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主要表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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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主要表現

篇1

【關鍵詞】 領導干部 法治思維 法治話語 能力

【作者單位】 寧波市外經貿委。

【中圖分類號】 G71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3)03-0044-02

黨的十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筆者認為,既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領導干部多說“法治話語”的能力。讓領導干部多說“法治話語”,這既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切實改變工作作風在領導語言上的具體體現。

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法治語言是法治思維的載體,“法治話語”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一脈相承。“法治話語”在公共話語體系中的缺失,凸顯的是法治素質的堪憂和法治信仰的危機。究其原因,還是因為不少領導干部缺乏“法治思維”,缺乏“法治語言”的訓練,自然對法治話語和法律語言有一種陌生感和疏離感。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提出是創新。這個創新,是在總結和發展基礎上的創新。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是著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十六大報告中繼續強調了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十七大報告提出了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到十八報告中,則提出了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并且針對性地運用于“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基本方面。

從“法制觀念”到“法治思維”,從“依法辦事能力”到“運用法治思維能力”,其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發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義、權利保護等更加豐富和深刻的內涵,是內涵創新。第二方面,由“觀念”發展到“思維”,從思想理念進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維,更具有針對性,更具有引領和指導意義,是工作、能力思維創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發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方面,是應用領域的創新。

所謂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所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就是用法治思維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是什么。我認為,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維、人治思維和法制思維。

首先,非法律的思維。法治思維的關鍵詞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維,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維。這些非法律的思維,包括經濟的思維、政治的思維、管理的思維、文化的思維、道德的思維,等等。這些思維,當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思維,但是,不是也不應當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維。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維以外,我們還應當重視法的思維,想問題、做判斷、行措施,還必須增加法的思維,以法為據,以法為尺。

其次,人治思維。法治,對應的是人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對應的是人治國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維直接對應的就是人治思維。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思維包含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即民主的基礎、控權的核心、人權保護的目的、依法辦事的規則,等等。

另外,法制思維。法制思維是依法為前提的嚴格依法辦事的思維,而法治思維則有更加全面的內容和深刻的針對性,即法治不僅要“治民”,更要“治官”,規范、約束和監督公權力的運行是法治的核心,當然也是法治思維的核心。

法治思維主要包含了五個方面的思維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和治官治權思維等。

第一,合法性思維。領導干部在行使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推動發展、深化改革,都應不斷審視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包括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為的權限是否合法,行為的內容是否合法,行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維,是規則思維,也是制度思維。十報告提出,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權,就是這種思維的表現

第二,權利義務思維。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就是權利義務關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社會主體彼此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行政執法、人與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護權利,履行義務,承擔法定職責。法治思維,必然包含權利與義務思維的內容。各級領導干部所作決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針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這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法律上是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可以隨意侵犯的客體。對他們權利的尊重、維護和保護,就是法治思維的表現,漠視、蔑視其權利,任意剝奪侵犯其權利,不是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維。另外,領導干部行使的權力是公權力,公權力的特點就是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職責義務,不失職,不辱使命。一些領導干部在當地經濟發展缺乏資金時,采用發文件強行讓公務員集資的辦法,就是在蔑視和踐踏公務員的法律權利,是典型的沒有法治思維的表現。

第三,公平正義思維。法治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法治思維自然要反映這種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如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時,程序性規則的約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公眾參與決策、決策的民主化,才是決策中的實質性約束。讓公眾有序參與決策,決策反映和體現公眾利益和各方意見,這是公平正義在決策領域的體現。那種在決策工作中忽視公眾意見和利益,刻意袒護個別利益群體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義思維的表現。在行政執法中,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都不是法治思維,難以取信于民,也難以真正有效和長效。

第四,責任后果思維。法律不僅是行為規則,還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法治不僅是行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維也不僅僅是行為規則思維,不僅僅是判斷思維和行為思維,更為重要的還有責任后果思維。因此,行為有后果,行為者要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這是法治思維的應有之義。對領導干部來講,必須對其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行為承擔責任后果,違法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侵犯的權利要得到有效救濟保護,造成損害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違法犯罪的要予以懲處。正所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失職必問責。

第五,治官治權思維。法治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法治思維當然是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內容的思維。十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要求,無不體現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有著深刻的法治思維內涵。對各級領導干部而言,治官治權思維,就是權力受制約和受監督的思維。因此,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必須有嚴格、規范行使權力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必須有接受制約和監督的思維方式,而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膽大妄為。

篇2

一、規則是社會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礎和重要依據

法治乃規則之治,規則是法治的基礎,“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若不在社會生活中運用規則思維就談不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因此學習和研究規則意識確立規則意識、運用規則思維是理解、培育和運用法治思維的重要內容,是對法治思維研究的具體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重要思維保障。當前,在實踐中無論是手握政權的公權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種程度上缺乏規則意識,公權力者的強拆以及中國式過馬路都說明了這一問題,我們至今仍然缺少準確運用規則進行思維的習慣和能力。

本文的規則思維主要指的是法律規則,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則所組成,正是規則的存在才使法律發揮著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作用,法律規則是厲行法治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作為法治思維的內涵之一,規則思維對于規范社會生活,保障公民權益而言規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規則給公民的權利定規矩,使得公民的權利可預測,可規范;規則為公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厘清了權力的邊界,約束權力的實施,促使其守規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統治,即規則之治。法治無論是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為行為規范,其內在含義即是法律規則的實施。博登海默認為:“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則部分中的‘應然’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并不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實施的終端都在于法律的適用。準確把握當前法律適用統一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通過理念更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推進法律適用統一,應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從實踐層面來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如果不受規則的約束,為所欲為,那么統治社會的就不是法律而是專制。因而,規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范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如果社會公眾不能嚴格的遵守社會規則,那么權力就會毫無顧忌的專斷任性,公眾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社會就無法和諧有序的運行,這勢必會損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一言以蔽之,沒有規則就沒有法治,規則是現代法治的載體和基礎。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在一定意義上講,也就是在國家社會生活中進一步確立規則之治的過程。

二、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

當下我國法治進程中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就是“規則之失”,未來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推進“規則之治”。“法治思維的精髓在于規則意識,社會要發展,社會要和諧都必須要講規則,無論社會治理當中運用何種思維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規則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可以說,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第一、規則思維是合法性思維。

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是一種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維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斷人們行為、社會關系正確有效與否的最重要的依據和標準,“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因此,規則思維必然要考慮合法性問題。規則思維意味著人們遇到各種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行為或社會關系是否合法合規,將法律規則作為評價人們行為、社會關系合法正當與否的首要標準。即規則思維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斷的思維。

第二、規則思維是遵守規則、尊重規則、依據規則并運用規則的思維。

規則思維是以規則為基礎和依據的思維,恪守非人格化權威。規則思維的起點是尋找有效的規則,規則思維的過程要依據、運用和尊重規則,規則思維的結果要合乎規則要求。規則思維要求在認識、分析、評判、推理和形成結論的思維全過程都要講規則。在法治實踐中,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乃至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懷規則意識,遇事找法律規范、解決問題靠法律規范。規則思維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尋找事件與規則、事物與規則、行為與規則間的邏輯關系,辨識其是否相適應,進而穿行于事實與規則之間,在個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各環節都要尊重和運用既定的法律規則。始終將憲法法律規則作為所有主體行為的首要規范和依據,依照規則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合乎規則的可為,違背規則的禁為,真正做到公權力機關行為于法有據,有權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規矩。當然,規則思維絕不是簡單死摳法律條文的僵化思維,規則思維支持通過對法律規則的適當解釋、論證、推理等方式來完善法律規則,并作為思維依據。

第三、規則思維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平等思維。

規則思維一方面意味著每個人在既定規則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著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規則思維要求在分析處理問題時,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規則的意識,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權。另一方面,規則思維是一種平等對待他人的思維。平等待人思維規則的確立有助于實現形式平等,因此,規則思維意味著在規則基礎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對人,是基于規則的平等主體思維。規則思維意味著不因規則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關考慮和衡量,更不得進行歧視或其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第四、規則思維主要是一種形式理性思維。

