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土地管理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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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鐵路管理;合法土地
近年來,全國公路、鐵路建設速度快,有力支撐和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但由于鐵路用地具有資產大,線長、點多、面廣等特性,使得大量土地被非法侵占,用于謀取利益。當前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土地價格連續攀升,以及鐵路建設進入關鍵階段,對鐵路土地管理工作提出更為嚴峻的挑戰。如何才能合法合理的收回土地,并規范管理,成為鐵路土地管理部門的首要任務。
一、鐵路用地概述
鐵路用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基本是以劃撥方式使用的國家專項用地,是鐵路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屬于鐵路資產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鐵路用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條件,是鐵路經營的重要資產,是鐵路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資本。鐵路用地不同于一般的用地,其分布和使用具有以下特點:①鐵路用地沒有使用期限制,具有持續利用和隨經濟發展不斷增值的特點。②鐵路用地隨線路在全國呈串珠樣現狀、連續不斷、開發式分布、多臨多界、跨度長、接口多、管理難度大;③鐵路用地作為劃撥用地,其價值沒有得到體現,產生的效益隱含在運輸等其他收益之中。
二、鐵路用地現狀
土地是鐵路運輸的基礎。因此,鐵路用地直接影響到鐵路的發展。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已經取得使用權的鐵路建設用地,應當依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同時,鐵路用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或閑置土地。因此,鐵路用地管理必須實行最嚴格的管理辦法,圍繞鐵路改革和發展,以維護鐵路用地權益為中心,以確保運輸安全為重點,以滿足運輸生產需要為原則,以發揮鐵路用地效益為目標,全面加強鐵路用地管理。然而由于鐵路用地內留用土地較多等特點,加上管理力量不足,長期來,一些單位或個人公然違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在鐵路用地上修廠建房,開荒種地,挖沙取土,甚至開挖鐵路路基。鐵路運輸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遭到了重大損失。在工作中時常需解決,鐵路基層單位,在職工家屬或路外單位和個人申請用地時,擅自作主批準。如我局某工務段退休職工奉某在貨場道路入口處左側搭建臨時房,占鐵路用地44平方米,是用于經營小籠包店和小賣部。1997年工務段領導考慮到其家境比較困難,同意他在段大門右邊搭建臨時房,賣點煙酒補貼家用的申請。隨后他未經批準擅自將原臨時房拆除,重新建成磚混結構的四開間門面房。期間,也和他簽訂了一些相關土地使用協議。2012年由于鐵路建設需要,要求收回用地,但由于種種原因,暫未收回,導致貨場未能建成。違法使用鐵路用地,不僅有個人的因素,也顯現了鐵路對土地管理存在的漏洞。
三、規范鐵路土地管理的措施
如何才能合情、合法的收回鐵路用地,保護鐵路土地,杜絕違法占地,違章建筑等現象的發生,是每一位鐵路土地管理工作者必須攻克的難題。以下筆者提出一些建議和措施。
首先,領導要以身作則,加強監督與指導。土地管理工作僅僅靠專職土地管理人員的管理是不夠的,還需要各級領導的重視和廣大群眾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同時,各級領導要時刻監督與指導,使土地監管成為日常工作。各個方面一同努力,使鐵路土地處于管理狀態,使職工家屬維護鐵路土地,加強他們的自覺性,避免違法占地及拖欠土地收益現象發生。
其次,明確土地使用范圍和作用。由于鐵路土地面廣等原因,征收回來的土地沒有及時得到利用,加上現在的房價很高,很多人都會臨時占用鐵路土地,謀取利益。但當要用到土地時,他們會利用國家有關規定的漏洞,強占土地,并要求高額的賠償。因此,鐵路部門要及時提供鐵路土地使用用地圖,形成檔案記錄,并成文規定,如有違反者,后果自負,鐵路不負責任何費用。并且土地急需使用時,在告知后仍不退還,可以實行強拆。
其三,轉變觀念,強化鐵路土地資產意識。要充分認識鐵路用地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開發利用時必須根據它的特點,嚴格做到科學統一的規劃、科學統一管理.確保鐵路運輸生產安全。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鐵路用地靠近車站的優勢,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讓那些占而未用,占地面積大、使用面積小的土地資產發揮更好的經濟效益,盤活存量土地資產,使其發揮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其三四,分工明確,加強管理。鐵路用地作為國家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侵占。出現鐵路土地被占用,是由于鐵路管理者監管力度不夠,使他們有機可乘。在鐵路土地管理中,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應實行分段管理,設立獎勵制度。在檢查管理過程中,要做到獎罰分明,得到管理者得到認可,在工作中由于個人原因,導致鐵路用地被占用,要及時處理,處罰明確。而對那些勇于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維護鐵路用地依法不受侵占的干部和職工群眾給予適當獎勵。對那些執法到位、解決問題方法得當有效的土地管理人員給于獎勵,對強化執法手段能夠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這樣,鐵路土地就不能成為留用土地或閑置土地,而被國家收回或個人利用。
其五,在管理過程中,要加強宣傳,讓群眾了解,鐵路土地的作用。大部分鐵路土地被占用,大部分是不了解情況,認為這是閑置的土地,“誰占有就是誰的”思想,照成鐵路土地被大量占用。因此,必須加大土地法制宣傳力度。樹立全民珍惜土地觀念,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充分發揮社會和媒體的監督作用,運用多種宣傳工具,開展多層次,持續不斷的土地法制宣傳活動,把全民土地觀念教育工作貫穿到每天的工作日程中,使他們明白鐵路的重要性,及占用鐵路用地的后果。使群眾參與鐵路管理工作,讓他們形成“占用鐵路合法土地,是違法、違章的行為”的思想,維護鐵路發展,協助我們監督鐵路土地。
其六,發揮群眾的力量,拓寬舉報渠道。在這信息時代的大好環境下,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違法案件舉報網絡體系,大力拓寬舉報渠道,創造良好的舉報氛圍。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門及各基層土地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把受理群眾土地違法案件列入土地檢查的重要議事日程,拓寬舉報渠道。在鐵路沿線的每個車站、區間設立鐵路用地監察員和信息員,迅速反映有關信息,多渠道地獲取舉報信息,形成一個快捷、靈敏的舉報網絡體系,鼓勵案件舉報人員提供新情況,實行舉報查處情況反饋制度。
篇2
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兩項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五種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2.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5.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種情況下收回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管理的一種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五條規定辦理,即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5種情況必須特別注意,“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國務院,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沒有這―批準權。
