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的投資收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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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的投資收益

篇1

不同檔次的花店的投資金額差距相當大。花的成本較低,一次性進貨的數量不會很多,所以先期投資不是很大,主要是店鋪的租賃和裝修。如果要開一家規模較大、格調高雅、技術水平較高的花店,那么就需要在店面的基礎上加上一間倉庫。昂貴的鋪位租金、龐大的裝修費用、技術人員的培訓費用和薪金以及較大的流動資金算在一起就需要10多萬元。但是如果只是開一家小花店,幾千元也可以搞定。

花店的投資收益:

開花店的利潤可達50%80%,十分可觀。但是由于鮮花很容易枯萎,所以它的損耗率相當大。一位花店老板介紹說,損耗的概率相當大,如果進回來1000枝花,最多只能買出去200到300枝,賣不出去的只好扔掉。所以這位老板說,中檔花店一般要一到兩年才能收回成本。

花店經營風險:

開花店是一種投資小風險小的經營模式,它的風險表現在:

(1)鮮花的保養難。

開花店不可避免的會碰到鮮花的損耗問題,因此如何保養好鮮花,盡量降低花朵的損耗就顯得非常重要。如果保養工作做得不好,損耗過大,就會入不敷出。

(2)淡季的顧客少。

每年的淡季是花店面臨的一個重大考驗,如果不能在淡季找到新的銷售渠道,保持一定的顧客量,那么這幾個月花店就很難挺過來。

經營花店策略:

(1)花藝設計是立店之本。

花店的經營秘訣在于花店賣的不僅是花,而更多的是為消費者提供高水平的花藝作品和花藝設計服務。如果花店對鮮花只是簡單的包扎,或是說花店光賣鮮花,只拼價格,那么花店的競爭力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可以將員工送到專門的培訓學校進行培訓。另外,鑒于如今人們對花藝作品的喜好各不相同,所以量身定做是花店發展業務的方向。

(2)為花店選擇正確的定位。

花店的檔次相差巨大,如果定位不當,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如果定位的檔次高于該地區顧客的實際消費能力,那么巨大的投資就很難收回。但是如果定位過低,店面過于“寒磣”,產品質量低下,那么就只能在市場上拼價格,很難拿到花店的正常利潤。

篇2

關鍵詞: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投資收益率

著名的古典學派代表亞當斯密首先注意到人力資本問題,提出了勞動力是經濟進步的主要力量,全體國民后天取得的有用能力,都應視為資本的一部分。西奧多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主要指凝結在勞動者本身的知識、技能及其所表現出來的勞動力,這是現代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

一、研究背景和問題的提出

人力資本自產生以來,國內很多學者都對教育投資收益問題進行了研究,劉娟從個人教育成本與收益模型切入,分析了我國中職招生難得問題。黃恩東從大學生個人教育成本與成才價值的角度分析,提出全社會和用人單位要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共識。薛文翠分析了高等教育個人收益率低下的原因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這些學者對人力資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人教育成本指標體系的構建,或從投入產出的角度分析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很少有學者從大學生就業收入以及大學生的個人教育資本投資問題出發進行研究。因此,本文在結合國內現狀,比如參加高考繼續學習的比率持續降低,畢業生就業收入與個人教育投資不成正比這些現狀出發,對我國的個人教育投資與收入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

二、理論回顧

個人通過對教育的投人,使自己的知識和智力得到增長,增加人力資本存量,免遭社會淘汰,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所謂個人教育投資收益率就是因受教育增加的個人收入與相應的教育投資成本之比:

個人教育投資收益率ri因受教育增加的個人收入相對的教育投資成本=YiCi

三、基于成都市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個人教育投資收益率的實證研究

篇3

    截至2007年6月末,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已達13326億美元,再次創出歷史新高,而且還呈繼續增加的趨勢,這使得持有外匯儲備資產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變得更為高昂,因而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和方式顯得尤為迫切。外匯儲備在滿足防范金融風險、穩定匯率所需要的流動性后,應該追求增值和投資收益,著眼于提升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國家的戰略意圖。新加坡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具有成功的經驗,本文首先對新加坡利用外匯儲備的模式做一簡要分析,然后探討我國外匯儲備的利用模式,最后指出利用外匯儲備對外投資應注意的問題。

    一 新加坡利用外匯儲備的模式分析

    (一)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是法定的外匯儲備管理機構

    根據1970年頒布的《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簡稱MAS,1971年依法成立)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管理官方外匯儲備。1981年之前,MAS主要圍繞匯率政策來管理外匯儲備。其后,隨著外匯儲備日漸充裕,新加坡政府決定將外匯儲備進行分檔管理:一部分繼續由金融管理局直接管理,目的在于滿足匯率管理流動性的需要;另一部分則投資于長期外匯資產,目標是追求更高的收益。

    為了實現兩者的分離,根據《公司法》,新加坡在1981年5月設立了專門管理外匯儲備投資的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簡稱GIC)。其目標,一是提高新加坡政府外匯儲備的收益;二是提高外匯儲備投資和運用的透明度及可監督性;三是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獲取重要的國際金融資訊;四是培養訓練金融專業人才,提升新加坡金融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GIC下設三家子公司。一是新加坡政府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GIC最大的業務部門,投資領域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二是新加坡政府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職責是投資于新加坡之外的房地產以及房地產相關資產。三是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目前管理著一個包括風險資本、私人證券基金在內的分散化全球投資組合。此外,該公司也有選擇的對私人公司進行直接投資。第一家公司的經營目標主要滿足盈利性目標,同時滿足流動性要求,后兩家公司的經營目標都是追求長期的投資回報。目前,GIC所管理的資產超過1000億美元,大約占新加坡外匯儲備總額的80%。

    (二)部分外匯儲備委托淡馬錫海外投資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國內一直存在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即建立淡馬錫控股公司的目的是管理新加坡的外匯儲備。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淡馬錫控股公司的成立早于GIC,它是1974年由新加坡財政部全資組建,接受政府的財政盈余(但不是外匯儲備)進行投資的公司,它是工商業公司,而GIC是資產管理公司。淡馬錫從354億新元的初始資產,發展到1640億新元的規模,新加坡政府并無任何追加投資。為了實現外匯儲備滿足國家發展目標和戰略意圖,20世紀90年代新加坡政府將部分外匯委托給淡馬錫投資,淡馬錫利用這些外匯儲備和自有外匯在海外投資。

    二 我國利用外匯儲備方式的探討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除了中央銀行直接管理外匯儲備以滿足流動性需求之外,還有如下三種模式:一是成立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實現外匯儲備的投資收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流動性;二是委托給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投資公司管理;三是扶持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在發展壯大企業的同時減輕外匯儲備壓力。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新加坡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考慮綜合利用如下模式。

    (一)積極扶持外匯投資公司

    盡管外匯投資公司入股黑石初戰失利,但我們不可因噎廢食,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以便今后健康發展。今后應積極培養國際化金融人才,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加強制度建設,明確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充分發揮現有金融機構對外投資的作用

    我國一些金融機構在長期的對外合作交流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并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網絡,我們應充分發揮這一優勢,加強它們“走出去”的金融業務。這些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參股國外金融機構,給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中長期貸款,從而實現國家戰略意圖。這種運作模式客觀上需要雄厚的資本金,因而有關部門應支持其增資擴股,可以參考匯金公司注資商業銀行的模式,但筆者認為在新的結匯模式下,新股東應以擁有外匯的企業和個人為主。

