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范文

時間:2023-12-19 17: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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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

篇1

“你有沒有被丈夫打過?”有一些婦女隱瞞了自己被毆打的事實。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婦女顧及臉面,怕旁邊人笑話。當問及“有沒有被打過”的這個問題時,她們顯得猶豫,最后才說“沒有”。二是農村婦女對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厲害,丈夫打老婆的事不值一說,尤其是年紀大些的婦女,她們很爽快地回答:“都過去了,不算啥。”甚至于還有的婦女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因為自己確實做得不夠好。第三,對家庭暴力有一個識別的敏感度和認定的標準問題,農村婦女把丈夫的小打輕罵稱之為“扯皮”、“脾氣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圍。調查中,詢問被打的理由時,回答千差萬別,最主要的還是因為家務瑣事或觀點不一致。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婦女在遭受家暴后認為,“肉體的傷是輕,精神的傷害最重”。

1、封建思想殘余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國封建社會有幾千年的歷史,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思想意識根深蒂固,尤其在廣大農村和邊遠地區更為突出,做丈夫的將打老婆視為天經地義的事。而有些婦女在封建思想影響下,也認為只要不過分,丈夫打妻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毆打,只好自認倒霉。這樣,就為丈夫的施暴行為創造了條件。

2、立法不足和現行的司法舉證制度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原因。目前為止,我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法律法規還沒有做具體規定,大部分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注意及時取證,導致在訴訟中難以舉證。婦聯作為維護婦女權益的主要組織,沒有相應的執法權,多數情況只能接待和傾聽受害婦女傾訴,指引其依法解決;司法機關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一般不愿介入家務糾紛,致使反家暴聯合機制難以有效落實。

3、農村基層干部重視程度不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升級和蔓延。農村傳統觀念中有這樣一種認識,即“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許多農村基層干部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家事,別人管不了,也沒有必要管。由于基于這些模糊認識,直接影響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積極性和公正性,對家庭暴力案件調處中存在“勸和不勸離”傾向。

4、受害婦女的軟弱和一味忍讓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成因。一些受虐待婦女往往因為考慮到子女和社會輿論壓力而一忍再忍,導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95%的女性是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后,才要求調解,她們中的多數人認為,男人脾氣上來了打一下是正常的,她們一般都不會想到要用法律來解決,其結果是一而再,再而三,從而導致家庭暴力越來越頻繁,越來越無法忍受,直到男方要以暴力趕自己出門或者危及到生命安全時,才會想到尋求法律保護。試想,如果在第一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就能冷靜地及時采取有力措施,那么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5、喜新厭舊和婚外兩性關系的發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響的人,尤其是那些先富起來的人,腰纏萬貫后,就滋生了“飽暖思欲”的思想,為了踢掉原配偶,人為地制造矛盾,采用毆打、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離婚或原配偶無法忍受時主動提出離異。當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采用武力解決的。總之,哪里有喜新厭舊或第三者,哪里就很有可能出現暴力,這是當前家庭暴力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此外,一些家庭中,由于女性經濟不獨立或經濟收入偏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夫妻間對問題的看法和處理不一致,夫妻之間的性格及關系不和諧、愛好不同等等也是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

1、嚴重地損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相當多的農村家庭中丈夫處于主導地位,受傳統觀念影響,加之個別男性倚仗自己是體力上的強者,對妻子破口就罵,動手即打。妻子在暴力侵害中失去了人格尊嚴,失去了健康,甚至危及到生命。

2、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由于家庭暴力影響了夫妻感情,很容易導致家庭破裂。在這種家庭環境下長大的孩子,容易產生恐懼、焦慮和厭世心理,他們感到自卑、孤寂,變得情緒低落,不相信任何人,會嚴重影響學習和身心健康,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鬧、打架而離家出走,流落街頭巷尾,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導致妻子傷殘甚至死亡,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和社會不安定因素。個別的還會引起家庭之間的暴力沖突,釀成血案,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1、廣泛開展男女平等國策的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是反家庭暴力的關鍵。要廣泛開展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切實糾正“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難斷家務事”等錯誤觀點,使大家都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清楚家暴也是違法的這一淺顯道理。要大力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導在家庭內發揚民主,男女平等觀念,應通過開展“平安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評選活動,促使婚姻美滿、家庭和睦。

2、加強立法,從源頭抓起。一是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真正落到實處的少。為此,執法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案件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二是建立維權聯席會議制度。應建立公、檢、法、司、婦聯參加的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婦女維權的政府行為,做到維權工作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各級婦聯組織要定期向有關黨政部門匯報和通報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政法部門的支持配合,使嚴重侵害婦女權益

的重大案件、疑難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三是建立婦聯干部特邀陪審員制度。應當在各級人民法院成立婦女維權法庭。審理維權案件時,婦聯干部以特邀陪審員的身份參加審理。四是對受害婦女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幫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經濟條件差,用法律手段解決時,受到很大局限,各級婦聯和司法部門要及時掌握情況,盡量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如:法律咨詢、訴狀、代為辯護等等,使受害者能夠通過合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3、設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在家庭暴力造成的離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難以索賠。而家庭暴力因其發生場合的隱蔽性和私人化,難以尋找證人,而受害人的傷情鑒定是最好的證據。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的建立應選擇在司法機關設立,傷情鑒定應做到及時、快速、準確、科學可信,同時還應做到保密和對受害人應有的關心和尊重。

篇2

[關鍵詞]家庭暴力 特征 成因 對策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話題。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公害,不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危害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行為。[1]《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的后果嚴重。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人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此外,家庭暴力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2]

二、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

傳統男權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和夫權思想雖然已經有很大的改變,但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影響依然存在。特別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視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腳踢。據新華網報道,全國婦聯歷時三年的專項調查顯示:我國有近一半的人仍認為丈夫打老婆“有理”;有近四成的夫妻贊成用武力解決家庭爭端。[3]

(二)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差。對占家庭暴力絕大多數的輕微暴力行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有些家庭暴力與虐待事實之間難以認定和區分,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4]

(三)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

社會的寬容態度和司法漠視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歷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村(居)委會不問。有的受害婦女既希望有關部門來干預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罰款。司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若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民事案件“不告不理”,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毋庸置疑,如此執法肯定對施暴者起不到懲戒和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心理原因

