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履職范文
時間:2023-05-15 15: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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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一年來,我在銀保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都邦財險新疆分公司班子成員的關心下,在同志們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盡心盡力履行工作職責,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在工作中敢于擔當、勇于擔當、善于擔當,工作能力和思想認識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一、以廉政監督工作為己任,為新疆保險行業飛速發展做出貢獻
開展學習反腐倡廉教育活動,增強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展開黨員和黨員干部廉政從政自查自糾活動,狠抓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增強黨員干部講黨性、重品性、做表率意識。認真執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督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監督工作,完善和細化各項制度;愛崗敬業,求真務實,按照分工職責,本著對監督工作負責,對行業要求負責的態度,工作上努力爭一流,抓宣教,勞筑廉政建設思想防線,抓重點,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遵紀守法,嚴格要求,樹立良好廉政監督員形象。
二、重視廉政建設工作,大膽提出相關意見建議,推動廉政建設工作的發展
作為廉政監督員,在一年的工作實踐中,在為深入推進新疆保監局政務廉政建設,加強外部監督,切實發揮特邀廉政監督員監督、參謀作用,在未來的廉政建設中,我建議應該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更好的發揮銀保監局監管作用。
回顧近一年來的工作,使我意識到,作為廉政監督員,應該認真學習廉政建設理論及相關規定,做好本職工作,才能在這個崗位上搞好廉政教育、做好廉政監督工作。在近一年的工作中,我雖然取得了一些點滴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我也清醒意識到自己的工作與領導和同志們的期望和要求還有一些差距,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升,達到領導和同志們的期許。
篇2
關鍵詞: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卡特爾 反壟斷法 法律規制
雖然競爭是推動經濟及整個社會發展的巨大力量,但是人們對于競爭的態度往往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得到他人之間的競爭帶給自己的機會和實惠,而另一方面又力圖逃避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競爭帶來的壓力和風險,因此競爭中的企業往往有一種限制競爭的傾向。其中,企業之間通過協議或默契來協調自己的市場行為,共同限制競爭就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正如古典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富論》中所言:“進行同一種貿易活動的人們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①]這里描述的正是屬于反壟斷法中的聯合限制競爭的情形。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是各國反壟斷法基本實體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這種制度不需要市場結構的要素,屬于完全的行為規制。[②]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反競爭性質非常明顯,因此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一般是反壟斷法中最受關注、制裁也最嚴厲的部分。本文擬結合2003年10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擬稿)(以下簡稱“草擬稿”)的相關部分,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構成
“草擬稿”第二章以“禁止壟斷協議”為標題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出了專門規定。其中,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方式實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一)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二)串通投標;(三)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四)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五)限制購買新技術或者新設備;(六)聯合抵制交易;(七)其他限制競爭的協議。這是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在實體方面進行的基本規制。這種規定在以往的“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有了一些改進,在總體上是比較全面、可行的,但也存在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問題。這里主要涉及如何從立法上確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構成問題。以下,結合對相關國家做法的比較借鑒對此進行評析。
所謂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采取協議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對特定市場的競爭加以限制的行為。相對于壟斷狀態而言,聯合限制競爭屬于壟斷行為;相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企業結合等結構性壟斷行為而言,聯合限制競爭屬于非結構性壟斷行為;相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多數情況下由單個企業所實施,聯合限制競爭則總是由雙方或多方所實施,因此它又被稱為共同行為或聯合行為。
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危害性明顯,因此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法均將禁止聯合限制競爭方面的規范置于其條文中的突出位置,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嚴格的規制。例如,美國《謝爾曼法》第1條就主要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歐共體反壟斷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歐共體條約》的第81條和第82條[③],其中第81條就是禁止各種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定和協同一致的行為;尤其禁止下列事項:直接或者間接地限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者任何其他貿易條件;限制或者控制生產、銷售、技術開發或者投資;瓜分市場或者供應來源;對與其他貿易方的相同交易施以不同的條件,從而使其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要求對方當事人接受在性質或者商業慣例上與合同涉及的項目無關的附加義務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一編限制競爭行為中,第一章的標題就是“卡特爾協議、卡特爾決議及聯合一致的行為”,第1條就明令禁止卡特爾,即處于競爭關系之中的企業之間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定和協同一致的行為。[④]第二章的標題是“縱向協議”,禁止通過協議進行價格和非價格約束。日本《禁止壟斷法》第3條明確禁止不當交易限制,而依該法第2條第6款,不當交易限制是事業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名義,與其他事業者共同決定、維持或者提高價格,對數量、技術、產品、設備或者交易對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間約束或完成其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對一定交易領域內的競爭構成實質性的限制。但是,“日本的不當交易限制只包括卡特爾,而不包括垂直限制競爭,因此范圍較美國的貿易限制行為窄。在日本,不當交易限制和卡特爾是通用的。”[⑤]韓國反壟斷法第19條第1款也規定,原則上禁止企業間以不正當手段,共同限制競爭的行為。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也規定事業原則上不得為聯合行為,依該法第7條,“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系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首先要求主體須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單個企業無法形成協議或者實施聯合一致的行為。但是,以團體形式出現的市場主體的聯合組織為媒介很容易產生行為人的一致意見。因此,在許多國家,行業協會和股東會的決定視為企業間的協議。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企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但其成員一般是競爭性、營利性的,企業很可能通過行業協會或公會進行通謀以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瓜分市場等,所以要對其加以控制。德國和歐共體禁止企業聯合組織限制競爭的決議,日本禁止限制競爭的事業者團體的活動。在美國,不僅禁止工業或商業性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而且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還禁止律師、會計、工程和醫療等職業協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法限制競爭。[⑥]