第3種情況則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違法行為,收回這類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其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可以由實施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4種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兩種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必須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已成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權工作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未建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土地儲備機構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達成收購補償協議后,還必須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2.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種情形中的第1種,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屬于一種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2、3、4種情況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國家法律或出讓合同的規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違法行為,對土地使用者應當進行行政處罰,以此來達到無償收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處罰的依據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這些規定均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有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
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但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拒絕交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用的強制措施,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這也正是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難以收回的一個主要原因。
無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上述兩種收回集體建設用地的情況,在具體操作時有明顯不同:第1種情形是因為用地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而產生的違法行為,收回土地使用權按理應當采取行政處罰方式進行,但法律未作規定。第2種情形是土地使用者因為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而不再繼續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權不會有什么阻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土地使用者下發(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有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為了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這種情況必須注意,土地使用者還在使用土地,并沒有發生違法行為,是因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而導致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已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收回這類土地使用權,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協商,待達成補償協議后,再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雖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確規定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作了明確規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按照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建蓋,超過兩年未建成使用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宅基地的,應當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使用”。對不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超過法定標準占用宅基地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六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等省級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對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權作了規定。
收回臨時用地使用權
篇3
一是統一思想,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以深入開展“五五”普法宣傳活動為載體,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干部群眾依法用地和依法管地觀念。以培訓為抓手,采取外掛鍛煉、考察學習、集中培訓等措施,加強區國土部門業務人員、鄉鎮(街道)干部和村級班子的培訓,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能力。
二是堵疏結合,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按照分類處理、不留死角、穩妥推進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堵與疏、政策與法律兩種關系,扎實開展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和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對少數性質惡劣的違法建房行為依法組織強拆,并著手研究農村違法建房處理政策。加強農村建設留用地的規劃管理,幫助村級組織調整建設留用地內土地的置換,嚴格制止私自買賣土地的行為。抓好村莊建設規劃,在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出臺《衢江區農村宅基地置換實施意見》,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建房的無序狀況。優先解決農民建房指標,每年安排農民建房指標不少于當年可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總量的10%,緩解農民建房指標不足的矛盾。
三是明確職責,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進一步明確各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整合區公安、國土、法院、綜合執法等執法力量。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完善考核獎懲辦法,切實解決當前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職責不夠清、分工不夠明、協調聯動機制不完善的問題。
篇4
為加強對我縣林地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以下林地使用管理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林地管理的重要性。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態建設和林業生產的物質條件。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跡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和宜林荒山。林地不是人們習慣稱的有林木的林地,無林地的荒山、荒地等也是林地,它們是林業用地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林地是農用地的二級土地,它的使用管理同樣屬于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扭轉人們對林地的片面認識,把林地管理放在土地管理的重要位置,做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二、實行林地用途管制,落實林地保護責任縣政府嚴格限制改變執地用途,確保全縣林地用量,按照確定的年度定額進行供給和管理。同時,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做到“占一還一”,確保全縣林地面積總量不減少??h政府對全縣范圍內的林地保護負總責,各鄉鎮對其行政區域內的林地保護工作負責,確保林地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和效率化。
