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處理范文

時間:2023-08-14 17:41: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經濟糾紛的處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篇2

阜新市精神病防治院,遼寧阜新 123000

[摘要] 精神科醫患糾紛具備自身的特殊性,這是由于人們對精神病患者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而導致的。因此,重視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措施及處理方式的分析,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事件。該研究主要從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出發,分析精神科的醫患糾紛的主要特點,并對精神科醫患糾紛進行的合理預防,還有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提出4點相關處理辦法,為確保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借鑒。

[

關鍵詞 ] 精神科;醫患糾紛;特點;預防措施;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1(b)-0070-02

因社會上對精神患者存在一定的偏見或者認識誤差,因此,精神患者在發生意外事件后,患者家屬極易將過錯全部歸于院方。因此,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結果,往往無法讓雙方滿意,故預防精神科醫患糾紛的措施,成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的主要途徑,同時也需重視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

1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

精神科的醫患糾紛除了具備其他醫患糾紛的特點外,還具備自身的特殊性,具體內容為:①責任界限的確認:現階段人們對精神疾病醫院的運作、管理模式等不了解,也未清楚認識到精神疾病病情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因此,患者家屬極易將部分意外事故歸結于醫院的疏忽,進而引發醫患糾紛。但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發生的意外事故,通常是難以避免的,將所有責任歸結于醫院是不全面的,而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主要因素為醫院責任界定不確定[1];②缺乏完善的精神病患者法定監護人確定法律:家屬將患者送往精神疾病醫院后,一般就由醫生和專管護理人員接手,實際上醫院已經全權承受對患者監護權利。但是在法律上患者的家屬仍為患者的監護人,也就是說實際的監護權利轉讓給醫院,而法律上的監護權仍歸家屬所有,并未有相關的法律指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期間的監護權歸屬情況,故成為引發醫患糾紛的主要因素[2]。

2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預防措施

想要避免或者減少精神科醫患糾紛,就需在發生醫患糾紛之前,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糾紛事件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為預防精神科醫患糾紛做好充分準備,具體的預防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2.1宣傳并普及精神衛生方面的知識

導致精神科醫患糾紛的原因,大部分來自于人們對精神病認識的片面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①視精神患者為危害人群,對其采取躲避的態度,并對精神病患者產生歧視思想;②將精神病患者過度的弱勢化,當精神病患者在醫院發生意外事故,人們出于同情心,會將一切的責任歸于院方。針對以上片面認識精神病的現象,院方需在患者住院時向其家屬或者親友宣傳精神疾病知識,包括疾病種類、發病原因、治療手段和預后等;還可通過媒體向人們宣傳正確的精神衛生知識,消除人們對精神疾病的恐懼和歧視心理;精神科的醫生還可深入社會,通過發放宣傳冊、健康講座等方式,向人們普及精神疾病知識[3]。

2.2增強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

由于精神病院的醫護人員均為醫學專業或者護理專業出身,其法律意識比較匱乏,醫院對法律知識的培訓不夠,故在精神科醫患糾紛發生時,醫護人員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因此,需增強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具體途徑為:①精神科定期舉辦法律講堂,邀請該地區的法律專家向醫護人員講解法律知識,或者對醫護人員的法律問題進行解惑;②在醫療工作中,努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律責任,慎用精神類的藥物。

2.3完善精神疾病醫院的保護制度

精神科的醫護人員需通過案例了解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院發生的意外事故、醫患糾紛,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用于防止或者應對醫患糾紛的發生。另外,醫院還需成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對醫療失職行為作出嚴格的規定,將患者權益保護細化到每個醫護人員的身上,并制定出嚴厲的過失責任追究制度,在規范醫護人員的行為的同時,盡量保護患者利益,以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4]。