從邏輯基礎看,規則思維是一種形式邏輯思維,從合理性的類型看,規則思維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維。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是基于規則、運用規則的思維,為了實現規則治理的統一性、確定性、可預測性和普遍性,規則思維應當是形式理性的思維。所謂形式理性是相對于實質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義。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強調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價、判斷,在法律之內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尋求和實現正義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思維,這意味著思維主體思維的依據是法律規則,除了極端例外的情況外,主體應忠實于法律規則,不能以自身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代替法律規則。特別在司法過程中,裁判者必須把他應該判決的、個別的具體個案與實在法之中的規則聯系起來。裁判者應當從案件到規則,又從規則到案件,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和權衡。他應當實現法的決定,而不是用自己的決定取代法的決定。規則思維的形式理性,還表現在其反對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規則;反對后果向替代規則取向,即反對以結果的妥當性、合理性為由來排斥規則或規則的適用結果。“出于法治國和法的安定性的理由,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則。特別是不得考量僅僅在具體個案中出現的后果。”因為,立法者從具體、豐富、多元的社會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規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其作為普遍的思維工具的作用。通過立法制定規則,在各種價值偏好、利益沖突間凝聚最大共識,避免重復不必要、易分歧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在規則適用層面上通過事實判斷和形式邏輯推理致力于實現規則的統一適用。如果規則思維放棄形式主義的立場,而采用實質主義的面向,那么實質正義標準的因人而異將導致規則適用無法統一、規則權威性、可預見性、安定性等的喪失,法將不法,甚至規則的制定也就沒有意義,法治的規則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當然,我們說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的思維,并不是說規則思維就沒有價值目標,完全不考慮實質正義。只是為了維護規則的權威和安定,而反對通過突破規則的方式實現實質正義。規則思維認為一般情況下規則本身就是立法過程中凝聚的共識,是正義公平的體現,實踐中無需再多做不必要的價值判斷和考量,“通過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的連接,立法者部分地表達出了他們如何組織社會的設想。可見,任何法律規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評價’,也就是‘價值判斷’。所以,法律適用就意味著在具體的案件中實現法定的價值判斷。”實現規則,在多數情況下也就是實現了正義。

尊重規則的思維不是只要規則的思維,規則思維絕不意味著過分拘泥于規則而成為一種僵化的思維, 規則思維也不絕對排斥基于事實和價值的評判。“ 盡管為了在社會中確保法治的實施,一個由概念和規則構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們必須永遠牢記,創制這些規則和概念的目的乃是為了應對和滿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們還必須謹慎行事, 以免亳無必要地、毫無意義地強迫生活受一個過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篇3

【關鍵詞】民營企業;法治;競爭力;轉型

什么是法治?《辭源》的定義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黨的十以來,同志圍繞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戰略指引。新時代的民營企業,必須與時俱進,以法治企,在企業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中,將法治提升為民營企業重要的競爭力。破除“民營企業只有3-5年壽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營企業構建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無論從企業自身發展來看,還是新時期外部環境對民營企業的要求來看,民營企業都應當更重視法治管理的價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競爭力。

1.法治是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從根本上規范和確保企業管理的實效。既有利于核心競爭力的保護,又能在經營中規避風險、避免管理漏洞、預防和減少損失,是確保企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許多民營企業的軟肋。許多人將民營企業與“管理不規范”掛鉤。如果能夠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無我有的競爭力。其次,以法治企能為民營企業轉型升級贏得優勢。經濟形勢日益復雜,企業與各方合作和利益關系也更加多變,民營企業如能積極培育法治競爭力,善用法律法規來表達訴求、維護正當權益,就可能在技術、資本、人才等的競爭中搶占先機,并維持長期穩定的合作,成為企業贏得創新競爭優勢的關鍵,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法治是民營企業服務市場和社會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場和客戶提出的法治化建設要求不斷提高。比如,一些國內外知名品牌客戶,為保證產品質量及市場信譽,會通過定期與不定期審核,檢驗其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是否符合環境安全、職業健康等社會責任。一旦發現不符合要求,就會立即取消其供應商資格。這些責任認證規定許多來源于對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第二,行業及社會對民營企業的法治要求不斷提高。隨著技術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各個行業都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執法力度方面也日益嚴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環保法》等都對特定行業的企業經營條件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要求。民營企業只有通過法治管理,不斷提升自身的整體管理水平,滿足社會進步的需要,并展現出自身競爭力的綜合優勢。

3.法治是民營企業適應國家法治建設的應有要求。民營企業必須深刻認識到,法治建設有利于民企創業和健康發展,有利于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誰能夠盡早順應這一時代趨勢,通過加強以法治企,與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更好地接軌,誰就能培育出除了產品、市場等競爭力之外新的法治競爭力,從而在市場中占據新的優勢。例如,法律對擬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確規定,必須符合多項基本法律要求,這讓不少想要通過上市達到融資目的的民營企業停止了前進的腳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營企業,無疑就擁有了新的發展機遇。

二、法治管理作為民營企業競爭力存在的問題

雖然法治已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但國家法治化建設是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這里著重分析民營企業自身法治管理現狀存在的一些問題:

1.法治思維淡薄。據相關資料統計, 科技型中小企業中90%的最大股東是董事長或董事長兼總經理,85%的企業創辦人是企業負責人,法人治理制衡機制缺位,企業對創始人依賴性和受制約性強。事實上,不少民營企業在經營中暴露出法治思維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識淡薄。通常表現為只顧經濟利益,缺乏正確的企業價值觀引導、缺乏法律底線思維,或不講誠信等,這樣的企業遲早會偏離正常的發展軌道。第二法律知識缺乏。不注意及時學習、理解相關行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規定導致觀念的錯誤和落后。第三,不善于運用法律。不知在經營中如何運用法律有效防范風險、維護好自身權益。因此,這些企業無論在設立企業之初,還是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內部管理、直至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都容易產生不利后果。

2.法治資源有限。第一,非訟事務投入普遍較低。在不少企業,因各種競爭壓力,無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資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專業部門或人員配備、律師事務所聘請等。這樣不利于經營風險的防范,在商務洽談中也容易忽視應有的權利。例如某企業在與外商洽談品牌授權經營合同時,外方提供的幾十頁的合同中只有簡單的兩條是外方作為授權方的義務,其他均為該民營企業的義務。但由于該企業資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協助,導致在執行合約時發生了重大糾紛。第二,訴訟事務維權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普遍存在書證、物證、電子證據取證困難,辦案成本過高,鑒定困難,執行難等問題,這往往也讓民營企業無所適從,即使花費重金也較難維護自己的權益。法治管理的價值更因此而無法體現。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僅不能成為企業的競爭力,還會阻礙企業的健康發展。現在民營企業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現在:第一,內部管理未與法律法規的接軌。比如,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新環保法的出臺,對企業在節能環保上的要求越來越高。但部分民營企業卻沒有按新規定進行積極改善,導致能耗、排污指標等嚴重超標。受到了主管部門的重罰,損失慘重。第二,沒有形成規范有效的內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業即使設置了法律管理崗位,但有些項目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序和法律人員的參與,導致崗位形同虛設。第三,法治學習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維在許多民營企業中還沒有形成全員化的成果。許多人認為那是管理層或專業部門的事。事實上,法治管理滲透在企業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員的法治思維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會有整體提升。

三、民營企業構建法治競爭力的途徑

民營企業的轉型實踐,必須從頂層設計、價值創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著手,以更好地實現以法治企。

1.法治觀念應融入核心價值觀。這是企業法治的最高層次。法治,對企業來說,它既指健全的公司運行體系,良好的公司運行狀態,更多意味著整個公司成員對制度發自內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與狀態。因此,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首先,要樹立守法合規的核心價值觀。這是民營企業持久良好發展的根本保障。這意味著,不論順境逆境,誘惑或壓力,企業都應當基于長遠可持續發展,以合法性為基本前提,與國家、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接軌,作出科學決策。其次,要將法治融入企業發展戰略。即從企業的戰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視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與企業的市場定位、產品質量、資本等核心競爭力的內在邏輯關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終極目標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而為客戶創造價值。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清晰地意識到法治對企業的重要意義,才會更自覺地踐行,而不是為治理而治理。

2.在企業轉型升級中精準發力。國內外經濟形勢不斷變化復雜,民營企業在轉型升級應當將法治競爭力發揮最大價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競爭力的法律保護。比如某科技公司通過所在園區的法律協助完成了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登記。這幫助該公司在被一家美國公司指控其侵權的“337調查”中取得勝利,對方最終撤銷了針對該公司的所有專利訴訟。這個過程中,企業自身并無法律部門或法務工作人員,但他重視核心競爭力的保護,利用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決了國際糾紛,因為它在設立企業時就考慮了具有知識產權等法律服務能力的園區作為辦公地點。第二,經營過程中善用法治資源打造核心競爭力。現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寶貴資源,而且是一種人人可運用,無需通過市場“合理配置”的資源。但理解、運用不同,表現出來的價值就截然不同。民營企業大多被認為管理不規范。如果將來自客戶、行業、監管部門等的法律規范作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資源,利用政府、行業及客戶等對企業的指導、培訓和監督,按照法律要求積極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業定會贏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無我有的法治競爭力。

