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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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2、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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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二十三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軍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當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經軍隊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和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984年5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對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的優待作了如下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職工時,對他們給予適當照顧。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四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
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六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一條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 優待
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1日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
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七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五十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篇4
一、適用對象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后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兵齡按實際服義務兵年限確認,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年10月入伍,年12月退伍,實際服役時間為5年零2個月,計算兵齡時則按6年)。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時間,自滿60周歲的當年起(如:年出生的,則為2012年元月份)開始發放,入伍時間以檔案中《入伍批準書》人武部蓋章時間為準。
二、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地村(居)委會、鎮街和區民政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一)政策宣傳。各鎮街、村(居)要廣泛采取媒體播報、張貼告示、入戶宣講等形式,保證將政策內容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相關對象在外地的,應及時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傳不到位出現漏查漏認的問題。
(二)個人申報。符合條件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必須完整填寫《市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詳見附件)。
(三)初審把關。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鎮、街道復核,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將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原件和個人相關資料復印件等材料上報區民政局;對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會審認定。區民政局應成立核查認定專項工作小組,對各鎮街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認真核實其身份,逐一審定其年齡、服義務兵役的年限等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后有異議的,區民政部門要組織專人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調查核實過程中有疑義的,各地不得擅自認定,在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的同時,應逐級請示,避免因政策不統一,引發新的矛盾和攀比,確保認定工作穩妥順利進行。
會審認定的依據應為個人檔案、退伍證、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證明材料。對年齡的認定出現個人檔案與身份證不符的,應以身份證為準;對服役年限的認定出現個人檔案與退伍證不符的,應以個人檔案為準。對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申報人,由鎮、街道民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武部、村(居)委會和已認定的同鎮街同期入伍、同部隊服役的人員進行會審,形成會審紀要后,連同相關資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五)建立檔案。區民政局對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并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要認真填寫《市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中的所有項目。審定工作結束后,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統一錄入優撫對象信息管理系統,與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一樣,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機制。
三、相關部門職責
1、區民政局要做好落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這項工作的牽頭協調、審定上報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2、區武裝部要做好59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的查檔工作。
3、區人事局要認真查核區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記審定名單中是否含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
4、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查核區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記審定名單中是否含有已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5、區財政局要做好區民政局提供的數據復審工作及經費的保障工作。
四、信息數據的統計
