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經濟效率的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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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經濟效率的標準

篇1

    稅收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那么,政府征稅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呢?從稅收發展史看,雖然在任何時期,人們對稅收原則的看法都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總的來說,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拓展和人們認識的提高,稅收原則也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而且,這種過程仍將繼續下去。

    稅收原則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國先秦時期,就已提出平均稅負的樸素思想,對土地劃分等級分別征稅;春秋時代的政治家管仲則更明確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稅收原則,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來確定稅負的輕重。西方則在16、17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就已提出了比較明確的稅收原則,如重商主義后期的英國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節省”等稅收的原則。但一般認為,最先系統、明確提出的稅收原則是亞當。斯密的“稅收四原則”,即“公平、確定、便利、節省”的原則。此后,稅收原則的內容不斷得到補充和發展,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納提出的“稅收四方面九原則”,即財政原則,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的選擇原則和稅種的選擇原則;社會公正原則,包括普遍原則和公平原則;以及稅務行政原則,包括確實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收原則即節省原則。而在現代西方財政學中,通常又把稅收原則歸結為“公平、效率、穩定經濟”三原則。

    實際上還有多種稅收原則的提法,但要數上述三種影響最大。這三種稅收原則理論,不僅代表和反映了人們在三個不同時期對稅收的認識,而且基本展示了稅收原則理論發展和完善的脈胳。根據上述各項稅收原則的內容,結合稅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我們從社會、經濟、財政、管理四個方面將稅收原則歸納為“公平、效率、適度和法治”四原則。

    一、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歷史上,也多有強調稅收公平的論述。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但稅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稅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政權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稅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稅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征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征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征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注。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稅收也會隨之增加,嚴重的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迭。

    稅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指的是稅額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稅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稅。在稅收實踐上的反映,就是定額稅和人頭稅的盛行(人頭稅和定額稅即使現在也沒有完全消失)。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它要求稅制應實行累進稅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說,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那么,怎么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注:以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在理論上稱為“能力說”。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付能力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公平標準,除“能力說”外,還有“受益說”,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從政府公共服務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納稅人,意味著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相同的稅,以體現橫向公平;享受到較多利益的納稅人,則具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較高的稅,以實現縱向公平。現實中對公路的課稅以及社會保障方面往往有所體現,但在許多情況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現實稅制中,財產稅按財產、所得稅按所得累進征收,對低收入者免稅,允許家庭贍養扣除等都是這種公平觀的反映。

    在西方稅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即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征稅,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還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說,在現代經濟中,稅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稅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同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增值稅的盛行、公司稅稅率以比例稅率為主等都是這種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對于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征稅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說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于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稅收公平,特別是經濟公平,對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稅制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一方面,我國通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分配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義”分配(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收入檔次已適當拉開,但同時開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貧富懸殊”現象,因此,如何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就成為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市場發育還相當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競爭的外部因素較多,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稅制更具公平,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是我國進一步稅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課題。

    二、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都是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里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稅收行政效率,可以稅收成本率,即稅收的行政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率來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盡可能少的稅收行政成本征收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即稅收成本率越低越好。顯然,稅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為征稅而花費的征收成本,也包括納稅人為納稅而耗費的繳納成本,即西方所稱的“奉行成本”。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得出的“便利、節省”原則,實質上就是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便利原則強調稅制應使納稅人繳稅方便,包括納稅的時間、方法、手續的簡便易行。這無疑有利于節省繳納成本,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節省原則,即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它強調征稅費用應盡可能少。亞當。斯密說得很清楚,“一切賦稅的征收,須使國民付出的,盡可能等于國家所收入的。”這里的所謂費用,實際只限于政府的征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稅收的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有時甚至是可以相互轉換的。一項稅收政策的出臺,可以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但它可能是以納稅人的繳納成本的增加為代價的,或者相反。這說明,稅收的行政效率要對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進行綜合考慮,才有真正意義。在現實中,如何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是稅收征管所要解決的重要目標。

    稅收的經濟效率是稅收效率原則的更高層次。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分配必然對經濟的運作和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這是必然的客觀規律。但稅收對經濟的影響,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的程度如何、范圍多大則是有爭議的,在認識上也存在一個不斷的發展過程。反映到稅收的經濟效率方面,則有不同層次的理解。首先,它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稅收的額外負擔,簡單地說就是征稅所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稅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種經濟損失,即“額外負擔”,因此,相對于稅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將之稱為稅收的經濟成本。因此,政府應選擇合理的征稅方式,以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那么,怎樣的征稅方式對經濟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認為,要保持稅收中性。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二層次的要求是保持稅本。稅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政府征稅應盡量避免稅收對經濟的不利影響,而發揮稅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瓦格納提出了稅收的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選擇原則和稅種選擇原則。為保護和發展國民經濟,使稅收趨利避害,政府征稅應慎重選擇稅源。原則上,稅源應來自國民收入,而不應來自稅本。稅本,就是稅收的本源。通常認為,國民生產是稅本,國民收入是稅源,原則上稅收只能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傷及國民生產。這猶如樹上摘果,果是源,樹是本,我們只能摘果,而不能傷樹。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三層次,也是最高層次,它要求通過稅收分配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這是基于對稅收調控作用的積極認識。認為稅收不只是消極地作用于經濟。由于現實中存在市場失靈,因此,有必要政府進行干預,而稅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預的有效手段。

    從稅收經濟效率的不同層次可以看出,稅收是否有效率,必須結合經濟運行本身的效率來考察。如果經濟運行本身是高效率的,則應以稅收不干擾或少干擾經濟運行視為有效率,即以稅收的經濟成本最小作為判斷稅收效率的依據;而當經濟運行處于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狀態,則稅收效率應反映在對經濟運行的有效干預。

    總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稅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經濟效率,則是稅收的高層次要求,它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稅收調控作用的認識的提高。

篇2

關鍵詞:競爭政策;競爭法;規制;經濟學;分析

作者簡介:高重迎(1967~),男,河南扶溝人,法學博士,河南財經學院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競爭法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DF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9)02-0161-04 收稿日期:2008-09-20

一、引言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對競爭政策與競爭法的關心度有了明顯的提高,其原因在于世界各國政府對市場經濟制度的認識有了變化。而這種認識上的變化最明顯地表現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俄羅斯、東歐以及包括我國在內的一系列國家、地區導人了市場經濟制度。同時,市場經濟制度的導入,也引發了各國政府對產業規制所帶來的弊端的反思,進而開始嘗試依靠民營企業的自由競爭來帶動、促進經濟發展的模式。競爭政策、競爭法因此而產生。

在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受到競爭壓力的各類企業會不斷地改進經營方式、提高效率并進行一系列技術革新(Innova-tion)。不難發現,實行競爭性市場經濟的國家不僅能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而且也能促進本國的產業結構更加高效化。上世紀90年代,美國經濟呈現活性化的繁榮景象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競爭政策是以撤除、廢止與緩和各種市場規制(Deregu-lation)與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文為稱之為“競爭法”,以下同)等限制企業阻礙競爭的各種規制為內容的。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英國、美國為首開始實施的緩和規制的競爭政策,迅速波及到西方各國。規制緩和的競爭政策把市場經濟從繁雜的政府規制中解脫出來,進而提高了競爭政策、競爭法的地位與重要性。

從以往的政府規制中(主要是產業政策)解脫出來的企業,大多希望在今后的市場競爭中自由發揮、穩步成長。但是,也有一些企業想方設法阻礙競爭、不愿付出努力就想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為了促使市場經濟有效地運行,限制“阻礙競爭行為”的競爭法就成了市場競爭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當前,在市場經濟國家,其競爭政策的正當性、合理化愈發高調。不僅是在競爭法領域,而且在商法、知識產權法、企業法等多個法學領域內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競爭政策。一般情況下,競爭法被學者看作是競爭政策的唯一、正當的代表者。當然,競爭政策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競爭法。但是,基于目前的研究狀況,本文對競爭政策的分析主要限定在競爭法的范圍之內。

二、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考察

美國是最早制定限制“阻礙競爭行為”的競爭政策、競爭法的國家。美國的競爭法被稱為“反托拉斯法”。之后。日本以及歐盟各國也相繼制定了類似的法律。日本的競爭法稱為“禁止壟斷法”,歐盟各國統一稱為“競爭法”(Compe,tition Law)。目前,“競爭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的統一稱謂。

世界最初的競爭法是100多年前美國制定的《謝爾曼法》(Sherman Act,1890制定,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中心法)。在該法剛實施的一段時間內,學者們圍繞該法的目的究竟是促進經濟效率或是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在學術界展開了論戰。當然,這一論戰的展開是有一定的歷史背景的。考察這一論戰的背景,還要追溯到當時的那場民眾運動,而這場民眾運動的起因是因為巨大家族企業的勢力逐步擴大,民眾普遍認為應該對中小企業加以保護,這才促使了謝爾曼法的出臺(淹川敏明,2006)。分析其原因可以發現,導致這場民眾運動的最終原因還是緣于大家族企業不正當地壓迫中小競爭者的行為(掠奪行為)所致。針對當時的謝爾曼法,毋庸質疑其目的是為了解散大家族企業、保護中小企業。但是,美國隨后又經歷了上世紀80年代的“反托拉斯革命”,直到現在,美國的競爭政策、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已不再是單純地保護中小企業利益,而是通過提高經濟效率,實現、擴大消費者的利益。由此可見,反托拉斯法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競爭及競爭政策,而不是單純地保護競爭者。

二戰以后,日本與歐盟各國也制定了競爭政策與競爭法,同樣圍繞該法的目的究竟是促進經濟效率或是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也在學術界展開了的論戰。其結果,在美國確立的提高“經濟效率”這一競爭法的目的最終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同(小川正雄等,2005)。

對競爭法的保護競爭政策、提高經濟效率這一目的的解釋,一般認為包含以下兩個方面,而且這些內容也只能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解釋。