3.以法治提升現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結構下的企業,應在堅持“人、事分離,權利制衡,專業管理和創造價值”等原則下,加強以法治為主的制度建設。第一,制定完善企業規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規的企業章程為最高自治規范,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戰略規劃、業務流程、投資管理、資金管理、人員管理等內部制度,明確權利義務。比如根據《勞動法》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企業應當首先完善企業《員工手冊》,讓員工更好地規范自身行為,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員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達到規范運營、風險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強法律研究,為企業謀取更大的經濟效益。企業法律工作者應加強對現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業盡可能采納,協助企業決策更好地趨利避害,達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員學法執法。通過微信、網絡等新媒體的多種形式和方法,提高企業法治宣傳教育的及時性、實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員工都成為法律法規的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具有法治思維的民營企業將在市場激烈角逐中展現出新的核心競爭力。當前民營企業轉型發展,以及越來越多中小型創業企業新興發展,必然使企業面臨許多復雜情況和新問題, 形成法治競爭力是民營企業的重要競爭力,不容忽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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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衛平.首席轉型官――突破民企轉型困局[M]. ,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4(1):38.

篇4

【關鍵詞】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差異

一、問題的引出

我國學界對法律思維重要性的認識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對法律思維概念、特征、意義上所持的不同觀點也不盡相同。在這種背景下,在對法律思維研究的逐步深入的過程中,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樣法治思維就以一種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維尚未研究徹底的時候,法治思維的出現似乎更加令人困惑。僅僅一字之差的詞組到底有什么樣的差別?是不是就是法律與法治的不同定義?本文將以兩者的區別為線索以展開。

二、法律思維

思維是什么?辭海對思維的定義有三類: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最后是相對于存在而言,指意識、精神。法律思維最為社會思維的一種,應取第二種定義,即法律思維中的“思維”是指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我更愿意把這種“思維”看做是一種過程。

那么法律思維究竟是怎樣的一個定義?對此,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解讀:諶洪果老師認為法律思維,系指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所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劉志斌老師認為:所謂法律思維大體上是指法律人根據現行有效法規范進行思考、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式,一種受法律意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響的認知與實踐法律的理性認識過程。

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為簡潔: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

不難看出,以上三位老師是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定義。與大部分學者把法律思維的主體定義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同,諶老師的定義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把法律思維的主體擴大到“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下的人們”。這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主體限定的突破。同時這種宏觀的角度與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劉志斌老師的定義也是把思維界定為一種過程,其主體為法律人,其依據為“現行有效的法規范”,其對象為從社會問題上升而來的“法律問題”,其影響因素為“法律意識、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側重于實踐,把法律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師的肩膀上,筆者嘗試對法律思維做如下定義: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

法律思維的主體應限定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思維的取得不僅僅是對規則、條文的學習就能達到,而是要有對法律的崇敬、經過系統的法學知識的學習并有實踐經歷才能像法律人一樣思考,這當然是要經過法學院的長期、系統的教育。甚至有的學者還認為法律思維的養成和保持還在于從事法律職業。一旦離開法律職業后,其法律思維難以維持。故一般人即使運用法律規則來思考社會問題,也難以說其就有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依據是現行法律。我們當然不能把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作為解決現時問題的出發點,那么現行法的依據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進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說進行一種價值上的判斷,這種法律應該是良法還是惡法?的確,紐倫堡審判把惡法的存在價值貶的一文不值,但是這種對樸素正義、公正的追求對法律思維有多大意義?如果說法律思維是用來解決問題的過程,當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們運用法律思維來面對社會問題時,讓其首先辨認作為依據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惡法又能有多大意義?即使是惡法,法律職業共同體對其的運用過程也是法律思維,不能否認,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國,即使是惡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維的運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進的。所以,人們對良法的追求,對惡法的憎惡無法改變法律思維的運行。對良法的追求這不是法律思維的任務而是法治思維的要求。

法律思維要運用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國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誠然這句話有經驗論的絕對化,但是經驗對法律思維的影響卻是無可否認的。就像法學院的課堂,老師們常舉的例子,一個剛從校園畢業進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沒結婚經驗,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認為,經驗分生活經驗和職業經驗,在這里是指法律實踐經驗。而無論是生活經驗還是職業經驗其對法律思維過程的影響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陳金釗老師把法律思維分成三個層面:思維定式;思維的知識結構;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程序。其中思維定式中就包括經驗。而思維的知識結構則體現了法律思維的規則性。其他法律方法則包括邏輯推理,大陸法系奉為經典的三段論式推理就是典型。還有法律的解釋,法律修辭等等其都為法律思維過程所運用。

三、法治思維

如果說自然科學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學就是求真。進入法學領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鄭成良老師認為,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一種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自覺的而不是被動的、經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我更傾向于認為,法治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實現則必須有法治思維的引領。沒有法治思維的養成,法治則是難以企及的烏托邦。

法治思維又是怎樣被定義的呢?

陳金釗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法治原則、法律概念、法學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術性規定等在思維中的有約束力的表現。

蔣傳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則是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一種社會思維,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視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過程和活動。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維的主體在于執政者。我同樣反對把法治思維的主體擴大到公民,“法治”一詞重在“治”,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當然,是現代意義上的服務行政,而非統治)。必須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絕非用法統治,即必須是rule of law,而反對rule by law。所以與政治國家相對的公民難以具有法治思維,用訴訟法上的話說,一般的公民難以“適格”。再進一步,政治國家中的執政者要有法治思維,法律職業共同體要有法律思維,那么剩下的公民,當他們隨著社會的進步、權利意識漸漸覺醒,他們自覺不自覺的用法律來思考問題,甚至像歐美法治發達的國家,凡事“找我的律師”,說出這句話的這種思維我們該用什么樣的一個詞組來定義?在這里,與本文主體無關,不再論述。

法治思維仍然是一種思維,所以我認為其仍然是一種過程。但是法治思維卻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維的核心是重視和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維持社會秩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功能和作用,構建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著理性統治,而人治難以避免非理性的誤區。蔣傳光老師也認為:法治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僅指人類認識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規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類識別道德要求并根據道德要求處世行事的能力。可見,理性是要認識社會發展規律并與道德緊密相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這種善又是涵蓋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在內的――這正好與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維中的法是也應該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師所說: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實質合法性,實質合法性指不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質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當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義性。

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形式的思維。這對當下正處轉型時期的中國具有重大的意義。中國上千年的專制統治,使人們權利意識淡薄,“是官強如民”的觀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員們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為巧合的是,17世紀的英國,英王詹姆斯一世統治期間,英國保王政治理論家菲爾麥也是利用王權與父權的捆綁關系來論證王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爾麥命題:未成年子女與其父親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是父權存在的基礎,而王權來自父權,如果父權不可避免,則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見,無論東西方都存在“權利”屈從與“權力”的歷史,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如何使權利得到保護,如何使權力得到限制,制度設計是基石,法治思維是關鍵。

四、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的異同

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同為思維,同為過程,差異巨大卻也有殊途同歸的地方。首先,兩者都以制定法為依據。沒有制定法,談何法律思維,談何法治思維,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其次,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均以權利義務為中心。法律思維中的代表――司法思維不正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恢復均衡為最終目標嗎?執政者的執政行為,在法治思維的規范下不正是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或者與公共利益相沖突時把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降至最低為目標嗎?最后,實質上,法律思維在某種程度上是法治思維的一部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中心――司法機關正是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國家機器依照法治思維運轉時,必然意味著作為國家機器一部分的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而一旦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忠誠的把法律作為上級必將帶動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律思維的推崇。

同時,在似乎具有隱約相似的外在下,也有著迥然不同的內在。

(一)兩者的適用主體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維的適用主體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這是一種不經法學院教育、不經法律職業的磨礪所難以獲得的。我個人反對對法律思維適用主體擴大化的解釋。季衛東老師就認為這是法律人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他說:這個職業法律家團體以其通過法學教育和實踐體驗所形成的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在與政治家比較的基礎上,他將職業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為“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 ”、“兼聽則明的長處 ”和“ 以三段論推理為基礎,力圖通過縝密的思維把規范與事實、特殊與普遍、過去與未來織補得天衣無縫”三個方面。法治思維的適用主體是執政者,是公權力的行使者,這同樣是難以隨意獲得的資格,因為公權力的授予并不是隨便的,行使公權力的人是要經法定程序選撥的。同樣,我反對法治思維適用主體范圍的擴大,詳盡理由上文已述。

