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記賬法范文
時間:2023-08-01 17:41:0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間借貸記賬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摘要:會計的記賬方法很多,基本思想是復式記賬。復式記賬是對單式記賬法而言。對每一項經濟業務所引起的資金增減變化,必須按相等金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賬戶中進行登記的一種記賬方法。借貨記賬法是復式記賬法的一種,在工業、建筑業、交通業、農業中,進行經濟核算廣泛應用,本文就借貨記賬法,在農業企業核算中應用,談一談看法,以求利于農業生產的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借貨記賬法經濟核算農業
1.什么是借貸記賬法
1.1東方國家的復式記賬法
中國是東方國家的代表,擁有5000年的燦爛文明和文化,我國官廳會計在漢代就有文獻記載,“月計歲會”是我國會計核算的寫照。我國官廳會計也是復式記賬,具體表現為中央政府財政收人總賬與地方政府省、府、縣財政收人的明細賬,要在總額上相等,只是記賬方法是“收付記賬法”。而民間商號會計核算方法,在明、清時期,會計核算中“龍門賬”,在鹽商、票號等等商人會計核算中應用,記賬方法,也是復式記賬的“收付記賬法”。
(1)西方海洋新航路出現以后,西歐對外貿易空前發展,對外貿易的發展,造就一大批制造業大公司和對外貿易的大公司,比如: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就是當時最著名的對外貿易公司,會計核算上采用復式記賬法中的借貸記賬法。
(2)地中海沿岸國家的意大利,成為復式記賬法、借貸記賬法的發源地。
自從迪亞士·達卡馬·哥倫布·麥哲倫在巧世紀一16世紀相繼開辟西歐通往世界的新航路以后,世界貿易空前擴大川,歐洲的對外貿易空前高漲,會計核算也應運而生,復式記賬、借貸記賬法產生,也在情理之中。
1494年在威尼斯出版的路卡·巴其阿勒的《算術·幾何與比例的概要》〔幻,不僅是關于代數的最初印刷文獻,而且其中設《計算與記錄要論》這一章,論述復式記賬。巴其阿勒的著作,是關于復式記賬的最初印刷文獻,為以后的復式記賬法的普及做出了極大貢獻。但巴其阿勒不是復式記賬法的創始人。與此相比,作為記賬、算賬的方法,中世紀意大利威尼斯、熱那亞、米蘭的商人已經能夠解決實際業務了,而借貸記賬法是應用了復式記賬原理,最早在意大利借貸商人及早期銀行家們所使用。復式記賬原理在西方一也是源遠流長,人們給以高度評價,19世紀的數學家阿瑟·克里(Arthurcayley)說復式記賬原則“像歐幾里德比例理論一樣,是絕對完整的”。歌德在《威廉·麥斯特的學習年代和漫游年代》一書中說,復式記賬“是人類心靈中產生的最偉大的發明之一”。東方的中國也是世界上最早應用復式記賬的國家之一,只是記賬方法是收付記賬法。比如:我國明清時期商業活動中的“龍門賬”和“四腳賬;是我國固有的復式記賬方法。
(3)什么是借貸記賬法?
所謂借貸記賬法是以“借”和“貸”作為記賬符號,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賬規則的一種復式記賬方法。
2借貸記賬法的基本內容及主要特點
2.1在賬戶中,用“借”和“貸”作為記賬符號
借貸記賬法以“借”和“貸”作為記賬符號,把每個科目所屬賬戶的賬?都區分“借方”、“貸方”和“余額”三欄。借方在左,貸方在右,以反映資金的增減變化情況。
借貸記賬法使用的“借”、“貸”二字,已同本來的字意(即“借主”、“貸主”)相脫節,演變成了一對單純的記賬符號,有其專門的含義。“獵”、“貸”的含義因賬戶性質不同而恰好相反。在資產類(成本類、費用類賬戶)中,“借”表示增加,“貸”表示減少;而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類(收益類賬戶)中,“借”表示減少,“貸”表示增力口。
2.2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作為記賬規則
根據復式記賬原理,對每項經濟業務都要以相等金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聯系的賬戶中進行登記。記賬時,對每項經濟業務必須用相等金額,一方面已人1個或幾個有關賬戶的借方,另一方面記人1個或幾個有關賬戶的貸方,記人借方貸戶與貸方賬戶的數額必然相等,這就形成了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則:“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2.3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進行試算平衡
由于借貸記賬法在處理每一筆經濟業務時,都必須遵循“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記賬方向相反,金額相等。因此,在一定時期內(如1個月),所有賬戶的借貸發生額雙方合計必然相等;所有賬戶的借方期末余額合計數與貸方期末余額計數也必然是相等的。其試算平衡公式是:
期初借方余額合計二期初貸方余額合計
本借方發生額合計=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
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期末貸方余額合計
利用這種平衡關系,就可以檢查各賬戶記錄是否正確,以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
2.4可以設置和運用雙重性質的賬戶
在借貸記賬法下,賬戶按經濟性質一般分為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類。但為了靈活地處理賬務,也可以設置和運用,既可以是資產又可以是負債的雙重性質的賬戶(共同性賬戶),如設置“待處理財產授意”等賬戶。雙重賬戶(共同性賬戶),應根據他們期末余額方向來確定其性質,如果是借方余額,則資產類賬戶;如是貸方余額,則負債賬戶。
3借貸記賬法在農業企業核算中應用
現舉例說明農業企業的會計分錄的編制:
例1某種植玉米農業企業20XX年6月份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由上級主管部門投人資本金2萬元,存人銀行。
這項經濟業務,使企業所有者權益賬戶“實收資本”增加2萬元。同時,使資產賬戶“銀行存款”也增加了2萬元。兩類賬戶同時增加。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記賬規則,編輯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20,000.00
貸:實收資本20,000.00
(2)企業以銀行存款1000元償還銀行短期借款。著筆經濟業務,使企業負債賬戶“短期借款”減少1000()元,同時,使資產賬戶“銀行存款”也減少1000元,兩類賬戶同時減少。根據記賬規則,編輯會計分錄如下:
借:短期借款10,000.00
&n貸:銀行存款10,000.00
(3)企業以應付票據100()元,償還應付賬款。
這項經濟業務,只涉及到負債賬戶。“使應付票據”增加,同時,使“應付賬款”賬戶減少。根據記賬規則,負債類賬戶有增有減,增減金額相等。編輯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1000.00
貸:應付票據1000.00
(4)企業開轉賬支票一張,以銀行存款5000元買玉米種子。
借:玉米種子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然后,將各項經濟業務編制會計分錄以后,即應記人有關賬戶,這個記賬步驟通常為過賬,內容略。
4借貸記賬法在農業企業核算應用中應注意的事項
4.1必須清楚農業企業的會計科目(或稱賬戶)的設置,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的會計科目設置,是有很大的區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的會計科目設置,國家財政部有規范性規定,一般有規范工業企業會計科目表、商業企業會計科目表。而農業企業會計科目表,國家一般不作硬性規范性規定,只是參照工業會計科目表,根據農業生產實際,比較靈活的仿照執行。
篇2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第三條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費用。但是,屬于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加以確定。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后,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九條會計記賬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
