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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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1裝卸作業不規范我國許多危險化學品倉庫由于想節約成本,增加利益,導致招聘的管理人員都是臨時工或者外來務工人員,這些人雖然工資要求比較低,但是他們沒有專業的危險化學品知識,不了解這些化學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和防護方法,導致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不規范,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如:按規定低閃點的易燃液體在裝卸時應墊膠皮,但有的倉庫卻直接將這些易燃品在水泥地上滾,這樣操作很容易產生火花而引起火災;有的倉庫在給桶裝易燃液體物品開口、擰口時使用的是鐵制工具,而鐵制工具極易與包裝桶摩擦產生火花從而引起火災。
1.2倉庫的選址及庫區布置不當正確選擇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位置,以防在發生儲存事故時對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和交通線等造成不良影響。為此,必須合理布置倉庫儲存區域,以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環境安全,避免發生事故時相互影響,也有利于發生事故時的應急處置。
1.3倉庫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及器材并設置明顯標志,如:¹倉庫內應設消防室內給水,同一倉庫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條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m。º超過四層的倉庫,其室內消防管理網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0m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等。但許多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為了節約費用,很少或者根本不配備滅火器材,更談不上依照不同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不同的消防器材;許多倉庫設在城市的遠郊區,沒有市政水源,消火栓等于擺設,一旦發生火災,很難撲救。
1.4存在混存現象部分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沒有配備專門的業務技術人員,危險化學品儲存從業人員不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將危險化學品混存亂放,沒有分區分類,造成性質互相抵觸的商品混存、危險化學品與一般商品的混存、滅火方法不同商品的混存等[4]。如有關部門在檢查中曾發現性能互抵的危險化學品氧化劑硝酸鹽類與易燃液體丙酮、苯混存等問題,而這種性能互抵的危險化學品混存極有可能引發重大的安全儲存事故。
2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的對策和措施
危險化學品行業作為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都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特別是近幾年隨著工業的發展,危險化學品行業更是迅猛發展,所以怎樣更科學地對危險化學品儲存行業進行管理已經提上了議事日程[5]。我國也在積極地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管理進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跟西方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的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仍處于初級階段,故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安全儲存技術和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針對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的以下主要對策和措施。
2.1建設規范的安全儲存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正確選擇庫址,合理布置庫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沿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按具體規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離,在倉庫內設置相應的通風、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防噪聲等方面的安全設施,總之倉庫的一切建筑要求要以法律條文為依據。例如我國法律規定:大型倉庫的行政管理區和生活區應該設在庫區以外,并用不低于2m的圍墻將其與倉庫隔開;危險化學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或者其他地下建筑;且倉庫中必須保證日常以及消防用電設施的良好運行。
2.2嚴格從業人員錄用條件,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從業人員必須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從業人員在錄用前要進行資歷以及專業知識的考核,看其對危險化學品的了解程度是否適合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工作。危險化學品儲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能力是關系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十分重要,也是當務之急[6]。目前國家財力物力有限不可能大量興辦正規院校培養更多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從業人員,在此狀況下應首先積極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儲存知識培訓教育。針對本行業情況,采取/用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0目標,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儲存業務水平。
2.3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儲存規定(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倉庫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儲存使用場所應該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保證其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7]。(3)危險化學品在入庫之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驗收。危險化學品經過運輸、裝卸、搬運后,包裝及其安全標志容易損壞、散失,或受到雨淋、日曬,或外部包裝上黏附有可燃物等;有的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定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對于沒有包裝的散裝危險化學品更容易發生變化[8]。
2.4完善監督檢查機制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0,要想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利用硬性的指標來約束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問題都應及時的進行妥善處置。
2.5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動性日常工作中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的行政部門比較多,僅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就涉及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等部門,這些部門有各自負責的區域,從表面上看好像對危險化學品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有效地管理,但其實不然,這些部門之間仍存在管理的漏洞,有些方面仍屬于無人管狀態。各行政機關之間職責相對分散,又缺乏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遇到比較麻煩的事,彼此互相推諉,而有利益時各部門之間又相互爭搶。但是我國又沒有將各個部門有效整合,所以各個管理部門在危險物品管理中應當團結合作,共同管理,堅決杜絕各自為政。只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聯系,注意工作中的銜接和信息溝通,形成整體的聯動性才能將工作做到位,但同時要注意各個部門不能超過各自的管理權限,這樣我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的管理才能有序。
3結語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雖然仍存在諸多的問題,但只要不斷增強安全管理的觀念,嚴格儲存倉庫的建設,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管理并通過各行政管理部門的通力合作,我國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水平必將得到長足的發展和提高,我國危險化學品儲存事故的發生率也將會大幅度降低。
篇2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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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標
