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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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

篇1

【關鍵詞】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改進建議

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中,將外出的個體工商業者、異地辦企業所獲收入,統計在農民家庭經營的相關產業中;將農民家庭經營中雇請人員的支出統計在費用中。一些集體再分配收入指標的統計,包括干部報酬、撫恤金、優撫金、退休金、社會性獎金(如合己救人獎、精神文明獎、計劃生育獎等)和土地征用補償等,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應加以完善,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一、外出的個體工商業者和異地辦企業的,按照有關規定如果統計在農民家庭經營的相關產業中,就會出現與國家統計的稅收不相一致的問題,甚至可能出現重復統計的后果。農民外出勞務收入是指本村人員受雇于本村和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賣個體勞動得到的凈報酬收入(即收入總額扣除相對應的非生活消費方面支出后的余額),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員(含異地承包人)所得報酬收入。外出的個體工商業者、異地辦企業所獲收人,按照有關規定統計在農民家庭經營的相關產業中。對農民帶資異地承包的問題要視具體情況進行統計,異地承包所獲收入應統計為外出勞務收入,投入資金所獲收入應統計為家庭經營收入。如果這樣統計,外出的個體工商業者、異地辦企業的稅收就統計在本地,但實際上外出的個體工商業者、異地辦企業所納的稅收是交納在外地(在辦企業的地方)。這樣統計,就會導致統計數字失真。

二、農民家庭經營中雇請外來人員的工資支出如果計入費用中,就會減少外來人員帶來的勞務收入。外來人員勞務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外部人員(農民工)以雇員的身份在本企業勞動,所獲得的工資收入部分。農民家庭經營中雇請人員的工資應計入費用中。按此指標解釋,農民家庭經營中雇請外來人員獲得這部分勞務收入就沒有統計在本地產生的勞務收入中,就會發生前述的統計口徑不一致的問題。

三、國家補助或發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干部報酬、撫恤金、優撫金、退休金、社會性獎金(如含己救人獎、精神文明獎、計劃生育獎等)和土地征用補償等收入,不應統計在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是指農民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初次分配結束后,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報酬、撫恤金、優撫金、退休金、社會性獎金(如合己救人獎、精神文明獎、計劃生育獎等)和土地征用補償等收入。根據這一指標規定,國家補助或發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干部報酬、撫恤金、優撫金、退休金、社會性獎金(如舍己救人獎、精神文明獎、計劃生育獎等)等,應統計在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但這樣統計與實際不相符。以上所述的補助和獎金款項的發放主體實際上并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民從國家獲得的再分配收入,因此不應該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再分配收入范圍。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中包含多個部分,其中土地補償費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性收入或其土地使用權收入,應當納入公積公益金核算,而不是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再分配收入;安置補助費具有專門用途,是補助給需安置的農民,不屬于農民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再分配收入;地上附著物是補償給所有者,不管是補償集體的還是農民的地上附著物,都屬于財產性收入,也不是農民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再分配收入;青苗補償費屬于集體的,統計在集體經營收人串,屬于農民的,統計在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也不能作為農民從村集體經濟組織再分配收入。

四、隨著農經統計報表逐步與國際標準化接軌進程的加快,作為農經收益分配統計年報,必須突出“農村”這個特性,全面把握農村經濟主體的基本情況極其特性指標,以便與工業、商貿等行業統計報表有明顯的區分,凸顯其“個性”,真正起到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指導和參考的作用。結合本職工作就改革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制度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為了實現農經統計年報的嚴密性和完整性,滿足縣鄉政府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指導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及時掌握農村社會經濟運行發展的基本狀況和趨勢,減少統計失真的可能性,應將農村經濟統計年報的最基本填報單位統一設定為――社一級,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全面、真實、具體地體現出農經統計年報的可靠性和實用性,從而可以提高農經統計年報的指導性。

2、本著科學、適用、可比的原則合理地設置農經統計指標。

(1)取消重復設置,實踐意義不大的諸如人口、資產等附報指標,減少基層農經統計人員的工作量,消除具體工作中不必要的疑慮。

(2)科學調整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的指標設置,將農村耕地面積、人均占有耕地、撂荒面積、失地農民數量、糧油播種面積、單產、總產、人均占有糧食、人均口糧等指標設置到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的合理位置,這樣就可以很好地掌握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狀況,突出反映農村社會存在的問題,顯現村級組織發展的“瓶頸”因素,有利于加強經營管理和宏觀指導的決策性,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

(3)農民人均所得指標應增設農民可支配收入總額和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個紡計指標,而且應將上述兩個指標作為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的核心指標予以重點填報。在此基礎上,為了凸現農業現金收入部分的重要性,還應將出售種植產品收入、出售林業產品收入、出售牧業產品收入、出售漁業產品收入作為主體指標予以填報。這樣就能夠真實地反映出農業增效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差異程度,還可以全面有可比性地反映出農村經濟運行的質量和農民實際收入增加的狀況及其潛在的發展趨勢。

經過上述調整以后,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既可以為各級黨政領導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制定農村經濟政策、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全面、真實、有效、可靠的數據資料,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又可以滿足農業部門以及各級經營管理部門指導農村經濟工作的需要,真正發揮好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年報的經營管理和服務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澤厚.宏觀經濟統計分析學科建設的開拓性成果──《宏觀經濟統計分析》評介[J]. 統計研究. 1994(01)

篇2

失地失業農民不斷增多,對我國城鄉社會穩定產生了不良影響,其原因在于征地補償理論與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在于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著力構建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失地失業農民增多對城鄉社會的影響

最近,筆者對西部地區一些城市進行了調查,有的地方在解決失地農民安置問題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總體情況令人堪憂。據調查,目前被征地農民對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反映較為強烈:一是普遍反映補償標準偏低,難以維持長遠生計。從西部地區一些城市的情況看,根據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與城鎮居民收入相比,僅相當于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對于土地預期收益而言,郊區農民的年純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計算,其預期收益約為12萬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萬元左右。如果將1.8萬元全額直接代農民進入社保,按失地農民平均50歲、預期壽命72.6歲測算,每月只能領到60多元的養老金,遠遠低于當地近郊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費180元和城市中檔養老金500元的水平。據報道,浙江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采用一次性現金補償的額度約為每畝3—12萬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項目類別補償,安置標準為2.8—4.0萬元。總體上看,東部地區補償標準要高于西部地區,加上東部地區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東部地區失地農民重新就業的渠道相對較多,而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維持長遠生計的壓力則相當大,矛盾也尤為突出。

二是對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調村民集體資產的行為不滿。西部地區一些城市從2000年開始,統一征地時不再留部分土地給農民。在人員安置上,對男性50—60歲、女性40—50歲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或退養安置,1.6—1.8萬元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同時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由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部分農民認為,這種處理方式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因而對此不滿。

三是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滿。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壟斷,低成本從農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較為可觀的收益。農民希望能分享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農民征地補償費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農民的不滿情緒。據調查,2002年,西部地區某省的農民因土地問題上訪人次比1998年增長了5.8倍。

