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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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水污染物排放;點源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世界范圍內廣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制度。20世紀80年代,我國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并在很多地市開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試點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蘇,在試點的基礎上,還將其納入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之中。但我國的水污染狀況依然嚴峻,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遠遠超過環境自身承載能力。2010年全國七大水系監測斷面中Ⅳ類及以下水質占40.1%,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

一、法律依據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環境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允許其從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動并對此項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的制度。該制度的核心是將排污者應執行的有關國家環境保護的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技術規范的內容有針對性、具體集中地規定在每個排污許可證上,要求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否則即屬違法。我國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頒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詳細規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報登記,確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監督與管理制度。該《辦法》是早期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廢除。1995年,國務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14條規定“在淮河流域排污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和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外的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2000年國務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另一個主要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從行政法規的層面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作了新的規定。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由于未規定具體的實施機制,該條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2001年國家環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特定水域必須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該條文只是原則規范,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國務院都未出臺相應規定,因此該條文的執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得知我國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的法律依據可以歸納為:第一層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三層次部門規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層次地方規章:《上海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環境保護條例》。我們不難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尷尬的法律地位,作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它的產生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縱觀我國《環境保護法》卻并未發現關于“排污許可”的只言片語,僅僅在第27條規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的申報登記制度,但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比申報登記制度更為嚴格的對水環境進行科學化、目標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種制度。

二、適用范圍

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范對象包括“污染源”“水體”“污染物”三個要素。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染源”“水體”作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雖沒有明確“點源”的概念,但規定應當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事業單位,排放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水體”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這些規定擴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適用范圍,為在全國全面推行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確定了原則規范。但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可知我國實踐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主要是以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為基礎,僅僅適用“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因此,可知我國實行的是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這些重點區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控制區、SO2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區。而何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間國家重點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大腸菌、石油、汞、鎘、鉛、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條至33條列舉了“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類工業固體廢棄物已經被禁止向水體排放。

綜上所述,我國的水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僅僅適用于重點流域的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這種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許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動”的系統性、循環性,是一種典型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環境管理理念。事實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水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不只是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因此,進一步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變得十分重要。

篇2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并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件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

第十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篇3

關鍵詞: 漁業養殖 預防污染 對策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受內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響,漁業水體污染情況十分突出,內陸漁業養殖水域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給漁民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制約了漁業經濟的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穩定。為了切實保護漁民的合法權益,積極扶持弱勢產業,維護水環境的生態穩定,加快漁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漁政機構要加大對排污單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強自身隊伍建設,認真履行法定職能,努力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加強漁民維權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識,充分體現“依法治漁、強化管理、公正嚴明、服務漁業”的宗旨。為預防漁業養殖水域污染事故的發生,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管理對策。 

 

1提高排污單位保護環境的法律意識 

 

為了做好漁業水域預防污染的工作,漁政機構的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污水排放單位,重點宣傳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利用媒體曝光的已經追究了相關人員責任的污染事故,作為典型教材來教育和警示排污單位,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認識和法律觀念,并能換位思考問題,認識到提高經濟效益不能以犧牲環境和漁民的利益為代價,要舍棄先污染后治理、爭功近利的舊觀念,樹立先治理無污染、從長計議的新思維,要對社會負責,給后代留下一方凈水。要消除排污單位對超排污水存有的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補牢”的教訓,用科學的發展觀來治理污染。通過對排污單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傳,提高了他們對保護漁業環境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他們防治污染的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漁業污染事故與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漁業養殖呈現了良好的發展態勢。 

2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 

 

針對這項執法難度大、業務技術要求高、責任心強的工作,漁政執法人員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斷加強政治思想、道德素養、業務水平建設,努力學習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漁政執法的實體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執法人員經常和排污單位打交道,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守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的六條禁令,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強化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執法措施,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點,找準突破口,實行針對性有效管理。為了適應當前預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準漁政機構檢測水質的法定資質,充實水環境監測的專業人才;執法人員要經常到養殖水域監測、監視和評估水質狀態,對上游來水及水源要加強監控,到了汛期要讓漁民對養殖水體加強防護措施,為及時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廣無害化養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為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穩定,減輕漁業污染危害奠定基礎。 

 

3履行法定職能,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根據上述規定,為了確保漁業水環境的安全,漁政機構要促使排污單位認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排污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要了解他們的生產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時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發現問題及早解決,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由事發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上述法律條款明確了漁政機構的調查處理職能。為了依法維護弱勢漁民的權益,有效地預防水質污染,漁政機構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制約違法排污活動,加大對排污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讓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訓,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

4領導重視,加強配合,綜合治理 

篇4

關鍵詞:城市地下水 環境保護 法律機制

Abstract: a large part of fresh water resources on earth in the stored underground, we call the water is called groundwater. At present our countr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fully practice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groundwater is the suppor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mportant resources. Groundwater as part of the ecosystem at the same time, maintain th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role.