(二)兩者目標不同

必須承認,這是以社會轉型的當下為背景。法律思維的目標更側重于個案的解決。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抑或法學學者若想在現時生活中解決身邊的個案,就必須運用法律思維的特征,通過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正當的程序、司法標準的衡量等步驟來進行,其結果可能不是客觀但是卻合法,這就是法律思維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維的運用則以更好的促進經濟轉型與進步,更好的使行政權力服務于人民,更好的促進社會進步為目標。從這個角度來說,法治思維更加具有宏觀性,而法律思維則更加具體。

(三)兩者適用方向不同

這是一種過去與將來的方向。法律思維具有過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維的啟動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出現,而社會問題一旦出現,一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就說明它是過去的事實,所以法律思維的運用就是用來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所以它具有過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維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現時、面向未來,側重于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時的一種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權力的來源和權限合法以及內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說,法治思維就是用合法性來對執政者實施或即將實施的權力進行規制的思維過程,它是面向當下和未來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過去。就像我們不能以當代社會“依法行政”的標準去要求封建社會的行政官員。

(四)兩者在是否能滲透感性認識上不同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良好或者說嚴格的法律思維需要絕對的理性,而拒絕個人情感的滲入。法官需要中立審判,不得先入為主,目光只能在事實與法律規范間來回穿梭,甚至被比為一部機器,放進去案情和規則,拿出裁判結論;檢察官同樣如此,他不能因為嫌疑人故意或過失、善良或邪惡、位居廟堂抑或身處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認識上的改變。他只能嚴格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法律規定,確定罪名,提起公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等。律師也同樣如此。由于法治觀念的淡薄,人們通常認為對方的人或者辯護人就是對方利益的維護者,而不管這種利益合法與否,只要是對方的,就是我反對的。故而對律師頗多責難,在我國律師的地位也不似歐美法治程度較高的社會那般崇高。誠然,律師要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但是這種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護的,是值得爭取的。律師在對個案進行法律思維過程中,不能滲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別是金錢因素。法律思維中運用的法律經驗也是不同于生活經驗而高度職業化的方法的一種。

法治思維則不同。從治理這個角度上說,執政者需要充滿對弱者的同情。特別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慮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權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減輕對弱者的侵害,這需要不斷的取舍衡量。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盡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幫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置。只有帶著同情弱者幫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維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當然這是在行政權行使的角度。同樣,在法學界有這樣一句格言:法無規定則禁止。誠然,這是對公法而言,毫無疑問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法屬于公法范疇,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從治理的角度來理解的,那么行政權就是其最大的載體。如此看來,作為法治載體的行政權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須謹小慎微,嚴格依照法定事項運行呢?筆者看來并非這樣,而是有選擇、有區分的適用。“法無規定則禁止”是對行政權的限制,對行政權的限制是擔心行政權過度膨脹導致其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這里說的禁止,是指對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領域課以不利益行為的禁止,即事關公民合法權益的事項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處罰。反之,在行政權服務領域是應該可以授予行政機關一定自由裁量空間的,即在這個領域行政權的行使需要蘊含深情。例如,對生活極其困難的弱勢群體增設福利待遇,這未嘗不可。

法治思維在一定的領域可以滲入感性認識,這是其與法律思維的又一個不同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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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金釗.對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詮釋[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3月,第21卷第2期.

篇5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逐步納入議事日程。國有企業的自身特點、發展要求、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針的需要使得構建全面科學系統有效的法治文化體系成為必然。

為深入研究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情況,我們先后到內蒙、寧夏、新疆、陜西、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通過座談交流、查閱資料、實地查看、隨機訪談等形式,對十家國有煤炭企業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的情況進行調研。所調研的企業包括了國有煤炭開采企業、煤化工企業、發電企業、科學研究企業。本文基于調研的結果,對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法治文化建設提出了建議。

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基本情況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將“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國有煤炭企業里成為企業的一種自覺。在調研中發現,煤炭企業在建設法治文化,實施依法治企的道路上都取得了一定進步。員工的法治意識普遍有所增強;法律事務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構較為健全;普法教育能夠年度開展、形式豐富多樣;法律制度比較完善;普遍建立了基本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個別公司建立了法律風險防控信息系統;高管層依法決策的意識有了明顯增強。所有這些,都為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奠定了精神、制度、物質層面的基礎。整體看,煤炭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有進步,但是進展不一,繁簡不同。

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主要問題

國有煤炭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法治意識的增強,法治體系的完善,法治基礎設施的健全使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具備了雛形,使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與依法治企,管理先進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體表現為,法治文化理念體系還不夠清晰,法治文化的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法治文化的執行體系還不夠到位,法治文化的群眾性、創新性仍顯不足,因而在法治文化建設中出現了一些認識上或實踐上的問題。

(一)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認識需要進一步澄清。調研中發現,無論是普通員工、中層管理者還是高層管理者,都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現象,有的甚至認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談法治文化建設,往往還局限在法律文化,甚至是法律制度建設的范圍內。

(二)管理者和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煤炭企業凝聚了大批高素質專業化人才,但是任何專業都有短板。這些人才中系統學習過法律知識,有過法律從業經驗的人少之又少,工作中難免出現法治觀念、法治思維的短板。在經營管理中往往表現為習慣于按傳統經驗和老規矩辦事,出了問題或糾紛以后,首先想到的是依靠熟人關系,通過非正式的途徑、行政權力的力量而不是依據法律制度、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員工和中層管理者法治意識的缺乏,一方面表現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個別關鍵崗位員工在利益誘惑面前,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另一方面表現為不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傾向于通過過激的方式進行宣泄,而不是尋求法律的幫助。

(三)企業法務人員隊伍的法治素養需要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務從業人員一般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具有做好法務工作的基礎。但是在法律實務、依法治企、法制意識、法治文化方面仍有欠缺。他們經歷過的實際訴訟不多,在法律原則的堅守,制度的執行方面,不受企業領導意見的影響而獨立決策的能力有待加強。在法治文化的創新方面,有的還停留在法制文化建設階段,只重視制度建設,忽視法治精神的倡導;重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忽視實際應用的培訓和知行合一的引導;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性不夠。

(四)企業的法治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的法治體系包括了法治意識、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執行體系、保障體系等多個方面。運營中,管理層對法治文化的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法律的運用上應該更傾向事前的防范。員工在參與普法的活動中,更多的是完成任務,走走形式,而非真正接受法律知識,提高法治意識。在制度體系上,不僅僅是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更為重要的是執行不夠到位,“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存在。有時為了追求經營效益,完成考核指標,在工程建設、生產運營、財務管理方面,偶爾會有未批先建,未驗即產,違規擔保等行為。在法治文化的組織體系上,法務機構、法務人員配備還不太健全,其作用的發揮還不到位。在規章制度的執行和保障方面,有些企業并未將法律損失納入單獨的業績考核指標,激勵約束機制還不健全。

(五)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發揮。法人治理結構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公司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職權的行使,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都作了具體規定。但是有些企業作為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形成了特殊的股權結構,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弱化了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四個組成部分之間應該按照明確的職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保障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而在實際的運行中,股東會的所有權利(控制權),董事會的決策權、監事會的監督權、經營層的管理權并沒有很好落實。運營中,更多表現出來的是董事會或者董事長在發揮作用,以職位的高低決定發言權的大小現象依然存在。以董事長為核心的董事會、以總經理為核心的經營層、以監事會主席為核心的監事會之間的協商工作機制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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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緣起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校進程的必然選擇,也對適應高等教育內部結構治理優化改革、新時期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訴求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從“法制”走向“法治”,不僅僅是概念層面的變化,更體現出中國教育治理的系統性和綜合性變革[1],隨著中國的法治化進程與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國家發展和社會發展要求,也與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不相適應,因此,學界和高校越來越關注和重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和實踐。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規范化、合法化[2]。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中國頒布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來支持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加之目前高校的法律糾紛問題和侵權問題的不斷發生,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逐漸成為學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學界逐漸認識到,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引發的法律糾紛,會對學校的發展和學生的成長造成

不利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必須厘清高校與學生的基本法律關系,認真分析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提高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高校和諧發展的優良環境,促進學生成長成才[3]。同時也亟需學界針對這一議題進行研究,以提供理論和可行性建議的指導。為此,筆者運用Ciitespace軟件對知網數據庫中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文獻進行可視化分析,以期全面了解當前學界研究狀況,展望研究前景和趨勢,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可行性建議。

