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責任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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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作為一項特殊的產品,食品不僅具有反復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損害一旦發生甚至不可逆轉。然而從食品工業產生開始,大小規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層出不窮從未停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估計食源性病原體的污染每年大約導致7600萬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僅影響了生產力,相當于是對人體能量的另一種賦稅(FAO/WHO,1984)。雖然食品消費是私人物品,但與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發的疾病卻會給醫療服務體系帶來負擔,給經濟生產率帶來損失。
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責任”專章共15條的篇幅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其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此同時,近年來三聚氰胺、蘇丹紅、地溝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頻發,犯罪違法成本較低無疑是當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一結果在一定層面上暴露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存在內容滯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問題。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實施四年后即將啟動新一輪的修訂,“治亂用重典”的呼聲日益強烈。當然,“重典”顯然不僅僅意味著嚴刑峻法,動輒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個環節,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也需要系統化思維。因此,“重典”應是明確規定和有效落實各項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各項法律責任,規定不同層級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在反復評價和反思的動態中發展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文將主要運用法律責任理論和政府監管理論,分析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構成,梳理現有法律責任制度,并針對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不同類型,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強化民事責任機制:自我規制與損害賠償
(一)食品安全:誰的責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因此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強化“命令與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規制方式(高秦偉,2012),甚至實施排他性的規制,前者如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原法第60條),后者如該法第三章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標準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與制定程序(陳軍,2009;高秦偉,2012)。
在食品安全責任設計上,現行食品安全也是強調政府規制,以政府責任弱化行業組織與企業責任。政府及相應行政部門集中承擔了食品安全責任,過分依賴于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實現政府監管與企業自我規制相結合。背后的原因顯然是與食品行業的市場失靈以及誠信缺失密不可分。在過去的幾十年間,中國社會從熟人社會迅速轉型至市場經濟,追求利益成為不少企業的唯一目標。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后,公眾對于企業能夠自我約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為干涉市場運作、以政府規制取代企業責任的呼聲不絕于耳(國務院,2008)。但是事實上,在實踐中,政府責任模式所導致的弊端卻已經呈現。僅以三聚氰胺為例,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僅一年后的2010年,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現奶業江湖,這對由立法剛剛確立的政府主導型的規制模式而言顯然是個沉重的打擊。這表明,在現有市場經濟環境下,將食品安全責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經不再適用。
在2013年的機構改革中,中央層面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在《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可見,本次機構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著力實現政府的職能轉變,落實到食品安全領域,以食品生產經營方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理念被重申,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責任規定上重心的轉移,使民事責任作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中的首要責任。
(二)自我規制與損失賠償
隨著科學技術手段在食品領域的運用,現代食品在配方、標準、制作工藝等方面都已經愈加精細和高度技術化,因此無論是多么詳盡的立法或者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會給企業留下寬泛而廣泛的裁量空間,而執法更無法深入到每項產品的每一環節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實現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場取代監管,并進而弱化行政手段,強調企業責任。而其中關鍵就是實現企業和行業內部的自我規制。
自我規制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其幾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過法律授權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會組織承擔起公共管理與規制的職能,規制過程的決策和執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會自治的制度性意義(田飛龍,2010)。在食品安全領域,自我規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關企業按照企業的內部規則,根據國家的規格、標準,或者以高于國家的規格、標準的水準獨自制定規格、標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控制的行為,主要包括質量管理、信息公開、責任自覺和技術革新等內容(王貴松,2009)。基于自我規制,相關食品企業除履行除法定義務外,還需要履行約定義務,即向購買方承諾其產品所應達到的標準。
基于此理念,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機關未能履行監管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而根據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當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時,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此同時,實踐中的事例也印證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點燃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責任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從民事賠償程序中“金蟬脫殼”,受害者因此追溯無門。人們開始意識到,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民事責任缺位或者脫逸時,以國家財政作為后盾無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儀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補充責任,其必要性是毫無疑問的。那么問題關鍵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賠償制度是否具備可行性?雖然《憲法》第41條第3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但是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僅規定了公務員的行政問責,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卻未做任何規定。
鑒于國庫資源的有限性,法律規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權利受損最后都可從國庫獲得賠償;普通公民要獲得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監管中,當消費者權利受損時,是否具備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從理論層面出發,要使得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至少要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能夠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現行《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同時,《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對各食品監管部門的行政職權所進行的明確規定,也為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據行政法一般理論,上述“無固定內容的條款和普遍標準(昂格爾,1994)”的規定在賦予行政權限的同時也給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間,而依據行政裁量,行政機關有權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它認為最為妥當的法律效果(楊建順,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邏輯,行政機關完全可以裁量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監管的行為屬于、并從而逃脫行政法律責任。但是事實上,食品領域卻具有特殊性。鑒于食品安全領域中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性,為有效約束行政權,學界在判斷行政行為時往往會運用到行政裁量縮減論以對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領域,一般認為,行政機關對其規制權限的行使雖然具有裁量權,但是如果該權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權這項標準,則行政權限就應當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當產生對國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損害結果的危險時,如果行政機關行使規制權限就能夠容易地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行使則無法防止時,行政機關就應當行使規制權限,否則就可判定其行為違法(王貴松,2007;胡建淼、杜儀方,2010)。
