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12: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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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于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于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于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并不屬于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于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于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范式危機。
1.理論范式概念所謂的范式指的是
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準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于范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理論范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
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于自身的理論研究范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范式體系。但是,并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范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范式危機存在于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范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于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范式來恒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這并不屬于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于“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范式的整合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
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范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于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并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范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范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并構建全新范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范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范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于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范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
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于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于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于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于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于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四、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范式整合的途徑
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總結,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于“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范式接受整體主義范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于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五、總結
篇2
民族音樂是民族文化的表現,代表著民族文化的精髓。因此在民族音樂的教學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讓學生們真正的感受到音樂背后民族文化的內涵。在具體的民族音樂教學中,可以采取參與性體驗、非參與性體驗以及情景體驗的方法。
(一)參與性體驗
在民族音樂教學過程中,應該以欣賞為主,通過老師生動并富有啟發性的講解,引導學生參與到音樂的體驗中,充分的發揮他們的想象力,并鼓勵他們將自己的體驗表達出來,從而逐步的培養孩子對民族音樂的興趣,積累對民族音樂的感悟和體驗。
(二)非參與性體驗
在民族音樂的教學過程中,非參與性的體驗是指老師將民族音樂的“聲、腔、調、情、韻”等要素通過傳授的形式教給學生,讓學生通過模仿來參與和體驗。
(三)情景體驗
情感的貫徹需要有實景的感染,只有這樣才能為歌詞賦予生命和意蘊。在民族音樂的教學中要努力的創造與歌曲本身相適應的教學情景。在音樂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詩化的語言配合與歌曲意境吻合的背景音樂來創造近乎實景化的教學環境,升華學生的情感,塑造音樂的感染力。不僅有助于學生音樂素質的提高,也有助于人文素養的提升。
二、多元化教學方法
在民族音樂的教學過程中,老師應該充分的利用和發揮教材以及其他相關的豐富音樂資源,多個維度上對學生進行教育和感染,從而更好的實現對民族音樂教學的效果。在資源融入教學中,最為普遍的就是講授法。講授法就是在民族音樂的教學過程中,通過老師的語言和書面兩種形式來講授民族音樂的具體知識。同時輔以民族故事、文化傳統等相關的外延知識來吸引學生,這樣就不會讓學生感覺到無聊無趣,從而提高授課的效果。同時在教學過程中,要階段性的給予學生更多的表現機會,對學生的表演進行觀摩和評論,這樣有助于對學生產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和持久的學習動力,從而通過音樂的教學,實現文化多樣性、音樂傳承性的灌輸效果。例如在《西北放歌》中,我們可以選取《山丹丹開花紅艷艷》作為教學目標,在教授之前,首先通過幻燈片以及圖片的形式,介紹陜北的民俗風情和傳統文化,了解這首民歌創造的歷史背景,營造出當年陜北人民迎接時的熱烈歡騰的氛圍。在教師范唱過程中則可以根據學生的表現邀請唱的比較好的學生單獨領唱。
三、實踐展示方法
對于多數的學生來說,對流行音樂以及西方音樂的了解和掌握要遠遠多于民族音樂。因此如果沒有具體的感知性素材是很難吸引學生的注意,更不用說讓他們去喜愛和演唱民族音樂。這就要求我們在中小學民族音樂的教學過程中一定要運用能夠具體化的實物或者有血有肉的素材,通過實踐展示法來吸引學生。而所謂實踐展示法就是在民族音樂的教學中通過教師的示范、演奏或者其他多種先進手段讓學生獲得感性體驗的一種演示法。這就要求老師在演唱和演奏的示范過程中要做到聲情并茂,準確并豐富的表達出民族音樂作品的意境和風格,同時,通過多媒體、幻燈片以及教學卡片等形式,充分的啟發學生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幫助學生將感性的體驗與理性的知識融合為一。例如,傳統的彈撥樂器里的熱瓦普、古琴、柳琴、冬不拉、火不思;拉弦樂器里的馬頭琴、高胡、二胡;吹奏樂器笙、簫、塤、葫蘆絲等;擊弦樂器里的揚琴,打擊樂器的罄、編鐘、腰鼓等都具有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文化底蘊。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完全可以通過教學課件的形式向他們展示這些傳統的樂器以及古老的曲調,從而開啟學生無限的想象空間,激發潛在的創造性。四、比較融合法當今時代是多元文化撞擊的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文化思潮下,作為音樂教師不論你選擇什么樣的教材,都無法完全左右學生的審美偏好,也不再擁有不容置疑的權威性。因此,為了能夠順利的完成民族音樂教育的目標,克服多種文化語境的干擾,中小學民族音樂教學的老師就必須將正統的民族音樂內容與學生們喜愛的音樂形式進行有效的融合和比較,創新音樂教學的方法。例如,用傳統的樂器演奏流行的歌曲,對比流行歌曲的發音和傳統民族音樂發音等,組織學生民樂團等都是非常好的比較融合方法。而這樣的比較融合的教學方法效果要遠遠好于單方向的傳統灌輸,尤其是針對青春期躁動、叛逆的學生教學效果更佳顯著。
四、結語
篇3
農業經濟學是農林經濟管理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和核心課程,一般開設在大二的第一個學期。農業經濟學是根據農業的基本特點,研究經濟學的一般規律在農業部門中發揮作用時所產生的一些具體規律和特殊規律。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以提高學生的農業經濟基礎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分析農業經濟問題的實際能力,為今后學習農業企業經營管理學、農產品貿易等其他主要專業課程打下基礎。
二、新疆高校民考漢班級學生的特點
民考漢指的是少數民族學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時,使用漢語答卷。民考漢的少數民族學生,主要是報考運用漢語言文字授課的普通高等學校或專業的學生。與普通班級的學生相比,這些民考漢班級的學生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
(一)民族多樣化,學生特點鮮明。新疆是一個多民族地區,相應的新疆高校的民考漢班級除了維吾爾族外,還有哈薩克、回、蒙古、柯爾克孜、錫伯等民族的學生。除了新疆當地的少數民族學生外,近幾年還逐漸招收了來自內蒙、寧夏、等其他省份的少數民族學生。一個三十人左右的班級通常會由來自幾個省份的五六個以上民族的少數民族學生構成。不同民族的學生之間民族特色鮮明、生活習慣差異較大,對于同一問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差別很大。而且,由于民族傳統和生活習慣本身的區別,對一些上課的內容會存在著忌諱和排斥。