    一些具備實力和條件的國內銀行應該積極向國際大銀行的方向前進。跨國并購自然是一條改變國內銀行業務構成和收入來源過于單一的現狀、從而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的更加快捷便利的途徑。但考慮到我國銀行業的資金實力以及跨國經營經驗不足等問題,近期比較穩妥的方案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少量參股,以獲得一個董事席位,從而學習外資金融機構的具體運作。這一做法有兩個好處:一是降低了金融機構文化整合上的難度,二是可以向國外金融機構學習運作經驗,并且得到股價上升的好處。

    (三)對企業“走出去”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淡馬錫是作為企業“走出去”的,其運作模式可供我國企業參考。外匯投資公司以及國內金融機構應對具有實力的企業給予必要的外匯支持,對企業“走出去”發揮促進作用。事實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走出去”方面都有專門的金融支持機構,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德國投資與開發公司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都扮演了這種角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今后也可以考慮成立支持“走出去”的專門金融機構。

    (四)設立海外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是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重要投資模式,為了充分利用國際市場和海外資源,我們應當考慮成立海外產業投資基金。資金可以來自于外匯投資公司、金融機構、社保機構,以及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較多的企業以及個人。由于我們缺乏海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經驗,起初可以考慮以合資的方式進行。產業基金的投資方向應該體現國家發展的戰略意圖,滿足國內產業升級的需要。

    (五)擴大國外先進技術進口,近期治標、遠期治本

    長期以來我國執行“市場換技術”的外資政策,但二十多年的經驗表明這一政策在不同行業有得有失,有些領域我們失去了市場但沒有換得關鍵和核心技術,而且直接導致了我國貿易順差快速增長。一方面它增加了我國的出口,如果按“屬民”原則計算的話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出口不應計入我國出口;另一方面,它減少了我國的進口,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對我國企業的銷售按“屬民”原則應算我國的進口,但按“屬地”原則就算國內貿易,二者相結合導致我國貿易順差急劇上升,外匯儲備水漲船高。因而有必要通過擴大進口國外先進技術,緩解高額外匯儲備壓力;如果能像日本和韓國一樣積極消化和吸收新技術,長期則可實現產業升級,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減輕經濟增長對外資的依賴程度,從而實現標本兼治。

    三 利用外匯儲備對外投資應注意的問題

    (一)首先要測算出適度外匯儲備規模,保證其基本功能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是,當時并不是由于支付能力出現問題,而是出現了流動性危機。因而一定要測算出適度儲備規模,只有超過這個規模的部分才可以用于中長期投資。為此,我們需要滿足進口、償債、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收益匯回、企業海外投資和QDII、外匯市場干預等用匯規模。在考慮外匯儲備增值的時候,千萬不能忽略了它的基本功能,而且要警惕世界經濟形勢逆轉的可能。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事件告訴我們這樣一個事實,全球流動性過剩幾乎可以在瞬間轉化為流動性不足,危機發生后,歐美日等國的央行無不投入巨資以解決流動性不足問題。外匯儲備管理同樣面臨類似問題。

    (二)應當參與國外公司的經營管理,不做純粹的“資本家”

    外匯投資公司入股黑石被套本身無可厚非,問題在于外匯投資公司購買的是沒有表決權的股份,這成了純粹的“資本家”。我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目的之一是學習先進金融知識、了解市場最新動態、提升國家金融競爭能力,在沒有表決權的情況下我們很難實現這一目的。因而,今后我們參股國外公司至少要謀求一個董事的席位,直接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從而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更為直接地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企業管理經驗。

    (三)謹防對外投資“出口轉內銷”,嚴禁二次結匯

    外匯投資公司以美元入股黑石,如果黑石再用這筆美元換成人民幣收購或參股國內企業的話,這就構成了二次結匯,二次結匯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據報道,2007年9月10日黑石和中國化工集團共同宣布,黑石將向中國化工的全資子公司藍星集團進行戰略投資,計劃注資6億美元認購藍星集團20%的股份。如果認購成功,二次結匯必然發生。事實上,只要我們對外投資的企業對我國直接投資,這一現象是無法避免的,只是影響程度的不同。這樣的外匯投資顯然不僅不能減輕央行壓力,反而使其操作更加被動,流動性過剩也將愈演愈烈。針對這一新情況,有關決策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辦法。

篇4

一、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與國民經濟增長的關系

從全球經濟發展史來看,每一次持續的經濟高速成長,都離不開這個國家或地區人力資源的先行發展。從1871到1914年的四十三年間,美國的人均受教育年限由相當于英國的88%提高到91%,進入20世紀,美國經濟總量超過了英國,成為頭號資本主義強國。20世紀90年代起,以信息技術為標志的新經濟革命以全新的面貌,高速地推動著各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西方發達國家迎來了一個新的高速發展期,同時經濟發展的門檻降低,新興經濟體得以迅速拉近與發達國家在經濟總量方面的差距,世界經濟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在此期間,技術更新的速度越來越快,產品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一個充分競爭的世界市場逐步形成,電子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生產特征對勞動者的生產技能和個人素質提出了新的高要求。同時,高素質的勞動力對于經濟的可持續增長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傳統工業經濟需要巨額的資本和大量自然資源,高投入、高消耗、高產出,但自然資源的總量是有限的,生態環境對工業排放物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近年要求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呼聲和國際壓力驟增,如果不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加以控制,則必將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傳統增長模式遇到了瓶頸,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就必須建立起可持續發展的發展觀,發展以信息技術為標志的新經濟,大力培養高素質的人才資源尤為重要,而作為培養高素質人才主要形式的高等教育就必然肩負這一責無旁貸的使命。同時,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越來越重要。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存在偏重于學歷和應試能力,而忽視職業技能的傾向,以至于基礎產業亟需的加工技術、服務技術勞動力不足,普通高校畢業生理論脫離實際,動手能力差的現象比較嚴重,已經為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甚至學生本人和家長認識到。這種片面追求學歷的現象,使得那些受到高等教育的人群,也在追求學歷和應付各種考試和認證證書的道路上,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教育資源與國民經濟的需求相脫節,社會和個人的大量投入成為無效、低效耗費,嚴重浪費了社會和個人的資源。

二、人力資本投資成本在高等教育階段的分類

高等教育階段的人力資本投資成本有多種分類方法,其中按照支付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社會成本和個人成本。根據經濟學家約翰•斯通提出的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理論,主要應由學生、學生的父母、納稅人和高校四方面共同分擔高等教育成本。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社會變革日新月異的今天,高等教育也必然要深化改革,以滿足社會的需要,這一理論可以成為我們改革的一項理論依據。伴隨著這些變革,我國新的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制度逐步建立和形成,高等教育的費用由學生及其父母,當然,以中國的社會現實,主要是父母分擔一部分,政府和社會承擔另一部分。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入是一種投資,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個體量入為出,自主選擇投資方向,投入個人掌握的資源,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自動調節,達到全社會效益最大化,因此這一模式的建立可以合理分擔高等教育成本,擴大受教育人群,有助于提高全民教育水平。與此同時,分擔教育成本的主體都可以從中獲得經濟效益,從而刺激了各個主體對高等教育投資的積極性,擴大高等教育規模,加快了高等教育發展,使全民的總體教育水平得到提高在高等教育階段,確定學生及其家庭所分擔的教育成本高低,需要考慮全社會一般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因此必須綜合計算家庭的消費能力,我們通過應用國際通行的恩格爾系數來計算: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國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從2000年的49.1降低到2007年的43.1,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從2000年的39.4降低到2007年的36.3。盡管可能存在國家持續調控糧食等農副產品價格,城鄉剪刀差繼續擴大的因素,但城鄉收入水平持續提高的大趨勢是不可否認的。根據上述理論,中國高等教育收費標準應控制在總教育成本的20%~25%,大學生每年學費控制在2500~4000之間,可以根據各地區不同的經濟水平進行適當調整。