受害者具備資格。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卻并不意味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須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需要證明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間存在利害關系。事實上,現行《食品安全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經為普通公民行政機關預留了完美空間。因為根據“保護規范”理論,只要“有效的法律規定(行政的法律義務即由此而來)不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為了公民個人的利益,就應當肯定主觀權利(哈特穆特?毛雷爾,2000)”。換言之,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被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時,行政機關給國民供給安全食品就不僅僅是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保障,更是應確保每一個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當公民身體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損時,當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雖然遭遇重重困難,但是理論界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責任制度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大陸法系對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細致把握,以及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預留的空間,都為設立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動向
今年4月18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現行食品監管體制的弊端,“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并存,責任難以完全落實,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整體行政效能不高。”一個月后,在今年5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明確提出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中國新聞網,2013)。鑒于我國食品行政監管現狀與現有立法基礎,在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契機下,筆者認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應考慮將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寫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才能實現“將權力關進籠子”,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在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問責條款前增加行政責任條款: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而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雖然并不屬于行政責任的概念范疇,但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中也有必要對行政問責制度進行一定完善。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規定處以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但是,法條中關于誰來問責、依照何種程序追究等關鍵要素卻并沒有涉及,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體制和機制作支撐,問責機制僅流于形式,極具風暴效應卻很難具備實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對行政機關的監管問責制度中具體的問責主體、權限、問責客體責任層次、問責事由的標準和范圍以及問責程序制度體等進行明確規定,讓食品安全問責擺脫“運動式風暴”而走向“常態”。
三、明確刑事責任追究制度:行刑銜接
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除應由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外,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還應當基于刑法規定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界相關論著已較為成熟,筆者在此不著筆墨(張亞軍,2012;劉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也在很大程度上為食品安全入刑實踐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但是顯然,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除刑法處罰外,更常見是同為公法領域的行政處罰。二者與私法領域的民事責任一起共同構成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體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銜接起來,才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并同時防止濫用法律。然而遺憾的是,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界,就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關系的探討卻鳳毛麟角。
現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處罰的相關規定是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處罰的規定在第84至第94條。《食品安全法》僅有的刑罰處罰條款出現在第98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說,這一風淡云清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實現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從《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簡潔的立法所面臨的難題一樣,過于模糊的規定方式并未明確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的邊界,這為實際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供了難度。具體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規定了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腐敗變質”等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而事實上上述行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行為要件,或者準確而言都是后者的具體化。那么,二者是否會交疊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論,要構成犯罪,要件之一是違法行為必須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較于行政處罰而言,判斷危害性是否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就要從“被侵害的法益”和“違法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此,刑法泰斗陳興良教授提出了“情節輕重、數額大小和后果大小”作為區分兩項制度的決定因素,而上述標準也成為刑法學界通說(陳興良,1992)。如果將上述標準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我們發現相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而言,《刑法》第143條還規定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表述方式。顯然,上述條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標準作為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臨界點。通過法解釋的方式我們可以認為:生產經營企業一旦出現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相關行政機關就可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是并非所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都會觸犯刑律,只有當該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時,才可采取刑罰處罰方式。然而,問題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對于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說怎樣的情形才可算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說明,它仍然有待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法院指導性案件加以進一步明確。
筆者認為,雖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量刑等進行具體規定顯然不現實。倒不如借助修法的東風進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刑法》143條中“嚴重事故”、“嚴重危害”等進行量化,也許是更為便利而有效的途徑。畢竟,作為不同的規制手段,刑罰和行政處罰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隨意取代。面對食品安全嚴峻現狀,在“治亂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處罰走向以刑罰取代行政處罰的極端。
四、結語
從法律規范的邏輯上而言,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如果缺少了法律責任,那么法律事實就等同于只有行為模式而缺乏具體規范后果的道德規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無從談起(凱恩,2008)。當然,在食品安全領域,健全法律責任體系的現實意義遠不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會語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況在中國“民以食為天”的傳統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會穩定的關鍵問題。而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僅能夠為損害提供救濟,更能夠通過懲罰方式對其他社會成員實現教育和警戒的作用,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以民事責任作為首要責任,樹立企業第一責任人理念,增設自我規制和違約責任條款,同時設立食品安全保險制度,使得損害賠償更具備實際效果;在民事責任缺位時以行政賠償責任作為補充,實現依法行政與受害者權利保障相結合,同時進一步明確現有行政問責的具體制度和程序;而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責任,秉承罪刑法定,通過法解釋明確相關概念從而實現刑罰責任與行政處罰相銜接。總之,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為舌尖上的安全實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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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與問題
1.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為解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近幾年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增強監管與執法強度,媒體也加大曝光力度。盡管如此,食品安全事件仍是時有發生:2012年,某網站調查數據顯示,有80.4%的人對食品沒有“安全感”;在十期間關于食品安全調查中有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關注食品安全問題。
