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1 04:06: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商法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商法論文

篇1

在法律意義上認為,價值多數情況下是指主體在正當利益包括相互問個人利益和個人和公共利益之問的協調。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約束人與人在對等,合法交易的情況下保證了雙發的利益并且協調雙方由于其他原因產生的沖突,來調解關系。自然,這對于維護社會的安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人是一種群居動物,人不可能脫離于社會存在。當然,人與人之間的協議交易,是人類歷史上分工合作的支柱,自然這個交易就要求雙發都要滿足公平合理,民商法為這樣的交易提供了一種有利的支柱,從另外的角度上說,民商法旨在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公正,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與合理性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從改革開放開始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計劃經濟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經濟類型。市場經濟越來越占有大的份額,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自然也緊跟著市場經濟的交易的復雜化。從古至今,人的行為總是被各種各樣的規矩所約束,古時,我們姑且認為是道德理念,我們“良心”認為很多事情該做,或者不該做。但是,在如今復雜的社會上,貧富差距的擴大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約束人的行為了,而且輿論的譴責也不能起到實質性的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的存在為建立一個合法公正的交易平臺有了大作用。在市場經濟的大前提下,我們認為商戶與個人之間應該存在一個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臺,如果不在這個平臺上提供一種規則,否則會出現店大欺客或者商戶之間相互勾結而哄抬價格,這樣會使得整個交易不再合法合理。這樣,從交易開始的混亂會導致到整個社會的混亂,人類社會的發展從另外的角度認為是一個合理分配,分工勞作的過程。如果其中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會使得整個社會出現動搖。自然,市場經濟需要按照市場所需要的供求關系那樣長久的運行下去,那樣,民商法的存在自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為法律存在的意義

民商法是以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個意義普遍存在的,它對于整個社會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民商法從他的普遍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是在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合理合法的不斷調解著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從而使得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好。民商法作為法律的存在,我們認為它是在維護著社會的穩定,我們也可以可以認為在政治的角度上可以促進民主的政治。經濟基礎是可以決定上層建筑的,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還可以說維護了黨的統治,維護了社會的安定。民商法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小僅有利于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于經濟基礎的發展。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對于司法公正,對于民主政治對于整個社會是有著莫大的推進作用。

4民商法的目的價值的主要體現

4.1民商法目的的價值根本是以人為本法律存在的意義很大意義上來說都是在一定的條件約束下人可以自然而然的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就是這個約束條件,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法律又是給予了你自由的載體。能夠擁有自由,是人的一種本能,但是人總不能只是依靠本能而生存,這樣的人是不完全的人。面對這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對于自由的要求也越發的多,人們渴望著自由的買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依舊是需要著法律的維護。如果缺少了這部分額監管力度或者是對于供應需求的有序管理,商場是很難達到滿足人人的要求,或者說達到市場的穩定。但是,在社會的發展中,我們不能缺少對于自由的向往,這樣,我們的要求可以到達市場,我們便可以達到自己所想要的要求,這并非一個難得的要求,這或許是一種個人自由與市場間的逆反饋。

4.2民商法目的的價值的理念是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社會注意市場經濟在其本身的價值這個規矩上而言,是采取的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這種競爭類型。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求了相同情況下的同等的自由的競爭。如果一個國家沒有競爭,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進步,沒有發展可言。一個人如果沒有了競爭的壓力,也就沒有前進的動力。市場經濟就是一種競爭的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民商法是一種工具,是做為了一種規范人民動作的工具。在這種工具下,人們理應在這種夾縫下尋找自由生存的方式,不斷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已到達更好的生活。

4.3民商法價值內涵精髓是市場調節民商法作為市場交易的標準,同時也是市場交易的靈魂,我個人認為就是本著最平等的合法合理交易,相互信任,或者減小欺騙性。民商法作為法律的存在,其合理性就該是旨在體現出其相對而言的公平性,法理之內是不可以存在人情存在的,當然在于市場的控制上我們也要體現出其公平正義的所在。民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圍繞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的。人們的市場交易要求,自然而然的需要有其自己的準繩,每種商品都具有自己的價值,在個人的價值觀念里面,我們來進行對等交換的時候自然要考慮到這種問題,值與不值,我們的民商法在這種問題上較為理性的向我們提供了一種理性的判別方式。值與不值這種問題自然就有了合理的解釋。

5結語

篇2

目前,高校課堂教學中普遍存在如下問題,第一,按傳統講授+案例分析的模式進行傳道授業,大學生消極厭學,逃課理由花樣多多。許多在大學工作的教師有這樣的感慨,現在愛學習的學生大不如從前!學生玩手機和游戲的時間比聽課課的時間多得多。有學生甚至雇人替自己聽課做作業。學生逃課的原因很多,如教師講課沒有吸引力,學風不好,管理不到位等,有一些學生認為課程之外的知識重要,熱衷于在外打工賺錢,還有的學生只挑選有利于就業的課程去聽,而對那些基礎課和文化修養課則回避。很明顯,學生的學習態度和對課程的整體觀念存在問題。第二,教學過程中學生體驗互動嚴重不足。即使有多媒體,視頻材料等手段,但課堂教學滿堂灌,知識傳授不能與學生產生共鳴,學生缺少探索熱情,認為與己無關。調查顯示,多數學生對教師的課堂教學不滿意,教學內容陳舊,方法簡單,師生互動少,鮮有激情和想象力,學生不愿聽,教師也不愿意講,導致惡性循環。西方學者甚至認為,中國教師講授,學生靜聽,簡直是不可思議的模式。第三,一考定結果,使考試作弊比較普遍,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考試作弊不利于良好學風的形成,造成學習刻苦者受打擊,不用功者易過關甚至得高分,直接影響學生聽課的積極性,沖擊學生誠信的道德底線,挑戰教師的職業道德,挑戰教師的課堂教學。第四,大學生學過《法律基礎》、《經濟法》后,大腦被大陸法系法律關系之理論似乎格式化,喜歡接受權威正統現成結論,傳統教學方法使大學生的知識面過窄,無全球視野,僅局限于自己或中國維度分析國際商事糾紛,造成學生的思維能力及智力相應萎縮,理解力變窄,限制了學生的發展,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環境,也使就業難度增加。面對上述問題,大學勿容置疑要改革,必須改革課堂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提升教學質量。為此,要對格式化的大學生輸入新的法律系統,需要強烈的刺激。我提出了“比較式”教學方法并在實踐中進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比較教學方法的內涵及運作機制

(一)比較教學法的內涵及主要特點比較式教學是根據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提出的。結合當前《國際商法》的實際,學生知識背景現狀,大部分學生對大陸法系的條文化、規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徹),具備用法律關系的理論進行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國際商法》必須講授海洋法系的內容。法系不同,技術術語有差異,司法過程、理論迥異,為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對相關教學內容進行廣泛對比,學生體驗互動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能夠吸引學生主動參與教學活動,并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普通教學方法相比較,比較教學方法具備以下特點:

1.教學內容的平行、豐富。比較式教學內容要‘一分為二’地講授。這源于國際商法必須將兩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兩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異明顯。法律術語不同;證據制度迥異;一個重實體法,一個講程序正義,法理和技術細節不同幾乎覆蓋國際商法所有章節。比較教學,一話兩說,學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條款的分類和合同有效要件,我們有主要條款,英美有條件條款、保證條款和中間條款,而且英國合同條款的分類與違約救濟方式掛鉤,也與訴訟戰略戰術掛鉤。以實例平行展開,一法兩講,平行橫向比較,極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生動而且效果明顯。特別是同樣術語、細節導致的結果差異讓學生印象深刻。

2.教學方式的靈活性。在比較教學中,教師的教學比較方式多樣,有行為比較,如大陸法中的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與英國法中的庭際禁令;理念比較,如貨物買賣中種類物和特定物分類對所有權和風險的影響兩大法系觀念上的差異、案例比較、結果比較和程序比較等等。老師與學生一起展現一副清晰明快的兩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圖畫。教師講課的活動范圍不僅僅局限在講臺和黑板之間,教師可在學生之間走動、講解,以便集中學生精力,有利于教師同學生的細致交流。由學生體驗的對抗制VS究問式庭審模式,一案兩審,反差大,收獲也大。

