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法制培訓范文

時間:2023-09-26 1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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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法制培訓

篇1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基礎建設、規范建設為保障,加強事前規范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網絡市場監管工作格局,推動網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依法管網。適應業態發展和監管需要,加快推進網絡市場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建設,積極推動工商法律法規向網絡市場延伸應用。積極開展網絡市場監管法制教育,依法履行職責,強化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

以網管網。以現代信息技術為基礎,以工商機關網絡交易信息化監管網為依托,運用網絡技術手段實現對網絡交易的動態監管。

信用管網。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為載體,落實網絡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示違法處罰信息,發揮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在網絡市場監管中的作用。

協同管網。加快推進建立工商系統內部各業務條線的統籌協調機制,跨地域監管協作機制和各級政府層面的網絡市場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合懲戒,構建共治格局。

二、加強基礎建設,增強保障能力

1.建立專門的網絡監測中心。網絡監測中心是實施網絡市場日常監管和對涉嫌違法案件集中處理的工作場所,各市(地)、縣(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場所的使用面積和計算機、大型顯示器、網絡連接等技術配備上給予應有的保障,為履行好網絡市場監管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2.充實專業工作力量。要充分考慮網絡市場監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特點,把熟悉工商業務、計算機操作熟練的干部調整充實到網絡監管機構中,建立適應網絡市場監管工作需要的干部隊伍。

3.結合市場主體信用基礎數據庫建設,加強網絡經營主體數據的統一歸集。按照網絡經營主體數據入庫的規范要求,把應入庫的經營主體數據信息、涉網信息及時采集錄入,并按照規范要求,做好經營主體數據信息的修改補充更新,確保經營主體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提高網絡經營主體數據質量。省局將對各地網絡經營主體數據歸集情況按季進行督導檢查。

4.開展業務培訓。省局和各市(地)局要認真安排組織網絡市場監管業務培訓,在培訓的對象、內容和方式方法上要增強針對性、實效性,通過開展業務培訓,不斷增強網絡監管業務水平和技術能力。

三、放寬登記條件,釋放市場潛力

深入貫徹落實“四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支持各類創業園區、基地實行一址多照,以園區、基地秘書公司的經營地址為網絡創業者提供經營場所的集群注冊。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電子營業執照推廣應用為契機,鼓勵和支持網絡創業者進行工商注冊登記。

四、開展網上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轄區網絡經營主體開展專項檢查和“雙隨機”抽查,重點檢查網絡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行為和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并做好抽查分派、接收處理等相關工作記錄。網監機構負責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搜索任務和檢查計劃,歸集、整理檢查結果數據并分派相關職能機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市場規范管理、企業登記注冊、商標監督管理、廣告監督管理等職能機構各司其職,接收分派結果數據并做好網絡案件線索及投訴舉報內容的核查處理。

五、加強行政指導,推動行業自律

1.推動電商主體誠信經營,通過集體約談、上門走訪、媒體宣傳等形式,引導網絡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誠信守法經營。重點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建立健全主體準入、商品銷售、交易行為管理和有關服務等內部管理機制,落實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七日無理由退貨等規定,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建立與重點網絡交易平臺的溝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完善監管規則、健全監管機制和違法行為查處等方面良性互動。

2.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協會在宣傳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組織行業監督、維護行業信譽等方面的橋梁與紐帶作用,支持電商行業自律組織發展,指導制訂行業自律規范和簽訂行業自律公約,建立行業自我規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機制,促進電商行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

六、突出監管重點,強化聯合執法

1.以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為主要監管對象,以各平臺促銷活動為主要時間節點,以農資、旅游、醫療、綠色食品、化妝品、電器電子產品、汽車配件、裝飾裝修材料、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兒童用品以及服裝鞋帽等社會反映集中、關系健康安全、影響公共安全的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為主要監管領域,落實責任,精準發力,加大對未依法進行網上“亮標亮照”、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我省馳著名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專用權、利用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和利用網絡交易合同協議中的“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和網絡媒體曝光典型案例,擴大社會影響,震懾違法行為,實現“正進一步,邪退一步”。

2.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之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加強與通信管理、食藥、質監、銀監、物流快遞和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建立各級政府層面的網絡市場監管協調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3.依法依規做好電子證據取證工作,綜合使用書式固定、拍照攝像和拷貝復制等取證手段,對較為復雜的電子證據或遇到數據被刪除、篡改等執法人員難以解決的情況,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證據鑒定機構或司法部門進行檢驗分析,保證電子證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篇2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篇3

我國集中統一型證券監管體系剛剛建立并處于初始運行階段,在對證券市場具體監管管理中,在監管體系、監管環節、法律制度、監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和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仍需不斷健全。

1.部分監管環節存在缺陷。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體制來看,部分環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其一,股票發行定價監管存在缺陷,導致出現新股發行市盈率過高情形的出現,抬高了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和股價的依據與原動力,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風險。其二,市場退出監管不力。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ST和PT制度,僅為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警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導致一些本該退市的虧損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掛牌,給股市的規范化運行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選監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將上市看作是獲得了一個可永久融資的渠道,只重視股票的融資功能,忽視公司上市后的運行機制轉換、經營業績提高和社會監督。

2.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滯后。證券市場正常運行,要依靠法律來協調各種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來看,盡管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層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三個層級,但每個居于較低層級的法律法規都是上一層級法律法規的具體和補充,立法滯后、法律規定空白的問題仍然存在。并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如《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不銜接;《刑法》、《行政訴訟法》對于《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未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民事賠償也僅有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與行政權相配套的市場監、檢查、處罰等職權等未能真正實現。以上問題直接導致證券市場內部協調差,監管手段不足,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力、違法不究的現象,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3.監管手段行政干預過多。從我國現有證券監管的手段來看,主要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政干預過多,主要表現在:第一,以審批制代替市場機制。證券發行制度中仍離不開證監會對于發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為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并代替了市場選擇。第二,監管行為短期性,政策短時性。市場的經常性變動造成了政府監管行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場供求的實際情況,扭曲了金融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同時也削弱了政策的權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監管手段過于剛性,偏向“政策化”。我國股票市場帶有濃郁的行政色彩,被稱為“政策市”、“消息市”,導致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使得股票優劣難分,導致了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和投機化,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證券自律功能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國學者所言,通過權威而不是市場的政治經濟制度的組織,在某些方面是臃腫笨拙的,就像一只僅有拇指而無其他手指的手,盡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監管體系不健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自律組織不健全,會員發展速度極為緩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亂,各自律主體在實際運行中彼此獨立,各有會員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統一體系,難以協調工作。第三,缺少獨立性。現有的自律組織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無法獨立發揮監管職能。第四,機構形同虛設。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近至今僅召開過一次會員大會,除個別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編寫業務手冊和簡報外,還沒有負擔起更主要的職責。