Key words: urban ground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991.11+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04-0000-00

一、地下水保護存在的若干問題

(一)城市地下水污染現象

水是可以進行自身凈化的,地下水長期處于與地面空氣污染隔絕的狀態,水質比普通的地表水好很多,但是現在有很多地區的地下水遭到了很嚴重的污染,其原因就是由于污染物污染了土壤,如果污染物的數量很大的話,就會滲入土壤直接污染地下水,加之地下水的流動緩慢,污染物會對地下水進行長期的侵蝕,導致地下水的水質下降。所以我們說,地下水資源是一把雙刃劍,在無污染的狀態下,它可以成為供人們飲用的優質水資源,而一旦遭受了污染,就會形成很難處理的環境問題。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一些偏遠地區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了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地下水資源的狀況在最近幾十年不斷的惡化。其中工業廢水是主要污染原因,其中含有的化學元素多數都是對人有害的。

(二)城市地下水保護缺乏法律依據

1.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出臺一部針對地下水的《水資源管理辦法》,更沒有水資源的管理細則出臺,一些針對水資源的管理辦法也有相互的矛盾,比如《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責任上劃分有矛盾,且兩種法律條文都沒有對水污染的管理銜接問題做出具體的說明,更談不上懲罰辦法。這種情況下,一些部門好像得到了默許一樣,肆無忌憚的進行對于水資源的破壞。也正是因為立法的不健全,關系到了一些地區的水資源分配問題,水價制定問題,水資源稅的征收問題等等。

2.我國的《水法》缺乏對水資源使用或開采行為的責任規定,這就使得一些人非法開挖水資源。雖然《水法》在第31條中有相關責任的描述:“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已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但這些條款都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并沒有說明責任到底由什么人去承擔,以及污染的程度和懲罰的尺度,在《水法》中都沒有明確的提及,這也就使《水法》的某些方面僅是空洞的條文,起不到絲毫的震懾作用,因為違法的成本過低,提不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3.對于地下水資源的污染,懲罰力度遠遠不夠。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關于防止水污染中,提及了一些對水污染行為的處罰規定,但是對為數眾多的水污染行為,只是九牛一毛。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僅在第47條中對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威脅水資源安全的行為做出了處罰的規定,最高處罰就僅僅是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些企業的小規模污染達不到處罰的標準,就開始肆意妄為,而有的企業雖然接受了處罰,但是這種處罰并不能夠觸及企業的痛處,也可以說,這種處罰力度對現階段的企業不能起到震懾作用,違法成本過低,才會導致違法行為的一再出現。

4.公眾參與不夠。對于水資源的保護性規定,現在多為處罰為主,而缺乏獎勵機制,這樣一來,就會使企業與地方政府的水源地保護工作缺乏積極性。這一缺陷在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及《細則》第四章和《水法》的相關規定中有所顯現。總之,我們可以從制度層面上看出,水資源的保護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有令不行,令行不止的現象十分普遍,而且多數的情況下,法律細則與污染方式達不到一一對應,造成法律的缺位。我國的地下水資源系統必須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夠給人們以放心的地下水。

二、相關法律機制的探討

(一)樹立先進的城市地下水環境保護理念

1.地下水、地表水一體化理念。將地下水與地表水共同重視起來,特別要重視地下水與地表水的轉化問題,將水循環看做一個整體,實現地下水與地表水的統一利用,統一管理,統一治理。

2.節水理念。在公眾中做好宣講,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及新媒體進行宣傳,可以分發小冊子到校園,街道社區,在電視中設立節水的公益廣告,在網絡做一些關于節水的公益宣傳和一些投票參與的活動,讓公眾從多個角度了解節水知識,了解水資源的重要,了解地下水系統與我們生活的關系,了解水資源在我國的匱乏,這樣才有利于我們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愛水、節水、護水是我們應該做的。

3.“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或理念。這一原則可以從更深的層次認識我國地下水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也是保護我國的地下水資源有效的方法之一,幾乎囊括了水資源保護的大問題。可以說,該原則是防護與治理的和諧統一,是技術與科學的和諧統一,是人類與環境的和諧統一。只有將這種原則貫徹落實到水資源保護的實際行動中,才能夠使我們的水資源管理穩步有效的進行。

4.城市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水環境安全理念。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化,水開發、水管理、水防治三位一體,是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的制度。水資源的安全,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更是人類繁衍生息的基礎。

(二)嚴格法律制度,樹立法律權威

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證制度與總量控制制度,都是在國家規定的水環境標準內進行管理的,這顯然是不充分和不全面的,不能夠適應當代社會對水環境污染治理的要求。應該將責任明確,嚴格控制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對一些不能達到要求的部門或企業,慎重頒發許可證,對于在一定時期內違規的企業,禁止排污,堅決不予頒發許可證,并且在許可證中要明確規定排污的總量和排污的內容,對重度化學污染品以及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元素,堅決不準排放。要嚴格將法律責任與制定規定統一,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不僅要追查企業的責任,還要對發證機關等處以一定的處罰。本著污染與治理統一、破壞與負責統一的原則。充分的體現法律在這一領域的震懾力,充分保證水源的穩定供應。對于公共排污,一直是執法部門不便觸及的地帶,對于這一現象,要與企業一視同仁,將排污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直接問詢,并且依據法律給于一定的處罰,定期提交部門的整改意見,這樣做才能夠是法律的公平得到體現,讓“法律的棒子”,不止“追打小偷強盜”,還要“管教自家孩子”,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小結

