利,使承包人合理安排投資,將投資收益完全內部化,增加投資積極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物權對抗效力:維護財產的收益內部化

在集體耕種、年終分配收益的舊體制下,土地生成的莊稼遭受外來侵害的現象非常嚴重,這種侵害可能來自于社員本身,也可能是外部人員;其損害方式可能是牲畜的損害,可能是人為偷竊甚至故意的損毀等。但是,在過去產權不清的情形下,這種損害的后果由每個成員分攤,除非村或隊領導負責積極追索,否則這種侵害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某個人種植的莊稼,在收獲季節,被他人偷襲一空,那么,這里的產權也是不安全的。因此,一個社會必須提供這樣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但是,法律保護的前提是,有人主張權利。也就是有明確的產權人,賦予他排他的效力,他有權因而也有積極性去行使維護自己財產的安全。財產維護的方式,分兩種方式,第一是自力救濟,比如圈圍土地,在成熟季節看守等;第二是公力救濟,比如在他人侵害或偷盜自己的財產時提起訴訟等。所有這些均要花費成本。只有當維護財產行為能夠獲得相應回報或補償時,權利人才有這樣的積極性。集體訴訟難度高于個人訴訟,關鍵在于,在集體訴訟中,個別人努力成果存在外在化可能性。而現在農村因第三人侵害的外部現象仍然存在,但是,這種現象已經大大減少。其原因就在于,承包經營權,賦予了承包人排除妨害的權利,賦予了維護財產安全的積極性。

綜合以上可以

看出,明確清晰的排他權利,有助于財產的高效利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過排他財產權安排,使勞動成果、投資收益和維護財產的收益內部化,給了他充分的激勵和約束(外部損失內部化即是一種約束),使其行為合理化和長期化。如果沒有這排他財產權,就不存在負擔這些成本的激勵,因為負擔這些成本不可能得到合理的報酬。只有通過在社會成員間相互劃分對特定資源使用的排他權,才會產生適當的激勵。

3.物權(產權)制度的資源配置功能:交易成本的節約

財產權利除了賦予權利人排他享用財產的權利外,更主要的是賦予他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種轉讓財產的權利使得財產可以流動,而財產的流動和交易形成一種市場價格。而這種價格反過來又進一步地引導流動。這便是現代市場經濟資源配制的基本機制。

大致說來,財產流轉和配置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所有權的轉移,一般稱為商品交換或買賣,即產權人放棄一種財產的權利,換取另外一種財產的權利。它既表現為物的交易,同時也表現權利交換。產權人之所以要放棄一種財產,換取另一種財產(我們假設所有的交換均是因產權人自愿處分行為而引起),均是為牟取一定的貿易利益。對于出賣人而言,只有交換到的(購買的)物品的價值高于自己用于交換(出賣的)物品的價值時,那么它才愿意放棄己物,換取他人之物 .交換的結果是每個人的財產都得到增值。因此,交換會使整個社會受益。

第二種是使用權轉讓,即將物轉讓給他人經營或使用,自己獲取收益。財產租賃、許可使用、有償信貸、租佃、出典等均是將財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而自己獲得收益。

第三種是合作交易,即投資合作,如成立合伙企業、成立公司、合作社等組織。所有這些交易均意味著權利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或專門管理人員。在合伙中,每個合伙人均可以使用其他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財產,而在公司企業,股東投資到公司的財產被委托給專業管理者。合作交易主要取規模經濟或合作之優勢,使每個投資者均比單獨生產或自我經營獲得更大利益。

以上三種財產流轉和配置的三種方式即是通常我們所稱的交易。交易本身的功能即在于使資源流轉到更有效率或最有效率利用它的人手中。由于社會有分工,術業有專攻,因此,必須有有效的資源流轉(交易),才能使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物盡其用。例如,一個農民擁有土地并種有莊稼,卻不是一個種地能手,而會木匠或其他手工藝,如果他能將土地轉讓給擅長種地人耕種,那么不僅土地有一個高產出率,而且他也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再如,一個低工藝落后的皮革加工廠,對同樣一張皮只能切割2-3層,而另一家工廠則可切割3-4層;這樣效率低的將皮革轉讓給效率高的企業,那么,資源利用率是最高的。因此,一個社會除了靜態的利用效率外(從單個資源利用者觀察的生產率),還有一個動態的資源配置效率。只有將資源配置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地區、企業或人手中,那么才會出現最優的資源配置。這種資源配置效率是一種社會效率。只有在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前提下,每個資源利用者的高效率,才能產生整個社會資源利用的高效率。因此,要使物盡其用,使整個社會資源利用出現高效率,必須使資源流轉,且流轉到能夠高效利用它的人手中。

顯然,資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條件是,財產權利是可以交易的。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僅享有自己排他使用財產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可以轉讓的,可將財產轉讓給他人使用。財產所有權實質上是賦予所有權人財產利用方式的自主決策權(自由),它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將財產轉賣于他人或交給他人使用。從抽象的角度講,財產是否被交易,主要取決于財產權人是否有足夠的動力,促成這種交易,尋求最有效利用其資源的途徑。而是否有足夠的動力,主要是看交易成本大小。只有在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或費用時,才有人愿意進行交易。否則,財產所有權人寧肯閑置或荒蕪其資源,或者寧肯自己低效率利用,也不愿轉讓其資源。

交易成本包括獲得信息的成本、界定或衡量成本、談判并達成協議的成本以及監督、履行協議的成本等。在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為零,法律制度的作用即在于降低市場運行成本-交易成本。這是法律經濟學又一個偉大發現。而法律制度主要靠清晰的產權界定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來實現。

所謂清晰的產權界定,首先要求交易之前,對誰擁有什么權利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其次,交易中對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安排是清晰和公平的,不存在相互搭便車或“揩油”的現象。法律經濟學時常舉的例子是火車火花對兩側農田的侵害、養牛人的牛吃農場主農作物而引起的糾紛。根據科斯的論述,在農場主有權要求養牛人賠償損失和牛群有吃麥的權利兩種情形下,結果是相同,即都能使生產總價值最大。因為在對權利的最初界定后,參與談判的雙方就會利用市場機制,通過訂立合同,而找尋到使各自利益損失最小化的合約安排。雖然他的討論是建立在零交易費用前提下的,但在存在交易費用時,只要產權已有明確界定,相互作用的各方也會通過合約找尋到費用較低的制度安排。當然其前提是,這種安排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加大于它的運作所帶來的費用。

另外,交易安排中產權界定是否清晰和公平,也關系交易成本的大小問題。例如,在合伙關系中,如果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界定不是太清晰,導致權利義務承擔不平衡時,即導致某些合伙人占其他合伙的便宜,最終導致合伙關系的破裂。這是典型的交易過程的產權界定不清,導致交易費用增加的例子。

所謂交易安全的保護,即是整個法律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交易領域通行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并不是每個人都誠實守信,因此就要有法律保障和救濟機制。法律之所以要強制當事人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就在于交易相對人已經信賴他的承諾進行了投資或其他安排,法律即是要保護人們的這種預期。實際上,整個司法制度都在于保護人們的各種權利,以降低或減少人們交易的風險(也是一種交易成本)。

總之,實現有效資源配置的前提是可自由轉讓或處分財產權,正是這種自由處分權利,導致人們追求資源利用最大化的安排。而制約人們交易的是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法律的主要功能則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人們這種交易。

二。對傳統計劃體制下兩種財產所有權形式的弊端經濟學分析

在法律上分析財產所有權只是抽象的一般分析或具體某人對某物的某種排他支配權。但是,一個國家的財產所有權體制則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制度問題,而是政治和社會制度問題。因為政治問題的核心是運用適當的制度工具或手段達到既定的社會目的。而財產所有權體制正是社會組織與發展的基本制度工具。因此,政治的核心任務是選擇一套適合本國或特定社會共同體組織發展的財產制度。如前面所說,經濟體制改革本質上是在堅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接軌的財產權利體系。為了更好地理解對傳統計劃體制下財產權利改革的必要性,更好地理解一個實現有效資源配置與利用的財產權利設計,我們現在即運用經濟的分析方法,對傳統財產權利安排的弊端作一分析。

1.一般分析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描繪的社會主義理想在當代中國的實踐。這種計劃經濟體制是由一個社會中心統一配置社會資源、統一計劃各種生產活動,按勞分配勞動成果的一種經濟體制。按照馬、恩當初的設想,實行這樣的體制,一方面要消除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是消滅少數人憑借生產資料對多數人的剝削,在實現社會公平的同時,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可以說,公平與效率是計劃經濟要追求的目標。

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并沒有建立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或實現全社會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而是分兩個層次:一是全民所有;一個是農村集體所有。也就是想通過兩個層次勞動者集體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實現公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傳統計劃經濟運行體制,并沒有很好地實現這兩個目標。

其原因就在于,傳統的經濟運行體制是一種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高度合一種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下,雖然也存在明確的所有權歸屬主體,但是在每一個層次上,均是由政府行使所有權,進行資源配置(計劃調撥)和組織經濟生活的。在農村,經濟決策權掌握在各級鄉村政府手中,真正利用資源,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沒有經濟決策權。這樣,資源的配置就完全由各級行政領導發號施令,各種經營活動的進行就在行政組織下進行。因此,這里幾乎不存在法律意義和經濟意義上的財產權,更不存在產權明晰不明晰問題。

在全民所有層次上,全民所有權在現實演變為國家所有,因為全民所有總得有一個組織機構代表它行使,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自然成為全民所有權行使者。而國家通過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行使權力。這樣,全民財產所有權實質上是由各級政府行使,整個資源配置和組織活動是由政府推動的。這樣政府的雙重職能,基于所有權的經濟決策權和基于國家管理者行政權力即融為一體、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高度融為一體。因此,傳統計劃經濟本質上是政府推動或政治權力推動產經濟,而不是由分散的經濟或法律上財產權人決策推動的經濟。在這種體制下,雖然所有權的歸屬是明確的,但在經濟組織中缺失了產權界定,因而使整個經濟生活納入到政府管理的軌道。

