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含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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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含義

篇1

(1武漢城市職業學院財經學院 湖北 武漢 430073 ;2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經濟管理學院 湖北 武漢 430064)

摘 要: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是高等職業院校的重要職能,也是高職院校內涵建設的要求。湖北高職院校在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在總結武漢城市職業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踐基礎上,著力探索高職院校服務社會發展途經。

關鍵詞 :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

中圖分類號:G4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02

*基金項目:2014年度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湖北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與對策研究(項目編號:14G587);武漢市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重點課題(項目編號:2013A041)。

作者簡介:李慧(1981-),女,武漢城市職業學院財經學院講師,華中農業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職業教育;李萍(1987-),女,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經濟管理學院教師,研究方向:經濟管理。

收稿日期:2015-01-20

我國高職院校的基本職能經歷了由培養人才、科學研究到社會服務的過程。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僅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高職院校發展的必由之路。

新形勢下,如何發揮高職院校優勢,使之充分發揮推動湖北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作用,是一項具有深遠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的重要課題。

1 湖北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近年來,湖北省高職院校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圍繞富強湖北、創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建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不斷加大教育教學改革和建設力度。

第一,初步建立了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和產業特點的人才培養體系。《湖北省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2013年度報告》顯示,2012-2013學年度,湖北省共有獨立設置高職高專院校55所,包括3所公辦高等專科學校,41所公辦高等職業學校,11所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其中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4所,國家骨干高職院校5所,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6所)。湖北省獨立設置高職高專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達到44.83萬人。

第二,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湖北省實施職業教育“319工程”,開展職教園區建設,組建各種層次、不同行業的職業教育聯盟,建立職業教育技能大賽制度,實施“楚天技能名師”計劃,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校企結合、工學交替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第三,圍繞節能環保、新能源、電子信息等湖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全國率先實施戰略性新興(支柱)產業人才培養計劃,支持高等職業院校與其對應的行業、企業聯合開展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

第四,充分發揮湖北高職院校技術優勢,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或行業產業提供具體直接的技術創新、咨詢、推廣和服務。

經過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湖北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識明顯增強,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不斷提高,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湖北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湖北省高職院校在區域經濟社會服務的過程中得到了各級政府、產業界等方面的重視,也做出了許多成績,但與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以及區域經濟發展的需求相比仍存在許多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解決的實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高職教育設置專業缺乏前瞻性,與社會需求脫節

目前,許多高職院校沒有意識到社會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辦學理念落后,缺乏市場的前瞻性,在設置專業時考慮市場需求不足,專業設置與區域經濟結構不相適應。被重復設置的“熱門專業”,就業情況并不理想,而不少區域經濟發展真正需要的專業人才又十分匱乏。以武漢城市職業學院為例,按“質量、結構、規模、效益”的評價要素來看,學校專業設置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從人才培養質量上,尚不能體現“高”;從結構上看,武漢市重點發展的產業對應的專業還不具規模,如動漫、文化創意;與武漢市千億產業對應的專業僅有汽車;從總體規模上看已經具備,但存在均衡性問題;從效益上看部分專業的規模效應還未體現,學校專業設置存在的問題也是湖北省高職院校的共性問題。由“十二五”期間湖北省高技能緊缺人才需求調研報告可知,到2015年,湖北高技能人才總量達到200萬人。與2008年相比,7年之內增加52.5萬人,平均每年增加7.5萬人。2020年,高技能人才達到250萬人,占技能勞動者總量的31%以上。由表1可知,面向第一產業的專業數、專業點數、在校生數較少,第一產業科技人才嚴重短缺;由表2、表3可知,面向“十二五”期間要大力發展的紡織、食品、節能環保、新能源等產業的專業、專業點數及在校生數偏少,面向新材料等產業的專業幾乎還是空白。

2.2 教師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有待提高

客觀來說,高職院校教師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他們的科技開發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師,專業技術攻關能力比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數高職教師,缺乏企業工作經歷,其專業業務工作的實踐經驗相比一般企業從業人員十分匱乏,課堂講授與企業生產實踐不能很好的結合。這些問題既影響了人才培養的質量,又使得教師開展的社會服務與企業的要求不對接,服務效果不夠理想。

2.3 服務能力建設層次不深入,服務內容和形式有待拓寬

目前,大多數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建設層次不深入,服務的內容還比較單一,還只停留在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人才、為企業開展員工培訓,面向社會開展職業資格培訓、認定和考證工作上,缺乏針對企業的生產實際需要的科技研究與開發。

3 武漢城市職業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探索

武漢城市職業學院是武漢市屬高職院校,前身為“兩湖總師范學堂”。學校辦學條件良好,設施先進,建有校內實訓基地120個,校外實訓基地166個,館藏圖書121萬余冊,現代化信息網絡覆蓋全校。學校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師德高尚的師資隊伍,教職工840余人,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提供了重要的支撐。學校設有學前教育學院、初等教育學院、建筑工程學院、機械工程與電氣自動化學院、汽車技術與服務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學院、財經學院等12個二級學院,招生專業涵蓋12個專業大類,制造、文教、土建、財經、電子信息、旅游、藝術設計7個大類為我校重點建設與發展專業大類。在一百多年的辦學歷史中,學校一直注重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探索,鼓勵和支持廣大師生走出校園、服務社會,在服務中形成優勢,創建特色校園文化品牌,才能提高學校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從而獲得生存的基礎和進一步發展的動力。

3.1 明確辦學理念,樹立服務意識

辦學理念是學校的靈魂,先進的辦學理念對內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對外是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高職教育要牢固樹立以服務為宗旨的理念,要進一步明確辦學方向,調整專業設置,制定培養目標,緊緊跟上產業發展步伐,承擔起經濟發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務。學校堅持“五個三”的辦學理念:“面向現代城市化、城市現代化、新型工業化”(三個面向),堅持“城市導向、區域導向、市場導向”(三個導向),瞄準“新興產業、新興行業、新興職業”(三個方向),實施“高技能教育、通識教育、養成教育”(三種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造就“能工巧匠、崗位專家、行業大師”(三種層次人才),實現內涵式發展、跨越式發展與差異化發展。2014年,學校進一步確定了“服務經濟結構調整,面向市場緊扣產業設專業;服務職業人才培養,依托行業深挖內涵建專業;服務國計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興專業”的總體思路。專業結構布局以土建、教育類專業為特色(行業、企業背景),以機械、汽車、電子類專業為骨干(區域經濟重點產業),以財經、文創、管理、服務、傳媒類專業為重點(生產、生活類服務行業)。

3.2 以“訂單培養”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技能人才

學校積極探索“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通過與用人企業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簽訂用人訂單,通過“工學交替”的方式分別在學校和用人單位進行教學、實訓,學生畢業后直接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培養模式,實現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車技術與服務學院與長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區內建設實訓基地,校企雙方聯合開發課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編寫教材,共同舉辦“長安福特訂單班”。機械工程與電氣自動化學院與世界500強企業“科達集團”合作,校企雙方共同開發適合企業需要的教材,開設“新型墻體材料制造生產副廠長”訂單班,學生畢業后將成為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訂單式培養,該校機電學院焊接專業畢業生月薪超過6 000元,打破了高職畢業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見;學前教育專業、初等教育類專業的畢業生生均6個崗位,還未畢業就被用人單位一搶而空。汽車類、建工類、機械類等專業近年來就業滿意度高,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

3.3 精心打造職教集團,積極構建區域校企交流平臺

學校與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緊密聯系。截至目前,該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個職教集團,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開,與近300個世界500強企業、國家知名企業建立了穩固的合作關系,共同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引入行業企業標準合作開發與設計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程、實訓教程、實訓手冊;聘請企業行業技術人員兼職教學;接納學生實習、就業。企業因其成熟的文化、先進的技術設備、完善的企業管理、較強的就業崗位儲備,成為學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戰略伙伴。如,該校學前教育學院以武漢學前教育職教集團為依托,通過各級專家評估并獲批承擔《湖北省學前教育專業技能高考》組考資格。

3.4 發揮各二級學院特色專業比較優勢,面向社會服務城市

學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師范教育先進學校”,學前教育學院和初等教育學院發揮“師范教育”優勢,為湖北省尤其是武漢市培養了大批優秀的基礎教育人才,現武漢市小學、幼兒教育界的名師、骨干教師80%以上都是該校的畢業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學校汽車學院、機電學院及電信學院承擔“市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項目,基地主要承擔汽車維修工、模具設計師、數控車工、維修電工等7 個工種中高級職業技能實訓及鑒定基地工作。職業網球學院、外事外語學院積極服務WTA頂級賽事。賽前,網球學院承接了此次活動600 多名志愿者的培訓,全院師生全程參與、成功策劃并實施培訓方案。電信學院智能樓宇專業師生共同走進“國家級城市住宅試點優秀小區”常青花園社區,對社區高標準道路、水電和現代化的電子監控管理系統進行調研,并幫助維修社區監控系統;參與社區信息采集工作,幫助社區工作人員建立信息查詢網站系統,實現社區智能化管理;義務為社區開辦電腦培訓班,為大家講解計算機及網絡基本知識與基本操作,充分發揮技術專長為城市社區提供服務。

