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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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篇1

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篇2

1、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單位的本職工作

1.1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要求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且要求監理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

1.5接受有關方面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現場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總現場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要求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3.2竣工驗收

我們施工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2)建筑面積。(3)層數。(4)建筑使用功能。(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6)建筑裝飾特色。(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1)設計圖紙;(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施工驗收規范;(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1)概述工程建設情況,重點說明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確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工程資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4)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要求;(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篇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49條。

    二、備案內容及方式

    由我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裝修裝飾、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市政基礎設施等)的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我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提交材料目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2份);

    2、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件3份);

    3、勘察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設計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監理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規劃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8、消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9、環保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0、民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1、城建檔案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2、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說明。尚未結清工程款的,應提交施工企業出具的同意協商支付工程款的書面憑證或提交向施工企業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擔保文件(財政投融資項目可提供書面承諾)或提交已進行訴訟或仲裁的憑證;

    13、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或工程質量保險文件、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應當提交);

    15、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市政基礎設施應提交);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需要核對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項、第13~16項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條)第5條規定,第10項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第22條規定,第11項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第90號修正)第9條規定,第12項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2004〕78號)規定。

    四、備案程序及辦理期限

    1、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2、我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材料15日內發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筑裝修工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第四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范、標準;(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采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項目機構組成;(三)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四)施工組織設計;(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四)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合格文件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后,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信息、智能、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成果報告;(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合格意見。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文件。第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五)設計單位建議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合同中約定。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履行職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文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時通報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托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四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中。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并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筑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三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合同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第四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審查資格。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五)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的。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篇5

一、聯合竣工驗收的項目范圍

全區所有具備聯合竣工驗收條件并列入區級重點工業項目的建設工程。

二、聯合竣工驗收的責任部門

工業項目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涉及區規劃局、氣象局、環保局、人防辦、消防大隊、建工局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街道園區,部分項目涉及區安監、衛生、供電、林業、水利等部門。

三、聯合竣工驗收的工作流程

(一)申請受理。街道項目代辦員負責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全程代辦工作。街道代辦員受建設單位委托向區行政服務中心聯合竣工驗收受理窗口提出聯合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竣工驗收資料。

(二)資料審核。受理窗口將驗收資料分發到各相關驗收部門進行資料審核,相關驗收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資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區行政服務中心,明確材料是否具備驗收條件。材料不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補正。待建設單位補正所需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部門集中驗收。

(三)現場驗收。區行政服務中心將提前3天告之有關驗收部門,有關驗收部門接到中心聯合竣工驗收通知后,必須按要求派出驗收人員準時參加現場驗收。現場驗收后,各職能部門驗收人員在《聯合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上簽署驗收意見。當場能確定的事項應當場簽署驗收意見,不合格的明確提出整改要求,當場難以確定,確需進一步研究的,2個工作日內反饋區行政服務中心。

(四)出具意見。(1)項目土地手續齊全的,驗收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許可文書送交區行政服務中心竣工驗收窗口,街道代辦員憑《工業項目基本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到區行政服務中心領取相關許可文書。(2)項目土地手續不齊全的,驗收部門只簽署驗收意見作為備案,不出具許可文書。(3)首次驗收不合格的,經整改后可申請復驗。

(五)驗收備案。街道代辦員在建設工程聯合驗收通過后,憑《工業項目基本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至區檔案局辦理《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街道代辦員憑《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和相關批準手續及文書,到備案機構(區行政服務中心建工窗口)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六)核發證書。土地等相關手續完備的并通過聯合竣工驗收和驗收備案的項目,可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其它相關手續到區房產交易大廳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四、聯合竣工驗收的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工業項目基本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領導小組。相關職能部門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一名科室主要負責人為聯合竣工驗收責任人,確保聯合驗收工作扎實開展。

篇6

工程建設單位: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5日內,需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備案手續,同時提供或補充以下文件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填寫結論明確,簽字、蓋章完備)。有 無

2、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由監督站提供]。 有 無

3、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 無

4、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 有 無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有 無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及建設工程檔案資料(G..0.1-1~G.0.1-4表、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試驗匯總清單、回填土密實度檢測報告、沉降觀測記錄、外墻磚粘結強度試驗報告、屋面和用水房間的潑水和蓄水試驗、地下室防水檢查記錄、植筋和化學螺栓抗拔試驗、鋼結構焊接探傷試驗、消防通風空調和給排水系統試驗和調試記錄、電氣、避雷系統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節能方面的檢測記錄等)。 有 無

