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申請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4 02:53: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開工申請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開工申請報告

篇1

致工程監理單位:

鑒于本申請書申報之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已經完成,施工設備已經基本調集進場,人員以及施工組織已經到位,開工條件業已具備。申請本單位工程開工,以便進行施工準備,促使首批開工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早日開工。

項目經理:

承建單位:

申報日期:年月日

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基本架構

由于農業項目除經濟因素外,自然因素對農業項目產生極大影響,某種程度上取決于不可控的、變化無常的氣候環境,數據的來源和準確性均難掌握。所以,如何寫好一份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至關重要的。

1、首頁

主要注明項目名稱,項目主辦單位及負責人,可行性研究單位名稱,可行性研究的技術負責人,經濟負責人、參加研究人員名單及報告完成日期等;

2、標題

一般直接注明資金申請報告的名稱和主要內容,如《××公司關于××的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前言

一般簡要介紹項目研究的背景,項目實施的相關因素和主要目的和意義,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依據和主要范圍等內容。有些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還需要列出研究報告的相關摘要;

4、正文

該部分是報告的主體,要求列舉事實,運用系統分析方法,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對項目實施的可行性作出客觀、全面而準確的預測。不同類型的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在該部分通常具有不同的側重點;

5、結論

在對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從整體角度作出科學評價,并與相關方案進行優劣比較,最終獲得明確的行動主張。有時還就原方案提出一些更新、更全面的建議;

6、附件

為了結論的需要,在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文結束后補充的相關材料,主要包括試驗或實驗數據、計算浮標、圖片表格、參考文獻等。

農業項目的特點是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影響深遠,除項目自身的經濟效益外,還有很強的社會和生態效益。一份完整的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通常是單獨成冊的。

農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目錄

以中國產業競爭情報網資金申請報告為例

第一部分農業項目背景信息

一、農業項目概況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的承辦單位

(三)承擔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單位情況

(四)項目的主管部門

(五)項目建設內容、規模、目標

(六)項目建設地點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包括所有制性質、主營業務、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

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主要股東的概況

第二部分農業項目建設背景、必要性

這一部分主要應說明項目發起的背景、投資的必要性、投資理由及項目開展的支撐性條件等等。

一、農業項目建設背景

(一)國家或行業發展規劃

(二)項目發起人以及發起緣由

(三)……

二、農業項目建設必要性

國內外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影響,產業關聯度分析,市場分析;

(一)……

(二)……

(三)……

(四)……

三、農業項目建設可行性

(一)經濟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術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組織和人力資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農業項目優勢

一、組織優勢

二、技術優勢

涉及成果來源及知識產權情況、已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及中試情況和鑒定年限、技術或工藝特點以及與現有技術或工藝比較所具有的優勢、該項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等。

三、市場優勢

四、模式優勢

五、其他優勢

第四部分農業項目產品規劃

一、農業項目產品產能規劃方案

二、農業項目產品工藝規劃方案

(一)工藝設備選型

(二)工藝先進性說明

(三)工藝流程

三、農業項目產品營銷規劃方案

(一)營銷戰略規劃

(二)營銷模式

(三)促銷策略

……

第五部分農業項目建設規劃

一、農業項目建設地

(一)農業項目建設地地理位置

(二)農業項目建設地自然情況

(三)農業項目建設地資源情況

(四)農業項目建設地經濟情況

(五)農業項目建設地人口情況

二、農業項目土建總規

(一)項目廠址及廠房建設

(二)土建總圖布置

(三)場內外運輸

(四)項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五)項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價

(六)項目其他輔助工程

三、農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方案

四、農業項目建設節能方案方案

五、農業項目建設消防方案

六、農業項目建設生產勞動安全方案

七、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包括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措施、原材料供應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等;其中節能分析章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xx]2787號)要求進行編寫。

第六部分農業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一、農業項目組織

(一)組織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農業項目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

