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范文
時間:2024-01-19 17: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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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完善城鎮低保思考實踐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城市低保”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是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和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存權的一項根本措施。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河南油田區域的城鎮低保工作實現了統一規范管理,結合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符合大型礦區特點的低保管理體系,對維護困難群眾利益,促進油區和諧起到了推動作用。
1、低保的動態管理需進一步加強。家庭收入不是固定的,要求低保工作人員必須及時跟蹤隨訪低保家庭,了解最新情況。實際工作中,許多低保戶不能充分理解低保政策,采用種種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檢查工作,冒領或多領低保金。更有部分低保戶,在收入達標被取消低保資格后心生不滿,認為損害了自己應得的利益,對低保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阻礙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2、對低保戶的救助力度需要采取綜合措施。低保僅能幫助解決“絕對貧困”,而不是“相對貧困”。低保只保障“基本生活”,不保障其他,對保障對象遇到的其他問題,如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等困難,依靠低保無法解決。在實踐中,如何幫助低保戶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難,需要聯合其他部門采取綜合措施來解決。
3、準確核定家庭收入有一定難度。低保工作的核心是核定每個低保家庭的補差金額,需要對低保家庭收入進行全面的摸底,而核定家庭經濟收入是一個很困難很復雜的工作。在現實生活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很模糊的、隱性的,很難界定和量化,因此,要相對準確地測算居民家庭收入,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工作中,存在部分低保對象與工作人員吵鬧、打罵、糾纏不休等現象。因此,必須探索科學的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低保申辦過程中的公開公正。
4、低保政策宣傳存在棚架現象。部分基層管委會的城市低保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學習低保政策,認為只要生活困難就可以享受低保,在涉及到困難職工問題時會要求或建議申請低保,沒有將國家政策向群眾講清講透,造成群眾誤解,給低保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也加大了實際工作的難度。
二、做到“三個到位”,打好低保工作基礎
1、機構到位。通過幾年努力,目前,油區已建立了管委會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油區勞動保障事務所上級民政部門的低保工作機構,明確各自的責任。管委會負責低保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負責初審,油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復核、上報工作,形成多方聯動,齊抓共管的低保工作服務網絡,使油區的低保工作層層有人抓,層層有人管。
2、宣傳到位。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低保法規,讓群眾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一是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有針對性地宣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內容。二是發放政策宣傳單和《油區低保戶明白卡》,宣講有關政策和申辦程序。三是開發建立勞動保障事務網,把相關的低保信息等在網上及時。四是設立監督咨詢電話,公示低保工作人員聯系方式,接受群眾咨詢和監督。
3、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多數低保人員不僅經濟困難,思想和精神上也存在情緒低落、悲觀失望等問題。因此,除了向低保群眾宣傳黨的方針、路線、政策,還要結合實際,做好低保人員的思想工作,既扶貧,又扶志,幫助他們樹立信心,依靠自身盡快擺脫貧困。要及區別不同對象,針對不同問題,采取不同方法,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讓低保人員也成為和諧油區建設的重要力量。
三、采取有效措施,規范低保管理
1、嚴格操作程序,構建“二四三”模式
二即“雙向調查”。一方面進行縱向調查,由管委會、勞動保障工作站深入申報者家庭入戶調查、走訪,核實情況;另一方面進行橫向調查,組織人員深入各二級單位對勞資部門出具個人收入證明等資料進行核實。
四即“四審查”。低保申請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勞動保障工作站、勞動保障事務所、市或區民政局四次審核把關。管委會對申請者的入戶調查率達到100%,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入戶率達到50%,油區勞動保障事務所入戶率達到30%。
三即“三公示”。一是在管委會、勞動保障工作站初步審查后,把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的居住地進行公示。二是在油區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查后同時在公示欄及勞動保障事務網上公示。三是在市、區民政局審核后、低保金發放前再次在申請人居住地和勞動保障事務網上同時進行公示。
2、實施多渠道幫扶,構筑立體化救助體系
一是與上級溝通,爭取低保基本醫療救助和病醫療救助政策,建議擴大大病醫療救助范圍,加大醫療救助力度,對重大疾病、意外傷害等的低保戶,還協調工會和社會組織進行救助,減少因病致貧的情況。二是與社區、電視臺、學校等單位聯系、協調,爭取為低保戶相關費用的減免。進行節日慰問,除發放慰問品外,想方設法籌措資金,發放一定的慰問金,緩解低保家庭的生活困難程度。三是創造就業機會。和就業部門結合,為低保戶免費提供技能培訓機會,提高自謀職業能力,增強勞動自救的信心和勇氣。為有勞動能力的低保戶提供就業機會,從根本上解決生活困難問題,徹底擺脫貧困。
3、實行民主評議,確保公平公正
篇2
關鍵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對策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現狀
2007年7月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開始在全國全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我國來納入農村低保的人數大幅增加,保障標準明顯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有2528.1萬戶、5228.4萬人得到了農村低保,比2009年同期增加468.4萬人,增長了9.8%,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117元/人、月,比2009年同期提高了16.16元,增長了16.0%。圖1即為中國民政部各年度統計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
這一制度的不斷改進,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利益,對于緩解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所致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和財富的不合理配置等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但當前農村低保制度還不盡完善,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為深入了解農村低保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課題組在陜西省中部的RG鄉做了實地調查。調查主要采用問卷調查、個案訪談和電話調查的方法,對區(縣)、鄉、村各級負責農村低保的政府部門和農戶進行了調查。結合該鄉實際情況,農村低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如下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和完善。
(一)對農村低保的重視度不足
1、城市優先于農村。不少人認為,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碼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農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實踐中重視城市低保,忽視和輕視農村低保,因而出現了國家對農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夠的現象。
2、宣傳力度不足。調查發現只有很少的人了解農村低保制度的具體內容。雖然93.5%的人知道存在農村低保制度,但其中只20.7%的人知道本地低保標準和申請流程。村民不了解低保制度的相關規定便無法較好地對低保的實施進行監督,如只有9.6%的村民知道低保戶名單需要對外公布,對其他人來說,即使沒有公布他們也不會感到不妥。
(二)城鄉保障水平差距過大
2006年中央財政為2233萬城市低保對象付費136億元,在農村低保方面則沒有任何投入。2008年我國社會保障支出6684億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開支的社會保障費達977億元,占總支出的88.6%,而用于農村人口的僅有126億元,占總支出的11.4%。就是說,2.8億城鎮人口人均社會保障費用達413元,而8.2億多農村人口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29.5倍。2011年第一季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為220.44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為92.61元。該鄉所在區今年城市居民低保標準為350元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標準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1600元,城鄉差距較大。
(三)保障資金不足
目前大多省區低保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省級和中央的資金投入是非常少的,僅有少量補助。在該鄉,市、縣按上年可用財力的1%將農村低保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能力強的地區可以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農村低保,低保的覆蓋范圍較廣,低保標準較高,而財政能力相對弱的地區不能完全承擔當地需要的低保資金,難以做到應保盡保。
