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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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7年1月28日,某縣安監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一家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私自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執法人員立即行動,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倉庫內儲存了非法生產的特裝大地紅15箱、煙花26箱、擦炮18箱。這是一擔情節嚴重的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的案件。縣安監局給予該企業沒收非法產品及非法所得1萬元,罰款3萬元并吊銷該企業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分歧
在此案的處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對該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縣級安監部門是否可以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對當事人實施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縣級安監部門不能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實施煙花爆竹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理由是《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依據“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原則,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應由發證的安監局來實施,縣級安監局無權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縣級安監部門可以適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對該企業實施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理由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未對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機關做出具體規定,因此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分析
這是一起涉及分級管轄與處罰批準的案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發生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省是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兩級管轄,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未做特殊規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考慮管轄權和批準權。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不同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明確規定了本條例行政處罰的機關是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未對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機關做出具體規定。
結論
篇2
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維護煙花爆竹市場秩序,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平安四方”建設目標,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精神,特將今后全區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體制
按照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實現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機制的要求,區政府成立由安監、公安、工商、城管、質監、物價和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參加的四方區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總體部署,建立四方區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部署全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形成全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格局,實現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長治久安。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區安監局負責全區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監管工作;公安四方分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運輸以及非法制售、儲運刑事案件偵查、罰沒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工商四方分局和區城管執法局負責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查處工作;質監四方分局負責對經營單位煙花爆竹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對經營單位煙花爆竹價格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社區對煙花爆竹的經營活動、燃放等實施監督。
二、切實加強對私自制售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
各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組織專人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嚴格限制、綜合監管、綜合整治,堅決打擊非法制作和違法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規定》關于經營品種、經營時限、銷售方式、燃放時間以及場地安全的規定。
三、嚴格實行煙花爆竹安全許可證制度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實行煙花爆竹安全許可證制度。未取得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安全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煙花爆竹零售(臨時)許可證由區安監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核發證。
篇3
關鍵詞: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X9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41-02
一、緒言
煙花爆竹是中國非常傳統而極具民族特色的玩意兒,目前,根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煙花爆竹的從業人員超過100萬,煙花爆竹的生產工廠超過7000余家,產值將近200億元。然而,煙花爆竹雖然是一個成本低高回報的行業,但是其危險性也所有行業最高的,煙花爆竹無論是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均涉及安全問題,哪個環節“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發煙花爆竹安全問題,嚴重危害公共人身以及財產等的安全。例如,2012年6月17日江西宜春袁州區慈化鎮隆法煙花爆竹廠發生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導致該廠5間廠房坍塌、死亡7人、受傷1人,事故的原因為該煙花爆竹廠擅自開工生產,存在著超員超量作業、違規維修設備、閑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現場等等嚴重違規現象。6月18日河南周口淮陽縣東屯煙花爆竹廠發生嚴重生產安全爆炸事故,導致死亡7人、受傷14人,15間廠房完全倒塌,事故的原因是該煙花爆竹廠1.1級危險工序生產區的工房已經全拆除掉了,利用沒有拆掉的1.3級危險工序廠房擅自違規組織開工生產,生產場所一片混亂及從業人員操縱不當
引發。
當前,盡管我國陸續頒布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可是煙花爆竹企業在生產時還是存在一些違規行為,導致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還是屢禁不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作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地主要方針,因此,對煙花爆竹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原因探究以及提出有效的防控對策非常有意義。
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概況
(一)什么是煙花爆竹
2006年1月11號中國國務院通過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煙花爆竹”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本條例所指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煙花爆竹’以原料為黑火藥、煙火藥等制作而成的美術工藝品,經過引火線等火源引發的燃燒、爆炸而且伴隨有光、聲、煙、霧、色等效果的娛樂工藝產品。”
(二)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通常指的是經營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在生產煙花爆竹的過程中,由于生產作業或者生產環境等存在違規現象,導致人身的傷亡或者財產事物等的經濟損失的事故。我國對“生產安全事故”明確地做了四項原則規定:第一,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定,從嚴要適度的原則;第二,實事求是,根據目前的安全管理體系,事故的認定不事宜做大范圍變動;第三,要充分維護在事故中造成傷亡的人員以及他們家屬地合法利益,維穩促諧;第四,要增強安全生產的監管,采取問責制,排除監督與管理上存在的盲點,確保生產的規范、安全、穩定。