(一)勞動定員

(二)年總工資和職工年平均工資估算

(三)人員培訓及費用估算

三、農業項目實施的各階段

(一)建立項目實施管理機構

(二)資金籌集安排

(三)技術獲得與轉讓

(四)勘察設計和設備訂貨

(五)施工準備

(六)施工和生產準備

(七)竣工驗收

開工申請報告格式

1.開工申請報告中的各項內容均應填寫真實、齊全、準確。

2.由建設單位發包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應單獨填寫開工報告。

3.單位工程開工必須具備的條件:

(1)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

(2)施工圖紙經過會審;

(3)現場“三通一平”及臨時設施滿足施工要求;

(4)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已落實;

(5)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

篇2

一、學位論文選題及開題報告基本原則

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一般應在課程學習基本結束之前即開始準備。選題要考慮本學科的發展與實際應用相結合,圍繞研究課題,廣泛查閱有關國內外文獻,分析文獻資料,撰寫文獻綜述。在完成文獻查閱和最終確定科研立題的基礎上,做好預實驗,并在導師(指導小組)指導下獨立完成科研設計。在選題過程中,指導教師應充分了解碩士生的專長和不足,結合碩士生在某方面的特長和興趣指導選題。積極鼓勵由研究生自己擬出論文題目,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科研設計。

開題工作不僅是研究生確定選題的重要步驟,也是研究生加強交流、加深理解、廣集賢言、整理思路、彌補不足的重要途徑。通過開題,研究生可以對研究課題的目的和意義、國內外研究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實驗路線、儀器設備、實驗的可行性、預期結果、時間進度等各個方面作出比較明確的論述。

開題報告要面向全校公開進行,并且聘請三至五名校內外相關學科的專家參與考評,以達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的目的。其中,博士研究生至少應聘請一名校外相關學科專家參加開題,碩士研究生至少應聘請一名院外相關學科專家參加開題,而導師不能擔任考評小組主席。通過聽取研究生對所選題目的論述及答辯,各位專家將對開題報告的選題依據、創新性、難度、可行性及預期結果等多方面做出打分,各項合格后方可進入論文實施階段。對開題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在經認真討論和分析之后,合理的意見研究生須在規定日期內做出修改,必要時限期重新開題。

各院、所主管領導及所在學科帶頭人應積極參加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會,并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嚴格把關。決不可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對于選題合適、方法得當,措施落實的可批準論文開題;對于尚有不足的,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不合格者必須重做開題報告。在審核開題報告時,若評議為科研能力差,缺乏培養前途的研究生,不宜進入論文階段,改為對其進行中期篩選。

開題報告通過后,原則上一般不再隨意改題。如確有特殊原因需改題者,須由研究生寫出書面報告,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部備案,并應及時補作開題報告。

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時間一般在第二學期末或第三學期初。碩士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時間一般應在第三學期。

二、博、碩士研究生開題報告基本程序

(一)學位課程審核。在研究生課程(專業課程除外)學習完成后,導師及研究生管理部門應對其課程學習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培養方案中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后才能進行開題報告。

(二)撰寫合格的文獻綜述及開題報告。在進行開題之前,研究生必須撰寫一份內容充實、思路清晰的高質量文獻綜述,并在此基礎上立題,撰寫開題報告。開題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課題研究目的,其理論與實際意義,國內外的研究動態和發展趨勢;(2)課題研究生的內容和主要研究方法、技術路線;(3)完成課題的條件;(4)研究進度、具體安排及預期結果等。研究生提交開題報告后,應交由導師認真審核,并準備好有關的參考文獻和作為開題依據的各種理論分析或預實驗實驗數據。

(三)填寫開題報告申請表。做好以上工作后,研究生應向導師及所在二級單位研究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便安排開題報告的具體時間、地點,并將審批后的申請表及開題報告(含文獻綜述)一份報送學校研究生處培養科備案,領取研究生開題報告評議表。

(四)博士研究生開題報告會應向全校公開進行,接受質疑,并由博士生導師、學位委員會成員、分委會成員及校外專家組成的開題報告3~5人考評小組對博士生的論文開題報告進行全面評議,分別對選題依據、創新性、選題難度、可行性、研究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研工作時間安排的合理性,經費支持及研究生的口頭報告等方面進行評議及打分,加權后得分及格,方可正式開題。不符合要求者必須重新開題。若評議為科研能力差,缺乏培養前途的博士生,不能進入論文階段,改為對其進行中期篩選。碩士研究生可在二級學院內完成。

