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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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篇2
關鍵詞:市場監督管理優化策略主要問題改進方法
一、我國市場監督管理的發展現狀分析
1.基本概念。市場監督管理是經營管理的一般理論。它主要依靠管理學、經濟學的方法解決市場中經營、決策、日常管理中的問題。從廣義上說市場監督管理包括了生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內容,還涉及到市場管理方式方法的建設。現代市場監督管理更注重培育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優化市場監督力量的配置,體現市場監督管理活動的發展創新,構建獨特的發展理念體系,注重在現代化的信息平臺下提高市場主體生存競爭力,滿足市場主體長遠發展需要。2.重要作用。科學的市場監督管理機制有助于提高我國經濟的整體競爭力,促進我國企業更好地適應當下發展環境。建立較為完善的市場監督管理運營機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的配置,構建相對專業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隊伍,有助于我國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發展。通過一系列市場監督管理經驗積累與理論方法的推廣,有助于大力推動我國市場監督管理的快速發展,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環境,通過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還滿足了市場資源個性化發展與創新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促進市場主體規范性經營,建立市場品牌,促進市場主體履行社會責任有重要價值。
二、市場經濟下市場監督管理主要問題
1.管理理念相對落后。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適應經濟轉型發展需要,提升市場管理創新能力,從完善市場內部管理制度出發,更好地適應當下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當前市場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場發展和管理模式缺乏獨特性,沒能總結特色性的市場監督管理方式,因此影響了市場監督管理的整體質量和效率。例如,不少市場缺乏長遠與當下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市場監督管理理念與市場發展的規模速度不適應,市場監督管理制度與方法在實施過程中沒能根據市場變化進行相應調整。沒能對市場監督管理理念進行合理定位,市場監督管理無法按照既定的程序執行,現有的市場監督管理方式不利于有效地承載先進價值理念。沒能在品牌維護中提高市場監督管理的有效性,不能體現市場監督管理的社會服務價值,沒能針對顧客的需要建立有效的服務機制,因此不能體現出市場監督管理的實用價值,不利于樹立品牌形象。2.缺乏有效管理體系。提高市場監督管理的有效性,應當從現代市場的特征出發,著力構建完善的市場監督管理體系,通過科學化的市場監督管理方式達到有效進行資源配置的目標。但是,當前基層市場監督管理運轉機制不完善,市場監督管理的分工不明確,因此提升市場監督管理的整體質量。首先,市場監督管理的權限界定不明確,沒有形成完善的責任分工機制,不能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由于權責不明確削弱了市場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工作力度。其次,當前缺乏有效的互動機制,市場監督管理信息未能有效傳遞,信息化與智能化的管理手段,未能應用到具體的市場監督管理實踐活動當中。我國還不能形成動態性的市場監督管理監管機制,因此影響市場監督管理的整體質量與有效性。第三,市場監督管理的專業性不足,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著照搬商業模式,市場監督管理經驗總結不足,無法樹立積極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意識,不利于提升市場監督管理整體效益,影響市場監督管理的工作質量。3.執法力度嚴重不足。市場經濟背景下我國行政機關沒能有效的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為,不能建立科學化的全面監督機制,往往市場主體經營違規問題沒能及時有效的發現,因此造成了市場監督管理的漏洞。首先,缺乏對市場監督管理的必要監督機制,市場監督管理的處罰與監督不足,存在著事后監督的問題,一些不良市場行為未能及時被發現,沒能采用統一處理的方式解決具體問題。其次,目前對市場監督管理違規處罰的流程相對復雜,處罰措施與教育引導配合不足,行政執法部門未能起到必要的宣傳引導作用,這在很大程度削弱了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力度。第三,我國市場監督管理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4.缺乏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當前環境下我國市場的發展速度較快,市場的規模與質量不斷增長,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大量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目前我國存在著結構性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失衡的現象。現有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素質不滿足我國經濟轉型發展的現實需要。首先,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的專業性與知識前沿性不足,現有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不掌握創新性開展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理念,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落后。其次,初級市場監督管理人才數量相對較多,高級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的數量較少,市場監督管理人才隊伍的結構嚴重失衡,現有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的素養不滿足我國從事國際間競爭的需要。第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能針對實際情況進行專門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的培訓工作,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培養體系,市場監督管理人才的專業性與綜合性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發展科學性,不利于構建完善的市場監督管理人才體系,影響市場監督管理人才質量。