因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缺陷可能主要在于,以政治的方式組織經濟活動,忽略了財產權利資源配置作用,忽略了財產權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一句話,傳統計劃經濟不是以財產權利為基礎分配權利,組織社會和經濟生活的市民社會。那么,駁離政治和經濟權力,將兩種所有權純化為一種法律上的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嗎?作者認為,作為一種純經濟或法律權利,兩種所有權要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仍然受許多因素的制約。

2.制約因素

為了便于分析,我們暫且假定集體所有和全民所有均是不同層次和范圍內的人們的一種特殊共有形式。在這個范圍內的每一個成員享有平等的享用財產的權利,但是不享有排他地享用某物的權利,更不享有轉讓某物的處分權。之所以作這樣的設計,是因為一旦集體所有和全民所有純化為一種財產權,那么只能是一種共同所有的安排;但同時,它又是必須符合公有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這種共有體制中,每個人均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只有享用,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轉讓。這種假設的特殊共有形式,實現兩種目標,仍要受許多因素的制約。

(1)公平目標的實現

這種假想的共有形式可以說是實現起點到終點平等發展一種財產權利安排。但公平目的的實現受以下四個因素的制約:一是財產共同體的范圍;二是共同體的支配控制能力;三是共同體的管理水平;四是共同財產的性質。這四個因素是相互制約的,具體表現在:

首先,共同體的范圍不能太大,太大會給財產經營或生產利用活動的組織管理造成困難;太大也會使所有權利人參與共同生產勞動造成困難,這一點尤其在共同財產為經營性資產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如果共同所有人不能都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就很難保障公平目標的實現。

其次,共同財產是用于農業的土地,還是其他經營性資產。一般而言,前一種財產更易實行集體所有,而后者,如果沒有有效的管理機制,是很難組織和保障全體所有權人共同勞動和分享勞動成果的。因此,在歷史上存在的集體所有基本上限于一個村落,一個小的地域共同體,且以農業生產為主;即使這樣,也不排除將土地的利用權交由更小的共同體(如家庭),各自從事生產勞動的變通安排。

最后,支配能力涉及到共同體大小和共同財產客體范圍大小的關系。既然共同所有的目的在于保障共同體范圍內的所有成員的公平,那么,該共同體就必須具有使共同財產為全體成員公平合理享用或享受其后果的能力。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么,就應該劃分出更小的共有主體,使社會公平能在該社會共同體范圍內實現;而較大范圍的共同體的主要目標則在于協調低級共同體之間的公平。此原理的運用意味著,如果共同體范圍太大,這種特殊的共同所有應是分層次的,每個層次共同所有所掌握的資源應與其保障該范圍內的所有主體都能利用或享受共有財產的能力相適應。也就是在每一個層次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中都應該存在相應的共同財產以保障該層次公平目標的實現。

(2)效率目標的實現

正如前面分析,一個國家資源利用效率取決于資源有效配置和資源利用的高效率。只有在資源配置優化或高效的前提下,才有整個社會資源利用的高效率。在這種特殊共同所有體制下,效率目標的實現也受到兩個因素的制約。

首先,共有共同體是否有效地組織社會生產的管理機構,來有效地配置資源,做到人盡其力,物盡其用。這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調動決策者或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使他能夠象對待自己的財產那樣盡職盡責盡心地配置資源,計劃生產,如何讓經營決策者承擔經營管理和決策失誤的責任;二是如何約束勞動者不盡責、偷懶、怠工、規避、搭便車或機會主義行為。如果不能成功地解決激勵和約束這兩個問題,那么,這種特殊的共有形式下的財產必然出現閑置浪費,經營決策必然具有任意性,缺失謹慎,勞動者的能力必然得不到充分的發揮,所有這些必然導致共同財產經營利用的低效率。

其次,共有共同體能否實現共同財產的有效配置。有效配置意味著資源應當流動到最需要它的地方,流動到最有能力或最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在共有中,不存在眾多所有權主體,因而不存在價格機制,由集中的管理機關計劃調撥(物)和分配(人),主觀臆斷難免超過客觀需要,因此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也就在所難免。在土地的共同所有中,由于資源配置比較簡單,因此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相對容易一些;而對于經營性的資產,則很難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因此,即使政府不再行使全民財產所有權,使全民演變為一種全社會成員的共同所有,即使農村集體所有權完全由農民集體享有,公平和效率目標的實現仍然存在許多制約因素。這些制約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們不得不選擇在法律上保留公有制兩種所有權形式前提下,在每一種所有權范圍內明晰產權,落實產權,建立分散的、歸屬于特定主體或小范圍共同體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雖然不是所有權,但它符合民法上財產所有權的基本特征,因而成為我國主要的財產權利形式。這便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我們一直努力完成的工作。物權法制度無非是將這種改革形成的財產權利,用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已。

三、所有制結構:重塑我國物權體系

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實質上表現為政治社會到市民社會的轉變,也就是恢復可流轉的財產或物權體系,使整個社會轉變到通過社會自治的方式組織社會經濟生活的軌道上來。在重塑我國的物權體系中重要的問題是,關于個人所有權規制及其傳統公有制財產改革取向問題。本節通過探討各種具體形態的所有權形式的功能作用,提出確立和保護個人所有權的、保留基本的公有制形式,建立分散利用但具有明確的產權的基本理由。

1.個人所有權的功能:徹底私有化的批駁

1.1.個人所有權的功能和重要性

個人是社會最基本的主體,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主體。因為人是唯一主宰這個世界的生靈。因此一個社會制度設計的目的均是為了人的

生存和發展,為了人的尊嚴和幸福。但是,人又是生活在社會之中,人不僅要組成家庭才能繁衍后代和組織社會經濟生活,而且要組成各種企業和社會組織謀求發展,組成國家或社會共同體以維護共同體的利益。因此,法律又不得不考慮社會利益、平衡個人和社會利益,設計一國的物權制度體系。

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個人財產所有權都是基本的制度。因為它既是對社會主體既有財產的認可和保護,又是對通過勞動等合法手段獲得的財產的一種法律保障;它使所有人有機會-權利參與社會-經濟生活,分享社會財富。因此它是一種生存權(自我生存權利),又是社會權(參與社會-經濟生活必不可少的權利),是組織一個社會經濟運行結構和秩序的基礎。具體而言,個人所有權的功能如下:

a) 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人類社會很長一段時期,私人所有的財產僅限于個人或家庭日常生活資料,衣物食品住房和其他個人用品(包括少量生產工具)。這一功能在任何社會任何時期都沒有例外(社會主義國家也僅是生產資料公有,而生活資料仍然是個人所有)。

b) 個人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個人不僅應擁有基本生活資料,而且應當擁有生產資料。人們基于對生產資料的完全支配權,即可以成為經濟活動的發起人。實質上,在現代社會,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劃分已經沒有什么意義,最重要的是賦予人們投資經商、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以正當合法的手段獲得財富。

c) 組織各種社會共同體的手段。合伙、公司、合作社等其他形式的社團都是以明確的個人財產權利為前提的。沒有明確的產權,就喪失談判的基礎,就不可能形成合作,建立各種經濟組織;即使有外在力量撮合,難以形成明晰的權利和義務分配機制,形成有效激勵和約束,導致這種組織運行的低效率或解體。

d) 個人自由、獨立、尊嚴、人格的基礎。民法以人為本,首先要維護人的尊嚴和人格權,但這些權利與財產權利緊密聯系在一起,沒有財產,人格尊嚴和人格權即喪失基礎。賦予人們財產,即賦予人們自由獨立的生存的權利,即是將個人從奴役或剝削中解放出來。這是從社會歷史中總結出來的經驗。

總之,賦予個人財產權就是賦予個人生存權,就是賦予社會成員自己組織經濟生活的權利-經濟活動的發起權;同時,個人所有權也賦予個人收獲全部經濟成果并承擔全部風險和損失的權利義務。這種由個人自主行使權利承擔責任的安排,被稱為社會自治。

1.2.個人所有權缺陷及其校正

雖然個人所有權是一個社會必不可少的基礎,但是,個人所有權并不是萬能的,社會自治并不能解決所有社會問題。任何一個國家還要充分考慮社會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和促進共同發展。因此,我們對個人所有權缺陷必須有充分的認識,并針對此采取相應的法律規制措施。

首先,個人所有權不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或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一方面,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保障每個人擁有等量的財產,即使在任何一種性質的革命,平分財產于所有人,也不可能長期保障人人擁有等量財產。由于個人能力,社會機遇等因素,即使能夠實現開始的平等,也無法保障最終結果相同。另一方面,賦予個人對財產完全支配權,容易導致所有權人濫用權利,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比如,閑置或浪費財產,或者濫用自己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等。

對于個人所有權的這兩種缺陷,現代社會的一般校正作法不是徹底消滅個人所有權,而是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或社會功能。也就是說,認為個人所有權不僅僅是實現權利人個人利益的工具,而且具有履行社會義務,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功能。因此,個人所有權必須以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方式行使權利。但鑒于個人不可能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因此,國家應對個人所有權的范圍、內容、行使予以限制,使私人所有權既能有利于所有權人,也能使社會整體受益。這種觀點被稱為所有權社會化理論或所有權社會功能理論。