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的審批工作結束后,區民政局要及時統計核實數據,并抄報區財政部門復審后,并于10月10日前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各鎮街報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的信息數據時,連同第二年將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對象數量等情況一并報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各相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切實加強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和工作責任制。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抽調以優撫干部為主的精干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落實到戶的措施,確保政策待遇落實到每一名符合條件的對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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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xx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xx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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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士官安置條例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和雙擁模范城(縣)考核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承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及時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八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省內跨設區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設區的市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在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一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座談會、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安置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退役士兵檔案移交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管理。退役士兵個人攜帶檔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拒絕接收。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其接收單位管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其服務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退役士兵檔案進行審核,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
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登記。
第三章 自主就業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應當根據部隊一次性退役金標準、本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相應調整增加。
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優惠政策。
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對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稅費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以及協調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搭建信息平臺等方式,為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時,應當主要從大學生退役士兵中招錄。符合條件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參加本省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招聘錄用考試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待錄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個人意愿,組織引導其參加短期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內,可以免費參加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教育;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經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內免費參加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參加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二年內允許其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主選擇調換專業、免修軍事技能訓練,享受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考研、高職升學優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現役后,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具有普通高職(專科)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習;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和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二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選擇的分立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負責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業。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二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中央國家機關駐贛單位和省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下達。
第二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現進行量化評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超過六個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二倍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二十七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并不得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一個月內,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且超過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內,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三)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照規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與供養