第一,資源的有效配置。由壟斷而造成商品、服務價格的上漲,勢必會造成消費者需求的減少。如果消費者本來希望得到的商品、服務不能得以滿足,那么就會造成經濟效率低下(經濟學稱為“DWL”Dead Weight Loss,由壟斷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來講,經濟學者理想的產業結構是一種“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也就是說,希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是一種任何企業均具有一個不會受到競爭對手影響的(主要是價格)小市場(主要表現是“市場占有率”,MarketShare)的狀態。如果政府強制構建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那么,市場就會失去這個產業的生產效率與技術革新效率。而競爭市場雖然不是處于完全競爭狀態,但是。只要有一定數量的企業存在,就會給其它企業(競爭對手)帶來競爭壓力,也就會促使該類產業的有效競爭得以實現。如果能夠實現有效競爭,就可以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目的。

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競爭企業的生產效率、技術革新效率也會不斷提高。因此,維持、促進有效的競爭能夠促使經濟時常保持良好的發展趨勢,這也是推動經濟發展的一種動力(土田和博等,2006)。可見,競爭政策、競爭法的目的實際上是在于保護競爭企業的對抗關系(競爭關系)。也就是“競爭過程”(Competition Process)。

第二。競爭法的目的是提高生產效率與技術革新效率。實踐證明。促進生產效率與技術革新效率,能使市場經濟的生產性保持長期上升狀態,進而促使新產品、新服務(手機、互聯網等)的不斷上市。競爭政策、競爭法的這一目的可以防止經濟效率的低下,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基于競爭政策、競爭法具有上述目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競爭法、競爭政策的重要作用也得以顯現、發揮。近年。世界各國也越來越重視競爭法的完善與發展。這已成為各國政府與學者共通的認識。而且,對于發展中國家。競爭法的作用比先進國家顯得更加重要。今后。產業的發展方向不可能再由政府產業政策來決定,民營企業在競爭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地摸索著向未知的產業領域發展。比如,計算機、半導體、高科技IT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均不是由政府的產業政策

決定的,而是隨著企業之間的競爭在競爭過程中而產生的。在此競爭過程中,競爭法與競爭政策承擔著確保整個競爭過程合法有序進行的責任。

三、競爭過程規制與市場結構規制分析

盡管世界各國對于競爭法、競爭政策的目的認識日漸趨于一致,但是,具體的規制標準卻不盡相同。歷史上,競爭法的規制標準也曾發生過變化,而且這種變化一直持續到現在。概觀世界各國競爭法的規制內容,可以得知,競爭法的規制對象大致上可以分為競爭過程規制與市場結構規制兩大類。下面,針對競爭法在競爭過程與市場結構中的規制狀況進行探討。

1 競爭過程的規制理論分析

如果企業在市場中不進行競爭而只進行協調,那么競爭就會流于形式而不會有任何效果,市場經濟當然也得不到很好的發展。而能夠限制企業這種協調行為的正是競爭法中對卡特爾行為的規制。在企業的眾多協調中。價格卡特爾、串通投標行為被認為是明顯的不正當的阻礙競爭行為。但是,如果把企業之間的所有協調都看作是違法的卡特爾行為,那么共同研究開發、零售店的共同采購業務等這些有益的協調也會相應地被禁止。因此,市場要求競爭法必須規制一個能夠明確區分禁止協調與許可協調的標準(來生新,2002)。

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把競爭對手趕出市場或者迫害對手的行為(排除、掠奪行為)。自然會損害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當然,協調行為時常表現為一種復數企業之間的共同協議,而排除、掠奪行為則是單獨企業的獨自行為。比如,大型壟斷企業為了將中小企業趕出市場所實施的低于成本價格的傾銷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排除行為。競爭的本意就是要處于對手之上、超越對手的一種對抗關系的博弈過程。競爭法介入到市場中的這種對抗行動(單獨行為),其主要職責、作用應該是來保護企業之間競爭過程的競爭秩序的。相反,競爭政策、競爭法一旦成為保護競爭者的工具。那么就很有可能會造成限制競爭的后果。因此,競爭法對于單獨行為(對抗行動)的規制范圍、規制對象等的設定更要慎重、細心。美國反托拉斯法對單獨行為的規制對象只限定在壟斷型企業,而其它一般企業只被作為“不正當的競爭方法”所規制的對象(丹宗曉信等,2002)。

2 市場結構的規制重點

競爭法、競爭政策不僅要全力以赴地規制企業之間的協調與對抗行為,而且還有必要對市場自身的結構予以關注。在由少數大企業構成的集中市場中,這些企業就有可能不采取對抗行動,而可能始終采取協調行動來規避競爭。比如,在寡占市場中盡管沒有進行卡特爾協調,但是通過默契的配合同樣能達到協調的目的。所以,如果競爭法單單規制卡特爾行為以及單獨行為等。就不能完全限制企業阻礙競爭的行為,所以還要規制、限制市場集中行為等。只有這樣,才能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確保競爭的公平、公正、有效。因此,競爭法對于市場結構進行規制還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競爭法的市場結構規制主要是以維持競爭為目的而設定的對競爭過程的規制。但它并不等同于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而實施的產業組織政策。簡單來講,市場結構規制可以看作是事前阻止市場集中行為的合并規制(經營者集中)。對競爭企業之間的水平合并進行規制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寡占市場結構的形成,而垂直關系(買方與賣方的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合并規制則主要是從排除廠家的流通途徑等方面進行事前規制以阻止企業集中行為(鈴木滿,2000)。當然,企業合并的程序是要嚴格依照競爭法事先規制的步驟來進行。

有些企業不是依靠合并而是完全憑借自身努力成長起來的,這些企業也能在市場中處于支配地位,針對這種情況進行市場結構規制(企業分割)時更應該慎重、嚴謹。肆意進行企業分割,有時會適得其反,也有可能會限制競爭,阻礙企業的正常發展。美國對企業分割設定了一套嚴密的程序。只有在認定大型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確實妨礙了競爭對手的利益時,法院才可以做出分割壟斷企業的判決。1984年的AT&T分割可以說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代表案例。1998―2002年微軟第3次訴訟中,地方法院雖然做出了分割微軟的判決,但是其結果在控訴判決中又被顛覆。日本競爭法關于壟斷狀態的規制雖然很嚴格,但是,直到現在還沒有一例實施的案例。

四、競爭法規制的設定方法

競爭法的實施對設定企業行為規制的內容具有一定的推進作用。設定的方法受以下兩個方面的限制。其一,競爭法介入企業自由決定權的時機與程度的規制;其二,競爭法如何平衡禁止規制與柔軟性規制。

1 介入的時機與程度

競爭法、競爭政策明文規定,反對政府依靠自由裁量權介入企業的行為。但是,為了使競爭更加有效地運行,競爭法就必須設定企業的行為規制。在市場競爭中應該給企業充分的自由,從這一點來看,限制企業自由行為的規制愈少愈好。相反,如果放棄監管企業行為,任憑其自由放任,勢必會阻礙競爭,從這個角度來看,深度介入的規制愈多愈好。

采取什么樣的規制方式,一般會受到經濟學家對市場競爭的看法及見解的影響。直到上世紀60年代,經濟學的傳統產業組織論(反托拉斯經濟學)認為:如果放任市場競爭,市場的集中度就會提高,進而阻礙競爭,導致競爭恢復困難。那么,根據經濟學的這一理論,應該對集中度較低的合并也予以禁止,采取深度介入的規制方法(土田和博,1998)。從上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隨著強調市場自身機能的“芝加哥學派”影響力的增強,除了對卡特爾行為以及市場高度集中的合并采取了禁止規制之外,其他的禁止規制都大幅度地廢除、緩和了。到了上世紀80年代后期,新產業組織論的影響力不斷增強,要求強化競爭法規制的新產業組織論派與芝加哥學派就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論爭。

對于介入企業行為的程度的分析。不僅受經濟學的影響,還會受到各國文化、風土的影響。各國市場環境的差異會導致介入程度的不同。因此,介入的程度應該根據經濟學理論同時依據本國市場環境以及風土人情的實際情況等來設定。

2 禁止規制的優點

企業之間的競爭會導致經濟向未知方向的發展。為了保證企業自身的自由競爭,企業的發展方向不能由政府來決定,而應該由企業自身來決定。但是必須明確,企業的自由行為不能妨礙其他競爭對手的自由。為此,競爭法應該設定一些禁止事項來限制企業行為。比如,禁止串通投標行為、價格卡特爾行為、禁止擁有一定比例以上市場占有率的企業合并行為等。

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國的競爭法中,大都是根據“本身違法原則”(Per se illegal)對串通投標行為、價格卡特爾等行為予以禁止的。對于某些行為是否應該適用本身違法原則,不是根據該行為的正當與否來判斷的,因為對該行為的完全禁止與放任,對競爭過程都有可能產生好或不好的影響,我們應該根據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盡管某些串通投標行為、價格卡特爾行為在某種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一種正當行為,但是對于這種違法可能性較高的行為,在競爭法中一般

不予特殊考慮。因為完全禁止規制對競爭過程的整體是有利的(官本信彥,2003),因此競爭法采用了本身違法的判定原則。

但是,在競爭法的實際運用中,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范圍應當盡可能地縮小。美國只對于惡劣的、影響較大的價格卡特爾行為與串通投標行為以及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日本與歐盟各國也采用了同樣的適用標準。

3 柔軟性規制的必要性

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的競爭法限定了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行為,除此以外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依據當時的違法狀況對其不正當性要進行綜合判斷。這也是競爭法柔軟性規制的一種體現。因為,如果明確地、徹底地區分違法行為與合法行為,這勢必會給執法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比如,如果對價格卡特爾行為以外的投資協調、設備協調、銷售手段協調以及經濟不景氣協調等卡特爾行為也要進行詳細分類。那么,這些卡特爾行為是否也應該考慮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呢?并且,每一種類的卡特爾又可以再詳細地進行分類。比如,投資協調又有多種類型。因此,競爭法對禁止規定以外的行為采用了柔軟性規制的方法,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此得以充分體現。