(二)漢語水平有限,文化基礎參差不齊。對于民考漢班級的學生來說,除了一些來自城鎮的、從小就讀于漢語學校的學生外,大部分學生來自于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于雙語學校。這些學生中,除個別以漢語為母語的少數民族學生外,多數學生從小使用本民族語言,漢語對其而言只是第二語言,因此,在使用頻率和使用的熟練程度上并不高。另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地處偏遠,經濟水平、教育水平比較落后,學生的文化基礎相對較差,綜合能力相對偏低,對于新知識的接受較為緩慢,加之語言方面的障礙,使得這些學生在高校課程的學習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此,在同一個班級內,不同的學生的漢語能力和綜合能力差別很大,一些少數民族學生與普通班級的學生差距不大,而一些學生在漢語閱讀、表達和書寫上都存在一定的障礙。
(三)思維方式相對單一,性格特點趨于內向。不同的生活環境、民族傳統和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的思維方式。當少數民族學生進入高校學習的時候,已經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特定的思維方式,且不同民族的學生思維方式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整體來看思維方式比較單一,思維的發散性和創造性較弱。再加上由于受到綜合能力偏弱、語言上的障礙等因素的影響,民考漢班級的學生獲得知識的途徑遠不如普通班級的學生多樣和豐富,這也加劇了民考漢班級學生思維的局限性。因此,民考漢班級中,雖然大部分學生學習十分刻苦、也渴望接受新知識、新技能。但是生活環境、語言環境的變化,自身與普通班級學生之間的差距,以及授課教師多為漢族教師,對少數民族的文化、特點了解不多等因素,導致了少數民族學生很少與授課教師或普通班級的學生進行交流,即使在學習中碰到了困難,也不會主動尋求幫助和解答。
三、民考漢班級中農業經濟學教學方法轉變的思考
(一)了解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避免在課程中提及其忌諱的話題
作為給民考漢班級上課的教師,應該積極主動了解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特別是各類禁忌。避免在上課過程中,因為提到一些少數民族學生不喜歡的話題,而導致課堂氣氛尷尬,影響教學成果。例如,在講到農產品價格波動時以豬肉價格的波動為例,講到食品質量安全時列舉近幾年出現的典型的食品問題的案例等,會讓部分比較敏感的少數民族學生感到不舒服。對于這些內容,有的學生會主動提出異議、表達不滿,而大部分學生則選擇通過自動“屏蔽”的方式來回避,勢必會影響教學效果。如果授課教師事先了解到了少數民族學生的這些特點和禁忌,就可以在備課過程中,回避掉敏感話題,保證課堂教學的順利有效進行。
(二)以書本為主,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農業經濟學是農林經濟管理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對于農業經濟管理所要學習的內容都有所涉及和介紹,課程內容較多,覆蓋面較廣,且大部分章節今后都會有相應的專業課進行深入學習,因此,不要求學生對所學內容了解太深。針對大部分少數民族學生漢語水平較弱的特點,應該以書本為主,不宜擴展太多。應對書本上的重點內容,如概念等進行反復講解,并且結合少數民族所熟悉的案例,確保學生能夠理解和吸收,為以后的專業課學習打下基礎。例如,在講解農業技術進步、農業現代化等章節的時候,可以將新疆與內地進行對比,或者將兵團與地方進行講解,這些案例中都有學生十分了解的部分,可以調動學生的思維。
(三)采用引導式教學,激發學生的自主學習興趣
民考漢班級的學生雖然整體性格趨向于內向,但從教學過程中來看,這種內向多數是由于受到環境變化、語言障礙等因素的限制而表現出來的被動狀態。當涉及到與其生活密切相關的或者他們比較了解的話題時,多數學生喜歡發表自己的看法。并且,大部分學生今后可能會從事與農業相關的行業,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對今后的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布置一些簡單的、與其生活相關的問題,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或者讓學生在課下準備好后以PPT的形式在課堂上進行匯報。幫助學生建立自信心,激發其對學習的熱情和興趣,提高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釋現實問題的能力。
(四)通過課堂提問和課后作業等方式幫助學生鞏固所學知識
篇4
1.中國近代民商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2.民商法學教學中的三大關系及其處理對策
3.開啟民商法學的鑰匙——民商法學文獻檢索舉要
4.淺析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問題與出路
5.關于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學研究評述
7.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9.淺談民商法學
10.2000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學:學說創見與立法貢獻
12.民商法學的突破與堅持
13.2002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14.學術史視域下的近代中國民商法學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學學術研究回顧
16.民商法教學中的情境創設與理念超越
17.學術史視域下的近代中國民商法學研究
18.民商法學
19.世紀之交民商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
20.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點簡介
21.淺析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問題與出路
22.關于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淺析
23.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簡介
24.2004年民商法學學術研究回顧
25.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學科
26.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研究基地
27.甘肅省重點扶持學科、甘肅政法學院重點學科——民商法學
28.武漢大學法學院1999年民商法學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目錄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學研究
30.面向現代企業需求的法學職業教育改革
31.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學科帶頭人——楊震教授
32.甘肅省重點扶持學科、甘肅政法學院重點學科——民商法學
33.略論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中的法學方法問題——兼對國際法學方法論課程的檢思
34.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35.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學教育中民商事模擬審判實踐研究
37.試論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與局限性
38.法學方法論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適用探析
39.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及應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42.論法學二級學科對體育法學研究的影響——對278篇CSSCI核心期刊體育法學論文引證的調查
43.環境法學研究影響性因素實證分析——基于CSSCI法學核心期刊環境法學論文引證的調查
44.無效民事行為訴訟時效淺述
45.物業經營權的法律屬性和擔保方式
46.知識產權與科技法律的專業團隊——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系簡介
47.多元視角的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以國際法為主線
48.論法學課程在保險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的作用
49.當代中國法學理論學科的知識變遷
50.論體育賽事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化
51.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52.案例教學法在民商法教學中的應用
5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4.芻議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障礙
55.解析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
56.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研究
57.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研究
59.關于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探討
60.我國經濟中現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現
61.淺析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有效完善
62.淺談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63.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64.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65.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
66.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創新
67.試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68.淺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69.淺談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及運用
70.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剖析
71.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從公平與效率之視角
7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74.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
75.淺議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76.探究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
77.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78.探討民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發展歷程
