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
時間:2023-03-24 15:54: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員工姓名: 所在單位: 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完全閱讀并理解其內容。
員工簽收: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 )號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 .現因下列第____(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 年 月 日簽訂的為期 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1.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
請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關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所示: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篇2
1) 有固定期限合同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合同。
3) 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現對該勞動合同按以下第 4 項辦理。
1)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2) 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
3)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4) 因乙方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
5) 其它:
說明:
1)乙方社會養老保險證序號: 。
2)乙方醫保個人編號: 。
3)乙方住房公積金個人編號: 。
4)終止勞動關系時間為: 。
5)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憑本通知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6) 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單位一份(存入勞動者檔案),勞動者本人一份,單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一份,勞動者本人戶口所在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一份。
篇3
最新辭退通知書
_______先生/女士:
根據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____條第____款的規定,決定終止合同,請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規定辦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
xx女士/先生:
感謝你入職以來對公司的貢獻。
依據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約定,我們在你的試用期內(時間: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1月12日 )對您進行了考核。由于您的考核結果不合格,公司很艱難的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敬請于20xx年 月 日前前往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公司將于試用期滿解除勞動關系。
考核不合格,不代表您不優秀,只意味著我們的工作崗位可能不適合你,希望你能夠找到適合你的工作崗位。
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
20xx年x月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
致同志:
我公司于月勝任工作崗位,我公司依法調整你的工作崗位。(或現因你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后,)然你自年月日起拒不到崗,一直曠工至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章制度,經公司研究決定即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按公司制度扣除相應工資。請接到本通知后一個月內來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公司落款
xx年x月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
你于20xx年11月04日到我司從事作業員的工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在試用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勞動態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為,還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本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后,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辭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義再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
此致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
xxx先生/女士:
你與本公司于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成為本公司的合法員工,工作至今鑒于你試用期開始至今的工作表現不能達到公司預期值,現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予以解除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請配合移交工作。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篇4
最新辭退通知書范例
XX女士:
你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連續曠工10天并且在收到公司曠工通知后仍繼續曠工。違反了員工手冊第七十一條第2款:月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及以上者,或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0次及以上者,或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天或連續曠工2天及以上者的規定,以及公司的其他相關規定,構成嚴重違紀?,F公司正式通知你:
1、請你收到本通知后3日內對上述行為向公司做出書面解釋,并供給相應的依據。逾期視為你放下在本公司的工作,雙方勞動關系將該3日期滿后解除,公司不再另發通知。
2、請你于勞動關系解除后3日內配合主管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公司財物。
特此通知!
人事部:(蓋章)
XX年XX月X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范例
XX:
你已經連續曠工3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且因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依據《員工獎懲制度》有關規定,應對你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現公司限你于XX年XX月XX日前到公司協商解決相關事宜,如未按規定時間到公司,公司將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解除與你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通過合法途徑對因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討。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范例
我公司( xx有限公司)與你于 年 02 月 27 日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
以下空白 為此,本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后,在年 09 月 25 日到人事行政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同時,也非常感謝你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并承諾在任職的最后一個月能按時按質完成上級交代的工作任務,且勿私自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商業及業務上的活動。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范例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您與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于您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第 項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中的第 項規定,現公司通知您,自 年 月日起,公司與您正式解除勞動合同,請您于 年 月 日之前辦理離職手續,并轉移有關社會保險及檔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司將不支付您經濟補償金。
逾期未辦理的,公司將把您的勞動手冊,退工單,辭退通知書以掛號信形式寄送到您登記的地址,請注意查收。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范例
XX先生女士:
根據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XX條第XX款的規定,決定終止合同,請您于XX年XX月XX日離開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XXX規定辦理。
XX有限職責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最新辭退通知書范例
員工XXX:
鑒于你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公司認為你不能勝任XX的崗位,現決定予以辭退,請在XX日前(或本日內),前往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一并結算試用期內工資。
特此通知!