(三)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有關規定
我國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該具備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第一,要適應當時當地的產業結構;第二,煙花爆竹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獲得相關批準;第三,煙花爆竹廠的選址要適應城市布局,而且要跟周圍的房屋和設施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圍;第四,煙花爆竹的廠房、倉庫在設計上、在構造上以及原料選用上要具備防爆、防火、防雷功能,生產設備要符合相關標準;第五,煙花爆竹的生產設施、工藝美術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準則;第六,煙花爆竹的種類、質量、相關規格要符合安全標準;第七,需要有完善生產安全的責任制度;第八,要有負責生產安全的管理組織與專業的生產安全管理工作者;第九,要依照法律法規不定期展開安全檢查;第十,要做好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方案、應急救援人員,而且要配有應急救援器材;第十一,除上以外,其他法律、法規需要的條件。
(四)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
1.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率高。煙花爆竹的生產作為一個高危險性的行業,根據有關數據的統計顯示,1985~2010,我國的煙花爆竹生產共計發生安全爆炸事故超過九千例,年均發生的生產事故超過五百例,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計其數,充分暴露了煙花爆竹行業生產安全責任心不強、生產安全意識薄弱、生產安全的監管存在盲點、生產安全的配套條件與設施不完善等問題。
2.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容易導致惡性群體性傷亡。煙花爆竹作為一種易燃易爆物,在生產環節一旦作業不規范就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他所引起的危害將是惡性群體性傷亡。例如,2000年6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煙花爆竹廠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4四人,受傷人數達到160余人。
(五)引發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
1.煙花爆竹生產工序有易燃易爆性。煙花爆竹加工廠大多帶有藥物性的工序具存在高危險性。當煙花爆竹的生產制造時,任何火星、電火花、光能、化學能等因素均有可能引發易燃易爆。所以,煙花爆竹生產工序存在高危險性,例如,配藥工序、藥劑晾曬等工序。
2.煙花爆竹生產工序多為手工作業,人為引發事故居多。煙花爆竹的生產屬于勞動密集型,科技分量不多,煙花爆竹的生產設施較為落后,致使很多煙花爆竹的生產采用手工作業來完成,尤其在配料的粉碎曬干、集裝等工序,只要作業人員“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發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造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還有:一是有部分煙花爆竹企業為了謀取暴利,頂風作案,偷偷地不安安全法律法規進行非法生產制作煙花爆竹的行為比較嚴重。二是有部分煙花爆竹生產廠家在主要的安全因素都沒有齊全的情況下,急于生產經營去賺錢而不顧安全防范。三是有一些煙花爆竹廠家安全生產的管理機制不完善,存在管理混亂的現象。四是部分煙花爆竹廠家對安全生產的教育宣傳缺失,導致工作人員意識也淡薄,安全觀念缺失。五是有些廠家生產時為了偷工減料而在煙火藥配置的時候采用了禁用、限用材料。六是制作的煙花爆竹藥量超標。七是煙花爆竹廠質量與安全保障能力存在不足。八是煙花爆竹廠存在違法違規作業。九是有一些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監管力度不強。
三、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防控對策
我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也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廠家在防控生產安全事故時做了明確規定:“應該對生產作業的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對從事藥物造粒、混合、篩選、筑藥、壓藥、裝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的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需要獲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合格考核,才可以上崗作業。”
(一)生產管理控制
第一,嚴對安全生產進行嚴格把關。務必貫徹生產安全許可證要求,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煙花爆竹廠依法限期讓其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取締關閉。
第二,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要嚴厲打擊。有關部門務必加大對非法生產的打擊度,用相關法規去讓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廠家退步。
第三,樹立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企業要從發展與社會責任的角度考慮,作好生產安全工作。加大安全設施建設,完善安全條件,加強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四,開展安全教育。對從作業工作人員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
第五,堅持科技創新,改善安全生產技術和設施。吸收與引進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著力研究性能穩定、不易燃易暴的新材料,大力發展環保性煙花爆竹。
第六,加強對煙花爆竹原材料與產品安全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政府相關部門應要求生產企業委托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或其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原材料和產品的安全質量的日常檢測檢驗。
(二)安全生產技術保障控制
第一,確保煙花爆竹的煙火藥質量上,應該在煙火藥材料進入加工廠之后,應該對其原材料進行化驗,等到證實原材料合格方可使用,防范由于原材料里含有的雜質超標而導致煙火藥的敏感度增加而引起的易燃易爆。
第二,確保隔離去保持一定距離上,煙花爆竹加工廠應該與居住區等周邊建筑務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煙花爆竹廠應砌防護墻。配備保安,禁止閑雜等人進入,嚴禁任何明火、嚴禁日曬、嚴禁烘烤等,工序房應由專人專業人員進行管理。此外,要設立通風透氣裝置和報警器。
第三,防止摩擦、碰撞與打擊上,在煙火藥工作坊,操縱的器具最好多采用木質,禁止使用鐵質、石制等工具。門窗也應當采用不發火材料制成的。筑藥、壓藥、截切與裝引火線等工序作業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因劇烈沖擊、摩擦引起燃燒、爆炸。
第四,煙花爆竹工廠選址應當與居民點、工業區、學校、旅游區與輸電線路的距離應當符合設計規范。廠區平面布置、建筑物的結構等設計均應具有一定的防范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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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慧,王保民.煙花爆竹生產事故分析及其企業危險源辨識[J].安全,2013,
篇4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各環節安全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成為生產安全、設施完善、管理規范的現代化企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從源頭上消除非法制售煙花爆竹案件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一)健全完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機制。縣公安、安監、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開展執法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管負責同志具體牽頭,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組織開展“打非”行動,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