3.教學過程的對立互動性。比較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與教師之間建立起教與學的雙向對流,就同一案例從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體系,教師通過實際案例提出討論題目或啟發學生提出問題并開展討論,改變了傳統教學中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和教學環節而機械地授課的局面。所以比較不是簡單的橫向比較,二是多層次、多技術、多維度的立體化有質感的比較,必須與已有的技術成果同步進行不悖。

(二)比較教學方法的理論依據發現法教學理論認為,學生的認識過程與人類的認識過程有共同之處,要求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現實生活中的素材,主動地探究發現,而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知識。師生共同比較、發現兩大法系之異同,讓學生參與學習,由被動為主動,有利于消除被動填鴨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課標”理念認為,有效的學習不能單純地依賴模仿與記憶,動手實踐、自主探索與合作交流是學生學習的重要方式。教師應幫助學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過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識與技能、思想和方法,獲得廣泛的活動經驗。學生是學習的主人,教師是“組織者、引導者與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學上用糾問式和對抗式比較實際庭審過程,讓學生在案件中以一方當事人的角色扮演中體味法律內涵與差異。最新心理學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學習間接知識的方式實現,只有通過對某種活動的直接體驗,才能培養相應的能力。根據這一研究成果,我們必須把學生的學習由接受間接知識的過程轉變為通過探索獲取直接知識的過程。所以本人在實踐中,在使用比較教學法時,注重以下幾點:

1.設定目標并提出問題。對于理論性強的章節,在講課過程中要善于先設定學習目標,然后啟發學生提出問題。比如在第一章緒論部分,教師列出不同問題并組織各組學生進行兩大法系各自的處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師總結并講解知識要點。經過學生的討論及對問題的回答,然后教師在此基礎上加以總結,使學生了解并掌握本節課程的知識點。這樣既鍛煉了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2.典型案例PK。對與實踐聯系較為緊密的章節,則尋找實際案例把國際慣例及兩大法系的問題緊密結合在一起,針對案例中的關鍵問題提出思考題,鼓勵學生開動腦筋積極思考并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比較不同法律體系下判決的程序、依據和結果的差異。

3.利用大量歷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師把一些以前歷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學生參考,學生通過自己感悟歸納習得技巧和知識。所以此法要求老師學貫中西,知識儲備豐富,特別是典型的大陸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較方法的實施效果

在國際商法教學中,比較教學方法的使用,需以學生為中心,教師為主導。可以用互聯網技術讓學生參與教學計劃的制定。在課程教學的過程中,以全面了解學生為前提,必須清楚他們學習的特點、難點和興趣點。才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課堂教學嚴謹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課都是老師講授,學生靜聽,很被動。現在課堂非常活躍,學生持不同法系之見,同一案情,處理判決各有不同。理由依據有時南轅北轍,印象深刻。學生自己必須發現問題,邏輯的提出問題,并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各種新問題、新思路不斷涌現,經常下課了還有許多學生緊追老師不放,問個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創造性想法常給老師予新的啟迪,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合作性大大提高。課堂教學、糾問式或對抗式模擬法庭成了師生追求知識‘真理和正義的“天堂”,教師教得輕松,學生學得愉快,學生在上課時可以自由討和發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來,老師從不批評,課堂氣氛寬松。比較+演繹+發散式思維和英美文化于一體,毫無法學學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一方面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采用的案例均來源于國際貿易的實際糾紛(authentic),通過教師對案例的講述和分析使學生了解更多書本上沒有的實戰技巧;另一方面,學生課外查閱文獻、搜集素材的過程,對于學生提高閱讀能力、積累知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規的對抗式討論中,每個同學都能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確解釋和解決國際商事不同觀念的沖突,所提出的問題,最后經過兩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決問題的觀點并陳述理由,鍛煉了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和諧了師生關系。在濃厚的學術的氛圍中,老師也平等的與學生在統一規則下對抗辯論,師生教學相長,相互影響與促進;教師上課必須更加認真,更加關注全球的新規與判例、學術研究的最新進展,學生上課的出勤率,考試及格率,考證率以及大學生創新項目的申報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改善。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和外銷員考試的,本門課程的學習特別給力。

四、比較教學方法的主要問題

1.教師隊伍的素質約束了教學效果。比較式教學不能照本宣科。沒有出國學習經歷或英美游學經歷的老師,很難對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蘊有正確全面的把握,從而客觀比較。當前明顯的問題是,受慣了大陸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師,用法律關關系的思維來框英美法,大腦被大陸法格式化,用法律關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務游戲規則,既不對有缺陷的現行教材進行取舍,又不針對學生未來的職業要求對英美法之程序部分進行強化,任意決定課程設置內容。而且有些人認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認真的準備就可以現編現導地進行“比較”教學任務了。實施比較式教學要求教師不僅需要理論知識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沒有在英語國家親自訴訟經歷,難以完成或勝任教學任務。很多老師講課時范范比較,學生一頭霧。加之國內沒有合適的雙語教材,閱讀材料不豐富,影響了比較教學后的學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數學生很難參與教學活動。沒有中國國內《經濟法》基礎,學習又有困難的學生很難跟上節奏參與教學活動。對課本內容和老師提出的問題以及國際貿易中的普通糾紛案例,憑直覺或經驗猜(解決方案),完全沒有感覺,不能進行一般性的探討,不發表個人的見解,是比較教學的一個突出的難點。加之現在學生頻繁轉專業,完全沒有經濟、法律基礎的原藝術、醫學專業的學生,這些學生課堂內不主動思考問題,課下更是難以主動查找資料,欠功課太多,這部分學生在能力的培養上與其他同學就有了較大的差距。

3.傳統課業考評方式一定程度上影響學生的積極性。傳統教學中課程的考核大都根據學生平時到課情況(20%導40%不等)及期末考試成績(80%-60%不等)進行考評。比較教學中成績的考核需要多樣化,可依據學生參與教學的程度,包括平時討論的積極性、對問題的分析能力、發言的積極性、及語言表達能力等進行綜合過程考核,如模擬法庭的參與等。此外在期末試卷中應增加學生獨立思考試題的比重,重點考核學生理論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

五、建議

篇3

(一)商法強制性規范在羅馬時代的應用法律學界上普遍認為商法是形成于中世紀時期,那個時期商法已經具有獨立性,能夠應用于商業活動中。然而,如果從商法規范的源頭來看,許多學者認為商法的起源應該是從羅馬時期的萬民法算起。在羅馬社會時期,商人之間發生爭議,可以交由商業協會進行處理,由商人組成的行會行使仲裁權。國家法律機關進行糾紛的處理只是面對那些具有羅馬身份的市民,對于那些不具有身份的市民,不受到國家法律機關的保護。在羅馬時期,與其說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不如說它們是存在于不同領域,行使不同權利的法律規范。民法是借助國家的公共權利解決具有市民身份的人在社會中遇到的問題,而商法是借助民間力量來協調解決不具有市民身份的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問題,前者后來演變成市民法,后者被稱為萬民法。在羅馬時期,萬民法的建立是基于不同民族人民之間的商業往來,它的作用是調解商業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體現商法的特點。所以說,羅馬時期的萬民法應該作為現代商法的起源更為合理,現代人要想研究羅馬時期的商法就要對羅馬法中的萬民法進行徹底分析研究,同時結合民法中的相關規范進行對比,得出相關適用于現今社會的商法理論。