篇5
又是一年畢業季。走出象牙塔的大學生們雖然知道就業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許多人在面對用人單位以應聘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工作證代替勞動合同時卻不知所措,甚至對此存在的隱患一無所知。筆者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許能給正在找工作的你一些警示。
以應聘登記表代替勞動合同,“被踢”后索賠遭駁回【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將大學畢業的王小莉通過網上招聘信息,選中了一份心儀的工作,并馬不停蹄地來到該公司。經過初試、復試,王小莉從近百名應聘者中脫穎而出,最終被公司看中,并讓她填寫了應聘登記表,作為彼此的書面勞動合同。王小莉隨即一面向父母、好友通報這一好消息,一面返回學校處理畢業事宜,準備在公司給定的期限屆滿之前,再前往報到。豈料只過了三天,公司便打來電話,說取消對她的聘用。經王小莉百般請求,公司也是固執己見。“這不是忽悠人嗎?怎么能隨意出爾反爾?”王小莉一氣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訴請法院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煞ㄔ簠s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規定是以存在勞動合同為前提,而本案的應聘登記表并不屬于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應聘登記表只是用人單位了解應聘者基本情況的一種途徑,也是應聘者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對自己情況所作的報告,要真正確立勞動關系,還需就用工事宜達成合意并簽訂勞動合同。正是由于王小莉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就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確立達成一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自然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之說。
用錄用通知書代替勞動合同,“違約”后無從追究【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將步出校門的大學生凌芳芳,收到了一家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其中不僅寫明了凌芳芳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合同期限、崗位要求,還明確了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凌芳芳一下子便陶醉了,曾打電話給公司詢問何時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表示錄用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無需再簽,只要凌芳芳在一個月內前往上班便可。一周后,公司卻突然宣布錄用通知書作廢,并不顧凌芳芳的一再質詢,拒絕給予任何解釋。面對同學們對自己的羨慕甚至是妒忌,轉眼間變成了諷刺、挖苦和嘲笑,忍無可忍的凌芳芳以公司之舉構成違約為由,訴請法院判令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不料,法院卻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無可厚非。凌芳芳的錯誤在于把公司的錄用通知書當成了書面勞動合同。原來,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與特定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者對此有權接受或拒絕,如果接受,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復,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同時,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勞動者作出答復之前撤回通知。勞動合同可以包含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也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甚至重新確立。勞動合同簽訂后,可以讓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以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有效。本案的關鍵在于,沒有通過雙方確認,將錄取通知書轉化為勞動合同,或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篇6
錢某于2003年6月入職某公司,擔任外貿部經理一職。該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外貿部經理若需要以低于正常訂單的價格與客戶交易,必須經會計部審批,否則給予記大過處理。2011年7月,錢某未經會計部審批,擅自低價交易,導致公司損失17萬元。同年9月,公司向錢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錢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2012年2月,錢某不服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至法院,法院最終駁回了錢某的訴訟請求。
“表述瑕疵”不應構成“違法解除”
本案中,錢某的行為在性質上已經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但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注明的解除理由卻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圍繞爭議焦點,仲裁委認為,既然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已明確錢某的行為應當記大過,那么公司就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裁決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向錢某支付賠償金。而法院則認為,錢某的行為既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同時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雖然該公司對這種行為只規定了記大過,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權直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該公司在解除錢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的確存在“表述瑕疵”,但是不應據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錢某客觀行為屬“嚴重失職”
本案中,錢某未經許可,私自低價交易,導致公司損失17萬元。該行為明顯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屬于嚴重失職。同時,根據一般理解,“損失17萬元”足以構成“重大損害”。因此,錢某的行為在客
觀上已經達到了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基于客觀行為作出的主觀決定
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本理由是錢某未經許可,私自低價交易,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只不過是上述行為導致的一種結果。可見,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上,該公司的主觀依據和客觀行為是相互統一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對用人單位而言,是一種非常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措施。因此,在實務中必須嚴格適用,否則,會變相加重用人單位的責任。
雖然在《勞動合同法》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特指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并不相同,但是,在管理實務中,嚴重失職行為無疑也是一種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因此,對用人單位而言,將嚴重失職行為表述為嚴重違紀行為,雖然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瑕疵,但在實踐操作上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中,客觀上錢某的行為在性質上已經嚴重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主觀上公司也是基于錢某的嚴重失職行為作出的解除決定,如果只是因為在解除依據的表述上存在一些瑕疵,就直接認定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嚴厲的懲罰性賠償,這對用人單位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怎樣避免表述瑕疵
