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個人履職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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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個人履職報告

篇1

(一)走訪人民群眾,收集社情民意。走訪選民,聯系群眾是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最重要最常用的渠道。為此,我鎮要求每位市代表聯系15戶以上選民,2家以上部門和企業,全鎮共發放便民聯系卡1200多張,要求人大代表定期和不定期走訪選民,在走訪中收集社情民意,走訪中宣傳政策方針,聯系群眾中解決實際問題。例如農村安全飲水問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也是群眾最期盼解決的,代表們收集整理后形成建議積極向人大會反映,爭取重視,協調解決。其中2015年上級安排項目解決兩個村近3000居民的安全飲用水問題,回應了群眾關切。近三年來我鎮組織人大代表深入到村組、學校、企業,調查了解鎮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宣傳各級政府惠民措施在本地區的落實情況。收集意見和建議共200多條,分別在市鎮人大會上反映,暢通了民生政情的交流渠道,凝聚發展活力。

(二)規范陣地建設,搭建履職平臺。按照市人大關于建設代表小組聯絡活動室要求,根據我鎮實際,搭建起市鎮代表履職平臺。以代表小組為單位,分別在羊古(第一代表小組)、黃荊坪(第二代表小組)、農大(第三代表小組)、鴨頭(第四代表小組)、山田等(第五代表小組)村(社區)建立了代表小組聯絡活動室,每個活動室做到“八有三公開十上墻”,

建立了代表接訪制度和代表接訪臺賬,設立代表接訪回音壁。自代表小組活動室創建以來,共開展各類活動50多次,解決實際問題90多項。第一代表小組開展了集中走訪、代表述職等活動。第四代表小組開展了經驗交流、知識培訓等活動。2014年分別組織了第一代表小組張國平代表和第二代表小組周慈英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在推進代表履職的規范化和常態化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三)加強政策宣傳,普及相關知識。轄區內市人大代表積極發揮自身優勢,把黨和國家的政策向群眾進行宣傳解讀。十以來,鎮人大多次組織市代表宣傳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帶頭宣傳執行計劃生育、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政策。同時,突出依法治國方略,開展法制教育宣傳。督促部門開展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教。

(四)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建議落實。代表小組組織市代表針對群眾密切相關的農村水利交通設施完善、生態環境保護、集鎮建設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引導代表在調研中提出問題,提準建議,在促進問題解決中掌握業務,提升履職水平。近三年來,市十六屆人大二、三、四次會議期間市代表形成、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共65條。而市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政府安排相關職能部門答復解決,督促各承辦單位與代表面對面進行交流,重點提高面商率、辦結率、滿意率。

(一)做好工作評議,督促依法行政。近年來,一是多次組織市代表參加《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培訓活動,并對城管、計生、林業等相關部門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促進了依法行政、執法部門公正、文明執法。二是積極組織市代表做好對市直單位的工作評議。近三年,組織我鎮市代表參加對市人社局等13家市直單位的專項工作評議。并提出了批評、意見和建議150多條,均得到各部門的回應、重視和解決。關于加快金陽大道建設步伐盡快隧道入城的建議均得到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解決和回應。

(二)聽取工作匯報,掌握工作

進展。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體現代表對政府工作監督中的理解、支持。每年7月份組織全體市代表參加市政府半年情況通報會,同時,2013年7月各代表小組分別聽取鎮政府工作半年情況通報。2014年8月全體市鎮代表集中參加政府半年工作通報會,會上,向代表征求了政府半年工作意見并進行了測評,同時對各站、辦、所和駐鎮單位進行了群眾滿意度測評,有效促進了部門的服務提升和作風改善,為優化環境,提高效能、助推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三)組織代表視察,推動工作落實。近年來,鎮人大組織市代表就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教育、文化、衛生、社保事業的發展等開展視察,組織市代表開展了《社會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執法檢查、食品安全跟蹤監督、環境保護監督等專項行動。2014年8月份組織全體市代表對我鎮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現場觀摩。11月份對農田水利暢通工程建設、獅巖村河道治理、高田村示范屋場建設、山田集鎮亮化等重點項目進行視察,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今年人大會期間,我鎮組織全體市鎮人大代表對全鎮重點項目進行了觀摩。有效助推項目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一)認真調研當群眾意見的代言人。按照“三聯”活動要求,將代表便民聯系卡分發到戶,并進行定期走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問題解決率達95%以上,切實維護了群眾利益,當好了群眾意見的代言人,部分代表因為贏得了群眾的信任,擁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村級換屆選舉時被選為了村干部。如市代表周慈英當選為鶴源社區主任,成為了村級管理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張晚魁、戴檢芝、朱書仲、張國平、周慈英等代表又是村(社區)書記或主任,在服務群眾、夯實基層、改善民生、推進村民自治方面發揮了引領作用。

(二)自主創業當勤勞致富的帶頭人。積極找準人大工作與經濟工作的結合點,鼓勵代表自主創業,充分發揮代表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引領作用。全鎮15名市代表中,朱書仲等代表從事烤煙栽培、油菜栽種,在主導產業升級上起帶頭作用;吳丹、周慈英、王武良、戴勝等代表自主創業,在謀求帶頭發展上起示范作用。田孟良、楊文傳等代表從事企業管理,在規范管理、提升服務、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助推作用。全體市代表積極投身經濟建設,是全鎮民營經濟迅速崛起的一支重要力量,成為當地勤勞致富的帶頭人。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較好地展示了人大代表的風采。

(三)熱心公益當回報社會的有為人。我鎮積極為人大代表創建聯系社會各界的活動載體,通過“三聯”(即聯部門、聯企業、聯群眾)活動,最大程度地發揮了作用。一是組織市代表開展幫扶農村偏遠學校“十百千”捐款活動,我鎮共籌資31.2萬元,發放2萬元助學金,重點支持向坪學校、洞庭學校建設。二是組織代表支持公益事業,關心關愛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如張晚魁代表每年自掏腰包定期慰問樓古醫院住院患者,他的優秀事跡曾在紅網《書記去哪兒》欄目專題播出。還有部分市代表都確定了幫扶對象,以生活物資或慰問金進行幫扶,近兩年代表們共走訪慰問困難群眾達150多人次,最大程度地體現了代表對弱勢群體的幫助和關愛。

目前,就我鎮而言,人大代表在履職行權過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一)重選舉,輕管理,履職意識不強。

從工作中看出,一部分代表覺得一旦當選就和選民無關了,簡單認為履職只要參加一下會議就行。有的甚至把代表身份當成是一種個人政治榮譽,認識不高,定位不準,僅在會議期間才啟用代表身份,甚至把代表工作視為額外負擔。平時也很少主動聯系選民,導致與選民關系疏遠,被稱為掛名代表。有的代表參加人代會是“奉命行事”,甚至因外出經商、辦企業,對參加會議“不感興趣”;有的代表對閉會期間的視察、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被動應付;有的代表討論發言是人云亦云;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要求消極被動,履職意識淡薄。

(二)重本質,輕業務,履職能力不強

代表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履職水平的高低。一部分代表不能適應新要求,沒有掌握新業務,憑威信說話,靠經驗做事,甚至部分代表即使了解民意面臨新情況,受自身各方面能力約束,說不上事,更解不了難。

(三)重現實,輕長遠,履職眼界不高

部分代表對為民辦實事是很熱心,但由于工作、生活范圍的局限,往往把職責理解得非常簡單。對鄉鎮人大的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足,對事關全鎮的重大問題知之不多,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了解不透,對人大代表履職行權應該顧全局、抓重點、議大事把握不到,缺乏引導和調研,會議發言,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往往停留在為本村(組)、本家族爭取具體的、現實的利益上,甚至帶有“私事”色彩和個人情緒。不能著眼全局,立足長遠,展望未來。

(一)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代表素質。要加強對代表的履職培訓,使代表們能及時了解新形勢、新情況,學習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還可通過邀請老代表現身說法,介紹工作經驗等形式,增強代表履職能力,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代表監督。要加強對代表的監督,建立健全代表向選區選民述職制度。代表在每屆任期內至少做一次述職,這樣在保障選民知情權的同時,更有效地保障了選民的監督權,也有利于提高代表的參政議政責任意識。其次是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職考核制度,通過定期開展批評、勸誡不作為代表等形式,提高代表履職意識,杜絕代表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

篇2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

1.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應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加強日常檢查,在履行城市日常清掃保潔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現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及時予以查處,并函告查處結果。

2.市城管執法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不及時的,應及時告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接到告知后應督促下屬環衛單位進行及時清掃。

3.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損毀環境衛生設施行為時,應責令違法當事人向市容設施產權單位繳納賠償金,并告知產權單位依法收繳賠償金,產權單位應向市城管執法局提供收取賠償金的標準和依據;發現環境衛生設施損壞、缺失需要修復的,應及時告知市容設施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及時修復。

4.市住建局作出建城區戶外廣告、店招設置許可決定后3日內,應將有關批文及相關資料抄送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跟蹤監督實施。

5.市住建局在編制城區農貿市場、停(洗)車場(點)等專業市場建設規劃時,應征求市城管執法局意見。

(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方面

1.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城市用地功能規劃、城市道路規劃、城市綠地規劃、城市管網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圖紙和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造價標準一經依法審定,市住建局應當在政府相關網站公布,并將規劃圖、文等資料完整地抄送市城管執法局,作為規劃執法監督的依據。

2.市住建局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3日內應將審批內容及其規劃控制性附圖和附件抄送市城管執法局;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現場驗線申請后,應會同市城管執法局現場開工驗線并抄送相關圖紙資料,市城管執法局應跟蹤監督規劃建設項目的實施。

3.市住建局發現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屬市城管執法局管轄的,應及時告知或移送市城管執法局處理。市城管執法局對規劃違法行為查處后,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后7日內將處罰結果函告市住建局,需要作補辦手續等相關處理的,由市住建局依法辦理。

4.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案件中,需要向市住建局調查取證、查閱和復制規劃許可方面地形圖、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圖、施工圖等相關資料時,市住建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圖紙資料現存的應在接到協助函的當日或次日無償提供,需新制作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無償提供。