篇3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生產資料(以下簡稱農資)市場管理,規范農資市場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特別是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糧食生產,促進農村改革發展,根據《產品質量法》、《種子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藥、肥料、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用薄膜等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 。
本辦法所稱農資經營者,是指從事農資經營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的質量,對不合格的農資進行查處;
(三)依法受理并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
(四)依法履行其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須經批準的,或者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
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登記注冊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條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
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相應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
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托為其代銷種子的,或者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 農資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期限從事農資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過期、失效、變質以及其他不合格農資的;
(三)經營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偽造、涂改國家標準規定的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之近似的名
稱、包裝、裝潢的農資的;
(四)利用廣告、說明書、標簽或者包裝標識等形式對農資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適用范圍、有效期限和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
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二)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
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四)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和告知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二)明確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約定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
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所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一)實行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制度;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農資市場巡查制度;
(三)實行農資市場監管預警制度,根據市場巡查、消費者申訴、舉報和查處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向社會公布農資市場監管動態信息,及時消費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及時受理和處理農資消費者咨詢、申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資市場,依據《行政處罰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
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農資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農資,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農資的原材料、包裝物、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農資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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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要求
進一步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緊扣為民務實清廉主題,在全局范圍內開展以狠剎頂風違紀行為,堅決制止不良風氣,嚴格監督制度執行的正風肅紀(作風效能)檢查。通過落實正風肅紀制度化管理,打造作風建設新常態,進一步嚴明紀律,增強責任意識,促進我局面貌大改觀,干部職工作風大轉變,服務效能大提升,發展環境大改善,在全局上下形成愛崗敬業、廉潔從政、風清氣正的勤政廉政氛圍。
二、組織保障
構建“局紀檢組(監察室)牽頭負責、局正風肅紀組具體負責、特定職能科室積極配合參與、系統所屬單位齊抓共管”的正風肅紀工作格局。
(一)縣局成立正風肅紀組,由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局班子其他成員擔任副組長,局紀檢組委員,各所(分局)、大隊檢查組,各科(室)、中心、協會檢查員為成員。局正風肅紀組日常工作由局監察室負責。
(二)人事教育科、辦公室、黨務辦按照職能分工,積極做好有關工作。
(三)各所(分局)、大隊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正風肅紀(作風效能)檢查組,各科(室)、中心、協會要配備本單位的正風肅紀(作風效能)檢查員。檢查組檢查員在局正風肅紀組的指導下,對本單位開展正風肅紀自主監督檢查工作。
三、督點
