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改革方案范文
時間:2024-02-08 18: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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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房地產稅費;土地出讓金;物業稅;年租
近些年過高的房價已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的運行與發展。而開征以物業稅為代表的房地產保有稅成為稅費體制改革和房地產市場調控諸項舉措中備受關注的內容。然而自中央于2003年提出“物業稅改革”以來,截止目前仍沒促成一套全國性的物業稅改革方案和實踐辦法。即便在試點房產稅的上海和重慶,房地產市場調控效果也并沒有達到人民群眾滿意的程度。與此同時,自梁季陽表達了“房地產市場的病根在于土地壟斷,在于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觀點以來,長期存在的土地出讓制度改革困局也再次受到全面關注。
在學術界,許多學者曾提出“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按年征收”思路,白彥鋒闡述了“部分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征收”思路。然而,類似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思路皆因可行性不強、爭議不斷而難以付之實施。上述兩種房地產稅費改革思路為什么不可行?房地產稅費改革的核心難題是什么?圍繞上述兩個問題,本文展開深入研究。
一、我國房地產稅費體系改革的必要性
1.房地產稅收費用體系和土地出讓金制度問題嚴重
我國房地產稅費體系主要包含房地產稅收體系、土地出讓金和其它費用項三大類。
現行房地產稅收體系為促進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市場管控起到積極作用,但是也呈現出“重流轉、輕保有、增長慢、租稅費混亂且不均衡、免稅范圍過大、內外稅制不統一”等等與經濟科學發展不相符的諸多問題,亟待改革優化。
現行的土地出讓金制度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為我國早期的城市化快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該制度已經呈現出兩大不足:(1)在我國土地資源有限前提下,現有土地出讓金制度下產生的“土地財政”現象既剝奪了后屆政府和后代子孫公平使用土地及其權益的權利,又嚴重削弱了地方財政收入的可持續性。(2)房價、地價相應影響,高地價高房價的惡性循環在擠占生產資料、資本和人力資源的同時,也在不斷蠶食中國居民非住房產品消費能力最終會導致全國性產業結構扭曲。
2.同步開征物業稅和優化土地出讓方式的必要性
鄧宏乾等多位學者從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和泡沫現象,完善所得稅、財產稅、商品稅三大稅制,統一地方政府財權事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論證了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杜雪君也做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來探析房地產價格、地方公共支出與房地產稅之間的關系。
由于地價與房價的緊密關系,房地產稅費(物業稅等)與房價、民眾稅負、政府財政收入之間直接關聯;與此同時,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的征收還必須進行產權明晰行為。因此,改革現有房地產稅費體系,尋求一條既能實現物業稅開征又能優化土地出讓方式的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同步改革、兼容共存之路成為共識。
二、兩種房地產稅費改革思路的不可行性分析
1.“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按年征收”思路
該思路主體為將土地出讓金和現制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房地產開發領域的各種費用等稅費進行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按年統一征收物業稅。該思路著力于同步改革物業稅、土地出讓金制度和現有房地產稅費體系整體,兼顧政府財稅和社會大眾以及房地產企業的利益。
然而該思路存在兩大爭議:
第一,理論層面。土地出讓金是資本化地租,依托于(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屬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而物業稅是稅收,依托于公共管理權,是國家政治權力的體現,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租稅的性質、功能不同,反映不同的經濟關系和分配關系,不可混同。
第二,實踐層面。一方面,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來源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取消土地出讓金將難以合理調控土地資源配置,嚴重削弱土地資源價值屬性,政府對宏觀經濟和產業布局的管理能力勢必將弱化。另一方面,現階段的土地出讓金對于地方財政至關重要。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按年征收會直接危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繼而惡性傳導為地方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產業發展引導能力地巨大削弱。
2.“部分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征收”思路
白彥鋒認為,我國應在保持現有土地出讓制度的前提下賦予物業稅一定土地出讓金的功能,將由于政府公共支出或投資建設而使房地產增值才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納入到物業稅中統一征收。該思路繼承了“開征物業稅和優化現有土地出讓金制度對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的觀點,重點關注土地出讓金中具有物業稅政府財稅特征的部分,突出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之間的聯系。
然而,該思路也存在兩大問題:
第一,理論層面。盡管土地出讓金中存在具有物業稅相應特征的部分,但是這部分始終是資本化地租,依托于(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不管該部分土地出讓金以何種方式何種時間征收,均不能和物業稅混同,更不能使用“以支定收”的國際慣例和整合現有房地產稅收。
第二,實踐層面。住宅市場的高需求,土地供給市場的剛性,再加上土地獲取成本的高度可轉移性和以“價高者得”為指導方針的“招拍掛”土地供給方式,使得土地供給價格居高不下,高房價遠遠超出居民支付能力。該思路因為既不能有效降低土地出讓金,又不能減少新購房者房地產保有稅費額,反而會增加房屋保有期“稅費貸”支出總額,最終受限于居民實際收入約束而無法實行。
三、國際(地區)經驗啟示
國際上物業稅通常是發達國家(地區)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西方國家的財產稅收入能占國民收入的5%左右,占全部稅收的10%以上;財產稅作為主體稅種在國家調節收入過程中往往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相比之下,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8)數據,我國31省市2007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為9609453元,占地方稅收比重4.99%,占全國GDP比重為0.37%,占全國稅收比重為1.94%,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如此低的比重使僅合并我國現有房地產保有稅種的物業稅改革方案不足以支撐使物業稅成為地方財政主要來源。征收具有現代意義的物業稅為是我國房地產稅費改革的重點。
國際(地區)上物業稅征收體系比較成熟的國家(地區)絕大多數是實行土地私有制,物業稅實質上是財產稅,是對私有財產征稅。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物業稅征收對象不能包含地產。
注意到香港地區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土地公有制,與內地一樣。香港的土地出讓金主要包含“地價”和“年租”兩部分。地價是一筆總付的費用,須在30日之內付清除;除此外,承租人須由批出之日起,每年繳付相當于當時物業價值3%的年租。大陸的“土地出讓金”類似于香港的“地價”,但是大陸并沒有土地“年租”。因而大陸土地市場有三大弊端:一是土地市場準入門檻過高而不利于市場發育,二是政府無法獲得未來土地增值的收益,三是政府容易形成短期利益依賴,存在“寅吃卯糧”現象。香港房產保有稅是指“差餉稅”,其計稅依據為(土地和建筑物)應課差餉的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香港房地產稅收體系的重要經驗在于指出了同樣土地資源稀缺的大陸應該將現行土地出讓金分離出按年征收的部分,在房地產保有階段征收年租。
四、房地產稅費改革的核心難題
1.房地產稅費改革的核心難題
解決我國目前房地產稅費體系和房地產市場諸多問題,并且適用于我國土地公有制度的關鍵措施在于開征以物業稅為代表的房產保有稅和以年租為代表的地產租用年金,而核心難題仍在于“解決物業稅和土地出讓金的兼容性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地方財政收入主體變換和民眾稅負變化問題”。
篇2
房地a稅應是我國地方主體稅的不二選擇
齊魯周刊:目前,房地產稅的受重視程度,已經遠遠超出其他稅種。房地產稅立法卻遲遲難以推出,其改革復雜性可窺一斑,是否也折射出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存在的一些問題?
郭健:房地產稅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并已成為各國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和主要稅收來源。從各國房地產稅制改革實踐看,忽視政治制約的改革往往難以實現改革目標,因此如何平衡各利益主體的沖突才是我國房地產稅改革步履維艱的癥結所在。
從居民個人看,開征房地產稅意味著對個人住房從多年免稅到重啟征稅,作為直接稅,房地產稅會直接減少個人的現金流,相比間接稅以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對該稅種的反應也更為敏感和直接,預計將成為個人“稅痛之首”。從地方政府看,地方財政收入長期倚重“預算外收入”在各地已是司空見慣,作為規范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房地產稅自然不受地方政府青睞。其次,開征房地產稅從長期看可有效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但能否彌補地方政府各方面的成本和損失是不確定的。更重要的,開征房地產稅會影響地方政府來自土地的收入,這是地方政府首要考慮的問題。
齊魯周刊:2011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隨后,上海、重慶出臺房產稅試點方案并實施。上海和重慶的實踐,有哪些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長遠看來,房地產稅的征收是否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上漲?
郭健:滬渝兩市房產稅試點前后,有關合法性的爭論就不絕于耳。應該說,房產稅的試點不同于營改增試點,前者是增稅、后者是減稅,納稅人本身的心理排斥感較強,加之缺乏程序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實際的執行結果難免不盡如人意。因此,下一步房地產稅改革先立法、后改革,并要做到充分尊重民意、維護納稅人財產權益,才能保證房地產稅的順利開征。
近年來我國房價飛漲,已不是真實的供求因素所能完全解釋。房地產稅對房價的影響,最終取決于房地產稅改革方案。如果出臺的房地產稅稅率低于房價預期上升幅度,房屋所有者會選擇繼續持有房地產,或增加房地產購置,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的功能作用相對有限。反之,作用就會有所增強。房地產稅對商品房價格影響還取決于房地產稅征收方式中的稅基決定。理論上,同時對存量和增量商品房產開征房地產稅,將通過增加商品房持有成本,改變市場主體對未來房地產預期,抑制不合理房地產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供求向均衡方向發展。
齊魯周刊:不動產統一登記實現是否為房地產稅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條件?有專家認為,房地產稅應當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也有專家表示,房地產稅的征收最關鍵問題是“是否符合當前主流民意”,對此,您怎么看?
郭健:不動產統一登記并非開征房地產稅的前提條件,但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后,特別是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成并全面運行后,能夠為房地產稅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和基礎信息,提高房地產稅征收效率。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償債高峰到來將使地方政府面臨巨大財政壓力和風險。由于土地的稀缺性等因素,土地財政收入呈下降趨勢,培育稅源穩定可靠、稅基寬廣的地方主體稅,以確保地方政府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已是我國當務之急,同時房地產的不斷升值也會使得可征收的房地產稅收入水漲船高。為此,地方政府需要開辟新財源,而房地產稅應是我國地方主體稅的不二選擇。
稅收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對于進一步完善市場環境、促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齊魯周刊:去年年底,福耀集團董事長曹德旺計劃赴美投資10億美元做汽車玻璃的消息再次引發“中國企業稅負是否過高”的討論。經濟學家馬光遠認為,中國現有的稅率之重,接近企業的“死亡線”。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則認為,“死亡稅率”的說法太夸張,如果拿中國的稅負與發達國家比其實不算高。您怎么看企業稅負重不重這個問題?
郭健:企業稅負,是指企業作為納稅人承受國家稅收的狀況或量度,反映一定時期內社會產品在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稅收分配數量關系。由于各方采用的指標、使用的方法、分析的視角、研究的口徑不同,相關研究結論存在一些差異,但目前對我國企業稅負水平的主流觀點是偏高和適中,認為我國企業稅負低的研究結論相對較少。
齊魯周刊:德國媒體5月2日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多數德國經濟學家主張德國應當推出普惠式減稅政策,尤其應減輕中產階層過重的稅負。目前很多國家也都在談減稅之事,那么對于我國中產階層的減稅問題您怎么看?