道德建設滯后和人們生活壓力過大是家庭暴力產生的心理原因。市場化對傳統道德觀念的沖擊是導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個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員的行為傾向于金錢和物質利益,而忽視了對感情、親情的培養和鞏固。另一方面開放的社會促進了人的個性張揚和人格獨立,交往空間的相對擴大使人對家庭的依戀感和責任感相對減弱,一些家庭由此變成了一個松散的聯合體。[5]

三、解決家庭暴力的對策

第一、預防家庭暴力,首先應從教育入手。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對象往往是缺乏自衛能力或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實際主要是指婦女、兒童和老人。我們要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解決家庭成員及社會對家庭暴力在認識上的誤區,克服封建夫權思想、大男子主義思想、重男輕女思想等,真正在全社會樹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要克服把家庭暴力現象歸屬于家庭內政,奉行不干涉或少干涉原則的態度,樹立人人關心家庭暴力問題,人人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風氣。

第二、第二、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在民法上,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

第三、建立維權網絡,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對家庭暴力實行綜合治理。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建立起既符合自己部門的職責規定,又能與別的部門很好銜接配合,既有政府部門的權利行使,又有眾團體、社區一級的婦女權益保障社會化工作網絡。這個社會化工作網絡能否有序進行,關鍵在于各部門協調。從而強化基層組織職能,及時調處家庭矛盾和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導致嚴重的家庭暴力。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應發揮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文明社區、文明家庭創建活動考核體系,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目標,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從政策和經濟上對反家暴工作給予支持。同時,要對立法和司法人員、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進行反家暴意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決策層和執法者的性別意識和反家暴意識。

第四、司法部門、公安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能,打擊、制裁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保護是剛性最強、力度最大的保護,也是維權工作的最后屏障。反對家庭暴力、離不開司法部門。對于觸犯《刑法》的嚴重家庭暴力行為,應當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對于輕微的家庭暴力,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對施暴者進行治安處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提出離婚的,經查證屬實,應準予離婚,并根據受害人的請示,判令施暴者進行損害賠償。公安機關應將家庭暴力干預納入110指揮中心和社區警察的工作范疇,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點”,使公安機關成為反家暴的首要環節。還要進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識和技巧,加大干預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加強受害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另一有力措施。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受害人應堅強起來,運用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針對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為),可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對于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尋求法律保護。要克服膽怯、懦弱的心理,避免對家庭暴力采取“忍、拖、躲”的辦法。

參考文獻:

[1] 參見郝艷梅著:《重新審視家庭暴力》,《前沿》雜志,2001年9月,第62-63頁。

[2] 參見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轉引自]李薇薇著:《“記者調查”》二篇,新華網/新聞中心/國內最新播報,2003年12月10日16:46:32/16:51:48。

[4] 參見劉夢著:《為什么要關注對婦女的暴力問題》,人民網/強國社區/嘉賓訪談,2003年12月18日。

篇3

近年來,家庭暴力犯罪頻繁發生,一幕幕家庭慘劇的上演,不僅直接威脅傷害了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壞了家庭的穩定和安寧,更是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發展。以廣州市番禺區為例,據統計,2008年至今,番禺區檢察院共受理、審查家庭暴力犯罪48宗55人。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特點

通過對個案的分析,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呈現出“五化”特點:

一、犯罪主體“特定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發生于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暴力實施者與受害者有著特定的身份關系,且受害者多為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婦女、兒童、老人。從當事人雙方的關系上看,家庭暴力犯罪主要發生于夫妻之間、(準、繼)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與第三者之間,分別是14宗15人、14宗16人、14宗18人,另外還有6宗6人發生于姻親關系之間。其中29名受害者是婦女、兒童、老人。

二、犯罪行為“隱蔽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本身發生在家庭生活領域、家庭成員之間,外人一般難以發現,且受傳統的“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受害者掩飾開脫不想給外人知道,即使外人知曉了,一般也會認為是私事而不愿過多地介入。如鄧某過失致人死亡案,鄧某經常以毆打、水浸等方式對其兒子進行變相體罰,學校老師和鄰居雖有所發現,但都沒有過問,直至在某次慣常的浴缸浸水體罰中,年僅11歲的兒子被溺死而案發。

三、犯罪形式“多樣化”。在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者手段殘忍,行為各異,有殺人、傷害、、搶劫、遺棄等,且造成的后果嚴重。從其侵犯的客體上看,侵害的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受害家庭成員的生命、身體健康權,近八成案件即是屬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遺棄等殺親犯罪,造成11人死亡、9人重傷,還出現了侵害風化、財產等新類型犯罪,如、強制猥褻兒童案7宗7人、重婚案3宗3人、搶劫案1宗2人等。

四、犯罪時間“持續化”。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對的排他性和封閉性,得不到社會的監督調控,施暴者在家庭中長期肆無忌憚地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如黃某等二人故意傷害案,自2010年初,黃某夫婦將8歲的女兒從老家接到自己身邊管教,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里多次打罵女兒,7月初又因懷疑女兒偷竊家中錢財而持竹棍毆打,并將其捆綁在鐵窗和木梁上,在五個小時內不間斷地毆打直至女兒完全失去意識。

五、案發原因“集中化”。家庭暴力犯罪誘發的原因相對比較集中,多數是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或出現第三者、婚外戀,爭吵繼而相互動手、持械打斗,甚至花錢雇兇報復。因此原因引發的家庭暴力犯罪31宗。如熊某等二人搶劫、故意殺人案,熊某因要求前夫復合遭拒絕,即雇兇回家搶劫前夫財物,挑斷腳跟致其昏迷后,還關閉門窗打開煤氣罐試圖同歸于盡。此外,為滿足引發的案7宗,因小孩的撫養、教育問題引發的6宗,因金錢糾紛引發的4宗。

二、家庭暴力多發的原因

家庭暴力犯罪多發,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施暴者文化素質低下,“家長制”觀念嚴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制觀念淡薄,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相對盲目,一些父母深受傳統“家長制”教育方式的影響,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條,往往以體罰手段來教育未成年子女,導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釀成家破人亡的悲劇。

二、家庭內部缺乏溝通,成員關系日趨緊張。庭成員忙于生計,埋頭苦干,辛苦賺錢,卻忽視了家庭和親情,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交流,漸漸缺少彼此應有的尊重和信任,且隨著道德文化的變遷,個體權利意識膨脹,只強調個人權利而不考慮應盡義務,對婚姻、家庭缺少責任感,關系日益緊張,由此埋下隱患。