從法律角度而言,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應當統一,如果勞動者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就應當援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出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就應當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盡管本案中法院最終支持了用人單位的主張,但是該公司的操作方式并不規范,也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建議各用人單位規范《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表述。具體而言,如果對勞動者的行為定性準確、證據準備充分,法律適用也非常明確,當然可以明確注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據。但是,如果以上事項均未表述清晰,則建議對解除理由和依據模糊處理,如可以表述為“現公司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適用解除依據和理由錯誤的尷尬和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將“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處罰措施規定為“記大過”,則無疑是在自我設限,此時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將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建議用人單位系統梳理規章制度,避免出現制度規定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的情況,給自身管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什么叫“重大損害”,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無法明確規定。此時,遵照規章制度就顯得非常重要。
本案中,雖然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未明確規定“重大損害”的具體標準,但是由于損失金額高達17萬,根據一般理解,對任何單位都足以構成“重大損害”,因此法院才支持了公司的主張。
但是,如果損失金額只有5000元呢?在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損害”將存在較大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存在爭議的事項,仲裁委和法院一般都是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進行裁判。
篇7
仲裁庭審理認為,雖然周某“不辭而別”離開用人單位,但卻沒有表示出想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其行為性質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既可能是曠工,也可能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從周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來看,其“不辭而別”并不是為了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周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可是,用人單位對于周某的違紀行為并沒有依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及時處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仲裁庭調解,當事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周某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社會保險。
這是一起較為常見的典型案例。勞動者“不辭而別”違反勞動紀律,而用人單位卻沒有及時處理,進而產生了勞動糾紛。這個案例的仲裁結果給用人單位的管理敲響了警鐘,作為管理者,對“不辭而別”的勞動者不能放任其違反勞動紀律與勞動規章制度,應及時依法處理。否則,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將承擔巨大的用工風險,除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外,一旦勞動者發生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形,用人單位還將承擔更大的法定責任。
所謂“不辭而別”,是指勞動者在未履行請假手續又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到工作崗位工作的情形。其行為性質是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可能是曠工,也可能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本質則是尚未與用人單位終結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預防措施,避免勞動者“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
及時與當事員工取得聯系
當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未履行請假手續又沒有按時到崗工作時,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常見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立刻聯系員工本人,詢問相關情況,并要求該勞動者在限定日期內(結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關于曠工的時間規定確定)到崗上班履行勞動合同。對于超期限未到崗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或明確表示不回來上班,或者回答含糊的,可以視為曠工,若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違紀程度,則及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處理。
二是無法正常取得聯系的,部門負責人要將情況如實呈報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委派專人,到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的居住地登門了解情況。如能面見當事員工,要認真聽取其陳述,掌握其不辭而別的真正原因,如果當事者執意離開,可以要求勞動者遞交一份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最好是手寫的)。用人單位可以為其提供解除勞動申請樣本,寫明“本人因個人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年×月×日”,然后由勞動者簽字確認,這樣就能免除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潛在風險。
在上述兩種情況都未奏效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立刻通過EMS特快專遞方式(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寄送“催告函”,對于拒絕簽收或者無人簽收而被退回的特快專遞,公司應該完整保存,不得拆封,作為證據留存。
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經過上述程序后,如果勞動者仍未按規定時間到崗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勞動規章制度做出處理決定。如果勞動者的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勞動者在不辭而別前曾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但未履行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追索違約金。而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并不因勞動者不辭而別而免除。勞動者一方仍需遵守競業限制約定,違反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擬放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程序。
然后,仍然按上述程序通知勞動者,只有對于法定通訊地址不明或者無法聯系、下落不明的勞動者,以及對于拒絕簽收或者無人簽收而被退回特快專遞的,用人單位方可公告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包括通過當地較有影響力的新聞報紙通知,以及在用人單位宣傳欄張貼公告(用人單位應該保存該報紙及宣傳欄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巧解“送達”障礙
在用人單位無法與員工本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能免除相關告知義務。故,處理文件能否有效送達成為用人單位處理決定法律效力生效的關鍵。經過實踐,目前可行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增加“送達”條款。