郭健:2015年,我國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率為73.63%,而經營凈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率僅為28.75%。說明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來自工薪階層,也即中等收入群體。但也要看到,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比重較高,對中產階級減稅具有較大的空間和余地。而我國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僅為7%左右,位列第四大稅種。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方向應為適當簡化稅率結構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同時努力遏制稅收流失,提高高收入者的實際稅負。
齊魯周刊:稅制的差異是歷史形成的,與不同國家發展階段的人均收入水平相關聯。對于發達國家的稅制,有哪些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郭健:20世紀70、80年代以來,國際競爭的加劇使得發達國家不得不從對公平的倚重轉為對效率與公平的兼顧。比如所得稅方面,發達國家改革思路均為“低稅率、少級次、寬稅基”,并對資本所得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使其更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增值稅方面,很多國家實行差別稅率,除制訂標準稅率,還對生活必需品設定低稅率甚至零稅率。同時發達國家稅制變遷的過程表明,要處理好稅制改革要與稅收征管的關系,一方面征管條件會制約稅制優化的速度。另一方面,稅制改革可以“倒逼”征管條件進步,從而更好地實現稅制結構優化。
篇3
對于中國稅制改革,2006年是逡巡不前的一年:中國市場經濟急需的一些稅改進展緩慢,如增值稅轉型在東北地區試點兩年有半,原計劃試點一年后就在全國推開,可是直到不久前才著手推向中部部分城市;燃油稅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意義不言而喻,改革方案早已確定,至今未見實質進展;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本早已形成共識,卻因利益難以平衡而延遲至今。
與之恰成鮮明對比的是,2006年,針對城市房價的稅制政策頻頻出臺。以穩定住房價格的名義,一系列增加稅負的政策相繼登場。而房價依然我行我素,持續上漲,政府以稅收參與宏觀調控面臨“信任危機”。
“以稅收穩房價”無效
2006年,中國經濟增長與固定資產投資過高、信貸投放過快、外貿順差過大如影隨行,城市房價持續高漲更牽動公眾神經。宏觀調控遂成為持續全年的關鍵詞,稅收則作為一種手段被頻頻使用。
以“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需求”為目標,從2006年6月1日起,一系列稅收政策相繼作出調整:征收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對購買住房不足五年就轉手交易銷售的,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開始實質執行,自2006年8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剛剛踏進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加強征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以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潤。
除了提高房地產交易環節稅負,企業保有土地稅負也大幅提高。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提高到原來的三倍。
這些政策舉措,試圖通過提高房地產交易稅務成本,降低房地產投機、投資性需求,達到降低房價的目標。基于對“房價下降”效果的期盼,以上調整雖然導致稅收負擔增加,普通民眾卻給予了理解和支持。
然而,年末盤點稅收調控房價的效果,住房價格的持續上漲讓相關部門多少有些尷尬,政府卻從政策調整中收獲了真金白銀――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增長21.9%,增收6770億元,其中部分應歸功于房地產業的稅負增長。
逆向而行
四年前的2003年,中國開始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時,政府確定了“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總體原則。這無疑是稅制改革的正確方向。
以此來衡量,2006年的房地產稅收政策調整,則與這個方向有背離。
其實,在房地產領域,稅制改革的方向已是共識,即“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目前中國房地產業稅費制度中,“價、稅、費”并存;稅收共有十幾種,收費項目更是繁多。中央政府出臺的收費項目有20多種,地方政府出臺的收費少則幾十種,多則幾百種。房地產稅費改革的方向,是將對原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費等進行整合和改革,統一后或者變為一種稅。
除了對稅費進行整合重組,同時還應將征收環節向后推移,由開發建設、交易環節承擔的稅收,改為由擁有或使用物業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可是,2006年的稅收政策調整方向,是大幅提高房地產轉讓交易環節稅負,同時大幅恢復向個人征收涉及房地產的稅收。結果導致流轉環節稅負也大幅攀升,房地產稅費制度進一步復雜,偏離了既定的房地產稅制改革目標。
另一個結果也許為政府樂見其成――房地產宏觀調控增加了稅收,為政府帶來了收入增量;且這個增量通過政府年底追加預算支出的方式,當年即轉變為政府的剛性支出。
此結果造成的后患是:由于中國財政支出實行“基數加增長”的模式,即政府部門的年度預算支出在原有規模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增長,這就決定了嗣后即使進行稅制調整,也不能降低稅收收入,否則必然遭遇既得利益的巨大阻力和支出剛性壓力。
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稅制不應干擾資源的有效配置;稅制應易于管理,遵從成本較低;能夠容易地對經濟環境的變化作出反應;稅制應當是同等條件同等對待;稅制應當透明,以保證納稅人知道自己的納稅額,并能評估稅制在多大程度上準確反映他們的偏好;等等。以此來衡量,2006年的房地產稅收政策不能不說偏離了這些要求。
稅改不能承受之重
回顧過去,2006年稅改領域發生的故事并不是偶然的。事實上,中國稅制改革近年來沿兩條脈絡前行:一是依據市場經濟要求對稅制本身不斷完善,二是與宏觀調控相結合。
對于財稅部門來說,同時做好兩者殊非易事。因為稅制需要相對穩定,宏觀調控則需隨經濟周期性波動相機抉擇,尋求兩者間平衡恰如“走鋼絲”。
因此,針對宏觀調控的稅收政策與稅制改革發生沖突難以避免,在特定經濟環境下制定的稅收制度,常明顯帶有當時經濟特點的影子。
追溯到1993年稅制改革,其時稅種設置和稅率水平的確定,考慮了當年抑制經濟過熱、固定資產投資過快的需要,因而采用生產型增值稅、設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且稅率水平普遍較高,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也限制較多。
增值稅采用生產型是為抑制投資,但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對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不予抵扣,對地方政府的稅收貢獻相應較高;其結果,生產型增值稅在抑制了企業市場化投資的同時,卻激勵了地方政府推動固定資產投資的熱情。這與投資領域“官退民進”的目標相背離,更造成企業投資行為和資源配置的扭曲。
時至1998年,中國經濟出現通貨緊縮,1993年確定的稅制弊端便暴露無遺;而要作出調整,實行減稅,受阻于既得利益又難以實行。于是只好連年擴大支出以拉動經濟增長,此舉又成為2003年底經濟出現過熱的誘因。反思當年的改革,有專家認為還不如直接采用消費型增值稅。
到2004年7月,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為目標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啟動。此項改革先在東北三省試點,后又決定推廣到中部六省,決策者并不諱言這是為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稅改又被賦予了本身并不應該承擔的重任。
問題是,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在征納環節環環相扣,而為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局部地區實行,增值稅鏈條就會被人為割裂,加大了稅收征管成本和納稅成本,帶來新的扭曲。稅制改革在消除原有扭曲的同時,又制造了新的扭曲。
篇4
關鍵詞:房產稅 財富公平 制度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增加的同時也在加速向少數人集中。我國居民房產占有的差距較為懸殊,因此考察我國居民財富差距不能忽視房產占有差別。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房地產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對個人居住房產免征房產稅,不符合普遍征稅的原則。房產稅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政府無法從房產稅中獲得房產增值的收益,有悖公平原則。2011年初,重慶、上海正式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房產稅改革進入到實質階段。政府針對居民高檔、多套房產征稅,一定程度上可以將少數人過度集中的財富收歸國有,通過轉移支付等制度,改善收入分配不均。但是試點房產稅方案適用范圍狹窄,無法有效調節財富公平分配。
因此,本文首先在回顧有關稅收公平文獻的基礎上,提出了衡量房產稅公平的六個維度。其次分析了六個維度對房產稅財富公平的作用機理。最后提出促進財富公平分配的房產稅制度。
相關文獻綜述
從傳統的稅收公平角度來看,稅收公平主要指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指具有相同經濟能力的人,負擔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指具有不同經濟能力的人,負擔不同的稅收(馬斯格雷夫,1987)。傳統的稅收公平主要指稅收在納稅人之間負擔公平,而忽略了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配的公平問題。廣義的稅收公平要求,就社會作為整體而言,納稅人因繳納稅款而減少的價值至少與政府使用稅款而增加的價值一致,即要求政府使用稅款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用稅公平是稅收公平的重要體現(楊楊,2009)。現代稅收公平理論認為,有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制度,還要有一套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體系(尚力強,2006)。合理的稅收征管程序、合法的稅收征管過程也會對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造成影響,所以征稅公平也是稅收公平的一種體現(石衛祥,2009)。綜上所述,廣義的稅收公平,不僅包括定稅公平,而且包括征稅公平與用稅公平(林曉,2002)。
對于房產稅來說,增強房產稅公平功能的途徑有:擴大房產稅征稅范圍、以房產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確定適當的稅收優惠(劉軍,2006)。房產稅的比例稅率能夠體現縱向公平(朱為群,2012)。因此,就房產稅稅收負擔而言,稅基范圍、稅率結構、稅收優惠、計稅依據是影響房產稅公平的四個維度。結合政府征稅公平、用稅公平兩個維度,影響房產稅公平的六個維度是稅基范圍、稅率結構、稅收優惠、計稅依據、政府征稅公平與政府用稅公平。
影響我國房產稅財富公平的維度分析
(一)稅基范圍
房產稅稅基范圍要體現普遍征稅的原則,進一步房產稅改革需將房產稅征稅范圍擴大到居民個人住房。受到稅收法定原則中禁止溯及既往的制約,有必要對我國存量房和增量房普遍征收房產稅的公平性分別進行探討。
對增量房征收房產稅有兩種方案。方案一是對房地產開發流通環節和保有環節的相關稅費進行整合,形成“重保有輕交易”的房地產稅收格局。方案二是將土地出讓金中由于政府公共支出帶來的土地增值部分扣除,將其放在房屋持有過程中逐年征收。由于我國房產稅改革處于探索階段,考慮到土地出讓金改革的復雜性,本文認為應該先采取第一種方案,然后向第二種方案過渡。就第一種方案而言,降低房屋交易環節稅收有利于降低新增房屋的購買成本,節約的成本將在房產保有環節以房產稅的形式征收,并未增加購房者的成本。
對于我國存量房而言,政府在出讓土地時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就已經包含了由于公共支出帶來的土地增值部分,而這正是政府提前預收的房產稅(王智波,2011)。如果對存量房按照方案二征收房產稅,則屬于重復征稅。如果按照方案一對存量房征稅,由于居民購買存量房時沒有享受到房地產稅收整合的優惠,所以居民第一套存量房享受免稅優惠是合理的。但是出于政府調節財富公平分配的職能,對居民多套存量房征稅是有必要的。
(二)稅率結構
由于我國中東西部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房產價值等存在很大的差異。考慮到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性,有必要為房產稅稅率設定一個彈性區間,各地區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適的稅率。房產稅稅率分為定額稅率、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三種。定額稅率采用固定稅率按建筑面積征收,不能體現稅收負擔公平。累進稅率體現量能負稅原則,房產價值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對于有效調節財富分配效應有重要的作用,但累進稅率容易影響人們對持有房屋的信心(劉余健,2012)。比例稅率按照房屋價值采用統一的稅率,比例稅率成本低、容易操作。隨著房屋套數的增加,比例稅率越高,也體現了累進性。所以對不同套房產采用不同檔的比例稅率,能夠起到調節財富公平分配的目的。
(三)稅收優惠
1.基于居住房產的稅收優惠。在我國富人的財富結構中,房產的占比并不是很高,而房產卻是我國中層收入者的主要財富形式。如果按照房產稅稅收財富比來衡量房產稅的累進程度,則可能發現房產稅是累退性稅收。因此,我國有必要為中低層收入者規定房產稅免征額、人均免征面積等稅收優惠,盡量將中低層收入者的首套房納入免征范圍。
2.基于特殊人群的稅收優惠。居民的房產價值可能與居民的收入并不匹配,政府對收入能力有限的特殊人群征收過高的房產稅不符合稅收負擔公平的原則。所以,參照國際房產稅稅收優惠慣例,房產稅有必要對特殊人群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如對退休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低收入居民的首套住房免稅(劉余健,2012)。
(四)計稅依據
世界上開征房地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的計稅依據主要有房地產面積和房地產價值。按房地產面積征稅,對處于同一地區不同地理位置的居民是不公平的,而且房產稅收入很難反映由于房產增值帶來的經濟收益。而以房屋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不僅體現了對處于不同位置房屋的公平性,而且可以將房屋增值帶來的收益反映在稅收收入中。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按房屋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計稅。這樣做的好處是,隨著房產升值相應增加稅收,有利于有效組織稅收收入。同時,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反映了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財產的納稅人多繳稅,少占有財產的少繳稅,體現了房產稅的公平性(蔡紅英,2011)。
