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監管制度范文

時間:2023-06-12 16: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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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監管制度

篇1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物出境鑒定是指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條:凡一九四九年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它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第四條:文物出境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文物出境鑒定組負責辦理。

第五條:出境文物包括:銷售單位申報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暫時進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銷售單位申報出境的文物鑒定

第六條:銷售單位系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國家文物局批準經營文物的單位。

第七條:銷售單位申報出境的文物鑒定,必須在銷售前進行。文物出境鑒定組須在得到銷售單位造具的清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允許銷售的批準文件后,按清冊對照文物進行鑒定。鑒定進行完畢后,該清冊由文物出境鑒定組收存。

第八條:經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應按規定位置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

第九條:凡經鑒定不準出境的珍貴文物,文物出境鑒定組應登記拍照,備案存查。屬一級文物的,須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國家可以對經鑒定不準出境的文物予以征購。

第十條:特許文物的出境鑒定按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批轉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第三章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鑒定

第十一條: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系指我國公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僑居我國的外國人所有的傳世文物以及通過購買、交換、贈送已為私人所有并準備攜帶、托運、郵寄出境的文物。

第十二條:私人攜帶、托運或郵寄舊存文物出境,僅限于向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和國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區文物出境鑒定組辦理文物出境鑒定,經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鈐蓋火漆標識,發予文物持有者《文物出境許可證》,由海關查驗放行。

第十三條:經鑒定不準攜帶、托運或郵寄出境的舊存文物,由文物出境鑒定組登記發還或價購,必要時可以征購。

第十四條: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的放行標準按國家文物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在鑒定過程中,對涉嫌以盜掘、盜竊、掠奪等非法手段攫取的文物應予扣留,并依法通報有關機關審查處理。

第四章暫時進出境文物的鑒定

第十六條:暫時進出境文物指暫時出境并復帶進境的文物和暫時進境并復帶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國家批準的對外文化交流、出國展覽、合作研究等項目或其它需由我國駐外機構人員、出訪人員攜帶、托運或郵寄的暫時出境文物;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國駐華機構人員以及其他來華外國人攜帶、托運或郵寄的暫時進境的文物。

第十七條:暫時出境并復帶進境的文物,在文物出境前,由當地文物出境鑒定組根據批準文件和文物清單、照片查驗無誤后出具出境證明。未設置鑒定組的省、自治區可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鑒定組會同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協同海關辦理。復帶文物進境時,須根據清單、照片進行復驗。

第十八條:暫時進境并復帶出境的文物,文物出境鑒定組根據海關的要求,必要時可配合其進行鑒定或復驗。

第五章火漆印章和文物出境許可證

第十九條: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識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之一。火漆印章由國家文物局統一制作。頒發或委托給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掌管使用。國家文物局可根據情況,決定停止使用或吊銷火漆印章。

第二十條:文物出境鑒定火漆印章的適用范圍,限定于銷售單位申報允許出境的文物和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

第二十一條:火漆印章應由專人封存保管。開封和使用火漆印章必須經主管人員批準,由鑒定人員兩人以上簽名、登記?;鹌嵊≌鲁奈锍鼍辰M外,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使用?;鹌嵊≌略陂_封后的使用過程中要嚴加管理,不得失控。如發現丟失或損壞,要立即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第二十二條:文物出境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的鑒定組成員參加方可進行。在鑒定工作中遇有不同意見或難于定論的文物,暫時留存。經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應按規定位置鈐蓋火漆標識,只準在本轄區內銷售。文物鈐蓋火漆標識后任何銷售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如發現違反以上規定的情況,文物出境鑒定應立即停止鑒定。

第二十三條:《文物出境許可證》也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要按國家文物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和填寫僅適用于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

第二十四條:辦理文物出境鑒定,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手續費。

第六章文物出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

第二十五條:文物出境鑒定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報國家文物局核準。

第二十六條文物出境鑒定組是代表國家進行文物出境鑒定的專門機構,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并接受國家文物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建的文物出境鑒定組應配備七至十二名以上的專職人員。文物出境鑒定組的責任鑒定人員必須是具有較高鑒定水平并取得中高級職稱或是經過考核證明具有某一文物品類鑒定專長的鑒定人員,文物出境鑒定組根據需要可聘請非銷售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鑒定工作。文物出境鑒定組責任鑒定人員的調動,必須在三個月前征求國家文物局的意見,事后向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負責辦理私人攜帶、托運或郵寄文物出境鑒定人員和經常協助海關監管文物出境的鑒定組的人員,享受涉外人員待遇。

第二十九條:文物出境鑒定組的專職人員的職稱按《文物博物館專業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評定。

第三十條:文物出境鑒定所收取的鑒定手續費,可用于鑒定組的設備購置、人員學習培訓、編輯資料等項開支。

第三十一條:文物出境鑒定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文物工作人員守則》和《涉外人員守則》。對文物出境鑒定人員的獎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它有關獎勵和處罰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地文物出境鑒定組對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出境鑒定統計項目,必須每半年向國家文物局上報一次,上報日期須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以前。

第三十三條:各地文物出境鑒定組,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訂工作細則,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送國家文物局備案。

篇2

一、強化財務監管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必要性

(一)財務監督管理是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和管理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內涵之一,是通過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產權約束,依靠產權制度自身運轉的內在機制,構建企業內部決策、執行和約束職能相統一的有機體制,從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財務監管方面自動地防范和避免背離所有者利益的行為,從而實現對資產運營過程中的產權控制,硬化產權監督。財務監管制度是構成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有機部分,在內部約束機制運行中發揮財務監督職能。這種監督具有及時性、有效性、經常性、自覺性特點。可以說,其作用于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監督是企業外部任何監督所無法取代的。

(二)強化財務監管制度是現代企業兩權分離的需要。在一人企業或小型私營企業,所有者往往是經營者,財務收支完全是由自己決定,顯然財務監管是可有可無。但是,一個按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下的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中,投資者無力,也根本無法事必躬親地實施經營與管理。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和企業規范運轉,需要在組織上和機制上采取對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采取有效的財務監管。

(三)有效的財務監管體系有助于提升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完善、有效的財務監督控制體系,可以規范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使企業各項財務管理活動圍繞企業的經營目標有序進行,達到科學合理配置資金,依法有效組織業務收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節約業務成本開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及時、準確反映現代企業財務狀況,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控制和監督。從而通過規范的財務監控和財務管理活動,確保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四)財務監管可以強化現代企業風險控制。財務風險是現代企業面對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尤其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不健全的條件下更是不可避免。因此,加強企業財務監管,完善財務預警尤其必要。而加強財務監管不僅是企業外部投資者及監管部門的需要,更是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有效的財務監管有助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督促企業堅持合規經營,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章經營,贏得投資者及監管部門的信賴,避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樹立規范經營的社會形象。

二、強化財務監管的原則性

有效的財務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各個方面進行統一協調、綜合平衡。要充分調動各級財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做到層次分明、責任明確。

(一)全程監控原則。財務監管活動應滲透于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和全過程,貫穿于企業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會計核算等各個環節。只有做到對企業經濟業務全過程和財務管理各個環節的監管,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財務監管。

(二)分級監控原則。為確保財務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財務活動,由適當的財務監管主體進行監控,實現管理界面清晰、層級分明。達到既要維護投資人權利,對財務監管的權限適度集中,尤其對重大財務事項的監控,也要維護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三)制度化原則。為有效加強財務監管工作,必須將財務監管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制定科學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體系,規范財務監管程序。

(四)內外監管結合原則。由于財務人員知識結構和內部利益的影響,內部財務監管對部分不規范的現象可能忽視。結合外部監管,可彌補內部財務體系的疏漏,同時可以幫助企業完善財務監督管理體系,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管理水平。

三、強化現代企業財務監管的策略性

(一)完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度發揮作用的基礎,是企業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保障,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最重要的內容。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為投資者監督經營管理提供體制框架,為經營管理者施展才能搭建平臺。而企業的財務監管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立在這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機制上,從而確保企業規范經營。