3.5 打造“雙師型”教學隊伍,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為增強教師服務行業、企業、社會能力,學校著力打造“雙師型”教學隊伍,每年外派120多名教師到企業鍛煉,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實踐能力。同時邀請行業、企業的“能工巧匠”、“技術能手”走進課堂,并為行業大師成立“服務大師工作站”,請他們定時到實習基地,手把手教學生學習技能。教師實踐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促進了他們自身的社會服務能力和服務意識的提高,同時也拓展了社會服務領域。

3.6 學校教師主動參與企業各類技術研發與社會服務項目

學校注重以項目為紐帶,積極開展科技開發和技術服務。通過科技開發,既服務了區域經濟,也鍛煉了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企業服務能力、技術指導能力、項目研發能力。機電學院與武漢交科港口機械工程研究所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負責張家港保稅碼頭汽車滾裝物流系統規劃分析項目。建工學院與新八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合作簽訂協議,為對方制定武漢網球中心看臺測量定位施工方案,所編制的《武漢網球中心看臺測量定位質量》QC 成果獲得湖北省建設工程一等獎、全國建設工程二等獎。財經學院教師擔任上海庫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市場調研項目的項目經理。創藝學院教師參與武漢體育發展投資有限公司WTA 賽事策劃、組織管理和平臺宣傳工作。汽車學院教師參與武漢市澤邦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開展了騏鈴系列車型車輛及部件的設計開發、售后技術文件(維修手冊、零件圖冊、使用說明書)的編撰。機電學院教師參與焊接技術專業教師、科瑪公司人員共同開發“焊接教學訓練模擬器”軟件。酒店學院教師為多家知名酒店提供技術培訓和咨詢。學校還承擔了工作室項目。如,建筑工程學院的“造價工作室”承接工程造價項目。酒店管理的“中國服務大師(湖北)工作站”為酒店行業提供營銷咨詢、開業策劃、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經營分析、管理顧問、餐飲連鎖推廣等服務;為專業學生提供職業技能考證、酒店兼職、實踐教學等服務。學校一直支持各學院、各專業教師積極依托“產學研”項目服務地方,2014年度,學校有7項“產學研”項目獲武漢市教育局立項。

中國特色職業教育已進入全新的發展時代,追求生源擴張的發展模式已成為歷史,內涵發展、品牌構建、凸顯特色、不斷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已成為現代高職院校發展的必由之路,在這一現實趨勢下,武漢城市職業學院將進一步增強競爭意識,主動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服務中尋求發展的新機遇,在服務中提升學校綜合實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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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曉英.高職院校提高服務區域經濟建設能力的途徑探討[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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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霞.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建設的途徑與方法[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2(13)

6 付義朝.湖北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對策[J].湖北社會科學,2010(6)

篇2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036-03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靈魂”,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推動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內在動力。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弘揚法治精神”的新概念,這一重要命題的提出和踐行,意味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進入了新的階段,確立和實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從法律制度的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內核,從法制體系的構建升華到法治文化的培育,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價值目標,指明了新的奮斗方向。

一、法治文化的涵義

法治,它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自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以來,曾是無數思想家探索的一個問題,內涵相當豐富。

法治理論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圖的《法律篇》,“服從法律統治”是柏拉圖法治觀的核心。后來,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發展了其導師的法治理論,并在其《政治學》中闡述了法治的含義“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以人性惡為基點,使其法治理論深刻,同時也使其影響力至今不衰。

近代法治理論的首創者英國法哲學家哈林頓在《大洋國》中把法治比喻為“法律的王國”,把法治同民主、共和緊密聯系在一起。1959年國際法學會議在《德里宣言》中把法治概括為三條原則:(1)立法機關的職能在于創設和維護得以使每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3)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不可缺少的條件。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法治理論體系也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現代法治理論主要包含四層含義:(1)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2)法治是一種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種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種社會理想。

法治文化,就是將法治理論與法律文化相結合,將法治作為法律精神的層面放大化與重點化。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的總和。一國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發展的程度和狀態,表明了社會上人們對法律、法律組織機構以及行使法律權威的法律職業者等法律現象和法律活動的認識、價值觀念、態度、信仰、知識等水平。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一個國家的“法治文化”,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機構、法律設施體現出的文化內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價值觀為核心的心理意識與行為方式。

現代法治文化包括四種意識: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識,法律至高無上。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識,不僅普通公民要守法,執政者更要守法。三是運用法律的意識,這不僅是指發生糾紛時要尋求法律的保護,進而訴諸法律來解決爭端,更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運用法理分析社會現象。四是維護法律的意識,使法律維護社會的秩序、公平和正義等職能充分發揮。

二、法治文化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結構和秩序,包括富裕、民主、文明和安全。高度概括就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治。法治可以規范人的行為,實現社會和諧。在一個社會中,只有當人們的行為都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時,這個社會才能和諧。即使有一定不和諧行為存在,也以和諧社會的最低可承受程度為底線,否則社會的和諧就會受到沖擊,甚至被打破,變為不和諧。法律可以根據和諧社會的需求,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的行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實施,這樣,整個社會就有可能實現和諧。當人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定的評價甚至處罰來調控行為。

法治可以調控人的行為,促進社會和諧。這種調控是多方面的,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特別是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機制的變革、利益的重組、思想的活躍,因而各種矛盾和糾紛增多也是難以避免的。從法律的職能層面可以將矛盾劃分為兩類:一是體現法律嚴懲職能的犯罪,這是敵我矛盾;另一類就是實現法律調整職能的人民內部矛盾。并且從當前看,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糾紛大量出現,群體性糾紛特別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成為了目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也成為了社會的主要不和諧因素。法治即和諧。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因此,構建一個包括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大量的社會矛盾通過非訴訟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前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調解制度及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調解中,調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或允許的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勞動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等。不管調解人是誰,均須遵循調解的性質和原則。

(一)調解人的居中性

即調解人應當公平對待雙方糾紛主體,正如常言所說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調解人的存在,使得調解與和解顯然區別開來。

(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

是否運用調解、調解過程和調解結果等,取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調解人只能以“調”的方式,促成雙方糾紛主體相互諒解,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所以不管調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過國家權力或強制措施強行解決糾紛。

(三)非嚴格的規范性

調解并不要求嚴格遵循程序(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具有較高的自治性和靈活性。與和解相比,調解的規范因素較多,因為調解包含著自身規則化的契機:糾紛主體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張的正當性對調解人進行說服,特別是調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則糾紛主體所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并且調解人基于多種因素的考慮(如體現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決糾紛等),也會主動依據正當的社會規范進行調解。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中國是一個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會,中國文化崇尚和解,倡導并奉行“和為貴”,調解制度在中國社會源遠流長,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基礎,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執法成本,更容易被人民群眾理解和接受,同時也早已因此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經驗”。

四、 目前我國調解制度的弊端

我國法律制度上的調解主要指法院調解,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制定于上世紀,雖然經過幾次重大修改,但并沒有涉及到調解方面,所以導致我國目前法律層面上的調解與實踐生活有了較大差距,無法充分發揮調解制度的優越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適用調解的范圍比較窄。目前我國可以適用調解的糾紛主要局限在民商事方面,很少涉及到刑事和行政案件。傳統認為刑事和行政案件是公權力,當事人沒有處分的權利。但是公權力亦當允許有一定彈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亦并非不可調和。(2)調解適用的原則比較死板。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人民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調解的實質就是當事人雙方在合理讓渡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糾紛的解決,如果調解非要弄清事實,以事實為依據,那么等待法院判決就可以了,何必調解呢。所以這一原則的制定成為了調解制度實施的束縛。(3)我國法制傳統認為,調解具有強制性,尤其是訴訟調解,不論當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司法的調解。特別在民事案件中,這也就形成了我國調解中的久調不決現象,直到當事人同意法官才判決,沒有體現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意思自治。所以,我國的調解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當事人身上的枷鎖,也正是這些弊端的存在,甚至有的學者提出調解制度是以法治相矛盾的。

五、建立新型的調解規范,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最大作用

(一)調整調解的范圍

在民商事的基礎上擴大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圍。訴訟調解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是有條件適用的。淡化公權力的意識,強化私人利益的保護。在刑事案件方面,只要不是特別重大的、危害社會的案件都應該可以調解。特別是單純的,比較輕微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該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實施調解。因為在這樣的案件中,受害人迫切需要得到經濟上的賠償,適用調解,可以解決受害人的當務之急,真正實現以人為本。在行政方面,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多做一些“協調”工作,行政審判之效果更佳,案件產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或許更好。同時對原來規定強制性調整的案件比如:離婚、勞動爭議案件取消調解的前置程序,調與不調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二)修改調解制度的指導原則,建立人自由與公平、合法的原則可否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建立在糾紛主體雙方自愿與公平的基礎上,其間若存在強迫、欺詐、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內容的則調解無效。應當遵循法律強行規范(包括憲法、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中的強行規范)和遵循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比如,對于無效合同、非法婚姻等非法行為,不允許通過調解使其合法有效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無效的;等等。