二、研究方法

(一)Citespace簡介

美國德雷克賽爾大學陳超美團隊開發的Citespace軟件,是一款在科學文獻中識別與可視化新趨勢與新動態的Java應用程序,已成為信息分析領域中影響力較大的信息可視化軟件[4]。近幾年來,中國學術界逐漸興起運用科學知識圖譜的方法來把握學科的研究前沿和知識基礎發展動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依法治校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我們運用Citespace軟件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中的作者、關鍵詞、研究機構、熱點以及趨勢進行了可視化分析,顯示了國內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歷史、現狀、研究力量的分布、研究和主要的研究領域,并根據Citespace形成的圖譜,對國內學者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熱點和現狀進行了概括總結。

(二)數據的來源

文獻數據分析來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CNKI),檢索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檢索文獻數據的范圍為2000-2015年,以“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為主題詞,其他檢索條件均不限制。經過檢索,得到625條相關文獻,再經過人工剔除會議、報紙、輯刊,最終得到593篇文章,將這593篇論文的作者、題目、關鍵詞、主題詞、文獻的引文等全記錄信息導入citespace軟件,利用citespace軟件進行年代分布、合作者、學科領域、合作機構、合作國家、期刊共引、作者共引等信息分析,繪制網絡可視化圖譜。

(三)技術處理

一是數據格式轉換。檢索到的文獻記錄以Refworks的格式導出,導出的文獻記錄中包含的信息有作者、關鍵詞、題名、研究機構、摘要、發表年份、期刊、卷次。選擇Citespace3軟件中自帶的格式轉換器,將Refworks格式文件轉換為Citespace3可用的download_***.txt格式。

二是Citespace3軟件設置。時間分區(Time Slicing):從2000-2015年,每兩年一個分區;術語(Term Type):突顯術語(Burst Term);節點類型(Node Types):分別選取作者(Author)、機構(Institution)、關鍵詞(Keyword)。

三是數據可視化。分三次對已有的數據進行可視化,節點類型分別選取作者、機構、關鍵詞,分別得到作者、機構、關鍵詞的可視化圖譜。

三、結果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作者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author,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機構與作者,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機構和作者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183,連線數為24,密度為0.0014的作者分析圖譜(圖1)。

圖1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作者,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變化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表明發文量越多。按照發文量進行排名的順序依次為:嚴彥、吳濤、肖平、許璐璐、游敏惠、陳勇、朱方彬,發文量依次為:3、3、3、3、3、3、3、3。作者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作者之間有合作關系的分別有:游敏惠―朱方彬、江厚亮―郭玉松―張愛芳、鄧珊珊―李文、馬曉麗―查志剛、鹿士義―吳緘中、阮方明―劉淑媛、嚴彥―楊朝暉、顏輝―付偉、翟新明―余廣俊、王剛山―王嘎利。作者之間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嚴彥―楊朝暉在2008-2010年之間進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數較多,翟新明―余廣俊在2012-2014年進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數低于嚴彥―楊朝暉的合作次數。

從圖1可以發現,近幾年來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越來越多,并且發文量也逐漸增加,如余廣俊、嚴彥、楊朝暉、朱方彬等。此外,與2010年之前相比,近幾年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學者們更注重相互之間的合作研究,例如:翟新明―余廣俊、嚴彥―楊朝暉、馬曉麗―查志剛、阮方明―劉淑媛。總而言之,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越來越多,呈逐漸遞增的趨勢,學者之間相互合作研究將取代早年學者們單兵作戰的研究狀況。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產出機構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institution,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機構,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機構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67,連線數為2,密度為0.000 9的機構分析圖譜(圖2)。

圖2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機構,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則表明發文量越多。

從圖2可以看出,按照機構發文量進行排序分別為:廣東商學院、陜西理工學院、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發文量依次為:4、4、3、3、3。機構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成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與河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高職所在2008-2010年期間首次進行了合作研究、華中師范大學思政所與華中師范大學法律系在2002-2004年間首次進行了合作研究。根據產出機構引用計數分析,機構引用計數排名分別為:廣東商學院―4、陜西理工―4、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3、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3、上海政法學院―2、成都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2、湖南科技學院音樂系―2、石油大學―2、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2、遼東學院―2。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關鍵詞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keyword,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關鍵詞,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關鍵詞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33,連線數為33,密度為0.625的關鍵詞分析圖譜(圖3)。

圖3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關鍵詞,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圖3中節點大小的排序依次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學生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關鍵詞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連線粗細與它們綜合研究的次數成正比。例如“學生管理”,與學生管理相關的關鍵詞有法治化、高校、高等學校、對策、法制化、管理法治化、法治。節點之間連線顏色代表它們首次綜合起來研究的時間,從關鍵詞連線的顏色看,學生管理首先與法治、對策進行了綜合研究,然后與高校、高等學校進行了綜合研究,最后與管理法治化、法制化、法治化進行了綜合研究,其他的關鍵詞節點以此類推。

從圖3可以發現,在圍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這幾個熱點詞為中心,逐漸向管理法治化、學生權利、依法治校、大學生、管理等熱點進行擴展延伸,并且熱點詞之間的聯系、綜合研究的趨勢逐漸凸顯。從關鍵詞引用計數分析可以看出,關鍵詞按照引用頻次進行排序分別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學生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引用頻次分別為:202、201、164、93、59、45、44、27、26、25。關鍵詞按照中心頻次排名分別為:管理法治化、學生、法律意識、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學生管理、依法治校、職能職責、高校學生,中心頻次分別為:0.58、0.37、0.35、0.33、0.32、0.27、0.21、0.21、0.21、0.20。

從圖4可以看出,從2000-2015年十五年間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熱點轉換,在2000-2002年間為初步探索階段,主要以學生管理和對策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02-2004年間依然為初步探索階段,主要以法治、大學生、學生權利、教育管理、管理法治化等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04-2006年間為蓬勃發展階段,主要以高校、法治化、依法治校、高等學校、高校管理等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06-2008年間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高校學生管理和管理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08-2010年間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法律關系和聽證制度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10-2012年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高校學生和正當程序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12-2014年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法律思維為中心展開研究。

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關鍵詞分析圖譜和關鍵詞中心頻詞分析可以發現,中國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熱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征:第一,研究主題明確。從圖譜中可以明顯看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三個節點比較大,其他的節點(如法律關系、法制化等)較小,節點的大小形成鮮明的對比,節點的大小代表著相關研究文獻的多少。第二,混合交叉研究較多。從圖3、4可以發現,大節點與大節點之間、小節點與小節點之間、大節點與小節點之間的連線較多,節點之間的連線代表著兩個節點的關鍵詞進行過混合研究。第三、研究逐漸呈現多元化,在2000-2006年主要圍繞高校管理、依法治校、高校等關鍵詞進行研究,在2006年之后開始逐漸出現了“法律關系、高校學生、法律思維”等新的熱點詞。與此同時我國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對國外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較少,在圖譜中并未見到與國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的關鍵詞。其次,文獻述評是對一方面的專題搜集大量的文獻資料并對文獻資料進行分析、總結、評述的一種學術論文,文獻綜述能反映當前某一領域重要專題的最新進展、新趨勢、新動態等,然而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文獻述評較少。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作者和產出機構混合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author和institution,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作者和產出機構,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作者和產出機構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77,連線數為26,密度為0.0089的作者和產出機構混合分析圖譜(圖5)。

Citespace的統計結果表明,發文量排在前五的產出機構分別有:廣東商學院、陜西理工學院、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上海政法學院,發文量依次為:4、4、3、3、3。圖5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作者和機構,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則表明發文量越多。作者和機構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它與周禹合作關系較為密切,第一次合作時間在2008-2010年之間,其他的節點依次類推。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現狀評述

中國學術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起步較晚,但從2000年以后,國內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逐漸增多,研究領域也得到了不斷的豐富。在近幾年的研究中,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逐漸增多,學者之間相互合作研究的趨勢明顯增加,并且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在圍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這幾個熱點詞為中心,逐漸向管理法治化、學生權利、依法治校、大學生、管理等熱點進行擴展延伸,并且熱點詞之間的聯系、綜合研究的趨勢逐漸凸顯。總而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正逐漸被更多學者所關注,研究的主題和范圍可以歸納為教育法制、學生權利、學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內容。