(二)健全財務監管組織架構。在企業設立財務監管機構配備總會計師,實行財務委派制應當是現階段強化企業財務監管的有效組織架構。財務監管機構專門監督企業各級單位內部控制機構的設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總會計師重點監控所屬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重大經營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經營考核指標和其他重大經濟事項的全面完成,參與重大的經營和資金運作工作;實行財務委派制有利于對企業的財務實行垂直領導,避免因利益關系而受制于本企業的領導,減少財務違紀違規現象的出現。

(三)完善財務監管制度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監管辦法,完善企業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財務監管制度化的重要措施。加強財務制度建設,財務監管應體現法律監督、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是實施財務監管的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系統,使財務監管程序化、制度化、科學化,加強對企業經營活動實施全方位控制,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報告等措施,全面防范和化解企業經營風險。

篇3

關鍵詞:贛州;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權責發生制;財政預算收支

由于預算會計所導致的產物就是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其基礎是權責發生制,這可以將有助于評價與分析政府的受托業績與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財務信息提供給社會公眾,根據所提供的這些財務信息,信息使用者就能夠專門針對性提出相應的決策。從某種程度上來看,政府財政報告就是架起一座特別重要的信息溝通橋梁在社會公眾和政府兩者之間,其發揮的作用顯得特別重要。從所包含的內容進行分析,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構成部分為政府財政經濟狀況、政府財務報表、政府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政府財務報表附注等。

一、當前贛州政府財務報告的現狀分析

根據對贛州政府如今所采用的政府財務報告的模式進行分析,這依然是延續著我國傳統的在1997年所確立的預算會計報告。從其內容上來看,當前贛州政府部門所采用的政府財務報告主要劃分為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總預算單位這三種財務報告。這些報告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報表,將政府的財務信息提供給報告使用者,其中的報表主要可以區分成部門決算報表與財政總決算報表這兩種報表。可是通過對這些報表進行分析,這并不能將一個政府的每個負債、資產以及費用情況進行全面反映,這就不能為政府做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決定提供便利,僅僅只是對政府財政預算收支情況進行簡單反映。將其具體話,那么當前贛州政府財務報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預算會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范圍相對顯得過于狹窄,內容顯得并不完整。贛州政府與我國別的地方政府部門一樣,尚未能夠對發行國債自行決定,也并不需要相應的信用等級評定,這就導致外部信息使用者針對政府財務報告的需求意識比較弱,也尚未提升到相應的重視程度,從而讓我國財務報告提供相對顯得過于狹窄的信息范圍,只是局限在有關預算資金活動提供過于狹窄的信息范圍,也只是局限在有關預算資金活動。二是預算會計報告體系顯得并不完整。如今贛州所使用的預算會計報告體系其中主要體現的內容有會計報表說明書、收入支出表及附表、資產負債表。即便當前贛州擁有著覆蓋上百萬預算單位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會計體系,加上層層匯總上報的會計報表制度,可是基于總體上進行分析,依然還是存在著相對比較單一的預算報告體系。預算會計報告體系中對系統性的財務報表與分析性的預算執行報表缺乏,除此之外,也并不存在分析性、解釋性、注釋性的附注說明,這就導致對政府受托責任當中的相關非財務信息與財務信息比較難實施全面揭示。三是政府財務狀況并不能全面反映。受到不實施資產重估、不計提折舊等因素的影響,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存在著沿著背離價值的現象。尚未做到對政府受托管理國有企業收益權與產權的信息進行客觀反映,導致存在不明的管理、使用以及占用狀況,使得長期以來流失國有資產。也并不具備完整記錄與確認負債方面,其中未將包含著公共部門雇員養老金等在內的相當多的跨年度義務確認成負債,或者是不予記錄負債、確認或者是借助于其他方式進行公開披露。還沒有將社會保障及其他政府債務全面反映。并沒有將完整的績效信息提供給信息使用者,還沒有提供評估財政績效所需要的相關信息,尤其是那些信息專門針對服務成本方面。匯總合并使得不全面的信息,也不可以將政府的業績預受托責任進行真實反映。

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意義

贛州通過對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進行編制,這就能夠對于贛州全部的負債、資產、費用情況做出全面反映,從而能夠提供給有用的信息給領導進行宏觀決策。

一是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可以對政府債務進行全面反映。將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在贛州的推廣實施,就能夠將雇員養老金、社會保險等這些政府長期承諾所形成的負債進行有效揭示,這就可與將藏而不露的隱性負債問題避免。機構的相關管理者比較難將其自身應該承擔的當期成本難以轉嫁給繼任者,這就為政府對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實施提供有利的條件,政府防范財務風險能力提升。政府也沒有全面的揭示負債情況,這不僅可以為今后運算決定提供有利條件,還有利于政府對正確融資決策制定。二是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可以有利管理國有資產?;跈嘭煱l生制會計條件下,能夠借助于計提折舊與攤銷資產來對資產狀況與更新要求進行反映。在管理資產與資產使用效率評價上這些信息顯得特別重要。收付實現對集中管理資產在是否在新的資產進行投資。政府在權責發生制背景下管理資產并不是局限于資產增購問題,還應該對怎樣改良、養護現有資產與適應年限延長更為重視,尤為關鍵的就是對于那些比較長的使用年限基礎設施。三是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可以將政府部門運行成本進行完整的反映。立足于配比基礎上,權責發生制方法在對服務或者產品的成本進行確定,這樣的成本不僅存在期間可比性,還能夠比較外部競爭者,這為競爭產生有利的鼓勵作用,還可以為決定服務項目的定價與收費產生助力。而且在這一過程當中,立足于真實成本的基礎,那么在所實行的管理層面還應該要去公共不明通過經營成果或者是產量來對其工作績效進行衡量,這就為政府部門對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提升產生有利的作用。

總而言之,如今贛州政府通過全面推行改革政府會計的積累經驗與探索路子,這有利于充分暴露出推行政府會計改革所存在的困難與問題。通過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真實性有效提升,對于其相關性充分強調,會計信息有用性的確定的質量標志是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還具體體現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要求。在整個會計準則概念框架當中,其所處的地位顯得比較重要。如今從我國的范圍來看,由于所實施的是陽光財政,那么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就能夠將財政的透明度提升,受到公眾和政府這個特別受托責任主體驅使作用的發揮。應該充分認識到不同之處在政府這個實體和企業之間,其具備特別性質的責任委托方,其公眾群體擁有最廣泛意義?;诋斍皣乐匦畔⒉粚ΨQ的現實情況,肯定高要求這個重要信息來源。而且具備高度綜合性的財務活動,政府及其活動的其他方面往往會對財務方面造成影響,并且最終反映在財務報告當中。受到這一特殊性制約,政府使得不能與企業那樣擁有比較高程度的對各種利益群體的要求滿足。即便擁有日益多樣化的信息渠道,可是相當一部分的公眾也僅僅拿到政府財政報告,在某些情況甚至局限于政府財務報表。在針對這樣的情況,基于公眾的角度來看,公眾當成委托方實施評價委托方業績的唯一重要來源就是將政府財務報告。在當前逐步深入的財政體制改革背景下,如今暴露出現行預算會計報告模式弊端,這對于經濟形勢發展的需求越來越不適應,勢在必行推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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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紅霞.新《醫院會計制度》出臺對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意義

[J].財會月刊,2011(17).

[3] 劉瑜.對我國政府會計核算基礎改革的新思考[J].經濟論壇,

2010(06) .

