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社會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4 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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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社會論文

篇1

1.教育秩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合作與教育競爭教育的發展主要依靠教育合作與教育競爭,在教育合作方面來看,無論是人類教育事業還是社會個體的發展都需要依靠于人類之間的合作,只有在相互合作的基礎上,才能夠實現資源信息的交流與共享,才能夠最大化的推動教育的發展。但是如果社會環境中的教育秩序處于失序狀態,則會產生教育活動開展混亂的情況,在這種混亂的教育中,教育活動的實施者在合作方面不能得到良好的引導,無論是教育的價值還是社會個體所具有的抱負都將難以得到實現,因此,教育合作的實施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教育秩序之上;從教育競爭方面來看,合理的競爭可以成為教育發展過程以及學生學習過程的動力,但是如果沒有對這種競爭做出良好的制約,那么教育活動中的參與主體容易將理性的競爭發展為非理性的競爭,從而導致教育本身以及教育活動的參與者難以得到有效的發展,如在高職院校中,分數是對學生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同時也是學生開展競爭的重要形式,但是如果欠缺教育秩序的制約,那么就會產生個別學生為了獲取較高成績而進行舞弊的行為,這種行為完全不能夠推動學生的發展以及教育的發展,并且會對教育活動的開展產生消極的影響。因此,教育競爭合理性的實現同樣需要建立于良好的教育秩序基礎之上。綜上所述,高職教育中需要與時俱進的教育秩序,只有重視這一工作的開展,才能夠對教育活動中的行為做出引導與制約,從而使教育活動參與者的表現達到預期。

2.教育秩序能夠保障教育活動的有序開展教育目標的實現需要教育活動本身所具有的職能得到發揮,教育職能的發揮則需要教育活動中的各個要素能夠得到協調,而教育秩序則能夠在教育活動的開展過程中發揮這種作用。在高職教育工作開展過程中,教育秩序能夠通過教育規章制度的形式來對教育活動參與者所具有的權利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對教育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做出規范和聯系,因此,教育秩序是否得到良好的構建,不僅直接影響著高職教育活動中的教育成效和教育效率,而且直接決定著教育活動中學生能否得到全面的發展。另外,教育秩序在確保教育活動得以有序開展的同時,能夠滿足高職教師以及高職學習參與學習活動的需求。從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的關系來看,由于教育秩序經常被當做對教育需求的制約,所以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也經常被對立起來,但是事實上,這種理解存在著很大的偏差,事實上,教育秩序不僅不會制約人們本身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同時能夠確保人們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的滿足。教育實踐表明,在高職教育中只有具備良好的教育秩序,才能夠構建科學的規章制度、和諧的人際關系,從而推動高職教育質量的提升以及師生教育需求的滿足。因此,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院校應當將教育秩序的重建放在重要的地位并給予高度的重視,并通過校際合作、經驗借鑒、教師交流與研討來探索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路徑。

二、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

1.構建具有穩定性與預見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教育秩序的穩定性決定著教育活動和教育內容的穩定性。在高職教育的發展過程中,教育成效的凸顯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因此,重建之后的教育秩序需要具備穩定性的特點,只有如此,才能夠確保高職教育的順利實施。另外,教育秩序只有具有穩定性,才能夠讓高職教育的參與主體對教育制度等內容做出深入的了解。因此,高職院校在社會發展轉型背景下對教育秩序所做出的重建工作,需要以社會發展特點以及高職教育發展需求為依據,從而確保教育秩序對高職教育的適應性。同時教育秩序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這種前瞻性是相對于可以預見的高職教育發展趨勢而言的,這種前瞻性能夠避免教育秩序在短時間內出現較大變化。

2.構建具有調控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教育秩序在高職教育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調控作用,這種秩序的存在是為了推動高職教育以及受教育者的發展,而這一目標的實現要求高職教育秩序在重建過程中確保教育秩序能夠對高職教育中各類因素做出有效的協調。事實上,高職教育領域涉及到許多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這些教育部門與教育團體在工作任務與工作職責方面存在著明顯差異,這種差異使不同的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在教育制度和教育規則的制定中體現出了不同,因此,不同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需要面臨著制度差異所產生的制約作用。為了實現各個教育單位之間的協作,教育秩序的重建需要對各個部門的教育資源做出調整與整合。通過這種協調作用的發揮,教育秩序可以對高職教育各個主體以及各類要素之間的關系做出調整,從而形成具有權威性的高職教育體系,并為高職教育以及高職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3.構建具有開放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高職教育活動開展過程中,教育工作者需要承認學生知識水平和技能的發展是一個動態且開放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學生所具有的不完善性能夠得到有效的彌補,從而實現學生的發展。同時高職教育的主要教育目標為培養優秀的技能型、應用型人才,而這些人才自身專業素質的提升需要通過實踐活動來實現。從社會發展轉型時期社會企業對人才的需求來看,高職院校所培養的人才不僅需要具備優秀的專業素養,同時要具備一定的創新能力,因此,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有必要體現出開放性的特點,即推動封閉式教育向開放式教育的轉變,在此方面,高職院校需要對學生的學習環境做出優化,從而為學生實踐能力與創新能力的發展創造更好的便利條件。與開放性的教育秩序相對應的是,高職院校還需要從教育制度方面體現出開放性的特點,即利用制度規章來推動教學方式的多樣化,同時要重視社會企業在高職教育工作中的參與,從而使高職教育工作能夠更好地符合社會發展轉型背景下社會企業對高職人才培養所提出的需求。

4.構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教育秩序重建過程中教育秩序的可操作性關系著教育秩序價值能否得到實現。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職教育秩序首先應當與社會發展轉型時期的發展現狀相適應,并且不能僅僅將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僅僅停留于理論階段。具體而言,教育秩序的重建不能對社會發展現狀進行超越,因為這種超越同樣會產生不適應性問題,從而導致難以在教育秩序引導下獲得良好的高職教育成效。同時教育秩序的重建更不能止步不前。教育秩序在具備穩定性特點的同時,也要以創新和發展的眼光對細節內容做出不斷的改善與優化;其次,教育秩序可以對高職教育行為進行規范,這種規范作用的發揮需要建立在高職教育參與主體了解相關規范的基礎之上,其中教育規章制度作為教育秩序中重要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必須克服變更頻繁以及含糊用詞的問題,同時要做到嚴謹簡明、易懂明確,從而使高職教育參與者對教育規章制度做出認知,并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和違規后果。

三、結語

篇2

內容提要:“公共’原則有著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內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過程、公平目標及其模型等方面還存在若干違背“公共”原則的現實缺陷。必須使“公共”原則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體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標的“立體”性上得到體現,內容上得到落實,才能確保相應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見,“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

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公共”原則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發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三是指政策問題范圍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整個發展系統全面、協調的發展為原則。根據前面的結論,持續發展問題也應該是當代政府綱領性的政策問題。持續發展是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因素的全面、協調發展。目前,全球范圍內形成的威脅著持續發展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人口劇增、生態破壞等嚴峻問題,正是由于當代政府違背“公共”原則,默許甚至鼓勵人們對公共資源“各取所需”式的無節制開采與利用,才造成了發展系統內部各因素之間,尤其是人與資源、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失調,使符合持續發展需要的公共資源的供給呈現出間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斷。因此,從政策問題認定的范圍來看,“公共”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約持續發展的問題,包括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從當代人到未來人的各種有關發展問題的有序而系統的解決,既尊重人類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當代人的利益,又著重作為利益主體目前尚還缺位的未來人的利益。

還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則,實際上已內在地與持續發展問題聯系在一起了。可持續發展既是一種持續發展的狀態,又是當代人類在發展問題上的一種價值取向。可持續發展問題與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則之間,是內在相連的。可持續發展理應成為人們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則的基本角度。

