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14 2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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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條 總辦文員上班須著工作裝、化淡裝。

第三條 總辦文員要按以下程序工作:8:15到公司,穿工作服,檢查打卡機,掛領導值班牌,開空調機(夏天);8:20,站立迎侯員工上班,主動遞送卡片;8:30收卡。由公司派車接送上班的員工,因堵車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不能準時上班的,不以遲到論,但要注明原因。

第四條 總辦文員對待員工或其他客人,要禮貌大方,熱情周到,對來找高層領導的客人,要問清事先有無預約,并主動通知被找領導;客人到領導辦公室后,應主動遞送茶水;客人離開后,應及時收拾茶杯。

第五條 各樓層的文員,應視本樓層的具體情況,參照總臺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文員要保持會議室的整潔,早晚各檢查一次。會議室開會時,應事先做好清潔工作,并主動給參加會議的人員倒茶水。會議結束后,立即清理會議室。

篇2

二、值班教師每天必須提前半小時到校,做好校園晨檢及教育教學活動的安排等工作。

三、值班教師要及時做好報紙的收發、來人接待、電話接聽、環境整潔、茶水供應等日常性事務。

四、對突發性事情能解決的要自己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匯報。

篇3

一、工作制度

嚴格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1.分管領導對各自分管工作具體抓,“三辦一所兩中心”(黨政辦、社會事務辦、經濟發展辦、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社會事務和計生服務中心)主任負責組織落實,各職能部門應恪盡職守,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發生相互推諉和扯皮現象。所有干部對所承擔的業務和聯村駐村工作全面負責。

2.實行重特大事件報告制,凡涉及全局、集體榮譽、社會穩定等重特大事件,須立即報告黨政主要領導和按程序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延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定期匯報工作制,原則上各項工作每周一向分管領導、辦公室(中心)主任匯報上周工作情況,并提出本周工作安排意見,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匯報,對領導安排的工作專題匯報。

4.按時、按質完成工作目標任務。行政效能督察(建設)辦公室負責對黨委、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進行督查,全面掌握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及時了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請銷假制度

5.凡請假者,原則上須具備書面假條,經批準后才能休假,假期滿后,在請假處銷假,杜絕口頭、電話請假,口頭、電話或不請假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曠工,扣100元/天,特殊情況除外。

6.周六、周日因公需集體上班的,工作人員不得休假,否則,視為曠工,扣100元/天。

7.公休假按照規定休假,具體時間由個人申請,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由組織統籌安排。

8.副職領導應向黨委書記或鄉長請假;中層和一般干部向分管領導請假,由分管領導報黨委副書記和黨政辦備案,超過一天向黨委書記或鄉長請假。

9.所有干部的請(銷)假記錄、存檔和統計,由黨政辦主任負責,每月向黨委副書記提供考勤情況。

三、上下班制度

10.上下班時間按縣上規定執行,不得遲到早退。

11.實行上下班簽到和掛牌公示制,簽到時間為上下班半小時內,不得代簽。

12.上下班簽到實行每月公示制,遲到、早退一次扣20元,曠工一次扣100元,累計曠工15天則按公務員管理辦法處理。若有特殊情況不能簽到的必須有依據或與黨政辦負責人在簽到時間內說明可代簽,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13.上班時間內,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影響干部和自身形象。

14.簽到表的按時發放、收繳和統計由黨政辦主任負責。

四、會議制度

15.準時到會,遲到10分鐘以內扣10元,遲到10分鐘以上扣20元,無故不參加會議的視為曠工。

16.遵守會議紀律,不得高聲喧嘩、交頭接耳,手機應調至靜音或者關機,作好會議記錄,不得中途離開會場,因公和有事需離開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除黨政辦可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員不得在會議時間辦公。

17.會議考勤和統計由會議主持人負責,村社干部開會實行簽到制,以座次牌為準,會議考勤將作為平時考勤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值班制度

18.值班按6個班進行,輪班當日上午8:30交接班,負責全天轄區內的所有工作的處理及院內安全。

19.無特殊情況,值班人員不得請假,實行值班實簽到制,不得代班,必須請假的需向值班組長請假,因私事請假扣50元/次,不請假不值班扣100元/次。由值班組長做好當天值班及人員到位情況,到位情況缺一次值班記錄扣組長50元/次。