79.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80.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探究
81.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探析
83.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究
84.經濟法與民商法關系新探
85.民商法與經濟法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86.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初步探討
87.關于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價值的有效體現
90.論民商法上的外觀主義
91.基于平行語料庫的漢語法律文本“的”字結構英譯研究——以20世紀90年代民商法為例
92.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探究
93.談民商法的信用原則
94.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95.市場經濟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研究
96.試分析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
97.論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98.關于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踐探討
99.社會變遷與民商法發展——第三屆海峽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圓滿舉行
100.市場經濟體系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102.市場經濟體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103.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分析研究
104.論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105.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6.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探討
107.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討
108.網絡交易安全與民商法保護的相關性探討
109.試分析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
110.論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間協調關系
111.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法律制度選擇——民商法不容忽視
112.淺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互補關系
113.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研究
114.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淺析
116.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研究
117.論加強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
118.民商法信用原則的體現
篇5
論文關鍵詞:少數民族;兒童文學;民族兒童;民族文學;民族文化;文學創作
2008年,是個發生了許多大事件的年頭,但民族兒童文學創作并沒有出現什么大的改變,它依然處于一種重要而不顯要的狀況中。不過,作為民族文學中一個敏銳、多樣,又富于童情童趣的部分,它也有自己的新的優勢,那就是順應兒童的審美心理,從民族文化發展的新的層面進入當下更寬廣的民族兒童天地;或采取民族兒童渴望了解的革命 歷史 題材、大人們的童年題材,歷史地 藝術 地展現時代的進步、表現民族的精神、呈現人生的內涵;或深人新一代民族兒童的思想情感,走進他們天真而又不再單純的心靈世界。這一年,民族兒童小說依然是民族兒童文學中的主要方面。但好作品不多。可以翹起大拇指來說道的,也就是蒙古族青年作家格日勒其木格·黑鶴的動物小說《狐狗》、《狼獾河》、《犴》,回族青年作家于懷岸的革命歷史題材小說《祖上的戰利品》,以及蒙古族女作家韓靜慧寫的一系列關于當下兒童與父母、與老師、與同學之間的種種糾葛和綿綿情意的作品等有數的幾篇。當然,所有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作家的兒童文學作品也都在民族兒童文學創作上提供了新的啟示意義。
首先,民族作家們充分利用自己獨有的本民族生活積淀,開掘埋藏其中的歷史的、文化的意義,揭示包涵其間的民族的、地域的意蘊,使題材優勢發揮到極致,使語言特色渲染出韻味,從而使兒童文學民族性呈現得多姿多彩、豐富豐厚…。
以黑龍江省蒙古族青年作家格日勒其木格·黑鶴的創作最具代表性。黑鶴的童年是在草原上度過的。他在去年“六·一”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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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法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和諧發展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這五個統籌體現的基本內涵一是全面發展;二是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以上要求,僅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勝任的,但法律手段在系統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經濟法天然是平衡協調法,社會本位法,平衡協調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司法要從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利益沖突關系。但是否民法在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方面無所作為呢?回答是否定的,其發揮作用的空間巨大。主要表現在:
一、確立環境保護理念,協調人與自然發展
20世紀以來,世界環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顯著增加。人類正在經歷著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知識經濟、由非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中國民法產生重大影響。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要求我們在傳統民法已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的基礎上確認其生態價值,協調人與自然的發展。現代民法的發展表明,人們過去所認為的以個人主義為取向的傳統法律正在發生變化,雖然私法并非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法律領域,但他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大陸法系學者往往將民法看作封閉的、沒有發展的權利體系,當現實中新的權利現象出現時,學者套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去進行分析定性,新的法律現象對既有的法律體系往往會提出挑戰。所以,有學者認為,中國物權法應建立環境使用權制度、環境保護相鄰權制度以及體現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動產物權法制度。也有學者主張對人格概念進行拓展,把環境權納入人格權法中進行保護,環境人格權包含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與規定人對環境使用等關系的環境物權存在一些相似性。但環境物權以人對環境資源的物質性、消耗性使用為目的,而環境人格權只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對環境只進行非消耗性的使用,二者的保護范圍、基礎、方式目的不同。
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法的價值在于對個體的尊重和保護,進而要求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其所尊重與保護的個體,僅限于人類社會內部之間。面對日益嚴重的資源稀缺性的壓迫,民法的價值有必要做出調整,從“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到“有責任的人類中心主義”或者從“人文主義”到“新人文主義”。民法的價值要實現對人類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并重,探求環境保護的本義。當然,這種發展并不是要否認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而恰恰是要促進人類的幸福。
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于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要求我們必須完善物權立法。近代各國物權法并不關注個人與社會、人和自然之間的緊張關系,只是一味關心物之經濟效益的充分利用,其具體表現為:其一,在設計物權變動的模式時,除承認以契約等法律行為為中介建立起來的資源流轉和利益利用分配關系之外,對作為動產的自然資源,如野生動物等,視其為無主物而允許通過先占原始取得其所有權,從而極大的刺激了人們對此類自然資源的消費欲望;對作為不動產的自然資源,由于其相對于動產更顯稀缺,所以法律允許得通過先占等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形甚少乃至為零,但法律在此之外設計了同時適用與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制度,以避免資源的閑置,促進其最大化利用。
三、民法的價值取向:公平價值優先