但是,在對企業行為的不正當性進行綜合判斷的同時也賦予了執法當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果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勢必會與禁止規制形成對立局面。因此,綜合判斷也只能以“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等一些抽象的規定為標準(岸井大太郎等,2002)。如果這些標準任由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恣意地解釋,那么競爭法實質上也就轉化成了產業政策手段了。所以,柔軟的規制雖然是必要的,但是要盡可能明確判斷標準,減少恣意性的解釋與運用。

4 禁止規制與柔軟性規制的統合

概觀主要先進國家競爭法的綜合判斷標準可以得知。盡可能地明確判斷標準已經成為競爭法的一種發展趨勢。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完善與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本身違法以外的行為適用“合理的原則”(Rule of Reason),其運用標準隨著判例的蓄積而更加明朗化。其中,合理原則中最重要的是“市場支配力”(Market Power)的判斷標準(岸井大太郎等,2005)。該標準是完全依據經濟學的理論經過分析與研究而形成的,并且還制定了客觀標準(以市場占有率為主)與安全圈標準(Safety Zone)等,以保證市場自由、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

美國在反托拉斯法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依據行為的種類來推定其本身違法與否,而是提供給企業一個提示反證的機會。對于外觀上看似本身違法的行為,其實只不過是合理的共同行為的一個環節,在此情況下,一般采用合理的原則來進行判斷(附屬限制論)。

從以上分析可知,利用經濟學理論來判斷對象行為,可以縮小對對象行為的違法性與合法性的認識差異,對正確判斷其合理性起到關鍵性作用。

五、競爭法規制的經濟學視點

從分析競爭法的目的到探討競爭法的規制范圍、規制對象,勢必要考慮到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分析企業的經濟效益,毫無疑問,要運用經濟學的理論知識。然而,競爭法并不是以建立一個經濟學者理想的市場經濟結構為目標的法律,而是通過對競爭過程的規制,進而把原有的競爭現態提升到一個好于現狀的競爭狀態,并以此作為自己的現實目標的法律(白石忠志,2006)。因此,理想的經濟結構理論(完全競爭等)并沒有給競爭法帶來有益的作用。經濟學給予競爭法的最大幫助是借助經濟學能夠透徹、精確地分析各種企業行為的動機與經濟效果等。例如,在分析、判斷生產企業與零售店的交易行為(垂直的限制)時,是為了限制競爭而進行交易的呢?還是為了提高經濟效率而進行交易的呢?并且這種交易行為究竟獲得了什么樣的經濟效果呢?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利用經濟學理論進行分析、研究,以完善競爭法的規制方向以及內容。

不考慮企業行為的潛在規則,只是根據當時的市場狀況自認為是行政介入的最佳時機,而對市場進行行政介入的方法只是一種政府的產業政策方法。恣意的行政介入勢必歪曲競爭過程,這些并不是經濟學所能解決的問題。因此,現在只能設定一個被認為是最合適的規制,并且該規制必須是各類企業能夠共通適用的規制。這樣才能促使市場經濟向更好的方向發展。對這種規制的研究是競爭政策、競爭法學領域的課題,而競爭法對該規制的補充、完善又要依據經濟學理論。因此,競爭法學就成了法學與經濟學融合的“法與經濟學”的重要的研究領域。

篇3

關鍵詞:股東派生訴訟;法律經濟分析;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

一、引言

1960年科斯發表《社會成本問題》,奠定了法經濟學的基礎,“科斯定理”同時也被認為是法經濟學產生的直接理論基礎。1973年波斯納出版《法律的經濟分析》,運用經濟分析方法對幾乎全部法律領域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標志著法經濟學的形成。法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是在經濟學假設的前提下,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理論框架分析法律制度形成、運用是否能有效配置資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會福利。

從理論上講,凡是理性的東西都可以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加以分析、解釋。分析解釋需滿足經濟學的兩點假設:(1)理性行為人假設,即每個個體的行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即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2)資源是稀缺的,相對于個體的需求來說資源是有限的,一切經濟社會活動都是為了追求效率,有效配置資源。法律制度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制度,為此法律制度的設立與運用是在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下追求某種程度上的效率。諾思認為,設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創造交易秩序和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交叉學科,是運用經濟學的理論模型,分析方法對法律制度規范和法律運行過程中的成本效益進行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響或結果是否滿足“帕累托最優”或“卡爾多一希克斯標準”,是否能夠替代市場降低交易費用,從而驗證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并在法律制度在取得預期目標無效率時,制定更有效率的規則來實現效率和目標價值。

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進行法律經濟學分析,目的就在于研究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構建和應用是否能提高整個社會資源利用的效率,更有利于股東權益之間實現均衡。所謂股東派生訴訟(又稱股東代表訴訟、衍生訴訟、傳來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等主體侵害了公司權益,而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其責任時,由具備法定條件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股東提起的訴訟。該訴訟制度首創于英國,1843年福斯訴哈波特爾(Foss V.Harbottle)案和1864年東潘多鉛礦公司訴麥瑞威澤案中的Foss V.Harbottle規則及其“例外規則”標志著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各國紛紛效仿,日本20世紀40年代末引入,我國臺灣地區也在其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該訴訟制度,而美國的該訴訟制度最為完善,股東發動派生訴訟追究責任者不單單限于公司董事,更是擴及到公司所有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外部人。2005年我國修訂的新《公司法》152條正式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在法律上的意義以及公司治理實踐中的作用,國內外已多有研究,普遍認為股東派生訴訟的應用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制衡優勢股權地位的控股股東,調動中小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最終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就其經濟分析甚少,而用“經濟分析法學不是傳統法學所講的尋求法和社會問題的”科學“或正確答案,而是一個包容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之間相互競爭的理論體系,通過比較、評價和選擇意識形態界定法和經濟學的對話過程,從而導致法的結構和內容方面的真正變化。”,本文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試圖從股東派生訴訟的有效利用程度與由此制度產生的最終保護程度出發,分析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所能達到的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

二、股東派生訴訟的法律經濟分析

股東派生訴訟的目的一是以法律的公平正義為前提,通過維護公司的利益,間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通過對侵害公司利益的人進行制裁,提高小股東的地位和影響,有效制約和監督大股東和公司管理人員,從而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經濟效率標準非嚴格的帕累托最優,而是更為寬泛的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主要原因在于,“帕累托最優”往往只能適用于市場中的自愿交易場合,而在許多社會活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無法在市場上交易的,或者是無法通過市場自愿交易來轉換的。

所謂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是一種非自愿的財富轉移的具體結果,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只要在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并不要求必須實際補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卡爾多一希克斯有效性標準是潛在的帕累托改進。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個人之間的談判可以保證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變成現實的帕累托效率。現實中交易成本為正,就可能使得潛在的帕累托改善無法成為現實的帕累托改善。所以實際上經濟學家一般采用卡爾多一希克斯標準,即總財富最大化標準來思考現實問題。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設立與應用正是以此效率為標準,訴訟過程中原告前期擔保、收集信息、訴訟以及公司自身資源的消耗所產生的花費交易費用小于派生訴訟為公司長期帶來的利益,經過合理訴訟后,將懲罰有礙公司利益方的行為,最終公司治理結構得到改善,公司相關利益方的境況都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獲得補償。為了充分說明該制度的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本文將股東派生訴訟以訴訟有效程度和保護有效程度作為主因素展開分析,以股東使用派生訴訟制度的有效程度為橫軸,股東派生訴訟最終起到保護作用的有效程度為縱軸構造直線坐標系,將該制度所達到的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劃分為四種類型,即強有效、強無效、弱有效、弱無效,分布于直線坐標系的四個象限,如圖1所示。

坐標橫軸表示派生訴訟合理使用的有效程度,正方向表示合理訴訟的狀態,即意味著股東具備提起資格(持股時間與數量滿足條件),提起派生訴訟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遵從派生訴訟提起前置程序原則、善意公正原則、董事經營判斷原則等原則。負方向表示派生訴訟制度被濫用的情形,具體有可能會出現三種情形:(1)投機訴訟,原告股東與律師與董事串謀獲取個人利益而提起; (2)騷擾性訴訟,股東提起訴訟非以維護公司利益為目的,而是為了爭奪公司控制權而提起;(3)勒索訴訟,違背訴訟制度宗旨,利用此制度謀取非法利益而提起訴訟提起。

縱軸正方向表示有效保護,即因對公司實施不正當行為而負有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受到懲罰并為其不正當行為做出補救的情況。負方向表示無效保護。即派生訴訟未得到應得補救成果或濫訴未得逞的情況。

如圖1所示,本文認為處于第一象限的情形卡爾多—希克斯效率強有效,派生訴訟合理實施,訴訟結果得到應得救濟,整體福利增進;而相對第二象限定義為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強無效,濫訴卻保護得逞,保護了不正當的訴訟請求利益,最終造成資源浪費;第三象限則為弱有效狀態,也可定義為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的假象,雖然最終結果濫訴未得逞,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濫訴本身浪費了資源,福利并未改進。而第四象限則意味著法律制度對合理訴訟的限制過分嚴格,導致訴訟符合基本要件,但最終利益未能得到保護,造成弱無效狀態,相對強無效狀態未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處于第一象限是股東派生訴訟法律原則與經濟效率均達到最優的狀態。其他各象限在改進的情況下可最終轉化到第一象限。虛箭頭代表在訴訟有效程度不變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轉化;實箭頭代表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的優化方向。

三、股東派生訴訟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的改進

如上分析,得知只有在第一象限克爾多—希克斯效率強有效,法律的公平正義與經濟學的理性效率均滿足。而其他象限則未達到同時滿足,強無效失去公平正義,最終激勵濫訴,造成整體利益的損失。弱有效則維護公平正義,前期交易費用未得補償,經濟效率未達到。而弱無效合理的公平正義要求未滿足,達到經濟效率的范圍縮小。所以要達到強有效狀態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改進經濟效率;二是在有經濟效率的前提下,實現公平正義,拓展經濟效率的范圍。總結國內學者對防止濫訴所提措施主要有對原股東資格做出適當限制、訴訟提起前“竭盡內部救濟”、對原告訴訟設置合理的擔保費用、以及被告責任的約束等,而在保護有效性方面也多從法律制度規范方面提出對策。