三、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個人投資的成本

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成本是指高等教育接收者受教育期間所產生的全部直接和間接費用。個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包括受教育者本人和家庭的高等教育直接支出、受教育期間的生活費用,以及在此期間放棄的收入,即機會成本。在政府受多方面條件限制、對高等教育投資不足的經濟條件下,推進主體多元化的人力資本投資,對于提高全民高等教育水平,保持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地增長,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有了極大增長,生活水平發生了飛躍式的提高;另一方面,作為衡量居民收入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居民儲蓄存款,呈現連年穩步增長趨勢。我國居民儲蓄存款改革開放之初是210.6億元,到2003年9月突破10萬億元,2008年已經達到21萬億元。這說明,現階段我國居民有能力進行多元化投資,居民的投資欲望具備了基本的經濟條件,[2]而教育作為個人和家庭的一個重要基礎投資項目,勢必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個人作為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個基本主體,具有經濟主體所具有的一般屬性,其中之一是預期性。根據預期性原理,個人投資高等教育主要有兩點動機:一是通過投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或子女的知識技能,在遠期換回更多的經濟利益回報,包括進入理想的行業,獲取理想的社會地位;二是精神上的滿足和心理上的享受,如提高個人文化修養。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國居民普遍存在片面追求高學歷的傾向,較高的學歷本身就代表著一種心理優勢,家長一般也愿意為子女獲取較高學歷繼續投入資源。從社會范圍來看,教育費用換取到的不只是新生勞動力勞動技能的提高,還能實現舊產業的升級和催生新的產業,不僅有助于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還能提高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力。受教育者在工作中把從高等教育中獲得的專業技能、學習能力與生產要素相結合,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不僅能夠補償教育投入,還能增加社會財富。從個人方面看,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決定了其就業機會和收入,以及收入的穩定性。受到更高水平教育的個人,社會為其支付的教育投資也更多,出于公平角度出發,愈要根據所受教育總量的多少,繳納更多部分的高等教育學費,以補償社會,即普通大眾、未受高等教育的人群為他們所負擔的費用。在我國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從國家承擔全部費用,到少量交納學雜費,直到1994年起,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除個別專業和領域外,我國逐步提高高校學生承擔高教成本的比例。1997年,大學生學雜費收費平均為2500-3000元/年•人,到1999年上升為平均2769元/年•人,進入21世紀后,學生負擔的學費處于持續攀升狀態。到2000年,個人和家庭支付的總的學雜費等直接費用達到217億元,占整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的22%,比1999年增加了四個百分點。個人和家庭不斷擴大的高等教育投入,減輕了政府和社會的壓力,為擴大我國的受教育人群、提高人口素質、支撐經濟增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個人投資的收益

根據項目投資分析理論,針對某一項目的投資決策,原則上取決于個體對此項目的預期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的判斷和取舍,同時還取決于與其他項目預期投資收益率的對比。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收益一部分為社會所獲得,即社會收益;另一部分是受教育者本人獲得,個人收益,具體可分為個人直接收益和個人間接收益。個人直接收益是高等教育接受者所獲得的、可以用貨幣衡量的收益。根據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接受過更多教育的勞動者,其勞動中凝結的人類一般勞動更多,能夠在相等的勞動時間內創造更多的價值,因而其得到的貨幣報酬更高。GS.貝克爾在他的《人力資本》中指出,人在其一生中,其工資總體上是按一般規律變化的: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在缺乏經驗的工作初期工資較低,工作經驗豐富、還保有創新精神的中年時期工資達到最高,以后隨著創新力的下降又逐漸下降,但總得工資額遠遠高于未受高等教育的人群。另外,高等教育的接受者還可以獲得多種貨幣難以衡量的間接收益。受過高等教育的勞動者由于掌握更為全面、專業的知識,所以在職場上有更強的競爭力有更大的選擇空間,其失業率明顯低于只接受過中等教育的勞動者,即使失去工作也容易重新就業。此外,受過高等教育的勞動者有機會接觸到更多的思維方式,從書本中學習到更多的個人生活圈以外的知識,從而享有多方面的、很難用貨幣直接計量的收益。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收益中非其本人占有,而為社會所獲得部分,稱為社會收益。從物質財富方面來說,在歸因于高等教育的國民收入的增量中,扣除受教育者自身因多得的個人收入外,余下的就是高等教育的社會收益。人們的社會生活除了追求物質財富外,還越來越多的追求精神生活,而這方面的收益是難以量化的,但其社會效用卻是巨大的。高等教育投資的社會收益范圍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人類近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生產率不斷提高,生產工具和生產方式的不斷變革,產業的升級和轉型,社會經濟結構的發展變化等等,都凸顯了高等教育的重要作用。高等教育使人有更加全面的基礎知識,它可以隨著人類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在新的領域不斷有所創造,為全人類造福。因此,在評價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社會收益時,不應該簡單地計算其投入產出比,而應該使用涵蓋社會效益的綜合評價指標,從一個較大的時間跨度去進行分析比較。[3]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收益和普通投資收益相比有較大的差異。首先,高等教育產出的是無形和難以計量的產品:勞動者的創造力、技能和素質,其只是為生產準備了一個基本條件,而并沒有直接投入生產,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只有當接受教育的勞動者本人進入各產業部門,發揮主觀創造力、自身的能動性,才能創造新的價值,高等教育投資的經濟價值才能體現出來,因此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是長期性、間接性的。其次,高等教育培養出的專業人才,既能促進產業發展和升級,增加社會財富和個人收入,還能改善社會結構,提高人群的精神生活面貌,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再次,高等教育投資,具有收入遞增效應,具有長效性。通過其對產業和社會多方面的影響,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方式能夠發生躍升,實現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因而從長期看其創造的價值非常可觀。

五、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成本收益分析的意義

1.通過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成本收益分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在某一特定階段,一個特定主體面對某一問題時,其掌握的資源總是有限的,有限的資源必須投入到最適合它的領域,才能為個人和社會創造最大的價值,教育資源在此方面尤為突出,財力要合理分配,適學年齡也非常狹窄,稍縱即逝。我國目前仍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期,需要兼顧積累和消費,政府對教育的投入也是有限的,公共教育資源更需要合理分配,實現效益最大化。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投資相對不足,導致社會高素質人才比重偏低,社會勞動生產率偏低,缺乏科技創新活力,難以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勞動者的要求,導致傳統產業難以升級,新興產業難以壯大,企業缺乏核心競爭力,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單一,淪為國際產業鏈最低端的加工者,在國際競爭中處于隨時岌岌可危的劣勢。

2.通過高等教育階段人力資本投資成本收益分析,樹立為了產出而投入的教育思路。個人和國家都要量入為出,通過合理預計未來的收益,理性決定現階段的教育投入。教育是一項長期投資,是一項戰略投資,但仍然需要更多聚焦在市場需求和可預見期間的產出問題上,以市場需求引導投資。