在法學研究中法律價值是從三種意義上使用的:一是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價值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種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即法的目的價值;二是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體系,即如何進行價值判斷,在多重價值不可兼得時應如何選擇;三是指稱法自身所包含的價值因素,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即法的形式價值。就制度層面而言,公平應作為民法的最高價值取向,貫穿于民法的始終。民法不但以公平作為其最高價值取向,而且不斷根據社會公平觀念的變化而調整其內容,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公平保障與矯正機制,其目的在于矯正法律適用中的不公平。公平優先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和最高價值,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結果;公平優先符合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人格平等的基本要求;公平原則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潛力。民法以授權性規范為主的規范體系,強調的是個人生活的自治,確認的是權利主體地位的平等、民事行為的自由和私權神圣等諸項原則。這就可以使個人潛能的發揮獲得必要的法律保障,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促進生產力潛能的釋放。與民法相比,商法更加注重效益價值。但是否商法應以效益作為最終價值目標,“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呢?
筆者認為,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商法雖然采取了許多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保障效益的實現,但這不應說明商法應當效益優先。“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對于經濟學來說沒有什么,因為經濟就是不斷追求效益最大為發展動力的,但是法律和法學領域幾千年來素以公平正義為首要和最高追求。按照以上的看法,商法要以效率和效益為第一的訴求,公平能兼顧則兼顧,不能兼顧則可以犧牲公平。正是基于這樣的思潮或觀念下,對于中國急速發展中凸現出的各種人與自然、社會公平等方面的矛盾,民法商法就缺乏關懷,忘記了自己的使命。但這不是說效益不應成為法的價值,但他充其量只是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置公平于不顧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
當前我國民法發展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恢復民法市民社會根本法地位、固守民法以人為本的品格、發揮民法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的作用、促進民法系統內外和諧來實現民法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趙萬一.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法學論壇.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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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必要性
(一)民法學的基礎學科地位決定了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從高等院校法學教育課程設置來看,民法學為法學專業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必修的重要課程。民法學作為民商法基礎理論,也是學習其它核心課程如商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繼承法以及經濟法等相關課程的重要基礎。
從學時上看,根據教育部的規定,設有法學專業的院校在開設民法課時,為保證民法課的教學質量,民法課課時不得少于108學時。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高等院校基于民法課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的地位,民法課課時都在108學時以上,尤其是政法院校,更是超出了這個數字。此外,大部分法學院還開設了民法類的選修課和專題,大大地增加了民法課在本科教學中的比重。同時,民法在法學理論中被稱為萬法之基,是學習和理解民法體系中其它法律的基礎,如知識產權法、商法、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課程。
然而,從課程設置的時間上來看,民法開設時間較早,一般在大學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就開始開設民法課,民事訴訟法課程設置時間卻與之不同步,學生在民法學課程學習時根本不具備程序法知識的基礎,導致民法學的教學事倍功半。因此,必須在民事實體法教學中引進民事程序法的內容,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重新整合民法學的課程體系,提高民法學課堂教學的效果。
(二)應用型法律人才需求對民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定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律專業人才類型的需求也日益突顯,就社會總體需求來看,具有扎實的民法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并將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類型。除了法官、檢察官外,律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需的法律人才以具有扎實的民法知識的法律人才為主。
從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來看,當今中國法院為適應審判方式的改革,呈大民事格局設置。將過去的經濟庭、知識產權庭、房地產庭都改為民一庭至民四庭,四個庭均適用民法。此外,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種類的數量和比例來看,民事案件數量居多,比例遠遠地超過了其它兩類案件。這要求學生對民法知識的掌握不僅要有一定的寬度,而且要有一定的深度,只有通過本科階段對民法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方能適應實踐部門的需要。
隨著中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廣泛程度在日益擴大,更多行業和領域都急需民法專業知識理論扎實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據調查,對新型的法律項目和高難度的法律服務事項,如:反傾銷、涉外貿易、網絡信息、電子商務、金融保險、國際法律事務等,能夠達到熟練運用相關法律與國外客戶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的法律人才稀缺,而能夠從事此類法律工作的人必須有著深厚的民法學基礎。
因此就社會總體需求看,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要才中的需求比例更是越來越大,并將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類型。為促進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全面提高,縮短學生畢業后適應社會的進程,培養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專門人才。必須改革民法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探索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新的教學模式。
二、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基本思路
(一)民事實體法課程體系的改革思路
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為使培養出來的學生能適應社會的需求,應突破原有的學科界線,轉變原有的教學觀念,改革教學方式,建立起一套符合當今社會實踐需要的民法教學課程體系。即以民法的體系為基礎,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理論,探討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在實踐中的契合點,對民法學教學理論體系進行構建,改革民法學理論教學單項式、封閉式與民事訴訟法全然脫節的傳統教學模式,探索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一體化教學的改革思路。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一體化教學將有助于培養出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人才,在實際生活中,對于法律問題的解決是需要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融合在一起的。任何一起民事糾紛的處理從來都是先程序后實體,只有程序的正義才能體現實體的公正,在法律適用上采取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兩條腿走路的方法。民法的應用性決定了民法學必須與民訴法相結合,才能使民法課教學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過在民事實體法教學中引進民事程序法的內容,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提高民法學課堂教學的效果,促進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全面提高,培養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專門人才。
目前全國大部分高等院校民法課程改革的一個總趨勢,就是力求改變束縛著民法教學發展的傳統教學理念和模式,突出教學觀念的改變、教學方式的改革和教學理念的變化,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探索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民法教學理念和教學模式,體現了教學觀念的改變、教學方式的改革、教學理念的變化,正是這一趨勢的反映。
(二)民事實體法教學方法的改革探索
民法學的教學方法要服務于最終的教學目標,因此,教學方法改革思路要圍繞著深化實踐與強調啟發性教學來進行改革。
第一、由于現行的民法教學中存在理論與實際結合不夠、學生應用能力欠缺等諸多問題,因此必須要深化實踐教學。加強模擬法庭的演練,通過模擬法庭讓學生扮演將來可能擔任的不同職業、職務角色,例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模擬解決這些角色遇到的問題,完成不同角色所擔當的任務,檢查自己是否已經具備解決問題,完成 任務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是否已經做好了從事這些工作的必要準備,讓他們了解將來從事這些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對照自己現在的水平,從而發現存在的問題,找出差距,正確評價自己已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從而使學生扎扎實實學習,切實為未來的職業做準備。