(五)政府征稅公平
政府在征收房產稅的過程中涉及到評估房產價值、工作人員征稅、防止偷稅漏稅等。房產價值評估的基礎是健全的房產信息,房產價值評估的核心是完善的評估制度和先進的評估技術。健全的房產信息是防止偷稅、漏稅的客觀依據,也是房產評估順利開展的條件。客觀、公正的房產評估程序與技術使納稅人感到相對公平。征稅過程中,征稅人員平等、公平對待每一位納稅人,對于拒不納稅的人進行嚴厲懲罰也是影響人們公平感知的重要因素。
(六)政府用稅公平
稅收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我國征收房產稅要促進財富的公平分配,所以政府如何分配稅收也會影響到稅收的公平。Michael L. Roberts(1994)經過實驗發現,政府將所得稅用途通過電視等媒體公布于眾時,納稅人公平感知和納稅遵從度有所提高。所以,政府不能隨意使用納稅人的血汗錢,使用稅款時必須接受納稅人的嚴格監督,以保證稅款被用以增進全社會的福利。本文提出的房產稅改革方案面向所有存量和增量住房,涉及面廣,所以依據稅收的受益原則,政府要針對性地將房產稅用于公共服務支出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絕不允許政府官員的隨意揮霍。
促進財富公平分配的房產稅制度設計
為了發揮房產稅促進財富公平分配效應,我國首先需要改革房地產稅制,形成“重保有輕流通”的稅制格局。在設計房產稅稅收要素環節,通過稅基、稅率、稅收優惠、計稅依據體現房產稅稅負公平。在設計稅收配套制度環節,考慮到保證政府征稅公平的各種配套制度。
(一)房地產稅制調整
將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房產稅;取消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取消印花稅、擴大契稅的征稅范圍并降低契稅稅率。
(二)房產稅稅收要素設計
稅基范圍:土地、城鄉居民房產;計稅依據:房產評估價值;稅率:各套房采用不同檔的比例稅率。對于增量房,家庭第一套及以上住宅分別按增加的比例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于存量房,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分別按增加的比例稅率征收房產稅;稅收優惠:對于增量房,家庭第一套自用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免征房產稅,超過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值征收房產稅。對于存量房,家庭僅有一套自用住宅,免征房產稅。對擁有兩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超過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值征收房產稅。對農村居住用房、農業用地、國家機關用地、公益用地等免征房產稅。對退休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低收入居民的首套住房免征房產稅。
(三)房產稅稅收配套制度
建立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我國建立健全的居民個人房產信息登記制度,不僅有利于房產價值的評估,而且能夠防止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針對我國土地產權和房屋產權由不同部門登記的狀況,要盡快實現對土地、房屋統一登記、集中管理。
建立房產價值評估制度。我國首先需要選拔一批專業的房產評估技術人才,并建立以稅務部門下屬評估機構為主、中介機構為輔的房產評估體系。我國要借鑒國外房屋價值的評估方法,在市場法的基礎上進行批量評估。而且要對評估結果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這樣才能實現征稅公平。
合理的征管方式。房產稅減免采取申報的形式,凡符合條件享受減免優惠的納稅人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提交相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查后確認。房產稅繳納合理的方式是由征稅機構向納稅人下發繳納稅款的通知書,而后由其自行繳納,這樣才能保證稅收征管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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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稅改革;房產市場調控;收入分配調節;地方財政收入;土地財政;住房制度體系;房產稅擴圍改革;房產稅稅制設計
中圖分類號:F293.31;F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4)01004607
一、引言
2011年1月,上海和重慶分別印發了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拉開了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序幕。2013年5月底,國務院明確提出將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2013年7月北京、南京、青島、深圳等地已上報房產稅試點方案,有望成為房產稅試點城市。有人認為房產稅是降溫房地產、縮小不平等差距、為地方政府提供可持續收入的終極“黃金子彈”;也有學者基于房產稅試點城市房價依然上漲的事實,對房產稅的實施效果持懷疑態度。
近年來大量學者圍繞房產稅對社會經濟系統的影響進行了較多探討,其研究成果對房產稅改革實踐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房產稅的改革是促進稅收公共化和推進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共財政體制建設的良好契機。但由于相關基礎數據缺乏,國內學術界關于房產稅的區域政策效應研究的文獻并不多,尤其缺乏利用計量模型進行的實證研究。同時,房產稅是地方財政稅,針對某一個區域深入研究房產稅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比宏觀層面的分析更具現實意義。
上海、重慶的房產稅試點改革,是在房價上漲過快的背景下出臺的,是國家一攬子調控措施的組成部分,但房產稅試點方案偏離財產稅屬性而表現出商品稅的特征,其具有的組織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的功能也需重新衡量。重慶屬于中等房價的內陸城市,其房產稅實施的是“存量模式”,研究重慶房產稅的改革效果有利于房產稅在全國的推廣。因此,在房產稅擴圍大討論的背景下,本文以重慶的房產稅試點改革為案例,從房產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調控房產市場和組織財政收入三個層面分析房產稅的實施效果,進而提出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葉發強,陳西嬋:重慶房產稅試點改革的實效分析
二、房產稅的功能
1.房產稅與居民收入分配
房產擁有量的多寡是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表現。房產稅作為財產稅屬于直接稅,由于稅負難以轉嫁,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直接減少其稅后收入,房產稅征收過程實際上就是收入再分配過程。Netzer(1966)認為財產稅相對于現行貨幣收入來說是均衡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性。財產稅是基于住宅單元價值的比例稅率,因為低收入家庭在住房上的支出比例大于高收入家庭,所以,相比之下承擔的財產稅義務也較重。Melszkowski(1972)認為房產稅資本收入比例會隨著總收入的增加而上升。Aaron(1975)認為短期內,對資本征收財產稅將歸宿于資本所有者頭上,高收入家庭承擔的稅負相對較多,即不動產稅具有明顯的累進性。理論上講,房產稅作為政府調節財富分配的有效工具,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獨特作用。
2.房產稅與房價的關系
國外學者對房產稅與房價關系,有三種代表性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傳統觀點”,認為開征房產稅會導致房價上升,并最終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第二種觀點是“受益觀點”,認為房產稅僅是當地居民對本地公共服務的一種支付,房產稅僅是一種使用費,類似人頭稅,不是資本稅,對資本和資源配置沒有產生任何扭曲,而且對住房價值也沒有任何影響。第三種觀點是“新觀點”,認為傳統觀點的部分均衡分析是高度誤導的,因為他們忽視了所有轄區均有房產稅;房產稅導致了當地不可移動生產要素和商品價格的變化,因此,房產稅是資本稅,會使房價下降。
關于房產稅與房價的關系,國內學者也進行了一些研究,他們沒有延續國外的觀點繼續討論房產稅是資本稅還是流轉稅,而是從房產稅影響供求關系角度研究,得到三種觀點:房產稅推高房價、房產稅對房價無影響和房產稅降低房價。例如,夏商末(2011)認為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于其方案設計,在我國房產稅更有可能推高房價,原因是Tiebout提出的居民“用腳投票”的假設在我國并不成立,居民總是從農村流向城市,從二、三線城市流向一線城市。睢黨臣等(2011)分析認為房價的變動主要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從短期看,房產稅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價的快速上漲,但從長期來看,房產稅抑制房價高漲的作用非常有限,需借助于其他手段。駱永民等(2012)構建動態一般均衡模型,分析結果表明從長遠角度看房產稅改革可以有效遏制房價的上漲,且能夠平抑房價變動對宏觀經濟的沖擊。上述觀點哪種更具說服力,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結論,但其研究方法為后續的研究提供了啟示。遺憾的是,現有文獻大部分是宏觀層面的分析,而對于試點城市的個案研究較少。
3.房產稅與財政收入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它是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房產稅與其他稅種相比,具有稅基較為穩定、稅源非流動性、稅收收入穩定的特征,且房產稅與地方其它稅種結合,具有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Fischel(2000)、Oates(2001)、Mckenzie(2003)等認為房地產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Oates(2001)總結了美國財產稅與地方政府的關系,認為財產稅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個既能提供所需財政收入又能鼓勵有效地制定財政政策的稅收杠桿。
國內研究房產稅的財政功能則更多地強調房產稅改革應該朝著公共財政的方向發展。杜雪君(2009)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房地產稅對房價具有抑制作用,而地方公共支出則有助于房地產價值提升,最終房產稅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主要取決于房產稅、地方公共支出與房地產價值的關聯性。符育明(2010)認為房產稅作為一種地方稅,可以讓地方政府能夠按當地的城市建設要求和居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機動地調節稅收。
三、重慶房產稅改革試點效果分析
由表1數據可知,2009―2012年,重慶商品房施工面積
從房產稅改革實施效果看,2011年別墅、高檔公寓銷售面積顯著下降,僅為142.19萬平方米,比2010年實施房產稅試點前下降了36.23%,說明房產稅試點改革對別墅、高檔公寓銷售影響較大,然而房產稅改革所涉及的范圍有限。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數據顯示,2012年重慶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為6 389元/平方米,而2011年的建面成交均價為6 390元/平方米。
表1 重慶2009―2012年房地產開發和銷售主要指標/萬平方米
資料來源:2009―2011年數據來自《重慶統計年鑒》,2012年數據來自《2012年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1.房產稅改革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應分析
重慶市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和民族地區于一體,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重慶到2020年的目標是城鄉居民收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收入差距明顯縮小,形成統籌城鄉發展的制度體系。重慶在全國率先將基尼系數寫入“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將衡量社會貧富差距的指標基尼系數由0.42降到0.35。因此,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是重慶房產稅改革的題中之義。
上海市財稅局的相關數據顯示,上海2012年稅收收入總額約為1.04萬億元,而2012年全年上海房產稅收入約為92.5億元,占比約0.8%,2011年這一比例約為0.7%。重慶房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比上海更低。重慶的相關數據顯示,重慶2011年共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近1億元,即使按照1億元來計算,這筆收入占重慶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也僅為0.3%。其中,2011年重慶應稅住房為8 791套,而2012年的新增應稅房源只有2 236套。2012年,重慶房產稅征收金額為1.4億元,比2011年略有增加。同時,重慶房產稅試點方案明確規定,房產稅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雖然現階段重慶房產稅改革方案稅收收入并不顯著,但政策的出發點在于減少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從長遠看,房產稅改革對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仍具有一定意義。
2.房產稅改革調控房產市場的效應分析
根據重慶市政府公布的房產稅征收方案,其限制高端消費的意圖十分明顯。從征收對象來看,房產稅的征收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的獨棟別墅、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三無”人員新購房。其中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2011年重慶市進行房產稅改革試點,且試點范圍主要針對重慶主城九區的獨棟別墅存量房、增量房及房價達到當地均價兩倍以上的高檔公寓。從房產稅改革實施效果看,房產稅改革試點對別墅、高檔公寓銷售影響較大。然而房產稅改革所涉及的范圍有限,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1―11月新增別墅(包括少量獨棟)的成交量還不到商品房成交總量的5%,而高檔住房占總成交的比例也不高。重慶房產稅改革試點后,高檔公寓、別墅銷量的大幅下跌對總體房價影響有限,由于供需不均衡,重慶房價仍可能繼續上漲。
綜上所述,重慶房產稅改革對房價的降價效果不明顯,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穩定房價的作用。重慶房產稅改革對房產市場的重要作用體現在房源結構調整上,公租房、安置房的大力推進和對別墅、高檔公寓征稅同時并進,有利于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制度體系。
3.重慶房產稅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分析
