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經濟糾紛條例范文
時間:2024-03-26 16:48: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法典經濟糾紛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加強領導組織,齊抓共管
加強組織領導,制定2020年法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落實普法責任。為抓好本年度普法工作,鎮政府根據實績情況成立了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擔任組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任副組長,政府各站所成員為小組成員,負責法治建設工作研究和決策,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負責處理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年度法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將法治建設工作納入每年工作計劃,使法治建設工作與本鎮各項工作有機結合,緊密相連,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明確各部門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大力推進“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做到普法和法治建設工作和活動開展有人負責、職責清晰,有序開展,落到實處。同時確保每村法律明白人落實到位,為各村法治建設宣傳工作順利推進提供了隊伍保障。
二、深入開展普法活動,營造和諧社會
我鎮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宣傳法治思想,加大全民普法宣傳力度,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維護法律權威,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促進全面依法治國。
(一)針對不同群體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和“法律進鄉村”活動。一是加強領導干部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決策能力和依法執政能力。鎮黨委很好地堅持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公務員法》、《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和的重要講話精神為重點的宣傳教育工作;二是加強公務員法治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鎮政府工作人員利用每周二上午學習時間進行相關學習,內容為與本階段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三是送法進鄉村,著力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開通“400-0356-148”免費法律服務專線,線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咨詢。線下充分利用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每周二免費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咨詢,解答群眾疑惑,對于農民工討薪問題實行優先受理、優先指派、優先辦理的“三優先”法律援助服務。在全鎮26個村張貼《縣司法局關于開展“農民工討薪法律服務專項行動”的公告》,為農民工討薪難提供新渠道。深入村、村開展《民法典》大講堂,針對村民關心的問題積極進行解答,引導廣大村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和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四是全面普法宣法,通過“6.26”禁毒日、“三零”創建活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有利時機,大力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五是切實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司法所開展法律知識講座、疫情期間“法治體檢”等多項送法入企活動,在杏林磚廠法律小分隊專門為企業農民工講解了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遇到法律問題如何走法律援助程序。在煤礦由村法律顧問本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芬為煤礦中層以上領導干部講解了企業如何和職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職工的五險一金企業應該如何支付,如何鑒定工傷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規定。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減輕企業負擔、解決企業難題、保障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平穩有序復工,為其發展保駕護航。
(二)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普法宣傳。我鎮組織各村、各部門分別采取會議、標語、橫幅、發送普法小冊子等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普法,利用“趕集日”走上大街小巷進行普法宣傳,解答群眾疑問,進一步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引導廣大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互聯網+法治宣傳”,關注相關公眾號,開展憲法、社區矯正法網上知識競賽和線下學法考試活動。司法所定期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至各村宣傳欄進行張貼。
(三)開展專題法治宣傳活動。本年度我鎮陸續開展“三零”創建活動、“憲法宣傳周”系列宣傳活動、“農民工討薪”專項活動等,派出所、綜治辦、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部門聯合開展宣傳活動,為我鎮群眾送上“普法大餐”。
三、多措并舉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一是落實調解機制,多方合力化解矛盾。對受理和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歸類,并組織司法所、法庭、村干部、村調解委員會成員開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目標。同時加強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部門信息聯通共享,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快速反應化解矛盾,共同維護轄區和諧穩定。
二是加大法律服務力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鎮政府針對轄區內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綜合治理,落實法律服務措施效果明顯;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充分發揮村法律顧問、人民調解組織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應援盡援”,尤其是針對農民工討薪難、孤寡老人維權難等群體,通過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據統計自2020年年初以來,共排查矛盾糾紛65件,調解成功56件,村法律顧問參與各村重大事項決策3起,充分利用法律顧問和調解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加大對重大疑難糾紛和案件的處理,努力打造基層人民調解品牌,為群眾提供新的糾紛化解渠道。法律顧問走進民營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法律體驗,助推民營企業發展,為我鎮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是積極開展學習培訓,增強調解能力。組織村調委主任以及人民調解員積極參加本鎮、縣級組織的調解知識培訓;由村法律顧問對鎮、村兩級干部講解如何調處矛盾糾紛及有關法律知識,尤其是與群眾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集中于土地糾紛、婚姻糾紛、鄰里糾紛、道路交通糾紛等方面,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拓寬工作思路,提高調解能力。