(一)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設立。原則上不再批準新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包括改、擴建項目)。對個別符合法規、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和經濟社會效益好的企業從嚴把關,并報區政府批準。
(二)對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部分經營液化氣、工業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通過整治,在三年內實現總量削減50%(**年15%、**年15%、**年20%)的目標。
(三)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防御事故能力,從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整治步驟
(一)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年8—9月)
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對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實行統一組織,開展自評與復評工作。
評估的重點要放在安全生產工作基礎薄弱、事故多發、隱患嚴重、重大危險源集中的生產、儲存企業;評估的內容側重從基礎管理工作、基本條件、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在今年9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和城市工業園區要全部完成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評估工作。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評估指標包括企業安全管理評估指標和安全技術措施評估指標,評估總分為100分。通過評估,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等級劃分標準(見表3),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劃分為“好”、“一般”、“差”、“不合格”四個等級。
凡依法關閉或吊銷營業執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一律不進行評估。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中,停產整頓不合格的,劃分為“不合格”級;責令限期整改的,劃分為“差”級;驗收和整改合格的,按照評估分數進行等級劃分。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嚴格從本企業的基礎管理工作、基本條件、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進行自評,企業安全自評后,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標準表”(表1、表2),并于8月底之前分別上報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及區安全生產監察局;9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對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復評,并將復評情況報區安全生產監察局。
(二)集中整治階段(**年10—12月)
依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要提出關閉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要責令停產、停業,進行認真整改。經整改達到有關要求的,報區防火監督處和區安全生產監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根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整治工作驗收指導意見和檢查驗收標準,區安全生產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將適時進行驗收抽查。對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將予以關閉,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逐步實現整治目標,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年)
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要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根據區政府下達的削減指標數,創造條件,落實削減措施,有計劃地關、停、并、轉,從源頭上減少事故隱患,實現三年內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削減50%的目標。為確保削減指標的完成,將整治削減指標列入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督辦事項。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要在**年9月25日之前,將**年削減單位名冊報區安全生產監察局。
在整治過程中,要按照“依法經營,標本兼治,綜合管理,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堅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探索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所規定的各項監管措施。堅持“全區統一部署,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認真指導,強化監督,保證整治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日常工作。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直接領導本企業的整治工作。
(二)嚴格執法,強化追究。強化行政責任追究,堅決打擊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各種活動。對該取締的沒取締、該關閉的沒關閉、該整改的沒整改,以及存在的走過場、留死角、反彈等問題,要下決心解決,切實做到真整真治、實整實治,務求實效;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對整治過程中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三)廣泛宣傳,強化監督。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深化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要大力宣傳普及安全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掌握《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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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劇毒化學品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收錄的劇毒化學品。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四條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和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公安、環保、質監、衛生、工商、交通等部門依法履行對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劇毒化學品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企業管理
第六條劇毒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批準書。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才能開工生產。
第八條已建劇毒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對劇毒化學品數量、流向、使用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動態跟蹤、瞬時監控登記與備案制度;
(四)生產、儲存裝置檢修維護及年度安全評價與備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六)雙人雙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七)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證件查驗與登記制度;
(八)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管理和作業場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訓教育、考試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十)從業人員職業性健康監護制度。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應當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應急救護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二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劇毒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劇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地點、數量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出租儲存場所的,必須對儲存環節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需要租賃儲存場所存放劇毒化學品的,必須與出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章經營和銷售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領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關證明。