第二十九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制訂下達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隊、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簽訂退休士官移交協議,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第三十一條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在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隊、殘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殘疾退役士兵供養協議。
第六章 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憑證等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按照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權處理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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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軍人 養老保險 經驗借鑒 啟示
軍人退役養老保障是指國家和軍隊依法設立專項基金,在軍人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后,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以及在軍人退役到地方后,能夠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而建立的一項軍人保險制度,是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涉及到每一個軍人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在當前軍人退役安置難、社會保障弱的情況下,通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架起軍地保險制度銜接的橋梁,使軍人在退役后能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待遇,不僅有利于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提高軍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增強軍隊吸引力,保持現役軍人與人才結構的合理配置,推動軍隊的質量建設,減輕國家和軍隊的負擔,緩解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增強軍隊穩定,而且對完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借鑒
1、外軍軍人養老保障的基本政策
世界各國雖然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各有不同,但其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大都體現國家對軍人的保障責任。目前世界各國軍隊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全部負擔型,不開設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如美軍,美軍軍人養老保險是以退休金保障為主體的養老保障制度。退伍軍人的退休金從國防部預算開支,退休金的多少與基本工資和服役年限有關,獎金和津貼不考慮在內,由于美軍是一支合同兵役制軍隊,地方青年把當兵當成一種“職業”。軍人退休后可從地方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按月領取退休金。服役滿20年的軍人,退休后可以拿到基本薪金的一半,每多服役1年退休金就增加基本薪金的2.5%,即現役部隊服役滿30年的軍人可以拿到其基本薪金75%的退休金,這也是退休人員可獲得的最高數額的退休金。退休金的標準各國都不相同,但大多是不超過退休時工資收入的75%,同時又是穩定的退休金增長機制,退休金因通貨膨脹每年都要增加,增加的退休金稱為生活費用調節費。根據美國法律,軍人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部隊退休人員除了領取部隊退休金外,還可以從社會保險中領取退休金,兩者互不影響。另外,美軍軍人在享受規定的退休金外,還享受補充人壽保險。這種在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退休金保障的基礎上,由軍隊統一開設補充的人壽保險,大大提高了軍人退役后的養老保障水平。另一種形式是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型,軍隊開設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如法國和中國臺灣地區軍人,法國的軍人養老保險主要采用參與全國社會養老保險和建立軍人養老保險機制相結合的模式進行,將軍人養老保險納入國家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中,由政府統一經辦。臺灣地區的軍人養老保險模式是根據當局制定的《軍人保險條例》和《軍人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強制執行的。由國防部主管,負責保險政策、法規的制定、計劃和監督;軍隊聯勤總部辦理,負責申請、登記和審核;中央信托局管理基金、保金和理賠決算。保險費率按保險基數金額,將官為6%,校官為5%,尉官為4%,士官和士兵為3%,參加保險滿30年后自付保險費免于扣繳,由國家財政負擔;士官及士兵保險費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這一模式的優點是,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完善且政策后連續性,能夠形成比較完整的軍人養老保險體系。
2、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
(1)基本養老保險
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了保障廣大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逐步建立起來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第一層次。基本養老保險是由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職工如果具備三個條件,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以及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既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它居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根據國家宏觀政策,由企業自主決定。其主要特征是由企業發起建立,經辦方式多種多樣。經辦方式有:大企業自辦;多家企業聯合或行業管理機構建立,區域性或全國性協會、基金會經辦;由有關中介機構經辦;由有關金融機構包括各類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壽險公司經辦。同時,國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年基金交費以及基金的投資可免稅。企業年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政府在企業年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擔直接責任,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