其次,所有權對于經濟效率的影響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效率目標的實現受“組織-制度”因素制約。個人所有權效率是建立在這樣的假設基礎上的,即個人所有,自我決策或勞動,自我收獲——獲得全部收益并承擔全部損失。這一安排被認為給了所有權人以充分的激勵,因而使資產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但是,一國資源利用效率主要取決于資源配置效率;而資源配置效率主要取決于交易成本的大小。如果交易成本過大,只能導致自給自足小農經濟或小規模的生產。而這就要求合理而健全的法律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解決資源的社會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問題。而在資源社會化配置和利用條件下(從合伙到現代公司,從信托到特許經營等都是這種制度安排),資產主要是由他人或專業化的管理機構經營的,個人所有權的激勵機制則不能完全奏效,需要另一種激勵和制約機制。公司制度便是這一新機制的典范 .概言之,個人所有權已不是當代經濟效率的主宰因素,它已被組織-制度因素所取代。因此,就效率而言,個人所有權只是提供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至于一個社會的效率,還取決于其他制度因素。

即使個人所有權不存在上述缺陷或上述缺陷均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一個社會也不可能完全實行個人所有體制。這是因為一個社會共同體的經濟發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之上的,而這只有社會公共機構集中供應這些共同產品服務,才符合經濟的規模效益并符合社會整體利益要求。還有一些公共服務行業,國民經濟基礎行業也有必要實行公共或國家所有,這同樣具有經濟和社會利益雙重優勢。為了社會共同體的共同發展,還有必要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等,所有這些決定了許多重要的礦產資源、生態資源、旅游資源等都為公共或國家所有和經營管理。另外在大小不等的人口居住中心,都存在為公共利用的不動產,如街道,廣場,公園等。因此,在當今的世界各國均存在公共財產和國家財產。

2.公共所有的功能:必要的公共財產的保留

既然并不是所有的資源均應歸私人所有,那么,哪些財產應該歸個人所有,哪些歸公共所有或采取其他所有形式呢?這也是制度經濟學分析還試圖回答的一個問題。

2.1.為什么要明確產權?

現在我們假定,一個村莊共有300戶,1500口人,他們共同財產除其他資源外,還共同擁有一片野果樹林。這片野果樹林的利用方式不外四方式。第一種公共所有的方式;第二種,共同所有;第三種是集體所有,承包給個人;第四種是將之出賣給某個人。

在第一種利用方式下,由于不存在個人產權,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和意愿利用之,于是,每個人都希望盡可能從中獲得利益。于是每個人均希望盡可能在別人收獲之前獲得果實。于是即有在果實未完全成熟之前搶先獵取果實的現象發生。其結果是大家都不能獲得成熟的果實。即使大家達成一致協議,在某個時刻同時采集果實,由于存在著希望盡可能多采集的愿望,個別人可能采取破壞性獵取方式,比如砍掉樹枝甚至樹木的作法。其結果可能導致這些樹木被濫砍濫伐,更談不上很好的管護。甚至有人干脆砍掉燒火、賣錢或作家具。于是,本來可以有經濟效益的樹林即被砍伐光。在農村集體所有資源和一些公共資源中時常發生這樣的事情,比如對公共水域漁業或其他水資源的過渡捕撈。

如果選擇共同所有,那么,那么300戶人口要對這片樹林如何使用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達成一致意見,還要有一個監督和管理機構,維護這片樹林的利用秩序。從中國農村實踐和談判理論來看,這么多人達成一個一致協議是困難的,且實施這種協議的監督成本也是昂貴的。一旦有人得不到或自己認為得不到應得的份額,那么它就有權提出解散共同所有關系,在實物

上分割。這種分割通常是困難的。即使可以清楚地界劃出各自的份額,在成熟期誰也不能完全防止其他人偷采自己的果實。而如果為了一點價值不大的野果實施護圍或專門守護,成本又太高。于是就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與其在其成熟時讓別人采摘果實,還不如一斧子,砍掉用作他途。其結果可能與公共所有無異。

集體所有是界于公共所有和共同所有之間的一種特殊共同所有形式。即這片林子歸大家共同所有,但誰也不能主張分割它。既然在一般共有下,共同利用存在困難,因此,現在唯一的作法是,將這片果樹林承包給某個人或幾戶村民,由承包人向所有的村民交付一定收益,返還給其他村民。這樣,這片果樹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同時也能夠使全體村民受益于明確的產權安排。

當然如果條件允許,村民可以選擇將該片果樹林賣給某個或某戶村民。單從資源有效利用角度,它可能還更加有好處。因為買受人可以進行長期投資甚至舉辦果汁加工廠。但是,這意味著其他村民永遠不可能再享受到這片果樹的好處。

以上四種方式,我國在改革發放中選擇了第三種,即堅持集體或國家所有,但將資源利用權承包或其他方式讓與個人。采取這種明確產權的方式,既是為了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也使一定范圍內的人們可以分享到個人利用的好處。這是一種兼顧效率和公平的權利安排。

2.2.公共物和私有物:哪些財產宜為個人所有

經濟學將某財產是否具有個人排他使用的特點,區分為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那些個人可以排他使用的財產(物)屬于私人產品,如一條褲子,一部汽車等;而純粹的公共產品則是消費上無對抗性的產品,如公共公共街道、公園,國防設施甚至安全保衛等。經濟學上的這兩個概念,包括服務;除此之外,經濟學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劃分基本上等同于物權法上的私有物和公共物(或公有物)。區分這兩個概念的價值在于,確定哪些財產能由私人所有。經濟學分析的結論是:

“由私人所有的應該是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而由公共所有的應該是具有非對抗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準確地說,財產經濟理論建議,所有權應該賦予任何一種資源,只要被稱為財產的一組權力將帶來使用那種資源的更大效率并由此增加社會財富,只要建立和履行這些所有權的代價小于收益。建立和履行私人產品所有權的代價低,建立和履行公共產品所有權的代價則高。私人產品的特性能建立起產品分配的市場,而公共產品的特性則排斥市場的形成。”

盡管經濟學和法學對于兩類物或財產分類及其分類目的不同,但是,我們認為二者存在著一致性,而且也應當存在一致性。法律上的公共財產或公有物主要是不動產,如街道,道路,廣場和公共建筑設施等;其目的即賦予公民非排他性地利用的權利,實現特定共同體范圍內的長期穩定地使用該財產。其結果,公有財產往往也就被排除于商業交易范圍以外(即經濟學上所說的排斥市場的形成)。因此,公共財產或公有物的法律特征是不能轉讓,查封和因時效取得。而法律上私有財產則是可以為任何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是可以自由交易的財產,亦即可以建立“產品分配市場”。

最后,值得說明的是,大多數情形下,公共物或公共財產(經濟學上的服務除外)不是基于物本身的自然特性,而是這些物被用于公共服務的目的或用途。比如當一塊土地用于商業用地時,即是為私有物;而作為公共街道或公共設施時,則為公共物。雖然,可為私有物或財產均是具有經濟價值或能夠滿足某種需要的財物或資源,但是,沒有多少經濟價值或尚未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也可以成為私有物。因此,法律上的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一般是從結果上劃分的,即是否用于公共利用或用于公共利益。

3.傳統公有財產產權明晰:現行立法思路

以上我們所講的公有物概念與我們現行公有制下公有財產是兩個概念。公有制分兩種所有權形式,集體所有和全民所有。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通常只有全民所有或國家所有的財產及其集體所有的財產被認為是“公有財產”;而農村集體所有財產似乎不稱為公有財產。但是這里的公有財產和我們前面所講的公有物或公共財產概念是不一樣的。法律上公有物是指直接為公眾所用或用于公共利益的設施或財產。顯然,并不是所有的公有財產均用于該目的。實際上,傳統公有制下的財產大多數用于經營目的,這類財產均是可以為私人所有的或屬于私有物。下面,我們僅就全民所有財產的規范問題作簡要的分析。

全民所有的財產實際上分為兩類,一類是公有物,即用于公眾利用或公共利用的物;另一類是可私有物,即經營性動產、國土資源等。公共物因其目的特定化而不可交易,即不能轉讓、查封和時效取得;而私有物則是可以轉讓和處分的物。而這種客體物性質的不同進一步導致國家對這兩種物的所有權性質不一樣。實際上,對于公有物,國家并不享有所有權,而只是管理和維護權力;因而這類財產權宜稱為公共所有權,對于可轉讓的私有物,國家代表全民行使完整的所有權,可以象個人所有權一樣處分所有物;只是這種處分受現行法律和制度的約束。比如,對于土地和其他國土資源,只允許出讓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而不允許將之徹底轉讓給私人。

這也就是說,在經濟體制改革,重塑與市場經濟接軌的可流轉財產權利體系中,我們是分類進行的,對于用于公共利用的物,絕對不允許設置私權;對于不限制轉讓經營性資產,允許國家按照市場規則處分(但并不必須);對于限制處分的土地等,允許國家設定使用權等,以達到這些財產的分散利用和產權明晰的目的。關于這些分類規范的基本內容,我們將在后書中作詳細的論述。現在,我們先簡單地說明一下,國家為什么要長期保留土地等重要資源的所有權。

國家之所以要長期保持對土地等重要資源的所有權,除了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這一制度約束理由外,另一個重要理由是,國家通過保留所有權,可以實現土地合理利用,調節土地的供需矛盾,防止土地集中導致大地主的出現等。更重要的是,我國通過實踐摸索出了使土地分散利用,創設可流轉的財產權利的制度,即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其他類似權利出讓制度。這種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基本上相當于其他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但又不等于所有權,使國家在必要時對土地利用權利作出調整。既解決與市場經濟接軌土地資源有效配置問題,又兼顧公平問題,防止社會矛盾的出現和激化。