二、當代公共政策分析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從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角度看,當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環節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難以真正體現公共利益要求,實現代際發展目標,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發展系統內各因素之間的關系,偏離甚至違背了“公共”原則。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者提出的個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響著現代政府的決策理念,以致于發展為約瑟夫·雷茨自由主義的國家中立原則,認為縱使公民的所作所為為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所不贊成或違背了絕大多數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權利,國家也不得干預。美國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肯尼思·阿羅甚至專門論證了“不可能定理”,認為社會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種一致的選擇,或對事物進行一致的優劣排序;即使這里的所謂“一致”僅理解為“多數決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這樣的邏輯,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種能夠明確定義,在現實中能夠實際起作用的公共利益。這種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強調國家中立,而不得干預所謂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個人利益的決策理念,無法使公共政策分析體現“公共”原則,必然損害公共利益,當然也影響著體現了公共利益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過程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不少學者認為,“公共物品生產的資源配置問題不能通過經濟市場來解決,而要通過政治市場來解決”。因此,當代政府的政策分析過程,多是憑借政治市場進行博奕的過程。一方面,公共選擇理論認為,盡管政治市場在起點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終點上受“少數服從多數”的主導,表現出了“多數”強制“少數”的不平等。并且,“國家在過去被看作是大公無私的,現在則被當成參與政治活動者進行交易的市場”。因此,作為有“經濟人”特征的選民與政治家,其政治市場上的價值取向,不能不受組織良好或力量強大的利益集團的影響,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違“公共”原則的政策,把公共資源的利用導向對公共利益的破壞,或者反過來,借公共利益之名,據公共資源為非“公共”之用。另一

方面,受認知能力的局限,當代政府還不具備足夠的能力,按政治市場的要求去準確地收集信息,并形成與整個社會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這就使政府與其各個部門之間難以獲得有效的溝通,形成對公共利益的共識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結果是,政府及其部門之間政出多門,難以協調發展系統內部諸因素間的矛盾,誤導出包括政府在內的各社會主體對公共資源的無序利用,最終使發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資源而被迫中斷,無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標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標,是指“政策執行之后,政策的標的團體,所分配到的社會資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負擔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應該是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統一,是政府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秩序,滿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權威的重要目標。它既是一種客觀狀態,又是一種主觀判斷。從倫理上講,公平是指未來各代人與當代人分享資源與環境利益的平等權利。然而,當代人的認知局限及其難免的功利主義傾向,使他們難以克服代內公平的目標偏好,很難理性、自覺地從未來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著眼于在代內和代際之間公平地分配公共資源,并使之成為其政策訴求的主要取向,謀求從當代指向未來的持續發展。

不僅如此,當代政府還面對著解決有關代內公平的公共問題的現實壓力。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從政治上講,增加效益也許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長意味著政府及其政策“運作得更有效或會得到更高的評價”,“而降低成本或削減項目預算”,“也許會激起人們的反對”,因為這意味著在一定效率的條件下,人們可能獲得的效益將下降。因此,當代政府為了實現公平,在“使窮人的境況好起來,而不使富人的境況壞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當它們提高最小人群組的福利時,才應該被采納執行”。可見,人們要求公共政策實現的代內公平目標,不是靠清教徒式的節儉,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資源利用量的不斷增加,來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平均效益,并擴大其在窮人當中的得益面與得益程度的。

顯然,嚴峻的問題是:公共政策分析的這種公平目標,存在著嚴重的結構缺陷。它忽視了代際公平而偏于代內公平;并且,在代內公平的現實壓力下,難以對超越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盲目追求當代人的利益要求進行有效限制,將斷送未來人發展的條件,使經濟、社會的發展呈現出間隙性。從人類歷史的動態過程來看,與其說當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標的結構缺陷,不如說由于嚴重違背了“公共”原則,才使政府的職能范圍超出了其廣義的公共領域,使人類(包括本來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滿足了當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國內外學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論模型概括為多種決策模型。其中一些決策模型的固有局限,決定了相應公共政策偏離“公共”原則的傾向。國內也有相關著作對這些決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評。最典型的,一是團體決策模型的局限。該模型認為,作為政治過程產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團體間斗爭的產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團體的利益。隨著各利益團體力量和影響的消長,公共政策將變得有利于其影響增加的那些利益團體的利益。這就清楚地表明:該決策模型下產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團體的利益,而不是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盡管在實際決策過程中,無論哪一個利益團體,在法理上,還是能力上,都無法取代政府的主導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響力最大的利益團體的政策要求,但是,這種模型無視公共利益要求的傾向,無疑將是對政府及其政策背離“公共”原則的某種認可。二是精英決策模型的局限。該模型認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統治權的精英人物決定,并由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付諸實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階層的偏好、利益和價值選擇。很明顯,雖然該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議制民主下各國決策實際可能的情形,然而,與團體決策模型相比,該模型更多地強調了居社會少數的精英階層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離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則,漠視了公眾的公共利益。總之,這些局限,將不同程度地帶來了公共政策分析對“公共”原則的偏離,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對人與公共資源間關系的協調能力,難以實現對公共資源掠奪性利用的控制,破壞了可持續發展賴以實現的條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應如何體現“公共”原則

公共政策從本質上是導向未來的。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體現“公共”原則,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當代,又面向未來;既面向人類自己,又兼顧資源、生態、環境,維護人(包括當代人和未來人)與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這樣,人類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內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續實現與尊重,進而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可靠保障。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須反映“公共”原則

人類的活動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絕對自由的。為了保護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決策中,必須徹底拋棄視人類為自然界的中心的陳!日理念,形成以保護自然并協調其與人類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新理念,進而“建立一個以自然持續發展為基礎、經濟持續發展為任務、社會持續發展為目的”的人與自然和諧一致的新的發展觀。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則,一方面,就是以新的倫理道德和價值標準,把人類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為人類生態體系總體利益中利益主體的一方,使其權利不被侵犯的范圍內,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類隨意盤剝和利用的對象,而看作是人類生命和價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當代政府必須將其關注的公共領域進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個變化,無論是否人類活動所致,無論是否對人類有直接利害,都成為公共問題而進人政府的視野,進而進人政策議程。只有這樣,才能在更廣的范圍內,從根本上協調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系統,確保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體必須遵循“公共”原則

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體。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能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系統內各因素、各環節的利益要求,包括資源、生態、環境作為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則,既影響著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們對資源的種種不合理占用,進而使政府面臨著能否遵循“公共”原則,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協調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重大壓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學家葉海卡·德羅爾所說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羅爾認為,在決策主體處于“重大的兩難境地”時,應盡量“將這些政策堅持若干年”,“因為對大多數逆境來說,沒有持續和連貫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這就提示人們,著眼于人與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長遠(包括本來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體理應在各種干擾面前“不為所動”,在人與自然組成的公共領域內,堅持“公共”原則,不徇政府私利,力戒價值偏好,協調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否則,可持續發展將難以實現。

需要進一步指出,由于長期以來工業的盲目增長,已經導致了全球范圍內可持續發展的發展系統的失調。如若美國學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說“政府的任務是服務和增進公共利益”,并且這種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連續不斷的為人們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話,那么,當代各國政府作為決策主體,就應該遵循全球范圍內的“公共”原則,加強國際合作,解決全球性的環境污染、生態惡化、人口膨脹等公共問題,在可持續發展的條件下使全人類“可持續”地享受其應得的公益。可以認為,把利益的可持續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屬性,是安德森有關公共決策問題的深刻見解,他實際上已經把公共利益與可持續發展問題內在地聯系起來了。從這個意義上講,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續發展,就會如德羅爾所說的,將“減少了各個國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國政府作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體,甚至不能因本國的價值偏好而違背全球范圍內的“公共”原則,損害可持續發展的全球條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標必須體現“立體”要求

篇3

關鍵詞:法治,德治,國家管理

 

1.法治與德治的內涵及特點

1.1法治的內涵及其特點

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確認法律在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把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點是確立“人民民主”;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個人平等、自由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政府國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監督之下并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在現代社會,法的普遍性是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實質是法律至上;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權等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也即法的正義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統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規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控制與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同時,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以及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內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種對應于法治的社會控制模式。簡單地說是以德治國或者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的意義在于要求個人對他人,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并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之上,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遣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來協調相互間的關系。實在的道德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達不到的許多領域。尊敬父母、撫愛孩子、周濟貧困者、贊助醫院和教育機構、這一切都導源于被廣泛承認的社會道德觀。實在的道德還起著另一種重要作用,即對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種壓力,這樣也許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有影響。它是一個重要的淵源,當司法機關有機會來影響和指導法律時,就可以從這一淵源中取出它的標準來。實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優先性是因為違反公共道德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