我國城市七成居民的飲用水與生活用水均來自地下水,我國農村約四成的農田灌溉水來自井水,也就是地下水。這足以看出地下水對于我國城市的發展及農村的基本建設所起到的作用,充足的水源,才能保證人民群眾的安定團結,才能使社會秩序穩定,才能使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更上一層樓。地下水資源的管理,歸根到底還是要通過法律解決,單憑簡單的說教與監督只是隔靴搔癢,法律才能根本解決問題,所以要完善立法,加大處罰力度,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參考文獻

篇5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極大的發展,但隨之也出現了許多破壞農村環境的環境污染事件。一方面原因是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存在的缺失與不足,另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國逐步推進農村城鎮化以及在城市環境規劃的過程中,大批污染嚴重、落后的工業項目和工業生產設施轉移到農村,垃圾和廢棄物也以農村為堆放地,讓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大氣污染三個方面上。首先表現在水污染環境問題嚴重。據相關統計數據表示,目前全國有超過8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國農村有近億人的飲用水中大腸桿菌超標,農村居民的飲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有機污染。同時許多地方的地下水也受到了農藥等物質的污染,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其次,農村土壤污染問題嚴重。在灌溉農田的過程中,直接引用未經處理的污水灌溉農田,會使土壤受到重金屬等多種物質的污染。而農藥、化肥的過量施用同樣會使土壤收到嚴重污染:此外,農村農用薄膜的使用也給土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廢地膜不易分解,導致農田土地污染,逐漸成為了影響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再次是農村大氣污染問題突出。我國每年產生的各院學報了利用對象,污水灌溉被大面積采用。其中含有大的有毒有害物質對農地造成污染,長期以往必定會阻礙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造成當前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是,在諸多原因之中,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制建設不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明顯滯后,操作性不強,新的法律規定缺位嚴重等,均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當前新農村建設的新形勢。

一是立法觀念落后。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立法觀念的落后主要表現在環境立法指導思想的陳舊。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很大部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而我國從1992年開始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前那些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法律規定己明顯地與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觀念已不能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未能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旨。因此,我國要盡快修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使之符合現代和諧社會法治觀念要求。

二是法律體系不健全。雖然我國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數量眾多,但對農村環境保護卻少有涉及,只是散見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中,內容分散且不協調,尚未形成一部專門的、獨立的、綜合性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同時從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約束主體和對象來看,該體系絕大部分內容都是針對我國的大中城市、廣大企業及各經濟體而進行的立法,其中專門針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三是農村環境執法存在缺陷。在實踐中我國很多農村地區都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有的地方對環境違法行為熟視無睹,甚至幫助污染企業逃避環境監管、對抗上級查處,可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另外,行政權力過分干預農村環境執法也是執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條文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因此人治重于法治的現象比較突出,使許多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難以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環境執法不規范、執法不到位仍是目前環保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三、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

一是加大環保法律宣傳教育力度。要借助普法宣傳的平臺,努力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我國目前農村環境問題嚴峻,關鍵還是環境意識沒有深入到公眾的心中,只有加強環保法規的宣傳教育、環保違法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才能增強廣大農民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樹立自覺保護環境的責任感、緊迫感,進而強化公眾參與的程度。

二是強化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力度。近年來,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違法犯罪事件屢屢發生,強化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力度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大事。要想真正地實現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制化,就必須加大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對污染環境行為者的嚴厲懲處,預防其再次施行污染環境行為,同時教育社會上的其他公眾引以為戒,以實現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機能。此外,由于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具有綜合性、復雜性與長期性的特點,最好能夠建立起一個上下統一、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的農村環境保護領導體制與管理體制,切實克服“多頭管理”的重大缺陷,進一步改善對農村環保事業的決策遲緩、執行不力、監管不到位的情況。

三是完善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首先要盡快制訂專門針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全面系統的規定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方針、基本制度等內容;其次在單行法方面,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僅在第四章第四節直接規定了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內容,我們需要進一步補充和擴展相關內容,更加完善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體系;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只有幾條內容提到了農村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建議借鑒《水污染防治法》,單獨列出一節或一章來專門強調對于農村大氣污染的預防治理。

四是加強對環保領域執法活動的檢察監督。近年來,我國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但也以罰代刑等現象時有發生,由此也滋生出一些行政執法領域的職務犯罪,環保部門也不例外。去年,本市環保部門就有一名公職人員在負責本站環境檢測設備采購、對相關企業污染狀況檢測等過程中,因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被我院立案查處。因此,對環保領域行政執法進行檢察監督勢在必行。筆者建議,檢察機關應專門設立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中心,抽調業務骨干組成監督隊伍,并在環保部門設立派駐檢察員進行實時監督。對于環保部門怠于履行職務,可能損害國家、人民群眾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環保部門履行職務,促進依法行政和社會管理創新;另一方面,對因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向環保部門發出督促意見書,督促并支持環保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環保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具有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嫌疑的,依法立案偵查,從而實現國家、社會管理的法制化和有序化。