(3)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形式。國家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目的在于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滿足部分人群的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二、對軍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示
1、統一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針對不同的退役方式提供了三種不同的養老模式,各種養老模式不僅在軍人退役時補償方式和標準不同,使管理工作難度加大,而且使不同退役軍人以后能享受的養老待遇也存在較大的差異,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平等。這種狀況的持續發展,不僅不利于保證軍人平等地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不利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而建立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減輕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負擔,降低管理難度,使退役軍人平等地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使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工作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改革為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考。同時,已實行的軍人傷亡保險和退役醫療保險除了少數特殊人員外,將大多數軍人都納入軍人保險的保障范圍,制度的運行取得了較好的保障效果,也為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借鑒。同時,也要體現出軍隊特色。軍人職業的高風險性說明,體現軍隊特色就是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給軍人以優待。其優待包括三方面的含義:一是在繳費相同的條件下,使軍人相對于地方同等人員享有較高的養老待遇;二是享受同等的養老待遇時,個人賬戶中軍人繳納的比例相對少,而國家補貼的相對較多些;三是降低軍人的退休年齡。三種方法的側重點和效果是不同的。第一種側重于保障軍人退休后享受較高的待遇,解決現役軍人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安心服役。第二種側重于提高軍人即期可支配收入,提高現役軍人的待遇水平,更直接的目的是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入部隊。第三種從總體上提高了軍人的養老待遇水平。就目前軍隊建設對人才的需要和我國的經濟形式看,采取前兩種辦法較為可行,第三種辦法應當在社會保障基金支付很充裕的情況下,才能普遍實施。其次,是要覆蓋全體軍人。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對象應該是最廣泛的,要面向全體軍人,包括在軍隊退休的干部,面臨退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等有工薪收入的軍人,還有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費,由國家財政給予解決。對原制度下的離退休人員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軍隊相關部門應通過相應的政策措施,保證他們的養老待遇不低于國家同等離退休公務員的養老待遇。
2、提高軍人養老保險保障待遇
受工作環境和專業的限制,退役軍人二次就業面臨著較高的風險,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軍人退役后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的需要而建立的,其養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軍人未來的生活水平,對軍人的影響較大。適度的養老保障水平可以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服役,為部隊建設多做貢獻。而適當的提高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障水平,又可以體現國家對軍事勞動者的肯定與激勵,也能為軍隊建設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創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環境,為加快我軍的現代化建設服務。
3、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應該與其他制度相配套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作為軍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退役軍人養老的基本生活需要,要滿足退役軍人養老的其他需要就相應的需要其他制度與之配套。實行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后,軍隊可以通過給當年退役軍人發放一定的退役補助,以補償由于軍人退役可能給軍人及其家庭帶來的風險。為了幫助和鼓勵退役軍人特別是復員軍人盡快地實現再就業,軍隊也應有相應的措施,如可以通過開展技術培訓等方式使退役軍人掌握一定的謀生技能,通過提供低息貸款等手段幫助退役軍人自己創業,通過提供受教育的機會等形式提高退役軍人的自身素質。這樣做真正實現了對退役軍人全方位養老需求的滿足,從而進一步提高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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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全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加強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作為改善民生、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組織開展社會治安排查整治工作,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以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為主線,從根本解決突出治安問題,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為加快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為推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創建平安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在縣委、縣政府和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保平安、促穩定為目標,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為重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提升駕馭控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力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能力,全面完成民政系統____年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各項任務。
