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資源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

時間:2024-02-02 1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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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法律法規有關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

1.現行法律法規對探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1.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1.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明,并按規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二)地質勘查工作場地。”

2.現行法律法規對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2.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2.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采礦權人開辦、停辦、關閉礦山,應按規定做好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

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探礦采礦用地特別是采礦用地也作了規定。

二、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和管理體制、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這些問題主要有:

1.探礦權人沒有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地質勘查必須取得臨時用地手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沖突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取得土地使用權也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探礦權采礦權。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夠明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現在大部分礦業用地特別是國有礦山企業用地都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隨著《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出臺,對新增的礦業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均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對于原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征收后,礦權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用地使用權。就我省而言,絕大多數礦產資源儲量不大,礦山企業規模不大,而且礦山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所以新辦礦山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如何取得,現行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明確、具體。

4.探礦采礦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協調

一是使用年限問題。一般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為7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的不同,最長有效期分別為30年、20年、10年;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工業用地最長年限為50年。二是管理側重點上的問題。三是閉礦后土地復墾責任得不到落實。四是礦山環境整治不到位。礦山環境涉及地質構造、土地表層,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礦采礦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規定》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處以每畝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及破壞環境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做好探礦采礦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學界定探礦采礦用地的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章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工礦用地屬于工業用地中的一種。從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特別是采礦使用土地的最終結果看,礦山總會關閉,礦產資源采空后,礦山用地有可能轉為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成為農用地,還有可能成為生態用地,礦山無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質不同,導致用地期限、審批手續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不利于降低礦業成本,所以要準確界定礦業用地性質,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科學的用地制度。

2.規范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要互相銜接

不僅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相互銜接,《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法規都需要相互銜接。

一要明確前置條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前置條件,明確程序。

二要實施集中辦理。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依法定權限由同一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登記與用地申請審核的,實行內部會審制度,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要明確探礦采礦造成土地損失、財產損害的補償項目、標準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有嚴格的制約措施,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關閉礦山的隱患。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明確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關于開采金礦、石灰石等礦區以何種方式供地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4]177號)中指出:“對開采金礦、石灰石等工礦用地,不論何種性質的企業,均應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采礦區用地,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因此,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可以考慮通過下列三條途徑取得:

一是臨時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雖然對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規定,但還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閩國土資文[2002]68號)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規章的層次,才有利做好這項工作。

二是自營或聯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批準手續,無需經過征地途徑。

三是出讓。這種情況只能適用于礦產儲量多、用地面積廣、開采時間長、對經濟建設影響大的礦山。對于規模小、開采時間短的礦山,不宜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篇2

關鍵詞:耕地保護;可持續發展;制度改革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體規定了耕地總量平衡、耕地的占補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等制度。但今后我們仍需要建設,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護耕地必須解決好耕地保護與建設的關系,以促進我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各項環節問題之中,可持續發展問題是其主要問題,因此本文僅就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進行討論。

1 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現狀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類進行物質交換的場所。耕地作為土地保護的重中之重,對其保護更應該得到重視,給予其特殊的保護。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耕地面積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積。除了這一問題之外,我國耕地資源還面臨如下幾點困境,第一,我國耕地現存面積不斷縮小,后備資源數量嚴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第三,由于人們不科學的使用,造成了現存耕地資源質量逐漸變低。為保障廣大農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國城市化過程中對農用地的侵占,緩解經濟社會的發展中不斷激化的社會矛盾,國家制訂了許多法律規范,調整土地使用關系,規范土地利用行為,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各種違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斷發生,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狀況仍有發生。那么,問題又出在何處?

首先,相關法律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法律對相關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急需進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統的法律規范。關于耕地保護問題,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通過對該條的梳理,我們似乎可以進行這樣的理解,嚴禁一切在耕地上進行建窯、建墳的行為,無論該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對在耕地上進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的行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進行,因此,這款規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隨意破壞耕地,取土買賣,這些本來是違法行為的“避風港”,導致了農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費與破壞。

其次,監督機制不健全,相關執法部門監督力度不夠,對破壞耕地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缺乏相應的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占多少,開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相同數量與質量的耕地,無條件開墾或開墾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耕地開墾費。這一制度為我國耕地保護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個地區自然資源狀況與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異,也導致的該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困難重重。此外,相關機關執法人員的不足以及其職業素質底下也是導致國家對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監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資源利用的同時,人們缺乏保護意識,仍然熱衷于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不能正確認識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無論是介紹土地買賣的“中間人”還是取土燒磚的單位、個人。抑或是有關村領導,在處理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之間,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經濟利益,忽視了生態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視了長遠的利益。經濟的發展與資源保護并不總是沖突的,那種經濟發展必須要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的觀點已經受到廣泛的批評。

