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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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Ⅰ)、小(Ⅱ)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小(Ⅰ)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庫。
第四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承擔;使用權歸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要由使用單位承擔。縣(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逐級、逐個水庫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水利所、水利會、水利站,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蓄水、防洪調度、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長(主任)是本鎮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具體行政責任人,負責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
第六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七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縣、區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監督管理意見,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小型水庫組建管理機構或管理隊伍的具體規定。
第九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Ⅰ)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組建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員采用聘用制,要求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選聘條件、程序、工作職責、管理與考核、獎懲等辦法由縣、區水利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聘用人員可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統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專職管理人員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安全年度檢查制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汛期前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限期處理,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水庫的具體情況,逐宗設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庫明顯的位置設立防限水位標志牌。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和維護,每年定期開展白蟻防治。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每宗小型水庫必須建立調度運用、防汛值班、水文報汛、日常檢查、非常檢查、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等方面管理制度。具體實施細則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規范小型水庫綜合經營行為,合理安排水庫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庫發包經營必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區水利部門同意,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須報縣、區環保部門同意。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報縣、區水利部門備案,凡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經營發包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必須嚴格控制發包經營行為,原則上不應發包,不得有《*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所列的禁止行為,水庫的基本資料應報縣、區環保部門備案,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按照程序到縣、區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庫區內從事對水質有污染的養殖業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區內已種經濟林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糾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縣、區環保部門報告。水庫以防洪、灌溉為主要功能的,不宜發包和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管理者應守法經營,服從防洪、灌溉調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對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縣、區政府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八條縣、區政府應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及其使用、保護以及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推行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制度。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予以降等或報廢。需降等運行或報廢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管理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福利、日常維修養護費等)由所在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使用單位統籌解決。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三級財政對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實行定額補貼,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用權歸屬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或者具有發電、供水經營性收入的小型水庫除外。市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利局制定。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級財政補助資金不落實的,市級財政停止相應補助。