三、“不告不理”致使難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虐待、遺棄等家庭暴力行為,即使已構成犯罪,如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則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司法機關無法主動干預。往往會出現受害者不知道提出告訴,或忍氣吞聲不愿意提出告訴,或無法提供充足證據等情況,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三、應對家庭暴力多發犯罪的對策

為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我們建議采取以下對策共同預防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一是各職能部門充分利用家庭、學校、社區三大陣地開展家庭文化建設活動,預防家庭暴力的事件的發生。如,基層婦聯組織深入社區組織家庭開展插花、歌詠等活動,倡導新型的家庭道德,營造家庭和睦團結的良好氛圍;團委聯合教育部門,在學校中以圖片展示、法制宣傳等多種方式,將家庭倫理道德融入德育課程中,幫助學生從小樹立正確的家庭觀念。

二是建立健全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社會救助體系,及時為受害者提供各種幫助。如,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避難的場所,為其提供物質上、心理上、精神上的幫助;建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機構,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讓經濟困難的弱勢受害者可借助法律援助機構來捍衛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三是在司法訴訟環節中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嚴厲打擊嚴重家庭暴力犯罪。對施暴者量刑時,除認定相應的損害后果,還應考慮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及發生的頻率等情節,對嚴重違背人倫道德的家庭暴力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對因被害人過錯,如長期受虐或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引發的家庭暴力犯罪,則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四是加強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對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個案,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予以追蹤報道,或借助公益廣告,呼吁全社會共同關注家庭暴力問題,充分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家庭弱勢群體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

篇4

關鍵詞:家庭暴力;法理學;法律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35-0213-01

作者簡介:孫衍臣,東北林業大學,地理信息科學專業。

當前,家庭暴力已經成為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通過從法理學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就能進一步的深化對家庭暴力的理解,并為其法律制度的建設提供發展思路。

一、家庭暴力出現的原因以及立法的現狀

(一)家庭暴力出現的原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出現的原因比較復雜,其發生和社會文化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有著緊密的聯系,從我國的家庭暴力所出現的原因來看,主要是由于人們對暴力的崇拜以及恐懼,這種看似矛盾的現象在實際中卻形成了合理的解釋:暴力能夠控制敵人以及解決糾紛,也能夠維持權威,暴力成為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在家庭暴力的現象中也有著深層次的原因[1]。由于生物性利他主義情懷,使得內部的血緣關系以及親情的關系對暴力的侵犯存在容忍的態度,這對家庭暴力的進一步惡化就創造了條件。家庭暴力的出現和男權文化因素也有著緊密的聯系,在傳統的社會中對父權制度統治的維護,使得當前的社會發展中也存有這一思想的影子,父權統治也在人們的潛意識中存在,這也是家庭暴力出現的重要因素。另外,家庭暴力的出現和物質資源的依附關系以及傳統權利的觀念和社會變遷的文化因素影響等方面也有著緊密的關系,只有了解到這些原因才能有助于解決家庭暴力的社會問題。

(二)家庭暴力立法的現狀分析

從當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能夠看到,總的來說已經有多部法律出臺,在最早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就能夠體現,我國也制定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對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有了明確指示,并堅決制止家庭暴力。而在我國的民法當中也有關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當中104條就規定了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當中也有反家庭暴力的相關立法,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也規定了毆打他人的或者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進行了處罰,在刑法當中也規定了家庭暴力構成傷害罪以及殺人罪等進行刑罰的處罰[2]。從這些立法的現狀能夠看到,我國對家庭暴力這一社會現象的重視,并從立法層面進行了保護。

但是即便如此,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家庭暴力的立法還有待完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對家庭暴力的放任態度,當前的法律可操作性對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有著很大影響,司法的缺位也影響了家庭暴力法律的防治效果,以及傳統的法律觀念也影響了家庭暴力法律的防治等。在接下來的發展中,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問題的解決就成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的要點內容[3]。家庭暴力的私密性以及個人性的特征,也使得在舉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困難,這些都是未來需要立法過程中認真重視的問題。

二、在法理學角度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從法理學的角度加強家庭暴力的立法,就要從多方面進行考慮和完善,筆者就此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深化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理念。對家庭暴力的社會問題的解決,從立法層面進行實施,就要首先從立法的基本理念層面進行明確,加強公力救濟的規范理念,要能夠把家庭暴力的問題上升到人權問題高度加強認識和解決,必須要通過司法機關專門活動加強人權的保障,只有從人權的高度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加強對受害者的救濟,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要在這一基礎上進行制定統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只有這樣才能有助于實際問題的解決。

第二,家庭暴力防治立法制度完善構建。在從理念層面得到了加強認識后,就要充分重視制度的完善建立,在制度制定過程中就要明確,家庭暴力的防治是社會共同責任,任何組織都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義務[4]。明確家庭暴力法律干預機構,通過專業的機構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進行落實,這就涉及到法院以及檢察院和居民委員會等諸多的部門,要結合相關部門的特征明確分工,將部門的資源能得以整合運用。明確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和工作人員的職責,認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堅決制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為,從法律層面加強防護。

三、結語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的社會現象的出現,有著其深層次的因素,這就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考慮和重視。當前處在法治社會就要注重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受害者自身的權益,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完善制度和實施,保障社會的和諧發展,希望能通過此次對家庭暴力的法理學角度的研究分析,能有助于解決實際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舒志青.論我國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J].科技視界,2015(24). 

[2]李芳儀.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J].前沿,2014(Z8). 

[3]帥歡.家庭暴力的法律社會分析[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7). 