篇4

一、行業法制化存在缺陷

我國稅務脫胎于稅務行政,發展初期一度隸屬、掛靠于稅務機關,這種過度依賴導致法制化進程中難以消除行政因素的影響。根據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職業資格必須經過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認可, 而我國稅務行業的立法基本上是行政規章制度,如《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屬于行政規章,如果不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可“注冊稅務師”資格,該資格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效的。同時以上相關制度的操作都是以“試行辦法”、“暫行規定”的形式出現,且相應的實施細則也不具體,操作性差,對業務范圍的規定不夠明確。這導致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無法“依法”執業,其業務來源受主管稅務機關的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受到影響。

二、行政干預影響行業正常發展

稅務機構是在稅務機關監督下承辦稅務業務的獨立法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按規定納稅。它介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 起著協調作用, 按理它和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隸屬關系。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利用職權干預稅務機構的日常業務, 甚至壟斷稅務業務的現象仍然存在,嚴重影響了稅務業務的正常開展。同時稅務機構也憑借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爭取客戶,造成不正當競爭。這必然使機構為了穩定其業務和利益收入,把精力集中于鞏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上,而不是想方設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務能力,導致了稅務行業的不健康發展。

三、稅務行政監督與行業自律監督制度不健全

我國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只設在省一級,對分散各地的稅務機構缺乏完善的日常管理規定,而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又未專門的授權來監督稅務機構的工作,導致稅務機關對稅務的監管存在著“明脫暗不脫”和“不愿管”、“不想管”兩種極端現象,使得對稅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流于形式。同時盡管我國已建立稅務行業的行政管理機構,但行業自律管理卻面臨著機制不順、管理乏力的局面。各地注冊稅務師協會在實際工作中并未真正起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自律成了一句空話。且代表稅務機關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與作為自律性行業機構的注冊稅務師協會甚至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象,使得管理和監督形同虛設。

四、稅務服務質量、服務層次有待提高

據統計,我國現有稅務機構近4千多家,從業人員8萬余人,其中執業的僅2萬多人。稅務提供的中介服務范圍相對較廣,從業人員應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這直接關系到服務質量的優劣。但目前還有大量從業人員在專業技術操作方面尚達不到執業標準,這直接影響到納稅人對稅務機構的信賴。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新的需求不斷增加,新的業務也應當隨之產生。然而我國目前稅務行業業務比較單一,尚停留在較淺層次的項目上,加上每年都有很多稅務機關指定的業務,如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執法檢查等,所以目前稅務行業的業務種類還很少。盡管也有一些業務項目如稅務籌劃、稅務咨詢等在逐步開發,但這些服務要求從業人員精通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知識,具備較強的語言溝通、文字表述等能力。我國現有從業人員的素質普遍不能與此相適應,雖然許多事務所都打出了這樣較高層次的服務項目,但客觀地講,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還需不斷完善和補充。

五、稅務外部發展環境有待優化

稅務作為中介行業,具備中介服務組織的行業特點,應接受中介行業的規范管理。近年來我國中介組織發展迅速,在經濟發展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發展中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如缺乏誠信度、規范度和集中度;受利益驅動,不按規章制度辦理手續、經營不規范、違規亂收費、不正當手段取得中介業務、排斥同行、服務水平低劣等等。且高層次的技術、資本類中介組織比較少,低層次的和小作坊式的中介組織比較多,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規模小而分散、綜合競爭力不強等問題。

我國中介組織形式多樣,種類繁多,涉及面廣,這客觀上加大了管理的難度,加上政府部門對中介組織管理不規范,重審批輕管理,導致現有中介市場環境不夠健康、有序,亟需抓緊制定和健全中介組織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中介組織管理有法、活動有規、運作有序、監督有據。同時稅務行業必須實行相對自律,即實行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只有二者有機結合,明確分工、相輔相成,才能促進稅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篇5

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保證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連續性,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地位,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法公正執業,現就公司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應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二、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強迫公司聘用其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三、經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力:

(一)隨時查閱公司的帳簿、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得到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它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篇6

內容提要: 中國民法理論不承認無因管理的報酬請求權,但歐洲大多數國家都承認在特定情況下無因管理的報酬請求權。究其緣由,主要是中國民法以一種固定的人性預設作為制度設計的前提,而歐洲國家是通過適當的權利義務配置,去激勵當事人從事社會所期許的行為。中國民法理論必須克服傳統思維中模式化的“義利之辨”,以一種更加現實的態度去設計民法制度。

一、引言

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涉及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制度,但卻包含有豐富的學理內涵。不同國家對這一問題所采取的不同處理方式,突顯出不同社會的倫理價值觀念;同一個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在這一問題的做法上的發展,折射出不同時代道德觀念的變化。本文利用比較法上的資料,分析歐美主要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處理方案,將他們的做法與我國的理論和實踐進行比較,試圖揭示導致其差別的原因。透過對這一問題的剖析,對民法規范設計中的“人性預設”問題的解決,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路。

二、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拒絕與承認

中國民法的主流理論和實踐長期以來否認無因管理人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1]80這樣的觀點,到現在仍然處于通說的地位。對此我們可以援引由權威民法學者參與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債權總則編》的相關內容。wwW..COM該草案第670條規定:“管理人對本人不享有因從事無因管理而收取任何報酬之權利。但本人自愿支付報酬的除外。”在解釋該條立法理由的時候,學者是這樣說明的:“我國現行法對于管理人是否可以收取報酬沒有規定,鑒于無因管理本為社會善良行為,法律鼓勵社會成員從事無因管理,但不鼓勵社會成員通過無因管理為自己謀取利益。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而收取報酬,與無因管理制度為他人利益而存在的基本目的不合?!盵2]34由于把無因管理行為看作是一種體現了利他主義的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舉動,所以它無法與利益掛鉤。如果允許無因管理人請求報酬,無異于允許“先學雷鋒再收費”,這被認為與無因管理制度的本旨相違背。

與中國的上述做法不同的是,在大多數歐洲國家,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往往得到部分的承認。助人為樂與獲取報酬,在不少西方國家的實踐中,似乎并不必然相互排斥。

首先來看德國的做法?!兜聡穹ǖ洹返?83條(關于無因管理中發生的費用的償還問題的規定)中援引了委托的相關規定。根據《德國民法典》關于委托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是無償的,受委托人不得請求報酬,只是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是有償的。由于在無因管理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事先的關于支付報酬的約定,所以援引關于委托的規定,不可能支持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但德國的判例和學說認為,如果無因管理行為處于管理人的職業或營業的目的之內,可以要求報酬。在德國法上,獲得這樣的結果,是通過類推適用《德國民法典》第1835條第3款來實現的。第1835條是關于監護人從事監護時可以獲得的費用償還的規定。在費用的償還上,該條準用委托中的相關條款(也就是第670條:受委托人以執行委托為目的而支出其可根據情況認為必要的費用的,委托人負有償還義務)。[3]264在這一條的框架下,存在著一個對何為“必要的費用”的解釋問題。對此,第1835條第3款有一個值得關注的特別規定:“監護人或監護監督人的屬于其營業或職業的勞務,也視為費用?!盵3]554將屬于營業或職業范圍內的勞務也視為一種需要償還的費用,這其實是對“費用”的含義的一種擴張,把勞務報酬也計算在費用之中,從而在實質上就認可了特定情況下,監護人或監護監督人對于其從事的監護工作,可以獲得報酬。德國的民法理論認為,第1835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類推適用于無因管理的情形。當無因管理人從事的管理行為,屬于其營業或職業范圍內的勞務,也可以獲得通常情況下,付出該勞務時可以獲得的報酬(德國法上的相關資料,參見王澤鑒:《債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頁注釋3。)。

德國的做法承認職業人士從事的職業范圍內的管理行為,或者從事營業活動的人,從事的無因管理行為屬于其營業范圍內的活動的時候,可以獲得報酬。這是對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的一種有限的承認。根據歐洲學者提供的資料,德國的這種做法在歐洲國家有不少效仿者。葡萄牙也承認當管理人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從事無因管理行為時,可以主張報酬,而當無因管理人是非專業人士的時候,無權要求獲得報酬。希臘的學說和判例,基本上采取了與德國相同的思路(see principles ofeuropean lawby von bar,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 chapter iii, article 3: 102, notes, i, 2.)。其他一些歐洲國家,雖然在法律條文的層面上不承認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但在司法實踐中也通過各種方法,間接地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無因管理人可以主張報酬。不過,其采用的技術與德國法上的類推適用技術稍有不同。例如,《奧地利普通私法法典》(abgb)在條文中不認可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但在最近的學說和判例中則認為,管理人因為從事管理行為而失去的時間,可以看作是一種損失,從而要求獲得補償。當然,這種性質的補償只限于管理人是在從事營業或職業活動的過程中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獲得。[9]272