(三)淡化法官的在調解中的職能

盡量談化法官裁判者身份,略化依職權主持和解之過程,提倡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且法官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試行和解。提倡勸和,甚至動員撤訴。這樣,可減輕案件本身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也可減輕給社會帶來的壓力,并避免新的矛盾出現。

(四)大力提倡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叫訴訟外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私下互相協商,從而解決糾紛,達成協議。它完全是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是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任何人均不得強迫他們為之,也不得隨意干預其過程,否定其效果。和解協議一經形成,雙方的權利及責任關系便重新劃定。這種協議性質屬于民事契約或合同,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則無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和解后以撤訴形式結案。

篇3

關鍵詞: 法治國家建設 現代公民 公民意識

在現代國家中,公民意識具有重要的法治價值。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和必備要素。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說明增強公民意識已經從知識界的呼吁變成黨和國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進重在制度建設,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持。現代公民意識的發育還不完全,公民意識無論在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有待加強和重視,表現在基層選舉、教育改革、醫療改革等各個方面。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國家和社會必須重視公民真正的健全發展,為公民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提供社會各方面的保障,從而使之成為現代公民,培養公民意識。

一、公民意識的概念與內涵

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它圍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它強調的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基本道德意識。

現代公民意識與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密切相關。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得以形成、維護和發展的有力保障。離開了現代公民意識,就不會,至少難以產生現代民主社會制度。現代公民意識是現代民主社會制度的前提。同時,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無疑地促進著現代公民意識的提升。它們之間是一種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進的關系。我認為,現代公民意識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但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體意識。即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主人身份的認同,換句話說就是主人翁意識。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在民、人民,它表明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國家權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權利義務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與義務,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公民的權利是第一要素,義務是第二要素,是為權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價。明確了這一點,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為自己是一個納稅人而感到自豪和光榮,國家也應該為每一個公民或者說納稅人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①

(3)公平正義意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平等的正確理解是:平等是相對的,絕對平等的結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種比例平等,而不是機械平等,是權利平等而非事實平等,是機會、過程的平等;要正確對待結果的不平等。國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盡量為公民創造平等的機會,使每個公民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同時也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把貧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4)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公民在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有義務遵從法律和各種公認準則。制定法律和規則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更好地實現和維護公民的利益。

(5)國際化意識。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來越像一個“地球村”,每個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眾應思考如何將自己跟世界聯系起來,將日常個人行為和集體行為聯系起來,民主自由法治平等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國際化,這也將成為未來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支撐。

除此以外,公民意識還應包括民主參與意識、監督意識等。民主參與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公民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公民有序的參與是成熟民主的標志。至于監督意識,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都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的監督意識是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規范國家公共權力的運作,建立廉潔、高效、服務人民的政府,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識的價值

1.公民意識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

“保護、促進公民權利”始終是法治國家權力產生、配置、運作與調整的正當性法理依據。而這種“權利意識”正是現代公民意識的核心。西方法學家們在構想法治國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時,大都是首先將自身與其他人定格為“國家的公民”,進而在這種主體自覺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觀念”、“平等觀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為法治國家理論的思想基礎。可以說,沒有“公民意識”的主體自覺和思想觀念,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法治國家理論。

2.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制度的人文基礎

古希臘時期,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不僅論證了“法治優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識到了公民意識與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認為:“少年的教育為立法家最應關心的事業。這種論斷具有兩項理由:(一)邦國如果忽視教育,其政制必將毀損。一個城邦應常常教導公民們使能適應本邦的政治體系。……(二)又,人要運用每一種機能或每一種技術,必須先行訓練并經過相當的復習,使各各為之適應。那么,他們在作為一個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須先行訓練和適應而后才能從事公民所應實踐的善業。”②近現代西方法治國家制度建立與形成的過程中,資產階級政治家與思想家們無不重視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識的培養。以法國為例,在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國家應擔負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國民教育體系。“在教育內容上,他主張廢除傳統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傳資產階級道德觀念,講解憲法和《人權宣言》,了解公民的權利與義務”。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來拿破侖執政時期得到了全面的貫徹實施,為法國資本主義法治國家制度的建立、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773年,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應波蘭政府之約,起草了《關于波蘭政府機構的幾點設想》,專門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張,“明確指出共和國的教育目的是培養自由祖國的公民,培養忠誠的愛國者”。④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甚至提出了“教育萬能”的思想。依據這一理論,公民意識教育是法治國家賴以建立的決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識的體現

如果說公民意識帶有抽象的色彩的話,那么現實生活中能夠得以體現的或許是另一個名詞――納稅人意識。現代法治社會,公民意識主要體現為意識、主人意識、規則意識、權利意識等,而核心是納稅人意識。在法治國家中,民主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財政立憲,而財政立憲所保護的核心又是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或者說是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公民意識的作用體現為了納稅人意識,法治國家的建設與民主的文化氛圍與傳統密切相關,這些傳統最終都可以通過公民意識體現出來。這里所謂的納稅人意識并不是指納稅人的意識,而是指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對于“納稅人”這樣一個概念的認識。⑤法治制度下的納稅人概念首先蘊含了一種民主的含義,即國家是為納稅人而存在的,是為了給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國家應當為納稅人服務,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重要事項都應當由納稅人決定。其次,納稅人概念蘊含了一種的含義,納稅人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其最終依據是憲法,納稅人對政府財政收支的控制權也是以憲法作為最終依據的,的精神實質――控制政府權力,保護納稅人權利已經在社會生活中扎根。最后,納稅人概念蘊含了一種法治的含義,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是通過制度下的法律具體確定的,法律成為統治整個社會的基本行為規則,法律的原則和制度能夠具體落實到現實生活中,法律能夠為每一個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識的培養

公民意識的培育可以分為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主觀方面是從公民自身來說,要有意識地樹立主體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公平正義意識、責任和守法意識等,樹立健全的公民意識;客觀方面是從國家社會的外部環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二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規范公共權利的運作;三要依法治國,確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培育公民意識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迫切需要,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規定。從目前我國公民意識的發展來看,民眾的公共道德意識、法律與責任意識、主體與權利意識等仍然不強,公民意識的培養任重而道遠。如果公民意識的培養不能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那么公民社會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公民社會不只是宏觀的政治、經濟體制達到了公民性的社會,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形成了公民意識、公民精神的社會。無論從何種角度,公民意識對于一個國家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我國要確實加強公民教育,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識,營造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會環境,形成確認和強化公民意識的制度保障系統,真正正確地認識、積極而負責地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生活,使公民成為大寫的“人”,為法治實踐做出努力,實現和諧社會。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在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的同時,實質內涵也賦予了公民的權利,那就是國家的主人的權利,也即是政府應當為公民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的義務。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6,(第1版):61.

③高九江.啟蒙推動下的歐洲文明.華夏出版社,2000.1:186.

篇4

關鍵詞: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創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徑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030(2012)04-0021-05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長足進步。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處于工業化的中期,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已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持續推進,我國的社會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基層社區建設有序推進,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社會安全體系進一步完善。但是,與經濟發展相比,我國的社會建設與管理明顯滯后。由于我國尚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會矛盾與沖突頻發,使我國面臨“中等收入陷阱”的社會風險增大。因此,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體系,是當前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時代課題。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在法治社會,法律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實現有效社會管理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緊密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軌道,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規范和法律程序為支撐,堅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價值目標。

一、社會管理與社會管理創新

應該說,社會管理并不是一個新概念,因為自國家產生以來便有了社會管理,只不過由于社會性質、社會結構不同,其管理主體和模式不盡相同。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是指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與治理,其涉及的范圍一般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內涵也在不斷拓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管理不僅包括政府對社會的管理,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由此逐漸形成了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社會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會組織為滿足社會需求,維持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推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的活動和過程。

長期以來,在我國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日益多元,社會需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場和社會都迫切要求對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所謂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的運行規律以及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更為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埃米爾·涂爾干指出:“社會秩序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維護這種集體意識和價值準則對防止社會的崩潰是必須的;同時,法律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規范依據和保障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將社會管理創新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用法律來規范、引導和促進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會管理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遵循的法治理念

篇5

關鍵詞:法治建設 法文化障礙 研究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14-0077-01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發展理念。大至國家政治,小到人們政治行為,都離不開法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我國的重要國家戰略,而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我國法治建設分為多個發展時期,但法治建O中的法文化障礙長期存在,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

一、法治的原則

當代法治指的是:國家當展中逐漸生成的法治制度與條約。法治具有多樣化、民主化、市場經濟等特點,是治國理政、管理社會的重要途徑。當代法治觀念思想起源于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指出:法治應具有兩種含義,即:已經建立的法律制度與服從,而民眾所遵循的法治又應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其含義一種為:法律得到的大眾服從,不僅需要人們遵守法律,政府也要服從法律,即為后續“法律至上”理念。另一種則是:民眾與政府共同服從的法律是需要完善的。

英國有關法學專家在100年前對其法治建設進行了分析,強調:法治代表著法律的至高性。同時,提出了三項原則,第一,排除明確違背國家立法機構正常合法方式制定的法律,全部公民都不能受到懲罰,其財產安全與人身安全不能受到損失。第二,法治代表著法律的至高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得越過法律邊界。第三,全部公民都要遵守國家法律制度,同時接受法院審判官的管轄。憲法并不是個人的權利象征,個人權利為法院的定義與實施。