篇5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是社會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細胞組織,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國卻較為普遍存在著。近年來,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數量明顯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全國婦聯權益部門的統計,我國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施暴者多為男性。目前我國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訟,導致夫妻離異的占絕大多數,由此表明婦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體。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筆者在此就其現狀、成因及對策等,談點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效果。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對策婦女權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當家庭關系還沒有破裂時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又為這種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線。因此要對家庭暴力精確統計幾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幾個區域性的調查和婦聯系統收集的資料進行說明。這些區域性調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揚”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報喜多報憂少。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統計在紙上的多。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近幾年來,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趨勢。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當事人揚言或有一定行為的傷害、兇殺和自殺的達800多件。市婦女權益保護委員會統計,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發生在夫妻之間的2398件,占61.5%。從對向市婦聯求救的348個受害婦女遭遇來看,她們中輕者被打得鼻青眼腫,身上多處肌肉挫傷;重者腎臟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斷裂;還有個別的則是頭皮拉掉,眼睛摳瞎或留下終身殘疾。有一個被打婦女自己曾作過一個粗略統計,一年中被丈夫打過98次,其中有一星期內被丈夫用皮鞭抽打過3次的紀錄。中國婦女報“家庭暴力問題公眾調查”顯示有11.2%的女性曾經挨過丈夫的打,這與14.6%的男性承認打過妻子大體一致。不過有44.9%男性認為妻子挨打總有其自身原因。從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為是受隱型觀念支配的。全國婦聯處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護婦女權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類來訪1600人次。在這些數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東、湖南、吉林、四川等地為甚。湖南各級婦聯近年接待的中,狀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區高達50%。長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記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毆打、虐待妻子。婁底地區兩年來有20多名婦女慘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傷,有的還落下終身殘疾。雙峰縣去年調查的1421戶家庭中,有82戶發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婦女被殺或被迫自殺,7名重傷,13名輕傷。湖南每年約有2萬個家庭解體,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國婦女報何力記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區婦聯采訪時了解到,自1993年以來,在各級婦聯接待的來信來訪中,婚姻家庭類占70%~80%,而其中屬于家庭暴力的案件達40%左右,農村個別地方達70%之多。這些采訪記錄,每一個家庭暴力案件都滲透著女性的血淚和,每一位來到婦聯訴苦的女性都臉上尚淚心里流血。吉林黎樹縣北老壕鄉的一名農婦,如今已當上了奶奶,卻仍擺脫不了丈夫的打罵,結婚30年,挨打30載。馬鞍山市婦聯統計,1995年接待來訪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總件數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暴力24件,占總數的58.5%;離婚訴訟期間的家庭暴力2件,占總數的4.8%;離婚后婦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總數的19.5%;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7件,占總數的17.1%。可見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夫妻之間,受害者主要是婦女。

上述點滴統計資料反映了丈夫對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許能增加人們感性認識或視覺效果,它會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國社會夫對妻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就在中國第一個國際家庭日(1994.5.5)到來前夕,重慶市李億琴被丈夫張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驚山城,轟動全國;北京順義縣賈艷榮被丈夫黃云明砍斷雙腿跟踺、挖掉雙眼,給即將召開的’95世婦會一個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婦會余波未逝,長沙市37歲的姚億召被丈夫譚自忠從六樓陽臺拋出當即摔死的“高樓拋妻”事件(1996.1.4)震驚中外,輿論嘩然;重慶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長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給世婦會唱了一個反調。我們還不能忘記:北京女經理連華被丈夫毀容(1994.3.18);沈陽惡人張偉將妻子嚴重燒傷致殘(1994.3.18);廣東一稅管員、先進工作者朱喬被丈夫廖某火燒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戀愛不成的劉洪啟毀容(1994.5.2);江西宜豐縣違反計劃生育的盧潤民虐妻熊秋蘭致死(1994.5.2);湖北仙桃農民鄭水才只因片言只語不對勁狠心燒妻楊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陽縣侯發隨囚禁妻子呂貴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陽縣農民曹炳建婚內不成對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更為突出,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案件不斷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絕大部分是丈夫對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煙頭燙,柴油燒,潑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發的情殺、重傷害等惡性案件逐漸增多。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僅僅因為生理上的弱者嗎?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層原因。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并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2.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中國有兩句古話:一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揚”。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較模糊、曖昧的態度;同時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丑’,不足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5.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社會對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發家庭暴力的丑惡現象尚沒有形成有效的解決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6.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越來越沉重,長期積聚需要得到徹底的發泄,一旦這種情緒被錯誤地帶到家中,就很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根據暴力發生的“壓抑-誘發”模式,種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從而產生嚴重的心理沖突,當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中國在近二十年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革。社會變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們的生活競爭壓力。特別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社會體制的變革,思想觀念的沖擊,造成了社會秩序的震動,也帶來家庭生活觀念的轉變。社會壓力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城市人員下崗和農村中勞動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國有企業的普遍虧損,農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農村人員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壓力積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結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以及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們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可見,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諧社會的重要威脅。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了當前各國都關注的社會問題。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

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2.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3.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4.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審查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6.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所有的婦女應該勇敢的對家庭暴力說“不”。我們的社會應該是和諧美滿的人間。

參考文獻:

1.劉伯紅。女性權利[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02。

2.巫昌禎,楊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

3.參見中國人大新聞網2005年12月8日刊載,《為了家庭和睦社會安寧》。

4.參見人民網,法界動態專欄2005年11月24日刊載,《我國重視家庭暴力防治,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篇6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

我縣22個鄉鎮,21個社區,共有80萬人口,其中婦女占總人口的一半。20__年來我們婦聯上訪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總數的15%;20__年到現為止來婦聯上訪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總數的15%,從近兩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來看,家庭暴力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如20__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__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婦女。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管是“熱暴力”還是 “冷暴力”,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是經濟制度、法律規則、風俗、科技文化的綜合產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現代社會遺留的痕跡

男權主義、父權思想的存在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家庭暴力似乎變得順理成章。新社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說人們風俗、觀念、思想意識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樣促成了現代法治的誕生,相反卻構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溫床”。魯迅先生說,在舊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財產,這個社會制度把她擠成了各種格式的奴隸,還要把種種罪名加在她的頭上。這種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識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由此更助長了丈夫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家庭暴力反復性與循環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誘發了家庭暴力

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所致。現在市場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受,追求金錢美女,“包二奶”、“養情人”的現象似乎司空見慣,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種現象稱為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又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表達了準予離婚的一個理由,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婚姻來達到這一目的,使受害人遠離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條款也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五)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度。

(六)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

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現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

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見,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狀、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同時教育婦女加強自身的修養,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寧人。其次是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再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學習型家庭”創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境。