4.總結:物權制度安排與公平與效率目標的實現

由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為了同時實現公平和效率兩大目標,一個社會既不可能完全實行集體或共同所有,也不可能完全實行個人或私人所有,而是這兩種所有形式某種程度的結合。實際上在任何社會、任何時期都存在公共財產也都存在私人財產。即使在傳統社會主義體制下,也沒有完全消滅私有財產(只是試圖剝奪了從事個人經營的權利);同樣在最自由的資本主義時期,也存在著公共或國家所有(只是經濟決策權主要由個人承擔)。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共同所有從來都是相對的,共同所有不等于整個社會共同體所有或國家所有,它應該與社會結構-社會共同體的層次相適應,實行多層次的共同所有,在每個層次上實現公平和效率兩大目標。因此,個人所有和國家所有之間還應存在社會主體和結構相適應的許許多多的共同所有形式,也正是這些縱(不同層次的共有)橫(人與人,同一層次之間)交錯共同所有權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所有權只是構筑社會的法律手段,通過它形成靜態的結構和動態的發展機制。法律實質上是通過賦予權利,施加義務或保護權利,調整人類共同生活的行為規范,是實現社會共同生存發展的手段,在這個意義上

,所有的權利都是社會性的權利,都是為社會共同體而存在的。因此,賦予個人權利只是構建社會結構和秩序,實現社會共同發展的工具或手段;讓個人享有權利本身并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個人權利只是促進社會共同福利的手段。在個人所有權不足以促進社會共同生存發展時,應存在或設計出各種形式的共同所有以彌補其缺陷;在個人所有違背或危害社會共同利益時,就必須對它進行適當的限制,以強制其履行本應盡的社會義務。這兩點也正是20世紀后所有權社會功能理論的產生的基礎。

公平和效率是社會、法律和所有權制度共同追求的兩大目標,但它們又往往是相沖突的。這是因為社會效率的一個基本要求是能夠為每個人充分利用自己的資產(投資)和努力勞作提供充足的動力或激勵。這種激勵一般來源于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即使每個投資者和勞作者能夠收獲其決策和勞作成果或對之有一個穩定的預期(保障)。如果最終結果是平等的,那么就沒有人愿意冒險(經濟風險) 決策(從事投資和交易活動)和辛勤勞作。由于人們能力有高低之分,人們對經濟機會的把握或風險決策能力等存在差異,所以即使同樣的起點(人人擁有相同的財產),也不可能保障最終結果相同。

因此。從理論上說貧窮不是法律的直接結果,而是人類的初始狀態或是歷史累積的結果。除政治-法律革命時期導致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外,法律只是對既有的財富擁有事實的確認和保護。窮人在現代文明社會除了勞動以外一無所有,那么在無法律的原始狀態下就可以不勞動而獲得財富嗎?實際上法律使勞動收入更穩定更可靠;法律是在自然狀態下的貧窮者保護者。法律賦予特定基于占有和勞作事實產生的財富以所有權,而且確保不隨意沒收和征用個人財產,由此給予財產所有權人以一個長期的利益預期,使他能夠精心的計劃經營管理財產,使他努力尋求和選擇收益最大化的財產利用方式——所有這些都是社會效率的基礎或基本前提。也就是說效率要求所有財產權利都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而財 富歷史累積的結果,便自然形成財富擁有量的差距——相對貧窮。

篇5

初中是學生最先接觸地理學科的時期,此時學生的年齡較小,空間想象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學習地理學科時容易遇到困難,最難的部分就是讀圖,從地理圖像中找出有用的信息。目前,初中教師在學生讀圖能力的培養方面存在欠缺,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受到極大的影響,喜歡地理學科的學生越來越少,為了緩解這種局面,教師有義務去學習如何培養學生的讀圖能力,通過有效的教學方法,讓學生回歸到地理課堂中來。

一、讀圖能力概述

地理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學科,學好該學科需要具備多種能力,例如空間想象能力、讀圖能力、填圖能力、繪圖能力等,而讀圖能力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環。因為在解題和實際生活當中,都會接觸各種各樣的圖表、圖像,這些圖表、圖像表達的數據和信息更加直觀,是語言文字o法比擬的,而要想獲得其中的數據和信息,就需要讀者具備較強的讀圖能力,該能力可以有效地降低學生對于復雜的圖形、題目條件的認識難度,幫助學生從中抽取有用的地理信息,并將其應用到解題過程中,在初中地理的學習過程中,無論是課本上的配圖、地圖繪本,還是做題訓練中遇到的圖表分析題,都需要學生使用讀圖能力進行分析,所以,這是一個必須要培養的能力。

二、讀圖能力培養和地理教學之間的關系

1.讀圖能力是學生構建地理知識體系的前提

眾所周知,地理是一門“看圖”的學科,在電視劇《亮劍》中,作為團長的李云龍雖然不識字,但是,他會看地圖,他能從地圖中獲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就是這樣一位不識字、只會看地圖的將領,帶領部隊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這說明讀圖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能。而讀圖能力對于初中生來說更是至關重要,此時他們剛剛接觸地理,對地理知識所知甚少,如何讓學生快速地融入到地理學習過程中非常重要,通過讀圖能力的培養,學生能夠自己獲得更多的地理知識,能夠將這種能力應用到其他學科和生活當中,從而能夠加深對地理的理解,長此以往,學生的地理知識體系就會更加健全,他們對地理學習的興趣也會明顯提升。

2.讀圖能力有助于學生理解地理知識

地理學科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如果僅通過語言的方式進行表述,許多信息和數據都無法得到體現,而通過圖表、圖像的方式,能夠將抽象的內容具體化,信息傳達的效率更高。學生通過讀圖,能夠將圖表、圖像的內容進行“翻譯”,從而獲取其中的信息,這樣學生就能更好地理解地理知識,能夠利用最少的時間,獲得更多的知識,從而學好地理。

三、培養學生讀圖能力的策略

1.采用多種圖示,提高學生興趣

地理涵蓋的知識非常豐富,一些我們的足跡不可能到達、我們的視野不可能涉及的地方,也會出現在地理教學內容中,這些未知的知識對學生的吸引力非常大,教師完全可以依靠這種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例如通過多種圖示的展示,包括投影片、錄像片、幻燈片、電子地圖等,讓學生的求知欲得到滿足,獲得對地理的感性認識,讓學生掌握難以直接接觸到的地理知識,他們學習的效率會得到提高,而且,這些圖示的色彩鮮艷、內容豐富,極易勾起學生的學習興趣,當學生的興趣得到激發,他們會將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學習的過程更加認真。

2.加強讀圖思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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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為科學 責任會計 激勵機制 團隊建設 考核和評價 

一、行為科學理論 

行為科學是“運用自認科學的實驗和觀察方法,研究在自然和社會環境中人(包括低級動物)的行為的一門科學”,是20世紀40年代哈佛大學經濟學家梅約創立的。如今行為科學理論已經廣泛應用于企業管理,它著重論述如何在企業管理中有效地進行“激勵”與“領導”,這種在企業管理中的行為科學成為組織行為學,它是行為科學理論的一個重要分支。 

二、責任會計制度 

而責任會計制度是現代管理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責任會計制度是指以責、權、利相結合為基本原則,以責任中心為對象,對其所分工負責的經濟活動進行規劃、控制、核算以及業績考核與評價的一種會計制度。適當的責任會計劃分,能夠清楚地界定每個責任會計主體的權責角色,再加上恰當的協調和控制,就能夠提高主體成員的工作效率,而且還能改善組織的整體表現。相反,如果企業責任會計管理之間相互脫節,那么就會產生延誤決策、引發沖突、行政管理成本高漲和士氣低落等問題。 

三、責任會計中的行為科學 

1.團隊建設。對企業而言,其管理層關注的核心問題在于:如何提高企業員工的忠誠及承諾度,如何激勵員工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如何使員工的實際工作行為及績效對整個企業產生正面的影響從而提升整個部門和企業的效能。另外,當今高科技產業的迅速崛起,使得員工的價值不僅體現在他們所擁有的勞動力上,還在于他們能夠產生富有創造性的思想和觀點。 

行為科學理論中的“人本”觀點認為企業管理的關鍵在于人,人的能動性的發揮程度與企業管理的效應成正比,對人的管理和充分調動起人的積極性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問題。責任會計制度應用行為科學理論,劃分責任單位,確定責任目標,實行目標管理,踐行團隊建設,以實現企業效能的最大化。 

團隊建設作為行為科學理論在責任會計中的一大應用,有其突出的優點:觀念相似、利益相關的人員組成責任群體,能夠實現成員間的互補與密切協作,整合個體資源形成群體優勢,是有效實現企業目標的基礎。通過團隊建設,每個責任群體部門都可以深入發展自己的職業經驗和專業知識,這樣群體在專業技術和職能方面有很強的革新性。團隊建設可以產生“規模經濟”。此外,責任群體的團隊建設允許每個單位擁有自己的激勵和控制體系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并加強每個單元的優勢。 

然而,在我國的組織情境中,對于行為科學團隊建設方面的應用還處于較低的水平。一方面,企業員工經常擔心就工作問題公開發表自己的看法會影響責任群體的和諧和挑戰領導的權威,不僅無法影響到管理層的決策,還可能會為自己的職業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這種擔心正是責任會計制度發展不完善的結果。另一方面,我國具有發展潛力的大大中型企業雖然積極學習國外的企業管理理論,卻只重于形式上的模仿,沒有觸及整個企業模式的核心,導致責任會計制度的發展不能為企業實現最大化的績效。

2.激勵機制。行為科學理論在管理學中的應用,歸根結底是要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是滿足人的動機。動機的產生引發于兩個因素:一是內部因素,即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另一個是外部因素,即刺激,包括物質刺激和精神刺激。行為科學認為,要使人們產生某種積極行為,就要通過一定的方式激發起人們的某種動機,動機激發起來了,行為就自然產生。而行為產生后,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目標。通過動機對行為與目標之間的合理引導與調解,就可以激發和保持人的積極性 ,使人們的工作情緒、精神狀態保持在為實現其目標所必需的高效率水平上。這在責任會計管理制度中的具體表現為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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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從1986年提出貸學金制度,到1999年全面實施助學貸款制度,再到2004年實行新的助學貸款政策,助學貸款業務從無到有、規模從小到大,助學貸款制度已經成為我國規模最大、力度最強、輻射范圍最廣、影響最深遠的一項助學制度。然而,同樣應該看到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發展到今天,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借用交易成本理論,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經濟學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助學貸款制度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國家助學貸款 交易成本 政策措施

