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責任范圍范文
時間:2023-08-27 15:18: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程監理責任范圍,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基于我國現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篇2
關鍵詞:工程監理;企業現狀;對策;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編號: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國建設監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從無到有,從弱到強,建設監理企業在工程建設領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工程監理法規體系,創立了一套比較系統的工程監理理論,積累了一套較成熟的工程監理經驗,培養了一支較高素質的監理企業隊伍,監理企業的規模日漸壯大,為國家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為我國建筑行業整體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我國監理仍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也日益暴露出來我國工程監理行業在新形勢下面臨的許多新問題。
2.工程建設監理現狀及原因
2.1現時監理責任與權利的不對稱制約監理企業吸納優秀人才
目前我國現行旁站監理、安全監理等法規制度的出臺,其本意是為了進一步理清建設領域各方行為主體的責任,更好地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規中對工程監理的業務范圍、工作內容、深度無明確規定,導致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認識不一致,對工程監理的責任界定缺乏科學合理的法律依據,因而難以界定工程監理責任,監理人員在工程中難以把握,實踐中出現的監理責任問題難以辨別,相應的行政處罰不盡合理。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為降低各自的安全責任風險、減輕工作壓力,現時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監理旁站;在處理安全事故時總是要牽強附會地讓監理承擔責任。各方行為主體更是曲解地認為監理就等于旁站,監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不少地區一旦出現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往往認定工程監理企業是必然的責任主體之一,特別是安全事故責任,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行政處罰比較重,甚至監理人員還要負刑事責任,嚴重挫傷了監理人員和監理企業的工作積極性。
而我國監理工作范圍有限,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相關文件的要求,監理的內容是“四控兩管一協調”。一方面監理服務是委托服務,其委托性決定了其地位的被動性;另一方面監理是生存在夾縫中的弱勢群體,表現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監理要面臨著來自政府質監部門、安監部門和業主單位三重監督和施工單位的制約。稍有不慎輕則被投訴、更換監理人員、停止監理業務,重則不良公示扣分、紅牌警告、行政處罰、剔出承包商名錄。監理事業的發展可謂舉步維艱。另外,從目前監理人員的勞動報酬調查:監理人員的勞動報酬只有建設、設計、施工企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報酬的40~60%,這樣的待遇使監理企業無法吸引高素質監理人才,監理人才流失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地限制了企業發展;這種把監理當民工、施工員的說法極大地損傷了監理人員的自尊心;這種無限地推卸安全責任的做法極大地挫傷了監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難以發揮監理應有的作用,加速了監理人才的流失,阻礙了工程監理事業可持續發展。
2.2監理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以及不規范監理企業的行為,使生存和發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當前監理服務費取費偏低問題嚴重制約著監理企業的良性持續發展。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下發的發改價格〔2007〕670號文件監理取費雖然提高了取費標準,但在市場經濟競爭中業主及監理企業大部分未完全執行。監理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在招投標和談監理合同業務時實行惡性競爭相互壓價,很多工程項目的監理服務費甚至達不到合理的監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監理企業數量飽和而水平普遍較低,為了生存必然會利用我國現行監理體制下市場不規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實際操作中采取“陰陽合同”等手段承攬監理項目。這種狀況愈演愈烈,工程監理服務費用的低對工程監理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一些市場行為不規范的監理企業中標后不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監理人員的數量和能力不能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監理人員不到崗,監理人員身兼數個監理項目,以各種身份職位出現;監理企業低價中標后為保證基本必要的利潤,不得不減少監理人員數量的投入和高素質監理人員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資待遇低的監理員和年輕的大中專職校應屆畢業生,專業監理工程師極少,而總監兼任多個項目等,造成監理人員到位率達不到要求;而在崗的監理人員因為報酬低,工作環境差,工作積極性降低,監理工作成效差;最終結果既損害了業主的利益,也影響了監理企業的聲譽。國家推行監理制度已20年了,監理的社會地位始終沒能提高,反而越來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監理企業服務水平低下,自毀監理事業的大好前程。
篇3
伴隨著社會以及人們生活對電力需求的擴大,電力工程建設得到了迅速發展,并且在電力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監理制度已經實施了很多年,各種電力工程中的監理理念和相關的監理體系也在不斷健全,這都是為了保障電力工程的有序進行而發展起來的。以下是針對電力工程監理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基本問題進行的改進措施分析:
1 電力工程監理管理中存在的基本問題研究
1.1 電力工程監理管理中缺少先進的管理理念
根據市場中存在的電力工程建設情況的調查可以看到,我國實行電力工程監理制度從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開始了。但是在此項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因為某些方面的因素阻礙,并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例如,很多的電力單位對于工程監理管理并沒有正確的、有效的認識,存在多種片面性的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在電力工程的監理定位方面存在錯誤的認識。很多工程單位在實施具體工程項目的過程中,認為監理單位應該來自于外聘,因此需要監理的諸多行為都應該在建設單位的掌控范圍之內,會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理都是按照建設方的意愿行事,這種錯誤導致建設方并沒有用一種客觀的科學的態度去解決相關的電力工程問題,并且也容易導致業主和施工方產生某種利益上的沖突。