房產稅的財政收入功能與其能否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有關,同時還受以下因素影響:一是房產所有者是否具備納稅能力。因為房產稅的征稅對象與稅源的分離,征稅對象是房產,但房產稅來源于房產所有者的收入,而對個人基本住房免稅將會抑制房產稅收入的規模。二是土地財政的制約。在我國現有的土地供給制度和土地補償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能夠從土地價格上漲中得到更多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抑制了房產稅財政收入功能。
房產稅是地方稅,其顯著的特點是具有可延續性、有穩定的稅源,其基本功能是緩解政府部門的財政資金壓力,減少政府對土地的依賴性。下面分別計算重慶土地出讓金與房產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其結果如圖1所示。
從圖1中可知,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重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政府部門的財政收入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其在財政收入中的占比超過35%,并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與之形成明顯差別的是房產稅在財政收入的占比有下降的趨勢,且近幾年的占比不超過1%。上述結果表明重慶地方財政收入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性較高。
由于重慶個人房產稅試點2011年才開始,且其征收成效不能完全反映房產稅在財政收入中的作用,因此,仍然采用重慶統計年鑒上的房產稅數據分析房產稅在財政收入中的作用。根據相關參考文獻、理論及數據的可得性,在分析的過程中選取如下變量:(1)房價,采用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衡量,使用Y表示,單位為元/平方米;(2)房產稅,使用地方財政決算收入中的房產稅衡量,使用X1表示,單位為萬元;(3)房屋建造成本:采用商品房竣工房屋造價衡量,使用X2表示,單位為元/平方米;(4)家庭收入,使用城鎮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代表該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使用X3表示,單位為元;(5)地方財政收入,使用X4表示,單位為萬元;(6)人均GDP,代表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使用X5表示,單位為元;(7)土地出讓金,采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衡量,
圖1 重慶土地出讓金與房產稅在財政收入中的占比/%[TS)]
使用X6表示,單位為萬元。
由于部分數據缺失,最終選擇了重慶1999―2011年上述變量的數據用于分析,并以2000年為基期用CPI進行平減,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同時,對上述各變量取對數,以消除變量的不平穩性,分別記為LNY、LNX1、LNX2、LNX3、LNX4、LNX5、LNX6。本文數據來自各年的《重慶統計年鑒》及EPS經濟分析數據庫。
采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分析房產稅與財政收入間的因果關系,結果見表2。從統計角度看,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房產稅是財政收入的Granger原因。上述結果表明雖然房產稅在財政收入占比較低,但對財政收入的構成仍具有顯著影響。因此,擴大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或提高房產稅稅率將有利于地方政府降低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性。
表2 重慶房產稅與財政收入間的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
回歸方程的參數估計結果表明:房產稅每增加1%,房價將降低0.006%;房屋建造成本每增加1%,房價將增加0.458%,財政收入每增加1%,房價將增加0.211%。上述結果說明,房產稅的變動將對房價產生負向影響,但其影響不顯著;而房屋建造成本、地方財政收入將對房價的變動產生正向影響。其中,財政收入對房價的正向影響可解釋為,由于財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轉讓土地獲取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這將增加開發商的建房成本,并將其轉嫁給消費者,并表現為房價的上漲。同時,房屋建造成本對房價變動產生的影響最為明顯,房產稅對房價的變動影響最不明顯,因此,目前居民不能寄希望通過房產稅來調控房價。
四、結論與建議
由于征收范圍狹窄、稅率設計不成熟等多種因素,重慶房產稅試點改革實際效果并不顯著,其試點的制度建設意義遠大于實施效果。重慶的房產稅方案雖涉及存量房產,但僅針對主城九區內的獨棟別墅、新購的高檔住房等征稅,征稅范圍偏小;同時,房產稅稅率低,沒有從根本上提高房屋持有成本,降價效果有限。因此,一方面,雖然重慶房產稅試點方案明確規定,房產稅改革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政策的出發點在于調控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但由于房產稅稅收總額較小,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另一方面,重慶房產稅試點改革雖然限制了高端消費,但對整體房價影響有限。重慶地方財政收入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性較高,雖然房產稅對的財政收入的構成具有一定的影響,但房產稅在財政收入的占比很小,且有下降的趨勢。此外,房產稅的變動對房價產生負向影響,但其影響不顯著;而地方財政收入對房價的變動產生顯著正向效應。雖然重慶房產稅試點改革的近期效果并不顯著,但從長遠來看,試點方案的實施有利于對房地產市場的結構調整,并對推進住房制度體系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研究結論,對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積極推進公租房、安置房建設,合理引導剛性需求,構建“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制度體系。房產稅本身并非決定房價走勢的主要因素,房產稅改革只是房地產調控的一個環節,區域經濟發展必然會推動房價的上漲。重慶是中國西部地區重要經濟增長極之一,“兩江新區”建設、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首個內陸免稅區等多個利好事件持續推動了城市快速擴張,地價持續上漲。為了鞏固房產稅改革對房地產市場結構調整的成果,需要繼續推進住房制度體系建設,尤其應重視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加大公租房、安置房的建設力度和對別墅、高檔公寓征稅同時并進,將有利于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制度體系。
二是提升房產稅對財政收入的貢獻度,降低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重慶房產稅在財政收入的占比有下降的趨勢,且近幾年的占比不超過1%,政府部門對土地出讓金有嚴重的依賴性。雖然房產稅很難在短期內實現“地方主體稅”的目標,但是房產稅對地方的財政收入構成仍具有一定的影響。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為擴大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和逐步提高稅率奠定了基礎。房產稅作為一種地方稅,稅源穩定且持久,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壓力。
三是改進房產稅稅制設計,穩步推進房產稅擴圍改革。目前,重慶房產稅所涉及的范圍有限,實施效果不明顯,需要進行房產稅擴圍改革。但是,當前我國的房產稅擴圍改革面臨諸多難題,尤其是存量房產權的多樣性給房產稅的稅基確定帶來了困難,加大了對存量房開征房產稅的征管成本。此外,對存量房產進行合理的市場價值評估也存在管理上和技術上的障礙。因此,還需要我們積極探索,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設計適宜的稅制方案,不斷推進和深化房產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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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個人住房房產稅 稅制設計 全國推廣
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重慶、上海針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已經試點一年半時間。房產稅作為財產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功能之一在于籌集財政收入,伴隨著經濟發展也成為地方財源支柱的作用將逐漸顯現。但目前我國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投機蔓延、保障性住房政策仍待完善,房產稅仍還要肩負著調節房產市場,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一、滬渝兩地個人住房房產稅比較
從2011年1月28日,重慶和上海兩大城市正式開始房產稅試點征收,但兩市對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方法不同。試點本身的價值不在于收了多少稅,而在于對稅基范圍、評估方式、征管辦法等技術層面的問題進行試驗,其指向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
對比《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和《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方法》,可以得出以下幾點不同點:
(1)在對存量和增量房征稅問題上,滬渝兩地個人房產稅政策存在顯著差異。重慶的房產稅偏重對高檔房、別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房均包括在內。上海強調對增量房產征稅,而對存量不征收。上海對增量房產征稅是一個重大的創新舉措。對大多數中國人來說,房屋是一輩子辛苦勞動的積累,征收房產稅會使人心里難以接受,特別是已經擁有個人住房的人。在新的房產稅政策下,新購房者表明已接受了房產稅。我國房屋產權為70年,即使房屋所有者在產權期限內不交易房屋,一段時間后,所有的房子也都會變成增量房,從而房產稅能適用于所有的住房。這就很好的解決了遺留的存量房的問題。而重慶房產稅征收范圍只涉及約10%的人群,主要針對高端房產業主和炒房者,不會增加普通老百姓的負擔。房產稅改革試點采取分步實施,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是高檔房,但是房產稅的征收對象會不斷擴大,最終也會對普通居民住房征稅,重慶模式對存量和增量住房的問題就會暴露出來。
(2)對待外地居民征收房產稅。上海提出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住房須納稅,重慶提出僅對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稅。相比而言,在對外地居民的政策上,重慶政策相對來說較上海更為寬松和公平。
(3)上海、重慶兩地對免稅面積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重慶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其中存量房產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上海則按照人均 60平方米扣除。同時,實際納稅時,上海按應稅住房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稅。經調查發現,重慶的納稅人負擔的稅負比上海的納稅人要高。
(4)上海稅率較固定重慶實施累進制。在最受關注的房產稅稅率上,上海房產稅適用稅率暫定為0.6%;成交均價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 0.4%。應稅住房以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重慶則實行的是累進稅率。根據試點方案,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重慶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5)關于退稅機制,是上海房產稅的一大亮點,上海市居民在新購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法暫行方法規定計算征收的房產稅,可予以退還。。相應的退稅機制可以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更利于推廣。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的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的七十個大中城市住宅銷售價格指數顯示,重慶房價調整效果比上海的要明顯。重慶的個人房產稅改革政策顯得更為嚴厲,當然房價的調整還與國家限購令有很大的關系。我們不能籠統地說重慶模式和上海模式哪個更好,而是根據這兩地取得的經驗設計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房產稅稅制,并向全國推廣。
二、房產稅試點范圍擴大的必要性
在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私人購房面積僅占城鎮住房竣工面積的30%,而如今,這個比例已達到70%。居民購買商品房代替了原來的公有住房分配,房產逐步成為個人財產重要的組成部分以及財富積累的重要方式,房產稅改革條件基本具備。2012年1月10日,財政部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指出:"今年我國將繼續推進結構性減稅和稅制改革,資源稅、房產稅將是重頭戲。" 同時,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就明確表示,財政稅務部門正在研究推進房產稅改革方案,擬適當擴大試點范圍。由此可見,房產稅稅制改革勢在必行。房產稅試點范圍擴大的必要性在于:
首先,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具體來說,包括:一是有利于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二是有利于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集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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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部分人真正先富起來了。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演進,分配不公現象日益突出,貧富差距越拉越大,對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必須給予高度關注。
按照國際標準;大眾富裕階層是指個人可投資資產在10萬美元(約63萬元人民幣)至100萬美元(約63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群體。受益于經濟高速增長,中國私人財富近年來快速增長,大眾富裕階層迅速擴大,2012年年末達到了1026萬人,預計2013年年底將達到1202萬人。大眾富裕階層的人均可投資資產在133萬元左右。