第二、注重啟發性教學,即在教學過程中啟發學生去思考,調動學生學習思考的積極性,其重點在于激發學生去思維,使學生產生新思想,新問題,新觀點。強調在教學中引進比較的教學方法,啟發學生把具有可比較性的概念、原理、制度放在一起進行比較,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使學生在以后的學習中有意識地進行比較,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使用比較教學方法的啟發式教學需要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注重從宏觀上向學生介紹整個知識結構體系,重視知識結構的整體性、體系化,使學生能對知識點進行橫向聯合。
三、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模式設計
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關鍵問題是抓住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在實踐中的契合之處,具體體現在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制度等內容當中,本文試舉例說明:
第一、在基本原則制度中,平等、自愿是民法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具有基礎性的原則,是整個民法理論的基石。平等原則表明了任何民事主體在民法上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平等原則要求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體都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法設立、變更、終止它們之間的民事關系。平等原則的這些要求決定了一旦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糾紛,訴諸法院時,當事人之間也必然處于平等的地位,應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訴訟主體。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中亦規定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在講授《民法通則》第3條平等原則時,需要同時講授《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第5條的規定。
自愿原則也即意思自治原則,國家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它要求行為人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民法中自愿原則所體現的思想表現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就是調解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可主動申請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它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其做調解工作。在講授《民法通則》第4條自愿原則的同時,可以同時講授《民事訴訟法》第9條的規定。
第二、法律關系是民法教學中的難點,在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中,必然存在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民事主體是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也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范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雖然民事法律關系要素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要素在內容上有著差別,但仍然具有某些方面的聯系,因此在教學上將這兩個內容結合起來,有助于于學生的理解。
第三、在民事主體制度中,結合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制度。民事訴訟主體是以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當事人為核心的,這些當事人是民事權利主體,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以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為基礎的。民事訴訟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確定是否為當事人時需要運用民法中民事主體的相關理論來做出判斷。在民法中,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相應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二者的內涵基本一致。特別是在講授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時,應結合民事訴訟中宣告公民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進行講解分析。例如宣告死亡、失蹤制度,應從實體法角度判斷是否符合宣告的條件,在程序法上即為是否受理的條件。
第四、制度中,不僅限于介紹的特征、分類、權等內容,同時結合民事訴訟中的進行講授,民事訴訟是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完全適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訴訟人始終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的;訴訟人必須在訴訟權范圍內進行活動;訴訟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最終后果又被人承擔;民法中的分為委托、法定、指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相應地存在委托人,法定人。
綜上,通過重新整合民法學的課程體系,采取同步教學的方法,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能夠使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理論和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增強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從而解決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教學脫節這一長期存在癥結,使民法學的教學效果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1]魏振瀛 民法 [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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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是法學本科教學的主干課,也是基礎課,在法學學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憲法中,有關財產權利和經濟制度的基本規定,實際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體化;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關財產的犯罪日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與其相關的刑事法律案件;就經濟法而論,其中除了一些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外,還有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簡單地說就是一個適用外國民法的問題;國際公法與民法都起源于羅馬法。所以,只有學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學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門的知識。
“民法學”的先導課程是“憲法學”和“法理學”,后續課程有“合同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婚姻法學”、“商法學”等。通過“民法學”的教學,要使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學思維和民法學實務的基本訓練,形成民法思維,用民法眼光看待生活中的問題;能夠利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并使學習者具備初步的民法學科研能力。
一、“民法學”課程開設的時間與學時安排
目前筆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學”課程安排在第一學年的上學期,與“憲法學”和“法理學”同時并進。從學生反映來看,學生學習起來倍感吃力,因為學生剛開始接觸法學課程,對法學基本概念不知曉,可以說對法學課程還沒入門,這樣導致學生對“民法學”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記憶非常困難。
筆者認為,“民法學”課程應在第一學年下學期或第二學年開始安排學生學習,因為學生在此時對法學課程的一些基本概念已經有所接觸,對民法的基本概念等容易理解記憶,學習起來就會輕松得多。
從課時安排來看,在整個大學本科學習期間,最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繼承法,也不包括合同法,一般最少需要100課時左右,而目前“民法學”開設的學時并未達到100課時,時間少,內容多,這也是影響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知識的一個問題。
筆者建議增加“民法學”學時,如果是安排1學期講授,那么每周達到8學時,如果分2期學完,可以每周4學時。
二、“民法學”課程教材的選用
近年來,許多高校對民法課程的設置進行了改革,由過去的一門課程細化為多門課程,“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合同法分論”、“侵權行為法”、“人身權法”等都在相繼單設。傳統的“民法學”教材不論在體系上還是內容上,甚至是民法學精神的把握上都無法達到新的課程體系的要求,比如民法學教材中既有總論的內容,又有分論部門法的內容,而且由于過去“民法學”教學學時有限,這兩部分內容都不夠深入,流于表面,所以,這樣的教材用于新課程體系,導致該講的沒講明白,不該講的講了一堆,既浪費學時,又達不到教學效果。因此,編寫能夠適用于新課程體系的“民法學”教材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在教材的選用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處理好教學與教材的關系
在“民法學”教學與教材的關系上,要避免兩種傾向:一是完全依賴教材,不敢逾越,這樣容易造成照本宣科,使學生沒有學習積極性。二是完全拋開教材,只按照自己觀點講授,這樣造成學生上課就拼命記筆記,教師與學生完全沒有互動。
正確的做法是既要立足于教材,又不受制于教材。教師應加強對教材的研究,了解不同教材的內容,注意講授教材中的難點和重點,在教學過程中逐漸形成自己的教學體系,將自己的教學體系與教學內容有機融合起來。
2.立足于本校學生的實際
