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授權委托證明書范文

時間:2023-03-14 04: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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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權委托證明書

篇1

法定授權委托證明書(存根)

字 第 號

被授權人姓名: 授權人簽字:

授權內容及權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簽發日期:

法 定 授 權 委 托 證 明 書

字 第 號

茲授權 同志,為我方簽訂經濟合同及辦理其他事務代表人,其權限是:

授權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簽發日期:

附:人性別:

年齡:

職務:

工作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經濟性質:

主營(產):

兼營(產):

進口物品經營許可證號碼:

主營:

兼營:

說明:

1、委托書內容要填寫清楚,涂改無效,授權委托 證明書。

2、委托書不得轉讓、買賣,證明書《授權委托 證明書》。

3、將此委托書提交對方作為合同附件。

授權委托證明書(存根)

第 號

被授權人姓名:

授權人簽字:

授權內容及權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簽發日期:

本存根由黃石理工學院辦公室留存

授 權 委 托 證 明 書

第 號

茲授權 同志,為我方與 簽訂 合同(協議)及辦理相關授權事務代表人。

授權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簽發日期:

附:人性別:

年齡:

職務:

身份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二級法人單位填寫):

說明:

1、委托書內容要填寫清楚,涂改無效。

2、委托書不得轉讓、買賣。

3、此委托書提交對方作為合同附件。

4、此委托書一份僅對應一個合同(協議)。

法定授權委托證明書(存根)

字 第 號

被授權人姓名:

授權人簽字:

授權內容及權限:

篇2

案件受理通知書范文一

你單位訴天益科技責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一案的起訴狀已收到。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有權行使(法律名稱與條款)規定的訴訟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訴訟秩序,履行訴訟義務。

二、應在2011 年 11 月 6 日前向本院民三 審判庭遞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如需委托人代為訴訟,還須遞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應在接到本通知書后 日內,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 8558.2 元。

本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 ,帳號: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空白授權委托書二份。

年11 月 01 日

案件受理通知書范文二

________:

本院已接到你(單位)與______一案的執行申請書。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移交______庭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申請執行的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執行程序,履行法定義務。

二、限你(單位)在接到本通知書后15日內,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勞動收入、投資、固定資產、票證、承包收入等)或債權向本院舉證,如不能在此期限內提供有關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將依法對本案中止或終結執行。

三、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三條和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在接到本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____支行本院收費點預交申請執行費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元,合計_____元。需轉帳的,收款單位名稱:_______人民法院,賬號:__________(用途:法院預交執行費) .

四、逾期不交者,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件受理通知書范文三

你于 年 月 日送來的仲裁申請書已收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經本會審查,你所提出的仲裁請求符合受理條件,本會決定受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你(單位)在送達回執上簽收本通知。

二、如委托人,請填寫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會。

三、申請人如系自然人,請提交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申請人如系用人單位,請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會。

四、本案采取第 種方式組成仲裁庭。

1、獨任審理。 仲裁員: 書記員:

2、仲裁庭審理。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書記員:

三都水族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印 章)

漢中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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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規定的程序,被任命(選舉)為董事長(執行董事),任期 _____年。

全體董事簽名:

股東簽名(蓋章)

聲明

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后按照《公司法》和《會計法》規定,設立會計帳簿,進行日常核算,定期向稅務局報送有關資料。

特此聲明。

股東簽名:

授權委托書

茲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權委托 我公司的工商稅務事宜。

篇4

1.1為加強對證券賬戶的管理,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1.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證券賬戶實施統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開戶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1.3本規則所稱開戶機構,是指本公司委托證券賬戶開戶業務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結算會員。

1.4本規則所稱證券賬戶,是指由本公司為申請人開出的記載其證券持有及變更的權利憑證。

1.5本規則所稱境內投資者,是指居住在境內或雖居住在境外但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注冊在境內的法人。

1.6本規則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外國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國護照并獲得境外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視同境外投資者管理。

1.7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必須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申請開戶時注冊的證券賬戶持有人名稱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名稱一致。

境內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境內投資者為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工商營業執照、社團法人注冊登記證書、機關事業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臺胞證等。

1.8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證券賬戶的開立、注冊資料的查詢與變更、掛失與補辦、注銷與合并等相關業務。