所謂送達條款,是在勞動合同別注明勞動者的“法定通知地址”,用人單位向此地址所送達的一切法律文書,則視為送達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填寫地址錯誤的,自行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未履行地址變更后的告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此條款的目的在于,在勞動者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向此地址郵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法律文書,就視為向其本人的送達,以避免在勞動者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無人簽收的情況。
增加這一條款,就使勞動合同具有了一定的操作性。在勞動者不辭而別時,單位就能夠進行有效的應對,依據考勤確定曠工情形的存在,再依據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情節,對勞動者做出處理,然后再將處理決定郵寄到條款中的地址即可完全解決雙方之間送達不能的問題。
后續工作不容忽視
對不辭而別的勞動者進行處理之后,一些后續工作仍很重要。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因沒有注意細節而處于不利位置的情況很多,細節也能決定成敗。
一是人力資源部門在向不辭而別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應該事先將理由、名單通知工會,進行備案,這是法律規定的必需程序。
篇8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篇9
2021年員工辭退通知書
先生/小姐:
你自 年 月連續累積早退 次。違反了員工手冊第六章第1條:凡在規定上班時間開始后30分鐘內,未做考勤記錄或考勤記錄后沒有到崗工作,視為遲到;凡在規定下班時間前擅自離開公司,視為早退;工作時間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擅自離開公司或請假未獲批準私自休假,視為曠工;每次遲到(早退)達30分鐘及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按照公司相應的管理制度規定,構成違紀行為,現公司有權予以辭退處分?,F公司正式通知你:
1、請你收到本通知后3日內對上述行為向公司做出書面解釋,并提供相應的依據。逾期視為你放棄在本公司的工作,雙方勞動關系將該3日期滿后解除,公司不再另發通知。
2、請你于勞動關系解除后3日內配合主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交接公司財物。
特此通知!
行政部:(蓋章)
2021年員工辭退通知書
員工XXX:
鑒于你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公司認為你不能勝任XX的崗位,現決定予以辭退,請在XX日前(或本日內),前往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一并結算試用期內工資。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年員工辭退通知書
_______先生/女士:
因為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您所學的專業和您的經歷、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請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謝謝您對本公司的支持和幫助。
2021年員工辭退通知書
____先生/小姐:
因你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錄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職位的錄用條件。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予以辭退。請于 年 月 日 點 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年員工辭退通知書
_______先生/女士:
因為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您所學的專業和您的經歷、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請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謝謝您多年來對本公司的支持和幫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我公司的________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年員工辭退通知書
我公司與你于****年月日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勞動態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為,還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本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后,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本公司將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及相應保險費補償。同時,接到本辭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義再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
此致
篇10
案例:張成民是某咨詢公司職員。上個月,他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被公安機關逮捕。公司在張成民被逮捕的第二天就宣布對他予以解聘,還正式向他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書。盡管他再三向公司說明,逮捕只是涉嫌犯罪,并不屬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卻說,被逮捕就說明已經構成犯罪,人都被關押進去了,就是已經開始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解答:公司的說法不準確,沒有法律根據。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等,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刑罰。被逮捕,只是涉嫌犯罪,并不屬于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p>
勞動者被逮捕,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雖然不能以勞動者被逮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勞動者嚴重違犯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免于,能否保住工作?
案例:周樹寶是來自朝陽的農民工。三個月前,他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時,拾得一臺電動助力車后隱藏,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后因周樹寶認罪態度好,又及時退贓,被檢察機關作不處理。對此,公司決定對周樹寶作出解聘處理。公司認為,不也是一種追究刑事責任的形式,只是在處理上予以從輕而已。
法律解答:公司的說法與做法沒有法律根據。不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決定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活動。其中既有屬于不構成犯罪的,也有屬于構成犯罪的,但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25條解除勞動合同。從案例所看,公司解聘周樹寶,是因為公司認為周樹寶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的規定: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決定,不屬于被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也就不能以周樹寶被不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被判處緩刑,是不是就砸了飯碗?
案例:劉德成與同事在工作中引發矛盾,發生爭吵,動手撕扯中,將李某打成輕傷。劉德成因構成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行二年的刑事處罰。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劉德成的勞動合同?
法律解答: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2款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這里,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在實際的執行中,還要看單位在對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上,其規章制度是怎樣規定的??傊?,決定權在單位。
職工犯罪,勞動合同就自然解除嗎?
案例:安凱是一家運輸公司司機。一年前,安凱因酒后駕車交通肇事,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在監獄改造中,安凱因服刑表現好,被減刑四個月。提前刑滿釋放后,安凱于上周到公司報到,結果被告知,凡職工犯罪,從被判刑那天起,就自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