(二)中世紀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商法的重要變化時期發生在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那個時候商法的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得以形成,同時西方國家第一次把商法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法律來看待,并將它應用于社會生活中,用來解決商人之間發生的問題。這一時期的商法和羅馬時期的商法形成鮮明對比,羅馬時期的商法具有任意性,對于商人之間發生矛盾多以調解為主,而中世紀的商法具有強制性規范,它不僅調解商業矛盾,更加側重對其責任的追究。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由于,一方面,當時商業活動具有逐漸呈現規模化和慣常化,通過商法的強制性規范可以減少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當時的教會法對商法產生深遠的影響,通過商法的強制性規范來進行商業活動價值的判斷,進而表達教會的經濟價值觀。商法由傳統的習俗習慣轉變成更為細致的法律規范,把商法規范日益轉化成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文件,對于那些相對陳舊的商業文件,通過對其內容研究改進,形成專門性的法律規定。商法在中世紀突飛猛進的發展,不僅在主觀上使商法具有法律效益,在客觀上也對商法的行為準則進行規范。

(三)現代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商法經過羅馬時代、中世紀時期的演變,商法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規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現代商法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漸發展成“商法公法化”現象。商法強制性規范對于商法的不斷向前發展具有推動作用,是促進商法公共化實現的重要技術手段,商法的強制規范不同與商法公共化,它也不是商法公共化的產物。因為在中世紀商法和近代商法中關于強制性規范,都是產生在商法公法化之前,雖然在形式上是是強制性,但實質上還是帶有私法規范的內容。現在商法中的強制性,既繼承了中世紀時期的商法中帶有的私法屬性,又帶有近現代時期商法中的政治化性質,從而產生現代商法的公法化。歷史實踐證明,要區分商法中的強制性是公法化還是私法化的標準就是看是否具有監管功能,進行商法強制性規范的區分非常重要,這關系到商法的適用范圍和適用規則。

二、商法強制規范的價值分析

(一)商法強制性規范的私法價值

1.民法基本原則與商法強制性規范的關系民法是基本的基本原則是以立法為準則的,它的功能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在進行民法制定的過程中,以民法制度和規范進行優先考慮,最終經過司法機關認可的民法又將利用自身的準則反作用于民法制度和規范之中。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作為各項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依據。商法強制性規范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它屬于特別的私法規范。商法作為特別的民法,含有民法一般的屬性,首先商法在基本原則上包含民法的一般原則,如自主原則、合法原則、依法行使自由權利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公共利益原則等等;其次,它還具有現代商法中的特色,如鼓勵交易原則、保障交易便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樣適用于商法的立法規范中。有關學者認為,對于民法中進行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能夠自主的選擇自身的需要,而是毫無保留的、無條件服從,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中,強制性作為其基本原則,對商業活動中存在的不良現象、不合理的競爭進行強制性的介入,解決不合理現象的存在,體現了民法的社會價值。雖然說民法體現了基本的社會價值,但是這種價值根本上的利益中心還是個人,而非國家和社會公眾,所以根據民法中存在的問題,商法加以借鑒,不斷對其進行完善。

2.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法強制性規范成熟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它可以用于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或者是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最終實現二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在人與人的利益關系中,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站在對方的立場進行問題的思考,不做損人利己的事情,保證在法律關系范圍內,自身與他人的利益都不受到損害;在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自身要做到誠信原則,當事人不可以通過損害公共利益來獲得自身利益的增多,這樣對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都都收到損害,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途經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進而滿足自己的經濟經濟利益。在人與人之間進行關系往來過程中,交易對方的利益顯然是屬于個人的私有利益,別人無權侵占;在人與社會進行交易過程中,社會利益屬于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是指除了交易相對方之外人的利益,這兩者顯然都不屬于私人利益。因此,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商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它主要的作用是維護私人利益的平衡,雖然以往別的法律中也涉及到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它并不是在私法體系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伴隨著公共利益、政策在法學研究中的崛起和快速發展,商法中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設立日益凸顯出重要性。

(二)商法強制性規范的公法價值

1.以國家利益為基礎的商法強制性規范法律規范下的利益關系主要分為四種:第一種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第二種是當事人利益與特定第三人利益之間的關系;第三種是當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第四種是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商法強制性規范中的私法價值主要是調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當事人與特定第三人的利益,通過對這兩種類型的調節雖然能夠體現強制性,但是表現還是相對簡單,因此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僅限于私法效果。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商法中逐漸體現了公法化,雖然它不是直接進入到商法中來,但是它已經和原有的私法化相結合,在原有的私法化的商法上進行改革,推進公法化在商法中的應用。正如法律學者所說,公法化對于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具有強制性,它不同于私法性只關注自身的利益,對于那些危害社會公眾和國家的利益并沒有相應的內容這、政策進行約束。因此說具有公法化的商法在實行權利過程中更具有強制性。由于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商事活動所涉及的利益因素越來越多,原來單純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逐漸發展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在公法化領域中,國家利益形成自身獨特的公理性、客觀性、公正性特點。但是在私法領域中,國家利益作為一種實現價值的體現,不具有自身的利益表現形式。作為國家利益在私法領域中一直存在質疑,一方面,國家利益在私法領域中是以一種純正私法語言的形式存在,對于私法中關于社會自治、私法自治不相符。另一方面,在私法領域中,公共利益完全可以替代國家利益對社會生活的控制,導致國家利益在私法領域里并不具有實際意義,只是形式上提出的一個概念。確實,國家利益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在商法中如果不能對其獨立性、客觀性加以證明,那么就會讓人產生侵害個人利益的想法。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政治家們通常對國家利益進行抽象的分析、定義,沒有提出關于國家利益真正具體的方法、內容,導致人們對國家利益在商法中的存在持有懷疑態度。國家利益應該是國家內容的體現,它應該在現實生活中得以體現,只有這樣人們才會感受到它在商法中的重要性。

2.秩序價值與商法強制性規范除了傳統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交易效率原則、交易安全原則之外,市場秩序原則也成為商法強制性規范的一個重要的價值觀基礎。市場秩序原則在商法中的主要體現是對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的利益價值對國家利益的讓步和妥協,它對市場利益競爭中出現的惡性競爭進行調節改進,實現市場穩定的狀態。良好的市場秩序表現在市場間的利益主體進行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利益共享的共贏狀態,為社會經濟利益的增長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實現社會經濟技術的提高。市場秩序作為維持社會市場利益和諧發展的工具,它在功能上主要表現在國家對經濟增長長期穩定的發展和利益主體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二者能夠相輔相成。商法強制性規范的提出是以維護市場秩序和安全為目的,具有公法屬性。首先,從市場秩序保護的利益關系上來看。傳統意義上的商法強制性規范,在利益保護關系上是保護當事人之間和第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具有一定的私法屬性。新時期的商法中體現的市場秩序性,是維護國家的利益,保證市場的安全,使市場中的競爭處于公平狀態。雖然市場秩序維護的利益與當事人相關,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客觀性、獨立性,屬于保護國家利益。其次,從強制性的調整方式上來看,具有“調整”和“監管”的區別。傳統的商法強制性規范,在法律內容的設置上具有強制性,對當事人的在競爭中的行為做出相應限制,體現一定的強制性,但是傳統的商法在自身的身份界定上還存在調整性的身份,私法關系相對簡單,國家權利的應用并沒有因為強制性規范而產生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而公法化的商法強制性規范,不僅在商法本身對當事人進行相關的規定,更重要的是由原來傳統上的調整、監管作用轉變成監管、規制的角色上來,表現出明顯的強制性和職權性。最后,從法律效果來看,形成了私法效果和公法效果的對立。傳統的商法強制性規范只是產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即對約束當事人的行為,調解市場中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具體的表現形式是對觸犯商法規范的當事人進行批評警告處分,嚴重則取消商行為。公法化屬性下的強制性對商法中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觸犯的當事人嚴格按照商法中的規定進行處罰。當然,對于某些商法強制性規范,也會帶來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例如在證券法中明確禁止暗地進行違法交易、私自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對于觸犯這些規定的人,不但要承擔私法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公法責任。

三、結論

篇4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兩大基本法,有區別也有聯系。一直以來,法學界不少學者對二者界限爭論不休。不可否認,這類爭辯大大促進了兩法在各自領域的縱深發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與合作呢?我國立法宗旨是促進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我們在劃清界限的同時,是否還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來,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建設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經濟基礎的法律需求