其次,業主對于電力工程監理也沒有全面的認識。很多的業主認為,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若是出現了問題,需要監理單位來承擔更多的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但是在實際的電力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往往扮演著被咨詢的角色。在電力工程建設的監理管理制度中有了很多明確的說明,施工單位需要對工程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監理單位對工程只有監理的義務,只是監理責任。也充分地說明,電力工程施工一旦出現了質量方面的問題,只要監理的工作職責已經履行,并且做到了問題告知的義務,那么質量的歸因就是施工單位,質量問題的責任也由施工單位來負。同時,如果是監理單位并沒有履行自己的監理責任或者義務,那么也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監理責任,對工程質量的后果負責。
1.2 電力工程施工中的監理范圍和授權也沒有全面的落實
在電力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很多建設單位并沒有給予監理一定的職權,也沒有確定職權范圍。很多建設單位自己都會保留一定的管理權利,一般涉及到財權問題會歸結給管理人員,涉及到責任問題會安排給監理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電力工程施工有了一定的滯后性或者安全方面存在某種問題,那么業主就會對監理人員進行多方面的詢問,并且最后業主讓監理來承擔工程質量最后產生的后果。電力工程中的監理單位盡管會有投資控制方面的權利,但是在實踐過程中這種權利往往只是一種形式的存在,并沒有達到很好的落實。還有一些業主會利用投產的方式換取一定的政策,對工程期限的壓縮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這種做法完全忽視了工程的質量以及工程的最后效果。在這種長期的狀態下,如果監理單位不能按照業主的指示進行操作,那么業主也會給監理單位制造些許的困難。監理單位所獲取的經濟效益從業主處獲得,因此有時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而是順從業主的意思,這給電力工程監理的順利進行帶來很多危險。
1.3 電力工程監理管理體制還不完善
多數監理單位是業主范圍內的第三產業,在這種狀態和形勢下,監理單位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發揮,很多都是因為錢財或者其他的利益讓自己成為業主的人。產生這種現象的最大原因就是在電力工程單位中,監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并且這種現象非常的普遍,那么要有效地改變這種行為和狀態就需要從國家的規定出發,不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讓監理單位切實的有履行自己權利的機會,更好地展開對電力工程的有效監督。
1.4 電力工程建筑過程中缺少全過程的監理,監理人員的素質偏低
在電力工程中,全過程的監理包含對建筑工程整體情況的調研、分析、設計、在施工過程中的動態監理。實施全過程的監理需要在一個周期內完成,對工程的全面控制。但是在實際監理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多方面條件的限制以及客觀因素的影響,把工程監理僅僅局限在施工的階段內,前期的調研和后期的驗收等都沒有監理工作的參與,這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地影響了工程建設的質量,并且建立工作也沒有完全地展開。監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關系到監理的主要成果,并且在監理過程中,很多施工行為的開展都需要監理人員用專業的知識去審視,因此在現今的電力工程監理中,常見的問題就是監理人員的素質不足所引起的監理不到位的
問題。
2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問題的解決策略
2.1 建立健全工程監理的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電力工程中監理的管理體制是全面落實監理責任的基礎,按照電力工程的實際特點需要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學習,不斷加強對監理的全面認識,并且讓電力工程監理和國際之間的工程監理聯系在一起,這樣才能讓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揮出積極的作用。現有的管理體系應該明確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監理單位必須對電力工程的質量以及建設過程中安全手段的使用、工程成本的控制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有明確的認識,在以后的工作中對這些方面加以注意,并且按照合同理論出發,有效地對相關單位的關系進行協調,尤其是業主和建住方。
其次,確定好電力工程監理的范圍,并且與業主之間簽訂監理內容合同。確定監理范圍是讓監理人員很好地履行自己義務和責任的基本前提,其中包含了具體監理方案的設計、承包商的中標、施工圖的交底等。與業主簽訂合同主要是為了減少業主對監理人員的控制。在合同中對于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并且合同的擬定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電力發電工程建設的招標范本相符合,在合同簽訂以后,雙方都需要認真地履行合同的基本內容。
2.2 提升電力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加強培訓工作的開展
電力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管理和監理工作的有序開展,與監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電力工程的質量有非常直接的關系,要加強監理人員的對自己責任的認識,對專業問題的理解以及綜合監理素質就需要對其開展多方面的培訓。
首先,對于電力安全施工以及施工技能方面的了解,就需要強化安全知識以及相關的技術措施上進行學習,用業績考核的辦法約束每一個監理人員認真地完成自己的職責,并且用這種方式極大地調動起了工作人員學習的積極性,只有不斷提升監理人員的基本素質才能很好地履行監理工作,才能發現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且把具體的解決措施落到實處。
其次,要對業主和施工方進行專業性方面以及監理方面的指導,使監理人員對于這兩者也能做到“管控協調”,不再因為各種利益關系被束縛。
2.3 電力工程監理的全過程、動態化管理
在監理單位中,要對電力工程進行全過程動態化的管理就需要在工程建設以前以及各項工程措施實施過程中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考查,并且在竣工以后按照相關的專業標準進行驗收,查找出不符合規定的地方并予以指出,讓建設方進行修正,保證工程質量的完善。監理人員還要和設計人員以及施工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多方面的溝通,清楚他們的設計思路,了解業主以及建住房的需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方案加以調整,讓工程實際和設計相吻合。
篇4
關鍵詞:公路工程;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工程質量
0引言
公路工程作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被廣大人民所重視,隨著我國建設事業以良好的發展態勢迅速發展,各施工企業都在尋求進一步擴張,不僅使市場競爭加劇,同時也浮現出各種各樣的工程質量問題。因此,必須有效落實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公路工程質量監理逐漸呈現出不足,所以急需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實施,對工程項目管理和工程監理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使工程質量得以提升。
1公路工程項目管理和工程監理的含義
所謂工程監理,是指在項目法人的委托下,監理單位根據政府頒布實施的政策及相關規范,監督管理工程建設的實施過程。工程監理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資金投入、施工的進度以及質量,并且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實施,同時也包括對各單位之間工作關系的協調。工程監理工作的權利、義務以及職責已經在相關法律中得到明確,并且其也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從而保證工程監理工作的合法與規范,使其在工程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功效。就工程項目管理而言,其可以做出以下定義:工程項目管理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進行決策,建設單位委托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根據合同的規定,在建設單位進行決策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項目的可行性并且策劃項目的實施;以施工為主的第二階段,建設單位接受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提供的設計、招標、施工以及采購等各方面的管理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施工進度、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質量等進行管理和控制。