篇5

隨著國稅總局下發的《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以及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有關財稅法規的相繼出臺,投資收益的財稅處理在企業實際財務管理中將產生一定的變化。本文結合上述新頒布法規,就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結合實際做一探析。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情況,企業應運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24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購買過程中另支付相關稅費9萬元。乙公司 為一家未上市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活躍的市場價格。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未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取得投資后,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如表1:

注: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潤屬于對其2004年及以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應確認投資收益、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及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05年:

當年度被投資單位分派的2700萬元利潤屬于對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間已實現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萬元,應沖減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8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81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810,000

貸:應收股利 810,000

(2)2006年:

應沖減投資成本金額=(2700+4800-3000)×3%-81=54萬元

當年度實際分得現金股利=4800×3%=144萬元

應確認投資收益=144-54=90萬元

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l,440,000   貸:投資收益 900,000    長期股權投資    54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l,440,000 貸:應收股利 l,440,000

(二)稅務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方確認的股利所得,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方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動用接受前的利潤派發的股利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視為清算性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

而稅收上的規定很簡單,不論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是投資前產生的還是投資后產生的,都是稅后利潤,都歸為持有受益,不應轉化為處置受益。即稅法堅持投資成本不變,如果將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沖減投資成本處理,則會等額增加以后的投資轉讓所得,導致雙重計稅。

【例2】沿用【例1】假設2005年甲公司所得稅率為33%,乙企業所得稅率為15%,當年享受了定期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計算甲公司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并注明在新企業申報表中的列示。

稅法相關規定:

1、企業在國內投資、聯營取得的稅后利潤,由于接受投資或聯營企業已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對于投資方或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股息),一般不再征稅。但如果涉及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則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股息),其已繳納的稅額需要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原申報表規定,當企業有投資所得時,應該先還原成稅前收益,并入總收入,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投資企業適應的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然后允許抵扣在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后,最后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

3、國稅發[2006] 56號文件精神,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后,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

2005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1÷(1-7.5%)×(33%-15%)=15.76萬元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81萬元

表18行不填

表19行填81/(1-7.5%)*7.5%

表25行填81/(1-7.5%)*15%

財稅差異:

2005年會計上不確認收益,稅法上應補交所得稅15.76萬元。

【例3】,沿用【例1】假設2006年甲公司所得稅率為15%,乙企業所得稅率為33%,計算甲公司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并注明在新企業申報表中的列示。

2006年,稅法上確認的收益為4800×3%=144萬元,因為投資方的稅率是15%,大于被投資方的稅率是33%,無需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萬元

表18行填144萬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財稅差異:

2006年會計確認收益90萬元,稅法上確認收益144萬元。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財稅差異

第一,與成本法相似,新準則規定:即使在權益法下,在按被投資企業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時,應以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為基礎,稅法對于從對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慮這一時間界限。

第二,與“損益調整”有關的差異。稅法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收付實現制作為基本準則。因此持有期間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損失,而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只會是收益不會是損失。會計上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本準則,既確認收益又確認損失。

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按占股比例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對此,稅法不允許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損失,當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也不得調整。

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盈利,投資企業按占股比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 ,貸記“投資收益”。對此稅法上既不確認會計核算出的投資收益,也不認可“長期股權投資”發生額及余額的變化。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會計核算借記“應收股利”或“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會計上不再確認收益。即會計上則不考慮投資雙方的稅率差,稅法上正好相反,它將對方實際所分配的利潤卻認為投資持有收益,并交納地區差別稅率。

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

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中方企業從設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區等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不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凡該中外合資企業適用15%或24%所得稅稅率的,中方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補稅。

不需補交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

(1)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

(2)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與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致,則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不予補稅;若由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享受定期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也不需補稅;

(3)從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不需補稅;

(4)投資方在免稅期間對外投資分回的稅后利潤不需補稅。

與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有關的投資收益

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沒有任何影響,不存在財稅差異。

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而稅法的計稅成本則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并不確認投資收益。

【例4】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200萬元購入乙公司40%的表決權資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權益為400萬元,公允價值為450萬元。假定乙公司的凈資產全部為可辨認凈資產。

按新準則的規定,初始投資成本(200萬元)大于投資時應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份額(160萬元),因此有關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注:在這種情況下無財稅差異。

【例5】假定【例4】中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50萬元,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按新準則的規定,初始投資成本200萬元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240萬元的差額40萬元,應確認為當期損益。有關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240

貸:銀行存款 200

投資收益 40

財稅差異:

篇6

[關鍵詞]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影響因素

一、不同投資時點對計算投資收益的影響

(一)假設投資企業在某年1月1日投資時

甲企業于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100萬元向乙企業進行投資,投資后持股比例為20%,對乙企業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甲、乙兩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期間相同,投資時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持股比例未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沒有發生除投資以外的交易或事項,乙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為1200萬元。要求計算甲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并進行會計處理。

甲企業2008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乙企業2008年實現的凈利潤×投資持股比例=1200×20%=24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40

貸:投資收益

240

(二)假設投資企業在某年4月1日投資時

仍以上題為例,甲企業向乙企業的投資時間為2008年4月1日,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則甲企業2008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為180萬元(1200×9/12×20%)。因為投資企業計算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時,應以投資企業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為依據。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80

貸:投資收益

180

二、投資持股比倒變化對計算投資收益的影響

(一)按分段持股比例計算

A企業干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20萬元向B企業投資,取得B企業10%的持股比例,由于A企業有權參與B企業的決策制定,所以對B企業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該項股權投資。2008年3月1日,A企業又以銀行存款25萬元向B企業進行投資,又取得B企業8%的持股比例,A企業追加投資后仍對B企業具有重大影響。B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為85萬元,其中1至2月份實現的凈利潤為15萬元。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要求計算A企業2008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A企業2008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15×10%+(85-15)×18%=14.1(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4.1

貸:投資收益

14.1

(二)按加權平均持股比例計算

仍以上題為例,假如無法獲悉1至2月份實現的凈利潤,其他條件不變。

加權平均持股比例=10%×12/12+8%×10/12=16.67

或=10%×2/12+18%×10/12=16.67%

A企業2008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85×16.67%=14.16(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4.16

貸:投資收益

14.16

三、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對計算投資收益的影響

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存在的差異,是指投資企業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可辨認資產及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一致而形成的差額。在此種情況下,投資企業在計算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時。應對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后的凈利潤作為計算股權投資收益的依據。其詳細計算公式如下:

應享有投資收益=調整后凈利潤×持股比例

調整后凈利潤=調整前凈利潤-(按公允價值計算確定的成本費用一按賬面價值計算確定的成本費用)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7月1日購入乙公司40%的股份,購買價款為4500萬元,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取得投資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9000萬元,除下表所列項目外,乙公司其他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如表1)。

已知乙公司于2008年實現的凈利潤為920萬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資時的賬面存貨有60%對外出售,甲公司與乙公司的會計年度及會計政策相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均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進行攤銷。預計凈殘值均為零。甲、乙公司之間未發生任何內部交易與事項。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2008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乙公司調整后凈利潤=920-[(1080-860)×60%+(2400/16-1800-360/16+(1200/8-1050-210/8)]=683(萬元)

甲公司應享有的投資收益=683×6/12×40%=136.6(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36.6

貸:投資收益

136.6

四、順流與逆流交易對計算投資收益的影響

順流、逆流交易是指投資企業與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其中,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將資產出售給投資企業的交易為逆流交易;投資企業將資產出售給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交易為順流交易。應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順流交易還是逆流交易,只要購入方在購八年度沒有將所購資產對外出售,投資企業在計算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凈利潤的份額時,都應將其內部交易未對外實現的利潤予以剔除。另外對于逆流交易,出售年度計算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凈利潤的份額時。則將對外交易實現的利潤予以加回。