奧地利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是:從原則上看,無因管理人不能主張報酬,即使是職業人士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也不能獲得報酬,而只能獲得相關費用的補償。但對于從事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士而言,因為從事無因管理行為,而花費了時間,導致自己收入的減少,這可以認為是因為從事無因管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可以獲得補償。通過這種方法,雖然沒有承認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但卻通過對“因從事無因管理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擴大解釋,在實質上部分地承認了無因管理人獲取報酬的權利。

在意大利民法理論中,原則上也不認可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10]680但是在一個案件中,當被管理人批準了他人的無因管理行為之后,法庭授予了管理人以報酬請求權(see cfi firenze 31 may 1948, mon. tr.i 1949, 90, citationfrom chritian von. bar,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 op.cit., p. 273.)。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突破。因為根據無因管理的通常的學說,管理事務經過被管理人批準之后,適用委托的規定,這并不意味著無因管理行為就因此而轉變為受委托而從事的行為。除了關于費用償還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委托中的相關規定之外,法律上關于委托的規定(尤其是報酬方面的規定)并沒有適用的余地。[5]216意大利法庭的做法,是對無因管理人不得獲取報酬的傳統原則的突破。

法國法處理這一問題的思路比較獨特?!斗▏穹ǖ洹返?375條確定的原則是,管理人只能要求獲得因從事管理活動而支出費用的補償,而不能要求其他的報酬和費用。并且,法國在實踐中,對于因無因管理而發生的費用,必須證明其的確存在,實際發生過,因此試圖通過授予無因管理人一個實際上超出其實際支出的費用的數量的補償款,以此來達到給予其報酬的目的,這是被禁止的。但法國的民法學說和判例上發展出一種所謂的“獲益性的事務管理”(gestion d’affaires in-teressee),如果屬于這種類型的無因管理,那么管理人是可以獲得報酬的(see principles ofeuropean lawby von bar,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 chapter iii, article 3: 102, notes, i, 5.)。這種所謂的獲益性的事務管理,指的就是管理人從事事務管理,既有為了他人管理的目的,也有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意圖。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法國法上,是否賦予無因管理人以報酬請求權,取決于對管理人是否具有為自己獲益的意思的解釋。這樣的意思解釋,必須要結合無因管理人的身份和無因管理行為發生時的場景。職業人士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更可能被認為具有為自己謀利的意圖。雖然路徑不同,但從實際效果看,法國的做法與德國的做法,并沒有很大的差異。值得注意的是,深受歐洲大陸民法理論學說影響的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也認為,當無因管理人從事管理的事務,屬于管理人之職業范疇時,如醫師救助遭遇車禍之人,應該肯定其有報酬請求權。[4]272

歐洲大陸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做法也影響到最近一段時間進行了法典編纂或者法典重編的國家,其中比較典型的例子是《荷蘭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與《巴西新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第200條第2款規定:“管理人在營業或執業過程中實施事務管理的,可在合理的范圍內,根據管理期間此類活動通??墒杖〉馁M用獲得進一步補償的權利?!保ㄔ摋l文位于《荷蘭民法典》第6編“債法總則”,第4章“侵權行為與合同以外的債”,第1節“無因管理”(第200條第2款)。漢語譯本參見《荷蘭民法典》,王衛國主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頁。)這一規定直接地、明確地認可了無因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的報酬請求權,并且進一步規定了確定相關報酬的基準。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在關于無因管理的章節中處理了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的報酬問題。該法典第985條規定:“如果法律、與利害關系人的協議或者交易習慣對獲取報酬的權利有規定,則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的人,在其行為對利害關系人帶來有益結果時,有權獲取報酬”。[6]338這一規定在明確無因管理人可以獲取報酬的前提之下,為報酬的獲取設立了限制性的條件,要求管理行為對被管理人帶來有益結果,并且交易習慣認可獲取報酬的權利。

《巴西新民法典》在這一問題上的做法比較特殊。該法典第873條規定:“事務所有人單純追認的效力回溯至開始管理之日,并產生委托的所有效力?!盵7]121根據這一條的表述,在巴西民法上,被管理人的追認行為,將導致無因管理產生委托的所有效力,而不局限于費用返還方面的法律效果。這就等于將無因管理完全轉化為委托,無因管理人也就轉變為受托人。在這種情況下,無因管理人是否能夠獲得報酬,取決于該民法典中關于受托人報酬的相關規定。對此,《巴西新民法典》第658條規定:“委托未約定報酬的,推定為無償,但受托人將委托的事務作為營業或營利性的職業的事務的,不在此限”。[7]93由此可見,如果無因管理人從事事務屬于其營業,或者無因管理人具有一種營利性的職業身份,那么將有權獲得報酬。從實際效果來看,《巴西新民法典》的這種做法與《荷蘭民法典》的做法殊途同歸。

如果我們把這三部新近編纂的民法典在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問題上的規定,與較早編纂的歐洲國家的相關做法進行對比,可以發現,晚近時期編纂的民法典往往傾向于更加直截了當地承認無因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的報酬請求權。相比之下,先前時代編纂的民法典,往往要通過比較復雜的類推適用或法律解釋技術來達到這一目的。

考察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在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上的相關做法,可以發現一個趨勢,也就是承認在特定情況下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則各有不同:有的通過司法判例的發展來逐漸認可;有的通過擴大解釋無因管理人的“費用”來實現;有的通過擴大解釋無因管理人因從事無因管理行為而受到的“損失”的范圍來實現;有的通過類推適用監護制度或委托制度來實現。在新近編纂民法典的國家,往往趨向于在條文的層面上直接認可無因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報酬請求權。

在普通法國家,報酬請求權要么建立在合同約定的基礎之上,要么建立在不當得利返還的基礎之上,因此無因管理人獲取報酬的主張,在通常情況下得不到支持。但如果管理行為對本人產生了利益,而且管理人有義務移交該利益的時候,基于衡平(equity)的要求,當管理人從事管理行為時,投入了相當的勞動和技巧,并且這樣的投入顯著地超過了普通社會成員對于通常的社會義務的履行的時候,要求獲得報酬則是符合衡平的,這時其主張可以得到支持(see principles ofeuropean law/ von bar,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 chapter iii, article 3: 102, notes, i, 12.)。普通法的這一做法,雖然建立在“衡平”的基礎上,但從實際效果看,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別無二致。

基于歐美大多數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近乎相同的態度,由歐洲學者起草的,作為未來的歐洲民法典編纂之藍本的《歐洲法原則》關于“無因管理”(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的“統一法草案”中,第3: 102條以“報酬請求權”(right toremuneration)為題,明確規定了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see principles ofeuropean law/ von bar,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 chapter iii, article 3: 102.):“1·當管理行為是合理的,并且是在管理人的職業或營業過程中進行的,管理人有權獲取報酬。2·應該支付的報酬是在管理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為了獲得管理行為的執行,通常要支付的合理的數額。”《歐洲法原則》的做法總結了歐美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通行做法,以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下來。

通過比較法上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中國與歐洲國家在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問題上的做法,存在重大差別。由此提出的問題是:這樣的差別緣何而生,它的存在是否合理?三、承認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的理由中國民法理論上否認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其主要理由是認為獲取報酬與無因管理制度的宗旨不相吻合。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為什么承認無因管理人可以獲取報酬,就一定與無因管理制度的宗旨不吻合?這樣的不吻合究竟表現在什么地方?為什么歐洲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實踐沒有認為有這樣的不吻合?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深入到民法基本理論的層面上進行考察。我國有學者把是否允許無因管理人取得報酬,看作是民法中典型的“人性論條款”,它反映了立法者的人性論選擇。[8]17-18筆者認為,中國法上對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的否認,的確與民法制度設計中的“人性預設”問題相關。