另外,目前農村低保資金基本完全依靠政府財政,來源渠道單一,難以保證資金的充足。該鄉所在區的農村低保資金即完全來自政府財政,沒有任何社會資金注入。
(四)保障對象不能準確合理界定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瞄準主要從三方面展開:一是所納入的低保戶是否都符合低保標準;二是確定的低保戶是否都最終獲得了低保;三是符合標準的低保戶為什么沒有獲得低保。目前,在按照保障標準進行保障對象界定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家庭收入難以準確核定。第一,在農民的收入中農作物的收入占有很大比重,而這方面的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農作物生產周期比較長,且產量受非人為的自然因素影響較大。另外,受市場影響,作物的價格存在不穩定性,這令收入的貨幣化有很大變動。第二,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難以確定。務工人員的收入難以取證,且務工人員的日常開銷因人而異。第三,農民收入構成相對復雜,在核算中難免遺漏,而這種遺漏往往是某些待審議的低保對象所愿意見到的,因此被調查者一般不會主動提出,這給核算工作造成一定困難。
2、低保工作中存在違規現象。部分低保工作的負責人出于人情、關系的考慮,照顧自己的親友,甚至利用職務之便為不符合標準的親友爭取低保標準,致使出現應保未保的現象,不但浪費了低保資金,而且令政府失信于民。入戶調查中,很多村民均表示和村干部關系好的能“吃上低保”,關系不好的“吃不上”。
3、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率低。農村低保對象的管理頻率較城市低很多,這樣應當納入保障的人不能及時享受保障,已經不滿足保障標準的人不能及時退出,占用保障資金。按規定,該地政府低保工作人員要每個季度對低保戶進行一次走訪調查,但在對低保戶的調查中發現該鄉遠沒有做到這一點,甚至有低保戶表示從未接受過的調查。
(五)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從立法上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但目前還沒有形成針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類似條例,這就不難解釋現階段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中存在的模糊性、不規范性和隨意性的現象。這樣便不能保證公平公正,保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得不到很好的體現,不能使“制度化”和“法律化”相互統一。
三、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對農村低保的重視
一方面,要提高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對農村低保的認識。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為了有效地保障農村人口的基本生活,應在低保方面平等對待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城鄉統籌的思路來構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借鑒城市低保建設的一些經驗和做法,又要充分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我國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農村低保的認識,讓群眾詳細了解相關政策并對低保工作進行有效監督。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拓寬籌資渠道
往往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多低保資金需求大,但財政能力卻很弱,常常因為資金不足無法進一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范圍。沒有省級和中央足夠的資金投入難以保障低保工作的有效實施。因此,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補助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政府財政不能完全滿足農村低保的資金需求,應積極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村低保。具體操作上可尋求慈善捐贈建立低保基金,借鑒部分發達國家開征社會保障稅等。
(三)規范合理確定保障對象
1、準確核算農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對于農產品的價格,需要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獲得詳實的信息,作為核算收入的依據。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要繼續加強有關核查和計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方法的研究,密切關注學術界相關的研究動態,積極借鑒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斷改進核查方法。另外,核查農戶收入的工作往往比較繁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有必要適當增加核查經費,以保證核查質量。
2、做好低保工作的動態管理。要做到每個季度對低保對象進行一次走訪或核查,準確掌握他們的收入和生活狀況,使收入水平超過標準的人退出保障行列,將突然遭遇重大變故如重病、自然災害的困難村民納入保障范圍,給予救助,幫助其渡過艱難時期。及時調整保障對象,充分發揮保障資金的作用。
3、做好道德宣傳教育工作。使村民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念,配合調查人員工作,真實反映收入水平,不以享受低保為幸。對隱瞞收入騙取低保的人予以公示,進行批評教育。對通過自身努力脫離低保的農戶予以公示和表彰,并使村民樹立引以為榮的觀念。
(四)做好開發式扶貧工作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單純對貧困人口進行資金上的救助而不去鼓勵和幫助他們盡自己努力脫貧致富,會造成“養懶漢”的現象,對扶貧資金的需求將長期位于較高的水平,加劇資金不足與需求旺盛的矛盾。要為貧困群眾提供就業信息或崗位,結合他們個人特點為他們提供脫貧致富建議,在勞動、生產和工作上予以幫助,使其早日自力更生。
(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執行農村低保制度要做到“有法可依”,現有關于農村低保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三個級別,各個地區規定的范圍和詳細程度參差不齊。目前低保制度立法僅停留在國務院通知的層次,真正意義上的低保法律還未建立,需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要實現農村低保從政策向制度轉變,明確農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則,規范政府的責任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體系是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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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屬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校級項目――城鄉統籌形勢下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調查分析。
篇3
關鍵詞:城鎮低保 問題與原因對策與建議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同時也加劇了貧富兩極分化,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弱勢群體”進行扶持的力度,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城鎮低保工作是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乎民生的“送溫暖工程”,是幫助困難群眾維持基本生活的最后保障,是社會的最后一道安全網。探究各種難題及解決辦法對于健全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系統工程,保障其實施的有效性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本人自2003年至今,從事了八年城鎮低保工作,現就本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及對策作簡要的探索。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 家庭收入難認定。在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應保未能盡保”和“不應保而保”并存的現象,這是由于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情況缺乏有效的核查手段。一方面,家庭收入不僅僅有工資,還包括存款,股票和有價證券等許多收入,在核查手段的限制下,這些隱形收入往往核查不出來;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的收入不穩定,外出務工,撫(扶)、贍養費,經營盈虧及銀行存款等都很難查實。另一方面,如何把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是一大難題。有些人為了享受低保,將戶口分離,即一個家庭多個戶頭的“拆戶”現象,有些子女與年老父母戶口分開,讓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單獨立戶口申請低保,將贍養責任推給政府,如果將所有兒女全部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之內,則龐大的家族體系,相當難把握。我所在單位現有一百多個職工遺屬,她們本人均無工作,年老多病無固定收入,她們都是單獨戶口,計算子女贍養費是最難平衡的問題,如按子女個數衡量贍養費,有的雖然子女多,但他們自身生活條件都不好,有的雖然子女少,卻家境殷實,一個兒子比人家幾個兒子都強,按子女條件衡量,經濟條件都是隱形的,不好用數字衡量,很難找到一個讓大家都心服口服的衡量標準。。
(二)、基層工作人員嚴重不足,工作效率難以保障。社區負責低保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足,影響了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通常一個低保工作人員要負責200多戶低保,每年的半年核查和年審都有很多資料要填寫,還要進行入戶調查、走訪、民主評議、三榜公示、審批、輸機等多重工序,工作量比較大,就業能力強的低保戶每三個月隨訪一次,這些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
(三)、低保證發放存在困難。現在低保實現動態管理,對已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隨時可以注銷,但低保證一旦發到其手中,便很難再收回,低保金雖可停發,證仍在其手,現在對低保人員國家優惠政策又比較多。有的往往拿證到處上訪,要求享受優惠政策,而有的癡傻殘障人員本身也無法較好保存低保證,經常基礎上丟失,造成混亂。