共謀作為聯合限制競爭的要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關于限制它們活動的有意思聯絡,并基于這種意思聯絡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動,也就是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實施了共同的行為。按照不同的表現形式,共謀可以分為協議型和默契型。前者是以比較明確的協議形式進行的,這種協議既可以表現為正式的書面合同,也可以表現為口頭約定,還可以表現為有關聯合組織的決議(決定);后者則沒有書面或口頭的協議,而是以各方心照不宣的某種默示協調行動。在這里,共同的意思是共同的行為的前提,這種共同的意思若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可以直接證明當然比較容易認定,但在企業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由于缺少直接的證據加以證明,這時共同的意思往往難以認定。考慮到這種實際困難,“為了認定意志聯絡,只要有一點人為的因素就夠了,不一定有事前聯絡交涉的事實,即使必須有這種事實,也可以從作為結果的行動一致性這種間接證據來認定這種事實。”[⑦]歐洲法院在審理“燃料案”時指出:“聯合一致行為是指企業間的一種協調形式,它雖未達成正式協議,然而在實踐中有關企業卻有意識地以實際合作來代替競爭的危險。”[⑧]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的推定制度。例如,韓國的反壟斷法第19條第5款就將以下情況也推定為不正當共同行為,即二個以上企業,在一定的交易領域作出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而在這種行為不存在任何約定進行共同行為的明示合意。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堵塞法律上的漏洞,防止行為人鉆法律的空子。
從上述兩方面的要件來看,雖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以企業之間的協議為典型形式,但是“草擬稿”第二章的標題擬定為“禁止壟斷協議”卻并不是很恰當。因為,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僅限于“協議”,還包括“默契”;既包括企業之間的協議,也包括有關聯合組織的決定。實際上,“草擬稿”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八條的規定中除了包括“協議”外,也都明確包括了“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行為。因此,第二章的標題宜改為“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禁止共謀行為”或“禁止不正當的共同行為”等。同時,雖然“草擬稿”有附則第五十五條“行業協會、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適用本法”的籠統規定,但是在本章如果借鑒前述有關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業協會和股東會的決定視為企業間的協議”,這會更加有利于對共謀行為的規制。
此外,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使得參加企業之間原來的競爭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參加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交易受到限制。這種對競爭的限制性既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后果,也是它的構成要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處于同一經濟階段有著直接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處于不同經濟階段而有著買賣關系的企業之間[⑨],但都表現為各方共同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地區、對象等進行限制,從而阻礙、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和市場交易。與企業合并不同,企業之間的聯合或共同行為通常形成于在相關市場占有相當份額的企業之間,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內容都會對企業之間的競爭產生直接的影響,而且約束、限制也正是各種協議的精髓,因此共同行為限制競爭屬于一般情況,而不限制競爭則屬例外情形。基于此,韓國反壟斷法在1999年2月的第7次修訂中將判斷共同行為違法性的標準,從“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修訂為“不正當限制競爭”,這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說,企業之間的聯合或共同行為對競爭的限制是普遍的,而它要能構成違法則還必須有“不正當”的條件。因此,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要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除少數(如固定價格)屬于本身違法的情形外,大多數還需要不正當限制的條件,也就是實行合理原則。前述“草擬稿”第8條第1款的規定中沒有類似的限定條件,將來在進一步修改時可以考慮加上這樣的限定條件。
二、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中的橫向限制與縱向限制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類。其中,從參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企業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看,它可以分為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參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企業的意思表達形式來看,它可以分為協議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默契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聯合限制競爭的內容來看,它可以分為價格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非價格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有關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情況看,第一種分類是最基本的。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簡稱橫向限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生產或銷售同一類型產品或提供同一類服務而處于相互直接競爭中的企業,通過共謀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企業之間的橫向限制一般又可稱為卡特爾(cartel)。關于卡特爾,它是一個可以在不同意義上加以使用的術語。它既可以指企業之間的一種聯合行為,也可以指通過這種聯合行為建立起來的壟斷組織,還可以指限制競爭的協議或決議。[⑩]但卡特爾在被用來指代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時,也存在不同的使用情況。有時僅指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例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一編“限制競爭行為”之下,第一章就是“卡特爾協議、卡特爾決議及聯合一致的行為”,第二章則為“縱向協議”。但在一些論著中往往也有使用“縱向卡特爾”或“垂直卡特爾”的術語的。這時的卡特爾實際上就是指代整個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不僅限于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如此,有時卡特爾這一術語還有進一步泛化的情況,被用來指代所有的壟斷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典型的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又通常被稱為“卡特爾法”,其反壟斷機構稱為卡特爾局。因此,卡特爾一詞可以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本文還是將其限定于橫向限制的意義上加以使用。