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導致失地農民問題越來越突出,已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征地補償理論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有關專家認為,造成農民失地失業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進程,而是現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國現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基礎上,根據當時的實際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補償理論和制度設計的計劃經濟體制特征明顯。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條件下,仍按計劃經濟的思路進行,必然引發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規定不完備,導致征地權運用的不規范。《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具體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有,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里的土地,顯然指集體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就意味著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為“公共利益”,也必須申請使用政府統征為國有后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與《憲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規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實踐中就難免不出現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問題,一些商業性項目用地也必須由政府低價統征后高價轉賣給開發商,對農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現行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財產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就是以村為單元的所有農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條》對此有界定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這就進一步明確了農民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擁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他就相應地應擁有對該項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現行征地制度,在承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征地時又剝奪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土地所有權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測算方法不夠科學合理。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因為土地征用單位在實施征地過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征地補償,按傳統的糧經作物比測定前三年的農業產值,沒有或較少顧及到現在的城郊農村,農業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業,而是集生態農業、精品農業和休閑觀光農業等為一體的現代都市型農業,土地的產出價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蔬菜價值可比的。因此,這樣形成的土地征用價格當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產出價值,是偏低的價格。第二,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農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卻沒有考慮增值因素。根據馬克思地租理論,級差地租可以分為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級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異,級差地租Ⅱ產生的原因是因為在同一塊土地上連續投資的勞動生產率的差異造成的。同時,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該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當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當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會產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異、國家規劃和開發投資兩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當然就包括兩種形式的級差地租。

因此,在對增值部分的分配上應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會導致地區地價差異上欠考慮。一個地區的基礎地價從根本上講是由區域經濟條件決定的,任何土地交易價格的形成均受到區域經濟條件的制約。由于農地產值的一致性趨勢,各地類的產值,特別是耕地的產值與區域的經濟條件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以此為基礎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就無法反映地區的地價差異。

(四)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也廣泛地被農民和社會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顯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劃撥)及其它所有的生產要素均已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惟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其次,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都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則被征地主體以較低價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財富觀沒有得到體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培根的話說:“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作為不可再生的特殊資源,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發展的生產資料,更應真正成為農民的一大財富。

三、著力構建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目前,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效益,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來源,同時也是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因此,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補償費標準。土地征用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應該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這僅僅是靜態預期補償標準,今后應逐步調升。政府要通過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適當降低稅、費,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市土地劃分成若干個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三是研究實施分類征占補償辦法。兼顧國家、市場征占主體和農民利益:①對純公益性項目用地(如無經濟收益的城市道路、綠地、水庫等),仍由國家統征后撥付,但國家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②對準公益性項目用地(如有收益權的高速公路、標準廠房、各類商品市場、污水及自來水廠等),除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外,還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同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談判,讓農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設公司股權分紅,商品市場、標準廠房產權,水廠產權或股權分紅等),避免土地被“買斷式”征占;③對開發性項目用地(如房地產開發等),引入談判機制,允許集體土地逐步進入一級市場或一級半市場,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一方,逐步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四是為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財產。鑒于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著許多公共性社會經濟職能,因此,在征地過程中應劃出或置換部分土地、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興辦二、三產業,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問題,并為以后農村社區向城鎮社區過渡創造條件。五是加快“城中村”農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連片改造和建設村民公寓為契機,按城市功能分區要求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將城市整體規劃與村一級管理體制協調起來,打破行政村的界線,采取組團式集中連片與局部分散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對集中、新轉居人員與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規模效益的功能小區。

(二)建立醫療、養老社會保障機制。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會高風險的問題,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是空白的情況下,應當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現實的做法是,設計一個與城市居民相對接近、便于今后與城鎮社保體系相銜接的操作方案,先養老保險,后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社保標準要逐步提高,失地農民享受低保標準應等同城鎮居民。建立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機制,提高養老保障成效。依托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建立完善互助醫療合作制度,并實行醫療產品配送下鄉。

建立失地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其資金籌措應按國家、集體、個人及市場征地主體“四個一點”的思路解決。政府應規范明確各類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征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儲存、專門機構管理;鑒于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購買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貼一點;政府從經營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點。

(三)建立教育培訓保障機制。對進城入鎮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塊:一是子女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失地農民進城后,其子女入學應與城鎮居民的子女一視同仁,享受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所賦予的所有權利。二是對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目前,失地農民的再就業面臨兩方面的困難:就業渠道不暢和就業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轉崗再就業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在加強失地農民的培訓時,還應對其他農民進行培訓,因為今天的有地農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農民。加強教育培訓,首先應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其次是各級財政應撥出專款,建立農民職業技術培訓專項資金,以黨校、職工校、鄉職業教育中心和農技推廣中心、鄉村成人學校等為載體,建立培訓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財政資源,開展免費培訓。三是對農業結構調整后的農村富余人員和失地農民進行現代市場經濟知識和轉崗再就業技能培訓。四是把失地農民的培訓工作,納入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

(四)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農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農民就業的社會化、非農化和充分化。順利實現就業是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來源,加快其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重要保證。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市場,實現城鄉統籌就業。一是要引導和教育失地農民轉變觀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自覺性和能力,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化就業。鼓勵、扶持失地農民自謀職業,自謀職業的失地農民應享受城鎮下崗人員自謀職業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對開展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農村信用社應繼續發放小額貸款給予支持。二是鼓勵征用地單位和其他工商企業盡量消化失地農民,對吸收失地農民的企業,應享受安排城鎮下崗人員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縣兩級勞動力市場為中心,以街道、鄉鎮勞動力管理服務站為網點的就業服務網絡。打破城鄉“藩籬”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對土地被征用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種種不合理限制,變“戶籍門檻”為“素質門檻”。

篇3

關鍵詞:股份合作制;集體經濟;意義;形式;程序;建議

一、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20世紀8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高速發展,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推進,人們高度關注集體經濟效率的提高與集體經濟收益的分享,迫使人們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在不改變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社區集體經濟財產折股量化到人,并參照股份制的組織治理結構成立股份合作組織,統一經營,民主管理,按股分紅。這種典型的“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形式對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意義重大:它有利于聚集生產要素,明確產權關系,增強勞動者主人翁意識;有利于促進農村社區各項公共事業發展,推動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有利于加快農村城鎮化建設步伐。

二、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的主要形式

(一)企業型股份合作制

企業型股份合作制最初是由過去的鄉村集體企業改造而來,后來一些個體、私營企業也開始向股份合作制轉化,逐漸演變成各種所有制企業相互參股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一般是將集體資源性資產作價量化入股,村民以現金入股,吸收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入股,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

(二)社區型股份合作制

社區型股份合作制是指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以土地為紐帶聯系起來,按合作社原則,采取股份制、勞動聯合與資本聯合相結合的新型集體經濟產權形式。集體凈資產劃分為集體股、按人口量化的基本股、按工齡量化的貢獻股。這種形式能夠極大地調動大家的勞動積極性,并能加強對生產經營的監管,是比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按人口確定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農戶依據所持有土地股權參與集體土地經營收益的分紅。這是一種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股份合作制形式,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城鄉結合地區還是偏遠農村,都可采用這種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集體福利目標和土地利用效率目標的統一,比較好地協調解決了農村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諸多矛盾,一度成為許多人積極推崇的一種制度安排。

(四)股份制

股份制是股份合作制發展的高級形式,是在進行集體資產股權量化的基礎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公司。股份制的特點是不留集體股,即把包括土地在內的集體資產統一折成股份,全部配發給個人,股權可以自由轉讓;由村民會議民主決定股權設置、股權分配、股權重組和公益性費用提取的方案。

三、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的程序

股份合作制建設的重點與難點,就是要讓改制區域集體成員達成共識。具體來說,也就是要讓集體成員充分理解股份合作制建設的必要性、程序和效果。當然,相關政府部門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也是股份合作制建設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農村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股份合作制形式,但是,不管采用哪種形式,其建設程序都是有規可循的。根據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股份合作制建設的經驗,一般可以參照以下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首先,村委會要通過外部考察或學習相關資料,加深對農村股份合作制的認識。其次,利用會議和宣傳資料做好廣泛的宣傳發動工作,并通過走訪調查、會議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收集村民對于股份合作制建設的觀點和意見。最后在外部環境分析和內部條件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股份合作制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上級組織或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二)建立組織機構