(四)居民素質有待提高。目前,在低保群體中,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是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勞動機會的失業、下崗人員。如果下崗人員能夠迅速獲得再就業機會,就不會對自身產生很大的影響,但是,由于部分低保人員習慣性地依賴低保福利,對低保金往往存在一種“不得白不得”的心理,認為是國家的錢,得一分是一分,對能申請到低保待遇有一種成就感,形成低保養“懶漢”現象。我曾遇到一個40多歲的下崗職工,離異后兒子跟隨了前妻,他天天呆在家里睡懶覺,鄰居們問他怎么不出去找點事做,改善一下生活,他卻說:我每個月的下崗生活費和低保加起來也有幾百塊錢,省著點花也夠我一個人用了,再熬幾年就退休了,我何必這么辛苦。
二、加強城鎮低保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一)合理界定城鎮低保對象。低保對象原則上應該定位在老、弱、病、殘等致家庭長期生活困難居民,且對老、弱、病、殘均應規定一個可操作性的標準,比如殘的程度,病的種類,老的條件等均應予以明確,以減少人為憑“看診”的印象確定低保對象的作法。這樣,既可將保障對象資格確定的復雜性進行了簡單化,同時,又促使身體健康、勞動能力正常的人通過自身的努力,開展生產自救,擺脫貧困,消除他們等、靠、要的消極依賴思想。
(二)加強動態管理。在低保對象管理上,應切實改變一些人心目中存在的低保好進難出、一勞永逸的舊觀念,做到補助標準有升有降,享受對象有進有出,具體講就是要定期對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民政、財政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核查中發現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有變化的,應及時調整補助標準,減發或停發。
(三)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社區服務機構、福利單位的管理,促進再就業。建立合理數量的服務機構,配置合適人員,并提高辦事效率,切實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充足可靠的就業服務。也就是通過能力建設促進就業率的提高,從而減少政府資金壓力,進而形成良性的發展模式。
(四)加大低保政策宣傳力度。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通過思想教育、政策宣傳教育廣大居民主動參與到城鎮低保工作中來,把切實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到低保范圍,把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清除出列,本著出于公心而不是出于私心的目的,讓廣大居民知曉低保的標準、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等,使之成為知理明事的監督主體,促進城鎮低保在廣大村民監督之下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針對部分申請低保人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有的采取虛報、偽造、隱瞞、騙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建立責任追究制,要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的處罰條款,打擊騙保的不良行為,以維護低保政策的嚴肅性,使政府有限的資金切實用在需要幫助的人群身上。
總之,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又是一件難事,能否做好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到黨群關系,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協調發展。更好地發揮其造福弱勢群體,推動構筑和諧社會環境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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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光德、董克用,《社會保障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篇4
1.隨意改變救助標準。有的擅自提高對低保對象的救助標準;有的對低保邊緣戶實施大病醫療救助執行比率低于規定標準;有的對同類患者執行的救助標準不一致,救助金額彈性較大,造成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高,享受救助標準反而低的現象,影響了醫療救助制度的公信力。
2.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范圍。有的為了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實施醫療救助,臨時將患者定為低保戶,實施低保戶醫療救助后即取消低保資格;有的違規將醫療救助資金撥到福利院,以彌補經費的不足;有的對不屬于救助病種范圍的患者實施了醫療救助;有的又縮小了救助范圍,僅對城鎮低保邊緣戶實施醫療救助,而農村低保邊緣戶未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3.救助程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在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藥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基層民政部門雖然建立了醫療救助檔案,但檔案登記內容殘缺不全,不能完整地反映受助人參加醫保情況、住院醫療費用總額、醫保報銷情況、個人自付情況等。有的未按規定公示醫療救助人員名單;還有的大病患者評議在前申請在后,更有甚者存在患病在后,申請醫療救助在前的怪現象。
4.資助參保參合不規范。有的未按規定資助農村五保和農村低保等困難群體參保參合,有的地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70周歲以上老人參加醫療保險。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是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管理部門相互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上部分地區醫療救助基層管理服務能力不足,導致國家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參合的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實。
二、醫療救助管理使用的改進建議
針對醫療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要在完善相關制度、建立管理流程及加強專項審核等方面下大力氣,確保救助制度落到實處,發揮應有的社會效益。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要讓民眾特別是與政策相關的群體(包括政策受益者及政策執行者)知曉、理解政策。只有充分了解政策,執行者才不會隨意改變執行標準和執行范圍;受益者在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時,才會積極主動地去申請、去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針對醫療救助發放標準不統一,隨意救助等現象,相關部門應將工作重心放在醫療救助政策制定及實施細則的執行上,重點是救助政策制定是否科學合理、公平公正,醫療救助政策規定是否落到實處,各城鄉是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另外,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制定救助檔案管理辦法,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確保檔案資料齊全真實,經得起檢驗。在完善制度的同時,要關注和發現由于制度缺陷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嚴厲查處違規操作和現象,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真正發揮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補充作用。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淀閑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比如,應適當降低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準入標準,讓更多患者家庭不因病致困。要保障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在政策的具體執行上可以與當地登記的城鄉低保戶,與居民、農民醫保等信息進行比對,看低保人員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障,還要關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弱勢群體參保參合情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基本醫療權利。此外,監管部門還應建立監督制度和接受群眾舉報制度,查處民政救助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
篇5
法:從立案開始
“初戰告捷,我們感到由衷的高興。但漫漫預防路,任重而道遠,怎樣把‘紙上談兵’變成‘真槍實彈’的保民生、促發展、構和諧的有力武器,需要更加積極努力、不懈探索。我們要始終站在群眾的立場上,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做群眾的貼心人。群眾滿意了,我們的工作才有意義,所有的付出才有價值。”從馬輝副檢察長的介紹中,不難感受到固原二級檢察院對預防工作的重視和激情。
固原市位于寧夏南部,屬于國家級貧困地區,因同志的一首《清平樂?六盤山》詩詞而聞名的六盤山脈縱貫其南北。在這里,保障國家惠民政策的落實和資金安全尤顯重要。因此,為確保民政系統專項預防工作切實發揮作用,檢察官們走村入戶,對民政救助資金、困難補貼、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等進行了實地調查。
在該市涇源縣的一出租屋內,檢察官和享受城市低保的蒙大爺拉開了家常:“大爺您老高壽啊?”“我今年76,老伴73了。”蒙大爺邊說邊指著躺在床上的一位老大娘,“她長年有病,這會剛吃了藥睡下。”“您家里其他人呢?”檢察官問道。“兒子前年車禍走了(死亡),兒媳帶著孫女改嫁了,現在就剩我們老兩口了。”蒙大爺嘆了口氣說。“您這種條件符合去敬老院住啊,那兒的條件相對好一些。”“政府好啊,每月給我們老兩口每人250元的低保補助,房租每月70元,剩下夠吃飯嘍!”因蒙大爺沒有正面回答,檢察官帶著一肚子的疑惑,走出了陰冷、狹小、凌亂的出租屋。
走進涇源縣民政局,檢察官看到的是樹綠花紅、整潔明亮的辦公大院。當局長得知檢察官的來歷和意圖后表示,像蒙大爺這種情況涇源縣還有很多。“涇源縣不是已經建成了中心敬老院和老年人公寓了嗎?”“我是今年初剛上任的,不了解以前的情況。”對于檢察官的提問,局長避重就輕地解釋著。檢察官沒有再說什么,內心卻帶著深深的疑問。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已將老無所依的五保戶、殘疾人等納入了救助范圍,修建了一批保障基本生活要求的基礎設施。進入本世紀,更是為修建養老設施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檢察官們通過調取相關資料了解到,早在2002年自治區民政廳便向涇源縣撥入總計338萬元的專項資金,建成了面積1921平方米的中心敬老院和1672平方米的老年人公寓樓,如此龐大的工程在一個小縣城人人皆知,為什么民政局局長卻不知情呢?