該法治原則包含了英國法治制度的公平平等、抵制獨斷專行、倡導自由。不過其原則更多的針對英國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第一,法律至高無上。該原則需要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將憲法作為前提的法律具有至高性。國家任何人都要在法律制度下,即使是國家元首或是執政黨也要遵守法律。參照法律制度建設國家、管理社會。第二,平等性原則。法治的落實要以普遍有效的法律為管理社會形式,無論是任何民族、性別、地位的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自由權利、平等權利,但也要遵守法律。第三,人權和自由。

基于當代法治在政治哲學角度而言,充分說明依靠法治的最高性對國家權利進行控制,以及我國文化機制和政治文化發展影響,確保人民自由權利的行使。

二、法與權

法律至上與權力至上的矛盾,在現代社會中主要集中于:法律權威性沒有得到全面認可。改革開放后,民主與法治得到了完善,其變化也是人們所能夠看得到的,但是憲法與法律的權威性仍然存在學術上的爭議。憲法條例中強調:任何單位、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組織都要遵守憲法與法律,不可越過法律紅線。而在實際生活中,違法亂紀現象屢見不鮮,所謂的憲法至上、法律權威性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在社會發展中。

法治的權威性難以體現在生活中,法律與權利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究其原因,政治制度變革落后造成體制性因素影響;以及我國文化機制和政治文化發展影響。

兩千多年的政治發展,無非是在儒、法兩種政治思想之間。皇權獨斷是社會發展中的唯一途徑,君主獨尊、皇權至上,獨享國家行政、司法、財政大權,公共權力成為君主的私人財產。立足于專制政治上而言,在君不在民,君主是權力的象征,也是法律的源泉。皇帝圣旨是最高指示,凌駕于法律之上。在實際政治發展過程中,獨享與管控法權的獨斷。

君主專治政治下,所有對、錯標準決定權在于權力,權力象征著真理。君主掌握最高決定權,即:對、錯標準。權大過法律,法律在權力之下,司法制度在法治上要受到權力的影響。

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法律權威逐漸下降。這與西方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現象是不同的。在我國法治建設中,這種政治文化傳統對當代法治“法律之上”原則成為一種排斥。

三、結語

綜合分析,盡管我國法治建設仍然需要一個時期推進。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揚法治文化,為全面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政治基礎、制度基礎、社會基礎、保障基礎和思想基礎。本文中,筆者分別從:法治建設時代原則、法律至上原則和權利至上傳統兩方面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法文化障礙進行分析。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全體公民的支持和參與,廣大公民要養成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思維方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崇尚法律。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 訴權 訴權入憲 必要性 模式構想

如果說19世紀是“民法時代”、“私法自治時代”,20世紀是“行政法時代”、“國家本位時代”,那么21世紀就應該被稱為“時代”、“人權保障時代”。在私法自治時代,人們要求擁有私權的訴訟權利;在行政法時代,人們爭取取得同國家對抗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民告官”。而在時代,人們追求更多的是對自己人權的保護和保障。訴權作為人權的程序性權利,是人權得到保障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遲遲慢于人權的步伐,在人權已入憲多年的背景下卻沒能及時入憲,這不符合訴權理論與時俱進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在此,我對訴權入憲的問題展開了探討。

一、訴權基本理論

“訴權”的原本含義是“可以進行訴訟的權利”。“‘訴權’(actio),起源于羅馬法,訴權不同程序也不同,訴權的逐漸增加意味著實體法被創制。”1806年法國的《法國民事訴訟法》最先正式使用了“訴權”這一詞語,創建了訴權與各種具體的程序規定和訴訟制度之間的聯系,并使之成為訴訟的基礎。伴隨著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越來越成為一種趨勢,訴與訴權在訴訟法學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

訴權是指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時,向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尋求司法救濟或參加司法救濟程序要求公正裁判的權利,又稱為司法保護請求權。訴權擁有法治的價值取向。訴權一方面是公民保護自身權利的一種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本身也是一種權利。保護公民的權利,其基本前提就是訴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權是解決爭議、保護公民權利和實現社會正義的屏障。所以如果一個國家中很多的問題都不能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不可訴的領域,那么司法權就不能起到它應有的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而這個國家就不能被稱為法治國家。

二、訴權入憲的必要性

(一)我國訴訟體制存在問題

首先,由于訴權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憲法的保障,現階段的行政機關權利偏大,這就導致了司法機關的權利被行政機關所代替行使,而法律很難去制裁行政機關。我國憲法至今缺乏訴權的一般性規定,訴權一直被界定為普通法上的權利,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訴權的法律地位。

其次,訴權的地位的不明確導致了實務中經常存在“難”、“上訴難”、“執行難”等情況。由于訴權沒有憲法的保障,現階段很多糾紛,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當這些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發生時,公民根本去無從行駛訴訟權,無從去使用司法制度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案件審理下來之后,執行又成為了一大問題。

最后,訴權的遲遲不入憲,嚴重阻礙了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和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落實。由于訴權在現實中無法貫徹落實,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就是一句空話,法治的提法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只有真正樹立去了訴權在憲法中的地位,才能讓人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證,而依法治國的提法才有了更加深刻的含義。

(二)訴權入憲的重要意義

“無救濟即無權利”,這句話背后蘊涵著一個更為基礎性的命題,即“無訴權亦無權利”。

首先,訴權入憲將會改變人們“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促進程序正義的實現。實體和程序作為訴訟的兩種模式,沒有實體法,程序法就沒有依據;沒有程序法,實體法的貫徹就成了一句空話。而訴權作為程序法的源頭,只有將其上升為憲法保護的高度,程序法的實施才有更加可靠的保障,公民的權利才能更好地實施。訴權入憲對于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當前我國的三大訴訟法都處于“大修”階段,訴權入憲可以為其提供最高、最有權威的基本規范和立法原則。

其次,訴權入憲有利于法制建設,促進依法治國理念的實現。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據,任何法律得到憲法的保護才可以有效地發揮其作用。日本學者竹下守夫認為只有對實質權的保障才是民事訴訟的目的,在這里,我們可以說只有對實質權的保障才是訴訟的目的。訴權入憲有利于從根本上扭轉當時社會對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成見,促進社會公民正義的法治社會的建設。

最后,訴權入憲可以加快和諧社會的構建進程。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訴權入憲對于權利與權利、人們對于權利的制約起到很大的調和作用,而整個社會的和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的建設目標實現的程度,訴權入憲對于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與人、人與自然等的和諧起到關鍵的作用。

三、訴權入憲模式構想

(一)直接將訴權寫入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作為我們的總章程,我們的根本活動準則,直接將訴權寫入憲法使訴權有了憲法的保障,公民的權利行使就可以真正不受侵害。訴權寫入憲法之后,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救濟不能或不當就使得當事人有提起憲法訴訟的保障。我認為,只有將訴權寫入憲法才使最根本的方式,也只有這樣,人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才可避免其他方式可能產生的后顧之憂。

(二)在實務中確立訴權的憲法地位

在實務中確立訴權的憲法地位就是指法院承認憲法訴訟的模式,當當事人窮盡一切手段也不能維權時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權利,同樣的,法院也將憲法作為直接審判的依據。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相互之間訂立的關于政治關系原則的協議的“社會契約”,它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如果憲法都不能作為直接審判的依據,那作為其他法律的根基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義。當然,讓憲法作為審判的依據并不是說可以隨便提起憲法訴訟,只有窮盡三大訴訟法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是才可以使用憲法訴訟,憲法訴訟作為普通訴訟的后置,起到監督和指導的作用。

(三)制定《訴訟權利保障法》

制定《訴訟權利保障法》可以參見中國已有的法律,如《行政復議法》、《侵權法》、《賠償法》等,程序法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實體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訴權是訴訟的生命,訴權得不到保障,那么程序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權利”,權大于法、權法不分的現狀才會持續地存在于我們的社會之中。只有訴權得到憲法的肯定,人們的權利才能通過訴訟程序的啟動真正實現公平正義;只有訴權得到憲法的肯定,法治社會和和諧社會才不會是無稽之談。

(四)提高人們的訴權意識

我國沒有將訴權寫入憲法,但這并不表示國家不承認訴權。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歷史的主人。只有在人民群眾中牢固樹立起權利意識和契約意識,才能真正推動訴權在實務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人們的訴權意識上升了,不但公民的權利將得以保障,而且國家的法治進程會得到更加有效的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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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3.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61:696.