得到上級組織或相關部門的批準后,需要成立股份合作制工作小組,負責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體操作。小組成員一般有村集體黨委和村委主要成員、政府主管部門人員、外聘專家和村民代表,需要明確小組成員的分工與責權利。

(三)擬定相關制度

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就資產確認、人員確認、入股資格等擬訂相關制度,同時,擬訂好股份合作制建設工作計劃。擬訂的制度與工作計劃,需要征得上級相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大會的同意,并予以公布。

(四)資產核定

根據已經確認和公布的相關制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開展清產核資,摸清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等各類資產家底。在清產核資的過程中,一定要增加透明性,加強監督性,必要時可以請外部獨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核定。

(五)人員核定

根據已經確認和公布的相關制度,由股份合作制工作小組對可享受股份的人員進行登記和確認,設立人員檔案,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這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最敏感、最關鍵的環節,它涉及到每個村民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操作。

(六)設置權股

一般情況下,可以設置集體股、人口股和貢獻股。集體股的比例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和村公共事業發展的需要而設置,股權收益主要用于村日常的行政、社會事業開支;人口股量化到村民,它應該占到相當大的一個比例,村民根據有關政策與制度享受股份收益;貢獻股是為那些為村集體經濟做出貢獻的村民而設計的,需根據其貢獻大小進行科學的量化。

(七)股權量化

根據村有資產總量的構成情況、村集體經營性凈資產的形成過程、村級公共事業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個人股中人口股和貢獻股的比例。人口股的量化,一般是依照實行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建設時戶籍在村的實際人口平均分配系數;貢獻股根據村民在村的勞動年限和具體貢獻(這需要由村委會討論確認,并經村民大會通過)情況,按照分期、分級定檔的辦法,合理確定每個人在貢獻股中的分配系數。人口股、貢獻股可依法繼承,不得退股及轉出。

(八)擬訂《股份合作制章程》

《股份合作制章程》是股份合作制建設的核心文件,是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得以有序運行的保障,由股份合作制工作小組擬訂。其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資產、股東(村民)與股權、股份管理、組織機構、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則等。

(九)成立股份合作組織運營機構

在資產量化到人后,確定組織名稱,選舉產生股東代表,召開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成立大會,討論通過《股份合作制章程》,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并由董事會組建經營管理班子,到此,股份合作制得以完整建立。

四、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的建議

(一)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不宜盲目推廣

目前,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在沿海發達城市的郊區和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因為這些地區的集體經濟發展迅速,土地價值也因城市發展而飆升,農民十分關注集體資產流失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明確模糊的集體產權,以維護自己在集體中的權利和利益。然而,在經濟欠發達的偏遠農村地區,土地基本上沒有什么市場價值,集體經濟也十分薄弱,農民對明確集體產權的需求并不迫切。因此,實施農村股份合作制建設需要考慮地域差異和具體的實施環境。根據改革成功地區的經驗,實施股份合作制建設的村集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村集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集體凈資產;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村級領導班子凝聚力強,有較強的改革意識;大多數群眾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

(二)取消集體股,促進股權個體化

股份合作制建設的過程中,許多農村以“辦公開支、各項公益性事業開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為名設置集體股。實際上,辦公費用的開支可以列入日常管理費用,發展集體經濟,開展各項公益性事業的開支可以通過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益金以及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積金來解決。由此可見,產權模糊的集體股沒有必要設置。所以要逐步減少集體股,可以將一部分集體股量化為募集股,另一部分結合企業改革,實行管理者持股。

(三)破除區域封閉,拓寬發展空間

當前,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還停留在村級組織內部,因而資金、人才、技術、管理都受到很大的局限性,集體經濟組織規模小、產業結構升級慢。所以,需要破除區域封閉,允許并鼓勵股權合法流轉。首先,允許個人股在經濟組織內部繼承和轉讓;其次,允許經濟組織甚至村級組織以外的資金、技術或其他生產要素進入并股份化。當然,在拓寬發展空間過程中,要防止因治理不善或尋租而導致集體資產的流失。

(四)完善政策措施,創造寬松環境

當前,村級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建設中還存在著起點不高、內部管理不規范、政策法規不健全等問題,要深入推進這項改革,必須認真梳理制約因素,制定扶持政策,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一是要制定法律法規,對村級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的獨立法律地位予以確認,促進其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依法發展。二是要制定扶持政策。要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引導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股份合作制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促進其規模化發展。三是上級組織和村委會要為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支持和智力支持。具體來說,要及時、有效地提供投資指導,盡可能投資那些風險小、收益穩定的行業和領域;收集市場需要信息,利用政府組織資源,幫助股份合作組織開拓市場,做大做強;為其提供經營管理的參考意見。四是要從制度上明確村級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的管理班子與村委會領導班子的關系。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的管理班子是以組織的經濟建設為已任,他們是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應該不受村委會領導班子的干擾,能夠根據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股份合作制章程》獨立地開展工作。村委會領導班子是以村集體行政管理為已任,其任命是民主選舉和上級確認的結果,應該專注于村務治理,為村級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發展提供服務并實施科學的監督和指導,而不能出現村委領導班子取代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中領導班子的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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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以“三權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時代意義

在縣域科學發展示范點建設迅速推進,新農村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嘉善整體的統籌城鄉綜合發展水平位列全省第七,全市第一,率先進入全面融合階段。但是,相對城市,嘉善農村的經濟發展還相對滯后,農民收入持續增加還相對困難;農民融資需求強烈,卻缺乏有效抵押擔保物,導致農村市場資金有效需求和供給之間一直存在較大缺口;農業規模經營還不成氣候等。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發展,關鍵就在于激活農村資源,把資源資產化、資產資本化,讓農村“沉睡資源”變成“活動資金”。推進以“三權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關鍵就是要通過改革激活農民手中的資源,讓資源確定為產權,讓產權轉化為資本,有效地從根本上解決三農發展資金短缺和農民自主創業融資難問題,才能推進耕地有效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從根本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

1.1加快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迫切要求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加快轉型發展,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水平不斷提升,小城市和小城鎮建設不斷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斷深化。農村產權作為依附于農民身份上的權屬,長久以來一直是制約農民市民化的瓶頸障礙,通過有效確權賦能,破除城鄉兩張皮現狀,讓農民放心帶權入城,將為城鄉一體和新型城鎮化發展奠定扎實基礎。

1.2科學實現農民持續增收的有效措施

黨的十提出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宏偉目標,實現收入倍增重點在農村、關鍵在農民。通過有效激活農民手中的各項產權,賦予農民最為充分的產權權能,確保農民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權利,使農民具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能力。讓沉淀的農村產權激活形成有形的發展資本,讓農民用自己的產權轉變形成自己的創業資本,將為農民持續增收創造充分條件。

1.3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根本保證

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助推器”、讓農民過上美好生活的“定心丸”、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壓艙石”和引導農民放心進城的“保險帶”。通過深化改革,就是要在城鄉發展上實現產業興、生活好、社會穩和通道暢,將為率先建成小康社會筑牢最強基礎。