不同學校應分別采納不同的教材,教師應根據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根據自己對教學內容、教學體系的了解去選擇教材。
筆者認為,作為本科教學,不宜開設民法系列課,因此,一般不選擇系列教材而應選擇綜合性教材。
3.充分考慮教材的內容
在選擇教材時,應考慮教材的實踐性;考慮教材的內容量,以夠用為限而不是越多越好;考慮教材闡述的程度,不能太深奧;還要考慮教材的語言風格,盡量把復雜的內容用通俗語言闡述,用最簡潔的語言闡述民法理論,應注意教材的可讀性。
三、發揮師資的團體優勢
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民法學”學科組。學科組實行定期活動制,教師定期交流教學經驗、分析教學中的問題、研究教學法、探討教育教學觀念的更新,這樣可以解決教師各自為政、缺乏溝通的問題,提高教師對教學方式變化、教學手段變化、教學內容變化的認識,在教育教學觀念上做到與時俱進。
四、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1.教學內容的改革
“民法學”課程內容豐富,實用性強,應不斷改革教學內容。首先,教學內容應從學校實際出發,體現自己學校的特點。其次,教學內容應符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根據學生的需求、學生知識結構和理解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教什么,一般教師應當重點講授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再次,教學內容應立足于民法理論前沿。教學促科研,科研促教學。在教學中,應注意將“民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介紹給學生。由于我國立法步伐加快,法律更新和推新周期縮短,不斷有新法律的頒布,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將最新的立法動態和立法內容結合“民法學”課程的教學介紹給學生。對學術上有爭議的問題,將不同的學術觀點介紹給學生,啟發學生的思維,擴大學生的視野和知識面。學生掌握了最新的法學研究成果,對參加研究生考試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通過對最新立法內容的介紹,對學生參加司法資格考試也有重要意義。對不同學術觀點的介紹,增加了學生對“民法學”學習的興趣,提高了學生“民法學”的研究能力和畢業生的論文質量。最后,在考試方式上,可以增加更多的客觀性試題和案例分析試題,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另外,除了一般的筆試方式,還可以增加口試方式,這樣既能提高學生的書面表達能力,又可以采取筆試與撰寫論文相結合的考試方式,這些考試方法的試行將解決學生的知識記憶與綜合運用能力相脫節的問題,有力促進學生對民法知識綜合運用能力的訓練。
2.教學方法的改革
(1)教學手段多樣化。在教學中,除了傳統的教學手段外,可以引入各種現代教育手段,改變過去單一的教學模式,綜合教學內容引入課堂討論、案例分析等方法進行教學。即以案例作為需要講授內容的基本材料,通過分析案例來闡述知識。這種方法提高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互動性。在教學過程中,注意把聲像資料反映的一些典型案例播放給學生,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直觀性。
筆者在教學中適時播放《今日說法》、《律師視點》等聲像資料,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教學的直觀性、生動性。同時,還配合“民法學”課程的教學,制作電子課件,在教學過程中長期予以使用,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2)嘗試建立本科導師制度。任課教師可以將本科學生分成小組,并積極聯系司法界的民法專家共同擔任小組的民法學習指導教師,這能使學生的民法學習獲得更富有針對性的指導,也使學生受到諸多德高望重的老教師的做人、治學之風的熏陶。
五、實踐教學的開展
通過各種實踐教學方式的開展,改進教學方法,活躍學生氣氛,加強學生對課堂教學的印象,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和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通過對司法實務的直觀了解,鞏固所學的理論知識。通過模擬法庭活動使學生鞏固理論基礎、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
1.課堂討論
由任課教師事先擬定討論的題目,并提出具體的要求。提前向學生公布討論題目,讓學生做相關的準備。討論以小組為單位進行,由各組推薦1~2名學生作主發言人。討論結束,由教師對討論情況進行點評及歸納總結。討論稿課后收集,用以平時考核。
2.播放音像資料
在民法學總論和分論的教學過程中實施,在學習相關內容時由教師隨堂播放。
3.法院旁聽
提前一周確定旁聽的案件,并向學生介紹案情。旁聽前向學生提出其間應關注的要點。學生對旁聽的案件及過程作歸納總結。教師點評。旁聽以班或年級為單位。
4.模擬法庭
教師結合教學進度選擇合適案例,提前向學生公布。選擇部分學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并對各自提出不同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法庭審理。組織其他學生參加旁聽,旁聽者作出書面歸納,任課教師進行評閱。教師進行點評。
六、“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主要是職業性教育,司法考試是為了增強就業砝碼,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并不矛盾,法學教學不能圍繞司法考試轉,但又不能無視司法考試,因此,在進行“民法學”教學時應注意協調好二者的關系。
1.“民法學”的教學內容盡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
(1)民法教材的內容盡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在教材上可以選用盡量接近司法考試范圍的教材;在課堂教學中也可以引用一些司法考試題,這樣既能讓學生了解考點,也能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
(2)有針對性地開設司法考試輔導課。在開設方式上,可以利用業余時間開設也可以作為選修課以司法考試的單元來開設,當然,這兩種開設方式也可以同時采納。
2.注意提高教師的實務能力
可以選派教師到實務部門訓練,時間為半年到1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請司法實務人員教授部分課程,這樣對增強教師和學生的實踐能力都有著重要作用,對提高學生司法考試過關率有著重要意義。在“民法學”教學中要重視司法考試,但不能把“民法學”教學完全變成司法考試的教學。
七、小結
以上是筆者關于“民法學”課程改革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對“民法學”課程改革起到一定作用。當前,在“民法學”課程教學改革方面雖然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經過艱苦的努力和認真的工作就一定會取得成效,并能獲得學生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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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服務型政府,政治學方法論,相關分析,回歸分析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2 ― 0034 ― 03
一、我國國內的政府理論研究的方法論審視
從方法論的角度考察我國政治學界的有關政府理論的研究,其研究基本上是以“政府要素”考察分析為主,如對政府體制、政府權能、政府文化等進行專題研究等。由于政府各要素之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相關性,所以,盡管學者們各自的研究主題有所不同,但內容上難免相互重復。另外,會忽略政府作為組織的自主性。
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在先后歷經以政府機構精簡為重心的改革階段和以政府職能轉變為重心的改革階段之后,世紀之交我國的行政改革在摸索中進入了以變革政府治理模式為中心的新階段,并明確提出了建設服務性政府的改革目標。服務型政府即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在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政府作為服務者的角色,通過法定程序并由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以公正執法為標志,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
從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國內現有的有關中國政府的研究,大多采用規范研究的方法,即為不是或主要不是從現實政府活動和政治生活的經驗事實和實證材料中考察、總結和歸納政府活動中的一般規律,而是基本上從原則、概念、理論和法律文獻出發,進行演繹推理和論證,重點在于解釋和說明按照理論原則或憲法規定,中國政府的制度、規則和程序應當這樣或那樣。雖然,這種對當代中國政府的靜態層面的研究是必要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在上述規范研究的基礎上,一些學者開始試圖運用經驗研究方法來研究中國政府,基于大量的實證資料來對政府活動進行觀察、描述和歸納。本文中準備考察的張光教授的《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一文主要從動態層面,著重考察了居民對服務型政府的評價。同時,張光教授所運用的方法論技巧也是近年來研究政府理論的新嘗試。
在具體的分析方法上,國內學者主要吸收了國外學者的分析方法,特別是結構-功能主義理論。對中國政府問題的傳統研究局限于靜態的結構分析,而結構-功能主義則試圖將結構和功能聯系起來進行系統分析。研究政府的各種實際功能以及履行這些功能的相應結構,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單純的結構分析和單純的功能分析的片面性。
二、《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一文在政治學研究方法論方面的新突破
1.張光教授在確定因變量“農村居民”和自變量“對政府滿意度”后,文章運用了相關分析模式,從居民對政府的滿意度的相關關系進行了測試,驗證了服務型政府的績效的改進方向。
2.使用了抽樣邏輯的方法,確定了調查總體與抽樣范圍,調查問卷中的本地政府指的是縣、鄉兩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例如:教育、醫療、衛生、司法、公安、交通、民政、計生委、工商等)。問卷從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兩個維度進行了設計。農村調查樣本涵蓋了26個省(直轄市),共調查了257個鄉鎮的1600多名農村居民。從觀測對象的總體中進行抽樣并可以抽取相當數量的個案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從所有觀察對象構成的整個總體中隨機抽取。所抽取的樣本,我們能確信所關注的因果關系能夠如實反映在樣本里,但是即便是隨機抽樣偶爾也會偏離總體。我們抽取樣本時要避免抽樣誤差,我們可以通過增加樣本容量或者增加個體的同質性來減少抽樣誤差。
