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會會議記錄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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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公司法;股東知情權;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287-02
一、概論
(一)股東知情權的概念
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的股東或投資人,對關系其自身重大利益之事項而要求公司通知和公開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所享有的影響極其重要的權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不僅直接關系到股東自身權益的事先,而且與公司管理能否規范化的問題緊密相連。
“知情權”作為股東知情權概念的基礎,其基本含義是權利主體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事情,而國家應當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障公民獲取、知悉信息的權利[1]。在國外,類似的權利成為“咨詢權”,雖然國內外學界對于這一權利的名稱有所差異,但其權利內涵和其內在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
(二)股東知情權的內容
股東知情權不是一個抽象的權利,而是由一系列的具體權利構成,一般來說包含查閱權、質詢權、選任請求權,其中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
1.股東查閱權
當公司股權分散時,就會產生公司所有者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問題[2]。而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只有對公司的情況有所了解,才能在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決定,并直接關系到股東與公司經營者的信賴程度。而查閱權就是公司股東獲取公司信息的最佳方式,因此股東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制度的核心。世界各國也普遍賦予公司股東查閱公司相關文件資料的權利,同時也規定股東查閱權不能被公司章程所限制或剝奪,股東查閱權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主要包括財務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公司決議查閱權。
現代公司由于股東人數眾多,絕大多數的股東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過財務報告查閱權,股東可以很便捷地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從而實現對公司的間接控制,我國《公司法》34條賦予了我國公司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公司進行決策、管理執行等事務,都是直接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來進行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直接體現了公司日常的運營狀況,公司股東可以通過查閱公司記錄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一個直觀的了解,并對公司高管進行監督,我國公司法也是賦予了股東的這項權利。
2.詢問權
當股東出于正當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沒有說明的問題時,股東應當有權就相關的問題向董事及相關經營人員進行詢問。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151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而舊公司法沒有相關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第98條是針對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條是針對所有公司股東做出的規定。
3.股東檢查人選任請求權
股東的檢查人選任請求權,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現象,股東根據正當理由提出質疑,并申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的制度[3]。這一制度可以通過由法院選任專業人士調查的方式彌補法院對公司業務不精通的缺陷,有助于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全面客觀地了解公司經營運作狀況,從而有效地保護股東的利益。
關于這項權利,英國1985年《公司法》441條有相關規定——“在公司擁有股份資本的場合,國務秘書應200名以上股東或持有股份達到1/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檢查人對公司的事務進行調查,并安其指定的方式將調查內容向其匯報……”在德國的《股份法》、韓國的《韓國商法典》都有類似規定。而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非訴訟的救濟方式。
(三)我國股東知情權的保護現狀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保護
我國《公司法》34條賦予了股東查閱權和復制權。明確了股東查閱、復制文檔的范圍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查閱會計賬簿上也做了程序性的規定:首先,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其次,公司如果拒絕股東查閱,應該說明理由;第三,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保護
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該規定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股東享有查閱權,其查閱的范圍包括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并且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的股東知情權保護
我國《公司法》151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內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詢,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與之前1999年的《公司法》相比,在股東知情權方面,規定的知情權范圍有著明顯的擴大,這無疑是一大突破和進步。但現行《公司法》對于股東知情權方面的規定還稱不上完善,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啊,如對知情權的規定不明確、沒有明確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條件等,綜合而言,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權問題