第二十一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工資原則上按照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市財政每年安排260萬元,其中考評和培訓經費10萬元,按各縣、區水庫類型和座數實行定額補貼。各縣、區應按規定制定相應的經費補助配套標準,每座水庫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市級補助標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級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工資補貼和水庫日常維修養護費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理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收費辦法,加強水費收取力度,保障水庫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能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及管理經費的小型水庫,由水庫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庫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強制措施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放空庫容、降等、報廢等措施,確保水庫防洪安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關鍵詞:中小型水庫;管理風險;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P34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引言
隨著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水利工程得到迅速的發展和建設。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已建成投運大型水庫453座、中型水庫約3000座、小型水庫約8.3萬座,其中中小型水庫占所建水庫比高達99.5%以上。中小型水庫主要具備防洪、灌溉、發電、航運、養殖、城市供水、以及生態修復等功能,其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非常強大的社會經濟效益。近幾年來,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當地經濟的發展和自然條件的變化,中小型水庫在管理上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如何解決這些風險,對促進水庫的安全穩定運行起到重要作用。
2 中小型水庫管理風險分析
(1)向水庫庫區棄土棄渣:水庫周邊建筑工程(如修建公路、修建工業區、旅游區等)往水庫倒土、拋棄建筑垃圾等,導致水庫有效庫容減少和壩前淤積速率加快。
(2)跨流域引水:在水庫流域末端挖渠打洞,將流域內部分水源引向另一流域,導致水庫入庫徑流量減少,降低電站發電能力。此類現象一般發生在水庫流域較大,特別是流域跨越兩個縣及以上時。
(3)庫區集雨區域保護林被大面積砍伐或在流域內大范圍取土挖砂、開荒等,導致降雨匯流時間縮短,水庫匯流時間減短,洪水洪峰提前和增大,洪水預報不準確。同時降雨時造成流域內水土流失,加速水庫淤積速度,嚴重的危及庫周山體穩定。
(4)水庫水質發生污染。導致水庫水質污染的原因有:水庫周邊養殖戶向水庫排放污物、丟棄動物尸體以及庫周規模化的畜禽養殖污染;流域上游工廠向水庫排棄工業污水污物;水庫沿邊公路上運輸化學品的車輛發生故障,污染物進入水庫,造成水庫污染;庫周城鎮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
水庫水質污染后,水體COD、氮、磷等物質濃度過高,造成水體富營養化,pH值過高或過低,嚴重腐蝕水電站攔水、引水建筑以及水輪發電機,加速設備老化,可能發生的風險和后果主要有:水庫水質污染后,水工建筑物老化、碳化加劇,水工金屬構件物銹蝕加快;水庫水質變差,水庫出水不合格;水庫養殖體出現大面積死亡;庫區水質惡化,導致庫面水葫蘆泛濫。
(5)壩前、進水口周邊捕魚。在壩前捕魚、內趕魚,可能引發船只撞擊大壩、進水口,造成大壩損害以及漁網堵塞進水口,影響正常發電。
(6)庫內養殖。大部分水庫內都有養殖,分為網箱養殖和庫內放養兩種。在大洪水、水庫大流量泄洪時,網箱可能被漂走或攔網被沖斷,造成養殖戶損失,怪罪電站調度方式。
(7)淹沒線復墾、回遷。對于多年調節水庫,在連續數年枯水年后,由于水庫連續數年未蓄滿,庫周居民在庫內種植農作物或蓋臨時房子等。
3 法律賦予水電廠庫區管理的義務、責任和權力
水電站庫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條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等。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集水區域內進行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為維護水利、水電工程效能,禁止在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在水庫等水域傾倒垃圾、廢渣、尾礦礦渣,堆置雜物。
4 水庫庫區管理的日常工作
水電站水庫庫區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庫區正常運行、及時發現、解決庫區存在隱患和問題。
4.1 做好庫區管理宣傳
每年向水庫庫區周邊居民發放一次庫區管理宣傳冊,宣傳冊內容包含水庫和大壩管理的法律法規摘要、水庫的主要特性和功能、水電站所屬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禁止在庫區和流域內進行的活動類型、在水庫旅游、劃船、釣魚等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注意事項、相關案例等。宣傳小冊子發放到主要村莊和部分村民,發放過程應拍照并做好回執簽收。必要時與政府部門聯合召開有鄉、村和庫邊居民參加的庫區管理座談會,宣講水庫的特性、權屬、在庫內圍墾的違法責任和相關處理案例,從而使庫周居民由不懂法轉為了解法律,由藐視法律變為畏懼法律、遵守法律。
4.2 做好當地政府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日常加強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政府辦、水利局、防汛辦、水政監察處、安全生產局、林業局、旅游局、水產局、公安局等)領導和主要人員的聯系,每年召開聯合協調會議,通報、協商庫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以期庫區管理工作取得他們的最大支持。
4.3 做好庫區巡查工作
(1)每年汛前組織對庫區進行調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不利于水庫大壩安全的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
(2)水庫巡查:水庫庫面巡查是發現庫區圍墾、防護林狀況、庫容是否變化等的必要手段之一。水庫水位年變幅在10m以內的,每季度進行一次;年變幅在10m以上的,水位每變動5m安排一次,每年不少于4次。巡查的主要內容有:是否有發生圍墾、違規建筑;水庫淤積變化情況;水庫是否有坍岸、滑坡現象;水庫庫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濫砍濫伐現象;庫區是否有復耕、回遷等;是否有向水庫倒土、垃圾等現象;庫面是否有水生物。
(3)流域巡查:了解流域植被情況、水庫庫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濫砍濫伐現象;了解水庫上游小水電開況(庫容、工程等級、裝機、發電方式),分析小電站對洪水預報的影響和防洪影響。是否存在跨流域引水問題。
5 各類風險應對措施
5.1 對庫區圍墾、庫中庫的處理方式
5.1.1 對已有圍墾的處理方式
對于已存在的水庫圍墾,若多次協調后未能拆除,預計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無法解決的水庫庫區圍墾,應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1)對圍墾數量、位置進行統計。
(2)對圍墾規模(面積、占用庫容與防洪庫容、頂高程、底高程)等進行測量。
(3)進行圍墾對電站發電影響和洪水調度影響分析。重點分析圍墾占用防洪庫容情況、對調洪的影響。當發現因圍墾使水庫的防洪等級降低時,應制訂應急預案。
(4)每年向縣級或以上人民政府、同級政府水利監察部門、防汛部門、安全生產監察部門行文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幾點:水電站水庫特性與作用、出現圍墾的位置與規模、圍墾對水電站發電和防洪的影響、在小概率洪水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包含上游防洪問題、下游防洪問題、對大壩的影響、對圍墾本身可能出現的影響。)、請求處理方式等。
5.1.2 新建圍墾的處理方式
發現庫區內正在圍墾的處置方案:
(1)現場了解圍墾的業主、圍墾用途、規模。
篇3
關鍵詞:小型水庫;問題;管理
近幾年,隨著大江大河的初步治理,大批大中型病險水庫得以除險加固,防洪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然而,隨著年長月久工程老化,小型水庫問題逐漸突出,成為防洪體系小最薄弱的環節之一和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隱患,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刻不容緩。
1 小型水庫存在的問題
1.1工程設施方面
小型水庫工程是以灌溉為主兼顧防洪和多種經營的水利工程,包括大壩、溢洪道、輸水洞和灌溉渠道及渠系配套建筑物。