正風肅紀監督檢查工作,重點圍繞查糾“”問題、執行廉潔自律、公務支出消費、公車使用管理、作風效能建設、縣局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執行推進情況等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一)對“公款消費”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公款搞相互請吃,超規格、超標準安排、接受公務接待和組織會議;公款購買煙酒、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違規購送、收受公款支付的禮品、禮金、禮券;年終突擊花錢和違規發放津補貼、獎金及福利;公款旅游以及借考察、學習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等問題。
(二)對“酒局、牌局”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工作用餐飲酒;同城安排公務用餐;工作日中餐和公務出差期間飲酒;將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公職人員接受服務管理對象安排的宴請、娛樂活動;上班時間、工作日午休時間和公務出差期間參加打牌、打麻將等相關活動;參加帶有賭博性質的打牌、打麻將等問題。
(三)對“履職效能”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上班時間無故遲到早退;擅離職守;QQ微信閑聊;網上購物;炒股;玩游戲;看小說;瀏覽無關視頻、網頁等;工作精神面貌慵懶散;對管理服務對象作風粗暴、方法簡單、態度惡劣、推諉扯皮、辦事拖拉;不認真執行首問責任制、AB崗位制、限時辦結制等服務制度;本職工作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對縣局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縣局確定的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未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目標任務等問題。
(四)對“奢靡之風”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違規收受并使用會員卡;違規出入高消費餐飲場所、私人會所;違規組織或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接受有償陪侍服務;在公務活動中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贈送或接受禮品禮金,在單位食堂、農家樂等場所搞變相的公款大吃大喝;違規使用公車、超范圍租用公車。
(五)對“有損形象”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參加私人聚會(休閑娛樂活動)和自費聚餐時失態、酗酒、酒后滋事;酒后駕車;辦公場所不整潔、室內擺放雜亂;吃拿卡要;著裝不規范、言行不文明等問題。
四、組織實施
根據正風肅紀工作的內容和要求,采取多種方式組織實施正風肅紀監督檢查工作,主要有明查暗訪、交叉檢查、單位自查、上級抽查和公眾參與檢查等方式。
(一)明查暗訪。局正風肅紀組根據階段性工作重點,緊扣縣局重點中心工作、節日假期重要時間節點、問題反映突出單位及個人、社會普遍關注熱點難點等問題,直接組織開展各類監督檢查工作。檢查原則上由紀檢組長負責帶隊,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局主要領導參加。
(二)交叉檢查。根據縣正風肅紀組統一安排,以各所(分局)、各科室(隊)、中心、協會檢查組、檢查員為檢查主體,不定期組織開展所(分局)之間,科室(隊)、中心、協會之間,所(分局)與科室(隊)、中心、協會的正風肅紀交叉監督檢查工作。
(三)單位自查。各所(分局)、科室(隊)、中心、協會根據正風肅紀工作要求,每月對本單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正風肅紀檢查。
(四)上級抽查。上級正風肅紀組不定期組織對我局正風肅紀各項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抽查。
(五)公眾參與檢查。縣局正風肅紀組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邀請系統普通干部職工、服務管理對象等人員參與正風肅紀監督檢查工作。
五、責任追究
各級正風肅紀組織對正風肅紀監督檢查中查實的違紀違規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涉及問題的單位要舉一反三,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責任。
(一)屬于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的,嚴格按照《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鹽委辦發〔2014〕31號)等規定,對相關涉事人員予以問責。
(二)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縣及縣局有關制度規定要求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涉事人員予以組織處理或者黨政紀處分。
(三)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按照“兩個責任”追究相關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責任。
1、對正風肅紀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2、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單位其他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3、對縣局交(督)辦的正風肅紀工作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4、對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六、有關要求
(一)各部門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抓作風建設的主體責任,加強領導,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堅持抓常、抓細、抓長,層層傳導壓力,落實責任。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查找漏洞和薄弱環節,強化建章立制,推進正風肅紀長效機制建設。
(二)局正風肅紀組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情況通報,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紀違規問題保持“零容忍”,對頂風違紀、以身試法的堅決予以查處。檢查中要認真填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風肅紀(作風效能)檢查記錄表”(見附件1),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人員須當場填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風肅紀檢查情況確認單”(見附件2),并要求違紀人員簽字確認。
篇5
尊敬的各位領導:
按照會議安排,我就市場監管部門保市場主體做好“放管服”工作情況做一匯報,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今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研究制訂出臺《助推企業復工復產18條措施》,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為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是加快市場主體培育,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統籌推進企業登記注冊規范化、便利化,實行企業登記實名認證制度,市場主體實現穩步增長。截至目前,全縣共有市場主體12105+戶,其中內資企業1753戶、注冊資本431623.61萬元,農專社1140戶、出資總額231479.57萬元,個體工商戶9212戶、資金數額89483.24萬元。2020年1-4月份新登記市場主體223+戶,其中內資企業51+戶、農專社15+戶、個體工商戶157+戶,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16.4%、8.4%、10.3%。
二是持續推進“四辦”改革。我局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四辦”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優化辦事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大力簡化申報手續,精簡申報材料,取消了各類不必要的行政審批申報材料;取消了不必要的辦理環節。《營業執照》辦理時限縮短至3個工作日,《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時限縮短至15個工作日,所有許可審批事項辦理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機制和“縣域通辦”制度,嚴格將企業登記注冊時間控制在3個工作日以內。
三是大力實施“證照分離”改革,我局全面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一批106項“證照分離”改革事項,對照“證照分離”改革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積極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實行網上公示注銷公告、簡化提交資料,落實簡易注銷程序,目前共辦理簡易注銷登記16+戶。
四是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我局大力簡化涉企證照申請環節文書材料,嚴格清理法律法規明確設定以外的其他申請材料。所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進駐縣政務大廳,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全流程電子化,申請材料網上申報、在線辦理、 “不見面審批”, 全面實現 “最多跑一次”。今年1-4月份共辦理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2+?張、《食品經營許可證》40+?張、《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25+?張。
五是大力推行企業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頒發應用工作,我局依托甘肅政務服務網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全面推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讓企業從提交申請材料到領取營業執照全程“一網通辦”,實現不見面審批。今年1-4月份共辦理核發《營業執照》?張,其中內資企業?戶、農專社新設?戶、變更?戶,個體戶新設?戶、變更?戶;共辦理核發電子營業執照?戶。
六是穩步推進轉型升級,拓寬融資渠道。我局與甘肅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銀商合作”,提供“信息申報、登記審批、執照”一站式服務,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積極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今年1-4月份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件,實現擔保債權???萬元。
七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扎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按照全縣市場主體總數10%的比例,分別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并對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進行隨機匹配,現場組成檢查組。抽查檢查任務完成后,抽查結果將全部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向全社會公開。認真抓好企業年報公示工作,截至目前,全縣內資企業年報信息公示應報1676戶、實報76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報1120戶、實報275戶;個體工商戶應報8967戶、實報1512戶,全縣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年報公示率分別為45.35%、24.55%、16.86%。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著力營造“辦事不求人”的營商環境。我局將全面落實市、縣《關于加快建立“辦事不求人”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實施意見》,有序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健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梳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公示制度,完善相關政策推送制度。公開公示企業注冊、行政許可辦結時限,力促企業開辦時間在3日內的基礎上再行壓縮,積極推行“秒批”“一日內辦結”等服務。全面落實“兩集中、兩到位”,健全完善市場監管部門“一窗”辦件規則,提升服務質量,全面推進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探索開展部分低風險食品告知承諾制許可試點,積極推行“容缺審批”“應急審批”“倒置審批”試點工作。提高許可和注銷便利化程度,加強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運用,推動行政許可事項“一網辦理”和“一網一門一次”,完善企業注銷“一網服務”。