例1、M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取得甲公司25%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從而能夠對甲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假定M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甲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M公司與甲公司所采用會計政策與會計期間一致,持有投資期間M公司的持股比例未發生變化,M公司有一非全資子公司N公司,M公司于每年年未編制合并報表。2008年9月18日甲公司將成本為700萬元的某商品以10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M公司,M公司以取得的商品作為存貨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M公司以對外出售了60%,剩余的存貨于2009年全部出售。甲公司2008年實現的凈利潤為2900萬元,甲公司2009年實現的凈利潤為2800萬元。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進行2008年、2009年與M公司有關的賬務處理。

(一)2008年M公司會計處理:

1 應享有的投資收益=[2900-(1000-700)×40%1×25%=695(萬元)

2 會計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695

貸:投資收益

695

3 編制合并報表時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1000-700)×40%×25%]

貸:存貨

30

(二)2009年M公司會計處理:

1 應享有的投資收益=(2800+120)×25%=730(萬元)

2 會計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730

貸:投資收益

730

3 編制合并報表時不再進行調整。

例2、M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取得乙公司5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并與R公司共同控制了乙公司,M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乙公司除有一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一致外。其他資產與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賬面價值80萬元,采用直線法折舊,折舊年限為4年,M公司與乙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期間一致,M公司的持股比例未發生變化,M公司有一非全資子公司N公司,M公司于每年年未編制合并報表。2008年10月8日,M公司將一庫存商品出售給乙公司。成本600萬元,收入為900萬元,乙公司購入后作為存貨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全部沒有對外出售。乙公司2008年實現的凈利潤為3 000萬元。到2009年末止,乙公司出售了該存貨的80%,2009年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為2 600萬元。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進行2008年、2009年與M公司有關的賬務處理。

(一)2008年M公司會計處理:

1 應享有投資收益=[3000-(100/4-80/4)-(900-600)]×11/12×50%=1235.21(萬元)

2 會計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 235 21

貸:投資收益

1235.21

3 編合并報表時的調整分錄:

借:營業收入450(900×50%)

貸:營業成本

300(600×50%)

投資收益

150

(二)2009年M公司會計處理:

1 應享有投資收益=[2600-(100-25/2-80-20/3)-(900-600)×20%]×50%=1267.5(萬元)

2 會計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267.5

貸:投資收益

1267.5

3 編臺并報表時的調整分錄:

借:營業收入

90(900×20%×50%)

貸:營業成本

60(600x×20%×50%)

篇7

養老保險是保險的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比重上來看,養老保險基金占社會保險基金的90%以上,如1996年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達610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為578億元。據統計,1995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50.06億元,支出836.47億元,當年結余113.59億元,歷年滾動結余429.8億元。從基金的運用來看,銀行存款251.6億元,占58.54%;購買國家債券90。5億元,占16.58%,動用59.4億元,占13.83%。1996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多億元,支出1031.87多億元,歷年滾動結余578.56億元。1997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入1337.9億元,支出1251.3億元,當年結余86.6億元,歷年滾動結余675.25億元。從對社會保障實行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改革以來,資金積累逐年增多,養老保險基金如今已成為一筆巨大的資金,它的投資運用狀況不僅決定社會養老保險能否進行下去,而且可以我國的基本建設及資本市場。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者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鋪張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和經營性事業。”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以保值增值。然而,這兩種方式都無力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從銀行存款來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銀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權利率低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就有7年(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詳見表1),保值都談不上,更無法增值。然后再看國債,由于國家債券品種較少,收益率雖一般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約一個百分點,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級市場反而不如銀行存款有吸引力。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現狀也說明了這一點。如1994年養老與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為376.99億元,其中購買國債僅81.98億元,占結余額的21.74%;1995年我國國債年末余額3300.3億元,而當年購買國債僅90.5億元,僅占當年基金結余額的16.58%。國債品種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對通貨膨脹,國債的保值能力令人懷疑。以國庫券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國庫券收益率超過當年零售商品價格指數的只有5年,其他6年(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國庫券的收益率均低于物價上漲率(詳見表1),可見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債也難以保值增值。

資料來源:根據《統計年鑒》有關數據整理得出;銀行存款利率數據來自(1)周忠明,戴文桂.實用利率知識.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2)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利率實用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注:①為消除復利與單利對結果的影響,本文取一年期數據,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較長期限的以單利計的數據(一年期利率復利計算后實際收益率不低于相同期限的較大數據的單利的實際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為8.64%,9.99%為其加權(以天數為其權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號內數據均為加權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復利計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為5.04%,1982年為5.58%,1983,1984年均為5.76%。

總體分析,目前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的途徑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我國目標替代率的確定以養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資增長率為假設前提)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表1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遠低于工資增長率,個人賬戶實際積累額達不到目標積累額,如不及時調整養者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收益率,我國的養老保險在不久后將陷入“被迫提高繳費率——企業不堪重負,個人無力投保——養老保險制度崩潰”的危機之中。

二、調整機構: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的前提

1.調整機構的總體構想

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可知,其運用途徑僅限于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在生產關系高度發達、生產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已經力不從心。故基金所有者委托基金運營者基金投資運營業務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為此我們有必要引入委托一關系來分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的切實途徑。

以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僅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根本不需要專門的投資機構。而將委托一關系引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首先應從調整機構入手。

鑒于我國尚不具備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機構,而且資本市場合適的投資工具的數量有限,養老保險基金營運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調整機構不應是局部的修補,而應是全局性的變革(參見圖1)”

首先我們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一簡要回顧。我國是從1984年國有企業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開始的。近年來這千變革取得了三次重大進展。一是1991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負擔,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二是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知》,明確基年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三是1997年7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有效地解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要求,適應了社會保險走向法制化相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

1997年的這次統一改變了養老保險群龍治水的混亂局面,有效地解決了政了多門、管理費用高等問題。新成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社部)作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行使著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的職能,亦即擔負著基金法人主體的角色。勞社部作為社會保障的最高權力機關,肩負著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和事業管理的雙重責任。前已述及,勞社部缺少投資專家和系統的投資學知識,直接投資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資機構,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資本市場中的專門投資機構,既能有效地轉移風險,也有別于節省成本。委托專門機構投資可以增加服務的競爭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這樣,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之一是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人。可供養老保險基金法人選擇的投資機構主要是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而在我國,由于金融市場尚不發達,為有效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宜運用大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合資入股的方式組建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Social

Security

Funds/ABSSF)(以下簡稱為社基局)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投資者,該局可作為國務院直屬的與光大、中信集團并列的單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完全實行企業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社基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并可以根據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在全國經濟活躍、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省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協調該省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經濟欠活躍、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較小的西部地區,可以考慮在西安、成都等經濟中心城市設立分文機構,負責幾個省的基金運作,以節省不必要的設立新機構的開支。同時,在社基局內設立監事會。作為社基局的監督機構,監督資金使用狀況和資金經營狀況,但不干涉社基局的具體業務。當然因社基局的股東系大的銀行及保險公司等,經濟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一般不會有因營運不善而破產之虞。