5.市住建局組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技術評審、建設工程完工后的規劃核實及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自行拆除、清理場地的檢查、驗收等工作時,應會同市城管執法局實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市住建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函告市城管執法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屆滿仍未到市住建局辦理備案手續的,市住建局應及時函告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及時查處并反饋查處結果。

(三)市政公用和綠化管理方面

1.市住建局作出建城區內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或綠地進行經營、施工行政許可的,應明確占用地點、面積和期限,并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后的當日或次日將有關批文抄送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跟蹤監督實施。

2.市住建局在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城管執法局查處范圍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接到告知后應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反饋市住建局。

3.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違法損壞城市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等違法行為時,應責令違法當事人向市政設施產權單位繳納賠償金,并及時告知相關產權單位。相關產權單位應及時修復,提供收取賠償金的標準和依據,并依法追收其賠償金,將結果反饋市城管執法局。

4.市城管執法局在依法對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踐踏、損毀城市園林綠地,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無故不履行城市植樹義務,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區綠化及設施管護等其他綠化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中涉及賠償損失和加倍交納綠化費等具體金額標準時,園林管理部門應提供收取賠償金、綠化費的標準和依據,并依法追收其款額,將結果反饋市城管執法局。

(四)城市房地產管理方面

1.市住建局作出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政許可決定后2日內,應將許可內容抄送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跟蹤監督。

2.市住建局在履行城市房地產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城管執法局查處范圍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接到告知后應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反饋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作出城市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后2日內應將許可內容抄送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跟蹤監督實施。

4.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城市房地產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查閱、復制相關許可證書等證據的,市住建局應予及時提供。

5.市住建局房地產管理機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新建項目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后2日內應將登記內容函告市城管執法局。

二、市環境保護局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試行)》(市政府令58號)查處涉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違法案件時,需要作環境保護方面專業技術監測的,應及時函告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應及時派技術人員進行采樣、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發現經營攤點與登記場點不符或者超越經營場點范圍的行為,應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處理;市城管執法局應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市工商局。

(二)市工商局原則上不辦理有形市場(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的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游園等公共場所的攤點的經營許可,特殊情況確需許可的,事前應征求市城管執法局的意見。

(三)市城管執法局查處違法案件,需市工商局提供違法違規當事人工商登記信息資料時,市工商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供。

四、市公安局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一)市公安局確定1名副局長負責城管執法協作工作,縣公安局確定1名副局長負責縣城管執法協作工作,市公安局巡警支隊、交警支隊各確定1名領導負責城管執法協作工作,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各確定1名領導負責縣城管執法協作工作,城區各公安派出所各確定1名副所長負責轄區城管執法協作工作。

(二)市城管執法局在實施重大集中整治執法活動和依法采取拆除、查封、扣押等強制管理措施前,應告知市公安局(縣公安局、通區公安分局)。為了預防、避免和控制惡性治安案件、發生,市公安局(縣公安局、通區公安分局)依照職權職責派出相應警力協助執法,以確保城管執法工作有序、高效。

(三)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依法屬于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查處。市城管執法局應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反饋公安機關。

(四)公安機關對采用張貼、噴涂、刻寫非法廣告的方法買賣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或者詐騙錢財,故意損毀或偷盜城市雕塑、護欄、凳椅、路燈、果皮箱、郵筒、公用電話、燈箱廣告、亮化燈具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管(纜)線及其他公用設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市城管執法局。

(五)公安機關對阻礙城管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損毀證據材料及擾亂執法現場和執法部門工作秩序,公然侮辱、毆打城管執法人員,故意損毀城管執法車輛、裝備器材或者城管執法人員衣物等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市城管執法局。

(六)市城管執法局查處臟車入城案件,違法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市城管執法局抄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協助查處。

(七)市城管執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依法屬于公安機關查處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八)市公安局在城區開展治安巡邏、應急處突工作需要市城管執法局配合的,市城管執法局應當予以配合。

(九)城區天網工程、道路交通監控等設施設備堅持資源共享、平臺共用,依托公安“110”指揮中心、交警道路交通指揮中心建立城管“110”指揮中心。

(十)在城區執勤的公安巡警、公安交警發現違法占道經營、違法設置氣柱氣標氣拱門及廣告牌匾、臟車、違法建(構)筑等行為,應及時告知城管“110”指揮中心并協助依法查處;在城區執勤的城管執法人員發現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尋釁滋事、結伙斗毆、機動車亂停亂放、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告知公安“110”指揮中心并協助依法查處。

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則上不辦理有形市場(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的餐飲服務許可,特殊情況確需許可的,事前應征求市城管執法局的意見。

(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偽造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攤點,應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及時查處并反饋查處結果。

(三)市城管執法局對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偽造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的攤點實施行政處罰后,應在7日內將處罰結果函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市民政局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一)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通過走訪調查,發現當事人家庭經濟確實困難,按條件應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難救濟等政策而沒有享受的,應告知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落實相關政策。

(二)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城區有需要實施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告之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當及時實施救助,市城管執法局轄區大隊應積極配合。

(三)市城管執法局在工作中發現地名標志牌損壞時,應及時告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及時修復完善。

七、新聞媒體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一)日報社、廣播電視臺、新聞網、傳媒網、網等新聞、網絡媒體單位應開辟專欄,及時、全面宣傳報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積極正面引導廣大市民理解、支持和參與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的濃厚氛圍。

(二)市城管執法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日常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和先進個人或典型的違法案例,應及時給相關新聞媒體單位提供素材。相關新聞媒體應及時宣傳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監督職能作用。

八、通區人民政府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組織領導和檢查落實東城、西城、朝陽辦事處和西外、北外鎮及蓮花湖管委會行政轄區內城鎮的清潔、綠化、市容“門前雙三包”工作,組織辦、鎮、管委會和社區干部協助市城管執法局對城市管理方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及時協調、化解相關矛盾。市城管執法局定期與區政府召開城市管理工作座談會,研究確定工作重點,解決重大矛盾和問題,共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實效。

九、縣人民政府與市城管執法局工作協作內容

縣政府統籌組織指揮南外鎮行政轄區、河市鎮集鎮規劃區、市化工園區內的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城管執法局縣分局的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市城市管理執法協調辦公室與市城市管理執法監督辦公室工作協作內容

市城市管理協調領導小組下設在市城管執法局的市城市管理協調辦公室、下設在市政府法制辦的市城市管理執法監督辦公室應加強城市管理的調查研究,互通信息,共同協調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并認真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承辦日常協調、監督事項。

十一、執法協作監督

篇3

一、政府職能轉移的主體和范圍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要求政府治理、市場治理、社會治理同步推進,如果政府職能過于龐大、管得太多,就會影響市場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效率。為此,政府應該從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轉變,從唯一管理主體向多元主體共同治理轉變。政府機關是政府職能的主要載體。毫無疑問,政府職能轉移的主體應為各級政府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要做好政府職能轉移工作,首先要理清政府職能轉移的邊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政府職能和作用,可以概括為“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五個方面。其中,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三方面職能是市場和社會無力承擔的,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不能向外轉移; 而對于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面職能,雖屬于政府職能,但也屬于“社會能夠辦好”的職能,可以向外轉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部門應逐步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轉移出去。將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行業標準、行業評比、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職能,法律服務、宣傳培訓、社區事務、公益服務等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性職能,業務咨詢、行業調研和統計分析、決策論證、資產項目評估等技術服務性職能與市場監督等職能,依法轉移出去。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主體

與事業單位、企業相比,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和權威性的優勢,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地位超脫,能夠實現客觀、公正、公平,是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理想的主體。當前,我國的社會組織主要有三大類,一是社會團體,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二是基金會,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三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10個類別。近年來,隨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我國社會組織登記數量有了較大增長。據統計,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62.1萬個,其中社團31.4萬個,基金會4313個,民辦非企業單位30.2萬個。社會組織在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社會組織數量雖眾多,從總體上看,還存在著結構不合理、發育程度不高、自我發展和提供服務的能力不足等問題。為使政府職能轉移后,社會組織能夠接得住、接得好,必須設定相應的準入門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2013〕96號)原則性規定了政府可以向哪些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6個條件,即必須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可以參考以上條件,制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組織的資格資質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一律不能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對具備條件的,要研究建立以綜合實力、管理質量、服務水平為核心的承接資格和履職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民政部門編制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條件的社會組織推薦目錄,并定期動態更新,建立起適度競爭的擇優遴選機制。

三、政府職能轉移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可以分為充分競爭性事項、適度競爭性事項、非競爭性事項,根據不同的事項可采取不同的轉移方式。一是公告轉移。對充分競爭性事項,職能轉出部門應向社會公告,由社會組織通過充分競爭提供服務,有效降低社會成本和促進行業發展。如宣傳培訓、業務咨詢、行業統計、行業調查、法律服務等。二是競爭轉移。對適度競爭性事項,采取公開報名、公平競爭、擇優承接的方式,選擇若干個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通過適度競爭提供服務,有效降低社會成本和促進行業發展。如公益服務、產品評價、成果評審認定、行業評比等。三是委托轉移。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宜直接交由社會組織行使,但可由社會組織具體經辦的相關職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轉移給社會組織,由其以委托部門的名義履行職能。如資質認定、人員執業資格評定、行業標準制定等。

為規范政府職能轉移,應建立科學的工作程序。一是編制轉移目錄。職能轉移主體結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工作實際,研究提出需要轉移的職能。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民政、法制等部門對轉移主體提出的轉移職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審核,編制適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二是制定實施方案。職能轉移主體根據轉移職能目錄,研究制定職能轉移具體實施方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并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民政、法制等部門審核確定。三是組織實施。要按照職能轉移主體轉移信息,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提出承接申請,職能轉移主體確定承接主體,對外轉移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職能轉移主體與承接職能社會組織簽訂轉移職能協議,完成轉移職能的移交,職能轉移承接社會組織認真履行協議。四是考核評估。職能轉移主體根據轉移職能協議,定期組織對承接主體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四、完善政府職能轉移的保障機制

政府職能轉移不能一轉了之,一方面要建立相應保障機制,另一方面要對承接績效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處理好“轉管結合”的問題。