檢察官們決定實地調查和走訪群眾。在涇源縣城街頭,一位路人指著遠處一棟裝修豪華的賓館對檢察官說,這就是涇源縣的老年人公寓樓,如今是一家旅行社的賓館,都營業好幾年了。隨著對民政局財務資料、工程施工圖紙、會議記錄的調取和仔細翻閱,檢察官逐一還原了該項工程的真實情況。2004年5月,老年人公寓樓和中心敬老院建成后,時任涇源縣民政局局長的楊某某在未開會研究、又未請示主管部門的情況下,擅將老年人公寓注冊為龍潭賓館承包給他人經營,并將中心敬老院變更為民政局辦公樓使用至今。楊某某為了小集體的利益,致使大量像蒙大爺這樣的老人無法在服務設施齊全的敬老院頤養天年,而他的這一違法行為竟然在長達十年時間里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糾正。
在自治區院預防部門的指導下,固原市院預防部門隨即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涇源縣院,對責任人楊某某(處級)以涉嫌罪立案偵查。這是寧夏檢察機關開展民政系統專項預防工作以來立案查辦的首例大要案。為進一步糾正這一長期違法行為,檢察院及時向民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目前已將非法出租的龍潭賓館無償收回封存,待整改落實后恢復老年人公寓樓和中心敬老院原本的功能和用途。
情:時間都去哪了
2013年6月,一則《平羅縣低保中心取消了1011名“假低保”》的報道,引起寧夏回族自治區院反瀆局領導的高度重視,指示平羅縣院徹查原因。通過調取檔案、入戶調查、核對發放金額等,最終查明自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1011名低保戶累計發放金額3.7萬余元,其中約有1萬元不符合低保政策。進一步深挖根源、調取相關證據后,沒有發現民政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的失職、瀆職行為,也沒有發現用虛假證明享受低保資格的假低保。該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缺乏系統有效的跟蹤監控機制,加上基層民政工作配備人員不足,導致納保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取消。
張志華,40歲,寧夏平羅縣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干我們這一行,首先得靜下心來聽群眾倒苦水”,這是張志華做好群眾工作的“法寶”。
早上8點30分,一位六十多歲的婦女拉扯著一名青年男子來到了低保中心,“我兒子無業在家,媳婦剛生完孩子,能不能申請享受低保?”張志華并沒有馬上回答,呷了口水,與母子倆聊起家常,聽他們大嘆苦經。耐心聽完講述,張志華娓娓道出建議:“我們受理低保申請時,對年齡段是有要求的,你兒子還年輕,認真找個工作做嘛。”見母子倆有些心動,張志華趁熱打鐵,“青年就業初期,可以得到國家就業政策的扶持,如果自主創業,縣勞動就業局、工會還可以申請無息貸款呢。”就這樣,三言兩語,母子滿意地離開了低保救助中心。張志華告訴記者,并不是每次都能這么順利的,“有一次,我只是實事求是說了一句,你的情況不能吃低保,對方就破口大罵”。
下午2點30分,張志華到一位孤寡老人家實地了解困難,核算家庭平均收入、評估財產、核查現有存款。4點,在返回民政局的路上,又有不少居民與張志華打招呼,了解低保政策。4點30分,張志華繼續在服務窗口接待群眾。6點,錄入信息、核算結果,梳理第二天的相關工作。
據了解,該縣民政局負責城鄉低保工作的專職人員僅有三名,卻擔負著全縣1.7萬余人的城鄉低保和城鄉高齡津貼的管理工作。平均每一名低保管理工作者要面對近6000名管理對象,同時還承擔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審核、審批、發放等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工作難度大。
查準事件原因后,平羅縣院黨組召開會議,決定以《檢察建議》的方式,要求民政局進行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督察。該院預防干警參考五年來所查辦此類案件中的共性,提出六條建議,包括加大救助政策宣傳、規范低保資金發放程序、對鄉鎮民政所和財務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加強對鄉鎮救濟資金的監督檢查等。
平羅縣民政局在《檢察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落實平羅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檢查全縣救災救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的通知》,先后制定出臺了“建立平羅縣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城鄉低保規范化建設機制”,“救災救濟資金使用監督檢查機制”等七項規章制度,并列入年度局黨委重點工作推進計劃當中,明確主管領導、明確實施時間,明確實施效果。
縣檢察院派員全程參與制度的修改與制定,并在實施中加強監督,同時對執行力度采取“逆向抽查”。向人民群眾了解對該項制度的執行是否知情、是否方便辦事、是否公開、公正、公平;向基層辦事人員了解制度落實中存在的缺陷與漏洞;向主管部門了解制度執行力的監督檢查是否常態化,最后將掌握的情況與問題及時梳理,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制定與監督部門加以修訂和矯正。自此,平羅縣低保辦理簡化了流程,保障了資金安全,挽回了政府形象。
一位久病臥床的居民拉著“送法進基層”檢察官的手說道:“像我這樣子,過去到民政局辦一次事得跑幾趟,很不方便,現在都上門來辦了,就是好。”
“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獎銀獎不如老百姓的夸獎。以往辦理低保須村、鄉、鎮三級審批,現在可以直接到鄉上遞交低保申請,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老百姓高興了,民政工作人員工作量也相對減輕了,這才是我們發出《檢察建議》的最終目的。”平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鋼介紹到。
策:強化執法規范化建設
自開展民政系統專項預防工作以來,寧夏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共實地調查1630戶2451人;發現案件線索14件,移送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立案7件16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1件1人;開展警示教育15次;撰寫預防調查7份;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19份,全部被采納。
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專項資金擠占挪用情況比較突出、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不規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機制執行相對滯后等問題,自治區院預防部門撰寫了《寧夏檢察機關2013年度查辦與預防民政系統職務犯罪綜合報告》,分析了問題的原因,提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保障,兩法銜接、互聯互通、注重預防,制度防腐、強化執法規范化建設等預防對策。
今年4月22日,自治區院預防處將《報告》呈送給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書記王雁飛。當日,王雁飛書記認真閱讀了報告并將報告轉呈給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崔波。4月24日,崔波副書記作出酌請自治區政府李銳副主席會同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會研,進而提出管用的措施以推動全區政府系統各項民生資金管理規范化的批示。
長期以來,寧夏民政工作也有一批很好的制度、政策,有的還推廣到全國。而用好制度、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關鍵是要強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在當前寧夏經濟社會正處于轉型期,社會矛盾呈現訴訟化、多樣化、復雜化。伴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救濟對象對民政干部、民政機關依法辦事、公正透明的需求更加迫切。如果民政干部還繼續滿足于傳統的“把錢造個表發下去”,將工作標準停留在“實體上沒有搞錯救濟對象、程序上因為主客觀原因走不全、手續短個三兩步、該三榜公布的做到一榜公布就不錯了”的程度上,顯然與讓人民群眾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有一定距離。人民民政和人民檢察,兩者有著共同的出發點――即充分履行各自法定職權職責,以深入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方式的科學化與規范化,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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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斷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救濟力度,我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但由于救助需求大,資金供給相對較少等原因,在救助工作開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企業改制后的貧困人口增多。我處在**區是改制企業最多的辦事處,*年以來相繼改制企業達100多家左右,由企業改制影響職工的身份改變,再加上年齡偏大又無就業特長,這幾年來,我處的貧困人口與日俱增,為了確保社會穩定,體現黨和國家對困難群眾的關懷、關愛,社會救助工作日趨繁重。
2、城鄉低保救助差別明顯。當前農村低保戶均補助35元/人·月,城市低保戶均補助達113元/人·月,是農村低保的4倍左右,而今年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又因上級政策及資金配套等原因發展緩慢,形成了我處城市和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的差別與不平衡。
3、開發救助任務艱巨。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工作開展較晚,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杯水車薪”的情況,開發救助是“造血工程”,是救助工作的遞進層次。目前,全處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和企業改制的影響,城市零就業家庭和“4050”人員實現再就業更顯困難,再加上我處自然資源和發展資本嚴重不足,加上貧困群眾自身素質不高,因此消除貧困的難度加大。
二、我處社會救助工作現狀