1.4依法規范村域治理的必要手段

村域治理是全面依法治理的關鍵領域和重點內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就在于實現農村資產向資本的有效轉化,有利于全面構建農村產權確權賦能、活權運轉和交易服務三大機制,建立和完善權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嚴格、分配規范、流轉順暢的更具活力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從而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規范產權流轉運行規則,將為城鄉健康有序發展注入最強保障。

2以“三權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嘉善實踐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嘉善縣域科學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的重點內容和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主要抓手,通過“確權賦能、活權運轉、有效保權”,從強化“三權”確權著手,以“三權三抵押”為切入點,進行大膽探索和實踐,改革紅利效應逐步得到顯現,改革工作進入健康有序推進的軌道。

2.1“三權三抵押”的含義

“三權三抵押”是指:農村集體經濟股權抵押、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和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

第一,農村集體經濟股權抵押,允許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以所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股權為抵押擔保物,在明確合法用途的前提下申請辦理抵押貸款,原則上以已完成股改且具備收益分配條件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為準入范圍。

第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在堅持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基礎上,保障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用活土地經營權,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明確合法用途的前提下抵押,以推進現代規模農業發展。

第三,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允許農民以依法取得的農村住房財產權作為抵押物,在明確合法用途的前提下申請辦理抵押擔保貸款,原則上在通過農房集聚形成的有條件的城鄉一體新社區范圍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后進一步擴大實施范圍。

第四,農村綜合產權抵押,為充分挖掘農村產權權能,允許農民可以自由選擇一種或者幾種產權進行綜合抵押貸款。

2.2完善農村三權確權賦能機制

第一,把好確權關,把權能明晰到位。確權是推進改革的先決條件,通過多年努力,嘉善縣農村三權確權工作已基本完成,全縣土地承包權確權面積達到34.11萬畝,完成土地流轉面積14.59萬畝;118個村級組織117個完成股改,對24.33億元集體資產進行徹底清產核資,并全面推行股權靜態管理,12個經濟強村率先開展收益分配,累計股經分紅總量達7935.52萬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面積達到770余萬平方米。據統計測算,全縣農村三權確權后價值約150億元左右,巨大的存量產權基本實現了明晰到戶和確權到人。

第二,把好登記關,把權屬備案到位。產權登記備案是確權的具體形式。根據部門分工,明確了縣農經局為集體經濟股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部門,縣住建局和國土局分別為住房財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單位。根據抵押工作要求,由縣農經局和住建局承擔了各自權種抵押登記職能,并首創辦理了三權抵押他項權證。依托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對20畝以上土地規模流轉經營權進行登記,并增設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功能。通過登記備案,建立了完整的農村產權檔案信息系統,實現了動態登記和規范管理同步運作。

第三,把好頒證關,把權益保障到位。權證頒發是農民產權權能的實現形式。全縣在股改同時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經濟股權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確權發證69203本,并同步開展流轉經營權證發放;農村宅基地使用已確權發證67940本,在此基礎上啟動農民住房財產權證發證工作。在農村三權“確權、登記、頒證”三到位同時,同步實現“權可抵押、權隨人走、帶權入城”,讓農民權益在改革過程中不受侵犯,得到充分保護。

2.3深化農村三權活權運轉機制

2.3.1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改革

2009年,嘉興市在全省范圍內率先試點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當年出臺了《嘉善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設在縣農經局的農村土地流轉中心和縣農商行分別開辦了抵押登記和貸款辦理業務。

第一,實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前提是規范農村土地流轉。2009年,嘉善縣出臺《關于加快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2009年年底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9個鎮(街道)流轉服務所和103個農村服務站全部掛牌成立。2010年5月,全縣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正式啟用了農村土地流轉網絡平臺,實現農村土地流轉三級網絡實時動態管理。確保了土地流轉情況實時可查,流轉去向用途清晰可見,金融機構服務有據可依。

第二,實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放貸流程。嘉善縣農商行是首個探索實施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目前已經構建起了一套科學合理的放貸流程。只有憑抵押登記部門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出具的《嘉善縣農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證》,并通過農業部門和縣農商行審查后,縣農商行方能放款。并考慮到嘉善實際情況依托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平臺,縣農商行在實際操作中還將流轉土地經營權抵押范圍擴大至流轉土地剩余年限租金、地上(含地下)附著物價值及流轉土地預期收入等,有效提高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及其應用價值。

2.3.2深化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度改革

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繼承權。允許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改制后予以工商登記,明確其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機制,保障集體經濟收益權。完善集體資產經營機制,鼓勵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社員、企業等主體合股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第一,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濟股權抵押貸款改革主要得益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2004年,李家社區率先開展了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通過股改有效拓展了農民的收入渠道,李家社區去年村級可支配收入達到1139萬元,連續第五年排名全縣第一。自2004年以來,李家社區農民人均收入從13352元增加到20500元,年均分配收益在200萬元以上,其中2013年分配了352.1萬元,人均享受分紅突破2400元,使得股東財產性收入比重達到15%,遠遠高于全縣平均水平。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改革基底的強度。李家社區能夠在全縣范圍內率先實施農村集體經濟股權抵押貸款改革,實現歷史性的突破正源于此。

第二,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濟股權抵押貸款改革前提在于推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2004年李家社區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到目前我縣117個村集體中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對村級資產進行了清產核資。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如有創業、生產經營、消費等信貸需求,可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本人家庭人員相關資料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股權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以內,最長不超過3年。對符合信貸條件的,在辦理股權抵押登記后,金融機構就可以發放貸款。農戶在辦理股權抵押貸款后,并不影響繼續享受分紅,而且只要按時還清貸款,仍可繼續申請新一輪貸款,這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農戶創業融資的可持續性,使農戶手中的“硬本本”成為隨時可用的“活資產”。對于村級集體經濟而言,隨著股權證能夠轉化成“活資產”,通過活權賦能將為農村建設、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全面提速提供有力支撐。

2.3.3探索農村宅基地確權和農房抵押改革

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截至2015年年底,全縣宅基地應發證面積881.98公頃(13229.7畝),已發證面積871.01公頃(13065.2畝),發證率98.76%;應發證宗地80258宗,已發宗地79281宗,發證率98.78%。需要按新方法更新宗地25000宗,已更新宗地12812宗,更新比例51.25%。

完善農村住房財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和抵押工作在城鄉一體新社區率先開展。桃源新?住戶都是將原來在農村的住房經過置換后居住在桃源新?,但是在申請農業貸款方面尚未享受城市居民同樣的待遇,仍受限于傳統信貸模式。通過改革建立農房登記管理辦法和抵押工作相關規定,桃源新?的房子也能像城里房子一樣抵押貸款,截至目前,已辦理單數44單,發放貸款650萬元。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解決的不僅是農戶貸款難題,更是對農房改造集聚的一次改革延伸。憑借此項改革,桃源新?住戶也有了自己的“產權經濟”,住房不再是單純意義上的居所,而是可用于創業致富的活資產,讓農民享受到的是金融方面的均等化待遇,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扣上了以“三權三抵押”為核心內容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最后一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股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構成了嘉善農民手中最重要的“三權”,如今的“三權”都能用以抵押貸款,意味著農民具備了更富多樣性的融資手段,夯實了農民創業致富的經濟基礎,有利于促進農民增收、縮小城鄉差距、促進農民市民化,這對于加快推進示范點城鄉統籌先行區建設意義尤為深遠。