一、我國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現狀

國家助學貸款經過多年的運作和推行,已成為解決貧困大學生就學困難的主要辦法。有關調查顯示,當前大學生經費的主要來源為父母供給,占76%。接下來依次為民間借款、助學貸款、勤工儉學,比例分別為10%、8%、6%。可見,國家助學貸款已經成為我國高校學生資助的重要方式。但從目前看,國家助學貸款進展并不十分順利,銀行有“惜貸”、“慎貸”現象,貧困學生獲貸率低。另外,各地進展也很不平衡,上海、北京、天津銀行審批貸款人數占申請人數的比例分別是76%、65%和90%。而在廣西、江西,該比例只有9%左右。可見,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任重道遠。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交易成本理論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任何一項事業,只要它出現了問題,不要到其它方面去找原因,只能從制度設計上去找原因,一定是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因此,我們有必要從分析制度入手,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然后“對癥下藥”提出解決問題、完善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以下將從交易成本理論中資產專用性的角度來分析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國家助學貸款產品是通用性資產,銀行盈利空間較小。銀行的運營原則是:流通性、低風險、盈利性,所以,一般都會將資金投入到短、平、快項目,對投資期長、回收慢、預期資金不夠穩定或者沒有足夠、沒有明顯而直接的預期收益取得的項目,發放貸款是不夠明智的。國家助學貸款從貸款到還款需要4到10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是一項長期的投資,從而影響了銀行可能將資金用于其他行業盈利。

2.在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過程中,銀行的成本較高。相對一般商業貸款的程序,發放相同數目的款項,貸給一家公司和貸給一個學校的許多學生比較而言,前者的手續費用低,并且商業貸款有抵押或擔保,資金回籠的成本低。因此,從商業銀行的利益考慮,銀行很難有較高的積極性去主動發放貸款。

3.追繳貸款拖欠的成本。我國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沒有抵押和擔保,這難免會造成資金回籠的困難。學生畢業以后,工作的流動性較大,面對龐大的學生貸款的群體,銀行很難就每個學生的信息進行追蹤,于是將這部分工作轉嫁到高校,高校為了能夠解決貧困生的問題,與銀行長期合作,只能將這部分成本承擔。為了使銀行無后顧之憂,政府規定,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盡管如此,銀行還是承擔了大部分的風險,增加了助學貸款的成本。

三、結論

通過以上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進行分析,我們發現其中存在許多缺陷,必須對制度加以完善,才能使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更加有效。交易成本經濟學強調制度對效率的重要性,不同的制度對應不同的效率,而交易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制度效率的高低。因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降低制度運行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實現制度運行中的交易成本最小化是我們完善助學貸款制度重要原則和目標,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完善助學貸款產品設計: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個人信貸產品,雖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特征,但作為金融產品,要完善產品的設計,可以在技術上達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2)積極推動生源地助學貸款:當地銀行比較容易調查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且操作方便,降低了搜尋信息的成本;貸款發生在生源所在地,學生還款便于跟蹤和管理,有效地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追償成本;取消了高校這一環節,從而使高校將精力集中于培養學生和科研等主要任務上來降低了不必要的成本負擔;(3)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的中介機構:在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過程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宏觀調控、間接管理,中介機構則負責具體細致的工作,包括貸款的日常管理和回收工作,這樣既能對政府管理起到緩沖作用,又可以將銀行解放,降低銀行運作成本。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和影響,本文對現有政策的評價和分析還顯得深度不夠,需要從很多方面加以完善和補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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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沈華.中國國家助學貸款多元化償還模型設計――基于高等教育個人收益差異的計量.華中科技大學.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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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制度的經濟學解析

1.物權含義的經濟學解析

在民法或物權法中,我們時常將物權定位在對特定物且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權上。可以說,在法學家的眼里,財產形態表現為各種形態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車等)和無形智力成果、標識、信息等;因這些物本身的性質不同,分別成立所有權、知識產權或難以歸類的排他權利等。甚至傳統的物權法將物權客體限定在有形物上,沒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權或整個物權制度;對物本身的研究和分類,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對物的權利的研究。

制度經濟學的出現為經濟學開辟了一個新天地、新視野。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財產是一組權利,而不是權利指向的物本身:“是這些權利的價值決定交換價值” ,而不是商品或物的價值決定交換價值。在一定程度上,這使經濟學關注的重心從商品交換,轉變為權利交換—經濟學已經“侵占”到傳統法學家的“領地”。

經濟學家認為,“財產是一組權力。這些權力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 他們甚至把財產定義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組關于資源的權力分配給人們,也就把在資源上的自由給了人們。

雖然法律即是以權利為核心的,但是法學家似乎更注重權利的客體,而不是權利本身;相反,經濟學家則是撇開客體差異,而直接將財產定位在權利之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

2.物權(產權)“內部化”功能

在法律上,所有權的權利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客體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權,即自由地行使對其財產的權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權利。兩種權利密不可分,或者說后一種權利只是為前一種權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財產所有權人對于其權利行使結果有一個安全的預期或保障。

經濟學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個著名的理論,認為所有權或財產權(property right)的一個功能是將財產所產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譯外部性)內部化。外部因素的存在是因為內部化的成本要超過其所得收益。當內在化的所得大于內在化的成本時,產權的發展是為了使外部性內在化。下面我們來解釋這樣一種理論。

這里的外部因素包括損失或成本,收益或非財產利益。理想的財產制度安排被認為所有的外部因素都被內部化,沒有“外溢”。象魯濱遜那樣一個人的世界,即不存在外部性問題。因為在這樣的世界中,他種植作物的收獲或采集果實的全部由其一個人分享,沒有外人侵占其成果。實際上,這個時候根本也就不存在財產權。任何一種外部因素均產生于相互聯系和相互依賴的人類社會之中,也正是有這種外部因素,才有必要確立財產權。

現在,我們以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方式變革為例,說明產權外部因素的內部化功能。

(1)承包制:勞動成果的因素內部化

在計劃體制下,農村土地的利用是以行政村為單位在村干部的指揮下集體勞動、年終分紅的。在這種勞動方式下,衡量勞動多少的是時間(工分),凡是出工一天者為10個工分,每10個工分即可獲得同樣多的收入(年終分紅)。但是,在同樣的時間里,每個人付出的勞動對最終收入的貢獻是否一樣,則不得而知。撇開勞動者智力、體力、經驗等的差異,即假使勞動者不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同樣的勞動時間,付出的勞動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同樣在鋤草,有的人可能只敷衍了事地觸及表皮因而不能有效的鋤掉雜草,甚至將莊稼鋤掉。這樣,經他鋤過草的莊稼,就要比他人的減產。這種偷懶或“出工不出力”的現象,在集體勞動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沒有有效的監督和衡量標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是因為這種出工不出力的后果不是由他一人承擔,而是年終時由所有的人承擔。對偷懶者而言,他付出的勞動少,而他得到的相對于不偷懶者要多(對他來說是合算的)。這種偷懶行為是一種機會主義行為,搭便車行為。每個人都在想讓別人承擔自己偷懶的行為的后果(損害),而獲取他人勤奮誠實勞動的后果(收益),即這里存在著大量的外在化現象。這種現象的普遍,就會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導致勞動效益低下,導致分紅時出現負效益(一年到頭,分不到收益反而要倒貼),最終導致這種土地利用方式的解體 .

改革開放之后實行的,即是一種用明晰產權而使外部因素內部化的一種措施。在家庭承包耕作土地的情況下,每個家庭對于承包地塊上的收益享有完全的收益權,這樣出工不出力的情形就會消除或減低到最少程度。也就是說,這里不存在外在化現象。因此,聯產承包責任制即是一種產權明晰的方式,消除勞動成果的外部化。

(2)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投資內部化

承包雖然解決了勞動成果的內部化問題,但是,它仍然沒有解決投資的內部化問題。這是因為承包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期限由合同約定或由政策規定。如果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短期限的或不固定期限,或者發包人可隨意解除合同的安排,那么承包人就不肯大量投資或長期投資。因為誰也不愿意投資后得不到相應的收益。比如,土地的整修或改造、水利設施的興修、施肥或栽培經濟作物,都有一個投資回報周期。如果今年剛整修好土地,明年該土地即被收回由他人耕種,那么承包人誰也不肯作這種徒勞的事情。因為這里存在投資后果的外部化的問題。而賦予承包人長期或固定期限的經營權,那么,就可以使承包人有一個合理的收益預期,以合理安排投資。因此,長期固定化的承包經營權使得投資效果內部化。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政策寫入法律,即是給人們以長期和穩定的預期,達到取得類似于一種物權的效果。同樣,在法學界,學者們提出要將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也意味著使承包經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包括發包人)的排他權利,使承包人合理安排投資,將投資收益完全內部化,增加投資積極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物權對抗效力:維護財產的收益內部化

在集體耕種、年終分配收益的舊體制下,土地生成的莊稼遭受外來侵害的現象非常嚴重,這種侵害可能來自于社員本身,也可能是外部人員;其損害方式可能是牲畜的損害,可能是人為偷竊甚至故意的損毀等。但是,在過去產權不清的情形下,這種損害的后果由每個成員分攤,除非村或隊領導負責積極追索,否則這種侵害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某個人種植的莊稼,在收獲季節,被他人偷襲一空,那么,這里的產權也是不安全的。因此,一個社會必須提供這樣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但是,法律保護的前提是,有人主張權利。也就是有明確的產權人,賦予他排他的效力,他有權因而也有積極性去行使維護自己財產的安全。財產維護的方式,分兩種方式,第一是自力救濟,比如圈圍土地,在成熟季節看守等;第二是公力救濟,比如在他人侵害或偷盜自己的財產時提起訴訟等。所有這些均要花費成本。只有當維護財產行為能夠獲得相應回報或補償時,權利人才有這樣的積極性。集體訴訟難度高于個人訴訟,關鍵在于,在集體訴訟中,個別人努力成果存在外在化可能性。而現在農村因第三人侵害的外部現象仍然存在,但是,這種現象已經大大減少。其原因就在于,承包經營權,賦予了承包人排除妨害的權利,賦予了維護財產安全的積極性。