公安部門每年應當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第**條劇毒化學品銷售單位必須按照市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中規定的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銷售。銷售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購買經辦人須在回執聯上簽字確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回執聯上交市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駕駛員、押運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及購買憑證號、準購證號、公路運輸通行證號、運輸車輛牌號,并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銷售日期、銷售人等進行登記。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經營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劇毒化學品必須交由具備劇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JP3〗運輸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它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五章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劇毒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六章企業轉產、停業、關閉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轉產、停產、停業、關閉、改制的,應當按國家規定認真做好報廢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隱患。停產企業應當保證劇毒化學品的安全,在停產前制定停產期間劇毒化學品的管理方案,并將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部門備案。
企業轉產、停業、關閉或者改制的,應當制定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方案,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監、環保等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廢棄品處置
第二十二條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環保部門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眾上交的劇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劇毒化學品,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停業、解散時無財力處置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回收本單位銷售的廢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并落實有關單位進行無毒化處置。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劇毒化學品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劇毒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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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使用條件,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使用危險化學品引發的各類事故,結合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鎮燃氣行業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鎮燃氣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與“三年大灶”有機銜接、同步推進,全面開展建筑工地和城鎮燃氣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的大排查、大整治,切實防范風險和治理隱患,促進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鎮燃氣領城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主要任務
1、全面摸清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現狀。全面摸清相關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現狀,掌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儲存數量等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督促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全面辨識使用環節存在的安全風險,建立風險檔案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2、全面整治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存在的隱患問題。在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隱患自查自改的基礎上,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強力推動相關使用單位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突出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將事故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3、全面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求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對照《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嚴格落實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對危險化學品的布局、儲存和使用條件進行規范,提升全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督查管理,充分運用社會信用體系和聯合懲戒機制,壓緊壓實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
4、全面遏制使用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督促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強化“防事故、保安全”的責任意識,著力管控使用環節安全風險,健全完善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通過強有力的監管執法,倒逼使用單位提升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三、整治重點
1、加強建筑工地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控。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工程參建單位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維護、使用等管理環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排查乙炔等易燃易爆品,以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在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和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污染,防范火災、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發生。
2、加強城鎮燃氣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全面管控城鎮燃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等各環節的安全風險。建立城鎮燃氣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全面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建設,實現燃氣經營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規范化。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針對特殊場所和崗位,加強動態分級管理,落實重大危險源防控措施,實現可防可控,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針對燃氣企業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及危害,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成立應急救援隊伍。嚴格事故信息報告,接事故報告后,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響應、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重點排查本行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重大危險源,具體包括:建筑工地儲存量達到或超過1噸臨界量的乙炔氣,儲存量達到或超過30噸臨界量的液化石油氣。并相應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管理,并按要求進行備案。完善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加強人員培訓,保障設備、器具完好,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時序安排