第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研究,勞凱聲梳理了改革開放后30年來,教育法制建設的歷程和趨勢,特別是強調了教育法制和高校管理之間的關系。他認為歷經30年的教育法制建設,人們處處都可以感受到法律與教育改革及發展的密切關系,然而要建立完備的法制,實現依法治教的目的,中國的教育法制仍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要繼續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任務還相當艱巨,例如《學校法》《成人教育法》《終身學習法》《考試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仍待進行。另一方面,已經制定的法律,由于社會的發展變化,其中一些條文已經過時,或者與變革中的新制度設計相抵觸,因而面臨著適時加以修訂的問題[5]。陶林從中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視角出發,認為教育法制的價值取向應當包括保障教育自由、公平與效率并重、體現程序正義、“人本位”四個方面,并通過加強民主,實現對話;融合教育追求與法制目標;提高立法技術,重視話語實踐;促進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成等途徑落實教育法制建設[6]。高等教育法制建設進程的深化是推動高等教育法治化變革過程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中國高校走向依法治校、依法執教、依法管理軌道的重要標志。只有不斷完善和優化教育法制,才能使得高校學生管理有法可依;只有教育法制建設與時俱進,才能發揮教育法制在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中的實效性。

第二,在學生權利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權利救濟的角度出發,就權利救濟的現狀和經驗著手,提出中國普通高校學生權利救濟的法治構建應當從明確高校的定位,厘清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出發,構建學生申訴、教育行政復議、教育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展開學生管理法治化工作[7]。另一方面是從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的角度出發,認為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學生受教育權、學生隱私權、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救濟權等矛盾和沖突,而平衡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關鍵在于建構學校權力運行與學生權利保護的內部和外部的平衡機制[8]。近年來隨著高校章程建設的完善,許多學者關注到大學章程對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問題,有學者就此指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基于實際對章程中的學生權利話語體系進行反思性建構,可以從話語語境、話語取向、話語內容、話語思維和話語姿態五個維度去理解和把握[9]。

大部分學者在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關注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的定位,一般認為法律雖然賦予高校一定的行政權力,但是沒有明文規定高校實施的各種行為中哪些屬于行使了學校權利的行為,也沒有將師生權益的行為納入到高校行政權利行為當中;二是對學生法律身份和學生權利的探究,一方面學生作為自然人享受平等、公正、統一的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學生享有學習的權利、義務教育無償化、教育機會公平等方面的受教育權;三是對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沖突的分析,主要表現為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隱私權、救濟權等學生權利的沖突。

第三,在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中,有學者研究美國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特點,認為法治化管理是其重要的特征,其特點有:學生管理法規制度具有完善性、可操作性、適時調整性;具備嚴格的學生申訴制度;學生管理機構下設專門而健全的法律咨詢機構,以服務學生;管理人員和學生具備強烈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學校重視法律教育;學生管理法治化程序嚴格[10]。有學者從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角度出發,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應當構建一個正當程序體系,包括事前程序(事先通知、告知、給予管理者相對人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事中程序(說明理由、聽取管理相對人陳述和申辯、聽證、做出決定)、事后程序(送達、告知管理相對人救濟途徑和時效、報教育主管部門報備)[11]。也有學者基于受教育權由他賦向自賦轉變的趨勢,提出大學生學習權救濟機制的構建應該明確學習權的價值位階,重視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尊重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以及健全校內救濟機制(特別是申訴制度)[12]。另有學者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法治化思想進行了分析,認為從權利內容、保障程序、法律救濟等角度看,均促進了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13]。學界在學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研究,首先厘清的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具備哪些屬性,以此來判斷高校的法治化程度;其次著重關注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化;并對中國頒布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明晰其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指導意義和作用,以及完善和改進的主要內容。

第四,在依法治校方面的研究,近年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中,學校屢屢敗訴,有學者就此認為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缺失是高校承擔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9],依法治校就是把法律作為管理學校的依據和最高權威之意。從具體內容看主要包括教學、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從管理空間看包括校園內管理和學校周邊環境管理;從管理范圍看包括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從管理制度的視角出發,高校應當通過確立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重新整肅規制,應對新的變化并作出積極的調整[14]。另有學者針對高校依法治校中的問題進行了調研,發現“人治”傳統的深刻影響、依法辦事觀念未能深入人心、高等教育法制的不完善加大了高校依法治校的難度,普法工作力度不夠等也是影響高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因素[15]。學界對依法治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依法治校本身的定義、特征、基本內容、意義和價值等進行論述,以及對依法治校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構建對策和建議。

綜上所述,學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主題和范圍主要涉及到教育法律制度、學生權利、學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幾個方面。而在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內容上體現出了多元化、主體明確、混合交叉研究較多等特征;在研究方法上運用思辨方法者

較多,而運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者較少;在研究取向上更加關注學生群體的權利和利益、學生管理法治的程序化;在政策規定和現實問題之間的關系方面,更加注重互構關系,注重政策后評估的作用和效果。

五、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趨勢展望

從學界研究的現狀來看,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實踐,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趨勢將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高校內部結構治理優化背景下對學生參與權利的研究;第二,法治中國進程推進背景下通過管理法治化對學生法治教育的緊迫性和路徑的研究;第三,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研究的深化。

首先,高校內部結構治理優化背景下對學生參與權利的研究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轉向。第一個轉向是對高校內涵式發展的研究,主要針對提升部門之間的協同治理和發展促進法治化進程、如何建立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進行監控和調節等問題進行研究;第二個轉向是對高校學生治理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共治、以人為本、差異性、新穎性、反思性、過程性等方面的關注和研究;第三個轉向是對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研究,主要針對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理論、特征、原則、價值和意義、途徑和方法等方面進行研究。

其次,法治中國進程推進背景下通過管理法治化對學生法治教育的緊迫性和路徑的研究將會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轉向。一方面,對中國教育法制建設和中國社會發展之間關聯性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教育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的適應性和適用性、頂層設計和基層反饋的體系構建、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后評估。另一方面,學生法治教育與依法治國、依法治校之間的網絡關系的研究,主要表現為不再單獨關注課堂或學校中的法治教育,而是關注國家法治化進程、高校法治化建設、法治社會建設與大學生的法治教育的關聯性以及如何全方位、大視角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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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我國的法治文化是一種以“正義”為價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為范式、以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為根基的基礎上生成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黨領導下的以人民民主為內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自由、平等和人權,概括地說,也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現代與傳統相互制約,相互交融、相互補充、與時俱進的法治文化,與它相適應的社會是法理社會。它在顯型結構層面上表現為:良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組織和法律設施、嚴格的執法和司法程序;在隱型結構層面上主要表現為與顯型法治文化相適應的社會成員的知法、守法、信法、護法、用法心理,較強的民主意識、正義觀念和權利義務觀念,法律的權威至上觀念,依法辦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種內容有機構成、結構和諧統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說,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國的法治文化是在傳統文化中生成的,在現階段,不可避免地帶有禮俗文化的印跡,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還大量存在著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現象,法律的權威受到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國法律還不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律素養的不足等主觀因素的制約,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客觀法律還沒有被普遍信仰。表現在生活中,人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想不到通過法律途徑去予以解決,或者是訴訟過程中,更多關心的是律師與法官的關系,而不是證據。這些情況,不同程度地影響人們行為方式的選擇,與法理社會不相適應,法律的權威得不到體現,法治的價值得不到實現,與建設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距離。

盧梭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因此,要實現依法治理,關鍵要培養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習慣,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樹立法律的權威,在全社會形成法治風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現結合玉環實際,就玉環的法治文化建設作一點粗淺思考:

其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首要任務應是規范司法、執法人員的依法執行公務

我國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義和對人類的關愛精神,必須通過有效的實施予以實現。司法、執法人員作為法律的執行者,不僅應當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更重要的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辦案、公正執法,嚴格按法律程序辦案,不辦人情案、關系案,才能真正實現“正義”。要通過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過錯辦案責任追究制、落實各項監督機制等途徑,規范司法、執法人員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執行公務。

第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關鍵環節應是培養領導干部、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

國家權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權力,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公務員受人民的委托,享有為人民服務的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責任,其履行行政職權必須以職責為本位,規范與約束權力、保障和發展權利,力戒隱性的法外特權,在法治建設中率先垂范,嚴格按規章辦事,按制度辦事,依法履職、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眾的信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不僅要帶頭學法、帶頭守法,還要依法決策、依法管理,通過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制度、法律顧問制度、決策聽證制度等等,養成從法律角度思考問題,依靠法律解決問題,按照法律處理問題的習慣。