3.《居民眼中的服務型社會》以農村居民對政府滿意程度進行了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主要有三個目的:第一,為了滿足研究者了解某事物的好奇心和欲望;第二,探索開展更為周密的研究的可能性;第三,發展可用于更為周密的研究的方法。張光教授的文章屬于后者,為我們提供了進行大規模抽樣調查及運用結構性問卷探測這種問題的方法。探索性研究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是很有價值的,但其缺點是難以對研究課題提供滿意的答案,缺乏確定性同抽樣的代表性問題等。
4.張光教授的文中運用了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收集第一手數據來描述一個難以直接觀察的大總體的最佳方法。通過入戶問卷調查的方法,入戶調查的長處就是回收率高,從問卷內容來看,訪員到場一般會減少空著不填的項目的比例。另外,可以減少答問者對問題的誤解。通過入戶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農村居民對與他們的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需求的評價,以此來確定哪些因素會顯著地影響農村居民對本地政府的評價。調查方法也有其得失,調查的方法特別適用于描述一個大總體的性質。運用入戶問卷調查的方法,采用的樣本容量達到1600多名。大樣本對于描述性或解釋性分析的結果是很重要的。調查的方法也有不少的缺點:第一,標準化的要求常常導致復雜的題目流于表面化;其次,調查很難觸及社會生活的背景;此外,調查像實驗一樣具有某種程度的人為性質。調查不能度量社會行為,而只能收集對行為的自我報告。調查的一般特征是準確性較低而可靠性較高。《居民眼中的服務型社會》通過運用SPSS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描述性和歸因性統計分析,探討了農村居民對政府的評價和期望,并提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績效的改進方向,結果很明顯的是其可靠性是比較高的。
5.從不可控因素分析、可控性分析以及哪一級政府或組織對農村居民生活影響最大和地區的比較來進行了描述性分析。其中可控性分析包括政府的施政方式和農村居民的政治參與。表1、2(見《居民眼中的服務型社會》)問卷中包括政府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效率和一些具體的政策等,都是可以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政府的總體評價。
研究報告往往要計算和說明平均數。使用平均數時要注意,它對極端值很敏感。一組數據中極大或極小的數對平均數影響比較大。表中1用容量為3的參照平均值為樣本來估計平均值,不僅有平均數還描述了離散趨勢。我們在抽樣的過程中要注意同質性與異質性以及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抽樣誤差,另外還要注意代表性和選擇的概率。概率抽樣的優點是它雖然不能完全精確地代表總體,但由于避免了偏差,可以比其他類型的樣本對總體更具代表性。再者,概率論可以對樣本的精確性和代表性做出估計。然而如此大量抽樣,并且將結果平均,最終得到的農村居民對政府施政行為的評價差異平均值幾乎會如實地反映了整個總體中的評價。也就是說樣本量越大,我們每次抽取樣本分析關系的差異就越小,對事物觀察的偏差就越來越小。
6.《居民眼中服務型社會》表1、2中通過實地研究進行直接觀察。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可以使研究具有相當的深度;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并可以節省經費,如張光教授文中的入戶訪問調查,只需要研究者本人和他的紙筆就夠了。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其缺陷,首先,作為定性而非定量的方法,它很難產生對總體的精確描述。其次,取得的結論常常只是可能的而不是確實的結論,即為其準確性、可靠性及概括性。
調查和實驗的方法常常容易流于表面而缺乏準確性,《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文中所采用的實地研究的方法可以提供更加準確的度量方法,使其評價結果具有深度。實地研究帶有濃厚的主觀性,通過比較研究使其結果更可信。但是,在某項觀察的過程本身也有一個概括性的問題,抽樣誤差的潛在危險是存在的。
7.張光教授文中運用了比較復雜的分析方法,調查采用了逐步回歸分析來篩選出對總評價有顯著的影響因素,最能夠用來解釋市民總評價的自變量將自動進入模型,并按照解釋能力大小進行排列,而那些不能解釋總評價的自變量將自動被剔除。
標準回歸系數值β(Beta值)的大小反應了多元自變量間的相對重要性,即為標準回歸系數越大的變量,對政府總評價的影響力越顯著。(如表3)回歸分析技術是統計檢驗的方法之一,是對研究結果的有效檢查手段。通過觀察數據得出變量之間的關系。回歸分析技術使我們能夠在所有的觀測資料中考察多個變量之間的關系模式(而不必把這些數據分成單個的小組),并在沒有任何其他變量變化,即為其他每一個變量都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對因變量和任何特定的自變量之間的關系做出估計。但也會產生很大的局限性控制定距層次上測量的變量劃分組數會太多,另外,直接保持變量不變會使得研究者用以測量變量關系的對象個數太過于稀少。再者,直接控制會產生對變量關系的多重測量,使得測量結果難于處理和吸收。我們在實驗的過程中要注意必須掌握整個過程,將方法和計算機分析作為工具使用,同時把注意力集中在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是什么狀態?分析的數據會告訴我們一切。
三、運用科學方法論構建服務型政府
農村居民對政府工作的評價有助于建立一個更加令農民滿意的政府,也有助于政府不斷改進其績效。科學并不能完全脫離政治,尤其是社會科學,它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許多科學方法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和改正缺點,特別是那些我們尚未察覺的缺點,運用科學的方法論技巧來規避誤差的產生,嚴謹我們的治學態度。
公民的評價已經成為衡量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標準,加強政府與公民的互動,提高民眾的滿意度,成為政府提高治理和服務水平,實現“善治”的重要途徑。我們通過方法論方法了解到中國農村居民對政府施政的滿意度,主要在于政府自身,在于政府可以控制的因素上。
另外,研究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在研究方法上,現有研究多是對服務型政府的規范研究,實證研究的成果相對較少。即便有一些基于實踐層面的討論,也多是對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的經驗層面的介紹和分析,真正能基于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并將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有機結合的研究成果不多。我們的真正目的是將服務型政府的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指導實踐,為人民謀福利,為社會謀發展。離開這一目的,對理論的研究再深入也不會有更多的價值。所以在進行服務型政府相關理論研究的同時,基于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的實證分析也要有所突破,并力爭做到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發展。而隨著現實中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逐步展開,可以預計,立足國內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綜合運用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對服務型政府及其建設問題進行深入的系統研究,將成為之后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篇10
主要著作和科研成果
撰寫和出版了《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超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政學思:從撤退開始》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總論》(第二版)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獎。
“面對鄉村最真實最微觀的生活狀態,我的思想一下子沉下來了。”
記者(以下簡稱“記”):龍老師,我們了解到您1989年從江西大學法律系畢業后就到了江西省基層人民政府工作了兩年。這段基層的工作經歷對您的一生有沒有什么特別的意義呢?
龍衛球(以下簡稱“龍”):1989年7月,我從江西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那一年,還屬于分配時代,恰好由于特殊原因,大學畢業生按規定不允許直接進入國家機關。我返回原籍,通過教育局和縣委組織部的安排,來到了某鎮政府工作,主要做司法助理。其間我還兼任過宣傳干事,也做過些土地管理、鄉鎮企業管理方面的工作。現在回想起來,這段基層工作的經歷對我而言很有意義。
首先,面對中國最基層的生活實態,我的思維方式有了很大的改變。我在大學里學習的知識幾乎都是形而上的,自己也是理想主義的。如果我當時留在大城市里工作,面對的應該也是一些比較宏觀的工作,要求的也恐怕是比較現代性的工作思維。但是來到基層,一下子面對鄉村最真實最微觀的生活狀態,思想上一下子沉下來了。當時,農村的法律需求同城市完全不一樣,這里的人大多數還掙扎在溫飽線,他們的訴求大多是瑣碎的,甚至對于自己的權利是模糊的。但是他們朦朧之間感受到起碼需要講道理,有時要一點最起碼的生活尊嚴。
其次,在精神層面上,這段經歷也讓我有了不同的人生體悟。剛剛分配到基層,還是有些不甘心,但是后來慢慢就發現人在哪里都可以有所作為。最重要的是你認識到自己被人所需要,你學到的知識有價值,你自己也在服務中獲得心靈的慰藉。當時我在辦公室里寫下“事案有大小,公理無差別”十個大字,作為我的座右銘。這段經歷對我后來的人生態度也有影響,特別是培養出了一種下得去、起得來的精神。
“交流的價值,可以除昧,也可以求知。”
記:1991年,您報名參考,并以優異成績考取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您做這樣的決定是為了要實現您本科以來從事法律職業的理想嗎?
龍:我高考之前的志向并不是從事法律工作。我從小喜歡讀書,立志要做一個大知識分子。高中畢業時我想當報刊主編,我覺得大知識分子不僅可以自己寫文章,而且可以組織好的文章,發揮一種社會教育和思想陣地的作用。于是我第一志愿報考了武漢大學的新聞系。當年競爭激烈,我沒能被武大錄取,調劑到作為第二志愿的江西大學法律系,耳濡目染,于是慢慢地對法律產生了興趣,覺得大法官或者大律師也不錯,同樣可以大有作為,而且富于雄辯,睿智公正。再后來,意識到法治是中國更迫切更重要的一項現實事業,因此有了使命感。
記:您曾經數度旅美訪學,美國給您留下的是怎樣的印象呢?這些經歷對您有怎樣的觸動呢?
龍:留學是件好事情,它可以開闊眼界,增加閱歷,也可以通過課堂學習,體會到很多學習、研究更規范的知識和方法。沒去美國之前對美國有一種想象,去了之后卻又似乎是“不識廬山真面目”了。這就是交流的價值,可以除昧,也可以求知。美國人同我們的基本生活需求都是相同的,差別可能更多地在達成這些需求的社會機制方面。中國和美國互有優勢,又有相互學習的空間。在美國,人與人之間相處更有距離,彼此更注重對人的尊重,做事更強調規則性,服務也注重人性化。
“離開了中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這盤大棋,單個法學院的得失真的不算什么。”
記:您在2001年就發表了《美國實用法律教育的基礎》一文,而您又是《中國法學教育狀況》的編委,您認為我國今天的法學教育還存在什么問題?
