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協議范文

時間:2023-04-06 01:17: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巴塞爾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新巴塞爾協議

篇1

一、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風險管理的體制性差異較大。我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還未真正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這一根本性問題仍待進一步解決,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所需的法律體系以及市場調控制度也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反觀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國外銀行一般都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組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它們運作規范,具有完善的產權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特別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這些體制優勢使得國外商業銀行具有較高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

第二,風險管理機制上的差距比較明顯。國外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機制方面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統,其中包括:一、風險甄別系統。用于分析風險來源及成因,區分風險類別及危害性程度;二、風險報險系統。主要進行風險預警,傳遞風險信息并建立風險資料庫;三、風險決策系統。確立、行使風險管理原則,制定風險指標以及避險策略等職能;四、風險避險系統。具體實施風險規避行為,對風險進行再分配或轉移;五、全程監控系統。對風險管理全過程進行全面監理和控制,并做出風險管理評估報告。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國外商業銀行經營運作的堅實基礎,也是銀行安全性原則的重要體現。而這一點正是國內商業銀行的薄弱環節。當前,國內銀行普遍存在著風險管理機制缺失的問題。

第三,風險管理工具及技術方面有較大的差距。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一方面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層出不窮,金融創新業務在銀行業務中占據著越來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風險與市場不確定性不斷增強,銀行風險管理日趨復雜。然而,國內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創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遠遠落在了西方國家之后。國外很多風險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國內銀行業風險管理過程中發揮作用。

第四,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銀行業產業集中度較高,大部分的產值都集中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這就導致了銀行業競爭不充分。由于當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還很不發達,企業融資需求主要還是通過間接融資來進行,這就使得銀行的資產運作空間十分狹窄。而資產結構的單一化必然會導致銀行的資產質量更容易受到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的影響,受到企業經營狀況的影響,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給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目標和發展方向

第一,強化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風險計量水平

內部機制不健全、風險測量工作落后、資產損失率高、抗風險能力弱化,是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亟需解決的幾個關鍵問題。我國商業銀行雖然根據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建立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資產風險測量統計工作始終未能制度化。要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不僅在信用風險測量方面存在工作量過大、成本過高、外部評級資料缺乏等現實挑戰,對于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測量方面更是存在著巨大的困難。因此,把握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提高風險計量水平是當前建立健全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雖然風險評級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了,但是風險計量則是最近20年以來才逐漸發展起來的。隨著金融理論、統計理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銀行風險計量技術水平不斷提高,風險計量技術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從市場風險計量到信用風險計量,乃至操作風險計量;從早期的零售業務信用評分到公司客戶違約率的測算,風險計量已經成為大型先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核心。新協議內部評級法的思想正是來自于這些風險管理技術。新協議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勵更多的銀行投資和改善風險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正規化、系統化地進行風險管理。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資本市場的發展成熟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金融體系還將是銀行主導型的。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實施新協議,在技術選擇上應該以建立內部評級法為目標。

第二,強化金融監管

通過金融當局的監督管理,提高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資本協議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強化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強化對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及資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對銀行風險評估體系的合理性、準確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進行監督,嚴格監管紀律,推動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科學化;第三,要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制定綜合配套政策,使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盡快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最后,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自主決定對風險管理不合格銀行的處罰,提高監管水平,確保金融安全。

篇2

關鍵詞:銀行監管 新巴塞爾協議 資本充足監管 市場約束

一、新巴塞爾協議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紀90年代,歐洲貨幣危機、亞洲金融危機以及拉美金融危機的爆發引起了劇烈的金融動蕩,各國政府和金融機構需求更為合理和高效的風險管理方法,以維護本國金融體系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由于單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無法真正實現銀行的安全運營,2004年6月G10的中央銀行首腦一致同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巴塞爾協議》。

《新巴塞爾協議》提出以“三大支柱”為理念的監管框架,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檢查和市場約束,強調三者間的互補和協調配合,力圖為銀行建立更具風險敏感性的風險管理體系,真正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

1.第一大支柱:資本充足監管

《新巴塞爾協議》充分考慮了歷史經驗教訓、現代金融的特點和未來發展方向,作為三大支柱之一的資本充足監管有以下特點:

1.1正式的銀行監管支柱。資本充足率被納入正式的金融監管框架,即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

1.2擴大的風險管理范圍。銀行風險從信用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項風險,力求使銀行資本更客觀、更全面地反映銀行面對的各項主要風險,保證銀行資本充足率能對銀行業務發展和資產負債結構變化引起的風險具有足夠的敏感性。《新巴塞爾協議》標志銀行監管的基本框架由單純的信用風險管理走向全面的風險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新巴塞爾協議》強調,各國監管當局應該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者并用。通過兩項檢查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既要監督銀行的資本金與其風險數量相匹配,也要監督銀行的資本金與其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從原來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水平轉向銀行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

3.第三大支柱:市場約束

《新巴塞爾協議》摒棄了“銀行信息不宜公開”的傳統觀點,第一次將市場約束機制引入監管框架。市場約束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的潛在作用。

第三支柱還是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監管”和第二支柱“監督檢查”能否有效防范銀行風險的重要保證。有效的信息披露措施可以讓市場參與者了解到銀行風險狀況和資本化程度的關鍵信息,通過給銀行施以外部監督,有利于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新協議在特在適用范圍、資本結構、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做出了具體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規定。

二、《新巴塞爾協議》與銀行有效監管

不論是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還是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監管目標是一致的。它們都試圖通過促進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以達到保持穩健經營、提高經營效率的目的。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間、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間都不應是替代關系,而是緊密相連、相互補充和互相增進。

1.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共同完善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

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是本,而外部監管為末,從外部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不能代替商業銀行自己做的功課。銀行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確保銀行監管體系得以穩健高效運轉的微觀金融基礎,外部監管只是發揮市場防范風險的約束作用。

在《新巴塞爾協議》對第一大支柱資本充足監管的論述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銀行風險衡量曾只采用外部評級,但《新巴塞爾協議》倡導商業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根據自身情況自行調險模型,給了銀行更多防范風險的主動權。銀行風險盡管受到社會經濟中外生的不確定因素影響,但如果銀行內部各項業務的實際經營人員能做好事先對風險的評估、過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機性的靈活調整,風險則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銀行監管活動中,無論是現場檢查還是非現場檢查,監管當局都非常強調和重視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監管。在允許銀行以內部評級法來彌補資本充足率管理中風險估計不足的問題上,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必要前提。

