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范文

時間:2023-10-10 17: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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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

篇1

二、年月1日前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統稱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人,該合同宗地尚未開工、竣工的,應將該合同宗地開工、竣工時間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已經竣工的,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竣工驗收,分期項目可分期申請驗收。

其中在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間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人,該合同宗地已竣工的,還需在年月1日以前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該宗地的實際開工、竣工時間。

三、截至年月31日,凡已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開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年月1日以前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開工原因,并提供相關資料。

四、自年月1日起,凡在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出讓合同約定到期前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開工、竣工原因,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的項目開竣工申報在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辦事窗口申報,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辦事窗口初審后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土地利用處會同土地交易信息中心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后移交執法監察支隊;監察支隊實地核查出具處置意見后移交土地交易信息中心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并定期進行情況通報。

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的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應與竣工申報同時進行,由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辦事窗口初審后上報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核申請材料,并組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城鄉規劃局等相關部門現場核驗實際情況。

六、土地使用權人申報時應填寫《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申報表》,并分別提供相關材料:

(一)申報開工時間的,應提供批準的規劃總平圖及規劃、建設部門開工許可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竣工時間與申請竣工驗收的,應提供批準規劃總平面圖實際執行情況說明及竣工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現場照片。

(三)項目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開、竣工的,應提供延遲開、竣工書面說明(加蓋單位公章)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七、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亦應按照上述要求及時申報項目開竣工及申請竣工驗收的有關情況。

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土地使用權人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由于政府部門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不能按約定時間開、竣工,確需修改原約定時間的,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約定監管。

九、對不按時上報、拒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及竣工驗收申請制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權人,市國土資源局將向社會公示,除限制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外,并納入國土信用評估體系,相應的宗地按未開工、未竣工統計、處理,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該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承擔。

十、凡未經建設用地竣工驗收簽署合格意見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產、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書。

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國土資源部門對沒有進行建設用地竣工驗收并合格的建設項目頒發房產、土地證書的,將依法追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登記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