篇3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市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根據《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訂和頒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其中,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市項目核準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并報送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按國家、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各類企業在市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由省、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附投資主體法人證書等有效文件);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主要行業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的規范要求,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審查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初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報送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符合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求的文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省屬企業在本市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經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縣、區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附所在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市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附行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市政府核準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核準。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充相關材料、文件和說明,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如有必要,應在收到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國家另有規定除外);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時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也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經市政府核準同意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對項目進行以下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五)主要產品是否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是否會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七)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九)是否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已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篇4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推動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國內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并《寧波市、縣(市)、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的范圍,劃分市、縣(市)、區政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投資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并按核準的內容進行項目建設。

第五條本市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由市、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由市、縣(市)、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統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金融、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市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縣(市)、區政府的權限履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職責。

第七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工作聯系和溝通,共享有關管理信息,為投資人申請項目核準提供便利。

第二章核準程序

第八條市、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寧波市、縣(市)、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的核準權限,分別對企業投資項目履行核準職責。

核準權限在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可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轉報。

第九條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的投資項目,可直接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但應附上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項目核準按下列程序依次進行:

(一)土地、規劃、環保等法律、法規有相應規范要求的項目,項目申請人可以先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咨詢并提交項目概況說明;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受理咨詢并提出咨詢意見,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可應項目申請人的要求召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提出初步意見;

(二)項目申請人憑項目咨詢意見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三)項目申請人按要求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四)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核準文件,并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項目申請人憑核準文件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方面的手續。

對不需要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咨詢的項目,項目申請人可直接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人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咨詢的,項目申請報告與項目咨詢登記表中所陳述的行業屬性、產品名稱應當一致,且兩者所陳述的總投資、建設規模相差不得超過10%。

項目申請報告與項目咨詢登記表中所陳述的行業屬性、產品名稱不一致的,或者兩者所陳述的總投資、建設規模相差超過10%的,原項目咨詢意見無效。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審查決定不予核準的項目,應當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說明理由,并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后,應項目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初步設計會審。

第三章項目概況說明和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概況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行業屬性、產品名稱、生產規模、項目投資總額、項目建設內容;

(三)資源和能源耗用情況;

(四)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第十五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進口設備與生產工藝流程;

(五)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七)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項目申請人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第十六條項目申請人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條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法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四章核準時限

第十八條項目申請人按要求上報材料后,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項目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要求項目申請人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認為需要有關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委托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對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事項,應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及附具的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反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是否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情況復雜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咨詢機構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五章核準條件、效力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人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項目申請人未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的,該項目核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注銷項目核準:

(一)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

(二)項目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禁止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申請核準。

第二十八條已經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度表,項目完工后應當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工情況表。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申請人、工程咨詢機構和評估機構在投資項目申請和項目建設中的信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其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并向企業信用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條對應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而未申報,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質量、證券、外匯、安全生產、水資源、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各縣(市)、區政府及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寧波市科技園區的項目核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逐步建立項目管理數據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辦理核準手續或未按核準的內容進行項目建設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獲得核準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核準,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工程咨詢機構、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咨詢、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非企業組織、個人投資建設《寧波市、縣(市)、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予以核準。

篇5

調動工作申請報告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叫xxxx,是制動事業部、汽車工站一名員工。也是xxx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輔助與設計專業(模具)的學生,此刻在本公司實習。我鄭重的向采購計劃員這一職務提出申請,期望貢獻出自我的力量。

我雖然是才出校門的學生,工作經驗不足,社會經歷不多,但我相信只要給我機會鐵杵也能夠磨成針。我明白這個工作與自我的專業跨度很大,也沒有做過與其相關的事,但我個人愛好經濟方面的,對數字也比較敏感。同時對我個人而言,這個職務也有很大發展空間,能夠考取相應的職證,也能夠向多方面發展,做一個全能的職業人。我想讓自我發揮出更大的價值,為公司服務,為公司的明天奮斗。我想用公司的行動準則來說“不要先說“不行”,要先思考如何將事情做成,做好”,我相信我必須不會說“不行”。