此外,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及養老保險各項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可以考慮成立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行監會)和社會保障社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行監會由政府審計、監察部門牽頭,有財政、銀行、勞社部等機構的人員參加,掛靠于審計部門。社監會由人大、工會牽頭,吸收企業代表、職工代表、民主人士和專家參加,掛靠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兩大監督機構的職責都是負責監督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政策制定、執行和基金的運營。兩個監督委員會與社基局的監事會從內外監督社基局,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和社會保障事業順利進行。

養老保險基金事關全國企業職工衣食住行,國家政策理當扶植,可以考慮效仿農業銀行的操作,成為社會保險銀行(Bank

of

Social

Security/BOSS)(以下簡稱社保行),作為支撐全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專門性政策銀行,并按照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在上海、廣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漢、濟南、沈陽等地設立分行。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該銀行,并給予養老保險基金較優惠的利率,并按復利計息,對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給予保值貼補,社保行在無力支付貼補額時可由財政彌補虧損。養者保險基金收益率較高時,可從其超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養老保險投資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存入社保行并享有優惠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社保行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應該減免營業稅,為社保行給予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提供實際支持。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債,雖然其回報率一般高于銀行存款,但在通貨膨脹盛行的今天,至少應對這一部分國債給予保值貼補。可以考慮由社保行發行特種國債,專門由社基局用養老保險基金認購,并給予較高收益率。出現意料之外的高通貨膨脹時,給予保值貼補,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潤可用于支持與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事業,如社基局的辦公設備的添置等。

2.委托一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保證這些投資機構能夠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資意愿或策略行事,這里牽涉到委托一關系中的幾個基本問題。一般認為,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委托人和人之間要達成對雙方有約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即所謂激勵相容條件;(2)在具有“”干涉的情況下,人履行合同責任后所獲收益不能低于某個預定收益額,是為參與條件;(3)在人執行這個合同后,委托人所獲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過或等于執行該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為收益最大化條件。

但是,在委托一合同不完善時,有四個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勞社部與社基局的委托一存在潛在的風險。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時會采取短期行為或過于冒險的行為。二是責任不對等。人掌握著養老保險基金的經營權,但只承擔有限盈虧責任,作為委托人的勞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經營權,卻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使得人可能不負責任地決策。第三是信息不對稱。由于人的信息優勢,以及獲取信息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掌握基金經營權的社基局既有動機又有可能欺騙委托人(勞社部),而且委托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人。第四是契約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人總有空子可鉆。強化委托人對人的激勵機制,將使人經過收益成本比較后,自覺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假設委托人的目標函數為Y=Y(x);人的目標函數為:X=X(a,W),a為人的決策變量,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隨機變量。這意味著人的經營好壞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確定因素共同決定。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邊界,即W對x的影響是在一個可觀測的區間里,即便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可以通過事前的警告或鼓勵,使人不會選擇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獲得滿意的收益水平。

資本市場不發達時,市場上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少,而且風險不易分散和轉移,此時政府多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規定途徑及比例。如果資本市場是發達的,人主要將養老保險基金采取三種投資方式:一是通過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即將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壽險保單。二是把基金會成員的繳費轉移進某種資產的組合,這叫做“分離基金”。三是與其他的基金結合投資于一個單獨的資產組合,這叫作“共同基金”。事實上,成功的人會尋求以上三種投資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組合。

假定社基局通過權衡比較,能夠選擇其中最為有利的一種投資方式,又假設養老保險基金僅存入銀行和購買國饋會貶值,凈收益為-10,設的狀態有好與不好兩種,由于我國宏觀定勢良好,好的狀態出現的概率為0.8;設社基局在經營養老保險基金以外,無論如何努力工作所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凈收益為20。在委托一關系中,基金所有人與運營人有比例分成(為方便,本文暫以五五分成為例)和固定收益兩種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陣如圖2:

比例(五五)分成

注:①運營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與自然的函數。為分析方便,本文忽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設運營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兩種策略,努力指運營人殫思竭慮,并總能實現最優投資組合策賂;不努力指運營人仍將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兩種情況下,運營人付出的勞動分別為20和5。為簡化,設基金收益在“好,努力”的搭配下為100,“不好,不努力”時為-50,其他兩種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時均為0。并假設所有人將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人后,不從事盈利性的活動,基金收益來自于運營人投資所得。運營人不努力時因合同約束,無暇從事其他盈利活動。

②30=50-20,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養老保險基金僅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的實際收益,因本文主要委托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托專門機構投資而僅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省略了“自然”好與不好的差異。5表示運用養老保險基金于以上兩種方式時所進行管理等付出的勞動。

④40=60-20,經濟環境好時努力工作收益為100,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為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的固定額,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圖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無論自然出現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運營人接受了委托一合同,運營人努力總是好于不努力,即不努力戰略相對于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嚴格劣戰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于-15,故“委托,努力”是精練貝葉斯納什均衡點。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于運營人會選擇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預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于-15,我們可以做以下結論:無論采取何沖利益分配方式,“委托,努力”是所有人和運營人的必然選擇。我們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在以上兩鐘情形下,運營人的預期收益(指凈收益)均為20。然而運營人從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獲得20的凈收益,理性的運營人不一定會接受委托一合同。而且越是風險厭惡的運營人更可能拒絕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將五五比例分成改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運營人的預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將獲得遠遠高于自己經營(不委托)時的收益。可以考慮將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調為35,使運營人預期收益增加為25。上可以進行—九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調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定為40。

到底選擇何種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確定為多少取決于二者的博弈過程、供求狀況以及人的類型。在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確定的,如果引入競爭機制,產生較多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人,則最終的委托一合同的制定會有利于所有人,會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為40的合同。在人財務公開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情況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與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人)是風險中性的,無論勞社部(委托人)對風險的態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辦法。在商業銀行與間的博弈過程中,企業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辦法,商業銀行的固定收益表現為事先約定的貸款利息。通過固定收益的委托一后,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轉嫁了風險,人獲得了剩余索取權,此理人極其努力地工作是最優的。對于委托人,盡管由于剩余索取權的分割和部分轉讓從靜態上看使其利益受損,但這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經營業務,仍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從動態上看,由于人獲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權,其積極性提高了,運用其專業投資技術,可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使委托人獲得高于自理時的收益。

當然,由于社基局在運用養者保險基金進行投資時,也需要對巨大風險進行控制和轉嫁,保險市場,尤其是長期壽險市場可以滿足這一要求。社基局可以通過購買再保險或購買長期壽險保單的辦法向商業保險市場轉嫁風險。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基本管理結構如圖3。

篇8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 投資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權益法是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也就是說,在成本法下,只有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或實際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以下簡稱分派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確認投資收益。因此,投資收益的確認就成為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一個關鍵點。

一、 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確認的會計處理

成本法投資收益的確認應根據累積應收股利和累積凈利潤的比較結果進行處理,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累積應收股利大于累積凈利潤

由于被投資企業用來分派股利的往往來源于上一年度的收益,所以在投資初期累積應收股利大于累積凈利潤比較常見。由于累積應收股利大于累積凈利潤的部分并非是投資后產生的收益,所以要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具體又可分為投資當年和投資以后年度兩種情況。

1.投資當年

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將全部應收股利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投資收益。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按照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甲公司對該投資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其投資成本為150 000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現金股利200 000元。

則甲公司投資當年確認應收股利時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2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20 000

2.投資以后年度

投資以后年度被投資企業分配股利,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之前,需先進行累積應收股利和累積凈利潤的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需要進行相關計算才能確認投資收益。具體的計算公式為: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金額=投資企業當年應收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累積應收股利-累積凈利潤-本次分配前投資企業累計已沖減的投資成本