從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2月底前)。按照國家、省、市、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總體部署要求,根據任務分工,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任務,細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開展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鎮燃氣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
2、排查整治階段(2021年6月底前)。通過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主動上報、線索跟蹤摸排、群眾監督舉報等方式,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大排查、大摸底。在全面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緊盯所監管地區、行業、企業和相關單位、場所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推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全面開展自查自改、邊查邊改。
3、集中攻堅階段(2021年12月底前)。督促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認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使用單位自查自改的基礎上,通過集中開展專項治理,部門聯動開展督查檢查,“四不兩直”開展隨機抽查的方式,對重點單位重點企業和重要場所、重要環節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治理,建立問題隱患清單,逐條逐項整改閉環,確保專項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4、鞏固提升階段(2022年6月底前)。總結推廣專項治理行動中好的制度措施,梳理典型經驗做法,推薦示范單位和先進典型,及時在全街道范圍內推廣借鑒。要做好全面總結,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經驗,形成一批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成果,并提煉轉化為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導。由建設環保服務中心負責人任組長、安全員等組成專門工作班子。落實責任,精心安排,認真部署,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綜合治理取得實效,保障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鎮燃氣行業涉及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篇6
今天我們召開這次由有關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和70多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會議,一是要把國家、省、市有關會議精神和方針政策,傳達到最基層的廠長(經理),落實到生產經營一線的各個環節。二是要進一步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和信息溝通,促進全縣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為此,我講以下幾點意見:
一、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認識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屬于高危行業,為了有效地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國家近幾年來相繼制訂出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一系列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政策文件。把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列入為全國安全生產五項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之一。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涉及到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六個環節,是一個復雜的、專業性較強的系統工程。
就我縣的現狀看,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的重點是生產、儲存、經營環節。我縣目前擁有小化工生產企業近百家,在經營方面的重點主要是加油站。全縣除屬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統管理的加油站外,還分布著一批小型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現狀特點是規模小,設備、設施簡陋,生產工藝落后,產品檔次低,從業人員文化技術素質低,管理不規范,安全設施和消防器材不完善。
上述這些現狀,決定了我縣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艱巨性和緊迫性。全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在我縣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克服畏難情緒,力誡部門之間推諉扯皮,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實承擔起專項治理的職責,做到底數清,措施得力,方法對路。部門之間要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共同打好全縣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這場硬仗。
二、明確職責,加強管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具體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做好以上事項的監督檢查。縣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發放;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查核發等項工作。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以上事項的監督檢查。縣質監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以上事項的監督檢查。同時要加強對暫未列入評估、評價范圍的危化品單位(如液化氣灌裝站,氧氣站等)和未通過評估、評價的危化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設備、設施及生產工藝按照有關標準進行規范,對不符合安全條件和落后淘汰工藝的危化品從業單位實施關閉和取締。縣環保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取證;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登記等工作,并負責以上事項的監督檢查。縣火車站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縣交通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對以上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縣衛生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縣工商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縣郵政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上述各項工作,是《條例》賦予各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結合我縣實際和“屬地管理”原則,涉及到一些鄉鎮和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切實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職責。如鄉鎮企業局、商貿局、縣社等單位都要認真地開展工作。
現已印發了《*縣20*年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希望各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認真對照逐條落實,對整治的內容集中力量進行整治。在整治中,依法堅決取締各類非法從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嚴格審查,重點檢查。縣安監局于去年本著“方便需求、合理布局、總量控制、保證安全”的原則,初步擬定了全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網點規劃,今年要在搞好危化單位安全評估、評價的基礎上,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關。對沒有通過安全評估、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堅決予以關閉;電力部門停止供電,直至拆除供電設施;土地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清除地面建筑物;有關鄉鎮政府和部門要對所轄區域或監管范圍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造冊,摸清底數,并于4月5日前上報縣安監局。各企業一定要認真對照整治標準,深入開展自查自糾,積極進行整改,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程度。
三、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嚴把市場準入關