根據這種“人性預設”的思路,雖然民法制度不可能在一般性的層面上要求每個人都去遵循利他主義的原則行事,但在特定的場景之下——例如某人在沒有受到委托的情況下,為了他人的利益,進行管理行為——當行為人自主自愿地表現出利他主義的行為特征時,法律制度對有關行為的調整,也應該貫穿以利他主義的人性預設,否認其存在追求利益的意圖。換言之,法律不強制你去“學雷鋒”,但是你一旦自己決定開始“學雷鋒”了,那么法律就要以一個“雷鋒”的標準來要求你。在這樣的情況下,做好事卻要報酬,這與“雷鋒”的標準當然是不吻合的。從表面上看,這里的邏輯并沒有錯,甚至相當嚴密。但如果把歐洲國家支持無因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的理由,與此進行對比,我們的思路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就顯露無遺。

歐洲國家之所以承認,當無因管理發生于職業人士從事的職業活動或者在營業活動中發生時,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是基于以下這些角度來進行論證的。首先,職業人士從事無因管理行為的時候,其管理的質量通常比一個非職業人士更有保障,并且,在判斷無因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否“適當”的時候,如果管理人是職業人士,那么要承擔更高標準的注意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不承認作為職業人士的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那么就不符合權利義務均衡的原則。其次,從制度建構的總體效益看,承認作為職業人士的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是一種比較有效率的制度建構。在社會生活的層面上,賦予職業人士進行無因管理時的報酬請求權,為職業人士進行有益于他人的管理行為,提供了激勵因素,這樣可以減少那些迫切需要他人幫助的人因為無人出手幫助,從而遭受無可挽回的損失的概率。對于需要幫助的被管理人來說,雖然他要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但他已經獲得了專業化的幫助,從總體而言,其利益得到切實的、有水準的保障。對于進行無因管理的職業人士而言,他們在從事無因管理行為中的權利與義務,因為報酬請求權的存在,實現了均衡,避免了其可能會遭遇的兩難選擇——如果不出手幫助,違背自己的良心,但如果出手幫助,法律上對自己的義務的設定又相當苛刻。

那么,認可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是否存在中國學者所擔憂的,與無因管理制度本身的宗旨不相吻合的問題呢?歐洲國家的理論對此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對于無因管理行為,歐洲國家的理論所關注的是:是否屬于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某人為了他人的利益,主動進行了管理。如果符合這樣的條件,那么就構成無因管理。至于說,管理人在進行了管理行為之后,開出賬單,這一后來的事實并不改變其行為的無因管理的性質。事實上,在開始管理行為的時候,管理人并不是以期待獲得對待給付為主要目的而從事行為,而是以幫助他人為目的開始行為。換言之,某人如果從一開始,介入他人事務的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報酬,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符合無因管理的特征。之所以不符合無因管理的特征,并非是因為存在報酬,而是因為行為人“以獲得報酬為目的去介入他人事務的管理”。[9]268既然如此,為什么歐洲國家不承認由普通人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也能獲得報酬請求權?這樣的區別對待有什么實質理由呢?從根本上來說,這是出于法律制度建構中的權利義務的均衡。不賦予普通人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以報酬請求權,從歐洲國家的理論看來,其理由并不是因為承認報酬請求權而與無因管理制度的宗旨相矛盾,而是考慮到在通常情況下,普通人能夠合理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通常是日常生活中相對簡單,不需要太多的技術要求和時間投入的互惠幫助行為。例如,對普通人來說,他對于患有急病的人的救助,因為自身的知識和能力的因素,往往也就限于將患者送醫。這與作為一個專業人士的醫生,出于無因管理的目的對病人進行救助時,通常所要進行的復雜的診療和救治是完全不同的。在這種情況下,不賦予那些進行無因管理的普通人以報酬請求權,從權利義務配置的角度看,更加合理一些(瑞典的學說可以看作是這一論點的佐證。瑞典的法學著作通常認為,對于無因管理而言,管理人獲得報酬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他從事的行為不是一種純粹而且簡單的行為,或者是單純的情誼行為,而是涉及需要采取復雜的措施。see principles ofeuropean lawbyvon bar,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another’saffairs, chapter iii, article3: 102, notes, i, 11.)。

對比中國與歐洲國家的民法學理在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問題上的差別,可以發現,中國的學理往往傾向于從一個抽象的倫理道德判斷來出發,將其作為制度建構的基點。相比之下,歐洲國家的學理,則從一種現實的、更多地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情境的角度來進行制度設計。這樣的差別就導致中國法上關于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陷入了一個自我預設的兩難困境之中:一方面法律制度試圖鼓勵人們進行助人為樂的無因管理行為,但在具體的制度建構的層面上,其實際效果卻恰恰會阻礙人們,特別是那些最有能力去有效地幫助他人的人,進行無因管理行為。出現這樣的情況,與“人性預設”問題有關。正是由于堅持了某種抽象的人性預設,使得我國民法理論上認為,進行無因管理的人是本著助人為樂的精神而行事,因此無因管理者是一個以“義”為根本取向的人,面對著這樣一個高尚的人,如果還去談論“利”——也就是報酬的問題,不啻是對無因管理者崇高人格的貶損。而在歐洲國家的理論中,恰恰不存在這樣的人性預設。在具體的制度建構的層面上,歐洲國家的民法理論考慮的重點是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配置,為當事人提供恰當的行為激勵,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共贏。事實上,任何一個在社會層面上合理的、可欲的結果的獲取,從來都不應該建立在一個抽象的人性預設的基礎之上,而是應該建立在對普通人的行為模式的恰當把握和預測的基礎之上。

四、民法中的“人性預設”問題的解決之道

通過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問題的分析,筆者試圖闡述這樣一個論點: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必須從具體的問題出發,考慮制度設計所要追求的核心目的,通過妥當的權利義務配置,來激勵當事人表現出那些立法者試圖去激勵的行為模式。在這一問題上,如果立法者執著于某些預設的人性預設,對于問題的恰當解決,并沒有積極的效果。

反觀我國民法,可以發現,除了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問題,還有其他一些制度,也存在類似問題。其中遺失物的拾得人的賞金請求權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通行的承認遺失物拾得人的一定限度內的賞金請求權的做法(參見《德國民法典》第971條、《意大利民法典》第930條、《荷蘭民法典》第5編第10條以及《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29條。)所不同的是,我國《物權法》上不認可拾得人的法定的賞金請求權,只是在遺失人發出了懸賞的情況下,拾得人才可以獲得懸賞廣告中承諾的賞金(參見我國《物權法》第112條。)。理論上認為,與西方國家做法不同,我國《物權法》上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這種認識完全是對西方國家通行做法的誤解。事實上,關于遺失物的問題上,任何立法者都試圖倡導拾得者拾金不昧,西方國家也同樣如此。但問題并不在于立法者是否應該“要求”人們去拾金不昧,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去“激勵”人們拾金不昧,而不是“一廂情愿”地把拾金不昧“預設”為拾得人普遍遵循的行為準則。應該說,賦予拾得人以一定的賞金請求權,同時配以“拾得人違反通知義務,或在被詢問時隱瞞拾得的,不享有該請求權”之類的規定,可以起到更好地激勵拾得人拾金不昧的行為的效果。相比之下,我國的做法是讓拾得人在“昧”與“不昧”這兩個極端之間抉擇,并沒有為拾金不昧行為的出現提供恰當的誘因。這與我國民法在無因管理制度上,逼迫人們在“冷漠的旁觀者”與“忘我的幫助者”之間做出艱難的選擇,何其相似!這在實踐中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不難預料。