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切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此我鎮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機制。我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權力類別,對現有權力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規范,建立了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全鎮各站所嚴格按照清單內容開展自身工作,對于超出自身權限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按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二是嚴格執行行政決策制度。依法規范行政決策行為,凡是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及有利害關系的群眾公開征求意見。
三是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我鎮結合各站所自身職能特點,為各站所制定相應的職責規范,并有針對性地在重點領域改進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五、推進依法管理
為充分發揮法治在社會建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針對各村婚姻家庭糾紛、重大變故事項等存在安全隱患問題進行排查,重點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刑釋解教等人員學法和依法管理情況,預防高危人群違法犯罪。綜治辦以“三零”創建活動與掃黑除惡相結合,從各村、各企業為切入點,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司法所聯合村調委主任年底開展“兩類人員”摸底排查活動,將重點放在鎮轄區“兩類人員”中,對刑滿釋放39人,社區矯正解除97人,社區矯正11人,共計147人進行摸排調查,掌握“兩類人員”在村表現、現工作情況、有無家庭矛盾、重大變故、經濟糾紛等情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快速反應化解矛盾,維護轄區穩定。
六、存在的問題
2020年法治建設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不可否認的也存在著一些問題與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普法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總體工作發展不夠平衡,流動人口密集區和個別行業法治教育還有待加強;二是宣傳方式有些單一、片面、覆蓋面不廣;三是法治工作點多面廣,工作量大,工作人員少,任務重,難免有時候顧此失彼,特別是對于如何進一步提高法治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如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努力。
篇2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當我們談及婦女進步與婦女問題時,總是無法回避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即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仍是學術界爭議的問題。學者們普遍傾向于從主體、內容、對象等角度對其作概括性解釋:將家庭暴力的主體限定在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在家庭暴力的內容及對象上,包括了身體、性及精神三方面。而國外學者從家庭暴力的適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界定與國內學者不同,他們重共同生活之實,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使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更像是場所,指發生于"家"這一特定場所的暴力事件。所以婚姻關系與同居關系,異性婚與同性婚,現有的兩性關系與曾與曾經有過的兩性關系等都包括于其中。但我國通用的定義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辭或其他方式對他方進行身體和精神方面的傷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中西方學者認識上的差別主要在于對"家庭"的理解上,中國采取的是狹義的或傳統的理解解釋,而西方的理解是廣義的、較為"前衛"的。評判如何理解更恰當、更適合我國情況,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與維護家庭和睦的平衡。家庭暴力屬于侵犯人身權的范疇,只是該暴力行為發生于家庭內部。一方面,它是對與自己有法定關系的人進行的人身傷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員中的"弱者",如婦女、老人、兒童等,他們與施暴者間往往有扶養、贍養、互相照顧等法定關系。這樣看來,施暴者既實施了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其他法定義務,是一種"數罪"行為。應該說比一般人身傷害行為危害性大。但另一方面,若對施暴者施以較重的懲罰,往往會使家庭陷入困境,這也是一部分受害者不愿看到的。因此從維護家庭穩定的目的出發,司法部門普遍傾向于將對施暴者的權交給受害都,由其決定是否追究施暴者的責任。如《刑法》中,虐待才為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與維護家庭和睦二進的平衡成了自理家庭暴力問題的"瓶頸"。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特征。
為了家庭和睦,將追究權交予受害者,喪失的將可能性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因為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員中的"弱者",他們在經濟上、生活上受制于施暴者,只好忍受或不敢反抗侵害者的侵害。再加上我國對規范家庭成員行為的法律并無可操作的懲治條款,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庭暴力行為,無視公民人身權這一憲法基本權利。為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將追權和懲罰權分離,進行懲罰時,考慮到其行為的特殊性,可以在充分聽取受害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靈活決定對施暴者的懲罰。這樣處理既能對施暴者產生威懾力,而且一旦其受到法律追究也不會再將怨氣發到受害者身上。
2,婚姻關系與非婚姻關系的平衡。,現在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因此討論家庭暴力時,學者們把范圍僅限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內部。但實際情況是,同居關系已越來越普遍,"試婚"甚至是青年人中的.時尚,未婚先孕先育已是嚴重的問題,這些是否應該全部或部分被納入討論的范疇?