例2:承例1,乙公司2008年實現凈利潤300 000元,乙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宣告分派2008年的現金股利200 000元。

則甲公司確認投資收益時需先進行比較:累積應收股利=20 000+20 000=40 000(元),累積凈利潤=300 000×10%=30 000(元),前者大于后者,則: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40 000-30 000-20 000=-10 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金額=20 000-(-10 000)=30 000(元)

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20 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10 000

貸:投資收益 30 000

(二) 累積應收股利小于或等于累積凈利潤

正常情況下,企業每年分配的利潤小于凈利潤,所以投資企業在投資若干年后累積應收股利會小于或等于累積凈利潤。這時投資收益確認的原則是,在將原已累計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全部轉回以后,再以當年應收股利為限確認投資收益。

例3:承例2,乙公司2009年實現凈利潤500 000元,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宣告分派2009年的現金股利250 000元。

通過比較:累積應收股利=40 000+25 000=65 000(元),累積凈利潤=30 000+50 000=80 000(元),前者小于后者,而截止至2009年為止,累計已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為10 000元,所以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的金額為:當期應收股利25 000+轉回的投資成本10 000=35 000元。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25 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10 000

貸:投資收益 35 000

二、 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確認方法的思考

綜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處理比較復雜。一方面要將“清算性股利”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處理( “清算性股利”,是指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此時當年確認的投資收益為當年的應收股利與當年應沖減的投資成本的金額之差;另一方面當情況發生逆轉時又要將原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轉回,使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等于其初始投資成本,此時當年確認的投資收益為當年的應收股利與當年應轉回的已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之和。

篇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基于上述政策,現行的81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設計了第7行“投資收益”、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和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三行來計算投資收益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第7行“投資收益”填報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還原計算后的數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應當補稅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報企業取得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進行還原后的數額;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填報企業取得的應當補稅的投資收益在被投資企業已經實際交納的稅款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部分。其計算邏輯為:

投資企業本身實現的除投資收益外的利潤額;

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所有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所得的部分(第7行);

減:彌補投資企業以前年度經營虧損;

減: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已還原的部分(第69行);

等于:投資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乘: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等于:投資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減:在被投資企業已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第78行);

等于:投資企業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例如,甲企業2003年同時向A、B兩家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投資,A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33%,B公司適用稅率為15%。2004年,A公司分回投資收益67萬元,B公司分回投資收益85萬元,甲企業除投資收益外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則甲企業按照所得稅申報表計算的2004年企業所得稅為:

投資企業本身實現的除投資收益外的利潤額300萬元;

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所有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所得的部分67÷(1-33%)+85÷(1-15%)=200(萬元);

減:彌補投資企業以前年度經營虧損0萬元;

減: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已還原的部分67÷(1-33%)=100(萬元);

等于:投資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

乘: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33%;

等于:投資企業應納所得稅額132(萬元);

減:在被投資企業已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85÷(1-15%)×15%=15(萬元);

等于:投資企業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117(萬元)。

甲企業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分別在申報表第7行“投資收益”中填入200萬元[67÷(1-33%)+85÷(1-15%)];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中填入100萬元[67÷(1-33%)];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中填入15萬元[85÷(1-15%)×15%]。

但是,在投資企業當年發生虧損或當年所得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按上述的計算邏輯關系填報申報表就會產生偏差。仍以上述甲企業為例,若2004年甲企業除投資收益外的所得為-51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根據上述計算步驟必然計算如下:

投資企業本身實現的除投資收益外的利潤額-51萬元;

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所有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所得的部分67÷(1-33%)+85÷(1-15%)=200(萬元);

減:彌補投資企業以前年度經營虧損0萬元;

減: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已還原的部分67÷(1-33%)=100(萬元);

等于:投資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9(萬元);

乘: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33%;

等于:投資企業應納所得稅額16.17(萬元);

減:在被投資企業已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85÷(1-15%)×15%=15(萬元);

等于:投資企業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1.17(萬元)。

這個計算結果是不正確的。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告》(財稅字[1997]22號)規定,企業發生虧損的,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如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因此,上例中甲企業首先用來源于B公司的應補稅投資收益彌補當年虧損51萬元,然后將剩余部分34(85-51)萬元進行還原計算,即:(85-51)÷(1-15%)=40(萬元)。因此,從B公司獲得的投資收益進行還原計算后的數額為91萬元(51+40=91)。那么甲企業的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

投資企業本身實現的除投資收益外的利潤額-51萬元;

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所有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所得的部分91+67÷(1-33%)=191(萬元);

減:彌補投資企業以前年度經營虧損0萬元;

減: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已還原的部分67÷(1-33%)=100(萬元);

等于:投資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

乘: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33%;

等于:投資企業應納所得稅額13.2(萬元);

減:在被投資企業已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部分:34÷(1-15%)×15%=6(萬元)

(注:計算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時,由于從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進行還原計算的僅為34萬元,彌補虧損的51萬元沒有進行還原計算,這51萬元在B公司實際繳納的稅款不得在計算甲企業應納所得稅前扣除,所以,抵免稅額=34÷(1-15%)×15%=6萬元)

等于:投資企業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7.2(萬元)。

甲企業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分別在申報表第7行“投資收益”中填入191萬元,其中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51萬元,剩余部分進行還原后為40萬元,A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原后所得100萬元;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中填入100萬元;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中填入6萬元。

可見,當用來源于B公司應當補稅的投資收益進行彌補虧損時,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7行和78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填列。

進一步來看,若上例中甲企業2004年度虧損為131.9萬元,企業應首先用來源于B公司的應補稅投資收益85萬元彌補當年虧損,不足彌補的部分46.9萬元(131.9-85)再用來源于A公司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進行彌補,那么當期所得稅的計算應當如下:

首先用從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首先彌補虧損85萬元;

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不足彌補虧損的部分由從A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131.9-85=46.9(萬元)

A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后剩余部分進行還原:(67-46.9)÷(1-33%)=3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31.9+85+46.9+30=30(萬元)

因為從A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了虧損46.9萬元,僅有20.1萬元(67-46.9)進行還原,還原金額為30萬元,所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允許扣除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只能是30萬元,即:

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67-46.9)÷(1-33%)=3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31.9+85+46.9-30=0(萬元)

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

計算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時,由于從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全部彌補了虧損,沒有進行還原計算,其在B公司實際繳納的稅款不得在計算甲企業應納所得稅前扣除,所以抵免稅額=0(萬元)

當期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0(萬元)

甲企業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分別在申報表第7行“投資收益”中填入161.9萬元,其中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85萬元全部彌補虧損,A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46.9萬元,剩余部分進行還原后為30萬元;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中填入30萬元;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中填入0萬元。

在此例情況下,當來源于B公司應當補稅的投資收益不足以彌補虧損,而需要用來源于A公司的免稅投資收益彌補虧損時,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7行、第69行和78行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填列。

綜合上述情況,當企業當年出現虧損或者當年盈利,但盈利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需要用投資收益彌補虧損時,申報表填列會受到虧損數額大小和投資收益是否免稅等因素的影響,要根據各因素的不同變化進行調整相應項目,從而使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邏輯變得有些復雜,財會人員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也容易出錯。為了降低申報表填列時的分析工作量,減少隨意性和可能的差錯,有必要對涉及投資收益的有關項目進行規范。規范的填報形式如下:

假設A代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B代表企業當年應當彌補的虧損額(包括當年的虧損以及以前年度的虧損),則申報表有關行次如下:

第7行“投資收益”=(A-B)÷(1-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B

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實際收到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應免稅的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注:當“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時,第69行填列納稅調整后所得)

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A-B)÷(1-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運用此公式對上述甲企業虧損51萬元的情形中A、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計算填列申報表為:

第7行“投資收益”=67÷(1-33%)+(85-51)÷(1-15%)+51=191(萬元)

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67÷(1-33%)=100(萬元)

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85-51)÷(1-15%)×15%=6(萬元)

則當期應納稅額=(-51+191-100)×33%-6=7.2(萬元)

而對于甲企業虧損131.9萬元的情形,運用公式計算填列如下:

第7行“投資收益”=[67-(131.9-85)]÷(1-33%)+(85-85)÷(1-15%)+131.9=161.9(萬元)

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30(萬元)(因為當期納稅調整后所得額30萬元小于當期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所以此行填列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

第78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85-85)÷(1-15%)×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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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投資決策;安全成本;安全收益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1-0175-01

1 安全投資決策的概念及作用

安全投資是指安全活動投入的一切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從企業生產的角度,安全保護了生產人員,維護和保障了生產資料和生產的環境,是技術的生產功能能夠得以充分發揮,安全就成為追求生產效果,經濟利益的基礎。安全對企業取得的生產和經濟效益將產生有創造價值的作用,也就具有了投資的意義。而決策是人們在求生存與發展中,基于對客觀事物發展規律及主觀條件的認識和把握,尋求并選擇某種最佳(滿意)準則和行動方案而進行的活動。從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避免危害、減輕損失的綜合效益看,要使企業能夠進行合理的安全投入,就必須改變安全投資的可行性評價模式,使企業看到安全投資的全面效益,做出最佳(滿意)決策。

安全投資決策主要用于解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看投資方案的經濟效果是否可以滿足某一絕對檢驗標準的要求,即解決方案的“篩選”問題;第二,對于多種備選方案,看哪個方案的經濟效果更好,即解決方案的“排隊”和“擇優”問題。

2 安全投資決策的基本要求

(1)擴大企業的成本范圍,使其全面包括直接和間接安全成本,并利用安全成本的分類和安全成本會計來確認和計量企業的安全成本。

(2)正確進行成本分配。要求正確了解企業的生產過程,以使原來歸屬到費用項目的安全成本,能夠采用適當的成本動因分配到特定的過程和產品上。

(3)要延長項目評價的時間范圍,以便更好地反映項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安全項目帶來的,如產品質量、生產效益的提高,公司和產品形象的改進,減少的健康、醫療費用等只有通過考慮時間因素的財務指標才能更好地體現出來。

(4)采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項目評價指標,以使結果更符合現時并反映投資的實際成本和效益。

3 安全投資決策的步驟

安全投資項目具有一般投資項目的共同屬性,因此有關財務評價中的常用指標也適用于對安全投資項目的評價。

3.1 安全成本的確認

安全成本可以看成是安全投資的支出(即以安全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可以分為安全工程費用和安全預防費用。

安全工程費用A1,其經濟目的是為實現一定的安全生產水平而提供基礎條件,主要項目包括:①設備購入;②安全監測費;③安全工程的設計、評審費。安全預防費用A2,其作用是防止不安全因素的產生,主要項目包括:①安全工程和設施的運營費;②安全獎;③安全培訓教育費用;④安全情報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費用;⑤安全工程設施的維護維修費。其中安全工程費用A1可以看成是項目開始時一次性投入,安全預防費用A2,可以看成是每年的固定投入。

3.2 安全收益的確認

安全收益可以看成是安全投資的收入,安全收益=減損產出+增值產出。

(1)安全減損產出B1=損失減少量=前期(安全措施前)損失-后期(安全措施后)損失

而損失項目包括:

①傷亡損失減少量;②職業病損失減少量;③事故的財產損失減少量;④危害事件的經濟消耗損失減少量。

(2)安全增值產出。

安全增值產出B2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素質,提升員工對企業的滿意度,從而提升勞動力的工效作用;②安全條例或環境對生產技術或生產資料的保護作用;③安全績效作為企業商譽體現,對市場、信貸和用戶的資信都發揮良好作用。

3.3 選擇合理的安全投資決策的分析、評價方法

(1)凈現值法評價安全投資項目。凈現值是指整個方案計算期內累計的凈現金流現值,換句話說,就是安全投資項目總收入現值與總支出現值之差。計算公式為

NPV=∑∞t=0NCFt(P/F,i,t)

式中NCFt――第t年的凈現金流量,即第t年的現金流入減去現金流出。

如果方案的凈現值大于0,則說明該方案投資能夠取得滿意的經濟效果。在若干備選方案中,凈現值最大的經濟效果最佳。

但是凈現值指標的缺點在用于多方案的比選時,一般要求各方案的計算期一致。

(2)年值法評價安全投資項目。年值法是指將各方案在其壽命期內的現金流按某一定的標準折現率折算成等額年值進行比較。對于壽命不等的備選方案,使用年值法比較,可以使方案之間具有可比性。

將凈現值折算成等額年金就是凈年值,凈年值的計算公式為

NAV= NPV(A/P,i,n)

對特定項目而言,凈年值與凈現值的評價效果是等價的,適用凈現值的一切分析,對凈年值都適用;NAV>0,即認為方案具有滿意的經濟效果,可以通過絕對標準的檢驗;進行多方案比選時,NAV大的方案為優。

(3)投資收益率法評價安全投資項目。 使用現值法和年值法評價安全投資方案的經濟效果,需要事先給定一個標準折現率,該折現率反映了投資者所希望達到的單位投資年收益水平。凈現值與凈年值大于零,表明單位投資的平均收益水平高于標準折現率。但現值法與年值法沒有直接給出單位投資的實際年均收益水平。如果希望了解投資方案單位投資的實際年均收益水平,則需要使用投資收益率法進行方案的經濟效果評價。因為要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在這里要用到動態投資收益率法。

投資收益率的計算,通常需要“逐步測試法”。首先估計一個貼現率,用它來計算方案的凈現值;如果凈現值為正數,說明方案本身的報酬率超過估計的貼現率,應提高貼現率后進一步測試;如果凈現值為負數,說明方案本身的報酬率低于估計的貼現率,應降低貼現率后進一步測試。經過多次測試,尋找出使凈現值接近于零的貼現率,即為方案本身的投資收益率。

計算出的內部收益率應與給定的標準收益率(即年值法和現值法中的標準折現率)相比較,若內部收益率大于標準收益率,說明方案在經濟上是可行的。若進行多方案比較,以內部收益率大的方案為優。

4 結論

安全投資決策是安全生產決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定量分析是決策科學的基本方法,利用“收益――成本”法進行安全投資決策,具有下列優點:

(1)“收益――成本”決策方法將安全投資項目與企業的財務狀況相掛鉤,方法簡潔明了,便于企業結合自身的財務情況做出安全投資決策。

(2)在考慮安全投資能力的動態指標中,凈現值、凈年值、投資收益率是三個重要的評價指標,在投資期內選取適當的評價指標,可以確定安全投資項目的可行性。

(3)從理論上說,這種“收益――成本”方法做出的投資決策是一種滿意解,即在可供選擇的方案中,使有限的安全投資取得最佳的經濟效果,更符合實際情況,可作為企業確定安全投資項目的決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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