20.凡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物被盜由當班人員全額承擔損失。

21.值班督查統計由鄉紀委負責。

六、首問責任制度

22.凡有人員來鄉機關咨詢、辦事,第一個被問到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責任人應熱情接待,并負有為其服務的責任。

23.并告知其辦理事項的有關政策、辦事程序及要求。能辦的按照限時辦結制的要求辦理,不符合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應耐心的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24.對不屬于責任人本職范圍內的事務,責任人應告知當事人承辦該事項的具體部門,并引領到相關人員接待處理。

25.對需要移交有關人員辦理的事項,責任人應及時移交,不得貽誤。

26.責任人確因當時公務繁忙,無法履行職責的,可請其他工作人員,人應認真負責。

27.首問責任界定、督查和統計由鄉紀委負責。

七、文書、印章管理制度

28.起草文件需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由相關部門起草,黨政辦初閱、分管領導初審,主要領導審簽后,方可成文,并將文件審簽底稿存檔。

29.上級文件一般應當天(節假日除外)送給主要領導閱示,簽署意見,由黨政辦作好記錄后,統一分發至各分管領導落實,并簽字認可。

30.上報情況和報表,由分管領導審核后上報,并向主要領導匯報。重要報告或報表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上報。

31.強化印章管理,黨委、政府印章按照權限簽字后方可蓋章,并做好記錄。

32.強化文書檔案管理,做到規范、完整。

33.文書、印章管理制度由黨委副書記負責督查,黨政辦主任督促落實。

八、環境衛生制度

34.公共區域按部門劃定責任段,責任到部門,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35.辦公室內部及寢室的個人衛生,由相關部門或個人負責。

36.接待室、會議室、院壩等重點區域,由黨政辦落實專人負責。

37.黨政辦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公示。

38.環境衛生制度由黨政辦主任負責督查并公示。

九、限時辦結制

39.機關工作人員對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公共服務事項,能夠當場辦結的,必須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內辦結。

40.辦理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結時限以工作日計算,辦結時限從收到相關材料的次日起計算。對材料不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及時補充材料,辦結時限從受到補充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41.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限辦結的或需要延期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書面或電話告知原因,并同時告知辦理時限。

42.鄉紀委按上級有關規定督查。

十、財務管理制度

43.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內收入已納入縣財政統一管理,預算外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上繳國庫或專戶。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設立小金庫。

44.強化票據管理,嚴格做到支有憑、收有據。所有收入必須開具正式發票,并按規定上繳相應專戶。支出票據規范,做到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符規定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的經辦人和審核人;有鄉長審批簽字。支出300元以上的費用須報經財經領導小組審查后方可入帳。

45.日常辦公用品由黨政辦統一購置和管理。所有辦公用品由黨政辦根據需要每月定期向主要領導申報,經簽字同意后統一購置。根據確切需要分發至部門負責人或領導個人,并簽字認可。1000元以上大件,經申報同意后,由財政按相關規定統一購置。

46.領導干部通訊費按照縣上文件或相關規定執行。辦公電話根據預算按部門實行上限核定。

47.水電費按照公私分攤的原則,年終按財政實際支出的水電費公私各攤50%,各機關干部應厲行節約,嚴禁使用高耗能電器。

48.招待費按照上級要求,嚴格控制標準和接待人數,工作餐按20元/人、局級以上領導來由兩位主要領導決定,局級以下領導來原則上由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接待。所有接待需向兩位主要領導申報后方可接待,自主接待個人負責。

49.政府小車由黨政辦統一管理,在保證主要領導用車的情況下,統籌安排,原則上不得租車。因緊急情況租車,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小車維修費執行申報制??h內出差補助統一為35元每次,食宿按照縣委政府要求辦理,不得出現誤餐補助和住宿費。

50.打印、復印費執行每月申報制,由分管領導審批,由財政統一購買,黨政辦執行和備案,打印、復印要例行節約,復印實行雙面印制。

51.執行定期審核、審批制度。所有經費支出原則上誰經手、誰負責,所有票據在一周內審核、審批,一周內款項審批說明原因,一月后一概不審批。每周一作為統一的審批簽字時間(因開會或有急事,順延至周二),其它時間概不簽字。

52.加強帳務管理,規范做帳,按時報表。

53.加強資產管理。對所有國有、集體資產進行全面登記,執行保管人負責制度,非正常損壞或丟失由保管人負責賠償。

54.加強資金管理。嚴禁挪用擠占專項資金,嚴禁將公款借給個人周轉使用,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借款開支,嚴禁增加政府債務。