2.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當我們探索法與道德之間的相互關系時,如果歷史地來看待這一問題,我們就會看到,在社會發展的最初階段,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規則幾乎在所有國家中都趨于融為一體。論文參考網。在最早的法典中,我們看到,我們稱之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規則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須注意的是,在當代許多國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義務仍舊混成一片,因為它們沒有那種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觀。

人們的生活總是在法律規則與道德戒律之間搖擺不定。非常明顯的是,尤其是在中國,一個僅僅遵守法律的人遠遠夠不上成為一個高尚的人。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種弊端。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于法與道德的關系。

2.1法治之法應該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國家人民的目標,但不是終極目標,終極目標是人們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勢必牽扯涉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判,而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一旦法律變成缺德的東西,法治也會成為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很難想象,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治無法實現其目標。

2.2道德不可直接成為治國的依據

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個人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對同樣的人不同的事、同樣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變化。道德有部分表現為以信仰、意識、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呈現出不確定性。憑借輿論和內心,道德雖有一定的壓力,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它難以擔當治國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

但間接來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轉化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人的塑造而參與治國。良法具有道德性,是從法律角度說的;從道德方面說,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轉化來的。

篇4

建設服務型政府,努力構建和諧雨花

一、選題依據(目的、意義、學術價值、該課題國內外研究現狀、本人學術準備情況)

1、選題目的、意義和學術價值:

雨花區是1996年長沙市區劃調整成立的新區,它地區長株潭城市群的樞紐位置,武廣高鐵、京珠高速、繞城高速、機場高速和城際鐵路、城市地鐵在區內縱橫交錯,隨著城市開發的深入,雨花區在長沙市的“窗口”地位日益凸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構建和諧雨花,這是擺在區政府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諸多力量中,政府肯定居于主導地位和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只有真正實現從經濟建設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才能擔當起和諧社會建設的主導者和組織者的任務,才能充分利用作為公共權力機關的地位,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我們必須抓住長株潭城市群建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機遇,加快雨花區的發展步伐,為中部崛起作出應盡的貢獻。加強這一領域的研究,對于城市發展具有極大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2、國內外研究現狀:

關于和諧社會的建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所研究,近年我國這方面的著述也頗多,但專門側重從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角度來研究構建和諧社會的文章比較少。

3、本人學術準備情況:

本人是雨花區政府交通局的副局長,長期從事城市管理、交通監管、社會服務工作,多年的實踐,深感政府的服務程度、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影響極大。在平時的學習中,我有意識地收集相關的領導講話、調查資料、理論文章百余萬字,特別是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的資料較多,還在工作之余翻閱了大量的有關服務型政府、和諧社會建設的報刊、雜志、書籍,做了讀書筆記,為畢業論文的寫作做了充分的準備。

主要參考資料:

1、《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難題研究》,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XX年。

2、《推進服務型政府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XX年版。

3、《和諧社會,重在建設》,研究出版社,XX年版。

4、《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中央文獻出版社,XX年版。

5、《當代社會問題研究》,中央黨校出版社,XX年版。

6、雨花區XX年工作情況匯報材料,等等。

二、論文結構(提綱)

一、服務型政府與和諧社會的關系

第一,服務型政府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在方向和內容上一致

第二,服務型政府主導和諧社會的建設

第三,服務型政府建設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相互依存

二、構建和諧社會對政府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求政府發揚民主,健全法治

第二,政府要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促進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

第四,政府必須維護好社會的安定與有序

三、建設服務型政府、努力構建和諧雨花

第一,堅持抓好經濟建設,為構建和諧雨花提供物質條件

第二,轉變政府職能,為構建和諧雨花打好制度基礎

第三,優化雨花區財政支出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努力維護雨花區社會穩定

第五,著眼雨花區的社會長遠發展,促進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

三、論文寫作安排(進程安排、待解決的問題)

(一)寫作進程安排

XX年7~8月,畢業論文選題,收集相關資料。

XX年9月,撰寫開題報告和畢業論文提綱。

XX年10~12月,撰寫論文初稿。

XX年1~3月,修改論文并定稿。

(二)待解決的問題

主要是工學矛盾,基層工作辛苦、勞累、時間緊張,資料還有待繼續的充實。

學員簽名:張 敬 XX年9月25日

篇5

[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 法制 文明執法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0-0321-01

公安消防機構管轄的范圍可謂寬泛,涉及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還涉及建筑審核、裝修審核、竣工驗收等消防監督環節。研究和解決當前消防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提高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消防行政執法現狀

(一)執法環境較差,難以嚴格執法

少數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話變成法上之法,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消防部隊的形象。以權代法,超越規定的職權范圍,亂下指示,亂批文件,任意干預行政執法,嚴重影響消防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干擾執法,給違法者講情,說好話,開脫責任,下級執法機關做出的決定經常因上級領導干預而改變,造成執法工作非常被動,使執法人員心灰意冷,不能積極工作。

(二)隊伍素質不高,造成執法環節不嚴

消防行政執法者政治素質不高,消防官兵要有防腐拒腐能力,“打鐵先得本身硬”,只有自己“硬”了,才能確保執法嚴格。目前,一些地方的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從而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效果。我國近年來的幾場大火后期調查處理時都發現有權錢交易,執法人員收受或索取賄賂就是例證。業務素質不高。一些單位的執法人員是直接從其他崗位調任,他們既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也不懂具體的消防法律法規,如此直接從事消防執法工作。勢必造成執法不嚴的問題。

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

(一)消防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雖然現行《消防法》對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取消了前置條件,即公安消防機構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后,即可進行違法處罰,同時進行責令改正,但對改正的效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時常出現消除火災隱患落實不力等情形,治理火災隱患陷入了“以罰代改” 、“重罰輕改”或“只罰不改”困難局面。《消防法》雖然規定了除追繳消防罰款以外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罰決定都可以采取行政強制,但公安消防機關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滿足對每個行政強制都能執行到底,況且有些消防行政強制國家強制執行機關執行時難度就很大,所以行政強制在實際消防執法存在的問題有待解決。

(二)消防監督人員少,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強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大、分散廣、數量多,但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編制少,不能較好地開展轄區消防執法工作;加上部分消防監督人員素質不高,有的消防監督人員不熟悉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監督程序,缺乏法律知識,不能及時、準確發現火災隱患等等。此外,受部隊編制的約束,消防監督崗位人員變動頻繁,導致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一。

(三)個別消防監督人員思想發生蛻變,

少數消防監督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消防監督的特殊職權為個人的后路、退路或所謂的應得利益,廣交社會朋友,其目的不是為了相互學習,共同進步,而是搞“感情投資” ,以求回報;有的交酒肉朋友,“酒杯一端,政策放寬” ,“收下兩條煙、隱患放一邊” ,,執法思想和世界觀產生了本質蛻變,已經由執法者淪落為消防事業的“攔路虎”。

(四)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受地方“說情風”影響,受制于人受傳統舊觀念的遺害和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辦事、辦案說情風盛行,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很多執法辦案中都會遇到人情關系,說情者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同時,消防部隊的業務經費由地方保障、消防業務受地方領導,客觀上對消防監督執法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領導說清,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執法人員的依法、公正、公平執法。

三、如何在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中做到文明執法

(一)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 切實重視人文關懷

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切實重視人文關懷執法隊伍是消防執法的主體,也是執法實踐活動和諧的重點。因此,加強消防執法隊伍的建設,重視人文關懷非常必要。人是管理中的首要因素,在管理活動中必須樹立人本的觀念,把關心人、尊重人、激勵人、發展人放在首要地位。總書記指出:在軍隊建設中,必須充分尊重官兵的主體地位和創造精神,心系基層、情系官兵,切實維護官兵權益,不斷改善官兵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二)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強化“執法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