我們將家庭暴力區別于一般的侵犯人身權行為是基于這一行為的特殊性,從而給予受害者特殊保護。而同居或試婚雖然缺少法律上的程序,但事實上已經具有婚姻關系的本質內涵,如共同生活、撫養、性生活甚至撫育后代等等。應該說,行為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他們不選擇婚姻方式而共同生活時,就應承擔A,4497能由此產生的后果。但行為人決定同居時,往往不曾有諸如懷孕等的打算。因此,若發生暴力這樣的情況,是按雙方間無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人身權侵害事件處罰,還是作為具有婚姻容許關系的"家庭暴力"事件來處置,便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筆者認為選擇后者更好些,因為這些只有婚姻關系才會產生的后果不是一時可以解決的,如孩子一出生,雙方便始終是其父母,對其肯定共同的撫育、監護職責,需要雙方長期地互相配合才能解決。不將這些行為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對于受害者的保護明顯不利。
(二)家庭暴力的范圍。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謾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3,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
1;身體虐待: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配偶。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如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
2,待: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照片或錄像;
3,經濟虐待: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二、家庭暴力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盡管中西方在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方面分歧很大,但丈夫對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問題中最嚴重、最引人矚目的現象這一點的看法上,中西方是一致的。如聯合國2000年紐約婦女特別大會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對妻子的攻擊,可能是針對婦女的最普遍的暴力行為。通過對許多國家普通暴力事件的大范圍的、可信賴的研究結盟表明:有20%的婦女受到過與其共同居住的男性的傷害。''''可以說無論是何種社會、經濟、文化、種族及宗教背景,妻子均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就像潛藏在婦女身邊隨時可能引爆的炸彈,對婦女權益構成巨大的威脅。在我們關注家庭暴力的普遍現象時,有幾個特殊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思考。
(一)受虐婦女是否為"弱勢群體"。
1,施虐者與受虐者的文化程度問題。從暴力沖突的特定因素中,婦女表現為弱勢群體,比如生理上決定了力量的差異,家庭中的資源配置以及經濟地位等等。但從嚴格意義上講,受虐婦女不是弱勢群體,因為"弱勢群體"就一般意義上來講,是指社會中的弱者,在我國現階段,一部分勞動者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權益維護、競爭能力等方面處于某種困難與不利的境地,成為社會所關注的弱勢群體。但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分年齡、職業、知識層次,高收入、高學歷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2003年,在北京市延慶縣紅楓熱線的咨詢統計中,受暴者40%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10人研究生學歷。她們中有59%在職,其中包括公務員、職員、醫護人員、教育研究和文化工作者、商業和服務人員,她們有經濟實力,并不依賴于丈夫,但仍然避免不了挨打的命運。陜西省婦女天空會的田茁對此表示:"經濟的獨立并不能代表感情的獨立,外界的和自己的傳統壓力也許在一些婦女看來比暴力更可怕,只能說提高婦女素質是消除家庭暴力的可能因素之一。"同時施暴者也與學歷關系不大。據北京高婚姻家庭研究會在1994年4月對該市已婚人中口的抽樣調查(共抽取2118人)表明,家庭暴力現象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中也時有發生。廣州市婦聯的問卷調查結盟顯示:施暴丈夫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7%,其中有大學生、博士,甚至還有大學教授。
2;受虐婦女的庇護問題。如果家庭矛盾激化,雙方決裂、一方提出上訴,而法院的判決還沒下達的兩三個月,受虐婦女的庇護就成問題。因為這段時間,婦女的權益最容易遭受侵害,集中體現在缺乏人身安全感和精神上的受虐。特別是經濟能力低下的農村婦女更是如此。兩人已經撕破臉皮,而女方又沒有地方可搬,不得不依然和男方居住在一起.,這就有可能給受虐婦女精神帶來巨大的摧殘。因此,有必要呼吁社會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婦女庇護所,使受虐婦女們有
一個安全的避風港。
(二)值得關注的"冷暴力"現象。
所謂"冷暴力"主要指精神施暴。從來自各方面的調查看,在家庭暴力,"冷暴力"所占的比例并不在少數。據北京紅楓婦女忙于心理咨詢服務中心統計,在100名撥打紅楓婦女熱線求助的婦女中,經常遭受語言暴力的就有19人次;36人次同時遭受語言與肢體暴力的雙重傷害,還有一些人忍受著不許進屋、不許吃飯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折磨。.對于受害一方來說,在受到"冷暴力"侵犯時所承受的痛苦,決不亞于人體虐待。這種"冷暴力"包括對家庭不投入感情,對另一方不聞不問或進行,"心靈施暴",經常在家里威脅、恫嚇、辱罵,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挖苦、奚落、嘲笑;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行動自由,阻止與他人來往.以此發泄情緒等。這些精神傷害往往使受害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難以進行。