55.財務管理制度由鄉長督查,財政報賬員負責落實。

十一、責任追究制

56.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圓滿完成各項目標任務。鄉級各部門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

57.機關工作人員因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分配或消極怠工、、不負責任、違規違紀,造成工作失誤或不良后果的,按目標考核責任制對牽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58.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造成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59.凡被追究責任的工作人員,除按《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實施辦法》處理外,在當年各項創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并按規定扣減其年度、季度考核分。嚴重影響黨委、政府形象的,本人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屬于中層以上干部的,當年不能被推薦、晉升職務。

60.對工作失誤責任的追究,根據主要事實,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并記入個人檔案。

十二、具體考核辦法:

實行按年度量化考核,總分為100分,具體考核內容分六個方面:出勤、本職工作、聯村駐村工作、中心工作、綜合評定、臨時交辦工作。

61.出勤考核10分。分平時出勤、會議出勤、特殊任務出勤和值班出勤四類情況,重點是會議出勤和值班出勤,由黨政辦提供數據進行量化考核。

62.本職工作25分。由分管領導根據分配、安排的任務時限及完成情況,同時根據便民服務中心業務辦理登記和完成情況進行打分。若沒有按質、按時上報,造成惡劣影響扣減黨委、政府考時,則25分全扣,還要追查其工作態度,思想根源。

63.聯村駐村工作25分。各聯村領導、駐村干部與各村的考核掛鉤,根據縣、鄉對各村的單項考核和綜合考核結果計算分值,作為聯村領導、駐村干部該項工作的考核得分。

64.中心工作20分。由鄉長考核,根據階段性的工作需要進行安排,視其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本項分不夠,可記負分,在總分(100分)中扣除,進入分值計算。

65.綜合評定20分。根據出勤、本職工作、聯村駐村工作、中心工作及臨時交辦工作的考核結果,再由鄉、村干部對全體鄉干部進行綜合測評,最后由黨委集體研究確定綜合評定得分。

66.臨時交辦工作。臨時特殊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要求,視其重要性、工作任務量和緊迫性,黨委政府確定單項考核分值,在總分100分外進行加減分。按條塊分割的辦法,由分管領導按上級要求時限安排工作人員完成,視其完成情況在考核分內進行記分、減分。出現兩次以上特殊任務未按時、按質完成時,將會出現負分,則在總分扣減分值。

67.計分考核辦法。根據每名干部的得分情況計算出平均分,按照百分制計算出最終得分,計算方式為個人得分除以平均分再乘以100。

篇4

乙方: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辦公室

為更好調動科室人員工作積極性,確保全年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實現“重建爭優、發展爭先”,雙方特簽訂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一、工作目標任務(總分100分)

(一)經濟工作(30分)

1.完成市政府下達國內生產總值、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任務數。(12分)

2.完成市上下達的招商引資任務。(12分)

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服務、協調和指導管理工作。發揮社區的轄區管理職能,在社區建立起商會服務機制,讓社區同轄區內的民營企業共助共建,更好的為民營企業服務,促進經濟發展。(6分)

(二)財稅工作(30分)

1.合理編制預算,嚴格按預算執行(以市財政下達預算為準)。每超支預算10000元,扣1分。(6分)

2.壓縮行政經費,嚴把支出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在各項經費的開支上,嚴格控制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盡量避免一切浪費開支,嚴格支出管理制度,以節支來促進增收。(6分)

3.加強災后重建資金的管理。對上級撥付的各類災后重建資金做到??顚S茫瑢γ恳还P資金做到收有憑支有據,堅持資金去向審查制。(6分)

4.做好征地拆遷資金的組織調度及合理安排使用,建專戶、設專帳、專人負責各類拆遷資金收支的登記入帳,為辦事處的征地拆遷工作建立起強有力的后勤保障。(6分)

5.加強社區的財務管理指導,開展對社區財務的內審工作。(6分)

(三)安全工作(10分)

1.加強對轄區內生產性企業、個體工商戶安全生產教育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企業安全負責人參加培訓。(3分)

2.嚴格落實制度,督促生產性企業的消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制度上的落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嚴防事故的發生。(4分)

3.做好責任分解,與社區、生產性企業簽訂安全責任書。(3分)