近幾年來,我處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關注民生,加大對弱勢群體的扶持力度,在社會救助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創新,去年全處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實現“月定季發、動態管理、分類施保、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的目標,共保障城鎮低保3345戶,7845人,年發放金額1090萬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29戶45人,年發放金額9000多元,大病救助患者45人,發放救助款5萬元,廉租住房補貼發放金額200多萬元,救助家庭*多戶。同時,在去年“5·12”汶川大地震開展“情系災區,愛心捐助”等社會捐助活動。我處已初步形成了以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專助救助作支柱,慈善捐助和社會互助為補充的社會救助框架,基本保障了我處居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方面在創新探索中穩步推進。
三、關注民生,建立與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建議
1、完善城鄉低保制度,提標擴面。針對目前低保標準低、面窄的問題,適當提標擴面,同時做好“分類施保、動態施保、應保盡保”工作,建立低保制度與促進就業工作的聯動機制,制定并實施“漸退幫扶”政策,鼓勵城市低保對象家庭中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積極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改善其家庭生活狀況。
2、健全醫療保障救助制度,積極爭取城市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引導居民群眾企改的職工,參加專項救助和保障,從而實現面上保障、重點救助。
3、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進一步努力爭取對城市困難戶住房的租房補貼政策,開辟房源,推進城鎮租住房制度的開展,同時,積極主動至上級主管部門爭取經濟適用房指標,多解決一些轄區內無房困難居民,逐步讓全處居民群眾都有房可居。
四、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管理
1、建立結合居務公開、政務公開多形式開展監管,保證居民的知情權、參與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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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中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
市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我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低保資金專戶管理不規范,低保辦公經費進入專戶;二是動態管理執行不力,超標的低保對象未能按季度及時取消;三是與社保、交通、公安、房管、金融等部門溝通協調不及時,信息資源共享做的不好,未能切實掌握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擁有固定資產和人口變化情況;四是部分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對轄區居民情況了解掌握不清,公開公示工作做的不夠。在審計中發現我區違規享受低保待遇的共有95人,占當年低保對象的1.29%,具體違規行為有以下六類。
(一)已死亡人員仍領取低保金。我區共有5名低保人員已死亡,但仍領取低保金,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1863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3人,違規發出低保金11178元;拉僧廟鎮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726元;拉僧仲辦事處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726元。
(二)擁有投資性住房或商業用房的情況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公烏素鎮共有4名低保人員在擁有自住房的情況下,還擁有投資性住房或商業用房,違規領取低保金12960元。
(三)擁有私家轎車及大中型客貨車的情況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區低保人員中有12人名下擁有私家轎車及各類型大、中、小型客貨車,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3888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240元;公烏素鎮4人,違規領取低保金12960元;拉僧廟鎮3人,違規領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仲辦事處4人,違規領取低保金12960元。
(四)領取養老金的同時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共有61人(不含烏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烏勞社養字[2009]號文件中政策性轉入社保的零參保低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的同時還在享受低保,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19764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14人,違規領取低保金45360元;公烏素鎮27人,違規領取低保金87480元;拉僧廟鎮15人,違規領取低保金48600元;拉僧仲辦事處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辦事處3人,違規領取低保金9720元。
(五)已與企業簽訂長期用工合同仍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共有8人領取低保金的同時與君正實業、藍星集團、宜化集團、公烏素煤業等單位簽訂3—5年的勞動合同,其中部分人員還是企業部門主管,依照目前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資標準,上述家庭收入均已超標,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2592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240元;公烏素鎮3人,違規領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廟鎮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辦事處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
(六)戶籍已遷出我市仍在我區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共有5人戶籍已遷出我市仍享受低保待遇,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1620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拉僧仲辦事處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辦事處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240元。
二、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所提處理意見的整改措施
市審計局對我區度低保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專項審計中提出的問題,區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區民政局和各鎮、辦事處高度重視,認真整改,并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區政府已責成區民政局和各鎮、辦事處在12月份予以糾正,該取消低保待遇的堅決予以取消。
(二)由區民政局牽頭,組織各鎮、辦事處立即全面開展低保自查工作,深入各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入戶進行抽查,并對自查和抽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問題立即予以糾正。
(三)對專項審計中違規較為嚴重的巴音陶亥鎮、公烏素鎮、拉僧廟鎮在全區予以通報批評,并要求上述三鎮對違規較為嚴重的村(社區)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責任。
(四)對不具備享受低保條件的違規低保戶已領取低保金由所屬鎮、辦事處予以追回,上繳區財政專戶;追不回低保金的,由各鎮、辦事處自行承擔,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情況。
(五)低保辦公經費可計入地方低保匹配資金總額中,但應與專戶分離管理。建議區財政局將和低保辦公經費進行調帳,與專戶分離管理。
三、對審計發現違規問題的整改措施
(一)加強低保規范化建設,嚴格實施個人申報制。進一步規范低保申報、審核、審批、公示等程序,強化低保動態管理。區民政局和各鎮、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根據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調整低保補助水平意見,嚴格實施按標施保,超出保障標準的要及時清退,形成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差標準有升有降的工作機制。加強低保公開公示力度,各村和社區要按季度在居民較為集中場所公示低保人員情況,并及時將低保戶信息輸入電子觸摸屏接受居民監督。
嚴格按照海南民政發〔2010〕14號文件中低保家庭收入申報制的有關規定,享受低保的居民,要定期向所在村(居)委會提供家庭收入和人口變化申報材料,A類人員一年申報一次,B類人員半年申報一次,C類人員分別在每年的3、6、9、12月份申報一次。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審查,審查申報情況是否真實,人口和收入變化情況是否屬實。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取消其低保待遇。
(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加大對低保戶的抽查核查工作力度。嚴格按照低保操作規程,加大低保戶的監管力度,各鎮、辦事處及村(居)委會要經常深入低保對象家中開展摸底工作,及時掌握每戶低保家庭的具體情況。對于申請低保的人員,在入戶調查中,凡疑似具有商品房、車輛、就業能力、養老保險等情況的,積極與房管、勞動與社會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門協調溝通,獲取真實信息不符合保障規定的堅決不予申報審批,嚴把審核審批關。各鎮、辦事處每半年要對轄區低保對象全面核查一次,區民政局每半年要對全區低保對象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10%。通過申報審查、核查和抽查,準確了解和掌握低保家庭情況,確保低保標準能升能降,能進能出,不錯保、不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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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市政協安排,第二調研小組一行10人,于6至7月份,深入淇縣和淇濱區,進行調查、研究。調研組通過聽取匯報、走訪座談、實地查看等方式,重點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淇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縣區城市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此次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淇縣、淇濱區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情況