2.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共同實現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目標

市場約束提高了政府監管的反應速度

市場約束縮短了政府監管采取行動時滯,而且市場主體在某些方面會比監管者更有遠見,在評價銀行狀況變化時比監管者更為及時有效。以對有問題銀行的處理為例, 表面市場約束可以幫助政府監管提高監管的效率,市場約束機制實際上在發揮著對政府監管的補充功效。引入市場信息后,由于市場的反應比監管部門的檢查更為迅速和準確,政府監管認識問題的時間明顯縮短了。

政府監管通過市場檢查可以獲得比市場主體更多的內部信息,能為市場約束提供完整權威的信息。政府監管比市場力量更善于挖掘公司管理層刻意隱藏的信息,監管者較易發現“不好”的信息,但前提是頻繁的現場檢查。事實上,對銀行風險的識別畢竟要以中央銀行能夠提供高效準確的信息為基礎,信息只有在及時集合、處理和分析后所提供的結果才有指導意義。

總的來說,市場約束能夠提供更為及時、準確的信息來補充政府監管傳統現場檢查的時滯;而政府監管更容易挖掘公司管理層刻意隱瞞以至市場約束不易發現的信息,監管者能更好地理解銀行所處的復雜宏觀形勢。所以對于風險狀況預測的最佳方式是市場約束與官方監管的有效結合。

實現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的有機結合、銀行效率與銀行安全的最優均衡是銀行監管目標的重中之重。美國銀行監管過分注重金融創新,而忽視風險控制,其結果往往導致銀行風險的積聚并引發危機。而以中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卻偏向嚴格的合規性監管,這雖能有效控制風險,但對金融創新不利,難以確保銀行效率的提升。

面對目標傾向性偏頗的銀行監管方式,如何構建一種能兼顧銀行效率提升和風險控制的科學監管政策體系,就有著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通過市場約束機制下的利益相關人相互制衡來降低風險,維護銀行良好運行,是實現銀行效率與安全目標的有效途徑。運用市場方法能有效實現穩定目標,因為市場約束能在存款保險等金融安全網下有效削弱銀行或者存款機構的風險轉嫁激勵。

綜上,在政府監管中通過引入市場約束,將促使銀行監管在安全與效率中找到最佳的結合。

3.三大支柱間的關系總結

在資本充足率要求下,僅憑政府監督檢查或市場約束來完成對銀行的有效監管并不現實。政府監督檢查能根據自己的信息能力與監管成本來決定監管的范圍與程度,而市場約束則能在市場具有信息優勢的領域完成對銀行的監督。所以一個合理的監管設計應該是政府監督檢查、資本充足監管與市場約束的有效配合,共同實現銀行有效監管目標。

三、《新巴塞爾協議》對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我國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公開承諾將按照巴塞爾協議的原則對我國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并積極參與了新協議的討論。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逐步與國際金融業相融合,按照國際統一標準對我國銀行監管已經是大勢所趨。面對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規定的新變化,盡快適應新協議的要求,以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已成為金融監管當局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1.加強資本充足監管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杠桿率監管;實施反周期監管;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優化資本結構;大力發展中間業務。

2.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2.1優化市場結構,加大銀行業的競爭程度;

2.2加強公司治理,緩解軟預算約束與問題;

2.3合理設計存款保險制度,調動存款人的積極性;

2.4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3.加強銀行信貸為實體經濟服務的監管

銀行信貸必須緊貼實體經濟,脫離實體經濟的銀行信貸極易催生泡沫經濟,進而引起金融動蕩甚至經濟危機,這是美國次貸危機給我們的教訓之一。中國政府應該不斷加強對商業銀行信貸的監管,確保信貸流入實體經濟。未來應大力貫徹落實貸款新規,確保銀行信貸為實體經濟服務的根本性方向。

參考文獻:

《銀行監管有效性研究》 劉曉勇 2007.10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我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問題研究》 孟艷 2007.9 經濟科學出版社.

篇3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中國銀行業;影響;對策

一、引言

自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金融監管當局一直在反思監管框架,從而推動了《巴塞爾協議III》的出臺。新協議重點圍繞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的框架,對監管標準提出了很多新要求。

很明顯,《巴塞爾協議III》對全球銀行業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面對這一新挑戰,新協議能否有效避免未來可能的金融危機?中國銀行業又該如何實施和應對呢?這都對今后我國各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意義重大。

二、《巴塞爾協議Ⅲ》的新增內容

與2004年新協議相比,《巴塞爾協議Ⅲ》主要是在資本和流動性的要求上作出很大修改,同時也為其實施做了明確的過渡期安排。

(一)嚴格的資本金要求,提高資本充足率

最初的巴塞爾協議中已經涉及了資本監管方面的要求,但資本監管工作還是遇到很多問題。新協議要求從2011年開始,截至2015年初,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資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屬資本在內的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

(二)建立資本緩沖額度

為了防范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再次爆發,減少銀行的過度風險性放貸行為,新規則要求商業銀行從2016年初開始分階段引入2.5%的資本留存緩沖,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當銀行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進入緩沖水平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分發紅利等行為。

(三)提出逆周期資本緩沖金

為保護銀行免受信貸過快增長帶來的風險,新協議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經濟形勢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銀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對經濟周期的判斷,以及對單個銀行運行狀況的評估,要求商業銀行增持緩沖資本,規模為風險資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級資本形式持有。

(四)加強流動性監管

新協議加強了流動性監管的要求,將其提升到和資本監管同樣的地位,同時引入了兩個統一的定量檢測指標——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流動性覆蓋率是為了提高機構短期應對新協議的內容及影響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而凈穩定資金比率是用于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

(五)在風險資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桿率監管指標

巴塞爾委員會建議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國監管部門開始對杠桿率指標進行監控,以觀察其與資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況。新的協議分別從杠桿率的計算頻率、信用轉換因子和衍生品計入資產的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了相關修訂,并將對應一級資本的最低杠桿率確定為3%。

三、《巴塞爾協議III》的新內容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新協議主要是在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計量的全球標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本文就從資本、流動性和監管的角度來分析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一)資本充足率方面