通過《公司法》34條和98條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知情權方面的規定是不同的。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當股東向公司要求查閱遭拒時,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類似規定,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遭拒時并無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立法者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出于股份公司效率的考慮或預防個別股東的惡意,而沒有賦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有限責任公司同等的知情權,但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法律救濟有一個較為基本的保障,可以在其股東主張權利之前設立一些先決條件,這樣既達到了立法者的初衷,又保障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
(二)無限制的股東查閱權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的查閱權,但并沒有規定股東查閱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查閱次數的限制,對會計賬簿以外的文檔,似乎任何股東都可以無限制地查閱。權利是一把雙刃劍,法律賦予權利主體行使其權利的自由,同時也需要求權利人不得濫用權利。而且,我國《公司法》對查閱權行使的正當目的的標準也沒有界定,這也影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穩定性[4]。
1.查閱權的行使方式問題
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應當遵循何種方式?是否允許復制?我國《公司法》在此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僅關系到股東權利的正確行使,也涉及到了公司利益問題。公司法一個檔次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方式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2.質詢權的內容范圍
我國《公司法》對于質詢權的內容范圍并沒有相關規定。參考各國立法,一般都以概括的方式規定股東行使質詢權的特定事項,并局限于股東大會議題的有關事項。對此問題,學界有很多學者都曾提出過相關建議,如劉俊海曾在其著作中指出:質詢權的內容應與股東大會議題和議案直接相關,并且為充分理解議案的內容,正確形成自己應有的贊成與否決意見所必須,至于其他內容的質詢則不在質詢之列[5]。
筆者認為,如同前文提到的查閱權的行使應進行適當限制的理由一樣,對于股東的質詢權的行使也應當予以適當限制,對質詢權的范圍應該有一個規范。公司事務范圍極其廣泛,如果允許股東對公司所為的任何事項都提起質詢,則極容易造成股東權利的濫用。
三、股東知情權的完善
(一)細化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文件或董事會會議記錄、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的原始資料及其它重要信息等賬簿文件來實現的。在查閱權的自由度方面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區別對待。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數少的特點,其查閱權可相應擴大;而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較多,且有相對的不特定性,可對其查閱權作相應的限制。如規定只有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才能享有相應資料的查閱權,或是當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公司控制人有非法行為時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等。
(二)對股東查閱權進行適當限制
對于查閱的文檔,亦應當根據查閱文檔的不同類型進行區別對待,一些類型的文檔,股東可以隨意的查閱,無須證明其正當目的,如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而對于有些文檔,如涉及商業秘密的文檔等,股東查閱時應當說明目的。
在賬簿查閱權的行使方式方面,筆者認為也應當區別對待。業務較為簡單的公司,簡單的抄寫或瀏覽就可以達到查閱權的充分行使,如無特別原因并無復制的必要。但對于規模較大,業務繁多的公司,如果不允許股東進行復制,股東的查閱權就很難實現。因此,應尊重股東的意愿,讓其自主選擇,但在保護股東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公司利益的維護,公司應當結合股東行使查閱權的目的來決定是否允許股東通過復制的方式行使查閱權,對于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公司應當允許股東進行復制。
對于股東查閱方式的規定,不妨借鑒一下模式:首先,由股東決定采取何種方式行使查閱權;其次,公司根據文件的性質判斷股東的查閱形式是否合理;最后,為股東設定司法救濟途徑。通過這樣的方式,達到股東和公司利益的均衡。
(三)檢查人選任制度的引入
對于檢查人選任制度,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經有所介紹,我國目前尚沒有引入這一制度。檢查人選任制度主要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這種制度在實際意義上屬于將股東知情權轉讓他人代為行使,這種代為行使只要符合正當要求,是可以充分保護股東權益的。畢竟有更為專業的檢查人為股東查閱相關資料,會使股東有效地了解到公司的運營狀況。而且,如果多個股東選任一個檢查人行使知情權,更有利于效率,因此,筆者認為這種制度是十分可取的。
縱觀世界各國,檢查人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審計員年制度;二是以英國為代表的代表人制度;第三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特別調查員制度[6],綜合這三種制度,現提出以下檢查人選任模式,可做參考:
第一,當一定持股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股東有正當理由認為公司的經營管理重大違法或違法章程或公司的決議嚴重違法,可以將這一理由和請求提交股東大會,若持股比例和人數達不到要求,則應當提供擔保。第二,股東大會經半數股東同意,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師擔任檢查人。第三,檢查人依法擁有調查權,在股東大會所賦予的權限范圍內獨立履行調查職責,并將最終結果向股東大會報告,因檢查人過錯而損害公司或董事利益的,則有檢查人個人承擔責任[7]。
四、結論
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在世界各國公司法都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對于股東的知情權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但同國外的現今立法相比,仍存在著一定的距離,還存在著進一步完善的空間,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較為粗獷,不夠細致,希望在日后的《公司法》修正案中能夠完善股東知情權方面的規定,若本文能夠為股東知情權的保護盡一份微薄之力,乃本人莫大榮幸。
參考文獻:
[1] 謝鵬程.公民的基本權利[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2] 王文宇.公司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3] 王志會.論股東知情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7.