2.4實施精神病區的康復服務

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區、治療區是與其他疾病區域隔離開的,有利于精神科的醫生和護理人員在精神病區開展服務,具體內容有:①可對精神病區展開整頓活動,內容包括檢驗醫護人員的沖突解決能力、預防患者酒精和藥物的濫用、向患者及其家屬普及精神衛生知識、規范護理人員的護理技能等;②醫護人員需對各種精神患者進行正確識別,并及時觀察患者的病情發展,提高患者的疾病治愈率,減少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5]。

2.5健全精神科的住院協議書、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協議

現階段,醫院需規范住院協議書和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簽署流程等,在精神患者入院時,醫護人員需與患者家屬簽署住院協議書,將各種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納入住院協議書中,并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簽署的住院協議書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可在醫患糾紛發生時,作為調解的憑證。另外,對于強制入院和自愿入院的精神患者,均與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患者家屬對醫生的用藥、治療方式等全部知情。通過精神科的住院協議書、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協議的簽訂,可避免醫生出現過度擔責。

3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

現階段,對于醫療事故賠償等的民事責任糾紛的解決方式,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給出明確的指示:醫患雙方可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解決、申請行政調解、提起民事訴訟3種方式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該院針對精神科醫患糾紛事件的性質和患者家屬的態度,主要通過以上3種解決方式解決。

我國屬于法治國家,因此,對醫患糾紛的處理,需做到公開化、社會化和透明化,并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對醫療事故進行科學、公正的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核心,衛生行政部門需依據專家鑒定的結論秉公處理,從而提升處理結果雙方的滿意度。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均一致同意進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鑒定方法為:按照條例規定,自醫學會成立的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相應的專家組,組成臨時的鑒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為司法判決提供有效的依據,確保審理結果更加的客觀和公正[6]。

綜上所述,由于精神患者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發生醫療意外事故的機率較大,精神科的醫生在詳細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的前提下,也需對自身的醫療水平進行提升,以預防發生醫患糾紛事件。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進行探討,可為了解其預防和處理措施打下基礎,以確保醫患糾紛解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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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姚立峰.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及處理[J].中國中醫藥咨訊,2011,3(5):379.

[2]楊金秀.淺談精神科護理的安全隱患及其防范[J].中國保健營養,2013(4):1862.

[3]全瑞國,普啟光,紀桂英.精神科突發事件導致醫患糾紛原因分析與應對策略[J].臨床心身疾病雜志,2013(6):137.

[4]鄭亞琦.精神科護理工作常見的法律問題與對策[J].當代醫學,2011(34):149.

[5]唐志芳,高小杰.精神科風險評估在護理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當代護士,2013(4):56.

篇3

關鍵字:成本效益分析法、具體實施步驟、公立醫院、經濟管理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改革,而醫療衛生體制也在不斷更新,只有如此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新潮流。為了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滿足廣大群眾的需要,我們必須加強對醫院的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視度,盡量使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者不沖突。接下來,本文在公立醫院經濟管理過程中,如何更好地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展開進一步的探究。

一、 關于成本效益分析法的簡析。

(一) 關于成本效益分析法的簡介。

成本效益分析法,通常是一些企業單位在經濟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決策方法。這種方法,我們從字面上也很容易得知,主要是針對陳本和效益的相關對比,然后進行分析可得出一些對相關項目實施價值的有效評估。在一些企業中,對某項目的實施,都要進行相關的效益分析法進行分析和研究,盡量能夠使用最小的投入從而達到最大的收益。因此,我們可以在一些公共事業上,經常可以看到此方法的應用。比如,公立醫院,前面加了公立兩個字就充分說明了其性質,那么關于一些大的公立醫院的社會效益和陳本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公立醫院的經濟管理過程中,相關的部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對成本進行核算和分析,然后可以制定出一套合理科學的方案來控制陳本的變動,最終目的就是能夠降低公立醫院的成本,當然是保證一定的醫學質量為前提下。在對陳本進行分析的過程中,成本效益分析法所起的作用就是通過對相關數據的分析和總結,全面、真實以及準確地反饋出一所公立醫院的成本狀況,以幫助方案的相關制定。