7、階段性驗收文件(各責任單位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報告、質量問題及處理反饋資料)。有 無

8、專項驗收文件(建筑幕墻、防水工程、避雷系統、通風空調、智能化系統、鍋爐設備、壓力容器等檢測驗收報告或調試報告)。有 無

9、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報告。有 無

10、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報告。 有 無

11、檔案預驗收意見、質量問題處理資料,含有關單位對質量問題的抽查通知、整改回復和設計處理資料、處理結果報告。 有 無

12、各責任單位對單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價報告(建設、設計、地勘、施工、監理)

有 無

13、電梯、消防、防雷、室內空氣檢測驗收或準許使用文件。 有 無

1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有 無

15、商品住宅還應提交《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有無

16、根據省住建廳《關于落實永久性責任標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號)文件要求,設置永久性責任標牌。 有 無

17、按照省住建廳《關于落實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號)文件要求,簽訂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若書; 有 無

18、按照省住建廳《關于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實行網上辦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65號)文件要求,網上辦理或者補錄安全監督手續; 有 無

篇7

案情:2000年7月,張某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預購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張某發現該房有墻體大面積裂縫、分戶墻不隔音、房頂漏水等問題,遂向房地產商提出了異議。房地產商向張某出示了區質檢站作出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房屋所在轄區建設行政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其所建商品房質量合格。張某以在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區建設行政部門仍予以備案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區建設行政部門的備案行為違法。

爭議及分析意見

在處理原告的時,受訴法院對于建設行政部門的驗收備案行為應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調整范圍的問題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備案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房地產開發商向建設行政部門報告房屋建設情況以備查考的行為,只是對事物發展過程的客觀描述和記載行為,本身并沒有任何行政決定的效力;第二,備案行為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備考行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訴訟調整外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要求;第三,備案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的行為,當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訴訟。備案行為只是對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督報告進行登記、收訖的形式,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形成行政確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的是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督報告,而這兩個報告是一種專業技術鑒定,在工程質量認定過程中,也只起到證據的作用,是否有效還要接受司法的評判。

筆者認為,備案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行政訴訟的調整范圍,法院完全可以對其實施司法審查。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和管理的行政行為。第二,備案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備案即是向主管機關或有關職能部門等報告事由,以備查考。以此觀之,建設工程驗收備案就是特定的建設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建設行政機關報告工程完成驗收情況,行政機關予以登記備案,以供行政機關檢查和監督的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具體性。第三,備案行為能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即建設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予以認定、確認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這就是說,在備案收訖后15日內,如果建設行政機關未作出“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行為,那就視為建設行政機關在事實上確認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質量合格。這一事實上的確認行為,無論對房地產開發者還是對購房者都會產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篇8

關鍵詞: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問題;對策

一、引言

隨著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的日益增加,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一直都是人們關注的重點,但是對我國大部分建筑工程的調查,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大多數都不合格,所以建筑消防工程也逐漸成為關注的重點。火災隱患都是在建設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驗收的合格率,對于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消除控制火災隱患的發生,是一件非同尋常、至關重要的工作,必須給予極大的關注。

二、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定義是什么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納入消防行政許可范圍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通過組織抽查、評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測等單位予以配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這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行政許可職責,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災隱患,確保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有哪些

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建設單位,參加驗收的相關單位必須提前到位并做好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尤其是消防工程施工企業要提前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自檢,保證驗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驗收開始前應對工程概況進行了解,先聽取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人員對工程的基本情況匯報;然后查閱竣工圖紙、設計變更資料、竣工資料,對照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詢問工程變更、整改情況;最后查閱消防產品認可、認證資料,以便在消防驗收過程中對消防產品作出現場判定。

根據工程規模進行現場驗收,重點工程、大型工程可分組進行驗收,一般可分為消防水系統驗收組和強弱電系統驗收小組。參加驗收的其他單位應該回避,驗收小組將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并對存在問題進行整理,對各驗收項目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向參加驗收的各個單位反饋驗收意見,同時對驗收過程進行總結,參加驗收的各個單位對驗收存在的問題一一做出說明,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四、目前我國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中存在的問題