(一)動員部署(____年7月31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召開動員會議,大力宣傳,成立領導機構,部署安排整治工作。
(二)集中力量,摸底排查階段(8月1日至11月15日)。
根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機關、局屬單位、各鄉鎮敬老院為重點,認真開展排查摸底工作,并做好排查情況登記上報工作。認真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建立加強社會治安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基層基礎建設,確保社會治安穩定。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是保持社會政治持續穩定,預防和及時解決突出治安問題,確保群眾安居樂業的需要;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對保障縣委、縣政府提出的“打造平安和諧____”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從“保一方平安”的高度出發,樹立全局觀念,進一步增強做好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一要認真組織好開展“平安科室”和“平安家庭”創建活動;二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三要增強安全意識,強化和落實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各項措施和長效工作機制;四要繼續做好宣傳發動工作,進一步提高群眾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率。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科室、本單位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作為科室干部年度述職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確保綜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到實處。一要進一步加強本科室的綜治和平安創建日常工作的規范化建設;二要加強對綜治工作的檢查、督促,嚴密防范和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努力把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要著重解決群眾關心的突出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理和集體越級上訪事件。
(三)發揮職能,積極參與。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社會治安穩定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牢固樹立“穩定無小事”的意識,結合職能,把握重點,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真正擔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1、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一要按照《收養法》認真做好收養登記工作;二要做好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和村(居)務公開工作,積極創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動,規范民主決策形式、程序,提高村(居)民自治能力;三要致力建設新型文明社區,積極創建示范社區活動,建立“社區志愿者平安家園”隊伍和社區服務志愿者隊伍,服務社會,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
2、民間組織和福彩中心:一是要加大社團及民間組織管理服務力度,積極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組織民間組織年度檢查,掌握社團及民間組織動態,對不法社團或未經審批擅自活動的社團要堅決予以取締,維護我縣社會政治穩定;二是要認真做好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
3、婚姻登記處:要依據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積極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依法進行婚姻登記工作,無“搭車”收費等現象發生。
4、殯葬管理所和殯儀館:要進一步加大殯葬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各種
規章制度,積極開展文明服務措施,努力提高火化率。堅決制止殯儀服務中收受紅包、禮物的行為,樹立文明服務窗口的良好形象。5、基層政權和地名科: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助各地處理邊界糾紛,維護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認真做好地名錄入等工作。
6、優撫科:一要認真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嚴格依法行政,做好來信來訪服務工作,落實優撫對象撫恤定補標準和老復員軍人補助配套經費;二要落實優撫對象解“三難”的具體辦法和措施,重點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醫療難問題;三要確保義務兵優待金按標準發放。
7、安置科:要按規定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和退伍軍人,積極探索在新形勢下安置新途徑,妥善安置城鎮退士兵,積極開展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工作。
8、救災科: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救災應急預案和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二要及時、準確做好救災各項報表,進行信息化管理,查、計、報災及時準確;三要認真做好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9、低保中心:一是要繼續完善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好低收入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積極開展大病醫療救助工作;三是認真落實五保供養條例,積極推進敬老院改擴建設,進一步提高五保供養率。
10、救助站:要按照救助管理規定,認真做好救助工作,高度重視矛盾調處工作和應對措施,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
11、康復醫院:提高醫德醫風,強化服務質量和醫療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業務精、作風正的專業技術隊伍,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及管理工作。
12、福利院:致力發展老人福利事業,嚴格按《收養法》做好棄嬰收養、撫育、送養工作。
(四)嚴格監督,獎懲并重。領導小組對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情況進行抽查檢查、評估,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并嚴格落實綜治工作獎懲制度。
1、機關各科(室)、局屬單位要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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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工作回顧
一、就業和社會保障