綜合以上可以看出,明確清晰的排他權利,有助于財產的高效利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過排他財產權安排,使勞動成果、投資收益和維護財產的收益內部化,給了他充分的激勵和約束(外部損失內部化即是一種約束),使其行為合理化和長期化。如果沒有這排他財產權,就不存在負擔這些成本的激勵,因為負擔這些成本不可能得到合理的報酬。只有通過在社會成員間相互劃分對特定資源使用的排他權,才會產生適當的激勵。

3.物權(產權)制度的資源配置功能:交易成本的節約

財產權利除了賦予權利人排他享用財產的權利外,更主要的是賦予他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種轉讓財產的權利使得財產可以流動,而財產的流動和交易形成一種市場價格。而這種價格反過來又進一步地引導流動。這便是現代市場經濟資源配制的基本機制。

大致說來,財產流轉和配置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所有權的轉移,一般稱為商品交換或買賣,即產權人放棄一種財產的權利,換取另外一種財產的權利。它既表現為物的交易,同時也表現權利交換。產權人之所以要放棄一種財產,換取另一種財產(我們假設所有的交換均是因產權人自愿處分行為而引起),均是為牟取一定的貿易利益。對于出賣人而言,只有交換到的(購買的)物品的價值高于自己用于交換(出賣的)物品的價值時,那么它才愿意放棄己物,換取他人之物 .交換的結果是每個人的財產都得到增值。因此,交換會使整個社會受益。

第二種是使用權轉讓,即將物轉讓給他人經營或使用,自己獲取收益。財產租賃、許可使用、有償信貸、租佃、出典等均是將財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而自己獲得收益。

第三種是合作交易,即投資合作,如成立合伙企業、成立公司、合作社等組織。所有這些交易均意味著權利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或專門管理人員。在合伙中,每個合伙人均可以使用其他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財產,而在公司企業,股東投資到公司的財產被委托給專業管理者。合作交易主要取規模經濟或合作之優勢,使每個投資者均比單獨生產或自我經營獲得更大利益。

以上三種財產流轉和配置的三種方式即是通常我們所稱的交易。交易本身的功能即在于使資源流轉到更有效率或最有效率利用它的人手中。由于社會有分工,術業有專攻,因此,必須有有效的資源流轉(交易),才能使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物盡其用。例如,一個農民擁有土地并種有莊稼,卻不是一個種地能手,而會木匠或其他手工藝,如果他能將土地轉讓給擅長種地人耕種,那么不僅土地有一個高產出率,而且他也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再如,一個低工藝落后的皮革加工廠,對同樣一張皮只能切割2-3層,而另一家工廠則可切割3-4層;這樣效率低的將皮革轉讓給效率高的企業,那么,資源利用率是最高的。因此,一個社會除了靜態的利用效率外(從單個資源利用者觀察的生產率),還有一個動態的資源配置效率。只有將資源配置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地區、企業或人手中,那么才會出現最優的資源配置。這種資源配置效率是一種社會效率。只有在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前提下,每個資源利用者的高效率,才能產生整個社會資源利用的高效率。因此,要使物盡其用,使整個社會資源利用出現高效率,必須使資源流轉,且流轉到能夠高效利用它的人手中。

顯然,資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條件是,財產權利是可以交易的。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僅享有自己排他使用財產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可以轉讓的,可將財產轉讓給他人使用。財產所有權實質上是賦予所有權人財產利用方式的自主決策權(自由),它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將財產轉賣于他人或交給他人使用。從抽象的角度講,財產是否被交易,主要取決于財產權人是否有足夠的動力,促成這種交易,尋求最有效利用其資源的途徑。而是否有足夠的動力,主要是看交易成本大小。只有在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或費用時,才有人愿意進行交易。否則,財產所有權人寧肯閑置或荒蕪其資源,或者寧肯自己低效率利用,也不愿轉讓其資源。

交易成本包括獲得信息的成本、界定或衡量成本、談判并達成協議的成本以及監督、履行協議的成本等。在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為零,法律制度的作用即在于降低市場運行成本-交易成本。這是法律經濟學又一個偉大發現。而法律制度主要靠清晰的產權界定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來實現。

所謂清晰的產權界定,首先要求交易之前,對誰擁有什么權利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其次,交易中對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安排是清晰和公平的,不存在相互搭便車或“揩油”的現象。法律經濟學時常舉的例子是火車火花對兩側農田的侵害、養牛人的牛吃農場主農作物而引起的糾紛。根據科斯的論述,在農場主有權要求養牛人賠償損失和牛群有吃麥的權利兩種情形下,結果是相同,即都能使生產總價值最大。因為在對權利的最初界定后,參與談判的雙方就會利用市場機制,通過訂立合同,而找尋到使各自利益損失最小化的合約安排。雖然他的討論是建立在零交易費用前提下的,但在存在交易費用時,只要產權已有明確界定,相互作用的各方也會通過合約找尋到費用較低的制度安排。當然其前提是,這種安排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加大于它的運作所帶來的費用。

另外,交易安排中產權界定是否清晰和公平,也關系交易成本的大小問題。例如,在合伙關系中,如果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界定不是太清晰,導致權利義務承擔不平衡時,即導致某些合伙人占其他合伙的便宜,最終導致合伙關系的破裂。這是典型的交易過程的產權界定不清,導致交易費用增加的例子。

所謂交易安全的保護,即是整個法律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交易領域通行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并不是每個人都誠實守信,因此就要有法律保障和救濟機制。法律之所以要強制當事人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就在于交易相對人已經信賴他的承諾進行了投資或其他安排,法律即是要保護人們的這種預期。實際上,整個司法制度都在于保護人們的各種權利,以降低或減少人們交易的風險(也是一種交易成本)。

總之,實現有效資源配置的前提是可自由轉讓或處分財產權,正是這種自由處分權利,導致人們追求資源利用最大化的安排。而制約人們交易的是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法律的主要功能則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人們這種交易。

二。對傳統計劃體制下兩種財產所有權形式的弊端經濟學分析

在法律上分析財產所有權只是抽象的一般分析或具體某人對某物的某種排他支配權。但是,一個國家的財產所有權體制則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制度問題,而是政治和社會制度問題。因為政治問題的核心是運用適當的制度工具或手段達到既定的社會目的。而財產所有權體制正是社會組織與發展的基本制度工具。因此,政治的核心任務是選擇一套適合本國或特定社會共同體組織發展的財產制度。如前面所說,經濟體制改革本質上是在堅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接軌的財產權利體系。為了更好地理解對傳統計劃體制下財產權利改革的必要性,更好地理解一個實現有效資源配置與利用的財產權利設計,我們現在即運用經濟的分析方法,對傳統財產權利安排的弊端作一分析。

1.一般分析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描繪的社會主義理想在當代中國的實踐。這種計劃經濟體制是由一個社會中心統一配置社會資源、統一計劃各種生產活動,按勞分配勞動成果的一種經濟體制。按照馬、恩當初的設想,實行這樣的體制,一方面要消除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是消滅少數人憑借生產資料對多數人的剝削,在實現社會公平的同時,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可以說,公平與效率是計劃經濟要追求的目標。

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并沒有建立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或實現全社會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而是分兩個層次:一是全民所有;一個是農村集體所有。也就是想通過兩個層次勞動者集體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實現公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傳統計劃經濟運行體制,并沒有很好地實現這兩個目標。

其原因就在于,傳統的經濟運行體制是一種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高度合一種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下,雖然也存在明確的所有權歸屬主體,但是在每一個層次上,均是由政府行使所有權,進行資源配置(計劃調撥)和組織經濟生活的。在農村,經濟決策權掌握在各級鄉村政府手中,真正利用資源,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沒有經濟決策權。這樣,資源的配置就完全由各級行政領導發號施令,各種經營活動的進行就在行政組織下進行。因此,這里幾乎不存在法律意義和經濟意義上的財產權,更不存在產權明晰不明晰問題。

在全民所有層次上,全民所有權在現實演變為國家所有,因為全民所有總得有一個組織機構代表它行使,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自然成為全民所有權行使者。而國家通過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行使權力。這樣,全民財產所有權實質上是由各級政府行使,整個資源配置和組織活動是由政府推動的。這樣政府的雙重職能,基于所有權的經濟決策權和基于國家管理者行政權力即融為一體、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高度融為一體。因此,傳統計劃經濟本質上是政府推動或政治權力推動產經濟,而不是由分散的經濟或法律上財產權人決策推動的經濟。在這種體制下,雖然所有權的歸屬是明確的,但在經濟組織中缺失了產權界定,因而使整個經濟生活納入到政府管理的軌道。

因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缺陷可能主要在于,以政治的方式組織經濟活動,忽略了財產權利資源配置作用,忽略了財產權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一句話,傳統計劃經濟不是以財產權利為基礎分配權利,組織社會和經濟生活的市民社會。那么,駁離政治和經濟權力,將兩種所有權純化為一種法律上的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嗎?作者認為,作為一種純經濟或法律權利,兩種所有權要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仍然受許多因素的制約。