[4] 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 王志會.論股東知情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7.
篇2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條 合作各方:
甲方:中國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登記注冊。
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英文名稱為:_________),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登記注冊,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注:1、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_________方;2、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公民的,要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和常住住所、電話。)
第二條 以上各方同意建立的合作經營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市(縣、區)_________路(鄉)_________號(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三條 合作公司是經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合作經營企業,為中國法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四條 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資或合作條件,均屬于合作公司的資產,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第三章 合作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五條 合作各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六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范圍
_________。(注:填報合作公司的經營范圍及其規模,要明確具體、用詞嚴謹規范,并與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生產場地、主要設備等相適應。應以項目立項批準的內容為準。)
第七條 合作公司年生產規模
_________。(注:含年產量、年產值、產品品種等,按投產后設計能力及以后分期發展寫)
合作公司廠址選擇及生產經營過程的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須經_________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與合作條件
第八條 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折合_________美元);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美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注: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要求;2、外方不得以人民幣直接出資,除非能證明是在我國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合法稅后利潤;3、如果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約定為人民幣的話,而外方出資不便確定外幣幣種和金額時,則在境外合作方出資額后必須注明以相當于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出資,按繳資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與外幣匯率折算。境內合作方出資的人民幣現金,如需折合外幣,亦按繳資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算;4、中外各方可商定一種貨幣,但必須是國家許可的可兌換外幣。)
合作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其中由甲方從境內籌措_________元;由乙方從境內籌措_________元及從境外籌措_________元;由丙方_________。(注:主要由合作外方從境外籌措解決。)
第九條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條件:
甲方:現匯_________元;機械設備(臺、套)折_________元;廠房(平方米)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平方米)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注明具體內容);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美元;機械設備(臺、套)_________美元;工業產權_________美元;其它_________美元(注明具體內容);共_________美元。
(注:出資的貨幣按繳款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算人民幣或約定的外幣。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條件,應明確提供的內容、方式及日期。如一方以工業產權作為投資時,合作各方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另訂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合作公司的資金和合作條件分期繳付或提供
_________。(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應將資本全部繳清的期限為:注冊資本50萬美元以下的為一年內;注冊資本51-100萬美元的為一年半內;注冊資本為101一300萬美元的為二年內;注冊資本301-1000萬美元的為三年內;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外商投資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其中首期應在合作企業注冊登記后三個月內投入,并應投入注冊資本的15%以上;如一次繳清注冊資本,應在六個月內繳清。)
第十一條 合作期內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注冊資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條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條件的借款及其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者的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二條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須經董事會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生效二合作公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須經董事會同意。
合作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時,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轉讓權利、義務的條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合作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1、辦理申請設立合作公司、登記注冊等事宜;
2、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或租用廠房及建筑設施的手續;
3、組織合作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注:應盡量優先聘請國內有關部門進行設計和施工。)
4、按第九條規定提供合作條件;
5、協助辦理合作公司生產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
6、協助合作公司在國內外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7、協助合作公司落實水、電、交通等生產經營條件;
8、協助合作公司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員;
9、協助合作公司辦理有關暫住證、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10、負責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1、按第九條規定提供合作條件,并負責將作為乙方出資的機器設備等實物運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協助合作公司辦理在國際市場選購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協助合作公司設備安裝、調試以及提供試生產所需的技術人員;
4、負責培訓合作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合作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6、負責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兩方責任:_________。
第六章 技術、設備、原材料