第十一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資產
第十四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資產等。
第十五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后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七條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本制度規定應當采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并以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生非貨幣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非貨幣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等)。
第二十一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市價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包括委托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
第二十二條應收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三條預付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
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四條存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二)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于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確認為當期收入;對于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四)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存貨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后的金額。
第二十五條待攤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
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
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
(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八條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直線法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九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
第三十條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節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款、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條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第三十四條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于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
(二)對于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條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規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第三十六條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將在建工程成本轉入固定資產核算。
第三十七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九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服務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但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當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其他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第四十一條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必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單列“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予以單獨反映。
第四十二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計入當期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費用。
第四十三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節無形資產
第四十四條無形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十五條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其實際成本。
(二)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四十五條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七條民間非營利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第五節受托資產
第四十八條受托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業務而收到的資產。在受托過程中,民間非營利組織通常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委托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資產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但在確認一項受托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負債。
第三章負債
第四十九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負債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受托負債等。
第五十條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以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予以計量,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予以反映:
(一)該義務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間非營利組織;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十一條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預收賬款、預提費用和預計負債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應付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
(三)應付工資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
(四)應交稅金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
(五)預收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預收的各種款項。
(六)預提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七)預計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
第五十二條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
第五十三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三)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
第五十四條各項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十五條受托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交易、接受受托資產而產生的負債。受托負債應當按照相對應的受托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凈資產
第五十六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凈資產應當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等。
如果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凈資產的使用直接設置限制的,該受限制的凈資產亦為限定性凈資產;除此之外的其他凈資產,即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本制度所稱的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該項資產,或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稱的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屬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第五十七條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一)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
(二)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者目的已經達到);
(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了所設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制,應當在最后一項限制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條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
(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五十九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下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勞務收入,應當按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于非交換交易。
對于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般情況下,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第六十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第六章費用
第六十二條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費用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二)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及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三)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它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四)其他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第六十三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第六十四條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第七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
第六十六條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以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相對于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可以適當簡化,但仍應保證包括與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業務活動情況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
第六十八條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
第六十九條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條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托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投資,而且占對被投資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者雖然占該單位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的,或者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第七十四條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
篇3
關鍵詞:會計發展;文化動因;東西方文化
一、文化的內涵
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據統計,有關 “文化” 的各種不同的定義至少有二百多種。本文所界定的文化,不單包括一個社會的價值觀念、態度和風俗習慣,還應包括由此產生的體制文化和法制文化。 文化發展的過程,是一個對外來先進文化的吸收過程。會計作為人類文明的一部分,它的發展也深深地打上了文化的烙印。會計本身也作為整個社會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必定受整個社會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受整個大的社會文化演變方向的限制。但凡文化的發展,也離不開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不能獨立地看社會經濟發展與文化發展。會計的演化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密切相關,同時也受傳統文化和外來文化的影響。會計規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社會包括價值觀、道德觀和商業觀在內的文化觀念。
二、中國文化對中國會計發展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會計的影響。中國傳統文化中,關系文化表現的比較明顯,在會計工作過程中強調搞好內、外部平衡,側重于人事關系的處理,這使得會計行為本身常常為了處理好人事關系不得不犧牲會計的科學性和真實性,逐漸成為了一種迎合各種指標的工具。中國會計制度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會計慣例,價值觀和模式。中國傳統文化有著崇尚集體主義、權力距離較大、不確定性規避程度大、陰柔強于陽剛的特點。