2.制約因素

為了便于分析,我們暫且假定集體所有和全民所有均是不同層次和范圍內的人們的一種特殊共有形式。在這個范圍內的每一個成員享有平等的享用財產的權利,但是不享有排他地享用某物的權利,更不享有轉讓某物的處分權。之所以作這樣的設計,是因為一旦集體所有和全民所有純化為一種財產權,那么只能是一種共同所有的安排;但同時,它又是必須符合公有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這種共有體制中,每個人均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只有享用,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轉讓。這種假設的特殊共有形式,實現兩種目標,仍要受許多因素的制約。

(1)公平目標的實現

這種假想的共有形式可以說是實現起點到終點平等發展一種財產權利安排。但公平目的的實現受以下四個因素的制約:一是財產共同體的范圍;二是共同體的支配控制能力;三是共同體的管理水平;四是共同財產的性質。這四個因素是相互制約的,具體表現在:

首先,共同體的范圍不能太大,太大會給財產經營或生產利用活動的組織管理造成困難;太大也會使所有權利人參與共同生產勞動造成困難,這一點尤其在共同財產為經營性資產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如果共同所有人不能都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就很難保障公平目標的實現。

其次,共同財產是用于農業的土地,還是其他經營性資產。一般而言,前一種財產更易實行集體所有,而后者,如果沒有有效的管理機制,是很難組織和保障全體所有權人共同勞動和分享勞動成果的。因此,在歷史上存在的集體所有基本上限于一個村落,一個小的地域共同體,且以農業生產為主;即使這樣,也不排除將土地的利用權交由更小的共同體(如家庭),各自從事生產勞動的變通安排。

最后,支配能力涉及到共同體大小和共同財產客體范圍大小的關系。既然共同所有的目的在于保障共同體范圍內的所有成員的公平,那么,該共同體就必須具有使共同財產為全體成員公平合理享用或享受其后果的能力。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么,就應該劃分出更小的共有主體,使社會公平能在該社會共同體范圍內實現;而較大范圍的共同體的主要目標則在于協調低級共同體之間的公平。此原理的運用意味著,如果共同體范圍太大,這種特殊的共同所有應是分層次的,每個層次共同所有所掌握的資源應與其保障該范圍內的所有主體都能利用或享受共有財產的能力相適應。也就是在每一個層次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中都應該存在相應的共同財產以保障該層次公平目標的實現。

(2)效率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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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 馬克思經濟學 企業理論 微觀經濟主體

20世紀80年代起,一些學者逐漸將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介紹并引入中國(如張五常)。新制度經濟學企業理論中的一些范式,如“產權”“交易費用”“委托—關系”等,對于我國傳統的企業運行機制的弊端具有較為充分的解釋力,因而引起了國內經濟學界較為廣泛的研究興趣。與此同時,作為我們指導思想的在企業改革中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卻被忽視了。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國有企業在計劃經濟年代曾被淪為某些自我標榜為“”的極“左”思想的實現載體。因此,對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的企業理論進行比較研究,提煉出其中的精華部分,應用于我國企業運營的實踐中,對推動我國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大型國際型企業集團的健康成長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新制度經濟學是在對傳統經濟學理論困境反思的基礎上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科斯從研究個人的成本與收益和社會成本及收益間的差別出發,提出減少交易費用是企業產生的原因;自此以后,張五常、威廉姆森、哈特等一些新制度經濟學家沿著他的思路,繼續探討企業的本質、企業能夠實現交易費用節約的規模邊界范圍以及合理的企業內部權力安排和剩余分配結構等。馬克思經濟學具有深厚的古典經濟學淵源,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同樣也是其核心問題。雖然馬克思經濟學并未形成系統的企業理論,但在馬克思經濟學中所反映出來的許多關于企業性質、規模及其內部權力結構等方面的理論也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新制度經濟學與馬克思經濟學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都是對傳統“市場機制和諧論”的反思,都是在探討個人與社會相分離情況下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特點,這使二者具有了可比性的基礎。但新制度經濟學與馬克思經濟學在人的基本行為假定、經濟績效準則、企業理論的具體層面上存在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從而使企業理論體系更趨于完善。

綜觀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當中的企業理論,可將其大致分為三個部分:企業的性質、企業的規模或邊界、企業內部的權利結構安排。因此,筆者擬從這三個方面對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的企業理論進行比較。

關于人的本質和行為特點的比較

由于一切經濟活動都是以人為載體進行的,企業組織的運行也是以人的活動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業理論的具體層面之前,有必要對二者對人的本質和行為特點的論述作一比較。將“個人”的本質和行為方式作為經濟學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這是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的共同特點。但在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的理論視野里,對于人的本質和人的行為特點的理解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

第一,新制度經濟學帶有濃重的唯心主義的社會歷史觀背景,認為人的行動受主觀意識領域中的“理性”支配。盡管新制度經濟學相對于傳統經濟學而言已進了一步,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也考慮到了約束著人們行動的現實因素,并對“理性”的作用與功能范圍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沒有超越用主觀認知結構說明人們的行為選擇這一基本立場;而馬克思經濟學則以唯物辯證的社會歷史觀作為理論基礎,認為限制著人們的行動、規定人們行為的具體方式與特點的,是每個人現實擁有的、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社會關系的總和”。他并不否認人要滿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認理性的作用,但馬克思經濟學在說明理性對人們行動的意義的同時,更強調理性作用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馬克思經濟學認為真正決定人們的行動及其特點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為選擇據以進行的各種約束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行為人的財富占有、交往關系以及觀念意識結構等。所有這些約束條件構成行為人擁有的“社會關系總和”,構成可以進行理性選擇的廣度范圍,也決定著由選擇而采取相應行動的具體特點。

第二,新制度經濟學中人的行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馬克思經濟學中人的行為特點因各自所擁有的“社會關系總和”不同,具有現實性和差異性。

第三,新制度經濟學對人性的單調定義必然導致對抗型的人際交往論,而馬克思經濟學對人本質的理解卻是多元的、與一定歷史條件相結合的,是協作型人際交往論的基礎。

企業的性質

企業性質研究就是要討論企業這樣一種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交往方式空間意味著什么?它為什么會存在?或者說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經濟學與馬克思經濟學這兩大體系中,企業都是作為人與人之間的某種一體化經濟聯系方式而存在的,企業所面對的也都是市場交易。但在它們各自的理論范式中企業產生的依據是根本不同的。

馬克思經濟學是從生產的角度說明企業性質的。他所關注的問題是:如果一切市場交易都是依照價值規律實行等價交換,那么資本家在生產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貨幣額是一樣的,這根本無法解釋資本家組織生產的目的。因此,只有離開交換領域進入生產領域,才能真正揭示資本,以及作為資本現實存在形式的企業的本質規定性。他認為,企業是提高私人勞動社會性的經濟組織形式。一方面,在實質層面看,企業提高私人勞動的社會性有利于創造更多價值;另一方面,從形式層面看,私人勞動在企業中由于分工協作的存在提高了社會性,但在直接形式上卻走向片面化,勞動者在企業生產中逐漸失去了獨立完成整個產品的能力。因此,私人勞動是作為資本的形式存在的,在資本主義社會里,企業成了資本實現自我增值的工具。

新制度經濟學從流通領域來解釋企業存在的原因,認為企業是一種能夠減少交易費用的人與人之間交易關系的組織形式。從科斯的“不同的要素所有人與中心締約人之間訂立契約可以節省他們之間分別訂立契約的數量,從而節約了交易費用”這一說法,到威廉姆森將資產專用性程度作為說明選擇企業或者其他市場經濟組織形式的依據,再到詹森和麥克林將知識作為一種要素引入企業組織結構,新制度經濟學在企業性質觀上始終徘徊于用交易組織成本說明人與人之間組織關系存在的必然性,這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企業理論陷入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企業作為人們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其存在理由應當從人們組織經濟活動的生產性目的中尋找,而不應將流通領域內的某些特點作為企業的根本規定性。企業一體化的維系力量不是交易費用的節約,而是生產技術上的有機性。

企業的規模或邊界

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企業理論都是依照某種經濟績效準則,通過技術、市場、資本屬性等變量來說明企業在不同狀態下的最優規模的。但是,這兩大學說的企業規模理論在具體層面上存在著差異。

第一,在引導企業進行規模調整的績效準則上,馬克思關于企業規模分析的績效標準主要是以價值規律為主的,其基本特點是客觀性和變動性,體現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邏輯;而新制度經濟學企業規模理論的經濟績效準則是建立在主觀效用價值論基礎之上的,盡管引入交易費用使其經濟學研究逼近現實,但新制度經濟學企業理論所依據的經濟績效準則依然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帕累托最優準則。其中缺乏支配企業發展的動態性因素,僅局限于對發達資本主義階段的分析,在解釋企業長期規模調整狀況時陷入困境。

第二,在企業進行規模調整依據的經濟指標上,馬克思經濟學給出了技術、市場和價值三者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而新制度經濟學企業規模理論卻用“交易費用”、“專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響企業規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顯的調和特征。

第三,在研究企業規模的方法論特點上,馬克思經濟學企業規模理論應用了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而新制度經濟學企業規模理論只是停留于企業規模邊界的規范分析。

企業內部的權利結構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企業內部權利結構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論包括科斯的“企業契約理論”、以格羅茨曼和哈特為代表的“新產權理論”、以詹森和麥克林為代表的“委托-理論”和以阿爾欽和德姆塞茨為代表的“團隊生產理論”,由于各自的關注點不同,以上新制度經濟學家們的研究各有側重,他們的觀點并未合成一個統一的理論體系。而馬克思經濟學對企業內部基本結構與關系的研究以唯物史觀為理論背景,用統一的邏輯脈絡說明資本主義企業形態的發展及資本與勞動關系變遷的歷史必然性。具體說來,這兩大學說體系關于企業內部權利關系結構的觀點區別,大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經濟學的“剩余權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約的“剩余”,是用以說明企業內各利益相關者關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馬克思經濟學中也存在類似的“剩余權利”,用以說明資本與勞動間的控制與反控制關系,但這種“剩余權利”并非不完全契約而產生的剩余,而是體現了特定技術發展過程中資本與勞動雙方的力量對比關系。