2.4以“三權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特點

第一,統。從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類型看,嘉善推進農村綜合產權抵押貸款所選取的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股權和農村房屋產權是三項最重要的農村產權,它更大的亮點和創新在于率先把將三權統為一體,形成三權自由組合抵押貸款;從抵押貸款對象來看,嘉善縣在推進農村綜合產權抵押貸款的過程中,縣農商銀行、農業銀行、村鎮銀行和郵儲銀行四家涉農金融機構全部參與承辦相關抵押貸款金融業務,并且實現了將人民銀行組織四家涉農金融機構抓抵押貸款和農經局牽頭住建局、統計局等單位抓確權登記兩條主線統一起來。

第二,惠。農村產權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實現改革為了人民,讓改革成果惠及人民。嘉善縣推進的“三權三抵押”改革工作真正做到了“惠民”“為民”。主要表現:優惠的貸款利息。針對農民在創業、生產經營、消費等信貸有效需求,四大涉農金融機構出臺了資金優先解決、利率適度優惠、辦貸程序簡化等配套優惠政策,農民通過“三權”,即可獲取一般貸款期限為一年,貸款利率按銀行利率定價,根據信用程度等級給予適當優惠,利率通常比商業銀行利率低20%左右。

第三,穩。這里的“穩”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在風險防范體系上注重“穩”。由于嘉善縣是個國土面積僅有500多平方千米的小縣,再加上并村重組后,各個鄉村居住相當集中,金融機構通過向各村派駐信貸員,通過走訪調查,能夠熟悉掌握村里每戶家庭的信用等級和經營狀況,從而降低了銀行抵押貸款風險。另一方面在推進農村綜合產權抵押貸款過程中追求“穩”。嘉善縣根據現實條件采取試點先行,然后全面推進的做法,從而堅持了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如在推進農村產權交易權種方面,針對10大類交易品種,嘉善采取從易到難分兩批次推進,實現了又穩又快又好的推進。

第四,便。無須抵押擔保,與全國各地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相比,“三權三抵押”只要求農民擁有“三權”及家庭成員相關材料即可直接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實現了用自己的產權解決自己的資產,有效解決了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審批快,通常農民申請抵押貸款,需要通過層層審批許可,不僅耗時耗力,甚至延誤農民創業、生產經營,而“三權三抵押”對符合信貸條件的,在辦理產權抵押登記后,就直接發放貸款,從而簡化了抵押貸款手續流程,方便了農民創業。

第五,全。形成比較完整的改革體系和辦法,環環相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已于2009年發文實施。經過調研論證,已經初步形成整套改革方案體系:《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實施辦法(試行)》《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深化完善嘉善縣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改革方案等。當前,嘉善的綜合產權抵押貸款已初步取得成效。截至2015年2月底,已累計發放抵押貸款155單,金額達1.897億元,讓改革紅利充分惠及廣大農民群眾。

3關于完善“三權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考

3.1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應該遵循的原則

一是堅持于法周延的原則。處理好依法辦事和改革創新的關系,進一步協調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利益,依法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在民主參與、民主決策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確保改革工作程序嚴明和手續規范;三是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和分類指導,從鎮域村域實際出發,精心組織、穩妥推進,確保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四是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將改革工作與統籌城鄉全面融合發展、探索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緊密結合,構建農村股份合作制長效運行模式,推動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3.2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需要克服的障礙

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項民生改革工程,這項改革由于涉及面廣、歷史沿革長、運行推進復雜,又事關農民群眾和村級集體根本利益,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改革的復雜性,深刻認識改革遇到的障礙。

第一,思想認識障礙對改革有序推進產生的影響。思想認識是改革工作的必要前提,在推進過程中,還存在基層干部群眾不理解的情況,怕煩畏難的情緒還時有存在,越到改革的深水區,越是缺乏釘釘子的精神,面對復雜的改革過程,攻難克險的精氣神不足,影響了改革有序推進。

第二,政策支撐障礙對改革穩步推進產生的影響。目前法律法規對農村產權相關規定還相對滯后,中央深改工作意見和相關改革文件雖然明確了諸多改革信號,但在后續推進中具體改革事項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保障,出現糾紛時會呈現有政策文件但無法可依情況,影響了改革穩步推進。

第三,推進力量障礙對改革深入推進產生的影響。從目前推進這項改革配備力量分析,鎮一級力量還顯得配備不足,推進工作專業人員相對缺乏,這項工作又需要豐富的農村工作和群眾工作經驗,也要熟悉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而開展此項改革相關力量儲備不夠,影響了改革深入推進。

3.3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

3.3.1農村產權確權方面

推進三權三抵押前提在于確權到位、權屬清晰,目前三大權在確權過程均涉及部分歷史遺留問題。

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土地承包權方面主要是因在二輪承包時工作不規范,有放棄手續不齊全的、有權證面積與實有面積不符的、有空間位置不明的、有登記簿不健全的等,尤其是搞兩田制的鄉鎮問題更多,有個別村、組承包權證還沒有下發的,還有跨社承包的等歷史遺留問題。這些歷史問題不解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就無法推進,農民的土地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第二,農村集體經濟股權主要涉及土地集體補償費不到位、三資管理不規范等遺留問題和確權的靜態化時間截點問題。實行靜態化管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幾年過去了或者十年過去了,新生兒越來越多,年紀大的越來越少,這個時候還是按照原來確定的時間截點就顯得不合理了,那么按照什么時間截點來確定人口股呢?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主要涉及違法用地和違章建房等遺留問題。在桃源新?和李家社區均遇到由于土地耕占稅未交納導致宅基地使用證無法辦理,進而影響到住房財產權確權和抵押工作順利開展,全縣部分城鄉一體新社區均涉及這一問題。

3.3.2深化活權運轉工作方面

在確權基礎上,全面建立“三權”流通交易平臺。

第一,要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的基礎地位,支持各類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機制和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制度。要進一步規范工商企業租地行為,引導農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共生共贏,促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龍頭企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康發展,加快建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第二,要盤活農村集體經濟股權。要探索股權繼承、有償退出和內部轉讓相關機制,推進股權社員配股,鼓勵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社員、企業等主體合股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開展集體股權抵押貸款工作,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解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貸款的難題。

第三,要激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在依法、自愿、有償和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探索農村宅基地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有條件置換、有償使用、有償退出機制。同時,要積極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轉讓,可選擇基礎條件相對好的村,在較小范圍內試行,并適時在符合條件區域進一步擴大改革面,條件成熟后全面鋪開。

3.3.3有償退出的條件問題

假如有村民想利用有償退出分配集體資產怎么辦?退出時集體股的股價是按照原始股價還是市場股價?市場股價由誰來評估?