二、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對策

1.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體系。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在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基礎上,鼓勵和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盡可能用市場手段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各種有可能降低資本流動性和運作效率的人為制度。要完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組織系統,進一步明確證監會的性質,建立完善系統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管體系,在一些證券市場較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省份的大區證管辦轄內的若干中心城市設立若干直屬監管處。從根本上擺脫地方政府對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建立監管機構與地方政府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著”的現象。

2.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監管法治化。作為市場經濟最前沿的證券市場,把“依法治市”作為自身發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法制,確立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法律主體層次,確立《證券法》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地位;在《證券法》基礎上形成各個部門法規的輔助系統,并依據《證券法》基本原則,調整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新的證券部門法,形成有關證券發行、交易、服務等一系列的具體法律法規。建立以證券自律組織制定自律性規章制度為主的自律制度系統。同時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加大運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強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在間接調控引導或較少人為干預的情況下協調運行。

3.明確監管目的和范圍,規范完善政府監管手段。在證券監管中應當明確,證券監管目的是保證市場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監管的范圍和對象主要是市場秩序和運行環境。因此,作為監管部門不應該直接介入市場,過度介入市場,監管部門盡可能只做規則的制定者和裁決者,否則監管就會失去公正性。在監管手段上,要規范和完善政府行為,采用經濟、法律、行政等綜合手段,盡量減少行政監管手段。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力量進行監管,順應市場規律而非逆勢監管,如此才能減少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此外,還要把握好監管尺度,既要防止監管過度,又要防止監管不足。監管主體要認真考慮監督的范圍和力度,又要考慮不予干預的各種情形,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既能減少證券市場動作風險,維護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又不抑制證券公司的創新積極性。

篇4

1、根據州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規劃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時報送州法制辦。

2、堅持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依法行政的年終總結已按時上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

3、按州政府法制辦的通知要求,及時完成了法制統計工作并按時上報。

4、執法人員培訓:我局分期分批于今年3月、5月、8月、12月四次參加了國家郵政局、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郵政管理局組織的執法培訓和考試,已經全部通過執法考試,取得國家郵政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辦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5、我局認真學習和傳達行政執法責任制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決策

認真落實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堅持重大決定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決策廣泛聽取意見制度、堅持重大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三、行政審批及信息公開

1、我局建立完善了行政審批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并將相關制度上墻嚴格執行。

2、由于全國市州一級郵政管理局剛組建不久,行政審批許可權限在逐步明確之中,之前我局已通過函件向州政府法制辦進行說明。

3、我局按規定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在辦公場所制作了政務公開欄,并建立“藏族羌族自治州郵政管理局”網站,將機構簡介、動態信息、相關政策法規、普遍服務、市場監管等對外公開,并在州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及時上傳信息、文件,對我局工作進行公開。

4、我局將嚴格執行“依法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規定申請公開事項工作的規定”。

5、我局通過政務公開欄、單位網站等方式依法、準確、及時公開涉及社會廣泛關注的快遞市場的重大決策信息。

四、行政執法方面

1、我局執法人員通過參加省局的行政執法培訓,及時掌握了涉及郵政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明確了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并配合省局做好清理工作,國家郵政局下發了《關于下放和明確郵政管理部門層級職權的通知》,確保了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

2、我局執法人員深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檢查和執法工作時嚴格執行2人以上和亮證執法的制度,無違規行為發生。

3、我局按國家郵政局的規定,規范統一了行政執法程序,制作了仿印郵票圖案、信封生產監制證審批審批流程圖,信封生產監制證、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審批流程圖,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流程圖,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圖,行政強制流程圖(查封、扣押),其他行政權力類流程圖。明確了工作流程,執法工作中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4、因我局剛建局不久,執法人員也是逐步到位,執法證也核發不久,目前還無行政執法案卷。

5、我局通過國家郵政局、省郵政管理局組織的執法人員培訓,并通過每周二五的學習,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提升了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執法水平。

6、因我局剛建局不久,目前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執法行為,下一步隨著工作步入正軌,將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等制度。

五、行政執法監督

1、我局剛建局不久,未出臺過規范性文件,下一步如涉及此項工作將按規定開展定期清理和上報備案審查工作。

2、因我局目前無行政執法案卷,未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3我局將認真堅持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措施備案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4、我局目前無需出庭應訴的事項。

5、我局五招投標監管法定職責。

篇5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金融監管;完善;管理方法

引言

一個國家的經濟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基本前提,國家要想正常的運行,要想國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這些都得依靠國家的經濟實力。而金融又是現代經濟的血脈和核心。對于金融的監管直接影響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所以金融監管不力是金融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自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對金融監管也引起了足夠的重視,提出了適應新環境的金融監管理論,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法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一、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概述

(一)金融危機概述

從經濟的層面來說,是金融風險到達一定程度后所導致的金融危機的產生,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出現資本市場的動蕩,此時國家的財務政策失效,工業和商業行情低迷,更多人失去工作,就業率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上升,經濟整體出現衰退的情況。從法律層面上看,國家的監管力度和約束也會直接影響到金融危機的產生和大小。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金融交易市場秩序的失控,進而引起了次貸危機。

(二)金融監管概述

所謂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指的為了特定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1]。目前在我國所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其所呈現的基本特征是分頁監管,具體來說,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分工對貨幣政策職能的制定和執行進行了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還對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負責,可以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并且對于金融風險防患于未然。

(三)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相關性

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在高速發展的狀態,雖然發展在不斷地進行著,但是靜態的金融監管卻沒能跟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沒有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匹配。美國的金融危機再次為我國的金融市場敲響了警鐘,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到位,而且監管必須處于主動的地位,不能夠被動地追隨金融市場的發展。美國之所以未爆發金融危機,就是由于監管不到位,對于金融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夠強烈。以美國的金融危機為例,美國對于金融的監管力度非常寬松,而為了彌補在金融市場中所造成的損失,政府又進一步地通過相關政策來刺激消費,同時各大銀行也紛紛采取措施來促進美國的經濟增長,雖然在一開始獲得了巨額的經濟上的回報,但最終,卻使得美國的資本市場崩盤,爆發金融危機。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我國金融市場受到的影響較小,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銀行對于金融監管工作引起了足夠的重視,但也有著客觀的原因,就是我國金融全球化的程度還較低,所以使得我國還不足以受到金融危機的較大影響。但是,就目前的趨勢而言,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在不斷加快,我國要使得金融市場有所發展,就必須融入全球的市場,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也就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了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相關法律不健全