(二)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對組織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進出口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窩點,要依法予以取締,并追根溯源,查清斬斷非法生產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對因“打非”工作職責不落實、工作開展不力引發事故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行政許可審查。企業各項安全設施必須達到《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范(gb50161-2009)》要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必須符合《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1號)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一律不予申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安全改造。鼓勵和引導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新、改、擴企業的安全防護設施、工房庫房安全距離、避雷設施、人體靜電消除設施及消防設施必要到《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安監、公安、質監等部門要把隱患排查與日常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結合起來,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進行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生產經營企業要對照國家標準進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訂整改實施方案,逐項列出具體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人,確保整改取得實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督促企業把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分解落實到每個車間、班組和個人,加強企業安全員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員巡查記錄。落實安全員安全指標和責任,并根據巡查記錄實施企業內部車間、班組和操作者個人安全獎懲。杜絕“三超一改”(超人員、超藥量、超范圍和隨意改變工房用途)等違規行為。
(五)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管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須按照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規范產品包裝,對藥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標志標識。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從其他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后加貼本企業的標識進行銷售。對不符合產品包裝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經營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銷售。
(六)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監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認真復查,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相關處理工作。努力實現質量檢驗工作對所有合法生產企業全面覆蓋、對企業生產的合法產品全面覆蓋。
五、規范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經營市場準入。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點。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企業和經營者,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能核發營業執照。對已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經營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取消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注冊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制度。企業在買賣煙花爆竹時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并認真查驗相關資質,嚴禁銷售、購買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不得銷售禮花彈等a級產品。對購銷非法煙花爆竹和超范圍經營的,依法從嚴處理。
(三)加強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購買、銷售登記制度,登記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備查。對禮花彈的生產、銷售、運輸、燃放、進出口流向實施有效監管,并逐步實現對所有煙花爆竹產品和黑火藥、引火線及重要危險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監管。企業要建立產品購銷流向登記臺賬,禁止購銷不符合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凡存儲或銷售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管、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從嚴處理;對不能說明來源的不符合包裝標準的煙花爆竹,按經銷非法煙花爆竹論處。
六、加強運輸和出口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管理制度。凡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須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縣公安部門在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等,嚴格審查托運人提交的材料,查驗供貨單位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輸煙花爆竹時,須持有相關許可證件備查。一般省內運輸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日,省外運輸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10日。煙花爆竹運輸到達目的地3日內,收貨人應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公安部門核銷。凡道路運輸黑火藥和含藥的煙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運輸黑火藥、引火線的,一律不得開具運輸許可證。嚴格控制運輸黑火藥數量,辦理單次運輸黑火藥必須限定在5噸以下。對申請辦理跨省運輸煙花爆竹許可的,要嚴格查驗申請人是否持有與合法生產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防止外省假冒劣質煙花爆竹進入我縣。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二)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和相關人員管理。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并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實行運輸全過程監控。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須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明。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監管。對管理松懈、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取消其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各級公安部門要嚴格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運輸資質審查,以此作為審批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的前置條件。重點檢查車輛是否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煙花爆竹的裝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范;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是否超速行駛、違法停車等。嚴格執行營運車輛定期維護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制度,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技術性能的檢測和維護,杜絕帶病車輛上路行駛。注重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車況和駕駛人員的教育檢查,防范運輸車輛因設備老化、駕駛員疲勞駕駛、車輛超速行駛等原因引發爆炸等事故。
(三)嚴格防范煙花爆竹非法運輸。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傳統村落、煙花爆竹從業聚集區等道路出入口的檢查,全力查堵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車輛和人員,嚴防煙花爆竹跨地區非法流動。要加大對煙花爆竹產銷旺季道路運輸活動的監督力度,嚴格查驗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件和許可事項。對未經許可的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和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違反國家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安全要求的行為,嚴格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嚴厲打擊非法夾帶、販運煙花爆竹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監督道路運輸企業和客運站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加強重要時段旅客攜帶行李和包裹托運的安全檢查,確保“三不進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蝕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車輛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簽字審核不出站)落到實處,防止因非法夾帶、販運煙花爆竹引發安全事故。公交車在重要時段每車須配備安全員,加強對可疑人員和行包的安全檢查,杜絕攜帶煙花爆竹乘車等違法行為。