為了改進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除了從法律層面完善制度設定外,還應從節約交易費用,激勵或懲罰角度采取措施。為此要從派生訴訟提起的原因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這一狀態采取措施,對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主體,如監事會、董事會以及公司外部人員或機構采取事前預防提高其做出不當行為的交易成本、做出不當行為后有效懲戒防范類型狀態的再度發生。

參考文獻

[1] 章曉洪,股東派生訴訟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6:12—19。91-93

[2]2005年修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z]

[3] 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評判[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3):121—122

篇4

關鍵詞:公共政策政策評估標準生產力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為確保社會朝著政治系統所確定、承諾的正確方向發展,通過廣泛參與和連續的抉擇以及具體實施而產生效果的途徑,利用公共資源達到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平衡、協調社會公眾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動過程。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體、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這就使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公共政策評估如何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都有哪些標準,以此對公共政策成敗做出判斷,本文試就其作些探討。

一、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

盡管目前對政策評估的研究很多,但對于政策評估的概念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被絕大多數學者接受和普遍認同的定義。

陳振明認為,所謂公共政策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的效益、效率及價值進行判斷的一種政治行為,目的在于取得有關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張世賢認為,政策評價是“有系統地應用各種社會研究程序,收集有關資訊,用以論斷政策概念與設計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實際執行情形、遭遇的困難,又無偏離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會干預政策的效用”。

以上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別對政策評估進行界定,綜合各方觀點,本文傾向于這樣的界定:公共政策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過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眾回應加以判斷,評定并由此決定政策變遷的活動。

二、公共政策評估的標準

鄧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導論》中將評估標準分為六類: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應性和適宜性。我國臺灣學者林水波、張世賢在《公共政策》一書中認為評價標準由八個方面:投入工作量、績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適當性、執行力、社會發展總指標。張國慶在《現代公共政策學導論》中提出政策評估的首要標準和次要標準的概念。針對公共政策及其活動全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的標準應該包括下列標準。

1.政策的目標標準

評價一項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志就是看政策執行后能否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其所確定的目標。那么,在評估政策時,把制定公共政策時所要達到的標準或目標同在一定時間限度內執行政策所達到的目標相比較來進行評價。如果公共政策在預期時間內取得的成就同制定政策所定的標準一致,那么,很明顯這項公共政策是很成功的,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反之,沒有達到所希望達到的目標,說明這項政策是不成功的。

2.政策的投入標準

一項政策從提出、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執行等各個環節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各種資源。這個標準要衡量一項政策所投入的各種資源的質量和數量,其實質就是從資源投入的角度來衡量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評估的成本問題。因此,投入成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標準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準則,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體現。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帕累托最優,就必須注意通過利益的再分配或補償等方式給予那些受損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補償,以體現和照顧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看是否體現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體現和維護了最大數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標準

經濟學上講究經濟效率即投入和產出的關系,經濟效率要求產出必須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標準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費的政策資源的數量,通常體現在政策投入與政策效果之間的比率和關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優劣和政策的執行狀況。

5.公民參與、回應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實現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公民的參與與回應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參與和回應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一項公共政策不論關系到全體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對象認為滿足了自己的利益,就會對這種政策有著積極的回應。反之,政策的回應程度就低。這也是評價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

三、中國特色的評估標準

國內政策學者陳振明歸納出的政策評估的五個標準:生產力標準、效益標準、效率標準、公正標準和政策回應度。根據臺灣學者吳堯峰先生對生產力評估標準的綜合與整理,生產力標準的內涵體現了效率標準和績效標準的統一,在某種程度上也涵蓋了政策評估的妥當性和回應度標準,從中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質功能上看,生產力標準是當今中國公共政策評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標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首先,生產力標準既是評價一個黨、國家戰略方針的根本標準,也是評估每一項政策的根本標準。一項政策的正確與錯誤、好與壞、進步與落后,歸根結底取決于它有無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產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其次,生產力標準最能體現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從公共政策的實質與功能上看,政府作為公共性的代表,它所依據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和評估,來進行利益選擇、利益綜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實,達到持續不斷的發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再次,從現代公共政策環境來看,公眾要求政府既是廉價的,又是有效的。為解決這一沖突,作為政府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手段的公共政策,它的首選價值就是提升政府機關的生產力,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回應公民社會對政府的需求,樹立政府在公眾之中的良好形象,這就決定了生產力標準在公共政策評估標準中的首要地位。

最后,生產力標準也涵蓋和統率了公共政策評估的其他標準,如績效標準,如何最有效達到預期政策目標;效率標準,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產出;回應度標準,是否滿足政策對象最迫切的需要。此外,生產力標準與公正標準也是統一的,公共政策越是符合公正標準,社會越是公平,每個人的貢獻與所得越是一致,每個人的勞動積極性便越高。從而越能促進政府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就越符合生產力標準。

參考文獻:

[1]嚴強,王強.公共政策學.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陳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林水波,張世賢.公共政策[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公司,1995.

[4]鄧恩.公共政策分析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5

摘要:公共政策的成敗要通過公共政策中的政策評估環節檢驗。公共政策評估要通過一定的標準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標準。公共政策評估環節通過不同的評估標準判斷公共政策成效,依據成效來判斷公共政策的成敗。當今中國生產力評估標準是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政策評估標準。

關鍵詞:公共政策政策評估標準生產力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為確保社會朝著政治系統所確定、承諾的正確方向發展,通過廣泛參與和連續的抉擇以及具體實施而產生效果的途徑,利用公共資源達到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平衡、協調社會公眾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動過程。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體、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這就使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公共政策評估如何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都有哪些標準,以此對公共政策成敗做出判斷,本文試就其作些探討。

一、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

盡管目前對政策評估的研究很多,但對于政策評估的概念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被絕大多數學者接受和普遍認同的定義。

陳振明認為,所謂公共政策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的效益、效率及價值進行判斷的一種政治行為,目的在于取得有關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張世賢認為,政策評價是“有系統地應用各種社會研究程序,收集有關資訊,用以論斷政策概念與設計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實際執行情形、遭遇的困難,又無偏離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會干預政策的效用”。

以上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別對政策評估進行界定,綜合各方觀點,本文傾向于這樣的界定:公共政策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過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眾回應加以判斷,評定并由此決定政策變遷的活動。

二、公共政策評估的標準

鄧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導論》中將評估標準分為六類: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應性和適宜性。我國臺灣學者林水波、張世賢在《公共政策》一書中認為評價標準由八個方面:投入工作量、績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適當性、執行力、社會發展總指標。張國慶在《現代公共政策學導論》中提出政策評估的首要標準和次要標準的概念。針對公共政策及其活動全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的標準應該包括下列標準。

1.政策的目標標準

評價一項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志就是看政策執行后能否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其所確定的目標。那么,在評估政策時,把制定公共政策時所要達到的標準或目標同在一定時間限度內執行政策所達到的目標相比較來進行評價。如果公共政策在預期時間內取得的成就同制定政策所定的標準一致,那么,很明顯這項公共政策是很成功的,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反之,沒有達到所希望達到的目標,說明這項政策是不成功的。

2.政策的投入標準

一項政策從提出、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執行等各個環節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各種資源。這個標準要衡量一項政策所投入的各種資源的質量和數量,其實質就是從資源投入的角度來衡量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評估的成本問題。因此,投入成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標準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準則,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體現。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帕累托最優,就必須注意通過利益的再分配或補償等方式給予那些受損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補償,以體現和照顧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看是否體現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體現和維護了最大數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標準

經濟學上講究經濟效率即投入和產出的關系,經濟效率要求產出必須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標準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費的政策資源的數量,通常體現在政策投入與政策效果之間的比率和關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優劣和政策的執行狀況。

5.公民參與、回應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實現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公民的參與與回應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參與和回應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一項公共政策不論關系到全體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對象認為滿足了自己的利益,就會對這種政策有著積極的回應。反之,政策的回應程度就低。這也是評價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

三、中國特色的評估標準

國內政策學者陳振明歸納出的政策評估的五個標準:生產力標準、效益標準、效率標準、公正標準和政策回應度。根據臺灣學者吳堯峰先生對生產力評估標準的綜合與整理,生產力標準的內涵體現了效率標準和績效標準的統一,在某種程度上也涵蓋了政策評估的妥當性和回應度標準,從中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質功能上看,生產力標準是當今中國公共政策評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標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首先,生產力標準既是評價一個黨、國家戰略方針的根本標準,也是評估每一項政策的根本標準。一項政策的正確與錯誤、好與壞、進步與落后,歸根結底取決于它有無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產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其次,生產力標準最能體現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從公共政策的實質與功能上看,政府作為公共性的代表,它所依據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和評估,來進行利益選擇、利益綜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實,達到持續不斷的發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再次,從現代公共政策環境來看,公眾要求政府既是廉價的,又是有效的。為解決這一沖突,作為政府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手段的公共政策,它的首選價值就是提升政府機關的生產力,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回應公民社會對政府的需求,樹立政府在公眾之中的良好形象,這就決定了生產力標準在公共政策評估標準中的首要地位。

最后,生產力標準也涵蓋和統率了公共政策評估的其他標準,如績效標準,如何最有效達到預期政策目標;效率標準,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產出;回應度標準,是否滿足政策對象最迫切的需要。此外,生產力標準與公正標準也是統一的,公共政策越是符合公正標準,社會越是公平,每個人的貢獻與所得越是一致,每個人的勞動積極性便越高。從而越能促進政府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就越符合生產力標準。

參考文獻:

[1]嚴強,王強.公共政策學.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陳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林水波,張世賢.公共政策[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公司,1995.