(二)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行。以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同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對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見效。但在實踐中,有些執法機關不把傷親案與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樣看待,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僅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將其淡化為“家務事”,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到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觀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檢、法以及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不予及時處理,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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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象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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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家庭暴力救濟 娛樂新聞的語言暴力研究 淺論執行和解制度中救濟途徑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新聞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家庭暴力中的權利救濟 “研究生賣豬肉”:很新聞 很暴力 新聞自由權在新聞立法中的地位及其保障 關于完善新聞侵權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其預防對策研究 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及其司法干預研究 家庭暴力不宜提倡私力救濟 家庭暴力的救濟現狀及對策分析 青少年暴力犯罪分析與法律救濟 立法:直擊家庭暴力 電影限制暴力立法,好戲演砸了 國外反球場暴力立法概述 韓國立法杜絕校園暴力現象 新聞立法思考 新聞立法鐘擺 試論新聞立法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⑷呂新雨:《媒體的狂歡-對臺灣傳媒生態的觀察與思考》,《新聞大學》,1999年冬,第32頁

⑸王悅:《受眾心理對大眾傳媒的影響-- 受眾選擇心理在大眾傳媒中的定位》,《西安航空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 28卷第6期,2010年11月,第91頁

⑹注:學界對于新聞法是否有專門立法的必要一直存在爭論,本文持進行新聞法專門立法的觀點,其原因在下文有所闡述。

⑺楊立新:《我國的媒體侵權責任與媒體權利保護---兼與張新寶教授"新聞( 媒體) 侵權否認說"商榷》,《中國法學》,2011 年第 6 期,第188頁

⑻人民網:《公共利益:媒體前行的指明燈》

⑼同注⑺

⑽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22

⑾張玉編《民法》(第二版):第十一章人格權中對名譽權、隱私權下此定義

參考文獻:

[1]王瑩:《媒體暴力:亢奮的"暴"與糾結的"力"》,《南方電視學刊》 2012年01期

[2]鳳凰網:《"楊武案"遭受輿論暴力 底層家庭深陷痛苦》,2011年12月16日,

[4]呂新雨:《媒體的狂歡-對臺灣傳媒生態的觀察與思考》,《新聞大學》,1999年冬

[5]王悅:《受眾心理對大眾傳媒的影響-- 受眾選擇心理在大眾傳媒中的定位》,《西安航空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 28卷第6期,2010年11月,第91頁

[6]楊立新:《我國的媒體侵權責任與媒體權利保護---兼與張新寶教授"新聞( 媒體) 侵權否認說"商榷》,《中國法學》,2011 年第 6 期

[7]人民網:《公共利益:媒體前行的指明燈》

[8]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22頁

[9]趙勇:《新聞法立法必要性分析》,《新聞與法治》2010年第3期,第44頁

[10]舒國兵:《關于我國立法的初步構想-從新聞侵權談起》,《法制與社會》,2011第8期,第2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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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熱搜:刑法  刑法理念  刑法保護

本文通過對新出臺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進行評析,從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個罪認定以及“以暴制暴”案件指導等新規定出發,旨在剖析法律背后所要面臨的社會問題以及不同利益之間的博弈,進而思考關于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合理性和尺度把握問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界簡稱《意見》)。它不僅針對構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實體法問題制定了可操作性強的指導對策,而且在程序保障層面對刑事程序的具體環節也做了重大突破。對于有效懲治、預防家庭暴力犯罪,保護被害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本次《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 家庭暴力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擴大

 

《意見》將除了家庭成員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婚姻法司法解釋》將家庭暴力的主體限定在了家庭成員之間。同時,正在征求社會意見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也做出了類似的界定。

 

那么本次《意見》是否缺失刑法根據?是否超出了擴張解釋可能的語義范圍呢?筆者認為對于司法者來說,應該嚴格按照我國刑法定罪,《意見》對家暴犯罪主體范圍的擴大,確實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傳統意義上的家庭形式已經不能涵蓋現代家庭的各種樣態。諸如非婚同居一類不僅在我國乃至全球都已經呈普遍性態勢。

 

相較于國外早已將家庭暴力主體從傳統意義的家庭成員拓展到了保持親密關系的人。在我國,大量的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繼父母子女等同樣處于共同居住環境下的“家庭”還暴露在家庭暴力的危機之下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意見》的出臺正是針對這樣的問題做出突破,避免了法律滯后所帶來的不公平對待,充分保障被害人權利,也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現實參考。

 

二、 明確了虐待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設立家庭暴力犯罪的類罪名,但并不等于對家庭暴力不予調整,家庭暴力犯罪適用于我國《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隨著最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本次《意見》及時地將新的損傷術語納入到虐待罪的定罪標準中來,有效地區分了一般虐待行為和犯罪行為,更是通過規定“輕微傷”標準明確了虐待罪的入刑門檻。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定罪標準,法官在自由裁量下往往會忽略那些未達到“輕傷”標準的虐待行為,致使大量有著情節惡劣性質的家庭暴力犯罪逃避了追究。《意見》將“輕微傷”以上作為構成虐待罪的追究起點,對虐待罪的認定起到了“定分止爭”的作用 ,和以往司法實踐相比,突破性地擴大了刑法對虐待罪的處罰面,對預防家庭暴力犯罪有重要意義。

 

《意見》中區分了虐待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之間的界限。在犯罪的主體上故意傷害適用任何人但是虐待罪只適用家庭成員之間,二者之間有包容關系;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客觀方面皆以暴力行為為主。頗受爭議的董珊珊一案件之所以被學界所詬病,就是因為法院沒有很好解決前述問題。承辦該案的檢察人員認為綜合在案證據,無法認定被告人王某具有殺害或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從客觀上來說,被害人之死非系王某最后一次毆打行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長期遭受毆打、虐待而導致。

 

事實上,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已經不是長期漸進的打罵,毆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腎臟、肺部等身體關鍵部位,造成的傷害也都是致命傷。筆者認為,檢察官單純通過主觀要件來定性本案不僅對犯罪構成的認定不夠充分,而且有“主觀擅斷”之嫌。實踐中該類案件多依賴于司法人員的審判經驗。對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致人重傷、死亡,司法人員習慣依固有思維適用虐待罪,拘泥于長期、持續的虐待而忽略客觀行為性質上的升級,這都是導致混淆兩罪適用界限,判罰畸輕的根本原因。可見《意見》強調在認定時要注重主客觀相統一,而不能僅僅因為主觀方面存疑就妄下結論。即司法人員要將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和客觀行為的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結合起來考察。

 