一般來說,較為健全的金融法律機制至少具備以下幾個內容。首先是相關組織機構的協調和規整。具體包括組織結構的法人性質、組織形式、市場機制、經營規范等等。其次是金融監管手段和力度,具體包括金融監管組織的職能設置、監管法律規范、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風險控制等等。第三是金融業服務。具體包括進行金融服務時的流程規范、具體準則等等。最后是在市場交易層次,具體包括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交易成果的保護等內容。從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金融市場法律機制雛形已經形成,但還未做到五臟俱全,核心內容缺乏,比如有關的保險法律制度、市場機制制度等等。從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角度來看,整個立法的流程和機制還尚待規范和調整,立法水平不高。從具體的法律細則來看,還缺少對基本法對應的規范細則。特別是在部分較為核心的方面,還沒有真正有效的法律進行規范[2]。部分法律制度與相關的規范規章和實施細則沒有完全匹配,甚至有所相悖。

(二)金融監管手段不強勁

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金融監管體系,這就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管大都是以計劃和行政命令表現出來的,這對于金融監管的權威性是有著極大的影響的。我國目前所采取的金融監管方式是以外部監管為主的,包括了非現場的監管和現場進行的檢查。但目前的金融監管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現場監管,而且現場監管又是事后的監管,進行事后監管缺乏一定的主動性,而且進行事后監管往往也對于金融問題沒有很好的預見性,這樣就會導致對金融風險的防范缺乏。但是非現場監管又只能做到宏觀上的分析,缺乏細節上的監督。現代化的監管方式應該取兩者之所長,將兩種監管方式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它們各自的優勢。

(三)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障礙

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中,對于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應該是同等重視的,因為市場準入監管是保證我國金融安全的第一道防護線。一個良好健康的金融市場應該形成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三者之間相互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3]。但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為了提高國有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中的控制權,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不斷加以提高,致使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不能很好地進入到我國的金融市場中,并在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再加之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也相對缺乏,一旦金融危機爆發,政府職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來拯救金融市場,而不能使市場進行有效的自救,如果政府的宏觀調控不利,那么將致使金融危機進一步擴大,最終影響到我國的經濟整體發展。

(四)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低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所以需要金融監管人員有著較為牢靠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豐富的市場經驗,如果不具備金融監管能力的人來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那么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將是巨大的。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在金融上有了更多的創新,因此,要想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進行有力的監管,就必須緊跟金融市場的發展,并對其發展趨勢做出預測,這就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有扎實的功底和更高的業務素質。但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中,有一些監管人員并沒有一個與當代金融市場發展相配套的知識框架體系,所以其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也就不能完全到位,而且,一些監管人員還在沿用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忽略了金融市場的創新。可以說當代金融專業人才的缺乏已經成為了阻礙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一個重大難題。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完善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要想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加以完善,首先就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可以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創造出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具體來說,可以制定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對于監管機構的權責進行法律上的規定,使得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加以規范。還有就是要針對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創新來修訂已有的法律法規,因為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舊的法律法規必將和新的市場環境產生不融合,這就需要對舊的法律法規加以修訂以適應現在的市場發展。

(二)金融監管手段的革新

在金融監管手段上,應該對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引起同等的重視,因為如果對于風險的監管和控制力度不到位或者不能適應金融的創新,終將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再加上風險監管也是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對于我國的金融實現穩定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此外,還應該提高銀行監管的技術含量,在以往的銀行監管中,計算機技術往往只用于辦公自動化和支付清算系統,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在金融監管中也可以引入計算機技術,對相應的專業監管軟件加以運用,以提高監管手段的技術含量。

(三)市場機制的完善

要使得我國金融監管工作能夠有效開展,就應該在監管理念和方法上進行創新,學習先進的金融監管思想和理念。相關的監管部門應做到及時更新監管理念和監管手段,充分利用市場監管的作用,帶動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讓監管手段符合監管規范,并形成良性效應。第一應當找到監管重點,并重視對監管對象的外部影響的運用,促使金融機構主動加入合規的行列當中[4];第二是對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和研究,及時提出有建設性的改進建議,進行及時的修正。

(四)相關業務人員水平的提高

為了能夠在更短的時間內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們應當及時進行相應措施的實施和問題的解決,并同時吸納達標的金融人才。第一,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精簡機構和人員,并同時引進高級人才,完善人才的競爭機制。第二,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訓練,學習國際先進經驗,提高人員的管理水平。

四、結語

金融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的未來更是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雖然目前還不能保證哪個發展道路是最正確的,但我們相信只要遵從金融市場基本規律,堅持符合規律的先進發展思想和理念,根據發展規律和性質,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法律機制,從而實現我國金融市場更好更快地發展,努力將金融危機的影響降低,促進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艷艷.美國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及其啟示[J].生產力研究,2011,(2):129-130.

[2]張宇.金融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J].中國市場,2010,(27):51,70.

[3]黃金瑞.試論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的新理念及其啟示[J].創新,2011,05(6):77-79,92.

篇6

一、我國征信市場監管的現狀

目前,我國比較健全的征信系統是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其監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了醞釀十年的《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出爐,使征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制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防范和降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三是落實《物權法》賦予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承擔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職責,制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四是制定了《關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信用評級有關事項的公告》、《關于加強銀行問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作業管理的通知》、《信用評級指導意見》、《信貸市場和銀行問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等一系列公告和規范性文件,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信用評級活動。

2006年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貸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建成,并實現全國聯網運行;該數據庫已經與所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連接,同時還與公安部的人口數據庫聯網,實現了個人身份信息真實性在線核查。截至2012年底,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接入機構分別達到639家和617家,為1800多萬戶企業和其他組織及8億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提供的信用報告,正逐漸成為以信貸信息為核心,全面反映企業和個人借債還錢、遵守合同及遵紀守法狀況的“經濟身份證”。