1.1.1小型水庫大壩大部分是均質土壩,標準較低,一些水庫沒有設計就進行施工,工程設施建筑物沒有達到相應的級別標準。如大壩高度或壩頂寬度不夠,壩的坡度較陡,壩坡穩定安全系數低。且壩迎水坡面無塊石或混凝土塊護坡,易受水庫風浪沖刷,背水壩坡也無草皮護坡。
1.1.2目前,有些小型水庫雖然建了永久開敞式寬頂堰溢洪道,但經長期的運行使用,有些兩側翼墻已破損、底板被掏空。還有的溢洪道堰頂高程過高,遇到大暴雨時,水庫最高水位幾乎接近壩頂方才泄洪,嚴重影響大壩安全運行。
1.1.3輸水洞多為涵管式,經過多年運行,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滲漏現象,易造成壩體空洞甚至塌陷。
1.1.4灌溉渠道大部分是沿地形開挖而成,普遍沒有進行防滲處理,淤塞嚴重,渠系建筑物年久失修又不配套,加之多為漫灌、串灌,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低。
1.2工程管理方面
大部分水庫的所有權已劃歸所在鄉鎮或村屯,這使得一部分水庫處于無人管理或暫時由水利站兼管狀態,其水面的使用權已承包給個人,由于運行不善,致使工程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益。
1.3水庫工程的對外交通和通訊方面
小型水庫多建于山區、丘陵區,遠離交通干線,道路多不上等級。一到雨季,路面泥濘,車輛通行困難,影響防汛搶險。目前絕大部分的小型水庫缺少固定通訊設施。如果出現險情,將產生嚴重后果。
2 小型水庫管理的對策
要確保小水庫的安全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指導思想和相應的辦法。首先對管理工作要重視,要克服自上而下重建輕管的思想,把水利工作的著重點真正轉移到管理工作上來,研究制定可行的辦法,有計劃地付諸實施。
重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質量,加快前期工作進度;加大地方水利資金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投入力度。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包括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主)及水庫管理單位。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要逐級、逐庫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具體對策如下:
2.1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通信系統和嚴格的水情雨情測報制度。
2.2搞好全鎮水庫管理人員的落實。為擔負水庫技術管理任務,鄉鎮水利站應經常組織水庫管理人員培訓,提高他們的文化、業務技術素質和工作能力,沒有參加培訓的不予聘用,做到沒有證書的不能上崗。
2.3一般小型水庫每天兩次,遇上災害性天氣巡查次數要增加。要建立較完整的巡查制度。小型水庫一般交通不便,平時很少有人問津。可行的巡查制度能及時發現問題,贏得時間。
3 小型水庫管理技術措施
水庫大壩應采用新技術處理,有了明確的管理措施并能長期堅持,才能使水庫安全保壩的技術措施得以實施,而有了有效的技術措施才能解決水庫隱患。
3.1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險加固 重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質量,加快前期工作進度;加大地方水利資金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投入力度。采用混凝土預制塊或干砌塊石護坡處理。迎水坡經常受小動物、魚、風浪和雨水侵害,坡面易水土失流,采用混凝土預制塊或干砌塊石護坡。
3.2大多數小水庫在建庫時由于各種歷史原因造成地基與基礎、山坡與壩體結合處理不好,目前普遍存在滲漏,嚴重的形成集中流后由壩腳逸出。如果用機械灌漿和開挖回填等方法,機械無法進場且工程量和造價大。采用土工膜防滲效果好,操作簡易,成本低。
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予以降等或報廢。需降等運行或報廢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3.3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鄉鎮的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是水利部門最基層的水管單位,由水利站負責管理。對于各鄉(鎮)或村屯管理的水利工程,應成立相應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水費收取和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運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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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1.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序開展,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不留死角。
2.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一般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死亡事故零發生。
二、工作要求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沒有安全就沒有發展。生產問題始終是政府重視、社會關注、關系到和諧穩定大局的重中之重。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漁業生產安全監督,市漁政站、各市屬水庫管理單位、各鄉鎮要真正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將本單位、本片區的漁船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加強對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到年度漁船安全生產工作有步驟、有措施、有落實,確保成效。
對漁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由市水利局——市漁政站——水庫管理單位、鄉鎮——漁船船主的監督管理體系,健全工作網絡,要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村民委員會、漁業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市屬水庫管理單位要負責抓好本轄區內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真簽訂漁船安全生產責任書。鄉鎮水利(水產)員是各鄉鎮漁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人,必須切實加強對本鄉鎮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2.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努力創造漁船安全生產的良好環境。
各級管理機構和鄉鎮水利(水產)員要加強自身對《安全生產法》、《*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法規的學習,增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者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努力營造學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不斷提高管理者自身依法管船的水平。其次,要面向漁船船主開展安規宣傳教育。要通過業務培訓、專題輔導、印發資料、上門宣傳等形式宣傳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作業規定,增強漁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識,讓漁(農)民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管理,使漁民群眾真正從思想上重視安全,牢記法規,把保安全轉變為自覺行動。
3.依照規定,嚴格檢驗,切實提高漁船適航性能。
市漁政站要認真做好捕撈漁船登記發證和年檢工作,認真把好檢驗關,對全市捕撈漁船要逐一進行檢驗,登船檢驗率必須達到100%,對質量不好、修理不到位的漁船應堅決要求修補后檢驗簽證;對漁船救生、消防、信號等設備配備不足或安裝不規范的,堅決不予辦理年檢手續,并要求限期整改后再次檢驗。堅決取締“三無”作業漁船,從源頭上抓起,消除漁船不安全因素,確保漁船檢驗安全可靠。
4.規范管理臺帳,強化管理行為