其三,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必要環節應是引導公民積極參加法治實踐

人民群眾參與民主活動,是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體現,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實現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徑。必須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現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聽證、協商、溝通等保證公民平等參與行政行為的各項制度,從而保障制度建設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當前,在全縣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活動,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等程序,使村(居)民通過基層民主實踐,實現管理的目的。今后,應多引導公民參與到以這種載體實現民主的實踐中來,感受民主政法和社會法治,真正體現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途徑應是開展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

法制宣傳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國二十年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先后經歷了普及常識、重點教育、觀念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過程,一定程度上喚起了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法治建設必須觀念先行,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應創新角度,以科學發展觀作指導,運用現代科技的作用,創新載體、創新方法,通過寓教于樂、潛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比如法制網絡、法制刊物、法制影視等,針對不同對象分類施教,通過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學校,在全縣營造崇尚法治的風氣,法律進企業、法律進村居(社區)等,大力倡導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認識。近年來,我縣提出“弘揚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環”的普法目標,就是一種法治文化的宣傳、法治文化氛圍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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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意義

 

(一)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對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來說,全面落實依法治國要求,就是要大力推動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以法治思維和方式開展各項教育管理工作,這是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推進依法治校的必然結果

 

依法治校本質上是正確處理高校師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動態過程,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支點,是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校的延伸,它構建于高校法治建設的框架之中,是對依法治校理念在大學生教育管理中的實踐和推演,是推進依法治校的必然結果。

 

(三)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近年來,伴隨著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高等教育綜合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大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涉訴案件的數量和復雜程度日益提高,既有目前關于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健全、制定水平不高、操作性不強等因素;也有大學生教育管理行為不注重程序規范,法治思維缺乏,未能做到全過程法治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學生教育管理理念、程序、權威以及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水平等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高校必須通過“法治”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這是大學生教育管理改革的方向。

 

(四)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對教育管理隊伍提出的客觀要求

 

“法治化”將成為今后大學生教育管理新常態。高校教育管理隊伍是大學生教育管理最前沿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是對這支隊伍提出的嚴峻挑戰和要求。因此,大學生教育管理隊伍在加強法治理論學習、提升自身法律素養的前提下,擯棄過去教育管理的習慣做法,樹立法治思維,用法治理念創新大學生教育管理,是時代對大學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提出的客觀要求。

 

二、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原則

 

(一)以生為本原則

 

以生為本原則是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學生視為教育管理的主體,要以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管理的基本內涵及要求,要以服務和促進學生發展作為教育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權益救濟原則

 

權益救濟原則是指在對學生的教育管理,特別是違紀違規進行處罰之時,高校應該賦予學生足夠的申訴權利并履行恰當的申訴程序,讓學生主動通過申訴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

 

(三)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是指:在一切程序中法律處于優先地位。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高校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得超越其權限。另一方面當規章制度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時應該以上位法律規定為準。

 

(四)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是指:在對學生教育管理時應該保證程序的合法化,這是法治得以實施的基礎,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能夠制約教育管理者對學生教育管理權的濫用,增強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它能夠使學生教育管理更加靈活,即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又能夠不斷規范學生事務的教育管理,增強教育管理的權威。

 

(五)平衡利益原則

 

平衡利益原則是指:在對學生進行處罰時應該為學生的長遠利益考慮,即在做出處罰決定時應該盡量將其帶來的損害降低至最低。一方面要使處罰達到預期目標,另一方面要最大程度地維護學生利益,在道德和法律之間尋找到平衡點。

 

(六)兼顧教育原則

 

兼顧教育原則是指:在嚴格依照法規對違規學生進行處罰時,應該兼顧批評教育。一味地處罰學生不是學生教育管理的出發點,而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思想和行為,通過警示教育使學生得以健康發展,這才是學生教育管理的預期目標。

 

三、大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途徑

 

(一)提高大學生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識

 

傳統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注重的是教育管理權的實施,不重視大學生應有的權益,是一種地位不對等的關系。隨著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推進,特別是隨著繳費上大學和學分制的改革,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逐步成為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下,雙方都要承擔各自的責任,時都享有各自的權利。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在行使學生教育管理權時,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要對學生的各項權利予以足夠重視,要把大學生作為教育管理的主體,切實保障高校和學生雙方的權益。

 

(二)健全大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

 

好的法律、規章和制度是實現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保證,這就需要在實際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起完善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體系。首先,在國家層面,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努力形成一套內容上互為補充,形式上嚴整統一,層次上排列有序,能充分反映立法規律和時代要求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規體系,使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各個主要方面和主要教育管理行為都有法可依。其次,在高校層面,高校要依據高等教育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一套科學系統的學生教育管理與服務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高校的規章制度要滿足以下要求:一是要保證學校規章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自恰性”,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二是高校的大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必須符合高校的自身實際情況,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僅能解決當前問題,還能解決未來一段時間的問題。三是規章制度要有切實的可操作性,適合在一定范圍內實施,能夠有效地解決學生教育管理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三)建立規范化的大學生教育管理程序

 

現代法治精神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程序公正、過程公開。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要有嚴格并且科學的程序,程序的科學性表現在能夠保證工作的高效開展的同時,又能夠保護雙方權益。二是實施過程要公開,要在陽光下運行,接受群眾的監督。因此,在大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要保證教育管理權行使的公平公正性,就需制定出完善、嚴格、規范化的教育管理程序,并在實際工作中積極貫徹落實,尤其是一些對學生的切身權益具有重大影響的教育管理行為,必須在告知學生本人,在充分了解學生意見之后實施。在實際應用中,為了保證具有正當的程序,要引入行政聽證制度,這對維護學生權益,提升大學生教育管理決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的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權利救濟機制沒有救濟的權利是無保障的權利,沒有救濟也就沒有權利。因此,學生的權利救濟屬于正當程序的組成部分,應當在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中加以規定,在學校的校規中得以體現。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權行使的過程中,為切實保障學生的權益,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就需要在工作中建立起完善的學生權利救助機制,即從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實際特點出發,建立以學生申訴和訴訟為主要途徑的二元救濟機制。當前,要重點建立完善申訴機制,要借鑒行政訴訟相關程序和內容,細化學生申訴程序,完善具體實施細節,真正實現對學生權益的有效保護。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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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理工科大學生;法律素養;法律知識;法律意識

一、理工科大學生法律素養提升的必要性

法律素養是指一個人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質,一個人的法律素養如何,是通過其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來體現的。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養,是時代不斷發展的需要,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是現代人才所必備的重要素質之一,具有應有的法律素質也是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現代人才所提出的要求之一。理工科大學生是當代大學生的一個重要組成群體,是國家未來科學、技術工作的主力軍,無論從國家建設、社會發展方面,還是理工科大學生自身成長、成才角度,加強理工科大學生的法治教育,積累基本的法律素養是十分必要的。

二、理工科大學生法律素養的現狀及原因

理工科大學生的法律素養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能夠意識到法律知識的重要性,但法律基礎知識掌握薄弱

理工科院校由于學科設置和專業的特殊性,大學生法律知識相對淡薄,有人甚至不了解我國的司法程序和法院管轄制度,不知道遭遇侵權該向什么部門、向哪一級法院求訴;不知道請求訴訟有時效的規定;我國高校大都對理工科類學生偏理性邏輯思維發展,而忽略人文法律思維培養,忽略法律思維的培養必然會影響理工科大學生綜合素質的提升。

2.維權意識不強,守法意識不足,對國家法治建設不夠關注,對司法公正缺乏信心

表現在理工科大學生維權意識不夠強,在面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為避免麻煩,只要影響不大,不愿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3.理工科大學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缺陷

法治教育內容跟不上社會發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為適應其發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在不斷出臺,原有的法律其內容也在不斷地更新。由于對大學生法治教育不夠重視,導致法治教育的內容滯后,更新不及時,而流于形式。例如,有些法律規范在幾年前都已經做出了修改,但在法治教育的教材里卻仍顯示的是一些過時的法律規定與法治觀念。另外,針對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國家也出臺了許多新的法律法規,而這些新的法律規范、法治觀念卻未能及時出現在法治教育的內容中。

三、提升理工科大學生法律素養的對策

1.樹立理工科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新理念,思想觀念是行動的指南,有什么樣的思想觀念進行指導就會有什么樣的實踐活動

提升理工科大學生的法律素養要以依法治國的價值體系為指導。開展理工科大學生的法治教育工作,首先應當樹立起理工科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新理念,樹立他們的法治理念,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其次,還要轉變理工科大學生的大工科主義思想,由單一的只注重學習專業知識的思想向專業知識學習與綜合素質提升并重的思想轉變。理工科院校所培養的理工科大學生既要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深厚的技術功底,還應當積累包括法律知識在內的廣泛人文社科知識,樹立起基本的法治理念,培育出必要的法律意識。最后,開展理工科大學生的法治教育,應當轉變法治教育的理念,將培育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與崇尚、法治理念的樹立與法律意識的培養作為出發點。