今年初,國務院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化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必然要求。《條例》的出臺實施,依法確立了企業市場安全準入的門檻,從而把安全生產監管的關口向前移了一大步。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是《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各單位要認真學習《條例》,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熟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程序。為把《條例》落實到實處,當前要重點抓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強力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能否依法進行安全評估、評價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依據,是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成果的重要標志。通過評估、評價、發證工作幫助生產經營單位查找不足和隱患,改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程度。目前尚未申請安全評估、評價的單位,務于4月5日前向縣安監局作出申請。二是要繼續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同時,要搞好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安全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能力。
縣安監局要從抓好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入手,認真把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市場準入關,對逾期不進行安全評估,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不準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無證仍繼續進行生產的企業,要依照《條例》規定嚴格處罰。3月18日,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印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必須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這是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一項重大舉措,希望各有關單位一定要向安監局積極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
四、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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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深入開展“平安奧運行動”的工作意見》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求,為進一步落實市政府*月*日召開的“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確保奧運期間環境安全,防止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鋼瓶、儲罐不當處置導致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現定于20*年*月在全市開展一次廢棄危險化學品專項檢查活動。具體要求如下:
一、組織落實、責任落實
由各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聯合組成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組織落實檢查工作,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及時匯總檢查情況。
區縣環保局要重點檢查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基本情況,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檔案和臺帳,督促其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提出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清單。對轄區內涉氯涉氨單位在用壓力鋼瓶進行清查。
區縣公安分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劇毒化學品儲存、流向及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情況,并重點加強對廢舊物資回收站的檢查。
二、檢查工作安排
檢查方式:此次檢查以企事業單位自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小組抽查的形式進行。
各有關單位將自查結果認真填報《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和《在用鋼瓶登記表》,并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對申報的重點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抽查。
檢查范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單位,重點是:化工企業、化學品倉庫、醫院、游泳場館、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廢舊物資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單位。
重點檢查內容:
(一)廢棄的液氯、液氨鋼瓶及其他廢棄危險化學品鋼瓶;
(二)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
(三)盛裝不明物質的廢棄容器等;
(四)在用壓力鋼瓶的登記、檢驗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專項檢查工作小組
1、*月*日前制定并組織實施檢查方案,確定檢查單位清單,完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在用鋼瓶登記表》的發放;
2、*月*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單位數不少于應檢查單位的10%;協助有關單位將查出的不明廢棄容器進行安全處置;
3、*月*日前完成檢查結果的匯總建檔工作,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性質分類建檔、登記造冊,同時將建檔情況及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分別上報市各行政主管部門。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
1、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產生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排查,按照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的安排,于*月*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如實上報自查結果。
2、*月*日前將檢查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各單位發現裝有不明物質的廢棄鋼瓶應妥善貯存,立即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報告,制定安全處置方案,并在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監督指導下,安全規范的予以處置。
4、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包括減少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等)報區(縣)環保局備案,并如實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貯存、處置、流向等有關情況。要形成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儲存、處置,禁止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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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總體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合理布局產業
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物流貯存運輸、辦公生活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年12月底前,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紅河州、文山州、玉溪市等地要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對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新建化工項目原則上都應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現有化工企業要有計劃地逐步遷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制定相關經濟政策,采取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要借鑒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成功經驗,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體系。
二、加強源頭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