為進一步提高漁業安全管理水平,切實把漁業安全生產做細做實,各鄉鎮、市屬水庫管理單位要重視安全生產管理臺賬建設,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臺賬、安全檢查及整改臺賬,以自查的形式,深入調查研究,對當前轄區內漁船數量、質量、作業方式、漁民素質、安全設施配備等情況逐一進行檢查登記,及時建立漁船管理檔案,做到基本情況心中有數,便于經常性地對照檢查本轄區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便于了解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有關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漁業安全事故應急反應及調查處理情況等,促使安全生產檢查更加規范化、條理化,對存在的不足,要查漏補缺,舉一反三,夯實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礎。
5.建立長效機制,提供預警服務。
通過手機短信服務平臺,在汛期和臺風季節可及時災害性天氣的氣象信息、汛情通報等預警服務,提醒漁民注意防范安全。各鄉鎮、水庫管理單位要結合漁船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工作,開展漁船安全基本情況普查,建立“漁船基本情況統計表”,健全漁船安全生產信息庫,應盡快登錄轄區漁民手機號碼上報水利局漁政站,以便盡快建立漁民手機短信群發服務平臺。
6.強化監督,努力消除漁船安全事故隱患。
各級管理機構和主管單位要經常性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嚴肅查處不適航漁船下水作業、違章搭載、違規作業等違法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杜絕漁船事故的發生。要建立安全檢查情況通報制度,發現違章漁船,不適航漁船要及時逐級上報,并進行跟蹤追查。漁船安全監管工作要做到有檢查、有督促、整改、有反饋,提高監管效率。漁船作業要做到四個必須:必須保持良好的適航狀態;必須配齊安全救生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生產;必須及時回岸避風。
7.加強考核,認真落實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
篇5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整頓采砂秩序,加強河道管理,打擊無證采砂、亂采濫挖、亂堆亂棄、違規拍賣河道采砂權和拒繳欠繳規費行為,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采砂有序進行,實現濠頭河砂秩序的根本轉變。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取締河道內非法砂場、清除河道采砂尾堆、追繳規費;整章建制,建立規范河道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防洪、輸水、交通及其它涉河設施安全。
三、整治重點及范圍
(一)整治重點。
1.無證采砂、亂采濫挖、亂堆亂棄行為;
2.違規拍賣河道采砂權行為;
3.拒繳欠繳規費行為。
(二)整治范圍。
縣電站水庫庫區砂場非法采砂及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涉河案件。
四、組織機構
成立縣整頓規范電站水庫庫區采砂秩序領導小組。
成員:縣政府辦、公安局、法院、水利局、財政局、物價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安監局、環保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郴電國際分公司、質監局、電站、濠頭鄉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水利局具體負責整頓規范電站水庫庫區采砂秩序的組織、協調、監督、執法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擬規劃開采河砂的河道區塊
(一)聯心橋區塊(A區)。采砂區域面積0.3892平方公里,采砂范圍坐標和采砂點分布見附件一。
(二)下河區塊(B區)。采砂區域面積為0.8086平方公里,采砂范圍坐標和采砂點分布見附件二。
(三)埠頭區塊(C區)。采砂區域面積為0.8043平方公里,采砂范圍坐標和采砂點分布見附件三。
六、工作要求
(一)嚴格措施,加強采砂作業管理。縣相關部門要嚴格督促各作業點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防洪調度,加強河道有序作業管理。根據防洪和大壩安全管理的要求,大壩左右岸100米內屬禁采區,各采砂點必須在規定區域內開采,不得到其它采區開采,做到一點一證一范圍。在汛期河道行洪時,各采區必須無條件停止作業,船只禁止采運。各采砂業主必須依法依規繳納采砂所涉及的各種稅費,采砂稅費統一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征收,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庫、水閘、河道堤防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
第四條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水閘安全鑒定規定》的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安全鑒定,達到二類以上標準或經過除險加固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的,根據本辦法考核確定等級。
未進行注冊登記、安全鑒定或三類以下標準的水庫、水閘工程,僅對管理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不確定等級。
第五條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計標準的,或雖未達到設計標準,但遇標準內洪水連續5年未發生重大險情的,根據本辦法考核確定等級。
對于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對其管理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不確定等級。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1000分制。考核結果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類總分的85%),確定為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850~920分的(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類總分的80%),確定為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根據本辦法,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劃定國家二級以下的省級分級標準;各流域管理機構可劃定國家二級以下所屬工程的分級標準。
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標準》、《水庫工程管理考核標準》和《水閘工程管理考核標準》。
第八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機構及所屬單位分級負責;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考核標準每年進行自檢,并將自檢結果報上一級主管部門。上一級主管部門及時組織考核,將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管理單位自檢后,經上一級主管部門考核后,將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檢后,將結果報水利部。
大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干流、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結果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水利部組織驗收,也可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國家一級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準,并抄流域管理機構;初驗符合國家二級標準的,向流域管理機構申報驗收,驗收合格的報水利部批準。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接到申報后要及時組織驗收。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和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驗收、申報工作。流域管理機構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國家一級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準;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報水利部批準。