三、對“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指導

 

“以暴制暴”案件是家庭暴力犯罪中的一類特殊犯罪,它又區別于一般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因為它是發生在被告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背景下,被告人針對特定的犯罪對象——施暴者所實施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即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

 

然而司法實踐卻明顯忽視了這類案件的特殊性。暫且不論2000年前法院對“以暴制暴”案件多判決死刑,單從2003年“河北劉栓霞受虐殺夫案”判決有期徒刑12年開始回顧,到2005年“上海王長蕓殺夫案”判決有期14年,到2013年“四川資中受家暴婦女李彥殺夫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彥死刑……就不難發現,各地對“以暴制暴”案件的判決結果之懸殊已難掩司法之尷尬,判刑普遍畸重、量刑標準差異巨大,不僅嚴重地損害了個案正義,更是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人權難以得到保障。

 

筆者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背后有著嚴重的報應刑痕跡。基于“惡有惡報”、“殺人償命”的原始報應觀念,司法者看到的更多是被告人殺人的犯罪結果,而忽視了被告人作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刑罰的性質固然來源于報應刑的觀念,但如刑法學家牧野英一所說,報應刑通過刑罰手段滿足報應心理、保持社會道義,這種回顧性的做法對于犯罪對策的確立毫無作用。現代刑罰理論應當以目的刑論為主導。通過立法對“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做出特別規定,以區別于一般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已經迫在眉睫。

 

《意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對該類案件進行了統一的量刑指導,為“以暴制暴”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意見》認定“以暴制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即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的時間條件,但認定“有防衛因素”畢竟不是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難看出解釋者是希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不要因為行為無法認定正當防衛而忽略受虐者作為弱勢一方實施犯罪時所具有的“防衛”心理。另外,《意見》明確了“被害人有過錯”作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并將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中規定的“情節較輕”。

 

此前“被害人有過錯”只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2014年最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有所規定,但前者只是確立了存在“被害人過錯”對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規則,后者只是“被害人有過錯”在故意傷害罪量刑中的一般規定,二者都不足以體現 “以暴制暴”案件所追求的刑罰價值中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且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不能被充分考慮。《意見》通過明文規定,將“被害人有過錯”作為“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情節, 并根據遭受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的不同,劃分了“酌情從寬處罰”和“認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兩檔量刑情節。

 

這種“酌定情節法定化”的規定,將受暴人的社會危害性和其自身的人身危險性很好的統一起來,有效地防止了“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失衡,實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該類案件中的運用,維護了司法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意見》出臺不久,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姚榮香故意殺人案,依據《意見》第20條的規定,當庭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從輕判處不堪家暴殺夫的姚榮香有期徒刑五年。不言而喻的是,除了對日益頻發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正面回擊,《意見》的出臺還意味著刑法正在積極地介入到家庭領域內部。

 

作為公法領域中最具強制性的刑法,其對發生在私權領域的家庭暴力的直接介入是否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就不免遭到質疑。受歷史傳統的影響,在我國一直存在著公權力的畸形發達與私權利的過度萎縮之間的矛盾。在現代法治發展進程中,公權力更是法無授權及禁止,對于私法領域的介入往往慎之又慎。那么此次刑法通過司法解釋干預家庭暴力,是否會招致來自家庭內部成員的抗議,是否侵犯了家庭自治權?

 

事實上,類似于刑法干預家庭暴力的正當性的考究,在學界多有論述。懷疑者無不持以下觀點:

 

第一,婚姻家庭僅受私法領域調整,公私法領域之間界限分明,公法不得隨意干預。此觀點過于陳舊,在涉及家庭暴力問題時要完全以“個人空間的自治”為理由而排斥公權力的介入,則表現出一種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實際上當家庭暴力出現時,私人領域已經具有了準公共領域的性質。

 

第二,公權力的干預侵犯了家庭成員的隱私權。懷疑者認為家庭暴力既然發生在私人領域中,就應以隱私權得以自我支配而排除他人干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對家庭暴力的錯誤定位。在表面上看來,該觀點體現了施暴者隱私權和被害人身體健康權之間的沖突問題。顯然作為人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必然不能因為對隱私權的保護,而由施暴者任意侵犯。實質上看,懷疑者是沒有做出正確的利益權衡。隱私權的行使一旦危害到公共利益,就構成了權利濫用,這恰恰是私法對私權利存在空間的界限,也正是這個界限保證公權力不得擅自闖入私權領域。

 

前述兩個觀點主要是從公權與私權角力的角度質疑刑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個觀點則來源于美國后現代女權主義對美國刑事立法中的強制性政策如強制逮捕、不放棄追訴等措施的抨擊。她們認為刑法的介入剝奪了被害人的自主權。

 

無論是出于對公權力天生的自我擴張性的考慮,還是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都必須要把握應有的尺度,從而避免“極權”對家庭自治的侵蝕,保障家庭成員不受“刑罰膨脹”的迫害。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首先要在立法上做出明文規定。

 

出于對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也為了防止刑法成為專制社會侵犯公民的暴力工具,在法治社會的刑法中,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即司法機關只能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認定和懲罰家庭暴力行為,否則不能予以刑事追究。這種形式理性的刑法理念,應該作為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一個前提。刑法介入家庭暴力一定要劃清家庭暴力犯罪行為和普通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這是把握介入尺度的關鍵。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還必須要考慮到被害人意愿。從促進家庭和諧、維持家庭關系考慮角度,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更有利于解決家庭成員間的問題。只有致力保持被害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三者的平衡,做到寬嚴并用,才能達到法、理、情三者統一的司法目標。

篇10

摘要:依戀理論是理解和解釋個體與親密他人建立的情感紐帶關系如何影響個體對內部和外部世界認知和情感調節的重要理論,已被廣泛驗證和應用于諸多研究領域,但關于家庭暴力給受害兒童帶來消極影響的研究仍十分有限。本文從家庭暴力對兒童依戀類型的影響,家庭暴力與兒童依戀、兒童不良心理和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在依戀理論指導下對家庭暴力受害兒童的干預研究等三個方面進行國內外研究綜述,結論是依戀理論將成為解釋家庭暴力如何作用于受害兒童,并指導提出有效干預方案的一個十分有潛力的視角。

關鍵詞 :依戀理論家庭暴力受害兒童 綜述

[中圖分類號]C9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4828(2015)04-0111-05