(四)其他工作(30分)

1.科室內部分工明確、管理科學、團結協作,科室責任人與科室成員逐一簽定目標管理責任書。(4分)

2.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公開、公正執法,不出現違規執法行為。(2分)

3.做好聯系社區居委會工作,幫助社區積極開展社區建設,社區年終考評合格。(3分)

4.堅持民情日記、去向公示、首問制。民情日記抽查不合格一次扣0.5分,去向無公示,群眾辦事找不到人,一次扣0.5分。(2分)

5.堅持機關上下班制度及會議、學習、值班制度,每遲到早退一次扣1分,無故缺席一次扣2分,對科室人員值班抽查不到位,一次扣1分。(5分)

6.保持辦公室整潔、定期整治綠化責任區衛生,檢查不合格一次扣1分。(3分)

7.每月完成(黨務)政務信息2條,全年24條。(4分)

8.認真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中心工作及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任務,服從組織調配。(3分)

9.開展好“重建爭優、發展爭先”主題實踐活動和干部“勤廉雙優”爭創活動。(2分)

10.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分解方案中的工作。(2分)

二、加減分標準

(一)獲市級業務部門表彰每項加0.5分,獲市委、市政府或德陽市級部門表彰每項加1分,獲德陽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表彰每項加2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項加3分,獲國家級表彰每項加5分。

(二)宣傳報道、調研文章、黨務、政務信息被德陽一級采用的一次加0.5分,被省級采用的一次加1分,國家級采用的一次加2分。

(三)接受上級工作檢查時因出現問題而造成嚴重影響的,一次扣減相應部門總分2分。

(四)市委政府年終綜合檢查考核的扣分、加分,作相應折算后,對考核科室作相應扣分、加分。

三、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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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校團委辦公室職能,規范其使用與管理,增強辦公室使用的規范性與明晰性,提高辦公效率,本著責權統一的原則,現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辦公室管理包括辦公室職能、物資管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值班管理、衛生管理、鑰匙管理、出入管理、會議管理。

第二章 校團委辦公室職能

第三條 辦公室職能

第一項 團委指導老師、學生委員辦公、專職團干辦公;

第二項 舉行小型會議;

第三項 收發各項文件;

第四項 存放各部門文件檔案,辦公室設有各部門文件存放柜,可用于文件整理及歸檔;

第五項 日常辦公,辦公室可用于各部門日常辦公,整理資料等事務;

第六項 物資管理,校團委物資借用、歸還等管理均在此辦公室進行;

第七項 收集材料,收集基層上交材料,包括報名表、申報書、方案、征文等等。

第三章 辦公室物資管理

第四條 校團委辦公室所有物資歸團委所有。

第五條 校團委物資旨在方便老師辦公、各組織舉行活動。

第六條 校團委物資包括辦公用品、辦公設備、庫房物資;

辦公用品包括筆、尺子、訂書機、文件夾等常用辦公用品;

辦公設備包括電腦、打印機、電話、飲水機、書柜等設備;

庫房物資指團委內設機構辦公室存放的所有物資,包括旗幟、彩帶等。

第七條 校團委物資一般不外借,如需借出,必須在相應表格填寫登記。

第八條 物資使用與保管

第一項 辦公用品的使用要以勤儉節約為原則,不得挪為私用,杜絕奢侈浪費;

第二項 所有校辦公設備使用權屬校團委所有,其他組織或個人不享有使用權;

第三項 所有辦公用品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放回原位;

第四項 辦公設備若有損壞,需及時報修,以保證正常的辦公室運作;

第五項 所有物資在使用過程中,如有惡意損壞或丟失現象,需作出相應賠償;

第六項 未經老師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進辦公室開會;

第九條 物資借用與歸還

第一項 辦公用品、辦公設備僅供團委內部使用,庫房物資可外借;

第二項 辦公用品一般不得帶離辦公室,如需帶離,務必填寫《校團委辦公用品借用登記表》并及時歸還所屬辦公室;

第三項 團委內部借用庫房物資,無需寫申請書,但需要事先與相關負責人說明,并填寫相應的“物資借用歸還登記表”;

第四項 其他組織借用庫房物資,務必遵循《校團委物資借用程序》相關規定;