(二) 成本效益分析法的具體實施步驟。

成本效益分析法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實施的時候,通常分為五步走。第一步,我們首先要明確項目的成本。第二步,就是對項目的額外收益進行分析并進行估計。第三步,對整個項目實施過程進行仔細分析,找出可以節約成本的地方,并且具體可以節省多少進行相關的數據確定。第四步,就是將那些預期投入成本與收入效益的數據進行整理,醫院對全部的經濟活動進行數據整理,按照核算的對象,歸集和分配其中存在的那些不同的耗費,然后制定出合理科學的對比表。第五步,是最后一步,對成本和效益兩者進行仔細對比和分析,然后得出整個評估結果,并進行相關的量化工作。成本效益分析法,基本上就是按照這五個步驟進行實施的。

(三) 成本效益分析法的重要意義。

作為醫院的經濟管理人員,對醫院的那些經濟活動進行數據整理和分析就是他們工作的主要內容。通過對各個科室的收支情況進行具體數據的統計工作,然后對這些數據進行下一步的分析,最后得出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議,而這些建議對醫院的管理者進行決策時十分有必要的。醫院的管理者,只有掌握了足夠的數據和分析,然后才能提高經濟管理水平。陳本效益分析法的應用,正好是通過對醫院經濟活動的分析,然后從根源上對公立醫院的醫療成本進行控制。至于在控制公立醫院經濟方面,成本效益分析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立醫院的經濟管理中,此方法不僅提高了經濟管理的整體水平,而且對成本做到了有效的控制以及對醫院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通過使用經濟效益分析法的過程中,醫院管理者可以透過數據對醫院各個專科的發展狀況進行詳細了解,這樣就可以掌握整個醫院的詳細情況,并且可以采取一些相應的扶持政策對那些需要扶持的科室進行扶持,促進他們的發展。另外,成本效益分析法,為醫院的未來的發展方向提供了有效的依據,有利于公立醫院領導者進行相關的激勵措施調整工作的進行。

二、 成本效益分析法在公立醫院的經濟管理中運用策略的探究。

那么,如何提高陳本效益分析法在公立醫院的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呢?下面,我們將為大家提出幾條可行的建議。

(一) 優化有限的醫療資源配置,控制醫療成本。

如何在公立醫院的經濟管理工作中,運用好經濟效益分析法師值得我們深思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對公立醫院有限的醫療資源進行合理優化配置,做到對醫療資源進行充分利用,發揮出相應最大度的效應。眾所周知,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基數十分龐大。為了滿足我國廣大群眾的需要,我們一定要對成本投入與收入效益進行分析,控制好醫療成本,保證公立醫院的健康以及可持續的發展。

(二) 對經濟成本和社會效益兩者進行綜合分析,得出相應的客觀科學結果果。

在經濟成本和社會效益兩者沖突的時候,我們要綜合數據進行對比和分析,然后合理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得出一些合理科學以及客觀的結果。公立醫院,要堅持“病人為中心”的指標,具體做法就是保證公立醫院的質量,提供醫院的就醫效率以及提升群眾對醫院的滿意度。因此,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加大對我國的公共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資金以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醫療保障制度。

(三) 重視社會效益,保證公立醫院的“公立”二字。

公立醫院之所以與眾不同,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我們在運用此方法的同時,一定要注意確保公立醫院社會公益性,維護公立醫院在日常經營中的社會公益性質。

參考文獻:

[1]、楊茜.新醫改形勢下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問題研究[D].天津師范大學,2012.

[2]、鄭忠偉.基于需求與能力管理的醫院服務運作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3.