無論如何,在針對一些典型的社會情境的法律調整中,如果立法者以一種固定的“人性預設”貫穿到制度建構中,試圖讓行為人依據立法者預設的行為標準而行動,這樣做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甚至會適得其反,使得法律制度本身,成為達致立法者試圖追求的社會效果的最大障礙!要克服這一問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要超越一種模式化的、二元對立的“義利之辨”。中國古代以來的傳統道德觀念,對“義”與“利”的關系,至少在形式上,喜歡做一種二元對立的把握,孔子在《論語·里仁篇》里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表達的就是這一層含義。這樣的概念顯然也影響了我國的立法者。但現代社會的立法者,應該做的恰恰是認識到法律規范的功能,是為當事人提供恰當的行為激勵,因此,立法者不應該從諸如“小人”、“君子”、“好人”、“壞人”、“自私自利”、“大公無私”之類抽象的道德范疇出發去設計法律規范,而是應該考慮哪種權利義務的配置模式,可以在現實生活中產生一種值得追求的社會效果。從這個角度看,即使在一些制度設計中,雖然行為人的道德形象,因為與“利”相掛鉤,似乎顯得有些“卑之無甚高論”,但這并不會讓相關的行為人感覺受到了貶損。法律永遠是在一種底線倫理意義上運行。當法律認可作為職業人士的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的時候,它并不妨礙那些對自己的行為有著更高要求的人,去放棄這樣的權利。這就恰如承認遺失物的拾得人的賞金請求權,并不意味著拾得人一定要去主張該權利一樣。

在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上,歐洲國家區分職業人士與非職業人士,區分營業活動與非營業活動,采取不同做法,這提醒我們注意,在設計民法制度的時候,不能對民法中的人的行為模式,進行一種過于單一、過于籠統的情境設想。尤其是針對行為人是否可以“獲利”,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的問題上,必須依據行為人的活動的“社會典型性特征”來加以設定。只有這樣,法律制度對行為人提出的要求才是合理的,對行為的調整才是有針對性的。強調這一點,在當下的中國尤其重要。過于抽象地強調“民商合一”理論,使得我國民法學界容易忽視通過區分行為的“民事”/“商事”背景,來實現對相關當事人利益格局的精確配置(關于這一問題的分析,參見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6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乃是這方面的又一個例證。

五、結論

我國民法理論不承認無因管理的報酬請求權,這與歐洲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存在區別。在后者,往往通過各種立法技術來承認職業人士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的無因管理行為的報酬請求權。我國民法上之所以采取否認的態度,主要的原因是以一種固定的人性預設作為制度設計的前提,這與歐洲國家通過妥當的權利義務配置,去激勵當事人從事社會所期許的行為不同。我國民法理論必須克服傳統思維中模式化的“義利之辨”,以一種更加現實的態度去設計民法制度。在社會生活中注意區分民事活動與商事活動,對于突破“義利之辨”的局限是一個有益的視角。

注釋:

[1]張廣興.債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債權總則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德國民法典(第二版)[m].陳衛佐,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4]王澤鑒.債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

[5]芮沐.民法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民總債合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6]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全譯本)[m].黃道秀,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7]巴西新民法典[m].齊云,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9.

[8]徐國棟.人性論與市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篇7

一、案情

2000年10月19日10時40分許,張怡持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入境簽證和飛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市的CA945航班機票,在首都機場出港海關監管區內準備登機時,首都機場海關旅檢處值機科的工作人員對其攜帶的帆布包進行查驗,起初張怡拒絕,不予合作。后經工作人員開包查驗,發現包內裝有八只獵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經鑒定,獵隼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怡違反海關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禁止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隼出境,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海關監管制度及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2款、第52條、第53條、第6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3款第(1)項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張怡犯走私珍貴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宣判后,張怡以 “沒有走私獵隼”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張怡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怡上訴稱其“沒有走私獵隼”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見

為了保護珍貴動物,修訂后的刑法吸收了《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2條的規定,增設了走私珍貴動物罪。雖然在目前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涉及該類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見,但是該類犯罪危害嚴重,有必要總結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以更好地打擊犯罪,嚴格執法。

篇8

關鍵詞:公園;產權;公共物品;定價策略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4.0162.02

1產品屬性分析

公共經濟學上用三個不同特征區別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第一,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產品或服務是為整個社會所有的成員提供的,共同享用,不可分割。第二,非競爭性,是指增加一個該產品的消費者不會減少任何一個人對該產品的消費數量和質量,即其邊際成本為零。第三,非排他性,是指某個社會成員在使用該產品時無法排除其他人也同時消費使用該產品。同時具備以上全部特征的產品被稱為純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同時具有以上全部特征,更為常見的是具備其中兩個特征,或不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或者不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不同時具有以上全部特征的公共物品,我們稱之為混合物品或準公共物品。

正確認識公園的基本屬性,是分析門票價格問題和公園維護管理問題的基礎與前提。事實上公園的狀態不是永恒不變的,公園的門票定價經歷了低票價時期、票價遞增時期和部分公園免費開放時期,同時游客數量增幅也出現相應變化,由此決定了需要根據公園的不同狀態進行動態的分析和預測。

學術界公認公園是一種公共產品。當公園資源充足,游客數量適當時,公園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公共產品。它們主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承載著歷史文化,包涵著豐富的物質資源,代表著一種道德精神,也漸漸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園以其公共產品的特征,連同在人類生活中的不可替代、效用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它的公共產品性質。

有些學者認為公園是一種“公共池塘資源”。美國著名學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教授(2009)《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書中說:資源系統是一個儲存變量,在有利的條件下能使流量最大化而又不損傷儲存量或資源系統本身,例如牧場、魚塘、地下水流域等均屬此類;而資源單位是個人從資源系統占用和使用的量。一個資源系統可以同時由多個占用者同時使用,然而資源單位卻不能同時使用或占用。奧斯特羅姆教授認為公共池塘資源是一種人們共同使用整個資源系統但分別享用資源單位的公共資源。在這種資源環境中,理性的個人的問題可能導致資源使用擁擠或者資源退化的向題。因此“公共池塘資源”就是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競爭性的準公共產品。當公園面積有限而游客眾多,一個游客在享用公園資源時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其他游客對公園的享用。游客過多,政府或企業對景區的過度開發,都會影響到公園的有效管理和維護,增加管養成本。一旦負面影響超出了公園的承受能力,還會導致共有資源狀況的惡化。因此公園是具有競爭性的,由此也使人們想出了收取門票等對策。

筆者認為公園還可以稱作為“俱樂部資源”?!熬銟凡抠Y源”是指同時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準公共產品。就像俱樂部一樣,每個俱樂部會員對俱樂部內提供資源的使用不會影響其他會員(假設俱樂部對所有會員一視同仁),同時在一定時刻,俱樂部的資源規模會限制會員的人數,于是對于非會員就具有排他性了,這樣的一種資源就叫做“俱樂部資源”。同理而言,對于游客來說,公園具有非競爭性,每個游客對它的游覽不會影響其他游客的游覽。同時在某一具體時刻,由于人數的限制,那些不能進入到公園而言是被排除在外的。

2門票定價分析

2.1理論定價分析

理論上,對公園進行單一定價主要有三種方式。

(1)按邊際成本定價,此時進人公園的人數達到最大,滿足了效率目標。但是提供公園產品的部門處于虧損狀態,這一虧損雖然可以通過財政渠道用一般性稅收以補貼的形式來彌補,但會給財政帶來一定的壓力,間接導致效率的損失,長此以往,也很難保證公園的質量。

(2)按利潤最大化原則定價,提供公園產品的部門將獲得利潤,但此時進入公園的人數將遠小于該公園容納量,這意味著公園資源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居民對公園的需求也未能夠得到充分的滿足,既不符合效率的原則,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則。

(3)按平均成本定價,提供公園產品的部門損益持平。這一定價方式綜合了前兩種方式,使提供公園產品的部門回收了全部成本,實現了財務目標,但此時的價格高于邊際成本,使公園資源的使用率低于有效率的水平。

2.2分類定價分析

實際公園定價時,以公園的準公共產品性質為例分析,定價時應更多地考慮其公益性。但是公園的組成復雜,即使應該由政府免費提供也要考慮到我國財政能力,因此公園定價問題不能“一刀切”,應該分類來對待。綜合考慮公園的功能與性質,我們將公園分為以下四類來定價:

(1)城市公園,包括綜合性公園和動物園、植物園等。這類公園以觀賞、休閑為主要功能,屬于居民日常休閑、文化活動的場所,主要為市民提供服務,應逐步實行免票。

(2)城市綠地,包括社區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這些最貼近老百姓居住的城市公園綠地,屬于城市的公共基礎設施,收費顯然是不合適的。