另外,當前的食品安全問題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方面問題食品的涉及面越來越廣,從過去的糧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產品等傳統主副食品,擴展到水果、酒類、干貨類、奶制品、炒貨食品等,呈立體式、全方位態勢;另一方面制毒制劣手段越來越多樣,越來越隱蔽,讓人防不勝防。
2.消費者成為食品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受害者。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大多數消費者在遭遇侵權問題時,其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成為食品安全問題最直接的受害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淡薄,對于較小的損失,往往選擇能忍則忍,自認倒霉,而非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受害的消費者即使有心維權,但往往也面臨著訴訟無門,訴訟成本高昂的尷尬。而且我國目前尚無成熟的集體訴訟制度,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在同商家的博弈中常處于弱勢地位,追索賠款面臨著極大的困難。
3.食品安全問題已升級為公共安全事件。屢屢發生的惡性食品問題,已多次在全社會引發群體性的恐慌情緒,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同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也嚴重損害國內食品生產企業社會形象,引發企業乃至整個行業誠信危機。以中國的奶制品行業為例,從轟動全國的“大頭娃娃”事件,到2012年的老酸奶事件,再到最近曝光的美素奶粉造假,一連串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中國的奶制品行業大受打擊,也使得消費者對國內的奶制品行業喪失信心,爭相從國外代購或只購買進口奶粉。
4.食品安全風險分散渠道單一。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其善后補償及監管工作多由政府承擔,這無疑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過多的依賴政府,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的分散渠道單一,食品安全問題難以得到較好的解決。
市場中產生的問題還應在市場中解決。因此,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我國應當注重借助保險這一專業化的風險管理工具,建立立體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以更好地處理食品安全問題。
二、我國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1.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本身的特殊優勢。所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險期終止日止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其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保險作為分散和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三大功能。因此,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可以對食品生產和銷售方的侵權行為向消費者提供經濟補償,從而既為被保險人提供了保險保障,也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社會管理功能。
與此同時,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強化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承保前,保險公司要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狀況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條件,并有權要求投保企業對生產狀況進行整改,以達到要求的參保條件;承保后,出于風險管理的需要,保險人會不定期的對生產衛生條件進行審查,對于審查過程中發現的任何危險或缺陷,被保險人應及時的采取整改措施。
2.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日益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實質上承保的是生產廠商所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而近年來,為了盡快的解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不斷地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法律的監管范圍和違法的懲罰力度都有明顯加強。
2009年,通過的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可以向侵權人索取10倍的賠償金。在2013年5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要嚴懲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由此可見,各項法律的修訂與新法規的頒布加大了食品生產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這無疑會增加各食品生產廠商借助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來分散風險的訴求。
3.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關注度不斷提高。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質量安全已然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首要考慮因素。同時,網絡媒體的普及以及它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持續關注和大量報道,使得任何食品安全事件都可以在短時間內廣泛傳播,成為眾人皆知的公共事件。因此,作為食品的生產企業,一旦出現侵權行為,所面臨的將不僅僅是是更加嚴格的法律制裁,還必然會受到廣大社會公眾的譴責,使企業聲譽受損,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甚至會危及整個行業的發展。社會進步給食品企業的生產管理帶來更加嚴峻挑戰,促使其尋求更加有效的手段以管理風險,從而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推廣提供有利條件。
三、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分析
盡管分析表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大力推行具有可行性,但就目前而言,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狀況并不樂觀。問題主要表現在:
1.食品生產企業的投保率不足。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率大約在10%左右,且主要集中在進出口生產商,投保率嚴重不足。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是因被保險人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第三方的利益,投保企業并不會從中直接獲利,其較強的外部性使得食品生產企業購買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尤其是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運用保險來分散風險的意識薄弱,為了盡量的壓縮生產成本,更是極少會主動選擇投保。
然而,對于在我國食品行業廣泛存在的中小企業,由于其生產設備落后,衛生條件不達標,流動性強,往往是食品安全問題的高發區。中小企業投保積極性不足,使得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保險公司的有效供給不足。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重點主要集中在企財險,機動車輛保險等領域,食品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財險保費收入的4%,僅有少數地區的個別保險公司開辦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供給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波及面廣,影響程度深,往往損失巨大,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涉及多個環節,要求保險公司具有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而我國的大多數保險公司難以提供滿足其技術要求的產品,從而阻礙了食品責任保險的發展。
3.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監管部門執法不力。我國目前尚無獨立的《產品責任發法》,雖然已通過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對其他大多數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并沒有進行修訂和完善,致使法規體系陳舊,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同時,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兩套體系即國家制定法律體系和各部委制定的法律體系,在對食品安全具體問題上存在法律規定的重疊和空白,因此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不足。而法律的執行方面,由于我國的食品監管處于多部門的管理之下,職能設定的缺乏科學性,分工不明,面對具體問題時,缺乏協調,存在責任的相互推諉,監管力度不足且監管成本高。
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以及監管效率低下,使得違法的食品生產企業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面對潛在的食品安全問題隱患,往往選擇鋌而走險。
四、發達國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對我國的啟示
針對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價無市”的尷尬處境,我國可以通過考察其他地區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方式,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所借鑒。當前,大多數國家并沒有將食品責任保險作為單獨的險種予以推行,往往是將其作為產品責任保險的組成部分而以產品責任保險的名義推行。因而,其有關內容也多在產品責任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
在大多數歐美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法律責任的確定多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因此食品生產企業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尤其實在支持懲罰性賠款的美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極強,生產企業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就會面臨巨額的賠償金,甚至會帶來破產倒閉的危險。因此美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極為發達。
我國的臺灣地區在2008年以前,對產品侵權行為采取過失責任原則,消費者由于索賠舉證難度大,所以很少采取訴訟手段維權,導致臺灣的食品生產企業所面臨的風險較歐美國家而言大大降低。因而,此時臺灣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也面臨著與大陸同樣的困境:投保率低,且多以外銷為主。2008年,臺灣地區為了提升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制定一定種類,規模的之食品生產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從而確立了食品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反觀我國,保險業及食品生產企業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公眾維權意識不足的現狀在短時間內難以改變,對產品責任法,侵權法的健全與完善也尚需時日。我國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強制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做法,以有效緩解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