第五項 團委內部或其他組織在借用庫房物資期間需保管好物資,若物資有所損壞或丟失,視嚴重程度給與懲罰。

第十條 物資清點與整理

第一項 辦公用品每兩個月清點一次,詳細記錄庫存數量、損耗情況,并填寫《校團委辦公用品物資清點登記表》,匯集所有已經損壞或無法使用的辦公用品,根據實際情況,由辦公室相應負責人統一處理;

第二項 辦公設備每月清點一次,并填寫《校團委辦公設備清點登記表》。如有丟失,追究相關責任人并作相應懲罰;

第三項 庫房物資每月清點并整理一次,詳細記錄每種物資庫存數量、損耗數量等情況,詳細填寫《校團委庫房物資清點登記表》。匯集所有損壞由辦公室相應負責人統一處理已損壞物資。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文檔管理

第一項 不得隨意翻閱保密文件和老師專用文件;

第二項 可以翻閱非機密文件,查閱后及時放回原位;

第三項 辦公室所有文件一律不得調出辦公室,若需調出,必須經團委書記同意;

第四項 不得對外透漏未正式發文的文件內容;

第五項 定期清理儲物柜,及時歸檔文件。

第六項 案應歸類保存,他人不得隨意拿取、修改、丟棄。如有需要,需出示有關證明。資料可適時輸入電腦,以保留備份。

第七項 非團委委員不得翻閱桌上、抽屜里的文件資料。更不得隨意將文件資料帶出團委辦公室。

第五章 文件整理

第十二條 整理信件

按照來信人的類別分為團縣委信件、外校團委信件、其他信件三類,并將各類信件分別置于對應文件夾內。

第十三條 整理文件

按照文件來源地的類別分為團縣委發文、縣直團工委發文、校團委發文、內部文件、其他文件等,將各類文件按分類放入各自對應的文件夾內。

第十四條 整理部內文件部內關于大型活動的文件也要定期進行整理。

第十五條 工作計劃與工作總結

1、上交時間為每月1、2號,上交紙質版至團委辦公室;

2、每篇信息請寫清楚標題,標題和正文要嚴格區分,沒有標題的信息一律不予采用;

3、報送信息時請寫清楚事件發生的時間(如2013年10月23日);

4、上報信息的內容要體現出各組織的工作內容,反映學校發展動態,可涉及團的職能部門、學生組織、學生社團、團總支、團支部等,能及時反映本校學生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活動;

5、信息報送要做到及時準確,必須嚴把質量關。每條信息要主題明確、內容精煉、格式規范、重點突出、言之有物,盡量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每篇稿子字數不少于1000字。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條 團委印章使用規定

第一項 未經老師同意,任何人不得攜帶印章出辦公室;

第二項 印章使用時,按要求正確使用,要愛護好印章,不得亂扔、亂敲印章;

第三項 非正式文件、通知,一般不加蓋團委印章。

第七章 值班管理

第十七條 值班管理旨在加強各值班人員工作效率,規范其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值班時間、地點與值班人員

值班時間: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20

值班人員:各級團總支委員。

第十九條 辦公室值班主要工作

第一項 協助老師完成所需工作;

第二項 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項 及時跟進未完成工作;

第四項 保持辦公室干凈整潔;

第五項 完成文件簽收、簽發工作;

第六項 整理未歸檔文件;

第七項 發放、整理各類報紙、團刊、雜志;

第八項 老師外出期間,做好接待工作。如接待來訪師生,應熱情接待,并記下詳情。若有人借用辦公室東西的,做好記錄。

第九項 工作匯報,及時將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向老師匯報;

第十項 管理物資,包括接收各組織物資借用申請書、登記、領取、驗收以及存放工作;

第十一項 按時到辦公室值班,不遲到,不早退;到后如實登記,他人不得代簽 (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值班者,須提前一天向辦公室主任請假,以便做臨時調整);

第十二項 認真履行值班職責,嚴格按照要求完成值班工作,對值班期間須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在值班本上做好詳細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三項 值班人員不得在辦公室內吃零食、嬉戲、大聲喧嘩;

第十四項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獨立處理時,應及時向團委老師求助或致電有關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項 值班人員負責辦公室環境衛生,必須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值班結束離開辦公室時,務必保證所有電源、門窗等均關閉。

第八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辦公室衛生清理

第一項 在每次會議結束后,對辦公室進行打掃;

第二項 各級團總支委員定時對辦公室進行衛生檢查,督促整改;