十分感謝您在百忙之中審閱我的申請書,讓我有機會向您展示我自我,同時也期望您能給我一次機會,讓我展示我的未來。

最后,衷心祝愿本公司事業發達、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調動工作申請報告范文

公司人事部:

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閱讀此申請書。

我叫XXX,于XX年XX月份進入公司工作至今。現想申請調動目前XXX崗位到XXX崗位。

在公司工作XX年多的時間里,我都是在XX崗位工作,不但學到了較多的專業知識,更是培養了我吃苦耐勞、勇于理解挑戰的精神,還使我學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忙。

本人現為了學到更多的知識,為了未來能夠更好地展開工作,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打算繼續求學深造。但鑒于本人求學的學習時間(夜大,需長期晚上上課)與此刻所工作的時間有沖突(XX崗位需要實行三班倒工作)。為了不影響工作,同時思考到本人對XX工作有極大的興趣,現特向領導提出申請,調到XX崗位工作。

我是個比較外向的人,無論對生活還是工作,我都充滿了熱忱,用心樂觀向上的態度使我能承受更大的壓力,同時也使我充滿了動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與公司的同事們相處愉快,讓我懂得更多與人相處的道理和技巧,所有這些,我相信,都對我將來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有很大幫忙。

我很喜歡我們公司,在公司里工作感覺很幸福。我也很喜歡這份工作,或許沒有XX工作經驗是我最大的不足之處,但這也是我最大的前進動力,我會努力學習,我相信,在公司的培訓和我的勤奮努力下,我會在新的工作崗位做得更加出色的。

懇請能得到領導的指導,并殷切盼望領導對于我的申請能夠給予批準。再次對您百忙中抽空閱讀本人的申請書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調動工作申請報告范例

尊敬的領導:

我已在建行XX分理處,XX儲蓄所的XX崗工作了四年,在四年的工作中,我主要做了……(簡單的工作總結),于XX年取得過分行的優秀員工稱號,并于XX年-XX年考評連續所里第一名,這些成績都是在領導的支持與幫忙下取得的,我個性感謝幫忙的各位領導。

我在建行已經X年了,透過X年的工作,我從一個剛剛跨出校門的畢業生,成長為一個建行的優秀員工,我是建行培養起來的,我熱愛建行的工作,愿意為建行奉獻自我的青春。

近日悉知分行人力資源部,將在20xx年第一季度,對制度規定輪崗期限仍然在崗工作的柜員,開展崗位輪換,我現所在網點我的在崗時間已過四年,懇請在輪崗時,能跨機構輪崗到XX網點上班。

XX網點離家較近,因工作需要,在目前的崗位需要經常加班,不能按時回家。在XX網點工作,既使是加班,也便于照顧家中的老人或孩子,請張行長體諒我的困難。

我會在工作中,不斷努力,用心進取,在新的網點,新的崗位做出更大的成績,請領導看我的行動。

多謝領導抽時間看我的申請,請思考!

篇6

項目負責人:

所在單位:

建設日期:年月至年月

說明

一、申請重點建設項目應在科學定位、合理規劃、瞄準目標、凝練方向、突出重點的原則基礎上,詳細闡述項目的建設意義、建設內容、經費預算、設備購置、預期總體建設目標和階段目標,做好項目的節點安排。

二、項目建設實行項目責任制。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1、提出本項目的建設目標和建設計劃;

2、提出本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

3、組織本項目的建設實施,負責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保障;

4、協調本項目的內部關系,解決內部出現的問題;

5、提出本項目建設的年度報告、年度統計;

6、根據要求安排本項目接受中期檢查;7、出具本項目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做好驗收評估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項目建設審批程序如下:

1、各單位確定項目負責人,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項目,提供必要的論證材料;

2、校內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專家及職能部門簽署意見;

3、學校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最終審核批準后,發出開工建設的批復文件,并正式撥款。

項目建設意義

總體目標

總體建設內容

分年度建設計劃及階段目標

重點建設項目經費預算總表

單位:萬元

支出預算1、設備購置費2、設備維修費3、圖書資料購置費4、房屋建筑物維修費5、實驗材料費6、測試分析加工費7、租賃費8、業務費合計

預算總額

分年度預算額

備注說明:

1、項目建設嚴格實行預算制,申請人須認真填寫《重點建設項目經費預算總表》《重點建設、項目設備購置費預算明細表》和《重點建設項目業務費預算明細表》。其中,后兩個《明細表》均指在總預算額度內、且計劃在項目申請當年使用的經費;以后年度的項目使用經費計劃及明細則應按“分年度預算額”在每年末學校統計下一年度經費預算時統一申報。

2、學校分期劃撥的經費以各項目提交的當年年度預算批準額為準。各建設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確保按期執行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篇7

(一)按建設性質一般分類

1.按行業分類:能源項目、交通項目、原材料工業項目、裝備工業項目、農業項目、林業項目、水利項目、生態和環境保護項目、商業和服務業項目、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項目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2.按投資主體分類:政府投資項目(又分為中央項目、地方項目)、企事業單位投資項目(含外商投資項目、合資項目、民營企業投資項目、社會團體投資項目)、個人投資項目。

3.按項目建設性質分類: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

4.按項目建設階段分類:籌建項目、開工項目、在建項目、建成投產項目、收尾工程項目。

(二)按建設項目的市場性能分類

1.公益性建設項目,主要指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建設項目,包括國防、科學研究、教育、文化設施、醫療衛生、體育運動、生態和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

2.基礎性建設項目,主要指具有自然壟斷性、建設周期長、投資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收益低的基礎設施和部分基礎工業建設項目,如能源項目、交通項目、水利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等。

3.競爭性建設項目(又稱經營性項目),主要指投資收益好、對市場反應靈敏,具有市場競爭能力的建設項目,如加工工業項目、商業及服務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三)按政府管理權限分類

劃分為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備案制項目。

1、核準類:工業類、倉儲物流的項目大部分屬于備案類,其中對環境有污染的化工、石油、爆炸等、還有外資企業的工廠類項目屬于核準類。對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企業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即可,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估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2、審核類:所有的房地產項目由國家財政出錢建設的項目屬于審批類,包含文、教、衛系統,即圖書館、文化宮、音像器材、書店,教育系統等。對于政府直接投資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需報送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投資補貼、貸款貼息、轉貸的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3、備案類:即自然人自籌資金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商品房、商業大樓、住宅小區、幼兒園、私立學校、辦公大樓等等均屬備案類,重點是自然人自籌資金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篇8

關鍵詞:公路;內業;資料;管理

一、引言

公路工程內業資料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真實記錄,是該公路工程質量檢驗的記錄和評定結果,是交工驗收及質量評價的依據,也是施工過程中指導性、程序性和方法性的文件。

根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JTGF80/1-2004)它主要包括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和簽認的(必要時需經設計或業主批準和簽認的)以下6個內容: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質量檢驗結果:2)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檢驗和試驗數據; 3)地基處理、隱蔽工程施工記錄和大橋、隧道施工監控資料; 4)各項質量控制指標的試驗記錄和質量檢驗匯總圖表;5)施工過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況記錄及其對工程質量影響分析; 6)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質量事故,經處理補救后,達到設計要求的認可證明文件等。

建設部《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規定單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術資料規定項目如下: 1).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圖紙會審、技術交底記錄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廠質量證明和試(檢)驗報告 4)施工試驗報告 5)施工記錄 6)測量復檢記錄 7)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8)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9)使用功能試驗記錄 10)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11)竣工圖 12)竣工驗收單 13)工程竣工質量核驗證書,以上均包括文字和相關的聲像資料。

二、內業資料的分類

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根據橋梁施工管理和質量檢驗評定的需要,在施工準備階段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附錄A將橋梁的建設項目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即編制《某某橋梁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表》,該表是該工程項目的一個總綱,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均應遵照該工程項目的劃分進行與工程施工及工程質量的監控、管理等的一切活動。橋梁工程的單位、分部和分項工程的具體劃分見《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附錄A。現以一座4×30(孔數×孔徑)橋為例對單位、分部和分項工程的劃分如某某橋梁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表:(下部構造為:雙樁基、一系梁、雙柱、一臺帽(蓋梁)、橋臺左右均設有錐形護坡;上部構造為:預制預應力T梁(先簡支后連續的連續梁)、鋼筋混凝土橋面鋪裝、鋼筋混凝土防撞護欄、兩頭設搭板。)