三、加強定額管理,做到合法使用。實行林地征占用定額管理,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一項具體措施,是建立健全用地定額標準、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模的有效手段。是節約、集約使用林地,保障、支持和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通過實行定額管理,對使用林地的項目實行宏觀調控,形成“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合理供地、節約用地”的使用林地機制,不斷提高林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加強源頭管理,規范使用行為??h政府規定,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對全縣范圍內的重點公益林區、森林公園、風景旅游區、省、國道、鐵路、高速公路、淮河、濠河等交通、河流干線兩側的林地等生態顯要位置劃定為“禁止使用區”,對石英石、石灰石等巖石地、土層脊薄地等林地劃定為“可以使用區”,對一些生態脆弱地和其它林地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同時對任何規范使用林地的行為結束后,要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篇5
第二條 市、建制鎮(含縣城,下同)、獨立工礦區內的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自建住宅必須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和節約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閑地。
第四條 鼓勵城鎮個人通過購買商品住宅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徑解決住房。
第五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口在擬建房城鎮(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一般不包括);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獨生子女按二人計算);
(三)對原有住宅進行翻、擴、改建的,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明確、無爭議。
第六條 經批準回原籍落戶的離退休人員和回鄉定居的僑胞、港澳臺同胞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建造住宅。僑胞、港澳臺同胞建造住宅,應先征得市、縣僑辦、臺辦同意。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建住宅,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同意,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地段;
(三)屬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區域;
(三)埋設地下管線和市政設施的區域;
(四)城鎮園林和綠化用地;
(五)城鎮內河岸、溝渠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
(六)鐵路用地控制區域;
(七)嚴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區;
(八)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用地面積標準:四人以下(含四人)戶,市每戶不得超過60平方米,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戶,市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業戶建住宅,應在村民居住村內建造,其宅基地面積可按前款標準再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條 城鎮個人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應退出。暫時無法退出的,應在房屋改建或分戶時退出。退出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調整使用。
第十一條 城鎮個人新建住宅,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所在單位和居民委員會證明,向當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到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使用集體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三)持用地批準文件向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放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城鎮個人翻、擴、改建原有住宅,應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符合建房條件的,到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或不足規定標準,應當退出土地或要求增加宅基地面積的,應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分別在十五日內答復。
第十四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應在竣工后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城鎮個人翻、擴、改建原有住宅,應在竣工后一個月內到所在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改變土地使用現狀或將住宅改為經營等場所的,應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城鎮個人出租、轉讓、分割、抵押自建住宅,必須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易登記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抵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的規定辦理。出租、轉讓房屋后,不準在同一城鎮再次申請建造住宅。
第十六條 經批準劃撥的宅基地,連續兩年不使用或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城鎮個人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超過批準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八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未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其權屬不受法律保護,并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買賣、交換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非法轉讓房屋和土地處理。
篇6
關鍵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中圖分類號: DF4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必要環節。
一、預審時機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預審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2)《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三、預審所涉及的部門規章及文件
(1)《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號)
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礦山項目等土地復墾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需在用地預審階段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的,要做好對有關內容的審查把關。