第三項 清理不常用物品,將其入庫入柜,及時清理辦公室的垃圾,確保辦公室整潔。

第二十一條 衛生要求

第一項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辦公室吸煙、吃飯、酗酒等;

第二項 辦公室的地面、桌椅要保持干凈,桌面上盡量不放置其他物品;

第三項 每次會議結束時,應把椅子放回桌下,清理桌面上的物品。

第九章 鑰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鑰匙使用規定

第一項 辦公室鑰匙指定專人佩戴,其他人不得仿造。一經發現,嚴厲處分;

第二項 非團委委員借用鑰匙時,必須向老師報告,老師同意后,方能借出;

第三項 若鑰匙遺失,及時報告老師,采取相應措施,以確保辦公室財產完好無失。

第十一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出入規定

第一項 非團委委員、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隨意出入團委辦公室;

第二項 團委委員不得隨意帶人進入辦公室;

第三項 非團委委員若有緊要事出入辦公室,必須向團委委員說明理由,委員同意后,方能進入。

第十二章 會議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例會分為團委例會和團委內設機構全體干部大會兩種。

第二十五條 團委例會

1、參加人員:團委書記、各級團總支委員、各級團支部書記;

2、時間:原則上規定每一月召開一次,一般是周一19:00。團委可根據工作和活動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會議時間;

地點:暫定于教工會議室 ( 每次例會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將提前通知各級團總支委員);

3、主持:團委書記;

4、內容:通報前期工作和活動情況,探討近期工作計劃,布置相關工作任務;

5、會議記錄:由組織部負責做好明確的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團委內設機構全體干部大會

1、參加人員:學校團委各級團總支委員;

2、時間:原則上規定每周召開一次,一般是周五下午17:10。團委可根據工作和活動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會議時間;

地點:定于團委辦公室; (每次例會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將提前通知各級團總支書記,由各級團總支書記及時通知本級委員)

3、主持:團總支書記

4、內容:通報前期工作和活動情況,探討近期工作計劃,布置相關工作任務;

5、會議記錄:由組織部負責做好明確的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考勤規定

1、例會執行嚴格的考勤規定,全體與會人員須于會議前在考勤表上簽到,團委例會、內設機構會議均由組織部負責考勤;

2、與會者要嚴格遵守會議時間,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或不能參加者均應提前向團委書記或各級團總支委員請假,經批準后方予準假,否則以缺席論處;

3、與會者務必攜帶會議記錄本,認真作好會議記錄,否則按缺席而論;

第二十八條 處分條例

1、凡會議期間無故遲到5分鐘到10分鐘者,在會議上做口頭檢查;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者,按缺席而論;

2、無故缺席一次者做書面檢討,并在例會上做檢查,缺席兩次者給以通報批評;

3、無故缺席兩次者,取消其一切團內評優資格;

4、無故缺席三次者,經團委會議討論,各級團總支同意,予以撤消相應職務;

5、會議期間,將所有通訊設備設置為無聲或震動狀態,并保持會場秩序,不得隨意交頭接耳。

篇6

交接班雙方必須遵守上下班時間,接班人必須提前10分鐘到崗,做好正點交接班前的準備工作,具體為交班人填寫記錄,介紹本班情況及領導交辦的需接班人完成的工作和應注意的事項,接班人查看值班記錄和察看現場情況與清點應急器材等,確認交接清楚和記錄相符,在交接班登記表中簽名。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交接:

1、 交接班的準備工作尚未就緒時;

2、 發生事故待處理、未經領導同意下班的,或事故正在處理中需當班人在場時;

篇7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的生產經營目標、職責、制度以及各項決策、工作措施的貫徹落實,推動公司的健康發展,同時進一步提高各部門(單位)工作效率,逐步實現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與內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領導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公司工作目標、會議的精神和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各部門(單位)工作計劃中列明的事項;

(四)公司合同書、協議書中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五)公司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

(六)同級部門(單位)委托的督辦事項;

(七)其它確需督查、督辦及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

第三條

組織領導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為主、其它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行政管理部專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制度的督促執行。

第四條

公司其它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公司領導的要求,落實各項督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管理部通過《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履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六條

工作程序

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與任務分解、領導批示、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一)督查事項立項:督查立項由行政管理部統一管理,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與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與內容基本一致。

(二)公司領導批示:行政管理部對需要列入督查督辦的事項,在《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中列明督查事項的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部門(單位)實施。