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在成為消防執法人員之前,必須通過嚴格考試與篩選,擇優上崗,擇良而選用。確實把那些政治素質高,精通業務,腳踏實地工作。德才兼備的干部用到執法崗位上來。同時要建立崗位崗前培訓、錯案責任追究、職業保障等相關制度,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來約束其執法行為,用制度來不斷地改進執法者的自我約束力和道德行為,用制度來規范執法者嚴格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從而保障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營造一個全民參與消防的社會氛圍

消防各有關單位要履行消防宣傳職責,并納人工作責任制,要以新《消防法》的頒布以及公安部的新頒布的三個令等法律法規制度的實施為契機,使各級領導、各部門、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自己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積極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良好的消防執法環境,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努力的營造一個全民參與消防的社會良好氛圍。

參考文獻:

1. 陳歡.淺析消防責任事故罪客觀要件的瑕疵――對《刑法》第139條的修改建議[期刊論文]-消防科學與技術2008,27(2)

2. 徐強.楊希之.劉福存.消防監督工作應系統抓好"八個環節"[期刊論文]-物流工程與管理2009,31(6)

3. 方升 如何規范消防監督行為初探[會議論文]-2007

4. 張善竹.張金敏.劉福存.消防監督檢查應具備的基本功探討[期刊論文]-商品儲運與養護2008,30(2)

篇6

關鍵詞:基礎課;法治教育;挑戰;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05-0050-02

一、2013年修訂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法律教育部分概述

黨的十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法治建設做出重大部署。黨的十以來,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設發表重要論述,進一步指明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方向和道路,豐富和發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指引和思想武器,標志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入新的階段。法治校園的建設,培養學生成為完整職業人所應具備的法律素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傳統倚重于純粹的“觀念意識”的法治教育內容安排不足以應對現實需求。雖然法治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治教育不完全等同于思想教育。面對今天這個高度規則化的社會,必備的法律素質將越來越成為現代市民特別是青年學生們立足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就高職教育本身而言,其核心目標就是培養學生們的綜合職業能力,由于個體性法律素質對綜合職業能力的塑造發揮著十分巨大的作用,所以,針對高職學生的法治教育必然是以“法律素質”的培養為中心任務,高職法治教育的內容應從傳統型“意識主導”向現代型“素質主導”變革,著重趨向于意識、知識和技能兼容一體的“法律素質”構建,高職院校法治教育應該是一個系統的構建。

新修訂的法律基礎教育部分最明顯特點是增強了法律思想修養和法律意識教育的內容,大量刪除了一些具體的法律條文,從而使法律部分的內容更具有思想性,使教材內容中的思想道德部分與法律部分有機地融匯為一體。十報告在“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部分明確提出:“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并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提出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提出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任務,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提出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在“基礎”課教學中要突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角度,深刻認識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內在關系,準確理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和形成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之間的內在關系,幫助大學生形成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自覺維護法律權威。二是進一步突出憲法的內容,強化憲法權威,加強對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使命的理解。三是幫助學生了解十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目標。十報告提出的20加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中,基本目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四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十明確提出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切實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二、法律教育部分對基礎課教師的挑戰

上述法律教育部分內容的修訂較此前的版本更為科學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學專業的基礎課教師需要學習龐雜的部門法的問題,但同時面臨著新的挑戰。思政課教師要將全體大學生培養成法治國家所需的具備基礎法律知識和素養的大學生,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在實際教學中,學生對于法律部分的關注突出地表現在關注實際的具體的法律問題比較多,部分教師遇到學生的課堂或課后咨詢具體的法律問題,在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過程中,部分老師在法律教育相關專題的教學中講授“法律基礎”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識和概念的講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識。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對于非專業的教師難度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體部門法概述的教學,需要教師從更高的層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學生的思維方式和學生的語言闡釋,借助經典案例或現實生活中的事實對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進行深入的理解。對于法學專業的教師,同樣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實際的授課中容易陷入法學專業教學的深度。現實教學中出現的是部分法學專業的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不知不覺按著法學專業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對于學生學習未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職高專的培養目標,學生容易陷入艱澀理論學習的困惑中。

三、法律教育部分對基礎課教師挑戰的對策探究

在思政課教學團隊中,由于年齡、職稱和專業的組成科學、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當部分教師不具備法學專業背景,然而本門課并未要求必須具備法學專業背景,且不影響實際教學,如前文所述,《基礎》課的法律教育部分強調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師只需花功夫研習法律部分的基礎理論和基礎理念即可應對教學需要。研習法律部分的基礎理論和基礎理念須始終圍繞著培養大學生的良好法律意識這一主線開展,更側重于培養大學生遵紀守法的觀念,增強大學生法制觀念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研習可分為自主學習和其他系統培訓,這里主要探討系統培訓的路徑。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在理論教學中教師在授課時除了要透徹地分析教材中的規定的重點內容,還要基于學生實際以及學生需要和關注的法律問題進行講授。除了教材已規定的選取學生關注度高的法律知識進行講解,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問題;根據不同專業學生關注不同領域的法律知識進行差別講授,如財經系的大學生更關注經濟領域的法律知識,而食品系學生則更關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規范。這樣結合大學生實際,結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側重,既滿足大學生的實際需求,又能解決法律部分意識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講授相關專業側重的基礎法律知識的同時也可附帶理念和精神的教育。

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過消極案例中得出積極的引導,從而樹立對法治道路的信心。通過對比事例誘導沖突,然后把兩者進行比較,從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學的基本特點是,教師授課過程中每個法往往只能簡單帶過,蜻蜓點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應有的教學效果。教師可從民法、刑法、訴訟法等角度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來幫助學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時多運用一些“情法沖突”、“情理沖突”的典型案例如長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分別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價值判斷,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同時法學專業的教師要注意把握理論講授的度,并且緊密結合高職高專的培養要求,開辟出特色的教學模式及內容。我院也對此有針對我院情況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況:

1.教學現狀。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法制意識教育,學生對法律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知識的層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為習慣的養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顯。教育形式仍局限于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多采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學方式,忽視了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后的認知和行為的培養。學生對校園部分法治教育活動了解和參加得較少,活動的組織和開展仍需提高層次和水平。

2.教學優勢。目前,已經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精品課程較為成熟,同時已開設法律相關的網絡公選課,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和實踐教育常規活動,成立法律服務隊并進行規模的校內法律宣傳活動,已有按照院辦宣傳科的文件精神開展活動,已開展校園法制節目的拍攝錄制嘗試,這些活動已經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時通過這些嘗試發現了存在的問題和局限,以便后續的提升和改進,尤其是通過活動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統的構建和運行的研究。

3.教學前景。形成地市級的普法品牌活動,提高學生作為完整職業人所必須具備的綜合職業素養,為法治校園自下而上的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四、與上述基本狀況對應的對策思考

1.課程教學改革。根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授內容和方式的改革,確保培養學生基本意識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課程設置上,較為適宜的開設法治教育“活動課程”(《高職學生實用法律知識介紹與體驗》)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類課程,形成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普及模式,即圍繞學生實際參與的社會生活來組織課程內容,同時滲透精神和理念層面的教育。

2.社團服務建設。從內容和形式上設計開展既符合學生需求,又與中央精神和主題契合的活動,深化理論學宣講團(含法律服務隊)的建設,提高社團成員的基本素質和服務水平,開展常規模擬法庭活動和主題宣講活動,錄制校園法制節目“不二法門”視頻和音頻,自行組織(校內和社區)或參與校團委組織的外出法律服務活動,拓展提升學生的理解運用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就近的工業園區以及其他聯系的服務點,根據職業院校的特點和特色,以工業園為重點對象進行量身訂造的宣傳和服務設計)。

篇7

根據《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②《若干意見》中明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總體目標,即經過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學先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理念,形成開放多樣、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同時該《若干意見》也將卓越法律人才實行分類培養,即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三種培養模式。每一種培養模式下所確立的培養目標是不一樣的,其中,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應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因而此種人才的培養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所培養的是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是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著力點。為適應西部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結合政法人才培養體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層政法機關,該種培養模式下所培養的一批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層法律人才。③此《若干意見》的出臺無疑終結了法學界(法律教育界)長期關于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到底是學術型還是應用型之爭。④對于那些辦學實力雄厚、生源優質和教育資源豐富的法學院系可以采用前兩種或全部類型的培養模式來培養法學碩士。⑤考慮到辦學時間短、教育資源短缺、生源質量不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等問題,絕大部分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地方高校在法學碩士培養模式上應選擇西部基層應用型模式,以及在該模式指導下明確自己的培養目標。