(3)風景名勝區,包括風景名勝公園和歷史名園。這類公園以文物古跡為主,更多地擔負旅游功能,要通過門票收費來最大限度地保護歷史傳承下來的文化自然遺產,限制游客過多而帶來對資源的損耗和破壞。同時,風景名勝區屬于準公共產品,對游客具有教育、熏陶作用,定價應充分體現其社會公益性質,不應以贏利為主要目的。

(4)商業性公園,包括兒童公園、游樂公園等。這類公園具有私人性質,實行商業性經營,需要得到正常的投資回報和利潤,定價應以市場規律為主,綜合考慮其他因素。

3國外公園定價現狀

在國外,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公園門票價格日益重視社會效益,淡化經濟效益。各國公園門票的共性是價格低廉,而且越是涉及國民素質教育類型的旅游參觀點,收費價格愈低廉。眾多公園更是以免費的方式來提供服務,以達到國民素質教育、陶冶情操、豐富歷史地理知識,提高國民精神文化素養的目標。

如在美國華盛頓各類旅游景點有300多處,一律免收門票,甚至連總統官邸、國會大廈、五角大樓等,也免費向游人開放。在法國,只要冠以“公園”的名號,公眾就可在開放時間自由進出,一年四季免費開放。意大利的各旅游景點的門票價格都很低廉,羅馬斗獸場只需6歐元,最貴的景點門票價格也不足意大利人均月收入的1%。英國的倫敦大英博物館,海德公園、攝政王公園以及幾乎所有的公園都免費開放,就連英國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海濱度假勝地、世界文化保護區也一律向游客免費開放。墨西哥的太陽金字塔和月亮金字塔、享有世界聲譽的墨西哥城國家人類學博物館門票約合3.45美元,大致相當于墨西哥普通職工平均月工資的1%。日本眾多的旅游景點是不收費的,即使部分歷史文物古跡和世界文化遺產等景點實行收費制,但與日本人的收入相比,完全是象征性的。

其次,世界各地許多國家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表現方式靈活多樣,針對不同社會群體,制定不同門票價格,如法國大多數人文景觀都對記者、教室、檔案員、未成年人、殘疾人、失業者等社會特殊群體免費開放。國外景區門票價格監管制度也非常完備,在對待景區價格上漲方面,有一套嚴格的法律制度。比如在美國,各公園每年可以向國家公園管理局申請對門票價格進行微調,但是必須出具足夠的理由,價格調整后必須一年之后才能執行。

4國內公園定價現狀

國內城市公園的門票均價在20-30元左右,大致可以接受。但是風景名勝區價格整體偏高,近年來更是漲價之風盛行,多數游客表示門票價格較高,難以接受。2012年3月28號,南方日報記者對全國(不含港澳臺)130家5A級景區門票價格(非淡季全票)進行了統計,統計結果如表1所示。

我國近半數5A景區門票價格超過百元。如曲阜“三孔”景區聯票價格為每人185元;布達拉宮旺季200元,淡季100元;九寨溝旺季220元,淡季80元;黃山旺季230元,淡季150元;張家界225元;橫店影視城聯票255元,統票420元;雅魯藏布江大峽谷普通門票270元/人,套票680元/人(含游船);兵馬俑110元;井岡山旺季190元,淡季160元。

我國風景名勝區一張門票的平均價格接近我國人均GDP的1%,這一比例至少是其他國家的10倍以上,不符合經濟發展趨勢,更違背了風景名勝區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有些景區的門票價格與其內在價值嚴重不符,甚至沒有仔細考慮當地居民的消費能力而盲目定價。

2012年3月22號,中國旅游研究院《中國休閑旅游客戶需求趨勢研究報告》調查顯示,從國內游客看,景點門票、交通花費最多,分別占21.92%、20.92%,其次是購物、餐飲、住宿、文化娛樂。國內游客旅游花費中門票所占比例最大,然而最令游客郁悶的是景區門票價格上漲,服務水平卻不見提高,難免有價超所值之感。

在我國,對于國家風景名勝區門票價格的制定,也有專門的價格聽證制度。但是就目前國內的旅游價格聽證會而言,存在著諸多缺陷。制度沒有明確具體需要聽證的事項及其他細節,使得我國景區門票價格甚至出現了“逢聽必漲”的怪事。

5國內公園定價現存問題

我國對公園的財政補貼非常有限,而公園的屬地化管理模式使地方政府擁有絕大多數的資源處置權,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增加公園財政補貼,于是門票收入成為很多公園的主要經濟來源。隨著門票價格的不斷提高,游客數量隨之下降,也就暴露出了以下問題:

(1)對風景名勝區的門票定價時,過分注重其經濟效益,未能充分體現其社會公益性質。最主要的一點是對于風景名勝區的認知錯誤:國家風景名勝區是公共資源類旅游景區,除了具有經濟上的功能外,更多的是要承載社會福利、科研教育等方面的非教育功能。

(2)公園門票價格管理較為混亂,定價機制不合理、缺乏靈活性,在公園的后期維護和監管制度上也存在很多弊端和漏洞,如公園產品結構單一,多數公園以門票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國內旅游價格聽證會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出現“逢聽必漲”的怪事,公園在門票漲價之后風景、服務品質卻沒有任何改善。

(3)公園開放與管養方式與經驗在地區之間生搬硬套,沒有注重與本地特色與實際相結合。相關專業管理人才缺乏,不能科學有效地推出創新管理方法。

6問題的對策

為了盡快規范公園管理,使公園得以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更加便民、利民,改革措施勢在必行。

首先要科學、合理地設置門票,加大政府投入,不僅要體現經濟效益,還應充分體現其社會公益性質。

其次,加強完善旅游價格聽證會制度和其他監管制度,公園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透明化。

另外要進行管理體制創新,主管部門應針對各個公園的具體情況靈活制定。政府可以聘請專業管理人員,也可以將公園承包給某個企業或組織,實現經營所有權多元化,確保公園維護運行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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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殿閣.國內外旅游景區門票價格比較研究[J].市場營銷導刊,2006,(2):54.57.

篇9

2011年,我局進一步以農村和城市社區為重點,繼續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推進3924個20戶已通電自然村廣播電視村村通、1046個農家書屋、59鄉鎮綜合文化站等3項文化民生工程建設,截至11月全面完成目標任務,并順利通過省檢查組驗收。

在三項工程建設上,我局主要采取四方面措施:一是加強領導。調整充實市局領導聯系文化民生工程建設點,建立了市局領導聯系縣區工作的長效機制。二是擴大宣傳。分別于4月和10月組織開展兩次“集中宣傳月活動”,并注重拓展宣傳方式和渠道,以連環畫、送戲下鄉、動漫宣傳、電視專題片、與農村電影放映結合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有效地提高了文化民生工程的群眾知曉率。三是加強業務培訓。舉辦全市第三期文化民生工程業務培訓班。參加省鄉鎮綜合文化站等級評定工作。四是加強督查。一方面,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抽查和驗收工作,及時總結、通報情況、整改落實;另一方面,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工作,充分發揮典型引路作用。五是建立工作機制。包括與文化建設考評相結合,建立責任機制;與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基層文化設施相結合,統籌運營管理機制,努力實現“共建共享”;與農村文化活動相結合,不斷豐富書屋內涵,拓寬服務范圍。