參考文獻:

[1]譚柏平:《促進我國農村地區能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法律對策》,載《法學雜志》,2009第4期。

[2]陶思明:《農村與生態環境保護》,載《環境保護》,2005第9期。

[3]孫佑海:《運用環境法治推動農村環境保護》,載《環境保護》,2008第15期。

[4]鄒海明《當前農村的環境問題及對策探討》,載《農業與技術》,2006第26期。

篇6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著一定關聯的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個稅種。對于防治水污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利用廢水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對于廢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等。上述稅制,對我國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比如:財政補貼、經濟處罰、排污權交易方法、排污收費方法、財政直接投資等。但如今環境日益惡化,強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見于各稅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國現行稅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因而缺乏環境保護整體調控。二是現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有關環保的規定散見各法,效率各異,未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并且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三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缺乏系統性。由此可知,要使環境稅制真正產生積極的效果,充分體現稅收監督經濟,調節經濟杠桿作用,必須從整體上制定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稅制。新環境稅遲遲不能推出的原因是開征新稅種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有考慮到企業、個人能否承受新稅種負擔的問題。前者是稅目設置與征收的技術問題,后者是社會經濟利益問題。

二、開征水污染稅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我們應當意識到,水污染稅的設計與實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稅收與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其公平性及調節經濟杠桿屬性在環保實踐中的效果明顯。國際水污染稅的不斷完善及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應該根據國情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稅法律制度。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等諸多功能于一體。湘江承載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為主的流域工業布局及以現代農業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現出復雜的局面,直接或間接地對湖南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一直以來,流域內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入大量財力人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整治任務仍很艱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離不開稅收制度的支撐。長株潭城市群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區,有條件先行先試環境“費改稅”,取得一些經驗后向全國推廣。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實際現狀與因素,選擇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進行個案研究,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將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一湖清水”,實現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添磚加瓦。

(二)可行性1.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從1979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保護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措施。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的保護始終是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改革。針對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國務院批準,成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作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目前已經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進行中。2.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已大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包括水資源的保護予以規范。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84年修訂、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費,同時應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對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就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1979年湖南省便出臺了全國首個水污染防治條例。3.環境稅制度設計的理論基本健全。我國推行環境稅一直呼聲不斷,作為一個尚未推行的稅種,國內學術界一直進行著大量研究,除了對環境稅的價值定位及理論研究之外,在完善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設計理論大體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環境稅開征的構想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凡是有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則應繳納污染環境稅。考慮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針對湘江流域段試點的水污染稅,應以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和行政單位暫緩征收。應在保證產業鏈不斷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業,規范有色金屬產業環境準入,設置生產經營門檻。

(二)征稅對象及征管機構征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對于水污染稅來說,其征收對象及范圍要合理確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稅來說,其征稅對象應為污水,即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廢水。行為人只要發生了水污染稅法所列舉的污染行為,就應該照章繳稅。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包括工礦企業污水廢水、城鎮區污水。面污染源是指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礦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因此,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即重金屬污染入手,首批開征水污染稅。等條件成熟后,再擴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選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婁底錫礦山、長沙七寶山、岳陽原桃林鉛鋅礦七大重點治理行政管轄區域里設獨立稅務征管所,會同環保、工商等權利機構成立環境治理部,以便于監控與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稅基與稅率水污染的稅率設計是稅制設計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稅率時要考慮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現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地區的環境差異及水污染的特點等。從理論上講,水污染稅的稅率應該至少等于排污活動所造成的邊際環境損害或邊際污染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從湘江的目前狀況來說,企事業單位和排放量較大的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工業廢水、污水應根據水污染物的數量、濃度的綜合體,即根據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較嚴重的污染物和嚴重污染物)濃度、環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區域差別定額稅率,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趨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稅收優惠及配套措施開征水污染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和改善湘江的水資源環境。即對有利于湘江水資源保護或減少水污染的經濟活動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鼓勵企業進行有關減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術,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給予稅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術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并且對有效實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正面的稅收鼓勵、財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揚;對永清環保、凱天環保、麓南環保等一批環保龍頭產業企業加大投資,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更多地利用稅收加計與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另外,稅款實行專款專用,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的治理。

四、結束語

篇7

關鍵詞:北京北站 施工期 環境監理

Abstract:Beijing railway hub of Beijing north station north station master station rebuilding project by real engineering, station reconstruction project, non-column canopy projec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The author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supervision work, elaborated railroad hub in the reconstruction project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basi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method, highlights and experience, for futur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work provides the experience that can draw lessons from.