1.9與第1.8條所述相關業務有關的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開戶機構

2.1取得開戶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商業銀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結算會員;開設B股賬戶的境內證券公司還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二)有開展業務所具備的人員、場地、設備;(三)管理規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本公司的開戶機構:(一)不具備第2.1條規定的開戶機構資格;(二)機構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三)持續不能履行正常義務;(四)與本公司有重大經濟糾紛;(五)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認定有不良經營記錄;(六)其他本公司認定的情況。

2.3已經取得開戶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結算會員,如出現第2.2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暫停或終止其開戶業務資格。

2.4申請開戶業務的機構應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開戶申請書;(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三)人員、設備配置、營業場地、庫房情況、財務狀況的說明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證券公司申請開戶業務的,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復印件,申請B股開戶的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商業銀行申請開戶業務的,還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2.5申請開戶業務的機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并以法人名義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協議后,方可開展證券賬戶的開戶業務。

2.6取得開戶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經申請可以成為開戶代辦點。

2.7開戶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申請設立開戶代辦點時,需要向本公司報送其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資料,經本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開戶業務。開戶機構不得通過互聯網或遠程聯網終端方式,直接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業務。

(二)開戶機構及其開戶代辦點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據本規則及本公司其他規定,制訂相應的開戶操作流程,并報本公司備案。

(四)嚴格按本公司要求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明的有效性及開戶申請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嚴禁為申請文件不全或用無效身份證明文件的申請人開立證券賬戶。

(五)業務人員應全面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則和本公司其他規定,并有義務向申請人提供業務咨詢。

(六)嚴格內部管理,加強對開戶代辦點業務的檢查和監督。

(七)按規定刻制證券賬戶開戶業務專用章,并在啟用前將印模送本公司備案。

(八)按本公司規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并按本公司規定的期限與本公司結清費用,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九)將開戶注冊資料通過電子介質保存,并定期報送本公司;同時對書面開戶注冊資料定期按開戶日期順序裝訂,并按業務類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開戶機構應對開戶注冊資料的完整性負責,建立完善的開戶注冊資料保管制度并報本公司備案。

(十)按本公司規定的數據格式建立開戶資料數據庫,并保證數據準確、完整。

(十一)空白證券賬戶卡應有專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帳,作廢的證券賬戶卡應及時銷毀。

(十二)本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2.8本公司對開戶機構及其開戶代辦點開戶業務進行檢查。對不再具備開戶業務資格或在開戶業務中嚴重違規的開戶機構,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進行處罰外,還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2.9開戶機構及其開戶代辦點因違規或操作失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該開戶機構承擔。

2.10開戶機構重組合并后,應按照誰承繼、誰負責的原則,妥善做好開戶注冊資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開戶資格的,應及時、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開戶注冊資料。

第三章證券賬戶開立

3.1證券賬戶按類別分為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上海證券賬戶用于記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深圳證券賬戶用于記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

3.2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按證券賬戶的用途分為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簡稱A股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簡稱B股賬戶)、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簡稱基金賬戶)、其他賬戶等。

3.3A股賬戶僅限于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允許買賣A股的境內投資者開立。

A股賬戶按持有人分為:自然人證券賬戶、一般機構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證券賬戶。

3.4B股賬戶按持有人分為:境內投資者證券賬戶、境外投資者證券賬戶。

3.5自然人及一般機構開立證券賬戶,由開戶機構受理;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開立證券賬戶,由本公司受理。

3.6一個自然人、法人可以開立不同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但是,對于同一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一個自然人、法人只能開立一個。

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3.7自然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自然人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3.8法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必須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賬戶自律管理承諾書;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9開戶機構應認真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開戶注冊資料,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冊申請表所填寫內容與身份證明文件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開戶機構審核確認合格后,在注冊申請表上注明″已審核″并簽名,同時加蓋開戶業務專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開戶注冊資料。

開戶機構審核確認不合格的,在注冊申請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將有關開戶注冊資料退還申請人。

3.10開戶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合格的開戶注冊資料,按規定數據格式實時向本公司傳送。內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或法人名稱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開戶機構、申請日期等。

3.11本公司實行實時配號開戶方式。在收到開戶注冊資料后,本公司實時對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開戶機構等內容是否合規,以及申請人是否已開戶等,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配號;審核不合格的,不予配號,并說明原因。同時,將審核結果返回開戶機構。

3.12開戶機構應當實時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審核結果。對已配號的,按規定格式打印證券賬戶卡或B股賬戶確認書(以下統稱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對未配號的,如屬于數據錄入錯誤,修改后再向本公司傳送,如屬于開戶注冊資料不合格的,退還申請人。