內業資料的分類:橋梁內業資料的形成順序是從子分項工程-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這也就是內業資料分類收集、整理、歸類的依據和大綱。按此劃分表根據資料的多少可分可合的分類編目建立檔案。

三、內業資料的形成

內業資料的形成分3個階段:即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中間交工檢驗和交工驗收檢驗階段。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一般是按單位工程編制的,它是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的主要附件資料,若內容較為全面詳細,包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具體施工方案、方法,則在打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開工申請報告時可以簡化,可以不再報送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類的附件,但應在該附件項注明:見某某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和報告編號,其他要求的附件按規定不得缺漏。按申請報告的具體分部工程分別歸類。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在組織施工前編制。規模大、施工工期長的工程可根據施工組織總設計分部位、分單位工程等分階段進行編制。具體要求如下:(一)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審核批準方為有效,填寫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如有工藝變動和有施工措施較大變動時,應有變動審批手續。(二)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文字說明:工程概況,工程造價,工程特點,工期要求,施工部署,質量要求,主要技術措施等須說明的情況;施工平面布置圖。 (三)進度-計劃安排及各種工、料、機計劃表;質量目標(質量總目標、分項質量目標,實現質量目標的內容措施、辦法、執行人);施工技術方案、保證質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等);施工節約技術措施;大型橋梁土建、安裝復雜的工程應有針對單項工程施工需要的專項施工方案如模板及支架設計、明挖、深挖基坑、樁基人工挖孔支撐設計、降水設計、施工便橋、便線設計、預應力混凝土鋼筋張拉設計、大型預制構件吊裝設計、混凝土施工澆筑方案設計、設備安裝方案設計等;安全、環保措施。

圖紙會審、技術交底記錄: 1、工程開工前必須組織圖紙會審,由承包工程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人員對施工圖紙進行全面學習、審核并做圖紙會審記錄。 技術交底:包括設計交底、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工序施工技術交底,各種交底應有文字記錄、交底雙方應有簽字手續。圖紙會審資料一般按單位工程歸類。技術交底記錄應作為分項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的主要附件資料歸類。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廠質量證明和試(檢)驗報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必須合格,應有生產廠家的出廠質量證明書和試驗報告(內容包括廠別、品種、標號、生產日期和試驗編號);使用前必須進行自檢,無自檢資質的應抽檢送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復檢;試驗單要有試驗結論,質量有問題時,在可使用條件下,應注明允許和使用的工程項目、部位和不影響該部位的質量要求。具體要求可參照建設部《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辦理。需采取技術處理措施的,應滿足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并須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和經監理工程所批準后(有批準手續)方可使用。凡使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應有鑒定證明或生產許可證,并要有產品質量標準、使用說明和工藝要求,使用前,應按其質量標準進行檢驗。一般以單位工程分類別、規格按進場和監理批準使用日期順序集中建立臺帳、收集、歸類,但還必須按分項工程的部位建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使用記錄,以備工程驗收時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性及適用性進行核對認可。

施工設計圖測量復核、供施工使用的臨時測量標志的敷設、施工放樣測量記錄及成果資料 。

設計變更洽商記錄、業主批準文件、圖紙等。按單位工程收集,按分部、分項工程列目歸類。

施工階段資料包括有:施工試驗報告:指施工過程的抽檢試驗結果資料,可按試驗項目以分部工程分類進行收集、整理和建立臺帳,由工地試驗室集中管理。施工記錄:按分部工程收集,按分項工程、子分項工程列目歸類,附于工程檢驗記錄(報告)之后。

測量復檢記錄:同上。

隱蔽工程驗收檢驗記錄(報告):同上。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同上。

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記錄 ⑴質量事故報告:質量事故發生后立即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將質量事故的情況及估計損失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⑵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填寫“質量事故記錄”將事故的性質、實際損失情況、處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內容填寫清楚備查。