Key words:Beijing station north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period for tobacco

中圖分類號:TU-0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引言

在發展過程中施工企業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工程進度、質量、成本控制,輕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重施工各部門間的協調,輕與周圍居民的協調;重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管理,輕現場環境管理的現象[1]。隨著人類認知的不斷擴展,保護環境已成為全世界人民的共識。民眾的環境法制意識也再不斷增強。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也日益受到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公眾的關注。在一定的情況下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施工企業和民眾產生糾紛的一個突出問題。確實解決施工中的環境問題已日顯重要和迫切。監理企業在施工期間開展環境監理也成為當務之急,也是國家和民眾對監理企業的要求。

2005年3月北京鐵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承擔了北京鐵路樞紐北京北站改建工程的施工監理任務。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施工期間開展全過程的環境監理。新建主站房1座,為地下兩層、東西兩側地上六層、中央區域為大廳,建筑高度31.9m,建筑面積21442㎡,其中地下10894㎡,地上10548㎡;站場改建后旅客站臺由原來的2座增加到6座;站內設置到發線11條,存車線1條;站場東側既有線路拆除3道,剩余股道保留作為存車線及機車走行等用;新建無柱雨棚建筑面積74600㎡。

2、監理工作依據

北京鐵路局北京工程項目管理部和北京鐵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監理合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審[2005]501號《關于改建鐵路北京鐵路樞紐北京北站改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復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開展情況

北京鐵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在收到工程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和2005年3月31日收到《監理單位進場通知書》之后,隨即進入施工現場開展監理工作。施工現場設專職環境監理人員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總監為兼職環境監理人員負責環境工作的協調。監理部制定環境監理工作制度,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的監理實施細則。在開工前對設計文件進行環境“三同時”的審查,向施工單位進行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的交底。

3.1監理交底的主要內容:

3.1.1施工人員進場前,開展環保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員環境意識,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3.1.2要求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組中要有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棄物和廢水等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業中認真組織實施。

3.1.3要求施工單位建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責任落實到人,并保證有效運行。

3.1.4施工中定期對施工現場的防治揚塵、噪聲、水污染及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制定解決措施。

3.1.5施工平面布置圖要布置合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控制夜間作業時間,減少噪聲污染。

3.1.6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類集中存放,建筑垃圾定期消納,生活垃圾交市政部門統一處理。

3.1.7施工完成后及時清理地面油污、垃圾,并平整、恢復。

3.2人、機、料、法的管理:

3.2.1人的管理:加強人員環保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3.2.2機具的管理:同條件下,優先選用低耗能、低污染、底噪音的機具設備,報驗合格后進場。

3.2.3料的管理:要求施工單位能用環保、綠色、節能的材料的施工項目,要盡量選用。

3.2.4法的管理:合力安排工序,盡量避免交叉作業,注意成品保護。

4、工程環境監理工作成效

4.1、施工期生態環境控制措施執行情況

4.1.1本工程現場未設取棄土場和渣土場。監理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前同有關部門辦理渣土消納手續,棄土及時清運并在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時間運送到指定棄碴場存放。

4.1.2監理要求施工單位將整個現場分為辦公區、生活區、加工區、材料堆放區、現場施工區。施工現場用地的周邊用1.8米鐵制定型圍擋板進行圍擋,施工現場主要道路采取硬化處理。保護好施工現場的路面,定期進行灑水,防止揚塵隨風飛揚。給排水按規定設置,雨污水各走其道,衛生間、洗車臺和攪拌棚等均設置沉淀池,經過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3建筑物拆遷,施工單位已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棄土、棄渣及時清運。對不能及時清運的棄碴、棄土,在臨時堆放時,施工單位采用綠網進行覆蓋。

4.1.4監理人員每天巡視檢查,并作記錄。

4.2、施工期聲環境控制措施執行情況

工程開工前,監理組織施工單位召開會議,作為一項議題專門研究如何解決施工噪音問題。共同確定噪聲污染是本工程環境治理的重點內容,噪音污染主要有兩個來源:列車噪音和施工噪音。

篇8

為防治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生態X縣、美麗X縣建設,根據《X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畜禽養殖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編制依據

X.《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X.《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X.《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X.《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X.《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X.《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X.《X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X.《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X〕X號);

X.《X省落實實施方案》(X政發〔X〕X

號);

X.《X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實施方案》(X政辦字〔X〕X

號);

X.《X省環境保護廳、X省畜牧獸醫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畜牧業綠色健康發展的通知》(X環發〔X〕X

號);

X.X省環境保護廳、X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X牧畜科發〔X〕X號);

X.X省環境保護廳、X省畜牧獸醫局《關于畜禽養殖專業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X牧畜科發〔X〕X)號;

X.《X市畜牧獸醫局關于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綜合治理推進綠色畜牧業發展的通知》(X牧生字[X]X號);

X.《X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X縣畜禽養殖“三區”劃分的通知》(X政發〔X〕X號);

X.其他涉及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總體思路

以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適當補償、應關盡關”的總要求,完成X年依法關閉或搬遷目標任務,從而進一步優化畜牧業產業結構和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加快全縣畜牧業轉型升級。從養殖場戶實際出發,通過思想動員,爭取自愿限期關閉或搬遷;經反復做工作,在限定時間內仍不能關閉或搬遷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屬地鄉鎮辦事處結合農業、環保等執法部門,依法強制關閉或搬遷。

三、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部門配合

畜禽養殖禁養區關閉或搬遷由縣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主動配合鄉鎮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禁養區養殖場?(戶)關閉或搬遷工作。