二是支持服務創新,營造規范平等的投資創業環境。我局將充分發揮職能優勢,著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業創新的熱情,大力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非公經濟和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全面落實“保姆式”幫辦代辦服務,多渠道擴大幫辦代辦隊伍。強力推動質量強國、質量提升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提升計量服務,支持X縣銀杏等特色產品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大力支持農業產業化、標準化和品牌化發展。
三是加強市場監管,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推動跨部門聯合抽查,加強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和公示,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構建完善的“一網公示、聯合懲戒”信用監管體系。加強涉企收費監督檢查,規范公共服務領域、民生領域的涉企收費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努力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執法全覆蓋、常態化。
篇6
2021年,區市監局將把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重要講話和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作為全系統的首要政治任務,推進市場監管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我局經過前期調研和謀劃,決定以“1261”工作框架為2021年工作主要目標和重點工作謀劃,部署下一步全區市場監管工作。
“1”即“一個抓手”,以“一照含證”改革為抓手,全力提升優化營商環境。“一照含證”改革把食品經營許可、小作坊、小食雜、小餐飲等各類許可證信息集成到營業執照中,一次性辦好營業執照及所需許可證,“一照含證”改革將推動行政審批程序再簡化、辦事時間再壓縮、營商環境再優化。
“2”即“兩個統籌”,統籌抓好市場監管高質量發展各項工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長效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高質量發展工作涉及質量強省建設、消費品質量合格率、食品藥品安全、專利質量、新注冊企業三年存活率等,以高質量的市場監管助力全區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市場監管局將繼續加大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特別是冷鏈食品監管、發熱咳嗽藥品監管、防疫物資監管等,同時加強對有關商品價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6”即“六項工程”,做好食美藥安、質量提升、平安特設、產權保護、維權益民、豬肉管控等六項工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是常態工程,市場監管局將以“四個最嚴”要求進行監管;質量提升是硬性工程,市場監管局將以“區長質量獎”為杠桿,撬動全區質量水平更上新臺階;平安特設是安全工程,深入推進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對全區特種設備安全有序運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產權保護是激勵工程,積極引導企業挖掘發明專利,將增強企業知識產權的核心競爭力,打造尊重知識價值的法治營商環境;維權益民是法治工程,整合12315力量,運用法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應對不法分子的尖刀利刃;豬肉管控是舌尖工程,私屠濫宰違法行為存在食品衛生安全隱患,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聯合全民進行監督是打擊私屠濫宰、保障豬肉“兩證兩章”經營行為的堅強后盾。
“1”即“一個支撐”,打造一個高標準檢驗檢測認證中心,提升技術支撐保障。地處湘贛邊界,大米重金屬超標、豬肉安全、食品農藥殘留等問題形勢嚴峻,建立檢驗檢測認證中心尤其重要,通過購進檢驗檢測設備、引進檢驗檢測人才、整合檢測力量,可以快速檢測食品是否存在安全問題,對于食品安全的初步篩查具有重要意義。
篇7
為進一步規范轄區內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合法合規的市場環境,新站區七里塘市場監督管理所依據日常監管職能,結合日常巡查、重點專項、投訴舉報等工作開展市場經營主體無證無照專項檢查。
一是結合日常巡查,摸清無證無照底數。七里塘市場所以食品安全檢查、日常檢查結果表記錄表送達、健康證排查等工作為契機,對無證無照經營戶進行排摸登記,建立無證無照動態臺賬,及時掌握信息,并且建立本所聯動機制,規定轄區監管人員和食藥協管員定期報送相關線索。
二是結合重點專項,分批分類整治。七里塘市場所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行業開展靶向檢查。通過對商場、農貿市場、商務樓宇、公路沿線等重點區域無照經營戶的排查治理并實施分類管理制度,對符合發照條件、整改良好的無照經營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超范圍經營的,當場責令其整改,對不亮照、證照隨意放置的,現場督促其亮照經營,通過服務與管理有機結合,正確處理好堵與疏的關系,積極引導無照變有照。
篇8
按照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三個專項行動”工作落實的緊急通知》()文件,開展安全專項檢查的要求,3月30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立即召開專題會議,成立專項行動檢查隊,深入全區市場監管領域內的重點生產經營企業、重點環節、關鍵崗位全面深入細致的進行了檢查指導,具體如下:
一、高度重視 快速出擊
為使檢查工作快速有效開展,局領導班子高度重視,由局長和班子其他成員分別帶隊,將全區劃為五個重點區域,由五隊執法人員快速同步深入一線分別對各區域內的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行動。
二、全面開展 嚴查隱患
此次專項檢查行動時間緊、任務重,這次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行動主要分為五個方面。
一是特種設備。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使用特種設備的企事業單位和氣瓶充裝站,進行全面排查,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遏制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
二是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產品為重點,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通過整治,排查治理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隱患,降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等環節安全風險,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構建防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防線。