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地預審,未經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申請審批(核準)項目,不得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2)《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號)
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20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二)面(塊)狀工程。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達到35公頃的能源、礦山、水利設施等面(塊)狀建設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7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
四、 預審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用地預審的首要審查要點,項目用地列入省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或者鄉鎮級規劃中的任何一個,都視為符合規劃。列入規劃的表現形式包括:a、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b、用地位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反映出來,并納入允許建設用地區范疇。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建設項目用地在選址階段盡量少占耕地,避免占用基本農田,如占用,用地預審和后期用地報批手續將會更加繁瑣。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各類建設項目在用地設計上,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避免土地浪費。
五、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六、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依據
(1)《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2)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和行業用地標準;
(3)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4)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5)《限制供地目錄》 《禁止供地目錄》;
(6)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七、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 建設用地預審材料的基本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B、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C、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關于耕地占卜平衡,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委托補充(較為普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委托當地國土部門補充,并以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費標準;需足額納入工程預算,即在工程投資預算中列明耕地開墾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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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維護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自治區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管好、用好、保護好轄區內的土地,嚴禁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土地管理、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科學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沒收、征收為國有的土地;
四、國家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草地、林地、水面、灘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國家依法確認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水面、山嶺、荒地、灘涂等;
二、城市郊區和農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三、城市郊區和農村的鄉(鎮)村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四、在建制鎮原屬大隊、生產隊的土地。
第八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管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第九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
第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或者集體的土地、水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其經營權(包括經發包單位批準的轉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二條 依法使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制定土地調查統計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資料進行土地的分等定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江河、沿海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沿海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各部門用地規劃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措施,合理地、科學地利用土地資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織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
第十六條 按照規劃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三千畝以下的,由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三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開發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非農業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各項建設要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八條 將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打坯、建房、葬墳和開礦。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下列用地應重點保護: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內的土地以及防護林地;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名、特、優農產品和高產糧、油生產基地,以及城市蔬菜生產基地;
三、鐵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重要設施用地;
四、重要的軍事設施用地和科學實驗基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取沙、采石、挖土和采礦,必須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并負責對所破壞的土地進行整治或者復墾。自行復墾有困難的,應繳納復墾費,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