五、關于在我國推行強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體系。為推行強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我國應當繼續修訂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提升法律法規的系統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在法律中對安全責任保險的強制推行做出明確規定。也可單獨立法的方式,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做出明確的程序行和技術性要求,并詳細責任保險的投保和理賠程序,賠償的最高限額的。
要以新成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核心,進一步明細各方責任,建立對食品安全生產的全程監督體系,改變原有機構設置重疊,分工不明,缺乏協調,存在監管漏洞的局面。增強執法力度,提升監管效率。同時,監管部門要與保險公司相互協作,促進強制保險的推行,比如將食品生產企業是否投保作為發放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前提條件。
篇3
一、總體目標
以專項整治為抓手、以長效機制為保障,堅決杜絕重特大旅游食品衛生事故,努力減少一般食品衛生事故,事故總量、事故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各項指標均控制在縣食安委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強化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旅游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人力、財力、物力的保障,強化食品衛生監管力度,完善責任考核辦法,使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二)狠抓基礎工作,夯實根基
一是明晰不同企業、不同崗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內容,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單項考核簽訂責任書,列入年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同時加大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查,努力形成責任到位、管理有序、獎懲分明的責任制體系。
二是繼續抓旅游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以會代訓等培訓工作,使其能靈活掌握食品安全知識,提高管理能力。另外,重點加強對腸道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
三是規范旅游飯店原料采購行為,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實現原料來源有保障、可追溯。進一步在旅游飯店中推廣實施“五常法”管理。
四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預警制度,加強重要節假日及旅游活動期間的旅游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設。
(三)完善食品安全檢查聯動機制,遏制重大事故發生
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制度和企業互查機制,增加檢查的密度和力度,整合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努力遏制旅游企業中出現重大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
(四)強化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一是做好假日旅游“黃金周”食品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組織進行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等節前食品安全大檢查,各黃金周前兩周內,組織完成對旅游企業的食品安全檢查。重點監督完善星級旅游飯店食品準入制度體系。
二是強化對各項大型旅游活動或節慶活動的食品衛生專項監管。根據職責對相關旅游企業進行建立食品安全方案、各項措施的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內容的檢查,落實責任,謹防腸道傳染病、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事故在我行業的發生。
(五)加強應急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質量監測和預警機制,力求早發現、早整治,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加強重要節假日及旅游活動期間的旅游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設,完善各部門協作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及宣傳培訓工作,以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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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問題;對策;保險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明確“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國務院2015—2016年連續兩年分別將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推廣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內容之一[1-2],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指出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以下簡稱食責險)試點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并對地方提出開展試點的工作原則與要求[3],可以說,食責險正面臨歷史性的發展機遇。然而,對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食品企業)和保險公司來說,推廣食責險制度則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試點過程中面臨的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認真探討并研究解決。
1概述
1.1國際代表性推行模式
食責險是國際上處理食品安全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是作為產品責任保險的一種,并適用產品責任和產品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制度,總體上可分為強制與非強制兩大類,后者又可分為作為政府福利保障補充的食責險、與懲罰性賠償相配合的食責險以及與政府監管職責相結合的企業團體保險。我國臺灣是目前唯一強制實施食責險的地區,要求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應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并且規定了最低保額。美國雖未采取強制手段,但由于產品責任法律完善,嚴格的食品召回和“一人訴訟,所有受害者同等收益”等懲罰性民事責任賠償等制度使企業違法成本高昂,食品經營企業從規避自身風險角度會要求供貨商提品責任保險保單,生產企業為轉移風險也會主動投保,因而投保率非常高。歐盟國家實行的是包括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產品召回和污染險等在內的組合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是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充,盡管未強制要求,但由于嚴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和高效的責任追究體系,以及消費者強烈的法律和維權意識,食品企業為了應對不斷增長的食品污染或召回等責任風險,往往會自愿投保,作為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4-6]。
1.2我國的實踐歷史與現狀
我國大陸責任保險始于20世紀50年代的汽車公眾安全責任保險,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停止實施。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國內各保險公司相繼在責任保險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總體上在經營中仍存在業務規模小、發展緩慢等問題,與現實的社會需求極不適應,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和潛力[7]。我國食責險最早出現在1986年,但此后一直發展緩慢[8]。雖然食品安全問題逐漸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個別保險公司也適時開展了食責險業務,但由于產品侵權責任配套法律法規未健全,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責任鑒定困難、分攤不明確等因素,一些發生了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但無參保的企業一跑了之或是關門大吉,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最終由事發地政府“埋單”。正是由于這種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食品企業的參保熱情,加上食責險產品本身存在的問題,制約著食責險的發展。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后,國內幾家大型保險公司已經在食責險領域進行了初步嘗試,但由于種種原因產品設計和推廣面臨重重障礙,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面推廣的市場條件尚有待培育[9-12]。在廣東,目前約有超過10家的保險公司開展食品安全相關業務,除獨立的食責險外,部分公司的產品責任險等綜合責任險種也包含了食品安全責任。參保的主體是外資(上級集團統一購買)或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購買的主要是境外財險公司的產品,食責險包含于產品責任險中。
2推行食責險的利弊與可能存在的問題
2.1推行食責險的利與弊
2.1.1推行食責險的意義食責險作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輔助手段,是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要內容。一方面,通過保險的經濟補償和先行賠付功能,起到“社會器”和“蓄水池”的作用,及時解決保險責任事故中受害者的醫療救治問題,提高事故的救助水平,并利用經濟杠桿有效化解事故可能引起的矛盾和民事責任糾紛,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輕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同時能避免政府直接為違法企業“兜底”,減輕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通過其法律責任和風險管理專家團隊為參保企業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控等防損服務,發揮社會管理功能,有利于提高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也為政府部門減輕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壓力。再一方面,食責險的風險共擔功能有利于分散和轉移企業因生產經營客觀失誤造成的食品安全責任風險,減輕賠付壓力[13],利于保障正常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避免因偶然的失誤和事故而導致倒閉破產。
2.1.2推行食責險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推行食責險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之一是企業道德風險上升,保險的風險轉移作用很可能助長部分食品企業滋生僥幸心理,錯誤地將食責險作為逃避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護身符”,認為出了問題有保險公司理賠,責任意識削弱,更容易忽視食品安全管理,使得生產經營過程中食品安全隱患增加或導致發生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甚至導致企業道德底線下降,在利益驅動下無視其社會責任,鋌而走險大膽違法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14]。