七、加強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審批。公安部門要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格條件及管理(ga899-2010)》規定,依法加強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對申請舉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均須經省煙花爆竹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的安全評估,以專家組簽字的評估報告作為許可焰火燃放活動的重要依據。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交通疏導、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隨時處置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確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須符合安全規定,并盡量縮短存放時間。對違法違規燃放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二)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中小學校教育等手段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燃放常識等,引導群眾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八、切實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監督責任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設完善安全防護屏障、防雷防火防靜電等重要安全設施,持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嚴禁分包轉包企業或生產線,嚴禁使用童工和學生,嚴禁使用殘疾、智障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強化危險生產工序持證上崗制度,杜絕“一證多廠”和擅自以轉包、倒賣、出租等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違規行為。
(二)明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縣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嚴查“三超一改”和“三違”現象,繼續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整治工作,調查處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縣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縣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包括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和包裝標識,定期對煙花爆竹質量進行抽查檢測。
縣工商部門根據安監部門發放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加大對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無證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產品、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的打擊力度行為和經營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
縣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查。
各鄉鎮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牽頭負責,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并認真開展排查,堅決打擊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活動,嚴肅查處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有效方式,發動全社會對非法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切實加大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檢查力度,防止以家庭作坊形式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對涉嫌非法制販煙花爆竹的違法案件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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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海曙區、江東區行政區域為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江北區、鄞州區的部分區域為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春節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公告,允許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在規定的時間內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舉辦市級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衛生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安全隱患。
第七條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合理布局、公開公平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時間或者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八條在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之外的區域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九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經營、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敬老院;
(六)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并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的有關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看護工作。
第十二條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并對有功人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可以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經營本市公布的禁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批發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煙花爆竹,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法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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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的原則,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對煙花爆竹非法儲存、運輸、經營和燃放的打擊,有效預防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維護煙花爆竹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主要任務
(一)規范我區煙花爆竹市場秩序,督促煙花爆竹批發、零售業主自覺遵守《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二)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區安監局要牽頭組織公安、工商、質監、城管以及鄉、辦成立聯合執法機構,加強節日期間的聯合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嚴肅查處非法采購、一證多點、異地經營、占道經營和無防偽標識、無證上崗等行為。
(三)堅持屬地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各鄉、街道辦事處行政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煙花爆竹“打非”工作第一責任人,要把“打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重點工作抓細抓實。及時向包保聯系的區領導匯報重要行動和重要案件的情況,積極爭取形成合力。區直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煙花爆竹“打非”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切實打擊煙花爆竹儲存、運輸、經營和燃放各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和報紙等宣傳載體,廣泛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和《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做到知法守法。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實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南明的高度,切實做好煙花爆竹“打非”工作。認真學習領會《辦法》的各項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煙花爆竹“打非”工作。
(二)要在入城口、邊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設立檢查站,加強對車輛、車站的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運輸和攜帶煙花爆竹的行為,確保非法煙花爆竹不進入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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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醒認識當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形勢,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