2公路工程監理和工程項目管理關系的比較
2.1公路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需要處理包括公路工程監理方面在內的各種問題。就公路工程監理而言,公路施工的質量問題較為突出,例如路面在使用初期就出現破損、路面基層穩定性差以及路面出現積水等。這些質量問題的存在,嚴重的時候可能導致嚴重安全事故的發生。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缺乏強大的公路工程監理隊伍。公路工程監理工作具有極高的技術含量,與公路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具有密切聯系。監理工作能夠有效實施,要求監理隊伍的必須要達到一定的規模,才能使公路工程建設的市場總量需求得到滿足,并且要求監理人員具備較高的職業素質水平。就監理工程師而言,其在要求工作人員需具備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同時具備關于建設工程的相關技能及工作經驗。然而從我國公路建設監理質量的情況可見,監理隊伍中部分人員職業技術水平較低,不僅缺乏相關的職業培訓,也缺乏實際的工作經驗。監理人員的技術服務活動對公路工程建設監理具有重要的影響,監理人員專業水平失去保證,也導致公路工程的質量難以得到保障。第二、工程監理相關工作未得到有效實施。政府公路建設管理對公路建設監理業務的管理有待完善,對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監理業務、監理資質以及相關培訓的監理方面有待加強。
目前,監理單位側重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增長,卻將監理人才培訓及管理工作置之不理,使監理服務的水平與效果難以得到提升。其主要是因為政府公路建設管理部門對監理單位及人員資質的審核及評定缺乏合理性,并且未采用動態控制的方法對監理人員的培訓及業務水平進行監督與管理。第三、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在監理業務權限上存在問題。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的業務在相關規定中已經得到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工程建設管理的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仍然不具備相應的權利和地位。項目單位和監理部門之間呈現出既矛盾、又統一的關系。工程質量的監理影響到施工的進度,也關系到工程的預算與成本。所以,監理人員的業務限制在較小的范圍內,其監理工作的開展也就受到阻礙,從而無法有效發揮其對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理作用,自然也就無法保障工程的質量。并且,監理人員基本不具有參與公路工程前期設計和預算以及了解相關合同信息的權利,對其監理功能的發揮產生不良影響。
2.2工程項目管理的優勢特征
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在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后,應以合同中規定的內容為依據,為建設單位的決策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項目的合理性,并且進行項目實施方案的設計,同時針對建設單位的施工、設計以及采購提供各項管理服務,包括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項目的合同、費用、進度以及質量進行管控。工程項目管理在政策更新后,其業務范圍規范更加具體,主要包括項目前期策劃、相關手續的辦理、工程設計的優化、施工材料設備的采購以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成本控制和項目評估、驗收等。根據相關規定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業務范圍和內容,工程項目管理具備與建設單位一樣的項目統籌與管理能力,能夠促進工程項目服務的規范統一,就某方面而言,工程項目管理能夠整合集成各項專業服務,和工程監理相比,具有的優勢較為明顯。公路工程項目,委托企業進行專門的項目管理,具有十分顯著的優勢,主要在以下方面得到體現。
2.2.1服務對象和提供者
就公路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而言,其可接受建設單位的托付和授權,為建設單位提供各項管理服務,其同樣可接受施工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服務對象的委托,為這些企業單位提供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監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相比存在不同,其服務的對象只局限于建設單位。2.2.2參與權限業主單位給予項目工程管理企業參與工程管理的權利,所以工程管理企業也因此而獲得代表行使的權利。以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內容、范圍以及時間作為依據,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實施統一有效的管理,并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使管理制度得到嚴格實施,切實保證《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規定任務均能完成。
2.2.3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可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現了各項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進行比較,其監管的范圍涉及施工階段中的施工成本、施工進度、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質量,就管理范圍而言,在項目管理中只占其中一部分。所以,只根據業務范圍進行判斷,在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企業可在企業項目各項管理工作中進行參與。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均有項目管理企業從計劃到實施的全過程改進體現。相比于項目管理,公路工程監理的業務范圍在實施階段占有更多的內容,存在較大的業務范圍限制。并且在法律責任以及行業資格方面,兩者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3結語
總而言之,工程項目管理和公路工程監理,兩者具有相同努力的目標,都是為了促進公路建設工作的協調,提高公路建設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質量,增加工程的經濟效益。然而,根據具體的比較可以得出,兩者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對兩者工作的情況進行研究十分必要。公路工程項目監理具有系統性,為提高工程監理的實際效果,需要改變其操作管理模式,使其更加靈活,實現向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過渡。從某些方面而言,工程監理需要向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發展。所以,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向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過渡是一種合理的選擇,才能使社會及市場發展的需求得到滿足。
參考文獻:
[1]蘆國富.淺談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的關系[J].山東工業技術,2013(8):106,54.