2.2試點過程存在的問題
2.2.1企業缺乏風險意識,參保積極性不高食品企業普遍缺乏參保動力。一是由于責任險不同于財產險或車險,其作用不一定在短時間內體現,且保障的是食品消費者的權益而非企業自身的直接利益,一定程度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二是由于食責險開展時間不長,宣傳及引導力度不夠,社會公眾知曉度低,許多食品企業一方面對該險種的費率和理賠情況缺乏了解,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化解食品安全風險的意識不強,沒認識到通過保險可避免企業正常生產秩序因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破壞,大型企業認為自身出險率低,而中小企業則認為盈利微薄,均存在僥幸心理,不愿意為未知的風險購買保險而增加經營成本[11-12],主動參保積極性不高。
2.2.2保險產品不能滿足企業需求,缺乏對食品企業的吸引力食責險作為平等自愿和雙向選擇的一種商業保險,必須根據不同的目標市場和各層次的需求進行分析定位設計,目前相關業務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展,缺乏頂層設計,與其他責任保險一樣存在經營技術落后等問題[7],有待改進和創新。例如各公司現有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與理賠標準不統一,保障的范圍與程度不一致,保險責任、索賠時效以及責任認定標準等設定不合理,與各類企業的風險保障需求差距較大;多數保險產品的條款偏重保險公司利益,對參保人約束多而對自身義務規定少[12],保障范圍偏小,免責條款偏多,保險費率偏高,對食品企業缺乏吸引力,不利于產品推廣;理賠流程設置不合理,理賠服務不到位,不利于促進食品安全責任事故處理。
2.2.3缺乏強有力的推行手段,積極作用未能發揮和體現作為依法鼓勵參加的險種,目前的推廣尚處于探索階段,食品監管部門一來缺乏強制推行的依據,二來擔心影響企業責任心,對該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暫未形成有效的推動工作機制,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由于不同行業、規模的企業風險各異,行政許可及日常監管的督促引導措施也不能一刀切,缺乏強有力的推廣手段和政策,多部門合力也有待進一步加強。整體參保覆蓋率偏低,且以出口產品為主,基礎數據積累薄弱,遠遠達不到保險經營所需的大數定律要求[10],保費規模小、投保企業分散,導致保險公司缺乏加大投入、細化市場、改進產品、降低價格的動力,從而也未能有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積極作用未能得到發揮和體現。
3對策與建議
3.1嚴肅法律責任與監管制度,提高違法成本促企業投保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縱觀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均是在嚴厲的法律和嚴格的執法等基礎上,輔之以完善的追溯體系、嚴格的產品召回和監管信息公開等制度,使食品企業違法成本高昂,迫使企業主觀上為轉移風險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而自覺參加責任保險,通過經濟杠桿客觀上推動建立多方互動共贏的食品安全激勵約束機制,真正使責任保險成為保障食品安全的“穩定閥”和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助推器”,實現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3.2開發專屬責任保險新產品,健全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3.2.1出臺指導方案或示范性文本針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問題,保險監管部門要開展專項調研,從平衡保險公司與食品企業利益、提高食品企業參保信心和利于產品推廣出發,在充分調查、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及建議的基礎上,組織制定省級食責險產品指導方案或示范性文本,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提出試點行業和領域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費率與賠償參考標準及理賠服務等的原則要求,指導保險公司根據食品產業特點和發展現狀,改進創新符合食品行業市場需求、保障更全面的食品安全專屬責任保險產品及附加險產品。
3.2.2研究開發專屬責任保險新產品保險公司應改變以限制客戶需求和自身風險控制為主的贏利方式以及依賴強制或行政手段的習慣思維,將事前的合理定價和事中的風險改善作為主要的盈利手段,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發展模式,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域和不同企業的現實需要,研究細分市場目標,綜合考慮食品產業特點、生產經營規模和風險等級等情況,進行產品創新,針對不同領域開發對食品企業更具吸引力的個性化產品,合理設計保險條款和費率,結合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等制度,將食品企業風險等級、事故記錄、賠付情況等與保險費率掛鉤,并運用責任限額、免賠額等手段促使參保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3.2.3建立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保險公司要適應開展業務的市場環境變化和發展趨勢,通過改變自身經營管理方式提升競爭力,充分利用自身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優勢,加大業務宣傳和推廣力度,吸引食品企業參保。各食品企業可通過保險公司的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和參保,也可通過保險經紀公司協助安排參保。鼓勵保險經紀公司為食品企業提供經紀服務,鼓勵企業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統保或聯保等形式參保,形成食責險的規模效應和市場化運行機制。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相關政策研究以及對保險公司產品研發、宣傳、推廣和服務等工作的監督指導,增強食責險的可操作性,規范食責險的市場秩序,確保食責險市場健康發展。
3.3采取相關激勵扶持措施,建立引導推動工作機制
3.3.1納入日常檢查和年度考評內容作為鼓勵參加的險種,推行初期如果單靠保險公司自主開展或食品企業自覺參保,難以有效提升保障覆蓋面,必須發揮行政手段的激勵引導作用才能有效推動參保。上級政府可結合創建“食品安全城市”及食品安全年度考評,鼓勵、推動各地因地制宜積極開展試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探索建立與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將參保情況作為企業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內容,提高食品企業參保意識,激勵引導其積極參保。與此同時,要防止參保企業產生進了“保險箱”就高枕無憂的思想認識誤區,要以參保為契機,借助保險的力量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實主體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防止“以保險代替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3.3.2加強風險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為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控制和社會管理功能,保險公司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注重人才隊伍與能力建設,加強責任風險研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服務體系,切實提高風險管控與服務等技術水平,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和事后理賠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加強對參保企業的食品安全跟蹤監督和風險管理服務,指導參保企業建立風險排查與防控機制,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范化解體系。完善理賠服務制度,優化理賠服務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強化現場勘查,在接到涉險事故報案后,積極開展事故查勘與救助,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規范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對責任明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直接對受害者先行賠付,或積極提供預付賠款,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服務方式,與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合作,為參保對象提供風險體檢、風險培訓、法律援助等點單式服務,并定期向政府提交階段性風險管理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15]。
3.3.3因地制宜探索創新推廣模式食責險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未有現成的推廣模式,各地需根據實際因地制宜,研究出臺推動食責險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財政扶持政策。各地可通過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動員組織有條件的行業龍頭企業率先參保示范;探索將食責險單列或納入校園安全責任保險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創新參保方式,對學校及幼兒園食堂等社會影響大、食品安全風險高的行業,以及小作坊等經濟賠償能力不足的地方特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積極探索行業公益統保模式,有效提高食責險覆蓋面。部分省市已開展了各種有益的嘗試:如浙江金華市火腿行業實現保險全覆蓋;臺州市采取以市場為主、公益為輔助的“政企同推”參保模式;寧波市鄞州區對農村集體聚餐、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和建筑工地食堂等的“區域統保”模式;臨海市通過食責險專項基金實現的“團體式投保”[15]。湖南是全省統保,郴州市更由政府統一為學校食堂購買食責險服務;四川樂山、資陽兩市則是通過招投標的統保模式[16]等,收到良好成效,可供借鑒學習。
3.4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指導督促
3.4.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輿論氛圍針對社會公眾知曉度低、企業缺乏風險意識的現狀,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大食責險產品、政策措施及其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及時公布企業參保情況,普及食責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食責險制度的了解,在提升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索賠意識的同時,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試點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3.4.2加強指導督促,注重總結推廣各地按屬地管理原則,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創造條件推動食品安全風險高的行業和關系民生的重要領域先行先試,鼓勵引導有條件的行業和其他小企業積極參保。上級監管部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組織指導,建立檢查督導機制,及時發現并協調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指導各地及時總結經驗,不斷調整完善相關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及時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推廣試點工作中的好經驗和好做法,發揮先行地區及率先參保企業的示范作用,督促后進地區加快工作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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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首先把實施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明確職責,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做到專款專用,確保人力、物力、財力、責任、措施“五到位”,食品安全辦公室牽頭,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狠抓工作落實。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全面抓,工作人員具體抓”的工作格局,有利的推動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目標明確,落實責任。