第十四條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術為_________方負責提供時,_________方為合作公司的技術責任方,技術責任方承擔如下技術責任;
1、保證為合作公司提供 ,按要求生產出質量合格的產品;
2、保證培訓_________,技術培訓費用由方負責(或訂技術培訓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瞞造成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如有技術轉讓時,按_________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 合作公司所需設備等,可在國內外市場自行購買;合作公司在國際市場選購設備時,應有各方人員到場共同確定有關事宜,價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場價格水平。合作公司從國際市場購買的設備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認證。
第十六條 合作公司原材料從購買,價格由董事會審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風險虧損承擔
第十七條 合作公司在完稅并提取各項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進行分配:
_________。(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產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方法及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合作公司經營虧損
_________。(注:根據情況具體約定。)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制度;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可作出決議: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對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數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
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和臨時會議。
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前條所述之督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簽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議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九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經營管理、勞動管理
第三十條 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任,任期年。經董事會聘請,董事會成員可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經董事會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三條 合作公司職工的錄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和獎罰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_________的有關法律、法規,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與合作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_________勞動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合作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合作公司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作公司應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章 籌備與建設
第三十六條 合作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處。籌建處由人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籌建處設主任一名,由方推薦,副主任名,由方推薦,并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七條 籌建處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施工合同,組織設備、材料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總進度和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管理辦法,負責施工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合作各方協商指派名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四十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籌備時間不長,可刪略此章。)
第十一章 稅務、財務、審計、統計和環保
第四十一條 合作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二條 合作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三條 合作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_________的有關規定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作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以及_________的有關規定辦理,并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合作公司的會計制度須報財政、稅務部門備案,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合作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合作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對合作公司帳簿進行審計。
第四十六條 合作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合作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并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 外匯收支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合作公司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第五十條 境外合作方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資金,完稅后可依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五十一條 合作公司的外籍職工和臺、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開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部匯出。
第十三章 合同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 合作公司期限為年,從合作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作一方提議,合作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可在距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 合作公司合同終止時財產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合同時,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對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合作期滿或者提前終止合作合同時,合作公司的財產歸屬和債權、債務分擔按下列方式進行。
第十五章 保險
第五十五條 合作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六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轉產、擴大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調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合作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合作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后,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提前終止合作合同。
第五十八條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作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準終止合作合同。