第二十一條 使用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使用:
一、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后,其承包的責任田(地)、水面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拆遷住宅后騰出的宅基地;
二、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非農業戶居民,拆遷住宅后騰出的宅基地;
三、農村居民在規定期限內不使用的宅基地,或者按村鎮規劃新建住房,拆遷住宅后騰出的宅基地;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停產停業后不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后,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滿兩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農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丟荒一年的,自留山連續丟荒三年的,由發包單位或者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 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經批準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的,應依法申請用地。
被征用或者劃撥土地的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報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之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依照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征用(含劃撥,下同)土地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五十畝以上,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必要,可以委托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備案。
三、征用耕地三畝以上,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經所在的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四、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所在的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幾次申請。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等管線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跨縣、市的,可以分段申請審批,辦理征(撥)地手續。
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舊場地。確需征地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基建施工、勘測設計等單位需要臨時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用地單位與被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臨時用地時間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的,須再報經批準。
第二十八條 因搶險或者軍事特殊情況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隨后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永久用地的,按照法定的審批權限,補辦征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各項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二、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四、征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五、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獲的,按被征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獲有大小年區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征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六、防護林地不得征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青苗補償費: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應盡可能待收獲后進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須毀青苗的,由用地單位按作物一造產值補償。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的作物,不予補償。
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房產價標準補償,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積回建質量相當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曬場和其他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回建或者折價補償;
三、遷移墳墓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遷移費;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征用城市(包括縣級市)郊區的菜地、魚塘、藕塘,須繳納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其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統一計算核實后,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征地時計算產值的各種農產品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被征地單位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鄉級人民政府指導被征地單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部分農業戶口可以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需要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單位人員口糧不能自給的,其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自治區、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五條 被征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任務,在耕地被征用時相應免除。免除的糧食指標,屬國家和自治區建設項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市、縣建設項目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六條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耕地為聯營條件與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共同興辦聯營企業的,由聯營企業負擔農業稅。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設經批準劃撥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國有土地,按照征用集體所有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百分之七十給予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按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 鄉(鎮)村建設應從自治區的實際出發,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和具有民族特點的原則制訂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