除了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外,我國從事信用登記、信用評級、信用咨詢、信用調查、信用評分業務的社會征信機構有200家左右。從規模上看,盡管有大公國際、中誠信、聯合信用等注冊資本上千萬元,從業人員200多人的較大社會征信機構,但大多數社會征信機構目前從業人員不過數十人,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對信用評級技術的研究還不成熟,有關信用評級的研究文獻較少,信用評級專業人才供給有限,加之征信數據不完備等客觀困難,使得征信公司的評級工作開展較為緩慢。這些問題很大部分源于對征信業發展缺乏統一規劃和監管,主要表現為:

1.社會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應運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相當滯后,盡管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信守法的法律原則,在《刑法》規定了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處罰,但缺少與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不僅如此,在政府開放必要的企業和個人資信信息和數據方面,界定政府信息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企業信用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關系、個人信用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個人隱私的關系方面等也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征信數據的收集和應用十分困難。對于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征信企業尚無完備的法律和行業規范約束,對其經營行為,也還沒有促使其發展的制度框架,使征信市場的監管一直處于法律指導不夠或者法律指導嚴重缺乏的工作狀態,監管的約束力大大減弱。

2.征信監管主體各自為政。這里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對征信體系進行監管。目前我國對征信體系的監管至少有六個部門主體,包括人民銀行、發改委、工商局、稅務局、證監會等。以資信評級機構為例,目前資信評級機構在從事不同業務時,歸口管理部門也不盡相同,如國家發改委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評級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的信用評級管理工作;證監會負責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的信用評級管理工作?這些部門的監管的依據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給評級機構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時,由于在責任追究方面并沒有統一負責的監管機構,被征信人的權益也往往難以得到保障。

3.行政監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監管的主要內容,一是市場準入。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特許經營,商業運作”的原則,征信機構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具備一定資質。二是征信業務規范。監管機構必須對征信機構執行征信法規情況和規范運營情況等進行有效監管。目前我國對征信機構進行監管的部門盡管很多,然而,監管的措施相對有限,行政監管的主要內容無法實現。比如,在征信業務規范的監管方面,我國還沒有出臺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執業技術準則、行業標準等方面的規范性管理規定。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執業技術準則等方面至今沒有出臺任何規范性的管理規定。由此可見,由于我國對征信業進行行政監管的法律規范依據不足,各監管部門對該行業的行政監管也相對較弱。

4.征信監管客體界定不清。從理論上說征信監管客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征信機構、征信業務和征信市場,其中征信機構應是征信監管的重點。我國目前并還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樣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從事征信業務以及征信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和準入機制。就目前情況看,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大致有:其一,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從事信息的收集、歸類和查詢服務,如人民銀行建立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其二,由政府主管部門派生或隸屬的“三產”類中介機構,其征信業務直接依賴于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業指令;其三,其他類咨詢公司和中介機構兼營的征信業務,如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其四,獨立的專業從事征信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如資信評估公司等。從嚴格意義上說,征信監管的客體應當是第四類的社會中介機構。然而在我國,從事征信業務的不僅僅是這類中介機構,對這類中介結構的監管尚還不能覆蓋全部征信市場。

5.征信行業壟斷現象嚴重。在基層其突出表現在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收費是按照資產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收費,相對與擔保行業來說屬于利潤豐厚的行業,在眾多有資質開展該項業務的機構中形成了激烈的競爭。諸多行政事業機構,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加大對市場的割據,形成較為嚴重的不公平競爭。目前有資質對各類資產進行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有土地、房產、工商、物價、車管等,他們利用自己的行業優勢對行業內的資產評估形成壟斷,而具有同樣資質的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等社會評估機構由于評估結果尚還不能得到相關部門承認,業務很難開展,行業壟斷帶來的競爭行為很不規范。在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的情況下,征信市場監管也很難達到公正合理的要求。

6.征信行業缺乏自律機制。征信機構的行業自律至關重要,作為獨立第三方的征信機構長遠存在與發展的基礎是征信機構的公信力。從國際社會看,各征信國家均成立了行業協會,如美國的信用管理協會和信用報告協會等,這些行業協會在整個國家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而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征信業受發展情況等制約,至今還沒有行業協會。盡管目前存在中華資信評估聯席會、中國信息協會信用專業委員會、各地的資信評估機構總經理聯席會等組織,然而,無論規模、影響都較小,尚不能起到行業協會的作用。由此可見,我國的征信行業自律機制并未形成,行業內的交流、人員的教育培訓、行業執業技術標準和執業規范的制訂等都不能提上議事日程,制約了征信業的規范發展。

二、國外征信業監管模式的選擇

由于征信數據及其處理結果在某種程度上比較敏感,所以,不論哪一國政府對征信行業都要進行監管,然而各國對監管體系的選擇卻有很大的區別。目前國際上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監管模式:

1.美國模式――以征信公司商業運作為基礎的征信業監管模式。美國、巴西、秘魯、哥倫比亞等國家屬于這種“美國式”的監管模式。這一模式的實質表現為政府對征信行業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制定和細化征信法律法規方面,行政監管手段相對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對征信行業實施任何準營許可,征信業實行完全的自由準入制,征信機構的生存與發展完全取決于市場的需求。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必須具備比較完善的征信業法律體系,征信活動的全部過程均被納入法律軌道,征信機構只需依法開展征信業務即可。同時,為形成相互制約機制,這些國家往往會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機構對征信行業實行監管,監管部門主要是在信用監督和執法方面發揮作用。

2.歐洲模式――以中央銀行建立征信系統為基礎的征信業監管模式。這種模式以比利時、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為代表。與美國相同,歐洲經濟發達國家也非常重視征信立法工作,但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監管機構對征信機構嚴格的行政監管?按照法律規定,歐洲國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須向國家數據保護機構登記?同時,由于中央銀行建立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有關信息的搜集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銀行提供并執行,所以對征信機構的監管通常由中央銀行承擔。

3.政府驅動型”監管模式――以政府為主導建立的征信業監管模式。一些發展中國家屬于這種“政府驅動型”的發展模式。這一模式的實質表現為政府不僅是征信市場的監管者,而且是促進該國征信行業發展的直接推動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監管部門對資信評級機構和評級業務的推動及有效監管是評級業務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在該模式下,國家一般會對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資格認定以及評級業務范圍的核準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有的國家的監管機構還直接參與發起設立評級機構。但這種模式容易產生一些副作用,譬如這些國家征信機構的生命可能會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場來決定等。

三、借鑒國外監管模式,完善我國征信業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借鑒國外監管模式應遵循的原則