法作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對我國經濟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自身特點不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維護社會秩序和創造良好社會生態環境的法制;市場主體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市場活動需要法律規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需要法律規制。市場經濟的運行對法律理論和法律適用有著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場經濟以市場為主要調節手段,市場經濟活動是市場主體運用市場經濟規律在市場中進行的競爭活動,它要求有一種能正確處理市場主體、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競爭規則,以保證市場競爭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有賴于合理的微觀經濟結構,還有賴于合理的宏觀經濟結構。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現為自由、公平競爭的秩序,后者表現為實現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觀經濟秩序。民商法運用其固有的平權自主和等價有償的程序和方法,調整平等主體進入市場產生的商品交換關系,即橫向的經濟關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是以民商法為基礎的。但是,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場自我調節有著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曉宏觀經濟狀況,比如由于成本條件和對競爭的限制,往往產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而且市場的調節是事后調節,容易導致信息不通,人們在經營決策上難免存在盲目性,僅靠市場機制是不能維持經濟總量平衡的,必須存在政府的適度干預與引導,經濟法就是主要調整經濟管理這類縱向經濟關系的。民商法能調動市場積極性;經濟法則能克服市場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個規范且活躍的市場便會形成。

2、政治環境的影響

我國政治體制是民主集中制,這是由我國經濟體制決定的,同時又對經濟法規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市場主體享有民,自由地進行市場交易;同時,國家也集中統一地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縱向指引,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決定了政治體制必須給予市場主體一定的民主人權,同時也要對其集中管理。政治體制體現于政策法規,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統一的經濟法能夠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共同管理好我國市場,促進民主集中制的縱深發展。

3、歷史發展的必然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先有了發達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我國從1949年起,由于社會主義集中經濟觀念的指導,推行了國家經濟計劃,蘇聯的國家計劃經濟理論被完全繼受下來,這一時期民法生活遭到壓制甚至破壞,導致我國商品經濟不發達,平等主體之間的財商關系不發展。。因此,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時,計劃經濟以指令為動作的權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義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沒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我國從1979年起,開始經濟改革,發展市場經濟,完善民法和建立經濟法律制度的任務幾乎同時提出。但是,當時國家經濟法理論仍方興未艾,對興起的民法理論開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經濟法之爭,這場爭論逐漸因計劃經濟失去歷史舞臺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傾斜。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我國經濟也逐步進入世界軌道,向市場經濟轉化,當然,法制也應不斷變化以適應經濟的發展。在新世紀的今天,我國經濟已有了迅猛發展,我國法學界出現了由國家經濟法理論向社會經濟法轉變的現象,法律理論已趨成熟,迫切要求兩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礎上著眼于社會大局,緊密聯合。

4、法律自身的融合

“法律的功能蘊含于實現法律價值目標所必要的法律調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調整方法的實際運用和效果所顯露。”雖然兩法價值目標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內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組合體系等均有區別,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則。一般認為,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連結點和分界線,一邊是經濟法以維持整體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調整社會公共管理關系、反對濫用權利、強調競爭的自由與公平的統一;一邊是民商法對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之主體行為加以規范、確認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兩者是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法。正因為這樣,二者之間更應相互兼顧和依存,共同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起到統領、凝集和指導作用。

二、二者合作的可能性(條件)

1、調整范圍交叉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它們各自適用的范圍涉及于整個市場。民商法以私法功能為主、公法功能為輔,著重與市場調節相對應,運用其固有的平權自主和等價有償的程序和方法,調整公民、法人進入市場產生的商品交換關系;經濟法則以公法功能為主、私法功能為輔,著重與國家干預和社會協調相對應,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體現了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和國民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能達到科學地組織社會生產力,經常地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國國民經濟逐步地走上充滿生機與活力的良性循環軌道。鑒于二者的交叉關系,更應在兩法之間和各自內部合理配置法律調整方法,合理設計其過程,在各自調整范圍內完善自己的同時,彌補對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兩法的積極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消極作用得以盡可能抑制。

2、職能互補

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多是通過其任意性規范,體現“無形之手”的要求,強調市場機制的內部化,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它注重市場主體的個別利益的實現;經濟法則是非常態性法律,通過強制性規范,強調市場機制外在化,解決市場失靈,經濟法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強調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民商法立足于個體利益,僅要求市場行為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對于限制甚至犧牲自己利益去滿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條予以具體化;而這在經濟法中不再只是一種理想,道德化法律條款比比皆是,具體明確地要求市場主體限制或犧牲個人利益,真正體現謀求社會的整體公平。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以現代市場經濟為條件,只有當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只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或者說不能只依賴于民商法給予保障時,經濟法才有產生之必要。經濟法的規定往往是對不當行使民事權利的干預和糾正。然而,經濟法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現代市場經濟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3、原則共享

由于兩法最終價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個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社會實質正義,因而兩法的某些原則具有一致性,如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競爭、講究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共享在一定條件下促進了具體制度和調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來在經濟法規中出現的經營權的法律概念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兩法體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責任也成為經濟法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等現象,便是最好的例證。

4、取向相同

現代民商法發展實踐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為民商法發展的潮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片面強調民法是私法的舊觀念,不利于對其進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的法律調整。現代民法正致力于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另一方面,經濟法也同樣在為消除法規中的集中痕跡而不懈努力,經濟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規范,在緊密聯系國家干預與推動經濟的同時,著手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民主與自由。

三、二者合作的現實途徑

1、調整范圍的相互結合

(1)市場主體制度的兩法結合

市場主體依其自主意志為商品交易行為,此乃商品經濟及其形態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堅持和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為市場主體自主地進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規范;經濟法基于維護全局和長遠利益的考慮,為市場主體在商品交易活動中的自由意志設定必要界限,在鼓勵發展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的同時,也反對絕對的意思自治。為此,對于大量一般性的企業(公民)的經濟活動,國家將確立他們作為獨立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地位,維護其充分的經營自,國家對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們從事經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規則,保障市場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經濟法則應主要圍繞國家對各獨立生產經營主體進行協調、監督和服務方面作出規定。

(2)市場運行制度的兩法結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運行過程中也會不斷發生與社會經濟變化不平衡的現象,這就需要調節和修復。有效的市場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場主體內在的自我調控與自我穩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會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處。在市場經濟中,國家投資的重點應在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或在國民經濟中比較薄弱的、民間資本不愿和無力進入的行業,經濟法將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對于大量一般性行業,國家不必參與競爭,這樣國有企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由社會資本投資的企業比重將有所上升,這將使民商法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總之,民商法通過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從內部維護公平與交易安全;經濟法則基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的經濟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3)宏觀調控制度的交融

宏觀調控的主體是國家,這就決定了它主要由經濟法予以規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過程中,可以及時反映市場信息和市場動態,促使相關部門運用或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去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在宏觀經濟管理方面,國家的工作重點在于宏觀決策,規范、組織、協調、監督社會經濟活動,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等等,經濟法在這些領域將加強和發揮重要作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將主要依照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國家需要更多地采用民商法的方法去實現其宏觀經濟管理目標。另外,兩法還可以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擴大對外經濟合作,促進國際交流等諸多領域共同發揮作用。

2、調整方法的相互借鑒

民商法主要以非權力的、私法的手段調整經濟關系,它所采用的調節機制是平等主體自我調節機制,通過民商事主體的單獨意思表示或多個的獨立意思表示,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實現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從而自我承擔責任。但是,當平等主體無法僅靠私力解決糾紛時,就需要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對在經濟生活中一些特殊主體的民商事活動加以限制。比如,現代企業組織的出現,就產生了不平衡的經濟生活,一方面是強勢的企業組織,另一方面是弱勢的勞工和消費者個體,企業組織的行為往往會不公平地損害不特定的對立個體的利益,如市場競爭環境利益、勞工平等保護利益、消費者公平和安全消費利益等,所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不能仍像以前那樣僅由民法從自治利益角度進行規范,而應從保護社會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約束和調控。因此,民商法在現代社會并不反對社會經濟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會利益這一領域,民商法需要經濟法發揮作用,以保證民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經濟法不能只有國家直接的強制干預,還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采取私法的手段,我國現在實行今后還將繼續實行的國債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國家投資制度等,就其實質而言,都體現了國家以法律主體的身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實際上就是市場機制與國家宏觀調控的關系。對于現代社會來說,沒有國家調控的市場經濟肯定不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但如果沒有市場機制或者是一個缺乏民法基礎的市場機制,那么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不穩定的社會。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相輔相承,不可截然分開,它們都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經濟法律。因此,加強民商法與經濟法的相互聯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須的,也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1]王全興、管斌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論綱[M]。