篇6

關鍵詞:超額利潤;所得稅;正當性;收入分配;經濟效率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2-0024-03

引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傳統的平均主義收入分配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經濟效率不斷提高,經濟維持高速度發展的同時,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明顯加大,基尼系數已經超過0.4的警戒線,引起了多方面的社會問題,減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廖英(2000)從二次分配理論出發,認為我國初次分配與再分配領域均存在不公的分配制度[1];張希君和盧華(2001)、劉葆華(2003)則從四次分配理論出發,對再分配層面進行了細化,凸顯了“黑色收入”與“灰色收入”對分配不公的作用[2]。已有文獻認為,在初次分配領域,即市場機制起決定作用的分配方式,由于效率的優先性,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是難以達到的。因此,關注的重點顯然集中在再分配領域,意圖通過公平、完善的再分配機制來矯正收入分配不公問題。本文則從更深的層次展開分析,提出各種各樣的壟斷,包括商品市場的壟斷、政治市場的壟斷以及福利市場的壟斷等,是造成當前分配不公問題的根本原因。矯正的辦法是對壟斷企業征收超額利潤所得稅,并就超額利潤所得稅的正當性、對經濟效率的影響以及實施的可行性進行了討論。

一、超額利潤來源于不完全的市場競爭結構

在經濟學中,利潤這個概念的含義是,企業的銷售收入與企業的生產費用兩者之間的差額。其中,生產費用包括工資、利息、租金及折舊,如果兩者相等,稱企業獲得正常利潤,因為在生產費用中已經包含了生產要素的正常回報;如果存在差額,則將之稱作超額利潤。經濟學上的利潤與企業會計核算上的利潤不是一個概念。根據微觀經濟學的市場結構理論,在完全競爭市場,存在大量的買主與賣主,他們都具有充分的市場信息,可以自由進出市場,因而,這里不可能存在超額利潤,企業只能獲得正常利潤,超額利潤為零。而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流動,或者技術以及人為設置的進入障礙,比如專利技術、行業管制等,企業則可以獲得超過正常利潤的收益,即超額利潤。不完全競爭市場,實際上就是存在某種程度壟斷的市場。

一種傳統觀點認為,超額利潤是對企業家才能的一種回報。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不斷尋找可以利用的市場機會,并降低生產成本,從而獲得超出一般水平的利潤。無疑,企業家的才能和作用不能忽視,企業家對市場機會孜孜不倦的尋求利用為資源的有效配置做出貢獻。但是,超額利潤的出現,歸根結底卻是由于市場的不完全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高額的交易成本,消費者信息的缺乏等,沒有一個因素是企業家才能的結果,恰恰相反,它們是企業家才能得以實現的前提。因此,超額利潤不能全部簡單地被認為是企業家應得的回報。當政府致力于消除壟斷,完善信息交流機制,使市場趨向于完全競爭時,這些企業的利潤就會消減,這一點可以顯得更為清楚。沒有人會認為這些措施所導致的利潤消減是不正當的。在實際市場中,某種程度的壟斷是一種普遍的現象,正如弗蘭克?奈特所說:“貨物和服務的幾乎所有的供應,都享有某種程度的壟斷。每人壟斷一定的市場區域,只在這些市場區域的邊界上,競爭才是有效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超額利潤是企業家主動承擔高風險的回報。不能否認,在很多需要創新的領域,先進入者要承擔較大的失敗風險,因此成功者獲得超額利潤正是對風險的補償。如果說,創新型企業率先闖入某一領域,并且獲得一段時間的超額利潤,那就再正常不過了,但是從長期平均來看,成功與失敗的幾率必然相互抵消,超額利潤也同樣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時在實際經濟中,有時回報率較高,但承擔的風險并不大;有時承擔的風險很高,回報卻很低。在所謂的高風險領域,持續的超額利潤的存在必然是某種壟斷因素造成的,比如信貸市場的不完善,使得有技術條件的潛在進入者無法獲得資金支持等。所以,將持續的超額利潤認作企業家承擔風險之回報,其基礎并不牢固。

從更深層面來分析,企業超額利潤的存在是企業財產所有權壟斷的必然結果,這類似馬克思所分析的土地所有者獲取的絕對地租。任何企業都或多或少存在企業專用性資產,比如專利技術、專用設備、專用人力資本等,這些資產在市場交易中存在經濟租金,而企業對于這些專用資產具有所有權,經濟租金相應的轉化形式就是超額利潤。可以將企業財產所有權分為財產控制權與財產收益權[4],如果將其中的收益權看做控制權的延伸,則經濟租金自然歸屬于企業;但如果將財產控制權與財產收益權視為兩種完全不同性質之權利,而財產的收益并不單純取決于企業的財產控制權,更取決于市場結構的特征,經濟租金也就不必歸企業所有。

二、超額利潤是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收入分配兩極分化,是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用國際常用的基尼系數來衡量收入分化程度,中國早已超過了0.4的警戒線,兩極分化無疑是相當嚴重的。但需要澄清的是,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與收入分配不公并不是一個概念,雖然二者存在密切的聯系。收入分配兩極分化,是指社會不同階層之間或者不同職業之間收入差距非常大,是收入差距的極端情況;而收入分配不公是指在收入分配中,分配的標準偏離了公平的準則。因此,我們可以將兩極分化作為一種分配的結果來看待,這一結果可能會帶來很多的社會問題,但不一定就是分配不公。而分配不公則涉及到公平準則,凡是不符合公平準則或者公平標準的分配,都是分配不公。所以,要確定什么是分配不公,關鍵是以什么樣的標準來判斷。理論上的標準存在較大的爭議,單純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來做判斷標準,顯然無法對現實情況做出合理的解釋。因此,有人提出將國家政策和法律作為判斷的標準。這一標準存在明顯的缺陷,按照這一標準,封建社會地主對農民的掠奪,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中國改革前的平均主義分配制度都具有了公平的性質。因此,這一標準是無法成立的。本文認為,收入分配的“公”與“不公”,判斷的標準是正當性標準,符合正當性標準的收入分配,無論差距大小都是公平的,反之,就是分配不公。那么,接下來就出現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何謂“正當性”?

“正當性在哲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等話語中是較常見的用語。由于各學科都有自己理解和闡釋現實的方式,因而,也賦予了正當性不同的含義。……正當性判斷是在存在規律、道德和法律規范的預設之上作出的。斷定某事物是否具有正當性,總是與評判者所根據的標準有關。”[5]因此,凡是與預設的規律、道德和法律規范相一致的事物就具有正當性,而與之相違背的事物就缺失了正當性。根據以上關于正當性范疇的探討,我們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斷定哪些事物或行為缺乏正當性。比如犯罪,由于違反法律而缺乏正當性;欺騙,由于違背道德而缺乏正當性;比如壟斷獲利行為,由于對市場效率造成損害而缺乏正當性。正當性標準才是判斷收入分配“公”與“不公”的正確標準。

目前,分配不公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鄉差距,具體表現為城鄉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二是行業差距,具體表現為壟斷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收入的巨大差距;三是地區差距,具體表現為東中西之間收入差距的日益擴大;四是官民差距,具體表現為公務員的收入與一般工薪階層之間的差距。

造成這些差距的具體原因,目前學術界最有代表性的是“二次分配理論”與“四次分配理論”:前一觀點認為,分配不公的原因歸納起來不外乎兩點,一是初次分配按照所謂的市場效率原則進行,導致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再分配領域由于政策與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在某種程度上又進一步造成收入上的差距。后一觀點認為,社會的總財富在各個社會成員之間的最終分布狀態是經過市場、政府、非政府組織和犯罪活動共四次分配形成的,第一次分配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分配;第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公平原則”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進行再分配,以校正市場分配的“失誤”;第三次分配是由非政府組織通過募集自愿捐款和資助活動,依據道德的原則實施雪中送炭的分配;第四次分配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即通過各種犯罪活動所進行的分配。

上述兩種理論對于分配不公問題的分析,不僅令我們注意到初次分配領域所產生的不公現象,也讓我們看到再分配領域同樣也是分配不公的可能來源。尤其是四次分配理論,對于再分配方面進一步的細化,揭示了更多的問題。但是兩種理論分析的視角并沒有實質上的差別,沒有將分配不公的深層次原因真正揭示出來。毫無疑問,存在于壟斷行業與非壟斷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其原因也必然就是壟斷,沒有壟斷所造成的競爭障礙,這些差距不會長期存在,甚至所謂的“壟斷福利”竟然成了慣例。其實從深層次上分析,無論是城鄉差距還是地區差距,或者官民差距,同行業差距一樣,最根本的原因都是壟斷。城市居民對農村人口的排斥,東部地區對西部地區的信息技術優勢,各級官員對于各種特權的獨占,這些難道不是壟斷嗎?只不過有的是在商品市場的壟斷,有的是在政治市場的壟斷,有的是在福利市場的壟斷而已。政治市場的壟斷與福利市場的壟斷,實際上就是權力的壟斷,憑借這些壟斷的權力,就可以參與商品市場壟斷利潤的瓜分。壟斷領域雖有不同,但都妨礙了其他參與主體的自由進入和競爭,在這樣的制度下,必然產生收入上的懸殊。因此,根治分配不公問題,首要的措施就是打破壟斷,構建自由競爭的社會環境。如果暫時無法打破壟斷,我們可以消減壟斷者的收入,從而緩解收入分配不公問題。

三、超額利潤所得稅的正當性證明

超額利潤所得稅是指對企業超出正常利潤以外的部分征收的所得稅。也就是說,在征收所得稅時,將企業會計利潤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為企業的正常利潤,另一部分為企業的超額利潤,對正常利潤采取低稅率,而對超額利潤則采取高稅率。基本的理由就是前面所論述的兩個方面,即企業超額利潤來源于市場競爭的不完善以及超額利潤是造成目前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對于超額利潤所得稅的征收,可能存在兩種反對意見:一是從財產權的保護方面看,認為這是對企業財產權的侵犯。二是該所得稅對企業激勵的影響方面,認為會降低企業對利潤的追求,從而降低生產效率。