二、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培養標準的變革

考慮到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缺乏統一的標準,根據我國現行體制和西部地區的社會經濟現實需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以構建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生的培養標準:

(一)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相適應,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的理論與中國國情和現代化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實踐經驗的總結,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思想和理論成就。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必須是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定的信仰者、傳播者和實踐者。

(二)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法學理論知識是進行法律實踐的基礎和前提。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須掌握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具體包括:掌握法學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熟悉基本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政治、經濟、科技、歷史、文化、社會、道德、倫理等背景知識。

(三)具有較強的職業技術能力職業技術能力是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的核心能力。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能夠獲得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證,能適應西部基層各類法務實踐活動,在工作中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靈活運用法律和相關的理論知識解決實踐問題,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與決策、組織與管理、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的能力;具有獨立獲取知識、信息處理、終生學習的基本能力;具備較好的談判、協調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邏輯和法律思維;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具備較好的諸如法律詮釋、推理、論證等能力;具有規范使用法律語言的能力,能熟練掌握法律談判和法律辯論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四)具有相應的社會管理創新能力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創新性思維要求人們能夠突破常規,跳出既定的思維模式來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當前,我國法律實踐中的問題層出不窮、千變萬化,社會管理模式也急需創新,這種創新離不開在法律框架下的大膽探索和改革。因此,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必須讓學生針對法律實踐和社會管理實踐中的各種問題,找到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方法。

(五)具有高尚的法律職業倫理道德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應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社會正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于事實和法律;嚴明紀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盡職守,勤勉盡責;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為人表率,注重修養;具有高度的奉獻精神、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精神狀態,以適應急劇變化的西部落后地區各類工作環境、人際環境、思想環境;自愿扎根西部,促進西部法治事業的發展。

三、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培養措施的改革

在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指導下,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培養的措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一)準入與退出機制方面的變革生源質量是法學碩士培養的重要前提,因此西部高校在招錄法學碩士時應著重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如學生的專業知識、計算機能力、外語、有志于從事西部基層法律職業工作等。為保證學生的質量,學校應嚴格培養管理制度、學位授予制度,對于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學生暫緩或延期授予,直至不授予學位。在學位論文方面,應建立起嚴格的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和中期檢查制度。完善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制度,論文至少應有一名校外專家進行“雙盲審”評審,實行一票否決制,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必須要有校外專家。

(二)培養學制方面的變革法學碩士可實行3-4年的彈性學制。根據其培養目標,3年制法學碩士按照“1.5+0.5+0.5+0.5”模式實施。第1、2個學期為人文素養課和學科基礎課的實施階段,第3個學期為專業課以及學位論文開題實施階段,第4個學期為在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進行職業技能課程和社會管理創新課程,同時準備畢業論文的選題與開題工作,第5、6個學期為畢業論文設計階段。

(三)深化“學校+實務部門”的聯合培養機制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應將高校、實務部門教育資源有效系統融合,實現資源優勢互補,條件許可的高校可與實務部門進行訂單式或定向人才培養。這就要求西部高校與實務部門共同制定培養目標,共同設計課程體系,共同開發優質教材,共同組織教學團隊,共同建設實踐創新基地,①建立起常態化、規范化的“高校+實務部門”的聯合培養機制和運行模式。在此基礎上,深度拓展“學院與司法部門共建”、“學院與企業共建”、“學院與政府部門共建”等的社會合作教學模式。

(四)優化課程體系根據培養標準,要培養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層卓越法律人才,在人才培養方案中應設置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筆者認為,西部高校法學碩士的課程體系可從人文素質課程、學科基礎課、專業課程、職業技能課程、社會管理創新課程等四個方面構建課程模塊。人文素質課程模塊可開設《法律職業倫理道德》、《當代中國社會》、《自然科學史》、《人類學概論》等課程。學科基礎課模塊應以法學方法論、法哲學、法學經典著作研讀等課程。專業課程模塊應重點突出專業課前沿問題的教學,同時還應考慮到西部地區的特殊性,可增設《民族法學》、《民族法律政策與公共治理》、《區域法治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等選修課。職業技能課程模塊可開設《社會調查方法》、《法律診所》、《法律實務》、《非訴訟糾紛解決》等實踐實訓課程。社會管理創新課程模塊可開設《法律實務與社會管理創新》、《公共政策》、《危機管理》等課程。

(五)革新教學方法改變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式,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選擇研究式教學方法,以拓展學生的思路,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特別是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激發學生發現問題、主動學習的興趣,以提高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

篇8

論文關鍵詞 法治秩序 路徑 糾紛解決

如何構建一種符合鄉村法治,文明的秩序,是我國許多法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都在為之深思問題。將法治理論與鄉村實際相結合,去實踐,試圖找到一種可行的路徑,筆者通過對我國西北一偏僻村莊的走訪、調查,粗淺談論自己的一些想法,也許不夠深邃、嚴謹,但希望能對中國鄉村法治秩序構建略有啟示。

一、走進禮俗化的鄉村

(一)糾紛解決的方式

唐家川村人們之間解決糾紛的機制,是多元化的。其中,最主要的,也是人們普遍樂意接受的,有調解與和解兩種方式去。就調解而言,通常,在一位村子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村支書的主持之下,到糾紛雙發的其中一人家中,幾個人坐在院子的木凳上有針對性的將矛盾化解,然后大家一起吃飯喝酒,以示言和。德高望重的人,將其理解為“長老”,“長老權力是建立在教化作用之上的,教化是有知對無知,如果所傳遞的文化是有效的,被教的自沒有反對的必要;如果所傳遞的文化已經失效,根本也就失去了教化的意義。‘反對’在這種關系里是不發生的”。對于和解,矛盾雙方各自做出一些讓步,以表同意,且不需簽字,畫押。這種調解與和解已經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習慣,“更重要的是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積累起來的人們的行為規范、行為模式和法律觀。這些東西,盡管從某種特定的法律定義出發可以否認它是一種法律,然而無法否認的是與這種制度和文化有聯系的觀念和行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國社會中,規范著中國社會、特別是中國農村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影響著中國的現代國家制定的法律的實際運行及其有效性” 。而這種非法律形式被蘇力歸為“民間法”的范疇。

在調解與和解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法律幾乎沒什么實際作用。同時,對結果是否合理,公正,公平已經意義不大,因為矛盾雙方都一致愿意去承受這種結果。這種解決糾紛方式的出現,與當事人覺得去告狀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村子里會被人說三到四,影響個人,家庭和家族聲譽的傳統無訴文化有關,而選擇自我和解或調解,即使在個人利益讓步較大的情況下,大家都覺得是一件光彩的事,這也是我在村子里很少聽到有人去法院的原因之一。所以“在中國目前的社會文化條件下,國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為保護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二)法律的缺失

村民不愿用法律去維護權利,久而久之,勢必造成一種思維模式,即抑制法律進入村子,認為法律是無用的,甚至不去遵守它。因此,在村中,法律的缺失是必然的,而代表國家權威的法律,一旦嚴重缺失,那社會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將失去控制,僅靠道德教化,是不利于社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更不利于社會繁榮穩定。

(三)一種變化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快速推進,村子里人們之間的聯系也不像以前那樣緊密,鄰里之間開始出現雇傭關系,以前無償幫助的景象日落西山,人們考慮更多的是自己的得失。外出務工人員也占到村子里勞動人口三分之二以上,這些人年齡集中在(18-50)歲之間,對外面多元文化復制較快,有些因辛苦了一年的血汗工資得不到,而選擇維權之路,在維權過程中,對法律逐漸開始信任、信懶。加之在外求學的學子們,覺得選擇法律解決糾紛更理性,更能體現公正,從而影響到自己的家庭。選擇法律解決糾紛,逐漸被部分村民們接受,但仍然不占主導地位,無訴的傳統文化,始終在每個人的靈魂深處。如何讓法律的正義精神與村落傳統文化習慣相互結合,協調一致的發揮作用,對推進社會主義農村法治建設至關重要。