水利部負責部直管工程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驗收工作。部對自檢結果符合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
第十一條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數額不得少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經考核驗收確定為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由水利部頒發標牌和證書。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對獲國家一、二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已確定為國家一、二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組織復核。對復核或抽查結果達不到原確定等級標準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四條已確定為國家一、二級的水庫、水閘工程管理單位,其工程經新一輪安全鑒定達不到二類以上標準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已確定為國家一、二級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遇標準內洪水工程發生重大險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五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篇7
__水庫位于__鄉西北部,水庫壩高約18米,水庫為小型水庫容15萬元m3,下游有兩個村21個村民小組。
__鄉辦公室主任陳汶祥同志負責__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現險情時在現場會同水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險。
(一)領導責任人員
____
職 責:負責__水庫整體安全運行,防汛搶險工作。
2、水庫安全具體負責人:
____
____
職 責:負責水庫大壩安全日常巡視工作,在汛期保證水庫空庫運行,時時掌握水位和壩體情況,發現險情第一時間通知下游居民撤離,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同時果斷采取可行的應急措施。
(二)搶險救災隊伍
第一組:工程搶險
組 長:____
成 員:望江應急分隊
第二組:安全轉移隊
組 長:__x
成 員:____應急分隊
第三組:后勤保障組
組 長:__x
成 員:____應急分隊
1、提高應急搶險隊員體質培訓和應急機動能力。
2、加強對巡查員的管理督查,提高其業務水平。
3、著力做好當前汛期的巡查工作。正確處理日常用水與水庫安全的關系。巡查員每日做好水文記錄,逢雨水多就排水,逢雨水少就適度蓄水,控制水位在泄洪道一米以下。做好下游的居民宣傳工作,有危險就轉移至高地上。
(一)報警訊號:采用鳴鑼報警,警報器報警。
(二)撤離路線:由村委會統一負責從高地上撤離,老鋪村往蜈蚣山撤離,__村往金娥山撤離。
(三)撤離順序:先讓婦、老、幼先行,青壯年后撤。
(四)撤離要求:報警居民必須在5分鐘之內緊急收拾好隨身行裝和貴重物品,做好撤離準備。撤離做到快而穩,應照顧老人、小孩先行,不得搶道;服從村委會干部的指揮。
(一)防卸措施
1、縣氣象部門臺風消息或暴雨預報時,鄉政府和村委會安排人員值班,值班電話:3791009 ,水庫安全責任人組織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水庫巡查管理等有關責任人員進崗到底。
2、縣氣象部門臺風消息或暴雨預報時,村委會主要領導和水庫安全責任人進崗到底,水庫安全責任人負責開展再檢查并總署水庫防洪安全工作,做好保安應急處理,進一步加強水庫巡查,檢查通訊手機和鑼、報警器等報警設備。
3、縣氣象部門臺風消息或暴雨預報時,全體干部職工投入到抗汛搶險準備,水庫巡查管理人員開始晝夜巡查,搶險應急隊成員到位待命。
(二)應急方案
1、一旦發現水庫有異常情況,水庫巡查管理人員立即向村委會和鄉領導報告并組織人員速趕赴現場,研究對策,應急處理。同時,通知下游居民做好撤退準備,告知搶險隊、鄉政府人員到水庫待命,并報告鄉政府、水利局、防汛辦。
2、水庫現險情時,巡查人員立即報警、報告,通知下游居民緊急撤離,告知臘里巖水庫負責人,搶險應急分隊接到工程險情警報后緊急出動,工程搶險組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險,安全轉移組負責用鳴鑼方式擴大報警訊號,按預案確定線路分頭組織群眾撤離,并維護撤離秩序,確保婦、老、幼先行撤出;后勤保障組迅速組織搶險及安全轉移所必需的交通工具、搶險物資等,并妥善安置轉移的群眾,安置地點__鄉中學,避免出現混亂。鄉政府和村委會領導到現場指揮,并及時向上級報告,尋求支援。
(三)搶險方案
1、搶險組織:搶險行動由水庫安全負責人統一組織、統一指揮,各搶險小分隊落實。
2、搶險措施根據實際情況現場擬定。
3、能訊保障、移動、聯通保持通訊暢通。
1、迅速上報災情。
2、安置災后生活。
篇8
一、黨政領導職責
1.鎮長王世德對全鎮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2.黨委委員、副鎮長、政法委書記顏家政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煙花爆竹、職業健康、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3.鎮黨委委員、紀檢書記霍修菊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國土、建筑系統及其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土地復墾拆遷安置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4.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胡松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宗教場所安全、計劃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5.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工業企業、中小學校、廣電、衛生院、網吧、文化娛樂場所、校車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校車安全、工業企業、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6.副鎮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交通、新農村規劃與建設、農業、農機、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電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7、副鎮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集鎮與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機關后勤、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鎮安全生產成員單位(部門)“一崗雙責”職責
(一)鎮黨政辦
1、負責把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我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2、組織實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嚴格執行統一規范、統一審查、統一制度;
3、協調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4、代表鎮政府負責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5、負責全鎮重大安全生產會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年”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產年”活動宣傳工作。
(二)鎮紀檢監察辦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鎮屬各部門和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受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與控告;