[2]熊其軍.淺談建設工程監理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關系[J].科學咨詢(科技•管理),2012(8):51-52.
[3]韓紅民,張懷江.淺談公路工程監理對施工質量的管理與控制[J].交通科技,2009(S2):172-174.
[4]劉臻.淺談公路工程監理單位人力資源管理[J].低碳世界,2015(32):157-158.
[5]王學軍.淺談建筑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關系的研究[J].林區教學,2013(4):121-122.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委托,依據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紀律和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批本省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負責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甲級監理單位的資質;
(三)組織本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
(四)指導、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調解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五)負責省外、外國監理單位在本省承攬監理業務的備案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六條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省交通、工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好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工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好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七條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依法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
(四)外商投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工程項目;
(五)投資總額300萬元(不含設備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設工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業主不具備與工程項目性質、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當實行監理。建設工程的監理應推行社會監理,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業主,經批準也可以實行自行監理。
第九條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依法開展監理業務。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建設投資、工期、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實施,協調業主與承包方及其他單位之間有關工程監理的工作關系。建設工程監理可分為建設前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業主可以根據需要,委托1個監理單位承擔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幾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但施工準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應委托1個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條建設前期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投資項目的前期決策咨詢監理;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監理。
第十一條設計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協助業主提出設計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參與評選設計方案;
(二)參與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協助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三)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四)按照安全優化的原則,參與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適用性和經濟性;
(五)向業主提出支付合同價款的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協助業主組織施工招標,編制招標文件,協助業主組織投標、開標、評標;
(二)協助業主簽訂與工程有關的合同、確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方;
(三)協助業主辦理開工許可手續;
(四)組織施工圖紙會審;審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五)監督承發包雙方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關工程技術規范、標準;
(六)抽查、核驗工程使用的建材、構配件和機械設備的數量及質量;
(七)負責確認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和施工現場簽證;
(八)協同業主組織工程設計、施工及有關單位進行分項、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及工程竣工預驗收,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九)參與工程驗收和工程結算審查;
(十)在保修期內協助業主檢查工程狀況,參與鑒定質量責任,督促承包方回訪,監督承包方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復核保修結算。
第三章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其職責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機構,其組織形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立。
設立建設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監理資質等級的監理技術業務人員;
(三)具備與承擔監理規模相適應的監理手段;
(四)具備相應的注冊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資質等級條件和業務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省直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直有關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省外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境外的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監理范圍承接監理業務;
(二)正確執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堅持監理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
(三)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獨立承擔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四)不得與施工單位、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執業許可證書和資質等級證書;
(六)不得向接受監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七)監理單位發生變更、歇業、終止的,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注冊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的專業人員。監理工程師執業必須加入監理工程師執業機構。
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從事監理業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二)不得與施工、設備制造和建材經銷單位合伙經營;
(三)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其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并在授權范圍內有關指令;
(二)簽訂監理工程的有關工程款支付憑證;
(三)公正地協調業主與承包方的爭議;
(四)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業主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第二十條依法注冊的建設監理協會,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履行協會章程,開展建設監理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和科普活動,承辦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為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團體組織的積極作用。