如合作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還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合作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規定如期提供或如數提供合作條件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提供或如數提供合作條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條件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作公司。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作者承擔違約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權力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條件義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作公司對該項出資進行清理。
第六十條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數提供合作條件而構成違約的,從逾期之日起計算,每逾月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注冊資本的%違約金給守約方。逾期六個月仍未履行,除累計繳付注冊資本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申報終止合作公司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十一條 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條 由于地震、臺風、火災、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或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其他合作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響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六十四條 合作各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如經過協商調解無效,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過程中,除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注:也可用中文和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兩種文字如有解釋不一致時,以中文為準。)
(注:若只用中文寫成,則可省略)。
第六十六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以上附屬文件如果與本合同相矛盾時,以本合同為準。(注:沒有的附件請刪除)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報經外經貿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注:如附件不能一同報批,條款中則不應列入有關附件內容。)
第六十八條 合作各方如用電報、電傳發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須及時書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簽字,則(授權代表)要刪掉。否則,以下各簽字人的身份要分別區分列明。)
篇3
「關鍵詞股東管理參與權;程序;回避制度;類別股東;股東訴權
引言
股權是投資者因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股東投資后,對其投資財產喪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權。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處理好公司與股東之間及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系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并進一步波及公司的勞動者、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本文將從股權性質出發,理清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并在現有《公司法》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性質是當今法學界熱衷討論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股權性質的明確,就股權保護這一方面來說,決定股權受保護的程度,及為保護股權而對某些權利的限制范圍和程度。下面筆者引用學術者的幾種觀點,來談談筆者對股權的看法。
1.贊成股權是一種債權說的學者認為:進入20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者控制”,股東無意介入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只關心股息和紅利。公司也不再受股東左右,對公司財產進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成為唯一的主體;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說明股東對投資財產喪失了所有權;股東參與分紅和轉讓股票,也不能認為在行使所有權的收益和處分權益,股份財產的全部收益,首先是歸公司法人獨立享有,只有當公司完成了稅收,償還了債務和進行各項提留后才根據盈虧狀況決定是否滿足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而且股東轉讓股票的行為顯然不是對企業財產物質形態的處分,因股票的轉讓并不影響公司財產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對整體財產的獨立支配。
針對債權說,筆者認為,債權說中沒法解釋股權權能中管理參與權的合理性,債權除純粹的財產關系外,對債務對象絕對沒有干預的權利;債的履行和股權的實現也有明顯的差異,債的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履行后其權利即告結束,而股權的實現是通過股票轉讓或者分配股息和紅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權實現后,其權利并沒有消失。
2.持股權是所有權的學者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于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權,股東權所有權性質可進一步定性為財產所有權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財產屬于全部股東按份共有,各個股東都是公司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持此一觀點的人同時也指出,作為所有權性質的股東權與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權相比有自己的特點,股東權是傳統所有權的變態。因此傳統典型所有權稱為常態所有權,股東權稱為變態所有權,區別在于傳統所有權中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支配權,即股東權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股東權的客體為股票。”
筆者認為,在所有權特征中,所有權為完全物權,即它是一種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權,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單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權顯然沒有這一特性,它對物質形態的財產,甚至對價值形態的表現形式股票的收益和處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股權是社員權的學者這樣描述這種權利,股東投資于公司后,享有的權利不僅在于經濟利益而且包括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管理,它有如下特征: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于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發展歷史所證明,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于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和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后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所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于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這權,而這種即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其次,社員權不同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即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于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即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權限,誠如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所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權限。”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權限人利益無關的權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權限人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有法律利益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并列的類型。