我國在選擇對征信業監管模式時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一是有效性原則。我國在選擇征信業監管模式時,要充分考慮我國征信行業的發展現狀,監管模式要適合我國國情,能夠對我國的征信機構進行有效監管。二是低成本原則。對征信機構監管的成本控制。因為監管的高成本最終是要分攤到征信機構身上,不利于我國征信業的長遠發展。三是可操作原則。即強調我國選擇的監管模式要有明確的程序設計,要做到在監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堅持上述幾項原則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對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我國征信業監管體系的建議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監管的法律依據。征信業的監管法規調整對象是征信機構和全社會的征信活動。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規范征信機構資格、市場準入、從業范圍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規范被征信人權益保護,異議信用信息的核查、處理;規范征信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監管方式和有關機構的法律責任及違規處罰等。考慮到征信立法過程較長,為盡快規范和促進我國征信行業的發展,可由國務院先行組織相關部門統一協調,統一出臺一些暫行性行業指導規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門各行其是,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借鑒國外現成的征信法律,下一步我國的征信立法的重點將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將制定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和法規,包括必須開放那些數據,以及對不依法開放數據的機構如何懲罰;其次,將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和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門,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同時,還將制定關于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必須依法提供真實數據的法律和法規,并設置嚴懲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行為人的條款。此外,還將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征信立法相沖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業銀行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范圍以及時限,等等,為征信活動和征信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2.打破行業壟斷,推動征信標準化建設。依托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打破各行業壟斷,防止各地重復或交叉建設,做好征信業務基礎工作。人民銀行繼續從信貸征信入手,以金融機構的資信調查、資信評估和信用擔保為切入點,對從事此類服務的征信機構的市場管理和資信業務標準化制定工作,通過推動征信標準化建設,助推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

3.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規避風險能力。在完善監督管理手段時,要注重建立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以增強中介行業的自律機制,并與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結合起來。加快制定與建立中介行業內的人員信息交流、教育培訓、行業執業技術標準和執業規范。各級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土地、房地產評估等基層中介機構的行為管理,切實規范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以有效規避中介人員執業的技術風險、道德風險,確保中介機構之間的有序競爭,從而進一步促進征信業規范有序地發展。

4.統一監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考慮到我國要在短期內建成比較完善的征信體系,應選擇單一監管模式,明確由一個監管機構對征信業進行集中監管。監管機構可以新設立也可以在現有的監管部門中指定?但無論是新設立還是指定,需把握和解決四個關鍵問題:一是監管部門的法律授權和權限界定問題。從理論上講,征信涉及全體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若沒有高層級法律法規的授權,地方政府、各部門必定會各自為政,獨立監管,公民面臨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會各不相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規定。從全國征信監管實踐工作來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是被國務院唯一明確授權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但并沒有從法律上對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所以,中國人民銀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臨無法依法行政的尷尬局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征信管理職責的履行。要實施有效行政監管,必須從法律層面對監管部門授權,并明確界定權限范圍。二是單一監管不能離開相關部門的配合。征信數據分散,行業協調和數據集中等都離不開相關部門的支持。三是監管部門必須做好職能定位,設計好監管運行機制,制定規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體系建設中發揮最大的作用,又不過分干預征信機構在市場中的自主行為。四是監管方式問題。在法律法規出臺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業監管方式。監管機構要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特許經營、商業運作”的原則,確定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準入資質;積極制訂市場規則,維護平等競爭秩序;加強業務規范管理,對征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以級定價,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多種行為進行嚴格查處。

5.推動征信服務機構發展,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一是政府引導征信市場需求。為推動征信市場的發展,建立政府應對征信機構給予積極的指導和扶持,積極推動在項目審批、人才聘用、資質認證等工作中,推廣使用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拓寬征信產品應用領域,擴大對征信產品的市場需求,推動征信機構的發展。二是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建議提高征信機構準入門檻,并從資質條件、從業人員資格、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提高標準,加強審核,促進征信機構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鼓勵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幾個影響力較大的征信機構。通過逐步規范征信機構,建立統一規范的征信市場監管標準。

篇7

關鍵詞:質量檢測 現狀 規范 監管

中圖分類號:F253.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國內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現狀

近年來,建筑業總量的急劇膨脹,建設工程檢測事業也得到迅速發展,市場需求不斷擴大,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有了較大的提高,帶來了檢測機構數量不斷增多。這些檢測機構主要包括工程質量監督站、獨立的第三檢測機構、施工企業的內部實驗室三類類型,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的行政機構,在政策上占絕對優勢,是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行政監管的主體,獨立的第三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經濟結構的盈利性組織,占據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的主體,施工企業的內部實驗室數量居多,是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的主要力量。

2 檢測監管法規制度的不完善

國務院及各部委針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1 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法規和制度,對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監管有促進作用,但仍未形成嚴格的法律制度、監管程序和法律不適應。《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產品質量合格標準不應用此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在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過程中又參照《產品質量法》,使得法律執行無所適從,執行困難。《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僅明確了監理、施工、勘察、設計、建設單位的責任,未明確檢測單位應承擔的責任,造成檢測單位逃脫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第六方責任。因此,對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監管方法及程序需要進一步的科學研究,以便得到完善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

2.1 檢測機構與質量監督站政企不分

我國檢測機構是事業編制單位,由工程質量監督站管理,依附于質量監督站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存在。這種政企不分促進了檢測機構對實體工程質量的監管,成為實施政府監管的主要手段,保障了工程質量。但是,政企不分也促使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不到位。質量監督站既是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機構,又是工程質量監管的仲裁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管中充當運動員和裁判員角色,導致檢查和復檢處于同一主體,難以保證監管執法中公正、公平。檢測機構和質量監督站是被管理和管理關系,屬于同一系統,檢測機構聽命于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站包庇檢測機構,排斥外來等其它檢測機構,造成檢測市場監管發生扭曲和錯位現象。

2.2 檢測市場不規范

檢測單位與施工單位是被委托與委托關系,在業務上是檢測于被檢測關系。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為減低成本,競標低價檢測機構。檢測機構為了經濟利益和降低檢測成本,減少檢測設備、儀器的使用,減少檢測內容,偷工減料,縮短檢測時間,構造數據,提供假檢測報告。甚至部分檢測機構根本不檢測、直接隨意編造數據,直接提供虛假報告。還有一些檢測機構迫于施工單位的壓力,不被施工單位解除委托關系,為施工單位提供虛假報告。檢測機構為追求經濟效益,以盲目壓價、違規承諾等手段承攬檢測業務,給檢測行業的信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及連鎖效應。