(二)依法依規、強制關閉或搬遷

鄉鎮辦事處對畜禽養殖禁養區養殖場(戶)關閉或搬遷工作既要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限定時間內完成關閉或搬遷任務,又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關閉或搬遷具體辦法。

(三)突出禁養、尊重實際

對禁養區的養殖場?(戶)的建筑物,只要養殖場

(戶)不再飼養畜禽,不破壞環境,不作強制拆除。

(四)深入發動、平穩關停

深入細致地做好養殖場?(戶)的宣傳發動工作,認真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和關停政策,引導養殖場

(戶)主動積極配合做好關停工作,確保關停工作平穩順利的進行。

四、工作目標

至X年底,完成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和專業戶的關閉或搬遷工作。

五、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實施范圍

禁養區內應當關閉搬遷的畜禽養殖場?(戶)規模標準為:

依據《環保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X〕X號)精神,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含部分來水河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省控重點河流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養區為重點區域,按照X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和專業戶。

(二)實施對象

禁養區范圍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和專業戶。

畜禽規模養殖場標準:生豬年出欄量X頭以上;奶牛存欄量X頭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量XX只以上;蛋雞/蛋鴨存欄量XX只以上;肉牛年出欄量X頭以上;羊年出欄量X只以上;兔存欄量X只以上。

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標準:X頭

六、具體措施

(一)調查摸底(X年X月-X月)

依據“三區”劃定方案,縣畜牧部門會同鄉鎮辦事處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帳。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確定禁養區內關閉或搬遷的養殖場、專業戶清單,清單內容要包括養殖場和專業戶名稱、地址、畜種、存出欄信息等。

(二)動員部署(X年X月-X月)

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戶)關停工作進行全面動員部署,各鄉鎮辦事處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目標和措施。

(三)宣傳發動(X年X月-X月)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平臺,大力宣傳《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定期舉辦培訓班,開展相關業務培訓;采取多種形式進村入戶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動員廣泛社會力量參與治理;同時,要按照養殖類別抓好示范點建設,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四)集中整治(X年X月-X月)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鄉鎮辦事處要切實做好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戶的關閉或搬遷工作。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改擴建畜禽畜禽養殖場(戶)。

(五)長效管理(X年X月)

集中整治結束后,各鄉鎮辦事處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續工作,鞏固治理效果,防止出現反彈;建立長效機制,實施網格化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禁養區養殖場?(戶)關閉或搬遷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牽涉面廣,各鄉鎮辦事處要高度重視。為切實加強關閉或搬遷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X縣農村面源污染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副縣長XX任組長,農業、環保、畜牧、水利、國土、發改、財政、城管、公安、工商、宣傳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各鄉鎮辦事處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確保禁養區內養殖場(戶)關閉或搬遷工作順利開展。

(二)堅持屬地管理、強化責任落實

按照禁養區劃定與關停相結合、屬地責任與主體責任相結合的基本要求,畜牧、環保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同時壓實各養殖場(戶)的主體責任,確保關閉或搬遷工作扎實順利推進。各鄉鎮辦事處要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妥善處理好關閉或搬遷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證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關閉或搬遷面積弄虛作假,在限定時間內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進行全縣通報,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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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固廢管理 垃圾分類 有害廢物 宣傳教育 加強立法配套政策

[中圖分類號] X7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6)02-0288-01

黨的十做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以來,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廣大群眾的共識與追求。近年來,垃圾圍城、秸稈焚燒等問題還時有發生,廢舊電子產品亂拆亂丟也經常見諸報道。但由于固廢對環境影響表現為遲緩性和曲折性,在城鄉生活中對固體廢物的管理與防治被忽視。本文在結合日常工作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城鄉固廢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和研究,并就如何加強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給出了措施和建議。

1 城鄉生活固廢處置存在的問題

1.1 城鄉居民產生的固廢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

固體廢物包括是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無法使用而被丟棄的污染環境的固體和半固體廢棄物質,包括生活垃圾、污泥、糞便、工業廢物、醫療廢物和農業廢物等。作為“三廢”之一,固體廢物的受關注程度不如另兩廢――廢水和廢氣。目前整個社會包括政府及新聞媒體對大氣污染及地表水污染的關注度有目共睹,但對城鄉居民生活固廢的重視遠不如前者。

固廢污染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主要因為廢水和廢氣難以儲存,必須排放,容易被公眾關注,屬于顯性污染。城鄉固廢往往被臨時填埋或者堆放在角落,而長時間不被發現,屬于隱性污染。相比治理大氣和水,政府在處理固廢方面的投入與固廢帶來的污染是不成比例的。縱觀以上原因,城鄉固廢管理亟待引起社會各群體包括政府的重視,切實加強管理,以減少固廢帶來的環境危害。

1.2 垃圾的分類管理沒有落實

每個人每天都會產生許多垃圾,在一些垃圾管理較好的地區,大部分垃圾會得到衛生填埋、焚燒、堆肥等無害化處理,而有些地區的垃圾則常常被簡易堆放或填埋,導致臭氣蔓延,并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體。