DOI: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4.014

何姍姍,華東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講師,博士(上海200241);楊萍,廣州市大同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廣州 510000)。

依戀理論起源于母嬰依戀的研究,主要研究照料者(多為母親)與孩子的互動經驗對孩子的認知和行為發展的影響。目前,依戀理論的研究對象也逐漸從兒童擴大到青少年和成人;依戀理論研究的依戀關系也開始從最初母嬰依戀擴展到更大范圍的依戀關系,如親子依戀、師生依戀、同伴依戀和成人依戀等;依戀理論的應用也開始從兒童入學教育發展到成人婚戀關系、留守兒童的發展、自閉癥和抑郁癥兒童的治療、戒毒人員的依賴和親密關系中暴力行為等領域。然而在依戀理論視域下的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家暴”)受害兒童的研究仍十分有限,基于此,本文將這方面的研究分為家暴對兒童依戀類型的影響,家暴與兒童依戀、兒童不良心理和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在依戀理論的指導下的家暴受害兒童的干預研究三個方面進行述評。

一、依戀理論簡介

依戀理論( Attachment Theory)是研究個體與親密他人之間的情感紐帶關系如何影響個體在社會認知、行為方式等方面發展的理論,其主要理論基礎是心理動力理論、符號互動論、建構主義理論、系統理論和社會支持網絡理論(文軍等,2013)。英國兒童精神病專家約翰·鮑爾比(John Bowl-by)是依戀理論的奠基人,他在前人的基礎上,對依戀關系進行了更加系統的研究,提出了依戀理論。他系統論述了依戀產生的生物基礎、依戀的階段性發展及其內部工作模型,還對依戀的主要特征進行了剖析;而瑪麗·愛因斯沃斯( Mary Ainsworth)等人對依戀質量與性質及其影響因素的研究,則更深層次地充實和發展了依戀理論(谷傳華、王美萍,2000)。進入上世紀80年代后,學者們拓展了依戀領域的研究內容,進行了對青少年和成人依戀的研究。隨著學者們的研究,依戀理論的內容更為系統和嚴謹。首先,依戀行為的研究不僅限于嬰兒期,而是擴展至人們畢生發展過程;其次,依戀的對象也不僅限于母嬰依戀(親子依戀),更擴展至社會人際網絡中的重要他人;最后,依戀關系不再有從屬之分,而是更加注重互動雙方的相互影響。

二、家庭暴力對兒童依戀類型的影響

家庭暴力會影響兒童與主要照顧者依戀關系的建立,從而可能影響兒童依戀類型的形成或者改變其原有的安全型依戀。有研究發現遭受虐待的兒童屬于回避型依戀或者焦慮/矛盾型依戀( Shiakou,2012),依戀風格的跨文化研究結果表明,依戀結構和依戀風格在文化間的差異不顯著,依戀具有跨文化的、普遍的解釋意義(劉曦,張建新,2007)。Muller等人(2000)的研究指出,在兒童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成人中76%屬于非安全型依戀。而且Waters等人(2000)在一項20年的縱向研究中發現負性的生活事件,如遭受家庭暴力能充分的解釋一個人從安全型依戀到不安全依戀的轉變,67%的安全型依戀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轉變為非安全型依戀,而只有15%的安全型依戀的兒童在沒有遭受家庭暴力情況下轉變為非安全型依戀。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影響兒童的依戀類型多傾向于形成非安全型的依戀類型(回避型或者焦慮/矛盾型),且這種非安全型的依戀類型相對比較固定,往往難以變更。

三、家庭暴力與兒童依戀、兒童不良心理和行為之間的關系

家庭暴力不僅會對兒童依戀類型的形成產生影響,而且還會通過影響個體的依戀關系進而對兒童的心理、行為、認知產生不良作用。張迎黎等人(2010)研究發現兒童虐待、親子依戀和青少年抑郁三者之間存在著相互關系,且不受性別影響。也就是說無論施暴方是父親還是母親,都可以通過作用于親子依戀的關系對兒童的心理造成不良效應。Sousa&Herrenkohl&Moylan(2011)也對家庭暴力、個體依戀關系以及個體的反社會行為三者之間的聯系做了研究,結果表明遭受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在之后的親子依戀關系和兒童的反社會行為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兒童在遭受或者目睹家庭暴力后其與父母的依戀關系會受到影響,轉變為不安全型的依戀關系,同時這類關系模式會影響其后的社會認知,從而在青春期出現反社會行為。也就是說非安全型依戀和家庭暴力會對兒童的不良行為和不良心理產生獨特的聯合效應,家庭暴力可以通過作用于個體依戀關系而對個體的認知、行為產生負效應,同時家庭暴力和親子依戀關系的質量均對兒童的不良行為和人格有預測作用。彭詠梅等( 2011)也發現,兒童受虐經歷不僅會直接影響個體的B群人格,還可以通過降低依戀關系質量作用于B群人格,同時依戀關系在家庭暴力對人格的影響上起到關聯效應。也就是說依戀關系在家庭暴力對個體人格的不利影響上起著中介作用,這也許給了社會工

作介入家庭暴力一個好的啟示:提升個體的依戀質量也許能夠幫助家暴受害者減少家暴對個體人格的不良效應。

Barrett&Holmes (2001)指出與父母和戀人有不安全依戀的晚期青少年比安全依戀的更容易把模糊的社會環境理解成充滿危險的社會環境,后續研究還發現,與父母有不安全依戀的青少年對環境的積極反應較之與父母有安全依戀的青少年要少,而更多的是采用回避和有攻擊性的回應策略。Shaver等(1998)發現在婚戀關系中,與伴侶為不安全依戀的的人因害怕被拋棄更容易有虐待和消極的情緒、情感體驗,一旦感受到有被拋棄的風險時,他們往往會采取一種敵對和仇視的較為消極的應對策略。

Godbout &Dutton&Lussier( 2009)從依戀理論的角度解釋了家庭暴力對孩子的內部工作模型的影響,指出目睹和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會影響孩子對父母的可用性和可依靠性的信心。孩子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和接受父母的評判性言語、憤怒情緒和暴力行為看作為是對他們的拒絕和放棄,家庭暴力氛圍下的沖突和恐懼也會使父母減少對孩子的照顧。因此,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他們的基本需求很難從照顧者(父母)那得到持續且充分的回應和滿足,從而損害他們積極的自我一他人的內部工作模式的發展。而對于家庭暴力對于兒童的不利影響,是和父親依戀相關還是和母親依戀相關的問題。