篇7

摘要: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過程中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在市民社會私主體的契約精神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為法治創造了經濟基礎,同時也為市民社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據私人契約精神,上升至公法領域在控制公權力,實現人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契約精神,無論是私法的契約精神在商品經濟中的交易精神,還是公法上的契約精神,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都有著積極作用。

關鍵詞:契約精神;市民社會;社會契約論;契約信守;市場經濟

一、契約精神的含義與內容

1.契約精神的含義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契約”詞源于拉丁文中的contractus在拉丁文中的原義為交易。[1]其本質是一種契約自由的理念。所謂契約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經濟社會,而由此派生的契約關系與內在的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2.契約精神的內容

西方的契約精神包含兩個重要的內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約精神,在商品社會,私人交易之間的契約精神對商品經濟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社會契約精神,這種起源于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所持的學說,對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構筑有著深刻的影響。

契約精神本體上存在四個重要內容: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內容。西方人權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經濟自由中的契約自由精神。契約自由精神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選擇締約者的自由、決定締約的內容與方式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契約平等精神是指締結契約的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締約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互為對待給付,無人有超出契約的特權。為了達到契約的平等精神,違背契約者要受到制裁,受損害方將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濟。正因為契約完美的體現了平等精神,才會被近代資產階級革命者作為理論武器而創造了社會契約理論,通過每個人讓渡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代為使用,雙方達成合意,建立社會契約,各自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達到社會的和諧。契約信守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約從習慣上升為精神的倫理基礎,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和“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2]在契約未上升為契約精神之前,人們訂立契約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約的訂立采取的是強制主義,當契約上升為契約精神以后,人們訂立契約源于彼此的信任,當契約信守精神在社會中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主流時,契約的價值才真正得到實現。在締約者內心之中存在契約守信精神,締約雙方基于守信,在訂約時不欺詐、不隱瞞真實情況、不惡意締約、履行契約時完全履行,同時盡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顧、保管等附隨義務。契約救濟精神是一種救濟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們通過契約來實現對自己的損失的救濟。當締約方因締約方的行為遭受損害時,提起違約之訴,從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終的保護,上升至公法領域公民與國家訂立契約,即憲法。當公民的私權益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時,依然可以通過與國家訂立的契約而得到救濟。

二、契約精神的歷史淵源與法治理念契合

西方的契約精神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對后世的契約理論影響深刻。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關于正義的論述,蘊含著豐富的契約思想,亞氏提出交換正義的概念。交換正義是人們進行交易的行為準則。不得損人利己是交換正義的基本原則,現代契約精神是從自愿交易理論推演而來的。等價交換原則與慷慨理論,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數量,對適當對象施行財物上的給予,恪守允諾。[3]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把債劃分為契約與私權兩大類。在此基礎上托馬斯·阿奎那在此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的劃分。阿奎那不僅試圖說明信守允諾是一種德性,而且還說明何時應該恪守承諾。當代契約理論中的契約正義與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再現,都可見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約理論的影響。十六世紀末和十七世紀晚期的經院學者,運用亞里士多德與阿奎那的契約思想闡述羅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約理論。十七十八世紀,早期的自然法學者格勞秀斯、普芬道夫、多馬、波蒂埃等接受并傳播了經院學者的契約理論。法國民法典借鑒多馬和波蒂埃的理論。洛克,盧梭和康德進一步發展了契約論。西方的契約精神并不僅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還被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運用于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手段中,這便是社會契約精神。英國史學家梅因曾指出“迄今為止,所有社會的進步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4]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與公權力根源于人們締結的社會契約的理論。新興的市民階級以契約為紐帶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代表了新的社會秩序。用社會契約的方式說明國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權利和義務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學說。社會契約論以“天賦人權”為基礎,以“自然狀態說”為前提,人們放棄自然權利,交給一個人或某些人,締結契約來治理國家,實質上是有關權力分配與控制的理論。

2.契約精神與法治理念的契合

契約精神是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前提與基礎。契約精神與法治的理念是契合的,張揚著理性的精神。社會的主體,主要是指自然人運用自身的理性自由的訂立契約,締約本身就是一種在市場經濟中的理。契約精神與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契合。首先在訂立契約時,締約的主體的地位平等,在履行契約時雙方互享權利義務,沒有超出契約的特權。當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會得到救濟,體現了公正的精神。地位平等的主體自由的訂立契約,不受外界得到干涉,若有其他因素影響締約方的意思自治則契約不會發生效力。契約精神在控制權力方面與法治的精神,控權精神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按照社會契約的理論,公民與國家訂立契約的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國家為公益而行使權力、代表的公民的意志,在契約面前國家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力,并且現代社會,在行政領域也出現了契約化的趨勢。行政契約最為典型,通過訂立行政契約來實現政府的服務性目的。

三、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的生存發展空間

1.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的生存空間

市民社會是公元前1世紀西塞羅最早提出的概念,市民社會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文明,一、經濟和權利多元化。二、基本單位是獨立的個人。三、契約社會。四、高度自治。[5]市民社會是培育契約精神的土壤。市民社會的本質是一種商業文明,商業文明社會需要契約精神引導商品經濟中,各交易主體的行為,從而實現公平、合理、安全、穩定的交易秩序。商品經濟的特點是頻繁的商品交易,市場化的流通的模式。開放式的經營與商業運轉,交易主體可以是國內或國外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主體也可以是法人主體,對交易主體的限制很少,各交易主體可以自由的選擇訂立契約,契約的內容與方式,各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契約上的權利與義務。

通過發達的商品經濟孕育了契約精神的豐厚土壤,在基于互信互利的基礎上人們需要訂立契約,以實現交易的規范化,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表示承諾,兩方達到合意,訂立合同,實現交易的目的。交易方通過契約,達成了交易,防范了風險,實現了利益。

市民社會是一種高度自治的社會,在典型的市民社會里,國家的任務只不過是排除資本主義經濟的障礙這樣一個消極作用而已。[6]在市民社會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場,市民社會主體需要自治而非他治,而契約自由精神恰好提供了這種精神恰好提供了這種精神,契約的意思自治理念一直貫穿于契約的始終,締約者訂立契約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受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況的干涉,意思自治在市民社會尤為重要。意思不自由,權利行使不受保護的社會,不是市民社會,商品經濟也不可能得到長足的發展。

市民社會重視權利與個體的獨立性,在商品經濟狀態下,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人們無需外力的干涉,獨立的自由的訂立契約,通過自己的義務的履行換取對方的對待的義務履行,從而享有契約上的權利,當權利無法實現時,利用契約實現救濟。

2.契約精神的發展空間

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已經從傳統的私法領域發展到了公法領域,傳統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以合意為核心,面臨著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國學者吉爾莫拋出了契約死亡的言論。日本學者內田貴以《契約的再生》來回應了這股浪潮,他認為死亡的是古典契約交易理論,契約沒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環境中得到重生。契約精神發生了一定變化。甚至出現了關系契約的說法。也就是將契約發展到社會人際關系中,橫跨公法和私法的領域。

市民社會的契約精神已從單純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發展為公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市民社會不僅需要私法的契約精神,同時需要公法的契約精神。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于私人主體之間,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交易。公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于私主體與公權力之間,目的是為了公權力不隨意干涉。私主體的活動空間,公權力微觀不介入,宏觀上進行調控,從而實現、引導、支持保護市場經濟的作用,最終有利于交易的實現。公權力在私人契約面前是一種中立的角色。無權力肆意干涉契約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觀的指導作用。

四、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的秩序價值

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訂立契約,社會處于穩定狀態。定紛止爭,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原則是其集中表現。

無可否認,市民社會需要契約精神,在發達的商品經濟社會中,各種經濟關系的存在狀況復雜,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狀況復雜,人們之所以訂立契約其主要目的是給予彼此的一種安全感,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人們透過復雜復雜的經濟關系,對各自的關系進行梳理,理清各自的利益所在。各自的經濟交易能力,實現承諾的能力等各方面進行簡化。從而上升為一種成文的書面形式。通過這一系列的形式化的要求,便是契約的形成過程。當契約訂立之后,便建立了一個安全的環境。彼此相互信任。在一般情況下,訂立契約并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和惡意串通。當違反這種常態時,將得到違反契約的不利益,即懲罰,在沒有契約的狀態下,必然會產生意思不自由、欺詐、脅迫、以強凌弱、以假亂真、趁人之危,那么擁有更多財富者或掌握更多資源的人便會在交易中占有優勢。從而削弱交易的積極性,最終不利于商品經濟自由、良性的發展。因此在市民社會需要契約來穩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復雜的商品經濟交往中,人們可以有一個大致可能實現的預期。這個預期便是交易環境的安全、有序和締約者信守承諾。

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成為一種主流精神后,可以避免更多的交易糾紛,人們不需要為證明自己的權利而束手無策,只需要書面或有證明力的口頭契約便可實現自力救濟,依契約便可實現自力救濟。而無需借助公權力的干涉,就能實現自己的權利。對于糾紛的解決,首先是通過書面的契約雙方按照契約內容協商,只有在協商無果時,才會尋求公力救濟的解決方式。因此,契約精神在定紛止爭,實現救濟方面有重要意義。

契約精神中的契約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在市民社會中尤為重要,發達商業文明史市民社會的重要特征。繁榮的商品經濟需要私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的訂立契約,從而實現個體利益。自由的訂立契約不得違公共利益,雖然私主體可以自由的訂立契約,但同時必需遵循契約形式化的要求。

與契約自由相伴而生的是契約信守精神,在市民社會,契約信守原則為契約自由提供了安全的預期。契約信守精神是契約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在訂約時契約信守意味著不惡意締約,不借締約隱瞞真實情況,并且履行必要的附隨義務。如照顧、保密、不作為等義務善良管理人。及基于信守原則對合同完全履行。