(三)承辦:相關部門(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

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接受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單位)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或公司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承辦任務,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自接到《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之日起算,節假日順延)及時報告并由行政管理部進行協調。

(四)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部門(單位)必須在規定的事項完成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延期申請。

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行政管理部初審,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分管領導審批。對承辦部門(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分管領導或行政管理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算,節假日順延)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五)督辦:督辦事項由行政管理部按照職責和公司領導的要求進行。

行政管理部應根據辦理時限要求,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辦事項的完成情況,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部門(單位)及時辦理。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督辦;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跟蹤督辦;對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階段督查、督辦。對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需要協調的,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協調,確需報請分管領導協調的事項報請分管領導,以促成問題盡快解決。

(六)反饋: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準確的向行政管理部反饋承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行政管理部需將承辦部門(單位)的反饋情況整理匯總,并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

承辦事項辦結后,承辦部門(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行政管理部和有關領導審結,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七)審核:對承辦部門(單位)報送的辦結報告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是由行政管理部進行初審,行政管理部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部門(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辦結存檔或報分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是分管領導對行政管理部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及時交行政管理部整理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及時進行退辦,交行政管理部退回承辦部門(單位)重新辦理;

三是對退辦的事項,分管領導或行政管理部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的期限;

四是對承辦部門(單位)的辦理結果,分管領導或行政管理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自接到辦結報告之日起算,節假日順延)審核并簽署意見。

(八)歸檔。

督辦檢查事項辦結后,行政管理部應將查辦過程中領導批示、查辦原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和來往文件等材料組成案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七條

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辦工作要緊緊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公司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二)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并堅持三條基本原則:一是一切督查督辦事項立項都要報請分管領導批示;

二是及時請示、定期匯報,主動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重視和支持;三是辦結報告須經承辦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方能報出。

(三)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報告時限的,要按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領導批示需要查辦落實的事項,未規定時限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3.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4.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向行政管理部和分管領導匯報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并提出書面申請。

(四)凡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

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單位)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退回。

(五)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應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八條

行政管理部按月在行政辦公會上通報督查督辦事項情況,并按季制作《督查通報》,向公司各部門(單位)公開督查督辦工作和承辦部門(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

第九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篇8

一、保證各辦公室的安全使用:

1 、員工須嚴格保管辦公室設備有關密碼,不得將密碼告訴非辦公室員工;

2 、員工須嚴格保管辦公室門鑰匙,不得將鑰匙轉借非辦公室員工。

二、員工上班時應注重儀表,穿戴整齊大方。待人熱情、友好真誠,待客精神飽滿,不卑不亢,無不禮貌行為。

三、所有員工不得在辦公室區域內吸煙。

四、注意使用禮貌用語,辦公室交談注意音量控制,禁止聚眾聊天,大聲喧嘩,影響他人辦公。

五、一切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由門衛聯系相關部門并經同意后方可接待。外來方可統一由行政辦公室接待,詢明客人來訪目的后,盡快通知有關部門或人員,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外來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辦公時間嚴禁會客。

六、嚴禁辦公時間在計算機上玩游戲、聊天、發私人郵件,違反者每次罰款 100 元。

七、為保證辦公區域干凈整潔,不準在辦公室、柜子及窗臺上搭晾毛巾、放置衣服;辦公用品應盡量放整齊、合理;愛護使用辦公設備,若有損壞、丟失、污染,應予以賠償。

八、員工下班或外出時,應妥善保管好辦公物品,如 : 文件、資料等,下班后,應將有關抽屜、柜子鎖好,并確保電腦關閉。

九、禁止在辦公室做私事或或從事于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十、員工加班時應保證辦公區域的安全,加班結束時,要將辦公計算機及電燈關閉,結束后確認門窗一鎖好方可離開。

十一、注意防火、防盜,一旦發現問題,要立即通知行政辦,并按學校關于突發事件報告、處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篇9

對于小學教育的發展進程來說,要更好的實現教學目標,學校十分重視班級管理制度的設立,從受教育的主體分析來看能夠發現在小學教育的班級管理制度是主要針對小學生在管理層面上采取的重要舉措,結合分析小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重要的環境主要是班級帶來的影響,他們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就是通過班級影響的程度來進行相關能力提升,因此重視班級的影響力是必然的。對于小學班級管理制度的設立,一方面在教學層次上是個提高,另一方面在管理層面上又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提升點,所以針對當前小學教育中實行的班級管理制度所體現出來的意義可以說是有目共睹。