對于第一種反對意見,本文在財產控制權與財產收益權的討論中已有提及,即如果將收益權認為是一種附加條件的所有權,則不能認為超額利潤所得稅是對企業財產權利的侵犯,只是將原本不屬于企業的一部分收入依法拿走而已。產權經濟學是新制度經濟學的組成部分,該理論就財產權對經濟效率的作用已經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重復論述。在這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產權經濟學認為,財產權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穩定的產權可以使市場參與者對未來形成穩定合理的預期,從而激發有效率的經濟行為。侵犯財產權的主要表現就是破壞產權的穩定,比如,封建時代封臣對佃農利益的任意剝奪,王權對封臣土地義務的隨意改變等,這些缺乏法律保障的財產權就無法形成人們的合理預期,必然造成效率上的損失。而超額利潤所得稅則不會對財產權的穩定帶來損害,在法律上明確的界定后,企業依據法律的規定,對未來的所得是可以清楚預測的。因此,超額利潤所得稅既不是對財產權的直接侵犯,也不會間接損害財產權的穩定性。

對于第二種反對意見,涉及到所得稅是否改變企業行為動機,進而影響企業效率的問題,相對而言要復雜一些。那么,超額所得稅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行為呢?在這里,可以用一個簡單的經濟學模型來進行說明。假設:(1)企業是一個理性的利潤最大化生產者,這一假定與經濟學的一般假定相一致;(2)企業的生產不存在外部性,因此企業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一致。用x代表企業生產的數量,R(x)代表企業的銷售收入,C(x)代表企業的生產成本,π代表企業的利潤,t代表超額所得稅率,則企業的稅后利潤為:

π=(1-t)[R(x)―C(x)]

為使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生產的數量要滿足的邊際條件為:R'(x)=C'(x),這與沒有所得稅時利潤最大化的邊際條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主張超額利潤所得稅會影響企業的行為是缺乏理論基礎的。這一結論可能與一般的知覺有矛盾,但進一步的思考會消除這個矛盾。企業是按照利潤最大化目標來行動的,所得稅并沒有改變企業的目標和約束條件,當然也不會改變企業的行為,這也是經濟學上將所得稅稱作直接稅的原因所在。

四、征收超額利潤所得稅的可行性與具體措施

打破和消除壟斷,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并且在這一過程中還會不斷出現新的壟斷。那么,征收超額利潤所得稅作為一個替代的選擇,是否具有理論的正當性和實踐上的可行性?關于正當性問題,本文前面從超額利潤的來源、超額利潤與分配不公之間的淵源、超額利潤所得稅對效率的影響等方面給出了論證。在這里,主要探討其實踐上的可行性。該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超額利潤的計算,二是征稅成本。第一個方面理論上不存在障礙,因為超額利潤是企業會計利潤扣除正常利潤以后的余額,而會計利潤的計算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所以只需要確定企業的正常利潤就可以計算出超額利潤。正常利潤實際上就是企業權益資本的平均回報,或者說是企業凈資產的平均回報,因此,可以將全社會資本平均利潤率作為企業的正常利潤率,這個利潤率與企業凈資產的乘積就是企業的正常利潤。比如,A企業稅前利潤為1 000萬元,企業凈資產為5 000萬元,全社會資本平均利潤率為10%,則A企業的超額利潤為:1000―5000?10%=500萬元。在這里,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企業正常利潤率指標的確定,全社會資本平均利潤率只是眾多可選指標中的一個,是否合適,需要進一步論證。同時,也可以依據國家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對于鼓勵發展的行業,正常利潤率指標可以定得高一點,對于限制發展的行業則可以定得低一點。這也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工具箱中增加了新的工具。第二個方面即征稅成本不需要太多的討論,因為超額利潤所得稅的征收不需要設立新的征繳機構,也不需要復雜的會計核算,因此,不會產生大的征稅成本。

超額利潤所得稅的稅率可以采取比例稅率,也可以采取累進稅率。由于超額利潤的壟斷性質,超額利潤所得稅必然要適用比現在更高的稅率,而正常利潤部分仍可沿用現在的征稅辦法。實行比例稅率,計算起來簡單,而實行累進稅率,則需要相對復雜的計算,特別是在制定所得稅稅率表時,需要更詳盡的考慮。無論是比例稅還是累進稅,都不影響超額利潤所得稅的性質。

五、結語

超額利潤所得稅只是將非正當性的壟斷利潤從壟斷者手中集中到政府,可以認為這一過程是對初次分配領域不公問題的矯正,消減了資本的壟斷收入。但要實現再分配領域的公平,需要對現有的教育、醫療、保險、戶籍管理等相關制度進行改革,完善監督、審計制度。這些工作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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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效率 測度 理論 方法 優劣勢

基金項目:本文系2007年度浙江省高校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項目和浙江海洋學院校級計劃項目“市場運行效率及公共基礎設施對市場運行效率的影響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楊美麗(1980-),女,浙江海洋學院管理學院,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產業經濟。

一、基本理論

經典的廠商理論將微觀經濟分析的基本單位――企業視作黑箱,忽視其內部運行和內部效率,主要從技術角度定義企業,將企業理解為一種生產函數,在技術和市場約束下,追求利潤最大化。該框架下,給定生產要素和產出品價格,企業只有選擇投入成本最小化組合、產出收益最大化組合和適度經濟規模,并在生產過程中對投入品和產出品具有強處置能力,才具備微觀經濟效率。此時,企業生產函數被唯一確定,其描述的生產可能性邊界被稱為生產前沿面。

但是,實際的生產過程并不全在最優狀態進行。即使最優秀的企業也不能長期處于最優生產狀態。因此,生產前沿面是一種動態的短期的概念。

由此,1970年代始,學術界開始對描述有效生產前沿面的生產函數進行研究,并稱之為前沿生產函數或邊界生產函數。由于前沿生產函數構成產出包絡面,所有實際產出都只能位于其下方或處于生產前沿面上。因此,給定技術條件,企業實際生產與生產前沿面總是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反映的即為低效率。

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家Farrel最早對企業低效率問題進行研究,并從投入角度,提出總經濟效率、技術效率、配置效率、效率生產函數等概念。Farrel認為:總經濟效率,也稱成本效率,指市場價格不變、產出規模不變條件時,按照既定要素投入比例所能達到的最小生產成本占實際生產成本的百分比;技術效率指既定生產投入數量下,實際產出與最大理論產出的百分比;配置效率指給定價格時企業以適當比例使用各種投入的能力;總經濟效率等于技術效率乘以配置效率。如廠商能在一定投入組合條件下實現產出最大,則廠商實現產出面技術效率;如廠商能在產出一定條件下實現要素投入組合最小,則廠商實現投入面技術效率。進一步的,考慮規模收益,則技術效率可細分為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其中,純技術效率測度規模收益可變時被考察企業與生產前沿面間的距離;規模效率考察規模收益不變時生產前沿與規模收益可變時生產前沿間的距離。一般的,規模收益不變時,要素價格比等于要素邊際技術替代率,廠商實現最優要素投入量,達到成本極小化,平均產出線與生產前沿面重合;規模收益可變時,企業擴大規模或縮減規模可提高微觀經濟效率。

但是,經典廠商理論建立在“經濟生產會盡可能地在技術上達到效率最優”基礎上。針對經典廠商理論無法解釋的非技術原因導致的企業低效率問題,美國哈佛大學Leibenstein提出X-非效率概念(內部低效率理論)。之后,大量經驗研究表明:X-非效率是一種客觀存在;并非所有企業都追求成本最小化,也并非所有企業都追求利潤最大化;并非所有企業都按照邊際分析原理,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獲利機會,在生產可能性邊界進行生產;也并非在有利可圖時,所有企業都會進行技術革新等活動,從而獲取更高效率。后續研究進一步表明,企業內部利益集團的目標不一致、組織規模擴大導致的組織層次增加、信息溝通的不暢和管理成本上升、外部競爭壓力缺失和成本最小化動機的缺乏等組織和行為因素是導致X-非效率的重要原因。但是,對于X-非效率的測度,研究者們沒有能夠給出系統化的理論解釋。

二、基本方法

企業效率的測度經歷了由單一指標評價到多指標綜合測度、由參數分析到非參數分析的演化過程。

(一)單一指標評價法

經典廠商理論對企業效率的測度通常從利潤率著手。

利潤率衡量的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廠商的單位投資所獲取的利潤大小。其基本數學形式為:。其中,、、分別為為會計利潤或經濟利潤、投資額、會計利潤率或貝恩指數。一般的,較高,則企業微觀經濟效率較好。

靳納指數通過測度企業產品價格與邊際成本的偏離度來計量企業效率。計算公式為:。較小,則企業微觀經濟效率較高。

托賓值通過測度企業資產的市值與其重置成本的比率來測度企業效率。計算公式為: 。其中,、、、分別為托賓指數、股票市值、債券市值和企業資產的重置成本。較大,意味著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率較高。

以上指標中,建立在對和的靜態比較之上,只用于衡量靜態效率;由于難以準確獲取,常用平均成本替代,使其估算存在較大偏誤。托賓值避免了計算中的估計困難,但卻需對、、進行精確估量。因此,實際中,更常用測度企業微觀經濟效率。

(二)多指標綜合測評法

以利潤率為出發點的單一指標體系衡量了企業靜態效率的大小,但是,不能反映企業動態效率的提升途徑。由此,一系列的方法被探討并被廣泛運用。

1.作業基礎成本法(ABC)――Activity Based Costing

ABC法是以作業為基礎的成本核算。ABC法認為,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是一系列作業的結果。一方面,作業消耗資源,形成成本或費用;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作業都可增值。ABC法將作業分為增值作業和不增值作業,將以產品為中心的成本核算轉為以作業為中心的成本核算,使企業更直接的看到作業和成本耗費間的聯系,更直接的分辨有效作業、有效成本、無效作業和無效成本,更好地從財務角度進行成本管理,提高效率。

2.財務綜合分析法

包括ABC法在內的傳統的企業效率評價由純粹的財務指標構成,其最初形式為單一指標,如利潤率、投資報酬率等。當單一財務難以全面評價企業效率時,便衍生出多指標體系。其中,運用最廣泛的是杜邦財務分析體系(The Du Pont System)和沃爾比重評分法。