第四章監理實施及費用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業主依照《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監理合同。
業主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托本省監理單位監理;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國外監理機構實行合作監理或聘請監理顧問。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建設工程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監理細則進行建設工程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并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在實施監理前,業主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包方。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履行監理職責或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承包方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承包方及材料、設備供應方應當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監理工程有關的技術、經濟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監理業務組建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機構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組成。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監理機構及其職責、各級監理人員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包方。
監理機構在工程施工階段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二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他監理人員無權變更業主與承包方或其他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確需變更合同的,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建議,協助雙方變更合同。
第二十六條建設監理是有償的綜合性技術服務。
工程監理費由業主與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取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
建設工程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并核減業主的管理費。
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由雙方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在監理實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業主、設計單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業主應視合理化建議的技術難度、節約費用多少及縮短工期的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不按規定檢查,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按業務收入的5%提取風險基金。風險基金專門用于監理單位執業中造成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仍須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竣工質量等級核定,其質量監督費用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違反本規定,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隨意提高或降低監理取費標準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等級或監理范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和《執業許可證書》的;
(三)不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履行監理職責或在監理業務中弄虛作假的;
(四)轉讓監理業務的;
(五)與業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因監理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按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監理資格,可并處監理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拒絕監理單位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
篇6
關鍵詞:工程監理;發展;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 U415.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自1988年7月國家建設部頒發《關于開展監理工作的通知》始,監理事業經過25年的發展,從無到有,從不規范到逐步規范,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有效利用建設資金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監理行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在發展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問題。作為長期專職從事監理工作的工程師,我們有責任、有義務提出對監理行業發展中的存在問題和看法,希望對監理事業的發展能有益處。偏頗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1.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現狀
1.1監理范圍不夠明確
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可以分為監理工程的范圍和監理的建設范圍兩方面。根據我國的《建筑法》頒布的《建筑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已經對實行強制性監理工作的范圍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投資項目、利用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和公共安全等。建設階段一般分為投資決策階段,建設實施階段、生產和使用階段,而我國目前所強制性實施的監理范圍主要是對施工階段的監理,但是推行監理的初衷一定是全過程、全方位的。全過程實際上指的是建設工程的勘測設計階段和工程的施工階段。我國的監理規范要求,監理工作的內容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其中,三控制指的是對質量的控制、對進度的控制和對投資的控制;二管理指的是對合同的管理和信息的管理;一協調指的是對工程進行協調。發展到今天,已經把安全管理也納入在監理工作控制的范圍。
1.2監理工程師定位不準確
工程監理企業應該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建筑法》中已經明確要去工程監理企業一定要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工作。但是在實際過程中要想真正做到這一原則難度很大。首先,工程監理企業是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并在建設單位的授權下開展工作的,在處理工作變更、索賠等方面時,監理企業勢必會以維護本企業的核心利益為出發點。其次,工程的實踐中,監理企業會受到來自外界的不同干擾,比如建設單位的干擾、上級主管部門的干擾、政府機關的干擾等等。最后,我國很多的大型監理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企業,大部門都是從各自行業的設計院和其他企業中分離出來的,其計劃體制的作風問題依然會影響工程的實施。
1.3工程監理取費過低
近幾年物價飛速上漲,工程監理的費用非但沒有提高,反而越來越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工程監理取費的費率標準比較低,目前大部分采用的是《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7]670號文制定的標準,有小部分甚至還在采用1992年的收費標準;其次,建設單位壓價比較普遍而且很嚴重,很多的民營企業投資項目,對監理制度了解甚少,認為只不過是隨便叫人管理一下而已,把監理費用壓得很低。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來說,有些開發商為了降低工程造價,迫于有強制監理的制度才委托監理,費用極低,監理人沒有什么權利;再次,監理單位在招投標時出現了惡性競爭的情況,相互壓價。工程監理費用的過低會直接對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帶來負面影響。
1.4專業監理人才缺乏