作為橫向限制,卡特爾非常典型地體現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特點。其主要類型有: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價格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區域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產量卡特爾)和分配利潤的卡特爾(份額卡特爾)等。參加協議的企業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各自在法律上、生產上和財務上保持獨立性;在經營上,除協議規定的部分受契約限制外,其余部分仍可自主經營。卡特爾維持了分散的、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但由于眾多分散的企業采取協調或統一行動,因此其社會經濟效果實際相當于特定市場上的行業壟斷。而行業壟斷的結果必然導致產量下降,價格上升,技術進步較慢,消費者整體利益受損,資源配置無效益。同時,多個企業的卡特爾行為或聯合行為與單個企業的壟斷不同,它一般不會帶來規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創新等積極效應。因此,這種行為常常要受到比較嚴格的管制。在美國,對這類行為中的多數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只要認定通謀或協同行為的存在,根本無須實際考察其對競爭的危害,即可予以禁止和處罰。在歐盟,對這類行為一般是不予豁免的。從前述“草擬稿”第二章的規定(尤其是第8條第1款的列舉)來看,其對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了比較具體、細致的規定,后面相應的制裁措施也是比較嚴格的。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簡稱縱向限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通過共謀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其主要類型有維持轉售價格、搭售、獨家經營、獨占地區以及其他限制交易方營業自由的行為。與橫向限制不同,縱向限制不是發生在直接競爭者之間,它一般是非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對于生產的社會化、經濟的協調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如保證產品或服務質量、企業聲譽以及消費者安全,消除免費搭車現象,促進售后服務,增強不同品牌的同類商品間的競爭等,它對競爭的危害相對于橫向限制來說較小,因而它在各國受到的管制程度也較小,往往要區分不同的類型而分別對待。一般說來,對大多數縱向限制是采取合理性的具體分析方法的,它們獲得豁免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但是,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則受到較多的關注,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對其一般還適用本身違法的分析方法。雖然《歐共體條約》的第81條第1款并沒有明確區分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但是在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此作了區分,尤其是在有關集體豁免的規定中表現得更為明顯。
而前述“草擬稿”第二章對于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則完全沒有規定。盡管“草擬稿”在第三章“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中也可對此進行一定程度的規制,但是它與本章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規定的角度是不同的,而且經營者要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門檻。因此,我國反壟斷立法似應對限制轉售價格這種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在向批發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時協商限制該商品的轉售價格。當然,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差異性,可借鑒韓國的規定,將就特定的圖書或者具備特別要件的商品所維持的轉售價格行為除外。
三、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規定
各國反壟斷法都有關于適用除外或豁免[11]的規定,即反壟斷法中不僅有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壟斷,而且還有得到允許和保護的合法壟斷。這是由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的非惟一性所決定的,因為維護競爭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但還必須同時考慮到一個國家或地區其他經濟社會目標,在某些情況下,允許限制競爭可能對整體經濟或公共利益更有利。適用除外或豁免的規定在本質上是反壟斷法的目標與其它經濟、社會目標協調的結果,是法律權衡利弊后的理性選擇。在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中,針對特定行為的豁免規定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就規定,在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兩個“積極條件”和兩個“消極條件”)時,有關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就可獲得豁免: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或者有利于促進技術或者經濟的發展;使消費者能夠從由此獲得的利益中分享公平的份額;不對有關企業施加并非為達到上述目標所必不可缺少的限制;不向有關企業提供在所涉及產品的相當范圍的領域內消除競爭的機會。獲得這些豁免有兩種方式,一是個案申報,一是集體豁免。
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訂的《反限制競爭法》雖然取消了對折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和進口卡特爾的豁免規定,但仍然保留了對條件卡特爾、標準和型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中小企業卡特爾、專門化卡特爾等的豁免,還規定了聯邦經濟部長的特許卡特爾。當然,同時都限制了它們的適用條件,并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此外,還規定了縱向協議的豁免情況。
根據韓國反壟斷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共同行為為的是產業合理化,克服不景氣,研究技術和開發,調整產業結構,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交易條件的合理化而形成,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批準,則被例外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14條在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同時,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于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采取共同行為者;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于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劃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國家對原來規定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范圍進行了限制。例如,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訂《反限制競爭法》時取消了對折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和進口卡特爾的豁免規定;日本在1999年廢止了在經濟不景氣時期適用的、被稱為日本典型的豁免制度的不景氣卡特爾制度。這體現了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管制的嚴格化趨勢,與當今各國放寬對企業結合(核心是企業合并)行為管制的趨勢形成鮮明的對比。
“草擬稿”第8條第2款也規定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受到反壟斷法豁免的情況,即壟斷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經營者為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統一商品規格或者型號、研究開發商品或者市場的共同行為;(二)中小企業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能力的共同行為;(三)經營者為適應市場變化,制止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共同行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但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對照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這里的規定基本上是合適的,尤其是其第四項關于兜底的規定很有必要,這為在明確列舉的情形之外豁免有關行為留下了必要的空間。但是,考慮到反壟斷法對于消費者的特殊意義,在限定豁免的條件時除了現在規定的“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外,還應借鑒歐盟的規定,即明確規定消費者能夠從中獲得好處,至少是消費者的利益不因這種對競爭的限制而受到損害。同時,也可以考慮將那些旨在使經濟過程合理化的共同行為明確作為豁免的對象,但以該共同行為適合于從根本上提高參與企業技術、經濟或組織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并因此能改善需求的滿足為限。
此外,在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中,還應當注意協調好維護國際經濟貿易秩序與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關系。在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對各國的反壟斷法進行有效協調、并且這種情況在短期內也難以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我國反壟斷立法中也需要規定對我國出口企業的某些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豁免反壟斷法的適用。這既是為了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增強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也是作為對多數貿易伙伴國這種做法的回應,可以說是在目前的國際條件下以壟斷對付壟斷的一種策略。當然,這種豁免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并且在有關反壟斷法的國際協調、尤其是在wto框架下的協調取得進展時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原則和程序制度