1.建設單位對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力度不夠

從目前我國的一些建筑工程來看,許多建筑施工單位本身對于消防工程的主觀意識就很差,再加上一些施工單位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就采取減少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資,使用一些質量不合格的消防工程產品等做法。,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質量好壞的興趣遠遠低于公安消防部門一紙驗收合格的意見書,正是由于建設單位主觀上對于消防工程的不重視,致使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在消防工程上出現的問題不一一指出,只是為了應付消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加之公安消防部門與施工單位共同隱瞞應付,使得有些建筑工程中存有火災隱患。

2.設計單位對建筑消防設計的忽略

在工程的設計階段,一些設計單位在設計時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的防火技術規范設計,但是由于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的忽視及對其的投資較少,再加上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設計者為了迎合建設單位,在設計中忽視了對消防工程的設計,在設計圖紙的消防工程審核過程中隱瞞實際情況,使工程在實際施工中因為無法達到客觀情況,使得建筑工程中存在消防缺陷而無法通過驗收。

3.施工單位不按消防驗收規范施工

在工程施工階段,有些施工單位不按照設計圖紙和消防驗收規范施工,偷工減料,隨意的降低標準,有的甚至為了迎合業主,直接不按照國家施工規范進行違規操作,從而導致建筑消防系統安裝施工不合格,達不到防火要求。除此之外,施工人員不經專業技術培訓倉促上陣,對消防產品及施工布線等安裝知識了解甚少,施工作業中,不遵守國家技術標準,經常發生接線混亂,安裝位置不準等問題,導致系統不能開通。

五、加強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對策

1.加強對消防設計的嚴格控制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筑消防工程設計時一定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各項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相關的設計規范進行消防設計,不能隨意更改防火設計標準,尤其是建筑的防火設計要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在設計當中一定要有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等方面的消防專篇,這是建筑工程火災消防能力和降低火災損壞能力的有效保障。建筑設計單位還應該建立相應的消防設計責任制度,有獲得消防設計證書的技術人員設計消防工程,參與建筑結構、電氣、暖通的各專業設計人員要通過國家統一的消防設計考試。對于沒有取得消防資質的設計單位,不得進行相關的建筑消防設計。

2.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培訓,保證消防施工的質量

由于建筑工程技術的不斷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建筑消防工程也越來越復雜,對消防設施的施工安全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消防設施的施工安裝單位必須重視施工安裝質量,嚴格按規程規范操作。要求安裝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要取得經公安消防機構考核合格的消防設施施工安裝資質,并且要由專業的施工人員進行操作。

建筑施工過程中,要對施工操作人員進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訓,務必要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才能夠上崗操作。在整個施工的隊伍中都要配備相應的施工安裝質量檢查員,對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裝質量都要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確保施工安裝合格。在進行施工檢查的過程中,消防檢驗人員要注重對于建筑工程的檢查和指導力度,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當時改不了的,要限定日期改動,在限期內隨時進行復查,要結合本工程的施工質量,抽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隨時檢查實際施工質量和實施狀況,對不符合施工質量標準的地方,堅決要其停工整改。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裝資質進行檢查,嚴格控制施工資質的審批手續。

在竣工驗收中,消防檢驗人員要加大竣工驗收的管理力度,對于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并隨時進行復查,直到其合格后才能通過驗收。

3.加強對加強對建設單位和消防施工的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消防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企業。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監理時,須將建筑的消防工程質量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須按消防設計要求采購設備,不應指使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防火技術規范等要求報送消防設計施工圖紙等文件資料,重要的工程項目還要專送消防設計專篇。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建立消防工程質量檔案。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消防工程在整個建筑項目中占著重要的位置。目前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在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著整個工程的安全。所以,我們要提高建設單位的消防意識,加大力度的做好建筑消防工作竣工的驗收,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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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項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項目評估文件、有關立項的會議紀要、領導重要講話、批示)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界址點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測繪平面圖(原件)。建設用地批準書、拆遷安置意見、協議、方案等,國土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釘樁通知單(復印件)

3、巖土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4、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人防、環保、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及報告、節能設計備案文件(復印件)

5、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6、工程建設基本信息:工程概況信息表、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員名冊、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名冊、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及質量管理人員名冊

7、監理文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工作總結、工程暫停令、工程復工報告及報審表、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資料、工程延期申請表及審批表、工程竣工移交書

8、勘察單位工程評價意見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評價意見報告、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專家組竣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規劃、消防、環保、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質量保修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表

9、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相關資料: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各1份;《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單位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證明資料

若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員變更的情況,還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辦理手續