(二)中國會計發展的文化動因。1.原始萌芽時期。在原始社會初級階段,人類用于傳達信息、輔助記憶的方式主要是繪制客觀物體的自然印記反映和記錄日常生活及其動植物的數量及其變動。進入金屬時代之后,人們對形狀、面積和體積有了初步的認識,利用身邊器具逐步發明創造了實物計量單位,史書上更有“黃鐘黍”的傳說。于是數量、計量方法的有機結合,為過度到中式簿記思想時期奠定了基礎。 2.古展時期。中國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思想,它與幾千年中國文明發展存在相關性。儒家思想提倡遵循歷史悠久的規矩,強調安于現狀,限制小我以保全社會和諧,崇尚順從、中庸。在這種文化影響下,我國會計演化過程帶著變化緩慢的特征。從最初的單式簿記時期,到其后的復式簿記時期,貫穿了整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國古代封建時期,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據主導地位,商品經濟沒有獲得應有的發展。對于商業的態度,歷代統治者都根據需要有所不同,因此重農抑商是整個古代封建社會國家政策的主流。賤視商人商業、恥言貨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社會思想意識文化領域中始終占據主導地位。中國會計的發展也有兩個主題,官廳會計和民間會計。當時的儒家道德思想是重義輕利,這就決定了民間會計的低等社會地位,在王室和儒官們眼中,民間會計都是些沒有技能的下等人。因此,官廳會計受到歷代帝王重視,商業經濟的發展受到抑制從而民間會計也不能正常發展。3.近、現代改良時期。第一次后,中國被迫打開國門,第二次后,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的商品輸出迅速增加,也開始了對中國的資本輸出。隨著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入侵,西方文化傳入中國,西式簿記開始傳入中國,西式簿記和中式簿記在中國大地上激烈地碰撞著。借貸記賬法開始傳入中國,將中國傳統做法與外國現實方法相互結合的方式,對于促進中國會計分析方法的改良發揮了一定作用。
三、構建我國會計文化體系重要性
會計文化是在遵循一定時期的社會文化、經濟發展、道德等因素的影響形成的一種行業文化,其反應的主要是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所形成的的一種價值理念,會計文化的建設不但符合當今經濟與改革的發展,還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提供了內在的行業指導。
1.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價值觀念。價值觀念的形成依賴于文化建設,會計文化的建設可以為會計人員提供思想意識的引導,會計文化把會計目標與責任等形成于會計文化之中,這些文化建設比如成為會計人員行為尊則的參照。 2.有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會計文化建設可以促進會計工作的進步,其實質就是一種會計理念,它對于會計的長期發展有著積極地促進作用,因此其對于會計工作中的問題也具有很好地解決措施,會計文化對企業會計工作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通過會計文化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督導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減少會計人員思想發展出現錯位。3.有助于協調會計組織內部之間的關系。會計主體的矛盾主要來源于會計政策的隨意性、模糊性和政策外會計事項的處理,因為在這些情況下,會計主體需要進行判斷,選擇會計原則和方法。對會計主體來講,會計原則和方法的選擇有很大的隨意性,會計文化能夠彌補會計實踐中 法律 、制度、工作條件等“硬件”的不足,把會計人員的思想和行為引導到會計事業所確定的發展目標上來,以促進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經濟體制的改革,民主法制的進一步完善,和諧社會的積極構建,我國的文化必然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作為構成社會文化體系的一部分,會計文化建設也必須隨著文化建設的發展變化而變化。
四、構建我國當代會計文化的途徑
1.加強會計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思想道德建設是我國社會建設的重要部分,會計文化建設要注重思想道德的建設,尤其是在當今社會經濟復雜,各種思想困惑的鼓搗下,有必要對會計人員進行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樹立他們正確的價值觀,降低他們因為受到思想不堅定等因素導致會計犯罪。因此會計文化建設要積極地吸取我國傳統文化的精華。2.培養和提升會計人員專業技能。會計文化的建設歸根結底需要會計人員的推動,因此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等都影響會計文化的建設,會計文化建設需要給會計人員提供一個尊重會計工作的環境氛圍,給會計人員自身能力提高提供良好的環境。因此社會、企業要采取積極地措施提高會計人員的自身修養,進而全面引導會計文化建設。3.借鑒和吸收一切優秀文化成果.會計文化作為社會文化中的一種,它的產生與發展都受到社會文化的影響,隨著世界經濟聯系的日益緊密,會計文化與外界的聯系也逐漸的緊密,因此會計文化建設要積極的吸取社會文化中的一切優秀文化,首先積極的吸取本土優秀文化。其次加強會計文化交流,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與我國會計文化形成優勢互補。 4.制定和完善各種會計法制體系。會計文化的構建一定要有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保證,會計法律建設應注重普及會計人員的法律知識,在制度保證中要做到制度文化的創新。會計部門必須根據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推出適應新形勢的會計管理制度,用健全的制度提高會計文化建設的水平。會計文化作為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會計文化的構建是一個沒有終點的持續過程,必須不斷克服會計文化自身的不足,實現其向更高形態的飛躍。構建有明確價值取向的優秀會計文化,使會計文化的構建過程成為會計人員綜合素質提高的過程,成為會計人員不斷得到激勵的過程。
參考文獻:
[1]文碩.西方會計史——會計發展的五次浪潮[M].經濟科學出版社.
篇4
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使用的是紙質流通工具,與此相適應,傳統法律也是建立在對紙質流通工具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的。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因此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帶來了挑戰。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換性為基礎的,以特定主體的特定交易為前提的傳統民法,由于金融電子化的發展,已越來越不適應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體為基礎的金融法發展的需要,傳統民法中的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原則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領域,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如銀行與客戶)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主體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異上,而且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特許權即行業壟斷權,以致客戶不得不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同時,在傳統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體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陸法系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約、承諾為核心內容的合同法規則。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權力干預,從而產生了新的調控金融領域的法律規則。而這種嚴格監管和權力干預,都屬于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限制。