對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各國也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發展出了“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就是當然違法原則,是指某些競爭行為已被依法確定為違法,凡發生這些行為就認定其違法,而不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也不接受當事人的任何抗辯。合理原則是指對某些行為是否在實質上構成限制競爭、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論,而需要對企業的動機、行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做出判斷,并予認定。在美國的判例法上,屬于典型的本身違法行為的有橫向限制中的固定價格、限定產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以及縱向限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等,其他的則一般適用合理原則。許多其他國家在實際上也大致這樣對待,但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期,情況也不會完全相同。在適用合理原則方面,《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所禁止的是“與共同市場不相容的”、“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行為,歐洲法院則一般要根據其市場占有率、市場地位、財務資源、產品范圍、貿易量、進入壁壘、行為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衡量。由于“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不是有關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而是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法律適用原則,因此它不必體現在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條款中,但值得將來在法律適用時借鑒。
程序制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由反壟斷法乃至經濟法的綜合性特點所決定的。就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來說,程序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這種程序制度一般是圍繞有關共同行為的豁免來展開的。
在歐共體,為了實施有關競爭法的實體規范,理事會制定了有關的程序規范,第17/62號法規是其中的重要規范。它規定對實質不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5條與第86條行為的違法否定(negative clearance)的申請認定程序和對根據第85條第3款規定申請豁免的批準程序。獲得《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3款所述的豁免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個案申報(individual notification)方式,由有關方面就協議向歐共體委員會主管機構提出一份申請,請求委員會認定所申報的協議是否會觸犯競爭法。申報應當在協議實施之前提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包括一份請求獲得豁免的請求書、協議的文本以及相關信息。第二種是整批豁免或集體豁免(block exemption)方式,它不是應有關方面的申請,而是由歐共體委員會主動作出的一種公告。這樣的公告從總的特點和類型方面告知公眾,哪些協議是不必申報的,哪些協議會引起委員會的關注,最好予以申報。整批豁免建立了三種類型的清單(list),分別稱為白色清單、灰色清單和黑色清單。其中,列入白色清單的限制性條款被認為不會對競爭產生限制性影響,不屬于《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禁止的范圍,因而涉及這類限制性條款的協議不必予以申報。列入灰色清單的限制性條款會對競爭產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從行為本身來看屬于第85條第1款禁止的范圍,但是根據已有的實踐來看,包含有關條款的協議經過申報后,歐共體委員會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得出不利的結論。列入黑色清單的行為是明顯觸犯第85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 這樣的行為既不包含在整批豁免的范圍之內,一旦提出個案申報也基本上沒有獲得豁免的可能性。
通過一般禁止之下的個別和集體豁免機制來實現保護競爭的原則要求與合理商業需要之間的平衡,并由此增強法律的確定性,是歐共體競爭法體制的鮮明特色。基于歐共體法(以及德國法)與前述美國法上對從事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方式的差異,國際上曾流傳著一個笑話:在美國,企業如果有意從事約定價格或瓜分市場的行為,絕對不可告知政府,否則一定會有刑事處分;而同樣的企業在歐共體或德國如要從事同樣行為,最好告知政府,否則才有違法的責任。[12]
臺灣“公平交易法”也明確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有關聯合行為申請的程序。在作出這種許可時得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于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三年。聯合行為經許可后,如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或事業有逾越許可之范圍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
上述“草擬稿”也分別規定了有關協議的申報、協議的批準、協議批準的撤銷或修改以及批準的公告等程序方面的內容。其內容是:“經營者之間訂立協議,難以判斷是否適用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9條)“經營者提請批準協議,應當在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提交下列文件:(一)協議;(二)申請報告;(三)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基本資料。”(第10條)“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規定的文件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者申報的協議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預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批準協議時,應當規定有效期限,并可以附加限制條件。”(第11條)“協議經批準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可以撤銷批準、修改批準內容、責令經營者停止或者改正其行為:(一)經濟情勢發生重大變更的;(二)批準事由消滅的;(三)經營者違反了批準決定附加義務的;(四)批準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作出的;(五)經營者濫用豁免的。如出現(三)、(四)、(五)項情形,撤銷決定具有溯及力。”(第12條)“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作出的決定,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公告。”(第13條)顯然,以上規定是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基本上是恰當和可行的。但是,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一般難易被執法機關主動發現,因此從法律上規定分化、瓦解參與共同行為企業的有效激勵措施和相應的程序規則是很有必要的。正像在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獎勵政策下,今天密謀操作價格的同伙,明天就可能急于與政府合作,爭取寬大處理。
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反競爭性明顯,因而其依據反壟斷法所受到的處罰往往也是非常嚴厲的。例如,美國司法部指控瑞士的霍夫曼—拉羅歇公司、德國的巴斯夫公司和法國的羅納—普納公司結成卡特爾,人為地抬高了維生素價格,極大地損害了美國消費者的利益,1999年美國法院對霍夫曼—拉羅歇公司處以5億美元罰款,對巴斯夫公司處以2.5億美元罰款,德國的羅納—普納公司因積極配合美國司法部對秘密定價的調查才被免于起訴,1999年5月20日,瑞、德的兩家公司已向美國達拉斯地方法院承認了對它們的指控,并表示愿意支付罰款以了結公司官司。其中瑞士的霍夫曼—拉羅歇公司1997年就曾因操縱檸檬酸價格而被罰款1400萬美元,80年代曾在歐共體法院因反競爭行為被起訴和制裁。[13]又如,歐盟委員會于2000年初宣布對美國adm等5家公司合謀操縱世界食品添加劑市場價格的行為課以總額為1.1億歐元的罰款。該委員會經過4年的調查證實,美國adm等5家公司從1990年7月至1995年6月,不僅操縱世界市場上的賴胺酸價格,而且通過互換信息、確定銷售限額等方式,壟斷了國際市場上的賴胺酸銷售。在受處罰的5家公司中,美國adm公司是其中最大的一家,因此被課以4730萬歐元的罰款。日本味之素公司的罰款金額為2830萬歐元,另外3家韓國公司也被課以數額不等的罰款。
而上述“草擬稿”第34條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是:“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相比,這里的制裁措施就顯得力度不夠,手段也比較單一。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條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最高罰款額為500萬元)還沒有后面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不當企業集中行為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最高罰款額為1000萬元)嚴厲,這無論是從該行為本身的性質來看還是從與其他國家規定的比較來看都是不夠恰當的,應當加以調整。