五、契約精神的中國化構建

(一)契約精神與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比較

在西方,明文規定的契約概念是在羅馬法中出現的,但作為一種精神卻可上溯到古代希臘,西方思想家與中國古代哲人不同,用自然的“天道”來說明社會“人道”的來源,而是用契約來解釋人類社會規范的起源。中國古代儒家文化也強調守信,“信”甚至被作為“五常”中重要內容確定下來。但儒家的“信”更多是“誠信”意義突出的,與西方的“契約”不同,誠信作為個體的一種道德品質,訴諸的是自律的良知。而契約依靠外在的裁判力量。在儒家誠信倫理中,違反信諾更多的得到良心的譴責,而不像基督教文化一樣,違約要受災禍和懲罰的。西方的契約精神并不僅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還被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運用到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手段中。西方的契約精神,是西方法律最終脫離倫理法走向形式化的道路的重要背景因素。而中國古代“法自天出”,“圣人作法”觀念。使中國法律帶上了人治的枷鎖,z于政府的重農抑商,自給自足,不鼓勵商品交易,因此在中國法律失去了來自契約精神的內在推動。

在傳統的東方社會,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農村公社,是以血緣關系為主導兼具地域性的組織體,盡管在歷史進程中,農村公社開始割斷村社之間在血緣上的牢固狹窄的聯系。但這種血緣關系聯系并未被徹底割斷,而是表現為自然的宗法關系積淀下來,在中國,作為華夏的倫理文化,集大成者的儒家倫理,使一種特別注重宗法倫常的秩序信念倫理體系。與西方的市民倫理、契約精神不同,傳統的東方宗法倫理排拒法律形式主義,追求實質公道,以“仁”為主體的個人信念倫理,必然排拒契約精神,克己為人。

(二)契約精神在中國的移植的可能性與在市場經濟下的建構

1.契約精神在中國移植的可能性

所謂的法律移植是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法律規則或制度移植到其他的國家或地區,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法律是否有可移植性,學說眾說紛紜,但可以肯定地是相同和類似的法律可以相互借鑒與吸收。在西方國家中,法治傳統或相當一部份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自然”發生過程中逐漸演化變革形成的。因此即使當西方國家政府頒布有關的法律規則或進行法典化的時候,其法典內容的很大部分對已經通行的市民社會的慣性制度的認可,而不是靠法學家或政治家的創造。中國的傳統社會并不存在契約精神的空間,傳統的中國社會主要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商品交易靠的是誠實不欺的信用倫理,并沒有形成契約精神。中國的市場經濟的構建也不過二十幾年的時間,而作為一種法律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西方契約精神的形成,是通過數百年的商品經濟的自然進化的過程中形成的,西方存在發達的市民文化,而這些在我國并不存在,所以如果生硬的套用西方的契約精神,而不加改造,其效果并不會十分的理想。而單純的自然進化,時間未免過于持久,比較穩妥的方式是一方面保持契約精神的自然進化,另一方面在自然進化的同時,通過政府的引導權威推進,最終實現契約精神在我國的構建。在形成契約精神的過程中還要注意的時,契約精神的本土化,充分的利用本土的資源,對西方的契約精神,全盤吸收,未必合理,比較合適的方法是在吸收西方契約精神的合理內核的同時,結合我國的本土資源,設定契約精神的外延,最終促進我國的市場經濟的完成。西方的契約信守精神與我國道德層面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形成了我國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契約精神在城市商品經濟繁榮地區,發展態勢良好,而在農村通過城鎮化進程的深入,也有助于契約精神的形成。

2.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下的建構

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構建,這首先需要發達的商品經濟作為依托,西方通過數百年的商品經濟的發展才形成了契約精神,并日臻完善,而我國的契約精神的形成,無疑需要走相同的道路,但我們可以將這個階段縮短,這就需要通過市場經濟來實現。一方面保持契約精神的自然進化,另一方面在自然進化的同時,通過政府的引導權威推進,最終實現契約精神在我國的構建。只有在繁榮的商品經濟交往中,市民在交易過程中,訂立契約、信守契約。在全社會領域,形成契約的觀念,當這種觀念上升為習慣,而習慣上升為精神時,契約精神才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主導精神,只有形成了這種精神,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契約精神的形成有利于建立市場經濟的良性的交易秩序,發揮市民在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最終完善市場經濟。

在市場經濟中,契約精神的構建,首先是內力的作用,即市場經濟本身的作用,由于市場的自發性與盲目性存在著交易的風險,要消除這種風險,單靠克己的道德風尚,是不可能擺脫這種風險的,這就需要市民主體自發的結成契約,來對自己進行有力的保護,而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市場經濟的需求推動了契約精神的形成。只有市場經濟內部推動,由市民自發形成契約理念,才能最終形成穩定的契約精神。另一方面,是外力的作用,即政府的權威推進,作為公權力在市場經濟主要起到宏觀指導的作用,在契約精神的形成的過程中主要是引導、支持、鼓勵以及當契約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尋求公力救濟.。政府鼓勵市場經濟中遵循契約精神,首先自身做出表率,踐守契約。另一方面,大力宣傳契約精神,即加強商主體的法律意識,民法理念。只有通過兩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最終在中國傳統商品經濟滯后,先天發育不良,通過后天的市場經濟建構的環境下,最終形成契約精神,進而完善市場經濟。另一方面,只有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形成契約精神,才能發展真正的市場經濟,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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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民社會;和諧社會;民主法治;自治機制

中圖分類號:F27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9-0143-02

1 “市民社會”概念上不同形式的界定

市民社會的定義:一個國家或政治共同體內的一種介于“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廣闊領域,它由相對獨立而存在的各種組織和團體構成,它是國家權利體育外自發形成的一種自治社會,是衡量一個社會組織化、制度化的基本標志,具有獨立性制度性的特點,市民社會是國家權威和個人自由的緩沖地帶。下面我從經濟、政治、文化三層面來分析市民社會。

(1)從經濟層面來界定: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性是市民社會的本質。馬克思系統地論述了市民社會的發展規律。他認為,市民社會是與代表私人經濟利益的商品經濟相聯系的歷史范疇。在商品經濟的高級階段――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市民社會終于得以從政治國家的束縛中擺脫出來,在發展為資本主義國家的過程中,其本質也顯露無遺。隨著階級的消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對立也將消失,彼時,社會將是一個“自由人的聯合體”,市民社會也不復存在。

(2)從政治層面來界定:政治自由是市民社會的主旨。近代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家認為,市民社會是外在于國家的社會組織,政治自由是市民社會的主旨。“黑暗時期”的中世紀在政治與經濟上為近代西方市民社會的產生作好了充分的準備工作。①政治上出現了社會組織與政治組織的有限分離。②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封建體制內部孕育了一批和新的生產關系相聯系的“市民”。在傳統體制內部孕育的這兩大新型基因,在文藝復興之后逐漸形成了現代市民社會的政治與經濟兩大傳統。

(3)從文化層面來界定:市民社會主要指文化共同體。本世紀以來,市民社會的討論形成過兩次。第一次是在30年代,由葛蘭西發起。另外一次是在80年代末,以哈貝馬斯、柯亨、阿拉托等人為代表,形成了一套新的市民社會理論。

2 市民社會理論為我國和諧社會主義構建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現代市民社會理論堅持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分法,強調市民社會系由非政治性的社會所組成。這種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概念主要是由黑格爾提出并由馬克思加以完善的。市民社會理論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更提供了一種理想范式。

(1)馬克思將整個社會劃分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大領域,前者是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是在商品經濟發展條件下,“自然狀態”和政治領域的,由普通“人格人”組成的私人領域和文明社會,其根本價值取向為自由、平等、效益和安全。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與當代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是對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范式的目標追求,前者強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分離的二元特性,后者則重視社會的“和諧狀態”的構建。從市民社會的角度觀察,作為提倡并發展“和諧社會”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中國在發展道路上又一重大進步,更是社會法治進步的重要標志。

(2)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關于“經濟關系”的論斷,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會理論的研究確立了基本的坐標,也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理論支持。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關于“市民社會是全部歷史和真正發源地和舞臺”的論斷,為后來研究市民社會提供了歷史唯物主義方法論的依據,也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價值目標和內容。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關于“物質交往關系”的論斷,為后來市民社會的研究確立了一種嶄新的方法和認識路徑,也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理論基礎。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思想,把市民社會看作是市場經濟中人與人的物質交往關系和由這種交往關系所形成的社會生活領域。

(3)馬克思認為“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一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這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就是市民社會,在這種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由協調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前提和條件,而協調發展的物質交換關系為未來高級的和諧的社會目標模式提供了指南,對我們當代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提供了一種理想范式。