3、參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4、參與對各村(居)、企業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鎮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三)鎮安監所
1、組織制定訂全鎮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預案、指導和督促全鎮單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承擔鎮安監所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鎮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全鎮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鎮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能;對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全鎮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鎮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查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評價,并進行監督檢查;
6、組織、指導全鎮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加強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加強農民工安全技能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和監管水平;
7、依法監督全鎮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即工礦商貿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9、依法監督檢查鎮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非煤礦山、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項。
10、承辦鎮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鎮國土資源所
1、負責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等變更時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問題;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對建設項目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21項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鄉)規化法》的規定,做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時的安全工作,堅決打擊非法建設;
4、在制定中長期城鄉規劃和審批具體建設項目時,要充分考慮地質條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從源頭上堵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5、負責街鎮道路挖掘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交警部門的同意;督促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負責街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工作;負責街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7、規范建筑市場,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
8、組織開展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9、指導建筑行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組織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鎮建筑行業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五)鎮農辦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護區的防火安全監督檢查;
2、組織全鎮農業、林業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組織全鎮農業、林業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農業、林業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六)鎮電灌站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鎮內水利設施(水庫、山塘、水電站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病、危、險山塘水庫的管理,防止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兼顧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負責全鎮水利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汛期水利安全大檢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組織水利設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七)民政辦
1、負責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災情的救災撫恤工作,負責撥款、社會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負責鎮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級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指導、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并實施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監管,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暫停許可供應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鎮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與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維護重特大事故現場安全秩序。組織或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場所的安全工作;
5、參與對各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6、負責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鎮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在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救援。
(九)供電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加強對電力設施的定期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4、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負責電力高壓線路、小水電站、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
6、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企業停止供電。
7、負責組織全鎮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組織制定全鎮小學、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法制宣傳教育;