3.13開戶機構應當使用本公司統一制作的證券賬戶紙卡或磁卡。紙卡應按照以下要求發放:

(一)以四號仿宋字體打印。內容包括證券賬戶號、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稱、開戶機構代碼及名稱、開戶日期。有更改的,應在更改處加蓋開戶業務專用章。

(二)加蓋開戶機構證券賬戶開戶業務專用章。

磁卡發放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3.14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注冊的持有人為證券賬戶持有人。證券賬戶持有人依法對其賬戶中登記的證券享有權利。

第四章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的查詢與變更

4.1證券賬戶持有人可以到開戶機構查詢該賬戶的注冊資料。

4.2自然人申請查詢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查詢申請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本人戶口本、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并壓蓋公安機關印章的身份證遺失證明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4.3法人申請查詢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時,必須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查詢申請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或發證機關出具的注明注冊號的遺失證明及復印件,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4開戶機構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向本公司實時辦理查詢。

4.5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變化時,賬戶持有人應及時到開戶機構辦理注冊資料變更手續:(一)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名稱;(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自然人申請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證明及復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4.7法人申請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時,必須填寫《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證明及復印件;(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8開戶機構受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申請后,必須將證券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發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寄給本公司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個工作日內更改相應注冊資料,開戶機構根椐變更后的注冊資料打印新的證券賬戶卡。

獲得本公司授權的開戶機構可直接辦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手續。

4.9本公司及開戶機構對變更前后的原始注冊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五章證券賬戶卡掛失與補辦

5.1證券賬戶卡毀壞或遺失的,證券賬戶持有人應向開戶機構或本公司申請補辦證券賬戶卡。補辦的證券賬戶卡可以是原有的證券賬戶號,也可以是新的證券賬戶號。

5.2補辦原號碼的上海證券賬戶卡,由原開戶機構或該證券賬戶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受理;補辦新號碼的上海證券賬戶卡或補辦深圳證券賬戶卡,各開戶機構均可受理。

5.3證券賬戶持有人在掛失補辦新號碼上海證券賬戶卡前,應到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辦理證券賬戶凍結手續,并領取該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出具的證券賬戶凍結證明。

5.4自然人申請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二)或者本人戶口本、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并壓蓋公安機關印章的身份證遺失證明及復印件;

(三)補辦新號碼上海證券賬戶卡時,還應當提供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出具的原證券賬戶凍結證明。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5.5法人申請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時,必須填寫《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三)補辦新號碼上海證券賬戶卡時,還應當提供托管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出具的原證券賬戶凍結證明。

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5.6補辦原號碼證券賬戶卡的,開戶機構審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

補辦新號碼證券賬戶卡的,開戶機構按規定數據格式將有關資料傳送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合格后即時予以配號,自動將新證券賬戶托管到原證券賬戶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并將相關證券由原證券賬戶轉到新的證券賬戶。

5.7對于未辦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證券賬戶持有人,申請補辦證券賬戶卡之前,應先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第六章證券賬戶注銷與合并

6.1對于證券余額為零的證券賬戶,持有人可以申請注銷。

6.2自然人申請注銷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注銷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證券賬戶卡;(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6.3法人申請注銷證券賬戶時,必須填寫《注銷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券賬戶卡;(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6.4開戶機構對注銷證券賬戶的申請審核合格后,應將擬注銷的證券賬戶卡收繳存檔,并按規定的數據格式報送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合格后實時辦理注銷手續。

6.5本公司對證券賬戶實行檢查、確認制度。經本公司確認屬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權對該證券賬戶予以注銷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賬戶沒有姓名或機構賬戶沒有全稱;

(二)沒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三)開戶資料不真實;(四)違規使用他人身份資料開戶;(五)違規使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六)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或本公司認定的違規證券賬戶。

6.6證券賬戶持有人持有多個證券賬戶時,可以辦理合并證券賬戶手續。

合并證券賬戶的手續,由合并后留存的證券賬戶所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受理。對于被合并的上海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持有人還應先到該證券賬戶所托管的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辦理撤消托管手續。

6.7自然人申請辦理合并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合并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合并的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6.8法人申請辦理合并證券賬戶時,必須填寫《合并證券賬戶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合并的證券賬戶卡及復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境外法人還需提供董事會或董事、主要股東授權委托書,以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6.9證券公司(或B股托管機構)受理賬戶合并申請后,應將被合并的證券賬戶卡收繳存檔,并按規定的數據格式報送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合格后實時辦理合并手續,并將被合并的賬戶予以注銷。