一是健全長效工作機制。要明確機構編制、財政、民政、法制等部門在推進政府職能轉移工作中的職責,建立起協調配合工作機制。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職能轉移的政策措施,牽頭編制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各職能轉移主體具體轉移職能實施方案。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費隨事走”的原則,研究完善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后相關的經費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負責促進社會組織發展,規范社會組織管理,健全社會組織評估制度,編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推薦目錄。職能轉移主體作為轉移職能的責任主體,負責梳理各自所承擔的職能,提出切實可行的職能轉移方案,將能夠轉移給社會組織的職能和工作事項分離出來,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并做好轉移職能目錄確定后的具體實施、業務指導。法制部門負責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合法性審查等。

二是提升社會組織承接能力。加大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制定出臺有利于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社會組織內部管理,提高社會組織的規范化、民主化管理水平,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能力。

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避免政府職能轉移后出現管理真空和履職不到位等現象,應加強政府職能轉移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能轉移主體向社會組織轉移后,要認真落實對承接轉移職能社會組織履職情況的監管責任,制定監管辦法,加強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提出工作改進意見。承接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要認真履行協議,制定履職規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職能轉移主體報告工作并公開辦理情況,接受職能轉移主體和社會監督。機構編制、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對社會組織承接轉移職能的履行、財政支出績效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促使社會組織有效履行職責。監察部門要對政府職能轉移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對職能轉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門實施問責。審計部門要對轉移職能的政策執行、財務收支情況等開展審計監督,確保政府職能轉移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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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保護的濕地,是指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

第四條 濕地保護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協調解決濕地管理機構、經費保障、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統稱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鼓勵受益地區與濕地保護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 濕地保護是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責任,有權對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進行濕地資源調查,并公布調查數據。濕地資源調查應當與土地、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調查相銜接。

濕地資源調查數據應當作為制定濕地保護規劃、采取濕地保護和利用措施的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序報批。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協調,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保護區劃與建設布局;

(四)生態、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并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十四條 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由濕地保護名錄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濕地保護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等事項,并明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一般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濕地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設立保護標識,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管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明確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濕地保護。

第十九條 具備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以保護生態系統、合理利用資源、科普宣傳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并具備開展生態旅游條件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和縣級濕地公園。

第二十一條 具備國家濕地公園設立條件的濕地,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

第二十二條 面積在20公頃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濕地主體功能或者歷史文化價值的;

(二)濕地生態系統典型,在省內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的。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

第二十三條 設立市級濕地公園、縣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對不適宜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濕地,可以因地制宜設立濕地保護小區。

需要設立濕地保護小區的,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內容,并有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濕地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功能的損害。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改變濕地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占用或者征收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生態修復。

第二十八條 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超出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

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游、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應當避免影響、降低濕地生態功能和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濕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三)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濕地違法排污;

(六)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

(七)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八)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實施濕地生態保護和修復、退耕還濕和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加強水資源保護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調配水資源,科學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維持濕地的基本生態用水,保護和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對濕地的自然狀況、受影響因素等進行監測,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導致濕地面積減少、生態功能退化等情況的,采取退耕還濕、補水、限牧、移民搬遷、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護和恢復濕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推進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可降解地膜的應用,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在河道徑流量滿足的前提下,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濕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據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濕地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區的納污能力,向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因人為活動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濕地生態用水不能滿足維護濕地生態功能需要的,應當綜合考慮年度來水情況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需求,適時組織補水。國家重要濕地的生態補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的生態補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濕地保護情況,并將濕地保護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列入濕地保護名錄濕地的保護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具備條件的,可以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第三十七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濕地保護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濕地資源的監測、監控。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濕地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布濕地資源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濕地保護名錄的;

(二)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批準占用濕地的;

(四)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未進行生態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未進行生態修復的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游、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影響濕地生態功能或者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的,由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濕地內采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撿拾鳥卵、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濕地保護的生態效益維持生物多樣性。濕地的生物多樣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賴濕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動植物極為豐富,其中有許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種,是生物多樣性豐富的重要地區和瀕危鳥類、遷徙候鳥以及其它野生動物的棲息繁殖地。在40多種國家一級保護的鳥類中,約有1/2生活在濕地中。中國是濕地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亞洲有57種處于瀕危狀態的鳥,在中國濕地已發現有31種;全世界有鶴類15種,中國濕地鶴類占9種。中國許多濕地是具有國際意義的珍稀水禽、魚類的棲息地,天然的濕地環境為鳥類、魚類提供豐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間,對物種保存和保護物種多樣性發揮著重要作用。濕地是重要的遺傳基因庫,對維持野生物種種群的存續,篩選和改良具有商品意義的物種,均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利用野生稻雜交培養的水稻新品種,使其具備高產、優質、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糧食生產方面產生了巨大效益。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現依法落實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寧波XXXX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我承諾,在我擔當XXXX公司總經理期間,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 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 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時糾正失職和 違章行為。

3、 工作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當安全和生產發生矛盾時首先保證安全。

4、 組織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的安全職責,做到安全人人有責。

5、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后及時、如實報告,堅持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6、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且提供人力資源保證。

7、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檢查工作,解決企業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董事長: 承諾人:

日期: 年 日期: 日

安全生產責任書(二)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達到人人講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保證安全、人人以強烈的責任心和高度的責任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之目的,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和保證企業機械設備等財產安全,圓滿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特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一、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得違反。

二、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及其它安全設施。

三、對所使用的工具、器具、設備等要維護好,保證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確使用,保持作業現場的整潔和作業的方便。

四、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建議,發現違章行為立即勸阻和制止,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領導進行處理。

五、發生事故要盡可能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領導,并如實介紹事故情況,不得私自處理。

六、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安全考核獎懲規定,對安全工作成績優異者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制度或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予以經濟處罰。

企業主要負責人: 安全責任人:

安全生產責任書(三)

為加強我公司綜合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強化各部門主管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責任觀念,有效控制各類傷亡和其它重大事故,預防或減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產經營順利進行,公司各級層人員簽訂以下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控制目標:

1、群傷、重傷、較大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各種質量等其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為零。

2、無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3、預防發生人員輕傷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4、財務資金安全、貨物運輸、業務風險為零。

5、現場違紀現象做到人見人管,形成一個群防群治,人人維護的安全管理格局。

二、安全管理職責:

(一)、嚴格執行公司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并結合工廠實際,建立、健全本部門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檢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程和物流管理程序);全面落實部門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好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好轄區內的各種機械、電氣設備和生產成品、物資;做好安全綜合檢查,徹底整改隱患事故、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須保持完好狀態;加強所屬人員的思想、品質教育,注重作風和廉正建設;組織制定本部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二)、認真落實公司2009年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書,結合部門的安全生產特點,制訂并落實部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計劃中有明確的安全工作目標和重點,同時落實公司日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門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實行“一崗雙責制”,公司、車間、班組、員工逐級簽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日常綜合安全檢查、教育、規范和隱患整改,確保各種生產成品的質量,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重大危險源及重點區域的安全管理。車間周查、部門月檢時,須對重大危險源和

重點區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和徹底整改,對其實行登記、建檔,并按公司有關制度要求及時控制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五)、外出業務人員加強對人身及財產的安全;財務、貿易、儲運部門加強公司資金、財產、貨物等物資流通領域的安全防護。

(六)、按照公司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告安全事故,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調查,并認真落實公司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形成教育和整改記錄。

三、安全獎懲

獎懲原則: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

(一)、人事行政部與安全主管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并做好各種日常安全管理臺帳,公司年終對各部門進行安全考核。

(二)、發生“安全控制目標”第1、2條和第4條損失重大的安全事故,按照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或依據政府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實施處理,取消評先資格,記入年終目標考核。

(三)、全面完成了“安全控制目標”,年終由公司進行通報表彰。

(四)、未發生“安全控制目標”第1、2條和第4條損失嚴重的安全事故,以部門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最低率和日常消防器材設施完好率及安全隱患整改率的高低,作為部門評先的綜合依據,被評為安全先進部門的,公司通報表彰,并進行獎勵。

(五)、執行安全問題一票否決制。對于隱患整改多次不及時、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的部門(包括車間或班組),年終取消評先資格,對其直接主管,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主管責任人: 安全目標責任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產責任書(四)

根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結合車間的生產實際情況,車間與員工簽

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和《環境保護責任書》,把安全、環保責任落實到每位員工,與其簽訂安全、環保責任書。

一、必須做到安全生產,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努力學習業務、安全知識,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產要求

1. 員工自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車間負責人報告。

2.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3.職工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車間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職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和安全應急演練,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5. 職工對車間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6.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三、獎懲

1.杜絕輕傷事故發生,確保全年無重傷事故,發生重傷事故車間研究處理。

2.因違章作業(操作)造成事故的,一次罰款50元,情節較重的另行研究處理。

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環保污染事故的,一次罰款100元,情節較重的另行研究處理。

4.職工對安全生產安全隱患和“三違”行為進行舉報的,車間將給予特殊獎勵。

車間主任(簽字): 職 工(簽字):

一、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深化安全生產的“雙基”工作。

2、認真貫徹中交二航局質量、環境、職業安全健康“一體化”管理方針:誠信守法,科學管理,精心施工,顧客滿意,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保護環境,追求卓越。

3、嚴格遵守國家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自覺接受監督。

4、綜合辦作為項目部行政、人事和日常事務的管理、協調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協調、配合各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實,促進項目部各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5、負責制定、組織并實施項目部內部員工的培訓計劃,收集和保存相關的教育培訓記錄;負責對新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6、綜合辦公室要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通訊、交通工具、文件的傳遞、轉發、人員值班等。

7、加強對項目部車輛的管理和司機的安全教育,確保行車安全。

8、加強對電腦網絡、軟硬件的管理、維護和升級及網絡中信息資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定期做好備份,防止病毒入侵,杜絕機密信息泄漏。

9、加強對辦公區域內的安全管理,確保綜合辦公室內用火、用電的安全;維護和保持正常的辦公秩序,確保項目部各部門工作正常運轉。

二、目標:

1、無本部門人員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2、安全培訓按計劃完成率100%。

3、不發生區域內事故。

3、廢棄物按規定處置完成。

4、辦公物資回收率95%。

三、獎懲辦法:

1、年內項目部將對以上目標進行考核,達到目標要求的,進行表彰獎勵,達不到目標要求的,項目部視情節給予處罰。

2、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完成年度目標;本部門未發生安全事故;無重大安全隱患,一般隱患整改及時;可評為安全工作先進集體。

3、對未達標的部門及發生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項目部給予取消其評比先進的資格。

4、對于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員,項目部將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區域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上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書(五)

為慣徹進一步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慣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好工業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留史鎮及企業的財產和員工的安全健康,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與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簽訂以下安全責任書。

一、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無重、特大及死亡事故發生。

2、工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為零。

3、火災事故為零。

4、不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交通事故及刑事案件。

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

1、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遵循慣徹“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原則,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遵守落實《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勞動法》等法規,宣傳慣徹執行國家、留史鎮企業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認真落實和部署各項工作,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3、檢查、督促本企業的各級管理干部和員工在工作中自覺履行的安全職責,嚴格執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做到不違章、不違規。

4、定期組織對本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落實整改,對無力整改的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且報鎮政府安監所。

5、組織新招員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和外來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新進員工的三級教育培訓考核),員工上崗前、工種轉換的安全培訓以及安全宣傳工作,做到有培訓、有記錄、有效果。

6、負責搞好食堂、員工宿舍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7、在本企業內進行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搞好事故預防及事故調查分析與處理。

8、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計劃,完善安全操作規程與檢查制度。

9、組織落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理與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10、組織落實對本企業的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轉、消防設施、安全標志不被破壞,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11、加強對本企業的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登記存檔工作,并定期組織崗位技能培訓,做好危險源登記工作,并做好防范措施。

12、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做好本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

13、如實向鎮政府或上級安監部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接受安全生產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接受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杜絕事故發生。

xx鎮人民政府:(蓋章) 鎮長: (蓋章)

公司:(蓋章) 負責人: (蓋章)

安全生產責任書(六)

為了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認真落實政府和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和正常運營,特制定本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 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包括交通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并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進行監督與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從業人員正當的合法權益。

三、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本單位經營、服務的重要位置,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預警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各類問題;每次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四、 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責任制要求逐層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和員工,并定期檢查,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把各類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配備安全生產兼職管理人員。

六、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七、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2)嚴禁違章用火、用電、用氣,嚴格對易燃、易爆、劇毒及其它危險品的管理。

(3)確保消防設備系統正常運轉,落實消防責任制,做到人防與機防的有機結合。

(4)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確保安全運營。

(5)加強治安防范,確保本單位內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業安全,防止各類治安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6)鍋爐、電梯、機械加工設備等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加強崗前培訓和在崗人員的復訓再教育,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

八、關心員工利益,解決員工實際困難,改善員工工作環境和休息條件。

九、各單位每月向總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按內容要求和時間要求,每半年嚴格認真填寫《安全生產工作履職報告書》,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負責人簽署后上報總公司。

十、考核期內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公司將對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沒有發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將予以獎勵。

十一、責任書自簽字后生效,有效期兩年,每年年終進行考核。

十二、如遇責任人變動,各單位應及時調整和做好工作交接,責任書繼續有效。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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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積極作用

大量研究證明,如果政府能夠正確運用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這一調控手段優化配置公共資源,則能修正市場失靈,刺激具有正外部性行業增加供給。具體來說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積極作用包括促使經濟發展、加強國家或地區經濟競爭力、實施產業發展政策、增加就業、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維持財政收入增長、維護地區形象等。

(二)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消極影響

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是一把“雙刃劍”,在利用其積極效果的同時,也應看到其可能存在的消極影響。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資源配置是一個典型的“委托——”問題,因而不可避免存在“成本”,該成本集中體現為因設租尋租而導致政府失靈。在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資源配置的“委托——”關系中,作為人的政府官員是理性經濟人,不僅存在個人利益需求,也存在履職上的有限理性,因此,政府官員的行為必然存在偏離公共利益目標的風險。如果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過程和使用缺乏科學合理的權力配置,勢必使權力因缺乏監督和約束而產生設租現象,甚至出現挪用、擠占、轉移、私分財政資金的行為。因財政補貼資源的稀缺性和無償性,當作為人的政府官員設租,作為受益者的營利性組織必然尋租。當營利性組織作為尋租者,與財政補貼資源配置權行使者——設租者結合起來的時候,財政補貼就難以避免被部分利益集團所壟斷,被用于尋租活動而浪費、被用于行賄而轉移,最終導致公共財政社會成本增加、財政資金運用的效率損失,社會福利減少,使營利性組織補貼不僅難以克服市場失靈,反而不可避免地陷入“政府失靈”的尷尬境地等。

二、加強監管是抑制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消極影響的關鍵

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是權力和利益集中的領域,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利益在不同組織和群體之間的重新分配。在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決策中,作為資源配置的人——政府官員,一方面因“經濟人”特征有其自身利益,追求自身效應最大化,可能與公共利益有一定程度的偏離。另一方面政府官員也是“有限理性”的,不能保證所有的決策與行為都是帕累托最優。所以,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是需要加強監管的領域。

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監管,主要是加強對資源配置中權力的監督和約束,責任的量化和評價。按照分權思想,各權力部門之間應建立一種相互平衡與相互制約的關系,以限制某部分權力過分膨脹,造成對國家和民眾的侵害。所以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中如不能對資源配置的權力進行約束和制衡,對社會公共資金使用效率進行嚴格量化和考核,財政補貼就演化為某些營利性組織“免費的午餐”,出現甚至加劇財政補貼的消極后果。

三、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監管重點

(一)完善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制度安排

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制度包括補貼主體和補貼形式的確立、補貼目的和補貼對象的確定、補貼標準和金額的計量、補貼流程所必經的程序和資料提供、補貼資金的使用方式和考核指標、補貼審計和信息披露等。政府應將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各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并以政府法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使不同地區不同政府部門對營利性組織安排財政補貼時,都有標準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從而將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從我國目前對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監管現狀來看,尚缺乏系統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統一監管制度安排。所以,應盡快完善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制度安排,使每一次補貼都能通過充分的研究調查,確定科學合理的補貼目的和依據,嚴格限定補貼對象,準確計算補貼金額,合理設計補貼流程,持續考核補貼資金使用績效,同步公開相關信息,并在整個補貼過程中實施嚴格的權力制衡,對各個環節進行合理分工,使補貼項目的確立、補貼項目的審批、補貼項目資金的撥付、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考評等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完成,最終促使我國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規范化、科學化、高效率、更廉潔。

(二)強化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審計制度

審計財政補貼的重要性已逐步成為公眾共識。在實踐中,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要求所有享受政府撥款與財政補貼的機構,不僅需同時提供按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和按審計署公布的績效標準編制的“非財務”的績效報告,而且實行嚴格而公開的審計制度。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為審計而花費的人力與財力逐年增長,審計范圍越來越大,被審計的機構越來越多,審計在規范財政補貼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得到公眾認可。

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審計應突出財政補貼決策合規競爭性審計。對申報者的補貼決策直接決定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模式,決定了補貼目標的可實現程度,也決定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因此,決策者必須按照事先制定的規則對申報補貼的營利性組織進行全面考察和仔細篩選,確定最有利于社會整體福利提高的營利性組織實施補貼,以擴大補貼的受益面,充分有效利用納稅人的資源。同時,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審計還應強化資金使用過程管理和監控審計。

(三)普及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績效評價

對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績效評價目前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我國的各類績效評價標準中,尚沒有專門針對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績效考評的指標體系。從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本質上可以認定為一個經濟問題這一前提出發,對其進行績效評價時可以借鑒經濟學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通過比較財政補貼成本和收益之間的關系確定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政府財政補貼的成本包括三方面:機會成本、干預市場的社會成本和成本。

對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收益的定位,我國宜采用“多元化”標準,如提供就業崗位,以稅收形式貢獻財政收入,對公共福利如捐款、改善公共活動設施的關注和投入,對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等都應納入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的績效范圍。因此補貼資金是否促進企業組織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是否為職工提高了工資及福利待遇,應是財政補貼資金政策效應評價的重點。政府將公共資源配置給營利性組織而非直接生產供給公共產品,其行為屬性類似于投資,即通過當期有限的投入獲得未來期間更多更持久的財政收入。因此對企業組織接受財政補貼后當期和以后期間財政收入的貢獻增量進行考量是必不可少的。

(四)貫徹營利性組織財政補貼信息披露制度

財政補貼從營利性組織角度定性是營利性組織從政府無償獲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從政府的角度雖然不是國家作為財產所有者代表對營利性組織的投資行為,但實質是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的一種“投資”行為,希望通過財政補貼實現政府的某些目標,所以從帕累托最優出發,政府應將公共資金補貼給最能實現政府目標的營利性組織。因此,財政補貼應該在補貼項目、申報條件和程序、申報時間、資金使用要求和預期達到目標等方面充分公開,以吸引能充分實現財政補貼目的的組織參與財政補貼的競爭過程,唯有如此才能降低政府與營利性組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克服補貼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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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蘇州;三社聯動;實踐;經驗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3-0128-02

“三社”是社區、社會組織與社會工作者的簡稱。“三社聯動”是指通過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培育和社會參與的方式,增強“三社”之間的有效溝通和協作,形成“三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形成政府與社會之間互聯、互動、互補的社會治理新格局[1]。蘇州是全省乃至全國創新社會治理的示范區之一,其“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工業園區湖西社區就是其中的典型。

一、湖西社區三社聯動治理模式的基本做法

(一)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

工業園區2013年全面啟動“政社互動”工作。根據園區《關于加快推進“政社互動”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各街道、社工委相繼成立政社互動工作領導小組,湖西隨即緊鑼密鼓地展開相關工作,成立政社互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

(二)梳理兩份清單,明確責、權、利

湖西社工委梳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依法履行職責事項》和《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兩份清單,簽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政府管理協議書。根據兩份清單,社工委對26個事項打包擬定一攬子協議,明確工作的目標要求、經費保障及各自責任,將責、權、利捆綁落實到社區。法定職責之外需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政府的事項,社工委將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項目化運作。