第二,新制度經濟學認為通過某種符合“理性”的制度調整,就可以實現交易費用的減少和企業內部基本經濟關系的改變;但馬克思經濟學認為良好的經濟績效狀態不是通過生產關系意義上的靜態制度調整就可以獲得的,經濟關系的變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經濟關系中各利益相關者力量的對比狀況,而這又取決于他們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產技術應用中的地位。

第三,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針對現代企業關系,力求在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間尋求合適的剩余權利分配關系;而馬克思經濟學的研究表明,現代企業中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本癥結在于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分離,經濟發展的趨向應當是由各種形式高級的、全面發展的勞動者聯合占有非人力資本,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激發生產效率。

總之,無論是新制度經濟學還是馬克思經濟學,都是對傳統經濟學的“市場機制和諧論”的一次挑戰和反思,是更符合現代社會經濟運行規律的。這兩大學說體系相比較而言,馬克思經濟學的企業理論建立在唯物辯證的歷史觀這一基礎之上,更適應于現代企業的動態發展過程;但新制度經濟學的許多新的理論觀點,比如對知識資源在企業中的重要性的論述等可以成為馬克思經濟學有力的補充。在今后的理論研究中,應力求吸取這兩大學說企業理論中的精髓,并將其辯證地應用于企業改革的實踐中,從而指導我國新一輪國企改革的縱深發展,并加快完善我國的現代企業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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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學質量;分級管理機制;權力制衡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20-0012-03

一、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管理系統的運行機制

在社會體系的市場環境中,企業是否能立足于不敗之地取決于它是否有過硬的產品和優良的質量。而對于高等教育來說,教學質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必須有不同于普通企業產品的另一套評測機制和運行體系,它是考量高等教育水平的重要標準。首先,高等教育的“產品”(接受教育者)的成果,并不會馬上直觀地在市場之中顯現出來,它需要有一個時間段,方能顯現出結果。從高等教育的責任和目的來看,它是為了生產或培養推動社會大系統運行、前進所需的各個層面的專門人才的,在教育“產品”(接受教育者)進入社會大系統之后,并不能迅速判斷出這個“產品”是否合格,它需要經過一段社會實踐的時間后,才有可能顯現出來。例如,某一高校畢業生在進入社會尋求工作職位時可能拿出厚厚的一打各類的考試級別證書,但是,這不能證明他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后的質量就能符合市場的需要,或者說可以承擔這一工作的能力。所以,高校教育同其成果之間出現了時間差,使得需求市場若要對當下高校教育質量進行有效的評價是十分困難。這樣一來,我們看到,往往會有這樣一種情景出現:以某一成功名人畢業于某高校來說明該高校的產品的成功率和教學質量的優良率,其實,這兩者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其次,高等教育的特殊產品評價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抑或說在教育者與接受教育者之間信息溝通的差異。我們知道,在一般的市場體系中,生產者與消費者常常會出現一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生產過程中,往往是生產者占有主動性,而選擇消費的消費者無法真正確認生產者所提供的產品資料的真實程度,因此,這種狀態消費者可以依賴或通過相關的部門進行監管、評測。然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學體系中,教育者與接受教育者之間如果產生了信息不對稱,即“教”與“學”之間的信息盲點和觀察視角的不同就極可能直接影響到教學質量的優劣情況發生。教育活動在“教”與“學”之間應該是一種引導、溝通、參與的循環活動,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起著主導性的作用,作為接受教育的學生來說,是教育活動的主體,正因為接受教育者無法獨自完成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的鑒別、評價,所以就必須嘗試建立一種合理的、科學的高等教育評測體系,才能有效保證高等教育中良好的教學質量運行。最后,社會發展的日趨多元和社會分工的逐漸細化,要求高等教育的“產品”也應該是多元化的科層性人才,即在日趨大眾化的高等教育形態中,接受教育者應該是具有健全的道德操行、合理的知識結構、積極主動獲取知識的習慣以及應對社會要求的能力,這些都是接受教育者在高等教育這個大生產體系中建構起來的,它使接受教育者從個體的自然狀態到理性的社會存在狀態。對于社會自然的個體人來說,每個人都是不同的,秉性、天賦、接受能力、思考能力、適應能力等因素使得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對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的評價就無法僅僅憑借接受教育者的某一個方面(知識水平)或某一個能力(思考能力、適應能力)加以評判,更應該注重基礎與提高、懵懂與理性、接受與應用等方面,著眼于具有普適性的諸多方面的綜合程度的提升。這就要求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必須涉及到“教”與“學”、“學”與“用”等方面,在實踐中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復雜而多樣的評價體系。綜合上述高等教育中的諸多因素,使高等教育中的教學質量評測出現了許多復雜的、特殊的困難。我國現行高等教育的評價體系往往回避了這些困難,然而,就現階段的教育部對高校的評估體制、高校自身評測制度來看,主要的依據依然是以教師配比數量、高中級職稱比例、學生就業比率以及基礎設施投入資金、教師科研指標等量化的數字為基礎,雖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但面對復雜的高等教育則缺少必要的柔性思維。

二、高校管理層級的“委托-”機制

在高校的管理層級中,一直以來是以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的線性管理模式,然而就目前的高等教育形態的變化——辦學規模的迅速擴張、招生名額的不斷增加,原有金字塔模式的高度集權管理形態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教育發展需要。這就要求高等學校轉變以往的管理思維和辦學模式,逐步把教育管理系統中的權力的高度集中形態向各個子系統(二級學院)位移,實現從集權管理到“委托-”的分級管理制度轉變。所謂“委托-”關系,是一種由杰森和麥克林(M.Jensen & W.Meckling)所定義的“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即“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提供服務,與此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力,并依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相應的報酬。”面對愈加龐大的高等教育體系,“委托-”的分級管理機制比照以往的高度集權具有科學化、細分化的優勢,更為符合現實中高校體系發展的需要和規律。在以學生為本體的高等教育體系中,分級(校、院)管理模式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消解了以學校為管理核心的集權弊端,顯現出管理科學的原則和符合教育發展的規律,同時拉近了校、院之間的距離;其二,在分級管理體系中,校、院的主動性更為趨向合理,一方面明確了校、院分級管理的目標,另一方面調動起了學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其三,在以學生為主體的高等教育體系中,學院處于教育運行過程中的教學核心地位,在以學校整體教育目標的框架中和分級管理模式下,學院可以利用自有的管理權力具體制定和優化教學模式、教育目標和資源分配,從而更加合理地分配教育資源,減少重復設置、投入的數量,避免了閑置資源的浪費。然而,在看到分級管理機制的優勢同時,我們也不得不面對隨之產生的諸多問題。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分級管理的規章制度的完善和監督體系的建立。在分級管理的模式中,校、院之間各自找到了平衡點和利益點,在二級學院掌握了一定的權力和利益之后,使得原本一元化的非經濟指標被打破,例如在校級管理硬性量化指標的框架內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忽視了作為具體執行教學任務的軟性要求(教學質量、思想教育、校園文化等),因此,這方面問題的解決就必須要求一級管理層面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和量化指標,同時建立起嚴謹的監督機制,如何解決二級學院在經濟利益目標與非經濟利益目標之間的矛盾,是高等教育能否順利實施分級管理機制的重要問題。其次,教育者與接受教育者之間目標函數的不對稱。在這二者之間,同樣是一種“委托-”的關系。我們知道,在高等教育系統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不具同等信息共享的兩個主體,高校作為人的身份所具有的信息優勢是一目了然的,作為校、院二級管理機制中辦學主體的二級學院有著更為明顯的信息優勢,在實行“委托-”的分級管理機制的同時,應盡量避免出現上述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如說在學校與學生之間如何平衡好各自的期望和目標問題。由于市場化的社會趨勢使得高校日益感到生存的壓力之后就有可能讓高等學校更加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接受教育者的教育質量。

三、“委托-”分級管理模式下的教學質量保證

“委托-”分級管理機制已成為高校改革的必經之路。我們所關心的是,在實施分級管理機制的同時如果不能解決上述矛盾,必將會對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既能使分級管理機制有效地運行,又能夠以此保證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簡而言之,對教學質量的保證,既不能完全依靠數模的量化指標加以評測,也不能僅僅依靠校級管理層面的行政手段,必須以科學的方法建立一種綜合性的長效的機制,筆者以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做起:第一,信息公開、透明是保證教育質量的基本措施。以教育主管部門為主導,以各個高校為信息源基礎,建立一個全面的網絡公示平臺,把各高校的評估數據與評測結論予以公布,使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完全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中,以此促進教學質量的提升。第二,在高校內部實行專家管理體系,以此平衡高校的行政權力。在教育體系中,學者、專家比之于行政權力更具有權威性和專業性,在校、院各級管理體系中建立相應的專家監督體系,一方面,他們可以利用自身的專業水準來監督、管理日常的教學活動,另一方面,他們可以有效地在教育者和接受教育者之間進行交流、溝通,從而掌握更真實的教學信息,及時發現問題,更好地為教育質量的保證機制提供可行性建議。第三,打破專業壁壘,實行跨專業選修制度。目前的高等教育體系中,專業壁壘森嚴,接受教育者只能按照高校計劃的專業、課程進行學習,這種狀況極大地限制了接受教育者的選擇權和評價權。因而,在保障基本教學秩序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引導接受教育者跨專業選修并最終實現高校之間學分互換以及國際高校之間的學分互換,是提高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綜上所述,在高等教育大眾化和實行分級管理機制的大環境下,提升教育質量是高等院校生存的基礎,也是中國可持續發展教育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