根據現行的監理規范制度,所有的監理工程師都應獲得執業資格證書,并經過注冊,他們要對項目的完整性負責。我國目前的監理人員現狀是:監理人員的人員年齡普遍偏高,主要是由于企業專業性人才比較少,外聘人員占多數;監理人員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很多監理人員的知識結構與國家規定的監理知識標準相差甚遠,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專業性人才的缺乏和監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監理企業人員的不穩定,由于監理人員的工資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導致很多人員外流。
1.5監理市場不夠規范
(1)監理業務的承攬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監理等現象,但是有些監理單位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單位不獨立核算、不自負盈虧,更甚者一些監理單位名實不符,這將嚴重影響到工程監理的效果。
(2)因為目前監理單位相比以前數量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使得行業競爭加劇,業主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還壓價或打折。另外監理同行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使得不少項目根本無法達到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相應的,利潤低或無利潤就會使監理單位只能勉強維持甚至于虧本,這對監理項目也有很大的影響。
(3)監理相關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監理企業和國際上建筑管理、咨詢企業相比,我國的建筑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同時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資源也相對缺乏。導致的結果就是監理單位內部還有規章不健全、內部管理不嚴格、管理松散、監理設施缺乏或陳舊等問題,這些都將影響到監理市場的良性發展以及監理效果的優劣。
2.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應對策略
2.1加強法制建設,走法制化的道路
當前雖然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例》等相關的法律、條例,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是從全球的角度來看,法制建設還是相對來說比較薄弱,顯著的表現是在市場規則和市場機制方面。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國際上通行的方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在國際建設工程監理中有一席之地。
2.2建立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理制度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已有二十幾年的時間,但是截止目前監理范圍仍然是以施工階段為主。出現這種情況,既有體制上、認識上的原因,同時也有建設單位需求以及監理企業素質及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應當看出,伴隨著項目法人責任制的不斷完善,和民營企業和私人投資項目的大量增加,建設單位將對工程投資效益越加重視,工程前期決策階段的監理將會日益增加。從當前的發展趨勢看,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項目管理,這將是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趨向。目前,我們應當按照市場需求多樣化的規律,積極擴展服務內容。應該由現階段的施工階段為主,轉向全過程、全方位監理這就不僅要進行施工階段“三控兩管一協調”,同時還要進行決策階段以及設計階段的監理。
2.3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通過市場機制以及必要的行業政策的引導,在工程監理行業逐步建立起綜合性監理企業以及專業性監理企業相結合、各種規模的監理企業相結合的合理的企業結構;依照工程內容分,建設起可以承擔全過程、全方位監理任務的綜合性監理企業以及可以承擔某一專業監理任務的監理企業結合在一起的企業結構。按照工作階段分,建立能夠承擔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理的大型監理企業、可以承擔某一階段工程監理任務的中型監理企業以及只能提供旁站監理勞務的小型監理企業相結合的企業結構。這樣的話,一面可以滿足建設單位的種種需要,同時也可以使各類監理企業各得其所,獲得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大型以及綜合素質較高的監理企業向綜合監理方向發展,同時中小型監理企業則應當形成自己的專業特色。
2.4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從全方位、全過程監理的要求來看,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層出不窮,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也有時更新,信息技術也迅速發展,這就要求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應該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以及技術水平,這樣才能為建設單位提供更好的服務。眾所周知,從業人員的素質高低將直接影響到整個工程監理行業聲譽與信譽。因此只有培養和鍛煉出大批高素質的監理人員,才能形成公信力強的工程監理企業,才能有效的提高建設工程監理的水平。
3.結語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將會朝著全過程、全方位的角度發展,這也是未來監理工作的一種發展趨勢。在社會經濟進步和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相關工程人員需要根據我國工程監理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實施對策,這樣才能推動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可以在國際上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篇7
1、建筑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公司),接受建設單位即項目法人的委托,承擔其部分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控制的專業化管理服務活動。
2、建筑工程監理必須在取得建設單位委托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在明確了監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前提下,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判定的范圍內行使管理權。在委托監理的過程中工程監理企業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可以進行管理工作,這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關鍵詞: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工程監理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土建工程施工質量監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作為項目質量管控的第一道關口,其對整個項目的成敗有著重大的意義。現場工程監理是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而興起的,其在施工現場中事關整體施工質量以及項目的進展。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其存在的問題做一番探討。
1.現場管理方與監理方責任劃分不明確。建筑施工質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并非有監理單位決定,監理單位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風險,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現階段業主往往將施工質量問題推在監理單位身上,這個責任應該在于承建施工方,而并非第三方監督機構。
2.施工現場質管人員安全意識較為淡薄,監理能力不足。目前,許多建筑施工現場的工程監理者風險意識較差,其觀念仍然停留在只“監”不“管”的層面,將自己完全置于第三方,而忽視了施工現場質量管理與工程監理在整個工程中的互利地位。有些監理人員自身監理能力有限,但卻經常存在違章指揮的情況,重效益輕安全。
3.工程監理授權問題較為突出。現代監理單位不僅對工程施工具有監督的權利,其根據業主的委托還具備一些其他的權利,如建議權、工程控制權、資金管理權、物料采購權等等,如何處理監理工作的權限問題也是監理管理者和業主都要面對的重要問題。
4.監理人員素質低下,職業道德受到考驗。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必須具備國家的認證,要持證上崗,但是現階段我國監理工作中,的確還存在不少的無證上崗人員,他們大多為臨時聘用人員,流動性較大,并且對監理工作了解單一,對管理、控制和其他環節的認知程度較低。同時有些監理人員不遵守職業道德,私下與施工方達成交易,以權謀私,或者不作為,從而使得施工質量問題難以得到保障。
二.土建施工中加強工程質量監理的措施
1.明確監理范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第三方監理機構在進駐工程現場是,需先對現場施工是否具備科學、合理、完善的質量監管制度以及技術標準,同時要對施工方在施工人員資質、管理體系、考核體系以及質量檢測體系等進行全面的審核。其次,監理方要對施工的材料、設備、設計圖紙的質量以及安全性、科學性進行完備的、全面的檢查,對施工合同以及施工方的資質進行審查,查找工程隱患,并及時給解決。第三,嚴格審核施工組織方案是否適合工程特點。施工方案 科學與否直接關系到整體工程的效益以及安全,在監理過程中,要集中精力考察施工方案是否充分考慮到工程周邊地質環境與人文環境,反復比對其社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的關系,從而確定一種技術可行、經濟最優的施工方案。最后,依照監理范圍以及初步監理結果,監理一套完整的、符合工程類型特點的質量監理體系,確定監理目標與標準,制定日常工作制度與程序,使工程監理步入正軌。