筆者認為,社員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涵義,在社員權本身的性質尚需從法律上明確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來說明其它權利的屬性,即使按照社員權說學者的闡釋,社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多種內容的資格權,但這也沒有揭示該權利的真正內涵。
4.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已經明確了股東的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但這只揭示了股權的兩個權能,其性質屬性需進一步研究,下面我們從股權的權能出發,進一步探討股權的性質。
(一)股權中財產權的特殊性。股份財產與其它財產相比較,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財產是不脫離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或者說它處于運動過程中的財產,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是盈利的最大化。因此股份財產至少在觀念上是被當作可以增值的財產看待的,其次,股份財產對股權關系不同主體所體現的性質是不同的。對股東而言,股份財產是通過股票形式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形態財產。如同其它有價證券所體現的財產一樣,它并不直接對應于某一特定實物,盡管股東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股票這一有價證券(或說價值形態財產),但卻不能因此任意支配和處置公司的實物形態財產;對公司而言,股份財產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并直接體現為實物形態,公司作為法人可以對實物財產自由支配和處置,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內不能從實物形態上按照股份進行量的分配。
(二)股權中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的關系。其中,財產權處于核心地位,是股東投資目的,也是管理參與權真正行使的目的,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股東實現財產權的必要途徑。在股權的這兩個權能中,財產權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剝奪的,也不論大小股東,在財產權上是絕對平等的;管理參與權是基于投資份額取得,每一份額是平等的,但對于大小不同股東,其權利大小是不同的。基于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財產權的手段,財產權又是不可侵犯的,在管理參與權與其他股東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管理參與權是可以限制的。
綜上所述,我們這樣表述股權的特征:股權基于投資而取得;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形態出資主體的國家,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客體表現為財產利益和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參與利益;股權的行使具有間接性,它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間接管理公司;股權行使的實質是實現其財產利益,在為實現其財產利益時,可以行使管理參與權,但不能因此侵犯其他股東的財產權。
二、股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權包括以下內容,在財產權方面有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管理參與權方面有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出席、表決權、查閱權、建議權、質詢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權,就股權的內容來說,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已經很完善了,然而我們仔細分析這些權利,發現股權內容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公司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碰特殊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有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程序啟動。從字面上看,好像只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都可以自由地提請召集股東大會。然而,《公司法》第105條又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也就是說,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并不能直接召集股東大會,而僅僅是有權請求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大會,至于董事會在接到持10%以上股份股東請求時,如在2個月內不召集,《公司法》并沒有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
(二)出席、表決權。出席表決權是指股東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就某一事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出席股東大會是股東固有的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是以董事會的召集為前提的,在沒有董事會的召集,股東是不清楚股東大會何時何地召開,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而且法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占多少比例的股份出席股東大會才能召開,這就給召集股東大會的股東留有余地,在侵犯了其它股東出席權的情況下,股東大會同樣可以作出有效的決議,其補救措施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這里是有前提的,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不違法律、反行政法,也不直接侵害股東合法權益,但侵害公司整體利益此補救措施就顯得蒼白無力了。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好像任何一股東都是平等的,但從現實情況看,每一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并不相同,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東就會濫用這種優勢,而光明地合法地侵犯其它股東的權益。在公司法的私法領域內,采取任何措施都不能真正地限制到優勢股東的優勢,如何合法合理地保護劣勢股東的利益,已成為當今學者研究的重點。
(三)查閱權、建議權、質詢權。我國《公司法》集中在第110條統一規定了這些權利“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查閱的對象僅限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議報告,而不涉及股東名冊及反映公司真實的財產與經濟狀況的其它重要信息的載體(如董事會記錄,作為財務會計報告制作來源的原始材料)這無疑削弱了股東查閱權的存在價值;建議權如同虛設,股東向何人提起建議,其建議又如何處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就質詢權而言,質詢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質詢的主體為哪些,誰又是答詢義務人,質詢的場所,質詢的范圍,都應該在相關法規有相應的規定,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質詢權根本不具有實際操作性。
(四)訴訟權。從法律關系來看,公司負載了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公司與董事,股東與董事等諸種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訴訟由受害的一方提起,加害的一方作為被告,兩者依照法定的程序展示沖突,法律關系簡單明了,訴訟的結果也不涉及到其它主體,如股東本身的利益受到侵害。在《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當公司作為一個在法律上享有獨立地位的組織,其權利受到侵害,而管理層作出不處理行為時,股東是否有權提訟,在我國法律、法規中仍是空白。(五)股利分配請求權。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是對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明確規定,但我們同時注意到,分配股利的前提是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的所余利潤。在這剩余利潤中,第177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會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這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是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決定的,其提取的比例都是任意的。這樣,占優勢的控股大股東完全能夠按自己意愿提出任意公積金。