第三十九條 鄉(鎮)村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下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體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程序辦理。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鄉(鎮)辦企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在使用期間,按該土地年產值一至二倍每年向被占地單位補償。使用完畢將土地交回集體,不得改作它用。
第四十一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以及其他非耕地。需要占用耕地的,應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屬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戶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戶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第四十三條 城鎮非農業戶居民建住宅,應服從城鎮建設規劃,盡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如需要新占用土地的,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征得城建部門同意,然后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h城以上的城鎮非農業戶建住宅,每戶用地不得超過六十平方米;鄉鎮的非農業戶建住宅,每戶用地不得超過八十平方米。新建住宅占用的土地,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居民婚后到對方落戶,確需另立門戶的;
二、農村居民戶人口超過本村居民戶人口平均數一倍,確屬缺少宅基地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退伍的干部、職工、軍人等,確實無房居住的;
五、回鄉定居的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需要建住宅的。
第四十五條 農村居民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劃給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要求另立門戶的;
二、男到女方落戶或者女到男方落戶,一方已立門戶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門戶需要的;
四、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征用當地同等面積耕地補償費的一倍。
第四十七條 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征用當地同等面積耕地補償費的一倍。
第四十八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征用當地同等面積耕地補償費的二倍。
第四十九條 上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每年按其非法占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計算。
第五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拒不交出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征用當地同等面積耕地補償費的一倍。
第五十一條 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征用當地同等面積耕地補償費的一倍。
第五十二條 對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打坯、建房、葬墳和從事取沙、挖土、采石、開礦等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非法行為,恢復生產條件,并按其所毀田地每平方米處以二至十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罰款的執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篇8
二、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人民政府處理時,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實際出發,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權屬爭議雙方的生產、生活以及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原則進行,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歷史遺留的土地權屬爭議,應依據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處理;當時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
三、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土地權屬爭議。
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可根據當事人的甲請,由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跨鄉(鎮)的土地權屬爭議,以及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跨縣(市、區)的土地權屬爭議,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跨市(區)的土地權屬爭議,以及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或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四、各級人民政府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遵循自愿、依法的原則。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構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確權登記的主要依據。
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當事人向有土地登記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處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可向村民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處理,也可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h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決定。
六、凡因地面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權屬或權屬轉移而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應先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確定建筑物的權屬或權屬轉移是否合法、有效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土地權屬處理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決定。
七、因鐵路,公路、水利、河道等建設或開發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由上述主管部門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決定。
八、對土地界線、面積有爭議或異議,需要進行現場指界和實地測繪的,可由爭議當事人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測繪,爭議調處人員組織實施。
九、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對擅自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執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對有權屬爭議的土地,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予辦理征收、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續。