2、督促和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強對學校在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4、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活動;
5、嚴禁學校將校內場地出租作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學校、幼兒園整改火災隱患。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保證每學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課時;
7、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組織制定防震減災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防震知識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內容;
8、負責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學校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10、做好學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鎮衛生院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未采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院依法查處,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4、負責核查《食品衛生許可證》,重點監督檢查飲食行業的食品衛生狀況;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醫療救護;參與全鎮醫療衛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負責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要件的審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要依法督促其辦理手續。并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村居職責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安全協管員負責落實。各村(居)安全協管員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礎數據臺帳,層層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以及責任目標,負責協管區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按照“一個企業一檔”模式分別登記建檔,形成本級安全管理數據庫;督促、幫助各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檔案,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協助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重點安全隱患單位實施重點監控,定期開展網格內企事業單位、煙花爆竹、在建項目、居民小區、交通道路、河道、塘壩等的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和在建項目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設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況,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用電、用氣是否規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隱患信息,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案并及時上報鎮安委會;督促相關責任人對本區域內的安全情況進行排查。
四、“一崗雙責”責任追究制度
鎮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安全領導組成員單位責任人,應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制度,對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失職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村(居)屬地企業一年內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對該村(社區)實施“一票否決”,該村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各類先進,且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
五、獎懲制度
1、對安全生產工作表現突出,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成績突出,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
2、對經常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經費,按要求及規定標準整改事故隱患效果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篇9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盧子躍副省長所作的《關于全省水庫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水庫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好水庫安全工作,對于防汛抗災、增強水資源調控能力、改善生態環境、推進新農村建設等都具有現實意義。2003年以來,省政府高度重視水庫安全工作,把水庫除險加固作為十大民生工程的重點來抓,先后實施了“千庫保安”、“強塘工程”,消除了一大批多年累積的水庫安全隱患。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水庫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水庫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水庫綜合效益得到了充分發揮,為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指出,當前我省水庫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是水庫山塘除險加固任務依然繁重、地方配套建設資金壓力大、小型水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亟待完善、水庫確權和政策處理難等,應引起足夠重視,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為此,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一、明確目標,進一步加大水庫和“屋頂山塘”的除險加固工作力度。在新形勢下,要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加快水利改革和發展的精神,深化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部門監管責任制和水庫管護責任制,強化水庫責任考核,確保責任落實到位。繼續把水庫安全工作作為改善民生的重點工作來抓,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實施,努力降低我省水庫病險率。同時,要把“屋頂山塘”整治加固擺上工作日程,明確目標,落實資金,分期實施,下大力消除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的力度,完善專項補助政策,研究和出臺小型水庫特別是承擔公益的小型水庫管護經費的補助政策,確保管護措施落實到位。對欠發達地區、海島和個別水庫除險加固任務重的縣(市、區)要給予更多的傾斜。要適當提高水庫巡查員的待遇,確保隊伍的穩定。