龍:中國的法學教育,三十年來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問題也有不少。我認為中國的法學教育存在兩個不夠。一是實用性不夠,專業化程度不高。整個法學教育缺少專業化深度。以現在的司法考試為例,僅僅是針對個別的或者局部的法條分析進行的,都是些簡單的法條分解題,而不是真正高水平的實務綜合題目。比較而言,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考試注重綜合能力的考察,題目不多,但是能夠反映出實際的綜合的分析能力。有些國家的司法考試某些科目往往就出一道題目。在這種法條分解式考試引導下,我們的法學教育目前基本上還是在簡單的法條教學時代。
第二是學術性不夠,基礎教育薄弱。法律職業化應同時以學術性為前提,只有在掌握一定的知識系統基礎上才能夠成為職業化素養。法學教育應該分為基礎教育和專業培養兩個部分。基礎教育階段即學術培養階段,法律職業人首先應該是知識人、學術人。我們目前本科教育的學術化水平是不夠的。本科基礎教育比較空洞、機械,教科書學術含量普遍較低,材料不完整、知識不深入、基本沒有方法規范。我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教育這些年在數量上有很大突破,不可否認其中有一批優秀的學生,但總體上的不足也很明顯。這可以從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的水平上反映出來。
此外,我國法學教育的管理也有改進余地。我們現在采取的基本上是教育部單管的方式,盡管按照高等教育法,高校有一定的自,但是一方面這種自使用還不夠自覺,另一方面不少高校還不習慣行業自律。這樣一個單管化的模式不利于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在發達國家,教育部只是一個政策的制定者,它的管理是政策層面的,實際方面更多強調的是行業的自律。我們對于法學核心課程的設定,現在主要是教育部一刀切,甚至是幾十年如一日;對法學教育的評估等也都表現出行政化、單管化的特點。美國的法學教育主要就是由律師協會和法學院協會共同自律的。我國法學院協會還沒有建立,律師協會也無權管理法學教育。正因為沒有行業的自律,缺少行業的標準,所以我們目前才會出現法學院失范、法律專業亂招生的現象。許多學校不顧師資力量的實際狀況,也不顧學生的利益,一味地擴大招生。我國對于法學教師的準入,也沒有職業考試或者類似的條件要求,曾經一度出現沒有學位也可以隨便任教的情況。而在德國,任教必須通過教授資格論文,而且還有淘汰機制。
記:剛才您講了我國法學教育的很多問題,那我們又如何去解決它們呢?
龍:問題確實很多,但是解決問題還是要靠我們自己。首先是體制改革應當繼續深化,這是大前提。教育體制改革全國一盤棋。第二,我們應該呼吁司法考試的合理化。第三,作為北航法學院的組織者,我考慮的是在盡力科學地理解上級主管精神的基礎上,從學生的切身利益出發,從國家人才培養的合理目標角度出發,努力在自己的小環境里面倡導、推行一種理想的法律教育,從人才培養模式到具體的課程設置、教師配置、培養過程和各種教育資源的建設和投入等等,盡可能做到完善、科學。
北航法學院是中國600多所法學院中的一家,因此我們還要考慮法學院的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要實現這個目標是有條件的。第一,要實現法學院之間的溝通。我們希望同大家一起來探討和實踐好的法學教育體系。在同步、同軌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保持自己的特點,保證法學教育的多元性。第二,我們北航法學院是一個新興的法學院,因此我們更希望同那些已經取得成功的法學院加強溝通。比如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等等。我們希望與這些法學院保持互動,獲得提升自己的壓力和動力。我曾在研究生畢業典禮上說過這樣一句話:“離開了中國法律治理這盤大棋,個人的得失都算不了什么。”我想法學院也是一樣,離開了中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這盤大棋,單個法學院的得失真的也不算什么。
“以前年輕氣盛,為了突出樹是直的就將它的枝丫全部砍掉不顧,但現在逐漸成熟,既認識到樹基本上是直的,但也允許它有彎彎曲曲的地方。學問不是確定不變的。”
記:您的專著《民法總論》在2001年出版后幾個月內就售罄,2002年馬上就出了第二版。這在法學界,甚至在學術界都是很罕見的。您個人認為,您的著作同別的民法理論著作有什么不同嗎?
龍:我要感謝讀者們的厚愛。我其實也沒有作出什么特別成就,可能只是大家覺得我在這本書的寫作上費了不少心血,讀起來還是有些收益吧。我個人更注重材料和知識系統的基礎整理。在此基礎上再做學術思考和建設工作。但這本書離博大精深還有很多距離。我的知識和思想在很多方面是向前人和同行學來的,包括向老師學來的,其中包括江平老師,他是我的指導導師,對我影響當然頗多。要說在基本思想和觀念方面,我是很傾向江平老師的,但在很多具體理論、知識和方法上,你們可能發現我與老師可能不僅興趣甚至觀點立場存在很多差異。我想這就是師徒也應有所區別的道理吧。當然我還不敢奢望青出于藍而勝于藍,因為江平老師的學術思想以及人生境界是難以超越的。
記:那龍老師您在民法領域的基本學術觀點是什么呢?
龍:在民法領域,要說在基本的理論和制度方面提出許多獨特的觀點是不現實的,只能說你在某些方面可以有一些較為深入的把握或者心得。民法上的幾乎所有領域,都留下了杰出民法學者的思想痕跡。歷史上偉大的法學家很大一部分都是民法學家。所以,對于我們今天這些晚輩民法學者來說,首先是一個謙虛的面向多元的學習問題,能夠讀懂前輩大家的思想,體會他們的知識,形成一份沉甸甸的理解就很不容易了。像我們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老師,他學問做得那么好,可是卻仍然很謙虛地說自己做的不過是判例、學說與比較法研究而已。當然,我們也要面對當下的建設使命,要做一些向前的學術和制度建設工作,但對待這份工作應該小心謹慎。
對我個人來說,研究興趣較廣,就民法方面而言,近二十年主要是兩個特點。第一,比較注重盡可能全面的學習積累。我個人以為研究應該建立在牢固的學習基礎上。因此多年來一直保持了不斷學習的習慣,對民法的學習,我力求多多益善,盡可能收集書籍和材料,認真地閱讀、消化,以做到對民法有一個相對宏觀和全面的把握,進而做到體系化和細化。第二,喜歡思考一些比較基礎的或者前沿的問題。比如,我在攻讀博士學位的前階段,做的是法律行為的基礎理論研究,后階段做的是民事主體的基礎理論研究。遇到重大立法時,我喜歡圍繞相關的某些基礎理論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對于立法可以在一個更深入的層面起到觀念和知識的鋪墊作用。近一個時期我在做債法理論的研究,特別是民商結合下的統一債法問題。目前,大家對我的認可多表現在對我在民法方面的基礎、前沿和體系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記:據我們了解,您關于民事主體的擬制性和實在性這個問題的看法好像已經發生了改變。是不是因為年齡增長讓您的認識發生了改變呢?
龍:觀點是有修正,但并不是完全地扭轉過來,只是自己不斷地修補原來的一些可能極端的東西。隨著年齡和學術涵養的增加,盡力克服極端化,慢慢地客觀起來。以前年輕氣盛,為了突出樹是直的就將它的枝丫全部砍掉不顧,但現在逐漸成熟,既認識到樹基本上是直的,但也允許它有彎彎曲曲的地方。學問不是確定不變的。很多時候做研究的人都認為自己的觀點是絕對正確的。現在我體會,其實真理和謬誤并不是只有一步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