五、結語
由于我國目前制定反壟斷法是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進行的,因此會面臨許多新的問題。例如,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網絡能夠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不同地區的價格信息,引導他們能到價格最便宜的地方去采購。這樣,價格的透明度和市場的競爭性似乎是增加了。但另一方面,在消費者獲得更多信息的同時,企業(生產者和銷售者)也會利用信息網絡來形成或保持卡特爾。在美國已經發現有某些航空公司和股票交易商正在這樣做。可見,信息技術并沒有減輕反壟斷的任務。同時,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給反壟斷法帶來了新的問題。一方面,全球化使國內的價格壟斷協議難以維持,因為國外競爭者很可能愿意按更低的價格在國內市場上銷售產品,從而有利于打破國內的壟斷價格;另一方面,對本國以外的壟斷協議進行監督難度很大,因此國內反壟斷法的實施更多地需要有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合作。因此,我國反壟斷法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規制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在具體規則的設計上做出相應的調整。
注釋:
[①]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12-213頁。
[②] 盡管在實際上參加協議的各方常常具有相當的市場規模,而且在理論上講,壟斷寡頭之間更容易發生共謀壟斷。
[③] 根據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第12條,原來條約的第85條和第86條的重新編號分別為第81條和第82條。
[④] 該法在1998年的第六次修訂,對被禁止的卡特爾取消了過去在民法上“無效”的規定,代之以《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的方式,明確規定它們是被“禁止”的,從而在措辭上表現得更為嚴厲。參見王曉曄著:《競爭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頁。
[⑤] 郭平:《卡特爾行為規制研究》,載于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1頁。
[⑥] [美]馬歇爾•c•霍華德著:《美國反托拉斯法與貿易法規》,孫南申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頁。
[⑦]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現代經濟法入門》,謝次昌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95-96頁。
[⑧] 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頁。
[⑨] 狹義上的競爭僅包括賣者之間的競爭,廣義上的競爭則還包括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以及買者之間的競爭。
[⑩] 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頁。
[11] 在嚴格意義上講,適用除外和豁免是不同的。適用除外是指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就規定對某些行業或領域不適用反壟斷法,無需任何機關許可,它又被稱為“本來的適用除外”。豁免則是依照法律應當或可以禁止的行為,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認定其違法,不追究其行為責任。豁免一般需要向特別機關申報并獲得批準,它又被標為“后退的適用除外”。但很多學者往往對兩者不作嚴格的區分,而在廣義上使用適用除外概念的,包括狹義的適用除外和豁免。本文中,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所涉及的一般是豁免。
[12] 參見劉紹梁:《從意識形態及執行實務看公平交易法(上)》,(臺北)《工商雜志》1992年第1期。
篇3
1、辦公室管理工作
辦公室工作細小、瑣碎但卻事關重大,因此從事分管辦公室的工作和辦公室工作人員都必須具備承接、協調、參謀、管理、領導指揮等綜合能力,同時要具備強烈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為此我時常嚴格要求自己,切實做到“三明確”,即: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職責分工,明確領導負責,確保上級機關傳送的文件精神和領導交辦的任務及本局工作和突發性等安全事件在第一時間內有人員接待、有人落實、有人完成,應該說辦公室作為我局的綜合職能協調部門,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基本上能夠達到協調高效運轉。
2、內貿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工作,組織落實完成了投資500萬元的配送中心和35個農家店改造的建設任務,有序穩妥地推進了第二批萬村千鄉市場工程,使全縣的農家店數量增至115家,確保了全縣農村的食品消費安全。二是爭取省財政、商務部門確定了二萬噸冷庫、1萬噸冷庫建設的農產品現代流通試點項目,為我縣的果業產業化延伸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三是搞好了全縣鄉鎮生豬屠宰的試點方案,召開了推進鄉鎮生豬屠宰試點工作的座談會,為下一步推開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2011年,我縣內貿管理工作被市政府定位先進縣。
3、農村“三送”工作
本人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安排,在掛點的鎮村聯系了6戶貧困戶的幫扶工作,基本能做到按規定時間走訪、了解情況,解決問題,發展生產。到目前,本人已走訪聯系戶3次以上,幫助解決問題3次。同時,本人所分管的防汛工作、計劃生育工作等中心工作都能做到盡心盡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
4、黨建工作
作為分管黨建組織工作,本人以抓好各項制度建設為落腳點,全心全力推進我局的黨員干部隊伍整體上水平、上臺階。我局的機關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在每一次縣委督查組督查時,反映都比較好,表現了一支作風建設工作認真、服務周到的商務干部隊伍。同時,我局黨建工作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規范了黨員學習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按時吸納了1位預備黨員為正式黨員。總支和各支部的正常有序運轉,為我局的招商引資、內貿管理、縣委縣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等各項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人才保證。
二、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方面
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本人堅持從源頭上貫徹執行責任制和預防腐敗,從自己分管的工作入手,做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表率作用。本人負責審核各單位的招商引資項目,能做到公事公辦、實事求是,從不要求各單位請吃,加重單位負擔,留下不良形象。還有本人分管的辦公室的相關來人接待,文秘文印等均嚴格按照局統一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嘴,切實做到從制度上、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
在執行廉潔自律方面,本人做到:一是對自己分管的工作和聯系的單位企業,熱情周到服務的同時從不接受饋贈和請吃,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二是從不搞奢侈浪費,大吃大喝,從不借公家之名搞私人請吃,從不利用手中職權指使下屬企業和客商搞宴請,加重企業負責。三是個人外出公務和下鄉工作中,食宿從簡,沒有超標準開支。四是嚴格執行了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了個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沒有漏報和瞞報。
三、存在的問題和今后改進措施
對國家出臺相關開放型經濟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市縣出臺的相關政策學習不夠,了解不全,掌握不準,導致在政策落實中不到位,存在著主觀性、片面性和簡單化的問題。
綜合處理事務的能力有待提高,工作安排有時太粗太籠統,影響整體工作效果。
篇4
關鍵詞: 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法律規制
一、行業協會與市場競爭的關系
(一)行業協會對市場競爭的促進作用
1.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競爭政策的制定。行業協會作為自治性組織,可以通過制定和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技術標準,代替政府的某些職能,從而有效地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幫助政府實現間接調控,維護公平競爭。對企業而言,行業協會是其集體利益的代表,行業協會在規范成員經營行為的同時,也是在維護成員的利益。因此,它制定的規范會員的競爭規則就比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更容易被經營者所接受。對政府而言,基于政府的固有缺陷,行業協會能夠承擔的維護競爭的職能就應該盡量避免授權給政府,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政府的權力,抵御政府對經濟事務的過度干預和任意行政,從而更好地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