如果只從資本充足率上看,短期內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影響并不大,但從長期來看,中國銀行業面臨資本供需矛盾的現象。一方面,我國存在市場流動性過剩問題,另一方面,中國金融市場不發達,可用的資本工具有限。那么我國銀行是否在長期內仍滿足新協議的要求還存在不確定性。新的監管標準將會促進商業銀行積極轉變經營模式,一方面轉向多元化經營方式,改善銀行資產結構,另一方面也會引導在各行業的信貸資源,提高資本使用效率[1]。

(二)資本緩沖要求方面

新協議都要求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從而在經濟過熱時建立防御機制,在經濟處于下行時釋放資本,這樣可以避免銀行過度順周期性造成的影響。特別對于我國而言,近幾年中國宏觀經濟運行一直處于上升期,很可能低估了銀行在完整經濟周期中所面臨的真實風險。如果經濟形勢反轉,資本充足率將會面臨新挑戰,上市銀行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也將受到一定擠壓,這些都需要長期積累資金來滿足緩沖資本的需求。

(三)流動性要求的方面

新協議明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緊迫性,并設置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兩個動態的指標,這兩個指標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將造成重大影響。

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其負債主要是居民儲蓄和企業存款,資金來源相對穩定,其流動性受市場資金供求的影響比較小。而資產方面,中國正處在經濟快速發展期,銀行貸款中有相當部分投向了中長期建設項目,那么中國銀行業就面臨了中長期貸款比例較高的現象,這給銀行帶來流動性風險問題[2]。

(四)風險管理體系的方面

新協議強調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計量,也突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的改變。但我國銀行業對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全面,對風險的識別及計量上,方法和技術也比較落后,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新協議的實施必將提升我國風險管理的水平,加快商業銀行轉化成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時提升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長期銀行業發展方面

盡管目前我國銀行資本充足情況表現良好,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與歐美各國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如果短期內實施過于嚴格的監管準則可能會限制中國銀行業發展。新資本準則提供了一個長達8年的過渡期,逐步分階段實施也緩解了其對經濟復蘇產生的負面影響,這有利于我國的國情。我國在執行新規定和制定新的監管政策時必須統籌兼顧,實施適用于中國的巴塞爾協議,逐漸推進改革進程[3]。

四、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的特殊性

我國銀監會要根據國內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在統籌規劃新監管標準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國內主要商業銀行的意見,努力構建符合國情、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新監管框架,使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中國版的《巴塞爾協議Ⅲ》有以下特殊性:

(一)對資本的要求

根據新協議同時考慮到我國宏微觀審慎監管要求,我國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產充足率監管標準:一、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二、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

在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我國和《巴塞爾協議Ⅲ》對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留存超額資本、逆周期超額資本的要求均相同。但《巴塞爾協議Ⅲ》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標準不低于4.5%,杠桿率不低于3%,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比例為1%-2.5%,而中國對這些的要求分別不低于5%、4%和1%。在過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2013年開始實施,2018年達標,后者則要求2012年開始實施,2016年達標。顯然中國對資本的要求更加嚴格。

(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我國銀監會一直高度關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中國遵循新協議的要求,引進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不過《巴塞爾協議Ⅲ》要求的達標時間分別為2015年和2018年,而中國則要求2013年和2016年。

另外,中國還提出了不低于2.5%的貸款撥備率和不低于150%的撥備覆蓋率,并要求在2012年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6年或2018(下轉第124頁)(上接第122頁)年達標。

可以看出,中國對流動性的要求更加嚴格,新監管標準將引導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治理架構,同時強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數據,有效提升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其他創新點

除了資本和流動性方面的改革,中國版的《巴塞爾協議Ⅲ》的創新之處還包括:(1)借鑒了《巴塞爾協議Ⅱ》的風險分類和監管方法,統籌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2)對房地產等貸款的風險權重調整沒有納入第一支柱,而是由銀監會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自由裁量;(3)對內部評級法和權重法設置了差別較大的資本要求,這體現了對銀行采用更加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4]。

五、我國銀行業如何應對的政策建議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主要國家最高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和金融監管的反思成果,實施這一協議對于我國銀行業融入國際市場具有巨大意義,中國銀行業必須早作謀劃、謹慎行事。

(一)增加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保證資本質量

近幾年內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逐年增加并且資本質量表現良好,但隨著資本的不斷消耗,只通過股票融資很難滿足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需求,狹窄的融資渠道必定會限制銀行業的發展。針對我國實施新協議的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提早防范,及時改善資本融資渠道和銀行資本結構,在兼顧資本質量的同時大力拓展銀行業務渠道[5]。

(二)加快商業銀行經營方式的轉變,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

根據新協議的規定,為了應對未來一級資本缺乏及再融資難的局面,國內商業銀行應該加快經營方式的轉變。我國商業銀行應積極穩妥地推進銀行產品創新,適度發展表外業務,改變傳統存貸利差盈利模式,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如資產管理業務及咨詢服務等。金融產品的創新,不但降低了銀行的投機性風險,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增長,最終建立一個穩定的多元化贏利模式。

(三)建立資本實時監控系統和差異化的監管規則

目前國際上一些大型商業銀行擁有強大的信息系統,通過每日風險資產的變化情況就能及時測算出資本充足率的變化,從而提前規劃好資本補充方案。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在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系統基礎上建立新的資本監控系統,將資產管理和風險管理都納入到資本管理中,加快資本管理信息化,實行實時、準確的資本管理。

另外,目前中國各類銀行機構的經營范圍、資本規模和承受風險的能力均存在很大差異,統一的國際監管標準會制約小銀行的自身發展。因此要充分考慮不同銀行的差異,逐步建立差異化的監管規則。

(四)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銀行業在風險管理方面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要滿足新協議的要求,必須強化“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具體措施包括:首先,完善風險治理架構,整合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全面風險的識別能力;其次,夯實數據和信息系統基礎,加強全面風險管理的物質保障;另外,加強風險管理人才培養可以為全面風險管理奠定充足的人力基礎。

(五)結合國情,合理安排過渡期限

巴塞爾委員會規定從2013年到2018年為實施新協議的過渡期,如何貫徹新協議又不影響經濟的穩定運行,這給我國商業銀行帶來更大的挑戰。過于倉促地實施新協議將對中國的宏觀經濟運行帶來負面影響,但太長的執行期間又會削弱新準則的政策效果,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尋找一個時間上的制衡點,以合理的速度對我國金融系統進行改革。只有合理利用過渡期,中國銀行業才會獲得長久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顧弦等.次貸危機背景下新巴塞爾協議的發展趨勢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南方金融,2009.