從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兒童的不良心理和行為可以通過家庭暴力作用于依戀關系質量產生影響,同時也可以通過改善依戀關系質量尤其是和母親的依戀關系,來減少家庭暴力對兒童的不利影響。因此,基于這些研究發現,防止兒童遭受家庭暴力能夠減少青春期的反社會行為,改善或者修正親子依戀關系(包括父親依戀和母親依戀)同樣能夠有效的緩解家庭暴力對兒童的消極作用,預防和降低家庭暴力受害兒童在青春期出現反社會行為的風險。

四、依戀理論下的家暴兒童干預研究

Bowlby -開始就關注通過對依戀過程的理解和掌握來提升教育、心理治療和社會政策的干預效果方面的研究,尤其是針對兒童的研究。Bowlby認為案主(來訪者)很可能會把治療師當作依戀對象,重要的是治療師也應該為案主(來訪者)提供一個安全基地。很顯然,Bowlby將治療師和案主之間的治療關系看做是一種對原有的非安全型依戀關系的一種替代和糾正。Shaver& Mikulinc-er(2010)對一些研究進行總結概括,這些研究結果支持著Bowlby關于治療師和案主的治療關系的觀點,但是他認為這種關系需要循序漸進,即治療師最初應該滿足案主的一些特殊的需要,在建立了良好的、安全的、相互信任的治療關系的基礎上,再去挑戰案主的一些在非安全的依戀關系上建立起來的行為習慣模式。一個優秀的治療師不僅僅扮演著案主的依戀對象、照顧者的角色或者為他/她提供一種依戀模式,而且在整個治療過程中靈活變化,幫助案主遠離非安全的依戀模式。

很多學者關于家庭暴力、依戀關系與兒童的不良心理和行為之間的關系的研究,為干預家庭暴力對受害兒童帶來的不良影響提供了線索。Stephanie,Helen&Sadhbh (2008)就指出兒童和青少年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下會增加他們體驗情感、身體和性暴力的風險,而這些也會影響他們情緒和行為的發展,增加讓他們的生活遭受不幸的可能;但同時強調有一系列的保護因素會減輕這種不利影響,特別是一個能夠有著強關系的可以依戀的成人照料者,而這個人通常是母親。關于父母與孩子的強依戀關系會減輕家庭暴力對于兒童的不利影響是否存在性別上的差異,Duane& Carla (2009)對此作了研究,在他們研究招募的272名大學生中發現這種性別上的差異是存在的,增強母女依戀關系對于施暴者是父親的家庭暴力受害兒童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受害者是兒子,增強母子依戀關系卻無法起到調節作用;而如果施暴者是母親,受害者無論是女兒還是兒子,增強父女依戀關系或者父子依戀關系都無法起到調節作用。

Berlin&Boris(2010)所做的一系列對照組實驗表明,無論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以證據為本的家庭干預都對存在不同程度脆弱性的家庭的安全依戀有一定的發展和促進作用。對于一些在兒童期曾經有過不良經歷的家長組成高風險家庭,其現在的家庭會有強壓力、低支持和家庭暴力或兒童虐待的特征,長期的不間斷的家庭干預對于提升依戀安全有較好的效果:而這些干預包括每周的臨床診斷和家訪,并且干預持續1~2年(Carr, 2014)。(例如,孩子一家長的心理治療包括每周兩次持續一年的和母親、孩子一起的臨床會議,而這種心理治療在長期的心理支持的情境下能夠幫助母親將她兒童期的不良經歷和現在面臨的生活中的壓力聯系起來,處理他們對孩子矛盾的情緒、情感。對于一些問題較輕微的家庭,一些簡單的干預,例如幾個精心設計的家訪或者是孩子一家長的視頻反饋)都能很好地提升依戀安全的質量。例如,Juffer等人(2007)在四個被探訪的家庭中家長通過觀看他們與自己孩子嬰幼兒時互動的視頻錄像帶以及一些依戀的相關書面材料,并討論自己的原生家庭的經驗對自己與孩子的互動方式的影響。他們利用這種視頻反饋的方式來幫助家長改善教養方式。

近年關于成人婚戀關系中親密伴侶的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IPV)研究表明,施暴者往往呈現一種非安全或者依戀混亂的特點,這種依戀類型會使得個體在親密關系交往中展露出更多的憤怒情緒,以及對伴侶的壓制和操控行為(柳娜等,2010)。王力等(2007)則針對這一問題提出干預的策略,他們認為干預IPV要針對伴侶雙方的依戀關系,以建立安全型依戀為目標,明確暴力產生時施暴者的情緒、行為和認知與依戀關系之間的聯系,采取自我情緒安撫的疏導策略。因此,日前在關于成人婚戀關系中親密伴侶的暴力的研究對于理解和解釋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以及干預家庭暴力提供了借鑒的作用。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影響著兒童的成長,對兒童的負效應是可以通過依戀關系作用于兒童的,在兒童期對孩子的依戀關系進行積極有效的,以證據為本的家庭干預可以幫助孩子減輕家庭暴力對他們的傷害。因此從社會工作介入的角度來看,與受害者及其家庭建立強關系,成為他/她的依戀對象可以幫助案主減輕家庭暴力對他/她的不利影響。但是日前國內尚沒有研究可以證明這一介入的有效性。

五、研究展望

依戀理論對于兒童家庭暴力的研究雖然有著較強的解釋力,對家庭暴力受害兒童及其家庭的干預也有很好的指導意義,但是對于家庭暴力和依戀關系之間的聯系并沒有一個很清晰的描述。同樣,對于在依戀理論指導下的家庭暴力受害兒童及其家庭的系統干預研究則更是相對薄弱。目前我們需要對家庭暴力和個體的依戀關系之間的聯系,以及兩者之間的作用兇素進行大量的實證研究,并加以驗證。在將兩者之間的作用因素清晰化之后,我們應該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干預方案,從而進行對照試驗,驗證和修繕我們的干預方案,繼而提出依戀理論下的家暴受害兒童的干預模式。這一研究的進展將對兒童遭受家庭暴力這一嚴峻的社會問題的解決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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