2.發揮自身職能,為企業競爭提供服務。為成員企業提供服務是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一方面,行業協會擁有廣泛的信息渠道,能通過信息收集和交換,從總體上掌握行業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概況,幫助其成員企業制定更為完善的生產計劃和市場策略,降低交易成本,為成員帶來更多的企業利潤,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行業協會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為成員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和行業培訓,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更為有利的地位。
3.通過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行業協會根據行業章程與大會決議確立的行業自律機制,建立獎懲制度,對遵守市場競爭規則,誠實經營的成員企業授予榮譽稱號,并在有關認證中給予相應評價。對于違反限制競爭規則的企業,協會可以根據章程與決議給予警告、批評、取消會員資格、起訴等懲戒。
(二)行業協會對市場競爭的限制
行業協會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其對市場競爭的存在消極影響,即由于行業協會的行為天然地接近于聯合行為,其也就必然內在地隱含著不正當競爭、壟斷的風險。因此,盡管行業協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場公共利益,但行業協會畢竟代表特定行業成員企業的利益,當行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業協會往往成為行業利益的代言人或維護者。所以,行業協會在維護競爭的同時,必然會出現一些可能限制競爭的行為。這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聯合價格行為。行業協會通過協會章程規定或者大會決議表決等方式,確定成員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標準,以避免相互之間價格競爭的行為。常用的方法是直接確定同種產品的最低價格、規定同種產品價格的升降幅度或約定不同產品之間的價格比例關系。由于市場競爭主要是價格競爭,因此,價格聯合行為對競爭機制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價格聯合行為同時也造成消費者只能面對單一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所以,價格聯合行為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2.分割市場。分割市場也是限制競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它是指行業協會為避免行業內部競爭過于激烈而以章程規定或通過決議等方式,劃分會員企業的銷售區域、銷售對象與生產產品的行為。分割市場主要表現為地域劃分、銷售對象劃分、產品類別劃分。分割市場的行為同樣限制了產品的正常競爭,造成產品的單調和價格不合理,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及有競爭活力的競爭者的利益,所以應受反壟斷法規制。
3.聯合抵制行為。聯合抵制行為是指行業協會出于將特定競爭者驅逐出市場的目的,而集體拒絕與市場上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聯合抵制行為是以損害特定的競爭對手為目的,促使抵制者對被抵制者斷絕供應、購買或其他交易。聯合抵制行為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第一,拒絕交易。行業協會通過決議,促使會員拒絕與第三方企業進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的商品、服務的數量與內容。第二,共同抵制。行業協會為保護其會員企業的利益,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同行業的非會員企業進行抵制與排擠。如為保護本地區企業的經營,某行業協會通過決議要求會員企業不得與外地某企業發生關系,拒絕外地競爭者進入該地市場。
4.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指行業協會根據協會章程或者大會決議規定會員企業定期上報產品價格、產量,收益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信息,然后將其匯編成冊,發放給會員的行為。作為為成員企業提供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收集和有關行業協會的信息是行業協會的重要任務,而有關價格、生產成本等消息一經行業協會,為本行業多數成員所共知,就會影響他們的市場行為,甚至導致成員企業形成事實上的價格卡特爾。
二、我國行業協會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及特征
(一)我國行業協會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
1.行業價格聯盟。行業協會通過對協會成員的組織和聯絡,在行業自律名義下組織價格聯盟,抵制乃至消除本行業內部的價格競爭,如制定統一的最低銷售價格、價格的上漲率或上漲幅度,對標準價格、基準價格、目標價格等價格基礎作出決定,設定共同的定價方法等等,導致產生類似計劃價格的“行業自律價”,甚至出現價格卡特爾、價格壟斷等與市場價格機制背道而馳的現象,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
2.聯合抵制。聯合抵制是常使用的一種制裁措施,具體表現為行業協會通過決議等方式禁止會員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由于這樣的抵制行為是將競爭對手置于不利的地位,因而被認為是限制競爭的。
篇5
關鍵詞:家庭治療 精神分裂癥復發率 關聯
【中圖分類號】R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1879(2012)03-0127-02
精神分裂癥是易反復發作的一種精神疾病,為探討家庭治療與精神分裂癥復發率的關聯,對本院康復出院的100例男性病人進行了一年的家庭隨訪,進行了對照研究,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入組標準:符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入院時簡明精神癥狀量表BPRS>35分,出院標準為痊愈。我們于2009年2月—2011年2月共采集100例出院男性病例,隨機分為實驗組和對照組,每組各50例。兩組病人年齡23-47歲,平均年齡為(33.87±12.25)和(34.25±12.70)歲,平均病程為(7.56±3.12)和(7.71±3.47)年。其中,文化程度:小學30人,初中40人,高中20人,大學及以上10人。婚姻狀況:已婚57人,未婚25人,離異10人,喪偶8人。初次住院者37人,多次住院者63人。兩組病人的一般資料經統計學分析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兩組病人均以氯氮平治療為主。
1.2 方法。
1.2.1 研究工具。采用自行編制的治療依從性量表、簡明精神癥狀量表(BPRS)、陰性癥狀量表(SANS)和陽性癥狀量表(SAPS)對兩組患者的治療依從性及復發率進行評定。
篇6
【關鍵詞】 市場經濟 腐敗 法律 道德 制度銜接
【作者簡介】 王冰,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省反腐倡廉理論基地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共經濟學。王宜軍,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法律和道德,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兩大武器,它們分別在不同的層面發揮作用,嚴刑峻法針對重大的違法犯罪行為,使人不敢貪,倫理道德約束輕微普遍的日常行為,使人不想貪。要從源頭治理腐敗,不能僅僅依靠嚴刑峻法,更要根除滋生腐敗的社會文化土壤,培育完善的道德體系,增進個人的道德情操。然而,盡管理論界和實踐界已經充分認識到法律和道德在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面的巨大作用,但對兩者的關系、地位和功能的認識卻存在偏差,普遍的認識誤區是重法律輕道德,重懲罰輕預防,重顯性制度輕隱性文化。這種認識誤區不利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也無法從根本上防范和杜絕腐敗,是反腐倡廉一手硬、一手軟的認識論根源。
法律和道德盡管存在著形式和功能上的不同,但從制度主義的角度看,法律和道德也具有極大的共性,它們都是制度(institution)的兩種形態,是規范和約束人類行為的兩類社會規范體系(social norm)。它們之間也可以相互轉化,但這種轉化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法律不能也無法完全替代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延伸。
一、市場經濟背景下人類社會的領域劃分及其決策原則
人類社會可以大體劃分為經濟、政治和社會三大領域,在這三大領域中存在和處理的物品(或行為)分別是商品(經濟行為)、政治物品(政治行為)和社會物品(社會行為)。商品即正常市場中以金錢計價并交易的普通物品;政治物品是那些同公民權利有關的具有公共性的物品,如選票、權利、兵役、教育等;社會物品則是那些同情感、家庭、社會有關的物品,如感情、性活動、文化物品、人體器官、社區活動、野生動植物等。針對不同的社會領域、物品以及與之相應的人類行為,人們會采用相應的決策原則——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原則、政治學中的政治人原則和社會學中的社會人原則,這些原則也相應形成了不同學科和學者理解人類行為的基本人性假設。在經濟領域,人們將交易的物品視為商品,采用理性經濟人(homo econonicus)的利益計算原則,進行成本收益的比較,做出對個人有利的選擇。在政治領域,人們處理的物品為政治物品,采用政治人(homo politicus)的公平正義的決策原則,以公共利益的最大為決策目標。在社會領域,人們處理的物品為社會物品,采用社會人(homo sociologicus)的情感原則,以行為是否合乎情理來進行決策。人類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在這些不同的決策原則的基礎上形成了各自領域的社會規范(social norm),以維持人類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持續。通常而言,個人能夠區分自己活動的領域并采用相應的決策原則,如果他錯誤地選擇了某種決策原則,如將經濟領域的原則用于政治領域,即進行錢權交易,則會引起他自身的不安以及社會的反對,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腐敗。相反,如果將政治或社會領域的原則用于經濟領域,則有可能被譏諷為僵化和古板,經濟領域以利益的最大為目標,經濟活動要求“在商言商”。