[2]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

篇5

(一)社會經濟發展對民法價值的影響

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法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經濟的發展促使安全和效益成為民商法的基礎性價值和主要追求。在傳統的民商法領域中,安全價值僅僅處于從屬性和派生性的地位。在傳統民商法調整的交易關系中,安全價值體現在信用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交付安全中,但是一般而言信息安全對于交易的影響比較小,甚至是在錢貨當面交易中并不存在交易安全問題,相對于非同時履行交易行為而言,錢貨當面交易更加具有安全性。對傳統交易方式中出現的欺詐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預期違約、不安抗辯權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傳統交易方式中,不僅交易安全比較有保障,并且交易雙方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信用安全問題也并不突出。顯而易見,傳統的民商法調整領域中,安全價值并沒有成為其調整的重點和規范對象。在網絡環境和虛擬技術運用中,信息的交流需要傳遞才能實現,信息的安全取決于網絡自身的安全性,網絡開放性、虛擬性以及技術性等特性都增加了網絡環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基于科學技術和網絡技術而形成的民商法調整平臺對于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安全性成為民商法中的基礎性價值因素是必然的。另外,民商事主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空間,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實現自身能力的拓展,為主體自由的實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社會經濟發展對民商法價值體系的重構和調整

民商法的價值體系包括效益、平等、自由、安全以及公平,其中自由是民商法制定和調整的根本和目標;平等不僅僅具有目標意義,更加具有工具性價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平等具有了不同的含義;安全在民商法體系中國具有基礎性價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重要性不斷凸顯;效益同樣屬于基礎性價值,在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傳統民商法中,安全和效益在價值實現和功能發揮的過程中存在著無法調和的矛盾,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安全和效益得以找到平衡的節點,從而更好的促進了兩者的平衡發展。

二、社會經濟中民商法基本原則的變化和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中的發展,民商法中基本原則變化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安全價值和效益價值重要性的凸顯上。

(一)意思自治原則

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則相對于傳統民商法原則在相關內容上有所擴充,以不斷適應社會和時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中發生的民商事行為,當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則的指導下,依據自身的意愿實現一定的行為,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由傳統領域向新領域的發展過程。

(二)平等中立原則

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原則指的是在信息時代,民商法對于參與到交易當中的各個主體從事民商事活動需要的相關條件應該保持中立,不能出現偏愛或者維護,其中各種相關條件包括技術、交易平臺等。平等中立原則是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全球性特點和技術性特點綜合作用下的產物。例如,在電子商務法中,平等中立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技術上的平等。平等對待各種各樣的密鑰和加密方法,避免歧視問題的產生;其次,交易媒介的平等,主要體現在通訊方面,包括無線、有線、廣播通訊等;再次,實施的平等,不僅要保證電子商務法的實施,還應該平等保證民商法其他法律的有效實施,對本國和國際電子商務活動進行平等對待;另外,保護的平等。電子商務法要對經營者、消費者等參與者進行平等的保護。

(三)安全原則

安全原則是的是所有民商事活動將安全最為基礎和前提,相關的立法體現、反映以及體現出對安全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安全原則的理解和定義有了更加廣泛和深刻的體現。對于民商法而言,安全原則不僅僅是法律實施的重要目的,更加是民商法制定的基本原則。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發展中,高效化和快捷化需要在安全的基礎上實現,并且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中安全尤為重要。安全原則內涵的主要體現在對以下兩個問題的調整和解決中:一是網絡的物理安全設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容易導致信息的泄露和丟失;二是在受到黑客襲擊或者是非法攔截的人為行為影響下,已存儲或者是傳播的信息會無端被修改。由于以上問題的出現,在當前的立法中,應加強對網絡物理安全的設置,從而更好的保證安全的實現。

(四)效益原則

立法和法律實施的最終目的便是實現公平、公正,并且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會受到經濟基礎的影響,反映著不同時期統治階層的利益訴求。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所制定的法律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反映著民眾的權利訴求和價值需要。目前,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法的效益原則要求民商事的立法以及司法活動都應該從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觸發,促進效益目標的建設,真正的體現新時期民商法整體效益和價值的體現。具體而言,要求民商法尊重并保護民商事主體的權益,避免行為漏洞和瑕疵的出現,提高民商事行為的效益。

三、社會經濟中民商法范疇與制度的變化和發展

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民商法更加適合時展的需求,使得民商法能夠有效的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矛盾。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僅對民商法的價值體系和基本原則產生影響,還造成了民商法的基本范疇和基本制度的變化和發展。

(一)傳統民商事權力體系范圍的拓展

民商事法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以及法律事實所體現的基本條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民商事權利體系范圍得到了明顯的拓展,主要體現了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信息庫的專用權。信息已經成為民商事活動中的重要方面,目前大部分民商事活動的關鍵問題和重要因素便是信息的提供和開發。因此,在民商事立法的過程中,應該對于從事信息庫開發和投資工作并作出貢獻的參與主體賦予必要的民商事權利,對其勞動成果進行保護,提高他們的創造性和積極性。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民商法中關于信息庫專用權的完善。第二,域名的專用權。域名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現計算機訪問網絡;二是便于其他的計算機訪問自己存儲的信息資源。隨著信息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域名的利用程度不斷加深,促進了網絡經濟的迅速發展,域名憑借自身巨大的商業價值和使用功能成為商業競爭的有力籌碼。在交易行為中,得到了關鍵域名的使用權就等于得到了域名的專用權。但是目前我國民商法中并沒有對域名的專用權進行明確的界定。因此,在民商法立法和修改過程中,應該注重域名的特點,促進對域名專用權的規劃和整合。第三,網絡用戶對信息數據的控制權。其中最受關注的是作品和網絡信息,例如錄音、錄像等。網絡信息具有多種傳播途徑和方式,在現實中往往是交互的。在立法的過程中應該注重對作品或者信息的保護,保證權利人有效行使和保護自身的民商事權利。

(二)民商法調整對象的擴大

相對于傳統民商法,現有的調整對象有所擴大,最重要的隨著網絡的發展,建立起來新的信息關系,都納入到民商法調整的范圍之內。網絡具有開放性,從而為信息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同時互聯網普及和完善,在信息的傳遞形式以及質量等方面發生了重大的改善,從而將信息的價值不斷提升并上升為具有現實意義的主體。信息自身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民商事活動中發揮著和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商法應該加強對信息的重視,將通過信息所建立起來的聯系以及相關的利益主體通過立法將調整原則和利益展現出來,以促進民商法對于社會新生關系的有效調整。

(三)民商法的統一化發展民商法

作為調整民商事活動中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的總稱,在立法中是以民商事關系為對象。當國家的經濟以單個獨立的經濟市場而存在的情況下,相對應產生的法律體系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是目前,經濟的發展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跨國經濟屢見不鮮,交通的便利、聯系方式的優化以及網絡的發展推動了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在全球化經濟的推動下,使得民商事活動具有了全球化和統一化發展的特性,為了更好的對跨國經濟關系經濟調整,就需要民商法作出一定的修改,在法律理念的確定、法律原則的樹立、法律標準制定以及法律實施中更加注重國際的統一化,從而促進民商發展的統一化。