城鎮新增就業1053人,開發(保持)公益性崗位139個;組織開展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1351人,其中資格證書培訓672人,合格證書培訓329人;新增基本養老保險人數3142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均達到91%以上;加快推進“兩網化”管理標準化建設,勞動保障監察中隊進一步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率達到98%;勞動爭議調解體系不斷健全,案件自行調解成功率達60%以上,區屬規模以上已建工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率達80%以上;小微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4%。
二、社會救助幫扶和養老工作
認真抓好社會救助幫扶工作。截至6月底,街道共有低保144戶、191人,累計發放低保金24.9萬元。同時積極開展分層分類救助,對困難家庭實行重度殘疾人保障、困難老人救助、社會扶助證制度、臨時性救濟、助學、365關愛、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等,上半年發放臨時救濟金3.46萬元,救濟對象25戶;關愛春苗助學15人,金額0.75萬元;困難老人65人,金額4萬元;重度殘疾人17人,金額5.46萬元;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127人,金額23.4萬元;低保困難家庭修房2戶;申報城區扶助證對象16戶,農村扶助證1戶。
在行政村實施“農村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工作上,我街道除聯興村、漢塘村外,其余7個行政村均已創建“星光計劃”,創建率為78%。聯興村在今年已申報,力爭下半年完成創建工作,漢塘村因為拆遷,村民已經分散于各安置小區,不適宜創建。
三、社區建設、物業管理工作
1、深化品牌社區創建力度,力爭品牌社區建設上臺階。
各社區繼續按照品牌社區建設的要求,深入開展社區建設,莊市社區圍繞“老樂匯”這個平臺,主要是莊熙英宅、后河頭8號、街河北42號內及涼亭弄16號成立老年花卉協會,開展墻門文化(小小民俗館、小小花博會、休閑文化點)。莊一社區今年的“親和社區”創建工作主要圍繞“四親五和”這一思路開展工作。“四親”:即親情老墻門、沁情志愿網、“情之和”為老服務站、就業指導站。“五和”:即“常青藤”文體社、和諧共建網絡、新鄉青少年俱樂部、市民學校、和悅調解站。興莊路社區在興莊會館之文化活動點,積極發掘培育社會組織,繼續擴大“和好屋老娘舅”隊伍;開展志愿黨員與外出黨員進行一對一“黨員飛信”情感聯絡服務;在先鋒服務點配備電腦,開辟電子閱覽室,定期邀請志愿者老師教授居民電腦知識,在興莊會館之健康服務點,社區利用轄區資源優勢,發動轄區內的養生會所相關人員為社區居民上保健課程,提供針灸、特色按摩服務,定期組織居民外出參與各類體育比賽或者學做各類健康操,做到動靜康復相結合,做到身心康復相結合并致力開展殘健相融的助殘活動。陳倪路社區今年開展以活動為載體、社區為載體、培訓為載體、現代技術為載體的學習,并重點開設新的小螺號俱樂部等項目深化學習型社區創建力度。高教社區今年社區將繼續以五大建設為抓手深化創建工作,形成“人人愛創業人人創成業”的良好氛圍,積極發揮好創業會所的平臺作用,把品牌傳播的更遠。
2、繼續進行各類培訓、學習活動,使社工隊伍專業化。
今年推出社工培訓的四大工程:一針對大學生開展準社工人職匹配培訓工程,二針對三年內新社工快速成長工程,三針對老社工的鞏固提高工程,四針對副職以上的領頭雁成長工程。針對四大工程,安排合理的系列培訓和社工上講臺等活動,來逐步達到社工的專業化。上半年社工們參加了區社區協會組織的由張榮昌教授主講的《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講座,19名社工利用雙休日參加了社會工作中級和初級考試前的培訓,目前已經考試完畢。
3、繼續培育社會組織,深化各社區的服務項目。
從社區工作規范、制度和社工崗位職責兩大方面進行社區規范化管理。截至2013年6月底,勤勇、聯興、光明、萬市徐、曙光、湯家6個村已建成市農村社區建設示范村,覆蓋比例已達到66.7%。
街道堅持以提升社區群眾參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的積極性為宗旨,大力培育公益性社會組織,試行公益性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截至2013年6月底,全街道共培訓管理城鄉社區社會組織193個,其中社區服務型42個,文體活動型61個,公益慈善型26個,參與管理型60個,融合型8個。
各個社區在創建品牌社區的同時,以各個子項目來充實內容,上半年,上報了市福彩公益金項目三個,莊一社區《常青藤文體活動中心》,興莊路社區《先鋒行動點》,莊市社區《健康你我他》。
4、繼續完善各項制度,開展物業企業考核檢查工作。
上半年參加了區物業辦對全區三個爭創先進物業小區的物業企業進行考評,我們街道嘉盛銀座小區被列入創優名單,檢查結果非常滿意,并成為全區優秀物業小區之一。
5、對老小區實施物業試點管理的前期規劃準備工作。
通過調研,走訪,規劃,將街道轄區內有條件可以進行物業進駐的小區逐步實施市場化物業管理,目前在西陸小區努力做好物業進駐前的準備工作,長樂小區的物業進駐管理前期調查工作已完成,要求物業管理率達93%。
6、定期溝通交流,形成制度。
建立定期例會制度,交流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共同討論解決方案。定期深入小區,走訪業主,了解業主對物業管理意見及需求,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3月份、6月份分別召開了第一、二季度物業聯席會議,參觀并學習了大有物業爭創區優秀物業的臺賬資料,會上各物業對上半年工作回顧,就存在的問題當場由幾個職能部門予以解答。
7、業主委員會工作。
完成了清泉花園、寧大花園、鑫隆花園二期、西陸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柳岸晨韻業委會籌備工作已召開了第一次業主大會,并進行了公告。
四、醫療衛生工作
現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數3486人,參合率達96.94%。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行“清潔美化家園行動”,大力整治農村環境衛生,健全長效機制,重點抓好萬市徐村、光明村和聯興村的“十佳示范村”創建工作,全面提升區域動態保潔水平,鞏固市二星級衛生街道創建成果。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做好計劃免疫和婦幼保健管理工作,大力打擊無證經營和非法行醫行為。積極創建衛生應急示范街道,配合開展慢性病示范區、艾滋病示范區創建。
五、體育公共服務工作
積極推進農村片區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如職教中心游泳館、中心小學、龍賽中學乒乓球活動場地等。2013年上半年街道轄區內新建公共體育設施包括新建健身路徑1條、更新2條,更新籃球架1對,更新室外乒乓球臺1張。轄區內經常參加體育鍛煉人口已達到62.4%;國民體質測試工作將于8月底開始,將安排城市和農村不同年齡段、不同性別的240人參加測試。2013年上半年組織運動員參加區第十二屆運動會和第十屆老運會的各項比賽,并成功承辦了成年部飛鏢比賽。
六、計劃生育工作
根據區里“陽光計生幸福家庭”創建要求,今年的亮點工作一是圍繞“幸福,從家庭開始”的主題,結合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原則,依托光明村志愿者服務中心,建立以“家庭教育、家庭健康、家庭致富、家庭養老”等方面提供服務的幸福家庭服務示范點,為不同家庭成員提供免費的特色服務,積極倡導建立健康、文明、綠色的家庭生活方式,進一步提升幸福家庭的幸福指數。二是組織開展“陽光計生幸福家庭”系列服務活動。5月28日街道組織“攜手關愛女孩共創幸福家庭”的文藝晚會。計生協會會員上門為計生空巢家庭老人服務42人次,生育關懷結對11對(對象為品學兼優的計劃生育女孩戶)。同時指導各村社區陽光計生大講堂開展以優生優育、計生政策、健康保健為主要內容的講座。并制作“陽光計生幸福家”庭系列知識宣傳卡發放到每個家庭。
七、老齡和殯葬工作
1、開展為老服務、“送關愛”等活動。
開展“送關愛”活動,在春節,街道發放了“老協正副會長慰問金”、“80歲以上老人慰問金”,受到慰問900人,共3萬元。在春節、端午節,由區老齡辦慰問了“莊市籍困難老人”,受到慰問32人,共1.6萬元;開展“以老助老”工作,目前我們共有“以老助老”志愿者140余名,“助老對子”120個。指導各村(社區)申報《老年優待證》,今年上半年,共有100余名莊市籍老人領到了《老年優待證》。
2、做好老年體育工作。