二、傳統禮俗與現代法律

傳統禮俗涉及祭祀、婚嫁、喪葬等許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屬祭祀,因為它與現代法律的矛盾性最強,因此,筆者此處僅以祭祀為切入點,展開敘論。祭祀分為對神靈的祭祀和對已逝的先祖的祭祀。此處著重論述對神靈的祭祀,在村子里,人們主要以燒香跪拜的方式祭拜神靈,祈愿全家幸福健康,獲得好收成。還有就是將自己家的神靈接到家中,請幾位鄰居(男性)坐在炕上,在一個會誦讀經文的人的引領下,有韻律地念經,表示對神靈的無限敬仰,同時殺一只羊或雞作為祭品,獻給神靈,祈愿家中一切平安,孩子考上大學或出外求財順利。如何讓法律在保護這種祭祀的最大自由限度內用法律規則去限制人們無限度浪費,學會節儉,是法律在鄉村法治建設中的必然追求。而法律在規范、限制人們的祭祀活動時,必定會與村人之間產生矛盾,一方面,人們會覺得這是對神靈的大不敬;另一方面,那些在村子有影響力德高望重的人會堅決反對,因為那是對他們權威的挑戰,所以一旦法律介入,可能會出現暴力沖突,如果這樣,法律不但不能實現它的價值,而且還會適得其反。“與一個社會的正當觀念或實際要求相抵觸的法律,很可能因為人們對它們的消極抵制以及在對它們進行長期監督和約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難而喪失其效力。”所以為了破除迷信,讓人們相信科學,不要為迷信神靈而失去自我,法律最好將農村祭祀作為一種傳統文化現象用規則規制,與迷信相分離。讓村民意識到祭祀僅僅是一種文化習俗,不能一味依賴于它,不能為了得到神靈庇護而傾家蕩產。對于這種文化現象,用法律去保護,而不是去破壞;讓法律去剔除其中的迷信色彩,而不是一味放任。只有這樣,鄉村文明秩序構建的步伐才會加快。

三、法律與禮俗融合的路徑思考

構建現代鄉村文明秩序,祭祀,婚嫁,喪葬等禮俗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如何將法律的理性與這些鄉俗習慣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以理性的法律和良善傳的鄉俗習慣共同作用,建設鄉村文明秩序的二元結構是十分有意義的。

(一)禮俗的優點和缺陷

在重視傳統文化的鄉村里,人們盡可能的去用習俗解決一些輕微刑事案件,這樣“大事化小,小時化了”的糾紛解決機制非常實用,而且也容易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彼此理解。然而,在一些嚴重的刑事案件上,如,殺人,放火罪等上,用這種糾紛解決機就受到限制。公權利的介入,禮俗調節機制本身功效的微弱在此時就凸顯出來。

(二)法律的有限性和被動性

法律在介入民間糾紛解決時,對于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或人們不愿意用司法途徑解決時,法律一方面就會被抑制,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很被動,除過一些重大案件由公檢部門立案偵查外,其他的不告即被隱藏于市井之鄉,隨著鄉村道德的釋禮,當事人逐漸忘卻。

(三)現代法律介入禮俗的路徑:法庭的田野司法

筆者通過對T村近些年來村民解決糾紛的實地調查發現,2012年3月到2013年3月間T村(代表唐家川村)基礎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鄰里糾紛的僅2家,且都為暴力傷人。其他諸如宅基地,土地鄰接權方面的爭議,幾乎無人主動去法庭。而基層法官,主動到村宣傳法律文件,就地解決民事,輕微刑事案件的事例,一片空白。村民法律意思淡薄,甚至對法律存在抵制心理,這必然不利于國家的法治建設。法律是國家權威的象征,如果廣大農村缺少它,僅靠國家政策和道德觀念引導約束,勢必造成法律普的最大困境。如何突破村民的群屬觀念,對法律不信任,不想靠近法律的思維,筆者認為,法庭的田野司法非常有必要。基礎法庭可以抽出一定人員和時間,定時、定點,比如一月一次,或二月一次,主動和村民溝通,解決他們身邊的一些糾紛,同時宣稱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讓村民在解決糾紛中感受到法律的春天,相信法律。此辦法雖然會破壞村中原有的一些糾紛調解方式,但讓法治精神在廣大村民靈魂深處扎根,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此法尚可實踐。

2.禮俗的法律化

由于我國法律移植西方較多,而本土法律資源尚待挖掘。在我國法治建設的轉型期,理性認識法律移植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法律移植肯定論當中,絕對論的法律移植觀又與法律移植否定論恰成兩個極端,只看到了法律本身的移植現象,而對影響法律及其移植的各種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重視不夠或者忽略,這是其缺陷。”農村作為我過新時期建設的重點,在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對一些傳統優秀文化,應加以利用。在實踐中, “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

四、一種關于文明秩序的實踐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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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德治 法治

中圖分類號:DF0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十八屆四中全會又重申這一思想。然以德治國方略的提出并非像依法治國理論那樣受到普遍歡迎,至今仍有不少人對此或持謹慎態度。表現為:一是德治法治并舉,道德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方式的等同性會不會沖淡法治建設。二是德治法治關系怎樣,是否會有滑入人治陷阱之忑。產生疑慮的根源在于望文生義,或是強化思維定勢將事物的差異擴大為對立,未清楚“以德治國” 具體的時代內容。

解決疑難的前提在于明晰概念,必須給予以德治國以明晰的解釋。粗觀學者理論出現了一些認識分歧。有學者認為“德治是一種柔性的治國方略;要靠社會教育、道德榜樣感染以及社會成員的自覺和信念加以推行。”亦有觀點:“德治表明將道德作為重要執政工具,強調選拔執政者必須堅持德才兼備,執政者應以身作則。”也有學者從傳統儒家思想“為政以德”中找共鳴,為政者要加強對民眾的道德教化,“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觀點一表明了道德在社會調整中的作用,側面展示以德治國的美好前景,卻混淆了德治的主體。觀點二增加了執政者的“德性”思想,可惜缺乏何謂有“德性”,僅僅靠“以身作則”難免太過虛泛。觀點三強調道德作用和統治者德性問題,卻忽略了孔子所言的“為政以德”實則為人治基礎上的道德至上:即德治優越于法治, 甚至可以僅依靠統治者道德來治理國家的,明顯具有歷史狹隘性。

“徒善不以為政,徒法不以自行”,應當明確道德對法的創制和實施有重大指導作用,以德治國的核心在于發揮道德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但法律和道德在社會調控中的作用應如何整合,才能既避免道德的泛化,又防止法律的惡性擴張。因此,實現依法治國充分發揮倫理道德的作用,如何使法律與道德在調控社會過程中形成優勢互補。從這一角度而言,學者討論的德治含義難免缺乏了具體含義。

筆者提出新時代下以德治國思想含義:首先,德治應當是強調是對掌權者的要求,即掌權者應當有“德性”行使權力時應當能夠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其次,德治關注的是“德性”問題:諸如仁愛、正義、寬容,往往包含對善的傾向。德治關注的核心不在于人民群眾的德性問題,而在于掌權者的德性問題。德弗林(lord devlin)指出,公共道德是每個社會為了維系其自身的存在所必須擁有的一套成員所共同接受的道德標準;德治的核心在于掌權者行使權力時能否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強調掌權者的“公共道德”不應一筆帶過,更應落實實處。

對于行政機關,其“公共道德”主要體現在合理行政方面。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即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堅持比例原則,即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最后,在建設“法治政府”背景下,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即從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立法轉變為允許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做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允許的一律視為不允許。

對于司法人員而言,一方面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法律化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落實到法律實踐中;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滯后性、時代性和局限性特點,“所形成的一切事值得毀滅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絕不可能毫無遺漏解決現有問題,當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甚至無成文法可依循時,司法人員應當發揮其“公共道德”彌補法律空缺,即要統籌法律、倫理和人情的關系,關注普遍法律規則和復雜事實背后的道德倫理因素,使法律實施的結果( 如法院裁判) 盡可能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評價相一致,至少不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相沖突。

對于立法人員而言,當現行法律規定不能滿足現實生活需要,脫離了道德基礎時,社會道德評價就會向立法機關發出校正信號,此時立法者的“公共道德”在于社會主義法的創制應當反映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對是非善惡的基本態度,體現社會主義道德基本原則,若法律不合理合情其便為“惡法”,此時“惡法”應當被創制、修改和廢止。

參考文獻

[1] 謝海風,薛Z.論“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的博弈[J].改革與開放,2011(7).