篇4

有借條借錢不還,是不能報警處理的,債務糾紛不屬于警察工作管理范疇。欠錢不還屬于民事債務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處理。如欠債一方有詐騙他人財產嫌疑,可能構成詐騙罪,可以報警處理。

根據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規定: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關鍵詞:區際法律沖突 社會制度 法系

目前,大陸地區關于處理涉港、澳、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兩個。分別是:1986年6月12日印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1987年10月1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除了該兩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

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涉港、澳案件也是關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規定。該規定對經濟糾紛的范圍以及法律適用規定如下:

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3.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之規定

1.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訴訟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辦理。

2.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實體法方面,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時,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法律的,可予適用,但以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4.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遇有我國和香港、澳門地區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從該規定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尚未對涉澳身份關系等案件的處理,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該規定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歸結起來就是指涉港、澳經濟案件,可以參照相關的涉外法律來處理。以該規定為背景,暫不討論涉澳身份案件的法律適用,我們必須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是于1987年10月19日印發,而當時,香港,澳門并未回歸。然而,現在情況是香港、澳門已經回歸,目前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后,內地與涉港、澳糾紛是屬于一國范圍的內的案件,不能簡單的參照涉外案件進行處理,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未規定涉港、澳案件參照該法律處理。因此,在目前制定統一的區際實體法條件善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應盡快該結合內地與港、澳、臺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澳門與內地一些法律規范規定不經相同,因此就出現了法律上的沖突,其原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制度之影響

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占領澳門,澳門開始被葡萄牙強行租借,這也成為歐州國家在東亞的第一塊領地。而葡萄牙在社會制度上屬于資本主義制度,在這一制度影響下,對澳門的法律制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以上關于宣告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規定以及結婚年齡與規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進一步分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澳門,由于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生產資料私有制,而由于生產私有制就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上層建筑)來調整其生產關系。而大陸內地,在建國之初實行的是公有制,在改革開放后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經濟制度。從而與之配套并調整在經濟制度的法律規范與澳門的法律規范必然存在不同。一言以概之,兩地之所以存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原因是兩地經濟基礎之不同而決定的。

二.法系之影響

在澳門被殖民時期,由于殖民者葡萄牙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而中國內地,在建國后,廢除了的六法全書,大部分法律取之于蘇聯,經過自己的發展,最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系。而法系是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由于澳門屬于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總稱,大陸法系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的很多羅馬法的原則制度,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編排系統化,概括化,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造法,法學家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而對于中國內地,1949年10月1日建國后,不僅吸收借鑒了大量蘇聯的法律制度,而且,從現代中國法的傳統來看,中國法的傳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于法的基本思想與社會主義各國尤其是中國自己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經驗;②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③中國古代法的傳統。所以,通過對比,內地與澳門分屬不同的法系不難發現,由于二者法律體系建立之根源不同,二者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上必然存在不同。而當后,由于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此時,需要注意界定,一國兩制不僅指經濟上的兩種不同制度,而且還賦予了澳門高度的司法獨立權,即澳門對于發生在其領域內的案件享有司法終審權,此時,若一個案件同時涉及中國內陸與澳門地區,由于兩地法律制度之不同,出現區域法律沖突,在案件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時,就有可能得出相反地結論,從而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總之,解決沖突最好的方式是統一實體規范的途徑,它可以直接避免和消除發財沖突的發生,但這一步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的到的,許多年以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都在趨同、接軌,何況一國之內的各地區之間呢!因此,待時機成熟時,在我國四法域社會經濟發展得更加接近、相互之間更加理解的基礎之上,根據需要逐漸采用一些相同或類似的實體民商法規范,在一定領域里最終消除區際法律沖突也是有可能的。有些領域,由于與各地區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道德習俗有關,其統一的可能性很小,就不應強求統一,解決這些方面的區際沖突,仍要靠區際沖突法。

篇6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篇7

    原告:王愛民,男,39歲,漢族,湖南省攸縣人,聘任干部,系攸縣酒埠江鎮商業站經理。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蔣中秋,局長。