三是成品油。全面排查全市轄區各加油站,重點查處商標侵權、虛假宣傳、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食品違規、證照失效、計量作弊等違法行為。通過整治,進一步凈化成品油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經營行為。
四是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重點是藥、械、化妝品經營企業是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規范經營存儲產品,經營使用單位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購進行為。通過整治,進一步提高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全面落實質量管理責任,杜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
五是食品安全。重點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執照情況。對全區學校幼兒園食堂、較大企業食堂、食品生產企業、中大型超市,規范亮證亮照經營、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落實食品安全制度。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票索證、食品留樣、人員晨檢等各項食品安全制度,嚴格要求各單位按照食品儲存條件進行保存。通過整治,堅決打擊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原輔料進貨來源清楚、操作規范、質量過關,確保不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三、限期整改 化解風險
此次專項檢查行動,全局出動執法車輛11車次,出動執法人員53人次,檢點企業36家次,發現一般隱患12個,下達整改意見書12份,限期整改8家。
篇9
(2021年4月30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
對抽查批以包裝箱為抽樣單元從1開始順序編號,按隨機數獲得3個樣本單元號,從抽查批中取出相應的3個包裝箱,從每箱中抽取4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共計12個,其中9個作為檢驗樣品,3個用于備樣。
產品銷售包裝未完全密封的,抽樣后裝入潔凈塑料袋(由受檢方提供)中密封包裝。對于無銷售包裝的散裝衛生紙,抽取4kg樣品,檢樣和備樣各2kg,抽樣后裝入潔凈塑料袋(由受檢方提供)中密封包裝。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抽樣單上應提供如下信息:
1.衛生紙的質量等級: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執行2018版本標準的,還需確認原料類別:原生木漿(纖維)、原生非木漿(纖維)、原生混合漿(纖維)、回用漿(纖維)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表2,2019年7月1日之前生產的產品按GB/T 20810-2006 《衛生紙(含衛生紙原紙)》檢驗,2019年7月1日及之后生產的產品按GB/T 20810-2018 《衛生紙(含衛生紙原紙)》檢驗。
表1 GB/T 20810-2006《衛生紙(含衛生紙原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細菌菌落總數c
GB/T 20810-2006 4.2
GB/T 20810-2006 附錄A
2
大腸菌群c
GB/T 20810-2006 4.2
GB/T 20810-2006 附錄A
3
金黃色葡萄球菌c
GB/T 20810-2006 4.2
GB/T 20810-2006 附錄A
4
溶血性鏈球菌c
GB/T 20810-2006 4.2
GB/T 20810-2006 附錄A
5
橫向吸液高度(成品層)
GB/T 20810-2006 4.1
GB/T 20810-2006 6.4、
GB/T 461.1-2002
6
抗張指數(縱橫平均)
GB/T 20810-2006 4.1
GB/T 20810-2006 6.5、
GB/T 12914-2008
7
柔軟度(成品層縱橫平均)
GB/T 20810-2006 4.1
GB/T 20810-2006 6.6、
GB/T 8942-2016
8
塵埃度
GB/T 20810-2006 4.1
GB/T 20810-2006 6.8、
GB/T 1541-2013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表2 GB/T 20810-2018《衛生紙(含衛生紙原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細菌菌落總數c
GB/T 20810-2018 5.3
GB/T 20810-2018 附錄C
2
大腸菌群c
GB/T 20810-2018 5.3
GB/T 20810-2018 附錄C
3
金黃色葡萄球菌c
GB/T 20810-2018 5.3
GB/T 20810-2018 附錄C
4
溶血性鏈球菌c
GB/T 20810-2018 5.3
GB/T 20810-2018 附錄C
5
D65亮度d
GB/T 20810-2018 5.1
GB/T 20810-2018 6.3、
GB/T 7974-2013
6
橫向吸液高度(成品層)
GB/T 20810-2018 5.1
GB/T 20810-2018 6.4、
GB/T 461.1-2002
7
抗張指數
GB/T 20810-2018 5.1
GB/T 20810-2018 6.5、
GB/T 24328.3-2009
8
柔軟度(成品層縱橫平均)
GB/T 20810-2018 5.1
GB/T 20810-2018 6.6、
GB/T 8942-2016
9
可遷移性熒光物質e
GB/T 20810-2018 5.1
GB/T 20810-2018 6.7、
GB/T 27741-2011
10
灰分
GB/T 20810-2018 5.1
GB/T 20810-2018 6.8、
GB/T 742-2018
11
重金屬含量(砷)f
GB/T 20810-2018 5.2
GB/T 20810-2018 6.14
GB/T 24991-2010
12
重金屬含量(鉛)f
GB/T 20810-2018 5.2
GB/T 20810-2018 6.14
GB/T 24992-2010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d 印花、染色的衛生紙和衛生紙原紙不考核D65亮度。
e回用漿(纖維)衛生紙和衛生紙原紙不測可遷移性熒光物質。
f僅針對回用漿(纖維)衛生紙和衛生紙原紙。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20810-2006 《衛生紙(含衛生紙原紙)》(適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生產的產品)