3.3.4法律法規紅線問題

目前法律法規對農村產權相關規定還相對滯后,中央深改工作意見雖然明確了諸多改革信號,但在后續推進中,涉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風險防范體系設計中,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無法律依據處置,帶來一定政策風險;涉及農村集體經濟股權還未明確可以外部轉讓,抵押風險目前還停留在內部處置;農村產權交易中涉及繼承、轉讓、有償退出和置換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保障,出現糾紛易出現有政策文件但無法可依情況。

篇5

[關鍵詞] 農村經濟統計 重要性 存在問題 對策及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2-0011-02

農村經濟統計簡稱“農經統計”,是農村社會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它是一項研究農村各種經濟現象的數量表現,要求用科學的方法去搜集、整理、分析現實農村經濟情況的數據,并通過統計指標體系來反映這些經濟現象的規模、水平以及相互的依存關系,以揭示農村經濟發展規律的工作。為黨和政府制定農村經濟政策,為各級領導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指導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為檢驗、監督各部門貫徹執行農村經濟政策情況,提供重要依據。因此,認真做好農經統計,對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基本情況

寧洱縣位于云南省南部、普洱市中部,所轄9個鄉(鎮),85個村民委員會,1178個村民小組,4.1264萬戶農戶,農業人口15.8419萬人,2013年農村經濟總收入19.5829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6026元,2013年全縣有耕地面積33.8675萬畝,農作物總播種面積57.4317萬畝,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縣。我站共有農經統計人員14名,擔負著全縣的農經工作。農經工作主要突出了農民負擔監管、土地承包及流轉、村級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四大管理”職能,農經統計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內容涉及農村經濟情況以及農經工作的方方面面,而寧洱縣的農經統計工作在2009年以前施行手工匯總,需要縣、鄉、村三級逐級匯總上報。各級要匯總1000多個指標、幾十萬個數據,工作量龐大,任務繁重,且容易出現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統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統計手段也逐步提高,自2009年開始施行電腦軟件匯總,統計效率和準確性大大提高,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影響統計工作開展的不容忽視的新問題。

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利益的驅動,影響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統計數據本身的屬性,從客觀上為纂改統計數據提供了可乘之機。歷來統計數據是反映政績的重要方面,并且統計數據不同于會計數據,允許有一定的誤差,即便有《統計法》,也由于缺少相應的實施細則,嚴格執法也無從談起。這就造成了一些領導在各種利益的驅動下,自然而然地從統計數據上做文章,計劃目標越訂越高,統計數據越來越偏離實際狀況,有的地方農村鄉村企業產值、農民人均純收入就是上級訂的目標、下級編報完成的。

2.現行農村經濟統計制度不夠完善

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結構多樣化,經濟運行方式多層次、多渠道,現行農村經濟統計制度不夠完善,使統計指標體系的設置無法適應。從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方案看,在經營方式上劃分為村組集體經營、鄉村企業、農民家庭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而目前有些農村又出現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經營、三資企業,聯合經營等新的經濟成份;在產業上,農民除了在居住地從事各種生產活動外,還跨區域從事經營,或異地承包或以雇員的身份從事生產服務活動,生產領域和空間不斷拓展;從收益分配關系看,以前農村只有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關系。現在,有些地方的農村表現為農民與國家的關系、農民與國家有關部門的關系;農民與集體組織、與集體企業之間的關系;農民與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關系;集體與國家、及所屬企業和農戶的關系,集體與外部單位和個人等的多種分配關系,這使農經統計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只有及時進行統計制度改革,統計方法改進,統計指標調整,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新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

3.統計人員少,部分統計人員業務不熟,整體素質不高,工作難盡力,質量難保障

2013年底,寧洱縣農經部門實有農經人員42人(編制為58人),其中縣級農經人員14人,6鎮3鄉農經人員28人,人員數量明顯不足,同心鎮、德化鎮現無農經人員,同時農經人員管理和歸屬不明,寧洱縣鄉(鎮)農經站歸屬于農業服務中心,不利于上下業務聯系。統計人員業務不熟,在不了解情況,不懂業務時,必然統計辦法簡單、潦草,要么照搬照套,要么胡編亂造,結果是錯了改,改了錯,既不符合實情又不符合邏輯,他們認為,只要領導簽章認可,就交差了事,造成統計數據與實際不符。數據質量難于保障。

4.農民的整體素質相對較低

長期處于自給自足經濟體制下的農民,商品觀念淡薄,思想封閉,政治文化素質不高,造成了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難于開展, 所統計數據準確性不高,表現為農民參政意識較弱,家庭記賬責任感不強,及記賬不及時,不準確等原因,同時有的保守農民不愿公開自己的真實經濟狀況,怕露富,也造成統計數據隨意性大,此外,農民文化素質不高,各家各戶對經濟指標理解程度不一致,統計出來的數據內容也就不同,失去可比性。

三、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中的對策及建議

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中存在這些問題,影響了農村統計數據質量,不利于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以自己據幾十年的工作實踐,認為現階段應重點采取以下對策。

2009年農業部出臺《農村經營管理情況統計報表制度》,將農經統計年報報送方式改為網絡在線報送,并對農經統計報表制度進行了改革,完善了現行的農經統計報表體系,主要涉及農村經濟基本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情況、農經機構隊伍情況等方面相關內容。修改后的報表制度充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源條件和運行情況的統計;細化了農戶家庭經營,尤其是土地流轉、農戶經營耕地規模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情況的統計;突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的統計;將原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情況統計表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統計表,報表的主體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情況作為附報統計;增加了反映經管工作開展情況和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情況的統計。具體措施如下:

1.加強領導對農經統計工作的思想意識,保持和發揚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作風

加強領導對農經統計工作的思想意識,認清數據不實的危害,改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在實際工作中,實地核查上報指標的質量,擠出水分,防止弄虛作假。不搞形式主義,多做對人民,對社會有益的實事,各級領導還必須做“說實話、鼓實勁、辦實事”的表率,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這是黨的思想路線的要求,也是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要求,只有領導有實事求是的態度,統計數據才能真實可靠。

2. 完善統計方法,科學統計

農經統計報表制度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農村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已經進行了大范圍指標體系的調整,但仍存在不斷完善的問題。農經統計的對象是農村的千家萬戶,集體組織和企業單位,統計資料的取得相當困難,統計調查方法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相結合的統計調查方法,對搜集的數據進行修訂調整,使統計數據更加真實,更符合實際。特別是家庭經營部分在農村經濟指標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科學地統計家庭經營部分的經濟情況顯得尤為重要。所以首先要科學地等距抽樣。再次,對家庭記賬戶進行培訓,準確的進行統計。對家庭記賬戶進行培訓。一方面,要讓他們學習統計知識,正確理解農村經濟統計各項指標的含義,準確統計。另一方面,要向他們宣傳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樹立主人翁責任感,提高農戶的參政意識,讓農民認真負責地及時記錄,為農村經濟統計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統計資料。

3.積極爭取領導重視和支持統計工作

在目前情況下,任何一項工作必須引起領導重視和支持,才能得到充足的經費,健康的發展。農經統計工作也不例外,農經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方便,就為各級領導提供了完整可靠的第一手資料,這恰恰也是各級領導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這樣領導才不會導致決策失誤。才能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發展的特點,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發展經濟。因此,農經部門要認真深入地進行統計分析,主動及時地向各級領導報送分析報告,反應問題,取得他們對農經統計的重視和支持。

4. 實行統一管理、層層負責、一級管一級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一級統計部門有對下一級上報的數據提出復核的權力。因此,各級農經部門需充分運用這一權力,層層包干,層層負責,上一級要管好下一級,避免填報數據的隨意性,調查方法的隨意性、統計人員安排的隨意性,確保農經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5.加強農經統計隊伍建設,提高農經統計人員素質

農經統計既有較強的理論性,又有較強的實踐性。農經統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搞好農經統計工作,必須加強農經統計隊伍建設,提高農經統計人員素質。

5.1 要有法制觀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是搞好農經統計工作的法律保證和行為準則。這就要求農經統計人員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提高思想認識,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力和義務,反對弄虛作假和浮夸作風,制止和糾正統計違法行為,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5.2 要有求實精神

農經統計人員,要敢于講真話,講實話,敢于堅持原則,對黨和人民負責,堅決維護統計的客觀性,真實性,排除各種利益主體的干擾。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尤為重要。

5.3 要加強學習

一方面,要加強政治學習,提高農經統計人員思想覺悟,增強對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責任感。另一方面,農經統計人員要鉆研業務,精通農經統計知識,認真學習農村經濟統計業務知識,掌握統計方法,熟悉報表指標體系,弄清各項指標的統計范圍,數據取得的方法及有關指標之間的平衡關系,邏輯關系。