2.實行動態監控,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問題進行嚴格、全面地監察。過程監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它需貫穿于整個工程施工周期之內,而許多監理人員以為質量監理就是對施工圖紙、安全狀況、工程進度等進行驗收、查看,這是不全面的,工程監理不僅要做好動態的檢查,還必須實行動態的控制。工程監理方要在施工現場常駐監理點,對施工現場要對材料采購、安全施工過程、設備安全使用、施工人員的操作以及工程是否按照圖紙標準和規格嚴格施工等進行動態的監理,
3.做好驗收監理,對監理結果需直接如實上報。驗收時工程質量控制的最后一項工作,工程監理方在對工程進行監理驗收時,可以采取階段驗收的模式來進行,以減少監理的難度。工程監理方要檢查工程施工的質量是否合乎設計工藝,對有問題的地方要提出改進合理的意見。同時要復核施工現場的所有材料、檢測報告,并制作成冊,工程委托方直接、如實地上報。
建筑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機構一般與監理機構分開進行管控,管理方作為質量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受工程監理方的監督。從傳統意義上來講,工程監理一般不參與現場質量管理,但是,為適應現代化工程項目建設與安全管理的需要,工程監理也需要與管理方一起合作,對現場進行細節與整體的把控,監理方將全程參與現場施工的各個方面,例如材料采購、設備與建材的使用與儲存、施工人員的施工培訓、建筑項目的法律相關責任等等,都屬于監理方的責任。在對施工現場進行質量管理時,我們必須建立現場管理與監理納入到現場管控制中,建立一套綜合的管理應對機制,以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6012(2016)02-0122-01
工程監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統性與復雜性,在建筑工程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工程驗收階段及后期維修保障階段都存在一定的質量隱患,而通過加強建筑工程監理可以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監督與控制,防止質量問題的出現。建筑工程質量的高低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有直接影響,同時也影響了施工企業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強建筑工程監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價值。
1當前建筑工程監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實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當前已實現了對工程項目全過程中的管理。特別是在工程設計、施工等階段監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體現出來。但在當前建筑法中對于監理制度的規定只將其限定在了施工階段,大多數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視質量監理,而且在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監理實施范圍的界定也不全面,從而導致具體實施過程中一些不規范行為及不正當競爭產生。雖然我國在相關建筑法律法規中對監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工程監理法律法規出臺,這就使工程監理在法律法規方面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無法有效的發揮出來[1]。
1.2工程監理人員綜合素質偏低
工程監理人員綜合素質偏低是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我國,工程監理的發展時間較短,同時由于工程監理的待遇相對較低,導致在監理行業缺乏具有專業素質的人才。一般情況下,應屆大學畢業生就是構成工程監理團隊的主要人員,這些畢業生大多只通過短期培訓即開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門、設計部門調入過來的人員,缺乏豐富的監理經驗與對工程監理的正確認識,不明確工程監理的相關規范,由此就導致我國工程監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問題。
1.3監理工作執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監理責任定位不明確,致使發生了諸多建筑工程質量問題,而同時建筑單位還逃避相關責任。所以,要嚴格落實責任主體,并嚴格實行責任終身制度,特別是因為監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導致的重大傷亡問題要嚴格追求相關人員的責任。
1.4監督機構監督人員的不重視
自從,實行了建筑工程監理制度之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工程監理一直存有錯誤的認識,認為工程監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利,從而對工程監理具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對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良的影響。
2加強建筑工程監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強監理工作的落實,嚴格實行責任制度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不應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個階段,而是應該在建筑工程全過程中加強建筑工程監理。通過加強全過程的監理,才可以有效發揮監理工作的價值。在工程監理的過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對相關規范嚴格遵守,通過要嚴格檢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細節,一旦發現存在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除此之外,為了統一掌控建筑工程監理工作,提高監理水平,相關管理人員要對監理團隊及監理技術進行統籌規劃,同時嚴格落實責任制度,將具體責任落實到每個監理人員身上,明確所有監理人員的職責。通過這樣的方式,才可以落實監理計劃及監理目標,構建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監理制度[2]。同時要特別關注的是,在初期實現責任制度的時候,要對監理人員的權力及責任進行明確,在工程各個施工階段納入監理目標,同時還要加強與承包單位的溝通,以提高監理效率。
2.2加強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過上述所致,我國的工程監理法律制度還尚未完善,要經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監理法律制度,明確規范監理行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階段的相關規范,而是應該在建筑工程全過程中貫徹法律規劃,確保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同時還要及時淘汰不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甚至阻礙市場發展的相關規定。
2.3對行業定位加以明確,深入貫徹監理工作
施工企業要對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確,深入貫徹工程監理工作,同時還要對監理市場加以維護。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合理的提升承載的數量,充分滿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業還要以依法納稅為基本原則,主動繳納所需稅款,不發生偷稅的問題。
2.4提高工程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與專業技能
對于工程監理公司來講,需要通過強化其管理工作,從而全面提升監理人員的自身綜合素質,加強對技術和管理綜合性人才的培養工作,通過引進專業的人才,構建一支高素質的工程監理隊伍。對新引進的人員,要結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針對性的開展相應的培訓,為今后工作的順利完成打下堅實的基礎[4-5]。加強對當前在職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階段性的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標準化工作等相關內容的培訓,全面提升工程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使其能夠更好的勝任監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的提升。
2.5加強工程監理市場的規范
由上述可知,我國工程監理市場較為混亂,不夠規范化,要利用市場機制調節的方式對監理市場加以規范。同時在還要在監理市場中應用投標、招標體制,確保工程監理的透明性、公開性,防止發生不正當競爭。
3結束語
在建筑工程項目實施中工程監理是比較關鍵的一個組成方面,其質量直接關系著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質量效果,所以必須要加強工程質量監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以供參考。
參考文獻:
[1]童曉旭.高層建筑工程監理要點、難點及改進措施[J].門窗,2014,(9):87.