當耕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在解決爭議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爭議的耕地可由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前的土地使用者暫時經營使用,不得影響農業生產。
篇9
關鍵詞:鐵路;用地;保值增值
中圖分類號:F530.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作為鐵路企業資產的重要基礎,以保證運輸生產為重點,以實現其保值增值為目標。由于鐵路企業有著自身體制性、機制性、規范性的特點,在用地管理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為此就要通過有效的管理方法,在摸清家底、資產明晰的前提下,綜合規劃、利用和開發鐵路用地,以促使鐵路用地保值增值的實現。
一、企業用地資產使用、處置方式及土地保值增值
企業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用、處置用地后,顯化出的土地價格才能夠被納入到企業的資產管理當中,從而實現土地的保值增值。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有關條例》,對于企業用地的使用、處置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
經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的作價評估后,企業土地的使用權就會在法律程序允許的條件下有所釋放,從而獲得土地補償費。此種方式下,企業在失去對土地資產的抵押、出租、轉讓等再處置權利同時獲得土地補償費。當然,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在不影響企業長遠規劃發展的前提下實施,可減輕企業的暫時經濟窘境及管理負擔。
(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殊方式。企業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用于合資、合作開發,并到土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將原本屬于出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至合資、合作企業的名下。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該土地使用權應是無負擔的。如該土地使用權沒有受到如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企業作價入股后,仍然負有此項“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另外作價入股,所占股份多少對股權人的收益有一定的影響,對企業融資及生產經營規模的發展也有著一定的影響。
(三)土地使用權置換
企業與政府或與企業之間進行利用級差地價置換土地來滿足企業的規劃發展需求。因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價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從而產生級差地租。一般情況下,離市中心、繁華的商業區、商務區等越近,土地使用價格越高;反之則越低。這樣,企業就可以利用土地的差價進行土地置換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調整優化企業自身土地利用結構,滿足企業整體規劃布局需求,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企業在中心城市的土地價差較大,在土地置換中就更有優勢。企業要保證置換來的土地均為國有土地,運作時不涉及土地性質問題,僅限于權屬的重新調整和界定。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土地使用權出租也可以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由雙方通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
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企業的用地情況,實現企業自身土地的租賃經營。這種方式的形成對國有企業現有的實際情況尤為有利,對占地面積大卻暫時無規劃發展的土地有著較好的利用價值。
對于上述幾種土地資產的不同使用、處置方式,對于不同企業的發展有著不同的適用性。作為鐵路企業,在土地資產處置方式的選擇中,應充分考慮市場的經濟要求,對利于土地資產增值保值的方法進行參考,以促使有效使用、處置方式的實踐和應用。只有土地使用、處置方式更為靈活,才能促使土地資產的有效應用和優化配置,從而為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實現做出重大努力和貢獻。
二、鐵路用地保值增值的實現
(一)鐵路資產管理的完善
以利于國有資產經營權、管理權、所有權關系理順目的為基本出發點,對鐵路資產的管理及監督體系進行完善,對鐵路資產保值增值的實現尤為重要。應實現基層單位、路局、鐵道部國有資產部門的三級設置,鐵道部國有資產部門為國家和鐵道部的代表,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主體,對鐵路資產的監管權及所有權進行行使。鐵路局對所轄范圍內的鐵路國有用地資產的監督權與管理權進行實施,同時接受鐵道部國有資產部門的管理,是鐵路用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管轄范圍內鐵路用地的利用、保護和鐵路用地資產的保值增值負完全責任?;鶎訂挝粚嵭衅髽I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對國有資產流失及資產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責任,同時承擔著鐵路用地管理工作基礎職責。另外,對具備鐵路技術、熟知鐵路資產狀況的專業人員進行聘用,促使鐵路資產和權益評估監督管理機構的有效創建,從而對鐵路資產及權益進行準確的評估。在評估規則、標準及方法完善的情況下,進一步促使資產評估監督的不斷加強,使鐵路資產的評估更為準確、合理。
(二)鐵路土地的開發利用
1.對企業資產的調查
對閑置鐵路土地的開發與利用,最為重要的是閑置土地份額及基礎情況的掌握。對于適宜開發利用的土地以及開發利用的方式及目的都要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實現土地資產的有效保值增值。這就需要通過地籍測繪及基礎調查等工作對實際的土地資產進行管理核實,同時對重點土地進行復查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利用進行重要依據的收集。
2.土地資產的科學規劃與利用
閑置鐵路用地的充分利用,就要對其資產效益進行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土地的科學規劃及合理配置就顯得非常重要。所以,掌握土地的所處位置、土地面積、地貌狀況等因素,通過進一步調研和統籌,土地開發方向的綜合分析,同時對不同時期的開發方案進行制定,才能實現對閑置土地的有效開發和利用。鐵路用地以服務運輸生產為主,隨著鐵路建設項目的大規模開展,需要考慮開發項目散亂現象發生,避免出現土地再次閑置的問題。
3.統籌管理與開發
對于鐵路閑置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需要依據此類土地的不同特點,因地制宜的進行項目的統一制定和開發,以促使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現鐵路企業的經濟效益。第一,閑置的鐵路用地要綜合考慮各種長遠規劃,對使用界限進行合理制定并對開發項目進行統一制定后,再對項目進行開發。開發方案的制定中,必須選用管理專業的企業進行項目開發經營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并在政策的支持下,促使整個項目有效開展和實施。第二,掌握閑置土地的重要信息,通過開發方案的廣泛征求,以資源配置、社會效益、發展方向等多個方面的綜合考慮,對更為科學合理的方案進行選擇,促使閑置土地開發利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有效制定,并通過鐵道部的審定和批準,進一步實現利用方案的開展和實施。
(三)建設用地驗收交接工作的有效落實
鐵路建設用地驗收交接工作具備的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且涉及內容也較為廣泛。鐵路征用土地的特點包括一次性規劃到位、建設單位征地、接管單位使用管理等。鐵路建設工程對于用地的管理,更多的只是注重工程建設的保證和施工,對征地手續的履行完善并不重視。很多工程在竣工交驗后,才會著手進行征用土地的領證工作,所以導致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產生,如確權領證工作滯后、產權不明晰、鐵路征用地手續資料不全等,這都會給鐵路土地的管理造成嚴重影響。為此,就要促使在工程建設中土地管理部門地位和作用的提升。通過下列措施實現建設用地驗收交接工作的有效完成,第一,提前介入,對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進行參與,提前做出重要部署,對驗收準備工作的計劃進行制定;第二,加強征地單位的培訓指導工作,確保標準的統一及竣工資料的規范和完備;第三,與建設單位溝通,對鐵路建設用地管理的對策進行制定,對相關問題的發生進行分析和處理,利于驗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實施;第四,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溝通,得到政策支持,以促使土地使用證的辦理,并對相關的準備工作進行實施。