"冷暴力"案件在家庭暴力的投訴中有逐漸上升的趨勢。隨著近年來反家暴的宣傳,明目張膽地毆打妻子會受到指責和管制,因此許多人采用了精神傷害這種更加隱蔽的手段,如侮辱、冷落、言語刺激等。
目前社會上對家庭"冷暴力".的認識存在極大的偏差。很多人信為,限制妻子社會交往、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虐待并不算是家庭暴力。關于這方面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三)家庭暴力損害及影響的社會性。
從魯滌、張鳳芹的《丈夫施暴致傷婦女101例鑒定分析一兼論家庭暴力的法醫學鑒定》一文中,我們得到自古以來986年至1997年7月共有1658名女性到北京市法院做法醫學臨床鑒定,因家庭暴力致傷者170例(占10.25%),其中101例為丈夫施暴致傷。對這101個案例的統計分析表明,其中重傷7例(6%),輕傷50例(42%),輕微傷44例(37%)。損傷致殘者13例(11%),致容貌受損或損傷程度偏重,輕傷以上的損害占63%??梢姡彝ケ┝D女造成的身體與心理上的傷害已不是單純個人的事情,它嚴重侵犯了婦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這僅是容許暴力的社會性結盟的一個方面。在其他方面家庭暴力還導致家庭破裂,婚姻解體,經濟糾紛,孩子無人撫養、教育,老人無人贍養等許多的社會問題。
三、透析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經濟因素。
自從人類社會進入商品經濟時代以后,特別是近代工業革命的迅猛發展,人們為獲得"效益最大化"提高勞動生產率,在生產領域出現了分工協作,而這種分工協作方式也潛移默化地影響了家庭,在家、庭成員也有分工協作的最佳配合方式。在我國的一般家庭中,表現為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內"、"男耕女織"的生產生活方式。特別是當今社會,男權主義仍然盛行,在大多數家庭中丈夫的收入往往是主要的經濟來源,當男性自身經濟狀況不佳,難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時,他們很容易煩燥,并以毆打妻子作為發泄方式。此外,當庭這種經濟來源模式改變時,即當女方的收入大于男方、在家庭中占主導地位時,許多丈夫難以接受這種"錯位",也很容易發生家庭暴力。這種情況在既古老而又日新月異的今日中國很常見。因此,經濟因素是導致家庭暴力的最直接原因。
(二)傳統心理因素。
在男女兩性的差異中,最大的和最不可改變的事實是女性的人口再生產能力。生兒育女是女性的本能,女性生育子女并撫養后代,由此導致了性別上的勞動分工。婦女被束縛于家庭之中,當社會低估家庭領域的時候,4自然也就忽視婦女家務勞動的社會意義,進而在家庭中強化了丈夫的支配與妻子的依附關系,逐漸使男女在政治和經濟上分別處在統治和從屬的地位。
我國受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很深,男尊女卑思想更是源遠流長。"三從四德"、"夫為妻綱"的夫權思想,是統治者的首選和對婦女基本的倫理要求。雖然社會不支持暴力,但作為管教妻子的手段和形式,社會和法律卻給予了極大的容忍。傳統的文化和思想在人們心里根深蒂固,使如今大多數婦女在面對暴力時,不得不更多地選擇忍辱負重和委曲求全。所以盡管婦女解放已提出多年,但男女平等在許多地方仍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
即使在近代歐洲啟蒙思想家提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時,婦女;被排除在外的。自由平等只適用于具有"理性沙人之間,而不適用于男女之間,只適用于公共生活領域,而不適用于家庭私人領域。如1840年的《法國民法典》,一方面確立了天賦人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婦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樣的平等權利,規定"夫應保護妻,妻應順從其夫"的條文。婦女享有人身權有質的發展那是現代的事了。
(三)行為學因素。
以行為學觀點看,家庭生活本身便能產生導致家庭暴力的緊張狀態。核心家庭內部夫妻彼此花費著大量時間,形成密切的聯系,其結結果是由于彼此的熟知,而使得雙方間不再像陌生朋友那樣克制、禮讓,常為一些小事爭執不休,引發暴力。而且,雙方彼此花費越多,興趣和活動的重疊部分就越大。這反過來會成為產生利益沖突的主導因素而引起爭論。家庭內部的緊張狀態再與家庭外部的壓力相結合,相互攻擊的可能性就更大。當然,造成家庭暴力的生物學、生態學的因素,也值得研究這一問題的學者們關注。家庭猶如一個生態系統,家庭成員是棲息其中相互作用的群體。當一方習慣上的空間或常用的資源常.常被無所顧忌的其他成員占用時,經常會導致緊張,家庭暴力很容易出現。
四、司法中的困惑
家庭是把"雙刃劍",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當我們選擇"家庭"這種模式來組織社會時,我們也就同時選擇了它所固有的諸多負面因素。從上述因素分析中,我們看到了解決家庭暴力的難度。解決家庭暴力問題要有全社會廣泛的參與,如婦聯調解、執法部門、社區干預、民間組織、媒體輿論等途徑。雖然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制不失為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一定的困惑。
法律作為人類理性認識的結晶,是調整人們固有行為的一種有效強制手段。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治安處罰條例》等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絲規定,但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使得此類案件在現實生活中難以操作。具體表現如下:-
〔一〕受虐婦,女的因素。
我國《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擔心,或是有懼怕施暴者報復的顧慮,不愿"告訴",使對婦女的維權成為難題。
(二)執法者的認識因素。
《刑法》規定只有達到輕傷、重傷或致死才夠得上暴力犯罪,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條例》第2條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的損傷。從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問題中難有作為的個案中看,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一些執法人員的觀念還沒有發生變化,他們還是認為這是家庭私事,不屬于社會治安問題,或者干脆信為不該管。
(三)法院支持因素。