縣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維護社會安定穩定,推進“平安”與和諧社會建設上來,充分認識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和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患未然,切實抓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和元霄期間全縣社會安定穩定。
二、嚴格審批程序,切實加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工作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的實際,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要求,原則上每個村可設立一個零售點,大村可設立一至二個點,凡符合條件提出申請的,由縣煙花辦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合格給予發證。縣煙花辦要嚴格審批程序,把好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條件及其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查關。我縣設立的禁炮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經營銷售煙花爆竹。
三、齊抓共管,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措施
我縣現有辦理許可證的煙花爆竹批發點2個,零售點11個,還有24個正在申報審批的零售點。這些零售點雖然遍布全縣10多個鄉鎮,但他們只占領全縣煙花市場的一部分,大量的非法煙花爆竹仍然存在。縣煙花辦對已取得許可證的批發(經營點)企業,要強化監管措施,規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經營行為,督促各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物防、人防、技防措施到位。各鄉鎮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廣泛宣傳發動,營造強大聲勢,把宣傳發動作為推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深入開展的有力武器,做到進村入戶,深入人心。要選擇一批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典型事例、案例公開曝光,以活生生的事實教育和警醒群眾,不斷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識,讓群眾知道非法煙花爆竹的危害性。要加大市場的巡查力度,全面規范銷售企業的經營活動,確保批發(經營)產品來源合法,經營場所符合安全條件。對市場中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非法銷售點,堅決給予取締,并依法進行從嚴處罰。縣煙花辦要負起責任,協調各成員單位協同當地鄉鎮和公安派出所對市場進行公開巡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活動,特別是要嚴肅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非法經營活動,確保“三節”的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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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考即將來臨,為保障學生有一個良好的考試和休息環境,根據《**人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興化市人民**關于在全市范圍內依法嚴控煙花爆竹燃放的通告》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以下幾點要求:
一、嚴禁在中考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具體時間為6月15日至17日(星期六至星期一)。
二、建議廣大市民從即日起不放煙花爆竹,為考生營造安靜的學習和休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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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花爆竹。
第四條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制定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
第五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嚴格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有控制地組織生產。勞動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勞動安全實施監察。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煙花爆竹生產。
廠房、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隧道、橋梁、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等重要設施和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生活區的距離必須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圍墻隔離;有藥工房之間距離以及有藥工房與一般工房的距離均應在三十米以上。
藥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含有氯酸鉀的爆響藥的藥庫,庫存量少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五百米以上,超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鉀的煙火劑、黑火藥及其原料的藥庫,按上述規定的距離減半;成品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按所含藥量參照上述藥庫距離減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離均可減半。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必須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抵制企業領導違反安全制度的生產部署,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有權向公安機關和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揭發有關違章人員與違章事實。
第九條開辦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屬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報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具備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方準開工建設;竣工后,經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行擴建、改建時,必須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準投入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不準將有藥工序承包到戶或廠外加工。
第十條煙花爆竹的藥物和配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
(二)單發裝藥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單發裝藥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過28.6%。
(三)爆竹藥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酸鉀或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鐘內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產煙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需用氯酸鉀配制文藝、體育、外貿出口等特需的煙花爆竹產品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指定專門企業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危險產品。
第十一條經批準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的工廠,需要購買氯酸鉀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購買、運輸手續。
嚴禁非法買賣氯酸鉀。
第十二條有藥車間,操作人員應固定工序,固定人員,嚴格控制藥物存放數量,嚴禁混雜工序、超員生產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條生產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熟悉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
聘用技術人員,應聘人必須持有常住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的證明,未經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盲、聾、啞和肢體有殘疾等不適合火工產品生產的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的生產和煙花爆竹藥物、成品、半成品的儲運工作。