GB/T 20810-2018 《衛生紙(含衛生紙原紙)》(適用于2019年7月1日及之后生產的產品)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篇10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各級政府及市場監管局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助力“放管服”改和營商環境優化,進一步深化、創新“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相結合,實現市場監管部門內部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事項全覆蓋、監管方式常態化、抽查檢查精準化,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我局內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整合我局各業務條線雙隨機抽工作,做到“應聯盡聯”,確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規范化。圍繞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區分不同信用風險水平大力實施差異化隨機抽查。縣局年度抽查企業占比達到3%以上(其中省局安排的抽查任務占比為0.5%),抽查結果公示率達到100%,并確保抽査檢查發現問題后續處理到位、聯合懲戒到位。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一單兩庫”。縣局按照省局出臺的最新清單,認真梳理各業務條線的抽事項,做到監管事項無遺漏;要本著“誰建立、誰管理”的原則,結合行業分類、重點領城和監管工作需求,對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平臺中已標注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綜合考慮執法隊伍實際、內部職能劃分、執法人員專長等因素,提升分類標注的科學性,提高人員匹配的精準性、抽查檢查的高效性。
(二)規范抽查檢查工作程序。縣局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實際,統籌制定2021年度抽査工作計劃,并進行公示,嚴格按照計劃組織開展抽查檢查,確保完成年度抽企業占比3%的目標。各相關股、所、對要根據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科學合理地組織實施抽查檢查,抽取的過程要確保公開、公正。對每期抽査制定的實施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推進系統內部聯合抽查,提升監管效能。按照上級部門要求,我局內部要堅持做到“能聯盡聯、應聯必聯”,積極開展系統內部聯合抽查,針對檢查事項相近、行業類別相同或同一檢查對象涉及多個業務條線檢查事項的,要開展內部聯合抽查,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要突出對重點行業領城和重點檢查事項的抽查,守住安全底線和紅線;要充分運用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區分不同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提高“雙隨機”抽的精準性和震懾力,推進智慧監管、精準監管。
(四)加強隨機抽查結果運用和發現問題后續處置工作。各相關股、所、隊要按照“誰檢査、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及時錄入抽查檢查結果并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增強市場主體的主體自律意識,提高其守法經營的自覺性。要加大隨機抽查后續處置力度,對抽中發現的問題要建立工作合帳,確保后續處理到位。涉及有關部門監管職責的要及時抄告、移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防止后續監管脫節。各相關股、所、隊在每次抽查結束后,要及時將后續處理結果錄入平合,并以書面形式報送縣局信用監管股,由縣局統一上報上級部門,市局將把后續處理反饋情況作為對各地年度考核指標。
(五)加大宣傳和業務培訓度。要加強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輿論宣傳,通過官網、政策解讀、宣傳海報、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要意義、操作流程、檢查標準等向社會講清、講到位,提高企業認知度,促進全社會對監管對象、政府監管行為的監督.要下大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在年度培訓計劃中安排好隨機抽查業務培訓和河北省雙隨機監管工作平臺操作使用培訓,提高各級執法檢查人員“一專多能”的執法檢查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解決平臺使用不練、報廢方案多的問題。要充分認識隨機抽查是一項新的監管理念和方式,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要以新出臺的工作規范為抓手,務必抓好對各部門規范化建設的培訓指導,不斷強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陽光執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局成立由縣局局長王永平同志任組長,各分管領導任副組長,信用監管股、市場和合同監管股、知識產權和廣告股、食品生產股、食品流通股、餐飲股、特監股、質檢股、標準股、價格監管股等相關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局信用監管股,負責綜合協調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我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搞好統籌協調。要充分發揮機構改革的整體效應,強化監管工作融合,完善條線監管,加強指導、協調與調度。
(三)嚴格落實責任。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對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執法檢查人員要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制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檢查對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時未查出問題,只要執法檢查人員不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強督導檢查。市局將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適時組成督導組到各縣區開展督導檢查,查找問題不足,督促整改落實。縣局也將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及時召開會議調度,定期深入基層督導檢查,確保工作扎實推進。
(五)注重情況反饋。各相關股、所要及時報送“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進展情況,認真梳理抽查中遇到的問題,總結好的經驗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