(1)杜邦財務分析體系

杜邦財務分析體系以權益資金利潤率為源頭,利用各個財務指標間的內在聯系,對企業效率進行綜合評價。其主要指標間的關系為:

凈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凈利率×總資產周轉率×權益乘數。

主營業務凈利率=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總資產周轉率=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平均資產總額

權益乘數=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 =1/(1-資產負債率)

(2)沃爾比重分析法

沃爾比重分析法于1928年由亞歷山大?沃爾提出。它將選定的財務比率用線性關系結合,分別給予一定比率,然后與標準值比較,確定各項指標得分及總體指標累計分,從而對企業效率進行測評。

財務綜合分析法避免了單一財務指標評價的片面性,但是,面對現實企業經濟,仍力不從心,主要原因為:1)財務綜合分析法主要以會計利潤為基礎,只考慮債務成本,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權益資金成本,其成本的核算不完全;同時,難以準確計量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譽、企業員工專業技能和忠誠度、客戶滿意度等的企業資產,其資產的核算不完全。因此,效率測度存在偏差。2)財務綜合分析法只注重微觀企業內部生產運作過程的短期效率評價,忽視企業外部因素和企業內部管理因素對企業效率的長期影響,因此,對提升企業長期效率意義微弱。

3.平衡計分卡(BSC)――Balance Score Card

BSC法源于1990年美國諾頓研究所“未來組織績效衡量方法”研究計劃。BSC法保留了傳統財務指標體系,增加了客戶需求、內部運營、學習與成長等三方面非財務指標體系。既對財務角度企業效率進行測度,也對無形資產等影響長期效率的因素進行測度,顯示出其優勢。但是,BSC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如,難以準確計量客戶滿意度等指標,也難以有效結合企業X-非效率等問題。同時,BSC法強調在長期與短期目標、外部計量(股東和客戶)與關鍵內部計量(內部流程/學習和成長)、客觀測量和主觀測量等方面保持“平衡”。但是,在關鍵指標的確認及標準值的設定上存在較強主觀性,一定程度上,研究受限。當然,為避免在關鍵指標的確認及其標準值的設定上存在太強的主觀性,研究人員往往采用德爾菲法、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加以規避。

4.經濟增加值法――EVA法

EVA法于1993年由美國思騰思特咨詢公司正式提出。其公式為:EVA=稅后凈營業利潤-資本成本。其中:資本成本=資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資本。EVA法強調對成本的完全計量,不再對無償性使用的權益性資本與有償性使用的債務性資本進行差別對待,因此,EVA法衡量的是企業的經濟利潤,而不是傳統的會計利潤。此點上,EVA法顯示出其優勢。但是,EVA法同樣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EVA法仍依賴于會計估計,實質上,是會計利潤的另一種形式,只能反映企業靜態效率,不能揭示企業經營風險,無助于企業長期效率的提升。再次,EVA法是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不能幫助企業找出X-非效率的原因。

5.模糊綜合評價和層次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AHP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由美國匹茲堡大學教授A?L?Saaty于1970年代中期提出。它將多層次的企業效率問題分解為若干層次和若干因素,形成多目標、多層次的有序遞階層次結構。通過兩兩比較,確定層次中各因素的相對重要性。然后,綜合評估,確定各因素相對重要性的排序。特別適用于對決策結果難以直接準確計量的場合。

模糊綜合評價法由美國伯克利加州大學L.Azdah教授于1965年提出,是基于模糊數學的隸屬度理論將定性評價轉為定量評價的一種多目標評價方法。它從影響企業效率的多因素出發,確定多因素從優到劣的若干等級的評價集合和權重,形成相應的模糊評價,確定相應的隸屬關系,形成模糊判斷矩陣,并將其與權重矩陣進行模糊運算,最后得到定量的效率評價結果。此法具有結構清晰,系統性強的特性。能較好解決模糊的、難以計量的問題,非常適合不確定性條件下的企業效率評價。

但是,AHP法和模糊綜合評價法均需主觀設定指標和權重,因此,存在較強主觀性。

(三)參數分析法

相比單一指標,多指標綜合評價更能綜合反映企業微觀效率。但是,無論是單指標還是多指標綜合測評,始終需要人為設定指標,賦予權重,因此,對效率的測評始終存在較強主觀性。同時,不能用于統計推斷。由此,更多對于企業效率的測評,采用包括回歸分析法等在內的參數分析法。

1.回歸分析法(regression analysis)

回歸分析法是依據數理統計原理,定量研究多變量間相互依賴關系的計算理論與方法。按照變量間相互依賴關系的不同,分為線性與非線性回歸兩種。由于其模型簡單,操作簡便,能進行統計推斷,目前已是最為基本的效率測評方法。其被解釋變量往往采用利潤、收益等產出指標表達,解釋變量為技術、資本、勞動、土地、企業家才能等各項要素投入。其結果既可測評企業效率,也可揭示企業效率的影響因素,為企業動態效率的提升提供依據。但是,由于回歸分析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產出的“平均”效率,而不是實際的效率前沿面,其應用在一定意義上受限。

2.隨機前沿分析法(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

隨機前沿分析法主要包括隨機邊界函數分析(SFA)、貝葉斯隨機前沿模型、厚邊界函數法(TFA)、自由分布方法(DFA)等。

隨機前沿分析法通過測量企業與效率前沿企業的偏離程度來測評企業效率。給定一定的技術條件和外部市場,實現最佳效率的企業即為效率前沿企業。它是效率分析過程中,相對其它企業而言效率最佳的企業。效率前沿企業因樣本而異,在實際中并不存在。

隨機前沿分析法假設生產或成本前沿函數,用回歸分析來確定模型參數,其誤差項被分解為兩部分:一是管理誤差項,表達技術非效率;二是隨機誤差項,反映可能出現的不可控因素的影響。相比普通的回歸分析,隨機前沿分析法的前沿面是隨機的;同時,其能表達技術非效率,準確反映企業的實際技術效率水平。

基于此,隨機前沿分析法目前廣泛用于各領域效率分析。但是,隨機前沿分析法假設的邊界函數具有較強主觀性,同時,其不能反映動態的時點效率,只能反映觀察期內的平均效率。而且,隨著生產函數的設定形式、企業單位內部技術進步與管理水平等的變化,隨機前沿分析法的效率值會發生變化。同時,隨機前沿分析法還存在一系列基本假定,如實際生產偏離這些假定,則隨機前沿分析法不再適用。

(四)非參數分析法

統計推斷中,參數統計要求樣本所屬的總體的分布已知,對數據的要求也較為嚴格。但是,很多情況下,總體的分布是未知的,或者,數據不具備參數分析所需條件,此時,需要采取非參數統計,或稱分布自由統計。相對參數統計,非參數統計的研究結果較為粗糙,也可能存在信息損失;但是,其適用性強,易于理解、掌握,因此,應用更為廣泛。

企業效率測評中,應用最為廣泛的非參數統計分析法為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DEA能利用線性規劃及其對偶模型,對多投入多產出類型同類經濟體的相對效率進行評價。它通過一組輸入-輸出的觀測值來估計企業的有效生產前沿面;其所得出的DEA有效等價于相應的多目標規劃下的Paret有效。此外,DEA不需要人為賦予指標權重,具有較強客觀性。再次,與使用回歸分析等得出的生產函數相比,DEA表現出了實際的生產前沿面。最后,DEA致力于每個企業的效率優化。因此,在處理多投入多產出問題上,DEA表現出非常強的優越性,廣泛應用于各行業效率分析。

但是,由于DEA指標選取存在主觀性,對同一效率問題,其評價結果往往不一致;同時,未能考慮隨機誤差,未能解決隨機誤差干擾,不能對結果的統計性檢驗作出分析;最后,DEA要求樣本容量至少是指標數量的2倍。因此,一定意義上,DEA分析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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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論文摘要】本文對英國經濟規制改革的原因、過程與結果等進行了探討,對英國經濟規制改革進行了前瞻性展望。英國的經濟規制改革對我國有若干重要啟示。

【論文關鍵詞】自然壟斷性產業;加強規制;放松規制

1英國經濟規制改革

英國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源地,是最早完成工業革命、最先形成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20世紀40年代末直到今天,英國的經濟規制改革經歷了兩個調整階段,調整是逆向進行的。

1.1英國國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

英國的國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具有經濟、政治、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經濟方面,20世紀40年代,英國的自然壟斷性行業普遍存在著經營企業規模小、數量多的問題,難以發揮規模經濟效應。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地方政府會對其屬下的企業進行保護,維持電力產業低層次、低效率、高成本的運行格局。通過市場力量使企業自愿實行產業集中,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地方政府的人為阻撓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會失靈,這個過程會更加漫長,甚至變得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借助中央政府的力量,依靠法律或行政的手段進行強制性合并、重組,提高效率和競爭力,是一種較優的選擇。在政治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英國工黨成為執政黨。國有化并不是工黨一黨的主張,而是多種黨派的共識。在科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爆發了第三次科學技術革命。第三次科學技術革命是科學革命與技術革命合流形成的。它所取得的成果、影響超過了以往任何時代。第三次科學技術革命是科學技術發展中緊密聯系綜合變革的總合,它使社會生產高技術化、規模化、集成化,科學技術產業化,管理現代化不再是一種幻想,為英國通過國有化手段構建大型企業提供了可能性。

1.2英國私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

英國的私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具有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經濟方面,一是由于政府經濟規制導致政府過度干預國有經濟,用政治目標代替經濟目標,削弱國有企業決策權,導致不正常財務狀況。二是20世紀70年代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出現的高失業與高通脹,打破了凱恩斯主義實行宏觀調節能夠實現供需總量平衡的信念。三是197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緊縮預算控制和貸款總量,使國有企業需要的財政補貼無法滿足,同時政府無力對國有企業投資,導致投資不足。在政治方面,20世紀70年代末,人們對政府干預經濟作用的認識發生了變化。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干預經濟的合理性必須建立在效率標準上,判斷的標準是政府干預帶來的效率增加必須能夠補償市場失靈產生的效率損失。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意味著公共部門的增長是以犧牲經濟增長與效率為代價的。英國的私有化政策采取了三種主要形式:第一,出售國有資產,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出售或通過投標決定國有資產的價格;第二,放松經濟規制,取消新企業進入壁壘;第三,通過特許投標、承包合同、鼓勵私人部門提品或服務。在英國私有化的起初階段,主要采取出售國有企業產權的形式。后來,主要是出售國有企業股份。再后來主要是通過競標、合同鼓勵私人部門提供服務。