2 促進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護

現行的政策、法律、法規屬于文化內容之一,屬硬性措施,具有表現的直觀性、方法的單純性、目的的明確性、效果的明顯性。健全我國法制建設,建立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不斷擴大法律的調整范圍,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做到耕地保護有法可依。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關耕地保護的內容,但其規定過于簡單,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產生各種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調節耕地保護關系中各方主體的行為,應當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做到依法辦事,綜合協調各方的利益關系,使我國的耕地保護工作不斷完善,不斷向前推進。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透明度的同時,也應該通過對我們的傳統文化的呼喚,提高國民整體素質。自覺的形成一種保護耕地意識與可持續發展意識。

2.2 生態保護

耕地保護需要林地及綠色植被的防風固沙的保護,需要水域的滋養,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適宜氣候。所以,保護耕地的現實意義還在于,保護耕地與其它地類的依存與制約的平衡關系。

2.3 城市化建設與耕地保護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

更多地通過實施舊城改造,確定以內涵為主的城市方針,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容積率、產出率,增加城區容量,搞好城市規劃工作,堅持城市建設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則,利用市場機制不斷調整區域城市結構、城市用地結構和用地布局,考慮城市、集鎮相互協作、取消重復設置,減少城市化過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費。

2.3.2 改革現有不利城市化發展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發展城市化建設的政策,改革F有有關制度政策,以利于技術、資源和人才的流動。如改革城市戶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棄農業生產、脫離農村,在城市做工、經商、經營企業,并成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來源;長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長期租住房屋的農村居民,應該改變戶籍關系。變農村戶口為城市戶口,對于已獲城市戶口的原農村居民,脫離同土地,特別同耕地的直接聯系等。

2.3.3 宣傳保護

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國土資源相關會議等契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和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大力宣傳保護耕地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群眾保護耕地意識。同時對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員進行系統培訓,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識,增強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

結束語

總之,實施可持續發展必須實現增長方式的轉變,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必須以產業結構調整為切入點,這恰恰為耕地保護創造了有利條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三統一”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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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行政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其行政職權的行使和行政職責的履行必須以國家強制為保障。針對形形的亂占土地建筑構物和違反規劃管理任意建房的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國土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以國家強制對其進行規范以保障維護土地和征用土地流轉秩序的監管行為的有序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有效實現是國土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實現行政目的、保證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行政強制行為涉及對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限制,并有很強的強制性和即時性,易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益造成侵害,建立和完善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規范和確保行政強制執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我做為一名多年從事基層國土資源管理者從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的角度,探討國土資源行政管理主體行政強制執行問題。

一、 行政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人身及財產自由、行為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暫時控制性的強制措施、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等。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不履行法律規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和行政決定設定的新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行政機關依法設定的新的義務為前提。

2、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種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客體:行政強制執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所謂執行和解就是指在指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從而終結執行程序。在民事強制執行中,執行和解是法律允許的,但是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則不允許執行和解。

行政強制是推進行政監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強制執行是實施行政強制的根本保障,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制度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己直接執行為輔的制度,國土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強制執行只有有條件地將查封、扣押財物拍賣抵繳罰款,個別規章規定對拒絕、拒絕行政監督行為實施處罰等少量的措施。

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困惑和問題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肩負著保護土地和監管土地流轉、征用安置秩序的重要職責,為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農村城市土地亂占亂建構筑房屋的違法行為的發生,必須確保其行政強制行為的有效實施。作為一位審查多起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基層行政審判工作人員,深切感到在實際的執法中,國土資源行政強制執行難,困擾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能的履行,行政強制執行在制度上和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篇4

關鍵詞: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法規建設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in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ecological system fun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prote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ecological system;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S34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黃三角濕地生態系統及其功能

1、濕地的概念

濕地是重要的國土資源和自然資源,其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樣具有多種功能。濕地系指不論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同時,還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位于濕地范圍內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海水水體。濕地是依靠水而生存的動植物生態系統,這一生態系統在抵御洪澇災害、調節地表徑流、控制河流污染、改善小區氣候、維系生物多樣性和凈化區域環境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濕地既是天然蓄水庫、野生動植物的繁殖地,又是給人類提供飲用水和食物的重要場地,歷來與人類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被稱為“生命的搖籃”、“地球之腎”和“珍奇水禽的樂園”。