垃圾分類管理則是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基礎工作。目前國內大多數地區垃圾分類管理較差,我所在的地區大多數垃圾桶尤其是在住宅小區內的垃圾桶都是未進行分類的普通垃圾桶。一些比較發達地區盡管提供了分類的垃圾桶,也僅進行了“可回收垃圾”與“不可回收垃圾”的簡單分類,并且因缺乏相應的監督,落實情況較差。這與國外先進國家垃圾分門別類的分出多種并且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1.3 城鄉生活中的有害廢物管理薄弱

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盡管國家規定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但上述廢物收集處理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有害廢物不是被混入普通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場進行填埋,就是被隨便亂丟在河道荒野等偏僻之處。而上述有害廢物多是一些含有易吸收、易遷移、易富集、不易降解的重金屬及有機廢物,可對土壤、水體、大氣造成污染,對人類健康產生的危害。

1.4 農林牧副漁產生的固體廢物被忽視

農林牧副漁各項生活中丟棄的固體廢物,主要成分是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木屑、動物尸體、大量家禽家畜糞便、以及農業用資材廢棄物(肥料袋、農用膜、蘋果袋)等。農業廢物是所有固體廢物中最大的一部分。據統計,我國農作物秸稈產生量為上億噸,畜禽糞便產生量更是數十億噸。秸稈焚燒也許是目前嚴重的霧霾事件的誘導因素之一,而沒有被有效處理的畜禽糞便,對水源地造成了嚴重的威脅。農田使用的廢塑料薄膜長期殘留在農地里,破壞了土壤的腐蝕分解能力,不但影響了農作物的生長發育,造成農作物的減產,更嚴重降低了農產品的質量。

2 關于城鄉固廢管理的幾點思考

2.1 需加強立法及配套政策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頒布以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出臺,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促進了固廢管理的工作,但由于缺少與之配套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使環境管理的手段缺少明確依據。對此需要政府出臺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配套規章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城鄉固廢管理責任主體、管理措施等。

2.2 應加強固廢管理宣傳教育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固廢防治工作的認識。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治理污染的自覺性。

2.2.1從啟蒙教育抓起,在中小學校進行垃圾分類管理教育,讓全民都有使固廢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環保觀念。

2.2.2通過網絡、電視、專家巡講等手段加大固廢治理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跟蹤報道和曝光,形成輿論氛圍,增強民眾的意識。

2.3 結合環境網格化管理管理體制度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固廢管理能力

按照環保部的要求,各地正在建立以“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權責清晰、便于監管、利于處置”為原則的環保監管四級網格,這一網格化管理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并且將管理直接延伸到社區和村,這有利于固廢管理的全覆蓋。各級政府部門可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固廢管理。

2.3.1目前各縣級環保局大多數未設置專門的從事固廢管理的機構,甚至沒有專人進行固廢這方面管理。各級政府部門可以增加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可適當增加固廢管理人員配置,以增強固廢管理能力。

2.3.2針對鄉村社區生活垃圾處置,應當統籌安裝分類垃圾桶,制定相應的辦法確保垃圾能夠分類堆放。并進行廢電池、廢燈管等有害垃圾的集中收集,從源頭解決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

篇10

關鍵詞: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木工程的施工管理本質上屬于一種生產行為,它主要是指施工企業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規劃、組織、控制、協調。在施工企業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但隨著土木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對于施工過程中的要求也變得越來越嚴格。積極加強工程項目管理能夠彌補傳統管理中的不足,積極轉變管理思想、方式、方案,根據《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范》的相關內容,制訂了新型的土木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模式。但從目前的施工情況來看,安全管理問題;施工方、業主、監理部門的內在關系;環境公害問是急需解決的。

一、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現狀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對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企業而言,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措施。在管理過程中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不斷優化生產要素的管理流程,以保證施工項目能夠達到實際的需要,為施工企業創造出更為豐富的經濟利益。當前社會工程建筑市場正不斷發展,而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體制尚未得到改善,且出現了較多的問題。具體為:

1 項目與企業之間沒有進行合理的責任分配,導致責任不清、激勵不足,約束不緊,這些內在因素對于項目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2 市場競爭手段不正當,為了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們很多企業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這就破壞了市場經濟公正、公平的原則;

3 法律法規不健全,建筑行業的發展還不能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相關要求,企業只注重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整體利益的重要性,這必然造成本國施工技術與國際技術相脫離,不利于市場的國家化發展。

二、施工生產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問題

場地設施、行為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管理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過程中的重點內容,實現這些方面的管理關鍵在于施工過程中根據人的實踐經驗展開行為、物、環境狀態方面的管理和控制。而其中最為普遍的管理是場地設施、行為安全等,管理工作主要是將現場設備、工人安全作為主要的管理對象,具體表現在:場地是否安排專人進行清理,及場地是否滿足施工的要求,并且觀察在施工現場的技術操作人員是否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的安全裝置等。安全技術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整個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參照施工項目的實際需要來采取不同的安全施工技術,從技術上杜絕施工意外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順利進行。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種類增加,使得項目結構的形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也讓施工人員制定出了更多的施工方案,給管理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根據當前施工的具體情況分析,從硬件上看主要存在以下措施來避免安全問題:

1 施工設備、工具及器具安全裝置。首先,對施工機械做出及時的調整與改進,不斷優化其內部結構,確保機械設備使用性能的完整;其次,配備專用的施工工具、在器具選擇上應該積極采用配有安裝裝置的設備,在施工時要結合相應的安全保險裝置。如:將混凝土強制式攪拌機設計成全封閉式,把動力開關與開蓋系統鏈接起來,開蓋時禁止攪拌,攪拌時禁止開蓋。對于吊運混凝土或砂漿等材料使用到的吊斗、吊運模板等都要配有相應的保險裝置。

2 腳手架的安全。選擇腳手架的桿件時應該對現場的施工情況進行詳細地考察了解,這樣才能保證選用的腳手架能夠達到標準化、正規化產品的要求。經濟因素僅僅是一個方面,最為重要的是從安全角度進行考慮,在材料商應該選擇優質材料制成的腳手架,如:固定腳手架扣件和腳手板,并配有自鎖、保險銷或安全扣等安全裝置。

3 個人防護用品的安全設計。在施工過程中技術人員常常要配有相關的安全用品,在設計安全用品時應該根據實際的施工需要進行,以保證防護用品投入使用后能夠起到積極效果。

4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設施。對于不同的施工現場應該運用不同的安全設施,工地作業區、高空作業需利用圍擋或安全網進行封閉;嚴格要求進入場地的人員配戴安全帽;定期對施工現場做好處理,保持場地的清潔,道路暢通無阻;加強電子監控技術的運用,從根本上使施工安全得到保證。

三、處理好施工單位與業主以及監理部門的關系

1 施工單位、業主兩者之間常常會出現一些問題。具體體現在:

1.1 業主的管理體制,業主在管理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經驗,經常由于財權、人事權等問題引起多頭管理,降低了得管理效率較低;

1.2 技術與經濟,業主由于在專業知識上缺乏足夠的水平,運用不到先進的技術;

1.3工期不合理,多數企業為了趕進度,盡早完工,沒有對施工時間進行規劃,導致施工期限變得盲目性、不科學。

2 主觀角度看,當前我國通常的土木工程建筑企業都存在管理問題,常常將企業重點定在了業務的擴大上面,對于業務人員沒有安排專業的技能培訓,降低了他們的工作能力。主要體現在:

2.1 建筑企業安排的勞務隊缺少相應的工作資質,專業知識不足是施工人員存在較大的困難,保證不了施工質量。部分人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常出現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不良行為;

2.2 建筑企業存在轉包現象,當建筑業務繁忙時,企業就會將工程轉包給比人,以從中賺取利潤。盡管勞務分包是國家允許的,但如果以包代管就不合理了,這就使得分包隊伍工人的技術水平難以得到保證。

3 日常監理問題主要包括了:

3.1 監理體制不健全,普遍存在轉包、個人承包、人員流動等不良現象;

3.2 監理方向不明確,通常監理與承包人的關系與業主相比更為親切,很多企業對業主沒有負責,使得工程質量降低且資金消耗增加。

3.3 少數監理人員由于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在施工過程中安逸達到經濟、技術雙方面的要求;

3.4 個人因素,對讓部分員工的監理技術很強,但由于缺少工作態度,對現場施工情況不能及時進行監理,難以發揮出自己應該有的功能。而少數的監理人員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與不法承包人或分包隊互惠互利,導致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

業主、監理單位、施工企業三互相制約,互相統一,在建筑工程中是一項重要的項目工作。在土木工程管理體系過程中,業主、項目經理是重要的管理主體,對整個體系運行情況起到了決定作用。在管理過程中要將三者有效地結合起來,才能發揮出最好的管理作用,將土木工程的施工質量不斷提升。以達到業主的項目管理目標。

四、施工過程中的環境公害問題的處理

經濟的不斷發展提高了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尤其在居住環境這方面的要求變得越來越高。土木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給城市造成了較大的環境公害,隨著時間的推遲這些問題更為嚴重。環境問題主要體現在了:粉塵、有害氣體、噪聲、強光、固體和液體廢棄物、雜亂的施工現場、高空墜落物、地震以及其他偶然事故等,這些問題出現后將會給居民心理、生理帶來嚴重的傷害。

根據我國當前實施的環境保護法律內容看,其內容中對于環境問題逐漸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來保護環境,避免土木工程的施工造成環境問題。我國制定的法律包括了:《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噪聲污染防治條例》(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89年)、《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91年)、《環境保護法》(1989年)和《建筑法》(1998年)等。在城市實施土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將很好的保護了施工的環境。

降低因土木工程施工引起環境問題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1 引進科學的施工技術,主要是利用環保施工技術來減少大氣中的粉塵、地震、廢棄物、有害氣體、噪聲、高空墜物等不同的施工公害。

2 加強施工監管,對于每個環節的施工應該采取措施積極管理,避免出現環境問題。

3 使用預制裝配施工方案,該方案可以明顯降低粉塵、噪聲、廢棄物等給環境造成的破壞。

4 引進先進的施工機械設備,提高施工生產效率。

5 選擇質量好的工程材料,主要是為了避免施工過程出現氣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