二、道路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道路高程測量成果記錄(路床、基層、面層)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樁施工成果匯總表、樁施工記錄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壓實度檢驗報告、填土含水率檢測記錄、無側限飽水抗壓強度檢驗報告、道路彎沉值檢驗報告、路面抗滑性能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1、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2、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3、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4、道路竣工圖、竣工測量圖

三、橋梁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橋梁高程測量成果記錄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樁施工成果匯總表、樁施工記錄、沉井下沉施工記錄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構件吊裝施工記錄、預應力張拉記錄、高強度螺栓連接施工記錄、箱涵頂進施工記錄、斜拉索安裝張拉記錄、斜拉索張拉調整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土工擊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馬歇爾試驗報告、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樁承載力測試報告、構件射線探傷報告、高強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數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1、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2、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3、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4、橋梁竣工圖、竣工測量圖

四、地下管線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預應力筋張拉記錄、給水管道沖洗消毒記錄、箱涵、管道頂進施工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擊實試驗報告、管道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填土含水率檢測記錄、焊縫質量檢測報告、鋼筋焊接連接接頭檢驗報告、鋼筋機械連接接頭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各項使用功能試驗記錄:無壓管道閉水試驗記錄、壓力管道水壓試驗記錄表、壓力管道強度及嚴密性試驗記錄、管道通球試驗記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絕緣電阻測試記錄、設備試運行記錄、設備調試記錄等

11、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2、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3、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4、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5、地下管線竣工圖、竣工測量圖及管線成果表

五、建設工程聲像檔案拍攝內容

具體內容及要求詳見《城市建設聲像檔案技術規范》

篇10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要對工程本身的類別,用途,功能,外觀,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管道敷設形式,系統形式,主要設備,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投資額等進行簡要描述.

二,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標準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情況,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招標,投標情況.

2,設計情況:注明設計文件號,施工圖審查編號和審查單位.注明設計完成時間,項目和各專業設計負責人,注冊建筑師證號,注冊結構師證號和注冊設備工程師證號.敘述圖紙會審情況,施工過程中有無重大設計變更并說明情況(重大變更是否經圖紙審查部門批準,主要說明影響結構,使用功能的變更和主要材料,設備的變更).哪些部位未按設計施工,及需要特別說明的其它情況.

3,地質概況:注明地基勘察項目負責人及執業證號和勘察報告審查編號.說明建筑地基種類(天然或人工),深度(槽底標高),承載力數值和依據,允許變形要求.建設工程地基實際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符,如不符是否按建議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處理,地基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地基變形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4,監理基本情況和評價:說明監理機構設置情況,分別注明參與本工程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駐工地監理人員的姓名,資格證書及編號,注冊證號.寫明項目監理部是否按規定進行了隱蔽驗收;是否按規定對施工試驗進行了有見證取樣與送檢;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報驗;對哪些主要部位實施了旁站監理.

5,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和評價:分別說明總包單位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施工現場管理負責人等姓名,執業證書及編號.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工期定額規定的施工天數,實際施工天數,工程總用工工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中分部工程的劃分,簡介各分部主要施工方法,重點描述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有無甩項,有無質量遺留問題,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6,主要建筑材料使用情況:用于主體結構建筑材料,門窗,防水,保溫材料,特種設備等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家是否具有生產許可證.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是否有合格證明文件,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復試,有見證取樣與送檢,試驗和檢驗的結果如何,是否符合國家及北京市地方標準.

7,工程資料管理情況:說明有關工程施工技術,施工管理,質量保證資料,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合格文件及試驗檢驗資料歸檔情況.

8,工程驗收情況:注明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名單,人員名單及執業身份證件號碼,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和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描述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驗收內容和驗收過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提出的工程整改意見和竣工驗收意見,整改和復驗情況.對未進行驗收的分部工程給予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

說明完成規劃,消防,環保(工業生產及有污染排放項目),室內環境質量檢測驗收時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的其它驗收項目驗收情況.

9,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情況.

10,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問題,質量,安全事故處理情況:是否發生過質量問題,質量和安全事故.如發生,說明原因和處理結果,寫明什么時間,什么部位發生什么樣的質量問題,質量和安全事故.扼要說明其主要原因采取的措施,處理結果應有設計單位或檢測單位認可的結論性意見.如未發生質量問題,質量和安全事故應寫明施工中未發生.

三,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價:

1,工程建設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工程建設是否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3,工程設計是否合理,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4,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參建各方是否一致認為達到了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是否同意工程竣工驗收并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四,落款: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