5.4要有競爭意識

隨著社會競爭機制的不斷建立和完善,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經統計人員要具有競爭意識。科學、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農村的基本情況。為黨和政府制定農村政策提供依據,落實政策。這就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6.加快統計工作的法制建設,加強執法監督

所謂法制,是以一套完整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來立國、并以這樣的法律制定和體系來治國。即依法立國、依法治國。農村經濟統計的法制建設以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發展得以健全、完善。依法統計才能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對于違法的行為,執法人員要嚴厲懲處,決不能隨意性的處理。對違法行為要敢于“曝光”,絕不能心慈手軟。加強執法監督、接受上級、群眾監督,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證數據真實性、客觀性。保障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為切實解決“三農”問題盡一點微薄之力。

7 .改善條件,提高農經統計人員的待遇,穩定農經統計隊伍

穩定農經統計隊伍的關鍵是提高對他們的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及生活條件。農經統計工作比一些部門辛苦多了,但他們的待遇無論是工資還是住房都很差。這就使一些高素質人員外流、造成農經統計人員素質偏低。沒有形成事業留人,待遇留人和感情留人的好氛圍,寧洱縣農經部門的編制為 58 人,實有 42 人,中職只有8 人,占總人數的19.05%,(因中職取得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并通過)造成人員大大外流。使整個農經統計工作發展不順,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8. 理順管理體制,確保農經職能履行,促進農經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2011年底,寧洱縣鄉(鎮)機構改革,寧洱縣鄉(鎮)農經站歸屬于農業服務中心,造成人員不專,農經管理執行力不強。應按照“管理規范、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監督到位”的要求明確職責,設置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做到“有機構管事,有專人理事,有經費辦事”。使寧洱縣的農經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更加完善,從而促進農經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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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美華.淺議提高農村經濟統計質量的途徑[J].農村財務會計,2009.(3)

篇6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相關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種形式:第一,土地發展權的購買(PDR)或轉移(TDR)。PDR是從耕地“產權束”中分離出土地非農化發展權,并由政府購買,耕地擁有者得到相應補償,必須保持耕地農用,并可交易除土地發展權外的其他土地權屬,非農化只有在耕地擁有者購回發展權時才能夠發生,但有極其嚴格的購回條件[27]。美國通過PDR保護了約200萬英畝耕地,但政府為此支付了高達15億美元的費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種做法,即TDR。TDR與PDR的不同之處在于,由開發商在農地保護區購買土地發展權,并獲得在土地開發區建設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許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場機制進行的土地發展權交易過程[29]。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通過設立土地發展權,補償農地保護者的土地開發機會成本。第二,稅收優惠或減免。美國的農地減稅方法包括,農地的“特惠估稅值”,即不附帶條件的純粹減稅;區別征稅,即依據農地開發時間征收不同比例的稅金;限制性協議,即農地持有者同意在規定的期限內保持農地農用,以獲得稅收減免,否則將歸還減免的稅金[30]。加拿大對農戶之間保持農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較低的資產稅。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瑞典和荷蘭免除耕地的一切財產稅,英國的涉農建設也免稅[31]。第三,農業補貼。一類是針對農地質量提高和農業環境改善的直接補貼。例如,美國的耕土地保護計劃,政府對有益于環保的農地保護和利用行為提供獎勵補貼或成本分擔[32];歐盟的環境敏感地區項目(ESA),以每個會員國確定的本國最低良好耕作實踐水平為基準[33],進行第一階段的政府補貼,包括價格支持和農業補貼,若農民通過不懈努力超過基準水平,則相應獲得更多補貼[34]。另一類是通過農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民提供技術或信息服務等的公共投資,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和增強競爭力的間接補貼。美國、加拿大、英國、韓國等國家都有此類做法。第四,生態補償。美國20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關注土壤保護,鼓勵農民休耕或退耕,并給予農民相應的經濟補償,50年代末出臺的“土地銀行政策”就屬于此類。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生態補償的領域從最初的土壤生產力和土壤侵蝕,擴寬到后來的農業用水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和濕地保護等,都對相應群體提供經濟補償。歐盟也有類似的休耕項目,每年每英畝的補償額高達650美元[35]。德國、日本等國家也有將對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融入生態補償的政策。第五,為農地的景觀游憩價值付費的鄉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鄉村度假,需要為其享用的農地景觀效益付費,是對農民提供農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補償[36]。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理論研究

國內有關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研究最早體現為對耕地資源價值的研究,隨后是對耕地保護外部性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近年來才擴展到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一)耕地資源價值研究

起步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開展,學術界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和價格的研究應運而生,早期的研究側重于價值理論和價格評估理論。學者們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理論的探討可謂百家爭鳴,主要包括勞動價值論、效用價值論、使用價值決定論、多元價值論等[37],其中,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逐漸成為國內主流的價值理論。耕地(農地)價格評估理論方面,王萬茂和黃賢金提出了農地估價的技術路線和程序等[38~39]。對耕地資源價值的核算僅限于市場價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還原法[40~41]。深入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農地非農化、征地補償費偏低等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重新審視耕地資源價值,為我國建立科學的農地流轉價格體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論支撐[42]。該時期的研究側重于對耕地資源價值內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補償標準確定中的應用。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資源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具有社會價值、生態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應在征地補償中顯化以上外部性價值。根據所采用的耕地資源外部性價值評估方法,可將已有研究歸為兩類,一類研究多運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晉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資源價值的基礎上,認為現行征地補償只顯化了平均占耕地資源總價值16%的經濟價值,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生態服務價值均未體現[43]。陳思源,曲福田等認為農用地轉用價格包括三部分,即農用地質量價格、農用地社會價值量、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并結合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新了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的評估方法,公式為:農民人均年農業純收入/農民人均年純收入=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社會價值量[44]。邊學芳,吳群等以江都市為例,采用假設開發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別測算了耕地所有權價格、耕地社會保障價格和糧食安全價格、耕地生態安全價格,并依此確定耕地的征收價格[45]。王仕菊,黃賢金等依據耕地總價值測算出2007年全國征地補償標準為49萬元/hm2,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46]。另一類研究則運用CVM等資源環境價值評估法測算耕地資源的外部性價值。蔡銀鶯,李曉云,張安錄運用CVM的調查和研究表明,武漢居民每年保護耕地的支付意愿價值為9.67×109元,由此測算出耕地的非市場價值為5917l元/hm2[47]。高魏,閔捷,張安錄運用CVM測算出江漢平原耕地非市場價值每年的支付意愿為5.31×108元~6.46×108元,并對支付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回歸分析和環境經濟學解釋[48]。張鵬運用CVM評估農地價值,并將該理論數據同實際征收補償數額比較,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張安錄采用CVM估算出武漢市和平農莊休閑農地的存在價值為3.368416667×107元,應在估算農地總價值及農地保護決策中引起重視[50]。聶鑫,汪晗,張安錄基于對四座城市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體的調查,運用收益還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別測算了農地的經濟價值、社會保障價值和外部效應,結果顯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總福利補償價值分別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理論基礎之一,隨著對耕地資源價值研究的深入,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并展開了深入探討,研究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的原因、具體表現、負面影響及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對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原因的探討,范少冉認為是由于我國各地區承擔著不同的耕地保護責任,某地區耕地過度非農化導致其他地區保護耕地的機會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陳美球認為是由于耕地不僅給農民帶來經濟收益,更重要的是為全社會的穩定及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效益[53]。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導致了耕地利用和保護的區內外部性問題和區際外部性問題[54]。其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具體表現,牛海鵬,張安錄認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其中生態效益具體有涵養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氣候、改善大氣質量、生物多樣性和土壤凈化效益,社會效益具體有糧食安全、社會保障、開敞空間及景觀、科學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負面影響,范少冉認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區尤其是糧食主產區,犧牲了自身的多元化發展機會;另一方面極易造成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耕地保護行為和目標的沖突,不利于農業發展[52]。孫海兵,張安錄認為不能在市場中經濟體現的農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導致農地比較效益低下,土地資源配置個體決策往往傾向于農地城市流轉,使得農地供給不足,給整個社會帶來不利或損失[56]。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保護外部性問題是耕地非農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響和制約著耕地非農化驅動機制的作用過程,決定著耕地非農化驅動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錢忠好認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場經濟激勵、自愿協商、社會準則或良心效應等四種方法[57]。范少冉認為應建立耕地保護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獎勵或激勵包括制定農用地的政府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補貼與保護政策等[52]。邵建英、陳美球提出應科學評估耕地價值,建立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機制,重構耕地保護的利益分享機制[53]。孫海兵,張安錄的構想是增設農地外部效益財產權賦予農民,國家籌資組織購買以實現經濟激勵和補償[58]。蔡銀鶯,張安錄運用CVM估算出江漢平原農地保護的外部效益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應在經濟上實現[59]。牛海鵬,張安錄主張將耕地保護機制和經濟補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耕地保護基金,落實對農戶保護耕地的直接補貼[55]。