(三)雙向評估代替單邊考核

隨著政社互動的開展,湖西還推行平等主體間雙向評估,取代行政上的單邊考核。印發《“政社互動”雙向履職評估實施辦法》《社區協助政府管理協議事項履約評估細則》及《評估表》,明確評估內容,規定評估程序。行政管理與群眾自治在協商簽約的過程中完成銜接,在雙向評估過程中實現了互動。

(四)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

湖西大力培育貼近社區需求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文化體育類、群眾自治類等社會組織,緊緊圍繞居民實際需求,通過建立健全“政府承擔、定項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購買服務機制,將社區服務職能逐步引向社會組織,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

(五)建設社工人才隊伍,創新社工管理

為進一步發揮社區專業人才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園區創新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管理,將社工的發展與社區建設緊密相連,不斷增強社區發展軟實力。園區“創新社工管理”項目被評為2013年蘇州市社會管理創新優秀項目。

制度先行,社工隊伍職業化。2013年《蘇州工業園區中新合作區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明確社區工作者實行行政編制人員和職業社工分類管理相結合,創新了社區專業人才培養與評價激勵機制。隨后,《關于調整中新合作區職業社工薪酬待遇的通知》《關于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的社工享受相關待遇的操作辦法》等對社工的資質條件、入職晉升、日常管理、薪酬待遇做出明確規定,促進了社工隊伍職業化。

注入內涵,社工水平專業化。2013年園區啟動“基層社區干部三年培訓計劃”,三年內完成社工輪訓,打造敬業愛崗、作風踏實、樂于奉獻、專業高效的社工隊伍。培訓緊緊圍繞基層社會管理創新,涵蓋諸多針對性、實用性強的課程,湖西社區干部和社工參加了3個月共20期培訓。湖西還組織社工走出去,參加國家、省、市各項培訓和交流。在一系列舉措下,社工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

助力成長,群體形象品牌化。園區加強社工隊伍建設,不僅對社工進行規范管理,更注重其個人成長。2013年園區舉辦第二屆金雞湖社工節,組織開展了“社工在你身邊”巡游、“非凡城市、最美社工”評選、社工才智秀、優秀社會工作案例評選、社工沙龍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湖西現代社區工作者活力、專業、熱情的群體形象躍然而出,成為湖西靚麗的新名片。

二、湖西社區三社聯動治理模式的特色

(一)“社情民意聯系日”豐富三社聯動機制

“社情民意聯系日”是園區創新社會治理、關注民情、解決民困的重要舉措,打開了反映民意的綠色通道。2011年5月起,每月第二個周日為“社情民意聯系日”,園區工委管委會領導和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當天輪流深入各社工委,與社區居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代表面對面交流,傾聽意見和建議。2014年園區在鞏固現有民意溝通機制基礎上,豐富政社互動新機制,將社工委層面的“社情民意聯系日”下沉到社區,實現民意反饋零距離,社區居民就公共交通、民政事業、環境保護、教育醫療、治安管理等眾多民生問題提出了數百條意見和建議。社區還招募了“社情民意志愿者”,協助開展活動、整理民意。

(二)“觸愛行動聯盟協會”彰顯三社聯動活力

社區治理要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湖西搭建了與企事業單位資源共享、活動共辦、文明共創、黨建共商的社區建設平臺,凝聚社會各方的智慧和力量。“觸愛行動聯盟協會”是湖西社區社會組織的典型,也是三社聯動的良好注腳。2009年湖西正式啟動以“志愿、奉獻、感恩、分享”為核心的觸愛行動,2011年“觸愛行動聯盟協會”注冊,協會至今已有自然人會員8 800余名,企業法人會員160家,社團法人會員47家,他們用愛用心和資源支持公益。專為空巢老人解決吃飯問題的“愛心餐廳聯盟”是觸愛行動的品牌活動之一。幾年前,湖西與江南鄰里中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聯手推出“愛心卡”,社區老人憑卡半價就餐。如今所有“愛心餐廳聯盟”成員單位均由湖西社區黨委統一授牌,并與社區簽訂愛心承諾書,為居民提供優質餐飲服務。目前,17家餐飲企業紛紛加入,向老年居民推出愛心就餐卡近三千張。

(三)“特色單位文化”凝聚三社聯動力量

湖西始終堅持把單位文化理念與創新社區管理融為一體,把培育“包容、參與、互助、共享”的社區精神作為重要目標,以文化引導人、鼓舞人、凝聚人,在社工中培育奮發向上、愛崗敬業、自我提升的價值體系。

豐富生活,廣泛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為使社工真正感受到平凡崗位不平凡、普通工作不普通,社工委大力改善工作環境,開展社工素質教育工程,鼓勵社工走進圖書室、踏上文化廣場、參與全民健身,結合“三八”“五一”、春節等節日組織文藝活動,豐富業余生活,提升藝術修養。

加強宣傳,多方渠道展示社工風采。社工委重視對外宣傳,充分展示社區建設成果和社工風采。兩年來,《社區工作建議與思考》《社區工作者述職報告》《金雞湖西望》等專刊展示了湖西社工們昂揚向上的精神面貌,刊物多次得到園區領導的肯定和批示,成為展示湖西風采的一扇窗口。

創造條件,鼓勵社工不斷提升自我。湖西社工委采取多種形式幫助社工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文化素養。訂閱書刊,供社工學習;出臺獎勵政策,鼓勵社工參加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引導社工加強調研,向專業刊物投稿;組織各種征文、攝影、書法、繪畫、演講比賽等。

三、湖西社區三社聯動治理模式的經驗與啟示

(一)以社工委為主體,構建協作治理網絡

園區中新合作區實行以社區工作委員會為基層行政組織的社區管理體制,其總體架構是:在園區工委、管委會的領導下,設立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作為社區建設的決策協調機構;社工委主要負責管理社會事務、引導社區自治、推進社區黨建、開展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社區工作站作為社工委的服務窗口提供政務服務,搜集社情民意、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義工隊伍,每個工作站輻射4~6個社區,與社區居委會在經費、人員上不發生任何交叉;社區居委會內部不設工作站、不辦理具體政務,集中精力組織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構成社區的“三駕馬車”。

(二)以品牌文化為內涵,構建合力凝聚網絡

從單純強調載體保障轉向培育公共價值觀,是社區從外延拓展走向內涵建設的重要標志。2009年湖西啟動觸愛行動,用愛的力量創新社區管理手段、拓展居民自治途徑,通過引導各社區構建以社區理念、社區標識、社區刊物、社區之歌等為內涵的特色品牌,形成了包容、參與、互助、共享的社區氛圍,顯著增強了居民的歸屬感,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媒體進行了深入報道。2010年觸愛行動的理念和做法在中新合作區全面推廣。

(三)以社會組織為依托,構建居民自治網絡

中新合作區3個社工委、43個社區成立各類社會組織近500個,成員總數16 000人。湖西社區擁有各具特色的志愿者服務團隊47個,在冊志愿者8 800多人,愛心成員單位159家。湖西社區以社會組織為載體,以項目化運作為形式,使社區居民從社區治理的旁觀者轉變為參與者。湖西社區居民自愿組織建立的“草根”組織近50個,保障孩子上下學的“護苗隊”、為精神病人定期送醫買藥的“博士汽車志愿者隊伍”、緩解老年居民吃飯難的“愛心餐廳聯盟”、為延伸社區公共服務建立的“觸愛行動網站”等等,讓社區群眾體驗著社區治理主人翁的角色。

(四)以社企聯動為抓手,構建資源共享網絡

園區摒棄對社區建設大包大攬的做法,通過搭建企業與社區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的平臺,推動企業、社區、社區社會組織之間形成“金相鄰、好伙伴、共成長”的互動關系。100余家大型企業成立了“企業社會責任聯盟”,與社區結成長期共建關系;300余家中小規模商戶成立了“愛心商家聯盟”,以折扣讓利消費、平價放心餐飲等方式回饋社區,獲得良好反響。2013年湖西推出“社企1+1”結對活動,進一步增強社企互動,營造社企之間優勢資源共享、公益服務共辦、文化繁榮共推、生態環保共抓、社會文明共創、美好家園共建的良好氛圍。例如聯建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與新加社區組建的“聯新文化藝術團”開展了豐富的活動,增加了社區活力;熙岸社區和日科能高電子(蘇州)有限公司結對共建,圍繞“低碳環保、幫困助殘、志愿奉獻、文化體育”為主題開展系列活動。

篇8

為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努力提高師生全員安全教育管理能力,保護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增強全體師生安全意識,打造平安校園,特制訂學校本制度。

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完善學校安全管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實行校園安全工作問責制、責任追究制,對未按規定落實工作監督和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責任。將全員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工作納入年終目標考核,鼓勵先進,鞭策后進。

二、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即學校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xx

副組長:xx

成 員:xx

三、學校安全管理主要責任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1.全面落實學校安全工作。明確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和各部門安全工作職責,按照上級安全生產工作要求,落實校園“三防”建設。

2.制定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防控措施,督辦落實“一崗雙責”制。

3.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議,傳達布置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年度工作計劃,簽定安全責任書。

4.代表學校與家長或初會其它單位簽訂系列安全活動協議書(班級與家長簽訂的安全協議書需由安全辦公室審批并加蓋公章);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5.定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整改,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落實安全基礎性工作。重點做好校門秩序、教育教學、學生宿舍、食堂衛生、大型活動、集體外出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6.組織開展師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落實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

7.及時處置校園安全事故,確保校園安全、穩定與和諧。

8.落實教職工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嚴禁教職工侮辱、體罰學生現象發生。

9.建立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大綜合整治力度,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二)校長安全管理職責

1.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防范體系,落實責任制,依法制定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3.建立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并納入各部門、個人履職考核,與評優推先和績效考核掛鉤。

4.組織召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分析研究學校安全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5.及時制止和處理教職工侵犯學生權益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遇突發事件,立即組織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并在第一時間到現場指揮。

6.與地方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聯系,共同做好校園及周邊安全工作。

(三)黨支部書記

1.校園安全的共同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2.通過黨建工作加強安全教育,提高黨員干部的安全責任意識,指導落實崗位安全職責。

3.關心教職工的生活和思想動態,及時掌握校內不穩定因素,積極化解矛盾,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4.督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向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整改建議。