目前,全市初步形成了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實現“兩個確保”,我市積極爭取上級資金,彌補了保險基金的缺口,維護了全市改革發展大局;進一步完善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12項救助制度,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災民救濟為基礎,醫療、教育、司法、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的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進展順利,運行平穩,社會效果明顯。
養老保險淇縣應參保單位286個,實參保單位247個,占86.4%,應參保職工17653人,能正常繳費職工11661人,占66.1%;淇濱區應參保單位36個,實參保單位28個,占77.8%,應參保1800人,能正常繳費職工1286人,占71.1%。失業保險淇縣應參保單位295個,實參保單位281個,原創:占95.3%,應參保職工18000人,能正常繳費職工9100人,占50.6%;淇濱區應參保單位36個,實參保單位16個,占44.4%,應參保1140人,能正常繳費職工639人,占56.1%。醫療保險淇縣應參保單位295個,實參保單位191個,占64.7%,應參保職工22000人,正常繳費職工12000人,占54.5%;淇濱區應參保單位36個,實參保單位9個,占25%,應參保1100人,正常繳費職工516人,占46.9%。淇縣共有城鎮居民低保對象7108人,農村低保對象3069人;全縣農民“參合”19萬人,“參合”率92.67%,為全省“參合”率最高縣份。淇濱區城鎮居民低保對象5254人,農村低保對象3213人,沒有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二、主要做法
淇縣和淇濱區采取了多項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促進了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
1、加強領導,建立完善了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為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淇濱區推行目標責任制,將目標完成情況列入區政府目標考核體系,與有關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對完不成任務的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度評先資格。推行目標責任制以后,淇濱區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進展順利,2003—2005年連續3年在全市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中排名第一。兩縣區都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參與的領導小組,經常深入基層,調查了解社會保障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召開現場辦公會解決存在的問題;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建立、完善了工作機制,有力地促進了社保工作的開展。
2、廣泛宣傳發動,增強社保意識。縣區充分利用電視、墻體標語、公示欄和宣傳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政策法規、工作程序及流程,增強社會和群眾對社會保障工作的認識。淇縣在新農合工作中,印發合作醫療“明白卡”12萬份,編制“合作醫療就是好,農民看病能報銷”等“順口溜”萬余冊,發放到農民群眾手中。淇濱區每年都舉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月活動,廣為宣傳社保知識;邀請市有關領導、市勞動保障部門業務骨干到區大中型企業舉辦政策業務知識講座,并采取致企業負責人一封信的形式,向法人代表講解有關企業職工參保的責任和義務,提高用人單位的參保意識,引導廣大職工樹立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大大激發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扎實開展低保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保”、“不錯保”。淇縣在縣城區的朝歌鎮和鐵西區成立了三個居委會低保工作站,設立專職低保工作人員,分塊管理城區的低保工作,形成了居委會低保工作站、鄉鎮、民政局三級審批的管理機制,實現了城鎮低保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兩縣區建立了低保申請、審批、三榜公示、“一評三審兩榜、三公開一監督”、“三對照”、低保金社會化發放、低保對象分類施保制度,規范了低保工作,嚴格了操作程序。堅持定期核查,動態管理,對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取消低保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申批加入,努力實現應保盡保。2005年以來,淇縣共取消低保對象800多人,新增低保對象1000多人。淇濱區大河澗鄉為解決農民看病難和因病返貧的問題,積極想辦法,與鄭州大學醫學院和新鄉醫專進行合作,每年在全鄉舉行2次義診,為群眾、特別是特困群眾提供醫療服務。今年,大河澗鄉繳請30多名專家來鄉里進行為期6天的義診,并準備與鄭州大學共建實驗、教學基地,為群眾提供長期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4、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資金運作是社保工作的核心和關鍵。兩縣區把社保資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建立專賬,由財政監督執行;嚴格資金發放手續,低保資金全部實現了銀行發放,為低保對象建立專戶,保證每一筆資金都用到低保對象身上;嚴格審計監督,每年均要組織審計、財政等部門,對有關社保資金進行嚴格的審計。
5、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展順利。淇縣按照“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原則,初步建立起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保證新農合的有序運轉,強化經辦機構建設,在縣鄉兩級建立了辦事機構,固定人員專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制定了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合醫辦工作制度、公示制度、審計監察制度等26項規章制度,并對縣、鄉合醫辦人員進行了集中學習培訓,確保新農合試點工作有章可循,有案可查;確定了定點醫療機構,5個縣直醫療衛生單位、7所鄉鎮衛生院和3所大型民營醫療機構已被確定為淇縣第一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村級定點醫療機構正在按甲級衛生室標準進行評定。新農合已全面啟動運行,截止5月份,淇縣農民享受補助7056人次,補助資金98.96萬元,其中門診小額補助13.41萬元,住院大額補助85.55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應保未保和不能正常繳費現象比較突出。根據淇縣和淇濱區提供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數字顯示,應保未保和中斷保險費繳納現象普遍存在,各項社保費欠費比較嚴重。養老保險正常繳費率淇縣為66.1%、淇濱區為71.1%,失業保險正常繳費率淇縣為50.6%、淇濱區為56.1%,醫療保險正常繳費率淇縣為54.5%,淇濱區為46.9%,兩縣區在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征繳工作中還有較大差距。出現這種情況有的是企業有繳納能力,也惡意欠費,拒不繳納;有的是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景氣、改制、破產等原因,無力或中斷繳納。原淇縣電廠由于破產,正在對原職工的社會保險費進行清算,就無法正常繳費,廠方表示將在清算完成后,盡快把所欠職工的社會保險費足額繳納;一些新建企業,由于還處在起步階段,目前也沒有參保。
2、社會保險覆蓋面小,民營企業參保率低。兩縣區參保單位多數是原來的國有、集體企業,大部分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都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許多民營企業主沒有認識到參加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追求“利益最大化”,把為職工投保視為負擔,認為參保是從我口袋里往外掏錢,會增加管理成本,卻沒有意識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種法律義務,所以對保險費能欠就欠,能拖就拖。民營企業員工流動性大,企業不愿意為他們參加社會保險,一些企業參保,也只是為企業較為固定的職工參保。河南大用公司作為我市一家具有相當規模的民營企業,現有員工3000多人,只為130多名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參加了養老和失業保險。鶴壁市綠色環保生產有限公司有職工72個,只為36人辦理了養老保險,為46人辦理了醫療保險。由于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缺乏強制性執法手段,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拖欠保險費問題顯得無能為力。