商品、社會物品、政治物品具有本質的區別。商品以金錢進行計價和配置,社會物品和政治物品則不以金錢計價和配置。不同物品存在著不同的配置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市場是配置資源的一種基礎性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將社會物品和政治物品理解為“資源”本身就是一種錯誤,因為它隱含地意味著人們以商品的方式來評價和對待這種物品。政治領域中的公共權力不是商品,它要求以公平正義的原則來進行配置,如果由市場交易來配置這些物品,就意味著政治的腐敗。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價格來衡量商品和生產要素的社會制度,這一社會制度具有一些內在的優勢,它可以充分利用分散在市場中的海量信息,內生地激勵理性經濟人追求個人私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自動實現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因此,市場推動了整個世界的現代化進程和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然而,市場體制也是一種道德體系,它意味著人類社會將越來越多的原本并非由市場配置的物品轉化為由市場配置的商品,市場的經濟人原則日益取代了社會人原則和政治人原則,經濟正在入侵社會和政治領域。如下圖所示。
二、隔離社會領域的制度屏障
篇7
關鍵詞 海霧;氣候特征;形成機制;分類;成因;遼寧大連;旅順口區
中圖分類號 P42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12-0211-02
Abstract The fog datas of Lvshunkou Meteorological Station from 1991 to 2010 were compiled,and the statistical characteristics we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The 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mechanism were revealed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the forecast of sea fog of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
Key words sea fog;climatic characteristics;formation mechanism;classification;cause;Dalian Liaoning;Lvshunkou District
海霧是海上和沿海地區的一種危險性天氣,它對農業、航空以及海運、海洋工程、漁業生產等海上活動都有很大的影響。沿岸及海區海霧預報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相關行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旅順口區位于遼東半島最南端。三面被渤海、渤海海峽、黃海北部環繞,南與山東半島隔海相望。獨特的地理位置決定了旅順口區兼有海洋性氣候特征和大陸性氣候特征,容易受到海霧的影響。因此,提高大霧監測水平,準確預報大霧生成和消減時段,已越來越引起氣象部門預報人員的高度重視。
1 海霧的概念及其分類
海霧是洋面上低層大氣中的一種水汽凝結F象。根據海霧的性質、出現的海區及季節,可以分為輻射霧、平流霧、混合霧、地形霧4類,其中又可細分為9種類型(表1)。
以旅順口區為例,沿海地區較為常見的是平流冷卻霧。平流冷卻霧是由于暖氣流經溫度較低的洋面上空發生凝結而形成的霧,是空氣大范圍水平運動所致;混合霧是洋面上空的水汽含量因水滴蒸發而不斷增加,當與流來的空氣各自在飽和狀態下混合,從而出現過飽和狀態,它也是一種因大范圍的空氣水平運動而形成的霧。在研究海霧生成條件時,一般都是針對平流冷卻霧,但觀測時并未要求劃分霧的種類,所以當沿海地區觀測到霧時都將作為海霧進行分析。
選取旅順口區1991―2010年共計20年氣象觀測站觀測記錄到的海霧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其中,任何出現海霧的一天,均作為1個霧日。
2 旅順口區海霧氣候特征對比分析
2.1 年變化
旅順口區20年的海霧日數最多的年份有54 d,最少年份為14 d。旅順由于每年霧日平均數較多,有較小的相對率。由圖1可以看出,旅順單站平均歷年大霧發生日數的變化基本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并且可按2段劃分。第一段(1991―1999年)的數值波動比較明顯,大霧日數最高值(54 d)就出現在這一時段,同樣大霧日數最低值(14 d)也出現在這一時段內,平均海霧日為37.2 d,平均差為8.55 d,相對變率為23 d;第二段(2000―2010年)在平均值以上的數值較多,或與平均值接近。這種變化可能與空氣污染有關,隨著現代化建設和工業的快速發展,以及機動車輛數量的不斷增加,空氣中顆粒物含量逐年上升。由此可見,自21世紀初以來,海霧日數持續保持在較高水平。
2.2 月變化
海霧的月變化規律較明顯,主要是海水溫度月際變化導致。由圖2可以看出,旅順口區2―8月每個月的海霧日數和濃度都不相近,4―7月的月平均海霧日數發生頻率逐步增多,7月達到最大值8.2 d,8月后驟減,秋季海霧日數最少。海霧冬季的統計自12月至翌年2月,平均每月發生1~2次。海霧多發期為4―7月,主要有2個原因:一是環流調整的結果。旅順口區春季環流以東風和東南風為主,有利于將高溫度、高濕度的空氣從海面帶到近岸凝結形成海霧,當風向合適海霧就會隨之向陸地蔓延,在沿海一帶形成大霧。二是隨著不斷升高的氣溫,海水的蒸發量增加,沿海地區的濕度也隨之增大,當冷空氣過境時與暖濕空氣交匯,沿海一帶也極容易形成平流霧。
2.3 日變化
2.3.1 春季到夏季日變化規律。旅順口區春季海霧大多生成在20:00―23:00和5:00―8:00這2個時間段,而最低頻率是在14:00―17:00;夏季海霧大多生成在后半夜到次日早晨,生成的頻率以20:00至次日8:00最高,4:00―17:00最低。分析原因:由于海上夜間溫度下降相對較快,海水表面的空氣濕度相對穩定,低層大氣容易達到飽和,對海霧的生成提供了有利條件。日出以后,海面的氣溫上升很快,不利于海霧的形成和保持(圖3)。
2.3.2 秋季到冬季日變化規律。相對于春季和夏季,旅順口區秋季和冬季出現海霧的天數較少。據統計,秋、冬季旅順海霧一般出現在5:00―8:00,有著非常明顯的輻射霧特征。輻射霧主要是因為夜間地面發生輻射變冷,導致近地面的空氣溫度降至露點溫度附近,甚至低于露點溫度,空氣中水汽達到飽和而凝結成了霧。輻射霧通常出現在清晨的幾個小時,日出之前霧最濃,日出之后隨地面氣溫上升逐漸消散。因此,秋、冬季旅順口區海霧存在明顯的日變化規律。
3 海霧形成的物理機制
大氣層結的穩定利于海霧的形成。中國近海的霧以平流冷卻霧為主,是由較暖的空氣平流到洋面上冷卻凝結而成。因此,海霧的生成與海水表面的溫度、空氣含水量、溫差、大氣層結穩定度以及風向、風速等有緊密聯系。
3.1 海水表面溫度
海面表層溫度較低是產生平流冷卻霧的基本要素。黃海是中國海霧發生頻率最高的海域[1],在春、夏季節,黃海海面相對是一個水溫較低的區域。水溫如果過高,空氣的露點溫度低于其下方水面的溫度,空氣則不容易達到飽和,也就不能凝結生成海霧。
3.2 大氣中的水汽含量
當空氣中水汽含量不足時,即使溫度條件滿足也不能形成海霧。因此,空氣中水汽含量也是形成海霧的關鍵因素。只有當空氣中的水汽壓Ea大于海水表面的飽和水汽壓Ew,即Ew-Ea
3.3 氣-海溫差作用
只有大氣溫度(Ta)高于海表面溫度(Tw)才能形成霧。因為氣溫高于水溫,在海氣相互作用下,海水表面上空將有逆溫產生,水汽才能大量集聚在大氣底層;若氣溫低于或等于海水表面溫度,海面上沒有逆溫層阻擋,海面蒸發的水汽向上輸送就會暢通,這樣底層水汽不足,海霧便難以形成。
王彬華[2]總結出中國近海平流冷卻霧成霧的氣-海溫差范圍為0.5 ℃≤Ta-Tw≤3.0 ℃,而平流冷卻霧可能成霧的氣-海溫差范圍為-0.1 ℃≤Ta-Tw≤5.0 ℃,若Ta-Tw>5.0 ℃或Ta-Tw
3.4 大氣穩定度特征
對大量氣象資料進行分析后表明,海霧形成時,在大氣層低層都存在一個逆溫層或者等溫層,這說明海霧是大氣處于相對穩定狀態下的一種凝結現象。經過資料統計顯示,逆溫層的頂部高度一般在500 m上下。它就像一個無形的干暖蓋,阻止了低層大氣向上對流發展和水汽向高層擴散,最終使水汽聚集在低部大氣層中,利于海霧的形成。
3.5 風場特征
特定的風向和合適的風速是海霧生成和維持的重要因素[3],大氣穩定程度和平流輸送等因素也都或多或少與風向、風速有關。如果風速太小(≤2 m/s),則不利于海霧的生成和發展;如果風速太大(≥12 m/s)時,則會導致海霧消散或升高變為低云;當風速適合(≥2 m/s或≤8m/s)時,海霧出現的頻率非常高,占94%左右。南風或東南風為容易產生海霧的風向,特別是從南或東南海面吹來的暖濕空氣則是形成海霧的主要有利因素。
海霧的生成并不是以上某一因子單獨作用而成的,而是幾個因子綜合影響的結果[4]。分析和預報沿海地區海霧的成因,除了分析海霧生成的物理機制外,還要充分考慮海霧的年、月、日變化規律,這對提高海霧預報的準確率大有裨益。
4 參考文獻
[1] 陳紹鑫,常美桂.關于海霧的生成探討[J].青島海洋大學學報,1994,24(3):325-330.
[2] 王彬華.海霧[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3.
篇8
方法:將22例患者隨機分成兩組:聯合治療組(DEPP+HVHF)、對照組(單純HVHF)。比較兩組治療前后臨床癥狀、TG及治療組治療數時間點數值變化,APACHEⅡ評分、淀粉酶變化。
結果:兩組治療后,患者臨床癥狀緩解,APACHEⅡ評分改善,淀粉酶降低,但聯合治療組優于對照組(P
結論:聯合型血液凈化治療高脂血癥性重癥胰腺炎可有效降低甘油三脂水平降低淀粉酶,APACHEⅡ評分改善,提高患者的治療效果。
關鍵詞:聯合型血液凈化持續高容量血液濾過高脂血癥重癥急性胰腺炎
【中圖分類號】R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801(2013)03-0001-01
近年我國經濟水平提高,高脂血癥成為常見病多發病,以甘油三酯升高為主的高脂血癥是胰腺炎的病因之一,其所致胰腺炎稱為高脂血癥性胰腺炎或高甘油三脂性胰腺炎。SAP是嚴重全身炎癥反應性疾病,是由胰腺自身消化啟動的,由此產生的炎性因子級聯反應是SAP病情加重的重要原因[1]。本研究收集了佳木斯市中心醫院2010年至2012年期間接受過聯合性血液濾過治療的病例進行研究,具體分析聯合型血液凈化技術對患者血脂,血淀粉酶,APACHEⅡ評分和轉歸的影響。
1資料與方法
1.2臨床觀察指標。觀察患者治療前后的癥狀變化和最終轉歸,對心血管的影響,每次治療前后即刻的APACHⅡ分、血淀粉酶各時間點方差分析。
1.3統計學方法。數據應用SPSS18.0分析。組內治療前后比較應用配對t檢驗,組內數個治療時間比較采用重復測量方差;計數資料對比Fisher概率法。檢驗水準α=0.05。
2結果
3討論