6.10證券賬戶注銷后不得再恢復使用。

第七章罰則

7.1開戶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一)、(二)項,本公司將暫停其相關開戶代辦點的開戶業務資格。

7.2開戶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八)項,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或者不按時與本公司結清費用的,本公司將予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暫停其開戶業務資格。

7.3開戶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九)、(十)、(十一)項,本公司將暫停其開戶業務資格,直至其按規定完成所有開戶注冊資料及空白賬戶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開戶機構違反本規則第2.7條(四)項、第3.9條,多次出現開戶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將予書面通報。故意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本公司將予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終止其開戶業務資格。

7.5開戶機構被暫停開戶業務資格兩次以上,或者經本公司認定違規情況特別嚴重的,本公司有權終止其開戶業務資格。

第八章附則

8.1證券賬戶編碼規則由本公司會同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篇5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依法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其他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培訓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類經濟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鑒證經濟合同;

(五)依法辦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

(六)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帳、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文書、電報、電傳、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雖屬即時清結的,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商品內在質量的交易,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應當使用根據國家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統一合同文本。經濟合同統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并定點印制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當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自制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銷售與轉讓。

第八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其中經濟合同專用章印模須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訂立經濟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資信情況不明的,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中介組織協助查詢,有關部門應依法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向對方出示《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訂立經濟合同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當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載明:“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選擇一項)

第十二條企業財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鑒證或者公證的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申請鑒證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鑒證機關為經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提供經濟合同文書、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或者個體工商戶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經濟合同的鑒證,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審查下列內容:

(一)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四)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自受理經濟合同鑒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外地協助調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公證機構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手續時,必須按照有關公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一)偽造經濟合同的。

(二)虛構法人主體或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

2、用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稱或盜用其他企業的名稱,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

3、使用不能兌現或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簽訂經濟合同。

4、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簽訂經濟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經濟合同,謀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匯票、支票或空頭支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

(十)利用經濟合同倒賣走私物品、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向金融等部門查詢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有關經濟合同的發票、帳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封存或扣留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貨物;

(四)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依法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的存款。

第十九條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所獲款項和財物,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在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時,因失職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經濟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6

摘 要:公司成立合同督ёㄏ钚∽椋開展合同管理全過程梳理督導,通過對各合同承辦部門合同資料情況的地毯式檢查,查找合同管理及合同資料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要求各單位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通過全過程梳理和目錄式歸檔,規范了合同全過程管理流程及合同資料填寫標準,明確了合同資料的內容及順序,同時完善了合同檔案管理,提高了合同整體管控水平,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合同督查、歸檔流程。

一、專業管理的的目標描述

1.1專業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活動主要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合同全過程梳理階段。由辦公室下發通知,對合同文本及相關合同資料的內容及填寫標準提出13點要求,確定具體時間節點,各部門按照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進行自查整改。

第二階段,合同目錄式歸檔階段。辦公室下發通知,要求各合同承辦部門對整改完畢后的合同及相關資料,按照合同目錄的要求進行全面分類整理和歸檔,合同督導專項小組逐個部門現場檢查歸檔情況,對合同歸檔完成較好的單位進行獎勵,對沒有按照時間節點完成歸檔或者沒有按照歸檔要求進行歸檔的單位進行通報,并予以績效考核。

1.2專業管理的范圍和目標

1.2.1 專業管理的范圍

壽光公司各部門、各單位

1.2.2 專業管理的目標

希望通過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和歸檔,真正明確合同管理流程中各部門的職責,明確合同文本及相關合同附件的填寫標準及要求,理順合同資料的順序,通過對合同的過程管控,加強對合同訂立依據及履行依據的審核,確保各項合同合法、合規,并通過此次梳理歸檔,對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歸檔建立一整套督導流程和標準,力爭形成一套合同管理歸檔的長效機制。

二、專業管理的主要做法

2.1主要流程說明

節點1:成立合同督導專項小組

公司成立合同督導專項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任組長,由辦公室、財務資產部、黨群工作部負責人任副組長,合同管理涉及的相關專工做為小組成員。專項小組負責本次合同梳理歸檔活動的統一領導、協調和整體推進,負責研究決定活動重大事項,負責對各單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