[2]張曉樸.系統性金融風險研究:演進、成因與監管[J].國際金融研究,2010(7)58-67.

[3]高增安,何京君.從金融危機看新巴塞爾協議的改革方向[J].西南金融,2010(7):27-29.

篇4

一、操作風險的定義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內部程序的不力或過失,人員或系統問題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這一定義將法律風險包含在內,但排除了策略風險和信譽風險。這個定義有以下幾個特點:①關注內部操作,內部操作常常就是銀行及其員工的作為或不作為,銀行能夠也應該對其施加影響;②重視概念中的過程導向;③人員和人員失誤起著決定性作用,但人員失誤不包括由于個人利益和知識不足的失誤;④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軍事事件,技術設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稅收和監管方面的變化;⑤內部控制系統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三月二十八日,我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答記者問中,也給出了操作風險的解釋:操作風險在于銀行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這種失效狀態可能因為失誤、欺詐,未能及時做出反應而導致銀行財務損失,或使銀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損失,如銀行交易員、信貸員、其他工作人員越權或從事職業道德不允許的或風險過高的業務。操作風險的其他方面還包括信息技術系統的重大失效或諸如火災和其他災難等事件。可以看出銀監會就操作風險的定義和巴塞爾委員會中對操作風險的定義本質上是一致的,都著重說明了造成操作風險的原因,即:內部程序問題,人員系統問題和外部事件。

二、操作風險的分類及特點

根據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分類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種事件類型:①內部欺詐:故意欺騙,盜用財產或違反規則法律公司政策的行為;②外部欺詐:第三方故意欺騙,盜用財產或違反法律的行為;③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安全:由個人傷害賠償金支付或差別及歧視事件引起的違反雇員健康或安全相關法律和協議的行為;④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無意或由于疏忽沒能履行對特定客戶的專業職責,或者由于產品的性質或設計產生類似結果;⑤實物資產的損壞:自然災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實物資產損失或損壞;⑥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業務的意外中斷或系統出現錯誤;⑦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由于與交易方的關系而產生的交易過程錯誤或過程管理不善。

三、操作風險的管理框架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的管理框架如下:

1、建立操作風險管理組織結構。為了確保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管理層應該設定一個組織結構,明確工作人員在操作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責任。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創造一種具有風險意識的工作環境和企業文化是必要的。

2、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就操作風險管理戰略而言,為了使操作風險管理框架有效運行,企業或銀行需要識別相關利益人,了解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這有助于在決定操作風險管理戰略時識別關鍵業務的驅動者和相關目標。就操作風險管理政策而言,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是為所有關鍵業務及其支持過程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標準和目標的,操作風險管理的方法內含于這些政策中。

3、操作風險管理過程。操作風險管理的實施應該圍繞以下幾個關鍵過程。(1)風險識別。操作風險的識別過程應該以當前和未來潛在的操作風險兩方面為重點。這個過程應該考慮到以下六方面的因素:潛在操作風險的整體情況;銀行運行所處的內外部環境;銀行的戰略目標;銀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銀行的獨特環境因素;內外部的變化及變化速度。識別操作風險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到風險的所有潛在原因,包括交易過程,銷售活動,管理過失,人力資源,賣方,技術,外部環境,災害,越權和非法行為等等。(2)風險評估和量化。操作風險被識別出來以后,就應該加以評估,決定那些風險具有不可接受的性質。風險評估和量化的作用在于,它使管理層能夠將操作風險與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進行比較,識別銀行不能接受或超出機構風險偏好的那些風險暴露,選擇合適的緩解機制并對需要緩釋的風險進行優先排序。(3)風險管理的緩釋工具。銀行應該設計并實施具有成本效益的風險緩釋工具,使操作風險降低到能夠接受的水平。在風險管理緩釋的步驟中,重要的一點是要將實施措施的責任明確的分配下去,并確保責任人有實施措施的動力。(4)風險監控。高級管理層要建立一套操作風險監控程序,以確保對操作風險識別,評估量化和緩釋的監控,并使重大事件的信息能夠在梯級管理結構中運行順暢。(5)風險報告。風險報告過程要涵蓋諸如銀行面臨的關鍵操作風險或潛在操作風險,風險事件以及有意識的補救措施,已實施措施的有效性,管理風險暴露的詳細計劃,操作風險即將明確發生的領域,為管理操作風險而采取步驟等方面的信息。

操作風險管理流程框架如下圖所示:

四、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國際銀行界一般認為,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根據重要程度排序依此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當然,由于銀行的業務結構不同,風險的重要性程度排序也會有所不同,這種不同是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重要性程度排序。巴塞爾委員會的一項統計表明,發達國家銀行操作風險資本需求平均水平為資本需求的10%左右,可見操作風險在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并不處于顯著地位。

和發達國家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面臨更加復雜的經營環境,產權結構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法律體系的缺陷(如假破產逃廢銀行債務,銀行難、判決難、執行難,個人住房抵押品的處置問題),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轉型經濟對道德、文化的沖擊,這些極易引發操作風險。而且,我國銀行基礎管理薄弱,內部控制不健全,如一級法人體制下的多種管理模式造成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標準難以統一;管理制度的重復與缺失并存;監督制約獨立性差,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將操作風險管理作為重點,必須通過加強基礎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來防范操作風險。

篇5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IRB初級法;高級法

中圖分類號:F540.57 文獻標識碼:A

新巴塞爾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內部評級法)。IRB法是建立在銀行自身內部評級結果基礎之上,根據銀行自己掌握的信息對借款人可能出現違約的概率和銀行的損失進行評估,并將這種評估與資本充足率掛鉤的過程。其計量依據是對借款人和特定類型交易風險特征的評估,主要依靠四方面的數據:一是違約概率(PD),即特定時間段內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二是違約損失率(LGD),即違約發生時風險暴露的損失程度;三是違約風險暴露(EAD),即對某項貸款承諾而言,發生違約時可能被提取的貸款額;四是期限(M),即某一風險暴露的剩余經濟到期日。