5.加強師生意識形態的教育和管理,積極組織開展反工作。

(四)分管安全副校長管理職責

1.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校長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及隱患整改工作。

2.全面建立并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

3.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實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定期開展保衛干部和部門負責人安全培訓,強化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根據環境條件與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指導開展各類安全預防性工作。

6.協助校長加強與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社區街辦、公安、衛計、城管、食藥、供電所等職能部門的聯系,形成治理合力。

7.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各類臺賬和檔案制度,檢查指導學校各類安全資料歸檔備案。

8.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分管教學副校長

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是學校教學工作的安全責任人,主要職責有:

1.督促全校教師嚴格落實教學常規。特別是認真落實體育課、勞動課、實驗(訓) 課等教學常規,防止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2.對必須在校外進行的教學活動要認真審批,核查并落實安全預案,加強安保培訓,確保活動安全進行。

3.督促全校教師加強師德修養,關愛學生,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杜絕因體罰和心靈虐待造成對學生的傷害事件,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4.督促指導教師把學生安全作為教育教學的第一要事,擺在首位,認真落實各有關法規和上級文件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安全規定,依法辦事,依法執教。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務。

(六)分管后勤副校長

分管后勤的副校長是學校設施設備安全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有:

1.制定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做好學校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對學校建筑物、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特別是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3.加強對超市、自備水源的管理,確保學校食品及飲用水安全;加強學校衛生防疫工作;

4.加強學校宿舍設施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宿舍安全;

5.督促有關人員做好防盜工作,維護學校財產安全;

6.加強學校的安全設施建設,確保校園安全: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務。

(七)分管德育副校長

1.協助學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指施。

2.協助學校加強安全工作,結合學生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宣傳及法制教育。

3.協助學校做好對有不良行為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落實具體幫救措施。

4.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治安環境進行整治,嚴肅查處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和滋擾校園案件,建立長效機制,維護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5.配合zd部門妥善處理在校師生違法案件,督促學校妥善處理校園內發生的嚴重違規違紀問題。

6.協助學校與社會、家庭等方面建立聯系完善“三位一體”法制教育機制,落實各項法制措施。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八)工會主席

1.發揮工會組織對校園安全工作的參與和監督作用。

2.定期召開工會委員會會議,檢查各部門安全工作。

3.協助學校摸查內部人員的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

4.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動態和文化生活,幫助教職工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對發生重大事情的家庭應及時慰問并家訪。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九)辦公室主任

1.負責上級政策的及時傳達落實和學校WW信息的匯總上報。

2.會同有關處室負責學校安全宣傳工作和全校信息溝通、公開、新聞及媒體采訪等事宜。

3.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

4.協助分管校長負責學校安全教育和演練活動的講話、錄像等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安全辦副主任(安全科長)

1.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學校安全工作計劃,制定部門實施細則,檢查督促各部門落實各種安全預案及安全職責,定期向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長匯報學校安全工作情況。

2.按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召開的安全會議并按相關要求,上報學校安全工作計劃、總結、報表、材料、信息等。

3.堅持每天組織人員對校園及重點部位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問題較嚴重的要及時向分管副校長或校長匯報,并制定詳盡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臺賬,相關責任人簽字備查。

4.結合學校安全工作實際,開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園安全宣傳教育和演練。

5.負責校園“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和全校消防栓、滅火器、報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設備和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6.負責學校門衛和寢室輔導員日常管理考核,夜間、節假日值班和巡邏安排,加強對值班人員的管理和檢查。

7.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加強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構建和諧的綜合治理機制和氛圍。

8.校內發生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及時向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根據應急預案配合校長或分管校長落實報警、搶救、疏導、保護現場、調查取證、信息上報等工作,妥善處理突發事件。

9.加強安全檔案管理。健全學生安全管理資料,根據有關規定妥善保管視頻監控錄像資料,完善學校安全檔案。

10.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一)教導主任

1.負責教務處所屬各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部門安全責任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部門安全工作計劃,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2.加強實驗室安全檢查和管理,督促實驗員做好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3.做好各種教具配備、保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

4.加強學生學籍信息的安全的領導和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5.做好教學活動和考試安全預案及管理工作。

6.配合校長積極穩妥做好學校招生、畢業工作,正確執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二)總務主任

1.負責學校總務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部門安全責任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門安全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清況。

2.定期召開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加強總務后勤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各工種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

3.做好學校建筑物、辦公器材、校園周邊環境和水、電、氣、消防等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維護和整改,并建立臺賬。

4.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和生活用水的管理,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學校衛生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5.組織相關人員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體檢,落實本部門不同工種安全責任。組織部門人員定期檢查負責范圍內的安全。

6.協助教導處加強對實驗室、微機室等功能教室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加強對教學設備的安全管理。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三)分管德育副主任

1.協助分管校長開展班主任安全培訓和學生安全教育,具體負責落實師生演練活動。指導年級教師進行校園安全隱患自查互查活動,跟蹤學生異動情況,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責任。

2.按照學校工作目標和任務,指導學生團委和學生會的安全教育工作,維護校園教育教學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衛生、防疫等工作。

3.協助和指導管理學生寢室安全工作。指導強班級安全員教育工作,負責或協助年級主任做好學生處分聽證等工作。

4.學校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時,牽頭或協助分管領導做好安全預案和活動前師生安全教育工作。

5.利用升旗、廣播操等時間和板報、櫥窗、網絡等途徑,結合實際開展學生安全教育。

6.主動協助分管領導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家長接待、學生疏導教育及相關材料的整理歸檔。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四)年級主任

1.具體負責本年級師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實安全責任,增強師生安全意識,維護年級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2.加強師生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指導班級開展豐富多彩的以安全為主題的班團活動和演練,科學引導特異學生,營造健康和諧的教育環境。

3.組織班主任、科任教師進行校園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年級大型活動的安全培訓和安全預案的具體落實。

4.結合年級實際,通過各種途徑,開展系列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宣傳教育,聘請消防、治安、交通、衛生等專家開展對師生的專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

5.通過家長會、家長信、短信等多種形式向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家校結合,發揮家長對學生安全工作的主體作用。

6.及時妥善處理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家長接待、師生安撫及相關材料的整理歸檔。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五)總務處副主任

1.協助總務主任分管日常安全工作,主管食品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具體負責落實《xx二中食堂安全衛生制度》。

2.嚴格按上級要求落實疾病防治工作,加強各班晨(午)檢的檢查和管理,落實醫務室各項規章制度。

3.加強食堂安全管理,落實“十必須五禁止”要求。落實從業人員晨檢工作,并對進貨、存放、制作、出售等環節按衛生標準和安全要求進行檢查驗收;督促工作人員建立飯菜留樣制度,防止人為投毒、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4.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全培訓和體檢,完成領導交界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六)分管教科研副主任

1.指導學科教師結合所教學科內容滲透安全教育,引導每個教師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開展學生安全教育。

2.加強課堂、特別是實驗課的安全管理。

3.督促每位任課教師做好安全教育教案和開展“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每天最后一節課下課前,結合實際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騙、防各種傷害事故等安全。

4.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七)班主任

1.班級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按學校要求落實安全教班級日常安全管理。認真選拔班級安全委員,設立若干安全員,并加強對安全委員和安全員的培訓和管理。

2.規范進行晨(午)檢。督促學生按要求進行晨(午)檢,認真記錄,注意仔細觀察學生精神和身體狀態,及時上報有關信息。

3.充分利用班會等時間開展學生安全教育,特別注意根據季節變化提醒學生預防疾病。開展好“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結合實際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騙、防各種傷害和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項。

4.按學校要求加強住校生的生活管理和寢室日常管理,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取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

5.嚴格執行學生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及時了解未到校上課或中途離校學生的情況,并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

6.耐心、細致地做好特異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引導家長科學教育特異學生,做到因材施教。注意根據實際,在體育、勞動和大型活動等時對特異學生予以適當照顧,并做好有關記錄。

7.協助學校與家長簽定安全協議書,并做好回執留存,通過家長會、家訪等形式開展家長安全教育,讓家長切實擔負起監護人職責,保障學生校外安全。

8.組織班級集體活動必須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做好安全預案和活動期間的安全教育工作。

9.認真及時檢查、發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及時整改。發現學生出現身體不適或或有其它安全隱患時,要立即采取措施織搶救和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學校領導、通知家長和報警(撥打120或110等)。

(十八)任課教師

1.明確并履行崗位安全職責,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的有關要求,將安全教育有機滲透到本學科教學內容和教學過程中

2.發現學生缺課后,要及時了解原因,必要時及時與家長聯系。出現安全突發事故,必須及時冷靜處置,并在第一時間內向學校安全科長、分管領導或校長報告,并協助妥善處理。

3.課前清點學生人數并立即上報班主任,課堂上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及時制止、告誡、教育,并與班主任或學生家長及時溝通。課間負責本樓層就近樓梯間、樓層的安全工作。

4.密切配合班主任開展安全工作,及時將班內的安全問題向班主任和其它領導反映,協助班主任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妥善處理班級出現的安全問題。

5.課堂教學中如遇突發安全事件或重要災害問題,及時將學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帶并作妥善處理,同時立即向分管領導或校長匯報。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九)體育教師

1.掌握教學班學生特異體質狀況,在體育教學中合理安排相關學生活動,并做好記錄。

2.做好課前準備,根據教學內容,對場地、器材及教學環境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3.結合體育項目特點,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帶領學生認真做好準備活動,強化學生相互保護意識,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4.道循體育運動規律,嚴格按照體育教學要求上好每節課,不違規操作。特別是體操教學,要做好“保護與幫助”的示范動作,教會學生如何進行“保護與幫助”。

5.嚴格教學過程管理,把控學生動態。認真、及時解決好學生在體育教學過程中的各種矛盾或糾紛。

6.掌握體育教學及體育課外活動中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法及程序,嚴格按照學校“學生體育教學及體育課外活動傷害事故 (急病) 應急預案”程序進行處理。

(二十)信息技術、通用技術教師

1.負責學校技術設備維護與安全運行。及時檢查和報告安全隱患,配合學校總務處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2.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認真執行網絡有關安全規定,確保校園網絡安全,杜絕不良信息在校園網頁上出現。