為將食品安全工作抓實抓牢,抓出成效,真正把食品安全責任落到實處,一是層層簽訂責任書,一級一級落實責任,鄉政府與各村委會簽訂了責任書。二是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與各職能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各監管部門在監管范圍內的責任和目標,一環一環的落實部門責任。三是強化企業、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四是嚴格實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監管對象,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失職、瀆職、違紀、違法者堅決依法懲處。與鎮政府簽訂了責任書的單位和部門納入年底考核,要求各村委會與村民小組及轄區小學簽訂責任書,形成層層負責,個個抓落實,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全鄉村委會的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的統籌管理,健全了食品安全協管員隊伍,基本實現我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無盲區。
(四)加強宣傳力度,培訓從業人員。為了杜絕農村紅白喜事宴請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我們積極探索農村自辦宴席的申報備案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家宴制作過程中原料采購、餐具消毒、菜肴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國慶前期開展了政府牽頭、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參加的國慶中秋糕點小作坊食品安全大檢查,有效地保障了十一、中秋月餅食品安全。
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認真作為工作重點,我們堅持做到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面上檢查和突擊抽查相結合,節前檢查和節后檢查相結合,明查暗訪相結合。抓重點,促安全。聯合工商所、派出所對學校、集體食堂及食品經營戶進行了逐一檢查。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責任重于泰山。20__年我鄉食品安全工作在鄉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整治力度,切實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
為將食品安全工作抓實抓牢,抓出成效,真正把食品安全責任落到實處,一是層層簽訂責任書,一級一級落實責任,鄉政府與各村委會、簽訂了責任書。二是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與各職能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各監管部門在監管范圍內的責任和目標,一環一環的落實部門責任。三是強化企業、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四是嚴格實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監管對象,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失職、瀆職、違紀、違法者嚴肅處理,要求各村委會與村民小組及轄區小學簽訂責任書,形成層層負責,個個抓落實,齊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強宣傳力度,培訓從業人員。為了杜絕農村紅白喜事宴請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我們積極探索農村自辦宴席的申報備案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家宴制作過程中原料采購、餐具消毒、菜肴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國慶前期開展了政府牽頭、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參加的國慶中秋糕點小作坊食品安全大檢查,有效地保障了十一、中秋月餅食品安全 。
一是繼續加強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參與意識,營造良好食品放心消費環境,提高我鎮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大力開展“農村食品安全宣傳月”活動,普及食品衛生知識和科技常識,進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農村食品從業和農村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素質。
二是進一步加強領導,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在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加強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食品安全監管隊伍人員有待進一步加強;各村委會、學校也相應成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的作用,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食品監管機制,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全面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狠抓落實并加強監督檢查;
三是狠抓措施,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抓落實。結合我鎮食品安全實際情況,從嚴格管理入手、突出問題著手,做到:圍繞目標明任務,突出重點強責任,落實措施新舉措,加強培訓強素質,完善體系促提高,以確保我鎮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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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我們收聽收看了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副總理作了重要的講話。下面,結合實際,就貫徹落實好會議精神,我再講5點意見。
一、要認清嚴峻形勢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系黨和政府的形象。今年以來,全國已經接連-發生了的毒韭菜事件,、等地的毒豇豆事件,陜西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重新流入市場等惡性案件,食品安全監管的任務還很艱巨,形勢依然嚴峻。就而言,近年來,我們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高度重視,加強了監管力度,但是食品安全源頭治理工作依然繁重,監管工作進展不平衡,個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規模孝底子雹設施差,農村監管力量薄弱等問題還較為突出。對此,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堅定信心,迎難而上,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確保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二、要突出工作重點
要以創建“食品安全市”為載體、為抓手,明確任務,突出重點,強化監管,深化整治,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實抓好。一要突出重點品種、重點企業、重點區域,強化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等環節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腐竹、三粉、畜牧產品要重點加強監管。只有監管到位,才能發現問題,才能及時整改。二要在全市開展食品安全大檢查,加大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整治力度,嚴格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流通和使用。三要扎實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兩網”建設,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三、要落實工作責任
食品安全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體系。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職能部門各司其責。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把食品安全落實到生產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企業,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對“五一”黃金周前后流通領域、餐飲行業的食品安全監管。
四、要健全長效機制
食品安全是一項長期、系統的工作,必須靠健全完善的長效機制作為保障。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平臺,完善食品安全有害因素與食源性疾病監測數據庫,有關部門要做到資源共享、信息共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和隱患評估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預警機制。二要加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單位的協同配合,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對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理。三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整頓的督導檢查,對食品安全問題突出且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地方和單位,要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五、要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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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鞏固食品安全示范鎮創建成果
堅持以食品放心工程為基礎,“三網”建設為重點,專項整治為抓手,長效機制為保障,著力提升全鎮食品安全總體水平,鞏固食品安全示范鎮創建成果。
二、深入推進食品安全“三網”建設
一是完善責任體系。完善“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二是鞏固深化現代流通網。“千鎮連鎖超市、萬村放心店”建設要按照“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進一步擴面、提質、增效,鞏固和提升創建成果,逐步推進將農村放心店與農村連鎖便利店建設的有機結合。
三是健全基層監督網絡。進一步推進農村食品安全“多員合一”整合工作,提高人員素質,使其有效發揮作用。