本組資料中,SAP患者兩種治療方法均取得明顯療效,治療組比對照組淀粉酶、APACHEⅡ下降明顯。治療組患者血淀粉酶平均下降明顯,KyrikaidiS[3]應用血漿置換技術治療5例急性HL-SAP,發現可以明顯改善癥狀。研究表明,急性重癥胰腺炎(SAP)初期的炎癥反應釋放多種炎性因子,較低流量的血液濾過清除血中炎性介質的作用較低,所以很難以得到療效,血清中的細胞因子是體內總細胞因子中的少數,短期地普通容量血液凈化能清除血清中少量的炎性介質。為了阻斷炎癥介質所釋放的高峰,連續性高容量血液濾過(CHVHF)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其被認定具有清除炎性因子作用顯著,對急性重癥胰腺炎的治療效果要強于普通流量的血液凈化.急性胰腺炎的發病機理中初始因子以及促炎因子,與重癥急性胰腺炎的發病及預后緊密相聯系,所以可以通過檢測重癥急性胰腺炎血清中細胞因子,又可以判定重癥急性胰腺炎的變化過程[4]。這將是未來研究急性胰腺炎治療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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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醫學會外科學分會胰腺外科學組.重癥急性胰腺炎診治草案[J].中華普通外科雜志,200一,16(11):699-700
篇9
關鍵詞: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高血壓病;高脂血癥
高血壓及高血脂均為導致心腦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而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發病率不斷上升,更增加了心腦血管疾病的風險。選擇能夠同時降壓及調脂的藥物治療方案,有助于控制血壓及血脂水平,從而降低心腦血管事件的發生率。2011年8月~2013年7月,我院采用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聯合常規降壓方法治療高血壓病合并高脂血癥患者63例,效果良好。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組納入病例126例,均為2011年8月~2013年7月在我院住院或門診治療的確診高血壓病合并高脂血癥患者,隨機分成觀察組及對照組,每組63例。觀察組男38例,女25例,年齡53~75歲,平均(56.8±12.3)歲,高血壓病史3~15年,平均(8.23±2.76)年;觀察組男36例,女27例,年齡52~76歲,平均(57.9±11.8)歲,高血壓病史4~14年,平均(8.52±2.94)年。兩組患者年齡、性別、高血壓病史等基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方法 兩組患者均采取常規降壓藥物治療,如鈣離子拮抗劑、β受體阻滯劑、利尿劑及血管緊張素抑制劑等。觀察組在此基礎上聯合應用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大連輝瑞制藥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J20080048;規格:5mg/10mg),1次/d,5mg/次,兩組療程均為3個月。
1.3觀察指標 兩組患者治療前及治療過程中均進行血壓、血脂、肝腎功能檢測,比較兩組患者治療前后血壓、血脂情況及肝腎功能。
1.4統計學方法 使用SPSS16.0軟件包處理數據,計量資料用(x±s)表示,行t檢驗,計數資料用%表示,行χ2檢驗,檢驗標準:P
2結果
2.1兩組患者治療前后血壓、血脂比較 治療前兩組患者血壓、血脂水平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治療后兩組患者血壓水平均較本組治療前顯著降低,組間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兩組患者治療期間心腦血管事件發生率比較 見表2。
2.3兩組患者藥物不良反應比較 觀察組發生頭暈、頭痛2例,皮疹1例,惡心2例,肝功能輕度異常2例,不良反應發生率為14.0%(7/50);對照組發生頭暈、頭痛3例,肝功能輕度異常2例,外周水腫1例,不良反應發生率為12.0%(6/50)。兩組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高血壓病及高脂血癥均可導致動脈粥樣硬化,研究發現,同時控制血壓及血脂水平,更有助于患者降低心腦卒中發病率[1]。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系氨氯地平及阿托伐他汀鈣片的復合制劑,其中氨氯地平是屬于鈣離子拮抗劑類的常用降壓藥物,通過阻滯心肌、血管平滑肌細胞外的鈣離子進入細胞內,達到舒張血管平滑肌及降低心肌耗氧量的作用[2],繼而消除冠脈痙攣,降低動脈粥樣硬化的可能性。而阿托伐他汀鈣片除了抗動脈粥樣硬化外,還可以降低血脂,改善內皮功能,達到抗炎、抗氧化、抑制血小板活性等效果[3]。
本研究結果表明,氨氯地平阿托氟伐他汀治療高血壓及高血脂,患者血壓、血脂水平明顯下降,未出現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由此可見,氨氯地平阿托氟伐他汀藥物治療方案療效肯定,安全性好,適合臨床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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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 血液濾過;血液灌流;胰腺炎
[中圖分類號] R657.5+1[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9)05(c)-035-02
重癥急性胰腺炎(SAP)是臨床上常見的一類急腹癥,起病急、進展快、臨床病理變化復雜,早期即可發生全身炎癥反應綜合征(SIRS)、多臟器功能障礙綜合征(MODS),病死率高達20%~30%。治療策略隨著對重癥胰腺炎發病機制及病理變化認識的不斷深入,從初期主張早期積極手術、規則性胰腺切除,到隨后的個體化治療嘗試,SAP的病死率并未得到實質性改善。目前SAP治療趨勢是采用非手術的綜合性治療,重點是液體復蘇、糾正內穩態失調、維護器官功能、抑制胰腺外分泌、預防胰腺壞死繼發感染和營養支持等。近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全身性炎癥反應在SAP中起重要作用,阻斷炎癥反應可降低SAP的嚴重程度,采用連續性血液凈化治療SAP取得了較好的療效[1]。本組總結2002年1月~2007年12月15例SAP的患者應用血液濾過聯合血液灌流治療的療效,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2002年1月~2007年12月,共收治15例SAP患者,男12例、女3例,年齡28~72歲,發病數小時至2 d入院,所有患者均符合重癥急性胰腺炎診斷標準。其中,合并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ARDS)7例,合并急性腎功能衰竭(ARF)3例,消化道出血3例,心功能不全2例,合并多臟器功能障礙綜合征3例。SAP的誘因:酒精性8例,暴飲暴食2例,膽源性3例,原因不明2例。
1.2 常規治療方法
禁食,胃腸減壓,液體復蘇,抑制胰腺外分泌,預防胰腺壞死繼發感染,營養支持和維護器官功能等治療,5例行呼吸機機械通氣支持治療。
1.3 血液凈化技術治療
患者診斷明確后均早期行血液濾過聯合血液灌流治療。采用Seldinger技術,行股靜脈穿刺置管建立血管通路,以保證足夠血量,利用貝朗Diapact CRRT血濾機,選用珠海麗珠醫用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HA330型大孔樹脂灌流器,串聯于貝朗HI PS 15聚砜膜透析器之前。首劑肝素12~20 U/kg靜脈推注,治療過程中持續泵入5~15 U/(kg?h)作為追加量,每4小時檢測1次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使其延長至正常值1.5~2.0倍。血液灌流時間2~3 h,血液濾過期間每12小時更換濾器,超濾率3~6 L/h,視病情治療2~8 d。
1.4 觀察指標
觀察患者的心率、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征以及神經精神癥狀和腹部體征等,監測生化指標、血氣分析等。
1.5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1.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處理,所有計量資料均以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臨床表現
15例患者平均動脈壓均無明顯變化,體溫、心率和呼吸次數降低,全部病例的腹痛、腹膜刺激征均逐日好轉,第5~7天完全消失,均順利撤離呼吸機,ARF第7~9天進入多尿期,所有病例治療后病情平穩轉普通病房后痊愈出院。
2.2生化指標改變
患者經血液濾過聯合血液灌流治療結束后,血尿素氮、肌酐、淀粉酶、谷丙轉氨酶、乳酸脫氫酶、直接膽紅素水平明顯低于治療前。見表1。
表1HF/HP治療前后生化指標變化
與治療前比較,*P<0.01
3 討論
SAP確切發病機制尚不明確,傳統的發病機制包括“自身消化學說”、“共同通道學說”等。近年來又相繼提出了“白細胞過度活化”、“胰腺微循環障礙”、“胰腺細菌易位”和“胰腺繼發感染”等學說,認為細胞因子、氧自由基、細胞凋亡等在SAP中起了重要作用[2]。SAP時血液細胞因子和炎癥介質濃度增加,特別是在SAP早期或繼發膿毒癥時。在眾多的細胞因子中,TNF-α是最早升高的促炎癥性因子,起核心作用。過量TNF-α還可刺激釋放其他多種細胞因子,引起連鎖放大反應,即所謂“瀑布樣的級聯反應”,猶如多米諾骨牌逐級放大,使炎性反應失控[3]。臨床研究發現,SAP時血液促炎性細胞因子濃度與病情嚴重程度以及預后密切相關。從臨床上分析,SAP的死因大都是合并嚴重的并發癥。因此提高SAP的搶救成功率的關鍵是采取及早的預防措施,終止其發展,才能提高治愈率。目前已知,直接參與炎癥反應的介質有TNF-α、IL-1、IL-6、IL-8、PAF、心肌抑制因子等。連續性血液濾過(CVVH)能通過對流和膜的吸附作用有效地清除上述炎癥因子[4],截斷炎癥介質的瀑布效應,減輕炎癥因子對機體損害。由于連續性血液濾過技術采用了持續進行的操作方法,具備下列優勢:①穩定的血流動力學;②持續、穩定地控制氮質血癥及電解質和水鹽代謝;③能夠不斷清除循環中存在的毒素或中分子物質;④按需要提供營養補充及藥物治療,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賴以生存的內穩態的平衡。而血液灌流能有效地吸附清除中分子物質以及TNF、LPS和白細胞介素等促炎和抗炎細胞因子[5],降低由此造成各臟器的損害。因此,通過血液濾過聯合血液灌流這一血液凈化技術,不僅能清除細胞因子及炎癥介質,還能明顯改善SAP免疫調節功能紊亂,重建機體免疫系統內穩狀態[6-7],有助于降低炎癥介質水平,減輕SAP炎癥反應,同時能糾正水、電解質、酸堿失衡,為營養支持創造條件,已成為SAP治療中的重要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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