3、宣傳不到位,影響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有關部門雖然對社會保障工作進行了大量的宣傳,但仍然缺乏細致的、有針對性的宣傳,部分企業和職工對社會保險政策和具體操作程序并不十分了解。有部分從業人員認為企業普遍不景氣,如果中斷交費致使累計交費不滿15年,那么以前的交費就等于白白丟掉了,因此不愿交;淇縣民營企業用的農民工較多,許多人認為參加社會等保險沒有用,不如現在多拿些工資,因此不愿參保;原來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過的職工,對社會保險有所了解,有比較強的參加社會保險意識,但由于當前就業困難,大部分人認為能保住現在的“飯碗”就已經不容易了,雖然有這方面的要求,也不愿或不敢爭取;有的企業雖然參加了社會保險,但對具體政策不了解,使自己本應享受到的保障無法實現。鶴壁市綠色環保生產有限公司參加了社會保險,一個職工因看病花費732元,但企業和職工本人不知道只有去定點醫院看病才給報銷的規定,結果在非定點醫院看病花費的425元不能報銷,對社保政策產生誤解,認為參加社會保險也得不到補償,影響了參保的積極性;一些參合農民不知道報銷程序和補助辦法。淇縣北陽鎮王莊村一個參加了新農合的農民,可以使用新農合醫療證免費在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看病,但他卻不知道這個規定,看病時依然付的是現金。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偏低,難以解決農民看病需要。目前的新農合醫療制度基本目標定位還是以“大病為主”。淇縣的新農合每人每年50元,納入新農合醫療基金專帳,分為基本醫療服務基金、大病統籌醫療基金和風險基金三部分。基本醫療服務基金,即農民個人帳戶中的金額太少,每人每年只有10元,如果不住院,在門診看病,只能使用個人賬戶的錢,一年10元,根本解決不了大多數農民的基本醫療需求。由于大病統籌基金有限,抗風險能力較弱,補償比例及補償能力也就較低,造成慢性病補償的病種較少,僅限于門診治療腫瘤的放療、化療、腎病的透析等慢性病,對其他需長期門診治療且費用較高的慢性病均未納入,農民患大病后的醫療負擔仍然較重。淇縣北陽鎮王莊村一農民因患類風濕病,由于經濟等原因不能住院治療,只好長期門診服藥,每年治療花費3000多元,但這個病又不需要住院,除了花個人帳戶的10元錢外,其余的無法報銷,只能自己負擔,對于一個長期有慢性病患者的家庭,幾年下來已是家貧如洗。這類人大多因病部分或全部喪失了勞動能力,收入很少,因病返貧、因病致病現象非常嚴重。大病補償比例、報銷封頂線偏低,農民看病難問題依然存在。農民在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補助起付線是100元,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補助起付線是500元,大額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以上部分的可享受大額分段補助,補助封頂線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1萬元。淇縣北陽鎮南口村一農民因病住院,花醫療費1.5萬元,報銷了4038元,報銷比例只有27.22%,自己負擔10962元,農民認為難以承受。
5、低保救助資金緊張,補助標準低。縣區財政困難,上級資金有時也難以及時到位,導致救助能力不足。淇濱區反映,由于城市失業人員、農村因病因災返貧人員增多,救助資金需求量不斷增大,但區財力有限,省市匹配資金都沒有及時到位,低保資金缺口較大,僅有能力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鰥寡孤獨人員、殘疾居民及無勞動能力且未納入五保范圍的居民。低保金補助標準過低,只能解決低保對象最基本的吃飯問題,而低保對象在就業、就醫、子女上學、住房等方面的困難仍然十分突出。淇縣一個城市低保戶,大人沒有工作,2個孩子上大學,1個孩子上高中,每月312元低保金只能解決基本生活,孩子上學等其它花費只能另想辦法。淇濱區一個農村低保對象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有一個孩子正在上學,每月低保救助金20元,只能保證基本生活。
6、準確界定低保對象困難。在對貧困人員進行核查界定時,個別家庭不如實申報收入,特別是隱性收入難以了解,干擾了低保工作人員對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確定,給救助對象的確認帶來很大困難。
四、幾點建議
1、加大力度,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保障的主要思想障礙是利益矛盾,是局部與全局、個人與整體、眼前與長遠的利益關系。要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多種辦法,組織學習條例和細則,使企業和職工掌握政策法規,認清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強制性和共濟性,增強社保意識和法制觀念。要將宣傳工作重心下沉,組織專門力量深入企業特別是到民營企業中去,耐心細致地宣講法規,解惑釋疑,推動企業和職工參保;制作通俗易懂的電教片,在企業播放,使廣大員工了解社會保險的性質、意義和政策法規,提高參保的自覺性;要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組織以及各種商會、協會的作用,開展宣傳活動;新聞媒體應加強社保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大張旗鼓宣揚先進典型單位。
2、加大清欠社會保險費和擴面征繳工作力度。在社會保險法未出臺前,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加大社會保險費清欠催收力度。對拖欠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分清原因,屬惡意欠費的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一是通過法院強制征收,二是通過媒體曝光,實行輿論監督。對效益差、經濟困難的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先到位,單位繳納的部分暫時掛帳,待企業走出困境后再予以補繳。對企業繳費應建立目標責任制度,企業與政府簽定繳費目標責任書,年終完不成繳費的,追究企業經濟責任等等。協調稅務、工商、衛生、工會等部門,加強與勞動保障部門的配合,共同建立社會保險征繳聯動機制,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不得為其出具有關證明和證件,如對安全監察重點企業,沒有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參保證明,安監部門不予辦理許可證。對民營企業、特別是一些新建企業可以區別分類,先易后難,逐步納入。對那些有一定規模、經營正常的民營企業要按照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同樣的政策,盡快納入,一步到位。
3、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償模式。建議按照“大病統籌,兼顧門診”的原則,在不影響基金運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擴大慢性病補償種類,提高慢性病門診治療報銷標準。
4、把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農村醫療救助分屬衛生和民政兩個部門管理,但其資金的來源渠道、用途、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建議把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結合在一起,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特別是農村五保戶和農村特困(低保)戶,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難以承受,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基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民政部門應根據醫療診斷書、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原始收據、已領取的醫療保險補助憑證等有關情況證明,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農民給予救助。
5、在三個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調研中了解到,淇濱區希望盡快建立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已經做了準備。在國家未能批準我市城區納入新農合試點范圍的情況下,建議由市政府出臺政策,原創:在我市三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市、區、鄉、農民個人分別按比例籌集新農合基金。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在全市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市級統籌,在市級層面上建立醫療基金,增強基金保障的能力,給農民看病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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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1、對象收入的難以確定。進入城市低保,一個最硬性的指標就是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審核部門的街道居委會和民政部門,只要申請對象提供了相關的收入證明,就可以此作為進入低保的依據。而事實上,由于目前城市居民就業的多樣性和隱蔽性,對象的實際情況是很難掌握到的,如果他們通過隱報、瞞報等手段掩蓋自己的實際家庭收入,審核部門無法鑒別,特別是一些用人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他們為給申請對象大開方便之門,可以毫無顧忌地隨意開出一張與實際收入不相符的收入證明,不受任何約束,審核部門也奈何不得。所以,我認為,申請對象收入的難以確定,勢必給低保工作帶來“錯位”,即不該進來的進了,該進的有可能還在門外。
2、有“進”無“出”的現象嚴重。低保工作是一項動態管理,理應隨著低保家庭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經濟條件未好轉的,尚在低保范圍的,應繼續享受低保,經濟條件好轉的,超過低保標準的,理應退出低保。這才能讓低保金真正起到對困難群體的救劑作用,而不是演變成一種帶有“工資性”、“福利性”的收入。我區自推行低保政策6年以來,進入低保的人源源不斷,每個月都有一定數量的新增低保戶,但退出低保的人,除個別退休及死亡的,幾乎沒有其他退出人員,出現了有“進”無“出”的現象。而正是這一現象,給正在享受和還沒有享受到低保的人造成一個事實:低保是一個“保險箱”,一旦進入低保,就可以終身享受。于是,人人都想吃低保,人人都爭著吃低保,低保成了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零花錢”、“水果錢”,低保隊伍也隨之一天天地壯大,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們現有低保工作程序中,缺少一個事后跟蹤再審核制度。
3、人員不足難以提高低保工作質量。低保工作的程序是:本人申請、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社區評議、街道入戶調查并評議、民政部門審核,經三審核三公示,從這些程序來看,大多數工作都落在街道社區,工作量最多、難度最大的是入戶調查,由于社區居委會承擔著大量的行政事務工作,工作人員只有4—5名,街道也只有2名民政助理員,很難抽出充足的時間對申請對象進行入戶調查,他們往往是走馬觀花似的到對象家中了解些諸如家庭人口、家庭擺設、住房等表面情況,至于家庭收入、健康狀況等進一步的取證,一般是聽之任之,無暇深究,嚴重影響了低保工作質量。另外,人員的不足,對于開展事后再審核工作幾乎成為不可能。
4、部門的不配合使低保工作時時斷路。低保工作是一項全社會的工作,是民生工程。雖說目前低保工作由社區街道民政負責,但低保工作的性質決定了離不開相關部門的大力配合,!如工商、房管、勞動、醫院等部門。我們曾接到舉報,某某低保戶幾年前就買了貧困房的柴火間,我們到房管部門調查,卻遭到該部門領導的拒絕,理由是:侵犯隱私權。無奈,此事也就這樣不了了之,因為我們取不到證!