二、深化改革,加快完善水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鼓勵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水庫管理長效機制。大力推行水務一體化改革,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水務公司,實行供水、用水一體化經營,通過適當提高水價,開展多種經營,發揮防洪、灌溉、供水、發電等綜合效益,逐步增強水庫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大力提倡大中型水庫“以大帶小”的方式,對小型水庫進行連鎖管理;還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對小型水庫實行專業化、物業化管理,提高管護水平。積極探索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小型水庫,采取定權發證等辦法,進一步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經濟所有權不變和防汛統一調度的前提下,通過所有權與經營權、管理權的分離,開展租賃、承包經營,盤活水庫資產,提高綜合效益。總之,要通過深化改革,進一步落實水庫的責任主體,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三、采取措施,抓緊做好水庫定界和政策處理工作。針對水庫除險加固后,不少地方遇到因水庫定界不清導致蓄水與泄洪的糾紛,有的已嚴重影響汛期防洪安全。對此,省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視,督促各地政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水庫定界和政策處理工作。對防洪有重大影響的水庫和涉及兩個行政區域的重點水庫,省里要排出名單,組織力量,分類指導,采取“一庫一策”的舉措,逐個研究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推動問題盡早解決。水利、國土、財政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合作,對水庫下游河道行洪的重點配套工程,在土地、拆遷等政策處理和資金安排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篇10
按照“全區統一部署,各鄉鎮、街道負責實施,有關單位和部門聯合行動,新聞媒體積極參與”的原則,交通、港航、安全監督等部門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統一行動,聯合執法,集中整治。
二、工作目標
1、全面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基本清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隱患;
2、杜絕漁船、農用船等非客運船舶非法載客行為;
3、長潭水庫渡口裁減5艘渡船,現有渡船進行客艙改造;
4、長潭渡埠進行改造,船塢進行搬遷,旅客候船室、渡工活動室及管理房進行維修、美化;
5、渡口達標率達到95%以上;
6、逐步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負責管理,交通、港航、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并監督執法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體系。
三、整治內容
1、全區范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船舶,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客運船舶;
2、現場監管不到位,渡工違規渡運;
3、渡口安全設施投入不落實、不到位現象;
4、非客渡船占靠渡埠等問題。
四、工作步驟
1、動員及調查階段(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成立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具體見附件),制訂整治活動方案。廣泛開展動員、宣傳教育活動。完成渡口設施、渡船、渡工基本情況和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建立管理臺帳,查找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
2、檢查整治階段(20*年4月21日至12月31日)。嚴格開展現場檢查,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隱患,重點落實監管機構、監管制度、監管責任和人員、經費;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加強船員適任培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業務培訓;舉辦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兼職渡口安全管理員參加的《*省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宣貫會;開展渡工考核。
(1)開展文明渡運、清潔渡運活動,盡量減少渡船對水庫的污染。長潭水庫渡口裁減5艘渡船,現有渡船進行客艙改造(20*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對裁減的5艘渡船每艘船補助7萬元,剩下25艘渡船實行公司化經營。同時對25艘渡船客艙進行舒適型改造,添置舒適座椅、方桌、茶具、衛生桶。制訂文明、清潔渡運相關規定。
(2)長潭水庫渡口船塢移址建設(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新地址黃岙區域建設高水位船塢,5月份動工,年底前峻工驗收。
(3)長潭水庫渡埠建設及候船室、渡工活動室、辦公室維修(20*年5月1日至20*年10月1日)。對渡埠邊緣二間二層樓房進行改造、維修,候船室與渡埠連接,并對周圍渡埠進行改造,與水庫綠化配套。年底完成長潭渡埠全部民房拆建及渡埠、候船室等改造方案,20*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任務。
3、整治階段(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組織開展驗收工作,統一公布經驗收合格的渡口,責令不合格渡口限期整改。
4、總結提高階段(20*年5月1日至9月30日)。對責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整治和再驗收;交流經驗,探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新模式、新機制、新路子。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協調。各鄉鎮、街道、村委會要從解決“三農”問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打造平實黃巖、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渡口、渡船管理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確保整治方案、措施、機構、人員、經費落實。各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也要明確分工,分解任務,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聯合整治活動有序開展。
2、注重宣傳教育。要將宣教工作貫穿于整治活動全過程,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渡口宣傳橫幅、標語、宣傳畫等工具,宣傳整治活動的目的和意義,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知識,增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意識,渡工的守法經營意識,廣大群眾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自覺抵制超載、冒險渡運等違章渡運行為的良好氛圍。
3、堅持依法整治。要嚴格依法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省渡口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堅決打擊農用船非法載客和有效制止渡船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失職、瀆職和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4、構建長效機制。要制定渡口設施和渡船更新改造計劃,積極籌措資金改造渡埠,更新低等級和老舊渡船,提高渡口、渡船設施的技術等級。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將渡口納入公路建設計劃,有計劃地開展撤渡工作。要認識總結專項整治活動中好的經驗,改進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以落實責任明細化、宣傳教育固定化、撤銷渡口規劃化、安全監督經常化、基礎工作規范化、動態監督智能化為主要內容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