隨著富裕階層人數的增加,階層之間的財產差距也在不斷擴大。據統計,目前收入最高的10%家庭的財產總額占城鎮居民全部財產的比重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財產總額占城鎮居民全部財產的比重約在1%左右,而80%中等收入的家庭僅占有財產總額的一半。
縮小貧富差距的意義在于防止貧富差距的代際傳承和社會階層固化,避免發生大的社會沖突,保證社會持續穩定發展。2013年2月5日,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特別強調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
縮小貧富差距的基本原則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創造機會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勞動收入的主體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縮小收入差距。堅持市場調節、政府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要素配置和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堅持積極而為、量力而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突出增量改革,帶動存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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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茂名市 存量房 交易稅 稅收征管
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必然導致存量房交易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交易稅收的征管工作越來越引起稅務部門的重視。筆者從理性的角度,分析茂名市茂南區交易稅征管相關制度完善程度、存在的問題等現狀,試圖找出解決問題辦法,更好得促進存量房交易市場的良好發展。
一、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現狀
房地產包括增量房地產與存量房地產兩大類,增量房地產就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二手房。一般來說,房地產市場可分為三級: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及三級市場。房地產第一級市場,又可被稱增量住房市場,是指新建房屋產權的在市場上第一次轉讓,例如:新建商品房的出售、租賃等,主體是開發房地產的企業,購置者有個人消費需求的,也有從事房屋租賃服務的個人和中介機構。房地產第二級市場就是二手房市場,是現有的房屋通過出租、出售或者置換等多種產權形式變更的市場。第二級市場買賣雙方具有不確定性,交易主體幾乎涵蓋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個人,價格也是在市場中銷售逐漸形成的,是房地產通過市場進行重新的調整和配置。二級市場的交易是小批量的、較分散的,交易的房產也是舊產品,就更加突出了房地產經紀人的媒介作用。第三級市場是指公房使用權交易的市場,擁有公房的使用權的人,可以自由的出租、轉讓和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三級市場相對一級、二級較簡單。在房地產市場上,存量房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稅種類也較多,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具普遍性和典型性。因此,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質量的提升,對地區整體稅收工作的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1、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的特征
一般情況下,存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難度較大,其特點主要有以下方面。
(1)征稅群體特殊。存量房交易納稅征稅群體90%以上是自然人,而且大多數交易雙方是中、低收入階層,他們的稅法知識貧乏,繳納的存量房交易稅是一次性的。受利益的驅動,有些人不惜利用各種社會關系、各種不正當的手段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不僅要具有豐富的稅法知識,還要作廣泛的稅法宣傳。
(2)稅源分布零散。存量房交易征稅的對象不集中,容易受房地產市場波動的影響。一年中,存量房交易都存在淡季和旺季交易期,而且稅基不大,征管難度卻很大,稅收較不穩定。
(3)涉及稅種較多。在存量房交易所征收稅種中,可能涉及的稅收有:在購買土地時有耕地占用稅、契稅;在房產開發環節時有營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交易環節中有營業稅、印花稅、契稅、城鎮土地增值稅;涉及其他稅種有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4)稅費計算繁雜。有些稅費不是簡單的由應繳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得出,計算相對復雜,如:土地增值稅,在實際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中,應稅收入比較容易確定,但扣除項目繁雜。在扣除大項目中(土地取得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和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和其他扣除項目等)又可分成若干個可扣除的小項目,使土地增值稅計征繁瑣,且征收阻力較大,征收效果不佳。
(5)征管體系復雜。在存量房交易中所征收的稅款,它既不是以單一的稅種征稅,也不是用單一的方法核算,而是由一套較為復雜的稅收體系構成。征收中,不同的稅種稅收優惠大多不一樣,有的項目需要征稅,有的項目則可以免稅。而且,在稅收優惠政策中,免征稅條件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如:房產面積、受交易形式、取得產權證的年限等等,稅收征管人員的工作壓力較大,同時也對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綜合素質要求高。在征收存量房地產交易稅中,涉及到諸多稅務專業之外的知識,如:在計算扣除項目時,會涉及到建筑工程專業知識;轉移價格的確定時,會用專用計算機軟件來確定;可能還會用到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需要征管人員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綜合能力。
2、茂名市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收收入基本情況
(1)存量房交易數量小。從房地產市場較為成熟的歐美國家情況看,存量房交易量一般是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4―5倍;從廣東省(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情況看,存量房交易量與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比例較大,已經超過了新增量房地產交易量;茂名市2012年存量房交易量與總房地產交易量的比例還較小。從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趨勢看,未來存量房交易量占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份額將不斷提高,與之相關的各項稅收在房地產稅收中的比重將越來越大,其稅收征管工作也將越來越重要。
(2)存量房交易稅收入不大。茂名市茂南區2011―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積分別為431017平方米、273445平方米;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總額分別為6136萬元、6157萬元,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占地方稅收總額的比例約為1―2%。
(3)采用了計算機信息批量評估系統。存量房交易過程中,計稅依據比較難確定,一方面,納稅人為了盡量少交稅,另一方面,稅收征管人員有多種征收方式,一方想少繳稅,一方想多征稅,這樣就會出現征納雙方的矛盾,增加稅收執法過程風險。應用房地產信息,利用軟件批量評估系統,核定計稅價格,不僅比較接近真實交易價格,而且公平、公正、公開,也可以增加稅收收入,規范稅收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等效果。同時,由于運用計算機信息批量評估計稅價格,減輕了稅收征管人員的工作,也節約了征稅成本。
(4)近兩年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構成情況。
從表1可以看出,2012年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中,營業稅收入為2347萬元,占總收入的38.12%;契稅收入為1583萬元,占總收入的25.71%,兩項目收入占總收入的68.83%,是存量房交易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
從圖1可以看出,2011―2012年各類稅收收入的變化幅度不大,總收入也趨于平穩。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積為比上年減少了157572平方米,稅收收入增加了21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茂名地處粵西不發達地區,地方稅源不足,投資于地方稅收征管方面的資金與發達地區相比,差距很大,對地方稅收征管理的制約作用明顯。作為存量房交易稅來說,存量房交易稅的征管,既需要較高技術、較高水平征管人員,又需要相關設備、計算機信息批量評估計稅價格軟件等多方投入,茂南區地方稅務局,在人力、財力方面投入明顯不夠。
二、影響茂名市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的因素分析
存量房交易環節之所以存在偷、逃稅行為,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稅務征管部門監管不到位、打擊懲治不力的因素,也有納稅人繳稅意識薄弱,納稅人納稅遵從度不高的因素,除人為因素之外還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1、部門職能相對獨立,缺乏溝通與合作
存量房稅收征管具有較強特殊性,存量房稅收的征收和管理,不僅是地方稅務局的工作,還需要國家稅務局、地方財政局、土地資源管理局等多個職能部門聯合管控,信息共享,共同完成征稅工作。但是,茂名市茂南區地方各部門之間,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壁壘。各部門之間受本部門利益和業務管轄范疇的制約,沒有與稅收征管部門深度合作的積極性。
2、信息技術滯后,沒有形成信息共享
地稅機關征稅,使用自己獨立的稅收征管系統;房管交易部門管理房產,使用自己的房產管理系統。雖然兩個部門所掌握的信息很多是相同的,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在這方面上卻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沒有形成資源共享,無法做到信息對接,更無通過網絡連通。這樣,勢必造成稅收征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采集不及時、不充分。還有的地稅機關和房管部門,仍采手工報表以紙質的形式進行傳遞信息,導致相關涉稅信息不能及時得到了解和掌握,信息傳遞過程中容易出現誤差。
3、征管基礎條件較差,信息采集不完整
在對存量房稅收征管中,沒有建立完整的房地產信息登記系統,對部分納稅人所交易的房產,較難界定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例如,納稅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房產,在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時,稅收管理部門對是否為“唯一住房”的認定,仍停留在納稅人“保證”的層面上,缺乏硬性的征管條例和措施。對納稅人的隱性住房更加無法掌握。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征收管理的力度,從而導致部分稅款流失。
4、交易價格不實,造成稅收流失
在目前存量房交易中,部分存量房在協議上記載的成交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偏離,價格偏小易造成稅收流失,使用軟件評估技術之后,有時候人為操作因素,也使評估價格低于市場價格。
5、納稅人的遵從度不高,納稅意識不強
部分納稅人依法積極性不高,存在最好能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思想。一方面,目前的稅收征管方式,發現納稅人偷漏稅行為機率很低,即便發現,處罰也不夠嚴厲,納稅人的有很強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稅收征管部門宣傳力度不夠,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
6、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混亂,人為操縱納稅
在存量房交易市場中,二手房中介機構是搞活市場的媒介,但實際上,有些中介機構就是納稅人的“顧問”。
7、現行房地產稅制構成不合理,存在明顯缺陷
就二手房而言,在流轉稅環節,稅種多、稅負重,在保有環節,稅種少,稅負輕。由于流轉環節的稅費重,勢必增加增量房的開發成本,導致整個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提高了消費者購房的門檻,勢必造成大量商品房的積壓和閑置,制約了房地產生產和再生產過程,而二手房保有環節稅負種類過少,成本低,鼓勵了存量房的保有,等待二手房價格的上漲來獲取利益。
三、完善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筆者認為要從以幾方面積極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加強對存量房地產交易稅的征稅與管理。
1、大力推行一體化,強化征管,實現信息共享
(1)以網絡為依托,通過現代科技提高信息利用率,大力提高征管水平。利用一切可能的積極因素,加快相關部門間的網絡建設和軟件開發,優化業務操作流程,整合各種信息資源,簡化辦事環節,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努力實現存量房稅收征管現代化、智能化、標準化,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2)提高信息共享質量。把重點放在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對稅務數據分析水平質量上,特別是在數據共享和稅務信息分析方面,要充分發揮計算機的管理效能,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2、明確稅費項目范疇,嚴格監管,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中,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不僅包括土地出讓、土地的轉讓、房地產的開發、房地產的建設,而且包括存量房地產的計稅依據、優惠政策等等因素。做好相關的基礎工作,對提高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有很大幫助。
(1)土地出讓與使用中簡化稅費種類,合并收取。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按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國家又有對土地征收稅權利,又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有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所有收入統一管理,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筆者認為:為了簡化稅制,可以將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成征收。這樣可以簡化房地產交易稅的征管工作,減少政府官員在土地買賣上的腐敗行為,可以清理亂收費情況。