電子化銀行業務中許多業務交易采用金融電子化數據交換(EDI),也就是無紙化的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即在EDI電腦網絡上按事先約定的編碼進行,這與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和口頭合同有著顯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條件,但各國傳統的合同法中并未對這種電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基于因特網上的金融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網上達成的金融電子化合同通常難以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從而很難確定電子化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且即使確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在選擇準據法時也會發生強烈的法律沖突,這就向因特網上金融交易適用一國國內法律的規則提出挑戰,從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銀行電子化對法律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法律只有改變自身才能適應新的形勢。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制,才能嚴格把好基于銀行電子化而產生的新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關,才能確保不致于產生法律真空,才能嚴厲打擊破壞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犯罪分子,從而確保電子化銀行業務的安全,保證電子化銀行業務走上良性運行軌道。同時也只有通過制定全球一體化的法律,才能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全球化、網絡化的要求,確保各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保護弱小的發展中國家金融業的成長。基于上述原因,各國及聯合國均對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十分重視且做出了積極不懈的努力。
在美國,電子化銀行業務立法分為調整小額資金劃撥和大額資金劃撥的法律。調整小額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貸誠實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在英國,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紀中期的商業管理和調整紙面工具的支付系統的法律之上的。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銀行薄記證據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證據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費信貸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貨物和服務供應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間團體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訂的《銀行業慣例守則》(CodeofBankingPractice)。《銀行業慣例守則》雖然不是法律,但實際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5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國在進行電子資金劃撥立法時參考。
我國銀行電子化立法相對滯后,目前尚沒有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法律,僅有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也局限于對銀行的約束和管理,而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銀行和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基本未涉及。在實踐中,電子化銀行業務一般都是依據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的,但是銀行內部的規章和一些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電子化銀行業務涉及金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客戶、參與電子資金劃撥的金融機構、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軟件、硬件供應商、電力公司等。一旦發生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目前銀行電子化業務實踐中已發生了為數不少的糾紛,其中較多的是銀行卡糾紛和電子匯兌糾紛,全國很多省市均有發生。據報道,僅廣西就發生此類銀行卡糾紛上百起,涉及標的額數千萬元。在上述糾紛解決過程中,如何確定銀行和客戶的責任承擔,全國各地法院差別較大。如同是銀行卡存款被冒領糾紛案件,有的法院判決客戶承擔全部責任、銀行不承擔責任,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客戶不承擔責任,還有少數法院判決銀行與客戶共同承擔責任。立法的滯后、法院判決的不統一給銀行電子化業務帶來了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國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比較滯后,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銀行應加強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銀行應從以下幾方面防范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一)增強新業務品種推出時的風險防范意識。
信息技術大大拓寬了銀行服務的范圍,使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出來,從而降低了客戶的交易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提高了客戶的資金收益,增強了交易的靈活性。但電子化銀行業務的開放性、無邊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術發展的基礎上推出新業務品種時,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不能片面強調業務創新而忽視銀行風險的防范。此外目前業務實踐中,銀行為了競爭優質客戶,提供更好的優質服務,開始針對不同客戶的需要,提供基于電子技術基礎上的差別服務,如為企業集團客戶設計提供電子化資金清算網絡等。在此過程中銀行也應重視法律風險的防范,不能片面強調競爭優質客戶而放松風險防范。
(二)高度重視完善業務章程及業務協議。