三、扎實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圍繞重點時段、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細化工作目標,明確工作責任。深入推進校園食品放心工作,加強學校食堂、飲用水、校園周邊食品攤點的監管。繼續開展企業食堂規范化管理,鞏固農村家宴管理,加強建筑工地食堂管理。結合“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和規范,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強化監管,及時排除各類隱患。按照“暗訪找線索、明查嚴打擊”的思路,針對食品不安全因素,加強明查暗訪。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認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各環節的專項檢查和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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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公布首批市級食品安全示范縣的通知》(成食安辦〔20*〕178號)精神,為扎實推進食品安全示范區創建工作,確保創建目標圓滿完成,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創建市級食品安全示范區,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切實解決食品種養殖、生產、流通、消費等監管領域存在的薄弱環節,不斷健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全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公眾滿意度,著力提升全區食品產業發展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為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一流的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積極整合食品安全協管隊伍,區、街道、社區三級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覆蓋面達10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和獎勵辦法;區、街道、社區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對各食品監管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率達100%。
(二)加強對農業投入品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種養殖環節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工作,防止高毒高殘留農藥流入農產品種養殖環節;鮮活農(畜、水)產品抽檢合格率達95%以上。
(三)落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應取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行為得到有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杜絕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限制保留的小作坊100%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加強監督抽查的力度,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抽檢合格率達95%以上。認真貫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鞏固壓點成果。
(四)嚴把食品經營主體準入關。嚴厲打擊無證無照及超范圍經營行為;嚴格市場準入,加強檢驗、檢測,轄區內農貿市場、大型商場和大型超市設立檢測檢驗室或配備快速檢測設備;積極推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100%的街道、90%的社區要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全面落實酒類流通各項制度,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打擊力度。
(五)加強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重點加強學校(幼兒園)食堂量化分級管理,學校(幼兒園)食堂量化分級管理率達100%;轄區內各類餐飲企業重點是城鄉結合部餐飲店的食品衛生抽驗合格率達90%以上。
(六)建立完善食品質量安全溯源體系。在各環節生產經營單位中推行索證索票制度和臺帳制度,做到進貨記錄齊全,可追溯率達到100%。
(七)建立科學、高效、權威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加大檢驗檢測經費的投入和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檢測水平,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檢驗、檢測任務;按照《*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職能部門職責的通知》(錦食安委〔20*〕1號)要求,適時信息,并將的內容報送區食安辦。
(八)積極推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真實可信的企業生產經營檔案,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信用記錄進行分類管理,實行扶優限劣、獎優罰劣,促進企業自覺守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增強示范效應,全區至少在3個行業30家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
(九)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應急準備、應急反應、應急組織協調能力的建設。加大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檢查、培訓、宣傳力度,食品安全應急網絡覆蓋面達100%。
(十)積極開展對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協管員、食品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識培訓。全年對各類人員的培訓不少于2次。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轄區群眾對食品安全滿意率達70%以上。
(十一)構建全區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三、創建步驟
從20*年10月至20*年10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部署階段(20*年10月)。部署全區創建工作,明確創建目標,落實創建任務。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全區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街道、本部門實際,認真制定工作計劃,廣泛開展宣傳和動員工作,營造濃厚的創建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20*年11月—20*年8月)。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認真開展創建工作,建立健全各類登記檔案和管理制度,定期向區食安辦報送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區食安辦要加強與相關部門、街道的聯系,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總結經驗,查找問題,確保創建工作有序開展。
(三)總結驗收階段(20*年9月—20*年10月)。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照創建標準認真開展自查。20*年9月25日前,由區食安辦牽頭組織對各單位的創建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食安辦申請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成立*區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夏先義同志擔任,成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區目督辦、區應急辦、區外宣辦、區教育局、區統籌委、區服務委、區衛生局、*工商局、區質監局、區食藥監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食安辦),負責領導小組安排部署工作的協調、督促,抓好工作落實。辦公室主任由區食安辦主任兼任。
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區工作,列入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并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認真組織實施,扎實抓好工作落實。
加大經費投入,將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區經費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確保創建工作順利推進和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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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鄉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樹立和實踐科學監管理念,以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為中心任務,以深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為切入點,以服務全鄉發展大局為職責,準確把握形勢,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扎實推進整頓和規范食品藥品市場專項行動,有效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推動全鄉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上水平。現結合本鄉實際,制定如下安排。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村委會以及監管部門的職責。我鄉把食品安全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目標管理責任考核體系,納入本鄉發展規劃當中,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制,積極支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與各村委會以及教育輔導站簽訂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和強化行政問責。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大力推進專項整治力度,保持監管高壓態勢
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集中力量加強對重點村組,重點單位、重點人群和薄弱環節的規范管理,力爭通過專項整治,建立一套制度,規范一個行業。徐古高速修建中,我鄉永豐村也是沿線建設點之一,該建筑工地的食堂、以及農家園也是重點查處的關鍵環節之一。專項行動中,對該處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摸底,建立檔案。摸清該處食品經營者的數量,并且建立翔實準確的質量檔案,做到心中有數,實行動態管理。在細菌繁殖高峰期的夏季爭取和衛生部門聯合,有針對性地選擇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館、農村自辦宴席等點作為重點監督對象,以中毒風險較高的熟食鹵味、冷菜等作為重點品種,加大此處的食物監督檢測力度,及時監督和督促餐飲經營者加強質量衛生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督,實現全過程有效監管
大力推進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和示范點建設,深入實施農產品質量提升工程,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基本解決使用違禁農藥和飼料添加劑問題,杜絕違規使用甲胺磷等5中高毒農藥。我鄉在炭窯溝村建立一個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和測速點,大力推進無公害蔬菜種植,爭取年內邀請相關部門例行農產品檢測12次以上,檢測品種達到8個以上。在加工食品整治上、流通領域食品整治上、餐飲消費整治上、肉食品安全整治上各項產品抽樣合格,合格率達到95%以上。并且實行嚴格的食品安全質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場準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堅決斷絕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切實規范食品市場秩序。