1.3英國近期規制改革的趨勢

英國經濟規制經過私有化改革,放松了規制。進入20世紀90年代和21世紀,英國的經濟規制繼續向深入發展,體現了如下趨勢:第一,在維護被規制產業自然壟斷技術經濟特性的前提下,促進產業內有效競爭。第二,放松進入規制,確保有限競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第三,以財務可行性、經濟效率、激勵為出發點,進行價格規制。第四,以提高價格為代價,強化服務質量規制。目標不同的經濟規制者和環境規制者存在著現實和潛在的沖突。由于提高質量與環境標準,被規制產業需要進行大量的追加投資購買設備,改進技術。第五,區分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防止損害消費者利益。

2對我國的政策啟示

2.1加強經濟規制立法,明確規制機構的作用范圍,確定規制機構的地位、職責與權力為了保證規制機構對被規制企業正常、有效的管理,必須制定一部《政府規制法》。該法必須規定政府進行經濟規制范圍、目標與手段,規定行業受規制的業務和競爭性業務,規制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制機構的權力和職責,規制機構的結構,選擇規制機構的方法,為規制機構提供資金的方式以及規制機構作出規制決策的程序等。政府規制法也可以形成一個法律體系,在它下面包括許多專門的規制法。其中首要的是確定規制機構的作用范圍,這是規制機構存在的前提,是規制機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邏輯起點。進行經濟規制的范圍,應該僅限于市場配置資源出現失靈的領域。此時由政府出面按照一定規則對資源進行配置,克服市場自發調節的不足。

2.2改革我國經濟規制管理體制,理順利益關聯各方的關系規制機構是專門針對自然壟斷性行業而設立的管理機構。在職能角色定位上,必須獨立于政府與被規制企業,必須沒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規制機構與政府是一種相對獨立的關系,規制機構與被規制企業是一種規制與被規制關系,而不是一種“利益共同體”關系。它的職責在于協調被規制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政府應該設定規制政策框架,規制機構在政府設定的政策框架內進行規制。政策框架設定后,規制機構就可以相對獨立地行使職權,無須事事向政府請示。

2.3改進經濟規制程序,加強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督,提高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率、參與水平監督和信息公開是確保規制體制合理性的重要途徑。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在監督和信息披露的情況下會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監督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主要由消費者利益集團來進行。外部監督主要由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社會輿論來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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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 經濟競爭 機會均等 公平競爭  

    經濟競爭即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經濟主體相互之間競逐經濟利益的行為和活動過程。作為商品經濟的運行形式,市場經濟是以利益為主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以經濟主體分散決策為前提、以價格信號為信息傳遞方式、以市場競爭為法則來實現資源配置和經濟均衡的經濟形式。在市場經濟這些屬性中,競爭是其核心和靈魂。易言之,市場經濟是市場競爭經濟,是建立在競爭基礎上以追求效率優先來優化配置資源的經濟。“市場經濟之所以存在和市場經濟之路之所以成為現代社會惟一可行的發展道路,是因為市場經濟可以創造最有效的競爭條件,而競爭使市場經濟成為迄今為止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經濟體制”[1]212。但是,這里有一個重要的約束條件,即競爭必須是公平的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公平競爭是競爭機制發揮積極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沒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比計劃經濟更糟。為了進一步完善競爭性市場經濟體制,政府應為各經濟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經濟競爭中內蘊的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場經濟條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樣的公平競爭原則?應該怎樣實施這樣的原則? 

一、經濟競爭中機會均等的公平競爭原則的理論意蘊 

在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原則只能是機會均等的公平競爭原則。如何理解經濟倫理意義上的“公平”觀念?這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不同于“平等”或“均等”這樣一個相對客觀的、能夠用某種客觀尺度加以衡量的概念(如等量貨幣等于等量實物,為收入平等;同工同酬、市場競爭,為“機會均等”,都是客觀的存在),“公平”或“公正”則是一個主觀的價值判斷范疇,每個人可能有不同的公平觀;而在不同的社會制度、經濟體系或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上,占統治地位的公平觀,為多數人所接受的公平觀,或者說在制度和體制當中所體現出的公平觀都是不同的。之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是因為公平觀往往受到不同的意識形態、倫理觀念、社會思潮等等的影響。比如收入絕對平等、平均主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曾一度被認為是公平的,認為只有這樣才是社會主義所追求的公平目標。但后來,它又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因為它否定了多勞多得,否定了知識、能力、工作態度以及節儉(資本積累)、風險(市場機會的把握)、創新(超額利潤)等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對貢獻較大的人,或具有不同生產率的生產要素的一種不公平。人們之所以做出這一“不公平”的價值判斷,是因為實踐中平均主義所導致的效率低下、普遍貧窮、國家日益落后的結果日益明顯,這就使得人們改變了原來的看法,因而采取了新的評價標準,即市場經濟所通行的“機會均等”的公平競爭觀。此時,盡管收入更不平等了,但人們還認為這樣更公平了。從上述意義上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競爭性市場經濟也要遵循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機會均等”的公平競爭原則。何以理解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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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反壟斷; 規模經濟; 沖突與衡平; 反壟斷法

中圖分類號: D922.29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5-0176-01

一、反壟斷概述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壟斷是指少數企業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生產和市場進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場領域內從實質上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法律上的壟斷概念是伴隨著反壟斷法的出現而出現的。法律上的壟斷是指各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主體對市場的經濟運行過程中進行排他性控制,或對市場競爭進行實質性限制,妨礙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或狀態。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同時,反壟斷法是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市場經濟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發展規模經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規模經濟又稱“規模利益”(scale merit),指企業通過安排一定的整體生產經營規模,以獲取經濟上更大的利益。主要表現為通過生產或經營規模的擴大,專業分工的加強,科研能力的提高,生產要素的綜合利用,使單位產品成本在長期內不斷降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現了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主要行業的規模結構有了根本的改觀,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離。主要表現在企業模式小,市場集中度低,競爭力弱,沒有形成企業團隊和規模經濟,而又面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下強大競爭的壓力,為增強民族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優化資源配置,我國確立了發展規模經濟的戰略。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三、反壟斷法與發展規模經濟的辯證關系

形成規模經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形式或收購股權形式,兼并弱勢企業,達到資本重組,實現資本放大效應。采用并購的方式實現規模經濟,雖然提高了企業的規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經常出現這樣一對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上,優勢企業以規模與效益實施并購戰略,使企業規模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利潤率提升、競爭力增強,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隨著并購的深化,企業規模的不斷的擴大,當生產集中到少數規模巨大的企業后,就會產生壟斷因素,進而阻礙競爭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作用,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筆者認為,反壟斷法及對企業合并監控不能單純地反對大企業,更不能反對規模經濟。只能反對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并嚴重限制競爭又無豁免事由的大企業的合并以及其他非法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與發展規模經濟確實存在內在的矛盾性,解決矛盾的關鍵在于對二者之間的衡平,把握它們之間的度。從美、德、日等發達國家關于企業合并監控的立法和實踐看,它們都較好地處理了執行企業合并監控政策和發展規模經濟之間的關系。這主要表現在上述各國為促成規模經濟,提高經濟效率,目前都采取寬松的企業合并監控政策。對企業的縱向合并、混合合并以及適度的橫向合并一律放行,只是對嚴重損害競爭且無豁免事由的企業合并才予以禁止。

四、我國反壟斷法對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的衡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并注意研究借鑒國際反壟斷的有益經驗,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符合、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預防和制止壟斷、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的衡平主要表現在反壟斷的目的和對壟斷的認定上。

(一)反壟斷法的目的與規模經濟

表述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論斷“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但因為“競爭機制本身是否破壞”這種標準規定的過于原則,現實中很難操作。因此在具體操作中主要是圍繞著經濟效率、消費者權益等標準予以綜合判斷認定。經濟效率因其在提高社會公共利益中的地位而成為反壟斷法追求的基本目標。

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這里主要分析一下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反壟斷法首先應明確重點規制的是壟斷性的行為。“壟斷”既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狀態,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應該是行為而非狀態。我國反壟斷法在形式上確立了立法的目的,順應國際趨勢,采取“禁止壟斷行為而寬容壟斷狀態”的價值取向,既為競爭的經濟秩序營造法治氛圍,也為不斷成型的規模經濟創造了寬松環境。

(二)壟斷行為的認定與規模經濟

1.三種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法律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以上三大制度,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2.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豁免

反壟斷法旨在促進自由競爭、維護公平競爭。作為競爭的異化物壟斷通常被看作有損效率、公平和消費者利益的危險因素。事實上有些壟斷行為,不僅沒有破壞競爭,反而因之可帶來高于競爭價格的壟斷性回報而刺激了競爭;不僅沒有降低效率,反而因規模經濟的實現產生了更高的效率;不僅沒有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反而更大程度地滿足了消費者的需求,這些行為應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根據反壟斷法,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達成協議等等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豁免”。這些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無疑符合了前面所述之立法的目的,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這些行為對建立規模經濟亦是積極有益的。

結語

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之間內部存在著沖突,但是它們必須存在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之中,并且它們在提高效益,保障社會利益等方面的目的是一致的。我們因該順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既要提高經濟的規模,又要限制那些限制競爭的壟斷性為。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行為為壟斷,并提出了豁免規則,從而對規模經濟中有關涉及壟斷的行為做出界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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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晟.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利弊分析[J].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2):103-113.

[3] 張國華. 淺析反壟斷法對企業合并的規制[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