    1990年王愛民被聘為攸縣酒埠江鎮商業站經理。同年10月22日,王派該站業務員賀良其持中國農業銀行攸縣酒埠江營業所的信匯憑證,在常德市鼎城區食雜果品公司長沙經營部購進價值53040元的副食品。爾后王以常德市鼎城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欠其毛毯款為由拒付貨款,用電報通知對方來人協商處理。同年10月25日,鼎城區食雜果品公司以被王愛民詐騙財物為由,要求被告鼎城區公安局立案并追回損失。被告于1990年11月8日20時以詐騙案作出收容審查決定書,將王愛民收容審查,關押在常德市收審所。12月3日,攸縣派出黨政部門的領導同志與被告就償還貨款和解除對王愛民的收審問題進行協商未果。12月13日,被告在將原告關押一個月零5天的情況下,才向上級主管機關辦理收審延期手續,要求延期收審一個月,但未獲領導批準。1991年1月16日,湖南省公安廳召集被告和攸縣、株洲市公安局的負責同志,聽取案件匯報后,明確表示這是一起經濟糾紛,責令被告對王愛民立即解除收審。被告表面上表示同意,實際上卻不執行。同年1月21日,被告對原告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原告家屬張秋良寫出了擔保書后,被告又辦理了監視居住手續,把原告王愛民交給常德市鼎城區供銷社食雜果品公司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及檢察機關的直接干預下,被告才于1991年2月2日撤銷對王愛民監視居住的決定,將原告釋放回攸縣,共關押87天。因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原告及其家屬的誤工、差旅、伙食費等直接經濟損失1856.25元。王愛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收容審查決定,于1991年3月18日向攸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在我任酒埠江鎮商業站經理期間,用銀行信匯單在常德縣食雜果品公司長沙經營部購進價值5萬余元的食品。因經濟糾紛未付貨款,而被告以詐騙罪將我收容審查,關押及限制人身自由長達87天,要求依法撤銷被告的收容審查決定,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王愛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對其收審是合法的,不同意賠償。

    「審判

    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用信匯憑證購物時,雖有欺詐表現,但屬民事違法行為。被告以詐騙案將原告收容審查,違背了公安部1989年《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是超越職權的行為,且延期收審又未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違背了公安部1985年《關于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收審原告王愛民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合法的,對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予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四、五目、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于1991年9月10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被告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對原告王愛民收容審查的決定,二、由被告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賠償原告王愛民經濟損失1856.25元,限判決書生效后30天內付清。

    宣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被告自覺履行了判決。

    「評析

    (一)收容審查不是刑事偵查措施,而是公安機關用來對付特定對象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管理相對人對收容審查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鼎城區公安局雖以詐騙犯罪將原告王愛民收審,同時還采取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刑事偵查手段,但并不能改變收容審查的行政行為性質,也不能因此而剝奪王愛民的訴權。

    (二)王愛民的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本案中,鼎城區公安局于1990年11月8日作出對王愛民的收容審查決定,并于當天付諸實施。1991年2月2日鼎城區公安局撤銷對王愛民監視居住的決定,將原告釋放回家,共關押87天。王愛民于同年3月18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照此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被告鼎城區公安局作出收容審查決定的時間,即自1990年11月8日起開始計算,到1991年2月6日止。但是被收審人王愛民在收審期間的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不能依法行使其訴權。1991年2月2日被釋放后,按法定的起訴期間還剩4天。如果要求其必須在4天內行使訴權,既不符合立法愿意,也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收容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管理相對人因喪失人身自由不能起訴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王愛民被解除收審的1991年2月2日起計算。王愛民應當從被解除收審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據此,王愛民于1991年3月18日起訴,攸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篇8

關鍵詞:經濟法訴訟;價值目標;經濟法;完善

在現在我們國家的發展中,有許多法學專業的學者都認為經濟法不可以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存在。法的本質就是可訴性,一套完整的法律首先就應該有可訴性,但是很多學者認為經濟法不具有可訴性,所以他現在還沒有成為一部正式的法律。經濟法和民法、行政法、刑法還是有很多的不同,所以現在經濟法是否可以成為一部真正的法律成為了較大的爭議。本文進一步探討了經濟法的重要性,并系統的分析了在我們生活中經濟法的應用以及它的作用,進一步說明了經濟法的訴訟的獨立性。