(一)各州、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要將關鍵裝置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重大危險源是否安裝有效監控系統,廠房、工業場地布局和儲存設施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是否配備能滿足事故應急救援的設施、器材、裝備,《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作為審核的重點。申請延期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標準化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并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大力推進危險工藝生產裝置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納入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工藝技術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安全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工藝簡單的單一裝置,在完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聯鎖報警裝置、可燃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配齊安全閥、防爆膜等緊急泄壓裝置的基礎上,還應安裝緊急停車系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涉及危險工藝的所有企業的自動化改造工作計劃,采取強有力措施,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否則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至少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應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應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未達到以上從業人員條件的,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三、嚴格安全審查條件,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
(二)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把安全生產設施技術關。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四、加強企業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生產方案,認真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必須經崗前培訓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二)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推進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年底前,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統稱重點企業)要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企業要求。同時,要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在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登記工作。
(三)建立規范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規范管理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一)建立企業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并按照《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實施<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細則》(云財企〔2007〕55號)和《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監管辦法》(云財企〔2007〕55號),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二)改造提升現有企業,逐步提高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在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
(三)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和在線監控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件、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六、加強部門聯動,深化安全專項整治
(一)加強聯動整治。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過部門聯合執法,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托管或企業兼并整合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重污染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許可證并提請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化工企業搬遷任務重的地區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
(二)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環節的整治力度,加強化工園區的監管,設置區域性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點。要繼續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32號),在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運輸罐體與車輛載質量不匹配的更換以及相關資質證照審核專項整治工作。同時,要統籌規劃并在重點地區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臺,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七、完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處置能力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大型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暫不具備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每年要定期開展1次以上事故綜合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生產、儲存企業事故應急預案要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納入當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體系,建立聯動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八、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教育培訓活動。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要通過有效的安全培訓和多種形式的崗位技術練兵活動,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增強職工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
九、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危險化學品企業較多、監管任務較重的縣(市、區)要在安全監管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規模較大的工業園區和化工園區,有條件的地區要設置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派駐機構和人員,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二)各級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頻次、程序、內容、標準和要求,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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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標
以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重點,依法整治,逐步實現危化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進一步落實危化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項監管措施;強化危化品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遏制重大傷亡事故,有效預防和減少一般危化品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
二、整治范圍和重點
專項整治的范圍為全區各類危化品從業單位,對危化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整頓,重點是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資質要求的危化品從業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化品從業單位;非法從事危化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危化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三、整治的主要任務