督導范圍:

檢查各合同承辦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主要檢查以下幾種類型合同:

①工程建設類合同,主要涉及發展建設部的基建工程合同、運維檢修部的生產技改合同、綜合服務中心的非生產類小型基建合同,以及營銷部的營銷項目合同等四種合同。

②買賣類合同,主要涉及各部門的辦公用品買賣合同、辦公設備買賣合同、食品買賣合同、電腦耗材買賣合同、書籍買賣合同、廢舊物資買賣合同、勞保用品買賣合同、純凈水買賣合同、低值易耗品買賣合同、倉儲貨架買賣合同、安全標示買賣合同等十一種合同。

③運維檢修類合同,主要包括輸、變、配設施的維修施工合同、安全警示設施的維修施工合同、信息設備的維修維護合同、電能表維護合同、用電服務終端的維修維護合同、監控設備的維修維護合同等六種合同

④后勤服務類合同,主要包括房屋租賃合同、車輛維修合同、物業管理合同、綠化維護合同、蒸汽供用合同、物業保潔合同、環衛服務合同、電梯保養合同、保安服務合同等九種合同。

⑤各供電所合同,主要包括各所簽訂的辦公用品采購合同、低值易耗品采購合同、純凈水采購合同、電腦耗材采購合同、書籍采購合同、油料采購合同、資料印刷合同、車輛雇傭合同、房屋修繕合同、苗木綠化合同、線路清理合同等十一種合同。

⑥其他類合同,主要包括除上述合同外的技術服務類合同、財務資產類合同、宣傳與公共關系類合同、咨詢委托類合同、勞務服務類合同等。

節點2:各單位進行合同自查梳理

各單位根據各項業務操作情況,組織部門內各專工對本部門負責的所有合同進行全面的梳理,并對發現的問題自行整改和規范,自查的重點是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的規范性,各項合同支持性材料的完整性,尤其要注意核查合同前端的項目計劃或申請、招投標材料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完畢后的驗收材料、付款依據等的合法、合規性。

節點3:合同督導專項小組進行督查會審(此節點為該流程的關鍵節點)

各單位自查整改期限屆滿后,合同督導專項小組開始對各單位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集中會審,重點檢查合同文本填寫的規范性、合同臺賬及合同支持資料的完整性,對會審發現的問題及資料不完整的合同,確定時間節點,督促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專項小組進行二次督導。合同督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各單位合同管理的人員配備情況。確定各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是否由專人負責;

(2)檢查經法系統使用情況。檢查各部門合同在經法系統中的上線情況,統計出各部門“合同上線率”作為排名和考核依據。

(3)檢查統一文本應用率。即各部門在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統一合同文本范圍內,簽訂合同采用統一合同文本的比率。

(4)檢查合同授權情況。檢查授權辦理方式是否通過經法系統完成;授權委托書內容是否合規;授權委托書是否載明下列內容:授權委托書編號;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授權委托事項;被授權人權利義務;授權委托期限;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發日期。

(5)檢查合同對方的確定方式是否合規。

(6)檢查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對方的主體信息資料進行審查、留存的情況。

(7)檢查經法系統中合同名稱錄入是否規范。合同名稱錄入均應采用全稱,并跟紙質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8)檢查合同歸類是否正確。

(9)檢查合同標的額錄入是否準確。合同收、付款方式是否填寫清楚,金額輸入是否準確,與貨幣單位是否對應;

(10)檢查合同簽署情況。主要檢查合同簽署人員是否具有權限,合同用印是否統一加蓋合同專用印章;

(11)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進行履行,也包括合同的變更、解除是否合法合規,合同履行異常是否及時報告等;

(12)檢查合同歸檔情況。合同歸檔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簽訂依據等背景材料;合同談判、簽訂、履行等往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合同對方的營業執照、證明文件等資料;合同審查意見書;合同正本;簽約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我方授權委托書原件或復印件(如有);合同爭議解決的有關資料(如有);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13)檢查合同臺帳的建立情況。檢查各部門是否有獨立的合同統計臺帳,同時檢查合同臺帳的統計信息是否完整,合同臺賬統計信息應包含有合同承辦部門、合同承辦人、合同編號、合同名稱、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標的額、生效時間、履行結束時間。

節點4:各單位進行合同整改,整改完畢后進行“目錄式”歸檔(此節點為該流程的創新節點)