第十五條凡接觸藥物的工序,嚴禁使用鐵質、搪瓷、陶瓷、塑料、化纖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嚴禁使用石磨、石滾等設備碾軋混和藥物;嚴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狀態下混和藥物。所有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戴化纖衣帽,不準穿釘鞋、硬底鞋,不準帶進火具、火種。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藥物管理制度。性質相抵觸的藥物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成品、半成品、引線、藥物混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產品或小包裝上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設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并設專人管理,設立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使用。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建立保管、領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買單位憑《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訂貨合同向運往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起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本縣、市內短途運輸煙花爆竹,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縣、市公安局,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第二十一條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鐵路、公路、航運安全運輸規則。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有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的收購和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負責統一經營。任何經營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并遠離集市其它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說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它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歷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臺、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游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跡、農村場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焰火或煙花爆竹時,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可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發生爆炸、火災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篇10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和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監局、教育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農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228號),有針對性地強化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切實提高煙花爆竹從業人員自我安全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從源頭上遏制煙花爆竹事故,有效應對歲末年初煙花爆竹生產銷售旺季帶來的安全生產壓力,現就加強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特別是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的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今年以來,全國煙花爆竹事故多發,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是農民工,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訓,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加強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是全面提高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強化安全意識的重要途徑;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從根本上減少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一項治本之策。元旦、春節即將來臨,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進入旺季,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安全培訓工作極為重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加強領導,切實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切實落實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責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有培訓條件的,要自己組織對職工特別是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的培訓;沒有培訓條件的,要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職工到有關部門確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是安全培訓的監管責任主體,要加強培訓的組織協調,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培訓機構,組織開展"送教上門"活動,并要強化對安全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承擔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的主要載體,要提高服務意識,嚴格培訓教學管理,保證培訓效果。
三、強化以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為重點的培訓。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持全員培訓,特別要突出抓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的勞動組織管理和培訓。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今年12月底之前必須對本企業所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強化培訓一遍。培訓內容主要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所從事工種的工作環境、危險因素、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個人防險、避災、自救方法,事故情況下的緊急疏散和應急處置,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防護,事故案例等。
四、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培訓教學。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拓寬培訓渠道,靈活多樣地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培訓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機構要采取集中培訓、半工半培、送教上門等形式方便企業開展培訓,并邀請有關科研機構、院校有豐富煙花爆竹實踐經驗的專家授課,利用多媒體、電視、漫畫等圖文并茂的直觀方法進行教學,增強培訓效果。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本企業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和特點,抓好日常安全教育,采取開設安全培訓宣傳欄、開展崗位練兵、安全技能比武和安全知識競賽等生動活潑的形式,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知識。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盡快選用或印制通俗易懂、便于掌握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知識文字或圖片資料,在明年1月初之前發放到本地區所有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手中。
五、嚴格培訓考核和發證管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相應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發給培訓合格證書;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經本企業、培訓機構和從業人員簽名的培訓檔案,真實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六、切實加強對培訓的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納入日常監察的重要內容,經常性地開展執法檢查。要嚴把從業人員上崗準入關,發現企業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特別是危險工序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一律暫扣、不予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要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不按照規定開展安全培訓的,依法取消其培訓資質,并向社會公布。今年12月和明年1月上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集中開展一次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專項檢查,發現未經培訓上崗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企業停產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