加大食品安全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在各個村組、重點單位、重點行業、以及人群密集的農家園、小餐館等地方通過墻報、黑板報、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大力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咨詢和專業講座,宣傳普及科普知識,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安全食品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開展兩次農牧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向廣大農牧民群眾傳授農業種植、養殖的安全知識,使農民形成自覺抵制使用違禁投入品。調動廣大農牧群眾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引導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推進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的社會化,提高公眾食品安全知識的知曉率。
篇10
面對現實難題,工商部門必須要有自己的理論。通過理論研究,先把道理講清楚。在系統內統一思想協調行動。方能在與其他監管部門的交流合作中,避免認識或說法混亂導致宣傳或措施不足被誤解而受牽連。筆者通過研究分析認為。在我國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行政體制下,工商部門承擔的應該是局部的有限的分段責任,不是連帶化的共同責任。對發生在非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工商部門通過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能夠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責任的連帶化。
一、《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分段監管體制及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它延續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文件規定的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仍然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從國家法律層面理順了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職能。明確了各自的責任。在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下。為了彌補各監管環節間的縫隙,實現全程監管,《食品安全法》要求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各監管部門的協調和指導,而且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協調。
《食品安全法》第6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細讀該條款不難發現,工商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必須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在承擔責任時,同樣也應該是按照職責分工,只承擔分段監管的分內職責,不是承擔全程連帶化的共同責任。欲讓工商部門有效地從上下游環節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抽身解脫,還必須深入研究《食品安全法》,縱橫梳理和正反辨析工商部門監管流通領域的法定職責。
二、《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體制的責任體系
《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確要在我國建立三個層次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以實現“食品安全責任治理”并落實問責制。在此法定的立體責任體系中,工商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在法理上是分段的、有限的,不是共同的、連帶化的。
一是建立各級政府對轄區內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責任體系。《食品安全法》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二是建立分段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即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而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實施監管。《食品安全法》還要求國務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各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加強部門間配合,消除監管空隙。突出全程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食品實施管理,主要包括食品流通主體的市場準入管理、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經營行為規范和違法經營行為查處,以及按照有關規定預防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等。
三是建立生產和經營食品的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該責任體系的建立是《食品安全法》的靈魂和基礎,《食品安全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承擔的義務,要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經營,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在分段監管體制下,《食品安全法》對流通領域的行政監管主體和經營主體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工商部門要監管市場主體的準入,包括流通許可證的審批發放、企業的注冊登記;要監管流通領域食品的質量。包括抽樣檢測和定性定量檢測:要監管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包括檢查臺賬記錄、索票索證和不合格產品退市等,并且要求書面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情況。食品經營主體要建立流通領域食品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流通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要建立食品可追溯體系。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相關信息,并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對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以及食品廣告等具體經營行為都有明確規范的要求。
在《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的體制下,各地食品安全監管牽頭的是當地衛生部門,負總責的是當地政府部門。如果不合格問題食品初始危害不是發生在流通環節,工商部門依法對流通領域實施了常規的監管,在其他環節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后。應該讓當事的食品經營主體承擔事故責任,并追究初始危害發生責任段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流通等其他環節監管中沒有明顯過錯的行政部門,不適合承擔連帶化的共同責任。《食品安全法》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三、工商部門防范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責任連帶化的對策
工商部門依法監管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為了防范和劃清分段監管的部門責任。現實中需要理性的監管思路和理念。在分段監管的體制下,建立健全食品市場主體的準入制度和食品市場質量準入等制度,對工商部門依環節分清監管責任,防患事故責任連帶化是基礎,讓企業成為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人是核心,廣大工商干部在日常監管實踐中,遇到食品安全事故善于應對和處置,防患事故責任在不同監管部門間連帶化是重點。
1 嚴格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準
入制度
根據國內外現階段食品安全的現狀以及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目前世界各國都不能完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我國也是如此。我們需要先在理念上取得一種共識,即食品安全只是相對的,不安全將是絕對的。因為首先我們無法在理論上從正面論證某種食品是絕對的安全,只能夠從反面證明某種食品是不安全的:其次,在監管的實踐中,排除已知不安全的因素后。剩余食品的安全性仍然是難以絕對保障。食品在進入流通領域前,不可能被逐一檢驗已知的有害物質,不論對流通領域采取何種方式的監管,都難以絕對保證處在流通領域的食品是絕對安全。在分段監管的體制下,對進入流通領域的食品,工商部門不得不采用形式監管為主的方式,即主要從形式上保障進入流通領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規范。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準入制度和食品流通許可制度,按照人們對監管原理所能夠達成的共識,在“身份不明來路不正即有嫌疑”的理念下,嚴格拒絕這類食品進入流通領域,將符合常規條件形式上安全的食品視為合格食品,只允許它們名正言順地進入流通領域,這對工商部門防止事故責任連帶化是第一位的。在這種監管理念下,如果被允許進入流通領域的食品,在消費環節發生危害后才表明是不合格食品,并且工商部門已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對這種后來知曉是不合格的食品采取了必要的監管措施,工商部門對這種類型的不合格食品經過流通領域,不應該連帶化承擔行政監管的共同責任。
2 善于應對非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突發事故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工商部門在信息報送、調查處理、行政處罰監管和食品安全信息等方面都需要嚴格履行職責,不得根據偏好避重就輕。為了規避其他環節食品事故的連帶化責任,工商部門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時,還是需要注重把握事故處置的厲害環節和側重部分。在面臨食品安全事故時,先要冷靜分析事故的起因是否在于工商監管部門的流通領域,預先判斷是不是工商部門監管的責任。如果食品的初始危害不是發生在流通環節,就既不能在心理上地承擔連帶責任,更不能在輿論上默認地共同承擔責任。特別在事故的調查階段。工商部門一定要協助其他部門,堅決分清危害發生的具體環節,在分段監管體制下明確理清責任單位和監管的責任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經過流通領域的問題食品,工商部門一方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根據已經明確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據分段監管的職責,及時對流通領域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化,另一方面也要自查并留存部門日常監管的依據材料,準備根據需要全面提供常規監管到位的有力證據。
3 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追訴體系
企業保障自己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是天經地義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介入食品安全監管,只能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數量,提高事故處置的效率,面對數量龐大的食品,要想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還必須依靠生產和經營食品的企業自己加強管理,讓他們從頭到尾地對食品安全負責。《食品安全法》在第四章通過大量詳細的條款,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義務,目的就是明確把生產經營的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工商部門監管的流通領域,處在生產和消費的中間環節,通過建立完整的不合格食品追訴體系,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利用工商部門日常的監管措施,應該容易高效地追蹤定位出應該負責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分段監管體制下,工商部門承擔的只是流通領域的行政監管責任。與生產經營企業所承擔的責任在性質上完全不一樣。
4 依法追究市場舉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