[2] 吳小評.再議“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關系[J].北方論叢,2004(8).

[3] 李秋心,陳桂勤.淺析“以德治國”與“為政以德”之異同[J].孔學研究,2002(12).

[4] 皮勝.“以德治國”理論與實踐研究[D].西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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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緣起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校進程的必然選擇,也對適應高等教育內部結構治理優化改革、新時期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訴求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從“法制”走向“法治”,不僅僅是概念層面的變化,更體現出中國教育治理的系統性和綜合性變革[1],隨著中國的法治化進程與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國家發展和社會發展要求,也與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不相適應,因此,學界和高校越來越關注和重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和實踐。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規范化、合法化[2]。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中國頒布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來支持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加之目前高校的法律糾紛問題和侵權問題的不斷發生,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逐漸成為學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學界逐漸認識到,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引發的法律糾紛,會對學校的發展和學生的成長造成

不利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必須厘清高校與學生的基本法律關系,認真分析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提高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高校和諧發展的優良環境,促進學生成長成才[3]。同時也亟需學界針對這一議題進行研究,以提供理論和可行性建議的指導。為此,筆者運用Ciitespace軟件對知網數據庫中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文獻進行可視化分析,以期全面了解當前學界研究狀況,展望研究前景和趨勢,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可行性建議。

二、研究方法

(一)Citespace簡介

美國德雷克賽爾大學陳超美團隊開發的Citespace軟件,是一款在科學文獻中識別與可視化新趨勢與新動態的Java應用程序,已成為信息分析領域中影響力較大的信息可視化軟件[4]。近幾年來,中國學術界逐漸興起運用科學知識圖譜的方法來把握學科的研究前沿和知識基礎發展動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依法治校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我們運用Citespace軟件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中的作者、關鍵詞、研究機構、熱點以及趨勢進行了可視化分析,顯示了國內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歷史、現狀、研究力量的分布、研究和主要的研究領域,并根據Citespace形成的圖譜,對國內學者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熱點和現狀進行了概括總結。

(二)數據的來源

文獻數據分析來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CNKI),檢索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檢索文獻數據的范圍為2000-2015年,以“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為主題詞,其他檢索條件均不限制。經過檢索,得到625條相關文獻,再經過人工剔除會議、報紙、輯刊,最終得到593篇文章,將這593篇論文的作者、題目、關鍵詞、主題詞、文獻的引文等全記錄信息導入citespace軟件,利用citespace軟件進行年代分布、合作者、學科領域、合作機構、合作國家、期刊共引、作者共引等信息分析,繪制網絡可視化圖譜。

(三)技術處理

一是數據格式轉換。檢索到的文獻記錄以Refworks的格式導出,導出的文獻記錄中包含的信息有作者、關鍵詞、題名、研究機構、摘要、發表年份、期刊、卷次。選擇Citespace3軟件中自帶的格式轉換器,將Refworks格式文件轉換為Citespace3可用的download_***.txt格式。

二是Citespace3軟件設置。時間分區(Time Slicing):從2000-2015年,每兩年一個分區;術語(Term Type):突顯術語(Burst Term);節點類型(Node Types):分別選取作者(Author)、機構(Institution)、關鍵詞(Keyword)。

三是數據可視化。分三次對已有的數據進行可視化,節點類型分別選取作者、機構、關鍵詞,分別得到作者、機構、關鍵詞的可視化圖譜。

三、結果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作者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author,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機構與作者,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機構和作者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183,連線數為24,密度為0.0014的作者分析圖譜(圖1)。

圖1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作者,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變化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表明發文量越多。按照發文量進行排名的順序依次為:嚴彥、吳濤、肖平、許璐璐、游敏惠、陳勇、朱方彬,發文量依次為:3、3、3、3、3、3、3、3。作者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作者之間有合作關系的分別有:游敏惠―朱方彬、江厚亮―郭玉松―張愛芳、鄧珊珊―李文、馬曉麗―查志剛、鹿士義―吳緘中、阮方明―劉淑媛、嚴彥―楊朝暉、顏輝―付偉、翟新明―余廣俊、王剛山―王嘎利。作者之間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嚴彥―楊朝暉在2008-2010年之間進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數較多,翟新明―余廣俊在2012-2014年進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數低于嚴彥―楊朝暉的合作次數。

從圖1可以發現,近幾年來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越來越多,并且發文量也逐漸增加,如余廣俊、嚴彥、楊朝暉、朱方彬等。此外,與2010年之前相比,近幾年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學者們更注重相互之間的合作研究,例如:翟新明―余廣俊、嚴彥―楊朝暉、馬曉麗―查志剛、阮方明―劉淑媛。總而言之,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越來越多,呈逐漸遞增的趨勢,學者之間相互合作研究將取代早年學者們單兵作戰的研究狀況。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產出機構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institution,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機構,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機構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67,連線數為2,密度為0.000 9的機構分析圖譜(圖2)。

圖2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機構,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則表明發文量越多。

從圖2可以看出,按照機構發文量進行排序分別為:廣東商學院、陜西理工學院、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發文量依次為:4、4、3、3、3。機構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成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與河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高職所在2008-2010年期間首次進行了合作研究、華中師范大學思政所與華中師范大學法律系在2002-2004年間首次進行了合作研究。根據產出機構引用計數分析,機構引用計數排名分別為:廣東商學院―4、陜西理工―4、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3、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3、上海政法學院―2、成都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2、湖南科技學院音樂系―2、石油大學―2、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2、遼東學院―2。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關鍵詞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keyword,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關鍵詞,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關鍵詞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33,連線數為33,密度為0.625的關鍵詞分析圖譜(圖3)。

圖3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關鍵詞,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圖3中節點大小的排序依次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學生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關鍵詞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連線粗細與它們綜合研究的次數成正比。例如“學生管理”,與學生管理相關的關鍵詞有法治化、高校、高等學校、對策、法制化、管理法治化、法治。節點之間連線顏色代表它們首次綜合起來研究的時間,從關鍵詞連線的顏色看,學生管理首先與法治、對策進行了綜合研究,然后與高校、高等學校進行了綜合研究,最后與管理法治化、法制化、法治化進行了綜合研究,其他的關鍵詞節點以此類推。

從圖3可以發現,在圍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這幾個熱點詞為中心,逐漸向管理法治化、學生權利、依法治校、大學生、管理等熱點進行擴展延伸,并且熱點詞之間的聯系、綜合研究的趨勢逐漸凸顯。從關鍵詞引用計數分析可以看出,關鍵詞按照引用頻次進行排序分別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學生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引用頻次分別為:202、201、164、93、59、45、44、27、26、25。關鍵詞按照中心頻次排名分別為:管理法治化、學生、法律意識、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學生管理、依法治校、職能職責、高校學生,中心頻次分別為:0.58、0.37、0.35、0.33、0.32、0.27、0.21、0.21、0.21、0.20。

從圖4可以看出,從2000-2015年十五年間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熱點轉換,在2000-2002年間為初步探索階段,主要以學生管理和對策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02-2004年間依然為初步探索階段,主要以法治、大學生、學生權利、教育管理、管理法治化等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04-2006年間為蓬勃發展階段,主要以高校、法治化、依法治校、高等學校、高校管理等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06-2008年間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高校學生管理和管理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08-2010年間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法律關系和聽證制度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10-2012年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高校學生和正當程序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12-2014年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法律思維為中心展開研究。