(2)徹底清理、規范收費項目。針對現行我國房地產行業收費項目較多的實際情況,應加以清理規范,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別對待。沒有法律根據的收費項目應予以堅決取消;有法律依據,確實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要合并到稅收項目中,由稅務部門統一收取。
(3)加強對各項收費款項的監管。征管機關對各項收費要嚴格按照相關預算管理規定處理,首先,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將所有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級政府不得隨意使用預算資金,也不得得先清算,后上繳。其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將所有收費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待財政再下撥給使用單位后方要使用。支出時也要嚴格按照相應的預算管理制度安排支出。第三,嚴格執法,防止存量房交易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腐敗孳生。最后,發動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監督存量房交易過程中各項收費。
3、規范房產計稅基礎,建立數據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在評估標準房價時選用市場比較法。當前,存量住宅基礎房產交易較頻繁,有充足的市場交易案例,具備選用市場比較法的有利條件。應用評估系統來測算交易房產的評估價格,一般來說,根據目前市場相同或者像類似的價格進行對比,通過課稅房產,與對應標準房價格的比較,再應用修正體系確定相應的修正系數,對標準房價進行某些修正,來測算課稅房產的市場價格。首先,控制區域的劃分一般以各因素和條件基本一致的一個小區為一個劃分單位,因而,在設立評估平臺修正體系中就不再考慮區域因素的影響。其次,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十種:建筑物的結構;樓層總高度;建成完工的年代;所在的樓層;房屋的使用面積;內部裝修的狀況;建筑物的朝向;室內采光情況;樓與樓間的距離;供氣的狀況。最后,測試評估平臺的可操作性,可以先綜合選定建成年代、樓層高度、房屋面積、采光朝向四個因素形成影響因素體系,再收集試點小區的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再把同區域、同類型的房屋交易樣點資料進行詳細的對比,測算出四個房屋價格影響因素的修正幅度,形成因素修正體系。
(1)從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存量房的價格信息。稅務人員應該對自己轄區內各地段、各時期房地產的交易價格做到“心中有數”,充分利用各種途徑了解房產市場的價格的變化情況,準確分析把握各種因素可能給房產交易價格帶來的不同影響。
(2)通過各專業咨詢機構、房地產評估價機構和相關管理部門,利用多渠道收集不同地段的、不同結構的、不同性質的房地產交易基本參考價格,制定各個種類、各個地段房地產交易基本計稅價格,并建立詳細的數據庫管理。
(3)利用相關模型或者指標對存量房價格進行調整,結合房屋所在區域、樓層、朝向、使用年限等因素,設計價格修正系數表,以此為依據計算出每套房屋的最低計稅價格,再與交易價格比較,選擇價格高者為計稅依據。
4、減少交易中涉稅種類,調整稅負,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由于存量房交易征收稅種較多,稅收體系組成復雜,納稅人有可能涉及的稅收有11種之多。其中有的稅種征稅金額小,有的稅種部分重復征稅,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征稅效率,筆者建議如下。
(1)取消印花稅。目前稅收征管中契稅與印花稅存在部分重復繳納現象,納契稅是法律有明確規定在取得房產證時必需繳納的,其作用主要是確認房產轉移書據的法律效力,近年來稅收收入規模增長較大,而且在我國存在的歷史較長,人民的認可度也較高;印花稅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因繳納印花稅后成為合法憑證,收入規模相對較小,調節作用有限,因此建議保留契稅,取消印花稅。
(2)取消土地增值稅。理論上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行業、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其行業利潤率會趨于平均,土地增值稅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實際征收工作中,土地增值稅計征較繁瑣、征稅難度很大,效果也理想。建議將土地增值稅取消,計入所得征收所得稅。同時為了抑制投機,將房產增值部分實現隨持有房產年限的增加而稅率遞減的所得稅政策。
(3)適當增加存量房地產持有環節稅負。除居民的一般基本住房免稅或享有低稅率外,超過基本住房標準的投資性房地產,可實行較高的持有稅稅率,使投資者的稅收成本增加,達到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度膨脹的目的。
5、利用納什均衡博弈理論,治理逃稅,加強稅務的稽查力度
根據博弈理論,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博弈是一個納什均衡。稅務機關一般是靠納稅人憑誠信自覺納稅,為了防止納稅人逃稅,稅務機關只在較小的范圍對小部分的納稅人進行稽查。這樣,納稅人就會在逃稅與稅務機關的稽查之間進行博弈。因此,對稅務機關而言,治理逃稅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大對逃稅行為的懲罰和提高稽查力度。存量房交易稅收的征管由于種種原因,征收過程復雜、所涉稅種多,容易出現偷稅、漏稅情況。充分利用納什均衡博弈理論,加強稅務的稽查力度,當逃稅預期收益小于零時,就不會有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
6、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完善制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稅務機關要將管理重心適當前移,重視宣傳,積極引導,充分利用納稅人的遵從意愿,按照單位內部控制管理要求,建立風險管理機構、設立風險管理崗位,加強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應對風險的策略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正確引導納稅人自我糾正,防范稅務違法行為的發生,避免存量房交易納稅人聲譽受到損害,將稅務風險防范于未然,提高稅法執行的透明度。
7、利用納稅人權利意識,監督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關系到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存量房交易納稅人大部分為自然人,對稅法的了解相對較少。稅收機關要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并且利用納稅人監督稅收作用,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首先,要普及基本的涉稅知識及相關法律常識,使納稅人在處理基本的涉稅事項時能夠依法正確進行;其次,要進一步的完善我國的稅務制度,稅務機關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征稅成本,而且起著雙重監管的作用,作為稅收征納主體的第三方,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對征稅機關起到了監督作用;最后,成立納稅人協會,為納稅人提供一個用來相互交流的平臺,納稅人協會與納稅人個體相比,顯然具有更強維權能力,也為我國的稅收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因此,存量房交易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實現不但要納稅人個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力量,維權能力提高了,才能保障實現納稅人權利,才能有效監督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從而提高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水平。
8、提高服務質量,優化服務,提升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
存量房交易納稅人大多數為自然人,對稅法知識了解的相對較少,這就對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做為稅收征管人員,不僅要求有較高的業務水平,還要根據“服務質量差距分析模型”分析引起納稅人不滿意的原因,查找認知差距、標準差距、執行差距、宣傳差距,從多方面提高服務質量,優化納稅服務。在實際征稅過程中盡量縮小這四方面的差距,實現“基于納稅人滿意”的目標,提高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達到提高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質量的目的。
總之,做好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前期的準備工作,可以大大減少稅收征收的工作量,減少征納雙方的矛盾,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地方稅收征管水平。
(注:本文系茂名市地方稅收研究會項目“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問題研究――以茂南區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為例”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SSYJ201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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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制結構;營改增;現狀;措施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157-02
自1954年法國開始征收增值稅以來,目前,已經有170多個國家開征了增值稅,是大多數國家的主體稅種。隨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傾向。Bird和Gendron(2007)指出,增值稅既不是已經完美無缺,也不可能臻至完美無缺。國內也是各抒己見。汪德華和楊之剛(2009)提出,中國增值稅未能覆蓋到服務業所造成的市場扭曲,阻礙了服務業的發展,這種扭曲在增值稅轉型之后將更大,為此需要加速增值稅“擴圍”的改革。孫鋼(2011)認為增值稅實行“擴圍”改革,必然引發收入分配體制調整的需要。而中國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一直存在增值稅與營業稅兩稅并存的局面。2009年1月1日,中國開始實行增值稅轉型,即對企業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所付的全部款項,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從而減輕了企業稅負。2011年11月16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十二五”規劃對于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明確提出要“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擴圍”改革。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少,需要尋求新的主體稅種
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而且是幾乎唯一的主體稅種,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75%歸中央,25%歸地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勢必擴大,營業稅的增收范圍相對縮小,營業稅由地方稅變成了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必然減少,導致地方政府會失去主要的財源,自然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因此,要順利實現營改增,就要為地方政府尋求新的主體稅種來滿足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需要,避免財政收入的減少。
(二)稅制結構的分成比例發生了變化
中國現行的財政體制以“分稅制”冠名。所謂分稅制,其實就是兩種共享稅。其中,增值稅75∶25分成,75%歸中央,25%歸地方;所得稅60∶40分成,60%歸中央,40%歸地方。當營業稅并入增值稅后,營業稅成了共享稅,所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成比例必須要進行協調,以保證地方政府的財源,所以分稅制財政體制要重新構建。
(三)存在重復性征稅問題
營業稅是價內稅,是對取得收入的全額增稅,從生產到消費的整個流轉環節,流轉次數越多,稅負越重,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而增值稅是價外稅,采用購進扣稅法,只對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的增值額增稅,稅負較輕,避免了重復征稅。營改增后,由價內稅變為價外稅,稅負相對較輕,但是需要選擇適合的稅率。稅率設定過高,不利于結構性減稅政策,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不利于第三產業服務業的發展。而稅率設定過低,不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所以,營改增后,增值稅如何調整稅率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稅收征管問題,財權與事權不匹配
目前營業稅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地稅局征管,而增值稅是由中央政府國稅局負責征管,與地方分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方稅變成共享稅。那么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的稅收征管權限也必然發生變化。原先征收營業稅的地稅局由于業務減少,會出現人員冗余,導致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相匹配;征收增值稅的國稅局由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業務量激增,會出現人員短缺,使稅收征管陷入兩難的境地。營改增擴圍后,稅務機關的職責分配問題也是必須重視的。
(五)營改增后,增值稅“一稅獨大”,不僅風險提高而且有可能導致通貨膨脹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一方面,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稅負更易轉嫁到商品價格之中,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進而引起通貨膨脹;另一方面,使增值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的比重過高。以2011年的數據來看,稅收總收入為89 720.31億元,增值稅為24 266.64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27%,營業稅為13 678.61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1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42%,將近稅收總收入的一半左右。從稅制角度講,增值稅比重過大,將嚴重阻礙其他稅種的作用發揮,使稅收整體的杠桿作用減弱,風險性提高。