2.根據理工科學生特點及專業特點強化師資力量,優化師資隊伍,改進和完善教育手段

師資力量是影響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因素,高校法治教育師資隊伍的培養是提高法治教育水平的基本要求,進行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基本保障最終還要靠高素質、充實的高校師資隊伍。在我國高校中,從事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師資力量十分薄弱,這一點在理工科院校中顯得尤為突出。一定要加快師資力量的建設步伐,充分吸收與利用社會教學資源,開展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應拓寬工作思路,嘗試引進一批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法律工作人才,充實高校法治教育的師資力量。

3.利用校園媒體等資源創造良好的校園法律環境

理工科院校的校園文化是大學生精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面。開展理工科院校的校園文化建設是推進理工科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有效舉措和有力載體。加強理工科院校的校園文化建設,對于樹立理工科大學生的法治理念、培養其法律意識,提高理工科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其綜合素質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理工科院校是培養國家未來科技創新人才的搖籃,是高科技人才的孕育基地,有著其自身的校園文化特點,進一步加強理工科院校的校園文化建設、釀造有利于理工科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校園文化,促進法治教育工作的發展,使校園文化建設成為理工科大學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形式,可以促進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形成。

篇10

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依法行政,這是法治國家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管理的本質要求。行政決策作為行政管理活動的首要環節,決定著行政管理活動的成敗,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成為建設法治政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報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意味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速度將要“加快”。筆者認為行政決策法治化是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首要任務,本文就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存在問題及相關對策淺加探討。

一、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行政決策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職能,有效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從實際出發,設定目標,制定與選擇行動方案,做出決定的活動。行政決策的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決策者自身或其他特定人員和組織的利益,追求社會效益;行政決策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行政領導者);行政決策的內容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外交事務等一系列行政活動;行政決策具有權威性,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行政決策自身所獨有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決策必須科學、民主,而行政決策法治化能夠保障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實現行政決策公共利益的價值目標,最大限度地促進政府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滿足社會各方的利益需求。

行政決策作為行政決策者的一種思維活動,或多或少帶有決策者的主觀色彩,把握不當,就會導致主觀主義、經驗主義。尤其是在首長負責制的行政管理體制中,行政決策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官員的意志體現。要避免行政決策權力高度集中所帶來的決策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避免有缺陷的技術官僚在行政決策過程中的操縱,避免行政權力被濫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行政決策法治化即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保證行政決策程序和內容的合法化、規范化、科學化極為必要。

二、我國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__年國務院出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目標。《綱要》實施多年,一些地方政府違法決策、濫用決策權和決策失誤現象依然存在;現行的行政決策體制還存在缺陷和不足,憑經驗決策、盲目決策、倉促決策的現象時有發生。行政決策法治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決策者觀念陳舊,決策存在主觀性、隨意性

在傳統政治文化和行政文化影響下,我國行政決策者或多或少抱有“庶民不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等思想觀念,認為政治和決策只是政府的事情,喜歡“為民決策”。政府行政決策的制定與執行往往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內進行,而公眾和社會團體被排除在行政決策過程之外,只有被動地接受既定的事實。封鎖信息、暗箱決策等是決策者常有的觀念和做法。

當行政決策者是一個“經濟人”時,決策不一定總是以公共利益為首選目標,在特定的境遇下他們也可能會損公肥私,利用公共權力為自己、為部門或地區謀取利益。我國行政決策利益的區域化、部門化傾向飽受詬病。

利益化的“政績觀”驅使行政官員隨意決策,獨斷專行,對法律規定“繞道而行”。決策時視野狹窄,缺乏宏觀考慮,忽視長遠目標和總體規劃,行政決策嚴重脫離社會現實,缺乏科學性、可行性,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在一些經濟性行政決策中,許多動輒耗資上億、上十幾億的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即是無制約的行政決策體現。

(二)行政決策體制不完善,信息系統、智囊系統乏力

由于行政決策權的高度集中,決策體制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咨詢機構缺位,導致行政決策在作出之前不能充分地收集信息,決策過程中不能進行充分的論證。行政機關內部的調研機構與具有最后行使決策權的行政首長處于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很難對決策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制約。有些機構雖名為研究所、信息中心,實際功能卻蛻化成起草文件和報告的秘書班子。專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員也只能按照領導的意圖做“命題文章”,給領導的意見披上“科學”的外衣,由以前的一個人說了算變成一個人替大家說了算。

(三)行政決策行政問責制不完善,對決策的績效評估不夠

行政問責配套制度的缺失:“一是專門監督問責機構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問責不力、問責不到位、問責缺位、問責乏力等問題依然嚴重;二是人大問責機制的缺位,人大問責缺乏具體的規范和操作程序;三是公民和社會力量參與問責的途徑匱乏;四是行政問責法律缺失,雖然自20__年開始我國中央政府和一些地方相繼制定了行政問責方面的規章,但我國行政問責制還只是中央政策或地方性的政府規章,(文秘站:)而不是法律;五是績效評估問責的基本缺失,行政官員對績效問責存在抵觸心理,且我國也還沒有建立起一整套的績效問責評估體系。”行政問責整體上看是一種針對行政決策結果的政治責任,缺乏對行政決策過程過失或故意違反責任的追究,造成行政決策責任極不明晰,隨意決策責任難以追究。

三、行政決策法治化思考

行政決策,既要考慮到思維方式問題,也要考慮到具體方法問題;既要考慮到形式問題,也要考慮到本質問題;既要考慮到強度問題,也要考慮到方向性問題。這些方面必須有機結合起來,構建適應社會發展的行政決策體系,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有效,進而提高行政效能。

(一)培養行政決策者法治思維方式,加強決策民主

憲法規定,黨和政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必須用憲法和法律規范自己的領導行為,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領導者加強法治思維成為當務之急,“任職之前先考法,任職之后要講法”,工作中處處講法,時時用法,努力做到每一個決策都是一絲不茍地按法定程序進行。

決策者應正確處理“謀”與“斷”的關系。謀和斷是決策過程兩個不同的階段,謀是斷的前提,斷是謀的結果。發揚民主貫穿于謀中,即要求請專家謀,善于利用“外腦”,彌補不足,了解民情、反映民意、 集中民智,拓寬決策的思路,使決策更加能夠反映民意。決策民主是實現科學有效決策的前提。漸進決策理論的創立者林德布隆姆認為“決策是一種合作的集體努力”它如同“一架梯子”:“行政首腦在上,普通公民在下,其他參與者居中。公民自下而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偏愛。”尊重民眾在政府決策上的發言權,使他們能夠反映社會生活的各種問題,表達各種政治主張和意見,通過合理利用利益博弈來促進決策的合理性。

(二)立法完善行政決策體系,實現科學決策

行政決策法治化的主要標志就是在決策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嚴格地遵循法律的制約和規范,必須堅持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的基本原則,確保各種決策以及決策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進行。

1、完善程序立法,規范政府的決策行為。行政決策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四個階段:一是發現問題,明確目標;二是科學預測,擬定方案;三是評估優選,擇定方案;四是試點檢驗,完善決策。通過立法對包括行政決策的立項、行政決策的前期調研、行政決策的論證、行政決策的決定和行政決策的評估及修正等內容用法定的步驟、法定的順序、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期限等加以規范。嚴格按法定程序決策會大大減少決策的隨意性,從而減少決策的失誤。

2、科學的行政決策體系制度化。行政決策體系包括信息系統、咨詢(智囊)系統和決策中樞系統三個子系統,三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共同在行政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缺一不可。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培育引導獨立的信息收集整理系統和咨詢系統。鼓勵社會中介組織和非官方民意調查機構建立發展,客觀地收集社會各方面信息,將民眾心理、民眾意愿、民眾需求等指標納入調查范圍。專業的調查與分析可以從技術上保證所獲信息的真實性和信息篩選的科學性。完善各類智囊機構和專家系統獨立發揮作用的制度,防止智囊專家淪為“御用”工具。

(三)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評價法,落實決策責任追究制

行政評價又稱為政府績效評價, 是指采用現代科學的研究方法, 對政府或者政府的某個具體職能部門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效果、執行情況及其所帶來的各種影響等進行客觀、系統的考察與評價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或者多方利益的行政行為, 通過評價制度評價其可行性以減少或者消除不利影響。有必要通過健全行政評價法, 加強公眾對行政評價的監督,保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