(四)民商法的理性主義演進

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法律的確立主要通過立法和法典的形式確立下來;二是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法律規定和原則主要通過判例進行確定。對于每一個國家的司法實踐而言,審判者習慣對新案件進行判定時借鑒過去的司法經驗。而各國民商法的確定是社會發展的產物,與社會習慣、風俗、慣例等有關,其中在社會經濟中形成的各種規則和慣例對法律形成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一定的民事習慣,產生于一個國家的一定的經濟發展時期,并適應和滿足此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民商法的形成和發展。同時,隨著國家之間經濟交流活動的愈加頻繁,會使得交易規則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體現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適用的共通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各大法系的融合。

四、總結

篇6

1.加強私法自治在中世紀時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商人自治便是產生于其中,隨著商人階層的發展而發展,成為合同自由的領路人。而現代商法逐漸形成商會為中心的局勢,多種主體成為關系商事法律的當事人,商人自治不再適合成為商法中私法自治的統稱。隨著時代的發展,商事交易活動越來越具有復雜性,考慮到商法的私法屬性,強化私法自治已經成為各國商事適應時代的要求。在我國《公司法》的修改中,提高了股東自治和公司自治的比重,減輕強制化規范的環節,使股東有自行選擇確認公司各類基本問題的權利,這些修改方面也體現了我國對于私法自治的重視與發展。強化私法自治并不是使其沒有完全的限制,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強化同時,也需要考慮到對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對中小投資者公正的保護,保護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的相關保護法是對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當然,對于私法自治的限制和放任都應該具有合理性。

2.培育風險防范商法理念中的“風險防范”理念,明確把握分析交易效率與安全之間存在的矛盾,在交易安全保障和關系穩定方面提供了保障。要求商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對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積極探索,對當事人雙方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均衡提供保護。同時商事裁決不僅需要考慮到對雙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護,也要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強化,實現社會企業責任感強化,保障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結合。

3.保護營利的理念結合商事主體與商事行為特征為基礎,給予商事行為合理獲得收益的權利,保護商事行為實施者營利的這種商法精神也被稱之為保護營利理念,是商法理念的組成之一。法定利率和傭金請求權是大陸法系中保護營利理念的代表。有關法定利率,我國雖然名優明確出臺具體規定,但通過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違約損害賠償額的方式卻得到相關司法部門的確認,保護商事行為的營利性。傭金請求權,即當商事主體提供勞動服務或產品服務時候,應當獲得的相應傭金。本質是在經營中獲得利潤和相應的償付,推動商事主體積極主動的提供有償,具有正面積極意義。

4.強化社會責任商事理念的發展,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加強了社會道德感和責任感,采用嚴格的責任制度,為了保證公平性原則,要求商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同時履行義務。體現在大陸各系國家和地區的商法中,如:保證的連帶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必須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承諾要約的通知義務;保管接受要約附送貨品的義務;商事主體的嚴格注意義務等等。當然除了法律規范要求商事主體加強社會責任感,更多的是應該呼吁商主體誠信交易,誠信度商業交易才能穩定商業交易鏈,促進社會秩序和諧穩定,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

二、商法理念的適用價值

1.提高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面對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經濟發展面臨著極大的機遇和挑戰,對我國提出了應對和順應時代的管理要求。而商事理念的推廣,明顯提高了我國經濟方面的管理水平,促進了和諧社會的發展,有利于達成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商法理念的適用價值有著相應的管理效應,對經濟組織投資者個體都具有積極的帶動意義,并且成功規范了經濟交易的行為,確保并且提高了多數經濟群體的收益,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標準。

篇7

目前法學界并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民商法信用定義,有的學者提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對應于經濟能力的社會經濟評價,有的學者則提出信用主要是指民事主體自身經濟能力獲得的社會信賴以及社會評價。筆者綜合當前相關的各種說法,關于信用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事實判斷。也即是對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判斷,償還能力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前提下,具體包括品德、能力、資本三個模塊。因為這種評價存在客觀事實性,因此民事主體具有權利對評價結構提出修改要求或者異議。②價值判斷。主要是指第三方或者社會對于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信賴以及評價,根據對民事主體信賴程度決定是否應該授信,以及具體的授信額度。這種判斷具有主觀性,因此一般民事主體不能對授信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根據以上兩個判斷可以看出,信用實際上也就是指民事主體需要履行的義務,民事主體需要為自己簽訂的合同以及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民事主體雙方在進行交易的整個過程中,應通過各種合法渠道和途徑深入、全面了解合作者的信用問題,將交易風險盡可能降至最低限度。

2.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面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目前,民商界并沒有對信用原則做出統一的界定,雖然很多人對信用原則價值內涵進行了分析、探討,但是并沒有形成一個明確觀點,這樣的后果是很多企業對于信用原則概念理解、界定模糊。雖然,目前我國民商法中將信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但是并未將其作為指示性原則。目前,我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并不完善,信用市場發展以及培養方面也缺乏足夠的經驗,信用法律法規相對缺失。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完善。

2.1強化信用權構建

國家立法部門應建立專門的立法信用,從其他法律中將信用權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種新的人格權,這樣有助于實現所有自然人、法人都平等的享有信用權,并且能夠充分利用人格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而使市場交易都建立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中,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在我國民法草案中對信用權以及信用體系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是為了為構建信用體系提供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該立法目的完全符合現展需求,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2.2強化公司信用建設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應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承諾,一旦違約的話,應自覺、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信用是現代社會信用建設的重要內容,公司信用水平對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甚至社會之間的安全交流都會產生嚴重影響,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司信用的判斷主要是公司履行義務情況以及公司清償債務的能力,這兩方面又主要和人為因素、資本因素有關。公司執行人的協調、平衡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公司決策正確性。而公司的靜態、動態資本是維護公司信用的重要基礎。因此,應從人為因素、資本因素兩大方面切實保護公司信用,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3強化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市場交易行為主體是個人,個人信用體系的完整度對于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影響。在制定信用法規體系過程中,首先必須尊重個人權利。目前我國關于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立法比較缺乏,一旦個人隱私被泄露很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立法機構應注重加強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具體而言,關于收集個人信息的方式、安全性及其目的應從法律層面進行考核,個人也擁有查詢、修改自身資料的權利,個人信息一旦受到非法使用,并且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可享有相應的賠償請求權。

2.4強化政府信用體系建設

篇8

《商法》沒有它自己的體系,是開放性的。它是一些規則群或者法律群,從歷史上講和商有關的各種各樣的法律之間有一定程度上的相關性,但它們之間沒有構成一個內在的、和諧一致的體系。所以,《商法》它是缺乏體系的,缺乏體系恰好也是它的優點,它是開放的。根據交易的需要,根據經濟生活發展的需要,它可以不斷的生長出新的法律。與中國經濟改革關系比較密切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

企業產權與法人制度

我們要回顧一下中國《企業法》的改革,從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映了國有企業改革的不同階段。

我們可以把國有企業改革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最初的放權松綁的階段,在那個階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國務院頒布的一些暫行條例,盡管當時組織起草《工廠法》,但是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迅速進展,所以《工廠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個階段就是所謂的兩權分離的階段,兩權分離實際上不是一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概念,它無非是要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對國家所有權的內部的權能怎么進行劃分,想在這個平面上切除一刀,這一塊歸政府,這一塊歸企業,但是這個是永遠切不出來的,因為它存在一個此長彼消的關系,政府的權利大了,企業的權利就小了,企業的權利大了,政府的權利就小。

后來意識到要從根本上解決產權問題,就必須走現代企業制度道路。因為現代企業公司制度它是一種所有權轉換的機制,轉換以后形成兩個平面的權利,一個是股權,一個是企業法人的所有權,投資者擁有企業,企業擁有財產。投資者只能作為一個整體來擁有企業,股東大會通過它的決議,它可以處分整個公司,決定它的命運,然后企業掌握了它的實際財產。這個產權構造它就提出一個要求就要達到一個獨立的法人,在有限責任這么一個原則之下,通過有限責任把股東的民事責任和企業的民事責任區分開,區分開了以后,然后它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就形成了一個問題,就是治理結構問題,我們過去叫做法人機關,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機關實際上它是一個人,它不是產權者,這個人就有一個道德風險的問題,有限責任制度首先導致了人制度的出現;有限責任制度還導致了一個問題,經濟學叫做外部性的問題。你既然是有限責任,投資者就利用這個企業進行無限的冒險,冒險以后這個企業破產了、倒閉了,最后這些風險和損失是由債權人承擔的。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責任公司不斷的向銀行借錢,借來錢以后,把錢悄悄的轉移走,這就是洗錢。這又是當前國際性的一個問題,洗錢和金融欺詐的問題,實際上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扭曲了市場的經濟基本的法則。所以說,從企業產權制度看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經成為基本的問題。