(一)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和江蘇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在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的通知》(蘇安辦[2004]14號)要求,我區繼續深入開展危化品從業單位“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要以生產規模較小、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的企業和甲類火災爆炸危險的企業為主要整治對象,集中開展對未經安全審查批準、安全評價和規范設計而擅自更改生產工藝路線或工藝路線不成熟、擅自科研試制或擴大生產新產品、擅自開工建設危化品生產項目、無危化品生產許可證(質監局核發)進行生產等行為,以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情況的專項整治。各鎮、街道、園區辦要以危化品易燃易爆場所、加油(加氣)站和危化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為重點,排查和整改隱患,對非法從事危化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活動及經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化品從業單位,要立即上報區安監區按照“五個整頓、兩個關閉”的要求予以關閉,確保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2、強化危化品運輸環節的執法檢查。公安、交通、海事、安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道路和水路危化品運輸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化品運輸車輛證照和人員資質證件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3、加強危化品廢棄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要與安監、公安部門協調配合,制定辦法,采取措施,切實做好廢棄危化品的處置工作,防止廢棄危化品的流失和不規范處置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危化品從業單位所有過期、失效的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裝物必須送交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特別要把轉產、停產、停業、搬遷或解散的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監督其剩余和廢棄的危化品落實利用或處置單位,落實處置經費,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利用或處置完畢。對發現的丟棄危化品實行行政待處理。
4、加大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各鎮、街道、園區辦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情況,徹底摸清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的底數。督促、指導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規范的銷售、購買、儲存、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別要健全和落實“五雙”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的銷售、購買、發放、領用等流向記錄,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制度。要引導、支持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在加強值班、巡邏守護的同時,積極采用監控報警、與110聯網報警等形式,嚴防劇毒化學品丟失。春江、孟河、羅溪等鎮要對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基礎工作
1、加大開展安全評價(評估)工作力度。各鎮、街道、園區辦要督促危化品從業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包括危化品經營單位和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安全評價、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危化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危化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評價。繼續開展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現狀評估工作。對安全評價中提出的存在問題及對策措施,監督企業徹底加以整改和落實,對整改后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及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企業,要立即上報區安監局取消其從事危化品的生產、儲存活動的資格。
2、初步建立危化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區政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高新區(*區)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健全應急救援技術、信息支持系統,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危化品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同時要督促和指導危化品從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自身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報市、區安監局備案。
3、深入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建檔及監控工作。在普查和建檔以及安全評價的基礎上,區安監局要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辨識,掌握全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進行有效的監控,并將有關重大危險源情況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各鎮、街道、園區辦要督促、指導危化品從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危化品進行普查和建檔,組織開展危化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編制工作。20*年全面完成危化品從業單位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建檔工作,并全面開展危化品登記注冊工作;自2006年起,嚴禁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化品。
4、強化危化品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各鎮、街道、園區辦要督促企業定期開展本單位危化品從業人員的有關危化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事故應急知識等的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危化品事故的能力,減少和遏制危化品事故的發生。今年5-6月份,區安監局要舉辦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培訓班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的生產操作人員、倉儲保管員、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運輸船船員、采購員、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培訓班。
(三)嚴格危化品從業單位市場準入
1、規范危化品經營單位市場秩序。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堅持審查標準,嚴格申請程序,從源頭上規范危化品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區安監局要從嚴審查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的資質條件,嚴格控制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數量。對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化品經營資格。從事并具備安全基本條件的危化品經營單位必須及時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危化品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危化品的單位和銷售網點。
2、實行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所有危化品生產企業必須在20*年6月底前向省安監局提出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各鎮、街道、園區辦要做好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宣傳、指導工作,督促企業按期申報。對逾期仍未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的企業,區安監局將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行處罰。
凡生產列入已公布的國家質檢總局發證目錄的危化品的企業,還應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危化品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逾期不領證,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3、危化品包裝物(容器)執行定點審批。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用于危化品的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危化品生產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危化品包裝物(容器)。20*年6月底前,所有危化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定點證書。