3.做好防火、防盜、防潮工作。掌握滅火常識,會使用消防器材,緊急時刻具有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4.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5.每天下班時檢查水電門窗,關閉所有應關電源,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一)心理健康教師

1.做好學生心理輔導工作,普及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知識。

2.建立心理健康咨詢室,負責做好心理健康咨詢室及心理健康教育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維護。

3.做好全校學生心理調查工作。配合班主任、家長對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并做好跟蹤隨訪和相關記錄及時匯報。

(二十二)報賬員

1.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增強責任心,確保學校財務安全。

2.加強印章、空白支票的保管和使用安全。空白支票與財務用章分開存放,嚴格按照財務規定存放現金。

3.到銀行取送款時,大宗款項必須三人以上專車接送,少量款項須兩人以上接送。使用安全包,取送款人員必須做到人不離款、款不離身,確保現金和人身安全。

4.確保學校財務賬目、票據保存規范,避免因存放不當受潮損壞。

5.做好財務室防火、防盜工作,做到人離門鎖。

6.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三)公物管理員

1.具體負責管理學校財產,建立臺賬確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學校倉庫,建立倉庫和財產管理制度。

3.加強倉庫消防安全,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庫內吸煙和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定期檢查更換庫房的消防器材。對存放物品要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

4.倉庫物品必須分類、有序、限額存放。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潮工作。

5.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每天下班前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四)圖書管理員

1.學校圖書館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圖書館安全。

2.圖書館開放期間,組織學生有序出入圖書館,做好安全門的標示和開啟工作,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3.圖書館內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嚴禁吸煙。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降濕、防蛀等安全工作。

4.加強電子閱覽室的管理,注意網絡安全,保證電子書籍的健康。

5.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每天對圖書室、電子閱覽室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五)檔案管理員

1.按上級規定和學校要求妥善保管檔案資料,落實保密制度,確保檔案安全。

2.會正確消防器材,并及時檢查、維護或更換滅火器材,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3.按天氣情況開啟空調和除濕機,維護檔案室的溫度和濕度,做好檔案的防潮、降濕、防蛀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與完整。

4.嚴格執行檔案查閱制度。

(二十六)體育器材保管員

1.堅持每天檢查體育運動器械、戶外運動器材和場地,并做記錄。發現安全問題立即停用,并將問題器械做封存警示,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并組織維修和處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器材或器械。

2.教育學生愛護器材,指導學生安全使用器材,教育學生發現器材安全問題及時向老師報告。

3.堅持體育器材領借制度,器材室所借出的器材須符合安全標準,并及時歸還、驗收。

4.借出的運動器材不允許放置在無人看管的場所。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七)實驗室管理員

1.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學校相關部門及教研組長的指導下,認真制定實驗室的安全規章制度,并貫徹落實。

2.定期不定期檢查儀器,及時保養、維修,做到實驗室內儀器、藥品放置整齊,使用安全。

3.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管理好有毒、有害、易燃易暴物品,做好采購、登記、儲存、使用和處置工作,及時上報需處置的過期物品,加強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4.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及時檢查、維護、更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5.開展學生安全教育,指導學生安全使用實驗用具和藥品,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6.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掌握各類事故發生時的處置方法。

7.每天嚴格檢查實驗室及藥品存放安全,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八)文印人員

1.文印室內嚴禁煙火,嚴禁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

2.定期清理廢棄紙張、油墨等易燃物品,定期檢查文印室各類線路,防止因線路老化、超負荷工作發生火災,定期檢查文印室內消防設施,保證滅火器材完好有效。

3.定期進行文印室各類安全隱患排查。

4.遵守文件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5.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九)水電工

1.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2.每天檢查配電室、校園照明、網絡、電話、廣播、供水等設施設備,確保水電安全及時供給和運行。

3.協助宿舍管理人員檢查宿舍用電情況,嚴禁私接線路、安裝插座、使用自備大功率電器。

4.落實水電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嚴防電路漏電、短路、電線老化、超負荷,消除水路跑、冒、漏等不安全因素,建立水電安全維護臺賬,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和報告。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門衛

1.執行24 小時值班制度,不得擅自離崗、空崗,按時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2.嚴格落實校門開閉制度,學生上課時間應保持校門關閉。

3.嚴格執行大門和出入人員管理制度,來訪人員需進行嚴格驗證,并依據學校有關會客登記制度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校園。上課期間,學生必須持有班主任開具的證明,方可出校。

4.對出入人員和車輛所攜帶、裝運的物品、物資進行嚴格的檢驗、核查,禁止私自將危險或違禁物品帶入。發現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及時向相關領導或部門匯報。

5.疏導出入車輛和行人,清理門衛責任區內的無關人員,保證進出車輛暢通,人員出入有序無阻。

7.做好門房清潔衛生,正確使用和管理監控視頻。妥善保管、定期檢查并熟練使用安防工具和消防器材,及時維護相關設置,保證在危急時刻充分發揮技防工具和消防器材的作用。

8.在崗期間不與無關人員聊天,不干私活,不飲酒,不干與門衛無關事。除特殊情況外,門房內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貴重物品、現金和危險品。

9.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一)安全科安全員

1.熟悉值勤崗位區域內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崗位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分布和使用,掌握報警方法。及時發現值勤崗位區域的各類安全隱患并上報。

2.掌握保安業務知識,熟悉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守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愛護通訊器材和物防設備。

3.按時按要求巡查校園和學校周邊,果斷處理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發現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應及時盤查或監控,并上報安全辦公室主任或相關領導。必要時,啟動報警器或向110 報警。

4制止師生各種不安全或易造成傷害的行為,發生違章或不服從管理者,應婉言勸阻并妥善處理。遇有火警或其它緊急情況,應迅速撲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

5.建立執勤巡邏和交接班記錄臺賬,做好每日值勤問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要求清楚、準確、屬實。

6.按時參加安保人員工作例會和相關業務培訓,認真聽講并做好記錄。

7.協助其它部門做好師生服務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二)寢室輔導員

1.注意加強和住宿學生的交流,盡可能了解學生思想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和偶發事情要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相關領導。

2.按規定落實輪流值班工作,每天按時做好寢室的開、關門鎖,不準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寢室,不得容留非寄宿生住宿。

3.每天學生就寢后負責巡查各寢室一遍,發現住宿與登記不符、學生不假外出及違紀等情況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告之相關班主任、年級主任,并協助相關領導妥善處理。

4.加強住宿生管理,嚴格落實學校寢室管理制度和《xx二中女學生防害安全管理制度》,保護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及時制止學生在寢室大聲喧嘩及各種違紀行為(如亂丟亂甩物品、打架、斗毆、起哄、攜帶違禁品、抽煙、喝酒、打牌賭博、損壞公物等)。教育學生增加防盜意識,妥善保管錢物,遇可疑情況或被盜時要及時報告值班人員。

5.注意消防安全。嚴禁學生在寢室使用電器和使用明火,避免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

(三十三)教務員

1.按要求規范管理學生學籍等信息,及時辦理轉學、休學、復學和學籍會審等工作,發現疑問及時報告,防止因學籍異動引發矛盾糾紛等安全事故。

2.及時統計和管理學生考試成績,嚴格按程序上傳課改信息和成績,不經批準不得向外公開考務等教務信息。

3.協助教導主任做好教學活動和重要考試報名與組織工作,嚴守保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并上報。

4、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四)校醫

1.認真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方針,負責落實學校日常疾病預防工作,經常性對師生進行衛生與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2.具體負責學校疾病防治工作,嚴格規范各班晨(午)檢和信息匯總,規范疫情處置,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努力鉆研業務,熟練掌握常用醫療器械、藥品的保管和使用知識,精益求精,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有關規定,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4.確保醫務室清潔衛生,做好藥品的防潮、防霉、防過期等工作。

5.發現學生出現突發疾病癥狀(如嘔吐、昏厥、呼吸困難、高燒、休克、食物中毒、劇烈疼痛等),要及時撥打120并向學校領導報告,必要時可按醫療常識進行必要的急救,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120”搶救。因失職造成的醫療事故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三十五)司爐工

1.司爐工須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不符合司爐工基本條件的人員從事司爐工作。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認真做好鍋爐、輔機及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3.鍋爐運行中不得離開崗位或隨便請人代班司爐。不得酒后上班;不得做與生產無關的事;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入鍋爐房。嚴格煙火制度,鍋爐房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好并會正確使用消防滅火器。

4.按要求做好鍋爐的日常巡視工作,包括鍋爐壓力、出回水溫度及液位表等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認真填寫鍋爐運行記錄。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

5.保持鍋爐房的整潔和衛生,做到文明生產.注意節約能源,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三十六)學生安全員

1.帶頭自覺學習和遵守《xx二中學生安全規范》,做安全工作帶頭人。

2.關心同學。提醒同學不攜帶危險物品入校,發現同學間積怨較深,有暴力傾向時要勸阻,發現有私自外出、學習重度焦慮、厭世、抑郁等言行時,要主動安慰、交流,并及時向教師報告。

3.配合老師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班級安全宣傳工作,組織同學參加各類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同學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4.協助老師維持活動秩序,督促同學按要求進行晨(午)檢,注意仔細觀察同學精神和身體狀態,及時上報有關信息。

5.注意排查安全隱患,發現問題要妥善處理,并及時上報班主任和學校有關領導。

6、學會自救和互救。發現同學出現安全事故,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施救,并立即撥打“120”、“110”、“119”等求救電話,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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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精神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個人誠信為主要內容,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規范,強化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應用,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持續推進政銀聯動、政企聯動,深化區域信用聯動和信息共享體系建設,創建良好的社會誠信氛圍,使誠實守信成為全市人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

(二)基本原則

1.政府推動,部門聯動。充分發揮政府在規劃引導、資源整合、需求培育、聯合懲戒、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推動作用,不斷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成為誠實守信的表率。努力打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帶頭使用信用產品,構建信用監管聯動機制。加強誠信宣傳和失信曝光,推動信用文化建設,使政府成為營造誠信和諧氛圍的倡導者。充分調動政府各級部門信用建設工作的積極性,整合工作力量,豐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監管,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2.統籌規劃,應用導向。立足當前,著眼全局和未來,統籌進行規劃,創新工作思路和目標,抓住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明確階段性任務和實施步驟,有序建設和逐步完善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把應用作為推進工作的核心,密切關注生態環境、工程建設、工商管理、食品安全、司法公信和金融服務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深化需求分析,積極探索公共信用信息應用模式。