二、小學班級管理制度的設立的層次分析

小學作為學生接觸教育的首要階段,能力的提升和思維的培養是關鍵,因此在這個基本的層面上進行分析不難看出班級管理對于學生的培養擁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在這個階段需要一個規范行為的基礎,同時更要重視在此過程中所采取的舉措:

(一)實行分組管理

在小學教育中班級管理的制度通常是采取分組的形式進行的,這樣的形式主要是根據學生對于學習目標的不同認識程度來進行的管理方式,這樣的管理方式促進了學生在學習上可以通過取長補短進行一個自我完善的過程。

(二)職責認定管理

小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由于年齡的因素克制他們并不能很好的掌握自控能力,無論是在學習上還是認知程度上都缺乏一定的主觀能動性,所以需要老師或者是其他人進行學習上的督促,在班級管理制度的設立上重視職責的確立,例如擇優選擇學生擔任班長或者是其他班干部,協助老師管理班級事務,形成一個穩定有序的學習環境,所以在這個過程中重視職責認定管理的模式。

三、結論

篇10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活動及管理中的具體規范,以及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國家鼓勵中國教育機構與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得到普遍認可的外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學科專業領域開展合作辦學。

國家鼓勵在中國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住所,中外合作辦學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合作內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權利、義務,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合作協議應當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一致。

第六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具有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

已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申請設立新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已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通過原審批機關組織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的評估。

第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舉辦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八條經評估,確系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可以與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引入辦學資金。該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作為與其簽訂協議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的代表,參加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但不得擔任理事長、董事長或者主任,不得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并經依法驗資。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按照合作協議如期、足額投入辦學資金。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條中外合作辦學者作為辦學投入的知識產權,其作價由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中國教育機構以國有資產作為辦學投入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額,并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者以知識產權作為辦學投入的,應當提交該知識產權的有關資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有效狀況、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雙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被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當是國際上或者所在國著名的高等教育機構或者職業教育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權限,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和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籌備設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其中,申辦報告或者正式設立申請書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十七條第(一)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教育的公益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不符合條件的;

(三)合作協議不符合法定要求,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文件有虛假內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情形的。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類別等;

(三)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財務制度;

(四)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權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

(八)機構終止事由、程序和清算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得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高等學校的名稱。

第十八條完成籌備,申請正式設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除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議。

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審批機關應當將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完成籌備,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不具備相應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

(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及其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籌備設立期內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申請直接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除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項外,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三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組織與活動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熱愛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聘任專職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內部的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由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但實施中國學歷教育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符合中國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資產,但不得改變按照公益事業獲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中外合作辦學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中外合作辦學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取得回報: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外合作辦學者抽逃辦學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活動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應當與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層次和類別相符合,并一般應當在中國教育機構中已有或者相近專業、課程舉辦。合作舉辦新的專業或者課程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基本具備舉辦該專業或者課程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教育機構可以采取與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外國教育機構共同制定教育教學計劃,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外國學歷、學位證書,在中國境外實施部分教育教學活動的方式,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第三十五條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簽訂合作協議。

第三十六條申請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平逃?、非學歷高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引進外國教育機構的名稱、標志或者教育服務商標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參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

(二)合作協議;

(三)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

(四)驗資證明(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五)捐贈資產協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申請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議。

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審批機關應當將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并統一編號;編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照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編號辦法確定。

第四十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中國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應當接受中國教育機構的管理。實施中國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對外國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但實施中國學歷教育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財務進行管理,并在學校財務賬戶內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項,統一辦理收支業務。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載明。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結余,應當繼續用于項目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合法渠道引進教材。引進的教材應當具有先進性,內容不得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對開設課程和引進教材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將課程和教材清單及說明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與教師和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樣本應當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中方合作辦學者應當是實施相應層次和類別學歷教育的中國教育機構。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其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應當不低于該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標準和要求。

第四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并在該國獲得承認。

第五十條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通過網絡、報刊等渠道,將該機構或者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專業設置、課程內容、招生規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經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

第五十一條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按學年或者學期收費,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

第五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審批機關提交辦學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收學生、課程設置、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第五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辦學質量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頒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職權審批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五)對辦學結余進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國培訓機構與外國經營性的教育培訓公司合作舉辦教育培訓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的方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