二、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難題的措施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會存在上述一系列問題,牽動各行業及全社會的改革與發展。立足于中國現實國情和稅情的基本情況,認真的推進漸進式稅收改革整體方案,破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出現的難題,進一步優化中國稅制結構。
(一)推進漸進式稅改方案,在財力雄厚的地區試點推進
中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經濟不能滿足人民的需要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因此,我們還只能在經濟發展比較快速的富裕地區推進稅改試點。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決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等10個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作為“十二五”規劃的一個重要稅改項目“營改增”,中國仍將保持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局面,在以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必須先在財力雄厚的地區逐步推進,逐步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逐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逐步縮小營業稅征收范圍,最終實現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稅改局面。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開設新的主體稅種
營業稅改增增值稅后,原屬于地方政府主要財源的營業稅歸中央與地方共享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必然減少。為了滿足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就要開征新的主體稅種。在現行稅制的框架內,這樣的稅種,或并不存在,或難有變更歸屬關系的可能。幾乎唯一的可行方案,就是按照既有的稅制改革方案開征以房地產稅為主體的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來替代營業稅,掃除營改增的障礙。在不遠的將來,也可以逐步開征資源稅和社會保障稅作為新的稅種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過渡時間內,在找到新的主體稅種前,中央政府也應該加大對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力度,以保證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不致減少。
(三)結構性減稅,設定適合的稅率
我們知道,營業稅的稅率有3%、5%和20%,而增值稅的稅率是17%和13%,小規模納稅人是3%的征收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際上是為了適應經濟轉軌的需要,為了促進產業結構的發展,是結構性減稅的必要措施。營改增后,對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征收增值稅。服務業普遍具有種類繁多、范圍廣泛、經營規模小的特點。一些特殊的服務業在營改增后,達不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進項稅額抵扣很少,稅負反而加重,有悖于結構性減稅。所以,一些企業要健全會計核算標準,提高檔次。而營業稅的稅率要根據稅收中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適度上調,增值稅的稅率要適度地下調,以達到真正結構性減稅的目的。
(四)逐漸增加直接稅比重,減少間接稅比重,優化稅制結構
中國的稅制結構不合理,流轉稅比重過高,所得稅比重低,使得中國稅制結構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一方面,使得增值稅比重占據絕對優勢,出現“一稅獨大”局面,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風險性也提高;另一方面,使得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變大,稅負更容易轉嫁,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這樣,以增值稅為主的間接稅所占比重過大,而所得稅所占比重低,導致政府強化了稅收收入的職能,弱化了收入分配的職能,使貧富差距增大,不利于社會和諧。所以,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府必須反思并逐步增加直接稅比重,減少間接稅比重,并運用經濟周期、收入分配和貨幣政策影響增值稅與通貨膨脹之間的傳導,抑制價格上漲,達到經濟穩定,為中國的稅制改革政策增加前瞻性和預防性。
(五)強化稅收征管機制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作為地方政府征管權限的營業稅的業務量減少,地稅人員過剩,出現人浮于事的狀況;而征收增值稅的國稅部門由于營業稅改革,業務量激增,內部管理方式也可能發生變化,人員短缺,急需有專業能力的人員迅速補上空缺。面對國稅和地稅部門人員需求的變化,必須精簡地稅人員,并把一些地稅人員相應地調整到各個國稅部門中去。這樣,既可緩解地稅人員失業的壓力,又解決了國稅部門人員不足的現狀。當擴圍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將國稅和地稅進行合并,整合現有機構和人員,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機制,根據稅種不同劃分不同的職能部門,加強征管信息化建設,優化稅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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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擴圍;分稅制;營業稅;地方財力;財政轉移支付;稅收返還;理想征稅范圍;稅基估算方法;財政管理體制;地方主體稅種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2)05—0102—07
從1994年至今,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已經走過了18個春秋,經歷了三個五年計劃。在這期間,增值稅經歷多次改革,但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局面始終沒有改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這種兩稅分立征收的做法,已經日益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造成了一定的扭曲,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轉型。因此,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改革(以下簡稱“擴圍”)被提上了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在“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方面就提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這預示著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已迫在眉睫,勢在必行;這也將是我國繼2009年實現增值稅轉型之后的又一次增值稅重大改革,而且其意義和難度將遠大于增值稅轉型。正因為如此,增值稅擴圍成為目前財稅領域所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增值稅擴圍理論、增值稅擴圍的總體思路及收入估算方法、擴圍對地方財力的影響及應對增值稅擴圍后地方財力縮減的對策等方面。本文旨在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以期全面地展示當前增值稅擴圍改革及其相關研究情況,并為改革實踐和有關研究提供參考。
王 輝,黃 瑋: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研究文獻述評一、增值稅的理想征稅范圍
增值稅理想的征收范圍是限于生產環節,還是包括批發、零售環節?是限于對商品課稅,還是包括對勞務課稅?中外學者對此進行了廣泛研究。
愛倫·A·泰特(1992)在比較了各國增值稅制度及執行效果后認為,增值稅包含從生產到零售各個環節更加可取。因為如果只對進口商品和制造環節征稅,則稅基太小,且縱向聯合的企業會將利潤移向下游單位,侵蝕增值稅收入;而“批發”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給批發價下定義是困難的,依靠提高標價或降低標價的解決辦法是不公正的并帶有歧視性質。同時,他還認為,不僅應對商品征收增值稅,而且當勞務是作為一種投入使用時,也應對其征收增值稅。斯蒂芬·R·劉易斯(1998)認為增值稅實質上是一種具有一系列抵免以前每一加工和分配階段所付稅額規定的一般零售稅,抵免制可以避免如周轉稅所帶來的稅額累計,而易管理、稅基廣的增值稅可以減少一些其他形式銷售稅所具有的不良屬性,特別是可以消除稅額在行業成本結構中的意外積累。因此,他提出增值稅應該具有更寬廣的征稅范圍,某些“必需品”因為政治壓力而不能被納入征收范圍的現象減弱了增值稅的普遍性。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國內眾多學者對增值稅理想的征稅范圍進行了研究。王金霞(2009)認為理想的增值稅應該充分體現其“中性”特征,征稅范圍應覆蓋經濟活動各個領域,形成一個連接緊密、環環緊扣的鏈條,鏈條中的各個環節形成足額抵扣的相互稽核、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蔡昌(2010)提出理想的征收范圍趨向于覆蓋所有的貨物和勞務,橫向上覆蓋制造業、采礦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和勞務等各行業,縱向上涵蓋原材料、制造、批發和零售等環節。涂京騫等(2010)指出增值稅的最大優點在于能夠使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實現稅負公平,而其前提是整個征稅環節不能被中斷,一旦中斷某個環節就會使過程陷于混亂,導致稅負不公,與實施增值稅的宗旨相悖。因此,選擇寬稅基是實行增值稅的合理要求,也是增值稅改革的最終目標。
二、增值稅擴圍的必要性
21世紀以來,隨著增值稅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地位的日漸上升,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逐步引起了國內學者的關注,大部分學者也都贊同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
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出發,王金霞(2009)認為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與增值稅“中性”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即便是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以后,征收范圍仍然不規范,導致了不同行業分別屬于不同的流轉稅征收區域,從制度上人為地割裂了增值稅抵扣鏈條,也造成稅負失衡。靳東升等(2011)則提出由于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完整、增值稅轉型不徹底,使得行業間稅負不公、稅收非中性以及未完全消除重復征稅等方面的問題仍然存在。
從征收管理的角度出發,賈康等(2010)認為增值稅與營業稅分立并行的狀況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的一些困境。路春城等(2010)也認為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導致流轉鏈條中斷,從而出現重復征稅、管理成本高和操作難度大等問題。
從影響服務業發展的角度出發,胡怡建(2011)認為我國現行增值稅是不健全增值稅型,征稅范圍僅限于產品,不涵蓋服務,從而導致流轉稅領域中的產品和服務稅制不統一,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汪德華等(2009)也提出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的稅制在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對服務業都有扭曲作用,導致在中國經濟整體服務化的同時,制造業反而減少了外部服務投入,而且2009年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將使稅制安排對服務業發展的制約作用進一步凸現。汪德華等(2008)的研究證實了這一點,他們發現,在1992—2002年,雖然中國服務業產值占GDP比重上升了近8個百分點,但是制造業的外需服務投入占總投入的比重卻下降了約1.3個百分點,表現出與其他國家顯著不同的發展趨勢。
但是,就在增值稅擴圍呼聲持續高漲的時候,也有學者對此持保留觀點。高培勇(2010)指出增值稅擴圍在短期內存在難以跨越的三個障礙:一是在現行稅制的框架內,能夠替代營業稅成為地方新的主體稅種的這樣一種稅,或并不存在,或難有變更歸屬關系之可能;二是增值稅擴圍涉及現行稅制體系框架以及既有稅制改革方案的一系列變動,這對于現行稅制體系框架和既有稅制改革方案具有顛覆性的影響;三是增值稅擴圍后,原有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分成比例要重新談判,這意味著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要推倒重來、重新構建,這需要相當大的魄力和周密的調研才能推進。因此,他認為增值稅還未到“一統江湖”的時候。
此外,也有部分學者反對增值稅現在擴圍。李林根(2001)認為,由于稅收管理及財政條件不具備,我國不宜進行增值稅外延式擴圍,即使是建筑安裝和交通運輸行業,也不具備擴圍的條件。熊嶸(2003)提出短時期內大范圍地調整增值稅征稅范圍很可能會導致營業稅收入急劇減少,影響分稅制下的地方財政利益,同時增加原先繳納營業稅企業的稅負。肖緒湖等(2011)則認為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間接稅稅制選擇上應呈現多樣化特征,單一的增值稅并非最好選擇;現階段我國營業稅稅制的優越性仍然存在,統一增值稅制并不成熟。
三、增值稅擴圍的思路及收入的估算
1.增值稅擴圍的總體思路
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的最終目標,就如胡怡建(2011)所說,是建立具有統一性、現代化和消費型三大趨勢性制度特征的現代增值稅制度。這一目標是毫無爭議的。但在當前的條件下,我國增值稅應如何擴圍,是“分步實施”還是“一步到位”,業界內可謂眾說紛紜。
(1)“分步實施”說
劉尚希(2009)指出,如果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全部被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那么這項改革不亞于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需要對整個財稅體制都進行調整。他提出,改革首先得確定思路,分幾步走,一次全部替代非常困難。大部分學者都支持這種觀點。但即便如此,如何“分步”也是“百家爭鳴,萬花齊放”。