3.完善制度,建立體系。在國家法律框架體系下,繼續建立和完善包含規范征信活動、信用獎懲、市場監管、信息共享與披露等內容的信用制度規范,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外在約束。按照“統分結合、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類、信用評價指導標準等在內的信用標準體系,指導和規范各種信用行為。

二、重點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應用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

1.全面應用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

(1)各單位要將本部門、本單位歸集的信用數據向省、市平臺錄入(涉及安全、穩定、隱私等信息除外),實現全省、全市信用信息數據收集、存儲、整合、共享、開放和監管。(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部門配合,完成時限:7月底)

(2)政務服務管理平臺(系統)接入省、市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將政務資源目錄、共享清單、共享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等落實情況納入部門信用信息記錄。(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部門配合,完成時限:8月底)

2.全力做好“雙公示”工作。

(1)各部門、各單位要全力做好“雙公示”工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要在作出決定7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逐步推行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行政行為信息公開。(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2)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將本部門調整更新后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報市信用辦,更新雙公示目錄。(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部門配合,完成時限:5月底)

3.應用信用風險預判系統。

與市信用辦溝通,積極利用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信用風險預判預警系統,加強市場監管大數據分析,全面、客觀地評估市場主體經營狀況和信用等級,及早發現防范苗頭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線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二)加強政務誠信建設

1.建立政務主體信用檔案。

(1)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招標投標領域、招商引資領域、各級政府債務領域和鄉鎮(街道)政務誠信六個領域誠信建設。各相關部門要建立政務主體信用檔案,在履職過程中,依法將采集和記錄到的政務主體信用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與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共享。(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局、市商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各部門配合,完成時限:5月底)

(2)持續推進建立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與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共享。(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完成時限:6月底)

2.建立完善政務信用承諾制度。

各單位依據各自權責清單,梳理可開展信用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制定規范格式的信用承諾書,并依托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面向社會公開,推動在更多行政許可事項中應用信用承諾制度,將信用承諾納入政務信用記錄,記入政務主體信用檔案。(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成時限:6月初)

3.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承諾制度。

各部門要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同時制定承諾書對外公布,不斷提升政府服務水平和監管效率,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難行”的良好信用環境。(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成時限:6月初)

4.加強政務誠信教育。

加強公務員、事業單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將信用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領導干部進修課程;并進一步擴大誠信教育范圍,提高黨政機關所有人員誠信意識。(市委組織部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完成時限:5月底)

(三)強化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建設

1.應用行業信用承諾制度。

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業標準格式的信用承諾書并公示,全面應用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在行政許可事前督促監管和服務對象簽署承諾書,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事前約束依據。(信用體系建設成員單位,完成時限:7月底)

2.加強守信主體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歸集共享。

各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和各自權責清單,修改完善和抓緊落實信用“四張清單”,并將本部門確定的守信主體名單和本系統省、市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每月20日前向市信用辦進行報送,市政務服務局將案例匯總后報市,對推送案例單位及聯合獎懲單位在年底考核時將給予鼓勵加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編辦、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社保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每月)

3.推動聯合獎懲制度有效落實。

(1)各單位要在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方面開展信用核驗,并積極應用聯合獎懲系統,及時歸集聯合獎懲案例,每月20日前將相關案例報至市信用辦。(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編辦、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社保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每月)

(2)加強信用案例的宣傳報道,積極參加省優秀信用案例征集評選活動,對參選單位在年底考核時將給予鼓勵加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編辦、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社保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每月)

(四)完善市場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異議投訴專欄,完善信用信息異議投訴機制,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單位要盡快核實并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要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因錯誤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錯誤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相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成時限:全年)

2.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1)各單位按照《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針對“黑名單”、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積極開展信用修復工作,鼓勵市場主體以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市網信辦、市編辦、市政務服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市能源局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全年)

(2)各單位要針對“行政處罰對象”組織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針對嚴重的“行政處罰對象”,要組織不同形式的信用修復培訓,幫助失信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市政務服務局、市人民法院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五)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加強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

1.推動強化信用分類監管。

(1)各單位要積極應用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并以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基礎,結合部門行業管理數據,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和模型,為信用監管提供更精準的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成時限:全年)

(2)重點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工程建設、勞動保障、稅收管理、醫療衛生、招投標、政府資金安排使用等領域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社保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全年)

(3)積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守法者做到“無事不擾”,確保企業有“寧靜時間”生產經營;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利劍高懸”,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社保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全年)

2.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自愿注冊機制。

鼓勵市場主體在“信用中國()”網站上自愿注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促進相關信息的整合、共享與應用。(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3.加強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的應用。

(1)持續完善政務誠信、商務誠信、信用聯合獎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等的具體操作辦法,并將落實情況報市信用辦。(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7月底)

(2)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干部選拔任用、從業資格認定等相關工作中,推廣使用公民個人信用記錄、信用分和相關信用信息報告。(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完成時限:全年)

(3)在青年入學、就業、創業等領域的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方面,依據個人信用信息記錄檔案,對信用良好的給予優先安排。(團市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4)將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項目審批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在政策扶持、招標投標、政府資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經濟社會活動中,依法推行使用信用報告制度。(市發改局、市政務服務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5)年底前要在1個領域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2個領域應用第三方信用報告,2個領域開展“信易貸”“信易游”、“信易行”、“信易批”等“信易+”信用惠民便企產品開發和應用。(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市人民法院、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社保局、市金融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人防辦、市扶貧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市檢察院、等按職能分別落實,完成時限:全年)

(6)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行政相對人,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有行政許可權的單位和部門,完成時限:全年)

(六)開展城市信用監測指數提升行動

1.推動開展城市增信專項行動。

積極參與國家、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相關工作,認真落實“城市增信專項行動方案”明確的各項重點任務。積極做好國家城市信用排名數據指標上報工作,著力推動我市在國家城市信用排名中爭先晉位。(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2.探索開展信用示范評選。

探索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鄉鎮、示范街道、示范村創建工作,根據效果,選擇1-2個作為示范,發揮表率作用,促進社會信用建設整體水平的提升。(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鄉鎮(街道)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七)集中開展重點領域失信問題專項治理,促進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1.集中開展重點領域誠信缺失問題專項治理,持續推進政府機構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增強政府機構公信力,消除不良影響。(市政務服務局、市人民法院、市稅務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政府機構失信單位,完成時限:全年)

2.集中開展重點領域誠信缺失問題專項治理,落實中央、省市文明委關于集中治理誠信缺失突出問題部署和要求,對重點領域開展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年底前,失信專項治理對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要達到100%,做出信用承諾率達到100%。(市文明辦、市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3.持續對失信案件進行清理,各相關部門要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案件逐一進行核實、清理,年底前失信對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要達到100%,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率達到100%,做出信用承諾率達到100%。(市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完成時限:全年)

(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組織機構

1.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各單位要根據機構改革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更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責任人和分管領導、具體聯系人員,并報市信用辦。(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完成時限:5月底)

2.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精神,依據本方案并結合部門實際,制定本年度落實方案。并報市信用辦。(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完成時限:5月底)

(九)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

1.強化制度保障,圍繞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領域誠信建設,以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信用分類監管和服務為主要抓手,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全面落實。(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完成時限:全年)

2.落實省市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各部門要嚴格落實《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的指導意見>任務的通知》(白信用組辦﹝2019﹞1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完善本行業實施的操作方案、具體辦法,明確時限要求,進一步加強各級各類行業信用監管,每季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市信用辦。(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完成時限:每季度)

3.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按照國家、省、市推動建立信用信息資源數據庫的要求,編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完善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規范,及時進行校核更新,實現與省、市級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共享。(各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成時限:5月底)

(十)完善信用體系建設評價考核監督機制

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評估管理辦法,細化本地區2020年考核評估指標,并納入年度績效考核,通過督促整改、通報、警示、約談等方式,有效推動各項工作開展。(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時限:5月底)

(十一)加大誠信活動宣傳推廣力度

1.各單位要持續深入推進“誠信建設萬里行”主題宣傳活動,加強在“信用中國”網站,電視臺、微信公眾號等各類媒體的宣傳引導。(市委宣傳部,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完成時限:全年)

2.各單位要及時對城市信用建設的優秀經驗進行總結和推廣。廣泛開展信用政策的解讀和培訓。將信用文化教育納入各級教育和培訓體系中。(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完成時限:全年)

3.各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依據本方案及時向市信用辦報送信用信息,市信用辦將對信息報送數量、質量予以考核和通報,每周不少于1條,對被國家、省、市采用的信息給予鼓勵加分。(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完成時限:每周)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完善組織領導機制, 制定本單位、本行業或本領域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強化信用隊伍建設,責任落實到具體科室和人員。

篇10

長沙市物業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

第九條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后,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建筑面積按照不少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低于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分期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承接項目開發總建筑面積的相應資質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3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1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開發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鼓勵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提供經營用房或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和交付使用條件,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整體項目交接手續。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同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30%以上。

業主總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占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業主、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協商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選舉資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備案后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前款第(二)、(三)、(四)項之一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另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但是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人數、構成、任職條件、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或者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

(二)因房屋權屬變更,不再是業主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在30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示欄和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的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業主戶數計算,一戶計算為1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物業專有部分,計算為1票。

第二十八條 業主可以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期限和內容。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票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委托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統計等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注冊物業管理師和項目經理人的信用檔案,推動物業管理行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經理人。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經理人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和履職監管。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下列內容應當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但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一)物業服務事項;

(二)物業服務質量及服務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化、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

(三)車輛停放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防范、應急救助的協助和維護;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方案的制定及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八)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務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制定和修改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依法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向業主委員會交接下列事項:

(一)移交物業承接驗收和運行管理、養護、維修資料;

(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

(三)結清相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有下列事項之一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代表共同協商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重大爭議;

(四)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配套建筑物,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相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結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有關事項,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更新。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的公共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筑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