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關鍵詞分析圖譜和關鍵詞中心頻詞分析可以發現,中國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熱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征:第一,研究主題明確。從圖譜中可以明顯看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三個節點比較大,其他的節點(如法律關系、法制化等)較小,節點的大小形成鮮明的對比,節點的大小代表著相關研究文獻的多少。第二,混合交叉研究較多。從圖3、4可以發現,大節點與大節點之間、小節點與小節點之間、大節點與小節點之間的連線較多,節點之間的連線代表著兩個節點的關鍵詞進行過混合研究。第三、研究逐漸呈現多元化,在2000-2006年主要圍繞高校管理、依法治校、高校等關鍵詞進行研究,在2006年之后開始逐漸出現了“法律關系、高校學生、法律思維”等新的熱點詞。與此同時我國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對國外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較少,在圖譜中并未見到與國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的關鍵詞。其次,文獻述評是對一方面的專題搜集大量的文獻資料并對文獻資料進行分析、總結、評述的一種學術論文,文獻綜述能反映當前某一領域重要專題的最新進展、新趨勢、新動態等,然而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文獻述評較少。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作者和產出機構混合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author和institution,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作者和產出機構,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作者和產出機構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77,連線數為26,密度為0.0089的作者和產出機構混合分析圖譜(圖5)。

Citespace的統計結果表明,發文量排在前五的產出機構分別有:廣東商學院、陜西理工學院、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上海政法學院,發文量依次為:4、4、3、3、3。圖5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作者和機構,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則表明發文量越多。作者和機構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它與周禹合作關系較為密切,第一次合作時間在2008-2010年之間,其他的節點依次類推。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現狀評述

中國學術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起步較晚,但從2000年以后,國內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逐漸增多,研究領域也得到了不斷的豐富。在近幾年的研究中,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逐漸增多,學者之間相互合作研究的趨勢明顯增加,并且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在圍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這幾個熱點詞為中心,逐漸向管理法治化、學生權利、依法治校、大學生、管理等熱點進行擴展延伸,并且熱點詞之間的聯系、綜合研究的趨勢逐漸凸顯。總而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正逐漸被更多學者所關注,研究的主題和范圍可以歸納為教育法制、學生權利、學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內容。

第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研究,勞凱聲梳理了改革開放后30年來,教育法制建設的歷程和趨勢,特別是強調了教育法制和高校管理之間的關系。他認為歷經30年的教育法制建設,人們處處都可以感受到法律與教育改革及發展的密切關系,然而要建立完備的法制,實現依法治教的目的,中國的教育法制仍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要繼續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任務還相當艱巨,例如《學校法》《成人教育法》《終身學習法》《考試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仍待進行。另一方面,已經制定的法律,由于社會的發展變化,其中一些條文已經過時,或者與變革中的新制度設計相抵觸,因而面臨著適時加以修訂的問題[5]。陶林從中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視角出發,認為教育法制的價值取向應當包括保障教育自由、公平與效率并重、體現程序正義、“人本位”四個方面,并通過加強民主,實現對話;融合教育追求與法制目標;提高立法技術,重視話語實踐;促進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成等途徑落實教育法制建設[6]。高等教育法制建設進程的深化是推動高等教育法治化變革過程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中國高校走向依法治校、依法執教、依法管理軌道的重要標志。只有不斷完善和優化教育法制,才能使得高校學生管理有法可依;只有教育法制建設與時俱進,才能發揮教育法制在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中的實效性。

第二,在學生權利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權利救濟的角度出發,就權利救濟的現狀和經驗著手,提出中國普通高校學生權利救濟的法治構建應當從明確高校的定位,厘清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出發,構建學生申訴、教育行政復議、教育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展開學生管理法治化工作[7]。另一方面是從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的角度出發,認為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學生受教育權、學生隱私權、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救濟權等矛盾和沖突,而平衡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關鍵在于建構學校權力運行與學生權利保護的內部和外部的平衡機制[8]。近年來隨著高校章程建設的完善,許多學者關注到大學章程對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問題,有學者就此指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基于實際對章程中的學生權利話語體系進行反思性建構,可以從話語語境、話語取向、話語內容、話語思維和話語姿態五個維度去理解和把握[9]。

大部分學者在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關注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的定位,一般認為法律雖然賦予高校一定的行政權力,但是沒有明文規定高校實施的各種行為中哪些屬于行使了學校權利的行為,也沒有將師生權益的行為納入到高校行政權利行為當中;二是對學生法律身份和學生權利的探究,一方面學生作為自然人享受平等、公正、統一的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學生享有學習的權利、義務教育無償化、教育機會公平等方面的受教育權;三是對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沖突的分析,主要表現為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隱私權、救濟權等學生權利的沖突。

第三,在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中,有學者研究美國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特點,認為法治化管理是其重要的特征,其特點有:學生管理法規制度具有完善性、可操作性、適時調整性;具備嚴格的學生申訴制度;學生管理機構下設專門而健全的法律咨詢機構,以服務學生;管理人員和學生具備強烈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學校重視法律教育;學生管理法治化程序嚴格[10]。有學者從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角度出發,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應當構建一個正當程序體系,包括事前程序(事先通知、告知、給予管理者相對人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事中程序(說明理由、聽取管理相對人陳述和申辯、聽證、做出決定)、事后程序(送達、告知管理相對人救濟途徑和時效、報教育主管部門報備)[11]。也有學者基于受教育權由他賦向自賦轉變的趨勢,提出大學生學習權救濟機制的構建應該明確學習權的價值位階,重視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尊重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以及健全校內救濟機制(特別是申訴制度)[12]。另有學者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法治化思想進行了分析,認為從權利內容、保障程序、法律救濟等角度看,均促進了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13]。學界在學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研究,首先厘清的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具備哪些屬性,以此來判斷高校的法治化程度;其次著重關注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化;并對中國頒布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明晰其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指導意義和作用,以及完善和改進的主要內容。

第四,在依法治校方面的研究,近年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中,學校屢屢敗訴,有學者就此認為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缺失是高校承擔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9],依法治校就是把法律作為管理學校的依據和最高權威之意。從具體內容看主要包括教學、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從管理空間看包括校園內管理和學校周邊環境管理;從管理范圍看包括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從管理制度的視角出發,高校應當通過確立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重新整肅規制,應對新的變化并作出積極的調整[14]。另有學者針對高校依法治校中的問題進行了調研,發現“人治”傳統的深刻影響、依法辦事觀念未能深入人心、高等教育法制的不完善加大了高校依法治校的難度,普法工作力度不夠等也是影響高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因素[15]。學界對依法治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依法治校本身的定義、特征、基本內容、意義和價值等進行論述,以及對依法治校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構建對策和建議。

綜上所述,學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主題和范圍主要涉及到教育法律制度、學生權利、學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幾個方面。而在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內容上體現出了多元化、主體明確、混合交叉研究較多等特征;在研究方法上運用思辨方法者

較多,而運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者較少;在研究取向上更加關注學生群體的權利和利益、學生管理法治的程序化;在政策規定和現實問題之間的關系方面,更加注重互構關系,注重政策后評估的作用和效果。

五、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趨勢展望

從學界研究的現狀來看,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實踐,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趨勢將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高校內部結構治理優化背景下對學生參與權利的研究;第二,法治中國進程推進背景下通過管理法治化對學生法治教育的緊迫性和路徑的研究;第三,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研究的深化。

首先,高校內部結構治理優化背景下對學生參與權利的研究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轉向。第一個轉向是對高校內涵式發展的研究,主要針對提升部門之間的協同治理和發展促進法治化進程、如何建立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進行監控和調節等問題進行研究;第二個轉向是對高校學生治理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共治、以人為本、差異性、新穎性、反思性、過程性等方面的關注和研究;第三個轉向是對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研究,主要針對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理論、特征、原則、價值和意義、途徑和方法等方面進行研究。

其次,法治中國進程推進背景下通過管理法治化對學生法治教育的緊迫性和路徑的研究將會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轉向。一方面,對中國教育法制建設和中國社會發展之間關聯性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教育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的適應性和適用性、頂層設計和基層反饋的體系構建、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后評估。另一方面,學生法治教育與依法治國、依法治校之間的網絡關系的研究,主要表現為不再單獨關注課堂或學校中的法治教育,而是關注國家法治化進程、高校法治化建設、法治社會建設與大學生的法治教育的關聯性以及如何全方位、大視角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