施工的原始記錄、試驗報告(記錄)、測量復核及預檢記錄、隱蔽工程驗收檢驗記錄(報告)、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等資料使用的表格及編制程序,必須符合有關工程質檢部門的規定表式內容、份數和要求。 中間交工檢驗和交工驗收檢驗階段資料包括有:使用功能試驗記錄:

竣工圖:與施工設計圖編目順序相同,按單位工程收集,但對設計變更部分必須在變更后的圖紙上注明設計變更的部位,變更設計的批準文件編號,以備核查。 竣工驗收單:由施工單位集中列目歸類。 工程竣工質量核驗證書:由施工單位集中列目歸類。

四、質量檢驗的評定:

評定方法及使用表格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1-2004)要求進行,具體分項工程評定方法見本文《某某橋梁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表》評定方法說明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按劃分表內容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附錄J相應附表逐級匯總評定得分及等級。

《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的填寫: ①所屬工程項目可改為所屬單位工程名稱,建設工程項目可作為表頭編入,如《浙江諸永高速公路仙居段公

路工程》作為第一行,第二行為《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 ②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名稱根據《橋梁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表》相應名稱填寫,單位工程名稱應明橋梁名稱,橋梁左右幅孔數不相同時左右幅應分開評定,分開評定時橋梁名稱后還應寫明幅別,如麗溝大橋右幅。 ③基本要求欄:填寫《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該分項工程規定的基本要求的檢查結果,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1-2004) 8.6.3項1基本要求。 ④實測值或實測偏差值欄:根據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欄的要求填寫,規定為符合設計或不大(小)于設計的應填寫實測值;規定為允許偏差的填寫實測偏差值。 ⑤平均值、代表值欄:只填寫經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相關附錄規定計算的結果值。 ⑥外觀鑒定欄: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相應項目外觀鑒定規定的內容填寫和扣分,不得隨意增減。

篇9

第一條為促進航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維護航道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建設活動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

第三條航道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度。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航道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按權限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竣工驗收以及招標投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設計文件審批、招標投標、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核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航道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實施;

(三)監督航道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航道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航道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廉政建設情況;

(七)指導、檢查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航道建設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對航道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并給與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航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監察制度。

第七條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并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依法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辦理開工備案,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建設程序管理

第八條航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進行。政府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根據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七)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條企業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依法確定建設項目投資人;

(二)根據規劃與需要,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人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照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四)根據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八)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九)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的實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航道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應符合航道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規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五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設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備案,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航道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內容等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航道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或者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送交通部。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建設項目,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在批準后30日內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提出對設計方案的優化建議。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

第二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編制有關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審。對于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航道工程項目,可以分期報審。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審。

第二十四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審批工作;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工作由交通部負責。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設計文件作如下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修改:

(一)改變主體工程建設位置;

(二)改變工程總平面布置;

(三)改變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

(四)改變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

(五)工程造價超過已批準的概算。

第二十六條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文件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審批,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變更說明書,內容包括該航道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等;

(三)設計變更前后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

(四)工程量、造價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對因緊急搶險造成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事后按照本規定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航道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航道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航道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航道建設投資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記錄航道建設市場信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航道建設市場依法實行準入管理。航道建設工程咨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航道建設市場。航道建設項目單位以及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員,應當具備滿足擬建項目管理需要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要求。

航道建設市場應當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航道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航道建設市場。

第三十二條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的相關專業名單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結果應當在與招標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評標結果、舉報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在其核定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者越級承攬工程。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從事航道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航道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航道建設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航道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第四十條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第四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四十四條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對于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設資金。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職責:

(一)制定航道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年度航道建設資金使用計劃;

(三)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到位情況,以及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并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四)收集、匯總、報送航道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加強航道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編報工程竣工決算,并及時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規范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需要動用工程預留費的,按照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航道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每月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轄范圍,每季度匯總工程建設信息,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條工程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資金構成、總體實施計劃及其他情況;

(二)招投標工作情況;