創建“省老年體育健身氣功之鄉”,4月初,舉辦了健身氣功“十二法”培訓班,共有40余名老人接受了培訓;開展老年人體育活動,舉辦了門球裁判員培訓班和門球教練員培訓班;舉辦了門球聯賽與老年排球比賽等;街道承辦了一項區老運會比賽(象棋比賽),參加了五項區老運會比賽,獲“團體金獎”2個、“團體銀獎”4個,“團體銅獎”1個。;對陳倪路社區開展“3587”創建工作,指導光明村、萬市徐村開展“區小康型老年體育達標村(社區)”創建工作進行指導。
八、殘聯工作
1、全面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
進一步完善康復指導站和村、社區康復站建設,上半年街道光明、萬市徐等6個村、社區康復站建設達到區規范化康復站。加強康復技能培訓,提高康復服務指導。今年重點抓好各村、社區康復站康復服務成功個案的積累,并作為康復工作的亮點推出。目前,社區衛生服務站的9名全科醫生成為社區殘疾人康復訓練的業務骨干。
2、加快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兩個體系”的建設。
抓好政策的落實,提高對殘疾人扶助力度。上半年共落實殘疾人低保戶93戶,102人,發放低保金31.7萬元,基本生活保障123人,發放金額19.5萬元,為17名重度殘疾人發放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4.57萬元。
實施共享小康工程,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上半年街道共有9人納入集中托養,21人進入庇護中心納入日間照料,22人納入居家安養。充分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落實抓好三、四級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下半年工作思路及建議
一、圍繞街道中心工作,著力做好拆遷工作
按照今年的拆遷工作任務,對剩余的曙光菱漕貝陸朱樊拆遷區塊與曙光村干部,拆遷辦區塊責任人共同攻堅克難,梳理拆遷戶社會關系,互相協作,緊密配合強勢推進區塊的拆遷工作,爭取完成12年拆遷任務。
二、突出社區特色建設,提升社區管理水平
1、做精社區品牌建設,提升社區服務內涵。
下半年,各社區繼續按照品牌社區建設的要求,深入開展社區建設,力求達到深化年的效果。莊市社區圍繞“老樂匯”這個平臺,以“四個方向、三個載體、二條途徑及一個中心”為宗旨,在原有基礎上作進一步深化;莊一社區的“親和社區”創建工作繼續圍繞“四親五和”這一思路開展工作;興莊路社區繼續通過陣地建設與服務活動相結合,深化“融合型”社區建設;陳倪路社區繼續開展以活動為載體、社區為載體、培訓為載體、現代技術為載體的學習,并重點開設新的小螺號俱樂部等項目深化學習型社區創建力度。
高教社區今年社區將繼續以五大建設為抓手深化創建工作,形成“人人愛創業人人創成業”的良好氛圍,積極發揮好創業會所的平臺作用,爭取上級部門資金與政策的支持,使得創業社區的品牌更精更細。
2、繼續深入解憂創難,培育發展社會組織。
繼續按照2013年度解憂創難的考核目標,完善養老服務管理工作,村級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積極開展“農村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下半年完成聯興村今年的申報工作(漢塘村因拆遷,村民已分散各安置小區,不適合創建);積極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大力培育公益性社會組織,宣傳發動志愿者積極參與,為社區居民提供多樣化。專業化的服務,同時,建立試行公益性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
3、加快農村社區建設,保持農村社會和諧。
從社區工作規范、制度和社工崗位職責兩大方面進行社區規范化管理。加快市農村社區示范村建設,下步重點是推進鐘包、永旺村的農村社區建設示范村;已建成示范村繼續健全完善運行規范農村社區服務和管理服務。
4、加強社區隊伍建設,提升社工素質水平。
結合街道全域城市化進程,開展社區工作素質培養“三大工程”,重點落實新進社工“成長工程”、成熟社工的“提升工程”、骨干社工的“領燕工程”,,采取本地實際操作型社工與社工專業人才相結合的方式打造社工隊伍,提升社區管理理念。計劃11月到相關院校定向招收對口專業學生到街道社區實習,并根據實習情況進行雙向選擇,充實社工隊伍,為社工隊伍的壯大和專業化打下良好基礎。
三、優化完善物業管理,積極建設和諧社區
1、優化物業考評制度,推進新老小區物業。
下半年結合市宜居小區創建要求和老小區實施物業試點管理的前期準備工作,繼續做好西陸小區的物業進駐管理工作,新增長樂小區的物業試點管理工作;積累老小區物業管理經驗,為今后幾年中興小區、鑫隆一期、淺水灣小區創建宜居小區后物業管理打下基礎;做好柳岸晨韻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工作,做好物業管理條例宣傳,使業主樹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意識,指導物業公司了解業主的意見及需求,加強溝通交流,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繼續完善各項制度,優化物業考評細則,做好物業企業考核檢查工作,提升物業管理水平。
2、堅持物業會議制度,充分利用平臺溝通。
繼續實行物業工作定期例會制度,充分利用例會交流這一平臺,物業公司交流物業管理情況及遇到的難題,對物業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各部門共同討論解決方案,對急需解決的困難與問題進行現場解答和解決。
3、加強各級部門對接,著重把關綜合驗收。
隨著新小區的建成交付使用,物業管理小區逐步增加,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考驗。下半年,將利用小區交付使用前的街道綜合驗收程序,加強與區級、街道各部門對接協調,重點抓好新小區驗收中的公共體育設施、物業、社區用房的配套,樓道物業管理使用設備的配備。
四、關注弱勢關心民生,提升民政各項工作
1、認真開展社會救助,扎實推進助學助困。
繼續做好低保、重度殘疾人、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困難老人和扶助證等對象的申報、審核和發放工作,規范操作,實行動態管理;開展各類困難對象的調查排摸工作,為2013年元旦春節慰問做好準備;對困難家庭人員就醫、就學、因災等方面確實造成生活困難,通過臨時救助、助學、365關愛等渠道給予救助;做好軍、烈屬、傷殘軍人“三屬”人員的光榮之家、年畫等發放工作。
2、推進綜合減災示范,完善災害救援應急。
做好聯興村、興莊路社區市級“綜合減災示范村”的創建工作;繼續做好防臺抗災救災工作。進一步完善街道災害救援應急機制,全面落實救災應急預案,規范避災場所管理,檢查救災物資儲備。
3、堅持居家養老服務,做好優撫安置工作。
做好開展“迎國慶、過重陽”困難老人和殘疾人慰問活動,籌建莊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工作及居家養老服務年度考核工作;做好現役義務兵優待金的發放工作,召開復退軍人、軍屬代表迎春茶會,做好2013年退伍兵的接收工作;做好廉租房的發放工作。
五、推進教育體育工作,穩固老齡殯葬事業
1、繼續抓好校園衛生和安全落實工作;訓練、組織好第十二屆區運會的剩余參賽項目;開展全民健身日活動。完成2011年全民健身工程的各類補助申報和撥付工作。
2、做好“四創”工作,即:創建“特色之鄉”、創建“小康型達標村”、創建“3587工程”、創建“老年俱樂部”;組隊參加8項區老運會比賽,即地擲球、健身氣功等項目;繼續開展“以老助老”工作、《老年優待證》申報等工作,推進老年人社團建設,做好省第二十五個老年節的各項工作。
六、助殘扶殘創建“愛心”,穩固推進殘聯工作
1、按區助殘扶殘創建工作的要求做好“愛心街道”創建工作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迎接區創建領導小組的考核驗收。
2、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康復工作,重點抓好殘疾人康復服務成功個案的結果,同時抓好1—2個康復站爭創市級示范康復站。
3、抓好下半年區殘疾人趣味運動會和區第二屆殘疾人文化藝術周工作。
4、做好三、四級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殘疾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人員的統計工作,落實上述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的補貼政策。
5、做好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換屆工作。
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