投資環境和資本市場

投資環境和資本市場我們可以回顧到1979年的《中外合資企業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從改革開放以來,實際上我們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們國家的市場變成一個投資市場,要吸收外來的資本。我們現在國內已經形成了龐大的資本,據說居民手里面的貨幣已經達到了九萬個億,這實際上也是國內的資本。但是這個沒有變成資本,貨幣還沉淀在那個地方,就因為我們的資本市場不發達。我們未來新的一屆政府面臨著很大的問題,和上一屆政府有著很大的不同,上一屆可以每年發行一千六百億的國債,和今年的一千四百億加起來,一共是三千億的國債。通過這個來投資拉動經濟,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長率。可以說從后年開始,本屆政府要再發行國債,比如要發行兩千億的國債,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億還以前的老債。政府能拿出多少錢去再搞新項目來拉動經濟增長,今后中國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長率靠什么?靠政府項目肯定是不夠的,那么每年再發行三千億或者四千億,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賬,現在財政的負債離警戒線還有多遠,財政負債的警戒線又牽涉到我們的金融。所以,我們現在的銀行不良資產率已經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國人民銀行定下的不良資產的警戒線是百分之十五,我們已經遠遠的超過了資產的警戒線。問一個問題,為什么現在的老百姓不去擠兌,為什么現在四大商業銀行還在經營?這個道理很簡單,這些銀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來支撐的,是靠我們的財政來支撐的,我們現在所幸的是我們財政的負債還沒有達到警戒線,老百姓相信國家財政是還得起債的,任何時候銀行要是那不出錢,你財政會拿錢來兜底的。如果有一天我們發現國家財政都沒有還債能力了,誰又愿意相信銀行的資產呢!如果說全國人民都到銀行去取款,銀行又拿不出錢,這就叫做破產,這就是一個非常非常嚴重的局面了。我就覺得政府得想清楚,現在財政負債離警戒線還有多遠,所以我不敢相信政府能夠除了還一千六百億的老債以外,我還可以再發行一千六百億來拉動項目,因為今年發行一千四百億本身就是一個信號。

因此得出的結論是,要再繼續拉動經濟增長必須靠國家以外的其它的資本,要靠民間的資本,要靠外資,你的投資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來改善你的投資環境?我們現在投資環境里面又兩個問題是最大的,第一個就是缺乏信用,我們的經濟基本上成了一個討債經濟,我把它總結為三句話,叫做“欠債有理,賴債有利,討債有功”這是完全不講信用的短期行為。第二個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資本市場應該是個自由的市場,資本市場允許自由投資而且允許適度投機的市場。我們今天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認自由投資,也不敢承認適度投機,你就建立不起一個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夠吸收資本的自由市場,我們要從理論上、觀念上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看看1998年的《證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個證券監管法,而不是證券交易法。現在我們還缺一個證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證券交易法不是國家立法機關立出來的。我到美國去訪問,訪問了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貨交易所,他們的絕大多數的規則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訂出的。他們講聯邦的法律都是一些的保障性的法律,他們內部的交易規則完全是長期以來自己制訂的。這就是行業規范,也就是行業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們立法者要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讓有組織的市場主體來制訂自己的交易規則,這才可能形成一個有效允許的能夠自立的資本市場。

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1995年出臺了《商業銀行法》和《擔保法》,這兩個法本來是有密切聯系的,實際上當時的立法者主觀上并沒有把這兩個法聯系起來。實際上我們現在的金融交易受到了一個很大的限制,就是由于他們缺乏金融安全。金融業發展初期的時候,它主要的安全是寄托在擔保制度的上面,這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場規范了以后,可能相當一部分信用交易它不一定寄托在擔保,而是寄托在企業已經樹立的信用,或者對項目可行性充分的研究論證在這個基礎上,可能這個時候金融的安全度會大幅度提高。現在來看,一個是我們銀行改革本身不到位,銀行還沒有形成自負盈虧,嚴格自立的商事制度。我們剛才講了,銀行的責任實際上是有政府的財政來承擔的,銀行的很多行為不是市場化的行為,你和銀行打交道會發現它的很多作為是不可思議的,比如說很多年前起草破產法的時候我和銀行談,我說現在有很多企業已經不行了,但是它還有一些資產,為什么不去申請它破產?如果你們現在申請破產也可能會收回百分之五十的資產,如果現在不管,過幾年這些資產都被消耗掉,到那個時候你只能拿會百分之十或者更少,這就是他們內部的體制問題。他說我們如果要申請破產了,收回了百分之五十,還有百分之五十的損失,我們從那去充銷這百分之五十的損失,我們要充銷不掉,就體現我們當年的虧損,當年的虧損我這個行長的帽子就會被拿掉,我全行職工的獎金就拿不到。現在有很多的規則是扭曲的,現在銀行里面實行貸款終身制,就是說你貸出去一筆款以后,這個款將來收不收回來,你要永遠的承擔責任。當然,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責任約束,讓貸款人在貸出每一筆款的時候都要認真負責。超級秘書網

篇9

1.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優位及其校正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79.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0.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1.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4.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5.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6.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87.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88.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0.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1.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93.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4.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詮釋

96.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97.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 

98.刑法與民法之間的交錯

99.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體例中商法規則的編內與編外安排  

101.一個分析框架: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 

102.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

103.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

104.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以中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為背景

105.論民法研究的命題、方法和結論

106.對民法本位的新審思——從民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談起 

107.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本位

108.論民法諸項基本原則及其關系 

109.民法基本原則、價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結構·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存在的幾個問題

11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的規定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 

113.法治多元性視域下考察我國民法“平等原則”

篇10

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我國長期實行的是由國家、企業包攬職工醫療費用的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該制度對保障干部、職工的健康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一制度的弊端也日益顯現。

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醫療衛生費用的快速增長對政府財政產生了巨大的壓力。據歷年來中國衛生部公布的統計數據,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衛生總費用年平均增長率為17%,90年代后為24%,而同期國內生產總值年平均增長率則分別為14%和21%,衛生總費用的年平均增長率明顯高于國內生產總值的年平均增長率。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區的公費、勞保醫療制度使得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過重,實際上已經難以維持,大批干部職工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

在中國農村,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村衛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但事實證明,除部分試點地區和城市郊區,農村合作醫療并沒有像預期的那樣恢復和重建,1998年衛生部進行“第二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顯示,全國農村居民中得到某種程度醫療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醫療的比重僅為6.5%.1997年之后由于農村經濟發展遲緩,農村收入增長緩慢,依靠“自愿”參加的合作醫療又陷于停頓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階段。

至于有的地方的工會組織和醫院以互助共濟的形式開展的醫療保險業務,總體保障水平不高,規模也不大,風險分散性較弱。目前此種形式還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有人質疑其增加了企業負擔和風險,從而有悖于國家醫療保險體制改革的原則。

顯然,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完全解決全民的醫療保障問題,而且其暴露的問題也日益嚴峻。那么我國的醫療保障問題應該如何解決?答案就是大力發展商業醫療保險,讓商業醫療保險作為必要的一部分,在我國醫療保障體系改革的大潮中肩負起自己的歷史使命。

商業醫療保險在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商業醫療保險擴大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雖然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都已初見成效,社會上仍將產生大量缺乏醫療保障的人群,而且職工只能享受半費勞保待遇,這些群體尤其渴望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而商業醫療保險將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能覆蓋社會醫療保險所不能覆蓋的人群。