根據銀行之間對風險要素計量能力的不同,巴塞爾將IRB法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形式。在IRB法中,包括許多不同的資產組合,各類風險暴露所采用的資本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按照IRB法的要求,銀行將其賬戶分為具有不同潛在風險特征的五大資產類別,包括(a)公司,(b),(c)銀行,(d)零售,(e)股權。下面本文就各類資產組合采用的IRB初級法和IRB高級法之間的區別做個簡述。

一、公司、銀行和的風險暴露

IRB對、銀行和公司風險暴露采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高級法和初級法主要的區別反映在數據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數據是銀行自己的估計值,而后者要求的數據則是由監管當局確定。具體區別見下表: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約概率(PD)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LG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

(EA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M)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各監管當局自已決定允許采用銀行提供的估計值(某些風險暴露除外)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某些風險暴露除外)

上表表明,對于公司、和銀行同業的風險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銀行都必須提供違約概率的內部估計值。此外,采用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提供LGD 和 EAD的內部估計值, 而采用初級法的銀行將采用監管當局考慮到風險暴露屬性后而規定的指標。總體來看,采用高級法的銀行應提供上述各類風險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計值。而對于采用初級法的銀行,監管當局可自己決定是否全國所有的銀行都采用規定的固定期限假設,或銀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計值。

IRB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即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處理。IRB法本身,特別是LGD參數,為評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技術的潛在價值提供充分的靈活性。因此,對于采用初級法的銀行,監管當局規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類別的抵押品。在評估不同類別抵押品價值時,采用IRB高級法的銀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確保銀行使用認可的方法來評估風險,因為抵押品價值會發生變化。

二、零售風險暴露

對于零售風險暴露,只可采用高級法,不可采用初級法。IRB零售風險暴露公式的主要數據為PD、LGD和EAD,完全是銀行提供的估計值。相對公司風險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計算單筆的風險暴露,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暴露的估計值。

考慮到零售風險暴露包括的各類產品表現了不同的歷史損失情況,在此將零售風險暴露劃為三大類。一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風險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貸款,又稱其它零售風險暴露。新巴塞爾對這三類業務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權重公式。

三、專業貸款

新巴塞爾將不同于其它公司貸款的批發貸款做了細分,并將他們統稱為專業貸款。專業貸款是指單個項目提供的融資,其還款與對應的資產池或抵押品的營運情況緊密相關。對于除一項專業貸款外,對于其它專業貸款,如果銀行能夠滿足估計相關數據的最低要求,他們即可采用公司貸款IRB法計算這類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對于特定的一類專業貸款,即“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HVCRE),有能力估計所需數據的IRB法銀行將采用單獨一項公式。由于這類貸款的風險大,所以該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貸款風險權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計所需數據的銀行,可以將HVCRE風險暴露細分為五類。新巴塞爾對各檔明確規定了風險權重。

四、股權風險暴露

IRB法中,銀行需要單獨處理股權風險暴露。巴塞爾規定了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建立在公司貸款的PD和LGD基礎上,要求銀行提供相關股權風險暴露的估計值。但是這種方法規定的LGD是90%,另外還規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許多情況下風險權重最低為100%。第二種方法旨在鼓勵銀行針對一個季度內持有的股權市場價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此外巴塞爾還規定了一種簡易方法,其中包括對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固定風險權重。

綜上所述,初級法中,金融機構需根據內部數據對于不同級別的借款測算違約概率(PD),金融監管當局則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參數如違約損失率(LGD)及違約風險暴露(EAD)等。而高級法中上述參數由銀行自行測算決定,但必須由監管當局加以確認方可實行。

同時,初級法和高級法在不同資產組合的計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調整因子上也存在著一定差異,其最終結果是金融機構在計算風險資產及提取相應準備上存在巨大差異。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監管當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風險模型巴塞爾委員會銀行風險銀行監管外部評級合規性監管違約概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2、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監管能力都很低。我國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才剛剛試行,而對十國集團國家一些大銀行的調查表明銀行內部評級法中僅是營運貸款就平均分為10級。我國短期內仍需采用標準法,但我國缺乏外部評級機構,而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數年之后,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跟不上,將在國際競爭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應從現在起就著手開發內部評級法,建立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適用的內部評級標準尚未建立,我國監管當局應指導商業銀行在考慮自身的資本狀況、經營規模、風險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評價體系,盡可能使其能全面,靈敏地揭示和控制風險。監管當局也可根據本國普遍情況提出一個示范模型,但重點應放在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指引。

3、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國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目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律規范體現在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商業銀行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等,上述法律規范除了證監會編報規則第2號處,其他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要求。因此,我們應在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把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納入到監管當局日常的監管程序之中,對不能遵守的銀行,應根據不披露的性質、影響的時間長短做出反應,輕則對銀行進行建議、批評,重則罰款、停業整頓。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馬塞爾資本協議概述》2001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譯。

2、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的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1999年6月,朱平譯。

3、羅平、孟長安《國際金融組織對新資本協議的反應》,《金融時報》2001、11、10。

4、李文泓:《國際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的轉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6。

5、陳衛東:《新馬塞爾資本協議評析》,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3。

6、毛曉威,巴曙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演變與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4。

篇7

新協議將對國際間銀行的監管和經營方式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大要素為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方向,使監管機構和銀行可以更準確地估計銀行所面臨的風險。

實施新資本協議對中國銀行業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新資本協議蘊含了國際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代表了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通過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國內商業銀行對國際金融市場的適應能力,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是商業銀行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但是,中國銀行業同國外先進大銀行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比如:缺乏完整的風險管理框架、風險計量水平技術簡單、風險精細化管理落后、缺乏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等問題。

那么,中國銀行業及監管部門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應從哪些方面做起呢?