(四)土地監察工作的有序開展
鐵路用地肩負著安全運輸生產的重任,有著站線長、地塊多、分布散的特點。鐵路用地監察是保證鐵路運輸生產安全、防止鐵路用地流失、維護鐵路部門權益、實現鐵路用地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鐵路用地管理部門要加強鐵路用地監察隊伍和監察制度建設,把鐵路用地保護作為第一要務。
要把鐵路線路、車站、貨場、重點目標、運輸生產和組織指揮機關用地列為防護重點,建立責任明確和執行嚴格的鐵路用地巡視制度,對危及行車安全的用地行為必須及時發現、及時制止;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和標樁、警示標牌的埋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章建筑的清理工作;要認真組織巡視檢查,積極開展執法監察,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侵害鐵路用地的案件,切實發揮保證鐵路運輸生產安全、維護鐵路用地權益,促進鐵路用地的保值增值。
結束語
隨著鐵路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對于用地的管理已經在鐵路改革的發展中占據著重要的作用,而土地作為企業發展的基本要素,必須進一步促使鐵路用地的保值增值,才能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限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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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3-0051-02
煤炭開采破壞土地的類型有三種:塌陷地、挖損地和占壓地。在我國的煤炭開采生產中,造成的土地破壞以塌陷地為主,每萬噸煤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積為3~5畝。塌陷地是煤礦地下開采的一個突出的環境問題,它導致相應位置內的地面建筑、管道、鐵路、公路和橋梁等設施變形以至破壞,大片土地陷落和裂縫,農田灌溉失效。塌陷地除部分土壤深厚,稍加平整可耕種外,50%的耕地都會大幅度減產絕產,需要恢復治理后才能重新使土地進入可利用狀態。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的階段,對能源的需求逐年快速增長。煤炭作為我國最重要的戰略能源,由于其資源豐富,煤種齊全,分布范圍廣等特點,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大規模的煤炭開采造成了大面積的土地塌陷、荒蕪、返堿、退化等土地破壞現象,對礦區土地的開發利用也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對平原地區的煤炭開采,造成地表面嚴重不均勻的土地塌陷,使得大片耕地失去耕種價值。
為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國家加大了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自198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土地復墾規定》后,采煤塌陷地復墾工作已逐漸引起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采煤塌陷地復墾取得了一些成效?!锻恋貜蛪l例》(草案)頒布后。土地復墾相關的立法工作將進一步深入。但是,塌陷地復墾的投資機制不完善,制約著復墾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現狀分析
1、采煤塌陷地復墾資金缺乏
土地復墾的核心問題是資金問題,造成資金缺乏的原因有三:一是投資主體單一,目前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投資;二是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難度的加大;三是采煤塌陷地復墾任務重。
2、復墾后土地產權不清晰
煤礦企業從事地下采煤工作,待地表發現沉降后,這些國家征用后的塌陷地是歸煤炭企業使用,還是歸地方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利益主體之間土地產權不清、糾紛頻繁,土地權屬關系難以理順,協調工作繁重,缺乏采煤塌陷地復墾的動力,造成生產建設單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困難。
3、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激勵機制不完善
煤礦土地復墾技術復雜,工程量大,需要雄厚的資金,而復墾后的土地經濟效益相對非常之小,煤礦企業不愿意投資復墾。相應的復墾投資機制不完善,不能進行有效地激勵,造成投資主體和復墾后土地經營方式單一。
4、采煤塌陷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沒有出臺一部完整的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法規,僅有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草案)等的法律規定,還不能涉及具體的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問題,對確保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的形成以及良性運作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依據不足,缺少相應的制度來規范。
三、完善煤炭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的對策
1、完善復墾資金管理制度
為解決當前項目資金渠道不暢和到位遲緩的弊端,一方面,疏通資金撥付渠道,切實提高資金流速。對中央投資的項目,資金應當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考慮到財政監管,項目資金也可先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監管與任務完成確認工作。對地方投資的項目,其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根本的辦法是,在改進老辦法的基礎上,聯合相關部門制定一個專門的文件規定,統一規范、管理與監督項目資金,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效率。另一方面,應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積極探索以地入股、新增耕地使用權流轉、政府貼息貸款、提供信用支持等途徑,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和民間資金,逐步形成采煤塌陷地復墾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2、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制度
針對采煤塌陷地產權不明確,塌陷土地產權的非專一性和責權利的不對稱性,搭便車行為,缺乏投資復墾的動力等問題,根據合理進行產權分割,則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制度,可增強產權安全性和可實施性。同時,完善塌陷及復墾采煤塌陷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者具有穩定的預期。建立塌陷及復墾的采煤塌陷地轉讓、出租、交換,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的機制,實現采煤塌陷地的可持續利用。
3、建立采煤塌陷地復墾市場體系
采煤塌陷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專業化復墾公司按照土地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詳細的復墾專項規劃及設計,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復墾,實現土地復墾集約化,才能降低復墾成本,提高復墾工程質量,避免各單位小規模的盲目復墾,粗放利用。組建專業化的土地復墾公司,各破壞土地單位可以通過支付復墾費的形式,將復墾任務交給土地復墾公司,由復墾公司統一復墾,使采煤塌陷地復墾社會化、市場化、企業化和專業化,以提高采煤塌陷地復墾的科學化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采煤塌陷地復墾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作用。
4、完善相關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