自評不扣分。

二、參加各項文藝賽事,組織開展系列文化活動,積極推進免費開放工作。

圍繞建黨90周年和重大節日開展藝術創作和文化活動。一是成功舉辦了市首屆文化藝術節,歷時三個多月,組織豐富多彩的文藝演出和展覽展示活動,其中,專場演出10余場,覆蓋縣區和部分鄉鎮。二是聯合舉辦了市第八屆少兒藝術節,參加各項比賽的兒童近千人,規模超過歷屆藝術節。同時積極組織優秀節目參加省少兒文藝調演,并榮獲2個獎項。三是舉辦了第二屆大別山民歌展示會和第十四屆、淮南、亳州和安慶四市京劇票友演唱會。四是組織開展紀念建黨90周年系列活動:建黨90周年歌詠比賽、唱起紅色經典獻禮90周年廬劇現代戲《杜鵑啼血》巡演活動的首場演出、建黨九十周年歌曲戲劇小品等優秀作品征集評獎、優秀廣播影視劇展映展播和優秀影片放映;同時,積極組織參加省重大歷史題材美術創作工程和合肥經濟圈紀念建黨90周年美術作品巡展、全省慶祝建黨90周年群文系列活動。五是組織了慶“八一”、文化扶貧、文化三下鄉、文化交流等活動,老年舞蹈《留住青春》赴韓國首爾參加“木槿花獎”音樂舞蹈大賽獲“最高獎”。全年創作戲劇、曲藝、音樂等作品達200余個(首),其中,大別山民歌情景劇《八月桂花遍地開》、大型古裝戲《皋陶》策劃方案已基本完成,劇目已在創作修改中。全年開展各類公益性和服務性演出600多場次,觀眾100多萬人次,其中,開展民生工程文藝演出100多場次,放映電影350場次。6月28日,全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場所,全部實行免費開放。

自評不扣分。

三、加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場監管

在全省率先成立了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辦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意見》,此項工作受到省廳局高度評價,中國文化市場網站專門介紹我市的做法。建立出版物鑒定工作機制、依法行政工作長效機制、文化市場聯席會議制度、市場執法聯動四種工作機制;完善了包括舉報、暗訪、督查、案卷評查的四項監管制度,并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和案卷評查等活動。

加強網吧監管,深入開展“掃黃打非”,抓好六項專項行動。一是開展紀念建黨90周年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場安全保障行動,舉行了“2011年侵權盜版及非法出版物、非法電視臺設備集中銷毀活動”。二是扎實開展文化市場“雙打”專項行動。三是開展文化市場“暑期整治行動”。四是組織開展秋季教材教輔讀物市場專項治理行動。五是認真開展低俗音像制品市場整治行動。六是開展防范和查處非法電視臺(點)工作。全市共取締非法電視臺(點)31個,收繳了非法發射設備及相關播放資料,“確保打盡,一個不剩”的目標,得到省防范和查處非法電視臺工作小組的肯定。

自評不扣分。

四、強化文化遺產保護

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市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文件,促進文物保護事業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加強王陵區保護,成立了專門機構,配備了人員,部署安排推進王陵保護規劃等重點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順利完成。組織申報第六批(46處)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二批(42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各縣(區)政府相繼公布了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工作取得重要成果。配合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經濟開發區境內搶救發掘古墓葬400余座,出土文物500余件。其中,戰國雙墓發掘取得重要發現,戰國六山鏡為全國之最。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工程全面啟動。開展了壽縣古城墻、霍邱李氏莊園、漢代王陵墓地、經濟開發區古墓葬群等大型遺址的保護和規劃工作。王陵區保護“四項工作”見成效:一是王陵墓地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文本經專家論證原則通過;二是一號漢墓“黃腸題湊”文物保護設計與施工方案獲專家評審通過;三是積極申報漢代王陵墓地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取得實質性進展;四是推動王陵區建設和科技保護工作。全市大遺址保護的安全防范能力不斷提升。以漢代王陵墓地安防體系建設作為切入點,提高野外文化遺產預防風險的等級及能力。加強文物執法隊伍和市、縣、鄉、村四級文物保護網絡建設,不斷加大對田野文物犯罪的打擊力度。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功舉辦2011年法祖皋陶祭祀、省第六個中國文化遺產日啟動儀式和“鑒寶江淮行走進”等活動,組織2011年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組織大別山民歌資料征集?;I措重排皖西廬劇精品劇目,準備出版發行《皖西廬劇精品集萃》,組織編撰《皖西廬劇發展史》。完成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申報工作。組織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參加省第二屆民俗文化藝術節活動。

自評不扣分。

五、加快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建設。

篇10

一、二者的法律功能相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經貿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作為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的增長點,我國的技術進出口工作更有了長足的發展。我國國際技術貿易法律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其一,從1959年到1979年,該階段實施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強調中央政府對經濟工作的集中管理,技術進出口的管理集中于中央政府。

其二,1979年至今,隨著改革開放及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技術進出口工作有了較大的發展,國家陸續頒布了系列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進出口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在對合同的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技術引進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為了規范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從1994年開始,我國逐步建立了一套以《對外貿易法》為主體,以《海關法》、《反傾銷反補貼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為補充的完整的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貨物進出口法律體制也因此而建立。這一體制主要包括以灌水調節為中心的海關監管制度;以非關稅調節為特色的許可和配額管理制度、外匯管理和商品檢驗制度;以外貿經營權為核心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許可制度;為防止和消除外來不正當競爭而建立的反傾銷反補貼制度[高華,試論如何完善我國國際技術貿易法,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4年第9期]。就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淵源而言,目前根本大法是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這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技術進出口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

二、二者的不同

1、限制、禁止的條款規定不同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為建立國內特定產業和保護農、牧、漁產品以及為保證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限制進口的。對國內供應短缺和可能用竭的資源以及因宮外市場容量有限的,需要限制進口。因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為履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定的,需要限制進口或出口。其中對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為保護人的生命或健康或為履行國家參加國際條約協定的;對國家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和物品,需要進出口。

技術貿易包括知識產權貿易和高新技術含量的成套設備貿易等。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和服務標記,包括國內普遍采用的國際名牌加工生產等貿易形式,以及版權(包括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等貿易形式,均應包括在知識產權貿易范圍之內。根據《技術進出了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禁止進口的技術或禁止出口的技術,不能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的,不能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實行合同登記管理。對限制進出口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一要對該限制進出口技術是否許可進出口進行審查。技術進出口申請經批準的,經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技術進出口許可意向書,獲得許可意向書之后,可以對外簽訂技術進出口合同。

也就是說貨物和進出口的都有限制于禁止進出口的條款限定,但是技術進出口的條款相對來說比較嚴謹,其采用合同管理的模式來規范當前的技術進出口,而貨物進出口明令限制、禁止進出口的沒有合同條款、合同登記來約束,根據《對外貿易法》的相關條款來進行。

2、征收稅率不同

面對國外日益增多的對華反傾銷訴訟和國內進口商品的不正當競爭的內外交困之境,我國參考WTO《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于1997年制定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標志著我國反傾銷反補貼領域正在走向法制化,正在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劉文莉,王學軍, 加入WTO與我國貨物進出口法律制度的變革, 湖南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02年1月第15卷第1期(總第61期),25]。在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方面,我國的現行做法顯然超過了它們應該有的功能,也就是增加了財政收入及一定程度上的貿易保護。我國目前的關稅平均稅率為15%,高于發達國家的平均稅率,也高于目前發展中國家13%的平均稅率。目前各地海關在估價及征稅過程中,由于地方利益的驅動及相關制度的不完善,估價及征稅缺乏一致性。

貨物的進口征稅、進口退稅是國際上一條通行的稅收規則,關稅總協定第三天和第六條規定: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的時候,不應該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一締約方領土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的時候,不得因其免稅相同產品在原產地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需要繳納的稅捐或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就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是反補貼稅。這就是說一個國家可以根據本國的稅法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但其稅賦不得高于同類產品的稅負。同樣的,一個大家可以本國的出口產品退還或免征國內稅,別國不得因此對該國產品施加報復措施。

技術進出口在當前已經形成了門類齊全的工農業實用技術與尖端科技并舉的科研體系和產生體系,已經擁有大量成熟的工業化技術,其中不少已經達到了世界先進的水平,擁有了較為豐富的技術資源,形成了全方位、多層面的技術出口能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就是各國用技術標準構筑起的貿易障礙。許多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制訂較高的產品標準,通過一些苛刻的標準要求來達到禁止或限量進口某種商品的目的,有些技術標準要求高于國際通用標準,致使其他國家的產品在質量不難于達到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而無法進入該國市場。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種類多、變化大,往往使出口國難于適應。相對來說,技術進出口的貿易壁壘顯得比較隱蔽,技術壁壘限制著技術貿易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