一、關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主要學說

在以前的研究中,學者們一般把經濟訴訟就認為是經濟法訴訟,并且很多的作者也是這樣認為的。但是在這樣的稱呼下,容易讓大家造成誤解,這樣就更不容易區分經濟訴訟和經濟法訴訟。其實,經濟法訴訟也是因為經濟糾紛出現的,為了協調這些矛盾,我們應該用經濟法訴訟來進一步協調,來解決這些經濟糾紛。所以,經濟訴訟不僅可以涵蓋經濟法訴訟,還可以包括在民法訴訟和經濟糾紛中。由于缺少相對的理論,所以在我們學者中也有很多的說法。

(一)民事訴訟說

認為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訴訟就是關于解決經濟糾紛的,而經濟糾紛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所以認為這是一種民事訴訟。但是有的學者發現,民事訴訟和我們的經濟訴訟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許多在民事訴訟中是沒有的,他沒有完全的涵蓋經濟訴訟,但是盡管這樣,學者認為可以找到一個中間的平衡點,可以建立一套特別的民事訴訟程序來專門解決這類經濟訴訟,這樣不僅可以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解決了經濟訴訟領域有些不能解決的問題。

(二)綜合經濟訴訟說

有很多學者按照從法律的可訴性出發,從而論證出了作為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應當具有一定得可訴性,因此,有經濟法的存在也應該有與之對應的經濟法訴訟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卻無法認識到經濟法訴訟的真正意義,理解不了經濟法訴訟與其他部門法訴訟之間的區別,不能夠超越傳統訴訟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經濟法一切宗旨還有目標的訴訟制度。因此,只能將民事訴訟法還有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里貼上經濟訴訟法的標簽,也就是說按照經濟法糾紛案件種類的不同而直接果斷的對傳統的三大訴訟法進行使用。根據當前的實踐情況,對于實質上屬于經濟法訴訟范圍之內的訴訟,大部分時候都是采取了這種處理的方法。采取和“綜合經濟訴訟說”對經濟法糾紛相類似的解決辦法,當看清楚了這其中糾紛的本質原因之后,有一些學者便得出了“經濟法訴訟的不存在”的結論。從此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符合經濟法特質的內容,而是擁有徒有其表的經濟法訴訟,與“經濟法訴訟的不存在”是沒有任何實際區別的。所以,在“綜合經濟訴訟說”沒有完全了解經濟訴訟法的特殊性質的時候,實際上也就是在根本上不承認經濟法訴訟這一理論的存在的,這個理論從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完全不可取的。至于提到當前事件中的種種做法,也就只是由于經濟法訴訟這一體系并沒有建立而迫于無奈才有的舉動,這其中肯定會隨著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而一步步走向終結。

(三)獨立經濟說

主政這項的學者認為,許多的法律是因為有糾紛所以才設立的,比如刑法、民法等這些都是有依據的,所以產生了相應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越來越嚴格的要求,讓每個刑法都有自己相對應的理論,所以學者認為經濟訴訟也應該想成一套比較嚴格的理論。這樣可以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好的解決各種經濟問題,更加全面完整。這種學說認識到了以前的學說已經不能滿足我們國家對于法律的需求,在這一項法律中還需要不斷的完善。但是這種想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這些學說是建立在傳統的分類上的,有的不能體現它的價值,但是法最重要的就是價值,如果一部法沒有價值了,那么它就沒有靈魂了,也就沒有需要設立的理由了。

(四)公益經濟訴訟說

這項學說是獨立經濟學說的一個延伸發展,主要強調了經濟訴訟的公益性質。這些學者認為,公益經濟訴訟對于大家的面比較廣,任何人都可以對于違反經濟法規范的行為進行,這樣來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這種學說會讓大家在看到這種理論時就誤會,這樣會造成有可能維護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忽略了整體利益。