電子化改變了傳統銀行的運營模式,改變了銀行交易的過程與方式,這樣就客觀上要求有新的立法來規范新的業務行為。沒有相應的立法,行為各方當事人權責不清或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僅影響業務的快速發展,客觀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糾紛,并且在糾紛處理中司法裁判容易產生隨意性。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有關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一般都是依據商業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約性文件進行,通過上述契約性文件對客戶和銀行在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權利義務進行事先約定和明確。這些約定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重要權責依據,成為調整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重要約束規范,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電子化存在的立法滯后風險,銀行可以通過與各當事人之間的一系列的契約性文件將其分攤出去:
1、商業銀行與用戶之間的協議。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品種擬訂有關銀行和客戶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規范文本,并應盡可能詳盡地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合同條款應重視對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有關責任的分擔的規定。如就因供電、通訊系統方面的故障所導致的損失應如何補償問題,因交易指令傳遞方面出現錯誤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等等,在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為避免在發生糾紛后糾纏不清,促成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減少損失,并降低糾紛對銀行信譽的影響,銀行還應注意在服務協議中和客戶明確約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時間、解決糾紛的具體方式及法院的管轄權等。
2、商業銀行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協議。銀行與網絡服務商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對于由網絡服務系統的故障引發的有關損失應如何處理。此外,對于系統服務商責任事項的規定,應注意與對用戶承擔的責任問題相連接,以避免在事故發生后,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手機銀行業務中,銀行與移動通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對因移動網絡故障而給客戶或銀行造成的損失,由移動通訊公司分擔。
3、商業銀行與硬件、軟件供應商之間的協議。銀行與服務所需的硬件、軟件供應商之間,也面臨著如何承擔因硬件、軟件引發的事故,對客戶或銀行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為了減少和防止糾紛發生后的爭執,銀行在購買有關硬件和軟件時就應該在買賣協議中對這些事項進行約定。如在網上銀行業務中,銀行要與網絡硬軟件供應商、網絡安全認證機構、電子商務特約商戶、用戶簽訂一系列的協議,分攤業務中的風險和損失。
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契約性文件大多是銀行擬制的格式合同。必須注意的是,《合同法》為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交易優勢訂立不公平的合同,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款。如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免責或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不提示說明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等。所以銀行在擬定合同文本時,一方面要分攤風險,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條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公開交易規則。
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業務,用戶在使用電子化銀行的時候,對一些交易環節及應注意的事項并不十分明確,銀行作為交易的主體,負有告知的義務。一般銀行應告知如下內容:銀行提供的服務內容、銀行和用戶的責任、電子交易記錄的確認和領取方法、錯誤操作的糾正方法、系統安全的措施等等。
商業銀行在與用戶簽約時可用書面的形式說明交易規則。如在手機銀行業務中,用戶在簽訂《使用合約》時,發給用戶《使用手冊》,引導用戶按照手冊設置各種功能。
商業銀行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公開演示、互聯網上公開說明和介紹等。但這些方式應當符合如下條件:①真正的公開;②充分說明業務內容及操作方法;③能夠被用戶所理解;④便于銀行有效舉證。
(四)適當進行客戶準入控制。
1、適當限制客戶的準入資格。
客戶資格的準入,是銀行電子化業務風險控制的第一道防線。鑒于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和技術風險,銀行對電子化業務的客戶應予以一定限制。與其他客戶相比較,銀行應對電子化業務的客戶在信用、收入、經濟活動等方面加以合理的條件限制,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成為銀行電子化業務的客戶。
對客戶資格進行限制,一方面可以掌握客戶的資料,培養優質客戶群體;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客戶欺詐。
2、嚴格客戶的身份認證。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的判例和司法解釋有加重銀行識別客戶身份證件的責任的趨勢。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年第5期刊登的判例中寫到:隨著科技的發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來越多。銀行必須針對這種現狀,不斷改進、提高自己的防偽鑒別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如果銀行在不能提高自己的防偽鑒別能力時自愿接受客戶的存款,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偽造的印章冒領,銀行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據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銀行電子化業務的糾紛實踐表明,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的發生常常與犯罪行為有關,而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常常利用偽造的客戶資料(尤其是客戶身份證件)開立賬戶轉移資金。為從源頭防范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欺詐風險,銀行在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注意對客戶身份的認證。對于私人客戶,銀行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和開戶材料,并保證簽約柜臺的雙人臨柜操作;對于單位客戶應嚴格審查客戶的營業執照和年審情況,并對單位提交的銀行電子化業務服務申請表上的單位公章和印鑒和該單位在本行開戶時的預留公章和印鑒予以核對。對企業印鑒的審查,銀行應爭取增設電子驗印等先進驗印設備,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在當前實行了實名制的情況下,銀行對私人客戶開戶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實名制下,銀行如果未識別出犯罪分子偽造的身份證件,受法院加重銀行識別客戶身份證件責任的趨勢的影響,銀行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過錯進而被判承擔法律責任。