合同督導專項小組督導會審結束后,各單位按照合同督導專項小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完成節點,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按照合同歸檔的要求對合同進行全面整理歸檔,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歸檔工作。

要求各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親自負責合同歸檔整理和規范化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合同資料目錄》(見附件1)順序和要求梳理好合同資料,按照公司計劃和要求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歸檔工作。歸檔期限屆滿,合同督導專項小組對各單位合同歸檔情況進行逐一督查,對存在工作拖沓滯后,到期完不成歸檔任務,或者對合同歸檔工作不認真負責、歸檔質量不高、應歸未歸等現象的單位落實績效考核。

三、評估與改進

3.1評估效果

通過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歸檔,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盲區進行了查找和整改,明確了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相關內容的填寫規范和要求,理順了合同資料的順序和形式,通過過程管控,進一步提高了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并對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歸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督查流程和標準,切實提高了合同管控能力,對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對有限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3.2專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向

合同梳理歸檔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合同督導過程中仍然暴露出不少問題,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改進提升。

3.2.1合同缺乏履行監督機制。在檢查中發現,各部門基本上都沒有建立合同履行監督臺帳。合同履行是合同全過程管理的重要的一環,是合同訂立的目的和歸宿,合同前期大量的工作就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履行,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沒有專門的部門對合同的后續履行進行監督,合同承辦部門也沒有形成自己的合同履行監督機制。合同履行監督機制不健全,往往影響合同履行質量,甚至導致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引發合同糾紛。

改進方向:建立合同履行監督機制,明確合同履行監督的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合同履行質量進行監督。

3.2.2部分合同沒有留存合同對方的資信資料和授權資料,部分留存的資信資料沒有加蓋對方公章,授權資料沒有加蓋法定代表人印鑒。如此則不能夠證明與我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為有效簽約人,存在法律風險,未加蓋兩印(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授權委托書應該屬于無效授權。

改進方向:簽訂合同時,應該審查合同對方的資信資料和授權資料,明確簽約人的身份和權力,并留存加蓋對方單位公章的資信資料復印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留存加蓋對方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者兩章齊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授權委托書。

3.2.3大部分合同作為訂立依據的招投標或比價資料沒有在合同資料中一并留存。合同的簽約內容是根據招投標或比價結果確定的,如果合同資料中沒有作為訂立依據的資料,可能發生合同內容簽訂錯誤或混淆的情況。

改進方向:招投標活動作為合同簽訂的前置程序,同時也是合同的訂立依據,作為合同全過程管理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留存能夠說明合同訂立情況的相關資料或復印件,作為合同資料的一部分。

3.2.4合同會簽單、合同流轉單填寫不完整。表現為合同流轉單的合同對方欄未填寫,合同會簽單審核只有簽名,沒有審核意見和審核時間。

改進方向:相關內容應當填寫完整,并且按照要求規范填寫。合同會簽單的審核意見也應該寫明“同意”、“不同意”等明確的意見,不能填寫“已閱”“基本同意”等模糊的意見,更不能不填意見;審核時間應為審核當天,且必須填寫。

3.2.5部分單位未建立獨立的合同審核臺帳,也沒有確定本部門的合同專責人。

改進方向:各部門可參照公司的“合同審核臺帳”,建立本部門獨立的合同審核臺帳,并以年度為單位進行臺帳匯總;各部門應確定本部門的合同專責人,統一管理、審核、規范本部門合同相關工作。

3.2.6合同存n資料不全,且順序混亂。

改進方向議:合同承辦部門為合同歸檔部門,各部門合同專責人應按照《合同資料目錄》的順序對合同對方資質審查表、合同對方資信資料、合同對方授權委托資料、招投標情況說明資料、合同會簽單、合同流轉單、授權委托書、合同文本等資料。

參考文獻:

[1]曹桂香.工程項目管理的施工合同管控[J].科技風,2010(6).

[2]曹洪滔.要素投入對企業創業績效的影響[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5(6).