二、建立獨立經濟法訴訟的必要性

雖然法律有他的獨立性,但是每一步法律都應該有自己的聯系,任何物質都是互相聯系的,不可能是孤獨的存在。所以審判和法兩者之間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們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系,有一樣的精神。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的表現。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各類的訴訟的價值目標應該和他所服務的價值是一樣的。但是他們也有他們的差異性,因為他們的目標不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單純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不能完全滿足經濟訴訟的要求的,這是一個過渡期,不會是最后的發展結果。我們也應該逐步構建完整的體系,滿足日后的發展需要。整體利益維護的基礎上才可能維護自身的利益,因為個人的利益組成了整體的利益,只有維護了整體的利益才可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三、結語

本文中對經濟訴訟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和討論,從這些看出,我們未來的研究方向應該更重于構建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經濟訴訟體系。這樣不僅使得經濟訴訟就不光局限于內部,也進一步改善了傳統的訴訟體系,進而有效解決了經濟糾紛事件,讓這類事件的解決不再那么復雜。

作者:王楠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處理 執行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內容和案件事實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較多,審判實踐中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處理難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審判中的司法標準不統一。對于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適應形勢,及時掌握經濟糾紛發生的原因、實質,準確選定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盡早處理糾紛并消除不利影響。

若建筑施工企業遇到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時,應正確應對和妥善處理,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本文就此進行論述。

一、主責單位要切實承擔起應對、處理對外有關債務問題的責任,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一)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法律事務部門的有關要求。

無論形式上的債務主體為集團公司本部還是子公司(包括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機構、臨時機構等),應對、處理對外債務問題的主責單位均為實際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項目部、指揮部等)。主責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履行應對、妥善處理相關對外債務及由此引發的各類經濟糾紛的責任、義務。

(二)對于已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訴(裁)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主責單位領導要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對于其中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單純我方欠款糾紛,應力爭以當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調解方式結案,避免或減少訴訟(仲裁)成本等支出。對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類調解書或判決書(裁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我方作為債務人應當自動履行相應義務,

(三)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對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銀行賬戶被凍結等)的案件,相關單位應當在接到法律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處理方案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同時,主責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局法律事務部的指導意見;辦案過程中,進展情況及時報局法律事務部。

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如不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將導致的后果及應對措施。

(一)不自動履行義務將導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會產生如下后果:

1、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給付義務,承擔加倍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不自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可能被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3、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可能會被罰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部分執行案件可能會影響經營開發工作。

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網均可以查詢。近幾年以來,集團公司或所屬子、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已有數次被業主單位要求解釋出現執行案件的原因,這對于企業經營開發工作,已經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響。

(二)正確應對、妥善處理我方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

近年來,由于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各類市場主體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書被自動履行的難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強了案件執行力度。面對這種形勢,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相關責任單位應引起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并妥善處理。任何消極、逃避或者對抗的處理方式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將因此增加無謂的經濟損失,付出不必要的代價,以至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中的規定,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0%-150%計算買受人應當賠償出賣人的損失。《買賣合同解釋》實施以來,法院判決違約金、利息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因此,責任單位和相關必須高度重視買賣合同中純欠款糾紛案件的執行事宜,一味拖延,將會增加執行費、遲延履行金、利息、違約金等不必要負擔。

篇10

一是雙方相處的時間較短即步入婚姻的,離婚率比較高;

二是雙方結婚時年齡較小的,離婚率較高;

三是同等年齡但是獨生子女的,離婚率較高;

四是提出離婚訴訟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經濟糾紛及對當前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經濟糾紛。

農村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在群眾中的被認知率還是較高的,他們普遍認為:1、調解可以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權,發揮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作用;2、調解可以減少訴訟過程中的沖突。由于此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親情一旦變成法庭上的針鋒相對,對任何一方都是極大地傷害,而調解則可以避免此種情形,有利于在解決此類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3、調解可以使這類糾紛的解決程序更快速、更簡便、更經濟,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調解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意為基礎的,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以后執行的困難,實現了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

一是提高認識。婚姻家庭案件特別是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采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因此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但婚姻家庭糾紛往往是種種情感糾葛,調解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雙方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