2.3 檢測機構內部管理松散

檢測機構制度不健全,檢測內容表格設置不規范,出具的檢測報告隨意涂改,歸檔混亂,聘用無證人員上崗,甚至使用無證人員冒充有證人員上崗,檢測工作質量難以得到保證。還有一些社會人員利用檢測機構的資質掛靠,從中獲取經濟利益。

3 檢測人員的監管

政府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監督監理企業檢測機構施工單位業主或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工程質量監督站 行業協會檢測人員是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直接操作者,對建筑工程質量起到關鍵作用,因此,全面監管質量檢測人員是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重要保障,是夯實檢測監管的基礎。

3.1 加強檢測人員的法制培訓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測行業協會加強檢測人員的法制培訓,提高量檢測人員法律素質,提升質量檢測監管人員的政治、法律意識,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必嚴。各類檢測機構建立檢測投訴機制,強化檢測人員服務意識。一方面設立意見箱,使用無記名方式投訴,對投訴較多的反映服務意識差的檢測人員批評改正,否則給予辭退等處分。另一方面公布檢測機構投訴電話、網站等,采用現代信息手段接受社會監督。不定期地開展檢測人員服務意識評比,強化服務,做到服務與執法相結合。

3.2 定向開展檢測人員業務培訓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測行業協會定期定向開展檢測人員業務培訓,對具體業務人員強化技術素質培訓,提高檢測人員檢測水平。一是與高校科研機構建立合作,利用高校、科研機構的師資力量,提高檢測人員的學歷水平,提升檢測人員的業務知識,讓檢測人員了解現代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和學科前沿知識,與時俱進。

3.3 進行職業資格認證考試

要求未獲得執業資格的檢測人員參加行業協會或其他檢測行業業務培訓,并在培訓后進行職業資格認證考試,考試合格者給予從業資格證書。要求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定期參加業務繼續教育的業務培訓,提高檢測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技術能力。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未取得認證資格的檢測人員禁止其獨立擔當檢測任務。

3.4 實施年終考核制度

實施不定期地監督制度和期末考核制度,獎懲分明。各類檢測機構對檢測人員要不定期地期中監管,發現檢測人員存在責任心不強,服務意識差等行為,及時批評教育,更正服務觀念。發現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及時阻止惡化,必要時采取行政強制或法律手段,若造成無法挽回后果的,追究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根據檢測人員的業務水平、服務意識和績效,實施年終考核制度,獎勵依法執政、責任心強、業務素質精湛的檢測人員,嚴懲弄虛作假、出具假檢測報告的檢測人員,減冗增效,裁庸提質,進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監管效率

4 建立嚴格準入與清除制度

隨著檢測市場的逐步放開,檢測機構紛紛設立分支機構跨地區檢測,可能出現資質掛靠或分支機構檢測能力不夠等問題,因此僅依靠資質管理是不夠的,還必須將質量管理標準作為檢測機構進入市場的必須條件和評價檢測質量管理的基本依據,加強檢測行為的監督、檢測合同的管理和檢測收費標準的管理,對檢測機構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公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檢測行為,實行市場清出制度。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制度,對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項目法人實行資格審查,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允許進入工程質量檢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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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20世紀90年代,瑞士 金融 的一種趨勢就是發生在銀行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實現銀行保險業務聯合,同時為了克服現有銀證統一的分業監管體系的缺陷,瑞士在1998年開始對其金融監管進行全面改革。那么瑞士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存在什么特點可以使得瑞士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文章從瑞士金融監管體制現狀以及問題進行分析,解釋瑞士的改革以及為

 

 

一、銀證統一的分業監管體制 

 

瑞士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瑞士銀行和證券由瑞士聯邦銀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fbc)統一監管,瑞士私營保險業由瑞士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以下簡稱fopi)監管的分業監管體制。其中fbc又實行兩級監管體系,既監管活動在fbc與授權的外部審計公司之間的監管職責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 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 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 經濟 發展 。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 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 法律 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 金融 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 發展 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 企業 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 經濟 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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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將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近幾年來,我委黨委十分重視委機關干部群眾依法行政的理論學習,認真組織全委機關干部學習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和《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通過學習,大家增強了法制觀念,認識到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化,是依法行政的基礎;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則是政府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項重要工作。增強了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委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思想認識到位,現在我委領導、機關各處室、委屬單位都很重視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真正把它擺上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二、建章立制,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

為了規范我委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我委在總結前幾年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基礎上,于*年4月出臺了《市建委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從制度上規范了我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到規范性文件出臺“四個必須”:一是必須經委法制機構審核,二是必須經過委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通過,三是必須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不得實施,四是后,30日內必須報送市法制辦備案。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得以有章可循。

*年我們對委機關制發的36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我委法制機構審查,確認符合規定的19件,占審查文件總數的52.8%;自行修訂7件、自行廢止(撤銷)或停止執行10件,占審查文件總數的47.2%。*年、*年出臺的12件規范性文件,經我委法制機構嚴格把關,全部按規定報備,經市法制辦備案審查,每件都準予備案,備案率達到100%。

三、嚴把制定關,確保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近年來為了把我委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做好,規范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保證行政決策合法、適當,維護法制統一原則,根據《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我委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認真把握了以下幾個環節:

1、嚴格立項,層層把關。每年年初由機關各職能處室經委分管領導同意后提出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建議,我委法制機構審查匯總,編制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草案,計劃草案經分管法制工作的主任審核后提請委主任辦公會討論。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由主任簽署后實施。在制定立項計劃時,主要考慮制定的必要性,對確實需要且在管理和服務上有幫助的,才予以立項,對可有可無、時機不成熟時的,就暫緩制定。

2、組織力量,認真調研。制定一件好的規范性文件,起草人員是關鍵。我委為了制定好規范性文件,指派思想好、素質強、業務精的人員參加起草小組。在起草過程中廣泛收集資料,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充分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有的還到兄弟部門進行考察調研,按時交出草稿。如我委在制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網上報名管理試行辦法》過程中,先后征求了18個相關部門、20家施工企業、15家招投標機構和5家開發單位的意見,并組織了施工企業、招投標機構和開發單位代表,召開了2次座談會,還派人到外地進行考察調研,初稿出來后又請市法制辦的同志幫助把關,經過收集意見、反復修改和審核把關,使該規范性文件順利出臺實施。