篇7

    第二條  本市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應訴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出庭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按下列規定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復議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二)經勞動行政復議,并作出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勞動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三)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為引起行政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與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應訴。

    (四)勞動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訴訟的,由委托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第六條  勞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并辦理訴訟事項。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訴訟人,應由機關內的法制機構或辦公室工作人員或機關內部其他人員擔任。

    第七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人,要與訴訟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具體明確訴訟人的事項、權限和期限。

    訴訟人要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訴訟人(以下簡稱應訴人員)應負責調取與行政訴訟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不參加訴訟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應向其移交材料,并主動提供情況。

    第九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并審查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定充分,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定性和處理是否正確、合法。并擬定答辯狀。答辯狀須經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加蓋勞動行政機關公章。

    第十條  應訴人員應按法定期限十日內將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做好出庭準備,由法定代表人應訴的應擬定辯護詞;由訴訟人應訴的應擬定詞,闡明辯護理由和有關情況,詞應客觀陳述事實,正確引用法律法規,理由確定充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語言準確。

    第十二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庭,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紀律。應訴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不出庭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應訴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勞動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確實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勞動行政機關報告,提請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庭審期間,勞動行政機關的有關參加人員應當對法庭的審理情況作出紀錄,應訴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以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可以依法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勞動行政機關應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

    第十六條  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原辦理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訴訟活動。

    原告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訴訟事項,不得失職或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并造成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三日內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告,并按規定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勞動行政訴訟審結完畢后,勞動行政機關應將起訴書副本、上訴書、庭審記錄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一并歸檔。

篇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建筑業企業是指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不在*市的建筑企業(含外來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工程咨詢、工程檢測、房地產開發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企業)。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建筑業企業的登記備案和管理,并將登記情況定期抄送監察局和招管辦。

第四條凡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外來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第五條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實行年度登記備案制度,如果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外來建筑業企業,可在登記年度內按照其合法授權范圍在*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第六條外來建筑業企業辦理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市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在本市具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獨立使用的辦公場所,并有房屋租賃證明;

(三)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外省施工企業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誠信記錄證明,本省施工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誠信記錄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八)駐*市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命文件;

(九)擬派項目經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凡未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外來建筑業企業,不得在*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項目建設活動,市招投標中心不予辦理進場交易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八條外來建筑業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確認手續。

第九條外來建筑業企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其建設市場活動或撤消其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兩年內不予再次登記備案的處理。

篇9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 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 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

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

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

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

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

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 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 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 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 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 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 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 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 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 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 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 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篇10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涉外婚姻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咨詢管理若干規定》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此相關的婚姻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個人采取欺騙手段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買賣婚姻和其他違法的涉外婚姻活動。

第五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門。

外事、僑務、臺灣事務、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詢

第六條  (咨詢機構性質)

本市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

第七條  (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立的條件)

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市婦女聯合會、市總工會或者團市委以群眾團體的名義舉辦;

(二)有機構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必要的自籌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五)有具備涉外婚姻咨詢服務資格的主管人員和咨詢員。

第九條  (申請審批程序)

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市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批合格的,頒發《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并報民政部備案;經審批不合格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十條  (咨詢服務人員資格)

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經市民政局培訓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詢員證》。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詢員證》的人員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業務范圍)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業務范圍由市民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要求)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的群眾團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合辦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據實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邀請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紹或者變相婚姻介紹為目的的境外團組在境內活動。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咨詢服務費)

接受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繳付咨詢服務費。咨詢服務費的標準,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除收取咨詢服務費外,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人員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十四條  (復核和換證)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在《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有效期滿的前1個月到市民政局辦理換領新證手續。

未持有效證件的,不得繼續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活動。

第三章  結婚

第十五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可不經認證。

第十七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十八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十九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后再婚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件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條  (撤回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回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回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6個月的。

第二十三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準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并注銷雙方的離婚證件。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四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應當雙方共同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愿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六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取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九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委托出證申請)

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不能親自來本市的,可以委托人辦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事項,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人的身份證件;

(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證明)

市民政局應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向有正當申請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其已離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婚姻登記當事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涉外婚姻介紹、咨詢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并根據下列情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紹不滿2對,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紹2對以上5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紹6對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  (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活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并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證書印制)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涉外婚姻咨詢員證》,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二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加強涉外婚姻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咨詢管理若干規定》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第三條合并修改為: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此相關的婚姻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門。

四、第七條修改為:

本市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

五、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可不經認證。

六、第十八條修改為: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七、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應當雙方共同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愿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八、增加一條為第三十條:

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不能親自來本市的,可以委托人辦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事項,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人的身份證件;

(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九、增加一條為第三十二條:

市民政局應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向有正當申請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其已離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記證明。

十、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增加一條為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并根據下列情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紹不滿2對,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紹2對以上5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紹6對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二、增加一條為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活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三、對部分條文的順序、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