[2]余顯均.關于建筑工程監理的安全管理探討[J].中華民居(下旬刊),2014,(10):439-440.
[3]王桄,唐先源.淺談國內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發展現狀及對策[J].門窗,2014,(11):85-86.
[4]李波.引導建筑工程監理與施工技術的相互促進之我見[J].城市建筑,2014,(4):192+209.
篇10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缺陷,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07)05-0082-02
1 前言
我國自1988年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制以來,建立了一支為投資者提供工程管理服務的專業化監理隊伍,打破了過去一個工程建設項目成立一個指揮部,臨時組織或聘用幾個管理人員進行自籌、自建、自管的獨立分散管理狀況,初步實現了工程管理方面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逐步落實了項目監理責任制,但監理制度在推行近二十年中,因諸多因素仍存在許多問題,嚴重影響著監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提高監理人員整體素質,提高工程咨詢管理水平,本文針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目前的現狀進行淺析,提出了促進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逐步走向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對策。
2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現狀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經歷了試點、穩步發展和全面推行三個階段之后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形成了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2.1 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十多年來,建設工程監理已經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使監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給了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一個合法的地位,不是可有可無的邊緣化角色,而是強制性監理,成為法定的五個參建主體單位之一。
2.2 監理隊伍不斷壯大,人員素質不斷提高。到目前為止,全國有監理企業6500余家,其中甲級企業800余家,乙級企業3600余家,丙級企業及臨時設立企業2100余家。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達26.2萬人,其中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7.1萬人,注冊者達52萬人,20余萬人接受了不同形式的培訓,提高了監理隊伍的素質。
2.3 監理的范圍不斷擴大,成效卓著。目前監理范圍已涉及工民建、市政公用、公路、橋梁,水利、電力、冶金、石油、化工、鐵道、機械設備、煤炭、飛機跑道、通訊網絡、環境保護以及信息化工程等,基本涵蓋了建設工程的各個領域。由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逐漸向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實施準備階段,工程實施階段,工程竣工投產階段和工程運營階段及工程項目后評價等建設全過程監理發展。
3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當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問題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3.1 法規的覆蓋面還存在死角,部分條文還需細化
我國關于工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津法規充分反映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從市場運行、發展的角度看,法制建設還比較薄弱,如:監理企業信用管理,能否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檔案,細化信用管理辦法,如何使監理企業在一定規則下進行服務競爭、技術競爭、費用競爭:個人信用及責任制管理,建立個人信用和責任檔案,在考試和歷次注冊時的個人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審查,包括學歷,職稱,個人簡歷等,監理責任認定辦法,企業風險等。
3.2 部分監理人員素質低,缺乏高素質的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素質低,不僅表現在監理工程師人員的數量上,還反映在監理人員的理論水平、知識結構,現場實踐經驗及協調溝通能力,主要原因有一是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上崗證的部分人員不在崗,而是掛證掛牌現象普遍;二是注冊監理工程師一人管理多個項目,擔任多個項目總監,這種現象沿海地區優為嚴重,個別地市一人曾擔任數十個項目總監,沒有起到工程總監的作用,負工程總監之責任。三是監理從業人員的素質低,專業知識差。注冊工程師80%以上為大專以下學歷,因為原先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報考條件較低,只要求任工程師職稱年限滿3年就可報考,不要求學歷,四是監理市場無序競爭,過度壓價,監理費過低,個別地方監理費為2-3元/m2(項目施工階段),帶來監理人員工資普通偏低,企業留不住高素質綜合型監理人才。
3.3
監理范圍窄,任務不足
使監理市場上出現了“僧多粥少”、“千軍萬馬過獨木橋”,過度壓價,無序競爭的不正常現象。表現為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注重部門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二是違法掛靠,越級監理,越項監理。
3.4 缺乏自,法人地位不明顯
監理公司不同程度存在著產權關系不清晰、管理體制不健全、經營機制不靈活、分配制度不合理、職工積極性不高、市場競爭意識不強的弊端,無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造成以上問題有政府在法律法規制定方面的原因,有社會對監理企業性質認識和了解方面的原因,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不力或故意包庇的原因,有企業自身產權關系不明或執行不力等原因。
4 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的對策
4.1 完善法規體系,健全監督機制
目前,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條款不少,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數量更多,這充分反應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場運行和市場機制方面還比較薄弱。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來。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監理企業應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向制定法規部門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地完善監理市場的法規體系,才能使我國監理行業不斷制度化、規范化。
4.2 適應市場需求,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通過市場機制和必要的行業政策引導,在工程監理行業逐步建立起綜合性監理企業與專業性監理企業相結合、大中小型監理企業相結合的合理的企業結構,按工程內容分,建設起能承擔全過程、全方位監理任務的綜合性監理企業和能承擔某一專業監理任務的監理企業相結合的企業結構。按工作階段分,建立起能承擔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理的大型監理企業、能承擔某一階段工程監理任務的中型監理企業和只提供旁站監理勞務的小型監理企業相結合的企業結構。這樣,既能滿足建設單位的各種需求,也能使各類監理企業各得其所,都能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4.3 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工程投標書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