3 我國市民社會形成發展過程中的特性,決定了其在當今我國和諧社會主義的構建中發揮著獨特的功能和作用

(1)弘揚理性和契約精神,構建了我國和諧社會主義的法理基礎。 理性意味著不以情感、沖動和權威等特殊性原則去從事社會行為,而是建立在計算和權衡之上,它強調通過公開的、正當的、合理的途徑去進行社會交往。理性精神是市民社會所堅守的,市民社會的發育為普遍理性提供了現實基礎,它能有效地促進社會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時,市場主體的分化導致利益主體異質化,為求得自身利益的滿足,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體有時不得不通過契約結成新的利益群體或合法性組織,從而使這些異質性利益主體之間形成一種包含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契約性人際關系紐帶,而這種契約性人際關系紐帶的形成正是法治的基礎,是政府實現從統治理念向治理理念轉變的前提,市民社會本身就蘊含著社會自立、法治的邏輯。中國社會要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轉換,從倫理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換,就必須借助市民社會所張揚的理性精神和契約性規則。

(2)塑造健康體格,營造和諧寧靜的心理精神世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現代中國社會呈現出公共生活空間的擴張和私人生活價值取向多樣性的增長,公共性的擴張產生了相應的對社會公共生活規則與秩序的普遍需求,私人生活及其多樣性的增長卻與這一規則秩序要求構成了某種內在的緊張,如何化解這一緊張并在人們的生活多樣性中構建一種和諧的心理精神秩序,成為現代社會和現代人都必須面對的一個現實課題。市民社會所特有的公共精神對緩解這種緊張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精神的培養,其最終落腳點就是加強社會成員的自我建設,使民眾真正樹立一種“自我”和“主體”意識,一種“開放”和“寬容”的胸懷,培育出健康的人格。 “市民”是生活中充分擁有自由、獨立、平等身份的平民百姓,是家庭、社區或非政府組織中普通的一員。人們自主地思考、自由地表達、平等地辯論、理性地宣泄,使錯位的角色得到矯正、分裂的人格重趨統一,躁動的心態得以寧靜,漂泊的靈魂重返家園,使人格不斷趨于健康和完滿。概言之,當今我國“和諧社會”的概念不僅僅涉及現代社會公共秩序,更涉及現代人的心靈與精神秩序,人的行為與社會公共秩序的和諧只是健康人格的外化而已。惟有人們和諧寧靜的心理精神秩序,方有真正持久的、和諧的社會公共秩序。

(3)實行自治機制,促進個人之間、群體之間及個人與群體之間的利益和價值的整合。市民社會主體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發展了自主自治、自我對話協調的機制,致力于通過和平的、理性的方式解決彼此間的利益沖突,市民社會的理性自律精神使得它本身具有調節矛盾沖突、實現社會穩態化的功能和作用。

(4)形成彈性的社會結構,化解個人私利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特殊利益與國家普遍利益同時存在,而且隨著改革的深化,這種矛盾和沖突有時還表現得特別突出,如何緩解二者的矛盾和沖突也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市民社會的出現及由此帶來的公民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在國家與分散的社會公眾之間形成了一種中介力量,使我國的社會生活增加了一個彈性因素,它具有社會吸收的功能,能在廣泛的社會動員的情況下,迅速吸收社會所釋放的能量,吸納各種社會力量和角色群體。市民社會內部生活的非政治化,能使大量的社會事務轉化為私人的事務,大量的社會矛盾轉化為私人矛盾,緩解權威基礎轉變帶來的社會結構壓力,避免“權威真空”的出現,實現社會轉型的平穩過渡,提高抵御社會動蕩的能力。另外,轉型時期出現的諸多利益分化,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入日益要求利益的表達,但利益表達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方面,市民社會能夠代表所屬群體的利益下情上達,另一方面也能以橋梁紐帶身份把政府的方針政策上情下達,還能進行橫向的不同群體的對話協商。市民社會可以發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結構來進行利益表達,使各種利益要求有條不紊地進入社會系統,滿足各種社會利益群體進行廣泛社會參與的要求。而當個人擁有多種利益并通過參加各種不同的組織來表達和追求時,他們就更有可能與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聯系,進行合作,進而使個人特殊利益和國家普遍利益之間達成相互寬容、讓步和妥協,減少矛盾和沖突,甚至使個人利益上升為國家的普遍利益。

4 小結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角度看,市民社會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國別,其含義、構成、作用和性質也會有所不同,市民社會絕對不是一種自然的和不變的東西,而是一種歷史現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特質的社會現象。因此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必須根據中國歷史的背景和當下的現實。在當代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要根據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調整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和內容,解決社會分歧和矛盾。比如較為突出的社會公平正義、先富后富、社會保障、法制文明等矛盾。另外,和諧社會除了經濟上的目標以外,還應包括民主政治、法制建設等社會發展的目標。正如主席提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達到的六條基本特征:民主法治的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誠信友愛的社會、充滿活力的社會、安定有序的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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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立強.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意義[J].中國行政管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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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治 國際法治 國際司法變革 強制管轄權

國際社會正在迅速發展,而隨之而來的則是國際法治的不足,國際法治的完善健全是目前國際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各國普遍認識到國際法治的重要性并愿意為之付出努力的時候,同時,除國家政府外,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甚至個人,都加入了國際法治完善的大勢中,我們也必須加快腳步,為國際法治的完善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國際法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治

人類社會的治理模式大致可分為人治和法治兩種。所謂人治是指由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統治者來治理國家。而法治又可分為形式法治(rule by law)和實質法治(rule of law)兩種類型。前者暗含“一個不專制的統治者在法律之上用法律治理”之意,即所謂“人治下的法治”,而后者則有“人人在法律之下”之意 。

英國學者戴雪在他的《英憲精義》中所提出“法律主治”的概念,被認為是對法治這一概念的權威解讀。戴雪的法治的三個方面——限制政府權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優先,是理解現代法治概念之關鍵。

從當代民主社會的視角審視法治的概念,應當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法律治理(governance of the law):明確排除“人治”的要素,要求法律應具有可預測性,即確定性。這就要求法律必須公開,應使人民可根據法律規定預測行為后果。

第二,法律至上(Supremacy of the law):明確排除“依法而治”的要素,要求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對統治者同樣具有拘束力。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明確要求法律平等的對待每個公民,為每個人提供平等的保護;法律的實施不應存在真空地帶,且實施的過程中應保持一致性,不會因違法者的社會屬性不同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國際法治的具體含義

國際法治的的思想和實踐由來已久,只是其法治的程度、范圍有所不同。國際法治的概念在國際官方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是在1970年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聯合國在促進國際法治上至為重要。” 縱觀國際法治的發展歷程,眾說紛紜,“國際法治是指作為國際社會基本成員的國家接受國際法的樂手,并依據國際法處理彼此關系,維持國際秩序,公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狀態” ;“國際法治的內涵應包括形式上的安定性,又包括實質上的公平性”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大體可以這樣理解國際法治:國際法治是指國際社會各行為體共同遵從人本主義、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礎,在超越國家的層面上約束各自的行為、確立彼此的關系、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處理相關事務的模式和結構。 國際法治是不斷發展的事物,它本身不是一種狀態,是一個從過去向未來的過程,有其歷史和現在,更存在著自身的未來。

二、國際法治現存的一些問題

人們期待在不遠的將來,有一套統一完善的、能被人們所接受并遵守的法律約束著各方面的主體,“雖然任何一個面對現實的國際法學家都不得不承認國際法本身的約束力比較弱,但是關鍵在于國際社會,再沒有比國際法更強、更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和標準了” 因此,世界各國政府及各方力量都在努力著,但國際法治的實現,侵犯利益最多的應該是目前國際上的政治強國,他們是既得利益者,如果國際法治成為現實,那么他們的利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如何約束大國成為國際法治實現過程中必須攻破的難題。對此,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考慮:

(一)國家主權問題

國際法治最大的主體就是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然而某些國際法的規范本身是高于個別國家的國家意志。那這是否就意味著國家主權受到了侵犯,我認為這并不會干涉到國家主權。首先,在國際法治的實施進程中,作為一個更高層次的法律約束,國家主權理應受到限制,作為國際社會基本成員的國家也理應接受對其主權的限制;其次,各國在國際法治面前至少是形式上是平等的,特別是在國際強行法面前,我們可以看作統一做出的讓步,或者說是共贏,反而有利于各國在國際社會上主權的實現。

國家主權的限制一般分為國家本身的自我限制及其外來限制。對于國家的自我限制,通常情況下是為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謀求更大的經濟利益,例如“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其每一步都意味著國家職能和權限由成員國個體向歐共體整體的國度和集中。” 這種限制往往是損失的小部分的主權利益而得到更大的經濟利益,而且作為其成員國也是自愿加入,不存在損害主權的問題;國家主權的外來限制的情況則比較復雜,有些是合乎國際法標準的,有些則是超出國際法所規定范圍的,即非法的侵權。對于依據國際法標準而實施的主權限制一般為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的一種制裁,即國際強行法的實施,而對于非法的侵權,則理應由國際法治進行處理。總之,對于外來的限制,國際法治的目標是公正公共的對待,當然這需要一個緩慢的進程。

各國在長久的國際往來中已經認識到必須對國家的主權做出相應的讓步,各國的讓步多是由協議規定而自愿做出的,因此,國際法治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協調不同協議中各國的權利保障問題。

篇10

關鍵詞荀子;隆禮;重法;和諧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4-010-02

荀子是先秦時期儒家哲學的集大成者,繼承了先秦思想家們重“禮”的傳統,在此基礎上,荀子提出了“重法”的思想。“隆禮重法”是荀子政治哲學的主要內容和國家政治治理的具體策略,為當時統治者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國家治理之道,也為當下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隆禮重法”的理論前提