二、建議
1、建立事后跟蹤再審核制度。事后跟蹤再審核制度就是對已進入低保人員,按其進入時間先后,定期隨訪,反復進行,發現超標,立即清理,做到有進有出,實行動態管理。實施再審核制度,一可以避免有進無出的現象;二可以減輕政府籌資壓力;三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公開;四可以使有限的低保金真正起到對弱勢群體的救助作用。難度是工作量大,僅憑現有的民政助理員很難做到,必須要由一個專門機構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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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 救助
一、當前鄭州市社會救助制度存在主要問題
(一)社會救助制度不夠完善配套,管理不夠規范
近年來,鄭州市雖然在社會救助方面先后出臺并實施了多項制度,但是,仍有一些社會救助工作在部分環節上仍無法可依,一些制度上的欠缺,難免造成救助工作中的漏洞,實踐中出現救助引發的糾紛時民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也不好處理。
(二)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順暢,救助資源的配置不夠合理
當前社會救助工作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各部門分別有著截然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范圍,各項救助制度單一性的功能定位,條塊分割的問題仍然存在,導致制度之間缺乏合理的銜接與協調。
(三)社會救助標準不夠科學,城鄉差異較大
從救助政策的覆蓋面、人均占有的社會救助資源、救助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救助資金投入等方面,城鄉存在較大差異。使社會救助資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制約了鄭州市新型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建設和推進。
(四)社會救助水平偏低,救助項目比較單一
在實施社會救助時,過分強調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現行社會救助主要還是單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貧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從圖2可以看出,從1995年至2011年,鄭州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雖然從120元提高到325元,但與居民平均收入比較,低保標準占居民平均收入卻呈現下降趨勢。說明當前低保標準無法完全滿足被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年份\&城市低保標準
(五)動態管理要加強,貧困邊緣人員的救助須進一步完善
貧困邊緣人的平均收入水平可能僅僅比低保線略高那么一點,但又不屬于上述范圍,便因此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產生了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現象。
(六)發展性救助不足
當前各項救助制度主要考慮的是解決城市貧困居民最基本的溫飽問題,還沒有完全實現從消除“收入貧困”到消除“能力貧困”。
(七)社會救助資金保障力度不足
二、構建鄭州市新型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思路
(一)創新救助理念,推動社會救助體系分類化、綜合化
1.救助理念權利化。社會救助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對于全體社會成員來說,是不分行業、不分職業、不分地域、不分性別、不分民族的,只要發生了生存困難,都應普遍地享有國家和社會對其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
2.救助機構設置綜合化。社會救助制度需要克服政出多門現象,即由各級民政部門牽頭,具有社會救助職能的各政府職能部門參與,組成協調機制提高救助制度效能及其有序運行。
3.救助制度體系完整化。應該根據困難群體的實際需要,從項目齊全性和包容性兩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綜合性社會救助的項目體系。
4.救助資金來源財政穩定化。一是要有常規化和制度化的資金投入機制,二是要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政府資金投入的比例關系,三是要建立需求變動情況下的資金投入調節機制。
(二)創新救助標準,推動社會救助制度福利化水平
1.救助標準科學化。救助標準應該有客觀依據,通過科學的方法獲得資料;所謂合理性,是指救助標準要兼顧各個方面的要求,能夠反映我國城鄉貧困的實際情況,兼顧各方面的要求,為各方面所接受。
2.機制調整動態化。一是救助對象的動態調整,建立定期的家計調查體系是救助對象動態調整的關鍵,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二是社會救助標準的動態化調整,與職工平均工資、物價上漲指標等掛鉤,建立自動調整機制,能有效減少行政成本。
(三)創新救助管理,加強社會救助服務專業化、人性化
1.救助服務方式人性化。一是需要提高社會救助的時效性,特別是災害救助、醫療救助、司法救助等,還需要提供即時救助;二是強化社會救助的可得性,比如對于重度肢體殘疾人、高齡老人等對象的救助申請,最好能夠上門救助。三是實現社會救助的可攜性,盡可能方便被救助者的支取使用。
2.救助服務能力專業化。政府重點做好隊伍專業人員規劃、資質與準入、業務培訓等工作,建立社會救助專業人才體系,從市、縣、鄉、村各級都要有人從事,鄉鎮乃至大的社區需要有專職人員。
3.救助對象管理信息化。為社會救助機構配備電腦等基本工具,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從而實現社會救助工作的統籌和協調。
4.救助效果績效化。首先,救助程序需要公開、公正,開展社會救助對象公示;其次,要建立完善申訴、申辯等機制,暢通舉報、建議等渠道;再次,將社會救助的績效指標化,納入各級政府民生指標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評價范疇。
(四)創新救助整合力度,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的社會化水平
政府通過參與、倡導、組織和資助等方式,鼓勵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愿參與社會捐贈、社會幫扶、鄰里互助等社會活動,并使之形成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制度。
三、構建鄭州市新型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具體建議
(一)逐步推進鄭州市城鄉社會救助制度一體化水平
一是市(縣)民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總攬各項救助政策,協調同級各部門、各種社會力量的救助行為項救助工作;二是要建立健全由多種所有制單位、社區興辦和居家供養等形式構成的服務網絡;三是大力發展民間慈善組織,構筑更多的貧困群體與社會聯結的紐帶和橋梁。
(二)改革和完善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政府要盡快提高最低保障標準,保持與經濟發展同步,使低收入人群能真正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二是要根據經濟變化的實際情況及時建立和完善各項臨時補貼制度,確保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穩定;三是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實行有針對性的社會救助;四是完善合理的低保退出機制;五是建立低收入人群生活補貼與物價上漲動態聯動機制,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三)創建鄭州市新型專項救助制度體系
一是建立城鎮貧困老年殘疾人專項社會救助制度;二是建立以失業救助金為輔的整合式大學生失業救助制度體系,同時發展與完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援助服務;三是加強對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