(三)建設動態狀況,包括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及其他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第五十條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航道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搜集、整理、歸檔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預驗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項目單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設資金或者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不遵守航道建設基本程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0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需要,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條)和《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與本辦法配套實施的有《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明確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劃分。

第三條《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省級及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政府規定具有部分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具體核準權限按各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長治市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二、建立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六條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需向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生產規模、資產負債、股東構成等情況。

2、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技術設備方案、建設地點、投資規模、投資構成、項目法人組建、進口設備清單等。

3、資源條件評價。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化學礦、水利水電和森林采伐等資源開發項目,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資源的可靠性進行研究和評價,要符合資源總體開發規劃、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項目也須對資源耗用和供給狀況進行詳細說明。

4、節能和節水措施。能源和水資源消耗量大的項目,應提出節能和節水措施,并對能耗、水耗指標進行分析。

5、生態和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和風景名勝等特殊環境。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條件調查,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6、國民經濟評價。要按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采用影子價格等國民經濟評價參數,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考察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的貢獻,評價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7、社會評價。要分析擬建項目對當地社會的影響和當地社會條件對項目的適應性和可接受程度,評價項目的社會可行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協調一致。

8、招投標情況。要提出項目招標組織方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等初步方案。

第七條企業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同時附上以下附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意見。

4、自有資金在銀行存款證明;若使用貸款,須出具金融機構承諾意見;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或技術及其他資產權益作為出資的,需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5、按規定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附招標初步方案。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項目申報企業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企業投資項目按《目錄》規定,應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審核后報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設計、科研、咨詢機構編制(上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需具備乙級以上資質,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其中縣、市、區項目須經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初審上報。

第九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指申報該項目的企業,下同)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并向申報單位出具加蓋本核準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該項工作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核:

1、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2、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項目主要產品是否形成過度競爭或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4、是否影響經濟社會安全。

5、資源開發利用是否合理。

6、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7、是否影響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對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時,可要求申報單位對技術方案、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等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正在進行核準時,如涉及其它部門,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所需征求意見時間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對影響深、牽涉面廣、投資額大的項目進行核準時,如有必要,應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所需咨詢評估時間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按項目核準機關規定時間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并按省物價部門批準文件標準收取費用。項目申報單位應配合咨詢機構做好調查、材料收集、會議召開等工作。

第十四條對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時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所需征求意見時間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后,要抓緊銜接相關部門出具意見或督促受委托咨詢機構盡快出具評估報告。在資料齊全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的核準并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咨詢評估時間和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項目核準期限內),或向省、國家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7日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核準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完成對項目申請的核準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核準意見(同意核準或不予核準,其中不予核準的應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如果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意見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文件是項目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評價、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免稅確認等方面手續的依據,項目申報單位憑核準文件依法辦理上述相關手續并相應開展初步設計等工作。

第十九條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如自項目核準文件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則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有關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如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建設地點、投資主體等發生變化,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進行報告更改,并說明變更原因、提交相應的材料,必要時須按項目核準機關的要求重新申報。三、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屬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一律由市發展改革委受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的相關信息,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外,發展改革部門要向全社會公布,實現政務公開、公正、公平并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建設單位可通過各種途徑反映建設項目核準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做到“一件一登記,一件一處理,一件一反饋”。

第二十三條對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同意的項目,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對在申報核準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并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有關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在此之前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及《目錄》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附: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2005年本)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制定本目錄。

本目錄適用全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本目錄明確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省屬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四)需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見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五)外商投資、境外投資的核準辦法根據省要求另行制定。

(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和總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萬立方米-1萬立方米以上由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萬立方米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縣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除燃煤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內100公里以下省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區以外和國道主干線以外的國道、省道、其它收費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的公路以及縣鄉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省區以外,長度100米以上或者涉及跨市協調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長度100米-50米以上或者跨縣協調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省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原材料

鋼鐵: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磷礦肥項目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六、城建

城市供水:50萬噸/日以下跨市調水項目或供水1萬噸/日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垃圾焚燒發電及危險廢棄物處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污水處理:日處理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日處理2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經濟適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3萬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房地產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類項目以外的省屬單位項目和總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投資1億元-5000萬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及省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不含)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3000萬元以下(不含)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制類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設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