3、加強審核,確保質量。規范性文件起草后,為了提高文件質量,我委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審核把關。如邀請法律顧問和專家參加討論,請上級法制工作部門的領導進行把關,明確委法制工作機構作為審核的責任人,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一是把握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精神;二是核對是否超越權限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事項;三是是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四是是否符合權利和義務相統一、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要求;五是是否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經過多方面的審核把關,保證了我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均具有較高質量。

4、保障權益,講求實效。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做到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管理就是服務的原則。如:針對在建筑行業比較突出的問題——就如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我委*年及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清理拖欠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通知》,有力地保障了農民工的利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5、把握原則,開拓創新。制定規范性文件要有開拓精神,要有前瞻性,要促使觀念更新,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轉變,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隨著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政府管理應側重于對市場的監管。為了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我委先后出臺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網上報名管理試行辦法》、《*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跟蹤管理暫行辦法》、《*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辦法》、《關于規范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的通知》、《關于對勘察設計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強化了對被許可人從事的各項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四、夯實基礎,加強部門法制機構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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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廣告;廣告監管;對策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數字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社會正面臨著深刻變革,知識經濟時代網絡以勢不可擋之勢向我們走來,氣勢如虹,不可阻擋。互聯網與網絡數字化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最為顯著的標志。網絡廣告伴隨著網絡傳播的發展,在這個大變革的時期,如狂風驟雨般席卷而來,改變我們的觀念,打破傳統的規律,沖破舊式壁壘。網絡廣告將隨著網絡傳播的發展大顯身手,給企業帶來無限商機,給消費者帶來諸多方便。網絡廣告作為網絡信息社會的產物,了解和把握網絡廣告的經營環節,做好網絡廣告監督與管理,這是建設大數據監管新體系的重要環節。但是,我國的網絡廣告事業正處于發展的初期,網絡廣告活動并不規范,對網絡廣告的監管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并不盡如人意。如何在網絡虛擬時代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和體系,從而引導、規范、監管好網絡廣告從業活動,都具有非常急切的現實意義。

二、網絡廣告監管存在的問題

由于網絡廣告業在我國屬于新興產業,出現時間較短,網絡廣告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監管機制不盡完善,因此對于網絡廣告的監管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大體上可以從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制度、監管執行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監管主體方面。一是監管部門權責不清。我國的網絡廣告監管是一種多部門協作的規制模式,根據國務院的職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網絡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但在廣告監管過程中,特定的行業主管部門也對網絡廣告的監管負有責任,從而形成了網絡廣告監管主體權責不清、政出多門的問題。部門權責不清也使在部門利益的沖突中產生執法的主觀隨意性,導致重復執法或監管盲區,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效率,抬高了規制成本。二是行業自律缺乏權威性。網絡廣告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機構,積極地倡導行業自律,監督和引導網絡廣告的健康發展。在推行行業自律相關規范的過程中,缺乏強有力的權威性,對違反規范的活動懲罰力度較輕,懲罰方式一般是輿論譴責、批評教育、行業通報等,達不到懲前毖后的作用,使行業監管流于形式化。三是社會監督存在困難。消費者既是網絡廣告違法活動最為直接的受害者,也是基數最為龐大、分布最為廣泛的社會監督群體,但是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需要承擔維權的訴訟費、交通費等費用,同時還要承擔強大的精神壓力,而即使最終維權成功,所獲得的賠償往往抵不過維權的成本,導致大多數消費者都會對虛假廣告選擇默默承受或置之不理的態度。

(二)監管對象方面。一是主體身份界限模糊。網絡是一個開放的、互動的、便捷的平臺,每個人只要能夠觸及網絡,就能夠在不同的網絡平臺上具有不同影響力的廣告。每個主體都可以或多或少的承擔其他主體的功能,這就造成了主體身份的界限不明確,模糊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二是類別繁多。在重點監管類別的監管工作不斷強化的同時,一些較冷門的違法網絡廣告類別則出現暗流涌動的情況。如收藏類、招商投資類、酒類、網絡購物類等虛假違法廣告有所升溫,并出現新的平臺和手段。三是跨域較大。網絡廣告者盡管也會有登記注冊地等信息,但是活動往往具有跨域性。廣告者可以在全國甚至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登陸廣告平臺進行信息宣傳,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廣告活動更為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四是活動隱蔽。一些商戶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媒體介紹商品或服務時,往往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難以準確認定為經營性廣告還是一般的信息傳播,不便于監管部門認定是否違法。

(三)監管制度方面。一是市場準入制度。廣告市場準入采取的是嚴格準入的管理辦法,即行政主管機關對市場主體有監管權力,可對不合格的市場主體隨時取消其主體資格。而網絡廣告的市場準入制度卻并不健全,最突出的表現為市場準入存在門檻較低的問題。例如,微信的朋友圈營銷幾乎是零門檻準入,通過圖片、文字對商品進行展示,使用交易渠道進行線上線下交易,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即使一旦被其他用戶舉報,也能輕而易舉的再次注冊進而網絡廣告。二是信息披露制度。我國網絡廣告存在的大量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在具體網絡廣告監管的過程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所暴露出的問題,例如網絡水軍問題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的重要表現。

(四)監管執行方面。一是監管技術水平落后。網絡廣告業的發展速度快,電商銷售、網絡購物等網絡經濟活動持續繁榮,網絡廣告的監管速度仍顯落后。還缺乏一支能夠有效開展網絡廣告監管工作的專業化隊伍,未能形成流暢的組織協調機制。二是監管任務繁重。由于網絡經濟的非均衡性,網絡廣告平臺聚合了來自全國各地的大部分網絡廣告活動,營銷范圍輻射全國。按照現行屬地管理原則,需要承擔大量的監管任務,工作量巨大,任務繁重。三是違法行為認定難。在網絡廣告監管過程中,一些網絡廣告者利用社交平臺的相對隱蔽、不易察覺的特點各種虛假經營信息和廣告圖片,從事網絡不正當競爭和消費欺詐等違法經營行為。一旦被公眾舉報,者能夠迅速銷毀違法證據,使監管出現舉證難、違法行為認定難的問題。