荀子哲學思想建立在他對人性的考量上。“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聲,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荀子認為,人天生充滿了各種欲望,對社會物質和自然資源的不斷索取是人與生俱來的本性,然而,在任何歷史時期,物質都不能夠完全滿足個人的私欲,人們的欲望總是無限擴大,同時,社會物質財富相應地減少。因而,荀子講“人性本惡”,一方面,是因為人無法避免無限滿足自然欲求的本性,另一方面,有限的資源和無限的欲求產生矛盾,會導致社會發生爭奪。荀子生活的戰國年代,正面臨“爭奪生而辭讓亡”的現象,為改變人的本性,扭轉戰爭殺伐的局面,實現社會和諧,荀子提出了以“隆禮重法”為核心內容的政治哲學。人既然“性本惡”,又如何實現“群分合一”的理想社會呢?荀子認為,人可以通過后天學習教育自我提高、環境渲染自我完善,改變人的本性,通過社會禮義規范、法律法規約束人的本性,實現個人和諧,人與社會和諧。“群分合一”是荀子社會治理的最高境界,希望社會達到“合”的目標,即,和諧。但荀子所指的和諧,是差異和諧。和諧建立在“分”的基礎上,“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得之分義也”,人天生有不同的社會等級和社會身份,理應遵從所在等級的等級制度,言行符合社會身份的要求,社會分配符合等級規范,這樣社會才不至于陷入無序競爭中,從而達到差異和諧的理想境界。荀子之“分”不是對人人平等思想的否定,他認為“涂之人可以為禹”,不同職業、不同等級的人通過后天努力都可以成為圣人,達到個人修養的至高境界。但荀子著眼于現實世界,個人資質不可能完全相同、個人等級也受到等級社會的嚴格劃分,因此,人人完全地位平等、社會分配完全公平難以實現,社會公平、和諧只能通過“維齊非齊”來實現。

二、“隆禮重法”思想

(一)“隆禮重法”的含義

荀子對“禮”極為重視,“禮者,人道之極也”,“國無禮則不正”,“禮”既是個人道德修養的準則,也是國家治理的法寶,還是天人和諧的橋梁。第一,“禮”包含了個人道德修養、行為規范的內容。“人無禮則不生”,“禮”是達到君子人格的必要品質。第二,“禮”是國家治理的重要依據。先王制定“禮”,目的在于減少社會紛爭,降低社會動蕩,對人的欲望因勢利導,規定社會各個等級的社會資源分配方式。人生來有尊卑之別、長幼之分、貧富之差,“禮”的功用則是對這些差別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范,為人們嚴格按照等級行事提供最基本的依據。這樣,才能使得社會各等級的人有禮制可循,言行不逾矩,這個封建社會處于有序的運行當中。第三,“禮”是天地之根本,“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天地是人類生存的根本,“禮”自然應該遵循天地法則,從而在人事當中盡禮義之道。荀子認為,“法”可以引領社會良好風氣,這主要是在法治的過程中,提倡法律與教育相結合共同發揮作用。教育的教化能夠內化為個人的道德修養,外化為個人的行為準則,但教育的教化并不是對任何人都產生作用,如果個人內心沒有道德約束,又沒有外在的法律規范,就可以為所欲為、毫無顧忌了。而如果只采取嚴苛刑罰治理社會,沒有教育的內心感化,那么,刑罰則會繁多而不能改變人的心性,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人的道德水平,也不能從根源上修正社會風氣。荀子所講的“法”與當代的“法治”并不相同,主要是指通過法律法規懲戒違法行為,對人們起警醒的作用。荀子不贊同法家嚴刑峻法,肯定“法”的公正、公平精神。首先,法律一旦制定,上至王公貴族,下至平民百姓都應遵守,無一例外。其次,“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罪行與刑罰應相當,否則,刑罰就會由于不恰當的懲罰而喪失人心,進而喪失應有的威力。

(二)“禮”、“法”關系

在荀子看來,“禮”、“法”是社會治理的根本。但在“禮”、“法”關系上,荀子更強調“禮”的社會功效。“法”來源于“禮”,是對“禮”的保障。“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法”是“禮”推行的輔工具,將“禮”用“法”的具體規范確定下來,通過刑罰懲戒犯罪之人,可以使“禮”廣泛普及、有所保障。其次,“隆禮”可以成就王業,“重法”成就的是次于王業的霸業。君主強調嚴刑峻法治國,只能成為一方霸主,而不能成就一番王業。在推行“禮”、“法”的過程中,君主施仁政非常重要,雖然荀子重視“法”的懲戒功效,但仍然告誡君主當平政愛民、爭取民心。“有治人,無治法”,法律的制定、實施不能夠脫離人,因此,君主是治理之源,君主修養的提高、正確的信念與追求非常關鍵。

三、“隆禮重法”思想的現代價值

荀子的“隆禮重法”思想是中國禮法文化的里程碑,強調了教化與強制并重,人治與法治并行。荀子“隆禮重法”思想得到了封建統治者的實際應用,也對當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

(一)以德治國,弘揚道德風尚

傳統文化乃民族之魂,德治乃國家之根基。以德治國的路徑是“禮”,“禮”是道德原則的法律化。道德是人內心不成文的法律,通過勸導與感化去影響社會全員,使社會各階層成員對各自的行為處事、言行舉止有自我約束力。為官者應常修官德,領導干部是以德治國的實施者,也是道德建設的推行者,在建設和諧社會、促進市場經濟順利運行、提高大眾道德水準等方面具有指導性的作用。而因,執政者理應加強思想教育與道德修養,時刻自省其身,為人民群眾樹立道德榜樣,以自身行為感化教導人民群眾,引導人民群眾的善行善為。普通公民既要遵守社會的道德規范又要不斷提高自身道德品質,通過反省、自律等自我約束的方式加強道德水準。普通職工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家庭成員共同守護家庭道德倫理、在校學生遵守學校的校規、市場經濟主體遵守基本的經濟法規,如此,整個社會就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人與人之間才能以更加和諧、信任、友愛的關系相處。當前,我國出現的種種不和諧現狀與公民道德水準下降、道德底線降低有很大關聯。例如,在經濟領域中,假冒偽劣、偷稅漏稅、虛假交易等行為屢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人們誠信道德的喪失。同時,社會上奢靡之風日盛,原因是傳統節儉道德的缺失。因而,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加強公民道德教育勢在必行。

(二)依法治國,推行法治建設

“禮”的本質是自律,這種自律并不是強制性,這是禮有局限性,于是荀子引法入禮,法是禮的延伸,法與禮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依法治國就是重視法律所能實現的社會公平與正義,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實施的強制性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法律既要有其威懾力,又要罪、責、刑相適應。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一罪施一罰,數罪并罰,罪罰相當。法的執行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的監督四者相輔相成,是依法治國的奠定基礎,并依靠社會全體人員的共同維護與實施。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完備的法律是基礎、嚴明的執法是保障、公正的司法的是底線。為使依法治國能夠順利實行,首先,因當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律素養,懂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其次,對違法著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予以懲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沒有特權。最后,司法公正是法律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才能保證人民的基本權益、懲罰犯罪者的違法行為,讓法律真正發揮作用。

(三)德法并行,構建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的建設不僅僅是社會的法制化,更需要道德化的社會土壤。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德必為,德與法共同發揮作用并行。社會是無數的人以及他們的關系所交織的大網,維系這社會網以及社會的前進與發展,就需要法律和道德這兩者相結合的平衡機制。當法律制度與道德規范一旦確立,就需要每一個社會公民去遵守,才能充分發揮道德和法律的作用。道德是產生于人內心的力量,主要通過人的自我規約和社會輿論來實現社會治理的功效,而法律則是通過外在強制的手段對違法者進行制裁,進而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道德與法律分別是社會柔性力量和剛性力量的代表,在和諧社會的治理中二者缺一不可,共同發揮作用。公民需要以良好的道德規范引導自身行為,遵守法律底線、提高道德修養,而國家則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性管制降低社會不和諧事件的概率,以此保障社會的和諧。

四、結語

荀子“隆禮重法”思想為當時的國家政治提供了新的構建思路,在國家治理中提倡“禮治”與“法治”并行,對人民采取教化引導和刑罰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是當代道德倫理和客觀法律共同發揮作用的前提。荀子作為儒家代表人物,其政治管理思想仍以道德學習、自我教育為主,同時,重視法治的現實作用,使得倫理道德不再流于擺設,有了現實操作價值。荀子“隆禮重法”思想既繼承發展了儒家以“禮”為核心的倫理價值,又影響了后世法家以“法”為核心的法制主義。“隆禮重法”思想啟示我們在國家治理中應當德法并行,德法互補,既要重視道德教化人心、凈化心靈的作用,又要著眼于法律的以暴制暴、嚴懲防范的功效。

參考文獻:

[1]荀子•勸學.

[2]荀子•性惡.

[3]荀子•王制.

[4]荀子•禮論.

[5]荀子•王霸.

[6]荀子•修身.

[7]荀子•正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