陳鋒(2002)提出,首先應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業、倉儲業、租賃業及廣告等;而諸如金融、保險、咨詢業等,則繼續課征營業稅。劉明慧(2010)和孫鋼(2011)認為首先應將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劉明慧建議按照13%的低稅率征收這部分增值稅;孫鋼則提出可暫不調整增值稅中央與地方的分享比例,地方因運輸業“擴圍”而短收的部分,可以通過中央財政的稅收返還來解決。董其文(2010)主張首先把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郵電通訊業納入增值稅范圍,待各種社會經濟條件成熟后,再逐漸擴大到全部行業、勞務。王金霞(2009)認為擴圍應分三步進行:第一步涵蓋交通運輸業和倉儲保管業、物流業;第二步納入建筑業、建筑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免稅);第三步將金融保險、郵政電信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趙麗萍(2010)則認為擴圍范圍應首選金融保險業和交通運輸業,不宜在房地產業和建筑業首先推開;此外,擴圍后應適當延續營業稅行業差別稅率政策。
(2)“一步到位”說
也有部分學者支持“一步到位”說,如韓紹初(2008)認為,除特殊行業(如金融保險業)外應最大限度地把商品及勞務服務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將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合并,統一征收增值稅;同時,增值稅可改為單一稅率。龔輝文(2010)則認為原則上應將服務業全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但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界定標準應與征管水平相協調:改革之初,適當從嚴控制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規模,隨著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擴大認定范圍。靳東升等(2011)提出最理想的改革方案和改革目標應是對增值稅全面擴大征稅范圍,一步到位,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增值稅、營業稅并行所帶來的重復征稅、出口不能實現徹底退稅等積弊。
2.增值稅理論稅基及收入的估算方法
國際上有多種估算增值稅理論稅基的方法,并且已被各國廣泛應用于增值稅收入的預測。Aguirre等(1988)提出用行業核算賬戶法(也稱為生產法)來估算增值稅稅基及收入,即以各個行業的產出為基礎,對各行業的進口、出口、中間投入品、投資、免稅和零稅率的產出和中間投入品進行調整,估算各個行業的稅基及收入。Jenkins等(2000)介紹了三種增值稅稅基的估算方法:總計法、產業部門法和投入產出法。總計法利用統計年鑒中的國民賬戶,以GDP為基礎,通過對進出口、資本、零稅率、免稅消費、其他部門對免稅產品和服務的中間購買等項目做出相應調整,得到增值稅稅基;產業部門法同總計法類似,對各產業部門的GDP進行上述調整,最后加總各部門稅基得到總計增值稅稅基;投入產出法利用投入產出表生產和使用矩陣的數據,根據消費型增值稅稅基同最終消費大體相當的數量關系,以最終消費為基礎估算增值稅稅基。與Jenkins等(2000)以數據來源為依據進行分類不同的是,Pellechio等(1996)將增值稅稅基的估算方法分為生產法和消費法,生產法以總產出為起點,消費法從最終消費出發,兩種方法得到的稅基在數量上等價,選擇何種方法需要綜合考慮研究目的和數據可獲得情況。
國內也有部分學者從事了這方面的工作,如胡怡建(2011)基于Aguirre 等提出的行業核算賬戶法,運用投入產出表模擬計算了增值稅擴圍改革在不同方案下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并對相關影響因素進行了具體分析。姜明耀(2011)也以投入產出表為基礎,以統計年鑒為輔助,利用生產法估算了各行業的增值稅稅基,模擬測算了增值稅“擴圍”改革在不同稅率下對工業和服務業各行業理論稅負的影響。
四、增值稅擴圍對地方財力的影響
增值稅擴圍是大勢所趨,在這種背景下,受沖擊最大的當屬地方財政收入,這也是目前這一改革難以推行的最大障礙,國內學者對其的關注自然不在少數。
胡曉奇等(2006)指出如果按照“完整鏈條論”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將導致地方稅收收入大幅下降,帶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重新分配等更復雜的問題。胡怡建(2011)認為若不改變增值稅收入歸屬和分享比例,就意味著會將地方全額征收的營業稅轉變為地方只能分享25%的增值稅,從而極大影響地方財政利益。因此,增值稅擴圍改革涉及的最為核心和敏感的問題是收入如何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分享,以及由此引發的中央與地方分稅制財政體制如何推進的問題。張斌(2011)也認為在中央分成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增值稅擴圍后地方財政所分得的增值稅收入絕對量雖然有所提高,但遠遠不能彌補減少的營業稅收入,這會加大地方經濟增長阻力,增加地方財政風險。魏陸(2011)更是直接指出如果將現行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我國目前地方財力已經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對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勢必造成沖擊,這恐怕是增值稅擴圍改革最為棘手的問題。孫鋼(2011)甚至認為增值稅擴圍后,地區之間的利益紛爭(主要表現在進項稅額上)有可能浮出水面。王金霞(2009)和劉明慧(2010)等也持相同觀點。
也有學者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得出了類似的觀點。如董其文(2010)通過測算得出如果營業稅被增值稅代替,直接的后果是地方政府預算內可用財力的大幅減少;張悅等(2010)模擬估算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地方分享收入的影響幅度,結果表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各地增值稅收入相比以前的兩稅之和都有所下降,地方財力出現缺口,而降幅則取決于營業稅所占比重。
五、應對增值稅擴圍后地方財力縮減的對策
地方財力受增值稅擴圍的影響不可避免,學者們最為關心的問題自然就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因為這個問題解決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地方對這一改革的積極性以及改革的成敗。施文潑等(2010)就明確指出增值稅全面擴圍后,營業稅將被增值稅所取代,如何保證地方財政收入不受影響就成為首當其沖必須解決的問題。對此,國內眾多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1.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合理劃分增值稅收入
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方面,汪德華等(2009)認為應由中央和地方協商重新確立增值稅分享的比例,中央分享的比例應適度降低,適用于所有國內增值稅。劉明慧(2010)指出應提高地方在增值稅收入分享中的比例,并重點把握比例調整的尺度。楊之剛(2004)、蔡昌(2010)、楊默如(2010a)和張斌(2011)等也提出了類似觀點。
也有學者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董其文(2010)通過簡單測算,認為如果把中央與地方分享增值稅收入的比例由現行的75∶25調整為69∶31,則可以保持目前中央與地方的收入規模基本不變。張悅等(2010)研究得出,即便提高地方增值稅分享比例至46.8%后,大多數省級行政區基本維持現有的財力水平,但仍有約三分之一的省級行政區的收入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有較大差異。胡怡建(2011)則提出應根據歷年營業稅與增值稅增長差率來調整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按此計算地方分享比例應不低于50%,而中央分享比例應不高于50%。
在增值稅稅收返還的核定依據方面,施文潑等(2010)還提出擴圍后增值稅分成的依據不再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稅數額,而是要在綜合考慮各地的人口數量、消費能力、基本公共服務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能力等諸多因素后確定。劉明慧(2010)也認為稅收返還不能僅僅依據稅收來源地這個單一標準,還應考慮增值稅負擔在生產地與消費地之間的實際承受情況,故應適當降低發達地區的稅收返還數額,同時提高落后地區的份額,使生產地和消費地都享有一定的稅收收益權。
2.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強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
對于增值稅擴圍后地方財力縮減的問題,業界一致認為應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水平。但較少有人從實證的角度對增值稅擴圍改革下的轉移支付方案選擇進行研究,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陳少暉(2011)以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的財政數據為基礎進行的相關分析:他從財政均等化的維度來考量各轉移支付方式,指出增值稅的擴圍改革重構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對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損失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制度加以彌補。具體來說,增值稅擴圍改革下的轉移支付應逐步取消稅收返還,重構一般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應根據各地財政收支的差別,設計科學合理的計算公式;同時,加大對專項轉移資金使用的監管,以此來促進我國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
3.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加強地方主體稅種建設
施文潑等(2010)認為營業稅被增值稅取代后,從國際經驗來看,可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當屬在不動產保有環節征收的房地產稅,也包括資源稅。魏陸(2010)提出應通過改革資源稅、房產稅和開征環境稅來夯實地方財政主體稅種稅源。胡洪曙(2011)通過構建地方財力缺口測算模型研究發現,開征財產稅不僅不會對地方財力造成難以承受的缺口,而且能為地方政府創立帶來持續、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王金霞(2009)也認為應構建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張斌(2011)則提出應適時開征如社會保障稅、遺產稅等新的稅種,加強地方稅征收管理體系建設和地方稅保障體系的建設。
4.進一步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在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方面,賈康等(2002)指出應減少政府層級和財政層級,并按“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的思路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同時健全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制度。胡賀波(2007)認為我國政府間財政關系改革首先是要在立憲層次“分事權”,然后是進一步“分財權”,最后是建立規范、透明、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賈康等(2005)則提出了對整個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系統化調整和規范的措施:在公共財政框架下明確地方職能、逐步劃清政府間事權,鼓勵通過“省管縣”和“鄉財縣管”等方式減少財政體制層級,逐步完善地方稅收體系、調整各級政府間的財力劃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調整轉移支付結構。謝旭人(2010)、賈康等(2010)、朱青(2010)、蔡昌(2010)、楊默如(2010b)、王振宇(2006)、焦國華(2003)等也提出了類似觀點。
5.調整中央和地方財力分配的政策和力度
在調整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方面,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音。龔輝文(2010)傾向于“徹底改革型”思路,即營業稅改革與進一步的分稅制改革同步進行,根據新的稅制體系和改革要求,在原有分稅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重新設計,明確中央、地方的收入歸屬,規范國稅、地稅系統的職責分工。王金霞(2009)則認為目前比較切合實際的解決方式是采取“穩健調整型”的方式,保持原有的分配格局以及稅務機構的設置,在增值稅擴圍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地方稅體系,構建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遵循“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原則,完善房地產保有環節稅收制度,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開征物業稅、社會保障稅,使因增值稅擴圍而減少的營業稅通過多渠道得以彌補。
六、簡要評價
自2009年1月1日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起,業界、學界及社會民眾對增值稅下一步改革的目光都集中在增值稅的“擴圍”改革上。目前,各界已基本達成共識推進改革,但在具體的實施方式上仍然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這項改革是“一步到位”,還是“分步實施”?是應結合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徹底改革”,還是進行“穩健調整”?筆者認為,從我國目前的經濟形勢考慮,特別是考慮到財政承受的壓力,營業稅納入增值稅的改革不宜一步到位,建議根據經濟情況分步完成改革。而且從增值稅轉型改革看,也是分步實施、逐步推進,化解了各種矛盾和風險,確保了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應采取漸進式改革,分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先將部分行業、勞務納入增值稅范圍,待各種社會經濟條件成熟后,再逐漸擴大到全部行業、勞務。
雖然國內學者對我國增值稅擴圍的必要性、擴圍的難點、擴圍的方案設計等問題進行了較為細致的研究,但專門研究擴圍對地方財力的影響則較少。即便有的學者提到了這個問題,也僅僅是從定性的角度指出地方財力會因取消營業稅而減少,這只是淺層次的研究。毫無疑問,為地方政府設計出一套能保證其財力不因增值稅擴圍而減少的收入分配方案,是推行增值稅擴圍的前提。因此,如能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模擬估算出增值稅擴圍對我國地方財力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應對增值稅擴圍后地方財力縮減的政策建議,無疑是更好、更穩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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