從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操作規定來看,現在的法律法規中仍然是空白。股利分配請求權,從一般意義上理解,任何股東都有請求分配股利的權利。然而,客觀情況是,股利分配都是由股東大會決定的,而實際上在第103條第七項,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第112條第五項,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也就說,股利分配在股東大會上本就是股東大會的一項職權,根本無所謂股東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
(六)股份轉讓權。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定程序出讓給他,使他人因此取得股份并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股權的轉讓,實際上是財產權的一種實現方式。它應當堅持自由轉讓的原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這是對股權轉讓場所的規定,對股東來說是否轉讓,轉讓給何人都體現了股東的意思自治。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
從股權內容里,我們分析發現,股東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很大程度是由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概括性,特別是在程序操作方面,僅僅有零星的規定;小股東的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障,大股東能隨時利用其控股優勢侵害小股東的權利,因此對優勢股東的限制已顯得非常有必要了;在司法救濟方面,股東的訴權仍不夠完善,在管理參與權被侵害,或公司利益被侵害而間接損害股東利益時,我國還沒有提訟的法律依據。在上面,我們分析了股權的性質,認為財產權是絕對要保障的,管理參與權在保障其它股東財產權是可以限制的。我們在這里構建以下制度,進一步加強財產權的保護,而對管理參與權特別是優勢股東管理參與權進行限制。
(一)完善具體操作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具體的權利,其權利的實現很大程度依賴于程序的保障。在公司內部的私法領域,雖然沒有具體的程序能更好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并非任何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會得到尊重。在管理參與權方面,股東大會召集權、建議權、質詢權,每種權利都需要一套相應的法律程序規定。股東大會召集權,必須明確持10%以上的股東要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時,需向哪個部門提出請求,提出后多長時間必須答復,如不答復又可以采取什么補救措施,及責任部門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訟;建議質詢權必須明確建議質詢權的主體,回復或答詢義務人,建議或質詢在什么時候什么場所提起,特別在質詢時,答詢人沒有給予滿意的答詢或不予答詢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在財產權方面、股利分配請求權應該是一種由股東自由支配的權利,個別股東提請股利分配時必須明確其提請的對象,必須多長時間回復,不回復的法律后果,直至最后可以向法院。
(二)構建利害關系股東回避制度。它指股東在處理與自己相關事項時其行使的管理參與權應該回避。我證監會在2000年5月18日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確立了關聯交易股東表決權回避制度。規范意見第3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上述股東所持表決權不應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這一規定是對公司法欠缺類似條款的一項有益彌補但規范意見將表決權回避僅限于關聯交易,適用范圍過于狹小。其實,像選舉、罷免董事、免除董事或股東的義務和責任都應該包括在利害關系股東回避制度中。
采取利害關系股東回避制度的意義。股東回避是對股東管理參與權的限制以更好地保護其它股東財產權的實現,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無論大小股東,均按“一股一票”原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而控股的大股東可以利用其表決權的優勢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有損公司利益的合法決議,而且在正常情況下,因控股股東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即使損害的公司利益,其它股東也沒有要求其承擔責任的權利。特別在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監事,處分少數股東利益,涉及小股東切身利益時,在控股股東的優勢下,小股東仍無法有效表達自己的意愿的。如果采用利害關系股東回避制度,控制股東無法表決與自己相關的事項,其權利得以限制,小股東利益得以保障。
(三)建立類別股東制度。類別股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如普通股和優先股就是兩種不同的類別,建立類別股的實質是限制優勢股東的優勢,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一項涉及類別股東的權益議案,一般要獲得類別股東絕大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過決議。這樣,少數股東就能夠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決。
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有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在法律上不承認類別股東制度的情況下,類別股東的4區分僅有相互辨別的意義,這種辨別絲毫不影響優勢的控股股東,在召開股東大會和行使投票權的絕對優勢。如果我們承認并有效地構建了類別股東制度,股東大會的決議特別是涉及到個人的決議事項,可以要求在類別股東會議上也必須通過。這樣,作為持有少數股份的股東,在構建了類別股東制度的情況下,其在類別股東會議上的表決權加大,其利益也相應的得以維護。
(四)完善股東訴權制度。當公司董事會或公司大股東的行為或決議損害了公司利益或小股東利益時,小股東應享有對侵權人的民事索賠權。我國《公司法》對公司高管人員和公司機關的侵權行為規定了三種制度;一是第61條“利益歸入權”即當董事經理從事了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二是第63條“職務違法賠償制”,指當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第111條“股東訴權”指當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行政法法律,侵犯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上述三條規定存在最大的問題是操作性不強,到底由誰提訟,訴訟的結果又歸誰,法律上都沒有規定。股東作為間接管理者,其提訟更沒有法律依據。
為了彌補這一法律缺陷,應當擴大股東的訴權。當公司利益遭到股東或他人侵犯時,一定條件的股東有權直接提訟。股東訴權擴大,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原告,公司一旦被提訟肯定會對公司帶來負向影響。所以,股東作為原告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如持有多少比例的股份。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214條規定,提訟的股東必須是持有公司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時間上也應作出規定,美國奉行“同時擁有股份原則”,我國臺灣地區第214條規定,提訟必須擁有公司股票達一年以上。我們建議有提訟的股東必須持有公司發行5%以上的股份并持續持有三個月(此三個月正處于公司被侵權階段)。
2.被告,指曾經對公司施加不法侵害的董事、監事、大股東、經理人及其它人,公司的董事、監事、大股東、經理人等依法對公司和小股東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他們在管理和運營公司中如有過錯即會對公司造成損失,應向公司賠償責任,這里的被告跟其它訴訟沒有區別,他們需自費律師費用,向法院提交涉案的事實證據,提出抗辯,依程序了規定推進訴訟。
3.訴訟的費用的負擔及訴訟結果的歸屬,面對此問題需要分幾種情況討論:1)原告勝訴,表明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到被告的不法侵害,公司的利益將依判決之執行而得到恢復,之股東和其它股東從其中間接受惠。作為提訟的股東不能僅僅滿足于公司的利益回復而受益,法院除其接判決補償原告所付費用外,還應該給予報酬,此些款項由彌補公司的賠償中支付。2)原告敗訴,證明其沒有事實的依據,無論其提起的訴訟是出于善意或惡意,其都需在訴訟費用上自食其苦,并對無端被扯進訴訟事務的被告和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額以普通訴訟計算。3)和解撤訴,普通案件訴訟在進行中,原告和被告之間可以通過和解方式結束訴訟,此費用和結果由其自行協議解決,法律不作規定,但和解必須在法官的參與下進行,以免和解以損害其它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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