一、構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健全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強化銀行業穩健運行的微觀基礎

(1)國內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一步完善風險治理組織框架,明確董事會、高管層、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的職能。在內部組織結構上采用西方商業銀行的“矩陣型”結構。這種矩陣式的組織結構按經營產品的不同,將銀行的部門分為兩類:一是業務部門,如企業金融部、個人金融部、信托部、基金部;另一類是職能部門,包括財務部、風險管理部、市場營銷部和稽核部等。在每個業務部,再設置一些職能類似的部門,如財務、風險管理等部門,并將這些職能部門統一歸屬于全行的財務部、風險管理部等。在宏觀管理層面上有統一的風險管理戰略、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文化;在微觀操作層面上不但要重視對傳統的信用風險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慮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因素的管理。風險管理必須逐步應用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貫穿于業務經營管理的全過程。(2)建立風險評估程序和資本充足狀況的評價機制,對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測和報告,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狀況相適應,確保資本規劃與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的變化趨勢以及銀行長期的發展戰略一致,并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實施內部評級法計量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必須使用規范、細致的風險計量工具來評估風險參數,使風險評估更加精確。(3)巴塞爾委員會要求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銀行既要對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信息進行披露,還要對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進行披露。要披露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重要風險的管理目標和政策、策略和程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管理職能,風險緩釋政策和工具,風險報告或計量系統的范圍或性質、風險暴露和評估的定性定量信息等。(4)培養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國內銀行業熟悉業務、計量、計算機技術的交叉性、復合型專業人才非常缺乏,銀行應在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過程中培養和鍛煉相關的人才團隊,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與完善發揮長期作用。

二、提高風險計量技術,保證風險計量的準確性

(1) 國內銀行應當盡早建立統一的數據規范和管理制度,確保未來積累的數據直接達到模型開發、優化和驗證的要求。(2)積極開發并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準確性。新資本協議提出的測量信用風險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的內部模型法、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被統稱為商業銀行的內部計量法。商業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完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包括客戶信用評級、債項評級、貸款風險分類方法、組合風險計量、信用風險壓力測試、信用風險經濟資本配置等。對于市場風險,提出了用標準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來計量風險。標準計量法是將市場風險按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的價格風險進行劃分,通過對各類風險進行定量分析,然后對各類風險加權匯總;內部模型法是按照銀行內部VaR 模型的計量方法,根據借款人的不同類型,分別按照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計量模型和各類風險權重的大小確定市場風險的大小及對資本金的數量要求。(3)采用產品分析、模型驗證、壓力測試、同業評估等方法,保證監管技術能夠適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的趨勢。(4)銀行還應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內部風險計量制度等,從而使新的風險計量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證。(5)加強銀行軟件和網絡系統建設,為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市場風險的防范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1)監管部門要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對銀行業監管的制度標準,為保證我國銀行業穩定健康發展,制訂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監管制度。(2)加強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對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進行改進。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嚴格執行對核心一級資本的扣除規定。優化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采用差異化的信用風險權重的計算方法,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能力;加強對操作風險的防范,提高對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對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強監管。(3)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有機結合。根據我國經濟周期和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體現逆周期宏觀監管要求,避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生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4)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監管。對集中度、表外資產、證券化、聲譽風險等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5)統一的監管標準和靈活性的監管相結合。為了保證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統一設定適用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標準,并根據各類機構具體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準平穩過渡。

隨著大中型商業銀行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的上市,國內外監管當局、市場和投資者越來越關注國內商業銀行的經營表現和管理水平。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將有效提高銀行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和靈活性,推動銀行監管技術的進步,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提升國內商業銀行的國際形象,推動國內銀行業持續和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篇8

一、對照新巴塞爾協議的標準,我國銀行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充足率水平低,資本結構不合理。按照1988年的協議,到2000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僅為5%,遠低于同期國際上著名的大銀行,如匯豐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3.2%,花旗銀行為11.32%,渣打銀行達到14%;而2003年以來,國家向中行、建行注入450億美元的資金,才使中行、建行的資本充足率勉強達到8%,而工行、農行僅為5.54%和1.44%,到同年末各類金融機構的平均資本充足率也僅為6.3%。在新協議下會使銀行也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更加突出。資本充足率水平低,資本結構還很不合理。2000年末國際活躍銀行附屬資本及扣除項占總資產的比重分別為,匯豐銀行為29.29%,花旗銀行為25.39%,渣打銀行則是達到了49.18%,而我國銀行核心資本占資本總額的91.06%,附屬資本僅占8.94%。

(二)不具備內部評級體系的基本條件。新協議的核心是內部評級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計算出客戶還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類貸款損失率等信用風險量化指標。建立內部評級系統一個必備的前提條件是金融機構內部已經積累了持續兩年的、并在整個結構和信貸資產組合范圍內保持一致的違約率、違約損失率等歷史數據,若還需檢驗其有效性,還要積累大量的評級決策、評級記錄、評級標準、信用級別的變動。我國銀行的數據尚未集中,且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數據質量不高,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的尚未真正建立。

(三)風險意識淡薄

1、由于我國所特有的經濟環境,使金融市場過度地受政策保護,市場風險表示得不是很激烈。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混業經營以及銀行業的開放,市場風險會突顯出來。另外流動性風險被我國居民由于各種原因驅使的高儲蓄率所掩蓋,并且四大商業銀行有強大的國家信用支持,種種假象使得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比較重視信貸風險,而忽視了市場風險與流動性風險。

2、我國銀行沒有形成自己的風險文化。員工普遍認為風險管理是管理層甚至是風險管理部門的事,是單位領導、風險管理人員和信貸員應該考慮的事情。部分業務人員談險色變,看作是業務發展的絆腳石,寧可不發展業務也不冒風險;還有些業務人員片面追求速度,不顧風險,追求數量,資產質量下降,沒有形成全行認同的風險文化。

(四)外部監管水平不高。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存在以下的問題:一是尚未形成重視效率的監管理念。一直以來我們的監管以限制競爭、保障安全為指導思想,以直接控制資金價格、業務范圍和市場準入為手段,雖然比較好地維護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穩定運行,但是也已經越來越不適應金融市場化與國際化的發展需要,嚴重損害了我國的金融效率。二是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由于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在中央銀行的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棋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三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非量化的監管方式給監管部門甚至監管人員留有極大的彈性發揮余地,使其可以憑借人為的裁度相機處理國家和銀行、銀行和企業的矛盾,并使之服從于國家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