商業醫療保險分擔高額度醫療費用帶給人們的風險。由于開展社會醫療保險時間短,資金積累有限,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多,特別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醫療費用遠遠超過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使患者個人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醫藥費用的持續上漲強化了人們的保險意識。而只有通過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才能減少潛在的風險。

商業醫療保險滿足多層次的需求。從國家已頒布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配套文件看,人們就醫將受到更多制約,一些比較高級的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將不予支付費用;對部分經濟收入穩定、享受社會醫療保障的群體來說,社會醫療保障僅能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險,保障有限,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而商業醫療保險則能適應高層次、特殊的醫療需求。這樣可以發揮商業醫療保險自愿投保、全面保障的優點,在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的情況下滿足部分特殊人群較高層次的醫療需求。

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有利條件

我國商業醫療保險雖然起步較晚、規模不夠、產品還沒有豐富起來,但是經過前一段時間的積累和探索,已經具備了非常有利的發展條件:

國家政策的傾斜。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共同構筑了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目前我國高層領導意識到社會醫療保險還不能滿足我國商業醫療保險市場的需求,已經高度重視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朱總理在1998年就指出,我國醫療保障體系改革的目的就是“力求建立一個以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為基礎,包括醫療福利和醫療救助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2002年7月,副總理又對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問題做了兩次重要的批示,肯定了商業醫療保險的成績,鼓勵大力發展商業醫療保險。

較快的發展速度。由于醫療保險風險控制難度較大,各家保險公司采取比較謹慎的發展策略,主要以附加險的形式辦理醫療險業務,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公司聲譽、促進業務發展和積累壽險客戶。盡管如此,商業醫療保險仍然取得長足的進步。目前,國內已有12家人壽保險公司開展了各種商業醫療保險業務。全國商業醫療保險費收入從1996年的21億元增至2002年的122億元,年平均增幅達52%,其增長幅度遠高于同期壽險業務。

一定的人才儲備。商業醫療保險要求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保險和醫學方面的知識,對醫學、風險管理、市場調研、條款設計、市場推動等方面有較深刻的了解。經過這幾年的發展,我們已經儲備了一定數量的商業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專業橫跨保險、精算、統計、醫學、法律等學科。他們與美國、德國的醫療保險專家多次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合作,比較系統和全面的掌握了醫療保險的產品設計、精算、風險控制等關鍵技術,并且在我國的農村健康保險、城市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實踐中取得了成功的經驗。

初步的產品開發能力。針對日益高漲的市場需求,近幾年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開發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目前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數據,比較熟練地掌握了醫療保險開發的精算理論和方法,具備了較強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開發能力。目前我國商業醫療保險市場上經營的產品涉及國際上通行的多數類型和各種保障期限的產品,既有醫療費用型保險,又有定額給付型保險,涉及的保障期限有終身、長期和短期,涉及的人群有嬰幼兒、大中小學生、職工、婦女和部分老年人,涉及的保障內容有意外、殘疾、住院、手術、重大疾病、特種疾病和手術、門診等100多種產品,為保險市場的不斷創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比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我國商業醫療保險在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中業已摸索出一套較粗放但又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無論是在定性風險控制方面還是在定量風險控制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在定性控制方面,涉及到產品、銷售、核保、理賠等環節建立了一套專業的業務流程,經過技術處理規避風險;在定量控制方面,建立了多角度的(即分機構、分險種、分人群等)動態風險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并控制商業醫療保險經營中的各種風險。

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醫療保險已經具備了比較有利的發展條件,有能力在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中發揮其重要作用。

商業醫療保險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

但是,應該看到我國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還不成熟,仍然存在著阻礙其發展的多方面的現實困難:

財稅政策對商業醫療保險的支持力度不夠。目前,財稅問題也是制約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一個主要因素。投保人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仍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個人及絕大部分團體購買的醫療保險的保費都是在稅后支付,這不利于鼓勵團體為員工購買醫療保險,也不利于鼓勵個人為自己的健康投資。無疑會挫傷投保人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積極性、提高保險產品的價格、增加商業醫療保險產品的難度。

規范約束醫療機構行為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長期以來形成的醫療服務主體的壟斷格局依然存在,加之我國人口眾多,醫療服務始終處于“賣方市場”,加劇了醫療費用的上漲,促使道德風險滋生。降低商業醫療保險的經營風險,必須對醫療服務的提供方——醫院和醫生的行為進行規范,使醫院和醫生在制定醫療方案的同時考慮到醫療成本的因素。醫療衛生服務體制的配套改革與發展商業醫療保險相輔相成,兩者缺一不可。

專業化經營醫療保險的理念和方法還未深入人心。由于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它涉及到保險人、投保人和醫療服務提供者三方關系,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介入增加了醫療保險管理的難度和復雜性。但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經營醫療保險的公司,醫療保險都是壽險公司在經營,多數壽險公司仍然沿用壽險的管理方法、流程和理念來經營醫療保險,結果往往是導致保費很高、保障很低,但保險公司卻虧損。

商業醫療保險專業人才資源儲備相對不足。醫療保險的經營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對醫學、精算、風險管理、市場推動等方面有較深的了解,而目前各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者卻并未具備這些多方面的知識。同時,保險公司還缺乏高素質的醫療保險專業營銷人員,難以向客戶詳細解釋保險條款,阻礙了業務規模的擴大。而且保險公司的基層缺乏醫療保險專業核保人員,導致在醫療保險逆選擇風險高的情況下難以保證核保質量,增加了醫療保險的經營風險。

經驗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的體系有待完善。商業醫療保險綜合性、技術性很強,它的險種設計和經營需要有周密的市場調研、大量的基礎數據分析、嚴密的精算來支持。而我國商業醫療保險剛起步,積累的經驗數據較少,目前都是以國外的經驗數據作為精算的基礎,但由于投保人群特征的差異,數據必然有偏差,全盤照搬國外的經驗數據,勢必加大商業醫療保險的經營風險,給商業醫療保險的業務發展埋下隱患。

為了使商業醫療保險成功的擔負起自己的歷史使命,針對阻礙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現實困難,我們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

內部機制的建立

建立多層次的經營機構網絡體系。為了發揮商業醫療保險在整個國家醫療保障體系中應有的作用,必須建設好商業醫療保險經營體系及其組織架構。這個架構中包括專業經營主體——全國性專業性醫療保險公司、專業管理主體——壽險公司中成立的專業化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銷售主體——銷售醫療保險為主的經紀公司或機構以及健康服務主體——承擔管理醫療服務提供網絡、費用結算、后期客戶健康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性健康管理公司,逐步形成“經營—行銷—服務”一體化的專業性組織體系。

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在行業中各經營單位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統一、規范、高效、便利的內部業務標準、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體系。包括全行業統一標準、管理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建立起行業內部信息交流和基礎研究體系。鑒于醫療保險業務的特性和醫療費用支出的多邊性,在險種費率和保障責任上要求較大的靈活性和組合性,在風險控制上要求各類數據的多樣性和準確性,因而,長期的基礎研究及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利用,就成為發展商業醫療保險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人才培養體系。為培養出高素質的醫療保險專業化人才隊伍,應建立以有關大學、研究機構和各個經營機構為主體,其他專業管理協會為輔助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專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

建立科學高效的風險防范系統。醫療保險的可控性經營風險主要包括決策性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它主要涉及業務開展中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個環節。加強風險防范的重點在于根據現行政策,充分利用各種條件,制定合理發展戰略,調動醫療服務提供者參與費用控制的積極性;在業務開展的各個環節建立起相關風險控制機制。主要做好業務規劃制定、市場調研分析、經營模式選擇、產品開發定位、核保和理賠、業務統計分析、信息反饋等工作,最終實現既能開拓市場,又能控制經營風險的目標。

外在環境要求和配套政策支持

加強法律和財稅政策的支持。在構建新的醫療保障體制的過程中,應盡快明確商業醫療保險的法律地位。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制定有利于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財稅政策,根據經營業務的性質,確定不同的財稅待遇。稅收政策是政府支持商業醫療保險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稅政策不僅對商業醫療保險的供需雙方具有雙重的調節功能,而且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