(五)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全證據資料。
在訴訟中,一般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銀行與普通消費者之間的電子交易糾紛,法院可能會將主要的舉證責任加在銀行一方。這是因為,傳統銀行業務模式中,交易雙方通過打印的存折、客戶填制的紙質單據等證明交易的內容,這些證據除銀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戶收存的正本。但在電子化銀行業務的交易中,交易數據只儲存在銀行,交易過程的記錄完全由銀行制作掌握,銀行在交易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因此舉證責任往往要由銀行承擔。這種以交易行為的特殊性為由,改變舉證責任的做法,在最高法院判例中已被承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發[2000]28號文中對于金融電子化服務中發生的案件的規定中亦有相關規定:“存款人以真實存單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責任。金融機構以存款已正確兌付或者因存款人的過錯而被詐騙為抗辯事由,應負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仍應承擔兌付責任。存款人與金融機構對存款被詐騙均有過錯的,應依照過錯大小,各自對存款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明確的是,金融機構承擔嚴格責任的法律要件是,損害結果與其過失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銀行無紙化制度的缺陷與存款被詐騙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金融機構就不應當承擔存款兌付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今后發生詐騙案件,銀行如果不能證明存款人或持卡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無紙化制度不存在缺陷,就很有可能被判承擔責任。顯然,銀行面臨的司法環境十分尷尬。
因此,如果銀行在業務操作方案設計時,對業務流程的記錄不能滿足法院對記錄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要求,銀行就可能被迫承擔全部的確認風險,這就對銀行數據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如銀行在管理上有疏漏,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過錯。基于上述分析,在電子銀行糾紛中銀行應特別注意保全相關證據資料。
在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銀行的電子記錄屬于數據電文。在《民事訴訟法》及到目前為止的司法解釋中,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中尚無數據電文這一種。但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第11條中有所規定。該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法》主要在兩方面明確了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數據電文具有法律認可的證據效力。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根據上述規定,銀行的電子數據記錄在銀行電子化業務糾紛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銀行應該:(1)高度重視計算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的運用、維護及管理,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明確保存和管理電子數據的有關措施,采取適當方式,妥善保存各類電子數據信息;(2)加強員工技術培訓,避免操作失誤,防止因數據丟失致使銀行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對于證據,僅有本人陳述的,其主張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證據的外在形式上,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非原件的書證、物證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由于電子銀行交易數據記錄完全由銀行自行制作,在嚴格的意義上,這些記錄應被歸入本人陳述一類,這對電子銀行糾紛中的證據的證明力有很大影響。因此銀行在保存好電子數據記錄外,還要注意保存其它證據。如電話銀行業務中,除保存好電子數據記錄外,還要注意保存錄音資料、每日電腦打印的日結單,以及銀行定期向客戶發出的信函、傳真等書面材料。這些資料是日益趨向無紙化的電話銀行業務中僅存的書面材料,在處理電話銀行糾紛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在ATM業務中,除電子數據證據、客戶簽名的申請書外,其它證據十分有限。為避免銀行在日后的糾紛處于被動地位,最好在ATM上加裝電子攝像設備。某銀行與客戶的幾起糾紛,就是因銀行的錄像資料證明客戶在取款過程中疏忽大意被他人偷看密碼而使銀行得以免責。
考慮到訴訟時效問題,銀行在保全證據中,資料的保存時間,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至少應在2年以上。
(六)加強設置與使用支付密碼的風險防范。
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銀行都面臨一個客戶身份確認的問題。在現階段的許多類型的電子化銀行業務中,私人密碼(PIN)是銀行識別客戶身份的唯一方式。基于私人密碼的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等特點,國際慣例中私人密碼使用的法律歸責原則為本人行為原則。所謂本人行為原則,是指只要客觀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則視為交易者本人使用了私人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為,本人對此交易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應以軟件密級程度過低、及時掛失或者系統遭受黑客攻擊為例外。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上述規定基本確立了本人行為原則。我國較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章、章程也約定適用該原則。如某銀行信用卡業務章程規定:凡使用信用卡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用戶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基于上述分析在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客戶只要提供正確的密碼,銀行就視其為該賬戶的合法客戶,由此引發的法律后果應由客戶自己承擔。因此,密碼的正確使用與否是銀行與客戶劃分責任的界線。但在實踐中,客戶密碼被冒用時,在銀行和客戶之間如何確定過錯方并進而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則十分困難。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銀行應加大對銀行電子化業務中密碼重要性的宣傳,使客戶具備基本的風險防范意識,應告知客戶密碼設置盡量避免簡單化,并盡量不委托他人辦理。在銀行的營業場所、業務章程、ATM機等處提醒客戶設定密碼時注意防止密碼被破譯,在使用密碼、保存密碼時注意防止密碼泄露。在銀行的營業場所(尤其是信用卡業務營業場所)、ATM機等處要設置有效隔離或推廣叫號機,避免不法分子竊取他人密碼。同時銀行員工要樹立密碼的風險防范意識,并在業務操作中注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范客戶密碼被泄露。
目前部分銀行員工的密碼風險防范意識亟待加強,有相當一部分營業場所沒有設置有效隔離或未認真執行有效隔離。
(七)強化內部管理。