二、對照新巴塞爾協議的標準,各銀行的改進措施

(一)建立健全資本金補充機制。要改變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低的現狀,需要從多方面入手,對銀行進行綜合化的改革。首先,上市融資是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有效方式,對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尤為迫切。其次,銀監會于2003年12月了《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允許商業銀行申請發行次級定期債務,并將符合規定條件的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銀行附屬資本。這一舉措給予商業銀行一種較為自主的增加附屬資本的方式,將對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提高產生積極的作用。再次,應適當降低銀行業的稅費負擔,提高銀行的盈利水平,以提高銀行的自身積累能力。自身積累本應成為銀行資本的一個重要來源,但較高的稅費負擔減少了可供積累的資金數量,已經影響到了我國銀行的發展,因此應合理地調整相關規定,降低銀行的負擔,促進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以及銀行業的良性發展。最后,成本控制也是增加盈利,進而增加自身積累規模的一個有效途徑。

(二)建立完善科學的數據采集處理系統。采用先進的國際通用會計制度,是銀行業風險管理所需數據和指標的重要前提條件,其影響著風險管理指標的一致性、真實性和可比性。新巴塞爾協議的有效實施需要以銀行業充足的數據以及先進的信息系統為基礎。國際同業的經驗表明,70%~80%的銀行在內部評級系統建立過程中,精力主要消耗在數據清洗和數據結構整合方面。西方國家的銀行在這方面已經有了多年的積累,處于領先地位,他們在技術方面比較容易滿足新協議的要求,而中國的銀行則缺乏足夠的有效數據并在信息技術方面處于落后地位。要達到資本要求的國際標準,從長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從而保證包括風險評級在內的所有管理工具的數據需要。

篇9

一、《新巴塞爾協議》主要的新規定…………………………………4

(一)最低資本要求……………………………………………………4

(二)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5

(三)市場紀律約束……………………………………………………5

二、新協議對的及中國實施新協議的障礙………………5

三、中國商業銀行業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途徑………………6

(一)信貸風險管理……………………………………………………7

1.風險策略……………………………………………………………7

2.工具……………………………………………………………7

3.管理流程……………………………………………………………7

4.信息系統……………………………………………………………7

5.組織架構……………………………………………………………8

(二)操作風險管理……………………………………………………8

(三)市場風險管理……………………………………………………9

四、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走向…………………………………9

(一)外部完善商業銀行制度監管………………………………9

1、商業銀行準入監管………………………………………………10

2、商業銀行經營性監管……………………………………………10

3、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11

(二)內部完備商業銀行內控制度……………………………………11

1、提高資本充足率…………………………………………………11

2、完善貸款風險準備金制度………………………………………11

3、完善存款保護制度………………………………………………11

4、完善我國的準則……………………………………………12

5、完善綜合并表控制制度…………………………………………12

6、完善銀行法人治理結構……………………………………………12

………………………………………………………………13

論文摘要:中國加入WTO,趨于全球化,發達國家與中國家的綜合差距和諸多矛盾,將給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帶來機遇和挑戰。自商業銀行產生,風險就與之相伴、形影不離。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銀行業風險也呈現出復雜多變的特征。作為國際統一銀行管理標志的《巴塞爾協議》,在全球銀行業風險管理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中國是處于轉型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外部環境較為復雜,銀行業發展還很不成熟,風險的表現形式更為特殊,這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銀行業的改革將面臨新的挑戰。本文分析了《新巴塞爾協議》主要的新規定;指出了《新巴塞爾協議》對中國的影響及中國實施新協議的障礙與途徑;并對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走向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 商業銀行; 風險管理

當今,經濟與金融的全球化已成為必然趨勢,而金融的地位與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的同時,其風險也在不斷地積累并造成毀滅性的損失。中國最危險的金融風險在哪里?專家定位:銀行風險。2006年,中國銀行業改革任務依然艱巨,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依然在增加,對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形成巨大挑戰。隨著2004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為了適應這一變化也需要相應地做出調整。

一、《新巴塞爾協議》主要的新規定

與1988年老協議相比,《新巴塞爾協議》的更加廣泛而復雜,在保持了對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同時,還加大對銀行監管力度以及對銀行實行更嚴格的市場約束,這也被譽為新協議的三大支柱, 不僅反映了當今銀行業的迅速發展及深刻變化,同時也代表著最新的銀行風險監管理念,具體如下:

(一)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最低資本要求仍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資本的定義、風險頭寸的計量以及根據風險程度確定資本的規定。其中,資本的定義以及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定義不變,但明確了應包括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信用風險的衡量和上改變了原協議主要根據債務人所在國是否經合組織成員國來區分的標準,而是強調自律行為與外部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在此基礎上提供了三個可供選擇的方案:標準化方案、銀行內部評級方案(基礎IRB)和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方案(高級IRB)體系,強調用內部評級為基礎來衡量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資本。《新巴塞爾協議》新框架增加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力求具體量化與管理這些風險的辦法。與原來的《巴塞爾協議》相比,《新巴塞爾協議》除了包含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內容外,還將操作風險囊括進來,這樣在某種程度上講,等于提高了對銀行最低資本的要求。因為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采用的方法是用銀行的資本凈額除以其風險資產,而現在的風險資產中包含了操作風險的內涵。分母項大了,為至少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會提高對資本的要求。

(二)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有責任利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基本原則是:一是監管當局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有權要求銀行具有超出最低資本的超額資本;二是銀行具有評估自己相對于總風險資產結構的資本充足比率的程序,并有維持資本水平的策略;三是監管者應該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評估程序和策略以及其資本充足狀況;四是監管當局應在銀行資本充足下降到最低限度之前及早采取干預措施。

(三)市場紀律約束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有效的市場約束有利于加強監管和增加資本充足,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和穩固性。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銀行應提高透明度,定期向公眾提供可靠的信息和關鍵數據,反映銀行真實財務狀況、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活動等方面的信息。

二、新協議對中國的影響及中國實施新協議的障礙

實踐中,新協議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已有所顯現。據銀監會主席劉明康透露,在新協議的推動下,中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銀行已開始著手建立符合新協議要求的二維評級體系;小銀行的積極性也很高,力求借鑒新協議的有關內容。據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信實業銀行這4家商業銀行已不同程度地嘗試采用了新協議要求的先進數據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方法。《新巴塞爾協議》對中國商業銀行影響深刻,其最主要的是提升了廣大從業人員對風險管理的認識;在各種風險識別、計量、控制工具的采用,《新巴塞爾協議》也給出了一些已在發達國家銀行采用的方法。從管理的角度,《新巴塞爾協議》給出了針對銀行業風險制定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原則、風險管理指引和監督透明度及問責制度等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爾協議》提出了許多具體的要求。