2、黃河三角洲濕地系統

黃河三角州濕地是世界少有的河口濕地生態系統,位于山東省東北部的渤海之濱。黃河三角洲濕地類型豐富,景觀類型多樣,大體可分為天然濕地和人工濕地兩大類,天然濕地面積比重較大,占濕地總面積的68.4%左右;人工濕地占總面積的31.6%。在天然濕地中,淡水生態系統(河流、湖泊)占6.51%,陸地生態系統(濕草甸、灌叢、疏林、蘆葦、鹽堿化濕地)占48.12%;在人工濕地構成上,黃河三角洲以坑塘、水庫為主,占該區人工濕地的57.69%。黃河三角洲上河流縱橫交錯,形成明顯的網狀結構,各種濕地景觀成斑塊狀分布。在濕地存在形態上,黃河三角洲濕地以常年積水濕地(河流、湖泊、河口水域、坑塘、水庫、鹽池和蝦蟹池以及灘涂)為主,占總面積的63%,且灘涂濕地在其中占優勢地位;季節性積水濕地(潮上帶重鹽堿化濕地、蘆葦沼澤、其它沼澤、疏林沼澤、灌叢沼澤、濕草甸和水稻田)占濕地總面積的37%。

3、黃河三角洲濕地的功能

黃河三角洲是中國及至世界暖溫帶唯一一塊保存最完整,最典型,最年輕的濕地生態系統。其主要功能包括:

(1)提供生境功能。濕地環境為多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長的特殊生境,使這些物種能夠在不受人為干擾的天然環境中,不改變其基因性狀地正常繁延、生存。黃河口三角洲的濕地以其高景觀異質性為各種水生生物提供生境,是野生動物棲息、繁衍、遷徙的基地。

(2)調節氣候功能。水面面積和植被面積增加、水面水分蒸發和植被葉面水分蒸騰使得河流系統與大氣不斷地進行水分和熱量交換,可提高空氣濕度,誘發降水等。

(3)地貌塑造功能。黃河多次改道泛濫沉積下來大量泥沙,形成沖積平原。黃河高含沙特點使黃河口造陸作用非常顯著,黃河攜帶的泥沙在入海口處沉降淤積,潮灘不斷向海延伸,多年平均造陸面積23km2/a,新形成的陸地能保護海岸帶免受海水風浪的侵蝕等。

(4)初級生產力功能。河流系統中自養生物(高等植物和藻類等)通過光合作用,將二氧化碳、水和無機鹽等合成為有機物質,并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存在有機物質中,形成初級生產力,給人類生存提供了必需的有機質以及能源,如生物質能等。上游輸送來豐富的營養鹽使黃河口成為初級生產力非常高的地區,不論浮游動植物,還是底棲生物、潮間帶生物,資源都相當豐富。

二、黃河三角洲濕地存在問題

1、濕地面積萎縮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發展,很多天然濕地轉變成農用耕地或城市建設用地,由于黃河入海水量和輸沙量的減少,導致海水入侵、海岸線蝕退,造成濕地面積減小。

2、濕地良性發育面臨挑戰

由于黃河來水量的大幅減少使洪水漫灘的幾率大大降低,黃河下游河道的高度人工化阻隔了沿岸和河口濕地與河流的天然聯系,除少量河道內濕地外,黃河河口大多數濕地如不靠人工補水,濕地生態系統的良性發育便難以維持。

3、濕地污染日益加劇

由于工業化的發展,人口增加造成大量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氣開發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農藥、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使得濕地水質變壞、生態系統惡化,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越來越多的生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生物將會隨著污染的加劇失去生存空間而瀕危或滅絕,種群的延續將因此受到極大的威脅。

4、人類活動影響濕地自然生境

在開發利用濕地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管理,導致濕地動、植物生存環境被人為改變,使濕地原有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壞。

三、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建設的法律對策

1、我國濕地管理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多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黃河河口管理辦法》等多部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濕地保護法律體系。

2、完善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的法律制度

(1)發揮科學規劃的指導作用。在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調控政策、投資項目與建設用地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豐富的土地資源是黃河三角洲吸引要素聚集、發展高效生態經濟的核心優勢,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潛力所在。但如果不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保護優先的原則,不僅會背離高效生態經濟區的定位,而且會給脆弱的生態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最大的優勢將變成最大的劣勢。必須嚴格區分核心保護區、控制開發區和集約開發區,制定出詳細的三類區域的規劃,嚴格按照規劃開發利用,確保有序開發。

(2)建立健全法律體系。雖然我國有不少法律法規涉及到濕地保護方面的內容,但是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濕地保護方面的法規。因此建議在整個法律體系層面上,借鑒有關先進國家相關法律體系的配套完善的經驗,對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門法在濕地保護方面進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立法工作,或者推動制定國家級的濕地保護條例。山東省地方可以制定《山東省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條例》以規范高效生態經濟區的建設,制定《山東省黃河三角洲濕地保護條例》和《山東省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完善對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通過對法律系統的完善,最終形成以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其他相關部門法有關濕地保護為補充的完備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