(三)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

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是經濟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一些學者圍繞補償原因和補償機制架構展開了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問題的探討。對區域補償原因的探討,吳澤斌,劉衛東通過對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不含港、澳、臺地區)耕地保護政策執行力的測度和評析,認為在耕地保護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區域的差異性,把土地利用分區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區域間的利益補償機制,矯正耕地保護政策執行較好區域的外部經濟損失問題[60]。方斌等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從耕地保護易地補充的客觀實際需求出發,結合已形成的易地補充的雛形市場,探討了耕地保護區域經濟補償的可行性[51]。紀昌品,歐名豪從經濟發展帶來的耕地面積減少、區域間耕地保護壓力與機會成本差異、區域間耕地保護責任與義務不對等方面闡述了耕地保護區域協調的客觀性與必要性[52]。對區域補償機制的架構的研究,根據視角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主張建立以耕地資源價值為核心的區域補償機制。張效軍、歐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思路:確定補償的價值標準;測算各區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計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確定面積標準,折算標準面積;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其中價值標準的確定依據耕地資源價值,但并非完全補償,其研究表明,我國耕地的價值為112.68萬元/hm2,經核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的全國平均水平為107.03萬元/hm2。紀昌品,歐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導型-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主導型-區域之間協作的區域補償途徑[62]。苑全治,郝晉珉等以經濟外部性理論為依據,建立了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理論模型和經驗模型,理論模型重點模擬區域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影響及對策,而經驗模型則探討了補償的主體、補償標準的計算、補償方式、制度保障和機構設置[65]。另一類研究主張建立以農地發展權為核心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臧俊梅等認為農地發展權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載體,應以農地發展權為基礎構建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下的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通過產權手段解決“異地指標調劑”的跨區域耕地保護問題[66]。任艷勝構建了基于主體功能分區的農地發展權補償機制,即由開發型區域(優化、重點開發區)對保護型區域(限制、禁止開發區)因農地保護行為而引發的農地發展權損失進行的補償,補償標準對應于功能分區所造成的受管制農地發展權價值,而農地發展權價值通過農地最高回報價值與農地農業用途價值之差衡量,補償資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導性補償與市場補償兩種[67]。

(四)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主要集中于從宏觀層面上探討機制的整體框架問題。首先,建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依據和基本思路。朱新華,曲福田將耕地保護的外部性補償界定為糧食主銷區對糧食主產區的經濟補償,分析表明糧食主銷區的土地產出效率高于糧食主產區,具有對主產區進行經濟補償的現實條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機會成本稅、GDP增長提成、基于市場貿易的產銷區購銷協作三類補償途徑[68]。姜廣輝,孔祥斌,張鳳榮等認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發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農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護的巨大機會成本是耕地轉用的根本所在,由此應建立由兩大部分構成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應補貼的農戶補償機制和基于發展機會成本補償的耕地保護區域平衡機制[69]。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認為耕地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建立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是通過重新調整耕地價值分配、使耕地價值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優先、效率跟進”[70]。其次,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具體運行機制。原光,任德成認為利益平衡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運行機制的基本原則,補償方式包括資金補償、實物與科技補償、保障補償等,補償標準的確定應以耕地的綜合價值為依據[71]。陳會廣,吳沅箐,歐名豪認為耕地保護補償的理論依據包括外部性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服務功能理論,提出了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與代際補償和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開發(發展)權轉移與交易兩種模式并存的補償機制構建思路,以及加強法律政策、基金運作、土地規劃、標準評估、市場交易等配套體系建設的建議[72]。牛海鵬將耕地保護外部性界定為耕地的生態社會效益,并認為耕地保護總體外部性=耕地保護區內外部性+耕地保護區際外部性,相應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由區內和區際經濟補償機制構成。以河南省焦作市為例,分別運用綜合方法(當量因子法、替代/恢復成本法的集成綜合)和條件價值法測算了耕地保護最高和最低經濟補償標準,表現為彈性區間,并可進行動態修正[32]。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依據福利經濟學的邊際生產率分配論以及外部性內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護補償的三大基本條件,指出確定補償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據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況,補償額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耕地為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的正外部性價值和耕地保護主體的機會成本損失,并應根據各地的占地壓力實際進行梯度化補償[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為依據確定經濟補償標準,地方政府耕地保護的直接機會成本損失等于土地出讓金純收入,農戶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等于耕地作為建設用地與用于糧食生產用地的收益差額。補償機制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和設立各級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委員會得以運行[73]。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1999年~2003年連續5年糧食產量的下滑,催生出了以2004年~2009年連續6年中央1號文件為標志,包括農業稅減免、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農資綜合直補、最低收購價等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和促進耕地保護的惠農支農政策,以上政策可視為國家對耕地保護的微觀主體——農民在經濟上一定的補償。實踐證明這些旨在調節利益分配的補償政策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2004年~2008年糧食產量和糧食種植面積均實現了穩步增長,2008年糧食產量刷新歷史最高水平,達到52850萬噸,一定程度上扭轉了糧食生產下滑和耕地保護乏力的態勢。現有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有許多可取之處,例如農業稅的減免切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糧食直補的直接到賬方式廣受農民們好評等。但也存在一系列問題,諸如補償標準太低,單純的政策性補貼導致農民和地方政府對其長期性的預期不穩定,資金來源及運作方式成本較高等。因此,創新現行耕地保護制度,建立長效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顯得迫切而重要。近年來,國內一些省、市也開始試行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74]。《佛山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基本農田進行補償,標準為800元/畝•年,每5年調整一次。東莞市從2008年1月1日起,對屬于村集體超額分攤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非經濟林地統一實施財政補助,標準為500元/畝•年。成都市設立了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起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和契約式管理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于農業保險補貼、耕地流轉擔保、耕地保護責任農戶養老保險補貼和耕地保護責任集體經濟組織現金補貼,標準為一類耕地400元/畝•年、二類耕地300元/畝•年。以上實踐為我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