三、網絡廣告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一)促進網絡廣告監管主體的整合。一是明晰政府監管部門的權責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網絡廣告監管中起到主導作用。網絡廣告作為廣告的一種類型,同樣應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行政部門要積極承擔輔助監管的職能。對于網絡廣告的監管,所涉及到的各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其職能分工和監管權限大小,避免因部門利益沖突而產生越權行為,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與其形成監管合力,齊抓共管。二是加強網絡廣告行業自律作用。要增強網絡廣告行業自律對網絡廣告活動的約束作用,要著眼于網絡活動主體,從意識上增強主體的對網絡廣告活動的自律。在網絡廣告的監管中要讓網絡廣告活動主體從思想上樹立自我約束意識,依照規范、章程行事,不從事違規廣告活動。要積極發揮網絡媒體自律性審查作用。統籌合同管理部、投放部、法務部等各個部門,使其通力合作,并從各自專業的角度審查網絡廣告的合格程度。要加強網絡廣告行業協會的權威性。在以往網絡廣告行業自律的基礎上,要獲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增強行業協會自律的約束力度,擴大行業自律的影響力度,在網絡廣告行業內樹立權威性,促使成員自愿服從于行業協會的監管。三是提供暢通的社會監督的渠道。網絡廣告的社會規制主要是依靠社會監督,即通過社會組織、社會團體、輿論機關以及公民個人對網絡廣告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督和管理。消費者對網絡廣告有全方位監督的權利。要保證消費者對網絡廣告監督的權利,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暢通的反饋渠道,對違法的網絡廣告行為能夠有途徑及時進行舉報,對侵害自身權利的虛假網絡廣告能夠進行投訴,并獲得及時的處理。要完善舉證制度。在舉證環節中可以考慮簡化舉證程序,節約舉證成本,盡量考慮到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的利益。要發揮新聞輿論社會監督的作用。通過新聞報道的方式曝光違法網絡廣告,使違法廣告活動主體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

(二)強化網絡廣告監管對象的規制。一是建立網絡廣告活動主體身份認證體系。要明確網絡廣告活動主體的范圍。對網絡廣告活動主體的界限的確認是明確監管對象的基礎。對網絡廣告活動主體的界定不必糾結于網絡廣告的具體分類及表現形式,而是只要是通過互聯網的為了達成商業目的的信息傳播手段都可以納入監管范疇。要制定網絡廣告經營者、者的資質條件,實行核準注冊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網絡廣告主體的經營權進行嚴格的授予和資質的確定,對符合條件的網絡廣告主體授予市場準入資格。至于資質標準則可以根據現有網絡經營網絡廣告的水平實事求是的進行擬定,對有能力承攬網絡廣告的主體無論是國有公司還是私有公司都應予以支持。要建立電子商務“營業執照”認證體系。對通過對網絡經營者發放數字證書,使其在從事網絡商務活動的同時時刻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二是完善網絡廣告活動的立法。切實可行的法規制度是市場監管的有效依據,要把網絡廣告監管落到實處,要從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上著手,使網絡廣告不游離于監管規范之外,而是納入到法律充分可控的范圍之內。在網絡廣告立法上,要開拓思路,可以借鑒先進國家的網絡廣告監管立法經驗,結合具體情況,取其精華,因地制宜。三是加強網絡廣告活動的道德教育。利用道德的力量對廣告活動秩序約束和自律,制定易于操作的網絡廣告道德行為規范。把網絡廣告道德規范變成廣告活動主體的自覺行動,使其成為具有現實操作性的網絡廣告行為細則。加強對網絡廣告道德教育與宣傳。倡導網絡廣告道德自律,強化網絡廣告道德責任意識,將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成為每一個廣告活動主體的行為準則,使道德自律成為網絡廣告秩序建設的主旋律。

(三)完善網絡廣告監管制度。一方面嚴控網絡廣告市場準入制度。網絡廣告市場準入制度是維護網絡廣告市場穩定,營造良好的網絡廣告活動環境的門檻。嚴把網絡廣告市場準入關最重要的是對網絡廣告活動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僅要審查其提交材料上應然資格,還要確保主體在實際市場活動中實然狀況達標。要建立備案登記查詢平臺。備案登記可查詢的方式能夠有效解決用戶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等的問題。用戶通過查詢平臺可以準確獲知哪些網絡廣告主體具有經營資格,哪些誠信狀況較好,更有利于用戶進行選擇與判斷。還可以對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進行加精或推薦,樹立網絡廣告行業的典范,增強網絡廣告主體的品牌意識,從而實現對行為的自我約束。另一方面建立網絡廣告公示制度。將網絡廣告信息充分公開面向公眾,從而解決公眾與網絡廣告活動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在法律法規上規范植入式廣告的運營模式,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的廣告,應該將關閉標志明確標出,并且能夠一鍵關閉,而不是將關閉標志隱藏,讓用戶找不到退出程序,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要加大對網絡水軍的監管力度,發現虛假消息和從事違法網絡行為的利益團體要及時進行懲處,并加大懲罰力度,對在網絡水軍背后操作的個人或團體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要增強網絡廣告主體的透明度。通過評定網絡廣告活動主體的信用等級,對信息披露不同程度的主體評定不同的信用等級,并與政府優惠政策相掛鉤,鼓勵網絡廣告主體完善自我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程度,使網絡廣告活動置于政府、行業、社會的監督之下。

(四)落實網絡廣告的監管執行。一是提高網絡廣告監管技術水平。要加大對網絡廣告監管技術上的資金投入。對網絡廣告監管的技術手段的改進依托于網絡信息監管手段的進步,在加大對網絡信息安全與管理的技術投入同時,也要對網絡廣告的技術投入提供資金支持。要增強監管執行人員的監管能力與技術水平。要定期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有針對性的進行技術指導,從而建設一支能夠有效開展網絡廣告監管工作的專業化隊伍。要增強對網絡廣告監管的事前預防技術措施,充分發揮數據監測中心的作用。二是合理分配網絡廣告監管任務。在總體設計、標準統一的原則指導下,以網絡為手段從各級數據中心獲取數據,形成聯動機制,打破地域之間的界限,避免在監管過程中的獨立作業,致力于在全國形成策略同一,統籌布局的監管系統。三是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能力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強化監管執行的懲處力度,加大對違法網絡廣告的處罰。要增強對違法行為的認定能力。利用數據監測中心加強對網絡廣告的監測,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進行布控,防治由于證據不足而導致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的現象發生。要及時受理公眾對違法網絡廣告行為的投訴和舉報。要在各種渠道方面暢通公眾意見,公開舉報的電話、郵件地址,并在收到投訴的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受理。公眾是對違法網絡廣告感知最為敏銳的主體,因此對于公眾的投訴要及時受理,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查處,并對舉報公眾予以象征性獎勵,從而調動公眾監督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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