電子化銀行業務能否順利、快速地發展,能否減少業務糾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業務的安全保密工作是否到位。為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銀行應注意:(1)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加強網絡傳輸過程中的加密、解密,設置嚴密的安全防火墻;(2)加強銀行內部的管理,對業務管理人員應進行保密工作的訓練,并設計合理的數據管理崗位,專人、專崗,做到管理人員之間互相制約、互相監督。通過強化管理,將由于內部管理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點。(3)避免隨意購買相關機具,隨意開發、應用相關軟件程序,杜絕隨意增加、減少相關機具對客戶開放、供客戶使用的功能。
三、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化解
由于客戶行為原因或由于個別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業務中的漏洞及法律的滯后,目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已經出現了不少糾紛,出現了法律風險。在化解上述法律風險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高度重視已發生案件,包括未遂案件。
從銀行電子化糾紛的實踐來看,相對于銀行其他類型案件而言,電子化銀行糾紛涉案金額多數比較小,多在百萬以內,尤以幾萬、幾十萬的居多。但銀行電子化業務是建立在一定的電子信息處理技術基礎上的,而犯罪實踐表明,犯罪手段的發展幾乎是和科技的發展同步的,高科技早已被運用到犯罪行為中去,因此銀行對電子化業務中發生的案件均要重視,而不論案件是否給銀行造成損失及造成損失的大小。銀行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不要僅僅立足于個案,不應因個案處理的不經濟而放棄為個案妥善處理而進行的努力,而應著眼于整類電子化銀行業務。因為案件的發生極有可能是犯罪分子運用一定的電子信息處理技術所造成的,及時查清案情并弄清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利于銀行及時采取技術補救措施和其他補救措施。反之,如果對發生的案件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將助長犯罪分子的犯罪氣焰,造成糾紛的蔓延,給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正常開展帶來沖擊。
(二)盡量與客戶協商解決糾紛。
鑒于我國電子化銀行業務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存在較多空白,現行法律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的多數糾紛解決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協商是解決糾紛的一個較好選擇。為盡量避免訴訟,一旦產生糾紛,銀行應首先查明事實,判別各自的過錯,在分清責任后主動與客戶協商按事前協議的約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在香港各家銀行的電話銀行業務糾紛中,幾乎所有的糾紛都通過協商得到了妥善解決。
2001年11月,詐騙分子在某銀行的ATM取款機上張貼《緊急公告》,聲稱中國加入了WTO,為防黑客洗錢,銀行為了客戶的安全,特為客戶設定一個賬戶,如不轉賬,后果自負。公告以銀行名義落款,并加蓋了偽造的銀行印章。有24名儲戶受騙將卡內存款轉入了上述賬戶,其中部分款項被詐騙分子取走。糾紛發生后,銀行在向儲戶講清楚銀行沒有過錯的道理、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經過協商同儲戶簽訂協議,最終妥善解決了上述糾紛。
(三)積極利用司法機關破案并協助銀行解決糾紛。
如前所述,較多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密碼(PIN)是銀行識別客戶身份的唯一方式,密碼的正確使用與否是銀行與客戶劃分責任的界線。對于因客戶自己保管或使用不慎等原因泄露密碼或因客戶被不法分子欺騙等原因將密碼告訴他人而導致客戶資金損失的,理應由客戶負責。但客戶卻常常隱瞞自己的過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欲將損失轉嫁給銀行,而銀行又常常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在此情況下,銀行要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協助,促使客戶承認自己的過失,化解銀行的風險。此種方式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2002年6月,一儲戶因銀行卡內資金被他人取走后銀行要求銀行賠償。銀行難以收集證據,而銀行內部電子監控資料又清楚顯示取款人并非儲戶本人。在銀行報案后,儲戶向公安機關講明了事實:自己輕信詐騙分子,為便宜購買所謂的“走私罰沒財產”,而向詐騙分子泄露了銀行卡密碼和賬號。由于儲戶自己承認泄露了銀行卡密碼和賬號,銀行便輕松勝訴免責。
(四)加強銀行系統內對案件的協助。
現階段,各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的電子化銀行業務多數實行了電腦聯網,而不同商業銀行間的電子化業務多數尚未跨行聯網(基于銀聯的業務除外),因此犯罪分子針對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犯罪行為多數是在同一商業銀行系統內進行的,但常常涉及該商業銀行系統的不同地方的分支機構,因此涉及的民事訴訟糾紛中必定有一家分支機構是在異地訴訟,一家在本地訴訟。基于上述原因,對因犯罪行為引起的電子化銀行業務訴訟糾紛,銀行不同地方的分支機構應從統一法人整體利益出發,充分利用當地分支機構在當地的便利條件,加強對案件處理的協助,而不應從狹隘的本單位利益出發,對異地分支機構發生的案件不予配合、協助。
例如在一起電子匯兌糾紛中,工行廣東某行和西安某行均成為被告。在訴訟中,西安行充分發揮在當地訴訟的優勢,兩行認真合作,最終工行全部勝訴。
(五)在訴訟中加強與法院的溝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項基本法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事實的認定主要靠證據。但在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中,證據的數量是極其有限的,同時證據的證明力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法律為準繩,而我國與電子化銀行業務有關的法律又幾乎是空白,因此在審理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的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大。
此外,電子化銀行業務與傳統銀行業務所使用的流通工具有所不同,傳統銀行業務使用的是紙質的流通工具,與之相適應的是一系列調整紙質流通工具的法律,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使用的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并不一定必然適用。而法官卻常常習慣于用傳統法律思維來思考問題,存在心理定勢。況且從目前的糾紛實踐來看,客戶與銀行的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多是在基層法院審理,而基層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質相對較差,因此在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解決過程中,銀行與法院的溝通就顯得尤為重要。
例如在一起電子轉賬糾紛中,儲戶存款被他人在自助銀行中利用銀行提供的自助電子設備轉賬后取走。在訴訟初期,法官堅持根據傳統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銀行舉證證明儲戶有過錯,否則便欲判決銀行敗訴。經過與法官的多次溝通,法官逐漸接受了銀行的觀點,按照前文所講的密碼使用的本人行為原則對案件做出了判決,銀行勝訴。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民間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