4、區安監局要配合質監、公安、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國家五部(局)《關于開展危化品罐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聯[2004]249號)要求,認真開展危化品罐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危化品運輸車用槽、罐必須由取得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的專業定點生產危化品包裝物、容器證書的企業生產,經檢測、檢驗合格,并根據需要在槽、罐中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防爆、抑爆材料。
5、嚴格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17號)及省安監局有關文件規定要求,嚴把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批準關,凡新、改、擴建危化品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取得設立批準書,并嚴格執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制度。進行消防設計的新、改、擴建危化品建設工程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對未經設立審批、未通過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建設、投產的危化品生產、儲存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整治工作進展
1、動員部署階段(3月份)。各鎮、街道和園區辦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重點、措施和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專項整治方案于3月30日前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2、企業自查階段(4~5月份)。各鎮、街道和園區辦組織、督促和指導本地區危化品從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進行對照檢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計劃,落實整治任務。
3、全面整治階段(6~9月份)。區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全區危化品從業單位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各項措施、計劃,按照整治工作的進度要求,切實推動本地區整治工作的有序開展。
4、檢查驗收階段(10~12月份)。區安委辦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主要檢查各鎮、街道和園區辦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實地抽查部分危化品從業單位的安全專項整治情況,并接受省、市檢查組檢查驗收。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在20*年10月前,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危化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對抽查、驗收不合格的危化品從業單位,要責令停產整頓或依法予以關閉。
五、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切實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有機構和專人負責整治工作,全面落實整治任務和措施。要以安全生產達標為保障,繼續推行分級負責監管制度,落實鎮級監管責任人,并與企業負責人互簽安全責任書,做到整治與監管相結合。
2、突出重點,依法整治。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認真總結開展危化品專項整治以來的經驗,針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依法實施整治。繼續推行重點監管制度,要把整治工作與促進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監管結合起來。通過深化整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采取法律約束、政策導向、行政監管、搞好服務等多種手段,推動危化品從業單位形成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推動危化品的監管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3、跟蹤督查,狠抓落實。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經常性督查,確保整治工作真正落實到從業單位。區安監局要對全區的專項整治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推動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和不斷深化。
篇10
關鍵詞:危化品;儲存;監控
危化品作為特殊商品具有較強的危險性,因此在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中都要十分重視,若在某一個環節發生事故,都將造成難以預估的后果。現如今,有許多的危險化學品在儲存的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給我們的生活以及生命造成極大的安全威脅,容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影響,由于目前的危化品事故頻發,我們不得不重視當今危化品的安全科學問題,因為科學技術水平較為低下,發生事故的概率增加,為此我們要在危化品的儲存過程中建立起一個監控系統,對危險化學品實現實時監控,更好地預防事故的發生。
1 監控系統的系統構成
在整個監控系統當中,不僅僅是對于危化品的儲存進行實時監控,在其他方面例如生產和運輸也實現了監控,真正實現了監控一體化,該系統對整個危化品從生產到運輸的一系列參數進行采集處理,力求在出現問題的同時進行預警,在全程跟蹤的過程中及時地響應事故,避免事故出現惡化。監控系統還可以連接互聯網,從互聯網中對儲存庫房以及各方面進行無線傳感,全方位的搜集安全參數信息。
在監測庫房信息的時候,我們主要是將儲存過程中產生的安全參數信息進行搜集,而后進行監測,主要包括的方面有四種:一是溫度;二是壓力;三是易燃易爆氣體;四是有毒氣體的濃度。這四個方面的監測都需要高精度的儀器,所需儀器的大量導致了無法高效快捷的獲得信息,因此我們需要摒棄傳統的有線監控技術,利用新型的無線傳感技術來重新的安排系統監測,能夠在未來生產和儲存的過程之中減少成本,并且降低未來發生事故的次數,保證了危險化學品的防爆要求。
2 系統軟件的基本架構以及功能的設計分析
為了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過程中能夠及時地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要在事故發生以前對安全隱患進行分析,利用監控系統可以搜集安全參數為基礎,預警整個安全操作規程出現問題后需要做的應對措施,全程地進行跟蹤,及時作出處理決斷,提供良好而完整的安全監控方案,就能夠在危險化學品產生問題的之前進行預防或是消除。
2.1 軟件的基本架構
監控系統的軟件架構在總體上一般分為四層,一是數據層,二是應用層,三是服務層,四是用戶層。數據層中又包含三個方面,主要是高分辨率遙感技術和矢量數據庫以及監控信息數據庫,這三個方面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使得多個系統在應用進程中實現了互通,更方便快捷地進行業務處理,在服務功能方面實現了提升。監控系統中包括有信息軟件,若是沒有信息軟件,監控系統也無法滿足實時監控提示預警的目的,因此在開發信息軟件的過程當中,要實現統一的管理空間數據以及屬性數據,融合傳感器數據,在大型的數據庫當中能夠有效保存各類型的數據,再分別對空間數據進行有效開發,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統一管理不同數據庫中的數字。
2.2 軟件的基本功能
危險化學品在儲存的過程當中,監控系統軟件必須要對其進行實時的監控,若是一旦發現問題,就要采取預警,發出高能報警,同時不斷分析事故發生可能會出現的結果,形成模型以供分析,這樣能夠在事故發生前就考慮到事故產生可能遇見的問題,利用這一功能就可以保證危化品在儲存過程中的安全。
2.2.1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儲存過程中的監控功能
危險化學品在儲存之前需要車輛運輸,進行安裝入庫,因此在監控的時候也要注意對運輸車輛的監控,作為移動危險源,其可能產生的危害性不比儲存失當弱,因此在對固定的危險源進行實時的監控的同時,也要對移動危險源進行監控。
2.2.2 危險化學品在儲存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模擬分析以及輔助決策
我們要在監控系統當中安裝GIS定位,利用該功能的精準定位對發生事故的地點進行確定,將危險源鎖定后,模糊的對危險源進行事故分析,并且也要實時的列舉出解決方案,這就是所謂的預警預案。最后我們也要在危險化學品發生事故之后可能出現的擴散問題進行模擬確定,保證在事故發生之后,及時地發現問題并且對可能被影響到的范圍展開緊急的救援行動,不讓威脅擴大化。
3 結語
為了不讓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到銷售的過程中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我們就必須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報以十二分的認真,不僅是在儲存上,也要在運輸過程中以及生產過程中進行監測,利用監控系統對事故進行分析和預警,在事故發生以前將事故扼殺于搖籃之中,避免出現更大的事故。該系統就是為了能夠減少事故的發生頻率和范圍而誕生的,不僅能夠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發揮出它的作用,也能夠幫助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企業在內部進行方便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參考文獻:
[1]閆利勇,陳永光.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新特點及對策研究[J].中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