新的巴塞爾協議主要是針對“十國集團”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因此對于非協議針對范圍內的銀行沒有約束力。特別是對于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其銀行業本身基礎比較薄弱,風險管理能力距離世界領先的銀行還有相當的差距,無法在短期內具備實施新協議的條件。目前中國實行新協議的條件尚不具備,分析障礙有三:

首先是因為新協議將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作為基本要求,但現實的狀況是,中國商業銀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資本充足率不足的。而如果目前實行新協議,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將更加突出。國內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普遍較差,如果實施新協議要求的內部評級法,其資產風險權重的總體水平將會大幅度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將進一步下降。

其次,實施新協議的第二個障礙是中國銀行的內控機制不健全,內部評級系統很弱。而新協議基本是建立在評級基礎上的。中國銀行雖已根據1988年資本協議建立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資產風險測算統計工作始終未能制度化。要達到新資本協議要求,不僅在信用風險測量方面存在工作量過大、成本過高、外部評級資料缺乏等現實挑戰,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測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難。特別是信用環境較差影響著內部評級系統的建立和推行。

最后,第三大障礙是信息披露不規范。新協議將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作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新協議的主體框架之中。據介紹,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夠完善,屢次受到國際金融組織的強烈批評。而且目前中國商業銀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規范太多,造成一家銀行和另一家同性質銀行所遵循的規范可能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難以進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新協議要求的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存在著很大差距。此外,對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內容也不規范。

三、中國商業銀行業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途徑

當然,新協議的實施存在障礙并不代表對新協議采取被動的態度。事實上,我們欣喜地看到許多國內的商業銀行已經開始或正在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這是因為,《新巴塞爾協議》代表了世界銀行業管理發展的大方向,反映了當今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是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最佳實踐和指引,實施《新巴塞爾協議》有助于國內商業銀行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銀行業的競爭限制逐步取消,國內的商業銀行將同時面臨來自國內及國際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有鑒于此,盡早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狠抓風險管理,提高自身的競爭力,是中國商業銀行迅速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途徑。

(一)信貸風險管理

篇10

[關鍵詞]新協議 風險管理審計 改革方法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協議的確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協議在廣泛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員會規定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開始推行。新協議由三大主題組成,分別從資金管理人和風險管理人角度、監管人角度以及投資人角度對銀行風險的內涵、計量方法以及風險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議和規范方法的要求。

2、協議中的三大主題含義:

第一主題: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新協議將銀行風險的進行了劃分,確定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方面,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多種備選方案。

第二主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者角度)。這部分內容是第一次納入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適應,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能力、風險管理能力、所面對市場的性質、收益的穩定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應對市場風險的要求,在商業銀行的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三主題:市場約束(投資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的體現,其作用在于進一步強化資本監管和促進銀行體系運作中的安全與穩固。新協議明確了市場有迫使銀行合理地分配資金及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中的盈虧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風險管理審計的概念及現實意義

1、概念

風險管理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估企業風險管理系統的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管理和處理能力等內容的內部審核活。風險管理審計作用是,通過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督過程進行評價,進而提高經營過程的效率。

2、實施風險管理審計在銀行中的現實意義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風險管理審計可以從另外的角度幫助風險監管者防范風險。風險監管部門的任務是根據實際要求,制定防范風險發生的制度和監管執行這些制度。銀行內部審計實施的風險管理審計,是要求審計從第三方的角度,對銀行面臨的操作風險進行重新審核,客觀地評價風險防范系統的正確性,使風險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這彌補了風險監管者在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足。

(2)風險管理審計可以增強防范制度的執行力度。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制和監管、稽核制度執行徹底,是形成經營風險的一個因素。風險管理審計可以評價和檢查風險應對方法的執行情況,通過審計風險防范實施的過程,確定制度、措施是否被執行,執行的力度如何等,從而起到加強防范風險措施執行的目的。

(3)風險管理審計通過“干預性”方式減少銀行內部的操作風險,體現“增值”功能。內部審計是風險管理的獨立防線,它并不直接參與風險管理系統的建立和執行,而是對已有風險管理實施再監督,它完全可以促進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另外對操作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協調、管理,提出控制風險的有效建議,是風險管理增值的另一體現。

三、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下,風險管理審計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來更好的為銀行服務

1、以協議為基礎,根據自身的情況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審計部門和制度。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要正確認識風險管理審計,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審計部門。針對新巴塞爾協議中提出的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種類和范圍,制定適應自身的風險管理審計方向。經營中,每個商業銀行的業務重點不同,其經營中面對的風險也就不同,所以各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也不盡相同,內部審計部門要能夠從自身出發制定符合自己銀行的風險管理審計辦法和制度。

2、完善風險管理審計的具體實施標準、方法。完善評價標準體系,可以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基礎,參考借鑒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在金融危機中教訓,研究調整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審計標準。建立風險管理審計方法要本著“銜接”、“配套”、“務實”的原則,既要注意與風險管理相結合,也要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3、工作中做好風險管理審計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更新審計技術和方法,是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商業銀行,應鼓勵內部審計人員以新協議中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為基礎,結合自己銀行的情況,創新審計技術方法并加以實施。另外,在完善風險管理審計方法時,特別要注重探索完善審計抽樣、內控測評、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實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術產。增強審計人員與風險管理人員的溝通,以增強審計方法的實用性、指導性和前瞻性。

四、總結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確立說明全世界的金融也在朝著一體化方向發展,這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必然結果。在金融行業中,商業銀行的地位比較特殊,它是金融的基礎,它處在金融行業的最前端。金融危機的教訓告訴我們,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而作為風險管理的監督者,風險管理審計體系又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補充。

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審計,應當在實施中:結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把握世界金融風險管理方向;結合自身風險管理特點,因地制宜的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審計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使審計為風險管理服務。

參考文獻:

[1]李紅俠.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J].博士后征文,2009(1)

[2]王云端. 銀行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關系分析[J].現代商業,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